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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 合乎相关规定 ; ( 三 ) 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 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 ( 四 ) 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 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 生活 ; ( 五 ) 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 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等特殊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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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正当理由的, 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学生取得学籍后, 由学校发给学生证和校徽 学生证作为在校学生的身份证明, 不得私自涂改和转借他人使用 第七条每学期开学时, 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的注册时间内办理注册手续 不能如期注册的, 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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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入学者, 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后新生应按时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 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 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 予以注册学籍 ; 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 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 与本人实际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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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 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 ( 五 )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 尊敬师长, 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 ( 六 ) 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按国家招生规定被我院录取的新生, 持录取通知书与国家规定的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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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 研究生导师签字, 经所在学院签署意见, 报研究生学院批准后暂缓注册 研究生所在学院将学生注册及交费结果于开学后一个月内上报研究生学院 学校对未按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研究生办理注册手续的单位和人员追究责任 第三章考勤第八条研究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 因故不能参加上述活动的, 必须办理请假手续 请病假应当有学校指定医疗单位证明, 事假应当提出书面申请 请假三天以内由导师批准 ; 三天以上一周以内者, 由所在学院主管领导批准 ; 一周以上由研究生学院批准 凡未请假或请假未准以及准假逾期不归者, 按旷课论, 并依据 河北工业大学学生违纪处理规定 处理 第九条课堂教学的考勤由任课教师负责, 其他活动的考勤由导师或指定人员负责, 考勤情况由研究生所在学院统计汇总, 上报研究生学院及有关部门备案 第四章考核与成绩记载第十条研究生应按照学科培养方案和个人培养计划要求, 参加规定课程和其他培养环节的考核 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 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一条研究生课程学习采用学分制 博士研究生课程总学分不低于 17 学分, 硕士研究生课程总学分不低于 29 学分 ( 其中 MBA 研究生课程总学分不低于 45 学分 ) 第十二条研究生课程考核按百分制评定成绩, 课程考核成绩 60 分以上 ( 含 60 分 ) 为合格 研究生课程考核合格方可取得学分, 考核不合格者在申请答辩前可以重修重考 第十三条研究生课程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方式 研究生必修课程一般采用考试方式考核, 选修课程可以采用考试方式或者考查方式考核 考试一般采用笔试形式, 考查可以采用其他方式 第十四条研究生旷课学时累计超过该课程总学时的三分之一者, 不准参加该学期该门课程的考核 研究生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 按 河北工业大学学生考试违规处理规定 处理 第十五条研究生在学习期间必须通过研究生思想品德考核和鉴定, 并记入本人档案 2

第五章转专业与转学第十六条学校对研究生转学 转专业严格管理, 无特殊情况的一般不予转学 转专业 确需转学 转专业的, 申请应在每学期末集中办理, 并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 转专业 : ( 一 ) 属校内转专业的, 须本人申请, 转入 转出学科和学院同意, 研究生学院批准后报河北省教育厅备案 ; ( 二 )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调整专业的, 须经研究生本人及转入 转出学科和学院同意, 研究生学院批准后报河北省教育厅备案 ; ( 三 ) 招生时有特殊要求 特殊类型专业研究生一律不准转专业 转学 : 研究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 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 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 可以申请转学, 并按下列程序办理 : 转学研究生需填写 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 ( 确认 ) 表 ( 一式五份 ) 并附加盖河北工业大学研究生学院印章的招生录检表复印件, 经转出 转入学校同意并加盖学校公章, 河北省教育厅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后可以办理转学手续 ; 跨省转学者, 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签署意见后, 经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转出学校或转入学校持 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 ( 确认 ) 表 到学校所在地公安户籍部门办理户籍转移手续 第十七条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不得转学 转专业 : ( 一 ) 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 ( 二 ) 招生时确定为委托 定向培养的 ; ( 三 ) 应予退学的 ; ( 四 ) 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六章休学 保留学籍与复学第十八条研究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 硕士研究生学制为 2.5 年, 在校学习年限 ( 含休学 ) 最长不超过 4 年 ; 博士研究生学制为 3 年, 在校学习年限 ( 含休学 ) 最长一般不超过 5 年 第十九条研究生在读期间可以申请休学 休学最长不超过一年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应当休学 : 3

( 一 ) 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 因病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三分之一以上的 ; ( 二 ) 根据考勤, 一学期请病假 事假缺课累计超过本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以上的 ; ( 三 ) 自费留学的 ; ( 四 ) 其他特殊原因, 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 第二十条研究生休学, 应当填写 研究生学籍异动申请表, 因病休学者需附学校指定医疗单位证明, 经研究生导师 所在学院签署意见后, 报研究生学院批准, 发给休学证明 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研究生, 须由研究生所在学院提出申请, 报研究生学院批准 第二十一条休学研究生的有关问题, 按下列规定处理 : ( 一 ) 休学研究生在两周内办理休学手续并离校, 学校保留其学籍 ; ( 二 ) 研究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的研究生待遇 ; ( 三 ) 休学研究生回家或返校, 路费自理 ; ( 四 ) 研究生休学期间, 医疗费用按照学校 学生健康平安基金实施办法 办理 ; ( 五 ) 休学研究生户口不迁出学校 ; ( 五 ) 休学研究生不得中途申请复学 第二十二条研究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 ( 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 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保留学籍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学生待遇, 时间不计入在校学习时间 第二十三条研究生休学期满, 申请复学应按如下规定办理 : ( 一 ) 研究生应当在开学前两个月向研究生学院提出复学申请 ; ( 二 ) 因病休学的研究生申请复学时, 需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 经研究生学院批准, 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者不得复学 ; ( 三 ) 研究生学院对经过批准复学的研究生发放复学通知, 复学研究生持本人学生证和复学证明, 在办理缴纳学费和相关手续后方可办理注册 第七章退学第二十四条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应予退学 : ( 一 ) 在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 ( 含休学 ), 未修完培养计划规定内容的 ; ( 二 ) 休学期满, 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 ( 三 ) 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 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 4

( 四 ) 未请假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 ( 五 ) 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又无正当事由的 ; ( 六 ) 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二十五条凡因上述原因需办理退学的, 由研究生或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附有关材料, 由学院领导签署意见, 经研究生学院审核后, 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报省教育厅备案 对退学的研究生, 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本人, 无法送达的在校内公告, 校内公告满七天视同送达本人 同时报河北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六条研究生退学的有关事宜按下列规定办理 : ( 一 ) 退学研究生, 必须在退学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两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 ; ( 二 ) 退学研究生按已有的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 由学校报河北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相关就业手续 ; 在省就业主管部门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 档案 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 ; ( 三 ) 退学的研究生办理完退学手续后学校发给退学证明 ; ( 四 ) 退学的研究生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 由学校有关部门注销其在校各种关系 第二十七条研究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 依照 河北工业大学学生校内申诉管理办法 办理 第八章毕业 结业与肄业第二十八条研究生在学校规定的年限内, 按照个人培养计划的要求, 完成各环节的培养任务, 达到毕业要求, 准予毕业, 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二十九条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 每年将颁发的毕 ( 结 ) 业证书信息报河北省教育厅注册 第三十条按照河北工业大学学位授予的有关规定, 符合博士或硕士学位授予条件者, 授予相应的学位 第三十一条研究生在学校规定的年限内, 按照个人培养计划的要求, 完成各环节的培养任务, 未达到毕业要求, 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已结业的研究生, 学校不再受理其毕业申请 第三十二条研究生在规定学制内未达到毕业条件的, 硕士研究生经本人申请可以延期最长不超过 1.5 年 ( 含休学 ) 毕业 ; 博士研究生经本人申请一般可以延期最长不超过 2 年 ( 含休学 ) 毕业 延期毕业的研究生须向学校缴纳相应的费用 5

第三十三条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研究生, 学校予以颁发肄业证书 第三十四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 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 ; 已发的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 学校予以追回并报河北省教育厅宣布证书无效 第三十五条毕业证书 结业证书 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 经本人申请, 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 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章附则第三十六条本规定自 2005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原 河北工业大学研究生学则 同时废止 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 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七条本规定由河北工业大学授权研究生学院解释 第三十八条河北省全日制培养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研究生参照此规定执行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