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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井 住 友 海 上 火 灾 保 险 ( 中 国 ) 有 限 公 司 摩 托 车 拖 拉 机 保 险 条 款 总 则 第 一 条 本 保 险 合 同 为 不 定 值 商 业 保 险 合 同, 由 保 险 条 款 投 保 单 保 险 单 批 改 申 请 书 批 单 和 特 别 约 定 组 成 凡 涉 及 本 保 险 合 同 的 约 定, 均 应 采 用 书 面 形 式 第 二 条 本 保 险 为 基 本 险 投 保 了 本 保 险 后, 可 选 择 投 保 相 应 的 附 加 险 和 特 约 条 款 基 本 险 条 款 附 加 险 条 款 特 约 条 款 的 法 律 效 力 为 : 特 约 条 款 高 于 附 加 险 条 款, 附 加 险 条 款 高 于 基 本 险 条 款 附 加 险 条 款 未 尽 事 宜, 以 基 本 险 条 款 为 准 ; 特 约 条 款 未 尽 事 宜, 以 基 本 险 条 款 或 附 加 险 条 款 为 准 第 三 条 本 保 险 合 同 中 的 摩 托 车 是 指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 不 含 港 澳 台 地 区 ) 行 驶 的, 以 燃 料 或 电 瓶 为 动 力 的 各 种 两 轮 三 轮 摩 托 车 电 动 车 和 残 疾 人 专 用 车 拖 拉 机 是 指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 不 含 港 澳 台 地 区 ) 行 驶 的 轮 式 拖 拉 机 ( 含 轮 式 收 割 机 ) 第 四 条 本 保 险 合 同 中 的 第 三 者 是 指 保 险 机 动 车 发 生 意 外 事 故 的 受 害 人, 但 不 包 括 被 保 险 人 以 及 保 险 事 故 发 生 时 保 险 机 动 车 本 车 上 人 员 第 五 条 保 险 机 动 车 灭 失 或 发 生 全 部 损 失, 本 保 险 责 任 终 止 第 六 条 机 动 车 损 失 保 险 保 险 责 任 ( 一 ) 保 险 期 间 内, 保 险 机 动 车 在 被 保 险 人 或 其 允 许 的 合 法 驾 驶 人 使 用 过 程 中, 因 下 列 原 因 造 成 保 险 机 动 车 的 全 部 损 失 或 部 分 损 失, 保 险 人 依 照 保 险 合 同 约 定 负 责 赔 偿 : 1 碰 撞 倾 覆 ; 2 火 灾 爆 炸 ; 3 外 界 物 体 倒 塌 空 中 物 体 坠 落 保 险 机 动 车 行 驶 中 坠 落 ; 4 雷 击 暴 风 暴 雨 洪 水 龙 卷 风 雹 灾 台 风 海 啸 热 带 风 暴 地 陷 崖 崩 滑 坡 泥 石 流 雪 崩 冰 陷 雪 灾 冰 凌 沙 尘 暴 ; 5 载 运 保 险 机 动 车 的 渡 船 遭 受 自 然 灾 害 ( 只 限 于 有 驾 驶 人 随 船 照 料 者 ) ( 二 ) 发 生 保 险 事 故 时, 被 保 险 人 或 其 代 表 为 防 止 或 者 减 少 保 险 机 动 车 损 失 而 采 取 施 救 保 护 措 施 所 支 出 的 必 要 合 理 的 费 用, 保 险 人 负 责 赔 偿 本 项 费 用 的 最 高 赔 偿 金 额 以 保 险 合 同 载 明 的 保 险 金 额 为 限 第 七 条 第 三 者 责 任 保 险 保 险 机 动 车 在 被 保 险 人 或 其 允 许 的 合 法 驾 驶 人 使 用 过 程 中 发 生 意 外 事 故, 致 使 第 三 者 遭 受 人 身 伤 亡 或 财 产 的 直 接 损 失, 对 被 保 险 人 依 法 应 支 付 的 赔 偿 金 额, 保 险 人 依 照 本 保 险 合 同 的 约 定, 对 于 超 过 机 动 车 交 通 事 故 责 任 强 制 保 险 各 分 项 赔 偿 限 额 的 部 分 给 予 赔 偿

责 任 免 除 第 八 条 下 列 情 况 下, 不 论 任 何 原 因 造 成 保 险 机 动 车 损 失 第 三 者 人 身 伤 亡 财 产 损 失 和 费 用, 保 险 人 均 不 负 责 赔 偿 : ( 一 ) 交 通 肇 事 后 逃 逸 ; 驾 驶 人 被 保 险 人 投 保 人 故 意 破 坏 现 场 伪 造 现 场 毁 灭 证 据 ; 第 三 者 被 保 险 人 或 其 允 许 的 驾 驶 人 的 故 意 行 为 犯 罪 行 为, 第 三 者 与 被 保 险 人 或 其 它 致 害 人 恶 意 串 通 的 行 为 ; ( 二 ) 保 险 机 动 车 发 生 第 三 者 责 任 保 险 事 故, 被 保 险 人 向 保 险 人 索 赔 时, 未 按 本 条 款 第 十 八 条 第 ( 二 ) 款 的 规 定 提 交 应 予 以 提 交 的 事 故 证 明 的 ; ( 三 ) 驾 驶 人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 1 饮 酒 服 用 国 家 管 制 的 精 神 药 品 或 者 麻 醉 药 品 ; 2 无 驾 驶 证, 驾 驶 证 失 效 或 者 被 依 法 扣 留 暂 扣 吊 销 期 间 ; 3 驾 驶 与 驾 驶 证 载 明 的 准 驾 车 型 不 相 符 合 的 机 动 车 ; 4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属 于 无 有 效 驾 驶 资 格 的 情 况 ( 四 ) 保 险 机 动 车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 1 除 本 保 险 合 同 另 有 书 面 约 定 外, 发 生 保 险 事 故 时 保 险 机 动 车 没 有 公 安 交 通 管 理 部 门 及 其 它 相 关 管 理 部 门 核 发 的 行 驶 证 号 牌, 或 临 时 号 牌 或 临 时 移 动 证, 或 未 按 规 定 检 验 或 检 验 不 合 格 ; 2 改 变 使 用 性 质 未 向 保 险 人 办 理 批 改 手 续 ; 3 保 险 机 动 车 被 转 让, 被 保 险 人 受 让 人 未 履 行 本 条 款 第 三 十 四 条 规 定 的 通 知 义 务, 且 因 转 让 导 致 保 险 机 动 车 危 险 程 度 显 著 增 加 而 发 生 保 险 事 故 ; 4 拖 带 其 它 未 投 保 机 动 车 交 通 事 故 责 任 强 制 保 险 的 机 动 车 ( 含 挂 车 ) 期 间 发 生 第 三 者 责 任 保 险 事 故 ; 5 被 扣 押 罚 没 查 封 政 府 征 用 期 间 ; 6 在 竞 赛 测 试 展 览 期 间, 在 营 业 性 场 所 维 修 保 养 改 装 期 间, 被 吊 装 拖 带 运 输 期 间 ; 7 保 险 机 动 车 被 作 为 犯 罪 工 具 ; 8 拖 拉 机 在 禁 止 拖 拉 机 通 行 的 高 速 公 路 大 中 城 市 中 心 城 区 内 的 道 路 上 行 驶 第 九 条 下 列 原 因 导 致 的 保 险 机 动 车 损 失 第 三 者 人 身 伤 亡 财 产 损 失 和 费 用, 保 险 人 不 负 责 赔 偿 : ( 一 ) 本 条 款 第 六 条 第 ( 一 ) 款 第 4 目 未 列 名 的 其 它 自 然 灾 害 导 致 的 保 险 机 动 车 损 失 ; ( 二 ) 地 震 及 其 次 生 灾 害 导 致 的 第 三 者 人 身 伤 亡 财 产 损 失 和 费 用 ; ( 三 ) 战 争 军 事 冲 突 恐 怖 活 动 罢 工 暴 乱 污 染 核 反 应 核 污 染 核 辐 射 ; ( 四 ) 人 工 直 接 供 油 高 温 烘 烤 自 燃 及 不 明 原 因 产 生 火 灾 导 致 的 保 险 机 动 车 损 失 ;

( 五 ) 保 险 机 动 车 停 放 期 间 自 行 翻 倒 导 致 的 保 险 机 动 车 损 失 ; ( 六 ) 保 险 机 动 车 所 载 货 物 坠 落 倒 塌 撞 击 泄 漏 导 致 的 保 险 机 动 车 损 失 第 十 条 下 列 人 身 伤 亡 财 产 损 失 和 费 用, 保 险 人 不 负 责 赔 偿 : ( 一 ) 保 险 机 动 车 发 生 意 外 事 故, 致 使 任 何 单 位 或 个 人 停 业 停 驶 停 电 停 水 停 气 停 产 通 讯 或 网 络 中 断 电 压 变 化 数 据 丢 失 造 成 的 间 接 损 失 营 业 损 失 延 迟 损 失 以 及 其 它 各 种 间 接 损 失 ; ( 二 ) 保 险 机 动 车 或 第 三 者 财 产 因 市 场 价 格 变 动 造 成 的 贬 值 修 理 后 因 价 值 降 低 引 起 的 减 值 损 失 ; ( 三 ) 保 险 机 动 车 全 车 被 盗 窃 被 抢 劫 被 抢 夺 下 落 不 明, 以 及 在 此 期 间 受 到 的 损 坏, 或 被 盗 窃 被 抢 劫 被 抢 夺 未 遂 受 到 的 损 坏, 或 车 上 零 部 件 附 属 设 备 丢 失 ; ( 四 ) 保 险 机 动 车 自 然 磨 损 朽 蚀 故 障 本 身 质 量 缺 陷 ; ( 五 ) 保 险 机 动 车 轮 胎 ( 包 括 钢 圈 ) 单 独 损 坏, 玻 璃 单 独 破 碎, 车 身 表 面 油 漆 单 独 损 伤, 水 箱 或 发 动 机 单 独 冰 冻 损 坏, 以 及 新 增 设 备 的 损 失 ; ( 六 ) 保 险 机 动 车 发 动 机 进 水 后 导 致 的 发 动 机 损 坏 ; ( 七 ) 遭 受 保 险 责 任 范 围 内 的 损 失 后, 未 经 必 要 修 理 并 检 验 合 格 继 续 使 用, 致 使 损 失 扩 大 的 部 分 ; ( 八 ) 保 险 机 动 车 全 车 被 盗 窃 被 抢 劫 被 抢 夺 下 落 不 明 期 间 造 成 的 第 三 者 人 身 伤 亡 及 财 产 损 失 ; ( 九 ) 被 保 险 人 或 其 允 许 的 驾 驶 人 所 有 承 租 使 用 管 理 运 输 或 代 管 的 财 产 的 损 失 ; ( 十 ) 本 车 上 人 员 的 人 身 伤 亡 及 本 车 上 财 产 的 损 失 ; ( 十 一 ) 律 师 费 诉 讼 费 仲 裁 费, 罚 款 罚 金 或 惩 罚 性 赔 款, 以 及 未 经 保 险 人 事 先 书 面 同 意 的 检 验 费 鉴 定 费 评 估 费 ; ( 十 二 ) 精 神 损 害 抚 慰 金 ; ( 十 三 ) 应 由 机 动 车 交 通 事 故 责 任 强 制 保 险 赔 付 的 损 失 与 费 用 ; 保 险 事 故 发 生 时, 保 险 机 动 车 未 投 保 机 动 车 交 通 事 故 责 任 强 制 保 险 或 机 动 车 交 通 事 故 责 任 强 制 保 险 合 同 已 经 失 效 的, 对 于 机 动 车 交 通 事 故 责 任 强 制 保 险 责 任 限 额 以 内 的 损 失 和 费 用, 保 险 人 不 负 责 赔 偿 第 十 一 条 其 它 不 属 于 保 险 责 任 范 围 内 的 人 身 伤 亡 财 产 损 失 和 费 用 保 险 金 额 赔 偿 限 额 保 险 期 间 第 十 二 条 机 动 车 损 失 保 险 的 保 险 金 额 由 投 保 人 和 保 险 人 在 投 保 时 在 保 险 机 动 车 的 实 际 价 值 以 内 协 商 确 定 第 十 三 条 第 三 者 责 任 保 险 每 次 事 故 的 赔 偿 限 额, 由 投 保 人 和 保 险 人 在 签 订 保 险 合 同 时 按 照 经 中 国 保 险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批 准 的 机 动 车 辆 保 险 费 率 方 案 协 商 确 定

第 十 四 条 除 本 保 险 合 同 另 有 约 定 外, 保 险 期 间 均 为 一 年, 收 割 机 的 保 险 期 间 为 一 个 月, 以 保 险 单 载 明 的 起 讫 时 间 为 准 投 保 人 一 次 投 保 期 间 在 一 年 以 上 的, 保 险 人 将 按 合 同 签 订 地 下 一 个 保 险 年 度 开 始 时 经 中 国 保 险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批 准 的 机 动 车 辆 保 险 费 率 方 案 调 整 对 应 保 险 期 间 的 费 率 赔 偿 处 理 第 十 五 条 保 险 机 动 车 及 第 三 者 财 产 因 保 险 事 故 受 损, 应 以 修 复 为 原 则, 尽 量 修 复 修 理 前 不 论 是 否 经 公 安 交 通 管 理 部 门 或 其 它 国 家 机 关 指 定 进 行 检 验 或 损 失 评 估, 被 保 险 人 均 应 会 同 保 险 人 检 验, 确 定 修 理 项 目 方 式 和 费 用, 否 则, 保 险 人 有 权 重 新 核 定 ; 因 被 保 险 人 原 因 导 致 损 失 金 额 无 法 确 定 的, 保 险 人 有 权 拒 绝 赔 偿 第 十 六 条 保 险 人 对 第 三 者 责 任 保 险 采 取 一 次 性 赔 偿 方 式, 在 每 次 保 险 事 故 的 赔 偿 金 额 经 双 方 协 商 确 定 后, 被 保 险 人 提 出 的 任 何 追 加 索 赔 请 求, 保 险 人 不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保 险 机 动 车 发 生 第 三 者 责 任 保 险 事 故 后, 未 经 保 险 人 事 先 书 面 同 意, 被 保 险 人 自 行 承 诺 或 支 付 的 任 何 赔 偿 项 目 及 金 额, 对 保 险 人 均 不 具 有 约 束 力, 保 险 人 有 权 依 据 法 律 规 定 及 本 合 同 约 定 重 新 核 定 损 失 金 额 或 拒 绝 赔 偿 不 属 于 保 险 责 任 范 围 内 的 费 用 第 十 七 条 第 三 者 责 任 保 险 事 故 发 生 后, 保 险 人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赔 偿 范 围 项 目 和 标 准 以 及 本 保 险 合 同 的 约 定, 在 保 险 单 载 明 的 赔 偿 限 额 内 核 定 赔 偿 金 额 保 险 事 故 造 成 第 三 者 人 身 伤 亡 的, 保 险 人 按 照 交 通 事 故 人 员 创 伤 临 床 诊 疗 指 南 和 国 家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的 标 准 核 定 医 疗 费 用 第 十 八 条 被 保 险 人 索 赔 时, 应 当 向 保 险 人 提 供 下 述 与 确 认 保 险 事 故 的 性 质 原 因 损 失 程 度 等 有 关 的 有 效 证 明 和 资 料 ; 保 险 人 认 为 有 关 证 明 和 资 料 不 完 整 的, 应 当 及 时 一 次 性 通 知 投 保 人 或 被 保 险 人 补 充 提 供 : ( 一 ) 保 险 单 正 本 机 动 车 交 通 事 故 责 任 强 制 保 险 保 单 复 印 件 驾 驶 证 及 行 驶 证 正 副 本 复 印 件 营 运 许 可 证 或 道 路 运 输 许 可 证 复 印 件 等 ; ( 二 ) 事 故 证 明, 包 括 交 通 事 故 认 定 书 事 故 认 定 书 火 灾 责 任 认 定 书 等 相 关 事 故 管 辖 部 门 出 具 的 或 法 律 法 规 认 可 的 事 故 证 明 ; ( 三 ) 事 故 调 解 书 判 决 书 或 仲 裁 书, 损 失 清 单 保 险 机 动 车 修 理 费 用 及 施 救 费 用 等 有 关 费 用 单 据 第 三 者 财 产 损 失 修 理 发 票 或 交 通 事 故 经 济 赔 偿 凭 证 机 动 车 交 通 事 故 责 任 强 制 保 险 赔 款 收 据 ; ( 四 ) 涉 及 第 三 者 人 身 伤 亡 的, 还 应 提 供 : 医 疗 费 发 票 及 费 用 清 单 ; 住 院 病 历 及 诊 断 证 明 ; 转 院 出 院 证 明 ; 伤 者 及 护 理 人 员 收 入 证 明 ; 伤 者 伤 残 鉴 定 书 ; 伤 亡 者 被 抚 养 人 状 况 证 明 原 件 ; 残 疾 用 具 证 明 及 票 据 ; 死 者 死 亡 证 明 销 户 证 明 尸 检 证 明 火 化 证 明 ; 交 通 费 住 宿 费 票 据 第 十 九 条 除 本 保 险 合 同 另 有 约 定 外, 保 险 人 依 据 保 险 机 动 车 一 方 在 事 故 中 所 负 责 任 比 例, 承 担 相 应 的 赔 偿 责 任 公 安 交 通 管 理 部 门 处 理 事 故 时 未 确 定 事 故 责 任 比 例 且 出 险 地 的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对 事 故 责 任 比 例 没 有 明 确 规 定 的, 保 险 人 按 照 下 列 规 定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保 险 机 动 车 一 方 负 全 部 事 故 责 任 的, 保 险 人 按 100% 事 故 责 任 比 例 计 算 赔 偿 ;

保 险 机 动 车 一 方 负 主 要 事 故 责 任 的, 保 险 人 按 70% 事 故 责 任 比 例 计 算 赔 偿 ; 保 险 机 动 车 一 方 负 同 等 事 故 责 任 的, 保 险 人 按 50% 事 故 责 任 比 例 计 算 赔 偿 ; 保 险 机 动 车 一 方 负 次 要 事 故 责 任 的, 保 险 人 按 30% 事 故 责 任 比 例 计 算 赔 偿 ; 保 险 机 动 车 一 方 无 事 故 责 任 或 无 过 错 的, 保 险 人 不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第 二 十 条 保 险 人 根 据 保 险 机 动 车 一 方 在 事 故 中 所 承 担 的 责 任 比 例, 在 符 合 赔 偿 规 定 的 金 额 内 实 行 事 故 责 任 免 赔 率 : 负 全 部 责 任 的 免 赔 10%, 负 主 要 责 任 的 免 赔 8%, 负 同 等 责 任 的 免 赔 5%, 负 次 要 责 任 的 免 赔 3% 单 方 事 故 责 任 免 赔 率 为 10% 第 六 条 第 ( 一 ) 款 第 4 目 所 列 的 自 然 灾 害 引 起 的 事 故 不 实 行 免 赔 第 二 十 一 条 保 险 机 动 车 发 生 机 动 车 损 失 保 险 责 任 范 围 内 的 损 失, 应 由 第 三 方 负 责 赔 偿 却 无 法 找 到 第 三 方 的, 保 险 人 予 以 赔 偿, 但 在 符 合 赔 偿 规 定 的 金 额 内 实 行 10% 的 绝 对 免 赔 率 第 二 十 二 条 机 动 车 损 失 赔 款 按 以 下 方 法 计 算 : ( 一 ) 全 部 损 失 或 推 定 全 损 按 保 险 金 额 计 算 赔 偿 : 赔 款 =( 保 险 金 额 - 应 由 机 动 车 交 通 事 故 责 任 强 制 保 险 赔 偿 的 金 额 ) 事 故 责 任 比 例 (1- 事 故 责 任 免 赔 率 或 绝 对 免 赔 率 ) ( 二 ) 部 分 损 失 在 保 险 金 额 内, 按 实 际 修 复 费 用 计 算 赔 偿 赔 款 =( 实 际 修 复 费 用 - 应 由 机 动 车 交 通 事 故 责 任 强 制 保 险 赔 偿 的 金 额 ) 事 故 责 任 比 例 (1- 事 故 责 任 免 赔 率 或 绝 对 免 赔 率 ) 实 际 修 复 费 用 与 赔 偿 金 额 的 差 额 部 分 由 被 保 险 人 自 行 承 担 ( 三 ) 施 救 费 施 救 的 财 产 中, 含 有 本 保 险 合 同 未 保 险 的 财 产, 应 按 本 保 险 合 同 机 动 车 损 失 保 险 金 额 占 总 施 救 财 产 的 实 际 价 值 比 例 分 摊 施 救 费 用 第 二 十 三 条 第 三 者 责 任 保 险 赔 款 计 算 1 当 ( 依 合 同 约 定 核 定 的 第 三 者 损 失 金 额 - 机 动 车 交 通 事 故 责 任 强 制 保 险 的 分 项 赔 偿 限 额 ) 事 故 责 任 比 例 等 于 或 高 于 每 次 事 故 赔 偿 限 额 时 : 赔 款 = 每 次 事 故 赔 偿 限 额 (1- 事 故 责 任 免 赔 率 ) 2 当 ( 依 合 同 约 定 核 定 的 第 三 者 损 失 金 额 - 机 动 车 交 通 事 故 责 任 强 制 保 险 的 分 项 赔 偿 限 额 ) 事 故 责 任 比 例 低 于 每 次 事 故 赔 偿 限 额 时 : 赔 款 =( 依 合 同 约 定 核 定 的 第 三 者 损 失 金 额 - 机 动 车 交 通 事 故 责 任 强 制 保 险 的 分 项 赔 偿 限 额 ) 事 故 责 任 比 例 (1- 事 故 责 任 免 赔 率 )

第 二 十 四 条 出 险 时, 若 保 险 机 动 车 还 有 其 它 保 障 相 同 的 保 险 存 在, 不 论 是 否 由 被 保 险 人 或 其 他 人 以 其 名 义 投 保, 也 不 论 该 保 险 赔 偿 与 否, 保 险 人 按 保 险 金 额 或 赔 偿 限 额 的 比 例 分 摊 赔 偿 责 任 第 二 十 五 条 保 险 人 受 理 报 案 现 场 查 勘 核 损 参 与 诉 讼 进 行 抗 辩 向 被 保 险 人 提 供 专 业 建 议 和 意 见, 以 及 对 相 关 单 证 的 出 具 和 要 求 均 不 构 成 保 险 人 对 被 保 险 人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的 承 诺 第 二 十 六 条 被 保 险 人 给 第 三 者 造 成 损 害, 被 保 险 人 对 第 三 者 应 负 的 赔 偿 责 任 确 定 的, 根 据 被 保 险 人 的 请 求, 保 险 人 可 在 获 得 被 保 险 人 书 面 授 权 后 直 接 将 赔 款 支 付 给 第 三 者 被 保 险 人 怠 于 请 求 的, 第 三 者 有 权 就 其 应 获 赔 偿 部 分 直 接 向 保 险 人 请 求 赔 偿 被 保 险 人 给 第 三 者 造 成 损 害, 被 保 险 人 未 向 该 第 三 者 赔 偿 的, 保 险 人 不 向 被 保 险 人 支 付 赔 款 保 险 人 义 务 第 二 十 七 条 保 险 人 在 承 保 时, 应 向 投 保 人 明 确 说 明 投 保 险 种 的 保 险 责 任 责 任 免 除 保 险 期 间 保 险 费 及 支 付 办 法 赔 偿 处 理 投 保 人 和 被 保 险 人 义 务 等 内 容 第 二 十 八 条 在 保 险 合 同 有 效 期 内, 除 法 律 规 定 或 保 险 合 同 约 定 投 保 人 不 得 解 除 保 险 合 同 的 情 况 外, 保 险 人 收 到 投 保 人 要 求 解 除 保 险 合 同 的 书 面 申 请 时, 应 当 及 时 办 理 退 保 手 续 保 险 人 拒 绝 或 延 迟 办 理 时, 投 保 人 有 权 要 求 保 险 人 退 还 自 投 保 人 提 出 退 保 申 请 之 日 起 的 未 了 责 任 期 保 险 费 ; 如 保 险 机 动 车 在 延 迟 退 保 期 间 发 生 保 险 事 故, 保 险 人 应 当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第 二 十 九 条 保 险 人 应 及 时 受 理 被 保 险 人 的 事 故 报 案, 并 尽 快 进 行 查 勘 保 险 人 接 到 报 案 后 48 小 时 内 未 进 行 查 勘 且 未 给 予 受 理 意 见, 造 成 财 产 损 失 无 法 确 定 的, 以 被 保 险 人 提 供 的 财 产 损 毁 照 片 损 失 清 单 事 故 证 明 和 修 理 发 票 作 为 赔 付 理 算 依 据 保 险 人 收 到 被 保 险 人 的 赔 偿 请 求 后, 应 当 及 时 作 出 核 定 ; 情 形 复 杂 的, 保 险 人 应 当 在 三 十 日 内 作 出 核 定, 未 能 在 三 十 日 内 作 出 核 定 的, 保 险 人 应 及 时 与 被 保 险 人 商 定 合 理 期 间, 并 在 商 定 期 间 内 作 出 核 定, 将 核 定 结 果 通 知 被 保 险 人 对 不 属 于 保 险 责 任 的, 应 当 自 作 出 核 定 之 日 起 三 日 内 向 被 保 险 人 发 出 拒 绝 赔 偿 通 知 书, 并 说 明 理 由 第 三 十 条 保 险 人 与 被 保 险 人 就 保 险 事 故 达 成 有 关 赔 偿 协 议 后, 无 正 当 理 由 未 在 法 定 或 约 定 期 限 内 支 付 赔 款 的, 应 按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公 布 的 活 期 储 蓄 利 率 向 被 保 险 人 支 付 自 延 期 支 付 之 日 起 至 支 付 赔 款 之 日 止 的 应 付 赔 款 滞 纳 金 第 三 十 一 条 保 险 人 自 收 到 索 赔 请 求 和 有 关 证 明 资 料 之 日 起 六 十 日 内, 对 其 赔 偿 金 额 不 能 确 定 的, 应 当 根 据 已 有 证 明 和 资 料 可 以 确 定 的 数 额 先 予 支 付 ; 保 险 人 最 终 确 定 赔 偿 金 额 后, 应 当 支 付 相 应 的 差 额 投 保 人 被 保 险 人 义 务 第 三 十 二 条 投 保 人 应 如 实 回 答 保 险 人 在 投 保 单 上 就 投 保 人 被 保 险 人 或 保 险 标 的 的 有 关 情 况 提 出 的 询 问 投 保 人 未 履 行 如 实 告 知 义 务 的, 保 险 人 按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保 险 法 相 关 规 定 处 理 第 三 十 三 条 除 本 保 险 合 同 另 有 约 定 外, 投 保 人 应 在 保 险 合 同 成 立 时 一 次 交 清 保 险 费 保 险 费 交 清 前 发 生 的 保 险 事 故, 保 险 人 不 承 担 保 险 责 任

第 三 十 四 条 保 险 机 动 车 转 让 的, 被 保 险 人 或 者 受 让 人 应 当 及 时 通 知 保 险 人 并 办 理 批 改 手 续 因 保 险 机 动 车 转 让 导 致 危 险 程 度 显 著 增 加 的, 保 险 人 自 收 到 通 知 之 日 起 三 十 日 内, 有 权 增 加 保 险 费 或 者 解 除 合 同, 保 险 人 解 除 合 同 的, 已 收 取 的 保 险 费, 扣 除 自 保 险 责 任 开 始 之 日 起 至 合 同 解 除 之 日 止 应 收 的 部 分 后, 退 还 投 保 人 第 三 十 五 条 保 险 机 动 车 发 生 保 险 事 故 后, 被 保 险 人 或 其 驾 驶 人 应 当 采 取 合 理 保 护 施 救 措 施, 在 48 小 时 内 通 知 保 险 人, 并 协 助 保 险 人 进 行 查 勘 由 于 投 保 人 被 保 险 人 或 其 驾 驶 人 故 意 或 者 因 重 大 过 失 未 及 时 通 知 保 险 人, 致 使 保 险 事 故 的 性 质 原 因 损 失 程 度 等 难 以 确 定 的, 保 险 人 对 无 法 确 定 的 部 分, 不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但 保 险 人 通 过 其 他 途 径 已 经 及 时 知 道 或 者 应 当 及 时 知 道 保 险 事 故 发 生 的 除 外 其 它 事 项 第 三 十 六 条 保 险 双 方 有 关 本 保 险 合 同 的 争 议 可 通 过 协 商 进 行 解 决 如 协 商 不 成, 可 依 照 合 同 约 定 申 请 仲 裁 或 向 法 院 提 起 诉 讼 本 保 险 合 同 适 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法 律 并 受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司 法 管 辖 第 三 十 七 条 保 险 合 同 术 语 1 不 定 值 保 险 合 同 : 指 双 方 当 事 人 在 订 立 保 险 合 同 时 不 预 先 确 定 保 险 标 的 的 保 险 价 值, 而 是 按 照 保 险 事 故 发 生 时 保 险 标 的 的 实 际 价 值 确 定 保 险 价 值 的 保 险 合 同 2 被 保 险 人 允 许 的 驾 驶 人 : 是 指 获 得 被 保 险 人 允 许 的, 出 险 时 驾 驶 保 险 机 动 车 的 人 员 3 车 上 人 员 : 是 指 发 生 意 外 事 故 的 瞬 间, 在 保 险 机 动 车 车 体 内 或 车 体 上 的 人 员, 包 括 正 在 上 下 车 的 人 员 4 碰 撞 : 是 指 保 险 机 动 车 及 其 符 合 装 载 规 定 的 货 物 与 车 体 以 外 的 固 态 物 体 的 意 外 直 接 撞 击 5 倾 覆 : 是 指 保 险 机 动 车 因 自 然 灾 害 或 意 外 事 故 翻 倒, 车 体 触 地, 失 去 正 常 状 态 和 行 驶 能 力, 不 经 施 救 不 能 恢 复 行 驶 6 火 灾 : 是 指 保 险 机 动 车 本 身 以 外 的 火 源 引 起 的 在 时 间 或 空 间 上 失 去 控 制 的 燃 烧 ( 即 有 热 有 光 有 火 焰 的 剧 烈 的 氧 化 反 应 ) 所 造 成 的 灾 害 7 爆 炸 : 是 指 物 体 在 瞬 息 分 解 或 燃 烧 时 放 出 大 量 的 热 和 气 体, 并 以 很 大 的 压 力 向 四 周 扩 散, 形 成 破 坏 力 的 现 象 但 保 险 机 动 车 发 动 机 因 其 内 部 原 因 导 致 发 动 机 本 身 发 生 爆 炸 或 爆 裂, 以 及 轮 胎 爆 炸 导 致 轮 胎 本 身 损 坏, 不 属 于 本 保 险 合 同 所 指 的 爆 炸 8 保 险 机 动 车 行 驶 中 坠 落 : 保 险 机 动 车 在 行 驶 中 发 生 意 外 事 故, 整 车 腾 空 后 下 落, 造 成 本 车 损 失 的 情 况 9 自 燃 : 是 指 保 险 机 动 车 因 本 车 电 器 线 路 供 油 系 统 供 气 系 统 发 生 故 障 或 载 运 的 货 物 自 身 机 动 车 运 转 摩 擦 等 原 因 造 成 的 起 火 燃 烧 10 地 震 次 生 灾 害 : 地 震 造 成 工 程 结 构 设 施 和 自 然 环 境 破 坏 而 引 发 的 火 灾 爆 炸 瘟 疫 有 毒 有 害 物 质 污 染 海 啸 水 灾 泥 石 流 滑 坡 等 灾 害 11 交 通 肇 事 后 逃 逸 : 是 指 发 生 交 通 事 故 后, 交 通 事 故 当 事 人 为 逃 避 法 律 追 究, 驾 驶 车 辆 或 者 遗 弃 车 辆 逃 离 交 通 事 故 现 场 的 行 为

12 单 方 事 故 : 是 指 不 涉 及 与 第 三 方 有 关 的 损 害 赔 偿 事 故, 但 不 包 括 自 然 灾 害 引 起 的 事 故 13 推 定 全 损 : 当 保 险 机 动 车 的 修 复 费 用 与 施 救 费 用 之 和 预 计 达 到 或 超 过 保 险 机 动 车 实 际 价 值 的 80% 时, 视 为 保 险 机 动 车 推 定 全 损, 保 险 人 按 照 保 险 机 动 车 全 部 损 失 的 规 定 进 行 赔 偿 14 减 值 损 失 : 指 由 于 局 部 损 坏 导 致 财 物 修 复 后 整 体 价 值 的 减 少 15 施 救 费 用 : 是 指 为 保 护 施 救 保 险 机 动 车 而 支 出 的 直 接 的 必 要 的, 并 符 合 国 家 或 当 地 政 府 有 关 规 定 或 当 地 行 业 标 准 的 费 用 16 新 增 设 备 : 是 指 保 险 机 动 车 出 厂 时 原 有 设 备 以 外 的, 另 外 加 装 的 设 备 和 设 施 17 改 变 使 用 性 质 : 指 在 保 险 期 间 内, 保 险 机 动 车 变 更 用 途, 使 其 实 际 使 用 性 质 与 承 保 时 告 知 的 情 况 不 一 致 18 本 条 款 第 六 条 第 ( 一 ) 款 第 4 目 涉 及 的 名 词 定 义 以 气 象 出 版 社 1994 年 出 版 的 大 气 科 学 辞 典 中 的 定 义 为 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