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發票介紹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民權稽徵所銷售稅股 (04)2305-1116 股長 許正偉 分機 300 主辦 郭芷倩 分機 328 1
內容綱要 發票歷史簡介 電子發票概說 效益分析 & 租稅優惠 電子發票 B2C 作業 電子發票 B2B 作業 開立電子發票一般規範 2
發票歷史簡介 3
102 年 12 月 31 日前各類發票 電算機 三收銀 二收銀等傳統發票及舊式電子發票收執聯 格式不一致 收納不便 4
103 年起之電子發票 電子發票收執聯更名為電子發票證明聯 交 易 明 細 不 主 動 列 印 5
103 年起電子發票新規定 6
電子發票概說 7
電子發票雲端服務新概念 電子發票雲端服務新概念 消費者 營業人 1. 消費 1. 開立發票 ( 收執 扣抵及存根聯 ) 2. 對帳及 應收帳款 2. 索取發票 3. 帳冊 管理 3. 收集 整理 4. 運輸 4. 查詢發票 號碼 5. 倉儲 6. 辦事員處理 5. 郵局兌獎 7. 申報 6. 獎金入帳 國稅局 ( 消費者 社福團體 ) 8 8
何謂電子發票 基本概念 一 什麼是電子發票 電子發票的定義為上傳至電子發票雲之發票 二 什麼是電子發票雲 即 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 簡稱為電子發 票雲 三 什麼是載具 如何分類 以電子形式記錄乘載之載體 目前分為共通性 載具 ( 手機條碼 ) 及非共通性載具 ( 如 會員載 具 非會員載具 ) 四 什麼是歸戶 如何區分 將載具歸至您設定的帳戶 讓電子發票雲幫你 自動兌獎並直接將中獎獎金匯入您所設定之戶 頭 平台 存證檔 開立人 存根檔 電子 發票 買受人 收執檔 9
電子發票證明聯 電子發票可開 具紙本嗎 考量買受人之 資訊作業能力 與交易習慣 買受人或第三 人容易識別取 得之紙本憑證 為電子發票 電子發票證明聯 指賣方營業人自存根檔或買受人自整合服務平台存證檔依規定格 式與紙質下載列印之營業事項發生原始憑證 (B2B) 或供買受人 兌領獎之憑證 (B2C) 賣方 營業人 買方 營業人 B2B 會計原始憑證 列印次數不限 消費者 B2C 兌領獎憑證 ( 列印一次為原 則 存根檔 存證檔 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或自印收銀機統一發票紙本 過渡措施 104 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無法列印電子發票證明聯者 得將專用字軌 年 12 月 31 日前 號碼列印於上述發票紙本 並將發票資訊傳輸至整合服務平台 B2B 載明申報格式代碼 B2C 載明電子發票隨機碼 10
電子發票證明聯格式規 B2C 交易明細 電子發票證明聯 (B2C) 領獎收據 放大 粗體 明細無紙化 ( 二維條碼中 ) 原則 以列印一次為限 例外 發票破損不全或填載模糊不 清 無法辨認 經開立發票之營利 事業證明與存根聯所記載事項確屬 相符經查明無訛者 再次列印應加註 補印 字樣 1. 預印 or 2. 空白 + 提示皆 可 營業人對有紙本作業需求之買受人 應提供電子發票證明聯 ( 左圖 ) 與交易明細 ( 中圖 ) 證明聯背面應提供領獎收據欄位供中獎人填寫 ( 右圖 ) 兌獎用證明聯不需列印交易明細 電子發票證明聯 發票年期別及發票字軌號碼高度各為 0.5 公分以上 發票年期別及發 票字軌號碼字體加粗 隨機碼 賣方統編 交易日期時間及總計高度各為 0.2 公分以上 一維條碼高度 0.5 公分以上 Page 11 二維條碼 (QR Code) 記載事項公告於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 11
電子發票證明聯格式規範 B2B B2B 電子發票證明聯 含交易 明細 一般稅額 依營業稅電子資料申報繳稅 作業要點規定 買受人扣抵 進項憑證時之申報格式代號 特種稅額 加註 不得扣抵 買方營業人如有紙本登帳需求時 賣方應提供電 子發票證明聯含明細資料 ( 右圖 ) 不裁切不限長 稅額與銷售額與應分別分示 應稅 零稅率及免稅 銷售額應分別列示 整列 合印 服格 務式 平範 台例 A4 舊版 新版 12
電子發票證明聯申報格式 (B2B) 102/10/15 營業稅電子資料申報繳稅作業要點 修正 現行申報格式代號註記 21 代表進項三聯式 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 22 代表進項二聯式收 銀機統一發票 25 代表進項三聯式收 日後申報格式代號註記 104/02/01 起 25 代表進項三聯式收銀 機統一發票及一般稅額計算 之電子發票 每張稅額伍佰 元以下之進項三聯式收銀機 統一發票及一般稅額計算之 電子發票 可按月彙總登錄 銀機統一發票 電子發票之進 銷項憑證 銷 貨退回 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 單之申報 比照 原各類統一 發票 辦理 一般稅額電子發票之進 銷項 憑證 銷貨退回 進貨退出或 折讓證明單之申報 比照 三 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 辦理 13
電子發票證明聯 - 補充說明 營業人須於電子發票記載買受人名稱 簽帳卡號末四碼 車 身號碼或引擎號碼 符合補助條件之車架號碼 外籍旅客 資訊等資料 建議營業人可於MIG 備註 欄位記載並上傳到整合 服務平台 列印電子發票證明聯時 可於 交易明細 中註明 電子發票證明聯 交易明細 14
電子發票證明聯紙質規範 紙質規範適用對象 營業人自存根檔列印之電子發票證明聯採感熱紙列印時 非使用感熱紙者不適 用 電子發票實施作業要點 30 第 1 項 紙質監督之執行與收費事項 由營業稅 主管稽徵機關委由財政部印刷廠辦理 發色 黑色 保存期限 應符合稅捐稽 徵法及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 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相 關規定 五年 防沾 黏 耐可塑 劑性 15
電子發票效益分析 & 租稅優惠 16
電子發票對營業人的效益分析 (1/3) 免紙本保存發票憑證 存根聯上雲端 節省發票郵寄成本 提升企業整體 e 化效能 財會資訊 e 化處理 降低帳務與稽徵成本 節能減紙 善盡企業社會責任 17
電子發票對營業人的效益分析 (2/3) 發票類別 單位 單價 每單位張數 每張成本 二聯式 本 15 50 0.3 三聯式 本 18 50 0.36 二收銀 捲 36 250 0.144 三收銀 捲 84 250 0.336 電算機 張 2 1 2 電子發票 捲 50 700 0.07 18
電子發票對營業人的效益分析 (3/3) 說明 紙張 ( 印出紙本電子發票 ) 節省成本 備註 0.07 與二收銀發票相比 (0.144-0.07) 耗材 0.1 以二聯式收銀機為例 倉儲及運輸 0.1 以二聯式收銀機為例 人力節省 2.31 以每月 3,000 張發票估算 每月花費兩人整理 以 帳務人員每月 2.5 萬新資 + 兩月年終獎金 + 間接成 本 合計 2.58 電子發票平均每張發票節省約 NT$2.58 元 投入成本約 2-4 萬元 ( 依需求而異 / 台 POS 機 + 熱感紙印表機 + 掃描槍 ) 導入電子發票後 約列印 16,000 張可開始回本 約 5-6 個月 19
租稅優惠 - 違章減免 開立之電子發票每張銷售額在 開立之電子發票每張銷售額在2000 2000元以下 元以下 違反營業稅 違反營業稅 法第 法第48 48條 條 銷售額短 銷售額短((溢 溢))開金額在 開金額在2000 2000元以下 元以下 免罰 免罰 營業稅額短 營業稅額短((溢 溢))開金額在 開金額在100 100元以下 元以下 漏報銷項佔該期銷項 漏報銷項佔該期銷項7% 7%以下 以下 違反營業稅 違反營業稅 法第 法第51 51條 條 開立電子發 開立電子發 票之份數佔 票之份數佔 該期開立總 該期開立總 數的 數的5% 5% 免罰 免罰 虛報進項佔該期進項 虛報進項佔該期進項5% 5%以下 以下 違反該 違反該 條第 條第33 款或第 款或第 55款 款 漏報銷項佔該期銷項 漏報銷項佔該期銷項10% 10%以下 以下 0.25 0.25倍 倍 罰鍰 罰鍰 虛報進項佔該期進項 虛報進項佔該期進項7% 7%以下 以下 條文參照 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 15 16 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 20
租稅優惠 - 營利事業所得稅 (1/6) 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之獎勵措施於 102 年落日 改由使 用電子發票之營利事業繼續使用 發布 / 函領日期 101 年 9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號 10104609090 號 一 鼓勵營利事業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之措施自 75 年實施以來 階段性目標已達成 爰本部 75 年 7 月 18 日台財稅第 7526453 號函及 92 年 12 月 29 日台財稅字第 0920455413 號函予以廢止 並自 103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 稅結算申報案件生效 21
租稅優惠 - 營利事業所得稅 (2/6) 二 102 年 12 月 31 日以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第 32 條第 5 項及營業人使用收銀機辦法規定經主管稽徵機 關核定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之營利事業 自 103 年度 起至 112 年度止 各該年度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 其當年 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屬適用擴大書面審核案件 適 用之純益率標準得降低 1 個百分點 非屬適用擴大書面審 核案件 適用之所得額標準得降低 2 個百分點 ( 一 ) 經營零售業務 ( 二 ) 全部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 7 條第 3 項規定 以網 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開立 傳輸或接收統一發票 但遇 有機器故障 致不能依上開規定辦理者 不在此限 ( 三 ) 依規定設置帳簿及記載 且當年度未經查獲有短漏 開發票情事 22
租稅優惠 - 營利事業所得稅 (3/6) 補充解釋函令 103 年 3 月 12 日發布台財稅字第 10104609090 號 令 => 補充核釋前述 101 年 9 月 27 日台財稅字 第 10104609090 號令 23
租稅優惠 - 營利事業所得稅 (4/6) 一 期限規定 ( 一 )102 年 12 月 31 日以前申請核准者 : 自 103 年 度起至 112 年度止適用 ( 二 )103 年 1 月 1 日以後申請經核准者 : 自開立電 子發票之年度起至 112 年度止適用 且使用未滿 1 年者 其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得全年適用該 令規定 24
租稅優惠 - 營利事業所得稅 (5/6) 二 經營零售業務範圍 ( 一 ) 經營零售業務 指原核定使用收銀機開立 統一發票之營利事業 以對最終消費者銷售商品或 提供服務為主要營業項目 例如從事零售 餐 飲 旅宿及服務等業務 ( 二 ) 倘兼營 零售業務 以外之營業項目 於該營 利事業全部營業項目改為開立電子發票後 符合前 述 101 年函令第 2 點各款規定要件之各該年度 其 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全部營業項目均得 適用該令規定 25
租稅優惠 -- 營利事業所得稅 (6/6) 三 何謂 全部? ( 一 ) 開立 發票部分 全部使用電子發票 至於 接收 發票部分 不再此限 ( 二 ) 營利事業及其固定營業場所銷售貨物或勞務均 開立電子發票 四 適用但書 符合 101 年令規定之營利事業 經查獲有未依規定 設置帳簿及紀載 或有短漏開發票情事者 該年度 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不得適用該令之規定 26
電子發票其他好處 (1/2) 消費者 自動對獎及中獎主動通知 獎金自動匯入 節能減碳 捐贈方式多元又便利 社福團體 降低人工整理及對獎成本 資訊透明全民監督 政府 落實 e 化政府 配合節能減碳政策 提升服務效率 27
電子發票 B2C 作業 28
( 新 ) 電子發票實施作業要點 -B2C 作業 開立發票 索取方式 1. 載具索取無實體電子發票 2. 索取紙本電子發票證明聯 查詢消費發票 購買商品 KIOSK 上傳發票 (48 小時內 ) 發票存證 電子發票實施作業要點第 18 點 營業人應確保電子發票可連結至買受人持有之載具 並以不列印電子發票證明聯為原則 另對有紙本作業需求者 應提供電子發票證明 聯 29
( 新 ) 電子發票實施作業要點 -B2C 作業 依規定時限上 傳發票資訊 統一發票資訊與買受人使用載具之識別資訊 統一發票使用 如有發票作廢 銷貨退回 捐贈或列印電子發 辦法 7IV 票證明聯之情形 48 小時內 B C 可接受索取電子發票之載具 對有紙本需求者提供電子發票證明聯之方式 依規定時限上傳整合服務平台之義務 整合服務平台網址 交易時 查詢發票及交易明細方式 提示買受人資訊 兌 領獎方式或程序 捐贈發票方式 消費者其他行使權利義務之方式 如 退換貨處理 電子發 票證明聯紙本模糊等 作業 30
電子發票 - 資服業者資訊 請上 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 網站查詢 1. 2. 31
電子發票 B2B 作業 32
B2B 電子發票使用情境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 7 條第 4 項... 買受人為營業人者 至遲應於電子發 票開立後七日內 完成買受人接收及由開立人將統一發票資訊傳輸至平台 22 存證 證 證 存 存 交 換 加值服務中心 雙方以自有電子 發票系統開立及 接收 買方使用載具 ( 手機條碼 ) 買方索取電子發 票證明聯 3 1 2 換 交 賣方營業人 交 換 交 換 新增存證方式 新增存證方式 11 2 交換 1 電子發票實施作 業要點第 15 點 換 交 4 買方營業人 加值服務中心 已開立之電子發票如有作廢 銷貨退回 進貨退出或折讓之情形 其資訊無論以紙 本或電子文件形式作成 應將相關資訊依規定時限交換或存證予整合服務平台 33
電子發票多元接收概觀 電子發票之開立 作廢 銷貨 退回 進貨退出或折讓 應經 交易相對人同意 營業人並應 留存該同意訊息與相關證明文 件 至少保留五年 電子發票實施作 業要點第 16 點 電子簽章法第 4 條第 1 2 項 指對文書 作成形式 的同意 非對 實質內容 的確認 預定 105 年 12 月 31 日 落日 同意接收特定或不特定人之電子發票 由系統自動回復同意訊息 同意接收特定電子發票 買方回復同意訊息 平台 e-mail 電子公文 同意接收特定電子發票 以載具識別資訊為同 意訊息 34
收受電子發票之無紙化報核 (2/2) 營業人 電子發票 買賣方統編 發票字軌號碼 發票日期 發票明細... 電子發票 服務平台 至平台授權 查詢 下載 委任關係 查詢 下載 委託專業代理人 ( 會計師 記帳 士) 公司會計人員 核銷時以登載字軌號碼 取代紙本發票黏貼 35
開立電子發票一般規 範 36
電子發票開立資格與專用字軌 102 年 12 月 31 日前之制度 交易型態 主管機關 B2B 主管稽徵機關 虛擬 B2C 通路 消費通 路試辦 主管稽徵機關 財政資訊中心 開立資格 經核准營業登記之營業人 無積欠已確定之營業稅及罰鍰 營利事業所得稅及 罰鍰 同意於開立電子發票後四十八小時內上傳整合服務 平台留存 可正確掌握非營業人之買受人基本資訊 資格不受電子發票實施作業要點之限制 依 消費通路開立電子發票試辦作業招商要點 規定辦理 103 年 1 月 1 日起 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 不分 B2B 或 B2C 資格 均由所在 地主管稽徵機關核定 經主管稽徵機關核准營業登記後 即取得使用電子發票資格 營業人於 102 年 12 月 31 日前 申請使用次年度電子發票專用字軌號碼者 亦 得適用上述資格規定 應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使用電子發票專用字軌號碼 營業人應於次期開始十日內 將其使用之本期字軌 起訖號碼及空白未使用 之字軌號碼傳輸至整合服務平台 含總機構代分支機構申請者 37
電子發票專用字軌號碼 (1/3) 營業人 2. 提 出 申 請 核 准 配 號 完 成 5~10 分鐘 38 查授 詢權 下加 載值 配中 號心 結下 果載 次傳號 期本碼 開期及 始字空 十軌白 日 字 內起軌 上訖 ) 通 知 7. 5. 專 用 字 軌 取 號 ( 6. 4. 登 入 平 台 取 號 email 3. 資訊 流程 1. 文件 流程 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 國稅局 38
電子發票專用字軌號碼 (2/3) 電子發票實施作業要點 備註 第八點第一項 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 應使用電子發票專用字軌號碼 上開字軌號碼 由營業人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 經核准後於整合服務平台取號 由營業人申請 由稽徵機關受理申請並核准 由整合服務平台配號 由營業人取號 第八點第二項 營業人之總機構及其他固定營業場所 使用電子發票 專用字軌號碼 得由總機構申請一併配賦 分支機構併同總機構申請 配 賦 ( 含取號 ) 電子發票專用字 軌號碼 第九點 營業人應於次期開始十日內 依規定格式將其使用之 本期字軌 起訖號碼及空白未使用之字軌號碼傳輸至 整合服務平台 營業人之總機構及其他固定營業場所 使用電子發票專用字軌號碼 由總機構申請一併配賦 者 得由總機構傳輸 營業人回傳電子發票專用字軌 號碼使用情形 原則營業人自行傳輸 例外由總機構代為傳輸 次期開始十日內完成傳輸 申請 字軌 平台 取號 配賦 字軌 回傳使 用情形 39
電子發票專用字軌號碼 (3/3) 營業人之總機構及其他固定營業場所 使用電子發票專用 字軌號碼 得由總機構申請一併配賦 不以使用自印收銀機發票之營業人為限 以所在地稽徵機關核准營業人之配號方式進行取號 配號方式 年配 期配 發票類型 自印收銀機 電子計算 機統一發票 二聯式 三聯式 特種 政 府印製收銀機統一發票 說明 至平台進行首期發票 取號 平台將直接配號到當 年度最後一期 EX 102/12 配賦 103/02~ 103/12 之 號碼 至平台取號一次 平台將 於雙月 20 日主動以 email 配發下期號碼 以本期最後發票配發本數 進行下期配號 若需調整 下期本數 請於雙月 19 日 含 前於平台申請 原核配之字軌號碼不足使用時 請向所在地主管稽徵關申請增號 40
電子發票專用字軌號碼常見問題 自 103 年起開立電子發票強制使用電子發票專用字軌號碼 營業人還可以開立傳統發票嗎 營業人申請專用字軌 並不影響原本經稽徵機關核准使用之 其他種類發票資格 營業人仍可使用各該類發票之字軌號碼 開立傳統發票 且無須上傳至整合服務平台 營業人可採取單一字軌號碼之管理方式 即一律申請電子發 票專用字軌開立發票 但對有紙本作業需求之買受人 另列 印出電子發票證明聯交付 惟須注意 使用電子發票專用字軌所開立之發票 均應上傳整合服務平台 應依規定格式印製電子發票證明聯 104/12/31 前得將電子發票專用字軌號碼印製於電子計算機發票 或自印收銀機發票紙本上 41
電子發票憑證保存與提示 電子發票實施作業要點第 11 12 點 憑證保存義務 營業人應依稅捐稽徵法及 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 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 保 存電子發票存根檔或收執 檔 應保存於媒體 以登載字軌號碼取 代造冊黏貼 至少保存五年 憑證提示義務 基於稅務調查之需要 營業人或加值 服務中心 應免費提供營業人或買賣 雙方交易之媒體檔案予稅捐稽徵機關 並得免列印紙本憑證 營業人或加值服務中心將所開立之電 子發票依規定交換或上傳予整合服務 平台者 除稅務調查過程有比對營業 人或加值服務中心交換或上傳之電子 發票相關資料之必要外 得免予提供 前項之媒體檔案 42
報告完畢 敬請指教 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