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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 南 市 教 育 局 济 南 市 社 会 管 理 综 合 治 理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济 南 市 机 构 编 制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济 南 市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济 南 市 公 安 局 文 件 济 南 市 财 政 局 济 南 市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济 南 市 国 土 资 源 局 济 南 市 规 划 局 济 南 市 城 乡 建 设 委 员 会 济 教 幼 字 2015 2 号 关 于 印 发 济 南 市 第 二 期 学 前 教 育 三 年 行 动 计 划 (2015-2017 年 ) 的 通 知 各 县 ( 市 ) 人 民 政 府, 各 乡 镇 ( 街 道 ) 人 民 政 府, 市 政 府 各 部 门 各 直 属 机 构 : 济 南 市 第 二 期 学 前 教 育 三 年 行 动 计 划 (2015 2017 年 ) 已 经 市 政 府 同 意, 现 印 发 给 你 们, 请 认 真 组 织 实 施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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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济 南 市 第 二 期 学 前 教 育 三 年 行 动 计 划 (2015-2017 年 ) 为 落 实 山 东 省 第 二 期 学 前 教 育 行 动 计 划 (2015-2017 年 ), 全 面 构 建 广 覆 盖 保 基 本 有 质 量 的 学 前 教 育 公 共 服 务 体 系, 结 合 我 市 学 前 教 育 实 际, 制 定 本 计 划 一 指 导 思 想 进 一 步 强 化 政 府 职 责, 坚 持 学 前 教 育 的 公 益 性 和 普 惠 性, 努 力 提 高 学 前 教 育 公 共 服 务 水 平, 不 断 扩 大 普 惠 性 学 前 教 育 资 源 覆 盖 率, 保 障 城 乡 适 龄 儿 童 接 受 公 平 的 有 质 量 的 学 前 教 育 支 持 社 会 力 量 参 与 办 园, 提 供 多 样 化 的 学 前 教 育 服 务 进 一 步 深 化 改 革, 拓 宽 经 费 投 入 渠 道, 健 全 保 障 机 制, 使 幼 儿 园 运 转 能 力 师 资 队 伍 水 平 保 育 教 育 质 量 与 教 育 事 业 发 展 相 协 调 二 目 标 要 求 到 2017 年, 基 本 建 成 覆 盖 城 乡 布 局 合 理 的 学 前 教 育 公 共 服 务 网 络, 学 前 三 年 入 园 率 达 到 95% 以 上, 普 惠 性 幼 儿 园 及 在 园 幼 儿 覆 盖 率 达 到 80% 以 上 残 疾 儿 童 入 园 率 和 接 受 康 复 教 育 训 练 率 达 到 90% 以 上 幼 儿 园 教 师 持 证 上 岗 率 达 到 60% 以 上, 园 长 专 任 教 师 专 科 及 以 上 学 历 比 例 达 到 70% 以 上 75% 以 上 的 幼 儿 园 达 到 省 定 基 本 办 园 条 件 标 准 逐 步 建 立 以 公 共 财 政 投 入 为 主 的 农 3

村 学 前 教 育 成 本 分 担 机 制 公 办 幼 儿 园 在 编 教 师 比 例 逐 步 提 高, 素 质 得 到 全 面 提 升, 待 遇 得 到 基 本 保 障 不 断 规 范 办 园 行 为, 促 进 幼 儿 园 保 教 质 量 得 到 全 面 提 高 三 主 要 任 务 科 学 配 置 学 前 教 育 资 源, 充 分 考 虑 城 镇 化 进 程 老 城 区 改 造 人 口 出 生 状 况 和 人 口 流 动 的 实 际, 做 好 学 前 教 育 资 源 供 需 预 测, 努 力 满 足 幼 儿 就 近 入 园 需 求 每 5000 人 口 的 城 镇 居 住 区 3000 人 以 上 的 农 村 社 区, 要 按 照 山 东 省 幼 儿 园 基 本 办 园 条 件 标 准 ( 试 行 ), 设 置 1 所 6 个 班 规 模 的 幼 儿 园 没 有 定 点 小 学 的 村, 按 照 服 务 半 径 1.5 公 里, 覆 盖 人 口 3000-5000 人 的 原 则, 建 设 村 办 幼 儿 园 ( 一 ) 扩 大 公 办 学 前 教 育 资 源 合 理 确 定 公 办 幼 儿 园 布 局, 积 极 支 持 街 道 村 居 集 体 和 有 条 件 的 机 关 部 队 事 业 单 位 及 国 有 企 业, 采 取 多 种 形 式 举 办 幼 儿 园 按 照 山 东 省 二 期 行 动 计 划, 每 年 为 列 入 计 划 中 的 公 办 幼 儿 园 配 备 保 育 教 育 设 施, 不 断 改 善 办 园 条 件 1. 落 实 城 镇 居 住 区 配 套 幼 儿 园 建 设 城 镇 专 项 规 划 中 涉 及 学 前 教 育 布 局 的, 应 当 征 求 本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的 意 见 要 确 保 配 套 幼 儿 园 同 步 规 划 同 步 建 设 同 步 交 付 使 用 属 于 政 府 划 拨 教 育 用 地 建 设 的 配 套 幼 儿 园, 要 确 保 办 成 公 办 或 普 惠 性 民 办 幼 儿 园, 由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统 一 管 理, 任 何 部 门 和 个 人 不 得 改 变 其 用 途, 不 得 擅 自 向 幼 儿 园 收 取 国 家 规 定 以 外 的 费 用 严 禁 开 发 商 私 自 将 配 4

套 幼 儿 园 租 赁 转 让 或 出 售 给 单 位 或 个 人 通 过 竞 拍 取 得 土 地 建 成 的 配 套 幼 儿 园, 应 按 照 同 等 类 别 普 惠 性 幼 儿 园 收 费 标 准 招 收 规 划 范 围 内 的 小 区 业 主 子 女 2016 年 年 底 前, 全 面 完 成 城 镇 居 住 区 配 套 幼 儿 园 的 清 理 整 顿 工 作, 并 按 照 国 家 和 省 相 关 规 定 补 足 配 齐 幼 儿 园 2. 加 快 农 村 学 前 教 育 资 源 建 设 按 照 山 东 省 农 村 新 型 社 区 和 新 农 村 发 展 规 划 (2014-2030 年 ) 要 求, 涉 农 县 区 要 结 合 城 镇 化 和 小 城 镇 建 设, 建 好 配 套 幼 儿 园 乡 镇 政 府 要 根 据 规 划 布 局 要 求, 大 力 推 进 村 办 幼 儿 园 建 设 生 源 充 足 的 大 村, 要 独 立 办 园 ; 生 源 不 足 的 小 村 以 及 偏 远 地 区 要 采 取 联 合 办 园 的 方 式, 就 近 提 供 安 全 便 捷 的 学 前 教 育 服 务 3. 支 持 国 有 企 事 业 单 位 和 集 体 举 办 幼 儿 园 具 备 条 件 的 国 有 企 事 业 和 集 体 要 积 极 举 办 或 继 续 办 好 幼 儿 园, 并 创 造 条 件 为 周 边 居 民 提 供 公 益 性 普 惠 性 服 务 国 有 企 事 业 单 位 和 集 体 幼 儿 园 的 教 师 职 称 评 优 与 公 办 教 师 享 受 同 等 待 遇 ( 二 ) 鼓 励 支 持 社 会 力 量 举 办 普 惠 性 幼 儿 园 制 定 优 惠 政 策, 积 极 吸 引 有 合 法 资 质 信 誉 良 好 的 社 会 团 体 企 业 和 优 质 学 前 教 育 机 构 举 办 幼 儿 园 民 办 幼 儿 园 建 设 涉 及 的 城 市 建 设 配 套 费 等 行 政 性 服 务 性 收 费 及 供 电 供 水 供 气 等 方 面 收 费, 均 与 公 办 幼 儿 园 同 等 对 待 对 认 定 的 普 惠 性 民 办 幼 儿 园, 通 过 政 府 购 买 服 务 减 免 租 金 以 奖 代 补 派 驻 公 办 园 长 教 师 培 训 教 师 等 方 式 予 以 扶 持 5

( 三 ) 实 施 幼 儿 园 标 准 化 建 设 工 程 各 县 ( 市 ) 区 要 对 辖 区 内 幼 儿 园 园 舍 等 进 行 全 面 排 查, 委 托 有 相 应 资 质 的 单 位 进 行 房 屋 安 全 鉴 定 和 抗 震 鉴 定, 对 存 在 危 房 和 达 不 到 相 应 建 设 标 准 的 幼 儿 园, 要 分 期 分 批 按 要 求 加 固 改 造 或 拆 除 重 建, 彻 底 消 除 危 房 和 各 种 安 全 隐 患 要 按 照 安 全 适 用 实 用 的 原 则, 配 足 配 齐 保 教 设 备, 满 足 保 教 活 动 的 需 求 ( 四 ) 保 障 弱 势 群 体 接 受 学 前 教 育 满 足 随 迁 儿 童 和 留 守 儿 童 就 近 接 受 学 前 教 育 的 需 求 逐 步 扩 大 适 龄 残 疾 儿 童 接 受 学 前 三 年 教 育 规 模, 鼓 励 举 办 特 殊 教 育 幼 儿 园, 支 持 特 殊 教 育 学 校 举 办 幼 儿 园 或 学 前 教 育 部 积 极 开 展 随 园 保 教 工 作, 每 个 县 ( 市 ) 区 选 择 2 所 以 上 公 办 幼 儿 园 开 展 残 疾 儿 童 随 园 保 教 试 点 随 园 就 读 残 疾 儿 童 8 人 以 上 的 幼 儿 园 要 设 置 资 源 教 室, 并 配 备 特 殊 教 育 指 导 教 师 进 一 步 加 大 对 家 庭 经 济 困 难 儿 童 孤 儿 和 残 疾 儿 童 资 助 力 度, 有 条 件 的 县 ( 市 ) 区 可 以 适 当 提 高 资 助 标 准 落 实 残 疾 儿 童 学 前 教 育 免 费 政 策, 有 条 件 的 县 ( 市 ) 区 可 以 对 其 伙 食 费 等 予 以 补 助 ( 五 ) 进 一 步 健 全 幼 儿 园 管 理 和 保 教 质 量 监 管 机 制 1. 加 强 幼 儿 园 动 态 监 管 依 照 事 业 单 位 登 记 管 理 暂 行 条 例, 对 政 府 和 事 业 单 位 举 办 的 幼 儿 园 进 行 事 业 单 位 登 记 管 理 严 格 实 行 幼 儿 园 登 记 注 册 制 度 和 年 检 制 度, 对 幼 儿 园 办 园 资 质 教 师 资 格 办 园 行 为 保 教 质 量 收 费 管 理 等 实 施 动 态 监 管, 并 作 为 幼 儿 园 类 别 评 定 的 重 要 依 据 建 立 幼 儿 园 信 息 管 理 制 度 和 公 示 6

制 度, 及 时 向 社 会 发 布 幼 儿 园 基 本 信 息, 接 受 社 会 监 督 实 行 学 前 教 育 机 构 统 一 标 识 制 度 2. 强 化 幼 儿 园 安 全 监 管 建 立 健 全 幼 儿 园 安 全 责 任 制 和 安 全 预 警 机 制, 严 防 各 类 事 故 发 生 加 强 对 幼 儿 园 安 全 保 卫 工 作 的 监 督 指 导, 幼 儿 园 安 保 措 施 到 位, 按 规 定 配 备 保 安 力 量, 完 善 视 频 监 控, 报 警 联 网 等 技 防 设 施 建 设, 整 治 净 化 周 边 环 境 把 幼 儿 园 卫 生 保 健 工 作 纳 入 公 共 卫 生 服 务 的 重 要 内 容, 监 督 指 导 幼 儿 园 膳 食 营 养 健 康 检 查 疾 病 防 控 等 工 作 幼 儿 园 要 建 立 健 全 定 期 自 查 自 纠 制 度, 对 卫 生 消 防 园 舍 等 方 面 的 安 全 隐 患 及 时 发 现 并 消 除, 要 主 动 接 受 公 安 卫 生 计 生 质 检 安 全 生 产 监 管 食 品 药 品 监 管 等 部 门 的 安 全 监 督 指 导 幼 儿 园 所 在 乡 镇 ( 街 道 ) 社 区 和 村 民 委 员 会 要 共 同 做 好 幼 儿 园 安 全 管 理 工 作, 逐 步 建 立 起 分 工 负 责 上 下 联 动 齐 抓 共 管 的 幼 儿 园 安 全 防 护 体 系 3. 加 强 幼 儿 园 接 送 幼 儿 车 辆 的 管 理 幼 儿 园 原 则 上 不 使 用 车 辆 集 中 接 送 幼 儿, 对 因 特 殊 情 况 不 能 由 监 护 人 或 者 其 委 托 的 成 年 人 接 送, 需 要 使 用 车 辆 集 中 接 送 的, 应 当 使 用 按 照 专 用 校 车 国 家 标 准 设 计 和 制 造 的 幼 儿 专 用 校 车, 并 经 县 级 政 府 校 车 管 理 部 门 批 准 遵 守 校 车 安 全 管 理 条 例 的 规 定 4. 加 强 对 无 证 办 园 的 治 理 按 照 省 综 治 办 省 教 育 厅 省 公 安 厅 转 发 中 央 综 治 办 教 育 部 公 安 部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学 校 幼 儿 园 安 全 防 范 工 作 建 立 健 全 长 效 工 作 机 制 的 意 见 的 通 知 ( 鲁 公 发 [2010]227 号 ) 要 求, 加 强 政 府 统 一 领 导, 落 实 部 门 职 责, 加 7

大 对 无 证 办 园 清 理 整 顿 力 度 2015 年 年 底 前, 完 成 对 无 证 幼 儿 园 的 摸 底 工 作, 并 出 台 相 应 治 理 整 顿 政 策 措 施 5. 推 动 农 村 幼 儿 园 管 理 模 式 改 革 鼓 励 示 范 性 幼 儿 园 通 过 集 团 化 管 理 方 式, 带 动 乡 镇 中 心 幼 儿 园 发 展 积 极 推 行 镇 村 一 体 化 管 理 模 式, 使 乡 镇 中 心 幼 儿 园 成 为 当 地 学 前 教 育 管 理 中 心 师 资 培 训 中 心 教 育 研 究 中 心 信 息 资 源 中 心 家 长 指 导 服 务 中 心 和 儿 童 活 动 基 地, 带 动 区 域 内 学 前 教 育 的 发 展 和 提 高 6. 加 强 保 育 教 育 管 理 和 指 导 各 县 ( 市 ) 区 要 安 排 专 职 教 研 员, 加 强 对 幼 儿 园 的 业 务 指 导, 及 时 解 决 教 师 在 教 育 实 践 中 的 问 题 遵 循 幼 儿 身 心 发 展 规 律 和 特 点, 为 适 应 小 学 零 起 点 教 育 要 求, 严 禁 幼 儿 园 提 前 教 授 小 学 内 容, 切 实 纠 正 学 前 教 育 小 学 化 倾 向 四 措 施 保 障 ( 一 ) 进 一 步 加 强 组 织 领 导 各 县 ( 市 ) 区 人 民 政 府 要 加 强 统 筹 协 调, 以 县 为 单 位 逐 级 编 制 二 期 行 动 计 划, 科 学 确 定 本 地 区 学 前 教 育 发 展 目 标 任 务, 研 究 制 定 学 前 教 育 发 展 的 重 大 政 策 措 施, 确 保 行 动 计 划 的 贯 彻 落 实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负 责 二 期 行 动 计 划 的 编 制 审 核 调 度 实 施 督 促 检 查 等 工 作 ; 发 展 改 革 部 门 负 责 将 发 展 学 前 教 育 纳 入 当 地 国 民 经 济 和 社 会 发 展 总 体 规 划 和 年 度 计 划 ; 财 政 部 门 负 责 制 定 支 持 学 前 教 育 发 展 的 财 政 政 策, 不 断 加 大 投 入 力 度 机 构 编 制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国 土 资 源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等 部 门 要 积 极 参 与 支 持 二 期 行 8

动 计 划 的 编 制 与 落 实 ( 二 ) 进 一 步 加 大 学 前 教 育 投 入 1. 将 学 前 教 育 经 费 纳 入 财 政 预 算 县 ( 市 ) 区 人 民 政 府 要 落 实 学 前 教 育 投 入 的 主 体 责 任, 加 大 对 学 前 教 育 财 政 投 入 力 度 要 设 立 学 前 教 育 专 项 经 费, 主 要 用 于 幼 儿 园 基 本 建 设 教 学 和 生 活 设 施 设 备 配 备 师 资 培 训 扶 持 企 事 业 单 位 办 园 和 普 惠 性 民 办 幼 儿 园 等 财 政 性 学 前 教 育 投 入 要 最 大 限 度 地 向 农 村 和 贫 困 地 区 倾 斜, 有 条 件 的 县 ( 市 ) 区 可 以 对 认 定 的 普 惠 性 民 办 幼 儿 园 予 以 适 当 财 政 补 贴 2. 建 立 学 前 教 育 成 本 分 担 和 运 行 保 障 机 制 完 善 政 府 投 入 举 办 者 投 入 家 长 合 理 分 担 的 投 入 机 制, 做 到 保 工 资 保 安 全 保 运 转 保 发 展 县 级 人 民 政 府 要 确 保 纳 入 机 构 编 制 管 理 范 围 的 公 办 学 前 教 育 机 构 教 师 工 资 足 额 发 放 建 立 公 办 幼 儿 园 收 费 标 准 动 态 调 整 机 制, 按 规 定 程 序 调 整 保 教 收 费 标 准, 将 家 庭 负 担 控 制 在 合 理 范 围 对 于 社 会 力 量 举 办 的 享 受 政 府 财 政 补 助 的 普 惠 性 民 办 幼 儿 园, 要 核 定 其 基 本 办 园 成 本, 合 理 确 定 收 费 标 准 研 究 制 定 公 办 幼 儿 园 生 均 公 用 经 费 标 准 或 生 均 财 政 拨 款 标 准 3. 规 范 学 前 教 育 经 费 的 使 用 和 管 理, 健 全 财 务 制 度, 强 化 监 督 检 查, 提 高 资 金 使 用 效 益 加 强 对 幼 儿 园 财 务 制 度 的 指 导 和 监 管, 杜 绝 乱 收 费 和 乱 摊 派 ( 三 ) 加 强 幼 儿 园 教 师 队 伍 建 设 1. 完 善 幼 儿 园 教 职 工 编 制 核 定 及 人 员 补 充 机 制 按 照 山 东 9

省 公 办 幼 儿 园 编 制 标 准, 核 定 公 办 幼 儿 园 教 职 工 编 制 建 立 公 办 幼 儿 园 编 制 动 态 管 理 制 度, 落 实 进 人 计 划, 及 时 补 充 公 办 幼 儿 园 在 编 教 师 落 实 到 乡 镇 和 农 村 幼 儿 园 任 教 的 高 校 毕 业 生 学 费 代 偿 制 度, 鼓 励 具 有 幼 儿 园 教 师 资 格 的 高 校 毕 业 生 到 农 村 幼 儿 园 任 教 公 办 幼 儿 园 招 聘 教 师, 要 优 先 招 聘 具 有 幼 儿 园 教 师 资 格 工 作 优 秀 的 在 岗 教 师 结 合 政 府 购 买 服 务 等 方 式, 满 足 公 办 幼 儿 园 正 常 保 育 教 育 需 求 民 办 幼 儿 园 要 参 照 公 办 幼 儿 园 编 制 标 准 配 足 配 齐 教 职 工, 并 实 行 自 主 聘 用 合 同 管 理 2. 完 善 幼 儿 园 教 师 培 训 体 系 市 县 乡 要 分 别 设 立 专 项 培 训 经 费, 用 于 幼 儿 园 教 职 工 培 训 要 制 定 幼 儿 园 教 师 培 训 规 划, 将 法 制 教 育 纳 入 教 师 任 职 培 训 岗 位 培 训 继 续 教 育 重 要 内 容, 引 领 教 师 依 法 从 教, 强 化 教 职 工 职 业 道 德 教 育 加 强 幼 儿 园 转 岗 教 师 专 业 能 力 培 训 和 对 未 取 得 教 师 资 格 人 员 的 专 项 培 训 建 立 继 续 教 育 学 分 管 理 制 度, 实 行 5 年 不 少 于 360 学 时 的 教 师 全 员 培 训 制 度 要 建 立 园 本 培 训 制 度, 加 强 教 研 交 流, 不 断 提 高 教 师 的 专 业 水 平 3. 严 格 幼 儿 教 师 资 格 证 制 度 新 招 聘 的 幼 儿 园 教 师 必 须 具 备 幼 儿 教 师 资 格 证 书 已 经 在 岗 但 尚 未 取 得 幼 儿 园 教 师 资 格 的 教 师, 要 通 过 培 训 限 期 取 得 转 岗 到 幼 儿 园 的 中 小 学 教 师 须 经 过 学 前 教 育 专 业 培 训 合 格 后 方 可 上 岗 4. 依 法 保 障 教 职 工 合 法 权 益 各 级 各 类 幼 儿 园 招 聘 的 教 职 工, 要 依 法 签 订 劳 动 合 同 要 通 过 生 均 财 政 拨 款 专 项 补 助 等 方 10

式, 解 决 好 公 办 幼 儿 园 非 在 编 教 师 农 村 集 体 办 幼 儿 园 教 师 工 资 待 遇 社 会 保 障 等 问 题, 逐 步 实 现 同 工 同 酬 民 办 幼 儿 园 应 依 法 保 障 教 师 工 资 待 遇 ( 四 ) 强 化 督 导 检 查 和 宣 传 引 导 各 县 ( 市 ) 区 要 建 立 督 导 检 查 和 问 责 机 制, 市 教 育 局 发 展 改 革 委 财 政 局 等 部 门 将 对 各 县 ( 市 ) 区 行 动 计 划 编 制 实 施 情 况 进 行 专 项 督 查 要 采 取 多 种 形 式 加 大 宣 传 引 导 力 度, 把 行 动 计 划 目 标 任 务 和 政 策 措 施 落 实 情 况 及 时 向 社 会 公 示, 营 造 全 社 会 关 心 支 持 学 前 教 育 的 良 好 氛 围 11

济 南 市 教 育 局 办 公 室 12 2015 年 3 月 24 日 印 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