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錄 責任保險公共意外責任保險... 2 僱主意外責任保險...10 國泰產物頭家安心專案 - 僱主責任險 ( 險種代號 :EL8)...14 僱主補償契約責任保險...15 內銷產品責任保險...21 食品業者產品責任保險承保專案...22 內銷產品責任險 安全消費專案...24 藥師及藥劑生責任保險...27 醫師業務責任保險...28 醫療機構綜合責任保險...30 現金保險...32 員工誠實保證保險 ( 預付小額保險金 )...35 員工誠實保險 ( 預付小額保險金 ) 專案 (FBI01)...37 人事保證保險...38 人事保證保險專案 (PG01)...41
* 前言 公共意外責任保險 公共意外責任保險是針對公共場所管理者的責任風險而設計, 以保障經營者因意外事故所致第三人損失, 依法應負賠償責任的商品 ; 且本險種有其強制投保規定, 請客戶切莫輕忽 ( 詳現有法規強制業者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及相關責任保險規定最低投保金額一覽表 ) 內政部及各級政府立法強制要求消費場所需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 並規定保險金額最低以每人身體傷亡兩百萬為下限, 業者若違反前述強制投保之規定, 將會依各縣市規定, 至少被處以 3~10 萬的罰鍰, 期限內不加以改善, 則可連續處罰並得勒令停業 * 承保對象 甲類 : 辦公處所如政府機關 公私企業 金融保險 各種專門職業事務所住宅大樓管理單位等 乙類 : 行號店舖 ( 特種營業除外 ) 學校 丙類 : 一般工廠 旅館 餐廳 百貨公司 超級市場 醫院 電影院及其他不屬於戊類之公共場所 丁類 : 育樂遊樂場所 瓦斯及電焊等行業 戊類 : 特種營業場所如舞廳 酒廊 酒吧 咖啡室 理容院 視聽歌唱業 (KTV MTV) 浴室業及電動 玩具業等 己類 : 使用 製造或供應危險物品之工廠或廠商, 其危險程度較高者 * 承保範圍 被保險人因下列意外事故所致第三人體傷 死亡或第三人財物損害, 依法應負賠償責任, 而受賠償請求時, 本公司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 被保險人或其受僱人因經營業務之行為在本保險單載明之營業處所內發生之意外事故 如 : 地板濕滑未放警示標誌造成客人滑倒 被保險人營業處所之建築物 通道 機器或其他工作物所發生之意外事故 如 : 天花板掉落或機械故障致客人受傷等 * 保險期間 本保險期間訂為一年 * 基本保險金額及自負額 承保範圍 一般保險金額 自負額 ( 每一意外事故 ) ( 單位 : 元 ) 每一個人身體傷亡 2,000,000 每一意外事故傷亡 10,000,000 每一意外事故財損 2,000,000 2,500 元 保險期間最高賠償金額 24,000,000 * 以上所載為各類承保對象之基本保險金額, 被保險人得依法令規定 營業規模 消防安全措施及實際危險狀況等需求調整保險金額 * 本公司依保險金額 實際危險狀況 以往損失經驗等因素核定保險費率
* 現行專案 店鋪安心保 : 適用小型店鋪, 並搭配火險共同行銷 頭家安心 : 適用多數消費場所 校園安全 : 適用所有政府立案之公私立學校 補習班 安親班 上述專案詳細內容請洽總公司及各區部核保人員
附表 : 現有法規強制業者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及相關責任保險規定最低投保金額一覽表更新日期 :102.04.12 單位 : 新台幣萬元 保險期間每一個人每一事故每一事故法規名稱總保險金身體傷亡身體傷亡財產損失額電子遊戲場業公共意外責任險投保辦法 200 1,000 200 2,400 公寓大廈公共意外責任保險投保及火災保險費差額補償辦法 台北市消費場所強制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實施辦法 新北市依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規定辦理 臺中市公共營業場所強制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自治條例 一般 300 1500 200 3400 1. 電影院 2. 總樓地板面積五百平方公尺以上, 供娛樂消費之場所或供商品批發 展售或商業交易, 且使用人替換頻率高之場所 3. 客房數超過一百間之供不特定人休閒住宿之場所 300 3000 200 6400 一般 300 1,500 200 3,400 屬室內 ( 含建物附設一樓地面 ) 營業性停車場者 300 1,500 400 3,800 1. 電影院 2. 總樓地板面積五百平方公尺以上, 供娛樂消費之場所或供商品批發 展售或商業交易, 且使用人替換頻率高之場所 3. 客房數超過一百間之供不特定人休閒住宿之場所 300 3,000 200 6,400 一般 300 1500 200 3400 1. 電影院 2. 總樓地板面積五百平方公尺以上, 供娛樂消費之場所或供商品批發 展售或商業交易, 且使用人替換頻率高之場所 3. 客房數超過一百間之供不特定人休閒住宿之場所 300 3000 200 6400 一般 ( 每一寄存骨灰 ( 罈 ) 毀損新臺幣 100 萬元 ) 300 3000 300 4800 下列公共營業場所, 總樓地板面積超過五百平方公尺者, 適用右項保險金額規定 : 1. 經營舞廳業 舞場業 酒吧業 酒家業 特種咖啡茶室業 理髮業 ( 不含家庭理髪 ) 浴室業 ( 三溫暖 一般浴室業 ) 瘦身美容業 飲酒店業 歌廳 視聽歌唱業之場所 2. 經營技能技藝訓練業 補習班 錄影節目帶播映業 電影片映演業 旅館業 觀光旅館業 遊樂區業 遊樂園業之場所 3. 競技及休閒運動場館業 銀行證券期貨商 資訊休閒業 托兒所 安親班 老人褔利機構 身心障礙褔利機構 醫院 護理之家 納骨塔之場所 ( 每一寄存骨灰 ( 罈 ) 毀損新臺幣 200 萬元 ) 4. 總樓地板面積超過一百五十平方公尺之餐廳 總樓地板面積超過二百五十平方公尺之商場及百貨公司 5. 其他經本府指定之場所 600 6,000 6,000 9,600
臺南市供公共使用營業場所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自治條例 高雄市供公共使用營利場所強制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實施自治條例 1. 經營舞廳 舞場 酒家 酒吧 特種咖啡茶室 視聽歌唱業 三溫暖業 資訊休閒業 遊樂園業 競技及休閒運動場館業之場所 2. 總樓地板面積達三百平方公尺以上之餐廳 總樓地板面積達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商場 ( 店 ) 或百貨公司 3. 經本府指定營利事業之場所 1. 旅館 電影院 錄影節目帶播映 舞廳 舞場 酒家 酒吧 ( 廊 ) 特種咖啡茶室 視聽歌唱 浴室 ( 三溫暖 ) 及資訊休閒服務業 2. 總樓地板面積三百平方公尺以上之餐廳 歌廳 保齡球館 遊樂場 撞球場 理髮理容業 3. 總樓地板面積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各種百貨批發 零售之營利場所 產險工具書 - 責任保險 300 1,500 300 3,600 300 1,000 200 4,800 宜蘭縣消費場所強制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實施辦法 300 1,500 200 3,400 新竹縣供公共使用營利場所強制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自治條例 一般 200 2,000 200 3,600 申請範圍 ( 樓層 ) 樓地板面積達三百平方公尺以上之舞廳 舞場 酒家 酒吧 特種咖啡茶室 理髮業 ( 觀光理髮 視聽理容業 ) 視聽歌唱業及浴室業 ( 三溫暖 及一般浴室業 ) 200 2,000 200 7,200 旅館業管理規則業者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 200 1,000 200 2,400 觀光遊樂業管理規則業者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 200 1,000 200 2,400 民宿管理法業者投保責任保險 200 1,000 200 2,400 許可設立規模為收容身心障礙者一百人老人福利機構投保公 200 2,000 200 3,400 以下者 : 共意外責任保險保險許可設立規模為收容身心障礙者一百零範圍及保險金額規定 200 4,000 200 5,400 一人以上者 : 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投許可設立規模為收容身心障礙者一百人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以下者 : 200 2,000 200 3,400 保險範圍及保險金額許可設立規模為收容身心障礙者一百零規定一人以上者 : 200 4,000 200 5,400 石油煉製業 400 10,000 10,000 20,000 1. 石油輸入業 2. 汽 柴油批發業 400 4000 4000 8000 石油業者投保公共意 石油輸出業 400 2000 2000 4000 外責任保險及意外污染責任險保險範圍及 1. 加油 ( 氣 ) 站 ( 含漁船加油站 ) 2. 自用加儲油設施其儲油槽內容積達五公 保險金額規定秉以上或自用加儲氣設施其儲氣槽內容積達一點八公秉以上者 400 1200 1200 2400 3. 航空站 商港或工業專用港加儲油 ( 氣 ) 設施 工廠危險物品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辦法 300 1,500 300 3,600 備註 :1. 內政部公寓大廈公共意外責任保險投保及火災保險費差額補償辦法所訂之各項金額及內容皆為全國適用之最低投保規定, 凡地方自治條例所訂之金額或條件較低者, 依內政部規定辦理 ; 高於內政部規定者, 從其高者規定 2. 未特別訂立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相關規定之縣市, 依內政部公寓大廈公共意外責任保險投保及火災保險費差額補償辦法辦理
1 公共意外責任保險費率速算表 此費率表為參考費率, 投保時仍須請與各區部核保聯絡報價 2. 保險費 = 基本保險費 + 風險單位 每單位保險費 保險金額 / 方案 A B C 每一個人體傷或死亡 100 萬 200 萬 300 萬 經營業物種類 每一事故體傷或死亡 1000 萬 1000 萬 1500 萬 每一事故財物損失 100 萬 200 萬 200 萬 保險期間內最高責任 2000 萬 2400 萬 3400 萬 自負額 2500 2500 2500 一般商店 ( 如文具店 服飾店等 ) 各類餐飲店 辦公室 基本保費 (100 坪以下 ) 2500 3000 3500 逾 50 坪每一坪加費 30 40 50 基本保費 (100 坪以下 ) 3500 4000 4500 逾 100 坪每一坪加費 40 50 60 基本保費 (100 坪以下 ) 2500 3000 3500 逾 100 坪每一坪加費 40 50 60 飯店 ( 旅館 ) 基本保費 (40 間以下 ) 4000 4500 5500 ( 以房間數計 ) 逾 30 間每一間加費 70 90 110 醫院診所 大樓管理委員會 ( 不含游泳池 ) 基本保費 (100 坪以下 ) 3000 4000 5000 逾 100 坪每一坪加費 20 30 40 基本保費 (200 戶以內 ) 4000 5000 6000 逾 200 戶每戶加收 30 40 50 基本保費 3000 4000 4500 加油站 每一加油機加費 150 200 250 加保洗車機 ( 每一部保費 ) 3000 4000 5000 百貨公司 基本保費 (200 坪以下 ) 4000 7000 8000 大賣場 ( 量販店 ) 逾 200 坪每一坪加費 25 30 35 一般補習班 基本保費 ( 百個以下 ) 4000 4500 5000 ( 以實際座位數計算 ) 逾百個每座位加費 40 50 60 安親班 托兒所 ( 含校車接送及校外教學 ) 安親班 托兒所 ( 僅限營業處所 ) 公私立學校 ( 以人數計算 ) 基本保費 (50 人以內 ) 4000 4500 5000 逾 50 人每人加費 40 50 60 基本保費 (50 人以內 ) 3500 4000 4500 逾 50 人每人加費 30 40 50 基本保費 (500 人以下 ) 7000 8000 9000 逾 500 人每人加費 13 15 18
靜態類動態類 一般會議 餐會 尾牙 表揚會 發表會 演講會 節目錄影 戲劇欣賞等室內或靜態定點活動 ( 超過一天每天加收保費 10%) 義賣會 園遊會 燈會 演唱會 歌友會 等動態或室外活動 ( 超過一天每天加收保費 10%) 遊藝場 ( 電動玩具場 ) 撞球場電影院 KTV(MTV) 基本保費 (200 人以下 ) 2000 2500 3000 逾 200 人每人加費 1 1.2 1.5 基本保費 (200 人以下 ) 2500 3000 3500 逾 200 人每人加費 1.5 2 2.5 基本保費 (100 坪以下 ) 5000 6000 7000 逾 100 坪每一坪加費 20 30 40 基本保費 (200 個座位以下 ) 7000 9000 10000 逾 200 每一座位加費 10 20 30 基本保費 (30 間包廂以下 ) 15000 16500 18000 逾 30 間每一間包廂加費 250 350 450 招牌每一平方台尺 6 7 8 可附加之條款 ( 適營業性質而定 ): 電梯意外責任保險 招牌責任保險 招牌責任 ( 甲型 ) 停車場責任附加條款 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責任附加條款 各級學校暨幼稚園責任附加條款 食品中毒責任附加條款需視狀況另行加費之條款 : 建築物承租人火災責任條款 ( 限額 200 萬 ) 慰問金費用條款備註 1. 目前台北市 高雄市 台中市均有要求營業場所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之辦法及要點, 惟實際實施上各級政府仍有所差異, 仍應依各行政單位要求為準 2. 石油業者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及意外污染責任險最低保險金額為 400 萬 /1200 萬 /1200 萬 /2400 萬, 基本保費為 NT$6,000 元 3. 每單最低出單保費為 NT$2,000 元整
公共意外責任保險要保書填寫要領 項目 1. 客戶資料 2. 保險資料 3. 保險內容 4. 經手人資料 注意事項 1. ( 要 ) 被保險人 : 即公司行號或負責人 2. 統一編號或身分證字號 : 法人件為統一編號 ; 個人件為身分證字號 3. 聯絡人 : 填寫負責人或承辦人 4. 電話號碼 : 住家或公司或手機 5. 住所 ( 通訊處 ): 即連絡地址 6. 要保人簽名 : (1) 個人件請客戶簽名 (2) 法人件請蓋公司大小章或承辦人簽名 1. 保險期間 : 依客戶需求, 通常 1 年 ; 配合短期活動亦可短天期投保 2. 營業處所地址 ( 或活動地點 ): 若同住所 ( 通訊處 ) 打勾即可或請填寫正確的活動地 點 3. 經營業務種類 ( 或活動名稱 ): 例如大樓管委會或補習班或餐廳或是活動舉辦名 稱 4. 營業處所面積 員工 ( 工作 ) 人數 學員 ( 參加 ) 人數 座位數 包廂房間數的提供, 依經營業務種類而定 1. 保險金額 : 有 A B C D 4 種套裝方案, 或可依客戶需求選擇保額 E 方案 2. 每一事故自負額 : 由產險核保人員填寫, 一般為 NT$2,500.- 3. 保險費及適用附加條款 : 由產險核保人員填寫 4. 附加投保事項 : 依客戶需求附加承保 5. 營業處所狀況 : 依客戶營業處所週遭狀況實際填寫 6. 消防安全措施 : 消防設備愈完善, 有調降保險費空間, 依營業處所實際狀況填 寫 7. 過去有無發生意外事故 : 此項內容務必回答 1. 產險業務員親簽 ( 姓名 ) 2. 產險業務員證號 (ID) 3. 轄區代號 4. 換 P.C. 否 ( 國壽員工欄位, 公共意外責任保險目前非屬換算險種 ) 5. 業務來源代號 (xxx) 6. 通路別 (X1 一般通路 )
* 前言 僱主意外責任保險 僱主意外責任保險是針對受僱員工在執行職務 ( 也就是工作中 ) 發生意外事故時, 僱主對員工的民事責任, 可轉嫁由保險公司承擔 不同於傷害保險, 其被保險人為僱主, 因此, 僱主才是本險之保障對象, 且無受益人之約定, 只要僱主對員工有依法應負之賠償責任, 本公司即有為其和解 抗辯或訴訟之義務, 徹底為僱主免除日後再被員工求償之困擾 * 承保對象 ( 一般類型 ) 甲類 : 乙類 : 丙類 : 政府機關 學校 金融業 公私企業 事務所 教堂 寺院 店舖 診所 醫院 旅社 餐館 俱樂部 招待所 工廠 營造商 農場 遊藝及娛樂場所 * 承保範圍 被保險人之受僱人在保險期間內因執行職務發生意外事故遭受體傷或死亡, 依法應由被保險人負責賠償而受賠償請求時, 本公司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本公司依前項對被保險人所負之賠償責任, 除本保險單另有約定外, 以超過勞工保險條例 公務人員保險法或軍人保險條例之給付部份為限 本保險單所稱之受僱人, 係指在一定或不定之期限內, 接受被保險人給付之薪津工資, 而服勞務年滿十五歲之人而言 * 不保事項 1. 受僱人之任何疾病或因疾病所致之死亡 2. 受僱人之故意或非法行為所致本身體傷或死亡 3. 受僱人因受酒類或藥劑之影響所發生之體傷或死亡 4. 被保險人之承包人或轉包人及該承包人或轉包人之受僱人之體傷或死亡, 但本保險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5. 被保險人依勞動基準法規定之賠償責任 但本保險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 保險期間 保險期間 : 以一年為期, 不足一年者按短期費率計算 基本保險金額及自負額 : 承保範圍基本保險金額自負額 ( 每一意外事故 ) 每一個人身體傷亡 1,000,000 每一意外事故傷亡 5,000,000 勞健保優先給付或 2,500 元 保險期間內最高賠償金額 10,000,000 * 保險費 以全年薪資總額乘以費率, 費率之核訂則依下列因素而定 : 1. 保險金額 2. 僱主經營之業務性質 3. 受僱人之工作內容 4. 受僱人之人數 * 商品特色 僱主意外責任保險相較於社會保險 ( 例 : 勞保 公保 ) 與團體傷害保險, 有下列其特色 : 1. 針對僱主依法應負之責任予以承保 2. 保障對象為僱主 3. 相對於團體傷害保險, 僱主意外責任保險的保費較為便宜
僱主意外責任險各行業別參考費率速算表 保險金額 / 方案 A B 行業別 每一個人體傷或死亡 100 萬 200 萬每一事故體傷或死亡 500 萬 1000 萬 保險期間內最高責任 1000 萬 2000 萬 1. 行政事務處理為主之公司 學校 總人數 10 人以下 390 540 補習班 幼稚園等 總人數 11 人 ~50 人 370 510 總人數 50 人以上 350 480 2. 商店 超市 百貨公司 總人數 10 人以下 480 720 總人數 11 人 ~50 人 450 690 總人數 50 人以上 430 660 3. 餐廳 旅館 總人數 10 人以下 570 840 總人數 11 人 ~50 人 540 810 總人數 50 人以上 510 780 4. 室內及室外運動 休閒 娛樂場所 總人數 10 人以下 630 900 總人數 11 人 ~50 人 600 870 總人數 50 人以上 570 840 5. 醫院 診所 總人數 10 人以下 630 900 總人數 11 人 ~50 人 600 870 總人數 50 人以上 570 840 6. 警衛 守衛 管理員 總人數 10 人以下 690 960 總人數 11 人 ~50 人 660 900 總人數 50 人以上 630 870 7. 加油站 總人數 10 人以下 690 960 總人數 11 人 ~50 人 660 900 總人數 50 人以上 630 870 8.KTV MTV 電玩 小鋼珠店 總人數 10 人以下 720 1020 總人數 11 人 ~50 人 690 960 總人數 50 人以上 660 930 9. 修車廠 總人數 10 人以下 870 1230 總人數 11 人 ~50 人 840 1170 總人數 50 人以上 780 1110 10. 水電工程行 ( 需列名投保 ) 總人數 10 人以下 870 1230 ( 不適用鷹架架設 高樓外部清潔 ) 總人數 11 人 ~50 人 840 1170 總人數 50 人以上 780 1110 1. 下列保費為每人每年保費, 總保費 = 每人每年保費 投保時人數 2. 每張保單最低保費 2,000 元 3. 自負額 : 勞健保優先給付或 2,500 元 4. 此費率表為參考費率, 投保時仍須請與各區部核保聯絡報價 5. 適用附加條款 : 1. 國泰產物僱主意外責任保險慰問金費用附加條款 ( 每一個人慰問金費用保險金額 1 萬元 / 每一事故慰問金費用保險金額 2 萬元 / 保險期間內慰問金費用保險金額 4 萬元 ) 2. 國泰產物僱主意外責任保險人數限制附加條款 3.
僱主意外責任保險要保書填寫要領 項目 1. 客戶資料 2. 保險資料 注意事項 1. ( 要 ) 被保險人名稱 : 一般類型 : 填寫公司行號或者是負責人 工程類型 : 填寫公司行號或者再增加主次承包商 2. 統一編號 : 法人件為統一編號 ; 個人件為身分證字號 3. 聯絡人 : 填寫負責人或承辦人 4. 電話號碼 : 住家或公司或手機 5. 住所 ( 通訊處 ): 即連絡地址 6. 要保人簽名 : (1) 個人建請客戶簽名 (2) 法人件請蓋公司大小章或承辦人簽名用印 7. 若客戶有提供名冊時, 需請客戶用印個資告知暨同意書 1. 保險期間 : 一般類型 : 基本上以一年為主 工程類型 : 依工程期間而定 2. 經營業務種類 : 一般類型 : 例如醫院 診所 餐廳 學校 工廠 遊樂場所等 工程類型 : 例如鷹架 水電 泥作 模板 油漆 綁鋼筋等工程 3. 工程名稱 ( 述要 ): 一般類型 : 例如國泰餐廳 工程類型 : 例如國泰大樓水電設施工程 4. 營業處所地址 ( 施工地點 ): 一般類型 : 例如國泰餐廳 工程類型 : 例如國泰大樓 5. 員工人數 : 6. 一般類型 : 須提供名冊 或一般類型 : 不提供名冊 ; 需確認為全員投保並提供總人數, 加貼國泰產物僱 主意外責任保險人數限制附加條款 工程類型 : 須提供大約工作人數 ( 非記名式 ) 3. 保險內容 4. 經手人資料 7. 工程造價 : 一般類型 : 不須提供 工程類型 : 須提供工程造價總額 8. 有無參加其他保險 : 一般商業保險, 如 : 傷害險 ; 社會保險, 如 : 勞 公 農漁保 ; 其他, 如 : 無投保任何險種需於此項詳述原因 9. 過去有無發生意外事故 : 此項內容務必回答 10. 估計全年薪資總額 : 全體員工年薪合計 1. 保險金額 : 每一個人體傷或死亡可依 100 萬或 200 萬或 300 萬或 500 萬規劃 一般類型 : 依客戶需求訂定 工程類型 : 依客戶需求訂定或依契約訂定之保額規定投保 2. 每一事故自負額 : 由產險核保人員填寫 3. 保險費 : 由產險核保人員訂定 4. 慰問金費用附加條款 : 依客戶需求附加 1. 產險業務員親簽 ( 姓名 ) 2. 產險業務員證號 (ID) 3. 轄區代號 4. 換 P.C. 否 ( 國壽員工欄位, 僱主意外責任保險目前非屬換算險種 ) 5. 業務來源代號 (xxx) 6. 通路別 (X1 一般通路 )
1. 客戶資料 2. 保險資料 3. 保險內容 5. 經手人資料
國泰產物頭家安心專案 - 僱主責任險 ( 險種代號 :EL8) ( 可與公共意外 現金險一同出單或個別出單 ) 一 專案商品服務 : 國泰產物頭家安心專案 二 適用業別 1. 辦公室和社區大樓 2. 一般工廠 ( 不含毒化物 易燃物 其他危險品或鐵皮搭建之工廠 ) 3. 特殊行業 ( 限電玩業 PUB 啤酒屋 旅館及民宿業) 4. 活動類 ( 不含限保活動 ) 三 保險金額 : 基本保障 國泰產物僱主責任保險 保險金額每一個人體傷或死亡每一事故體傷或死亡保險期間內最高責任限額自負額適用條款 100 萬元 500 萬元 1,000 萬元 NT$2,500.- 1. 恐怖主義附加條款 200 萬元 1,000 萬元 2,000 萬元 2. 罰金罰鍰違約金懲罰性賠償金除外不保附加條款 人數 10 人以內 保險費 2,500 4,000
僱主補償契約責任保險 * 前言 僱主認為勞基法責任代表僱主全部的職災風險, 且替員工另行加保團體傷害險作為員工福利即可分散風險, 而忽略了企業主除勞基法外, 仍須負擔民事責任 本公司提供僱主最佳的風險轉嫁方案, 推出 僱主補償契約責任保險 對於被保險人之員工因意外事故造成死亡 殘廢或因體傷而有醫療費用支出時提供更完善的保障 兼顧公司經營風險之轉嫁與員工福利之保障, 同時有僱主責任保險及團傷之特點, 移轉僱主對員工依法應負之賠償責任, 並對於員工因意外事故造成死亡 殘廢或因體傷產生醫療費用支出可以提供更完善的防護 * 商品特色 項目要保人及被保險人屬性保險金給付對象保險金內容 僱主補償契約責任保險僱主責任保險僱主死亡補償金殘廢補償金醫療費用補償金住院日額補償金 職災補償金 ( 需額外加保 ) 保險標的依意外事故補償規則 ( 契約責任 ) 理賠糾紛處理給付方式承保方式計費基礎受益人 保險公司可協助處理並支付賠償金依保險金額定額給付記名承保依職業等級表和工作性質受益人即僱主 無受益人指定之問題 備註 : 因應保險局之要求自 103.3.31 起僱主補償契約責任險保險之承保內容, 變更為在非執行職務 期間僅能承保死亡撫卹金限額不得超過 200 萬元, 其變更後之詳細內容請再洽核保同仁
* 保險內容 死亡補償金員工意外身故即定額給付死亡補償金員工傷殘時依一般殘廢等級或勞保殘廢等級殘廢補償金給付殘廢補償金醫療費用補償金員工傷害醫療時按收據給付醫療費用 可依員工職務 職及彈性調整定額 給付金額 住院日額補償金員工傷害醫療時按住院日數給付日額津貼 承保 範圍 按員工補償金核定表之所列 實際職災死亡補償金薪資 與 勞工月投保薪資 之差額, 一次給付四十五個月按員工補償金核定表之所列 實際職災殘廢補償金薪資 與 勞工月投保薪資 之差額, 依殘廢等級表一次給付殘廢補償按員工補償金核定表之所列 實際薪職災補償資 與 勞工月投保薪資 之差額, 職災所得補償每月給付 所得補償, 給付期間最長以兩年為限醫療期間屆滿二年仍未能痊癒, 經醫院審定喪失原有工作能力, 且不合職職災失能補償災殘廢殘廢補償金給付標準者, 按員工補償金核定標準表中所列 實際薪資 一次給付四十個月 職災補償, 需另外約定加保, 投保時需檢附月 實際薪資 與 勞工月投保薪資 * 保費計算 承保費率視人數多寡而不同, 若需報價請先填寫詢問表並與總公司或區部核保人員聯繫 各項保額投保上限 (1~4 類 ) 承保項目死殘住院醫療費用 保額上限 1-3 類 500 萬 4 類 300 萬 1-3 類 3000 元 4 類 2000 元上限 5 萬 (5 6 類需另洽總公司核保人員 )
僱主補償契約責任保險詢問表 1. 被保險人 ( 要保人 ): 2. 統一編號 : 3. 經營業務性質 : 4. 受僱人工作性質分類及人數 : 內勤行政 : 人外勤業務 : 人現場作業 : 人其他工作性質 : 人數 * 若要加保 職業災害補償項目 才需填寫 5~6 項目 5. 平均月投保薪資 ( 總計 ): 6. 勞保月投保薪資 ( 總計 ): 7. 承保項目及補償金額死亡及殘廢補償金 : NT$ 醫療費用補償金 : NT$ 住院日額補償金 : NT$ 8. 請提供過去三年損失紀錄 ( 無論投保與否 ) 無損失紀錄 有損失紀錄年度承保公司損失金額損失原因年度承保公司損失金額損失原因年度承保公司損失金額損失原因 本詢問表所填寫各項均詳實無訛, 絕無隱匿或偽報情事, 足為與貴公司訂立保險契約之基礎, 要保人並願意接受該保險契約各項條款及規定之約束 ( 說明 : 保險法第六十四條規定 : 訂立契約時, 要保人對於保險人之書面詢問, 應據實說明 又要保人故意隱匿 或因過失遺漏 或為不實之說明時, 其隱匿遺漏不實之說明, 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危險之估計者, 保險人得依保險單條款第廿三條之規定解除契約 ; 其危險發生後亦同 ) 要保人簽章 : 填寫日期 : 民國 年 月 日
* 投保 Q&A 1. Q: 僱主補償契約責任險為何種保險? A: 本保險為保障雇主為目的之責任保險非團體傷害保險 2. Q: 僱主補償契約責任險賠償方式為何? A: 以保險公司同意之補償規則內容定額給付 3. Q: 僱主補償契約責任險被保險人為? A: 僱主 4. Q: 如何強化僱主之責任風險保障? A: 如擔心僱主補償定額給付不足可另外加保僱主責任險, 讓保障更為全面 5. Q: 其他注意事項 : A: 1. 本商品為 責任險 非意外傷害保險 2. 不含老板及負責人 3. 不含員工家屬 4. 不含離職員工及未申報員工 5. 須提供投保名冊
僱主補償契約責任保險要保書填寫要領 項目 1. 客戶資料 2. 保險資料 3. 保險內容 4. 經手人資料 注意事項 1. ( 要 ) 被保險人名稱 : 2. 統一編號 : 法人件為統一編號 ; 個人件為身分證字號 3. 聯絡人 : 可填寫負責人或承辦人 4. 電話號碼 : 住家或公司或手機 5. 通訊住所 : 即連絡地址 6. 要保人簽名 : (1) 個人件請客戶簽名 (2) 法人件請蓋公司大小章或承辦人簽名用印 1. 保險期間 : 皆以一年為主 2. 經營業務種類 : 填寫客戶經營業務性質, 例如 : 餐飲業 汽車維修 程式設計 3. 說明經營上述業務之時間 4. 詳述經營業務之範圍, 如 : 餐飲業, 餐廳含外送服務 5. 被保險人員工之工作性質之勾選, 此欄位主要為辨別限保行業, 若被保險人之經營業務範圍不屬於以下職業, 則不需做勾選 ; 若無法確定是否為限保行業, 可勾選其他, 由核保人員協助判別 6. 過去有無發生意外事故 : 此項內容務必據實回答 7. 檢附員工名冊 ( 內容包含員工生日 ID 職務內容 保險金額等內容 ) 1. 保險金額 : 每一個人體傷責任限額 : 詳核定標準表 2. 保險費 : 由產險核保人員訂定 7. 產險業務員親簽 ( 姓名 ) 8. 產險業務員證號 (ID) 9. 轄區代號 10. 換 P.C. 否 ( 國壽員工欄位, 僱主補償契約責任保險目前非屬換算險種 ) 11. 業務來源代號 (xxx) 12. 通路別 (X1 一般通路 )
1. 客戶資料 2. 保險資料 3. 保險內容 4. 經手人資料
內銷產品責任保險 * 前言 為何要投保產品責任險? 1. 無過失責任 : 依消保法規定, 企業需負無過失責任, 即消費者受有損害, 無須證明企業是否有過失, 而企業須證明 自己並無任何過失 2. 求償意識高漲 : 現在消費者動輒求償數百萬, 或訴諸媒體 上述的情況造成企業經營成本大增, 而這些都可透過本險移轉風險, 遇有事故發生, 除了企業對消費者的賠償責任轉 嫁予本公司, 與消費者之間的和解 抗辯 訴訟亦將由專業理賠人員協助處理 ; 且投保產品責任險亦可增加消費者信 心, 有助於企業業績成長 * 承保對象 依性質可分為下列兩類 : 甲類 : 生產者 製造 分裝 裝配加工廠商及進口商 乙類 : 批發商 經銷商 零售商 同一被保險產品已由甲類承保對象購買本保險時, 可加批附加條款將乙類承保對象列為附加被保險人 * 承保產品種類 1. 有形產品 : 承保各類已交付社會大眾消費 ( 含贈品 ) 之有形產品均可承保 2. 完工責任 (Completed Operation): 承保被保險人及其代理人對其所銷售之被保險產品提供安裝 維修 保養等 服務, 而於完成上述服務後因服務之缺陷造成第三人之體傷或財損之賠償請求 本項承保範圍需以特約條款方式加批 始予承保 * 承保範圍 本保險單對於被保險人因被保險產品之缺陷在保險期間內或 追溯日 之後發生意外事故, 致第三人身體受有傷害或 第三人財物受有損失, 依法應由被保險人負損害賠償責任且在保險期間內受賠償請求時, 本公司在保險金額範圍內對 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但本公司對 追溯日 以前已發生之意外事故或被保險人非在保險期間內所受之賠償請求不負賠償責任 * 基本保險金額 保險金額分成五個細項, 分別訂定 : 保險金額可視個案調整 1. 每一個人身體傷亡 NT$1,000,000.- 2. 每一意外事故身體傷亡 NT$4,000,000.- 3. 每一意外事故財物損失 NT$1,000,000.- 4. 保險期間內之累計保險金額 NT$10,000,000.- * 保險期間 本保險之保險期間訂為一年 * 保險費率 1. 保險費率依產品性質 產品使用期限 銷售地區 銷售數量 過去損失記錄及其他資料分別由保險公司訂定 2. 保險費一般係以全年預估營業額乘以保險費率預收, 於保期屆滿時再結算 * 投保須知 1. 提供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 2. 提供產品簡介及明細表 3. 提供年銷售總額 4. 外銷產品需另行洽總公司核保
* 說明 : 食品業者產品責任保險承保專案 行政院衛生署已於 96 年 5 月 2 日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一條公告訂定 食品業者投保產品責任保險, 內容摘錄 如下 : 一 持有營利事業登記證之食品產業, 包括製造商 進口商 委託他廠代工之產品供應者, 應事先完成其產品責任保 險之投保, 並保存該保險文件, 維持保險單有效性, 以備查核 二 食品業者投保產品責任保險 保險契約之項目及內容: 最低保險金額 : 1. 每一個人身體傷害之保險金額 : NT$ 1,000,000.- 2. 每一意外事故身體傷害之保險金額 :NT$ 4,000,000.- 3. 每一意外事故財物損失之保險金額 : 無 4. 保險期間內之累計保險金額 : NT$10,000,000.- 三 食品業者投保產品責任保險 自 96.05.02 起之一定期間後施行 : 食品種類 施行時程 冷凍調理食品業 乳品類 飲料業 97.05.02 餐盒工廠 麵條類工廠 觀光旅館之餐廳 罐頭類工廠 97.11.02 承攬學校餐飲之餐飲業 供應學校餐盒之餐盒業 承攬筵席之餐 98.05.02 廳 中央廚房式之餐飲業 伙食包作業 自助餐飲業 烘焙業 食用油脂工廠其他一般食品類 98.11.02 根據上述, 食品業者若違反規定可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限期內不改善得廢止其營業或工廠登記證照 本公司配合衛生署公告要求, 特推出優惠的食品業者產品責任保險承保專案, 使食品業者能簡易投保避免違反規定, 更進一步能將產品風險轉移至本公司 * 專案內容 : 一 承保及適用對象 : 持有營利事業登記證之食品產業, 包括製造商 進口商 委託他廠代工之產品供應者 二 承保範圍 : 本公司對於被保險人因被保險產品之缺陷在保險期間內或 追溯日 之後發生意外事故, 致第三人遭受身體傷害或財物損失, 依法應由被保險人負損害賠償責任且在保險期間內受賠償請求時, 本公司在保險金額範圍內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但本公司對 追溯日 以前已發生之意外事故或被保險人非在保險期間內所受之賠償請求不負賠償責任 三 產品種類 : 詳下表四 保險期間 : 一年五 地區限制 : 中華民國台灣地區六 準據法 : 中華民國法令七 自負額 : 每一意外事故 NT$ 2,000 八 附加條款 :911 國泰產物恐怖主義除外附加條款 005 國泰產物產品責任保險懲罰性賠償金附加條款 006 國泰產物產品責任保險食品附加條款
* 參考保費 參考保費 : 保險金額 / 方案 A B 產品類別 產品代碼 每一個人身體傷害 100 萬 200 萬 每一事故身體傷害 400 萬 800 萬 每一事故財物損失 0 0 保險期間累計保險金額 1,000 萬 2,000 萬 F102 銷售額 專案參考費率 冷凍調理食品業乳品業飲料 ( 工廠 店舖 ) 餐盒工廠麵條類工廠觀光旅館之餐廳罐頭類工廠承攬或供應學校餐盒之餐飲業承攬筵席之餐廳中央廚房式之餐飲類 伙食包作業自助餐飲業烘焙業食用油脂工廠 F103 F104 F111 F105 F106 F107 F111 F110 F111 F111 F102 F103 F104 F111 F111 F111 F111 F110 F109 0~100 萬 3,500 5,000 100~500 萬 5,000 6,500 500~1,000 萬 6,000 7,500 穀物 蔬菜 水果家禽 家畜 F101 F101 1,000 萬以上每 100 萬加費 200 280 各類農產品 F110 健康食品 F112 麵店 小吃店 F111 以上費率為配合衛生署公告之基本保險金額及自負額每一事故 NT$2,000 為條件, 若需要其他保險條件, 請聯絡各 區部核保逐案報價 此費率表為參考費率, 投保時仍須請與各區部核保聯絡報價
* 承保對象 內銷產品責任險 安全消費專案 舉凡供應中華民國境內銷售使用之各類產品生產 製造 分裝 裝配 加工 進口 批發 經銷及零售廠商, 均可開發引進成為本公司產品責任保險之被保險人 * 適用之產品類別 配合行政院衛生署公告食品業者強制投保產品責任保險之規定以個別之食品業產品為主, 並進而擴大至其他各類風險較佳之內銷產品, 如下 : 表一產品代號表 產品內銷代號 F101~ F112 F201 F212 F221 F251 F261 F301 F311 F321 F501 F701 F721 F732 F751 F791 F811 F822 F823 F831 商品性質說明各種食品飲料 生鮮肉品 盒餐 外燴 便當 罐頭食品 健康食品 速食產品傢俱 家飾品類燈具 燈泡廚具產品建築材料電腦及其週邊設備 電子產品紡織品及成衣產品服飾 皮革類各種鞋類文具用品清潔用品光學儀器 手錶 樂器 珠寶製品梯子冷凍設備視力矯正鏡橡 / 塑膠製品類美容美髮用品衛生用品類潤滑劑 汽油添加劑 * 限制條件 銷售區域及司法管轄權以中華民國境內為限 產品類別以表一所列之產品為限, 其他類別產品需經核保逐案審核 出單費率需經核保人員確認不低於風險對價及市場水準
產品責任保險要保書填寫要領 項目 注意事項 1. 客戶資料 7. ( 要 ) 被保險人 : 即公司行號或負責人 8. 統一編號或身分證字號 : 法人件為統一編號 ; 個人件為身分證字號 9. 聯絡人 : 填寫負責人或承辦人 10. 電話號碼 : 住家或公司或手機 11. 住所 ( 通訊處 ): 即連絡地址 12. 要保人簽名 : (1) 個人件請客戶簽名 (2) 法人件請蓋公司大小章或承辦人簽名 2. 保險資料 5. 保險期間 : 基本為 1 年期 6. 被保險產品名稱 : 即投保產品名稱 7. 保險期間內預計銷售總金額 : 產品於保險期間內銷售之金額 8. 承保對象 : 客戶相對產品之性質 : 經銷商或製造商 9. 過去投保紀錄 : 儘量提供相關資訊予核保人員參考 3. 保險內容 8. 保險金額 : 依客戶需求 9. 每一事故自負額 : 由產險核保人員填寫, 一般為 NT$2,500.- 10. 保險費及適用附加條款 : 由產險核保人員填寫 11. 過去有無發生損失紀錄 : 此項內容務必回答 4. 經手人資料 7. 產險業務員親簽 ( 姓名 ) 8. 產險業務員證號 (ID) 9. 轄區代號 10. 換 P.C. 否 ( 國壽員工欄位 ) 11. 業務來源代號 (xxx) 12. 通路別 (X1 一般通路 )
1. 客戶資料 2. 保險資料 3. 保險內容 4. 經手人資料
* 前言 藥師及藥劑生責任保險 隨著醫藥分業制度的施行, 藥師依據處方箋來調配藥劑, 並提供用藥方面的諮詢, 對處方的交互作用 劑量 用藥及 給藥等, 經由藥師專業審核避免出錯, 而處方箋日增, 病患藥品少則兩三種 甚至多個科別同時服藥, 身為專業藥師 的您還會認為不會遇到醫療糾紛嗎? 面對日益嚴重的醫療糾紛 : 醫療行為本質高危險 消保法 刑事責任壓迫民事和解 求償意識強 高訴訟率及高賠償 金額的現況下, 透過本商品所提供之保障, 得使醫療糾紛所生之風險獲得完整移轉 * 承保對象 具藥師與藥劑生資格之執業藥師與藥劑生 * 保險期間 一年 * 承保範圍 被保險人於追溯日起, 保險期間屆滿之前執行藥師與藥劑生業務, 因過失 錯誤或疏漏行為而違反其業務上應盡之責 任及義務, 直接引致他人體傷或死亡, 依法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且在保險期間或期滿後二個月內受賠償請求時, 本公司 依本契約約定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保障期間說明 : * 保額方案 1. 每一意外事故體傷死亡保險金額 :NT$1,000,000 元 ~NT$10,000,000 元 2. 保險期間內累計保險金額 :NT$3,000,000 元 ~NT$30,000,000 元 3. 自負額 : 每一意外事故 NT$1,000 元 方案 A B C D E 每一意外事故體傷死亡保險金額 100 萬 200 萬 300 萬 500 萬 1000 萬 保險期間內累計保險金額 300 萬 600 萬 900 萬 1500 萬 3000 萬 保費 1,691 2,283 2,621 2,892 3,196 * 商品特色 1. 量身訂做, 專為身為藥師或藥劑生所設計的業務責任保險 2. 保費低廉, 保額任選 3. 求償期間可延長至保險期間屆滿後 2 個月內, 保障最周全 4. 自投保第二年起, 本保險之保障期間可追溯至初次投保之起保日, 最多三年 由於本商品可提高用藥者的安心感, 因此對客戶而言, 其於投保後可與鄰近競爭藥局形成區隔, 並贏得消費者的青睞
* 前言 世界第一 : 平均每三個月就有一位醫師被定罪 ( 刑事 ) 醫師業務責任保險 四大皆空 : 內 外 婦 兒四大科員額不足, 除健保制度影響外, 主因還是醫病關係惡化 醫療糾紛逐年增多 面對目前法院將醫師當犯人的情況, 與其消極的進行防禦性醫療, 不如將風險移轉, 由本公司負擔賠償責任 訴訟費 用, 讓醫師安心執業 * 承保對象 領有醫師證書並經主管機關發給執照或服務執照, 加入所在地區醫師公會獨立執業或服務於公私立醫院 診所 衛生 所執行醫療業務之醫師 即本險係屬醫師個人之保險 * 保險期間 一年 * 承保範圍 被保險人因執行醫師之診療業務發生意外事故, 直接引致病人體傷或死亡, 經醫事鑑定後, 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在保 險期間內受賠償請求時, 本公司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被保險人對於每一意外事故賠款須先行負擔本保險契約所訂明之自負額, 本公司僅對於超過該自負額部份之賠款負賠 償之責 ( 即被保險人依法律規定應負賠償責任時本公司始負賠償之責任, 若被保險醫師非依法應負賠償責任時, 本公司亦不負 賠償之責 ) * 醫師科別分類 醫師科別分類如下, 依執業風險等級區別由低至高依序排列為五大類 : 類別 醫師科別 甲類牙科 中醫 乙類 丙類 丁類 一般內科 家庭醫學科 皮膚科 性病科 病理科 神經內科 胸腔內科 復健科 感染控制科 檢驗科 一般科 健檢科小兒科 耳鼻喉科 眼科 精神科 核醫科 放射線科 新陳代謝科 腫瘤科 疼痛科 腎臟科 腸胃科 心臟科外科 ( 一般外科 骨科 小兒外科 胸腔外科 心臟血管 大腸直腸外科 整型外科 神經外科 泌尿科 ) 戊類婦產科 麻醉科
* 保險金額 每一事故體傷責任之保險金額 醫療過失責任之 最高賠償金額 500,000 1,250,000 1,000,000 2,500,000 2,000,000 5,000,000 3,000,000 7,500,000 4,000,000 10,000,000 5,000,000 12,500,000 * 自負額約定 損失之 10%, 至少 NT$5,000.- * 保險費率 保險費 = [ 醫師責任基本保險費 醫師科別費率係數 醫師責任高保額係數 (1 - 醫療過失責任自負額扣減率 ) (1+ 醫療過失責任核保考量保險費加減率 ) 醫療過失責任核保考量保險費加減率 保險公司得依醫師之過去損失經驗 執業年資 學歷 平均每日診病次數 醫務器材設備 提高每一事故最低自負額 等因素考慮加減費 方案 建議方案 每一事故保險金額 NT 100 萬 NT 200 萬 NT 300 萬 保險期間內累計保險金額上限 NT 250 萬 NT 500 萬 NT 750 萬 自負額 種類 損失之 10%, 最低 NT5,000 一年期保費 甲類牙科 中醫 2,400 4,800 6,000 乙類一般內科 家庭醫學科 皮膚科 6,500 9,800 12,400 丙類 小兒科 耳鼻喉科 眼科 精神科 腫瘤科 腎臟科 腸胃科 心臟科 A B C 單位 : 元 8,000 12,000 15,000 * 以上為參考保費, 實際保費仍需考量醫師之過去損失紀錄及學經歷等因素, 若為其它科別或保額選擇請洽服務人員 * 其他類別請洽總公司或區部核保人員報價
* 前言 醫療機構綜合責任保險 病患及其家屬之求償意識及自我保護觀念高漲, 連帶使得其對醫療過程或結果稍有不滿即行求償, 醫病關係空前緊張, 不理性的病患 家屬動輒開記者會 抬棺 丟雞蛋 黑道 等不理性的行為, 再加上醫療機構對醫師 護士 藥劑師 醫技人員或設備等所引發之醫療糾紛均需負連帶賠償責任, 已嚴重影響醫療機構經營業務, 除了支出的金錢成本外, 精神上的折磨, 更是不可不畏 而透過本商品所提供之保障, 將由本公司專業理賠人員協助處理和解 抗辯 訴訟, 得使醫療糾紛所生之風險獲得完 整移轉 * 承保對象 符合醫療法之規定, 得供醫師執行醫療業務之機構, 包括公 私立醫療機構及醫療法人 即本險之保障對象為醫院, 非醫師個人之保險 * 保險期間 一年 * 承保範圍 被保險人於追溯日起至保險期間屆滿前於營業處所內發生下列事故, 致第三人受有體傷 死亡或財物損失, 依法應由 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 且在保險期間內初次受賠償請求時, 本公司依本保險契約之約定, 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 一 公共意外責任 :( 可依需求選擇是否附加承保 ) ( 一 ) 被保險人營業處所之建築物 電梯 通道 儀器或其他設施所發生之意外事故 ( 二 ) 被保險人之受僱人在執行職務時之疏忽或過失, 或被保險人供應之食物飲料有缺陷, 而發生之意外事故 二 醫療過失責任 : 被保險人之醫事人員在營業處所或外派執行醫療業務時, 因過失 錯誤或疏漏而違反其業務上應盡之責任, 直接 引致病人體傷或死亡之事故 * 醫師科別分類 醫師科別分類如下, 依執業風險等級區別由低至高依序排列為五大類 : 類別 醫師科別 甲類牙科 中醫一般內科 家庭醫學科 皮膚科 性病科 病理科 神經內科 胸腔內科 復健科 感染控制科 乙類檢驗科 一般科 健檢科小兒科 耳鼻喉科 眼科 精神科 核醫科 放射線科 新陳代謝科 腫瘤科 疼痛科 腎臟科 丙類腸胃科 心臟科外科 ( 一般外科 骨科 小兒外科 胸腔外科 心臟血管 大腸直腸外科 整型外科 神經外科 丁類泌尿科 ) 戊類婦產科 麻醉科
* 保險費率 總保險費 = 公共意外責任保險費 + 醫療過失責任保險費 1. 公共意外責任基本保險基本保險金額及自負額 承保範圍 基本保險金額 自負額 ( 每一事故 ) 每一個人體傷責任 1,000,000 每一事故體傷責任 4,000,000 2,500 每一事故財物損失責任 1,000,000 公共意外責任之最高賠償金額 10,000,000 保險金額可視個案調整 公共意外險加費項目 : (1) 病床數量加費 (2) 電梯加費 * 本公司保險公司得依被保險人之營業規模 消防安全措施及實際危險狀況等調整保險金額及核定保險費率 2. 醫療過失責任保險保額參考 每一事故體傷責任之保險金額 醫療過失責任之 最高賠償金額 500,000 1,250,000 1,000,000 2,500,000 2,000,000 5,000,000 3,000,000 7,500,000 4,000,000 10,000,000 5,000,000 12,500,000 醫療過失責任保險險加費項目 : (1) 醫護人員加費 * 本公司得依醫師之過去損失經驗 執業年資 學歷 平均每日診病次數 醫務器材設備 自負額等因素調整保險金 額及核定保險費率
* 前言 現金保險 大多數企業係以營利為目的, 透過產品買賣 提供勞務等取得報酬 至於報酬之形態如紙幣 硬幣 支票 本票或其 他有價證券, 其特點為流動性高, 難以表彰所有權, 因此吸引許多不肖人士覬覦, 形成企業主內心憂慮, 使其難能盡 全力拓展事業, 若能將現金損失之危險藉由保險轉嫁方式, 不僅免除企業主內心憂慮, 更有助於企業在無後顧之憂下 全心投入事業發展 * 承保對象 以政府機關 金融事業 學校 團體, 及公私企業為對象 * 保險種類 包括現金運送 庫存現金及櫃台現金三種, 可自行選擇全數或單項承保 * 保險標的 本保險以承保現金為原則 所謂現金係指國內現行通用之紙幣 硬幣及等值之外幣 本公司得另以附加保險方式加保 匯票 本票 支票 債券 印花稅票及其他有價證券, 但應將各種票據或有價證券按其名稱分別列計保險金額, 並按 照 現金 之費率計收保險費 * 承保範圍 本公司對於被保險人所有或負責管理之現金因下列保險事故所致之損失, 負賠償責任 : 1. 現金保險運送 : 在保險單載明之運送途中遭受竊盜 搶奪 強盜 火災 爆炸或運送人員 工具發生意外事故所致 之損失 2. 庫存現金保險 : 在保險單載明之金庫或保險櫃保存中遭受竊盜 搶奪 強盜 火災 爆炸所致之損失 3. 櫃台現金保險 : 在保險單載明之櫃台地址及範圍內遭受竊盜 搶奪 強盜 火災 爆炸所致之損失 4. 被保險人有其它承保需求本公司得以附加條款加費方式加保 : 如 : 罷工 暴動 民眾騷擾所致之現金損失或颱風 洪水 地震及其他天然災變所致之現金損失 * 保險期間 本保險契約之保險期間以一年為限 * 自負額 自負額建議每次報價以 每一事故損失金額之 10% 為準, 惟依實際情況考量得以逐案洽定 * 保險費率 1. 本現金運送 : 千分之 0.0357, 依全年實際運送總金額計收保費 2. 庫存現金 : 千分之 1.32, 依保險金額計收保費 3. 櫃台現金 : 千分之 1.9, 依保險金額計收保費 現金保險實際出單費率等相關事宜, 請洽總公司及各區部核保人員 * 保險金額 1. 現金運送 : (1) 每一次事故之保險金額 : 以被保險人於要保時預計每次最高運送金額為準 但預計各次運送金額有高低差別時, 被保險人得將各次運送金額及運送日期分別列明, 以作為各該次運送之保險金額 (2) 保險期間內之保險金額 : 以每一次事故之保險金額之兩倍為準 但每一次事故之保險金額訂有高 低差別時, 則以較高保險金額之兩倍為準 如每月運送次數均在五次以上者, 則增為每一次事故之保險金額之三倍 十次 以上者, 則增為五倍 2. 庫存及櫃台現金 : 其保險金額均以保險期間內最高存放金額為準 如有承保範圍內之損失發生時, 其保險金額應減為自原保險金額扣 除賠款金額之餘額
現金保險要保書填寫要領 項目 1. 客戶資料 2. 保險內容 3. 保險資料 注意事項 1. 要被保險人 : 即公司行號或負責人 2. 統一編號或身分證字號 : 法人件為統一編號 ; 個人件為身分證字號 3. 聯絡人 : 填寫負責人或承辦人 4. 電話號碼 : 住家或公司或手機 5. 住所 ( 通訊處 ): 即聯絡地址 6. 要保人簽名 : (1) 個人件請客戶簽名 (2) 法人件請蓋公司大小章或簽章填寫 1. 保險期間 : 一年期 2. 現金運送 : (1) 填寫運送起訖點 每次最高運送金額數 每月運送次數及全年預計運送總金額 (2) 保險金額部分依客戶提供之每一次事故保險金額及保險期間內之保險金額, 由產險核保人員輸入 3. 庫存現金 : 提供客戶有金庫或保險櫃設置之經營據點及各點保險金額明細, 由產險核保人員輸入 4. 櫃台現金 : 提供客戶有櫃台設置之經營據點及各點保險金額明細, 由產險核保人員填寫 5. 總保險費 自負額 適用附加條款 : 由產險核保人員填寫 保險資料為詢問表格式內容, 為核保評估主要依據, 請詳填勾選 4. 經手人資料 1. 產險業務員親簽 ( 姓名 ) 2. 產險業務員證號 (ID) 3. 轄區代號 4. 換 P.C 否 ( 國壽員工欄位, 現金保險目前非屬換算險種 ) 8. 業務來源代號 (xxx) 9. 通路別 (X1 一般通路 )
1. 客戶資料 2. 保險內容 3. 保險資料 4. 經手人資料
* 前言 員工誠實保證保險 ( 預付小額保險金 ) 時機歹歹, 擔心用人看走眼 內賊 風險升高? 企業只要為員工投保 員工誠實保證保險, 一旦發生員工侵占 竊 取公司財產等不當舞弊情事時, 就有本公司在後面撐腰 ; 本險以企業為被保險人, 主要目的在於將員工不誠實行為 ( 包 含強盜 搶奪 竊盜 詐欺及侵占 ) 所造成企業所有或受託保管財產上的損失, 而依法應負賠償責任的風險, 轉嫁給 本公司 * 承保對象 以金融機構 政府機關 公民營企業及人民團體為對象 所有被保證員工, 應以接受聘僱 受有人事管理約束, 並領 受薪資者 個別員工直接要保暫不接受 * 保險標的 被保險人所有或受託保管之財產為標的 * 承保範圍 被保險人於約定之 追溯日 後至保險期間內, 因被保證員工單獨或共謀之不誠實行為, 導致下述損失發生者, 經被 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內發現並依本保險契約之約定向本公司提出賠償請求, 本公司就超過自負額部分之損失, 於約定之 保險金額限額內, 對被保險人負理賠之責 : 1. 被保險人所有財產之損失 2. 被保險人因受託保管財產之損失而依法應負擔之賠償責任 備註 : 追溯日 係指經約定本公司對於承保範圍內之損失負賠償責任之起始日, 新保件一律以保單生效日為準 ; 續保 件經加費至多可往前追溯一年 選擇投保員工誠實保證保險 ( 預付小額保險金 ), 被保險人只需取得檢察官起訴書, 即預先給付該次損失金額之二分之 一, 惟最高不得超過該被保證員工保險金額之二分之一或新台幣一百萬元整 ( 以孰低者為準 ), 無需待判決確定, 加速 理賠流程, 並迅速填補企業損失 ; 不像一般員工誠實保證保險需待判決確定, 始得獲得賠付 * 承保方式 分全部員工投保或部分員工投保 由被保險人依實際需求選擇全部員工投保或部分員工投保 並以明細表詳列被保證 員工姓名 職務及個別保險金額 * 保險期間 本保險為一年期保單, 故保險期間最長以一年為限 * 投保手續 被保險人須填妥詢問表及要保書, 並提供被保證員工之資料 ( 含員工姓名 身分證字號 經辦工作 投保金額等 ) 必 要時請被保險人提供相關參考資料, 例如 : 內稽內控管理章程 人事制度組織表 會計制度及程序 資產負債表 損 益表等 * 保險費率 本保險相關費率, 請洽總公司及各區部核保人員 * 保險金額 1. 每一保險事故之保險金額 : 被保證員工之保險金額合計數, 但以不超過前五高者之合計金額為限, 惟不得超過新台 幣 2,000 萬 2. 保險期間累計最高賠償限額 : 為每一保險事故之二倍為原則
行業別投保限額表 行業別 每人投保限額 金融業 ( 不包括投資信託公司及保險公司 ) 300 萬 證券業 期貨業 地區性農漁會 100 萬 投資信託公司 200 萬 保險公司 300 萬 * 自負額 經紀人 代理人汽車相關行業珠寶業 鐘錶業現金運送業航空業 運輸業古董 藝術品業百貨公司旅館 餐飲業攝影 光學 電腦業購物中心 超級市場倉儲業未列於上列行業中之其他行業 不動產經紀人 / 汽車經銷商 100 萬 保險經紀人 / 保險代理人 / 其他經銷商 代理商 200 萬 汽車租賃業 200 萬 汽車零件商及其他 200 萬 批發商 / 零售商 200 萬 製造商 200 萬 200 萬 300 萬 200 萬 200 萬 300 萬 300 萬 200 萬 300 萬 20% 以上員工經手金錢之行業 300 萬 20% 以下員工經手金錢之行業 500 萬 1. 金融業 ( 不包括投資信託公司及保險公司 ): 賠償金額 15%, 但不得低於 NT$300,000 2. 其他行業 : 賠償金額 10%, 但不得低於 NT$50,000 以上基本自負額為保單最低限制, 被保險人得視狀況約定提高自負額, 以降低保費成本負擔
壹 專案說明 : 員工誠實保險 ( 預付小額保險金 ) 專案 (FBI01) 為持續推動員工誠實保證保險 ( 預付小額保險金 ) 業務, 特別設計此專案並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透過簡化報價及出單 流程, 提供各單位同仁使用, 相關內容如下 : * 承保對象 以金融機構 政府機關 公民營企業及人民團體為對象 被保證員工, 應以接受聘僱 受有人事管理約束, 並領受 薪資者 個別員工直接要保暫不接受 * 承保方式 全部員工投保或部分員工投保 由被保險人依實際需求選擇全部員工投保或部分員工投保 並以明細表詳列被保證 員工姓名 職務 * 承保地區 以中華民國 ( 台 澎 金 馬 ) 地區及外派至海外分公司之員工為限 ( 不接受僅就海外分行員工投保 ) * 適用條款 國泰產物員工誠實保證保險 ( 預付小額保險金 ) 國泰產物員工誠實保證保險 ( 預付小額保險金 ) 擴大不誠實行為範圍附加條款 * 適用行業 旅館 餐飲業 行業別 適用行業 攝影 科技業 製造業 批發業 購物中心 超級市場 一般零售業 倉儲業 醫院診所 職業工會 經銷商 代理商 ( 不含汽車租賃 汽車零件商 房屋仲介業 ) * 不適用追溯 追溯日同起保日 * 擴大不誠實行為定義 指被保證員工觸犯強盜 搶奪 竊盜 詐欺 侵占 背信及偽造文書等不法行為 * 自負額 損失之 10%, 至少 3 萬 * 專案費率表 每一被保證員工 之保險金額 每一事故之保險 金額 保險期間內累計 賠償限額 方案一 10~30 人 每人年保費 方案二 31~60 人 每人年保費 方案三 61~100 人 每人年保費 50 萬 100 萬 500 萬 540 元 480 元 360 元 100 萬 200 萬 1000 萬 780 元 540 元 420 元 200 萬 400 萬 2000 萬 1140 元 780 元 540 元 貳 免責聲明 : 1. 承保對象限過去兩年無出險紀錄, 若遇有足以影響對危險估計之情事者, 本公司得保留修改專案之權利 2. 承保對象非適用上述條件, 請洽核保同仁個案討論
* 前言 人事保證保險 為保護企業資產安全, 很多僱主偏好要求員工提供 1~2 位保證人 但保證人多是義務幫忙, 但下場卻要負損害賠償責 任, 社會大眾聞之色變, 要找保證人談何容易 對員工而言沒有人願意作保是最大困擾, 對僱主來說能否獲得實質保障仍是未定之數 身為僱主的您不但造成員工在 尋覓保證人的壓力, 而且花了大把的精力, 自身的權益卻沒有相對的保障 因此投保人事保證保險可為僱主及員工創造雙贏的局面 對僱主而言 : 以最低成本確保員工職務上之行為 ( 包括犯罪行為 ) 所導致的損失能夠獲得填補 承保範圍幾乎等同傳統 人事保證制度, 又無其種種缺點, 可取代人事保證制度 事故發生時, 保險公司有充分財力填補損失, 不必擔心保證 人資力不足, 求償無門的狀況 對員工而言 : 求職時不必覓保, 無須承擔人情壓力 職務錯誤在所難免, 將風險移轉予保險公司, 只要不涉及犯罪行為, 即不會面臨追償的問題 * 承保對象 以公民營企業及人民團體為對象 所有被保證員工, 應以接受聘僱 受有人事管理約束, 並領受薪資者 個別員工直 接要保暫不接受 * 保險標的 被保險人因被保證員工被授與職務之行為, 包含與執行職務相牽連或職務上予以機會之行為所致之損失 * 承保範圍 被保險人之被保證員工於本保險契約所載之 追溯日 後至保險期間屆滿日前因職務上之行為致被保險人受有損失且 被保險人於本保險契約之保險期間內通知本公司, 本公司就超過自負額部分之損失, 依本保險契約之約定對被保險人 負理賠之責 前項所稱 損失 以經法院民事終局判決確定被保證員工因前項之職務上之行為對於被保險人應負之損害賠償金額 ( 但 不包含違約金 ) 為限, 並包含經本公司同意之第一審級訴訟費用 * 承保方式 分全部員工投保或部分員工投保 由被保險人依實際需求選擇全部員工投保或部分員工投保 並以明細表詳列被保證 員工姓名 職務及個別保險金額 * 保險期間 本保險為一年期保單, 故保險期間最長以一年為限 * 投保手續 被保險人須填妥詢問表及要保書, 並提供被保證員工之資料 ( 含員工姓名 身分證字號 經辦工作 投保金額等 ) 必 要時請被保險人提供相關參考資料, 例如 : 內稽內控管理章程 人事制度組織表 會計制度及程序 資產負債表 損 益表等 * 保險費率 本保險相關費率, 請洽總公司及各區部核保人員 * 保險金額 1. 每一保險事故之保險金額 : 被保證員工之保險金額合計數, 但以不超過前五高者之合計金額為限, 惟不得超 過新台幣 2,000 萬 2. 保險期間累計最高賠償限額 : 為每一保險事故之二倍為原則
一般行業 其他行業 限保行業 航空業 經紀人, 代理人 行業別投保限額表 行業別 不動產經紀人 / 汽車經銷商 保險經紀人 / 保險代理人 / 其他經銷商, 代理商 每人投保限額 300 萬 100 萬 200 萬 200 萬 珠寶業, 鐘錶業批發商 / 零售商 200 萬 古董, 藝術品業 百貨公司 旅館, 餐飲業 攝影, 光學, 電腦業 購物中心, 超級市場 倉儲業 限保行業及一般行業以外之公司 行號 製造商 金融業 ( 不包括投資信託公司及保險公司 ) 投資信託公司 現金運送業 汽車相關行業 大樓管理委員會 保全業 電信通訊業 網路科技業 經銷商 運輸業 * 自負額 一般及其他行業 : 賠償金額 10% 200 萬 200 萬 200 萬 300 萬 300 萬 200 萬 300 萬 20% 以上員工經手金錢之行業 300 萬 20% 以下員工經手金錢之行業 500 萬 汽車租賃業 汽車零件商及其他 以上基本自負額為保單最低限制, 被保險人得視狀況約定提高自負額, 以降低保費成本負擔 * 備註 除外不保 : 金融業 ( 不包括投資信託公司及保險公司 ); 金融業不得承保
* 行銷技巧 1. 協助客戶認識風險例如 : (1) 外勤人員因較易經手錢財, 比較會發生監守自盜或侵占公款之情形, 且通常監守自盜等情形不易馬上發現, 容易造成公司重大損失 (2) 除員工監守自盜等犯罪行為外, 員工之工作品質不良 在外闖禍 違反公司規定 不服公司指示擅自離職或提前終止僱傭契約等風險造成公司損失 2. 確認客戶有無實施人事保證制度與投保員工誠實保證保險 3. 說明人事保證制度與員工誠實保證保險之不足 (1) 人事保證制度在法律特別保護保證人以及保證人無資力或脫產之情形下, 無法確保保證人能代負賠償責任 且在目前無人願意作保之情形下, 要求新進員工找一 二位連帶保證人, 亦造成員工沉重的負擔 (2) 員工誠實保證保險只有在員工有竊盜 搶奪 強盜 侵占 詐欺等犯罪行為造成公司損失時, 才會落在承保範圍內, 且為了確定員工犯罪, 貴公司須向地檢署對員工提出刑事告訴, 須等到偵查 第一審 二審 三審等刑事訴訟程序進行完畢, 確定員工犯罪時, 才有理賠之機會 因此, 理賠程序相當耗時費力 4. 提出解決方案 ( 商品介紹 ) 本公司的人事保證保險, 係由本公司擔任員工之保證人, 當員工因職務上行為造成公司損失時, 一旦公司決定對員工訴請損害賠償時, 優點一 : 本公司支付第一審之訴訟費用, 並對判決確定員工負擔之損害賠償責任, 於保險金額範圍內給付保險金 優點二 : 對仍在上訴中之判決金額, 本公司將預付該額度一半之保險金, 待確定判決時, 再作結算 優點三 : 在員工並不是故意要造成公司損失之情形下, 當本公司負賠償責任後, 不會再向員工進行追償 換言之, 員工無須找尋保證人, 責任又轉嫁給由本公司承擔, 實在是一舉數得, 好處多多 可建議客戶選擇全面投保人事保證保險, 亦可針對風險較高之員工 ( 如外務員 ) 投保人事保證保險, 也可以讓新進員工選擇是要自己找保證人, 還是要支付些許保險費省去找保證人之煩惱?
壹 專案說明 人事保證保險專案 (PG01) 為落實推動人事保證保險業務, 特別設計此專案並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透過簡化報價及出單流程, 提供各單位同仁使 用 * 承保對象 以公民營企業及人民團體為對象 所有被保證員工, 應以接受聘僱 受有人事管理約束, 並領受薪資者 個別員工直 接要保暫不接受 * 承保方式 全部員工投保或部分員工投保 由被保險人依實際需求選擇全部員工 並以明細表詳列被保 證員工姓名 職務 * 承保地區 中華民國 ( 台 澎 金 馬 ) 地區及外派至海外分公司之員工為限 ( 不接受僅就海外分行員工投保 ) * 適用行業 旅館 餐飲業 行業別 適用行業 攝影 科技業 製造業 批發業 購物中心 超級市場 一般零售業 倉儲業 醫院診所 職業工會 經銷商 代理商 ( 不含汽車租賃 汽車零件商 房屋仲介業 ) * 不適用追溯 追溯日同起保日 * 自負額 損失之 10%, 至少 5 萬 * 專案費率表 每一被保證 員工之保險 金額 每一事故之 保險金額 保險期間內累 計賠償限額 方案一 10~30 人 每人年保費 方案二 31~60 人 每人年保費 方案三 61~100 人 每人年保費 50 萬 100 萬 500 萬 780 元 720 元 660 元 100 萬 200 萬 1000 萬 1140 元 1020 元 900 元 200 萬 400 萬 2000 萬 1680 元 1500 元 1380 元 貳 免責聲明 : 1. 承保對象限過去兩年無出險紀錄, 若遇有足以影響對危險估計之情事者, 本公司得保留修改專案之權利 2. 承保對象非適用上述條件, 請洽核保同仁個案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