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及稅法 2006 年 1 月 11 日, 案件編號 : 24/2005 案件類別 : 對行政司法裁判的上訴裁判書製作法官 : 利馬法官 - 非法工作 - 非本地居民 - 無報酬活動 - 宗教活動 - 第 17/2004 號行政法規 摘要 第 17/2004 號行政法規適用於那些為他人在澳門從事宗教活動的非本地居民, 即使無報酬亦然 5
2006 年 1 月 11 日, 案件編號 : 26/2005 案件類別 : 對行政司法裁判的上訴裁判書製作法官 : 利馬法官 - 終審法院在事實事宜方面的權力 - 行政事宜的上訴 - 自由評價證據 摘要一 在對中級法院作出的行政事宜合議庭裁判的上訴中, 終審法院只審理法律問題, 不可以對被上訴法院就證據所形成的心證提出質疑 二 在沒有任何標準或法律性質的規則為依據的情況下, 中級法院按照其謹慎判斷而對證據作出的自由評價不受終審法院的審查 6
2006 年 1 月 18 日, 案件編號 : 25/2005 案件類別 : 對行政司法裁判的上訴裁判書製作法官 : 朱健法官 - 通知的完成 摘要只有在具備為著相關效力對各種不同形式的通知規定的全部法定要件時, 有關通知才被視為完成 作出通知不是簡單的事實事宜, 而是法律事宜 7
2006 年 2 月 22 日, 案件編號 : 30/2005 案件類別 : 對行政司法裁判的上訴裁判書製作法官 : 利馬法官 - 免費教育津貼 - 不當支付的公共款項的退回 - 行政行為的撤銷 摘要一 規定於現行的 9 月 9 日第 20/2002 號行政法規中的發放免費教育津貼的行為不是一個臨時性的行政行為 二 發放免費教育津貼後, 透過後來之行政行為, 根據在學年中某一時間內輟學學生人數的比例去縮減該等津貼, 這是第 20/2002 號行政法規所不允許的 三 12 月 5 日第 59/94/M 號法令規範了不當支付的公共款項退回的程序, 但沒有澄清 其實也不是該法令之標的 哪些公共款項被視為不當支付 該等問題應在其他地方予以解決 四 第 59/94/M 號法令適用於因疏漏而支付的情況 ( 將薪酬支付予不同於權利人的人士, 或者支付部門計算錯誤, 又或者因先前已被免職或死亡從而已不屬於公務員, 但仍向其支付薪酬等情況 ), 或適用於那些已透過先前的行政行為作出決定, 並在法律秩序內已視為確定的認定公共款項已被不當支付以及來自於其他法規 ( 法律 法令 行政法規等 ) 所規定的不當支付的情況 而第 59/94/M 號法令也僅適用於退回所作支付的執行程序部分 五 第 59/94/M 號法令沒有廢除經 7 月 18 日第 35/94/M 號法令核准的 行政程序法典 中涉及行政行為之撤銷的第 121 條和第 122 條, 該等條文與經 10 月 11 日第 57/99/M 號法令核准的現行的 行政程序法典 第 129 條和第 130 條相一致 8
2006 年 5 月 3 日, 案件編號 : 6/2006 案件類別 : 管轄權的衝突裁判書製作法官 : 利馬法官 - 管轄權 - 行政法院 - 行政違法行為 - 保險仲介 摘要一 行政法院有管轄權審理針對行政違法案件中適用罰款的行政行為提起的上訴, 無論相關行為的行為人是誰 二 經 11 月 12 日第 27/2001 號行政法規修訂的 6 月 5 日第 38/89/M 號法令 訂定從事保險仲介人業務的制度 規定的違法行為是行政違法行為, 對其適用 10 月 4 日第 52/99/M 號法令 9
2006 年 5 月 10 日, 案件編號 : 7/2006 案件類別 : 對行政司法裁判的上訴裁判書製作法官 : 利馬法官 - 上訴 - 新問題 - 紀律程序 - 撤職處分 - 禁止雙重考量原則或不得重複審理原則 - 自由裁量 - 撤銷性司法上訴 - 完全審判權的訴訟 - 行政行為利用原則 摘要一 向終審法院提起的司法裁判上訴並非旨在就新的問題作出裁判, 因此如問題沒有在下一級法院上訴審中被提出, 那麼終審法院不得對其進行審理, 但屬依職權審理之事宜除外 二 在如博彩監察暨協調局的公共部門內, 因一位公務員連續 11 天缺勤而需要調整值更表, 原則上並不構成 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第 283 條第 1 款 b) 項規定的 確實發生損害公共部門之結果 的加重情節, 但因存在特別之情節而可以以個案方式考慮者除外 三 如果認為所存在的加重情節 ( 確實發生損害公共部門之結果 ) 因以構成違紀類別而存在, 且已作為案中 ( 在一曆年內, 無合理解釋而缺勤 30 天 ) 違紀不法行為類別的組成部分, 則基於禁止雙重考量原則或不得重複審理原則, 法院不能考慮該加重情節 四 儘管存在瑕疵而且不把行為視為無效, 行政行為之利用原則僅適用於限定性行政行為的領域, 而不能用於在強迫性退休和撤職的紀律處分中作出選擇的情況, 因此等選擇有自由裁量的空間 10
2006 年 6 月 21 日, 案件編號 : 1/2006 案件類別 : 對行政司法裁判的上訴裁判書製作法官 : 朱健法官 - 對利害關係人的聽證 - 適度原則 摘要根據第 2/90/M 號法律規定, 非法進入或逗留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的人士須被驅逐出境, 處理包括提交驅逐出境的建議書及準備相關手續的行政程序必須在 48 小時之內完成, 有關的行政程序具有緊急性, 因此在該程序不適用 行政程序法典 第 93 條至第 95 條規定的對利害關係人的聽證 行政機關根據第 2/90/M 號法律第 4 條的規定, 訂出禁止被驅逐人士再次進入澳門的期限是在行使一個自由裁量權 在司法上訴中, 如果被質疑行為是以自由裁量權作出時, 則只有在行使自由裁量權時出現明顯錯誤或絕對不合理時, 法院才可以對此類行為的實質內容進行審查 11
2006 年 9 月 13 日, 案件編號 : 22/2006 案件類別 : 對行政司法裁判的上訴裁判書製作法官 : 利馬法官 - 判決無效 - 欠缺依據 - 以轉致作為法律理據 - 紀律程序 - 聽證權利 - 禁止雙重考量原則, 或者不重複審理原則 摘要一 以轉致方式把檢察院司法官根據 行政訴訟法典 第 69 條作出的意見書作為法律理據不構成 民事訴訟法典 第 571 條第 1 款 b) 項所提到的無效 二 行政程序法典 第 93 條第 1 款規定的在調查完結後和作出最終決定前對利害關係人進行聽證的權利在紀律程序中不適用 三 將嫌疑人受過法學方面高等教育及是律師視為 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第 283 條第 1 款 j 項 ( 所擔任職務之責任及違紀者之文化水準 ) 規定的加重情節, 處分私人公證員的行為就違反了 刑法典 第 65 條第 2 款規定 經 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第 277 條規定補充適用紀律程序 的禁止雙重考量原則或不重複處罰原則, 因為立法者已經在訂定可適用於私人公證員的紀律處罰幅度時考慮到了這些情節 12
2006 年 11 月 8 日, 案件編號 : 33/2006 案件類別 : 對行政司法裁判的上訴裁判書製作法官 : 利馬法官 - 公務員的評核 - 非真正意義上的自由裁量 - 行政性公正 - 明顯錯誤 摘要一 由直屬上級對公務員作出評核屬於以行政性公正形式表現的非真正意義上的自由裁量範疇 二 在對公務員評核方面, 法院可以審查其行為的受限定方面, 但不涉及屬於評核的實體性或公正性方面, 除非顯示使用了顯然不可接受的標準或評議上的明顯錯誤 13
2006 年 11 月 15 日, 案件編號 : 38/2006 案件類別 : 對行政司法裁判的上訴裁判書製作法官 : 利馬法官 - 外地勞工 - 具專業技術的勞工 摘要一 根據及為著第 4/2003 號法律第 8 條第 5 款規定之效力, 具特別資格的外地勞工係指那些在特定的實踐 活動 知識 工作和專業方面具備特定的學歷 專業資格的人 二 一位家庭幫工, 俗稱為家庭助工或家傭不能被視為具備特別資格的勞工 三 第 49/GM/88 號批示旨在引進外地勞工, 無論是具專業技術的勞工還是 被認為基於本地市場之條件一般無法在澳門招聘之勞工 14
2006 年 12 月 15 日, 案件編號 : 8/2006 案件類別 : 對行政司法裁判的上訴裁判書製作法官 : 朱健法官 - 對律師的紀律處分的不可審查性 摘要 行政當局在法定的種類和幅度內適用的紀律處分一般來說是不得審查的, 除非存在明顯的錯誤 完全的不合理或違反行政法一般原則 15
民法及民事訴訟法 2006 年 3 月 15 日, 案件編號 : 2/2006 案件類別 : 民事訴訟程序上訴裁判書製作法官 : 利馬法官 - 上訴期限 - 就訴訟費用進行糾正 - 外地所作判決之審查和確認之訴 - 舉證責任 - 訴訟費用 - 由檢察院代表的失蹤人被告 摘要一 當某訴訟方根據 民事訴訟法典 第 570 和 572 條規定申請更正 澄清和糾正, 根據同一法典第 592 條第 1 款, 則提起上訴的期間僅在就申請所作的裁判作出通知後才開始進行, 即使上訴不是針對申請所涉部分亦然 二 民事訴訟法典 第 1200 條第 1 款 b) 和 e) 項所規定的外地所作判決的審查和確認的必需要件應被推定為已具備, 由被申請人去證明並不滿足該等要件, 但並不妨礙當法院透過對案件卷宗的審查或基於行使其職能時所知悉之情況而證實欠缺某一要件時, 應當拒絕予以確認 三 在一個外地所作判決的審查和確認的訴訟中, 當原判決判處被告支付某一債務或因非法行為而作出某一賠償的, 如該確認之訴勝訴, 且判決獲確認的, 被告應支付確認之訴的訴訟費 四 根據 法院訴訟費用制度 第 2 條第 1 款 f) 項規定, 被告為失蹤人而由檢察院代表應訴訟的, 獲豁免訴訟費用 16
2006 年 3 月 29 日, 案件編號 : 27/2005 案件類別 : 民事訴訟程序上訴裁判書製作法官 : 朱健法官 - 請求清償債權人提出異議的範圍 - 沒有提出異議的法律後果 - 具留置權保障的債權的獲清償次序 摘要在對清償債權請求提出異議的階段, 當涉及同一個被查封的財產時, 要求清償債權人可以對執行人的債權及其保障提出異議, 並對清償有關債權的順序表達意見 民事訴訟法典 第 759 條第 3 款規定的消滅和變更債務的原因中, 應包括與債權的保障有關的原因 至於該款的後半部份, 對由司法裁判或仲裁裁決確認的債權提出争議的依據之限制, 應只對受該裁判或裁決的已確定效力約束的請求清償債權人有效 在提出清償債權請求的階段裏, 債權及其擔保是否經裁判確認的意義在於提出異議的依據有否受限制 不對執行人的債權和請求清償的債權提出異議將產生完全不利效果, 有關債權將立即獲得確認 因此, 提出質疑構成執行人 被執行人和債權人的程序責任 在沒有出現 民法典 第 749 條第 2 款所指的例外情況之下, 涉及不動產之留置權優先於抵押權, 即使抵押權登記在先亦然 17
2006 年 4 月 4 日, 案件編號 : 31/2005 案件類別 : 拒絕互相對立的合議庭裁判上訴的決定之上訴裁判書製作法官 : 朱健法官 - 以合議庭裁判互相對立為依據提起之上訴 - 決定互相矛盾 摘要 作為以合議庭裁判互相對立為依據提起之上訴的其中一個前提, 互相矛盾的決定必須是明確作出的, 不能只是一個隱含的或假設的矛盾或差異 18
2006 年 4 月 4 日, 案件編號 : 28/2005 案件類別 : 對行政司法裁判的上訴裁判書製作法官 : 朱健法官 - 禁止非法工作規章的適用範圍 - 宗教活動 摘要第 17/2004 號行政法規的適用範圍並不限於狹義的勞動關係, 還包括當中第 2 條規定的一系列情況, 特別是在沒有報酬的條件下為他人進行活動以及為自身利益從事活動 非本地居民逗留在澳門未經許可而進行傳教活動, 無論有沒有報酬, 均受上述行政法規第 4 條第 2 款規定的期限所限制 19
2006 年 6 月 21 日, 案件編號 : 13/2006, 15/2006, 16/2006 及 2006 年 7 月 12 日, 案件編號 : 20/2006 案件類別 : 民事訴訟程序上訴裁判書製作法官 : 利馬法官 - 向終審法院上訴 摘要一 根據 民事訴訟法典 第 638 條第 2 款規定, 即使案件利益值高於中級法院法定上訴利益限額, 對該法院在表決時一致確認第一審所作裁判的合議庭裁判, 均不得提起上訴, 而不論確認第一審裁判時是否基於其他依據 ; 但該合議庭裁判違反具強制性的司法見解的情況除外 二 這一規定基於以下立法思想, 即如果初級法院和中級法院表決時各法官對裁判一致作出相同的決定, 則不得就該等問題再提起上訴 三 根據這一法理, 如果兩個當事人均敗訴, 並且可對關於其中一當事人的裁判提起上訴, 則不得對中級法院在表決時一致確認第一審所作的關於另一當事人的裁判提起上訴, 而不論在確認第一審裁判時是否基於其他依據 四 基於同樣理由, 如果有一個以上的決定, 而中級法院僅未確認 ( 或者確認, 但有落敗票 ) 第一審所作的某個或其中某個決定, 那麼, 只可對這一決定提起上訴, 但該上訴不得延伸至沒有異議的其他決定 20
2006 年 7 月 5 日, 案件編號 : 32/2005 案件類別 : 民事訴訟程序上訴裁判書製作法官 : 朱健法官 - 澳門原有法律制度和司法程序的過渡 - 特區土地所有權和利用權的歸屬 摘要澳門原有的法律制度, 包括司法制度, 都遵從有條件過渡原則, 以符合基本法為標準, 選擇性地過渡到澳門特別行政區 這不是一般情況下的法律更替, 而是整個法律體系的原則性變更 因此不能以一般的法律交替標準, 在新的特區法律體系裏適用違反其原則的舊有法律 澳門原有司法體系的過渡, 同樣遵循有條件過渡的原則 ( 回歸法第 10 條 ) 原有的司法制度, 包括各種司法程序 訴訟文件, 都必須符合基本法 回歸法和其他適用法規, 特別是司法組織綱要法 ( 第 9/1999 號法律 ), 才能得到延續 由於澳門原有法律制度和司法制度的有條件過渡, 不能以一般的法律交替原則來處理特區成立時仍然待決的訴訟案件, 而是必須以不抵觸基本法為前提繼續審理這些案件 基本法第 7 條確立了澳門特別行政區境內的土地和自然資源屬國家所有 由特區政府管理的原則, 同時繼續承認在特區成立前已依法確認的擁有私有土地的權利 因此, 在特區成立之後不能產生新的私有土地 如果利害關係人在特區成立之後才提起確定其擁有土地所有權的訴訟, 由於在特區成立前未經依法確認屬私人的土地, 在特區成立後均屬國家所有, 顯然該訴訟請求不符合基本法第 7 條的規定 若有關訴訟在特區成立之前已經提起, 但到特區成立時仍未有確定裁判, 有關利害關係人的請求就違反了基本法第 7 條的規定, 同樣不能成立 21
法院不能在特區成立後, 也就是基本法生效之後, 違反該法第 7 條的規定作出確認私有土地的裁判 在長期租借批給土地中的利用權和永佃權中的一樣, 雖然不是一個完整的土地所有權, 但基於其特性及權利的範圍, 利用權實際上成為一種私人擁有特區土地的形式, 即私人與國家分拆土地的所有權, 這與基本法第 7 條確立的土地所有權為國家擁有的原則相衝突 利用權只有在特區成立前已獲依法確認才符合基本法第 7 條規定的例外情況, 在特區成立後繼續由私人擁有 22
2006 年 7 月 19 日, 案件編號 : 12/2006 案件類別 : 民事訴訟程序上訴裁判書製作法官 : 朱健法官 - 中級法院改變事實裁判的可能性 - 經驗法則與事實推定 摘要終審法院可以審查中級法院關於推斷一審認定事實存在矛盾的決定是否符合法律規定及已說明理由 如果符合 民事訴訟法典 第 629 條第 1 款 a 項規定的條件, 中級法院可以根據經驗法則或事實推定更改一審法院對事實所作的裁判 23
2006 年 7 月 19 日, 案件編號 : 17/2006 案件類別 : 勞動訴訟程序上訴裁判書製作法官 : 朱健法官 - 向終審法院上訴 摘要除了違反強制性司法見解的情況之外, 如果中級法院一致確認一審判決, 則不能對中級法院的裁判再作上訴 根據上述規則, 當中級法院的裁判包含多個決定時, 對各個決定進行上訴都要符合這些條件 24
2006 年 10 月 6 日, 案件編號 : 34/2006 案件類別 : 民事訴訟程序上訴裁判書製作法官 : 利馬法官 - 反訴 - 遺失文件再造的特別訴訟程序 摘要一 反訴構成了一個由被告針對原告的獨立請求, 與正常的要求駁回原告之請求不同 二 在遺失文件再造的特別訴訟程序中, 請求對一個商業公司的股份登記簿冊進行再造, 其中被告請求法院在登記簿冊再造時, 登載一項不同於原告所主張的內容, 這構成了被告的一個獨立請求 三 如在答辯後, 特別訴訟程序遵從通常宣告程序, 則可以提起對其適用通常宣告程序的反訴 四 在遺失文件再造的特別訴訟程序中, 請求對一個商業公司的股份登記簿冊進行再造, 可以提起對其也適用同一特別訴訟程序的反訴請求, 只要在原告與被告的請求中存在 民事訴訟法典 第 218 條第 2 款所提到的實體上的相互關聯即可 25
2006 年 12 月 6 日, 案件編號 : 27/2006 案件類別 : 民事訴訟程序上訴裁判書製作法官 : 利馬法官 - 訴訟程序的無效 - 上訴 - 司法批示 - 終審法院的審理權 摘要一 原則上, 對無效應提出聲明異議 ; 對司法批示, 應提出上訴 二 當一個訴訟程序的無效被一項司法批示所包含時, 該無效即被批示所吸收, 因此, 對無效之質疑應針對批示, 且透過上訴途徑進行, 但不妨礙排除原則的適用 三 為達致上款結論中的預設情況, 並為可以認定有關之瑕疵已默示地被批示所覆蓋的效果, 該批示推定已審理了有關瑕疵是不足夠的 只有在透過法官的後續批示明示認定有關行為屬正常的情形時, 才出現該預設情況 四 中級法院有權在確定了事實事宜後, 對該事實作出其本身的解釋和澄清, 以及從事實的演進中, 得出推論或結論, 只要不改變該等事實即可 五 只有當中級法院超出了有關限制, 並得出與事實邏輯發展不符的結論時, 終審法院才可以審查中級法院針對已確定之事實事宜所得出的結論或演繹 26
刑法及刑事訴訟法 2006 年 3 月 8 日, 案件編號 : 4/2006 案件類別 : 統一司法見解裁判書製作法官 : 朱健法官 - 提起統一司法見解之非常上訴的正當性 摘要 檢察院 被上訴裁判中的被告 輔助人或民事當事人具有提起統一司法見解之非常上訴的正當性 27
2006 年 4 月 26 日, 案件編號 : 5/2006 案件類別 : 對行政司法裁判的上訴裁判書製作法官 : 利馬法官 - 上訴標的 - 使用及攜帶自衛武器的准照 摘要一 對在撤銷性司法上訴中所作的決定提起的司法裁判上訴中, 如原審法院認為有關之瑕疵已獲補正, 而司法上訴和司法裁判上訴之上訴人, 在後一上訴中重複那些向原審法院已提出的理據, 但卻對決定中作為瑕疵已補正的理據不發表任何意見, 那麼, 本法院將不審議行政行為存在瑕疵的問題 二 根據 武器及彈藥規章 第 27 條第 1 款 c) 項規定, 只有提出並證明因例外或特殊之生活環境或從事特定職務活動所固有之危險時, 警察當局才可以批給使用及攜帶自衛武器准照 28
2006 年 5 月 17 日, 案件編號 : 18/2006 案件類別 : 自行迴避請求裁判書製作法官 : 利馬法官 - 自行回避 - 有審判權限法院 摘要 審理刑事案件中法官提出自行回避之申請的有審判權限的法院是比相關法官工作所在的法院高一級的法院 29
2006 年 5 月 24 日, 案件編號 : 14/2006 案件類別 : 刑事訴訟程序上訴裁判書製作法官 : 朱健法官 - 以或然故意實施加重殺人未遂罪 - 量刑 摘要 構成以或然故意實施犯罪, 要求行為人意識到或預料到非法事實的實現是其行為的可能結果, 以及其接受或同意實現該事實的意願 30
2006 年 10 月 18 日, 案件編號 : 30/2006 案件類別 : 刑事訴訟程序上訴裁判書製作法官 : 朱健法官 - 中級法院裁判的可上訴性 - 相當巨額詐騙罪 - 量刑 摘要根據刑事訴訟法典第 390 條第 1 款 g 項的規定, 對於可判處十年以內徒刑的刑事案件, 能否上訴至終審法院取決於中級法院是否確認了初級法院的裁判 如果中級法院沒有確認初級法院的裁定, 即兩級法院對裁定的立場有差異時, 上述規範就不禁止對中級法院的裁判上訴至終審法院 即使中級法院在量刑方面較初級法院為輕, 根據上述規定仍可就中級法院的裁判向終審法院提起上訴 在屬於上述範圍的刑事案件, 對獲中級法院確認的裁決就不能再提起上訴, 只有兩審法院裁决有差異的問題才可以上訴至終審法院 31
2006 年 10 月 18 日, 案件編號 : 37/2006 及 2006 年 11 月 8 日, 案件編號 : 35/2006 案件類別 : 刑事訴訟程序上訴裁判書製作法官 : 利馬法官 - 刑事訴訟的上訴期間 - 期間的中止 摘要在刑事訴訟中, 如有被告羈押候審, 且被告原已有任命之辯護人, 同時沒有提出任何請求任命新的辯護人之理據, 則在有罪判決提起上訴的期間進行過程中, 被告請求任命新的辯護人的申請並不導致正在進行中的上訴期間的中止或中斷 32
2006 年 12 月 6 日, 案件編號 : 41/2006 案件類別 : 刑事訴訟程序上訴裁判書製作法官 : 朱健法官 - 因結果加重的嚴重傷害身體完整性罪 - 量刑 摘要要構成因導致死亡結果而加重的嚴重傷害身體完整性罪, 要求在客觀方面 : 引致嚴重傷害身體完整性的行為, 受害人死亡的結果以及在行為與超越意圖的結果之間的因果關係 ; 而在主觀方面..主要犯罪中的故意及起碼在產生死亡結果上的過失 33
2006 年 12 月 7 日, 案件編號 : 49/2006 及 2006 年 12 月 8 日, 案件編號 : 50/2006 案件類別 : 人身保護令裁判書製作法官 : 利馬法官 - 人身保護令 - 由無權限實體進行的拘留 摘要為著 刑事訴訟法典 第 204 條第 1 款 c) 項的效力, 拘留命令狀的不規則不是申請人身保護令的理據, 亦不因此而使由具權限實體命令進行的拘留變為由無權限實體作出, 而不規則問題應向將接收被拘留者的實體提出 34
2006 年 12 月 15 日, 案件編號 : 40/2006 案件類別 : 刑事訴訟程序上訴裁判書製作法官 : 朱健法官 - 中級法院改動事實事宜的可能性 - 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 - 持續性罪行 - 加重勒索罪 - 中級法院針對已認定事實作出的推斷 - 自由審查證據原則 摘要在刑事訴訟上訴中, 除在再次審查證據的情況下, 否則中級法院不能改變由第一審法院確定的事實 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是持續性或存續性罪行的傳統例子, 它的實質性既遂始於實際剝奪自由而只當受害者獲得自由時才結束 確定事實事宜後, 中級法院對其作出解釋和澄清, 以及得出能解釋事實的推斷和結論, 只要不變更該等事實, 都是合法的 考慮到終審法院審理權僅限於法律事宜而不包括事實事宜, 只有當中級法院針對已確定的事實事宜, 超越其限制, 從而得出與事實事宜邏輯演進不符的結論時, 終審法院才可質疑由中級法院作出的結論或推演 35
其他 2006 年 1 月 18 日, 案件編號 : 23/2005 案件類別 : 統一司法見解裁判書製作法官 : 利馬法官 - 行政當局的民事責任 - 非合同民事責任 - 合同責任 - 公共管理 - 行政當局的醫療活動 - 運作過錯或部門過錯 摘要在公共醫療機構內, 因向 3 月 15 日第 24/86/M 號法令第 3 條第 2 款所指使用者提供衛生護理服務過程中的作為或不作為而要承擔的民事責任具非合同性質 ( 統一司法見解 ) 一 在公法規範領域內, 行政當局或行政人員在行使一公權力或在履行一項公共職責過程中, 無論是否涉及或顯示行使強制手段, 也不管在作出行為過程中是否應當遵循技術規則或其他性質的規則, 其所作出的行為均為公共管理行為 二 為著 4 月 22 日第 28/91/M 號法令之效力, 行政當局醫療活動構成公共管理行為 三 當某一特定行政人員的非法行為不能被認為是源於受譴責的法律 職業操守行為, 而是基於部門運作的缺失時, 可以運作中的過錯或部門過錯的名義, 追究醫院行政當局的民事責任 36
2006 年 10 月 25 日, 案件編號 : 9/2006 案件類別 : 對稅務訴訟的司法裁判的上訴裁判書製作法官 : 利馬法官 - 基本法 - 法定上訴利益限額 - 向終審法院上訴 - 法律是否符合 基本法 的審查 摘要一 在稅務事宜的司法上訴方面, 當案件利益值低於中級法院法定上訴利益限額時, 不得對中級法院在司法上訴中所作出的合議庭裁判向終審法院提起司法裁判的上訴 二 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秩序中, 法院在審理案件時, 可以審理法律是否符合 基本法 的問題, 法院在遵從 基本法 第 11 條規定的同時, 不得適用那些違反 基本法 或者違反其中所規定的原則的法規, 但並不影響 基本法 第 143 條所作的規定 三 在澳門法律秩序中, 由於不存在任何審查法律是否符合 基本法 的特定訴訟途徑, 因此, 法院在適用於具體案件的訴訟途徑中對法律是否符合 基本法 進行審理 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