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循 私 舞 弊 取 得 学 籍 者, 无 论 何 时, 一 经 查 实, 即 取 消 其 学 籍, 情 节 恶 劣 的, 报 请 有 关 部 门 查 究 第 三 条 新 生 经 体 检 复 查 患 有 疾 病 者, 经 学 校 指 定 的 二 级 甲 等 以 上 医 院 ( 下 同 ) 诊 断, 经 治 疗 可 恢 复 健 康 的, 本 人 申 请, 到 教 务 处 办 理 手 续, 经 批 准, 可 保 留 入 学 资 格 一 年 保 留 入 学 资 格 者 不 具 有 学 籍, 不 享 受 在 校 生 待 遇 第 四 条 保 留 入 学 资 格 的 学 生, 必 须 在 下 学 年 开 学 前 一 个 月 内 向 教 务 处 提 出 入 学 申 请, 并 附 有 学 校 指 定 医 院 的 复 查 证 明 经 学 校 复 查 合 格 后, 可 重 新 办 理 入 学 手 续 复 查 不 合 格 或 逾 期 不 办 理 入 学 手 续 者, 取 消 其 入 学 资 格 第 五 条 在 籍 学 生 每 学 期 开 学 时, 须 按 规 定 日 期 办 理 学 籍 注 册 手 续, 以 取 得 本 学 期 修 读 课 程 的 学 习 资 格 因 故 不 能 如 期 注 册 者, 应 当 履 行 请 假 手 续, 否 则 按 旷 课 处 理 未 经 准 假 或 因 其 它 原 因 未 经 批 准 逾 期 两 周 不 注 册 者, 按 自 动 退 学 处 理 学 生 办 理 注 册 手 续 后 方 能 参 加 正 常 的 学 习 活 动, 其 学 习 的 课 程 成 绩 和 学 分 才 有 效 第 六 条 未 按 学 校 规 定 缴 纳 学 费 或 其 他 不 符 合 注 册 条 件 的 不 予 注 册 家 庭 经 济 困 难 的 学 生 可 以 申 请 生 源 地 贷 款 或 者 其 它 形 式 资 助, 办 理 有 关 手 续 后 注 册 第 二 章 学 分 与 绩 点 第 七 条 学 校 实 行 以 专 业 培 养 方 案 为 指 导 的 学 分 管 理 制 度, 即 学 分 制 第 八 条 我 校 三 年 制 专 科 学 生 可 在 三 至 五 年 的 学 期 期 限 内 修 满 培 养 方 案 规 定 的 最 低 毕 业 总 学 分, 取 得 毕 业 资 格, 不 论 修 业 时 间 长 短, 毕 业 时 学 制 均 按 照 三 年 计 算 2

五 年 制 专 科 学 生 可 在 五 至 七 年 的 学 期 期 限 内 修 满 培 养 方 案 规 定 的 最 低 毕 业 总 学 分, 取 得 毕 业 资 格, 不 论 修 业 时 间 长 短, 毕 业 时 学 制 均 按 照 五 年 计 算 第 九 条 学 分 是 衡 量 学 生 上 课 负 荷 的 基 本 单 位, 也 是 学 生 修 读 课 程 所 需 时 间 的 反 映 每 门 课 程 的 学 分 计 算, 以 这 门 课 程 在 培 养 方 案 中 规 定 的 学 时 数 和 学 生 必 须 付 出 的 劳 动 量 为 依 据 一 般 理 论 课 ( 含 专 业 选 修 课 ) 单 独 开 设 的 实 验 课 按 每 16 学 时 计 1 学 分 ; 集 中 进 行 的 实 习 实 验 实 训 课 程 设 计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等 按 每 周 (28 学 时 ) 计 1 学 分 第 十 条 各 专 业 的 最 低 毕 业 总 学 分 约 为 130 学 分, 最 低 毕 业 总 学 分 也 称 为 规 定 毕 业 学 分 各 专 业 的 最 低 毕 业 总 学 分, 由 各 专 业 在 培 养 方 案 中 明 确 规 定 的 构 成 及 分 值 为 了 让 学 生 在 德 智 体 美 劳 等 方 面 得 到 全 面 发 展, 学 生 毕 业 前 除 完 成 规 定 的 课 程 学 分 外, 还 要 完 成 素 质 拓 展 必 修 6 学 分 其 中, 科 技 技 能 活 动 模 块 校 园 文 化 活 动 模 块 社 会 实 践 与 志 愿 服 务 活 动 模 块 均 至 少 修 习 1 学 分 学 校 鼓 励 学 生 多 修 素 质 拓 展 学 分, 作 为 评 奖 评 优 等 的 依 据 第 十 一 条 学 生 修 读 课 程, 课 程 成 绩 合 格, 即 获 得 该 课 程 学 分 ; 课 程 不 合 格 者 可 进 行 一 次 补 考, 补 考 合 格 即 获 得 该 课 程 学 分 ; 补 考 不 合 格 者, 则 应 当 重 修 该 课 程 第 十 二 条 学 分 绩 点 是 评 价 学 生 学 习 质 量 的 指 标 学 生 修 读 某 门 课 程 的 学 分 绩 点 等 于 该 课 程 的 学 分 与 获 得 成 绩 的 绩 点 数 乘 积 成 绩 与 绩 点 对 照 表 百 分 制 100-9594-90 89-8584-8079-7574-7069-65 64-60 59 以 下 成 绩 绩 点 4.5 4.0 3.5 3.0 2.5 2.0 1.5 1.0 0 3

五 级 分 制 优 秀 良 好 中 等 及 格 不 及 格 成 绩 绩 点 4 3 2 1 0 第 十 三 条 平 均 学 分 绩 点 是 综 合 衡 量 学 生 学 习 质 量 的 重 要 指 标, 是 进 行 智 育 测 评 奖 学 金 评 定 学 位 授 予 评 奖 评 优 学 生 提 前 毕 业 等 的 重 要 依 据 某 一 时 期 的 平 均 学 分 绩 点 等 于 学 生 在 同 期 所 修 读 的 各 门 课 程 所 得 学 分 绩 点 总 和 除 以 总 学 分 之 商 第 三 章 课 程 分 类 与 修 读 第 十 四 条 课 程 分 为 必 修 课 和 选 修 课 必 修 课 是 学 生 在 学 期 间 必 须 修 读 的 课 程 ; 选 修 课 是 学 生 在 学 期 间 选 学 的 课 程 必 修 课 分 为 公 共 基 础 课 专 业 必 修 课 和 集 中 性 实 践 教 学 环 节 ; 选 修 课 分 为 专 业 选 修 课 和 通 识 选 修 课 学 生 在 学 期 间 必 须 修 满 专 业 培 养 方 案 中 规 定 的 各 类 课 程 的 最 低 毕 业 总 学 分, 方 达 到 毕 业 标 准 第 十 五 条 学 生 应 在 专 业 指 导 教 师 指 导 下 依 据 专 业 培 养 方 案 按 学 期 进 行 修 读 修 读 时 应 优 先 选 择 培 养 方 案 要 求 的 必 修 课 程, 修 满 规 定 学 分, 同 时 需 注 意 课 程 的 修 读 顺 序, 避 免 上 课 时 间 冲 突 第 十 六 条 学 生 修 读 应 从 个 人 实 际 出 发, 合 理 修 读 每 学 年 修 读 完 成 的 学 分, 一 般 不 低 于 30 学 分, 学 习 优 秀 者 可 适 当 多 修 读 学 分, 但 最 高 不 宜 超 过 55 学 分 第 十 七 条 选 课 修 读 办 法 按 教 务 处 制 定 的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第 十 八 条 除 必 修 课 外, 课 程 选 修 人 数 少 于 30 人 原 则 上 予 以 停 开, 学 生 根 据 各 系 通 知 另 行 选 择 其 它 课 程 第 四 章 成 绩 考 核 与 记 载 第 十 九 条 学 生 应 当 参 加 学 校 专 业 培 养 方 案 规 定 课 程 的 考 核, 课 程 首 次 考 核 ( 缓 考 ) 及 补 考 等 成 绩 均 记 入 学 生 成 绩 单, 并 4

将 最 终 成 绩 归 入 学 生 个 人 档 案 第 二 十 条 考 核 分 为 考 试 和 考 查 两 种 方 式 考 核 可 依 据 笔 试 口 试 平 时 表 现 实 验 实 训 见 习 实 习 课 程 设 计 习 题 作 业 等 一 者 或 多 者 进 行 综 合 评 定 第 二 十 一 条 成 绩 评 定 原 则 上 采 用 百 分 制 或 五 级 分 制 两 种 方 式 考 试 成 绩 采 用 百 分 制, 以 期 末 考 试 成 绩 结 合 平 时 成 绩 评 定, 平 时 成 绩 占 该 课 程 成 绩 的 比 例 一 般 为 40-60%, 具 体 比 例 视 课 程 性 质 由 教 研 室 与 各 系 部 研 究, 报 教 务 处 确 定 ; 考 查 成 绩 的 评 定 采 用 五 级 分 制, 即 优 秀 良 好 中 等 及 格 和 不 及 格 百 分 制 记 分 五 级 分 制 记 分 与 绩 点 之 间 的 对 应 关 系 见 第 十 二 条 第 二 十 二 条 学 生 对 成 绩 有 异 议 者, 可 向 所 在 系 部 提 交 书 面 申 请, 由 教 学 秘 书 具 体 办 理 核 查 申 请 应 经 专 业 ( 教 研 室 ) 主 任 系 主 任 确 认, 教 务 处 处 长 批 准 如 需 核 查 应 通 知 任 课 教 师, 除 评 定 有 误 合 分 有 误 记 分 有 误 外, 不 得 更 改 成 绩 第 二 十 三 条 学 生 参 加 考 试, 必 须 首 先 取 得 该 门 课 程 的 考 试 资 格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者 应 当 取 消 考 试 资 格, 综 合 评 定 成 绩 以 零 分 记, 直 接 参 加 重 修 ( 一 ) 缺 课 累 计 超 过 该 门 课 程 本 学 期 授 课 学 时 的 三 分 之 一 ( 含 三 分 之 一 ); ( 二 ) 实 习 ( 实 验 ) 缺 课 累 计 超 过 该 门 课 程 本 学 期 实 习 ( 实 验 ) 课 时 三 分 之 一 ( 含 三 分 之 一 ); ( 三 ) 该 门 课 程 全 学 期 缺 交 作 业 ( 实 验 报 告 ) 累 计 达 到 应 交 次 数 的 三 分 之 一 ( 含 三 分 之 一 ); 考 试 前 由 任 课 教 师 对 学 生 进 行 考 试 资 格 审 查, 并 将 取 消 考 试 资 格 的 学 生 名 单 及 原 因 以 书 面 形 式 递 交 系 主 任 审 核, 并 报 送 教 务 处 备 案 一 份 第 二 十 四 条 学 生 如 违 反 考 核 规 定, 则 按 厦 门 华 厦 学 院 考 5

试 违 规 办 法 给 予 相 应 的 纪 律 处 分 第 五 章 补 考 缓 考 与 重 修 第 二 十 五 条 学 生 期 末 考 试 不 及 格, 可 通 过 假 期 自 修, 参 加 开 学 初 的 期 末 补 考, 成 绩 以 卷 面 实 际 得 分 ( 不 考 虑 平 时 成 绩 ) 记 载, 如 成 绩 合 格 则 获 得 相 应 的 学 分, 有 效 成 绩 按 60 分 计, 绩 点 按 60 分 或 及 格 对 应 的 绩 点 乘 以 0.7 计 算 学 生 在 正 常 考 试 期 间 因 选 课 及 重 修 等 原 因 出 现 考 试 冲 突 而 无 法 安 排 的 问 题, 学 校 可 安 排 期 末 补 考, 此 类 情 况 仍 按 原 期 末 考 试 考 核 评 定 成 绩 每 生 每 学 期 至 多 可 以 有 4 门 课 程 参 加 开 学 初 的 期 末 补 考, 其 余 课 程 须 直 接 参 加 重 修 公 共 体 育 课 思 想 政 治 理 论 课 通 识 选 修 课 以 及 实 验 实 习 课 程 设 计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等 不 安 排 重 新 考 试, 缓 考 另 行 安 排 体 育 课 和 实 验 实 习 课 程 设 计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等 不 及 格 须 重 修, 通 识 选 修 课 不 及 格 可 重 选, 也 可 改 选 其 他 课 程 第 二 十 六 条 期 末 补 考 不 及 格 的 学 生, 应 当 申 请 跟 班 重 修 该 课 程 重 修 考 试 成 绩 合 格 者 获 得 相 应 学 分, 绩 点 按 分 数 对 应 的 绩 点 乘 以 0.6 计 算 重 修 不 安 排 补 考 第 二 十 七 条 考 试 期 间 确 因 以 下 原 因 者, 可 申 请 缓 考 : ( 一 ) 因 病 重 ( 住 院 等 ) 不 能 参 加 正 常 考 试, 须 持 有 二 级 甲 等 以 上 医 院 的 诊 断 书 ; ( 二 ) 因 公 不 能 参 加 正 常 考 试 ; ( 三 ) 由 于 其 他 特 殊 原 因 造 成 学 生 不 能 参 加 正 常 考 试 第 二 十 八 条 学 生 因 故 不 能 正 常 参 加 期 末 考 试, 须 提 前 出 具 有 关 证 明 递 交 缓 考 申 请, 经 辅 导 员 认 定 并 由 所 在 系 主 任 签 署 意 见 后, 报 送 教 务 处 审 批, 审 批 通 过 后, 方 可 参 加 开 学 初 的 该 课 程 期 6

末 补 考, 按 原 期 末 考 试 的 有 关 规 定 记 载 成 绩 补 考 不 得 办 理 缓 考 缓 考 未 通 过 者 须 参 加 该 课 程 的 重 修 第 二 十 九 条 学 生 无 故 缺 席 考 试 均 视 为 旷 考 旷 考 课 程 不 能 参 加 期 末 补 考, 须 参 加 该 课 程 的 重 修 第 三 十 条 学 生 标 准 学 制 结 束 前 安 排 一 次 补 考, 补 考 课 程 不 得 超 过 5 门, 其 余 课 程 须 参 加 结 业 生 补 考 第 六 章 免 修 免 试 第 三 十 一 条 学 生 如 果 具 有 某 课 程 结 业 的 同 等 水 平, 在 开 课 两 周 内 向 系 部 提 出 免 修 申 请, 经 主 讲 教 师 考 核 确 认 后, 报 送 教 务 处 审 批, 审 批 通 过 后 可 免 修 该 课 程, 综 合 成 绩 最 高 不 超 过 80 分, 并 取 得 相 应 的 学 分 第 三 十 二 条 军 事 训 练 思 想 政 治 理 论 课 公 共 体 育 课 以 及 实 验 实 训 毕 业 论 文 ( 设 计 ) 毕 业 实 习 等 程 原 则 上 不 得 免 修 第 三 十 三 条 公 共 体 育 课 为 必 修 课 公 共 体 育 课 的 成 绩 根 据 考 勤 课 内 教 学 和 课 外 锻 炼 活 动 进 行 综 合 评 定 因 身 体 疾 病 或 某 种 生 理 缺 陷, 经 二 级 甲 等 以 上 医 院 证 明 不 能 正 常 上 体 育 课 的 学 生, 可 不 参 加 正 常 的 分 项 教 学, 选 修 保 健 体 育 选 修 保 健 体 育 的 学 生, 体 育 课 成 绩 一 般 应 在 中 等 及 以 下 第 七 章 转 学 转 专 业 第 三 十 四 条 学 生 被 学 校 正 式 录 取 后, 应 当 在 本 校 完 成 学 业 如 患 病 或 者 确 有 特 殊 困 难, 无 法 继 续 在 本 校 学 习 的, 可 以 申 请 转 学 第 三 十 五 条 学 生 转 学, 经 两 校 同 意, 由 转 出 学 校 报 所 在 地 省 教 育 厅 确 认 转 学 理 由 正 当, 可 以 办 理 转 学 手 续 ; 跨 省 转 学 者, 由 转 出 地 省 教 育 厅 向 转 入 地 省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按 转 学 条 件 确 定 7

后 办 理 转 学 手 续 需 转 户 口 的, 由 转 入 地 省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将 有 关 文 件 抄 送 转 入 校 所 在 地 公 安 部 门 第 三 十 六 条 学 生 被 学 校 正 式 录 取 后, 如 确 因 某 种 特 殊 困 难 无 法 继 续 在 本 专 业 学 习 的, 可 以 申 请 转 专 业 转 专 业 原 则 上 一 年 级 平 级 转, 二 年 级 降 级 转, 三 年 级 不 允 许 转 专 业 第 三 十 七 条 学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不 得 转 专 业 : ( 一 ) 新 生 入 学 未 满 一 学 期 ; ( 二 ) 理 工 类 考 生 拟 转 只 录 取 文 史 类 考 生 专 业 或 文 史 类 考 生 拟 转 只 录 取 理 工 类 考 生 专 业 的 学 生 ; ( 三 ) 特 殊 类 的 学 生 ; ( 四 ) 无 正 当 理 由 的 学 生 第 三 十 八 条 学 生 转 专 业 须 由 本 人 向 教 务 处 提 出 申 请, 教 务 处 审 核, 经 主 管 领 导 同 意, 校 长 办 公 会 议 讨 论 通 过 方 可 教 务 处 负 责 报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备 案 第 三 十 九 条 学 生 转 专 业 应 在 学 期 结 束 前 提 出 申 请, 并 办 妥 相 应 手 续, 新 学 期 进 入 新 专 业 学 习 第 四 十 条 转 专 业 的 学 生, 已 修 读 的 课 程 与 转 入 专 业 课 程 相 同, 其 学 分 数 与 要 求 不 低 于 转 入 专 业 的, 并 且 成 绩 及 格 以 上 的, 可 予 以 承 认, 学 分 按 转 入 专 业 学 分 记 载 ; 与 转 入 专 业 课 程 相 同, 若 其 学 分 数 与 要 求 低 于 转 入 专 业 的, 原 则 上 应 当 重 修, 但 修 读 者 可 以 申 请 部 分 免 听 如 果 课 程 内 容 不 同 或 者 无 该 课 程, 则 需 进 行 重 修 第 八 章 休 学 与 复 学 第 四 十 一 条 学 生 可 以 分 阶 段 完 成 学 业 学 生 在 校 最 长 年 限 ( 含 休 学 ) 不 得 超 过 标 准 学 制 年 限 两 年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者, 可 予 休 学 : 8

( 一 ) 因 病 经 指 定 医 院 诊 断, 须 停 课 治 疗 休 养 占 一 学 期 总 学 时 三 分 之 一 以 上 者 ; ( 二 ) 因 故 一 学 期 多 数 课 程 请 假 缺 课 学 时 预 计 超 过 本 学 期 总 学 时 四 分 之 一 者 ; ( 三 ) 因 某 种 特 殊 原 因, 本 人 申 请 或 学 校 认 为 必 须 休 学 者 ; 学 生 休 学 一 般 以 一 年 为 期, 经 学 校 批 准 可 持 续 休 学 学 期 结 束 前 开 始 休 学 者, 该 学 期 按 休 学 计 算 第 四 十 二 条 学 生 应 征 参 加 中 国 人 民 解 放 军 ( 含 中 国 人 民 武 装 警 察 部 队 ), 学 校 保 留 学 籍 至 退 役 后 一 年 第 四 十 三 条 休 学 学 生 须 办 理 休 学 手 续, 休 学 期 间 学 校 保 留 其 学 籍 学 生 休 学 期 间, 不 享 受 在 校 学 习 学 生 的 待 遇 已 参 加 保 险 的 休 学 学 生 患 病, 其 医 疗 费 按 投 保 险 种 相 关 规 定 执 行, 学 校 不 对 学 生 在 休 学 期 间 发 生 的 事 故 负 责 第 四 十 四 条 因 病 休 学 须 由 本 人 申 请 家 长 ( 抚 养 人 ) 签 字 二 级 甲 等 以 上 医 疗 单 位 开 具 诊 断 书, 在 辅 导 员 指 导 下 办 理 相 关 手 续, 由 教 务 处 办 理 休 学 证 明 学 生 休 学 证 明 一 式 二 份 : 学 生 本 人 一 份, 教 务 处 存 档 一 份 第 四 十 五 条 复 学 与 持 续 休 学 : ( 一 ) 学 生 休 学 期 满, 应 于 期 满 前 的 学 期 末 向 学 校 提 交 复 学 申 请 或 持 续 休 学 申 请 经 学 校 审 查 同 意, 方 可 复 学 或 持 续 休 学 ( 二 ) 因 伤 病 休 学 的 学 生, 申 请 复 学 时 必 须 向 学 校 提 交 二 级 甲 等 以 上 医 院 诊 断 书, 证 明 恢 复 健 康 可 以 正 常 学 习 ( 外 地 学 生 可 寄 交 ), 经 学 校 或 学 校 指 定 医 院 复 查 合 格, 方 可 复 学 ( 三 ) 学 生 休 学 期 满, 应 于 学 期 开 学 前 持 有 关 证 件 ( 休 学 证 明 诊 断 书 复 学 申 请 书 ) 办 理 复 学 手 续 ( 四 ) 休 学 期 间, 如 有 严 重 违 法 乱 纪 行 为 者, 取 消 复 学 资 格, 予 以 退 学 9

( 五 ) 休 学 学 生 复 学 后 均 应 降 级 编 入 原 专 业, 当 降 级 后 无 原 专 业 时, 可 选 择 相 近 专 业 第 四 十 六 条 复 学 学 生 复 学 返 校 后 按 所 有 专 业 的 教 学 计 划 继 续 学 习 第 九 章 退 学 第 四 十 七 条 学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应 予 退 学 : ( 一 ) 休 学 期 满, 在 两 周 内 未 提 出 复 学 申 请 或 者 申 请 复 学 经 复 查 不 合 格 的 ; ( 二 ) 经 过 指 定 医 院 确 诊, 患 有 疾 病 或 者 意 外 伤 残 无 法 继 续 在 校 学 习 的 ; ( 三 ) 未 请 假 离 校 连 续 一 个 月 未 参 加 学 校 规 定 的 教 学 活 动 的 ; ( 四 ) 超 过 学 校 规 定 期 限 未 注 册 而 又 无 正 当 事 由 的 ; ( 五 ) 本 人 申 请 退 学 的 第 四 十 八 条 对 学 生 的 退 学 处 理, 由 校 长 办 公 会 研 究 决 定 对 退 学 的 学 生, 由 学 校 出 具 退 学 决 定 书 并 送 交 本 人, 同 时 报 送 福 建 省 教 育 厅 备 案 第 四 十 九 条 退 学 的 学 生, 两 周 内 办 理 退 学 手 续 离 校, 档 案 户 籍 退 回 其 家 庭 户 籍 所 在 地 第 五 十 条 学 生 对 退 学 处 理 有 异 议 的, 参 照 国 家 教 育 部 2005 年 5 月 第 21 号 令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学 生 管 理 规 定 处 理 第 十 章 毕 业 结 业 与 肄 业 第 五 十 一 条 在 标 准 学 制 年 限 内, 修 满 培 养 方 案 规 定 的 最 低 毕 业 总 学 分, 取 得 毕 业 资 格, 由 学 校 颁 发 毕 业 证 书 符 合 副 学 士 条 例 规 定 者 可 按 规 定 颁 发 副 学 士 证 书 10

第 五 十 二 条 修 满 标 准 学 制 年 限, 未 按 培 养 方 案 规 定 的 构 成 及 要 求 修 满 最 低 毕 业 总 学 分 者, 可 先 作 结 业 处 理, 发 给 结 业 证 书 第 五 十 三 条 在 学 制 年 限 内, 未 能 按 期 取 得 毕 业 资 格 的 学 生 可 参 加 结 业 生 补 考, 成 绩 合 格 者 取 得 毕 业 资 格, 进 入 毕 业 环 节, 换 发 下 一 年 毕 业 证 第 五 十 四 条 无 学 籍 学 生 不 得 发 给 任 何 形 式 的 学 历 证 书 和 证 明 第 五 十 五 条 修 满 一 学 年 以 上 退 学 的 学 生, 学 校 颁 发 肄 业 证 书 第 五 十 六 条 学 校 严 格 按 照 招 生 时 确 定 的 办 学 类 型 和 学 习 形 式, 填 写 颁 发 学 历 证 书 第 五 十 七 条 学 校 执 行 高 等 教 育 学 历 证 书 电 子 注 册 管 理 制 度, 每 年 将 颁 发 的 毕 ( 结 ) 业 证 书 信 息 报 福 建 省 教 育 厅 注 册, 并 由 福 建 省 教 育 厅 报 教 育 部 审 核 备 案 第 五 十 八 条 对 违 反 国 家 招 生 规 定 入 学 者, 不 得 发 给 学 历 证 书 ; 对 已 发 的 学 历 证 书 由 学 校 追 回 并 报 福 建 省 教 育 厅 宣 布 证 书 无 效 第 五 十 九 条 毕 业 结 业 肄 业 证 书 遗 失 或 损 坏 不 予 补 发, 经 学 生 本 人 申 请, 学 校 核 实 后 出 具 相 应 的 证 明 书 证 明 书 与 原 证 书 具 有 同 等 效 力 本 条 例 自 2012 年 9 月 1 日 起 开 始 实 施, 现 行 规 定 中 凡 与 本 条 例 有 冲 突 者, 一 律 以 本 条 例 为 准 本 条 例 由 教 务 处 负 责 解 释 11

厦 门 华 厦 学 院 课 外 素 质 拓 展 学 分 管 理 实 施 办 法 ( 试 行 ) 华 厦 教 字 2012 23 号 一 总 则 ( 一 ) 为 了 使 学 生 在 德 智 体 美 劳 等 方 面 得 到 全 面 发 展, 具 备 认 知 能 力 学 习 能 力 组 织 能 力, 具 有 创 新 创 业 及 团 队 协 作 精 神, 我 校 特 将 学 生 参 加 课 外 素 质 拓 展 情 况 纳 入 学 分 考 核 为 便 于 课 外 素 质 拓 展 学 分 的 计 算, 教 务 处 学 生 处 团 委 图 书 馆 等 相 关 部 门 联 合 制 定 本 实 施 办 法 即 学 生 在 毕 业 前 除 完 成 规 定 的 课 程 学 分 外, 还 要 取 得 相 应 的 课 外 素 质 拓 展 学 分, 其 中 获 得 本 专 业 职 业 资 格 证 书 或 专 项 技 能 证 书 为 5 学 分, 素 质 拓 展 6 学 分 ( 二 ) 学 分 由 校 课 外 素 质 拓 展 学 分 认 定 领 导 小 组 委 托 相 关 部 门 认 定, 其 中 本 专 业 职 业 资 格 证 书 或 专 项 技 能 证 书 科 技 技 能 学 分 由 学 生 所 在 系 认 定, 校 园 文 化 活 动 ( 含 图 书 借 阅 ) 社 会 实 践 与 志 愿 服 务 学 分 由 组 织 或 开 展 活 动 的 相 关 部 门 认 定, 最 终 综 合 评 定 学 分 获 得 情 况 由 各 系 组 织 人 员 统 计 审 核 并 录 入 教 务 系 统 ( 三 ) 学 生 在 毕 业 前 未 修 满 规 定 学 分, 可 申 请 补 修 二 素 质 拓 展 学 分 构 成 和 学 分 计 算 规 定 ( 四 ) 学 校 要 求 学 生 在 毕 业 前 取 得 相 应 的 资 格 证 书 或 专 项 技 能 证 书, 主 要 包 括 本 专 业 职 业 资 格 证 书 英 语 等 级 考 试 证 书 计 算 机 等 级 考 试 证 书 辅 修 专 业 证 书 及 其 它 各 项 技 能 证 书 等 其 中 本 专 业 职 业 资 格 证 书 须 修 满 3 学 分 英 语 能 力 水 平 1 学 分 计 算 机 能 力 水 平 1 学 分 方 可 毕 业, 辅 修 专 业 毕 业 证 书 和 各 类 专 项 技 能 证 书 经 相 关 系 部 认 定 教 务 处 批 准 可 折 算 的 其 它 学 分, 详 细 学 分 12

奖 励 信 息 见 表 1 表 1 本 专 业 职 业 资 格 证 书 或 专 项 技 能 证 书 及 其 奖 励 学 分 体 系 一 览 表 序 项 目 奖 励 学 分 校 内 鉴 具 体 要 求 号 名 称 学 分 要 求 定 部 门 专 业 毕 业 要 求 的 1 2 3 职 业 资 格 证 书 英 语 能 力 计 算 机 能 力 获 职 业 资 格 证 书 英 语 A B 级 能 力 考 试 全 国 大 学 英 语 四 六 级 考 试 校 级 英 语 能 力 测 验 外 语 类 选 修 课 程 及 相 关 活 动 全 国 计 算 机 等 级 考 试 校 级 计 算 机 能 力 测 验 计 算 机 类 相 关 课 程 级 别 高 于 专 业 要 求 级 别 获 B 级 证 书 获 A 级 证 书 * 通 过 四 级 考 试 通 过 六 级 考 试 根 据 教 务 处 相 关 规 定 执 行 各 外 语 类 选 修 课 程 外 语 相 关 活 动 学 分 替 代 获 取 学 分 获 一 级 证 书 获 二 级 证 书 * 获 三 级 证 书 获 四 级 证 书 根 据 教 务 处 相 关 规 定 执 行 选 修 课 程 学 分 替 代 获 取 学 分 13 3 学 分 4 学 分 1 学 分 2 学 分 3 学 分 4 学 分 0.5 学 分 0.5 学 分 ( 上 限 0.5 学 分 ) 1 学 分 2 学 分 3 学 分 4 学 分 0.5 学 分 0.5 学 分 ( 上 限 0.5 学 分 ) 3 学 分 1 学 分 1 学 分 各 系 辅 修 4 辅 修 专 业 获 毕 业 证 书 6 学 分 专 业 0 学 其 它 各 获 学 校 相 关 专 业 获 专 项 技 能 证 分 5 类 专 项 要 求 的 级 别 及 以 3 学 分 书 技 能 上 注 : 职 业 资 格 证 书 ( 含 从 业 资 格 证 书 专 项 技 能 证 书 ), 同 一 类 型 项 目 学 分 不 累 加 ; 英 语 四 六 级 425 分 以 上 为 通 过 ; 英 语 类 专 业 获 得 英 语 能 力 考 试 A 级 证 书 获 1 学 分, 计 算 机 类 ( 偏 程 序 ) 专 业 通 过 全 国 计 算 机 等 级 考 试 二 级 获 1 学 分 ; 非 表 1 所 列 证 书 可 由 各 系 向 教 务 处 提 交 申 请, 经 批 准 后 纳 入 学 分 奖 励 体 系 ( 五 ) 素 质 拓 展 须 修 满 6 学 分, 主 要 来 自 于 科 技 技 能 活 动 校 园 文 化 活 动 和 社 会 实 践 与 志 愿 服 务 本 体 系 学 分 可 互 通, 各 类 别 至 少 修 满 1 学 分 方 可 毕 业 1 科 技 技 能 活 动 学 分 从 专 业 技 能 竞 赛 论 文 论 著 科 研 人 文 科 学 知 识 普 及 等 方 面 获 得, 详 细 折 算 方 式 见 表 2

项 名 科 技 竞 赛 与 技 能 竞 赛 出 版 著 作 发 表 论 文 参 加 科 研 工 作 项 目 人 文 通 识 讲 座 等 其 它 科 技 活 动 表 2 素 质 拓 展 ( 科 技 技 能 活 动 ) 附 加 学 分 体 系 一 览 表 目 学 分 获 奖 等 级 获 奖 内 容 奖 励 学 分 称 要 求 国 家 级 获 奖 者 5 学 分 参 与 者 3 学 分 省 级 获 奖 者 3 学 分 参 与 者 2 学 分 市 级 获 奖 者 2 学 分 参 与 者 1 学 分 一 等 奖 1 学 分 校 级 其 它 等 级 奖 0.5 学 分 每 一 次 排 名 前 50% 0.25 学 分 ( 上 参 赛 者 限 2 学 分 ) 等 级 奖 0.5 学 分 系 级 0.25 学 分 ( 上 每 一 次 优 秀 奖 必 修 限 2 学 分 ) 1 学 第 一 作 者 6 学 分 分, 出 版 著 作 第 二 作 者 4 学 分 整 体 其 它 作 者 3 学 分 不 低 第 一 作 者 5 学 分 于 6 国 家 级 刊 物 第 二 作 者 4 学 分 学 分 其 它 作 者 3 学 分 第 一 作 者 3 学 分 省 级 刊 物 第 二 作 者 2 学 分 其 它 作 者 1 学 分 其 它 正 式 刊 物 第 一 作 者 2 学 分 其 它 作 者 1 学 分 学 校 内 部 刊 物 第 一 作 者 1 学 分 其 它 作 者 0.5 学 分 科 研 项 目 成 果 获 得 专 利 6 学 分 获 得 鉴 定 2 学 分 参 加 教 师 科 研 1 学 分 ( 上 限 满 8 小 时 工 作 2 学 分 ) 参 与 或 组 织 相 关 活 动 每 参 加 一 次 0.25 学 分 ( 上 限 2 学 分 ) 校 内 鉴 定 部 门 各 系 人 文 创 意 系 注 : 同 一 竞 赛 项 目 按 最 高 分 计 ; 论 文 或 著 作 发 表 指 相 关 的 专 业 论 文 或 著 作, 须 署 名 我 校 单 位 者 ; 非 表 2 所 列 项 目 可 由 各 系 向 教 务 处 提 交 申 请, 经 教 务 处 批 准 后 纳 入 学 分 认 定 体 系 2 校 园 文 化 活 动 学 分 从 文 化 ( 含 图 书 借 阅 ) 艺 术 体 育 活 动 参 加, 相 关 作 品 发 表 等 方 面 获 得, 详 细 折 算 方 式 见 表 3 14

表 3 素 质 拓 展 ( 校 园 文 化 活 动 ) 学 分 体 系 一 览 表 项 目 名 称 获 奖 等 级 获 奖 内 容 奖 励 学 分 文 化 艺 术 体 育 绿 色 校 园 * 发 表 作 品 ( 文 化 艺 术 体 育 绿 色 * 校 园 等 类 别 作 品 ) 图 书 借 阅 其 它 文 化 活 动 国 家 级 省 级 市 级 县 ( 区 ) 级 校 级 系 级 国 家 级 刊 物 省 级 刊 物 其 它 正 式 刊 物 学 校 内 部 刊 物 校 级 讲 座 工 作 会 议 等 等 级 奖 其 它 奖 参 与 者 等 级 奖 其 它 奖 参 与 者 等 级 奖 其 它 奖 参 与 者 等 级 奖 其 它 奖 参 与 者 一 等 奖 / 冠 军 其 它 等 级 奖 每 参 加 演 出 / 比 赛 一 次 三 等 奖 以 上 每 一 次 优 秀 奖 第 一 作 者 第 二 作 者 其 它 作 者 第 一 作 者 第 二 作 者 其 它 作 者 第 一 作 者 其 它 作 者 第 一 作 者 其 它 作 者 本 校 图 书 馆 借 阅 图 书 满 20 册 及 以 上 每 参 加 一 次 15 5 学 分 3 学 分 1.5 学 分 3 学 分 2 学 分 1 学 分 2 学 分 1.5 学 分 0.5 学 分 1.5 学 分 1 学 分 0.5 学 分 1 学 分 0.5 学 分 0.25 学 分 ( 上 限 2 学 分 ) 0.5 学 分 0.25 学 分 ( 上 限 2 学 分 ) 3 学 分 2 学 分 1.5 学 分 2 学 分 1.5 学 分 1 学 分 2 学 分 1 学 分 1 学 分 0.5 学 分 0.25-0.5 学 分 ( 上 限 1 学 分 ) 0.25 学 分 ( 上 限 2 学 分 ) 学 分 要 求 必 修 1 学 分, 整 体 不 低 于 6 学 分 校 内 鉴 定 部 门 组 织 或 开 展 活 动 的 相 关 部 门 国 家 每 参 加 一 次 5 学 分 省 级 每 参 加 一 次 3 学 分 市 级 每 参 加 一 次 2 学 分 演 出 活 动 县 ( 区 ) 级 每 参 加 一 次 1.5 学 分 校 级 1 学 分 ( 上 限 2 每 参 加 一 次 学 分 ) 系 级 0.5 学 分 ( 上 限 每 参 加 一 次 2 学 分 ) 注 : 校 园 文 化 活 动 必 修 1 学 分 ( 其 中 绿 色 校 园 实 践 活 动 及 讲 座 不 低 于 0.5 学 分 ), 主 要 包 括 参 与 校 内 外 文 体 活 动 创 建 绿 色 校 园 相 关 活 动 讲 座 图 书 借 阅

资 料 捐 赠 论 文 等 获 得 集 体 奖 励 的 每 位 成 员 按 对 应 级 别 学 分 计 算 各 项 目 按 该 项 目 最 高 得 分 计 非 列 表 3 项 目 可 由 所 在 系 向 校 相 关 部 门 提 交 申 请, 经 相 关 部 门 认 定 后 报 教 务 处 批 准 纳 入 学 分 体 系 3 社 会 实 践 与 志 愿 服 务, 主 要 包 括 参 加 社 会 实 践 的 情 况 ( 不 含 学 生 实 习 ) 和 参 与 志 愿 服 务 的 情 况, 其 学 分 折 算 方 式 见 表 4 项 目 名 称 社 会 实 践 活 动 学 生 自 我 管 理 与 服 务 表 4 素 质 拓 展 ( 社 会 实 践 与 志 愿 服 务 活 动 ) 学 分 体 系 一 览 表 获 奖 等 级 获 奖 内 容 奖 励 学 分 获 国 家 级 表 彰 的 社 会 实 践 先 进 个 人 每 获 奖 一 次 5 学 分 获 省 级 表 彰 的 社 会 实 践 先 进 个 人 每 获 奖 一 次 3 学 分 获 得 市 级 表 彰 的 社 会 实 践 先 进 个 人 每 获 奖 一 次 2 学 分 获 得 县 ( 区 ) 级 表 彰 的 社 会 实 践 先 每 获 奖 一 次 1.5 学 分 进 个 人 获 校 级 表 彰 的 社 会 实 践 先 进 个 人 每 获 奖 一 次 1 学 分 学 校 集 中 组 织 的 社 会 实 践 团 队 每 参 加 一 次 0.5 学 分 ( 上 限 2 学 分 ) 其 它 社 会 实 践 活 动 每 参 加 一 次 0.25 学 分 ( 上 限 2 学 分 ) 校 团 委 学 生 会 委 员 等 校 级 主 要 学 2 学 分 生 干 部 校 团 委 学 生 会 副 部 级 干 部, 系 团 1.5 学 分 总 支 委 员 学 生 分 会 委 员 辅 导 员 助 理 班 级 学 生 干 部 宿 舍 长 楼 层 长 1 学 分 协 会 会 长 ( 副 会 长 ) 礼 仪 队 成 员 旗 手 队 成 员 广 播 站 播 音 员 招 生 宣 传 工 作 者 各 级 学 生 组 织 干 事 会 员 队 员 或 0.5 学 分 成 员, 双 代 会 代 表 等 16 学 分 要 求 必 修 1 学 分, 整 体 不 低 于 6 学 分 校 内 鉴 定 部 门 组 织 或 开 展 活 动 的 相 关 部 门 获 得 国 家 级 表 彰 奖 励 每 获 奖 一 次 5 学 分 获 得 省 级 表 彰 奖 励 每 获 奖 一 次 3 学 分 获 得 市 级 表 彰 奖 励 每 获 奖 一 次 2 学 分 志 愿 获 得 县 ( 区 ) 级 表 彰 奖 励 每 获 奖 一 次 1.5 学 分 服 务 获 得 校 级 表 彰 奖 励 每 获 奖 一 次 1 学 分 活 动 获 得 系 级 表 彰 奖 励 每 获 奖 一 次 0.5 学 分 ( 上 限 2 学 分 ) 志 愿 者 服 务 时 间 每 达 到 8 小 时 在 校 期 间 0.5 学 分 ( 上 限 2 学 分 ) 注 : 其 中 志 愿 服 务 活 动 不 低 于 0.5 学 分, 包 括 校 内 外 各 项 志 愿 服 务 活 动 迎 新 工 作 等 获 得 集 体 奖 励 的 每 位 成 员 按 对 应 级 别 学 分 计 算 学 生 干 部 出 现 不 称 职 行 为, 由 所 在 管 理 部 门 提 出 申 请, 并 报 学 生 处 同 意 后 可 适 当 调 低 学 分, 各 部 门 以 学 生 处 的 批 示 为 准 调 整 其 学 分 各 项 目 按 该 项 目 最 高 得 分 计 非 列 表 4 项 目, 可

由 所 在 系 向 校 相 关 部 门 提 交 申 请, 经 相 关 部 门 认 定 后 报 教 务 处 批 准 方 可 纳 入 学 分 体 系 各 类 奖 助 学 金 不 纳 入 奖 励 学 分 体 系 三 附 则 ( 六 ) 为 配 合 课 外 素 质 拓 展 学 分 的 实 施, 学 校 设 计 了 厦 门 华 厦 学 院 学 生 课 外 素 质 拓 展 学 分 护 照, 学 生 在 获 得 相 关 项 目 时, 由 相 关 鉴 定 部 门 的 认 定 并 盖 章 确 认 ( 七 ) 学 分 护 照 由 各 系 负 责 最 终 学 分 综 合 成 绩 评 定, 经 审 核 确 认 后 登 记 及 录 入 系 统 成 绩 登 记 时 间 在 每 届 学 生 的 大 三 上 学 期 14 至 16 周 完 成 ( 八 ) 学 分 护 照 应 妥 善 保 管, 如 遗 失 可 向 相 关 部 门 申 请 重 新 认 定, 无 法 认 定 的 部 分 需 补 修 ( 九 ) 本 办 法 从 2012-2013 学 年 度 起 在 全 校 学 分 制 学 生 中 试 行 由 教 务 处 学 生 处 团 委 负 责 解 释 厦 门 华 厦 学 院 教 务 处 厦 门 华 厦 学 院 学 生 处 共 青 团 厦 门 华 厦 学 院 委 员 会 二 〇 一 二 年 九 月 17

厦 门 华 厦 学 院 学 生 申 请 学 分 替 代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华 厦 教 字 2012 24 号 为 鼓 励 学 生 结 合 自 身 兴 趣 和 特 长 自 主 学 习, 积 极 参 加 高 层 次 的 学 历 教 育 对 外 交 流 学 习 资 格 及 技 能 证 书 考 试 和 各 种 科 技 文 体 社 会 实 践 等 活 动, 尤 其 是 职 业 类 技 能 类 竞 赛, 开 阔 视 野 提 升 个 人 职 业 素 养 个 性 化 发 展, 提 升 就 业 竞 争 力, 经 研 究, 根 据 学 生 在 校 ( 籍 ) 取 得 的 各 类 成 绩 成 果 及 其 所 体 现 的 知 识 技 能 水 平, 我 校 准 予 其 申 请 免 修 课 程 置 换 课 程 或 学 分 折 换 等 学 分 替 代 活 动 为 规 范 此 项 管 理 工 作, 特 制 订 本 办 法 一 学 分 替 代 及 其 类 别 本 办 法 中 学 分 替 代 指 学 生 通 过 参 加 竞 赛 业 余 自 主 学 习 校 内 非 本 专 业 必 修 课 程 学 习 在 外 交 流 学 习 实 训 等 多 种 方 式, 获 得 各 类 有 效 的 成 果 奖 励 学 分 等, 经 证 明 已 达 到 或 超 过 本 专 业 毕 业 要 求 的 相 关 学 习 任 务 水 平, 以 之 为 依 据, 申 请 替 代 本 专 业 毕 业 要 求 中 与 之 具 有 相 关 性 的 学 分, 并 计 入 该 生 在 学 期 间 取 得 的 毕 业 学 分 总 数 学 分 替 代 主 要 包 含 课 程 免 修 课 程 置 换 和 学 分 折 换 三 种 形 式 本 办 法 中, 学 分 替 代 指 学 生 通 过 参 加 竞 赛 业 余 自 主 学 习 校 内 非 本 专 业 必 修 课 程 学 习 在 外 交 流 学 习 实 训 等 多 种 方 式, 获 得 各 类 有 效 的 奖 励 学 分 等 成 果, 经 证 明 已 达 到 或 超 过 本 专 业 毕 业 要 求 任 务 学 习 水 平, 符 合 专 业 任 务 学 习 取 得 学 分 的 标 准, 以 之 为 依 据, 申 请 替 代 本 专 业 毕 业 要 求 中 具 有 相 关 性 的 课 程 或 活 动 18

学 分, 并 计 入 该 生 在 学 期 间 取 得 的 有 效 学 分 总 数 学 分 替 代 主 要 包 含 课 程 免 修 课 程 置 换 和 学 分 折 换 三 种 形 式 ( 一 ) 课 程 免 修 学 生 参 加 竞 赛 等 的 活 动 ( 如 职 业 技 能 竞 赛 ) 或 受 国 家 认 可 的 相 同 或 更 高 学 历 层 次 的 课 程 或 培 训 ( 如 自 学 考 试 课 程 ) 等 方 式 所 取 得 的 奖 励 学 分 等 成 果, 经 审 核 确 认 完 全 达 到 校 内 某 课 程 结 业 同 等 水 平 要 求, 经 申 请 批 准 可 免 于 修 读 该 课 程, 从 而 实 现 校 外 同 一 层 次 或 更 高 层 次 的 活 动 或 学 习 成 果 与 校 内 课 程 之 间 的 学 分 替 代, 这 种 类 别 的 学 分 替 代 即 课 程 免 修 根 据 学 生 取 得 成 果 及 与 申 请 免 修 课 程 的 相 关 程 度, 结 合 我 校 相 关 规 定, 可 予 以 课 程 免 修 课 程 免 听 或 课 程 不 予 免 修 的 认 定 课 程 免 修 者 的 综 合 成 绩 认 定 最 高 不 超 过 80 分, 免 听 课 程 综 合 成 绩 依 据 课 程 考 核 成 绩 认 定 ( 二 ) 课 程 置 换 学 生 修 读 合 格 并 取 得 学 分 的 校 内 高 职 教 育 课 程, 经 审 核 确 认 完 全 达 到 本 专 业 某 门 相 关 课 程 结 业 同 等 水 平 要 求, 经 申 请 批 准 可 用 已 修 读 课 程 置 换 相 同 或 相 关 课 程, 从 而 实 现 校 内 不 同 课 程 之 间 的 学 分 替 代, 这 种 类 别 的 学 分 替 代 即 课 程 置 换 根 据 学 生 已 修 读 课 程 的 学 习 情 况 及 其 与 置 换 课 程 要 求 的 比 较, 可 予 以 课 程 置 换 或 不 予 置 换 的 认 定 经 批 准 予 以 置 换 的 课 程, 原 则 上 成 绩 以 已 修 读 课 程 的 成 绩 计, 学 分 按 被 置 换 课 程 的 学 分 计, 已 修 读 课 程 的 学 分 不 再 重 复 计 入 ( 三 ) 学 分 折 换 学 生 以 通 过 校 外 交 流 专 项 实 训 学 习 取 得 的 学 分, 额 外 考 取 非 毕 业 条 件 要 求 的 资 格 证 书 等 方 式 所 获 奖 励 学 分, 作 为 达 到 学 校 某 相 关 类 别 活 动 要 求 或 课 程 学 习 要 求 的 依 据, 折 换 为 本 专 业 培 养 方 案 设 定 的 相 关 类 别 的 活 动 学 分 或 课 程 学 分, 从 而 实 现 其 它 不 同 19

学 分 之 间 的 替 代, 这 种 类 别 的 学 分 替 代 即 学 分 折 换 折 换 前 的 学 分 称 为 初 始 学 分, 经 折 换 的 学 分 称 为 折 换 学 分 根 据 学 生 初 始 学 分 的 取 得 情 况 及 其 与 我 校 相 关 类 别 活 动 或 课 程 要 求 的 吻 合 程 度, 可 予 以 学 分 折 换 或 不 予 学 分 折 换 的 认 定 经 批 准 予 以 学 分 折 换 的 学 分, 初 始 学 分 可 按 批 准 情 况 进 行 全 部 或 按 一 定 比 例 折 换 成 有 效 学 分, 并 计 入 该 生 在 我 校 在 学 期 间 所 取 得 的 学 分 总 数 初 始 学 分 不 得 重 复 计 入 二 学 分 替 代 的 申 请 条 件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之 一 的 学 生 可 提 出 学 分 替 代 申 请 : 1. 经 过 自 主 学 习, 取 得 受 国 家 认 可 的 相 同 或 更 高 学 历 层 次 的 某 课 程 学 习 合 格 成 绩, 符 合 我 校 学 分 制 学 籍 管 理 条 例 规 定, 且 经 证 明 已 具 有 某 相 关 课 程 结 业 的 同 等 水 平 ; 2. 参 加 在 市 级 或 市 级 以 上 的 竞 赛 活 动 中 取 得 活 动 成 果, 经 证 明 已 达 到 相 关 课 程 的 知 识 或 技 能 水 平 要 求 ; 3. 已 修 读 并 合 格 通 过 与 现 专 业 培 养 方 案 要 求 相 同 或 更 高 的 课 程 相 同 或 相 近 的 校 内 高 职 课 程 ; 4. 到 合 作 院 校 或 校 企 合 作 订 单 班 进 行 交 流 学 习 实 训 并 取 得 学 习 成 绩 成 果 学 分 ; 5. 额 外 考 取 学 校 认 可 的 非 毕 业 条 件 要 求 或 考 取 超 过 毕 业 条 件 要 求 奖 励 学 分 的 专 业 资 格 证 书 或 职 业 技 能 证 书 ( 包 括 国 际 证 书 ); 6. 符 合 学 分 替 代 要 求, 经 教 务 处 最 终 审 核 确 认 准 予 学 分 替 代 的 其 它 成 绩 成 果 三 学 分 替 代 的 申 请 流 程 1. 申 请 者 须 按 要 求 填 写 厦 门 华 厦 学 院 学 生 学 分 替 代 申 请 表 ( 附 表 一 ), 并 提 交 相 关 真 实 有 效 的 证 明 材 料 的 原 件 复 印 件,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向 其 专 业 所 属 的 教 研 室 提 出 申 请 20

2. 申 请 表 经 教 研 室 和 系 部 组 织 审 核 认 定 并 签 署 意 见 后, 由 系 部 统 一 报 教 务 处 最 终 审 核 确 认 审 批 结 果 由 教 研 室 通 知 申 请 学 生 和 相 关 老 师 执 行 四 相 关 说 明 1. 申 请 经 批 准 完 成 学 分 替 代 的 成 绩 成 果 原 则 上 不 得 再 次 申 请 其 它 替 代 2. 原 则 上 学 生 取 得 各 专 业 毕 业 条 件 要 求 的 专 业 资 格 技 能 证 书 应 需 首 先 满 足 其 毕 业 学 分 要 求 3. 原 则 上 我 校 学 分 制 学 籍 管 理 条 例 规 定 不 予 免 修 的 课 程 不 在 申 请 范 围 之 内 4. 原 则 上 用 于 学 分 替 代 的 学 分 不 得 低 于 被 替 代 的 学 分 5. 通 识 选 修 课 不 得 用 于 置 换 本 专 业 培 养 方 案 开 设 的 专 业 选 修 课 6. 原 则 上 一 门 已 修 读 课 程 只 能 申 请 置 换 一 门 课 程 7. 折 换 学 分 应 与 初 始 学 分 具 有 相 关 性 ; 学 分 折 换 比 例 原 则 上 不 得 超 过 100% 8. 申 请 学 分 替 代 的 学 生 须 出 具 奖 状 证 书 成 绩 单 交 流 学 习 手 续 证 明 等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的 原 件 复 印 件 ( 原 件 核 实 复 印 件 备 案 ), 由 系 部 和 相 关 部 门 负 责 核 实 申 请 经 教 务 处 审 核 批 准 后, 由 所 在 系 部 负 责 记 载 等 处 理 与 备 案 五 附 则 本 办 法 适 用 于 我 校 高 等 职 业 教 育 学 生,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执 行 本 办 法 由 教 务 处 负 责 解 释 附 表 一 : 厦 门 华 厦 学 院 学 生 学 分 替 代 申 请 表 厦 门 华 厦 学 院 教 务 处 二 〇 一 二 年 八 月 21

编 号 : 厦 门 华 厦 学 院 学 生 学 分 替 代 申 请 表 申 请 者 基 本 情 况 ( 由 申 请 者 本 人 填 写 ) 系 别 年 级 级 专 业 班 级 学 号 姓 名 联 系 方 式 学 分 替 代 ( 在 相 应 类 别 上 打 ) 课 程 免 修 / 课 程 置 换 / 学 分 折 换 申 请 学 分 替 代 的 学 分 合 计 数 : ( 请 完 整 说 明 申 请 学 分 替 代 的 课 程 名 称 或 素 质 拓 展 活 动 名 称 及 其 学 分 数 ) 申 请 说 明 所 属 情 况 : 竞 赛 活 动 / 复 学 / 转 专 业 / 自 考 / 院 校 交 流 / 订 单 班 / 其 他 ( 以 下 请 简 要 说 明 申 请 依 据, 如 取 得 的 竞 赛 名 次 技 能 证 书 自 考 课 程 学 分 数 及 成 绩 已 修 读 的 课 程 学 分 数 及 成 绩 交 流 学 习 的 课 程 学 分 数 及 成 绩 等, 可 附 页 ) 申 请 依 据 学 生 签 名 : 年 月 日 22

( 请 另 附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的 复 印 件, 并 携 原 件 校 验 ) ( 以 下 内 容 由 学 院 填 写 ) 系 部 意 见 系 部 教 研 室 ( 请 说 明 学 分 替 代 认 定 情 况, 如 认 定 的 课 程 学 分 数 及 成 绩 学 分 折 换 数 等, 可 附 页 ) 学 分 替 代 认 定 情 况 23

教 研 室 意 见 : 签 名 : 年 月 日 系 部 意 见 : 教 务 处 意 见 签 名 : 系 部 盖 章 : 年 月 日 教 务 处 意 见 : 24 签 名 : 教 务 处 盖 章 : 年 月 日

厦 门 华 厦 学 院 学 生 学 业 成 绩 必 修 课 学 分 预 警 制 度 ( 试 行 ) 华 厦 教 字 2012 25 号 为 加 强 教 学 质 量 监 控, 及 时 掌 握 和 监 控 学 生 学 业 进 程, 对 学 生 在 学 习 中 即 将 发 生 的 问 题 和 困 难 进 行 紧 急 提 示 或 预 先 告 知, 警 示 学 生 学 习 过 程 将 要 走 向 的 状 态, 有 效 督 促 学 生 规 划 好 个 人 学 习 计 划, 保 障 学 生 顺 利 完 成 学 业, 特 实 施 学 分 预 警 制 度 学 分 预 警 按 照 学 生 累 欠 必 修 课 总 学 分 情 况 分 为 三 个 级 别 : 一 级 预 警 (8< 累 欠 必 修 课 总 学 分 12) 二 级 预 警 (12< 累 欠 必 修 课 总 学 分 18) 和 三 级 预 警 ( 累 欠 必 修 课 总 学 分 >18) 每 学 期 初, 各 系 将 根 据 学 生 学 分 修 读 情 况 以 预 警 报 告 单 的 形 式 进 行 分 级 通 报, 并 通 过 通 报 形 式 及 时 了 解 本 系 学 生 的 学 习 情 况, 督 促 预 警 学 生 尽 快 补 齐 所 欠 学 分, 有 效 保 障 学 业 的 顺 利 完 成 各 班 班 主 任 应 结 合 本 班 学 生 专 业 课 程 的 修 读 情 况, 积 极 与 学 生 交 流 沟 通, 指 导 和 督 促 学 生 认 真 完 成 专 业 课 程 的 学 习 对 收 到 预 警 书 的 学 生, 班 主 任 要 适 时 与 之 面 谈 交 流, 及 时 了 解 学 生 未 能 获 得 相 应 课 程 学 分 的 具 体 原 因, 提 出 指 导 意 见 和 建 议, 督 促 他 们 进 行 重 修, 并 关 注 其 后 续 学 习 进 展 对 转 专 业 的 学 生, 应 详 细 说 明 并 强 调 学 分 制 下 的 学 分 要 求, 指 导 其 跟 读 重 修, 帮 助 使 其 顺 利 完 成 学 业 25

厦 门 华 厦 学 院 专 业 副 学 士 称 号 授 予 实 施 办 法 ( 试 行 ) (2015 年 修 订 )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根 据 董 事 会 对 学 院 改 革 创 新 和 开 拓 进 取 的 指 示, 结 合 我 院 现 阶 段 发 展 的 实 际 情 况,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针 对 我 院 高 职 毕 业 生 中 符 合 相 关 条 件 的, 授 予 厦 门 华 厦 学 院 专 业 副 学 士 称 号 和 专 业 荣 誉 副 学 士 称 号, 并 颁 发 厦 门 华 厦 学 院 专 业 副 学 士 证 书 和 专 业 荣 誉 副 学 士 证 书 第 二 章 专 业 副 学 士 称 号 评 定 委 员 会 第 三 条 为 做 好 专 业 副 学 士 称 号 授 予 及 管 理 工 作, 学 院 成 立 专 业 副 学 士 称 号 评 定 委 员 会 专 业 副 学 士 称 号 评 定 委 员 会 设 主 席 1 人, 副 主 席 1~2 人, 秘 书 1 人, 负 责 处 理 日 常 工 作 专 业 副 学 士 称 号 评 定 委 员 会 成 员 由 系 部 负 责 人 副 教 授 以 上 ( 或 相 当 职 称 ) 的 教 师 相 关 职 能 部 门 负 责 人 组 成, 专 业 副 学 士 称 号 评 定 委 员 会 主 席 由 院 长 担 任 第 四 条 专 业 副 学 士 称 号 评 定 委 员 会 主 要 履 行 如 下 职 责 : ( 一 ) 制 定 修 订 解 释 学 院 专 业 副 学 士 称 号 授 予 规 定 及 其 实 施 办 法 ; ( 二 ) 审 定 授 予 专 业 副 学 士 称 号 专 业 荣 誉 副 学 士 称 号 和 不 授 予 专 业 副 学 士 称 号 的 学 生 名 单 ; 26

( 三 ) 撤 销 因 违 反 规 定 而 授 予 的 专 业 副 学 士 称 号 和 专 业 荣 誉 副 学 士 称 号 ; ( 四 ) 研 究 和 处 理 授 予 专 业 副 学 士 称 号 工 作 中 的 其 它 重 大 事 项 第 三 章 授 予 专 业 副 学 士 称 号 的 条 件 第 五 条 学 院 高 职 毕 业 生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者, 可 授 予 专 业 副 学 士 称 号 : ( 一 ) 拥 护 中 国 共 产 党 的 领 导, 拥 护 社 会 主 义 制 度, 坚 持 四 项 基 本 原 则, 愿 意 为 国 家 建 设 事 业 服 务, 遵 纪 守 法, 品 行 端 正 ; ( 二 ) 已 完 成 本 专 业 教 学 计 划 规 定 的 各 项 要 求, 经 审 核 准 予 毕 业, 课 程 学 习 和 毕 业 论 文 ( 设 计 ) 的 成 绩 合 格, 较 好 地 掌 握 了 本 学 科 专 业 所 必 需 的 基 础 理 论 专 门 知 识 和 基 本 技 能 及 其 相 关 知 识, 并 具 备 从 事 本 专 业 实 际 工 作 和 技 术 推 广 工 作 的 初 步 能 力 ; ( 三 ) 在 校 学 习 期 间, 获 得 本 专 业 或 跨 专 业 一 个 或 多 个 学 院 承 认 的 职 业 资 格 证 书 第 六 条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者, 不 授 予 专 业 副 学 士 称 号 : ( 一 ) 有 违 反 本 办 法 第 五 条 第 一 款 的 具 体 行 为, 思 想 品 德 鉴 定 不 合 格 者 ; ( 二 ) 受 到 留 校 察 看 处 分 者 ; ( 三 ) 在 校 期 间 受 过 党 团 组 织 严 重 警 告 及 其 以 上 处 分 ; ( 四 ) 违 反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受 到 刑 事 处 罚 者 ; ( 五 ) 专 业 必 修 课 成 绩 未 符 合 良 好 条 件 的 第 七 条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者, 可 以 授 予 专 业 副 学 士 称 号 : ( 一 ) 仅 因 第 六 条 第 五 款 不 能 授 予 专 业 副 学 士 称 号, 但 毕 业 时 专 升 本 考 取 本 科 的 ; 27

( 二 ) 仅 因 一 年 级 违 反 考 试 纪 律 等 原 因 受 到 学 院 处 分 而 不 能 授 予 专 业 副 学 士 称 号, 但 后 来 表 现 突 出, 被 评 为 校 级 以 上 ( 含 校 级 ) 三 好 学 生 或 优 秀 学 生 干 部 的 第 八 条 达 到 专 业 副 学 士 条 件 的 学 生 中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者, 可 以 授 予 专 业 荣 誉 副 学 士 称 号 : ( 一 ) 专 业 必 修 课 成 绩 符 合 优 秀 条 件 的 ; ( 二 ) 参 加 专 业 竞 赛 获 得 良 好 成 绩 的 第 四 章 授 予 专 业 副 学 士 称 号 和 专 业 荣 誉 副 学 士 称 号 的 程 序 第 九 条 授 予 专 业 副 学 士 称 号 和 专 业 荣 誉 副 学 士 称 号 的 程 序 如 下 : ( 一 ) 由 学 生 提 出 申 请 ( 二 ) 各 有 关 系 部 职 能 部 门, 根 据 本 办 法 第 五 章 各 条 所 列 各 款 条 件, 对 每 位 申 请 学 生 逐 项 审 核 学 习 成 绩 职 业 资 格 证 书 毕 业 鉴 定 和 有 关 材 料, 提 出 审 核 意 见, 经 教 务 处 汇 总 后 提 出 授 予 专 业 副 学 士 称 号 和 专 业 荣 誉 副 学 士 称 号 学 生 的 名 单, 报 学 院 专 业 副 学 士 称 号 评 定 委 员 会 审 批 ( 三 ) 专 业 副 学 士 称 号 评 定 委 员 会 通 过 审 查 上 报 名 单, 确 定 授 予 专 业 副 学 士 称 号 和 专 业 荣 誉 副 学 士 称 号 的 学 生 名 单 ( 四 ) 教 务 处 根 据 学 院 专 业 副 学 士 称 号 评 定 委 员 会 确 定 的 名 单, 颁 发 专 业 副 学 士 证 书 和 和 专 业 荣 誉 副 学 士 证 书 第 五 章 附 则 第 十 条 本 办 法 自 发 文 之 日 起 执 行 第 十 一 条 本 办 法 由 学 院 专 业 副 学 士 称 号 评 定 委 员 会 负 责 解 释 二 一 五 年 六 月 一 日 28

厦 门 华 厦 学 院 班 主 任 ( 专 业 指 导 教 师 ) 工 作 暂 行 条 例 华 厦 政 字 2012 63 号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了 实 现 我 校 学 分 制 下 人 才 培 养 目 标, 促 进 学 生 健 康 成 长 和 全 面 成 才, 加 强 班 主 任 队 伍 的 建 设 和 指 导, 特 制 定 本 条 例 第 二 条 本 条 例 所 称 班 主 任, 是 指 依 据 本 条 例 履 行 工 作 职 责, 享 受 相 关 待 遇 的 我 校 各 系 专 任 教 师, 即 专 业 指 导 教 师 第 二 章 设 置 选 聘 第 三 条 各 系 部 根 据 专 业 模 块 新 生 人 数 指 派 一 至 数 名 班 主 任, 原 则 上 专 业 群 新 生 每 个 行 政 班 指 派 班 主 任 一 名 每 位 班 主 任 聘 任 期 一 般 为 三 年 班 主 任 在 聘 任 期 间 内 离 校 一 个 月 以 上 的, 需 由 系 里 指 定 其 他 人 代 管 第 四 条 班 主 任 由 各 系 从 专 任 教 师 中 选 聘, 于 每 学 年 开 学 初 经 教 务 处 确 认 后, 报 学 生 处 核 准 后 发 放 聘 书, 并 记 入 业 务 档 案 各 系 可 根 据 部 门 教 师 人 员 结 构 特 点, 选 择 有 坚 定 的 政 治 方 向, 有 高 度 的 责 任 心, 有 丰 富 的 教 学 经 验, 了 解 本 专 业 领 域 社 会 前 沿 与 市 场 需 求, 熟 悉 专 业 模 块 培 养 目 标 教 学 计 划 各 教 学 环 节 的 相 互 关 系 及 培 养 过 程 的 教 师 担 任 班 主 任 第 三 章 班 主 任 工 作 内 容 第 五 条 班 主 任 从 新 生 入 学 起, 对 其 进 行 三 年 的 分 阶 段 专 业 29

指 导 工 作, 完 成 人 才 培 养 目 标 1. 参 加 迎 新 工 作, 负 责 新 生 入 学 报 到 注 册 工 作, 在 新 生 入 学 教 育 周 期 间, 开 展 主 题 班 会 帮 助 学 生 尽 快 融 入 大 学 生 活 2. 解 读 学 分 制 文 件, 帮 助 学 生 熟 悉 网 上 教 务 管 理 系 统 常 用 功 能 使 用 流 程 3. 帮 助 学 生 了 解 专 业 学 习 课 程 根 据 教 学 培 养 目 标 及 自 身 发 展 需 求, 制 定 合 理 的 学 习 计 划 并 给 予 个 性 化 的 指 导 4. 及 时 掌 握 学 生 专 业 学 习 过 程 中 的 思 想 动 态, 每 学 期 开 展 至 少 一 次 专 业 学 习 指 导 座 谈 会, 到 所 带 班 级 听 课 不 少 于 二 次, 针 对 教 学 反 馈 意 见 进 行 跟 踪 5. 关 心 了 解 学 生 在 专 业 学 习 上 的 困 难 和 疑 虑, 指 导 学 生 分 析 解 决 专 业 学 习 中 遇 到 的 问 题 对 于 出 现 学 分 预 警 的 学 生 进 行 更 详 细 更 有 针 对 性 的 指 导 6. 配 合 系 部 开 展 专 业 群 学 生 专 业 分 流 工 作, 指 导 学 生 合 理 选 择 专 业, 为 后 续 专 业 技 术 学 习 打 好 基 础 7. 根 据 学 生 专 业 学 习 情 况 开 展 职 业 发 展 规 划 指 导 工 作, 指 导 学 生 合 理 选 择 就 业 岗 位 包 课 程, 明 确 自 身 职 业 发 展 方 向 和 目 标 8. 指 导 学 生 参 加 各 类 专 业 技 能 竞 赛 职 业 技 能 实 训 和 实 习 活 动 9. 指 导 学 生 报 考 相 关 专 业 技 能 证 书 及 职 业 资 格 证 书 10. 做 好 毕 业 生 毕 业 资 格 及 副 学 士 资 格 预 审 工 作, 关 心 学 生 就 业 情 况 11. 填 写 专 业 指 导 工 作 手 册 第 四 章 管 理 和 考 核 第 六 条 班 主 任 业 务 工 作 由 教 务 处 学 生 处 进 行 指 导, 各 系 负 责 做 好 本 部 门 班 主 任 的 管 理 与 考 核 工 作, 考 核 与 学 校 年 度 考 核 30

同 期 进 行 考 核 意 见 送 教 务 处 学 生 处 审 核 考 核 等 级 定 为 优 秀 良 好 合 格 不 合 格 四 个 等 级, 确 属 严 重 不 称 职 的, 应 及 时 进 行 更 换 第 七 条 班 主 任 工 作 补 贴 标 准 按 每 人 每 学 年 36 课 时 计 算, 由 教 务 处 计 入 教 师 工 作 量 第 八 条 学 校 对 工 作 业 绩 优 秀 的 班 主 任 给 予 适 当 的 精 神 和 物 质 奖 励 考 核 结 果 与 职 称 职 务 晋 升 绩 效 评 定 等 挂 钩 学 校 在 教 师 评 定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审 或 推 荐 时, 应 考 虑 其 担 任 班 主 任 的 工 作 经 历 和 业 绩 第 九 条 学 校 每 年 对 表 现 突 出 的 班 主 任 予 以 表 彰 奖 励 第 五 章 附 则 第 十 条 本 条 例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施 行 第 十 一 条 本 条 例 由 学 校 学 生 处 负 责 解 释 和 修 订 31

厦 门 华 厦 学 院 学 生 专 业 分 流 和 岗 位 课 程 包 选 报 指 南 为 配 合 我 校 各 系 大 类 招 生 学 生 专 业 分 流 工 作, 完 善 岗 位 课 程 包 的 教 学 及 教 学 管 理 工 作, 培 养 学 生 的 职 业 能 力, 促 进 学 分 制 改 革, 特 编 写 本 指 南, 供 学 生 参 阅 一 专 业 分 流 我 校 各 个 大 类 模 块 的 学 生 第 一 学 年 不 分 专 业, 进 行 宽 口 径 专 业 教 育, 而 后 经 过 专 业 分 流, 确 定 各 个 学 生 的 专 业, 在 第 二 学 年 开 始 专 业 学 习 专 业 分 流 能 让 更 多 学 生 可 以 根 据 自 身 的 兴 趣 爱 好 特 长 选 择 专 业, 提 高 学 生 自 主 学 习 和 自 我 管 理 的 能 力, 促 进 学 风 建 设, 同 时 也 推 动 我 校 学 科 专 业 的 合 理 布 局 和 发 展, 促 进 因 材 施 教 教 学 1. 目 标 : 确 定 各 系 大 类 招 生 的 所 有 学 生 的 专 业 2. 实 施 对 象 : 自 2012 级 起 按 大 类 模 块 招 生 入 学 的 高 职 教 育 学 生 3. 实 施 时 间 : 学 生 在 学 的 第 二 学 期 4. 完 成 时 间 : 学 生 在 学 的 第 二 学 期 期 末 5. 实 施 步 骤 : (1) 各 系 招 生 大 类 内 的 各 个 专 业 的 专 业 介 绍 (2) 学 生 专 业 志 愿 填 报 注 意 : 只 能 填 报 大 类 内 的 专 业 ; 在 限 定 时 间 内 填 报 ; 慎 重 考 虑, 合 理 安 排 填 报 的 志 愿 及 其 顺 序 ; 只 有 一 次 填 报 机 会 (3) 大 类 专 业 分 流 筛 选 32

注 意 : 各 系 根 据 教 务 处 制 订 的 专 业 分 流 指 导 性 实 施 意 见 确 定 本 系 的 实 施 方 案 ; 原 则 上 学 生 在 大 一 年 级 学 习 取 得 的 平 均 学 分 绩 点 是 专 业 分 流 的 主 要 依 据 ; 作 弊 等 违 规 违 纪 的 行 为 及 高 考 成 绩 将 影 响 专 业 分 流 筛 选 (4) 各 专 业 分 流 结 果 公 示 审 批 注 意 : 专 业 分 流 结 果 经 审 批 确 定, 学 生 须 按 核 定 后 的 专 业 修 读, 不 得 更 改 专 业 分 流 结 果 一 经 确 定, 大 类 内 各 个 学 生 的 专 业 ( 也 即 毕 业 证 书 上 的 毕 业 专 业 ) 即 确 定 二 岗 位 课 程 包 选 报 专 业 岗 位 课 程 包 通 常 由 若 干 门 与 该 岗 位 能 力 要 求 相 适 应 的 岗 位 课 程 组 合 而 成, 一 般 在 第 五 学 期 开 设 各 专 业 群 开 设 了 多 个 专 业 就 业 相 关 岗 位 课 程 包, 为 各 专 业 学 生 提 供 了 个 性 化 专 业 学 习 的 机 会 和 能 力 发 展 空 间 岗 位 课 程 包 的 教 学 以 职 业 岗 位 工 作 需 要 为 标 准, 培 养 学 生 的 岗 位 职 业 能 力, 引 导 学 生 积 极 做 好 求 职 就 业 准 备 1. 目 标 : 确 定 各 个 学 生 修 读 的 岗 位 课 程 包, 培 养 对 应 岗 位 的 职 业 能 力, 直 面 就 业 需 要 2. 实 施 对 象 : 学 分 制 下 所 有 高 职 教 育 学 生 3. 实 施 时 间 : 学 生 在 学 的 第 三 第 四 学 期 4. 完 成 时 间 : 学 生 在 学 的 第 四 学 期 期 末 5. 实 施 步 骤 : (1) 各 专 业 的 各 个 岗 位 课 程 包 介 绍 及 专 业 指 导 老 师 指 导 注 意 : 每 位 学 生 获 得 专 业 指 导 老 师 提 供 的 关 于 各 岗 位 课 程 包 的 课 程 对 应 岗 位 的 工 作 内 容 职 责 对 应 岗 位 的 能 力 要 求 等 的 指 导 (2) 各 专 业 学 生 岗 位 课 程 包 试 选 33

注 意 : 岗 位 课 程 包 一 般 要 经 过 一 轮 或 若 干 轮 试 选, 摸 底 了 解 学 生 对 各 岗 位 课 程 包 的 选 报 意 向 ; 须 结 合 自 身 兴 趣 特 长 和 能 力, 认 真 思 考 就 业 方 向, 合 理 进 行 职 业 发 展 规 划, 慎 重 选 择 (3) 各 专 业 学 生 岗 位 课 程 包 的 正 式 选 报 注 意 : 只 有 一 次 正 式 选 报 机 会 ; 按 要 求 在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有 效 完 成 正 式 选 报 操 作 ; 慎 重 选 报 (4) 各 系 对 各 个 岗 位 课 程 包 的 选 录 结 果 公 示 和 审 批 注 意 : 各 系 根 据 教 务 处 制 订 的 岗 位 课 程 包 选 报 指 导 性 实 施 意 见 确 定 本 系 的 实 施 方 案 ; 兼 顾 学 生 选 报 意 向 和 开 班 计 划, 在 选 报 人 数 超 过 计 划 人 数 的 情 况 下 将 按 各 系 实 施 方 案 进 行 筛 选 或 调 整 ; 岗 位 课 程 包 选 报 结 果 经 审 批 确 定 后, 学 生 须 按 确 定 的 岗 位 课 程 包 修 读, 不 得 更 改 希 望 各 位 同 学 详 细 了 解 各 系 专 业 分 流 和 岗 位 课 程 包 的 介 绍, 积 极 与 专 业 指 导 老 师 沟 通 交 流, 合 理 选 报 专 业 和 岗 位 课 程 包 34

厦 门 华 厦 学 院 辅 修 专 业 管 理 规 定 ( 试 行 ) ( 草 案 )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培 养 适 应 社 会 发 展 需 求 的 宽 口 径 强 能 力 重 应 用 的 复 合 型 人 才, 学 校 鼓 励 学 有 余 力 的 学 生, 在 完 成 主 修 专 业 的 同 时, 进 行 跨 院 系 跨 学 科 专 业 学 习, 系 统 地 辅 修 第 二 专 业 课 程, 达 到 复 合 型 人 才 培 养 目 标, 根 据 厦 门 华 厦 学 院 学 分 制 学 籍 管 理 条 例 特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章 组 织 管 理 第 二 条 辅 修 专 业 教 育 纳 入 学 校 的 正 常 教 学 管 理 体 系, 并 实 行 校 系 二 级 管 理 第 三 条 教 务 处 统 一 管 理 全 校 辅 修 专 业 教 育, 负 责 制 定 相 关 管 理 规 定 审 批 辅 修 专 业 的 开 设 审 定 相 关 教 学 计 划 及 课 程 设 置 监 控 评 估 教 学 质 量 和 颁 发 结 业 证 书 第 四 条 各 系 部 开 设 辅 修 专 业 须 提 交 厦 门 华 厦 学 院 辅 修 专 业 开 设 申 请 表 和 厦 门 华 厦 学 院 辅 修 专 业 人 才 培 养 方 案, 并 于 每 学 年 度 第 一 学 期 开 学 初 报 教 务 处 审 核 后, 经 学 校 批 准 执 行 第 五 条 开 设 辅 修 专 业 的 部 门 负 责 教 学 计 划 的 制 订 和 实 施 教 师 的 配 备 及 教 学 环 节 的 安 排 教 材 的 选 定 资 格 审 查 和 学 籍 管 理 等 工 作 第 六 条 辅 修 专 业 应 依 托 现 有 专 业 为 基 础 开 设, 原 则 上 所 依 35

托 专 业 应 至 少 有 一 届 毕 业 生 每 个 辅 修 专 业 的 必 修 课 是 该 专 业 主 要 的 专 业 课, 应 不 少 于 6 门, 总 学 分 不 低 于 34 学 分 ( 含 毕 业 设 计 等 实 践 性 学 分 ) 第 三 章 辅 修 类 型 及 对 象 第 七 条 主 辅 修 : 指 以 本 专 业 为 主 修, 辅 修 的 另 一 个 专 业, 并 取 得 规 定 的 课 程 的 学 分 第 八 条 申 请 修 读 辅 修 专 业 的 学 生 须 为 本 校 全 日 制 高 职 三 年 制 在 籍 学 生 每 一 个 学 生 只 能 申 请 辅 修 一 个 专 业 第 四 章 辅 修 的 条 件 第 九 条 热 爱 祖 国, 拥 护 中 国 共 产 党 领 导, 拥 护 社 会 主 义 制 度, 遵 纪 守 法 第 十 条 学 有 余 力, 在 入 学 半 年 后 方 可 提 出, 原 则 上, 申 请 修 读 辅 修 专 业 的 学 生 主 修 专 业 的 已 修 课 程 平 均 学 分 绩 点 2.0 第 十 一 条 辅 修 专 业 在 录 取 审 核 时 原 则 上 应 按 学 生 的 学 分 绩 点 从 高 至 低 录 取, 并 同 时 考 虑 本 专 业 接 收 能 力 第 十 二 条 学 生 在 修 读 辅 修 专 业 期 间, 有 下 列 情 况 者 原 则 上 取 消 修 读 资 格 : 1. 受 到 学 校 记 过 及 以 上 处 分 ; 2. 主 修 专 业 有 3 门 及 以 上 的 必 修 课 程 经 重 考 后 仍 不 及 格 ; 3. 学 生 修 读 的 辅 修 专 业 必 修 课 程 重 修 学 分 累 计 超 过 辅 修 专 业 规 定 应 修 必 修 学 分 的 1/4( 含 1/4) 第 五 章 申 请 审 批 程 序 第 十 三 条 辅 修 专 业 从 第 二 学 期 开 始 实 行, 学 制 原 则 上 为 二 年 36

第 十 四 条 每 年 12 月 份, 由 学 生 根 据 学 校 公 布 开 设 辅 修 专 业 的 目 录 录 取 计 划 和 自 己 的 实 际 情 况, 向 所 在 系 部 提 出 书 面 申 请, 填 写 厦 门 华 厦 学 院 辅 修 专 业 学 生 申 请 表 学 生 所 在 系 部 审 核 同 意 后, 交 辅 修 专 业 主 办 系 部 审 批 辅 修 专 业 主 办 系 部 审 批 同 意 后 上 报 学 校 教 务 处, 由 学 校 教 务 处 统 一 签 发 辅 修 听 课 证, 并 在 学 期 放 假 前 将 录 取 名 单 打 印 一 式 三 份, 一 份 留 教 务 处 备 案, 一 份 送 辅 修 专 业 主 办 系 部, 一 份 送 学 生 所 在 系 部 第 六 章 培 养 与 管 理 第 十 五 条 修 读 学 生 每 学 期 开 学 初 第 一 周 内 登 录 教 务 管 理 系 统 参 与 选 课, 并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按 规 定 方 式 缴 费 修 读 第 十 六 条 修 读 辅 修 专 业 的 学 生 应 系 统 地 修 完 辅 修 专 业 培 养 计 划 中 规 定 的 课 程 及 课 程 设 计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等 实 践 性 教 学 环 节 ( 具 体 要 求 详 见 相 应 的 培 养 方 案 ) 并 获 得 规 定 学 分 第 十 七 条 学 生 一 经 被 录 取 为 某 一 辅 修 专 业, 不 得 转 专 业, 不 得 随 意 终 止 学 习 确 有 无 法 坚 持 学 习 或 有 其 他 特 殊 原 因 需 终 止 学 习 者, 须 提 出 书 面 申 请, 经 教 务 处 批 准 后 方 可 终 止 第 十 八 条 凡 辅 修 专 业 的 课 程 与 其 主 修 专 业 的 课 程 教 学 内 容 及 要 求 相 同 者, 可 以 依 据 学 分 替 代 规 则 申 请 免 修 该 课 程 申 请 免 修 课 程 学 分 累 计 不 得 超 过 必 修 要 求 总 学 分 三 分 之 一, 超 过 部 分 应 改 选 其 它 相 关 课 程 来 获 取 学 分 第 十 九 条 若 辅 修 专 业 的 课 程 修 读 与 主 修 专 业 教 学 环 节 时 间 安 排 有 冲 突 时, 须 优 先 服 从 主 修 专 业 的 教 学 安 排 第 二 十 条 修 读 学 生 若 辅 修 专 业 课 程 考 试 不 及 格 者 : 1. 第 一 次 修 读 的 课 程 成 绩 不 及 格 时, 可 在 下 学 期 开 学 前 参 加 学 校 安 排 的 补 考 ; 2. 凡 补 考 不 及 格 或 补 考 缺 考 者, 一 律 参 加 该 课 程 的 重 新 学 习 37

( 重 修 ); 3. 实 践 环 节 成 绩 不 及 格 时, 一 律 参 加 重 新 学 习 ( 重 修 ); 第 二 十 一 条 当 主 修 专 业 和 辅 修 专 业 课 程 考 试 出 现 冲 突 时, 修 读 学 生 应 向 辅 修 专 业 主 办 系 部 申 请 缓 考, 对 无 特 殊 要 求 的 课 程, 辅 修 专 业 主 办 系 部 一 般 情 况 下 要 予 以 同 意, 并 报 备 教 务 处 安 排 考 试 第 二 十 二 条 修 读 学 生 因 学 习 困 难 等 原 因 要 求 中 止 辅 修 专 业 修 读 时, 可 向 学 校 教 务 处 申 请 将 已 取 得 的 学 分 转 为 主 修 专 业 任 意 选 修 课 或 校 级 选 修 课 相 应 类 别 学 分, 具 体 依 据 学 分 替 代 规 则 办 理 第 七 章 证 书 授 予 资 格 第 二 十 三 条 修 读 学 生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可 授 予 相 应 辅 修 专 业 证 书 : 已 获 得 主 修 专 业 毕 业 证 书, 且 获 得 辅 修 专 业 培 养 计 划 规 定 的 课 程 及 实 践 环 节 的 学 分, 经 审 核 达 到 辅 修 专 业 毕 业 资 格 的, 由 学 校 发 给 辅 修 专 业 毕 业 证 书, 辅 修 专 业 证 书 信 息 在 福 建 省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辅 修 专 业 证 书 信 息 查 询 系 统 中 查 询 ; 第 八 章 延 长 修 读 第 二 十 四 条 在 主 修 专 业 标 准 学 制 年 限 内, 若 修 读 学 生 可 以 获 得 辅 修 专 业 要 求 所 有 学 分, 但 其 中 个 别 最 后 一 学 期 在 修 课 程 因 考 核 时 间 较 迟 致 使 学 生 无 法 在 该 学 期 学 校 审 核 证 书 授 予 资 格 之 前 取 得 学 分, 其 证 书 授 予 审 核 时 间 自 动 推 迟 至 下 一 次 第 二 十 五 条 在 主 修 专 业 标 准 学 制 年 限 内, 尚 未 获 满 辅 修 专 业 培 养 计 划 规 定 学 分 的 学 生, 可 向 教 务 处 申 请 延 长 修 读 辅 修, 但 延 长 期 限 不 得 超 过 主 修 专 业 允 许 延 长 年 限 申 请 报 告 报 教 务 处 审 批 申 请 时 间 为 主 修 专 业 毕 业 当 年 6 月 1 日 6 月 15 日 38

第 二 十 六 条 延 长 期 间, 学 生 应 按 有 关 规 定 完 成 辅 修 专 业 规 定 的 课 程 或 实 践 的 所 有 教 学 环 节 第 九 章 学 生 及 档 案 管 理 第 二 十 七 条 辅 修 专 业 主 办 系 部 负 责 对 所 有 修 读 该 专 业 学 生 修 读 期 间 的 学 生 管 理 及 成 绩 档 案 管 理 当 学 生 取 得 辅 修 专 业 所 有 要 求 的 学 分 或 结 束 主 修 专 业 修 读 离 校 时, 辅 修 专 业 主 办 系 部 应 及 时 将 学 生 修 读 成 绩 等 相 关 档 案 提 供 一 份 归 入 到 学 生 毕 业 档 案 第 十 章 学 习 费 用 第 二 十 八 条 修 读 辅 修 专 业 以 自 愿 为 原 则, 并 实 行 按 学 分 缴 费 再 修 读 ( 按 学 年 收 取 ) 第 十 一 章 附 则 第 二 十 九 条 本 办 法 自 公 布 之 日 起 施 行, 自 起 执 行 ; 由 教 务 处 负 责 解 释 39

厦 门 华 厦 学 院 通 识 选 修 课 网 上 选 课 须 知 一 通 识 选 修 课 的 目 标 和 性 质 我 校 开 设 通 识 选 修 课, 旨 在 拓 宽 学 生 知 识 面, 提 升 学 生 的 科 学 文 化 素 质 和 文 化 艺 术 修 养, 优 化 学 生 知 识 结 构, 提 高 学 生 的 综 合 素 质, 培 养 宽 口 径 厚 基 础 重 能 力 求 个 性 的 创 新 型 人 才 作 为 全 校 性 的 公 共 选 修 课 程, 通 识 选 修 课 是 我 校 学 分 制 框 架 下 课 程 设 置 的 一 个 重 要 部 分, 要 求 学 生 必 须 修 满 规 定 的 学 分 方 能 达 到 毕 业 条 件 二 通 识 选 修 课 的 选 课 对 象 和 学 分 要 求 通 识 选 修 课 面 向 全 校 学 生, 并 试 行 网 上 选 课, 鼓 励 学 生 跨 专 业 选 课, 丰 富 完 善 自 身 的 知 识 结 构 注 意 : 根 据 我 院 学 分 制 培 养 方 案 要 求, 通 识 选 修 课 要 求 学 生 在 学 期 间 必 须 至 少 修 满 6 个 学 分, 方 可 达 到 毕 业 条 件 学 生 每 学 期 修 读 完 通 识 选 修 课 后, 经 考 核, 成 绩 及 格 及 以 上 者, 取 得 相 应 学 分 ; 不 及 格 者, 可 另 选 修 其 他 学 期 的 公 共 选 修 ( 通 识 选 修 ) 课, 以 取 得 规 定 的 学 分 三 通 识 选 修 课 的 课 程 设 置 我 校 通 识 选 修 课 课 程 由 教 务 处 授 权 人 文 创 意 系 负 责 安 排, 一 般 安 排 在 第 一 至 四 学 期 修 读 各 门 课 程 通 常 为 1 2 学 分, 每 周 授 课 2 学 时, 教 学 周 期 一 般 为 1 个 学 期, 部 分 课 程 也 可 安 排 6 8 个 教 学 周 集 中 讲 授 通 识 选 修 课 每 学 期 原 则 上 从 第 2 周 开 始 上 课, 新 生 从 第 8 周 开 始 上 课, 具 体 视 教 务 处 安 排 而 定 通 识 选 修 课 主 要 包 括 人 文 素 质 类 课 程 语 言 类 课 程 通 用 技 40

能 类 课 程, 健 康 保 健 和 绿 色 生 活 类 课 程, 以 及 拓 宽 专 业 知 识 面 反 映 科 研 成 果 反 映 本 学 科 的 最 新 发 展 成 就 介 绍 学 科 前 沿 跟 踪 本 学 科 的 高 新 技 术 等 方 面 的 系 列 专 题 讲 座 等, 可 在 开 设 的 通 识 选 修 课 目 录 中 任 选 原 则 上 选 修 人 数 不 足 30 人 的 课 程 将 予 以 撤 销 注 意 : 根 据 我 校 学 分 制 培 养 方 案 要 求, 学 生 在 学 期 间 语 言 类 模 块 健 康 保 健 和 绿 色 生 活 类 课 程 模 块 至 少 各 选 修 1 门 ; 同 一 模 块 如 修 习 多 门 课 程, 所 得 学 分 超 过 2 学 分 者 有 效 学 分 按 2 学 分 计 ; 建 议 学 生 在 第 一 至 第 四 学 期 每 学 期 至 少 选 修 1-2 门 课 程 四 通 识 选 修 课 的 网 上 选 课 流 程 安 排 ( 一 ) 预 备 阶 段 学 生 应 在 选 课 前 熟 悉 各 门 通 识 选 修 课 的 课 程 简 介, 结 合 自 身 的 实 际 学 习 情 况 和 能 力, 事 先 做 好 选 课 规 划 ( 二 ) 选 课 流 程 通 识 选 修 课 的 选 课 流 程 : 教 务 处 发 出 选 课 通 知 学 生 在 限 定 时 间 内 进 行 网 上 选 课 第 一 轮 选 课 ( 正 选 ) 第 二 轮 选 课 ( 补 选 ) 选 课 结 束 后 确 定 开 课 教 学 班 两 个 阶 段 主 要 为 : 1. 第 一 轮 选 课 ( 正 选 ): 为 避 免 学 生 在 同 一 时 间 选 课 拥 堵, 正 选 开 放 期 间 的 任 何 时 间 均 可 自 由 选 课 如 选 课 人 数 超 过 教 学 班 人 数 上 限, 则 正 式 入 选 学 生 名 单 由 系 统 根 据 人 数 上 限 按 随 机 原 则 筛 选 产 生 第 一 轮 选 课 结 束 后, 请 学 生 及 时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查 看 选 课 结 果, 已 成 功 入 选 的 同 学 不 得 退 选, 尚 未 入 选 某 一 课 程 的 同 学 可 参 加 第 二 轮 选 课 ( 补 选 ) 2. 第 二 轮 选 课 ( 补 选 ): 第 一 轮 选 课 后, 尚 未 成 功 入 选 课 程 的 学 生 均 可 以 继 续 本 轮 选 课 在 统 一 指 定 的 时 间 内 根 据 先 选 先 得 41

的 原 则 由 同 学 补 选, 直 到 该 课 程 班 人 数 满 额 为 止 原 则 上 经 补 选 选 课 人 数 仍 不 足 开 班 下 限 的 教 学 班 予 以 撤 销 因 教 学 班 撤 销 导 致 未 成 功 入 选 的 同 学 可 在 下 一 次 选 课 时 另 行 选 课 五 通 识 选 修 课 的 选 课 要 求 1. 网 上 选 课 应 结 合 自 身 学 习 的 实 际 情 况 和 能 力 而 定, 合 理 安 排 修 读 学 期 及 修 读 课 程 2. 学 生 须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登 录 教 务 系 统 进 行 网 上 选 课 操 作, 逾 期 不 再 受 理, 视 为 放 弃 本 轮 选 课 机 会 3. 学 生 已 成 功 入 选 某 一 教 学 班, 应 严 格 按 照 系 统 显 示 的 教 学 班 就 学 出 勤 并 参 加 考 核, 遵 守 各 项 教 学 规 章 制 度, 不 得 随 意 退 选 改 选 或 增 选 课 程 或 教 学 班 特 殊 情 况 需 调 整 者, 应 在 课 程 开 课 后 一 周 内 到 人 文 创 意 系 申 请 办 理 相 关 手 续, 经 审 批 同 意 后 方 可 生 效, 否 则 其 成 绩 学 分 无 效 4. 在 本 专 业 教 学 计 划 中 已 明 确 要 求 修 习 的 专 业 必 修 选 修 课 程, 不 能 作 为 通 识 选 修 课 再 次 选 修, 否 则 视 为 选 课 无 效, 其 成 绩 和 学 分 不 予 承 认 5. 不 得 选 修 已 修 过 且 已 取 得 学 分 的 课 程, 否 则 视 为 选 课 无 效, 不 计 成 绩 和 学 分 六 通 识 选 修 课 的 选 课 注 意 事 项 1. 具 体 选 课 时 间 和 操 作 视 各 学 期 具 体 情 况 而 定, 需 密 切 留 意 选 课 进 度 及 公 布 选 课 结 果 的 相 关 通 知 2. 务 必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进 行 网 上 选 课 操 作, 逾 期 不 再 受 理 一 旦 入 选 课 程 班, 不 得 退 选 若 最 终 未 能 入 选 任 一 课 程 班, 只 能 下 一 次 选 课 时 再 行 选 修 3. 务 必 确 保 所 选 通 识 选 修 课 程 与 当 前 已 排 定 的 其 它 课 程 没 有 时 间 冲 突, 否 则 选 课 无 效 42

4. 通 识 选 修 课 都 须 进 行 考 核, 课 程 考 核 一 般 在 课 程 班 最 后 一 周 随 堂 进 行, 课 程 考 核 成 绩 不 及 格 者 不 予 补 考, 不 计 成 绩 与 学 分 学 生 可 在 下 一 次 选 课 时 另 行 选 课 43

厦 门 华 厦 学 院 网 上 选 课 指 南 为 配 合 我 校 网 上 选 课 机 制 和 教 务 系 统 的 试 运 行, 促 进 我 校 的 学 分 制 改 革, 特 编 写 本 指 南, 供 选 课 学 生 参 阅 一 网 上 选 课 的 课 程 在 我 校 现 行 学 分 制 框 架 下, 课 程 分 为 三 大 模 块 七 个 修 读 类 别, 修 读 方 式 大 体 上 分 为 必 修 和 选 修 两 种 具 体 情 况 详 见 表 1 模 块 技 能 模 块 通 识 模 块 专 业 模 块 表 1 学 分 制 的 课 程 设 置 及 网 选 课 程 安 排 修 读 类 别 修 读 方 式 网 选 课 程 举 例 技 能 必 修 课 程 必 修 大 学 英 语 I(4 学 分 ) 技 能 选 修 课 程 选 修 计 算 技 术 与 点 钞 (2 学 分 ) 实 习 与 实 践 必 修 通 识 必 修 课 程 必 修 经 济 数 学 I(3 学 分 ) 通 识 选 修 课 程 选 修 课 程 具 体 见 人 文 通 识 教 学 部 的 课 程 公 告 (1 学 分 ) 专 业 必 修 课 程 必 修 专 业 拓 展 选 修 课 程 选 修 市 场 营 销 学 (2 学 分 ) 学 生 在 网 上 选 课 的 课 程 有 四 种 : 备 注 须 修 满 6 学 分 方 达 到 毕 业 条 件 1 通 识 选 修 课 : 每 生 在 校 须 修 满 6 个 学 分 方 可 毕 业, 建 议 每 生 在 第 1-4 学 期, 每 学 期 选 1-2 门 课 选 课 前 请 详 读 通 识 选 修 课 网 上 选 课 须 知, 并 按 教 务 系 统 上 公 布 的 课 程 进 行 选 课 2 公 共 基 础 课 ( 英 语 数 学 ): 英 语 课 程 : 新 生 根 据 入 学 英 语 摸 底 测 试 的 ABC 三 类 成 绩 选 择 相 应 的 教 学 班 ; 数 学 则 根 据 英 语 教 学 班 时 间 插 空 选 定 例 : 张 某 在 入 学 时 英 语 摸 底 测 试 中 成 绩 85 分, 被 划 为 A 类 44

成 绩, 他 可 在 A 类 成 绩 对 应 的 若 干 个 英 语 教 学 班 级 (A1,A2, A3 ) 中 选 定 A2 班 同 时, 可 在 A2 班 非 授 课 时 间, 可 选 的 数 学 教 学 班 级 ( 数 学 1,2,3 ) 中 选 定 数 学 3 班 3 体 育 选 项 课 : 大 二 学 生 须 在 教 务 系 统 里 选 定 本 学 年 须 修 读 的 体 育 项 目, 每 生 限 选 一 项 ( 体 育 选 项 课 按 学 年 开 课, 每 两 周 一 次 课 ) 4 专 业 选 修 课 : 学 生 须 在 每 学 期 开 始 按 本 专 业 培 养 方 案 要 求 在 教 务 系 统 中 选 定 要 上 的 专 业 选 修 课 注 :(1) 行 政 班 : 即 新 生 入 学 时 即 划 编 的 在 学 期 间 固 定 存 在 的 分 配 专 职 教 师 或 辅 导 员 管 理 的 班 级 (2) 教 学 班 : 即 学 生 因 选 择 了 同 一 上 课 时 间 段 同 一 教 师 所 授 某 一 课 程, 而 临 时 组 编 学 习 课 程 结 束 即 解 散 的 班 级 二 网 上 选 课 的 基 本 原 则 和 要 求 1. 网 上 选 课 应 根 据 所 在 专 业 的 专 业 教 学 计 划 的 课 程 安 排 和 要 求, 结 合 自 身 的 实 际 学 习 情 况 和 能 力, 选 择 合 适 时 间 层 次 的 授 课 班 修 读, 合 理 安 排 修 读 学 期 及 各 学 期 修 读 课 程 2. 网 上 选 课 需 通 过 教 务 系 统 进 行 网 上 操 作, 一 旦 超 过 规 定 时 间 将 不 再 受 理 3. 教 学 班 名 单 一 经 确 定, 应 严 格 按 照 系 统 显 示 的 课 程 班 就 学 考 勤 并 参 加 考 核, 遵 守 各 项 教 学 规 章 制 度, 不 得 随 意 退 选 改 选 或 增 选 课 程 或 教 学 班 特 殊 情 况 需 调 整 者, 应 在 课 程 开 课 后 一 周 内 到 课 程 管 理 系 部 申 请 办 理 相 关 手 续, 经 教 务 处 审 批 同 意, 方 能 计 入 成 绩 和 学 分 4. 不 得 选 修 已 修 过 且 已 取 得 学 分 的 课 程, 否 则 视 为 选 课 无 效, 不 计 成 绩 和 学 分 三 网 上 选 课 的 流 程 ( 一 ) 网 上 选 课 的 准 备 45

1. 确 认 教 务 系 统 的 登 录 用 户 名 和 密 码 学 生 登 录 教 务 系 统 的 用 户 名 和 初 始 密 码 均 为 其 学 号, 登 录 后 修 改 初 始 密 码, 务 必 牢 记 自 己 的 登 录 密 码 2. 熟 悉 当 学 期 的 网 选 课 程 在 选 课 指 导 老 师 的 介 绍 和 指 导 下, 熟 悉 当 学 期 供 选 的 网 选 课 程, 明 确 专 业 教 学 计 划 对 各 门 网 选 课 程 在 修 读 学 期 修 读 方 式 等 方 面 的 具 体 要 求, 进 而 明 确 应 选 的 课 程 及 其 类 别 3. 了 解 网 上 选 课 的 基 本 要 求 认 真 阅 读 选 课 指 南, 了 解 网 上 选 课 的 基 本 原 则 和 要 求, 留 意 注 意 事 项, 以 利 于 正 确 有 效 地 进 行 网 上 选 课 ( 二 ) 网 上 选 课 的 流 程 1. 阅 览 网 选 课 程 的 信 息 根 据 选 课 指 导 老 师 的 介 绍 和 指 导, 明 确 各 网 选 课 程 的 选 课 对 象, 阅 览 自 身 可 选 的 网 选 课 程 的 相 关 介 绍, 对 当 学 期 自 身 的 学 习 进 行 初 步 规 划 2. 按 规 定 及 时 登 录 教 务 系 统 选 课 关 注 网 上 选 课 的 相 关 通 知,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登 录 教 务 系 统 进 行 网 上 选 课 操 作 需 要 特 别 强 调, 各 学 期 各 类 别 网 选 课 程 只 有 一 轮 的 正 选 一 轮 的 补 选 3. 系 统 自 动 生 成 教 学 班 名 单 根 据 教 学 班 的 上 课 人 数 限 制, 由 系 统 自 动 生 成 课 程 班 名 单 4. 查 看 选 课 结 果 并 修 读 正 选 选 课 结 束 后, 应 及 时 登 录 教 务 系 统 查 看 正 选 课 结 果, 确 认 是 否 入 选 相 应 教 学 班 成 功 入 选 者 应 严 格 按 照 系 统 教 学 班 名 单 参 加 课 程 学 习 尚 未 成 功 入 选 课 程 的 学 生 可 参 加 补 选 四 网 上 选 课 的 具 体 操 作 46

( 一 ) 登 录 教 务 系 统 根 据 学 校 公 布 的 网 址, 进 入 教 务 管 理 系 统 界 面 在 用 户 登 录 区 选 择 学 生 身 份 输 入 个 人 的 用 户 名 密 码 以 及 验 证 码, 即 可 登 录 教 务 系 统 ( 见 图 1) 登 录 用 户 名 和 初 始 密 码 均 为 学 生 个 人 学 号 图 1 ( 二 ) 查 看 核 对 学 生 学 籍 基 本 信 息 登 录 后, 界 面 左 侧 列 示 主 菜 单 ( 见 图 2): 图 2 47

查 看 学 生 个 人 学 籍 基 本 信 息 : 点 击 学 生 学 籍 学 籍 档 案 基 本 信 息, 可 以 查 看 核 对 学 生 个 人 的 学 籍 基 本 信 息 ( 见 图 3) ( 三 ) 修 改 登 录 密 码 图 3 点 击 主 菜 单 的 其 他, 进 入 相 应 界 面 ( 见 图 4) 图 4 48

修 改 登 录 密 码 : 点 击 修 改 个 人 密 码 输 入 相 应 的 旧 密 码 和 新 密 码 点 击 确 定, 即 可 完 成 个 人 登 录 密 码 的 修 改 操 作, 点 击 向 上 箭 头 可 返 回 主 菜 单 ( 见 图 5) 图 5 ( 四 ) 网 上 选 课 具 体 操 作 1. 进 入 网 上 选 课 界 面 : 点 击 主 菜 单 的 网 上 选 课, 进 入 界 面 ( 见 图 6) 图 6 49

2. 进 入 正 选 界 面 : 直 接 点 击 选 课 程 正 选, 进 入 该 界 面 ( 见 图 7) 图 7 3. 检 索 相 应 类 别 的 课 程 : 点 击 下 拉 箭 头, 选 择 课 程 范 围 点 击 下 拉 箭 头, 选 择 所 在 的 专 业 班 级 检 索 ( 见 图 8) 图 8 50

必 要 时, 可 以 在 下 面 一 行 中 点 击 类 别 过 滤, 对 某 类 型 课 程 进 行 集 中 检 索 4. 阅 览 课 程 信 息 : 点 击 课 程 的 名 称 进 行 阅 览 点 击 选 择 进 行 阅 览 ( 见 图 9) 以 主 修 ( 本 年 级 / 专 业 ) 的 课 程 范 围 为 例 按 照 主 修 ( 本 年 级 / 专 业 ) 的 课 程 范 围 和 会 计 与 统 计 核 算 专 业 进 行 检 索, 检 索 后 的 界 面 见 图 9: 图 9 学 生 可 以 点 击 课 程 的 名 称, 阅 览 并 了 解 该 课 程 的 课 程 代 码 授 课 系 部 课 程 学 分 学 时 等 信 息 ( 见 图 10) 图 10 51

点 击 正 选 界 面 右 侧 的 选 择, 将 弹 出 如 下 对 话 框, 详 细 显 示 了 该 课 程 的 各 位 任 课 教 师 的 授 课 教 学 班 的 班 号 和 名 称 教 学 班 限 选 人 数 授 课 时 间 段 授 课 地 点 等 具 体 信 息 ( 见 图 11) 图 11 5. 进 行 网 上 选 课 : (1) 步 骤 1: 在 要 进 行 网 上 选 课 的 课 程 前 面 的 白 色 方 框 打 勾 ( 见 图 12) (2) 步 骤 2: 点 击 选 择 ( 见 图 12) (3) 步 骤 3: 点 击 要 选 修 的 教 学 班 信 息 右 侧 选 定 列 的 白 色 实 心 圆 ( 见 图 13) (4) 步 骤 4: 点 击 确 定 ( 见 图 13) (5) 步 骤 5: 各 课 程 选 修 完 毕 后, 点 击 提 交 ( 见 图 14) 图 12 52

图 13 备 注 1: 根 据 教 学 班 的 授 课 教 师 上 课 限 选 人 数 授 课 时 间 地 点 等 情 况, 自 主 选 择 授 课 教 学 班 如 果 白 色 实 心 圆 为 灰 色 状 态, 则 表 示 人 数 满, 不 可 选 图 14 注 意 : 只 有 点 击 提 交, 之 前 所 进 行 的 选 课 操 作 才 是 有 效 的 上 述 操 作 之 后, 在 正 选 界 面 右 侧 的 长 方 形 框 中 将 会 显 示 所 选 课 程 班 的 任 课 教 师 姓 名 ( 见 图 15) 图 15 53

6. 查 看 选 课 结 果 : 单 击 左 侧 菜 单 网 上 选 课 正 选 结 果 ( 见 图 16) 通 过 该 操 作, 可 以 阅 览 查 看 选 课 结 果, 查 看 入 选 课 程 信 息 的 操 作 与 前 文 所 述 的 阅 览 课 程 信 息 的 操 作 方 式 类 似, 在 此 不 再 赘 述 ( 五 ) 查 看 学 期 课 表 图 16 在 主 菜 单 界 面 中, 点 击 教 学 安 排 ( 见 图 17) 图 17 54

查 看 学 期 课 表 : 点 击 教 学 安 排 表 点 击 下 拉 箭 头 选 择 学 年 学 期 点 击 下 拉 箭 头 选 择 课 表 显 示 格 式 点 击 下 拉 箭 头 选 择 排 序 依 据 点 击 检 索 ( 见 图 18) 图 18 检 索 后, 可 以 查 看 个 人 相 应 学 期 的 完 整 课 表 ( 如 图 19) 图 19 五 网 上 选 课 的 注 意 事 项 1. 具 体 选 课 时 间 和 操 作 视 各 学 期 具 体 情 况 而 定, 需 密 切 留 意 选 课 进 度 及 其 结 果 公 布 的 相 关 通 知 55

2. 务 必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进 行 网 上 选 课, 逾 期 不 再 受 理 若 最 终 未 能 入 选 相 应 课 程 的 教 学 班 名 单, 只 能 在 以 后 的 学 期 再 行 选 修 3. 每 生 每 学 期 最 多 只 能 选 修 两 门 全 校 性 通 识 选 修 课, 同 类 课 程 只 能 选 修 一 门 列 入 本 专 业 教 学 计 划 的 课 程 不 能 作 为 全 校 性 通 识 选 修 课 进 行 选 修, 否 则 视 为 选 课 无 效, 不 计 成 绩 和 学 分 4. 务 必 注 意 避 免 所 选 课 程 与 排 定 的 必 修 课 时 间 相 冲 突 56

厦 门 华 厦 学 院 绿 色 课 程 学 分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华 厦 教 字 2012 30 号 绿 色 华 厦 建 设 不 仅 需 要 在 硬 件 设 施 上 体 现 绿 色 的 理 念, 更 重 要 的 是 在 以 人 才 培 养 为 主 体 的 软 实 力 方 面, 践 行 绿 色 理 念, 培 养 具 有 绿 色 意 识 且 能 够 服 务 社 会 的 有 用 人 才 在 此 过 程 中, 绿 色 课 程 的 设 置 尤 为 重 要 一 基 本 内 容 绿 色 课 程 设 置 除 重 视 专 业 基 础 课 程 外, 应 着 重 加 强 公 共 课 程 的 建 设, 在 优 化 课 程 结 构 的 基 础 上, 精 心 设 计 课 程 内 容, 拓 展 专 业 课 的 内 涵, 注 重 专 业 交 叉, 加 强 文 理 交 融, 使 课 程 充 满 绿 色 气 息, 体 现 绿 色 意 识 绿 色 课 程 包 含 人 文 社 会 科 学 类 自 然 科 学 类 艺 术 鉴 赏 类 环 境 教 育 类 综 合 类 ( 含 各 种 跨 学 科 跨 领 域 跨 专 业 的 讲 座 各 类 问 卷 调 查 等 ) 等 五 大 类, 每 类 课 程 又 由 若 干 门 课 程 组 成 二 绿 色 学 分 学 生 在 校 期 间 应 按 培 养 方 案 要 求 修 满 绿 色 学 分 ( 如 专 业 绿 色 课 程 通 识 选 修 课 的 绿 色 与 健 康 生 活 模 块 课 程 及 学 分 护 照 内 相 应 的 绿 色 主 题 教 育 与 实 践 活 动 学 分 ), 方 可 允 许 毕 业, 并 有 资 格 申 请 副 学 士 称 号 与 此 同 时, 学 生 根 据 个 人 参 与 绿 色 活 动 ( 包 括 活 动 讲 座 等 ) 的 次 数 选 修 绿 色 课 程 数 量 等 指 标, 并 凭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可 向 绿 色 校 园 建 设 办 公 室 提 出 申 请, 经 过 评 选 后, 可 获 得 具 57

有 华 厦 特 色 的 绿 色 教 育 证 书 三 绿 色 课 程 体 系 一 主 多 辅 的 绿 色 课 程 体 系 以 专 业 教 育 为 主 体, 通 过 不 同 的 课 堂, 将 绿 色 理 念 融 入 课 堂 教 学 之 中 第 一 课 堂 ( 绿 色 人 文 道 德, 绿 色 能 源, 绿 色 化 学, 绿 色 经 济, 绿 色 环 境, 绿 色 生 活, 绿 色 办 公 行 政, 绿 色 食 品 绿 色 物 流 绿 色 商 业 等 课 程 ); 第 二 课 堂 ( 绿 色 讲 座, 绿 色 主 题 活 动, 社 会 调 查, 创 意 制 作 等 ); 第 三 课 堂 ( 社 会 实 践 ) 通 过 第 一 二 课 堂 的 培 训 后, 学 生 能 够 具 备 一 定 的 绿 色 知 识, 在 他 们 走 向 社 会 后, 能 够 以 身 作 则, 用 绿 色 知 识 和 绿 色 行 动 影 响 周 围 58

厦 门 华 厦 学 院 关 于 大 学 计 算 机 和 大 学 英 语 学 分 管 理 的 补 充 规 定 ( 修 订 中 ) 根 据 厦 门 华 厦 学 院 学 生 申 请 学 分 替 代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 以 下 简 称 办 法 ) 的 原 则, 对 大 学 计 算 机 ( 信 息 与 机 电 工 程 系 为 计 算 机 导 论 一 ) 和 大 学 英 语 两 门 课 程 的 学 分 替 代 管 理 办 法 进 行 如 下 补 充 规 定 : 一 大 学 计 算 机 课 程 与 全 国 计 算 机 等 级 考 试 之 间 的 学 分 替 代 ( 一 ) 课 程 免 修 免 听 事 先 取 得 全 国 计 算 机 等 级 考 试 一 级 或 一 级 以 上 证 书 的 学 生, 可 根 据 办 法 的 相 关 规 定 申 请 大 学 计 算 机 的 免 修 或 课 程 免 听, 并 取 得 该 课 程 替 代 学 分 1 申 请 课 程 免 修 者, 可 免 听 和 免 考 该 课 程, 其 大 学 计 算 机 课 程 的 综 合 成 绩 认 定 最 高 不 超 过 80 分, 其 申 请 程 序 依 办 法 执 行 2 如 仅 申 请 课 程 免 听 者, 应 正 常 参 加 大 学 计 算 机 课 程 的 期 末 考 试, 该 课 程 综 合 成 绩 由 所 在 班 级 授 课 教 师 依 期 末 考 试 成 绩 评 定 如 不 合 格 者, 仍 需 参 加 补 考, 不 得 再 申 请 课 程 置 换 ( 二 ) 课 程 置 换 对 于 在 大 学 计 算 机 课 程 中 考 试 成 绩 不 合 格, 未 取 得 相 应 学 分 的 同 学 ; 可 根 据 之 后 拿 到 的 全 国 计 算 机 等 级 考 试 一 级 或 一 级 59

以 上 证 书 申 请 学 分 替 换 申 请 流 程 如 下 : 1 申 请 人 从 教 务 处 网 页 下 载 学 分 替 代 申 请 表 ; 2 填 写 申 请 书 后 附 上 证 书 ( 原 件 审 核 完 归 还, 复 印 件 附 后 留 存 ); 3 由 教 务 处 审 核 通 过 后, 按 办 法 规 定 给 予 该 课 程 学 分, 并 按 60 分 录 入 成 绩 ( 三 ) 关 于 课 外 素 质 拓 展 学 分 中 计 算 机 能 力 学 分 的 补 充 规 定 根 据 华 厦 教 字 [2012] 23 号 厦 门 华 厦 学 院 课 外 素 质 拓 展 学 分 管 理 实 施 办 法 ( 试 行 ), 每 位 学 生 在 校 期 间 应 修 得 计 算 机 能 力 方 面 的 1 个 学 分, 方 能 毕 业 对 于 未 能 通 过 全 国 计 算 机 等 级 考 试 取 得 该 学 分 的 应 届 毕 业 生, 学 校 每 年 四 月 中 旬 举 行 校 级 计 算 机 能 力 测 验, 合 格 者 可 取 得 计 算 机 能 力 方 面 的 0.5 学 分 另 外 0.5 学 分 可 通 过 计 算 机 类 相 关 的 公 选 课 程 来 替 代 获 取 二 大 学 英 语 与 英 语 等 级 考 试 大 学 英 语 为 独 立 课 程, 英 语 等 级 考 试 所 获 相 关 证 书 ( 英 语 A B 级, 英 语 4 6 级 ) 不 能 申 请 替 代 大 学 英 语 所 修 学 分 60

厦 门 华 厦 学 院 关 于 课 外 素 质 拓 展 学 分 补 充 说 明 ( 修 订 中 ) 根 据 厦 门 华 厦 学 院 课 外 素 质 拓 展 学 分 管 理 实 施 办 法 ( 试 行 ) 文 件 精 神, 应 届 生 在 第 六 学 期 仍 未 取 得 英 语 能 力 及 计 算 机 能 力 专 项 技 能 证 书, 在 不 鼓 励 实 施 的 前 提 下, 毕 业 生 可 参 与 校 级 能 力 测 验 和 辅 修 相 关 类 课 程, 以 替 代 专 项 技 能 证 书 学 分 一 校 级 英 语 能 力 测 验 和 校 级 计 算 机 能 力 测 验 于 每 年 4 月 份 组 织 ( 毕 业 前 清 考 ), 毕 业 生 才 可 参 加, 成 绩 合 格 方 可 获 得 0.5 学 分 二 学 分 替 代 手 续 办 理 于 每 年 4 月 第 3-4 周 办 理, 逾 期 不 办 理 三 辅 修 相 关 类 课 程 有 开 出 课 程 教 研 室 界 定, 详 细 请 看 附 件 61

附 件 : 一 外 语 类 相 关 课 程 及 相 关 活 动 ( 学 分 上 限 0.5 学 分 ) ( 一 ) 相 关 类 课 程 ( 公 选 课 ) 1. 英 文 电 影 视 听 说 王 艳 芳 2. 英 语 情 景 口 语 吴 水 英 3. 唱 享 英 乐 张 学 翎 后 期 陆 续 更 新 ( 二 ) 英 语 类 活 动 : 1. 英 语 演 讲 比 赛 ( 每 年 4 5 月 份 举 行, 参 与 组 织 的 学 生 会 干 事 以 及 参 赛 选 手 可 获 得 0.25 学 分, 决 赛 获 奖 的 参 赛 学 生 一 等 奖 可 获 得 1 学 分, 二 等 以 及 三 等 可 获 得 0.5 学 分, 同 一 活 动 学 分 按 取 高 原 则, 不 重 复 计 算 ) 2. 高 职 技 能 大 赛 英 语 口 语 比 赛 ( 专 业 组 与 非 专 业 组 )( 参 赛 学 生 可 获 得 2 学 分, 若 获 奖 可 获 得 3 学 分 ) 3. 外 研 社 高 职 英 语 写 作 大 赛 ( 专 业 组 与 非 专 业 组 )( 参 赛 学 生 可 获 得 2 学 分, 若 获 奖 可 获 得 3 学 分 ) 4. 英 文 朗 诵 比 赛 ( 每 年 9 10 月 份 举 行, 参 与 组 织 的 学 生 会 干 事 以 及 参 赛 选 手 可 获 得 0.25 学 分, 决 赛 获 奖 的 参 赛 学 生 一 等 奖 可 获 得 1 学 分, 二 等 以 及 三 等 可 获 得 0.5 学 分, 同 一 活 动 学 分 按 取 高 原 则, 不 重 复 计 算 ) 5. 圣 诞 联 欢 会 ( 每 年 12 月 24 日 举 行, 参 与 表 演 的 学 生 可 获 得 0.5 学 分 ) 6. 英 语 角 ( 每 周 四 下 午 3:00 地 点 详 见 海 报, 每 学 期 参 与 至 少 6 次, 可 获 得 0.5 学 分 ) 7. 商 务 外 语 系 班 级 全 能 大 赛 ( 面 向 外 语 系 学 生, 参 与 的 学 生 可 获 得 0.25 学 分 ) 以 上 活 动 信 息 可 关 注 商 务 外 语 系 微 博 ( 微 博 名 : 厦 门 华 厦 学 62

院 商 务 外 语 系 ) 或 商 务 外 语 系 网 站 二 计 算 机 类 相 关 课 程 ( 学 分 上 限 0.5 学 分 )( 公 选 课 ) 1. EXCEL 应 用 2. 计 算 机 常 用 工 具 软 件 3. 数 码 照 片 后 期 处 理 后 期 陆 续 更 新 ( 备 注 : 相 关 类 课 程 可 根 据 相 关 教 研 室 的 课 程 开 设 情 况 进 行 更 新, 外 语 类 相 关 课 程 由 外 语 系 认 定, 计 算 机 类 相 关 课 程 由 人 文 创 意 系 计 算 机 教 研 室 认 定 ) 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