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江縣政府環境保護局 105 年度室內空氣品質管理輔導說明會 室內空氣品質 - 法規概論 簡報人 : 環工技師 張文彥 民國 1 0 5 年 09 月 02 日
壹 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簡介 貳 相關子法 參 維護管理計畫書撰寫說明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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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內空氣法規沿革 2014/7/1 正式生效 ( 開始稽查 ) 2014/1 公告第一批列管場所, 2011/11/8 立法院三讀通過, 2011/11/23 總統公告 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 2008/10/9 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 草案經行政院院會通過, 送請立法院審查 2005/12/30 環保署公告 室內空氣品質建議值 二類管制對象 9 項目空氣污染物質 + 溫度 2005/9 由環保署擔任室內空氣品質主管機關 2012/11/23 公告相關子法, 正式施行 1999 環保署委託成大評估室內空氣品質標準並提出建議草案 4
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 主管機關 稽查檢測及查驗維護管理 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場所使用人或管理人 維護管理 專責人員 檢測機構 撰寫室內空氣品質維護管理 自行或委託定期檢測 室內空氣品質標準及維護管理 不合格 場所明顯處標示空品不合格 專業人員 空品檢測報告 室內通風換氣 建築整體規劃設計與使用維護管理等 室內空氣品質標準及維護管理 檢測不合格或維護管理不良疑慮 限期改善 屆期未改善或改善期間未標示 檢測及維護管理記錄保存備查 處罰 5
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 法規名稱 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 - 全文 24 條 條文條文說明 第四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二條 各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權責分工 中央主管機關逐批公告室內場所 公告場所之室內空氣品質須符合室內空氣品質標準, 依場所類別 使用特性定之 公告場所管理人 所有人或使用人應訂定室內空氣品質維護管理計畫, 並據以執行 公告場所需有經訓練取得合格證書之專責人員, 依室內空氣品質維護管理計畫執行管理維護 公告場所所有人 管理人或使用人應委託專業檢測機構進行定期檢驗測定或監測 主管機關得派員執行公告場所之現場檢查 室內空氣品質檢驗測定或查核檢 ( 監 ) 測紀錄 第十三條至第廿一條 罰則 6
公告室內場所 重點 : 學校, 醫院, 車站, 商場, 辦公大樓, 展場 以室內面積或核定人數等訂定列管門檻 經公告之場所須於期限內完成專責人員設置, 維護管理計畫, 相關檢驗測定 環保機關將不定期進行稽查, 經稽查檢測不符標準者, 將通知限期改善 改善期間, 應在該場所入口明顯處公布室內空氣品質不合格正在改善中的標示 屆期若仍未完成改善者, 將依法處公共場所所有人 管理人或使用人新臺幣 5 萬元以上 25 萬元以下罰鍰 7
第一批列管場所說明 應符合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之第一批公告場所 (103.01.23. 訂定 ) 項次 場所公告類別 ( 本法依據 ) 管制室內空間管 管制室內空氣污染物項目 四 社會福利機構所在場所 ( 本法第六條第三款 ) 大同之家 老人福利機構所在之各幢 ( 棟 ) 建築物室內空間, 以提供老人日常活動場所區域為限 1. 二氧化碳 (CO 2 ) 2. 一氧化碳 (CO) 3. 甲醛 (HCHO) 4. 細菌 (Bacteria) 5. PM 10 五 政府機關辦公場所 ( 本法第六條第四款 ) 縣府大樓 環保局 移民署 勞保局 政府機關辦公場所之各幢 ( 棟 ) 建築物室內空間, 以供民眾申辦業務區及入出口服務大廳為限 但不含位於以上室內空間之餐飲區 1. 二氧化碳 (CO2) 2. 甲醛 (HCHO) 3. PM 10 預定公告第二批公告場所 已確認 : 南竿機場 北竿機場 北竿鄉圖書館 待確認 : 各級學校之體育館 ( 室內活動中心 ) 8
9 第一批列管場所 - 管制時間點公告場所所有人 管理人或使用人取得專責人員維護管理計畫書核備完成定期室內空氣品質檢驗並核備 104/12/31 前 104/6/30 前 105/6/30 前公告第一批列管場所 103/1/23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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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子法 室內空氣品質維護管理專責人員設置管理辦法 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施行細則 室內空氣品質檢驗測定管理辦法 室內空氣品質標準 違反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 11
室內空氣品質維護管理專責人員設置管理辦法 第二條 專責人員設置規定如下 (101.11.23. 訂定 ) 一. 本法之公告場所, 應於公告後一年內設置專責人員至少一人 二. 各公告場所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 並經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機關同意者, 得共同設置專責人員 於同幢 ( 棟 ) 建築物內有二處以上之公告場所, 並使用相同之中央空氣調節系統 於同一直轄市 縣 ( 市 ) 內之公告場所且其所有人 管理人或使用人相同 第十一條公告場所所有人 管理人或使用人, 依本辦法規定設置專責人員時, 應檢具專責人員合格證書 設置申請書及同意查詢公 ( 勞 ) 健保資料同意書, 向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機關 ( 環保局 ) 申請核定 第十二條依本辦法設置之專責人員應為直接受僱於公告場所之現職員工 12
室內空氣品質維護管理專責人員設置管理辦法 第三條專責人員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 (101.11.23. 訂定 ) 領有國內學校或教育部採認之國外學校授予副學士以上學位證書, 經訓練及格者 領有國內高級中學 高級職業學校畢業證書, 並具三年以上實務工作經驗得有證明文件, 經訓練及格者 公告之場所, 需設置經訓練取得合格證書之專責人員 專責人員訓練單位 : 於北 中 南三區分別委託 4 家 3 家 3 家訓練機構開辦專責人員訓練班, 以便利民眾參訓開班訊息 https://record.niet.gov.tw/ 13
專責人員之職掌與權利義務 一 須接受環保署舉辦之專責人員在職訓練 二 於該公告場所執行室內空氣品質維護管理計畫 三 協助公告場所訂定 檢討 修正及更正室內空氣品質維護管理計畫並進行申報作業 四 監督公告場所室內空氣品質維護設備或措施之正常運作, 並向場所所有人 管理人或使用人提供有關室內空氣品質改善及管理之建議 五 協助公告場所所有人 管理人或使用人, 訂定室內空氣品質檢測計畫, 監督室內空氣品質定期檢驗測定之進行, 並作成紀錄存查 六 協助公告場所所有人 管理人或使用人公布室內空氣品質檢驗測定及自動監測結果 七 處理該場所室內空氣品質相關之申訴及抱怨案件 八 其他 14
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施行細則 (101.11.23. 訂定 ) 法規名稱 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施行細則 - 全文 13 條 條文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 中央主管機關主管事項 條文說明 直轄市 縣 ( 市 )( 地方 ) 主管機關主管事項 所屬業別或屬性認定其各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不可歸責之事由項目 室內空氣品質維護管理計畫內容之規範 設置自動監測設施之公告場所定義 現場檢查 室內空氣品質檢驗測定或查核檢 ( 監 ) 測紀錄, 其執行內容 規定於場所入口明顯處標示 申請延長改善期限所提報之具體改善計畫 未切實依改善計畫執行之情形定義 違反時應報請中央單位備查 公告實行日期 15
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施行細則 (101.11.23. 訂定 ) 第六條 依室內法第八條所稱室內空氣品質維護管理計畫, 其內容應包括 下列項目 : 環保局查核重點一 公告場所名稱及地址 二 公告場所所有人 管理人及使用人員之基本資料 三 室內空氣品質維護管理專責人員之基本資料 四 公告場所使用性質及樓地板面積之基本資料 五 室內空氣品質維護規劃及管理措施 六 室內空氣品質檢驗測定規劃 七 室內空氣品質不良之應變措施 八 其他經主管機關要求之事項 前項計畫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格式撰寫並據以執行, 其資料應妥善保存, 以供備查 16
室內空氣品質檢驗測定管理辦法 (101.11.23. 訂定 ) 法規名稱 室內空氣品質檢驗測定管理辦法 - 全文 20 條 條文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 ~ 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 定期檢測 / 連續監測之定義 用詞定義 條文重點 應於每次實施定期檢測前二個月內完成巡查檢驗 巡查注意事項及佈點原則 定期檢測, 應委託檢驗測定機構辦理檢驗測定 定期檢測檢點數規範 細菌及真菌採樣規範 真菌之室外測值採樣相對位置規範 每二年實施定期檢測室內空氣污染物濃度至少一次 公告場所定期檢測應量測之室內空氣污染物項目 應設置自動監測設施者相關說明 定期檢測結果申報 本辦法有關自動監測設施之設備規範 作業方式 附屬電子媒體即時顯示系統及其他應注意事項 公告實施日 17
室內空氣品質標準 室內空氣品質標準 (101.11.23. 訂定 ) 項目室內標準值單位 一氧化碳 (CO) 8 小時值 9 ppm 二氧化碳 (CO 2 ) 8 小時值 1000 ppm 甲醛 (HCHO) 1 小時值 0.08 ppm 總揮發性有機化合物 (TVOC) : 十二種揮發性有機物之總和 1 小時值 0.56 ppm 細菌 (Bacteria) 最高值 1500 CFU/m 3 真菌 (Fungi) 粒徑 10 微米 μm 之懸浮微粒 ( PM 10 ) 粒徑 2.5 微米 μm 之懸浮微粒 ( PM 2.5 ) 最高值 1000 ( 但真菌濃度室內外比值 1.3 者, 不在此限 ) CFU/m 3 24 小時值 75 μg/m 3 24 小時值 35 μg/m 3 臭氧 (O 3 ) 8 小時值 0.06 ppm 各項室內空氣污染物項目及濃度測值, 經分別判定未超過規定標準者, 始認定符合本標準 不可歸責於公告場所的所有人 管理人或使用人的事由, 導致空氣品質不符合標準者, 不在此限 ( 沙塵暴, 火災 ) 有毒氣體洩漏造成短時間內高濃度具有危險傷害性意外事故發生, 則不適 18 用本法規定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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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內空氣品質維護管理計畫 依室內空品法第八條規定, 公告場所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應依場所特性訂定室內空氣品人 管理人或使用人應依場所特性, 訂定室內空氣品質維護管理計畫, 以達室內空氣品質自我管理之目的 推動維護管理協助瞭解場所之現況與特性以 釐清污染來源, 並提擬優先改善計畫 20
室內空氣品質維護管理計畫 21
室內空氣品質維護管理計畫 -1. 場所基本資料 依據 應符合室內空氣品質管依據 應符合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之第一批公 告場所 對應內容填寫 22
室內空氣品質維護管理計畫 -1. 場所基本資料 23
室內空氣品質維護管理計畫 -2. 義務人基本資料 24
室內空氣品質維護管理計畫 -3. 專責人員基本資料 25
室內空氣品質維護管理計畫 -4. 樓底板基本資料 26
室內空氣品質維護管理計畫 -5. 建築物特性基本資料 27
室內空氣品質維護管理計畫 -5. 建築物特性基本資料 28
室內空氣品質維護管理計畫 -6. 特定活動基本資料 29
室內空氣品質維護管理計畫 -6. 特定活動基本資料 30
室內空氣品質維護管理計畫 -7. 換氣系統基本資料 31
室內空氣品質維護管理計畫 -7. 換氣系統基本資料 32
室內空氣品質維護管理計畫 -8. 維護規劃及管理措施表
室內空氣品質維護管理計畫 -8. 維護規劃及管理措施表 廁所環境 室內環境 維護管理 空調送風 冷卻水塔 外氣進口 34
室內空氣品質維護管理計畫 -9. 自我量測表 35
室內空氣品質維護管理計畫 -9. 自我量測表 36
室內空氣品質維護管理計 -9. 自我量測表 37
室內空氣品質維護管理計畫 -9. 自我量測表 室內巡檢點 室外巡檢點 38
室內空氣品質維護管理計畫 -9. 自我量測表 其他注意事項 39
室內空氣品質維護管理計畫 -10. 不良應變措施表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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