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日內報請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勞動部回復 : 有關事業單位勞工人數在 3 人以下者, 不受勞資會議實施辦法第 11 條應將代表及候補名單於 15 日內報請主管機關備查等規定之限制, 惟仍應依規定至少每 3 個月舉辦一次勞資會議 三 六都由地方勞工局 ( 處 ) 檢查, 其他各縣市由勞動部職業安全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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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8 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重要會務 日前報導指某副總統候選人出席藥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藥師節慶祝大會時表示, 執政後將落實 醫藥分業單軌制, 同時提及 小感冒都找社區藥局藥師諮詢, 很少看醫師 的個人經驗 本會對此報導深感遺憾, 雖然民進黨政策會對此有提出說明, 但仍表示單軌制有可能為 未來台灣醫療體系的方向之一 等 此論調恐對病人自由選擇調劑處所的權利, 形成 不必要的限制! 站在一般民眾就醫權益立場, 本會不得不出面澄清 少數藥界領導者認為現行病人得選擇在 診所藥師調劑 或持處方箋由 社區藥局藥師調劑 為雙軌制, 讓病人 只能 持處方箋由社區藥局藥師調劑為單軌制, 惟目前依藥事法第 102 條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71 條實施的是臺灣版的醫藥分業, 無所謂單軌雙軌制之稱, 且從訪問研究結果看, 受訪民眾中有 72.1% 贊同現制, 因此醫藥分業現狀才是順應民眾需求 醫 療環境 法規要求的主流, 才是尊重民眾自由選擇調劑處所的權利 少數藥界領導人所謂 落實 醫藥分業單軌說法, 一無法律依據, 二無民意基礎, 有侵害病人自主權以圖利特定對象之嫌, 本會難以認同 至於 小感冒找藥師諮詢, 很少看醫師 的個人經驗談, 容易誤導民眾輕忽病情, 更是違反醫師法的密醫行為 依法 診斷 治療及處方 均屬醫療行為, 只能由具醫師資格者為之, 無論多小的感冒, 其診治及處方皆非藥師業務 此經驗無異暴露我國藥政管理的弊端, 社區藥局依 民眾所述症狀, 即開立處方用藥 的情形係屬 密醫 行為, 容易造成延誤就醫, 濫用藥物導致危害民眾健康權益 是以, 本會建請各候選人在提出任何政策主張前應深思熟慮, 以民眾醫療權益為首要考量, 落實 依法行政 才是最基本的態度 ( 盧言珮整理 ) 會 有關勞動檢查事宜, 本會建請勞動部協助釋疑及提出建議事項, 勞動部於 104 年 12 月 24 日以勞職授字第 1040204410 號函回復如下 : 一 依照勞動檢查相關法令, 如於勞動檢查查核時未能提供相關受檢文件, 可於 14 日內補提資料? 依據為何? 勞動部回復 : 有關接受勞動條件檢查時, 未能及時提供相關受檢資料時, 可否於 14 日內之期限補提相關資料部分, 目前法無明定, 惟勞動條件檢查時請事業單位提供之受檢資料皆為勞動基準法所規定應備置 及記錄之事項, 考量相關資料未必存放於受檢場所, 必要時會給予事業單位適當時間準備, 其準備期限可向來檢單位說明準備資料所需時間, 並主張依行政程序法第 7 條及第 10 條之規定, 於合理時間範圍內, 約定補提相關資料之時間 二 依據勞資會議實施辦法第二條 : 事業單位勞工人數在三人以下者, 勞雇雙方為勞資會議當然代表, 不受第三條 第五條至第十一條及第十九條規定之限制, 則事業單位勞工人數在 三人以下 者是否 不須 將勞資會議代表及勞方代表候補名單於 60 2016, Vol.59, No.2

十五日內報請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勞動部回復 : 有關事業單位勞工人數在 3 人以下者, 不受勞資會議實施辦法第 11 條應將代表及候補名單於 15 日內報請主管機關備查等規定之限制, 惟仍應依規定至少每 3 個月舉辦一次勞資會議 三 六都由地方勞工局 ( 處 ) 檢查, 其他各縣市由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職業安全衛生中心 ( 北 中 南區 ) 檢查, 檢查標準不同, 應使標準趨近一致 勞 動檢查員施行檢查時, 應保持良好態度, 顧及基層診所病人就醫權益, 避免擴權及做過多要求 勞動部回復 : 本部已訂頒 地方主管機關執行勞動條件檢查注意事項, 並定期召開各直轄市 縣市政府勞動條檢查業務工作會報及辦理勞動條件檢查員專業訓練, 以齊一檢查作業程序, 並提升檢查效能及服務品質 ( 高于婷整理 ) 基於衛生福利部 鼓勵醫療機構辦理生育事故爭議事件試辦計畫 成效良好, 大幅降低產科醫療糾紛, 但由醫發基金支應之基金來源恐無法源之依據, 本會蘇理事長清泉遂大力支持 生育事故救濟條例草案 之立法 生育事故救濟條例草案 於 104 年 11 月 18 日在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併案審查五個版本, 其中蘇理事長清泉所提版本係結合本會及婦產科醫學會之意見, 作為審查時的主要依據, 於藍綠委員共同努力之下初審通過, 並於 104 年 12 月 11 日立法院三讀通過 生產事故救濟條例 業奉總統 104 年 12 月 30 日華總一義字第 10400151401 號令公布, 條文內容如下 : 第一章則第一條為承擔女性的生產風險, 國家建立救濟機制, 確保產婦 胎兒及新生兒於生產過程中發生事故時能獲得及時救濟, 減少醫療糾紛, 促進產婦與醫事人員之伙伴關係, 並提升女性生育健康及安全, 特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 : 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 ; 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 ; 在縣 ( 市 ) 為縣 ( 市 ) 政府 第三條本條例用詞, 定義如下 : 一 生產事故 : 指產婦 胎兒及新生兒因生產所致之重大傷害或死亡結果 二 生產事故糾紛 : 指產婦或家屬認為生產事故應由醫事人員 醫療機構或助產機構負責所生爭議 三 當事人 : 指與生產事故糾紛有關之醫事人員 醫療機構 助產機構 產婦或其他依法得提起訴訟之人 四 系統性錯誤 : 指因醫療機構或助產機構之組織 制度 決策或設備設施等機構性問題, 致醫療或助產行為發生之不良結果 第四條醫院應設置生產事故關懷小組, 於生產事故發生時二個工作日內, 負責向產婦 家屬或其代理人說明 溝通, 並提供協助及關懷服務 診所及助產機構發生生產事故糾紛時, 應委由專業人員負責提供前項之關懷服務 生產事故關懷小組之成員應包含法律 醫學 心理 社會工作等相關專業人員 如產婦 家屬或其代理人有聽覺 言語功能障礙或其他障礙致溝通困難時, 應由受有相關訓練之成員負責說明 溝通與關懷 中央主管機關應編列預算, 辦理強化關懷人員說明 溝通及關懷之訓練講習, 促進生產事故糾紛之解決 第五條生產事故糾紛發生, 醫療機構或助產機構應於產婦 家屬或其代理人要求時, 於三個工作日內提供個人病歷 各項檢查報告及健保醫令清單等資料複製本 ; 資料眾多者, 至遲應於七個工作日內提供 前項資料複製所需費用, 由請求人負擔 第六條依本章規定進行說明 溝通 提供協助或關懷服務過程中, 醫事人員或其代理人所為遺憾 道歉或相類似之陳述, 不得採為相關訴訟之證據或裁判基礎 第二章生產事故救濟第七條中央主管機關應設基金, 辦理生產事故救濟 基金之來源如下 : 一 政府預算撥充 二 菸品健康福利捐 三 捐贈收入 四 基金孳息收入 五 其他收入 第八條生產事故救濟給付種類及申請救濟給付對象如下 : 一 死亡給付 : 產婦或新生兒死亡時, 為其法定繼承人 胎兒死亡時, 為其母 二 重大傷害給付 : 受害人本人 2016, Vol.59, No.2 61

前項請求權人申請救濟給付之程序 救濟條件 重大傷害之範圍 給付金額 方式 標準 應檢附之資料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九條中央主管機關為辦理生產事故救濟之審議, 應設生產事故救濟審議會 前項審議會由中央主管機關遴聘醫學 法律專家 婦女團體代表及社會公正人士 機關代表組成 下列各款情形之一, 代表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 一 單一性別 二 法學 婦女團體及社會公正人士代表 審議會組成人員之資格 任期 解任 審議程序與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十條中央主管機關辦理生產事故救濟案件, 應於收受申請之日起三個月內作成審定 ; 必要時, 得延長三個月, 並以一次為限 第十一條生產事故之救濟以與生產有因果關係或無法排除有因果關係者為限 但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時, 不予救濟 : 一 非醫療目的之中止妊娠致孕產婦與胎兒之不良結果 二 因重大先天畸形 基因缺陷或未滿三十三週早產所致胎兒死亡 ( 含胎死腹中 ) 或新生兒之不良結果 三 因懷孕或生育所致孕產婦心理或精神損害之不良結果者 四 同一生產事故已提起民事訴訟或刑事案件之自訴或告訴 但下列情形, 不在此限 : ( 一 ) 民事訴訟前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撤回起訴 ( 二 ) 告訴乃論案件於偵查終結前撤回告訴或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撤回自訴 ( 三 ) 非告訴乃論案件於偵查終結前以書面陳報不追究之意 五 應依藥害 預防接種或依其他法律所定申請救濟 六 申請救濟之資料虛偽或不實 七 本條例施行前已發生之生產事故 第十二條給付救濟後,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中央主管機關應以書面作成處分, 命受領人返還 : 一 有具體事實證明依前條規定不應救濟 二 同一生產於救濟後, 提起民事訴訟或刑事案件之自訴或告訴 第十三條給付救濟款項後, 非告訴乃論且無前條第二款情形之刑事案件, 經法院判決認定應由醫事人員負責者, 中央主管機關對受領人支付之救濟款項, 就同一生產事故, 視為醫療機構 助產機構或醫事人員應負損害賠償金額之一部或全部, 不受前條規 定之限制 前項中央主管機關支付之救濟款項, 於視為損害賠償金額之範圍內, 應向醫療機構 助產機構或醫事人員請求返還 中央主管機關向醫療機構或助產機構追償時, 如醫療事故發生原因指向系統性錯誤者, 醫療機構或助產機構於償還後, 不得向醫事人員求償 第十四條生產事故救濟款項請求權, 自請求權人知有生產事故時起, 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 生產事故發生逾十年者, 亦同 第十五條生產事故救濟款項請求權, 不得讓與 抵銷 扣押或供擔保 受領生產事故之救濟給付, 免納所得稅及遺產稅, 亦不得為執行之標的 第十六條中央主管機關為辦理生產事故救濟業務, 得限期醫療機構 助產機構及其他相關機關 ( 構 ) 提供所需之病歷 診療紀錄 簿據或其他相關資料, 被要求者不得規避 妨礙或拒絕 第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生產事故救濟審議委員應自行迴避 : 一 為當事人本人或其配偶 直系血親 三親等以內之血親或姻親 家屬 二 為當事人代理人 三 與當事人或代理人服務於同一醫療機構或助產機構 申請人知悉救濟審定結果有前項應自行迴避而未予迴避之情事, 得申請重新審議 但申請人已依法提起或曾提起訴願 行政訴訟者, 不在此限 第十八條對救濟給付審定不服者, 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第十九條中央主管機關為辦理生產事故救濟行政業務, 應編列預算為之, 並得委託財團法人 其他機關 ( 構 ) 或團體辦理下列事項 : 一 救濟申請之審定 給付等庶務工作 二 救濟基金收取及管理之協助 三 生產事故事件之統計與分析 四 生產事故救濟事件資料庫之建立 分析及運用 五 其他與生產事故救濟業務有關事項 中央主管機關得隨時要求前項受託財團法人 其他機關 ( 構 ) 或團體提出業務及財務報告, 並得派員檢查其業務狀況及會計帳簿等資料 第二十條辦理生產事故救濟給付相關業務之人員, 因執行職務而知悉 持有他人之秘密, 不得無故洩漏, 或為自己 他人利益而使用 第二十一條中華民國國民申請生產事故救濟, 以該生產事故在中華民國境內發生者為限 前項申請, 中華民國國民之外籍配偶, 適用之 62 2016, Vol.59, No.2

除前項所指之申請外, 非中華民國國民申請生產事故救濟, 以依條約 協定 協議或其國家 地區之法律 慣例, 中華民國人民得在該國或地區享受同等權利者為限 第三章生產事故事件通報 查察 分析及公布第二十二條為預防及降低生產事故風險之發生, 醫療機構及助產機構應建立機構內風險事件管控與通報機制, 並針對重大生產事故事件分析根本原因 提出改善方案, 及配合中央主管機關要求進行通報及接受查察 主管機關應於通報後一年內查察改善方案之執行 前二項通報及查察辦法,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重大生產事故事件分析根本原因內容, 不得作為司法案件之證第二十三條主管機關對經辦之生產事故救濟事件, 應進行統計分析, 每年公布結果 前項公布之方式, 應至少包含醫療機構層級別 區域別及性別之案件分析 第二十四條中央主管機關對發生生產事故糾紛或生產事故之醫療機構及助產機構, 得視需要分析發生原因, 並命其檢討及提出改善方案 前項分析, 得委託具公信力之機構或團體辦理, 並應注意符合匿名 保密 共同學習之原則, 且不以 處分或追究責任為目的 第四章罰則第二十五條醫療機構及助產機構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各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 一 未建立機構內風險事件管控與通報機制 二 未針對重大生產事故事件分析根本原因 提出改善方案 三 未配合中央主管機關要求進行通報及接受查察 第二十六條醫療機構 助產機構或其他相關機關 ( 構 ) 規避 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依第十六條所為之要求者, 由中央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第二十七條醫院未依第四條設立生產事故關懷小組或醫療機構及助產機構未依第五條第一項規定期限提供資料者, 由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第二十八條辦理生產事故救濟給付相關業務之人員違反第二十條規定者, 由中央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第二十九條本條例自公布後半年施行 ( 高于婷整理 )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104 年 12 月 29 日 FDA 藥字第 1049019225 號函回復本會就 藥品分裝 藥品轉讓 及 藥品容器標示 等函詢一案, 內容如下 : ( 一 ) 藥品分裝 本會 : 1. 藥品分裝與藥品製造屬不同概念, 應視個案情況限縮解釋, 不應將大包裝之藥品分裝調劑一律視為藥品製造 2. 敬請研議訂定合理之大包裝藥品分裝調劑相關規範 食藥署回覆 : 1. 醫療機構為調劑而作之準備行為, 應依藥品特性 操作方式 盛裝器具材質及貯存條件等, 評估準備行為之容許性及其程度範圍, 以不影響藥品品質, 並能清楚區別辨識藥名 單位含量及保存期限 2. 又前述醫療機構調劑前之準備行為, 僅限發生於其各自醫療機構內從事之調劑作業者 ( 二 ) 藥品轉讓 本會 : 1. 針對 104 年 1 月 8 日 FDA 藥字第 10390129205 號函釋, 建議修正優先適用藥事法第 27 條 第 102 條, 如個案涉及藥品之 製造 加工 分裝 包裝等行為 始適用藥事法第 57 條 2. 藥品轉讓如非屬商業行為時 ( 如共同進藥 缺藥時醫療院所間或醫療院所與藥局間的借藥 ), 若無利潤產生, 不應視為販賣 食藥署 : 至於醫療院所間之藥品轉讓問題, 醫療院所因無藥商資格, 其轉讓若涉及販賣行為, 則涉違反藥事法第 27 條之規定 ( 三 ) 藥品容器標籤 本會 : 醫療院所如在藥品外盒或容器以標籤標示相關資訊, 例如用法 調劑地點等是否有範圍限制? 2016, Vol.59, No.2 63

食藥署回覆 : 藥品容器標籤 ( 標示 ) 作業於藥品優良製造規範 ( 第一部 附則 ) 第 5 章 生產 中有所規範, 即藥品之標籤 ( 標示 ) 為裝訂線製造過程之一部, 依規定應 由藥物製造工廠為之 另, 變更藥品標籤之行為者, 倘非許可證持有者, 依其實際情節, 則亦不排除有涉刑法第 210 條及第 216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規定之可能 ( 高于婷整理 ) 10 8 本會於 104 年 10 月 2 日舉行第 10 屆第 8 次公共關係事務委員會, 由周副召集委員慶明主持 討論事項方面, 先就 請續討論設置臉書 (Facebook, FB) 之可行性 案, 邀請王宏育醫師及謝坤川醫師至會分享臉書使用情形, 並邀請戰國策古嘉惠副總監至會簡介臉書功能與建議, 會議決議 : 繼續追蹤, 建議成立小組研議後再報告 次就 醫學院校學生社團活動成果報告獎勵金發 放案 案, 會議決議 : 通過 最後就 請研討拍攝本會簡介短片案 案, 請戰國策顧問公司提供建議與說明, 會議決議 :1. 建議預算金額以新台幣 20 萬元為原則, 並提 104 年 10 月 7 日常務理事會討論 2. 請本委員會委員列席 104 年 10 月 14 日健康傳播委員會, 共同討論拍攝短片相關事宜 ( 曾欣怡整理 ) 10 12 本會於 104 年 12 月 6 日召開第 10 屆第 12 次會員福祉委員會, 由劉召集委員文漢主持 會中首先研議 各縣市醫師公會申請承辦康樂活動補助辦法 第 5 條補助金額之調整案, 結論修改本會補助全國醫師盃高爾夫球 桌球 網球等 3 項球類比賽申請承辦單位活動費用, 最高補助上限為新台幣 42 萬元整 其次討 論 105 年高爾夫球承辦縣市案, 結論由台南市醫師公會承辦全國醫師盃高爾夫球錦標賽日期訂於 105 年 10 月 ( 請台南市醫師公會注意登革熱疫情 ) 最後研議本會會員自費退休醫療保險案, 續提下次會員福祉委員會研議 ( 向鈞整理 ) FDA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函送美國食品藥物管理局 ( 以下簡稱美國 FDA) 公布之手術修補網 (Surgical Mesh) 安全訊息資料, 請會員注意, 以降低醫療風險 : 美國 FDA 前於 2008 年 10 月 20 日提醒健康照護人員注意因放置手術修補網所引起之併發症, 並提供降低風險之建議 復於 2011 年 7 月 13 日更新其安全訊息, 請醫師審慎考量所有相關治療 Pelvic Organ Prolapse(POP) 之選項, 並確保病患已被充分告知手術修補網之潛在併發症, 詳參 http://www.fda.gov/medicaldevices/safety/ alertsandnotices/publichealthnotifications//ucm061976. htm 美國 FDA 近日於 2016 年 1 月 4 日發布訊息, 將手術修補網之風險程度由中風險性 ( 第 2 等級 ) 提升至高風險性 ( 第 3 等級 ), 並再次提醒請醫師與患者應注意放置手術修補所引起之併發症, 並確保病患已被充分告知手術修補網之潛在併發症 如有病患發生此醫療器材所引起之嚴重不良反應事件, 請依藥事法第 45-1 條規定通報至全國藥物不良反應通報中心 ( 網址 :http://qms.fda.gov.tw) ( 甘莉莉整理 ) 64 2016, Vol.59, No.2

中央健保署配合近期公文傳達事項, 酌修 門診特定藥品重複用藥之費用核扣方案 作業方式及作業時程, 本會彙整重點如下 ( 方案詳細內容請上網 www.tma.tw 查詢 ): ( 一 ) 實施範圍 : 針對慢性病之降血壓 ( 口服 ) 降血脂 ( 口服 ) 降血糖 ( 不分口服及注射 ) 抗思覺失調 ( 口服 ) 抗憂鬱症 ( 口服 ) 及安眠鎮靜與抗焦慮 ( 口服 ) 等六類藥品同成分同劑型重複用藥 層級費用年月 104 年第 1 季 104 年第 2 季 104 年第 3 季 104 年第 4 季 105 年第 1 季 105 年第 2 季 醫學中心區域醫院地區醫院基層院所 同院核扣同院核扣 105 年第 3 季跨院核扣 ( 二 ) 核扣對象 : 同院核扣階段 案件類型 核扣對象 處方院所 交付藥局 核扣對象 處方院所 交付藥局 院所自行調劑 一般案件 慢連箋案件同保險醫事服務機構處方 ( 調劑 ) 重複用藥案件 同院核扣同院核扣 一般案件 慢連箋第 1 次同保險醫事服務機構處方重複用藥案件 交付藥局調劑 藥局 同院核扣 慢連箋第 2 次 ( 含以後 ) 同保險醫事服務機構處方由同藥局重複調劑重複用藥案件 藥 費 V V 藥服費 V 藥 費 V 藥服費 V V 跨院核扣階段 案件類型 院所自行調劑交付藥局調劑一般案件 慢一般案件 慢 連箋案件 連箋第 1 次 跨 ( 同 ) 保險醫 跨 ( 同 ) 保險醫 事服務機構處 事服務機構處 方 ( 調劑 ) 方 重複用藥案件 重複用藥案件 慢連箋第 2 次 ( 含以後 ) 跨 ( 同 ) 藥局調劑重複用藥案件 藥費 V V 藥服費 V 藥費 V 藥服費 V V ( 三 ) 作業時程 : ( 四 ) 作業方式 : 1. 方案案季執行, 分區業務組提供前季之 院所用藥重複明細暨說明表 或檔案供院所填報說明 2. 院所以 VPN 或書面回復個案重複處方原因, 由分區業務組審查後核定 3. 院所未說明之個案, 逕予追扣 4. 院所對核定結果有疑義, 可循申復與爭議審議流程作業 ( 五 ) 虛擬代碼 : 2016, Vol.59, No.2 65

代碼 處方 ( 調劑 ) 時若有餘藥是否視為重複用藥 當件領藥日數是否併入餘藥日數累算 R001 Y 接續計算 R002 N 接續計算 R003 N 重新計算 R004 Y 接續計算 1. R001: 因處方箋遺失或毀損, 提供切結文件, 提前回診, 且經院所查詢健保雲端藥歷系統, 確定病人未領取所稱遺失或毀損處方之藥品 2. R002: 因醫師請假因素, 提前回診, 醫事服務機構留存醫師請假證明資料備查 3. R003: 因病情變化提前回診, 經醫師專業認定需要改藥或調整藥品劑量或換藥者 4. R004: 其他非屬 R001 ~ R003 之提前回診或慢性病連續處方箋提前領取藥品, 提供切結文件或於病歷中詳細記載原因備查 ( 六 ) 提前 10 日領藥檢核邏輯 : 1. 上次給藥期間屆滿當日不計, 自屆滿日之前一日起計算 10 日 例如慢連箋上次給藥期間屆滿 日為 10 月 30 日, 則自 10 月 20 日起得再次調劑 2. 慢連箋有效期間依該處方箋總給藥日數計算, 未逾總給藥屆滿日者, 可領取各次用藥, 惟第 2 次 第 3 次領藥, 仍須俟上次給藥期間屆滿前 10 日內, 始得再次調劑 例如慢連箋調劑每次 30 日, 第 1 次調劑日期為 6 月 1 日, 給藥屆滿日為 6 月 30 日, 得自 6 月 20 日起領取第 2 次用藥, 若於 6 月 25 日領取第 2 次用藥, 其給藥期間為 7 月 1 日至 7 月 30 日, 得自 7 月 20 日起領取第 3 次用藥 ; 若於 7 月 5 日始領取第 2 次用藥, 則第 3 次領藥遞延自 7 月 24 日起再次調劑 型態領藥日期給藥期間 第 2 次調劑提前領藥 第 2 次調劑延後領藥 第 1 次調劑 :6/1 第 2 次調劑 :6/25 第 3 次調劑 :7/24 第 1 次調劑 :6/1 第 2 次調劑 :6/25 第 3 次調劑 :7/24 6/1 ~ 6/30 7/1 ~ 7/30 7/31 ~ 8/29 6/1 ~ 6/30 7/5 ~ 8/3 8/4 ~ 9/2 下次可領藥期間 6/20 ~ 8/29 7/20 ~ 8/29 6/20 ~ 8/29 7/24 ~ 8/29 ( 陳宏毅整理 ) 為提升會員福祉, 本會委託玉山銀行發行 中華民國醫師公會悠遊尊榮會員卡, 為會員規劃專屬優惠, 並提供會員頂級消費 安全無限的用卡服務, 包括刷卡 0.6% 現金回饋, 頂級休旅等禮遇, 以及結合了悠遊卡功能, 一卡在手便利無限的輕鬆付款服務, 讓會員享有最貼心 最安全的享受與保障 2016 年最新優惠活動, 自 2016/1/1~6/30 當期帳單刷卡消費達 3 萬元, 現金回饋加碼至 1%( 含原回饋 ) ( 回饋無上限, 不另累積紅利點數 ) 年度消費達 30 萬加碼免費一趟機場接送,2016 年度消費每達 30 萬元, 即享免費機場單程接或送 1 趟 ( 加碼以 2 趟為限 ) 另提出申辦信用卡附加回饋金 醫起揪好康 方案, 活動方式為醫師尊榮卡正卡持卡人推薦醫師申辦, 且被推薦人核卡 60 天內動用悠遊卡自動加值, 推薦人及被推薦人皆享 250 元自動加值金 ( 限推薦正卡 ) 詳細活動內容請至本會網站 (https://www. esunbank.com.tw/bank/personal/credit-card/intro/cobranded-card/doctor-card) 查詢 活動資格 醫師尊榮卡正卡 + 本行帳戶自扣 醫師尊榮卡附卡 回饋內容 同時申辦醫師尊榮卡正卡 + 本行帳戶自扣, 且於核卡 60 天內首刷 999 元 ( 含 ) 以上, 回饋刷卡金 888 元 醫師尊榮卡附卡於核卡 60 天內首刷 999 元 ( 含 ) 以上, 回饋刷卡金 500 元 (2 個月內刷玉山醫師尊榮卡新增一般消費 ) 每 2 個月合計 1 3 萬元 + 本行帳戶自扣 22 萬元 68 萬元 1~2 月 3~4 月 5~6 月 長榮航空台北香港單人經濟艙來回機票乙張 長榮航空台北香港單人經濟艙來回機票乙張 黃金存摺黃金三公克 活動期間 :2016/1/1~6/30 注意事項 : 詳細活動內容及權益詳見玉山信用卡網站查詢, 玉山銀行保留活動修改 暫停及終止之權利 新增一般消費排除各類預借現金 餘額代償 各項費用代繳 ( 收 ) 紅利折抵消費款 查核 ( 定 ) 稅款 學費 基金扣繳 悠遊卡自動加值 etag 自動儲值 分期利息 循環利息 年費 違約金及各項手續費等非消費性款項 ( 向鈞整理 ) 66 2016, Vol.59, No.2

本會建請衛福部擴充醫師備用卡功能該部函復仍需洽國家發展委員會研議 為符合醫療法規與實務需求, 避免醫事人員憑證使用出現空窗, 影響醫療業務進行, 本會函衛生福利部比照醫事人員 ( 醫師 ) 卡擴充備用卡功能, 以作為替換之用, 該部函復略以 : 1. 該部醫事憑證管理中心 (HCA) 屬政府憑證總管理中心 (GRCA) 交互認證之憑證機構, 由於現行 GRCA 之各憑證機構所發行人員憑證 IC 卡, 均無同時提供附卡製發, 為確保人員憑證 IC 卡之效力與不可否 認性, 該部仍需洽國家發展委員會研議, 並報請行政機關電子憑證推行小組委員會議同意後, 始能辦理 2. 有關醫事人員憑證申辦空窗期已有配套措施, 電子病歷製作後可先用機構憑證代簽 ; 健保雲端藥歷則可由醫師健保卡登入後查詢, 詳細操作方法可洽各院所使用之系統廠商 資訊室或健保署各業務組, 該部亦已於相關教育訓練中加強宣導 ( 盧言珮整理 ) 台灣家庭醫學醫學會家庭責任醫師制度共識聲明 中華民國 105 年 1 月 5 日台家醫學會字第 105002 號 有鑑於近日網路流傳對健保署家庭醫師整合性照護計畫 各縣市家庭責任醫師制度 健保署區域醫療整合計畫 ( 論人計酬 ) 的相關看法, 相互混淆且多所誤謬, 造成醫師同行間的誤解與困擾, 本學會謹聲明如下 : 一 上述三項計畫的目標並不完全相同, 內容更有相當大差異, 請勿混為一談 二 行之有年的家庭醫師整合性照護計畫, 乃是由基層主導, 並與合作醫院共同照護病人, 其中有分級醫療及轉診制度的設計 由於許多基層前輩的努力及醫院同仁的支持, 至今績效可稱卓越 但健保署要求愈來愈多, 給付卻愈來愈少, 而且多了很多和家庭醫師本質無關的工作, 影響成效 本學會呼籲健保署增加合理給付, 並讓基層醫師能專心做好照護病人的本份, 不要再把其他不相關的計畫加入, 增加無謂的行政負擔, 也會影響本計畫的核心價值 三 現行台北市 桃園市及嘉義市推行的基層醫師關懷計畫, 其經費是縣市政府補助之健康管理費, 與現行健保給付並不衝突 本學會樂見基層醫師走出診所, 進入社區, 為民眾健康促進發揮力量, 也希望相關政府單位正視醫事人員為關懷弱勢付出的重要性, 不要再視醫療為低廉或免費的服務 四 有關健保署依健保法 44 條第 2 項規定, 近期想要推行的區域醫療整合計畫 ( 原論人計酬計畫 ), 本學會建議健保署依法先克服困難落實健保法第 43 條分級醫療及第 44 條第 1 項的轉診制度後, 再考慮推動第 44 條第 2 項 五 任何論人計酬支付制度的試辦, 不能把所有風險都歸責於醫療供給端, 在試辦成功前, 應由政府負責財務風險 另外病人享有權益, 也應負有義務, 此計畫要成功, 病人的就醫自由應有所規範 若病人因為自己心急且部份負擔過輕 ( 健保法 43 條沒落實 ), 動輒小病跑大醫院, 任何制度都會失敗! 六 台灣醫療支出已極低, 血汗醫護的狀況行之有年, 應優先改變 本學會呼籲在點值回到一點一元前, 不宜推行論人計酬支付制度 且論人計酬制不可採總額點值浮動的模式, 也不應由醫院單方主導, 以免形成 HMO, 而是應由基層與醫院共同主導合作才符合目前國情 七 本學會為學術團體, 具有研究教學的功能, 為了未來醫界的幸福, 本學會以前瞻性眼光, 針對國內外重要醫學及醫政議題皆主動研議, 以了解各項政策的利弊, 並及早作出具體建議, 俾協助政府與醫界能參考, 並調整正確的方向及提出具體策略, 並不涉及論人計酬議題, 特此聲明 105/1/5 2016, Vol.59, No.2 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