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 海 市 卫 生 和 计 划 生 育 局 珠 海 市 科 技 和 工 业 信 息 化 局 Xlt 珠 卫 计 2015 177 号 签 发 人 : 李 力 周 凯 关 于 组 织 申 报 2016 年 度 医 学 科 研 项 目 的 通 知 各 区 卫 生 计 生 局, 局 属 各 单 位, 各 有 关 单 位 : 为 贯 彻 落 实 国 家 和 省 市 医 药 卫 生 体 制 改 革 精 神, 切 实 提 高 科 技 创 新 水 平 和 支 撑 能 力, 进 一 步 推 进 我 市 医 学 科 研 工 作, 现 开 展 2016 年 珠 海 市 卫 计 局 医 学 科 研 课 题 立 项 申 报 工 作 现 将 有 关 事 宜 通 知 如 下 : 一 申 报 要 求 ( 一 ) 申 报 单 位 须 具 有 独 立 法 人 资 格, 研 发 基 础 条 件 和 运 行 机 制 良 好, 能 为 完 成 项 目 任 务 提 供 必 要 的 保 障 条 件 ( 二 ) 项 目 负 责 人 需 为 我 市 各 级 各 类 卫 生 计 生 机 构 的 在 职 卫 生 计 生 技 术 人 员, 具 备 卫 生 计 生 专 业 技 术 中 级 及 以 上 职 称 项 目
负 责 人 须 对 所 有 申 报 材 料 的 真 实 性 合 法 性 有 效 性 负 责, 并 须 自 行 承 担 包 括 医 学 伦 理 知 识 产 权 纠 纷 在 内 的 一 切 风 险 ( 三 ) 原 则 上 不 受 理 已 有 2 项 以 上 ( 含 2 项 ) 在 研 市 卫 计 局 科 研 项 目 的 负 责 人 申 报 项 目 ; 同 一 负 责 人 同 一 年 度 只 能 申 报 1 项 新 项 目 内 容 相 同 或 相 近 的 项 目 不 得 重 复 申 报 不 同 类 别 的 科 研 计 划 项 目 ( 四 ) 请 各 推 荐 单 位 申 报 单 位 认 真 做 好 本 部 门 本 单 位 申 报 项 目 的 组 织 申 报 和 审 查 筛 选 工 作 我 局 不 受 理 个 人 和 非 推 荐 单 位 的 直 接 申 报 ( 五 ) 课 题 采 取 限 额 申 报, 各 单 位 申 报 数 量 见 附 件 3 ( 六 ) 我 局 医 学 科 研 课 题 的 申 报 方 式 采 取 网 上 申 报 的 形 式, 各 申 请 单 位 必 须 通 过 珠 海 市 医 疗 卫 生 科 研 管 理 信 息 系 统 ( 网 址 http://www.weisheng.com:5555 ) 填 报 相 关 申 请 资 料 ( 七 ) 网 上 申 报 不 需 递 交 纸 质 申 报 材 料 待 公 布 评 审 通 过, 确 定 立 项 的 项 目 再 交 纸 质 材 料 一 式 三 份 留 档 ( 八 ) 项 目 研 究 周 期 为 两 年, 由 2016 年 1 月 1 曰 至 2017 年 12 月 3 1 日 二 申 报 程 序 ( 一 ) 注 册 首 次 申 报 的 单 位 在 珠 海 市 卫 计 局 医 疗 卫 生 科 研 管 理 信 息 系 统 注 册 单 位 信 息, 获 得 单 位 用 户 名 和 密 码, 同 时 获 得 为 本 单 位 项 目 申 报 人 开 设 申 报 帐 号 的 权 限 ; 申 报 人 从 单 位 科 研 管 理 人 员 处 获 得 用 户 名 和 密 码, 填 写 个 人 信 息 后 可 进 行 申 报 ( 二 ) 申 报 各 单 位 和 申 报 人 注 册 后 即 可 通 过 网 络 提 交 申 请 书 及 相 关 材 料
( 三 ) 审 核 推 荐 珠 海 市 卫 计 局 直 属 单 位 由 各 单 位 科 研 管 理 部 门 统 一 报 送 ; 高 等 医 药 院 校 及 其 附 属 医 院 由 所 在 高 校 科 研 处 统 一 报 送 ; 区 医 疗 卫 生 计 生 机 构 市 属 行 业 医 院 及 民 营 医 疗 机 构 由 所 在 地 的 区 卫 计 局 统 一 报 送 三 申 报 时 间 本 次 项 目 网 上 受 理 时 间 为 2015 年 7 月 15 曰 至 8 月 31 日 下 午 5 点 正 逾 期 不 再 受 理 单 位 或 个 人 在 系 统 操 作 过 程 中 遇 到 的 问 题, 请 咨 询 技 术 支 持 单 位 : 爱 瑞 思 软 件 ( 深 圳 ) 有 限 公 司, 咨 询 电 话 :400-770-4550 附 件 :1.2016 年 度 珠 海 市 卫 计 局 科 研 项 目 申 报 指 南 ( 包 含 中 医 西 医 类 ); 2. 项 目 申 报 流 程 ; 3. 2016 年 度 珠 海 市 卫 计 局 医 学 科 研 课 题 立 项 限 额 申 报 数 量 一 览 表 4. 项 目 申 请 管 理 使 用 手 册 下 载 ( 按 住 Ctrl 并 单 击 可 访 问 链 接 ) ( 联 系 人 : 李 泉 泉, 联 系 电 话 :2128176
附 件 1 2016 年 度 珠 海 市 医 疗 卫 生 科 研 项 目 ( 包 含 中 医 西 医 类 ) 申 报 指 南 为 充 分 调 动 广 大 医 疗 卫 生 科 技 人 员 的 积 极 性 和 创 造 性, 促 进 全 市 医 疗 卫 生 科 技 工 作 深 入 开 展, 加 快 专 科 建 设 和 人 才 培 养, 进 一 步 提 高 珠 海 地 区 预 防 保 健 治 疗 和 康 复 的 整 体 科 研 水 平 和 技 术 水 平, 提 高 对 珠 海 地 区 的 重 大 健 康 问 题 和 主 要 疾 病 的 预 防 控 制 水 平, 根 据 珠 海 市 医 疗 卫 生 科 研 项 目 管 理 办 法, 结 合 我 市 医 疗 卫 生 科 技 工 作 实 际 情 况, 制 定 本 指 南 一 项 目 类 别 及 条 件 本 指 南 受 理 的 医 药 卫 生 科 技 项 目 系 指 西 医 类 项 目 中 医 药 和 中 西 医 结 合 项 目, 项 目 类 别 包 括 : 市 科 工 信 局 重 大 立 项 项 目, 市 科 工 信 局 一 般 立 项 项 目, 市 卫 计 局 立 项 项 目, 乡 镇 医 疗 卫 生 单 位 新 技 术 新 项 目 推 广 应 用 项 目 ( 一 ) 市 科 工 信 局 重 大 项 目 第 一 申 报 单 位 必 须 是 我 市 三 级 综 合 或 专 科 医 院, 设 有 临 床 重 点 专 科, 珠 海 地 区 其 他 医 疗 卫 生 单 位 可 参 与 联 合 申 报 重 大 项 目 负 责 人 应 具 有 正 高 级 技 术 职 称, 原 则 上 年 龄 不 超 过 55 周 岁 鼓 励 在 本 地 区 有 一 定 优 势 的 专 科 在 基 础 理 论 新 技 术 新 方 法 等 方 面 进 行 研 究, 不 断 提 高 专 科 建 设 水 平, 提 升 专 科 发 展 地 位 研 究 周 期 一 般 为 3 年, 重 大 项 目 每 项 资 助 不 超 过 30 万 元 每 年 重 大 项 目 立 项 不 超 过 3 项
( 二 ) 市 科 工 信 局 一 般 项 目 资 助 珠 海 市 各 级 各 类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副 高 及 以 下 职 称 中 青 年 医 务 工 作 者 在 公 共 卫 生 临 床 医 学 等 相 关 领 域 追 踪 学 科 前 沿, 探 索 新 理 论 新 技 术 新 方 法, 促 进 青 年 科 技 人 才 的 培 养 研 究 周 期 为 2 年 市 科 工 信 局 普 通 项 目 分 为 经 费 资 助 和 经 费 自 筹 两 大 类, 经 费 资 助 类 项 目 每 项 资 助 不 超 过 3 万 元, 由 所 在 单 位 按 1: 1 配 套 资 助 ; 经 费 自 筹 类 项 目, 由 所 在 单 位 提 供 研 究 经 费 ( 三 ) 市 卫 计 局 立 项 项 目 资 助 珠 海 市 各 级 各 类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中 级 及 以 下 职 称 中 青 年 医 务 工 作 者 在 公 共 卫 生 临 床 医 学 等 相 关 领 域 追 踪 学 科 前 沿, 探 索 新 理 论 新 技 术 新 方 法, 促 进 青 年 科 技 人 才 的 培 养 研 究 周 期 为 2 年 市 卫 计 局 立 项 项 目 分 为 经 费 资 助 和 经 费 自 筹 两 大 类, 经 费 资 助 类 项 目 每 项 资 助 不 超 过 5 万 元, 由 所 在 单 位 按 1: 1 配 套 资 助 ; 经 费 自 筹 类 项 目, 由 所 在 单 位 提 供 研 究 经 费 ( 四 ) 乡 镇 医 疗 卫 生 单 位 新 技 术 新 项 目 推 广 应 用 项 目 申 报 条 件 以 省 人 事 厅 关 于 印 发 广 东 省 卫 生 技 术 人 员 高 中 级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条 件 的 通 知 ( 粤 人 职 [1999] 23 号 ) 规 定 的 地 区 和 人 员 为 准, 由 乡 镇 医 疗 卫 生 单 位 中 级 职 称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结 合 本 单 位 实 际 医 疗 卫 生 条 件, 填 写 珠 海 市 乡 镇 医 疗 卫 生 单 位 新 技 术 新 项 目 推 广 应 用 项 目 申 报 书 与 珠 海 市 医 疗 卫 生 科 研 项 目 同 步 申 报, 经 专 家 评 审 后 给 予 立 项, 研 究 周 期 1 年
二 申 报 材 料 ( 一 ) 必 须 上 传 的 申 报 材 料 1 医 学 科 研 课 题 查 新 报 告 : 提 供 具 有 查 新 资 质 单 位 出 具 的 科 技 查 新 报 告, 查 新 报 告 的 项 目 名 称 必 须 与 申 报 项 目 名 称 完 全 一 致, 当 年 有 效 珠 海 市 推 广 应 用 新 技 术 新 项 目 不 必 提 供 2 中 级 技 术 职 称 的 申 请 者 需 有 3 位 以 上 专 家 推 荐, 并 附 加 盖 有 所 在 单 位 公 章 的 专 家 资 格 证 复 印 件, 其 中 一 位 必 须 是 申 请 者 所 在 科 室 的 负 责 人, 专 家 的 专 业 应 与 该 课 题 所 研 究 涉 及 的 领 域 相 关 珠 海 市 推 广 应 用 新 技 术 新 项 目 不 必 提 供 3 项 目 合 作 协 议, 由 两 个 以 上 单 位 联 合 承 担 必 须 提 供 4 所 在 单 位 伦 理 委 员 会 审 查 意 见 ( 研 究 涉 及 伦 理, 必 须 提 f t ) 〇 ( 二 ) 可 以 上 传 的 申 报 材 料 1 关 于 项 目 进 展 的 证 明 文 件 : 如 技 术 报 告 鉴 定 证 书 检 测 报 告 行 业 准 入 证 以 及 用 户 使 用 报 告 等 复 印 件 ; 国 家 专 卖 专 控 及 特 殊 行 业 产 品, 须 附 相 关 主 管 单 位 出 具 的 批 准 证 明 复 印 件 2 能 说 明 项 目 知 识 产 权 归 属 及 授 权 使 用 的 证 明 文 件 : 如 专 利 授 权 证 书 ( 须 附 专 利 权 利 要 求 书 ) 专 利 受 理 通 知 书 软 件 登 记 证 书 新 药 证 书 临 床 批 件 产 权 使 用 授 权 书 产 权 使 用 认 可 书 技 术 合 同 等 复 印 件 3 与 项 目 和 申 报 单 位 有 关 的 其 它 参 考 材 料 : 如 列 入 国 家 省 科 技 计 划 的 有 关 批 准 文 件 奖 励 证 明 等 4 其 它 相 关 材 料 三 限 报 数 量
( 一 ) 同 一 申 请 人 在 同 一 年 度 内 只 能 在 市 卫 计 局 市 科 工 信 局 省 卫 计 委 省 中 管 局 中 选 择 1 个 项 目 申 报 ( 二 ) 不 受 理 已 有 2 项 以 上 ( 含 2 项 ) 在 研 科 研 项 目 的 项 目 负 责 人 申 报 ( 三 ) 不 受 理 已 经 获 得 国 家 和 省 市 等 有 关 科 技 管 理 部 门 立 项 资 助 项 目 的 申 请 ( 四 ) 重 大 项 目 每 法 人 单 位 限 报 1 项 ( 五 ) 市 科 工 信 局 普 通 项 目 和 市 卫 计 局 立 项 项 目 : 1 市 卫 计 局 各 直 属 单 位 各 区 卫 计 局 中 山 大 学 第 五 附 属 医 院 广 东 省 中 医 院 珠 海 医 院 遵 义 医 学 院 附 属 第 五 医 院 实 行 限 额 申 报, 如 果 超 过 限 额, 本 单 位 可 以 通 过 系 统 项 目 评 审 功 能, 择 优 推 荐, 此 功 能 需 要 单 独 给 医 院 开 放, 具 体 申 报 限 项 数 将 通 知 项 目 推 荐 单 位 2 市 属 行 业 及 民 营 医 疗 机 构 由 市 民 营 医 疗 机 构 协 会 统 一 报 送, 限 报 不 超 过 3 项 ( 六 ) 乡 镇 医 疗 卫 生 单 位 新 技 术 新 项 目 推 广 应 用 项 目 : 限 乡 镇 医 疗 卫 生 单 位 申 报, 每 区 不 超 过 10 项 四 形 式 审 查 ( 一 ) 严 格 按 照 珠 海 市 卫 生 计 生 行 业 科 研 项 目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和 本 指 南 要 求 进 行 形 式 审 查, 凡 申 报 单 位 项 目 负 责 人 项 目 本 身 不 符 合 申 报 条 件 和 要 求, 或 申 报 材 料 不 完 整 不 准 确 不 真 实, 或 网 上 申 报 书 填 写 内 容 不 全, 或 超 过 项 目 申 报
受 理 日 期, 或 申 报 形 式 程 序 有 误 等 情 况 的 项 目, 视 为 形 式 审 查 不 合 格, 形 式 审 查 不 合 格 项 目 不 进 入 评 审 环 节 ( 二 ) 申 报 单 位 所 提 供 的 材 料 必 须 真 实 可 靠, 如 发 现 弄 虚 作 假 现 象, 两 年 内 不 再 受 理 该 单 位 的 项 目 申 报 ( 三 ) 市 卫 计 局 对 形 式 审 查 不 合 格 的 情 形 有 最 终 解 释 权 五 其 它 事 项 ( 一 ) 本 指 南 仅 作 为 申 报 珠 海 市 医 疗 卫 生 科 研 项 目 的 指 引, 不 作 为 对 项 目 申 报 单 位 的 承 诺 ( 二 ) 广 东 省 医 学 科 学 技 术 研 究 基 金 项 目 广 东 省 中 医 药 局 建 设 中 医 药 强 省 科 研 课 题 的 初 步 评 审 工 作, 不 与 本 项 目 同 步 申 报, 我 局 将 根 据 省 卫 计 委 省 中 医 药 局 的 要 求 和 规 定, 另 行 组 织 申 报 ( 三 ) 如 医 院 需 要 对 系 统 申 报 管 理 等 功 能 针 对 项 目 负 责 人 培 训, 可 向 市 卫 计 局 申 请, 由 卫 计 局 安 排 系 统 服 务 人 员 到 医 院 进 行 培 训 ( 四 ) 网 上 受 理 申 请 阶 段 不 需 要 打 印 纸 质 材 料, 项 目 立 项 确 认 后 会 另 行 通 知 各 单 位 打 印 纸 质 材 料 时 间
附 件 2 项 目 申 报 流 程 2016 年 珠 海 市 医 疗 卫 生 科 研 项 目 全 部 实 行 网 上 申 报 _ 具 体 类 别 ( 一 ) 市 卫 计 局 立 项 : 珠 海 市 医 学 科 研 基 金 项 目 珠 海 市 推 广 应 用 新 技 术 新 项 目 ( 二 ) 市 科 工 信 局 立 项 : 珠 海 市 科 技 计 划 医 疗 卫 生 项 目 ( 一 般 项 目 ) 珠 海 市 科 技 计 划 医 疗 卫 生 项 目 ( 重 大 项 目 ) ( 三 ) 省 卫 计 委 或 省 中 管 局 立 项 : 广 东 省 医 学 科 研 基 金 项 目 广 东 省 建 设 中 医 药 强 省 科 研 项 目 二 申 报 身 份 获 取 单 位 管 理 员 用 户, 登 录 珠 海 市 医 疗 卫 生 科 研 项 目 管 理 信 息 系 统 ( 网 址 :http://www.weisheng.com:5555 ) 通 过 链 接 进 入 珠 海 市 医 疗 卫 生 科 研 项 目 管 理 信 息 系 统, 然 后 根 据 注 册 向 导 进 行 身 份 注 册 ( 一 ) 项 目 申 报 人 : 项 目 申 报 人 的 用 户 名 和 密 码 由 本 单 位 的 管 理 人 员 通 过 系 统 相 关 功 能 创 建, 如 需 获 得 项 目 申 报 人 的 用 户 名 及 密 码 请 联 系 本 单 位 管 理 人 员 创 建 项 目 申 报 人 对 应 职 能 :
1 维 护 个 人 信 息 ; 2 填 写 相 应 类 别 项 目 申 请 书 ; 3 向 本 单 位 管 理 员 提 交 项 目 申 请 书 ; 4 根 据 项 目 资 助 方 式 约 定 的 规 定 执 行 获 得 立 项 或 批 准 的 项 目 ( 二 ) 申 报 单 位 进 行 单 位 信 息 注 册 的 必 须 是 单 位 科 研 管 理 者 如 果 您 是 项 目 负 责 人, 请 联 系 您 单 位 的 科 研 管 理 者 申 请 系 统 账 号 保 证 注 册 信 息 的 真 实 性 准 确 性 完 整 性, 及 时 维 护 单 位 信 息, 确 保 其 真 实 准 确 和 完 整, 一 旦 发 现 任 何 虚 假 行 为, 系 统 管 理 方 将 有 权 冻 结 或 删 除 您 的 账 号, 并 追 究 相 应 责 任 申 报 单 位 对 应 职 能 : 1 注 册 单 位 用 户 名, 维 护 单 位 信 息, 创 建 和 管 理 本 单 位 的 项 目 申 报 人 ; 2 填 写 相 应 类 别 的 项 目 申 请 书 ; 3 对 本 单 位 所 有 申 报 的 项 目 进 行 管 理 和 审 核 ; 4 向 珠 海 市 相 应 管 理 部 门 提 交 本 单 位 所 申 报 的 项 目 ; 5 管 理 本 单 位 所 有 获 得 立 项 或 批 准 的 项 目 ( 三 ) 推 荐 单 位 各 推 荐 单 位 的 用 户 名 及 密 码 由 市 卫 计 局 统 一 注 册 并 配 发, 如 果 您 未 拿 到 用 户 名, 请 联 系 市 卫 计 局 工 作 人 员 获 取 推 荐 单 位 对 应 职 能 : 1 管 理 区 或 辖 下 的 专 项 资 金 项 目 申 报 单 位 ; 2 对 本 区 所 有 申 报 的 项 目 进 行 管 理 和 审 核, 向 卫 生 局 择 优 推 荐 专 项 资 金 项 目 ;
3 管 理 本 区 所 有 获 得 立 项 或 批 准 的 项 目 ( 四 ) 申 报 人 填 报 项 目 申 报 人 凭 用 户 名 和 密 码 登 录 系 统, 根 据 指 南 提 出 的 项 目 类 别, 按 照 提 示, 在 线 填 写 及 上 传 相 关 资 料, 然 后 提 交 到 本 单 位 科 研 管 理 部 门 ( 五 ) 申 报 单 位 审 核 申 报 单 位 科 研 管 理 部 门 凭 用 户 名 和 密 码 登 录, 进 行 项 目 申 报 的 电 子 审 核 确 认 符 合 申 报 要 求 后, 在 申 报 截 止 曰 期 前 提 交 到 推 荐 单 位 ( 六 ) 推 荐 单 位 汇 总 审 核 推 荐 单 位 对 申 报 的 项 目 进 行 汇 总 审 核, 根 据 申 报 限 额 的 要 求 严 格 审 查, 在 网 上 推 荐 截 止 日 期 之 前 完 成 网 上 电 子 审 核, 将 符 合 要 求 的 项 目 提 交 到 指 定 受 理 科 室 ( 七 ) 审 查 受 理 市 卫 计 局 按 照 要 求 对 项 目 进 行 形 式 审 查, 对 初 步 认 定 通 过 形 式 审 查 的 项 目 进 行 网 上 受 理 申 请
附 件 3 2016 年 课 题 限 额 分 配 表 单 位 限 额 申 报 数 珠 海 市 人 民 医 院 19 珠 海 市 妇 幼 保 健 院 16 珠 海 市 第 二 人 民 医 院 18 珠 海 市 疾 控 中 心 ( 含 西 部 ) 5 珠 海 市 卫 生 学 校 2 珠 海 市 口 腔 医 院 2 珠 海 市 慢 病 防 治 中 心 ( 含 结 防 所 ) 6 珠 海 市 中 心 血 站 2 珠 海 市 急 救 指 挥 中 心 2 中 大 五 院 19 省 中 医 院 珠 海 医 院 15 遵 医 五 院 13 香 洲 区 卫 生 计 生 局 10 金 湾 区 卫 生 计 生 局 5 斗 门 区 卫 生 计 生 局 10 髙 新 区 计 卫 局 4 高 栏 港 区 计 卫 局 4-12-
万 山 区 社 会 事 务 局 3 民 营 医 疗 机 构 协 会 3 合 计 158
公 开 方 式 : 主 动 公 开 珠 海 市 卫 生 和 计 划 生 育 局 办 公 室 2015 年 7 月 13 日 印 发 校 对 : 科 教 与 宣 传 科 李 泉 泉 ( 共 印 25 份 ) 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