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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 托 车 拖 拉 机 综 合 商 业 保 险 免 责 事 项 说 明 书 尊 敬 的 客 户 : 欢 迎 您 选 择 渤 海 财 产 保 险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投 保 摩 托 车 拖 拉 机 综 合 商 业 保 险 当 您 投 保 本 保 险 后, 我 公 司 将 根 据 您 选 择 投 保 的 主 险 和 附 加 险 险 种, 按 照 保 险 合 同 的 约 定, 承 担 相 应 的 保 险 赔 偿 责 任 风 险 是 无 处 不 在 的 应 对 风 险 带 来 的 损 失, 您 可 以 采 取 控 制 的 方 式 消 除 或 减 少, 可 以 采 取 自 留 的 方 式 靠 自 身 力 量 解 决, 还 可 以 通 过 购 买 保 险 的 方 式 将 风 险 损 失 转 移 给 保 险 公 司 但 是, 作 为 风 险 管 理 的 技 术 之 一, 并 不 是 所 有 的 风 险 都 适 合 或 可 以 采 用 保 险 的 方 法 来 处 理, 只 有 可 保 风 险 才 是 保 险 公 司 所 能 接 受 承 保 的 风 险 保 险 公 司 一 般 通 过 保 险 条 款 中 的 保 险 责 任 条 款 和 免 除 保 险 人 责 任 条 款 对 可 保 风 险 予 以 明 确 免 除 保 险 人 责 任 条 款 通 过 把 保 险 人 不 承 保 的 情 形 和 事 由 予 以 排 除, 使 保 险 费 率 保 持 在 合 理 的 水 平, 减 轻 消 费 者 的 投 保 压 力 和 保 费 负 担 ; 同 时 有 利 于 实 现 保 险 公 司 稳 健 经 营 本 保 险 合 同 在 保 险 责 任 的 基 础 上, 从 风 险 控 制 角 度 出 发, 设 置 了 免 除 保 险 人 责 任 条 款, 明 确 约 定 了 保 险 人 不 承 担 保 险 赔 偿 责 任 的 范 围, 或 减 轻 保 险 人 保 险 赔 偿 责 任 的 情 形 范 围 和 事 由 为 维 护 您 的 合 法 权 益, 在 您 填 写 投 保 单 前, 我 公 司 就 保 险 合 同 中 的 免 除 保 险 人 责 任 条 款 做 出 如 下 书 面 说 明, 请 您 注 意 阅 读 同 时, 我 公 司 工 作 人 员 会 针 对 本 免 责 事 项 说 明 书 的 内 容 以 及 投 保 单 所 附 摩 托 车 拖 拉 机 综 合 商 业 保 险 条 款 向 您 进 行 详 细 说 明 您 也 可 以 随 时 向 我 公 司 工 作 人 员 提 出 询 问, 或 者 致 电 我 司 客 服 热 线 400-611 611-11 1100 00, 我 们 将 悉 心 为 您 解 答 尊 敬 的 客 户, 当 您 已 全 面 了 解 本 免 责 事 项 说 明 书 以 及 摩 托 车 拖 拉 机 综 合 商 业 保 险 条 款 的 内 容 后, 请 在 本 免 责 事 项 说 明 书 的 投 保 人 签 章 处 签 字 或 盖 章 确 认 祝 您 投 保 愉 快! 第 一 部 分 责 任 免 除 条 款 概 念 : 责 任 免 除 是 指 保 险 合 同 约 定 的, 而 在 保 险 责 任 内 予 以 剔 除 的 损 失 和 事 由 保 险 人 承 担 的 保 险 赔 偿 责 任, 是 指 属 于 保 险 条 款 列 明 的 保 险 责 任, 且 不 属 于 免 除 保 险 人 责 任 的 范 围 原 因 : 1 国 家 道 路 安 全 法 律 法 规 已 有 禁 止 性 规 定 如 : 饮 酒 吸 食 或 注 射 毒 品 服 用 国 家 管 制 的 精 神 药 品 或 者 麻 醉 药 品 无 驾 驶 证 驾 驶 与 驾 驶 证 载 明 的 准 驾 车 型 不 相 符 合 的 机 动 车 等 2 缺 乏 历 史 统 计 数 据 积 累, 无 法 得 出 风 险 发 生 概 率, 缺 少 费 率 计 算 基 础 如 战 争 军 事 冲 突 核 反 应 核 辐 射 等 3 属 于 保 险 标 的 本 身 原 因 自 然 变 化 或 市 场 变 化 因 素 如 因 市 场 价 格 变 动 造 成 的 贬 值 修 理 后 因 价 值 降 低 引 起 的 减 值 损 失 自 然 磨 损 朽 蚀 腐 蚀 故 障 本 身 质 量 缺 陷 车 上 人 员 因 疾 病 分 娩 自 残 斗 殴 自 杀 犯 罪 行 为 造 成 的 自 身 伤 亡 等 内 容 : 根 据 我 公 司 摩 托 车 拖 拉 机 综 合 商 业 保 险 条 款 的 约 定, 不 同 险 种 的 责 任 免 除 包 括 :

摩 托 车 拖 拉 机 损 失 保 险 第 八 条 在 上 述 保 险 责 任 范 围 内, 下 列 情 况 下, 不 论 任 何 原 因 造 成 被 保 险 机 动 车 的 任 何 损 失 和 费 用, 保 险 人 均 不 负 责 赔 偿 : ( 一 ) 事 故 发 生 后, 被 保 险 人 或 其 允 许 的 驾 驶 人 或 操 作 人 员 故 意 破 坏 伪 造 现 场 毁 灭 证 据 ; ( 二 ) 驾 驶 人 或 操 作 人 员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 1 事 故 发 生 后, 在 未 依 法 采 取 措 施 的 情 况 下 驾 驶 被 保 险 机 动 车 或 者 遗 弃 被 保 险 机 动 车 离 开 事 故 现 场 ; 2 饮 酒 吸 食 或 注 射 毒 品 服 用 国 家 管 制 的 精 神 药 品 或 者 麻 醉 药 品 ; 3 无 驾 驶 证, 驾 驶 证 被 依 法 扣 留 暂 扣 吊 销 注 销 期 间 ; 4 驾 驶 与 驾 驶 证 载 明 的 准 驾 车 型 不 相 符 合 的 机 动 车 ; 5 实 习 期 内 驾 驶 执 行 任 务 的 警 车 消 防 车 救 护 车 工 程 救 险 车 载 有 危 险 物 品 的 机 动 车 或 牵 引 挂 车 的 机 动 车 ; 6 驾 驶 出 租 机 动 车 或 营 业 性 机 动 车 无 交 通 运 输 管 理 部 门 核 发 的 许 可 证 书 或 其 他 必 备 证 书 ; 7 学 习 驾 驶 时 无 合 法 教 练 员 随 车 指 导 ; 8 非 被 保 险 人 允 许 的 驾 驶 人 或 操 作 人 员 ; ( 三 ) 被 保 险 机 动 车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 1 发 生 保 险 事 故 时 被 保 险 机 动 车 行 驶 证 号 牌 被 注 销 的, 或 未 按 规 定 检 验 或 检 验 不 合 格 ; 2 被 扣 押 收 缴 没 收 政 府 征 用 期 间 ; 3 在 竞 赛 测 试 期 间, 在 营 业 性 场 所 维 修 保 养 改 装 期 间 ; 4 被 保 险 人 或 其 允 许 的 驾 驶 人 或 操 作 人 员 故 意 或 重 大 过 失, 导 致 被 保 险 机 动 车 被 利 用 从 事 犯 罪 行 为 第 九 条 下 列 原 因 导 致 的 被 保 险 机 动 车 的 损 失 和 费 用, 保 险 人 不 负 责 赔 偿 : ( 一 ) 地 震 及 其 次 生 灾 害 ; ( 二 ) 战 争 军 事 冲 突 恐 怖 活 动 暴 乱 污 染 ( 含 放 射 性 污 染 ) 核 反 应 核 辐 射 ; ( 三 ) 人 工 直 接 供 油 高 温 烘 烤 自 燃 不 明 原 因 火 灾 ; ( 四 ) 违 反 安 全 装 载 规 定 ; ( 五 ) 被 保 险 机 动 车 被 转 让 改 装 加 装 或 改 变 使 用 性 质 等, 被 保 险 人 受 让 人 未 及 时 通 知 保 险 人, 且 因 转 让 改 装 加 装 或 改 变 使 用 性 质 等 导 致 被 保 险 机 动 车 危 险 程 度 显 著 增 加 ; ( 六 ) 被 保 险 人 或 其 允 许 的 驾 驶 人 操 作 人 员 的 故 意 行 为 第 十 条 下 列 损 失 和 费 用, 保 险 人 不 负 责 赔 偿 : ( 一 ) 因 市 场 价 格 变 动 造 成 的 贬 值 修 理 后 因 价 值 降 低 引 起 的 减 值 损 失 ; ( 二 ) 自 然 磨 损 朽 蚀 腐 蚀 故 障 本 身 质 量 缺 陷 ; ( 三 ) 摩 托 车 停 放 期 间 因 翻 倒 造 成 的 损 失 ; ( 四 ) 遭 受 保 险 责 任 范 围 内 的 损 失 后, 未 经 必 要 修 理 并 检 验 合 格 继 续 使 用, 致 使 损 失 扩 大 的 部 分 ; ( 五 ) 投 保 人 被 保 险 人 或 其 允 许 的 驾 驶 人 或 操 作 人 员 知 道 保 险 事 故 发 生 后,

故 意 或 者 因 重 大 过 失 未 及 时 通 知, 致 使 保 险 事 故 的 性 质 原 因 损 失 程 度 等 难 以 确 定 的, 保 险 人 对 无 法 确 定 的 部 分, 不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但 保 险 人 通 过 其 他 途 径 已 经 及 时 知 道 或 者 应 当 及 时 知 道 保 险 事 故 发 生 的 除 外 ; ( 六 ) 因 被 保 险 人 违 反 本 条 款 第 十 六 条 约 定, 导 致 无 法 确 定 的 损 失 ; ( 七 ) 被 保 险 机 动 车 全 车 被 盗 窃 被 抢 劫 被 抢 夺 下 落 不 明, 以 及 在 此 期 间 受 到 的 损 坏, 或 被 盗 窃 被 抢 劫 被 抢 夺 未 遂 受 到 的 损 坏, 或 车 上 零 部 件 附 属 设 备 丢 失 ; ( 八 ) 车 轮 单 独 损 坏, 玻 璃 单 独 破 碎, 无 明 显 碰 撞 痕 迹 的 车 身 划 痕, 以 及 新 增 加 设 备 的 损 失 ; ( 九 ) 发 动 机 进 水 后 导 致 的 发 动 机 损 坏 说 明 : 上 述 第 八 条 是 情 形 除 外, 即 只 要 具 有 该 条 所 列 举 的 情 形, 不 论 任 何 原 因 造 成 被 保 险 摩 托 车 拖 拉 机 的 任 何 损 失 和 费 用, 保 险 人 均 不 负 责 赔 偿 上 述 第 九 条 是 原 因 除 外, 即 由 于 该 条 所 列 举 的 原 因 导 致 的 被 保 险 摩 托 车 拖 拉 机 的 损 失 和 费 用, 保 险 人 不 负 责 赔 偿 上 述 第 十 条 是 损 失 和 费 用 除 外, 即 无 论 造 成 损 失 和 费 用 的 原 因 是 什 么, 该 条 所 列 举 的 损 失 和 费 用, 保 险 人 均 不 负 责 赔 偿 上 述 第 八 条 第 ( 一 ) 项, 第 ( 二 ) 项 第 1 2 3 4 5 6 7 目, 第 ( 三 ) 项 第 1 目, 第 九 条 第 ( 四 ) 项 属 于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法 和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法 实 施 条 例 禁 止 性 规 定 或 强 制 性 规 定 摩 托 车 拖 拉 机 第 三 者 责 任 保 险 第 二 十 四 条 在 上 述 保 险 责 任 范 围 内, 下 列 情 况 下, 不 论 任 何 原 因 造 成 的 人 身 伤 亡 财 产 损 失 和 费 用, 保 险 人 均 不 负 责 赔 偿 : ( 一 ) 事 故 发 生 后, 被 保 险 人 或 其 允 许 的 驾 驶 人 或 操 作 人 员 故 意 破 坏 伪 造 现 场 毁 灭 证 据 ; ( 二 ) 驾 驶 人 或 操 作 人 员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 1 事 故 发 生 后, 在 未 依 法 采 取 措 施 的 情 况 下 驾 驶 被 保 险 机 动 车 或 者 遗 弃 被 保 险 机 动 车 离 开 事 故 现 场 ; 2 饮 酒 吸 食 或 注 射 毒 品 服 用 国 家 管 制 的 精 神 药 品 或 者 麻 醉 药 品 ; 3 无 驾 驶 证, 驾 驶 证 被 依 法 扣 留 暂 扣 吊 销 注 销 期 间 ; 4 驾 驶 与 驾 驶 证 载 明 的 准 驾 车 型 不 相 符 合 的 机 动 车 ; 5 实 习 期 内 驾 驶 执 行 任 务 的 警 车 消 防 车 救 护 车 工 程 救 险 车 载 有 危 险 物 品 的 机 动 车 或 牵 引 挂 车 的 机 动 车 ; 6 驾 驶 出 租 机 动 车 或 营 业 性 机 动 车 无 交 通 运 输 管 理 部 门 核 发 的 许 可 证 书 或 其 他 必 备 证 书 ; 7 学 习 驾 驶 时 无 合 法 教 练 员 随 车 指 导 ; 8 非 被 保 险 人 允 许 的 驾 驶 人 或 操 作 人 员 ; ( 三 ) 被 保 险 机 动 车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 1 发 生 保 险 事 故 时 被 保 险 机 动 车 行 驶 证 号 牌 被 注 销 的, 或 未 按 规 定 检 验 或 检 验 不 合 格 ; 2 被 扣 押 收 缴 没 收 政 府 征 用 期 间 ; 3 在 竞 赛 测 试 期 间, 在 营 业 性 场 所 维 修 保 养 改 装 期 间 ;

4 全 车 被 盗 窃 被 抢 劫 被 抢 夺 下 落 不 明 期 间 第 二 十 五 条 下 列 原 因 导 致 的 人 身 伤 亡 财 产 损 失 和 费 用, 保 险 人 不 负 责 赔 偿 : ( 一 ) 地 震 及 其 次 生 灾 害 战 争 军 事 冲 突 恐 怖 活 动 暴 乱 污 染 ( 含 放 射 性 污 染 ) 核 反 应 核 辐 射 ; ( 二 ) 第 三 者 被 保 险 人 或 其 允 许 的 驾 驶 人 操 作 人 员 的 故 意 行 为 犯 罪 行 为, 第 三 者 与 被 保 险 人 或 其 他 致 害 人 恶 意 串 通 的 行 为 ; ( 三 ) 被 保 险 机 动 车 被 转 让 改 装 加 装 或 改 变 使 用 性 质 等, 被 保 险 人 受 让 人 未 及 时 通 知 保 险 人, 且 因 转 让 改 装 加 装 或 改 变 使 用 性 质 等 导 致 被 保 险 机 动 车 危 险 程 度 显 著 增 加 第 二 十 六 条 下 列 人 身 伤 亡 财 产 损 失 和 费 用, 保 险 人 不 负 责 赔 偿 : ( 一 ) 被 保 险 机 动 车 发 生 意 外 事 故, 致 使 任 何 单 位 或 个 人 停 业 停 驶 停 电 停 水 停 气 停 产 通 讯 或 网 络 中 断 电 压 变 化 数 据 丢 失 造 成 的 损 失 以 及 其 他 各 种 间 接 损 失 ; ( 二 ) 第 三 者 财 产 因 市 场 价 格 变 动 造 成 的 贬 值, 修 理 后 因 价 值 降 低 引 起 的 减 值 损 失 ; ( 三 ) 被 保 险 人 及 其 家 庭 成 员 被 保 险 人 允 许 的 驾 驶 人 或 操 作 人 员 及 其 家 庭 成 员 所 有 承 租 使 用 管 理 运 输 或 代 管 的 财 产 的 损 失, 以 及 本 车 车 上 财 产 的 损 失 ; ( 四 ) 被 保 险 人 被 保 险 人 允 许 的 驾 驶 人 或 操 作 人 员 本 车 车 上 人 员 的 人 身 伤 亡 ; ( 五 ) 停 车 费 保 管 费 扣 车 费 罚 款 罚 金 或 惩 罚 性 赔 款 ; ( 六 ) 超 出 道 路 交 通 事 故 受 伤 人 员 临 床 诊 疗 指 南 和 国 家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同 类 医 疗 费 用 标 准 的 费 用 部 分 ; ( 七 ) 律 师 费, 未 经 保 险 人 事 先 书 面 同 意 的 诉 讼 费 仲 裁 费 ; ( 八 ) 投 保 人 被 保 险 人 或 其 允 许 的 驾 驶 人 或 操 作 人 员 知 道 保 险 事 故 发 生 后, 故 意 或 者 因 重 大 过 失 未 及 时 通 知, 致 使 保 险 事 故 的 性 质 原 因 损 失 程 度 等 难 以 确 定 的, 保 险 人 对 无 法 确 定 的 部 分, 不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但 保 险 人 通 过 其 他 途 径 已 经 及 时 知 道 或 者 应 当 及 时 知 道 保 险 事 故 发 生 的 除 外 ; ( 九 ) 因 被 保 险 人 违 反 本 条 款 第 三 十 四 条 约 定, 导 致 无 法 确 定 的 损 失 ; ( 十 ) 精 神 损 害 抚 慰 金 ; ( 十 一 ) 应 当 由 机 动 车 交 通 事 故 责 任 强 制 保 险 赔 偿 的 损 失 和 费 用 ; 保 险 事 故 发 生 时, 被 保 险 机 动 车 未 投 保 机 动 车 交 通 事 故 责 任 强 制 保 险 或 机 动 车 交 通 事 故 责 任 强 制 保 险 合 同 已 经 失 效 的, 对 于 机 动 车 交 通 事 故 责 任 强 制 保 险 责 任 限 额 以 内 的 损 失 和 费 用, 保 险 人 不 负 责 赔 偿 说 明 : 上 述 第 二 十 四 条 是 情 形 除 外, 即 只 要 具 有 该 条 所 列 举 的 情 形, 不 论 任 何 原 因 造 成 的 第 三 者 人 身 伤 亡 财 产 损 失 和 费 用, 保 险 人 均 不 负 责 赔 偿 上 述 第 二 十 五 条 是 原 因 除 外, 即 由 于 该 条 所 列 举 的 原 因 导 致 的 第 三 者 人 身 伤 亡 财 产 损 失 和 费 用, 保 险 人 不 负 责 赔 偿 上 述 第 二 十 六 条 是 损 失 和 费 用 除 外, 即 无 论 造 成 损 失 和 费 用 的 原 因 是 什 么, 该 条 所 列 举 的 第 三 者 人 身 伤 亡 财 产 损 失 和 费 用, 保 险 人 均 不 负 责 赔 偿 上 述 第 二 十 四 条 第 ( 一 ) 项, 第 ( 二 ) 项 第 1 2 3 4 5 6 7 目, 第 ( 三 ) 项 第 1 目 属 于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法 和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法 实 施 条 例 禁 止 性 规 定 或 强 制 性 规 定

摩 托 车 拖 拉 机 车 上 人 员 责 任 保 险 第 四 十 条 在 上 述 保 险 责 任 范 围 内, 下 列 情 况 下, 不 论 任 何 原 因 造 成 的 人 身 伤 亡, 保 险 人 均 不 负 责 赔 偿 : ( 一 ) 事 故 发 生 后, 被 保 险 人 或 其 允 许 的 驾 驶 人 或 操 作 人 员 故 意 破 坏 伪 造 现 场 毁 灭 证 据 ; ( 二 ) 驾 驶 人 或 操 作 人 员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 1 事 故 发 生 后, 在 未 依 法 采 取 措 施 的 情 况 下 驾 驶 被 保 险 机 动 车 或 者 遗 弃 被 保 险 机 动 车 离 开 事 故 现 场 ; 2 饮 酒 吸 食 或 注 射 毒 品 服 用 国 家 管 制 的 精 神 药 品 或 者 麻 醉 药 品 ; 3 无 驾 驶 证, 驾 驶 证 被 依 法 扣 留 暂 扣 吊 销 注 销 期 间 ; 4 驾 驶 与 驾 驶 证 载 明 的 准 驾 车 型 不 相 符 合 的 机 动 车 ; 5 实 习 期 内 驾 驶 营 运 机 动 车 载 有 危 险 物 品 的 机 动 车 或 牵 引 挂 车 的 机 动 车 ; 6 驾 驶 出 租 机 动 车 或 营 业 性 机 动 车 无 交 通 运 输 管 理 部 门 核 发 的 许 可 证 书 或 其 他 必 备 证 书 ; 7 学 习 驾 驶 时 无 合 法 教 练 员 随 车 指 导 ; 8 非 被 保 险 人 允 许 的 驾 驶 人 ; ( 三 ) 被 保 险 机 动 车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 1 发 生 保 险 事 故 时 被 保 险 机 动 车 行 驶 证 号 牌 被 注 销 的, 或 未 按 规 定 检 验 或 检 验 不 合 格 ; 2 被 扣 押 收 缴 没 收 政 府 征 用 期 间 ; 3 在 竞 赛 测 试 期 间, 在 营 业 性 场 所 维 修 保 养 改 装 期 间 ; 4 全 车 被 盗 窃 被 抢 劫 被 抢 夺 下 落 不 明 期 间 第 四 十 一 条 下 列 原 因 导 致 的 人 身 伤 亡, 保 险 人 不 负 责 赔 偿 : ( 一 ) 地 震 及 其 次 生 灾 害 战 争 军 事 冲 突 恐 怖 活 动 暴 乱 污 染 ( 含 放 射 性 污 染 ) 核 反 应 核 辐 射 ; ( 二 ) 被 保 险 机 动 车 被 转 让 改 装 加 装 或 改 变 使 用 性 质 等, 被 保 险 人 受 让 人 未 及 时 通 知 保 险 人, 且 因 转 让 改 装 加 装 或 改 变 使 用 性 质 等 导 致 被 保 险 机 动 车 危 险 程 度 显 著 增 加 ; ( 三 ) 被 保 险 人 或 驾 驶 人 的 故 意 行 为 第 四 十 二 条 下 列 人 身 伤 亡 损 失 和 费 用, 保 险 人 不 负 责 赔 偿 : ( 一 ) 被 保 险 人 及 驾 驶 人 操 作 人 员 以 外 的 其 他 车 上 人 员 的 故 意 重 大 过 失 行 为 造 成 的 自 身 伤 亡 ; ( 二 ) 车 上 人 员 因 疾 病 分 娩 自 残 斗 殴 自 杀 犯 罪 行 为 造 成 的 自 身 伤 亡 ; ( 三 ) 违 法 违 章 搭 乘 人 员 的 人 身 伤 亡 ; ( 四 ) 罚 款 罚 金 或 惩 罚 性 赔 款 ; ( 五 ) 超 出 道 路 交 通 事 故 受 伤 人 员 临 床 诊 疗 指 南 和 国 家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同 类 医 疗 费 用 标 准 的 费 用 部 分 ; ( 六 ) 律 师 费, 未 经 保 险 人 事 先 书 面 同 意 的 诉 讼 费 仲 裁 费 ; ( 七 ) 投 保 人 被 保 险 人 或 其 允 许 的 驾 驶 人 或 操 作 人 员 知 道 保 险 事 故 发 生 后, 故 意 或 者 因 重 大 过 失 未 及 时 通 知, 致 使 保 险 事 故 的 性 质 原 因 损 失 程 度 等 难 以 确 定 的, 保 险 人 对 无 法 确 定 的 部 分, 不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但 保 险 人 通 过 其 他 途 径 已 经 及

时 知 道 或 者 应 当 及 时 知 道 保 险 事 故 发 生 的 除 外 ; ( 八 ) 精 神 损 害 抚 慰 金 ; ( 九 ) 应 当 由 机 动 车 交 通 事 故 责 任 强 制 保 险 赔 付 的 损 失 和 费 用 说 明 : 上 述 第 四 十 条 是 情 形 除 外, 即 只 要 具 有 该 条 所 列 举 的 情 形, 不 论 任 何 原 因 造 成 的 车 上 人 员 人 身 伤 亡, 保 险 人 均 不 负 责 赔 偿 上 述 第 四 十 一 条 是 原 因 除 外, 即 由 于 该 条 所 列 举 的 原 因 导 致 的 车 上 人 员 人 身 伤 亡, 保 险 人 不 负 责 赔 偿 上 述 第 四 十 二 条 是 损 失 和 费 用 除 外, 即 无 论 造 成 损 失 和 费 用 的 原 因 是 什 么, 该 条 所 列 举 的 车 上 人 员 人 身 伤 亡 损 失 和 费 用, 保 险 人 均 不 负 责 赔 偿 上 述 第 四 十 条 第 ( 一 ) 项, 第 ( 二 ) 项 第 1 2 3 4 5 6 7 目, 第 ( 三 ) 项 第 1 目 属 于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法 和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法 实 施 条 例 禁 止 性 规 定 或 强 制 性 规 定 摩 托 车 拖 拉 机 全 车 盗 抢 保 险 第 五 十 二 条 在 上 述 保 险 责 任 范 围 内, 下 列 情 况 下, 不 论 任 何 原 因 造 成 被 保 险 机 动 车 的 任 何 损 失 和 费 用, 保 险 人 均 不 负 责 赔 偿 : ( 一 ) 被 保 险 人 索 赔 时 未 能 提 供 出 险 地 县 级 以 上 公 安 刑 侦 部 门 出 具 的 盗 抢 立 案 证 明 ; ( 二 ) 驾 驶 人 或 操 作 人 员 被 保 险 人 投 保 人 故 意 破 坏 现 场 伪 造 现 场 毁 灭 证 据 ; ( 三 ) 被 保 险 机 动 车 被 扣 押 罚 没 查 封 政 府 征 用 期 间 ; ( 四 ) 被 保 险 机 动 车 在 竞 赛 测 试 期 间, 在 营 业 性 场 所 维 修 保 养 改 装 期 间, 被 运 输 期 间 第 五 十 三 条 下 列 损 失 和 费 用, 保 险 人 不 负 责 赔 偿 : ( 一 ) 地 震 及 其 次 生 灾 害 导 致 的 损 失 和 费 用 ; ( 二 ) 战 争 军 事 冲 突 恐 怖 活 动 暴 乱 导 致 的 损 失 和 费 用 ; ( 三 ) 因 诈 骗 引 起 的 任 何 损 失 ; 因 投 保 人 被 保 险 人 与 他 人 的 民 事 经 济 纠 纷 导 致 的 任 何 损 失 ; ( 四 ) 被 保 险 人 或 其 允 许 的 驾 驶 人 操 作 人 员 的 故 意 行 为 犯 罪 行 为 导 致 的 损 失 和 费 用 ; ( 五 ) 非 全 车 遭 盗 窃, 仅 车 上 零 部 件 或 附 属 设 备 被 盗 窃 或 损 坏 ; ( 六 ) 新 增 加 设 备 的 损 失 ; ( 七 ) 遭 受 保 险 责 任 范 围 内 的 损 失 后, 未 经 必 要 修 理 并 检 验 合 格 继 续 使 用, 致 使 损 失 扩 大 的 部 分 ; ( 八 ) 被 保 险 机 动 车 被 转 让 改 装 加 装 或 改 变 使 用 性 质 等, 被 保 险 人 受 让 人 未 及 时 通 知 保 险 人, 且 因 转 让 改 装 加 装 或 改 变 使 用 性 质 等 导 致 被 保 险 机 动 车 危 险 程 度 显 著 增 加 而 发 生 保 险 事 故 ; ( 九 ) 投 保 人 被 保 险 人 或 其 允 许 的 驾 驶 人 知 道 保 险 事 故 发 生 后, 故 意 或 者 因 重 大 过 失 未 及 时 通 知, 致 使 保 险 事 故 的 性 质 原 因 损 失 程 度 等 难 以 确 定 的, 保 险 人 对 无 法 确 定 的 部 分, 不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但 保 险 人 通 过 其 他 途 径 已 经 及 时 知 道 或 者 应 当 及 时 知 道 保 险 事 故 发 生 的 除 外 ; ( 十 ) 因 被 保 险 人 违 反 本 条 款 第 五 十 八 条 约 定, 导 致 无 法 确 定 的 损 失

说 明 : 上 述 第 五 十 二 条 是 情 形 除 外, 即 只 要 具 有 该 条 所 列 举 的 情 形, 不 论 任 何 原 因 造 成 被 保 险 摩 托 车 拖 拉 机 的 任 何 损 失 和 费 用, 保 险 人 均 不 负 责 赔 偿 上 述 第 五 十 三 条 是 损 失 和 费 用 除 外, 即 无 论 造 成 损 失 和 费 用 的 原 因 是 什 么, 该 条 所 列 举 的 损 失 和 费 用, 保 险 人 均 不 负 责 赔 偿 上 述 第 五 十 二 条 第 ( 二 ) 项 属 于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法 和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法 实 施 条 例 强 制 性 规 定 附 加 险 险 种 责 任 免 除 内 容 第 二 条 责 任 免 除 不 计 免 赔 率 险 下 列 情 况 下, 应 当 由 被 保 险 人 自 行 承 担 的 免 赔 金 额, 保 险 人 不 负 责 赔 偿 : ( 一 ) 摩 托 车 拖 拉 机 损 失 保 险 中 应 当 由 第 三 方 负 责 赔 偿 而 无 法 找 到 第 三 方 的 ; ( 二 ) 因 违 反 安 全 装 载 规 定 而 增 加 的 ; ( 三 ) 发 生 摩 托 车 拖 拉 机 全 车 盗 抢 保 险 约 定 的 全 车 损 失 保 险 事 故 时, 被 保 险 人 未 能 提 供 机 动 车 登 记 证 书 或 拖 拉 机 登 记 证 书 机 动 车 来 历 凭 证 的, 每 缺 少 一 项 而 增 加 的 ; ( 四 ) 可 附 加 本 条 款 但 未 选 择 附 加 本 条 款 的 险 种 约 定 的 ; ( 五 ) 不 可 附 加 本 条 款 的 险 种 约 定 的 第 二 部 分 免 赔 额 和 免 赔 率 概 念 : 免 赔 额 是 指 保 险 合 同 中 约 定 的, 保 险 公 司 不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由 被 保 险 人 自 行 承 担 的 损 失 额 度, 对 于 此 额 度 内 的 损 失, 保 险 公 司 在 理 赔 时 将 予 以 扣 除 免 赔 率 是 指 保 险 合 同 中 约 定 的, 保 险 人 不 负 赔 偿 责 任 的 损 失 占 总 体 损 失 的 比 例, 保 险 公 司 在 理 赔 时, 将 按 照 此 比 例 计 算 不 负 赔 偿 责 任 的 损 失 额 度, 然 后 在 赔 款 中 进 行 扣 减 内 容 : 根 据 我 公 司 摩 托 车 拖 拉 机 综 合 商 业 保 险 条 款 的 约 定, 不 同 险 种 所 使 用 的 免 赔 率 包 括 : 摩 托 车 拖 拉 机 损 失 保 险 第 十 一 条 保 险 人 在 依 据 本 保 险 合 同 约 定 计 算 赔 款 的 基 础 上, 按 照 下 列 方 式 免 赔 : ( 一 ) 被 保 险 机 动 车 一 方 负 次 要 事 故 责 任 的, 实 行 5% 的 事 故 责 任 免 赔 率 ; 负 同 等 事 故 责 任 的, 实 行 10% 的 事 故 责 任 免 赔 率 ; 负 主 要 事 故 责 任 的, 实 行 15% 的 事 故 责 任 免 赔 率 ; 负 全 部 事 故 责 任 或 单 方 肇 事 事 故 的, 实 行 20% 的 事 故 责 任 免 赔 率 ; ( 二 ) 被 保 险 机 动 车 的 损 失 应 当 由 第 三 方 负 责 赔 偿, 无 法 找 到 第 三 方 的, 实 行 30% 的 绝 对 免 赔 率 ; ( 三 ) 违 反 安 全 装 载 规 定 但 不 是 事 故 发 生 的 直 接 原 因 的, 增 加 10% 的 绝 对 免 赔 率 说 明 : 上 述 第 ( 一 ) 项 中 的 事 故 责 任 免 赔 率, 可 以 增 加 保 险 费, 加 保 不 计 免 赔 率 险, 上 述 第 ( 二 ) 项 中 的 绝 对 免 赔 率, 可 以 增 加 保 险 费, 加 保 摩 托 车 拖 拉 机 损 失 保 险 无 法 找 到 第 三 方 特 约 险 而 对 于 第 ( 三 ) 项 中 的 绝 对 免 赔 率 ( 额 ),

不 能 通 过 增 加 保 险 费 扩 展 承 保 摩 托 车 拖 拉 机 第 三 者 责 任 保 险 第 二 十 七 条 保 险 人 在 依 据 本 保 险 合 同 约 定 计 算 赔 款 的 基 础 上, 在 保 险 单 载 明 的 责 任 限 额 内, 按 照 下 列 方 式 免 赔 : ( 一 ) 被 保 险 机 动 车 一 方 负 次 要 事 故 责 任 的, 实 行 5% 的 事 故 责 任 免 赔 率 ; 负 同 等 事 故 责 任 的, 实 行 10% 的 事 故 责 任 免 赔 率 ; 负 主 要 事 故 责 任 的, 实 行 15% 的 事 故 责 任 免 赔 率 ; 负 全 部 事 故 责 任 的, 实 行 20% 的 事 故 责 任 免 赔 率 ; ( 二 ) 违 反 安 全 装 载 规 定 的, 实 行 10% 的 绝 对 免 赔 率 说 明 : 上 述 第 ( 一 ) 项 中 的 事 故 责 任 免 赔 率, 可 以 增 加 保 险 费, 加 保 不 计 免 赔 率 险 扩 展 承 保 而 对 于 第 ( 二 ) 项 中 的 绝 对 免 赔 率, 不 能 通 过 增 加 保 险 费, 加 保 不 计 免 赔 率 险 扩 展 承 保 摩 托 车 拖 拉 机 车 上 人 员 责 任 保 险 第 四 十 三 条 保 险 人 在 依 据 本 保 险 合 同 约 定 计 算 赔 款 的 基 础 上, 在 保 险 单 载 明 的 责 任 限 额 内, 按 照 下 列 方 式 免 赔 : 被 保 险 机 动 车 一 方 负 次 要 事 故 责 任 的, 实 行 5% 的 事 故 责 任 免 赔 率 ; 负 同 等 事 故 责 任 的, 实 行 10% 的 事 故 责 任 免 赔 率 ; 负 主 要 事 故 责 任 的, 实 行 15% 的 事 故 责 任 免 赔 率 ; 负 全 部 事 故 责 任 或 单 方 肇 事 事 故 的, 实 行 20% 的 事 故 责 任 免 赔 率 说 明 : 上 述 约 定 的 事 故 责 任 免 赔 率, 可 以 增 加 保 险 费, 加 保 不 计 免 赔 率 险 扩 展 承 保 摩 托 车 拖 拉 机 全 车 盗 抢 保 险 第 五 十 四 条 保 险 人 在 依 据 本 保 险 合 同 约 定 计 算 赔 款 的 基 础 上, 按 照 下 列 方 式 免 赔 : ( 一 ) 发 生 全 车 损 失 的, 绝 对 免 赔 率 为 20%; ( 二 ) 发 生 全 车 损 失, 被 保 险 人 未 能 提 供 机 动 车 登 记 证 书 或 拖 拉 机 登 记 证 书 机 动 车 来 历 凭 证 的, 每 缺 少 一 项, 增 加 1% 的 绝 对 免 赔 率 说 明 : 对 于 第 ( 一 ) 项 中 的 绝 对 免 赔 率, 可 以 增 加 保 险 费, 加 保 不 计 免 赔 率 险 扩 展 承 保 ; 对 于 第 ( 二 ) 项 中 的 绝 对 免 赔 率, 不 能 通 过 增 加 保 险 费, 加 保 不 计 免 赔 率 险 扩 展 承 保 第 三 部 分 保 险 合 同 终 止 或 解 除 概 念 : 保 险 合 同 终 止, 是 指 出 现 法 律 规 定 或 合 同 约 定 的 情 形 时, 保 险 合 同 的 权 利 义 务 终 止 保 险 合 同 解 除 是 指 投 保 人 或 保 险 公 司 依 法 或 依 保 险 合 同 约 定, 终 止 保 险 合 同 的 行 为, 是 合 同 终 止 的 情 形 之 一 对 于 保 险 合 同 终 止 后 发 生 的 事 故, 保 险 公 司 不 予 赔 偿 内 容 : 险 种 内 容 第 二 十 一 条 被 保 险 机 动 车 发 生 本 保 险 事 故, 导 致 全 部 损 失, 或 一 摩 托 车 拖 次 赔 款 金 额 与 免 赔 金 额 之 和 ( 不 含 施 救 费 ) 达 到 保 险 金 额, 保 险 人 按 拉 机 损 失 保 本 保 险 合 同 约 定 支 付 赔 款 后, 本 保 险 责 任 终 止, 保 险 人 不 退 还 摩 托 车 险 拖 拉 机 损 失 保 险 及 其 附 加 险 的 保 险 费 摩 托 车 拖 第 六 十 一 条 被 保 险 机 动 车 发 生 本 保 险 事 故, 导 致 全 部 损 失, 或 一

拉 机 全 车 盗 抢 保 险 通 用 次 赔 款 金 额 与 免 赔 金 额 之 和 达 到 保 险 金 额, 保 险 人 按 本 保 险 合 同 约 定 支 付 赔 款 后, 本 保 险 责 任 终 止, 保 险 人 不 退 还 摩 托 车 拖 拉 机 全 车 盗 抢 保 险 及 其 附 加 险 的 保 险 费 第 六 十 七 条 在 保 险 期 间 内, 被 保 险 机 动 车 转 让 他 人 的, 受 让 人 承 继 被 保 险 人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被 保 险 人 或 者 受 让 人 应 当 及 时 书 面 通 知 保 险 人 因 被 保 险 机 动 车 转 让 导 致 被 保 险 机 动 车 危 险 程 度 发 生 显 著 变 化 的, 保 险 人 自 收 到 前 款 约 定 的 通 知 之 日 起 三 十 日 内, 可 以 相 应 调 整 保 险 费 或 者 解 除 本 保 险 合 同 第 四 部 分 其 他 概 念 : 保 险 人 根 据 本 保 险 合 同 的 约 定, 按 照 道 路 交 通 事 故 受 伤 人 员 临 床 诊 疗 指 南 和 国 家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的 同 类 医 疗 费 用 标 准 核 定 医 疗 费 用 本 保 险 合 同 约 定 的 医 疗 费 用 赔 偿 标 准 和 保 险 费 厘 定 相 匹 配, 对 于 超 出 本 赔 偿 标 准 的 医 疗 费 用, 保 险 人 不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另 外, 本 保 险 合 同 为 摩 托 车 拖 拉 机 综 合 商 业 保 险, 为 被 保 险 人 提 供 基 本 的 风 险 保 障, 不 能 转 移 被 保 险 人 所 有 的 赔 偿 责 任 风 险 投 保 人 可 以 通 过 增 加 保 险 费, 选 择 其 他 更 高 保 障 标 准 的 保 险 产 品 或 相 应 附 加 险 获 得 更 全 面 的 保 障 内 容 : 险 种 内 容 第 三 十 六 条 保 险 人 按 照 道 路 交 通 事 故 受 伤 人 员 临 床 诊 疗 指 南 和 国 家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的 同 类 医 疗 费 用 标 准 核 定 医 疗 费 用 的 赔 偿 摩 托 车 拖 拉 机 金 额 第 三 者 责 任 保 未 经 保 险 人 书 面 同 意, 被 保 险 人 自 行 承 诺 或 支 付 的 赔 偿 金 额, 险 保 险 人 有 权 重 新 核 定 不 属 于 保 险 人 赔 偿 范 围 或 超 出 保 险 人 应 赔 偿 金 额 的, 保 险 人 不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第 四 十 九 条 保 险 人 按 照 道 路 交 通 事 故 受 伤 人 员 临 床 诊 疗 指 摩 托 车 拖 拉 机 车 上 人 员 责 任 保 险 南 和 国 家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的 同 类 医 疗 费 用 标 准 核 定 医 疗 费 用 的 赔 偿 金 额 未 经 保 险 人 书 面 同 意, 被 保 险 人 自 行 承 诺 或 支 付 的 赔 偿 金 额, 保 险 人 有 权 重 新 核 定 因 被 保 险 人 原 因 导 致 损 失 金 额 无 法 确 定 的, 保 险 人 有 权 拒 绝 赔 偿 内 容 合 法 教 练 员 竞 赛 地 震 次 生 灾 害 第 五 部 分 免 除 保 险 人 责 任 条 款 有 关 名 词 释 义 释 义 符 合 机 动 车 驾 驶 员 培 训 管 理 规 定, 持 有 与 培 训 车 型 相 符 的 机 动 车 驾 驶 培 训 教 练 员 证 的 教 练 人 员 专 业 组 织 在 专 用 场 地 赛 道 组 织 的 专 业 赛 事, 以 及 在 各 种 路 面 公 路 进 行 的 专 业 赛 事, 包 括 非 法 组 织 的 各 种 竞 速 改 装 比 赛 指 地 震 造 成 工 程 结 构 设 施 和 自 然 环 境 破 坏 而 引 发 的 火 灾 爆 炸 瘟 疫 有 毒 有 害 物 质 污 染 海 啸 水 灾 泥 石 流 滑 坡 等 灾 害

人 工 直 接 供 油 自 燃 自 然 磨 损 本 身 质 量 缺 陷 车 轮 单 独 损 坏 玻 璃 单 独 破 碎 无 明 显 碰 撞 痕 迹 的 车 身 划 痕 机 动 车 行 驶 中 供 油 系 统 发 生 故 障 时, 不 经 燃 油 供 油 装 置 而 依 靠 燃 油 重 力 直 接 向 化 油 器 喉 管 注 入 燃 油 的 供 油 方 法 在 没 有 外 界 火 源 的 情 况 下, 由 于 本 车 电 器 线 路 供 油 系 统 供 气 系 统 等 被 保 险 机 动 车 自 身 原 因 或 所 载 货 物 自 身 原 因 起 火 燃 烧 被 保 险 机 动 车 在 正 常 使 用 过 程 中, 没 有 受 到 意 外 事 故 和 自 然 灾 害 的 影 响, 摩 托 车 拖 拉 机 整 体 及 零 部 件 的 磨 擦 损 耗 被 保 险 机 动 车 的 产 品 设 计 原 材 料 和 零 部 件 制 造 装 配 或 说 明 指 示 等 方 面 的, 未 能 满 足 消 费 或 使 用 产 品 所 必 须 合 理 安 全 要 求 的 情 形 未 发 生 被 保 险 机 动 车 其 他 部 位 的 损 坏, 仅 发 生 轮 胎 轮 辋 轮 毂 罩 的 分 别 单 独 损 坏, 或 上 述 三 者 之 中 任 意 二 者 的 共 同 损 坏, 或 三 者 的 共 同 损 坏 未 发 生 被 保 险 机 动 车 其 他 部 位 的 损 坏, 仅 发 生 被 保 险 机 动 车 前 后 风 挡 玻 璃 和 左 右 车 窗 玻 璃 的 损 坏 仅 发 生 被 保 险 机 动 车 车 身 表 面 油 漆 的 损 坏, 且 无 明 显 碰 撞 痕 迹 第 三 者 因 被 保 险 机 动 车 发 生 意 外 事 故 遭 受 人 身 伤 亡 或 者 财 产 损 失 的 人, 但 不 包 括 被 保 险 机 动 车 本 车 车 上 人 员 被 保 险 人 家 庭 成 员 配 偶 子 女 父 母 本 车 车 上 人 员 发 生 意 外 事 故 的 瞬 间, 在 被 保 险 机 动 车 车 体 内 或 车 体 上 的 人 员, 包 括 正 在 上 下 车 的 人 员 新 增 加 设 备 被 保 险 机 动 车 出 厂 时 原 有 设 备 以 外 的, 另 外 加 装 的 设 备 和 设 施 饮 酒 驾 驶 人 饮 用 含 有 酒 精 的 饮 料, 驾 驶 机 动 车 时 血 液 中 的 酒 精 含 量 大 于 等 于 20 mg/100 ml 的 车 辆 在 道 路 上 因 过 错 或 者 意 外 造 成 的 人 身 伤 亡 或 者 财 产 损 失 的 事 交 通 事 故 件, 其 中 道 路 是 指 公 路 城 市 道 路 和 虽 在 单 位 管 辖 范 围 但 允 许 社 会 摩 托 车 拖 拉 机 通 行 的 地 方, 包 括 广 场 公 共 停 车 场 等 用 于 公 众 通 行 的 场 所 单 方 肇 事 事 故 不 涉 及 与 第 三 者 有 关 的 损 害 赔 偿 的 事 故, 但 不 包 括 自 然 灾 害 引 起 的 事 故 被 保 险 机 动 车 发 生 事 故 后 灭 失, 或 者 受 到 严 重 损 坏 完 全 失 去 原 有 形 全 部 损 失 体 效 用, 或 者 不 能 再 归 被 保 险 人 所 拥 有 的, 为 实 际 全 损 ; 或 被 保 险 机 动 车 发 生 事 故 后, 认 为 实 际 全 损 已 经 不 可 避 免, 或 者 为 避 免 发 生 实 际 全 损 所 需 支 付 的 费 用 超 过 实 际 价 值 的, 为 推 定 全 损

投 保 人 声 明 : 保 险 人 已 通 过 上 述 书 面 形 式 向 本 人 详 细 介 绍 并 提 供 了 投 保 险 种 所 适 用 的 条 款, 并 对 其 中 免 除 保 险 人 责 任 的 条 款 ( 包 括 责 任 免 除 条 款 免 赔 额 免 赔 率 等 免 除 或 者 减 轻 保 险 人 责 任 的 条 款 ), 以 及 本 保 险 合 同 中 付 费 约 定 和 特 别 约 定 的 内 容 向 本 人 作 了 书 面 明 确 说 明, 本 人 已 充 分 理 解 并 接 受 上 述 内 容, 同 意 以 此 作 为 订 立 保 险 合 同 的 依 据 本 人 自 愿 投 保 上 述 险 种 尊 敬 的 客 户, 为 了 充 分 保 障 您 的 权 益, 请 您 将 以 下 黑 体 字 内 容, 在 方 格 内 进 行 手 书, 以 表 明 您 已 了 解 投 保 内 容, 并 自 愿 投 保 : 本 人 确 认 收 到 条 款 及 摩 托 车 拖 拉 机 综 合 商 业 保 险 免 责 事 项 说 明 书 保 险 人 已 明 确 说 明 免 除 保 险 人 责 任 条 款 的 内 容 及 法 律 后 果 本 人 确 认 收 到 条 款 及 摩 托 车 拖 拉 机 综 合 商 业 保 险 免 责 事 项 说 明 书 投 保 人 签 章 处 : 日 期 :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