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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 101 學年度研究所招生研究所招生簡章 碩士班碩士在職專班 本簡章由考生由考生自行下載, 不另販售 考生一律網路報名考生於規定時間內上網填寫報名資料, 並列印相關表件以掛號郵寄或親自 ( 或委託 ) 報名 ( 逾期不予受理 ) 編製單位 : 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招生委員會地址 :10051 臺北市中正區濟南路一段 321 號電話 :(02)2393-5263 轉 6043 6039 網址 :http://www.ntcb.edu.tw 100 年 12 月 27 日本校 101 學年度招生委員會研究所第二次招生會議通過

101 學年度研究所碩士班 ( 含在職專班 ) 招生重要日程表 項目日期 簡章網路公告 101.2.6 報名日期 網路報名時間 通訊郵寄 101.3.9 上午 9 時起至 101.3.30 下午 4 時止 101.3.9 至 101.3.30( 郵戳為憑, 逾期不受理 ) 親自 ( 委託 ) 送達 101.3.9 上午 9 時起至 101.3.30 下午 5 時止請於上班時間上班時間送達本校行政大樓 3 樓教務處 寄發准考證 101.4.12 筆試試場公告 101.4.25 公告於本校網址 http://www.ntcb.edu.tw 筆試 101.4.28( 星期六 ) 口試時間 地點 梯次公告 101.5.2 公告於各所各所網站 口試 101.5.5~5.6 5.6( 星期六 日 ) 寄發成績通知單 101.5.15 申請成績複查截止日 101.5.22 放榜 寄發錄取及報到通知 101.5.30 正取生報到 101.6.15 上午 9 時至 12 時 報名流程 : 上網登錄報名資料網址 : http://study.ntcb.edu.tw/mba/ 列印並整理繳交相關資料 表件 寄件, 完成報名手續

目 錄 壹 報考資格... 1 貳 修業年限... 1 參 招生招生班別班別 方式及名額... 2 肆 報名規定事項... 5 伍 考試入學之筆試及口試日期考試入學之筆試及口試日期 時間時間 地點... 7 陸 錄取... 8 柒 報到及驗證... 8 捌 考生申訴辦法... 9 玖 試場規則試場規則及違規處理辦法... 10 拾 附註... 11 拾壹 附錄附錄 附表附表 ( 附錄一 ) 報考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 12 ( 附表一 ) 簡歷 ( 在職專班用 )... 13... 14 ( 附表二 ) 個人工作經歷統計 ( 在職專班用 )... ( 附表三 ) 服務證明書 ( 在職專班用 )... 15 ( 附表四 ) 自傳 ( 在職專班用 )... 16 ( 附表五 ) 成績複查申請表... 17

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 101 學年度研究所碩士班招生簡章 壹 報考資格 : 一 碩士班 : 凡於國內公立或已立案之大學或獨立學院, 或於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 取得學士學位者或應屆畢業生或具同等學力 ( 同等學力資格依據教育部訂頒之同等學力標準認定之 ), 並符合招生簡章所訂之相關條件者, 得報名參加考試, 經錄取入學後修讀碩士學位 二 碩士在職專班 : 應同時具備下列二項資格者始得報名參加 ( 一 ) 凡於國內公立或已立案之大學或獨立學院, 或於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 取得學士學位者或具同等學力 ( 同等學力資格依據教育部訂頒之同等學力標準認定之 ), 並符合招生簡章所訂之相關條件者, 得報名參加考試, 經錄取入學後修讀碩士學位 ( 二 ) 具五年以上工作經驗之在職工作者 ; 工作經驗年資之計算自工作證明書所載日期起算, 其截止日至本校招生報名日止 備註 : 外國學生不得報考碩士在職專班, 但外國學生已在台領有外僑居留證 永久居留證者不在此限 貳 修業年限 : 二至四年 ( 依大學法規定 ) 1

商學研究所財務金融系碩士班參 招生班別班別 方式及名額 :( 考生限報一所 ( 組 ), 不得跨所 ( 組 ) 報名 ) 一 碩士班 ( 一般生 ) 碩士班別 招生名額 考試項目及成績計算方式 同分比序 11 名 1. 筆試 (50 % ) (1) 必考科目 (25 % ): 統計學第 2 順位 (2) 選考科目 (25 % ): 管理學或計算機概論或經濟學或微積分 ( 四擇一 ) 第 3 順位 2. 口試 (50 % ) 第 1 順位 備註 1. 碩士班 (MBA) 先修科目為統計學 ( 於大學 二專或五專四 五年級修滿 3 學分, 且分 數達 70 分以上 ), 未修或少修該科目學分者, 需至大學部補修, 且不列入畢業學分 2. 餘詳共同附註 碩士班別 招生組別及名額 考試項目及成績計算方式 同分比序 財務管理組 8 名 (1) 統計學 (50%) 第 2 順位筆試 (100%) (2) 財務管理 (50%) 第 1 順位 財務工程組 6 名 筆試 (100 % ) (1) 微積分 (50 % ) 第 1 順位 (2) 經濟學 (50 % ) 第 2 順位 備註 1. 財務金融系碩士班財務工程組經濟學成績若低於本次考試全體考生經濟學成績之 均標, 則入學後須至本校大學部修習經濟學, 且不計入畢業學分 2. 餘詳共同附註 2

會計財稅研究所碩士班別 招生名額 考試項目及成績計算方式 同分比序 (1) 中級會計學 (50 % ) 第 1 順位 15 名 筆試 (100 % ) (2) 稅務法規 (50 % ) 第 2 順位 備註 1. 會計財稅研究所碩士班先修基礎科目為經濟學以及統計學二學科 ; 碩士班研究生應於大學部以上先修基礎科目至少修滿四學分, 且每一科目平均分數應達 60 分以上, 若未修滿四學分需於畢業前補足, 始得畢業, 先修基礎科目不計入畢業學分 2. 餘詳共同附註 碩士班別資科訊學與研決究策所招生名額 9 名 考試項目及成績計算方式 1. 筆試統計學或計算機概論 ( 二擇一 ) (50%) 同分比序 第 2 順位 2. 口試 (50 % ) 第 1 順位 備註 1. 筆試選考科目 統計學 與 計算機概論 二擇一, 錄取方式以報名人數比例錄取 2. 口試當天考生另應攜帶三份個人書面資料, 提供歷年成績單 名次證明 自傳及其他有利審查之文件, 並以 A4 大小裝訂成冊, 於口試時交予口試委員, 書面資料口試完畢後不予發還 3. 餘詳共同附註 碩士班別國際商務系碩士班招生名額 考試項目及成績計算方式 同分比序 11 名 筆試 (100 % ) (1) 統計學 (50 % ) 第 1 順位 (2) 經濟學 (50 % ) 第 2 順位 備註詳共同附註 3

二 碩士在職專班 : 碩士考試項目及成績計算方式同分比序班別碩士在職專班招生名額 高階企管碩士 (EMBA) 在職專班 15 名 1. 書面資料審查 (30%) 審查文件包括 : 簡歷 個人工作經歷 服務證明書 畢業證書 大學 ( 專 ) 歷年成績單正本 自傳 ( 含未來生涯展望 ) 研究計畫 專業成就表現資料 其他有助審查之證明文件資料 (1) 管理學 (15%) 2. 筆試 (30 % ) (2) 管理個案研析 (15 % ) 第 2 順位 3. 口試 (40 % ) 口試內容以專業知識 語文能力及邏輯思考能力為主 第 1 順位 備註 1. 商學研究所碩士在職專班基礎課程為統計學 (3 學分 ) 經濟學 (3 學分 ) 會計學 (3 學分 ) 及管理學 (3 學分 ) 共計四科, 若欠缺上述四門基礎課程須補修並通過本校日間 部或進修推廣部之大學部開設之基礎課程方能畢業, 且上述四門課程學分不列為畢 業總學分 2. 碩士在職專班學生在學期間需參加海外企業參訪 (1 學分 ) 之課程 3. 餘詳共同附註 共同附註 : 同分比序 : 錄取成績如有二人以上總成績分數相同時, 依 同分比序 所列順序之科目分數為順序, 依序較高者優先錄取 ; 如以上各成績仍均相同時, 有辦理口試所 ( 組 ) 得再舉行口試, 以成績較高者優先錄取 4

肆 報名規定事項 : 一 報名方式 : 一律採網路報名, 並掛號郵寄或掛號郵寄或親自 ( 或委託 ) 送達本校 二 報名日期 :101 年 3 月 9 日 ( 星期五 ) 起至 101 年 3 月 30 日 ( 星期五 ) 止 網路報名報名開放時間 : 自 101 年 3 月 9 日上午 9:00 起至 101 年 3 月 30 日下午 4:00 止 網址 :http://study.ntcb.edu.tw/mba/ 掛號郵寄 : 以郵戳為憑 親自或委託送達 : 請於報名日期之上班時間 (9:00~17:00) 送達本校行政大樓 3 樓 三 報名時應繳交下列文件 : 教務處收件, 截止時間 101 年 3 月 30 日 17 時止 逾期不予受理逾期不予受理 ( 一 ) 碩士班 ( 一般生 ) 應繳交文件 : 1. 報名費 : 詳第六點 報名費 規定 2. 報名表 : 貼妥最近六個月內二吋照片, 並親自簽名 3. 畢業證書 學生證或同等學力證件 ( 請黏貼在報名資格文件黏貼表上 ): 繳 交影印本即可, 大學 二技應屆畢業生繳交學生證正反面影本, 每學期註冊 章須清晰可辨 (100 學年度第二學期須蓋註冊章 ) 以 入學大學同等學力 認定標準 報考資格之考生, 須繳交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4. 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 請黏貼在報名資格文件黏貼表上 ) 5. 准考證 : 貼妥最近六個月內二吋照片 6. 標準回郵信封二個 (25x11 25x11): 寄發准考證 成績單之用, 請詳細書寫收件人姓 名及地址, 並貼足 12 元郵資 ( 限時專送 ), 請務必填寫清楚, 以免郵件無法投遞 ( 二 ) 碩士 (EMBA EMBA) 在職專班應繳交文件 : 報名資料 : 1. 報名費 : 詳第六點 報名費 規定 2. 報名表 : 貼妥最近六個月內二吋照片, 並親自簽名 3. 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畢業證書或同等學力證件 ( 請黏貼在報名資格文件黏貼表上 ) 4. 准考證 : 貼妥最近六個月內二吋照片 5. 標準回郵信封二個 (25x11 25x11): 寄發准考證 成績單之用, 請詳細書寫收件人姓 名及地址, 並貼足 12 元郵資 ( 限時專送 ), 請務必填寫清楚, 以免郵件無法投遞 書面審查資料 : 請依序裝訂 1. 簡歷 2. 個人工作經歷及服務證明書 3. 畢業證書或同等學力證件 : 繳交影印本即可 以 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 報考資格之考生, 須繳交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4. 大學 ( 專 ) 歷年成績單正本 5. 自傳 ( 含未來生涯展望 ) 6. 研究計畫 5

7. 專業成就表現資料 8. 其他有助審查之證明文件資料 四 報名手續 : 將前項文件依報名專用信封封面所列順序, 由上而下整理齊全, 用迴紋針夾妥, 平 放裝入信封內, 並以掛號郵寄掛號郵寄 如表件不全或不符報名資格而遭退件無法報名者如表件不全或不符報名資格而遭退件無法報名者由 考生自行負責, 所繳報名費一概不予退還, 郵寄前請再核對確認一次 五 收件地址 :10051 台北市濟南路一段 321 號 收件人 : 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研究所招生業務組收 六 報名費 : 請至郵局購買郵政匯票, 匯票受款人請寫 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 並 碩士班.. 連同報名資料郵寄本校 1. 商學研究所 資訊與決策科學研究所資訊與決策科學研究所..新台幣 1,800 元 2. 會計財稅研究所 財務金融系碩士班財務金融系碩士班 國際商務系碩士班國際商務系碩士班..新台幣 1,300 元 碩士 (EMBA EMBA) 在職專班..新台幣 2,200 元 持有低收入戶證明者 ( 中低收入戶證明及清寒證明不予採用 ) 免繳報名費 七 注意事項 : ( 一 ) 限報名研究所碩士班一所 ( 組 ), 報名資料寄出後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更改組別, 考生無論錄取與否, 報名資料概不退還 ( 二 ) 修讀本校研究所畢業時須通過各系 ( 所 ) 訂定英文及專業能力相關證照之畢業 門檻 ( 三 ) 持國外學歷證件 ( 經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大學 專科學校 ) 報考者, 如經查證不實, 或不符教育部採認之規定時, 逕行取消其入學資格或予以退學處分 錄取生應於註冊報到時, 繳交經駐外單位驗證之國外學歷證件正本 ( 四 ) 准考證預計於 101 年 4 月 12 日寄發, 若考生於 4 月 23 日仍未收到, 請來電至 : (02)2393-5263 轉 6043 6039, 向本校研究所招生業務組查詢 ( 五 ) 本校 101 學年度學雜費收費標準尚未核定, 僅提供 100 學年度收費標準供參考 : 1 碩士班研究生 ( 一般生 ): 單位 : 元 系所別 / 收費項目 / 標準 商學研究所 財務金融系碩士班 會計財稅研究所 資訊與決策科學研究所 國際商務系碩士班 學雜費基數 10,400 10,400 10,400 10,400 10,400 基本學分費 18,125 15,225 17,400 13,050 16,313 學分費 ( 每一學分 ) 1,450 1,450 1,450 1,450 1,450 2 高階企管碩士 EMBA 在職專班 : 單位 : 元 班別項目金額備註 碩士在職專班 學雜費基數 10,000 學分費 8,000 每學分收費金額 6

伍 考試入學之筆試及口試日期考試入學之筆試及口試日期 時間時間 地點 : 一 筆試日期筆試日期及時間 :101 年 4 月 28 日 ( 星期六 ) 上午系所別報名組別 8:20 8:30-9:50 10:30-11:50 商學研究所 財務金融系碩士班 統計學 管理學或計算機概論或經濟學或微積分 財務管理組統計學財務管理 財務工程組微積分經濟學 會計財稅研究所 預備鈴 中級會計學 稅務法規 資訊與決策科學研究所 統計學或計算機概論 國際商務系碩士班統計學經濟學 高階企管碩士 (EMBA) 在職專班管理學管理個案研析 註 : 1. 筆試試場於考試前在本校網頁公告, 不另通知考生, 請務必事先查看 2. 參加筆試時考生必須攜帶准考證及貼有照片之身分證明文件 ( 如身分證 學生證 駕照 護照 等 ) 正本入場應試, 否則不得參加應試 二 口試日期口試日期及時間 : 系所別時間地點備註 商學研究所 資訊與決策科學研究所 高階企管碩士 (EMBA) 在職專班 101 年 5 月 5 日 ~5 月 6( 星期六 日 ) 8:30 起 設有口試系所口試時間梯次 地點訊息於 101 年 5 月 2 日公布於各所網站, 請考生自行上網查詢並依時間梯次報到, 不另通知考生 商學研究所及高階企管碩士在職專班網址 :http://giba.ntcb.edu.tw 資訊與決策科學研究所網址 :http://ids.ntcb.edu.tw 遲到考生請留至該所最後梯次口試 註 : 1. 參加口試時考生必須攜帶准考證及貼有照片之身分證明文件 ( 如身分證 學生證 駕照 護照 等 ) 正本入場應試, 否則不得參加應試 2. 口試時考生可攜帶相關資料供口試委員參考 7

陸 錄取 : 一 由招生委員會議訂定最低錄取標準, 依招生名額錄取正取生, 另各所得錄取備取生若 干名, 其名額由招生委員會視考生成績決定之 ; 同分參酌順序為如有二人以上總成 績相同時, 依本簡章參 招生班別 方式及名額 所列同分比序順序之科目分數 為順序, 依序較高者優先錄取 ; 如以上各成績仍均相同時, 設有口試之所 ( 組 ) 得 再舉行口試, 以成績較高者優先錄取, 未參加口試者視同放棄 同分之考生應依通 知攜帶相關證件參加口試, 否則取消錄取資格 二 考試錄取生註冊入學後, 若發現報考資格及證件或繳交之各項資料有假冒 偽造 抄襲等情事時, 則以退學處分 三 考試錄取名單除在本校公告及發布於本校網址 (http://www.ntcb.edu.tw) 外, 並以 專函通知, 錄取名單預定於 101 年 5 月 30 日公告 四 已完成報到之考生應如期辦理註冊, 逾期未註冊者取消其入學資格 五 經錄取者, 得憑入學通知單, 自行前往兵役單位申請延期徵集 六 考生成績若有一科零分或缺考者, 總分雖達最低錄取標準亦不予錄取 七 不同研究所間招生名額若有缺額不得互為流用 惟各研究所 ( 組 ) 遞補後仍遇缺額 時, 經提招生委員會通過者, 其招生名額得互為流用 柒 報到及驗證 :( 本人親自辦理或授權委託他人代辦均可, 惟代辦需備妥委託授權書 ) 一 正取生 : ( 一 ) 碩士班正取生報到 : 1. 報到日期 :101 年 6 月 15 日 ( 星期五 ) 上午 9:00 至 12:00 2. 報到地點 : 本校教務處註冊組 ( 本校行政大樓 3 樓 ) 3. 繳驗 ( 繳交 ) 證件 : (1) 錄取報到通知單繳驗 (2) 身分證正本 影本 (3) 畢業證書正本 ( 應屆畢業生應繳驗學生證正本並填具補繳畢業證書切結書 ) 或同等學力證件 正本繳驗影本繳交 繳交 (4) 最近 6 個月內 2 吋半身脫帽相片 2 張繳交 (5) 其他因身分所涉之相關法令而需繳交之資格證明 ( 如現役軍人准考證明 等 ) 繳驗 4. 逾期未報到或無法繳驗證件者, 視為放棄錄取資格 ( 事後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補報到 ), 其缺額由同系所組之備取生依序遞補 8

( 二 ) 碩士 (EMBA) 在職專班正取生報到 : 1. 報到日期 :10 101 年 6 月 15 日 ( 星期五 ) 下午 18:30 至 21:00 2. 報到地點 : 本校進修推廣部教務組 ( 本校五育樓 1 樓 ) 3. 繳驗 ( 繳交 ) 證件 : (1) 錄取報到通知單繳驗 (2) 身分證正本 影本 正本繳驗影本繳交 (3) 畢業證書正本或同等學力證件繳交 (4) 最近 6 個月內 2 吋半身脫帽相片 2 張繳交 (5) 其他因身分所涉之相關法令而需繳交之資格證明 ( 如現役軍人准考證明 等 ) 繳驗 4. 逾期未報到或無法繳驗證件者, 視為放棄錄取資格 ( 事後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補報到 ), 其缺額由備取生依序遞補 二 備取生 : 1. 備取生依考試成績高低順序列冊候補, 正取生逾期未報到 無法繳驗證件者或放棄錄取資格, 缺額依備取生考試成績高低順序通知備取生遞補 ; 備取生應於本校通知期限來校報到, 備取生逾期未報到或無法繳驗證件者視為放棄錄取資格 2. 備取生同分比序依正取生錄取標準為之 三 繳驗之證件若與報名填列之資料不符或有假冒 偽造 抄襲等情事時取消錄取資 四 備取生遞補期限至本校 101 學年度行事曆所訂第一學期之上課開始日止, 未被通知遞補之備取生即不再遞補, 如仍有缺額亦不再辦理遞補作業 捌 考生申訴辦法 : 考生對本項招生考試認有損及其權益時, 得於放榜日起十四日內以書面向招生委員會提出申訴, 招生委員會必要時得組成專案小組調查處理, 並於受理後一個月內正式答復 9

玖 筆試筆試試場規則及違規處理試場規則及違規處理辦法 : 一 考生應按規定之考試開始時間入場 每日第一節考試開始三十分鐘後不得入場, 第二節起考試開始二十分鐘後不得入場 ; 已入場應試, 四十分鐘內不得出場 違反本條規定者, 取銷該節 該科目之考試資格 考生如因生 心理特殊情況, 需提前於四十分鐘內出場者, 得由監試協同試務辦公室人員權宜處理, 不受本條出場時間之限制 二 考生應攜帶准考證及貼有照片之身分證明文件 ( 如身分證 學生證學生證 駕照駕照 護照 等 ) 正本入場應試, 准考證未帶或遺失者, 第一節考試前半小時得向碩士班招生委員會業務組申請補發 ( 一次為限 ), 逾時不再補發 未帶准考證或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入場, 如經監試人員核對確係考生本人無誤, 准予應試, 至當節考試結束鈴 ( 鐘 ) 聲響畢前, 仍未送達, 則該節應試科目扣三分, 扣分以一次為限 三 考生應按編定座號入座, 在開始作答前應先檢查答案卷 准考證 座位三者之號碼是否相同, 如有不同, 應即舉手請監試人員查對, 未經查明前, 不得作答, 違者該科視情節輕重予以扣分 四 考生除應試必要之文具 橡皮擦 無色透明無文字墊板 尺及修正液外, 不得自行攜帶計算器 ( 由招生委員會提供 ) 書刊 簿籍 紙張 發聲設備 ( 如鬧鈴 手錶 筆 ) 通訊設備 ( 如呼叫器 行動電話 ) 電子翻譯機 個人數位助理(PDA) 具儲存媒體之電子設備, 或任何足以影響考試公平性之物品入場應試, 違者視情節輕重予以適當處理 五 考生在考試進行中, 發現試題印刷不清時得舉手請監試人員處理, 但不得要求解釋題意 六 考生應在答案卷上規定之作答範圍內書寫答案, 不得在准考證或身分證明文件上抄寫題目或答案, 違者視情節輕重予以適當處理 七 考生不得撕去答案卷上之座位號碼 拆閱答案卷彌封, 將答案卷污損 摺疊 卷角 撕毀 或書寫任何與答案無關之文字 符號, 違者該科視情節輕重予以扣分 八 考生不得左顧右盼 相互交談, 意圖窺視他人答案或便利他人窺視, 違者初次予以警告, 經警告不理者, 該科視情節輕重予以扣分 九 考生不得有傳遞 夾帶 交換答案卷 自誦或以暗號告人答案 相互抄襲等舞弊情事, 違者有關考生該科不予計分, 情節重大者取消考試資格 十 考生不得在試場內吸煙或擾亂試場秩序影響他人作答, 違者初次予以警告, 經警告無效時即請其出場, 該科不予計分 ; 拒不出場者, 取消其考試資格 十一 考生完卷後一經離座, 應即將答案卷與試題紙併交監試人員驗收, 不得再行修改答案, 違者該科不予計分 十二 考生已交卷出場後, 不得在試場附近逗留喧嘩 宣讀答案或以其他方法指示場內考生作答, 違者該科不予計分 十三 考生於每節考試終了鈴 ( 鐘 ) 聲響畢後, 應即停止作答, 靜候監試人員收卷, 違者該科扣二分, 其後仍繼續作答經勸止不理者, 除收回試卷外, 再扣三分, 情節重大者, 扣減其該科全部成績 十四 考生不得將試題或答案卷強行攜出場外, 違者取消考試資格 10

十五 考生不得請人頂替或偽造證件混入試場應試, 違者取消考試資格, 其有關人員送請有關機關處理 十六 考生不得威脅其他考生幫助其舞弊, 或威脅監試人員之言行, 違者取消其考試資格 十七 考生答案卷若有遺失, 應於接到補考通知後, 即行到場補考, 拒絕者該科不予計分 十八 考生如有違反本辦法所列之各項規定或未列之其他舞弊行為或特殊事故時, 均由監 試或試務人員予以登記後提請招生委員會處理 拾 附註 : 一 若有任何疑問請向本校研究所招生業務組洽詢 ; 電話 :(02)2393-5263 轉 6043 6039 (http://www.ntcb.edu.tw/) 二 本簡章若有未盡事宜, 悉依本校招生委員會決議辦理 11

附錄一 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 12 100 年 7 月 15 日教育部臺參字第 1000112683C 號令 第一條本標準依大學法第二十三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具下列資格之一者, 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學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 :( 略 ) 第三條具下列資格之一者, 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碩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 : 一 在學士班肄業, 僅未修滿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 因故退學或休學, 自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始日起算已滿二年, 持有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二 修滿學士班規定修業年限, 因故未能畢業, 自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末日起算已滿一年, 持有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三 在大學規定修業年限六年 ( 含實習 ) 以上之學士班修滿四年課程, 且已修畢畢業應修學分一百二十八學分以上 四 取得專科學校畢業證書後, 其為三年制者經離校二年以上 ; 二年制或五年制者經離校三年以上 ; 取得專科進修 ( 補習 ) 學校資格證明書 專科進修學校畢業證書或專科學校畢業程度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及格證書者, 比照二年制專科學校辦理 各校並得依實際需要, 另增訂相關工作經驗 最低工作年資之規定 五 下列國家考試及格, 持有及格證書 : ( 一 ) 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或一等 二等 三等特種考試及格 ( 二 )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及格 六 取得甲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甲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 曾從事工作經驗三年以上, 持有證書及證明文件 第四條具下列資格之一者, 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博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 :( 略 ) 第五條持國外或香港澳門地區高級中等學校學歷, 符合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及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規定者, 得準用第二條第一款規定辦理 畢業年級相當於國內高級中等學校二年級之國外或香港澳門地區同級同類學校畢業生, 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學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 但大學應增加其畢業應修學分, 或延長其修業年限 畢業年級高於相當國內高級中等學校之國外或香港澳門地區同級同類學校肄業生, 修滿相當於國內高級中等學校修業年限以下年級者, 得準用第二條第一款規定辦理 持國外或香港澳門地區專科以上學校學歷, 符合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及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規定者, 得準用第二條第二款 第三條第一款至第四款及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辦理 第六條軍警校院學歷, 依教育部核准比敘之規定辦理 第七條本標準所定年數起迄計算方式, 除下列情形者外, 自規定起算日, 計算至報考當學年度註冊截止日為止 : 一 離校或休學年數之計算 : 自歷年成績單 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所載最後修滿學期之末日, 起算至報考當學年度註冊截止日為止 二 專業訓練及從事相關工作年數之計算 : 以專業訓練或相關工作之證明上所載開始日期, 起算至報考當學年度註冊截止日為止 第八條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本資料任職機構基本資料附表一 ( 限碩士在職專班使用 ) 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 101 學年度研究所碩士在職專班招生 准考證號碼 : 簡歷基准考證號碼 姓 名 出 生 年月日 年月日 通訊地址 電話號碼 ( 日 ): ( 夜 ): ( 行動電話 ): 學 機構名稱 專科學校 / 學院 / 大學 / 研究所學位起迄年月歷產業別員工人數現年營業額 任職部門 職位現職年資 主要工作概述 :( 請在 50 字以內扼要簡述 ) 13

附表二 ( 限碩士在職專班使用 ) 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 101 學年度研究所碩士在職專班招生 個人工作經歷統計 姓名 : 服務機構 行業別 擔任 職務 起迄年月 累計年資 工作年資總計年月 註 : 1. 工作經驗年資之計算自工作證明書所載日期起算, 截止日至本校招生報名日止 (10 101 年 3 月 30 日 ) ( 五年以上 ) 2. 服務證明請裝訂於本統計表之後 14

附表三 ( 限碩士在職專班使用 ) 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 101 學年度研究所碩士在職專班招生 證明機構 ( 全銜 ): ( 出具證明機關或企業機構全銜 ) 服務證明書 姓名性別 出生年月日民國年月日生 服務部門 職稱 工作要項 任職起訖時間 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服務年資年月日 備註 現仍在職 現已離職 ( 本表僅供參考使用 ) 機構負責人 : 機構地址 : 電話 : ( 請蓋機構章戳 ) 中華民國年月日 15

附表四 ( 限碩士在職專班使用 ) 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 101 學年度研究所碩士在職專班招生 自傳 ( 含未來生涯展望 ) 本表如不敷使用, 請自行影印或至本校網頁下載第頁共頁 16

附表五 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 101 學年度研究所招生 成績複查申請表 考生姓名 准考證號碼 聯絡電話 系所組別所組 傳真 電子信箱 複查科目原始分數複查成績 ( 考生勿填 ) 備註 考生親自簽名 年月日 複查回覆事項 回覆日期 : 年月日注意事項 : (1) 複查成績欄, 考生請勿填寫 (2) 複查申請以簡章規定期限截止收件 ( 郵戳為憑 ), 逾時不予受理 (3) 申請時必須檢附本校 考試成績單 原件, 否則不予受理 (4) 考生可先行傳真本申請書及成績單至本校 (FAX:02-2322-6045), 本校將優先處理, 惟仍需於截止期限內依規定郵寄申請資料 (5) 每科複查費新台幣 50 元, 請用郵政匯票, 匯票受款人 : 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 附標準回郵信封一個 ( 寫明收件人姓名 住址 郵遞區號並貼足回郵 ) 連同申請書 成績單 匯票一併寄 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研究所招生業務組收 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