暋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吉林省财政厅 文件 吉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吉人社联字暡 2013 暢 48 号 关于进一步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 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 ( 州 ) 长白山管委会 各县 ( 市 区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财政局 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 为贯彻人社部 财政部 关于进一步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有关问题的通知 ( 人社部发暡 2012 暢 103 号 ) 和人社部 中央编办 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 ( 人社部发暡 2009 暢 116 号 ) 精神, 结合我省实际, 就公共就业服务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 1
一 公共就业服务基本原则 ( 一 ) 保基本 明确政府的主体责任, 坚持基本公共就业服务的公益性质 以促进社会就业更加充分和优化社会人力资源配置为主要目的, 承担基本公共就业服务 ( 二 ) 可持续 完善财政保障 管理运行和问责机制, 形成保障基本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有效运行的长效机制 创新服务供给模式, 引入竞争机制, 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实现公共就业服务可持续发展 ( 三 ) 均等化 按照覆盖城乡 普遍享有的要求, 面向全社会提供统一 规范 高效的公共就业服务, 逐步实现地区间 城乡间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均等化 二 公共就业服务职能范围 ( 四 ) 政府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职能 主要是制定并组织实施公共就业服务发展规划 计划以及相应的就业政策 人才政策, 对城乡所有劳动者提供公益性就业服务 ( 五 ) 公共就业服务范围 按照政事分开 事企分开和管办分开的要求, 政府公共就业服务的主要内容包括 :1 灡就业政策法规咨询 ;2 灡发展公共就业服务体系, 组织开展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 ;3 灡组织城镇新增就业 失业人员再就业 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 以及特殊群体就业 ;4 灡管理就业专项资金和公益性岗位 ;5 灡职业供求信息发布, 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 ;6 灡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 ;7 灡组织就业见习, 2
推荐开展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 ;8 灡开展创业服务 ;9 灡对符合政策条件的人员实施创业就业小额担保贷款扶持 ;10 灡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 对高校毕业生 农村转移劳动者等重点群体提供专门就业服务 ;11 灡劳动人事档案管理服务 ;12 灡失业人员管理, 办理就业登记 失业登记等事务 ;13 灡就业信息监测失业动态监测预警 ;14 灡对用人单位提供招聘服务, 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基本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务代理 ;15 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授权的其他服务事项 三 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 ( 六 ) 加强公共就业服务统筹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 加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建设, 统筹规划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网点布局, 统一服务体系和服务流程, 推进落实各项公共就业服务制度, 统一规划建设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网络, 落实财政保障等问题, 统筹组织指导辖区内各类公共就业服务活动 ( 七 ) 加强公共就业综合服务机构建设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就业服务和人才服务为主要职能的各类工作机构和服务实体, 按照资源整合 统筹管理的要求, 以现有机构和服务场所为基础, 进行整合加强, 理顺工作职能, 方便劳动者求职就业和用人单位招聘用人 ( 八 ) 加强基层服务平台建设 加强街道 ( 乡 镇 ) 社区 ( 行政村 ) 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工作平台建设 现有街道 ( 乡 镇 ) 劳动保障事务所统一更名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务所 各地已经 3
建立的基层所 ( 站 ), 要提高人员素质, 完善服务功能, 切实承担起基础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 就业援助和人力资源动态管理等工作职能 没有建立相应机构的要按照工作职责要求, 指定专门人员负责, 保障基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的顺利开展 四 提升公共就业服务水平 ( 九 ) 健全公共就业服务制度 全面实施统一的基本服务免费制度 就业信息服务制度 就业服务交流制度 就业与失业登记管理制度 就业援助制度 劳动人事档案管理服务 就业信息监测制度等各项公共就业服务制度 探索建立政府购买基本公共就业服务的制度 劳动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可按当地物价主管部门审批的成本价格收取费用, 并逐步实现免费服务, 其余公共就业服务均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 十 ) 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制度 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免费办理就业和失业登记手续, 并为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发放 就业失业登记证 ( 十一 ) 完善就业援助制度 依托街道 ( 乡 镇 ) 社区 ( 行政村 ) 公共就业服务平台, 对就业困难对象提供个性化就业服务, 有针对性地开展落实扶持政策 岗位援助, 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 创业服务等基本公共就业服务 ( 十二 ) 完善就业服务交流制度 针对高校毕业生 农村劳动者 就业困难人员 退役士兵等特定服务对象, 本着安全 节俭 实效 4
的原则, 在相对集中的时期内积极稳妥组织开展各种交流活动 ( 十三 ) 完善就业信息服务及监测制度 建立健全省 市 ( 州 ) 县 ( 市 区 ) 街道 ( 乡 镇 ) 社区 ( 行政村 ) 五级就业信息服务网络, 实现联网互通 实行统一的信息采集 分析和发布, 为社会提供及时有效的市场信息服务 ( 十四 ) 拓展公共就业服务功能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 逐步拓展公共就业服务范围, 充实服务项目, 细化服务内容, 规范服务流程, 完善服务标准 抓紧建立公共就业服务标准体系, 明确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设施建设 设备配置 人员配备等具体标准 ( 十五 ) 提升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化水平 加快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化建设, 建立省级就业信息数据库, 健全覆盖全省的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网络和就业信息监测体系 五 健全公共就业服务经费保障机制 ( 十六 ) 保障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经费 要将县 ( 市 区 ) 及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按照事业单位财务规则, 综合考虑其承担的免费公共就业服务工作量, 安排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开展就业服务所需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预算 1 灡基本支出 : 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了保持正常运转 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支出 县级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基本支出具体内容由市 ( 州 ) 县 ( 市 ) 财政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定 2 灡项目支出 : 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了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和 5
事业发展目标, 在基本支出之外所发生的经费支出 包括 : 就业服务交流活动 失业人员和就业困难人员管理服务 就业信息服务与统计监测 跨地区劳务协作 创业服务 档案管理服务 就业服务场所租赁维护修缮 设备购置 信息系统建设运行维护等 ( 十七 ) 县 ( 市 区 ) 及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管理机构为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 要根据其工作职能和任务确定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预算 ( 十八 ) 加大基层公共就业服务扶持力度 对县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开展公共就业服务所需经费确有困难的, 省财政要给予适当补助, 所需经费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补助方式可根据公共就业服务工作量和服务成效等确定 ( 十九 ) 强化基层服务平台经费保障 县 ( 市 区 ) 以下街道 ( 乡 镇 ) 社区 ( 行政村 )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工作经费由当地财政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各所 ( 站 ) 辖区人口和服务对象数量等因素核定额度, 具体按以下标准掌握 : 所辖人口 2 万人以下的街道 ( 乡 镇 ) 社区每年 2 万元 ; 所辖人口 25 万人的街道 ( 乡 镇 ) 社区每年 3 万元 ; 所辖人口 5 万人以上的街道 ( 乡 镇 ) 社区每年 4 万元 ; 每个行政村 3000 元 省财政对困难市县给予适当补助, 所需经费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 二十 ) 改变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工作经费管理方式 每年年初由市 ( 州 ) 县 ( 市 区 ) 财政部门根据所辖街道 ( 乡 镇 ) 社区 ( 行政村 ) 基层平台数量从就业专项资金中按标准核定工作 6
经费数额, 并一次性拨入同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市 ( 州 ) 县 ( 市 区 )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基层平台工作经费的日常核算和管理 街道 ( 乡 镇 ) 社区 ( 行政村 ) 基层平台采取报账的方式, 每季度凭有效凭证到县级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报销 市 ( 州 ) 县 ( 市 区 )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所辖基层平台单独设置会计明细科目, 单独核算, 并对报销提供的原始凭证进行审批 县级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不得擅自挤占挪用基层平台工作经费 年度终了后, 专户如有结余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资金结余及使用情况每年年终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 二十一 ) 加强公共就业服务工作经费计划管理 县 ( 市 区 ) 及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根据所辖街道 ( 乡 镇 ) 社区 ( 行政村 ) 劳动力人口数 承担的工作任务量和计划完成业务数量等指标, 在规定的限额内, 测算年度基层平台经费需求, 并纳入年度就业专项资金需求计划中, 逐级上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审核汇总形成就业专项资金年度预算 六 加强监督管理 ( 二十二 ) 提高公共就业服务能力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人员职业培训, 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对不负责任 失职渎职 贻误工作的, 要严肃追究责任 ( 二十三 ) 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财务管理制度 严格执 7
行国家和省有关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标准, 并定期向财政部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要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等有关规定 依法加强各类票据管理, 确保票据来源合法 内容真实 使用正确, 不得弄虚作假 进一步完善内部监督制度和信息公开制度, 定期向社会公告有关工作和资金使用管理情况, 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 ( 二十四 ) 强化公共就业服务经费监管 各级财政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审计等部门要定期对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经费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暋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吉林省财政厅暋 暋暋吉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暋暋 2013 年 9 月 9 日 暋抄报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暋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13 年 9 月 9 日印发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