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人身保險業務員資格測驗應試簡章 壹 辦理依據依據 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 第 5 條規定辦理 貳 報名一 報名資格 : ( 一 ) 凡年滿 20 歲 ( 以報名日計算 ), 高中 ( 職 ) 以上學校畢業或同等學歷, 並具中華民國身分證 臺灣地區居留證 外僑永久居留證或大陸地區配偶領有長期居留證件者 ( 二 ) 無違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 7 條規定之情事或受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 13 條 第 19 條撤銷登錄處分已期滿者 註 : 所稱 高中 ( 職 ) 以上學校畢業或同等學歷 係指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 1. 教育行政主管機關認可之高中或高職以上學校畢業者 2. 教育行政主管機關認可之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及格, 持有高中 高職或專科畢業程度及格證明書者 3. 教育行政主管機關認可之大學 獨立學院 三年制或二年制專科學校一年級以上肄業或五年制專科學校四年級以上肄業有證明文件者 4. 教育行政主管機關認可之大學 獨立學院 三年制或二年制專科學校一年級以上或五年制專科學校四年級以上在學學生持有學生證 ( 有蓋註冊章 ) 者 5. 高等或普通檢定考試及格者 二 報名單位 : ( 一 ) 凡各壽險公司之新進業務人員, 應經由各該壽險公司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 ( 以下簡稱壽險公會 ) 報名 ( 二 ) 凡保險代理人公司 保險經紀人公司 兼營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業務之銀行 ( 以下簡稱銀行 ) 之新進業務人員, 應經由中華民國保險代理人商業同業公會或中華民國保險經紀人商業同業公會 ( 以下簡稱所屬公司之商業同業公會 ) 向壽險公會報名 三 報名方式 : ( 一 ) 符合報名資格者應經由壽險公司彙整報名資料統一向壽險公會報名, 未具有中華民國身分證統一編號者應另檢附身分證明文件經由壽險公司向壽險公會報名參加本測驗 ( 二 ) 保險代理人公司 保險經紀人公司或銀行之新進人員符合報名資格者, 應經由其所屬公司之商業同業公會彙整報名資料統一向壽險公會報名, 參加本測驗 ( 三 ) 凡經報名審查符合資格者, 非符本簡章規定之退費標準者不得要求退費或延期測驗 第 1 頁 ( 共 13 頁 )
四 報名日期及測驗日期 : ( 一 ) 壽險公會以每週二為辦理報名基準日, 由各報名單位彙整測驗報名人員資料並按統一格式鍵置電腦檔電腦連線方式向壽險公會報名 ( 二 ) 壽險公會受理各報名單位之報名日期及辦理測驗日期公布於壽險公會網站 測驗登錄園地 ( 網址 :http://www.lia-roc.org.tw), 另各報名單位之報名受理日期請逕洽所屬報名單位查詢 五 報名費收費標準及繳交方式 : 請向報名單位指定承辦人員繳交報名費用, 經壽險公會報名資格審查後報名單位再依通知於規定時間內繳交相關報名費用 ( 一 ) 專業科目 ( 含保險實務及保險法規二單元 ) 為新台幣 400 元整 ( 二 ) 共同科目 ( 金融市場常識與職業道德 ) 為新台幣 250 元整 六 報名審查 : 報名資料經審查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視為報名審查不合格, 壽險公會得逕予刪除其報名資格, 並酌收共同科目報名處理費用每人新台幣 100 元, 專業科目報名處理費用每人新台幣 150 元 ( 一 ) 報名時年齡未滿 20 歲 ( 二 ) 學歷在高中 ( 職 ) 或同等學歷以下畢業者 ( 三 ) 無持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 台灣地區居留證 外僑永久居留證或大陸配偶領有長期居留證件者 ( 四 ) 重複報名當次測驗者 ( 五 ) 人身保險業務員資格測驗合格者 ( 六 ) 曾辦理人身保險業務員登錄且登錄類別為第 2 3 4 類者 ( 七 ) 已報名前次測驗, 但於該次測驗成績公布前再報名者 ( 八 ) 以往參加本測驗有違反測驗試場規則, 受處分而未屆滿者 ( 九 ) 受撤銷登錄處分而尚未期滿者 ( 十 ) 報名單位檢送之報名資料錯誤 遺漏或不符規定者 七 身心障礙人員參加本測驗之處理方式 : ( 一 ) 報名報名時報名單位應檢附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之影本事先向壽險公會申請, 經壽險公會審查通過者, 即可參加資格測驗 ; 事後恕不受理辦理相關事宜 ( 二 ) 測驗試場由壽險公會於測驗地點另設特殊試場, 報名單位應依 人身保險業務員資格測驗入場通知 所列之時間 地點於測驗當日派員協助各該身心障礙人員到指定之特殊試場應試 ( 三 ) 測驗方式 第 2 頁 ( 共 13 頁 )
1. 全盲 : 參加測驗人員自備點字筆以點字紙填答, 點字紙由壽險公會提供並派報念人員報念試題, 每一試題 2 次, 測驗時間相同, 但如測驗時間終了試題尚未報念完畢, 以報念全部試題結束為準 2. 肢體障礙 : 以延長測驗時間辦理 ( 測驗時間為 60 分鐘者延長 10 分鐘,80 分鐘者延長 20 分鐘 ) 3. 視覺障礙 : 由報名參加測驗人員從 1. 或 2. 中, 申請一項辦理 4. 另考量腦性麻痺患者 多重障礙者等之特殊狀況, 得經由所屬報名單位於報名時來函以個案申請方式辦理人工閱卷 八 申請退費 : 測驗參加人員若因臨時重大傷病 收到國家徵召令 測驗當日遇 3 親等內喪事等因素無法參加測驗時, 得由參加人員儘速出具相關證明文件 ( 如醫院診斷證明 訃文 點召令 入伍令等 ) 交由報名單位統一發函向壽險公會辦理退費重新報名 九 報名費優惠措施 : 壽險公會為對低收入戶家庭 身心障礙人士及原住民等社會弱勢族群給予報名費優惠, 若有參加測驗人員符合優惠對象者, 得填妥 人身保險業務員資格測驗報名費優惠申請書 及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交由報名單位彙整向壽險公會申請報名費優惠 叁 測驗科目 命題及合格標準一 專業科目 : 包括 保險實務 及 保險法規 2 科, 由人身保險業務員資格測驗登錄管理委員會 ( 以下簡稱委員會 ) 以下列方式命題之 ( 一 ) 命題範圍以委員會審訂之 人身保險業務員資格測驗統一教材 各險保單示範條款 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 保險法規及保險學理為主 ( 二 ) 試題以委員會審議通過之題庫並以電腦隨機抽取方式為之 二 共同科目 : 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 ( 以下簡稱證基會 ) 上網公告之 金融市場常識與職業道德 題庫命題之 ( 一 ) 命題範圍包括金融市場常識及金融市場從業人員職業道德兩大部分 ( 二 ) 金融市場常識包括證券 期貨 銀行 信託 貨幣市場及保險等各領域之基本知識 ( 三 ) 試題由證基會以 金融市場常識與職業道德 題庫中隨機方式產出 三 本測驗之試題及答案, 因每次測驗試題因採建置之題庫以電腦隨機抽取方式重複使用, 故不對外公布試題及答案 第 3 頁 ( 共 13 頁 )
四 合格標準 : 專業科目 :2 科應合計 140 分以上, 任何 1 科不得低於 60 分始為合格 共同科目 : 以 70 分 ( 含 ) 以上為合格, 成績可保留 5 年 肆 測驗方式及題型 一 採筆試以畫卡方式作答 二 專業科目分為保險實務及保險法規 2 科, 保險實務 50 題 ( 每題 2 分, 測驗時間 60 分鐘 ), 保險法規 100 題 ( 每題 1 分, 測驗時間 80 分鐘 ), 全部以單一選題方式為之, 不得單科參加測驗 三 共同科目為 金融市場常識與職業道德 1 科, 以 100 題採單一選擇題 ( 每題 1 分, 測驗時間 60 分鐘 ), 可以單科方式參加測驗 伍 測驗科目及場次 一 台北 新竹 台中 嘉義 台南 高雄 澎湖及金門等地區 : 場次時間科目 08:30~09:50 保險法規 1 10:00~11:00 保險實務 2 11:10~12:10 金融市場常識與職業道德 13:30~14:50 保險法規 3 15:00~16:00 保險實務 4 16:10~17:10 金融市場常識與職業道德 二 花蓮 台東及宜蘭地區 : 場次時間科目 13:30~14:50 保險法規 1 15:00~16:00 保險實務 2 16:10~17:10 金融市場常識與職業道德 08:30~09:50 保險法規 3 10:00~11:00 保險實務 4 11:10~12:10 金融市場常識與職業道德 陸 資格測驗入場通知一 各報名單位於報名當週星期四以連線方式接收參加人員之測驗入場通知電腦檔, 並印製 人身保險業務員資格測驗入場通知 以通知各參加人員於次週星期六或週日 ( 加開 ) 參加本測驗 二 參加人員接獲所屬報名單位印製之入場通知時, 請先查核各項資料是否正確, 若有所疑義, 請速洽所屬報名單位查明統一處理 另若基本資料因報名單位鍵置錯誤時, 其更正方式如下 : ( 一 ) 參加人員於測驗日前, 由所屬報名單位檢具 人身保險業務員資格測驗參加人 第 4 頁 ( 共 13 頁 )
員基本資料更正申請書 ( 一 ) 附有關證件向壽險公會辦理更正 ( 二 ) 參加人員於測驗當日, 向監考人員索取並填具 人身保險業務員資格測驗參加人員基本資料更正申請書 ( 二 ), 經監考人員核對身分證簽章後, 向各該考區主考人員申請覆核簽章, 交主考人員向壽險公會辦理更正 參加人員除姓名鍵置錯誤得申請更正外, 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出生日期兩項僅有一項因鍵檔錯誤者, 得准予更正, 若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出生日期兩項皆錯誤者, 應以非所屬報名單位報名參加者論, 當次成績以 0 分計 三 測驗完畢後請妥善保存入場通知, 以便日後申請自費成績複查時檢附 柒 參加人員應注意事項一 填答須知 ( 一 ) 試卷及答案卷之 試卷編號 應相同, 參加測驗人員作答前, 請先檢查試卷及答案卷右上角 試卷編號 是否相同? 若有不同, 請立即向監考人員反應, 以免影響測驗成績 ( 二 ) 參加測驗人員作答時, 應先以原子筆或藍 黑色鋼筆填寫並塗記 入場編號 及 姓名 入場編號填寫與塗記不符, 或未依規定填記者以 0 分計 範例 : 假設考生 : 王大同, 入場編號為 12345678, 應填寫並塗記如下 : 入場編號 1 2 3 4 5 6 7 8 請依 入場通知 上自己的入場編號確實填入 請依自己的入場編號確實塗記 姓名王大同 填寫自己的姓名 ( 三 ) 參加測驗人員限以 2B 鉛筆 原子筆或藍 黑色鋼筆作答, 並依規定塗記清楚 如有塗改應擦拭乾淨, 再重新作答, 以免影響測驗成績 ( 四 ) 答案卷係採光學閱讀機判讀, 參加測驗人員入場編號與作答塗記不清楚或塗改污損, 致閱讀機無法判讀者, 以缺考或 0 分計 ( 五 ) 答案卷除姓名填寫 入場編號填寫 塗記與作答塗記外, 書寫任何文字符號或折疊污損者, 以缺考計 ( 六 ) 繳卷時, 試卷與答案卷應一併繳回, 並請監考人員在各報名單位列印之書面通知上簽章 二 試場規則 ( 一 ) 專業科目 : 1. 測驗時間 : 保險實務 60 分鐘, 保險法規 80 分鐘 2. 參加測驗人員憑身分證件 ( 限用中華民國身分證 中華民國駕駛執照 附有相片之健保 IC 卡 臺灣地區居留證 外僑永久居留證或大陸地區配偶領有長 第 5 頁 ( 共 13 頁 )
期居留證件 ) 入場, 無身分證件者以缺考計 ; 未攜帶報名單位列印之書面通知者, 得於應試時, 由監考人員提供相關資料後參加測驗 3. 測驗開始後, 專業科目未滿 20 分鐘 共同科目未滿 30 分鐘不准出場, 超過 15 分鐘仍未入場者均以缺考計 4. 參加測驗人員應依各報名單位列印之入場通知上所載之場次及試場座號對號入座, 否則均以缺考計 5. 禁止攜帶參加測驗證件 文具以外之物品進入試場, 不得使用電子計算機, 否則以違規論 6. 測驗進行時, 參加測驗人員禁止有左顧右盼 使用電子通訊設備 交談等企圖舞弊之情事, 電子通訊設備 ( 含行動電話 任何能發出聲響及具計時或鬧鈴功能之電子設備產品 ) 應關閉電源, 否則以違規論 試場內不得飲食, 若經監考人員制止後仍再犯者請其立即離場並收回試卷及答案卷 7. 答案卷應依試卷規定填寫及塗記, 答案卷上並不得出現任何與作答無關之註記, 否則以缺考計 不得抄錄試題攜出試場, 否則扣除該科成績 20 分, 若經監考人員制止後仍再犯者, 以違規論 意圖或已將試卷 答案卷攜出試場, 以違規論 8. 參加測驗人員應在測驗規定時間內結束作答 繳交試卷及答案卡, 違反規定者依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 (1) 測驗結束鈴聲響畢後, 仍繼續作答者扣除該科成績 20 分 (2) 經監考人員制止後仍繼續作答者, 以違規論 9. 繳卷時, 試卷及答案卷均應繳回, 並請監考人員核對該參加測驗人員之入場通知並簽章, 未帶書面通知者, 得向監考人員索取相關資料並經監考人員簽章 10. 參加測驗人員如有疑問 ( 如試卷號碼與答案卷號碼不同 入場通知內容有誤 試題印刷不清等情形 ), 應舉手表示, 待監考人員近身時方可提出 ( 二 ) 共同科目 : 1. 測驗時間 : 金融市場常識與職業道德 60 分鐘 2. 參加測驗人員憑身分證件 ( 限用中華民國身分證 中華民國駕駛執照 附有相片之健保 IC 卡 臺灣地區居留證 外僑永久居留證或大陸配偶領有之長期居留證件 ) 入場, 無身分證件者以缺考計 ; 未攜帶報名單位列印之入場通知者, 得於應試時, 由監考人員提供相關資料後參加測驗 3. 參加測驗人員應於測驗預備鈴響時依座號入座, 若遲到超過 15 分鐘者, 不准進入考場, 測驗開始 30 分鐘內不准離場 4. 參加測驗人員應依各報名單位列印之入場通知上所載之場次及試場座號對號入座, 否則均以缺考計 5. 禁止攜帶參加測驗證件 文具以外之物品進入試場, 不得使用電子計算機, 否則以違規論 6. 測驗進行時, 參加測驗人員禁止有左顧右盼 使用電子通訊設備 交談等企 第 6 頁 ( 共 13 頁 )
圖舞弊之情事, 電子通訊設備 ( 含行動電話 任何能發出聲響及具計時或鬧鈴功能之電子設備產品 ) 應關閉電源, 否則以違規論 試場內不得飲食, 若經監考人員制止後仍再犯者請其立即離場並收回試卷及答案卷 7. 答案卷應依試卷規定填寫及塗記, 答案卷上並不得出現任何與作答無關之註記, 否則以缺考計 不得抄錄試題攜出試場, 否則以違規論 意圖或已將試卷 答案卷攜出試場, 以違規論 8. 參加測驗人員應在測驗規定時間內結束作答 繳交試卷及答案卡, 測驗結束鈴聲響畢後, 仍繼續作答者 ; 或經監考人員制止後仍繼續作答者不繳交試卷及答案卡者, 以違規論 9. 繳卷時, 試卷及答案卷均應繳回, 並請監考人員核對該參加測驗人員之入場通知並簽章 ; 未帶書面通知者, 得向監考人員索取相關資料並經監考人員簽章 10. 參加測驗人員如有疑問 ( 如試卷號碼與答案卷號碼不同 入場通知內容有誤 試題印刷不清等情形 ), 應舉手表示, 待監考人員近身時方可提出 11. 參加測驗人員違反規定者一律不予計分 12. 試題已公告讓應試人員免費下載, 故各測驗單位將不另行公布解答 三 違規處理辦法 ( 一 ) 參加測驗人員應遵守試場規則, 如有違規者以 0 分計算該次測驗成績 ; 若未將試卷或答案卷繳回 意圖或已將試卷 答案卷攜出試場者, 除該次測驗成績以 0 分計算, 並停止該員 3 個月內報名測驗之權利 ( 二 ) 測驗進行時, 參加測驗人員如有舞弊行為, 經監考人員註記, 該次測驗成績以 0 分計算, 並停止該員 3 個月內報名測驗之權利 ( 三 ) 測驗進行時, 試場內 外如有協助舞弊 干擾測驗之人, 其係已通過測驗者, 取消其測驗資格 ; 已登錄之業務員所屬公司應依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 19 條第 1 項第 16 款予以處分 ( 四 ) 監考人員如發現有非參加測驗人員代考者, 經註記除取消原參加測驗人員該次測驗資格外, 並停止其 3 年內報名測驗之權利 代考人經查獲者, 依下列規定處理 : 1. 未通過測驗者, 停止其 3 年內報名測驗之權利 2. 已通過測驗者, 除取消其測驗合格資格外, 並停止其 3 年內報名測驗之權利 3. 登錄業務員所屬公司應依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 19 條第 1 項第 16 款予以處分 4. 註銷 停止招攬行為 撤銷登錄之業務員 3 年內不予登錄 ( 五 ) 如有恐嚇 脅迫或傷害主考人 監考人員或有關試務人員者, 不得辦理登錄, 其已登錄者所屬公司應依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 19 條第 1 項第 16 款予以處分, 並得報警依法處理 ( 六 ) 有關違規紀錄經函請各該所屬報名單位處理後, 所屬報名單位應通知其本人並將其處理情形函報壽險公會 第 7 頁 ( 共 13 頁 )
捌 測驗成績公布壽險公會於測驗後 5 個工作天內完成閱卷作業並於測驗次週星期五供各報名單位連線下載該次測驗成績電腦檔, 並轉知各參加人員測驗結果 另於壽險公會網站 測驗登錄查詢 專區 ( 網址 :http://www.lia-roc.org.tw) 提供參加人員查詢該次測驗結果 ( 僅限當次測驗成績查詢 ) 及測驗合格證號 玖 合格證書製發與補發證明書一 壽險公會於每次成績公布同時印製 人身保險業務員資格測驗合格證書 或 金融市場常識與職業道德測驗成績合格證明, 並通知各報名單位承辦人員到會具領, 轉交各測驗合格人員 二 當 人身保險業務員資格測驗合格證書 或 金融市場常識與職業道德測驗成績合格證明 遺失須申請補發時, 申請人若為登錄業務員應經其所屬公司 ( 登錄單位 ) 向壽險公會申請補發 ; 申請人若為測驗合格人員或目前為註銷登錄業務員 ( 以下簡稱非登錄中業務員 ) 得以個人名義自費向壽險公會申請補發 壽險公會將以證明書方式補發 ; 辦理證明書補發時須繳交手續費 300 元 三 非登錄中業務員個人向壽險公會申請補發時, 應以 補發各種測驗合格證明書申請表 ( 個人申請用 ) ( 如附件 1) 並檢附個人身分證明文件及第二證件影本 ( 健保卡 駕照或中華民國護照 ) 及匯款單影本, 以掛號函郵寄壽險公會辦理 拾 成績複查一 於測驗成績公布後, 對該成績有疑慮者, 可依 人身保險業務員資格測驗參加人員自費申請複查作業辦法 於指定時間內均得個別以自費方式申請複查 ; 複查費每科以新台幣 200 元計 ( 專業科目 : 保險法規及保險實務, 分別各以 1 科目計收 ) 二 申請方式 : ( 一 ) 一律採通訊複查, 壽險公會於複查後以書面函覆 ( 二 ) 於該次測驗成績公布日後, 二週內應以掛號郵寄 ( 以掛號郵戳為準 ), 逾期者以 申請逾期 查覆 ( 三 ) 申請人於複查時, 應確實填寫 人身保險業務員資格測驗個別自費申請成績複查申請書 ( 如附件 2) 並檢附參加測驗時之入場通知正本 身分證影本及郵政劃撥收據影本 ( 劃撥戶名 : 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 劃撥帳號 :19744143), 以掛號函郵寄壽險公會 ( 並請於信函中註明連絡電話及通訊地址 ) ( 四 ) 壽險公會接獲申請人於得申請限期內之申請文件, 先核對申請人之基本資料, 確定是否為本人, 若申請人提供之資料與答案卷上塗填不符且無法判定為參加人員者 ( 含入場編號及 ( 或 ) 姓名誤塗 ( 寫 ) 範例編號及姓名者 ), 以 非本人申請 查覆 ( 五 ) 未按規定檢附申請複查相關文件者, 以 申請資料不符 查覆 ( 六 ) 符合複查資格者, 係由光學閱讀機重新閱卷再核算成績, 不得要求人工閱卷 閱覽 複印答案卡或其他有關資料 第 8 頁 ( 共 13 頁 )
三 申請人於壽險公會複查結果尚未回復前不得再報名參加測驗, 惟若再報名參加測驗且成績合格時, 若申請人複查結果亦為合格者, 則其複查當次之測驗合格證號及證書即予取消且不退費 ; 壽險公會僅保留最近乙次之測驗合格證號 拾壹 因應重大偶發事件之緊急應變處理措施 ( 金管會保險局 102 年 2 月 19 日保局 ( 壽 ) 字第 10202003590 號書函洽悉 ) 一 為因應人身保險業務員資格測驗及金融市場常識與職業道德測驗, 於測驗日前 測驗日及測驗日後發生嚴重影響測驗進行之重大偶發事件, 特訂定本措施 二 本處理措施所稱之重大偶發事件, 包括 : ( 一 ) 颱風 水災 地震或其他重大天然災害 ( 二 ) 法定傳染病流行疫情或其他重大疫情 ( 三 ) 空襲 火災等其他重大事故 ( 四 ) 其他不可抗力之緊急狀況 三 為因應重大偶發事件之處理, 請各測驗報名單位於單位內部先成立測驗重大偶發事件聯絡網並設有緊急總聯絡人, 各報名單位應將緊急總聯絡人通報壽險公會, 由壽險公會建置緊急聯絡名冊, 俾便發生重大偶發事件時由壽險公會通知緊急總聯絡人, 透過聯絡網負責通知該次受影響之全部參加測驗人員, 為便於各報名單位確實轉知各該次參加測驗人員, 請各參加測驗人員於參加測驗日前應儘量確保聯絡方式之暢通 四 因應重大偶發事件處理原則如下 : ( 一 ) 測驗日前 : 1. 測驗日前經測驗考區所在地縣市政府宣布測驗日因颱風等天然災害停止上班, 則該考區測驗取消且該考區之測驗參加人員報名費採退費方式辦理 該訊息並將於壽險公會網站及各該受影響測驗考區揭示 2. 聯絡人員於測驗日前經檢測, 發現測驗場地因設施異常無法使用, 應立即通知壽險公會承辦組, 由壽險公會通報當次輪職之總 ( 副總 ) 主考決定當次測驗是否舉辦, 一經決定不舉辦測驗則由壽險公會通知當日輪職主考及該次報名單位之緊急總聯絡人, 並由該次報名單位緊急總聯絡人負責轉知各該單位報名受影響之參加測驗人員 3. 若經聯絡人員發現測驗場所有異常無法於測驗日使用時, 該次測驗之處理方式為順延至下週於同一時間同一場所辦理, 惟若下週同一場所另有原排定之測驗, 則由壽險公會另函通知各報名單位變更測驗場所 ; 若該次順延致參加測驗人員無法參加者, 則透過報名單位統一向壽險公會申請參加測驗類別辦理退費或另擇期參加測驗 ( 二 ) 測驗日 : 1. 測驗日適逢颱風等天然災害, 若測驗考區所在地縣市政府宣布停止上班, 則該考區測驗取消且該考區之測驗參加人員報名費採退費方式辦理 該訊息 第 9 頁 ( 共 13 頁 )
並將於壽險公會網站及各該受影響測驗考區揭示 2. 聯絡人員應於原排定之測驗舉辦時間內到場處理相關事務, 並告知到場之參加測驗人員得參加測驗之日期, 並於試場入口張貼壽險公會公告 3. 聯絡人員於測驗當日發現測驗場地設施異常之重大偶發事件, 若發現時當日之測驗尚未舉辦或已進行中時, 由聯絡人員判斷試場狀況向當日輪職主考報告, 經 20 分鐘後仍無法排除緊急狀況, 由當日輪職主考與輪職之總 ( 副總 ) 主考討論決定是否繼續舉行測驗, 一經宣布不舉辦則當日未舉行完畢之測驗一併停止辦理, 其處理方式依前款第 3 目之規定辦理, 不舉辦之訊息並由聯絡人員通知壽險公會承辦組 4. 測驗進行中如遇重大偶發事件, 由聯絡人員判斷場地之狀況後報告當日輪職主考, 經 20 分鐘後若事故仍無法排除, 由當日輪職主考決定是否繼續舉辦測驗, 如決定不舉辦則當天嗣後之場次一併停止辦理 5. 測驗進行中, 如該場次試題已發出後發生重大偶發事件者, 試卷應立即全部收回並經 20 分鐘後, 並採取下列方式處理 : (1) 測驗科目為單一科目者 : 該科成績由壽險公會於閱卷後透過各該報名單位通知參加測驗人員, 由其自行決定成績保留與否, 參加者如決定不保留成績者, 則安排於本測驗日之下週同時間測驗, 若無法參加則以退費方式辦理 (2) 測驗科目為二科者 : 該科成績由壽險公會於閱卷後透過各該報名單位通知參加測驗人員, 由其自行決定成績保留與否, 如決定不保留成績者則安排於本測驗日之下週測驗, 若無法參加則由該參加測驗人員於壽險公會排定之測驗日期中擇期參加 於重大偶發事件發生前已完成之測驗科目成績僅得保留, 不得再參加測驗, 未測驗之科目延至下一週測驗, 若無法參加者再於壽險公會排定之測驗日期中擇期參加 ( 三 ) 測驗日後 : 測驗當週已參加測驗人員之答案卷送壽險公會承辦組前遭毀損 遺失或其他重大偶發事件影響之處理原則 : 1. 測驗日時請監考人員除依規定將各試場之到 缺考情形紀錄於答案卷套考場紀錄外, 另於試場座次對照表標示上開情形, 並由各地區連絡人員於每場次測驗結束後, 傳真試場座次對照表至壽險公會並保留 1 份備查 2. 為不影響測驗參加人員之權益, 該科到考之測驗參加人員一律以 70 分計 ( 視同測驗合格 ); 惟若測驗參加人員不同意上開分數者, 得由各該次測驗報名單位事先通知壽險公會, 以不收取費用方式另行安排重新測驗 五 發生重大偶發事件之參加測驗人員延期測驗之通知及成績公布之處理 : ( 一 ) 壽險公會於測驗日後之週一立即發函通知當次受影響之報名單位, 該延期測驗相關辦理方式 ( 延期測驗或退費等 ), 由各該次測驗報名單位轉知各參加測驗人員 第 10 頁 ( 共 13 頁 )
( 二 ) 除測驗進行中發生重大偶發事件者外, 測驗日發生重大偶發事件參加測驗人員之 人身保險業務員資格測驗及金融市場常識與職業道德測驗之成績公布同其參加 延期測驗日當次成績公布時間 第 11 頁 ( 共 13 頁 )
附件 1 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補發各種測驗合格證明 ( 書 ) 申請表 ( 個人申請用 ) 一 申請項目 : 請依申請項目勾選 ( 僅適用目前未登錄者 ) 1. 資格測驗 ( 人身保險業務員資格測驗 台北市保險公會專門 ( 一般 ) 課程測驗 ) 2. 金融市場常識與職業道德測驗 3. 銷售外幣收付非投資型保險商品測驗 4. 中級專業課程測驗 5. 保險與財務規劃訓練課程 種子講師 一般班 二 個人基本資料 : 1. 姓名 : 2. 出生日期 : 民國年月日 3. 身分證 ( 居留證 ) 字號 : 4. 聯絡電話或手機 : 5. 合格證明寄送地址 : 三 確認下列資料是否備齊 ( 請逐一檢核 ): 申請表 ( 本表 ) ; 附個人身分證明文件及第二證件影本 ( 健保卡 駕照或中華民國護照 ) 證明書每份新台幣 300 元 ( 含掛號郵資 )( 若申請多份以上請合併計算匯款 ) 匯款單影本 ( 劃撥戶名 : 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劃撥帳號 :19744143 並將該郵政劃撥收據影本裝訂於本申請書後端 ; 未附郵政劃撥收據影本者, 本會不予受理且申請文件不予退還 ) 註 :1. 申請表填寫內容或檢附文件經查證有不實情形, 申請人應自負相關之法律責任 ; 申請者經查無合格紀錄本會將不補發證明 ( 書 ) 亦不退還申請文件及費用 2. 除有需補件或進一步查證之情形外, 申請件自本會收件日起算七個工作日 ( 不含往返寄送時間 ) 內處理完畢後回復 ; 本補發證明書不做基本資料 ( 姓名 出生年月日 身分證字號 ) 變更 3. 本人同意將此申請相關資料供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 依 個人資料保護法 相關規定, 為蒐集 電腦處理及利用之用, 並得查詢或請求閱覽, 請求製給複製本 補充或更正 停止蒐集 停止處理或停止利用及刪除 申請人 : ( 親簽蓋章 ) 申請日期 : 民國年月日 證 件黏貼處 身分證或居留證正面影本黏貼處 第二證件正面影本黏貼處 第 12 頁 ( 共 13 頁 )
附件 2 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人身保險業務員資格測驗個別自費申請成績複查申請書 本表適用於民國 96 年 1 月 1 日以後, 由參加本會測驗人員個別自費申請複查 一 參加測驗人員基本資料 ( 請申請人確實以正楷填寫 ) 1. 測驗日期 : 民國 年 月 日 2. 入場編號 : 3. 姓名 : 4. 通信地址 : 5. 連絡電話 : 6. 出生日期 : 民國 年 月 日 7. 身分證統一編號 ( 臺灣地區居留證統一編號 外僑永久居留證號或大陸地區配偶領有長期居留 證統一編號 ): 二 申請複查科目 ( 每一科目複查費用新台幣 200 元 ) ( 劃撥戶名 : 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劃撥帳號 :19744143) 原成績 ( 請勾選 ) 金融市場常識與職業道德 缺考 有分數分 保險法規 缺考 有分數分 保險實務 缺考 有分數分三 應檢附文件 ( 請將下列文件裝訂於本申請書後端 ) 1. 入場通知正本 ( 測驗當日經監考人員簽章之入場通知 );2. 身分證影本 ;3. 郵政劃撥收據影本 ( 申請時請先檢視相關證件是否齊全再匯款 ) 四 我已詳閱 人身保險業務員資格測驗參加人員自費申請複查作業辦法 相關規定, 並將上述資料提供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作為資格測驗複查成績用 本人同意將此成績複查申請相關資料供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 依 個人資料保護法 相關規定, 為蒐集 電腦處理及利用之用, 並得查詢或請求閱覽, 請求製給複製本 補充或更正 停止蒐集 停止處理或停止利用及刪除 申請人 : ( 簽名或蓋章 ) ----------------------------------------------------------------------------------- 人身保險業務員資格測驗個別自費申請成績複查結果一 參加測驗人員資料 ( 請申請人確實填寫 ) 1. 測驗日期 : 民國 年 月 日 2. 入場編號 : 3. 姓名 : 二 複查結果 ( 由公會填寫 ) 1. 申請期限逾期 ( 該次複查期限為民國 年 月 日 ) 2. 申請資料不符 ( 未檢附 : 1. 入場通知正本 ; 2. 身分證影本 ; 3. 郵政劃撥收據影本 ) 3. 非本人申請 4. 複查成績 金融市場常識與職業道德分數分其他 : 保險法規分數分其他 : 保險實務分數分其他 : 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敬啟 第 13 頁 ( 共 13 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