逢甲大學學則 97 年 06 月 24 日奉校長核定教育部 97 年 07 月 24 日台高 ( 二 ) 字第 0970142235 號函同意備查 97 年 12 月 31 日校務會議修訂 98 年 01 月 11 日奉校長核定教育部 98 年 02 月 06 日台高 ( 二 ) 字第 0980017661 號函同意備查 98 年 06 月 10 日校務會議修訂 98 年 06 月 23 日奉校長核定教育部 98 年 07 月 28 日台高 ( 二 ) 字第 0980126436 號函同意備查 99 年 01 月 22 日教務會議修訂 99 年 02 月 03 日行政會議修訂 99 年 03 月 24 日校務會議修訂 99 年 06 月 09 日校務會議修訂 99 年 06 月 20 日奉校長核定教育部 99 年 07 月 05 日台高 ( 二 ) 字第 0990107993 號函同意備查 99 年 10 月 22 日教務會議修訂 99 年 11 月 10 日行政會議修訂 100 年 01 月 05 日校務會議修訂 100 年 01 月 07 日奉校長核定教育部 100 年 02 月 08 日臺高 ( 二 ) 字第 1000016124 號函同意備查 100 年 04 月 14 日教務會議修訂 100 年 04 月 15 日行政會議修訂 100 年 04 月 20 日校務會議修訂 100 年 04 月 28 日奉校長核定教育部 100 年 05 月 11 日臺高 ( 二 ) 字第 1000076013 號函同意備查 101 年 01 月 04 日校務會議修訂 101 年 01 月 17 日奉校長核定教育部 101 年 02 月 08 日臺高 ( 二 ) 字第 1010019695 號函同意備查 103 年 10 月 31 日教務會議修訂 103 年 11 月 12 日行政會議修訂 104 年 1 月 7 日校務會議修訂 104 年 2 月 2 日奉校長核定教育部 104 年 3 月 6 日臺教高 ( 二 ) 字第 1040019412 同意備查 第一章 總則 第 一 條 本學則依據大學法及其施行細則 相關教育法規暨本校實際需要訂定 第 二 條 學生入學 休學 保留入學資格 復學 退學 轉學 轉系 ( 所 ) 組 考試 畢業及其他有關學生學籍事宜, 均依本學則辦理 第 三 條 本校於每學年公開招考修讀學士 碩士及博士學位一年級新生, 各項招生簡章及辦法另訂之, 招生辦法報教育部核定後實施 第 四 條 本校依據法令規定, 得酌收外國學生 海外僑生 大陸地區學生 雙聯學制學生及其他身分之學生 第 五 條 各學系修讀學士學位學生有缺額時, 得依規定招收轉學生, 各項招生簡章及辦法另訂之, 招生辦法報教育部核定後實施 第二章入學 1
第 六 條 學生入學類別與資格如下 : 一 學士班及進修學士班 : 凡於國內外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中 ( 職 ) 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力者, 依 本校招生辦法及簡章, 經公開招考錄取者, 得入學修讀學士學位 報考學士後第二專長學士學位學程資格, 須具國內經教育部立案之大學 獨立學 院畢業, 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 取得學士以上學位 者, 並無同等學力之適用 男性須已服畢兵役或無兵役義務 二 碩士班及碩士在職專班 : 凡於國內經教育部立案之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 取得學士學位或符合教育部採認 規定之國外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 取得學士學位, 或具有同等學力者, 依本校招 生辦法及簡章, 經公開招考錄取者, 得入學修讀碩士學位 三 博士班 : 凡於國內經教育部立案之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 取得碩士學位或符合教育部採認 規定之國外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 取得碩士學位, 或具有同等學力者, 依本校招 生辦法及簡章, 經公開招考錄取者, 得入學修讀博士學位 本校碩士班研究生在校修業滿一學年, 得依本校 碩士班研究生申請逕修讀博士 學位作業施行準則 審核通過者, 得申請逕修讀博士學位 第 七 條 學生入學及轉學考試試卷相關資料之保存時間為一年 第三章繳費 註冊及選課 第 八 條 凡經錄取本校之新生 轉學生及雙聯學制學生, 均須依規定日期親自來校辦理入學手續 如因重病或重大事故, 應事前請准延緩繳費註冊 未經准假或超過准假期間而未繳費註冊者, 即撤銷其入學資格 前項學生辦理入學手續時, 須繳交畢業證書或其他規定之必要文件方得入學 如因其他事故有正當理由經本校核准緩繳者, 得先行入學, 並於規定期間補繳 逾期不補繳者, 即撤銷其入學資格 第 九 條 新生因重病 懷孕 分娩 育嬰或重大事故不能於該學期開學時入學者, 得申請保留入學資格, 暫緩入學, 惟以一年為限 申請保留入學資格之新生, 應於規定註冊日期前, 繳交因重病住院或必要之證明文件, 以書面向註冊課務組申請 經核准保留入學資格之新生毋須繳納任何費用 因依兵役法規定徵召入營服役者, 得申請延長保留入學資格至服役期滿, 檢具退伍證明申請入學 第 十 條 學生註冊及選課規定如下 : 一 註冊 : 學生每學期開學時, 需按照本校年度行事曆規定日期註冊繳費 二 選課 : 學生應按照教務處每學期公布之課程表 選課行事曆, 依逢甲大學學生選 課施行準則之規定及相關注意事項辦理選課, 該施行準則另訂之 第十一條 本校學生於每學期開學時, 須按照本校行事曆規定, 於繳交學雜費截止日前繳交應繳費用 學生於前學期欠繳費用者, 其所欠繳之費用, 併入新學期應繳費用, 並依前項繳交 學生因故無法於規定期限內繳費註冊且未提出申請緩繳者, 除應繳交學雜費之 2
外, 應依 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收取辦法 等學雜費繳交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 第十三條 學生申請校際選課, 依逢甲大學校際選課辦法辦理, 該辦法另訂, 並報教育部備查 本校每學年度暑假期間, 得依逢甲大學暑期開班授課施行準則辦理暑修事宜, 該施行準則另訂, 並報教育部備查 第四章 修業期限及應修學分 第十四條 各學系修讀學士學位應屆畢業生缺修學分, 須於延長修業期限之第二學期重修或 補修者, 第一學期得免予註冊, 辦理休學 註冊者至少應選修一個科目 第十五條學生修讀學位修業期限如下 : 一 修讀學士學位者, 除學士後第二專長學士學位學程不得少於一年 建築學系為五年外, 其餘學系均為四年 各學系招收大學畢 ( 肄 ) 業生入學者, 其修業期限不得少於一年 ; 招收專科學校畢業生入學者, 其修業期限不得少於二年 修讀學士學位學生在規定修業期限內, 未能修滿該學系應修學分者, 得延長修業期限, 以二年為限 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或各直轄市 縣或市政府之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鑑定為身心障礙安置就學者, 視為身心障礙學生, 其修業期限得延長至多四年 降級轉系者, 其在二學系重複修習之期限, 不列入轉入學系之最高修業期限併計 選定雙主修學生於延長修業期限二年後, 已修畢本系應修科目學分, 而未修畢另一主修學系應修科目學分者, 得申請再延長修業期限一年 二 修讀碩士學位之修業期限為一至四年 三 修讀博士學位之修業期限為二至七年 四 學生因懷孕或哺育 3 歲以下幼兒期間得申請延長修業年限, 至分娩或幼兒滿 3 足歲 五 在職進修研究生未在規定修業期限修滿應修課程或未完成學位論文者, 得再延長修業期限一年 惟以一般生入學經申請轉為在職研究生者, 不得延長修業期限 六 前二 三款在職進修研究生, 如曾先在校修習學分, 經抵免學分後得酌予縮短修業期限, 但碩士班至少須在校修業一年, 博士班至少須在校修業二年 第十六條學生畢業應修學分數 : 一 學士班及進修學士班四年制畢業應修學分數為一二八至一三四學分, 五年制為一五 0 至一五六學分, 其中含校共同課程二十八學分及日間學制學士生修習非本系至少九學分, 由各系在此範圍內自訂之 學士後第二專長學士學位學程依教育部規定辦理之 畢業年級相當於國內高級中等學校二年級之國外或香港澳門地區同級同類學校畢業生, 以同等學力入學後, 應在規定之修業期限內增加其應修之畢業學分數十六學分 二 碩士班及碩士在職專班畢業應修學分數為二十四至四十五學分 ; 博士班畢業應修學分數為十八至四十五學分 逕行修讀博士學位研究生, 至少應修習含博士班課 3
程十八學分在內之三十至四十五學分 ; 由各系 ( 所 ) 在此範圍內自訂之 論文不計入畢業應修學分 惟特殊情況經系 ( 所 ) 院課程委員會及教務會議認定通過者, 得不受上述學分數規定範圍所限制 三 修讀博 碩士學位研究生所修習之先修科目學分不得列入畢業學分計算, 但得登載於其歷年成績表 第十六條之一課程規劃及管理依本校課程規劃及管理要點辦理, 該要點另訂之 第五章 學籍 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 學生學籍資料, 由本校永久保存, 應詳細登記其學號 姓名 性別 出生年月日 戶籍地址 身分證統一編號 外國學生國籍 僑生僑居地 入學身分別 入學學歷 入學年月 所屬院系 ( 所 ) 組班 休學 復學 轉系 修習學程 輔系 雙主修 所修科目學分成績 畢業年月與所授學位 ( 或退學紀錄 ) 家長或監護人之姓名 通信地址等 入學新生姓名 出生年月日, 應以身分證所載為準 學生對有關學籍事宜須向教育部請求或申述時, 應報由本校核轉 學生入學或轉學資格不合而退學者, 不得發給任何修業證明文件 本校學生在學期間經本校同意, 得同時具有各校之學籍, 並依本校學生雙重學籍施行準則辦理, 該施行準則另訂, 並報教育部備查 第六章轉系所組 第二十一條 第二十二條 各系 ( 所 ) 修讀學士 碩士 博士學位學生得自第二學年開始前依本校學生轉系辦法規定申請轉系所組, 該辦法另訂, 並報教育部備查 學生入學前已修習及格之科目與學分, 得依本校 學生抵免學分施行準則 辦理抵免, 並得提高編級, 該施行準則另訂, 並報教育部備查 第七章缺曠課 考試考試 准假補考及學生成績 第二十三條 學生因故請假核准未上課者為缺課, 未經准假而任意不上課者為曠課 學生缺 曠課由任課教師決定予以扣分 第二十四條學生修習科目考試方式如下 : 一 修讀學士學位學生修習科目考試分平時考核 期中考試 期末考試, 其實施方式如下 : ( 一 ) 平時考核 : 由任課教師依需要不定期舉行 ( 二 ) 期中考試 : 每學期中參考行事曆排定日期舉行 ( 三 ) 期末考試 : 每學期末依行事曆排訂時間集中舉行為原則 二 修讀碩 博士學位學生各種考試如下 : ( 一 ) 學期學業考試 : 分平時考核 期中考試及期末考試, 由任課教師依講授進度適時舉行之 ( 二 ) 碩士班學科考試 : 學科考試由各系 ( 所 ) 視需要舉行, 學科考試規定由各系 ( 所 ) 自訂之 4
( 三 ) 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 : 修滿規定學分, 得依本校 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施行準則 辦理, 該施行準則另訂, 並報教育部備查 ( 四 ) 學位考試 : 修滿畢業應修學分數後, 得依本校 博士碩士學位考試辦法 辦理, 該辦法另訂, 並報教育部備查 第二十五條 學生考試依本校學生考試辦法辦理, 該辦法另訂之 第二十六條學生考試請假獲准之補考規定如下 : 一 各科考試因故請假經核准者得補考一次 因懷孕 分娩 育嬰 親喪 重大疾病 依法得申請之公假或公務不能參加考試者, 需檢具區域級以上醫院或分設診所之診斷證明書 喪假證明文件 依法得申請公假之證明文件, 或有關單位主管簽證 申請考試假補考者, 其補考成績, 以實得分數計 非因前項之原因, 經任課教師同意, 申請考試假補考者, 其補考成績以六十分為上限 學生申請考試假, 必須在該科考試結束後三日內至註冊課務組辦理, 逾期不予受理 二 補考時間由註冊課務組排定公布, 臨考時不到者, 不准再行補考 ; 但因懷孕 分娩 育嬰 親喪 重病或其他重大事故, 而有證明申請經核准者, 得再由註冊課務組安排補考乙次 三 因休學未參加補考者, 復學時不得請求補考 第二十七條 學生成績分學業 操行二種, 採百分記分法核計, 以一百分為滿分 學業成績含軍訓 體育 實習, 修讀學士學位學生以六十分為及格, 修讀碩 博士學位研究生以七十分為及格 性質特殊之科目, 經系 ( 所 ) 院課程委員會及教務會議認定通過後, 得採 通過 不通過 之考評方式 學生學業成績不及格科目不得補考, 但得於修業年限內重修 學生操行成績依本校 學生操行成績評定及核算要點 辦理, 該要點另訂之 第二十八條修讀學士學位學生成績百分記分法 等第記分法 與 G.P.A. ( 平均成績 ) 之對照表 如下 : 修讀博 碩士學位研究生成績百分記分法 等第記分法 與 G.P.A. ( 平均成績 ) 之對照 表如下 : 百分記分法等第記分法 G.P.A. 80 至 100 甲等 (A) 4 分 70 至 79 分 乙等 (B) 3 60 至 69 分丙等 (C) 2 50 至 59 分丁等 (D) 1 49 分及以下 戊等 (E) 0 5
百分記分法等第記分法 G.P.A. 80 至 100 分 甲等 (A) 4 70 至 79 分 乙等 (B) 3 69 分及以下 丙等 (C) 2 第二十九條學生學業成績之計算方式如下 : 一 學士學位學生學期學業平均成績 : ( 一 ) 以科目之學分數乘該科目成績為成績積分 ( 二 ) 所修各科目學分之總和, 扣除以 通過 不通過 考評科目學分為學分數總和 ( 三 ) 學生學期修習學分數總和除成績積分總和, 為學期學業平均成績 ( 四 ) 學期學業平均成績之計算包括不及格之科目成績在內, 計算至小數點二位, 成 績點數與學分的加權平均值 (G.P.A.) 計算至小數點一位 二 研究生學期學業平均成績之計算方式比照學士班規定 三 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 碩士學位研究生之學科考試與學位考試成績, 均以一 百分為滿分, 七十分為及格 四 研究生以其學業總平均成績占百分之五十, 學位考試成績占百分之五十, 合併為 其畢業成績 第三十條 學生在校成績永久保存 修讀學士學位學生在校期中 期末考試紙本試卷, 須保 存至次一學期結束 第三十一條修讀博 碩士學位研究生在校修業有關規定如下 : 一 研究生指導教授之選任由各系 ( 所 ) 自訂之 二 研究生於修業期間, 因研究或撰寫論文之必要, 得經所屬系 ( 所 ) 推薦並經學校核准後至國外大專院校研究 蒐集資料 修讀科目學分 觀摩或見習 出國期限, 以一年為限 ; 但無兵役義務之博士班研究生, 得再延長六個月, 並以一次為限 所修習之科目學分與本校各系 ( 所 ) 所修習課程性質相同者得予承認 但本項所修學分以不超過本校各系 ( 所 ) 應修學分總數之四分之一為原則 第三十二條 各學期 ( 含暑修 ) 修習學分數總和除成績積分總和, 為學業平均成績 各學系修讀學士學位畢業生之學業平均成績, 為其畢業成績 第三十三條學生學業成績考核及計算規定如下 : 一 學生修習科目學期總成績之計算, 由任課教師依下列兩種擇一辦理 : ( 一 ) 平時考核 期中考試 期末考試等任一項成績占學期成績百分比應在百分之二十至五十間, 由任課教師在此範圍內自訂, 於開學上課時向學生說明, 並於成績登錄時分別註明各占之百分比 ( 二 ) 無平時考核成績之學科, 期中考試與期末考試成績任何一項所占百分比應在百分之三十至七十間, 由任課教師在此範圍內自訂 二 暑修成績 暑期所修各科目學分及成績均應登入歷年成績表內併入畢業成績計算, 但不與學期學分及成績合併核計 三 學生須依規定參加實習或實驗, 其實習 ( 驗 ) 科目成績計算方式由任課教師參酌第 6
一款自訂 四 凡連續修習之科目, 各學期修習及格之學分, 分別予以核計 第三十四條 學生修習科目學期成績, 經任課教師送交教務處後, 其成績不得更改 如有漏 評 核算或登記錯誤者, 須經任課教師提出書面佐證資料, 經由教務長召集會議 決定之 第八章輔系 雙主修雙主修 教育學程及學程第三十五條各學系修讀學士學位學生, 得依本校 學生修讀輔系施行準則 申請修讀輔系, 該施行準則另訂, 並報教育部備查 第三十六條 第三十七條 第三十八條 各學系修讀學士學位學生, 得依本校 學生修讀雙主修施行準則 申請修讀雙主修, 該施行準則另訂, 並報教育部備查 修讀雙主修學生, 修滿本學系及另一主修學系應修學分者, 得授予雙學士學位 學生得依本校 學生修習教育學程施行準則 申請修讀教育學程, 該施行準則另訂, 並報教育部核定後實施 系 ( 所 ) 學位學程 中心得依逢甲大學學分學程設置辦法設置學程, 該辦法另訂之 學生依各學程之課程規劃, 修畢應修學分後, 須依前項辦法始得發給學分學程證明書 第九章休學 復學復學 退學及開退學及開除學籍第三十九條學生休學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 一 因病或因故需休學時, 須經家長或監護人同意, 並於申請之當學期期末考試 學科考試 資格考試或學位考試開始實施前提出申請 經核准休學應依規定辦理離校手續者, 並得發給休學證明書 二 因故申請休學, 得由本校一次核准一學期 一學年或二學年 休學累計以二學年為限 但因重病或特殊病因, 在短期內難以痊癒, 經區域級以上醫院之診斷確認有休學之必要, 需再申請休學者, 經核准後, 得再予延長, 累計以六學年為限 ( 不計入休學年限內 ), 惟情況特殊時經專案核准者不在此限 三 休學期間應徵服役者, 得檢同徵集令影本或服役證明書, 申請延長休學期限, 服役期滿後檢同退伍令申請復學 且服役期間不計入休學年限 四 懷孕 分娩 育嬰者, 得檢具證明文件提出休學申請, 不計入休學年限內計算 懷孕 分娩休學期間以任一事因續存之學期為限 育嬰休學期間以哺育 3 歲以下幼兒為限 五 罹患法定傳染病經主管衛生機關通報確認有即時休學之必要者, 應予休學, 至主管衛生機關通報事因不續存為止 ( 不計入休學年限內 ) 六 加退選截止日仍未完成選課程序者, 應予休學, 且計入休學年限內計算 若休學年限已屆滿, 則應予退學 第四十條學生復學規定如下 : 一 學生休學期滿申請復學時, 由學生提出申請 ; 其未成年者, 須經家長或監護人同意 二 學生退學或開除學籍之處分依訴願決定或行政訴訟判決同意學生復學者, 由本校 7
於接獲通知後撤銷其退學之處分 ; 該學生因特殊事故無法及時復學者, 應於一年內辦理復學, 並就其離校期間補辦休學, 該期間不計入休學年限內計算 三 學生復學時, 應入原肄業系 ( 所 ) 相銜接之年級肄業 ; 學期中途休學者, 復學時應入原休學之年級肄業 學生復學後, 其課程規劃 畢業條件等, 應依其入學當學年度之規定為原則 學生若因原肄業系 ( 所 ) 變更或停辦, 復學時由本校輔導至適當系 ( 所 ) 肄業 第四十一條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應予退學 : 一 入學 轉學資格經審核不合者 二 逾期未完成註冊, 除核准休學外, 應予退學 逾核准緩繳學雜費期限, 經催告仍未於規定期限補辦繳費註冊者亦同 三 休學期滿未辦理復學, 或在學生休學年限屆滿經催告仍未依規定完成選課者 四 操行成績不及格者 五 修業期限屆滿, 經依規定延長期限仍未修足所屬系 ( 所 ) 規定應修科目與學分 六 修讀學士學位學生因學業成績不及格科目學分, 累計二次達各該學期修習學分總數二分之一者 修讀學士學位之僑生 外國學生 海外回國升學之蒙藏生 原住民族籍學生 派外人員子女學生 符合教育部規定條件之運動績優學生, 學期學業成績不及格科目之學分數, 累計二次達各該學期修習學分總數三分之二者 惟身心障礙學生及學期修習科目九學分以下者, 不在此限 七 修讀碩士學位學生未依規定通過學位考試者 ; 修讀博士學位學生未依規定通過資格考核或學位考試者 八 依學生獎懲辦法及其他法令規定應予退學者 九 無前列各款事由而自動申請退學者 第四十二條 第四十三條 第四十四條 學生自請退學或依規定予以退學者, 均須辦理離校手續 其學籍經審查合格者, 得申請發給修業證明書 開除學籍依本校 學生獎懲辦法 辦理 開除學籍者, 不得發給與修業有關之任何證明文件 學生休 退學依 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收取辦法 第十五條規定及本校年度行事曆辦理退費 第十章畢業及學位 第四十五條 學生修業期滿, 且修足應修之科目與學分, 有實習期限者實習完成, 並通過本校 規定各項考核者, 始得畢業授予學位, 並發給學位證書 逕修讀博士學位研究生通過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 但未通過博士學位考試, 其學位論文經博士學位考試委員會決定合於碩士學位標準者, 得授予碩士學位證書 非修讀學位學生修業期滿及考試合格, 依各該進修規定發給結業證書或學分證明 書 第四十六條修讀學士學位學生成績優異符合下列標準者, 得提前一學年或一學期畢業 ; 但轉學生不適用本項提前畢業規定 一 必修科目及學分全部修畢, 其修習學分數達該系畢業應修學分數 8
二 每學期修習九學分以上且學業平均成績八十分以上 三 每學期操行成績八十分以上 四 每學期必修之體育 軍訓成績各七十分以上 五 每學期名次在該系該年級學生數前百分之五以內 第四十七條學生在規定修業期限屆滿前一學期或一學年, 已修足該系 ( 所 ) 規定之科目及學分數, 而不合提前畢業之規定者, 仍應註冊入學 第四十八條 第十一章 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 學生修滿畢業學分數, 於畢業離校前需繳清各項欠款費用, 始得領取學位證書 附則 本校學生出國修讀學分 從事論文有關研究 見 ( 實 ) 習及觀摩 ; 或代表學校 國家參加國際性活動 會議及競賽等 ; 或因特殊原因必須出國者, 均依本校學生出國及赴大陸地區期間學業及學籍處理施行準則辦理, 該施行準則另訂, 並報教育部備查 本校與國外大學校院辦理雙聯學制, 均依本校與國外大學校院辦理雙聯學制施行準則辦理, 該施行準則另訂, 並報教育部備查 本校與大陸地區大學校院辦理雙聯學制, 均依本校與大陸地區大學校院辦理雙聯學制施行準則辦理, 該施行準則另訂, 並報教育部備查 本學則如有未盡事宜, 悉依大學法及其施行細則 相關教育法規及本校有關規定辦理之 本學則經校務會議通過, 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 並報教育部備查, 修正時亦同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