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 京 工 程 学 院 研 究 生 处 培 养 办 工 作 流 程 目 录 1 研 究 生 学 籍 管 理...3 1.1 核 对 新 生 信 息...3 1.2 研 究 生 注 册 报 到...3 1.3 新 生 电 子 注 册...3 1.4 日 常 学 籍 异 动 管 理...4 1.5 研 究 生 数 据 统 计...4 1.6 火 车 优 惠 卡 管 理...4 1.7 流 程 简 表...4 2 硕 士 生 导 师 双 选 工 作...5 2.1 导 师 上 岗 聘 任 及 双 向 选 择...5 2.2 研 究 生 校 外 导 师 选 聘...5 2.3 流 程 简 表...6 3 研 究 生 个 人 培 养 计 划 制 定 与 选 课...6 3.1 研 究 生 培 养 方 案 的 制 定...6 3.2 研 究 生 个 人 培 养 计 划 制 定 与 选 课...7 3.3 流 程 简 表...7 4 研 究 生 课 程 教 学 管 理...8 4.1 研 究 生 课 程 排 课 教 材 管 理...8 4.2 研 究 生 课 程 重 修 重 考 等 日 常 教 务 管 理...8 4.3 研 究 生 任 课 教 师 调 课...8 4.4 课 程 教 学 效 果 检 查...8 4.5 流 程 简 表...8 1
5 研 究 生 课 程 考 试 与 成 绩 管 理...9 5.1 公 共 课 课 程 考 试...9 5.2 研 究 生 课 程 成 绩 管 理...10 5.2.1 研 究 生 课 程 成 绩 复 查...10 5.2.2 研 究 生 课 程 成 绩 单 ( 档 案 ) 管 理...10 5.3 流 程 简 表...10 6 其 它 教 学 事 项...11 6.1 等 级 考 试...11 6.2 学 术 报 告...11 6.3 课 程 建 设...11 6.4 流 程 简 表...11 7 专 业 实 践 教 学 管 理...12 7.1 实 践 教 学 安 排 与 管 理...12 7.2 企 业 工 作 站 申 报 与 管 理...12 7.3 流 程 简 表...12 8 研 究 生 中 期 考 核...13 8.1 研 究 生 中 期 考 核 管 理...13 8.2 流 程 简 表...13 9 其 它 工 作...14 9.1 教 学 工 作 量 计 算...14 9.2 专 业 领 域 研 究 生 秘 书 培 训...14 9.3 教 育 教 学 研 究 方 面...14 9.4 流 程 简 表...15 附 件 一 : 研 究 生 培 养 方 面 相 关 规 章 制 度...16 附 件 二 : 研 究 生 管 理 信 息 系 统 中 各 角 色 操 作 相 关 业 务 流 程... 48 2
1 研 究 生 学 籍 管 理 1.1 核 对 新 生 信 息 新 生 到 校 后, 需 填 写 研 究 生 新 生 登 记 表, 并 登 录 南 京 工 程 学 院 研 究 生 信 息 管 理 系 统 ( 以 下 简 称 系 统 ), 核 对 个 人 信 息 应 及 时 更 新 系 统 信 息, 其 中 姓 名 身 份 证 号 民 族 政 治 面 貌 出 生 日 期 等 重 要 信 息 变 更, 需 向 培 养 办 提 出 书 面 申 请, 批 准 后 方 能 更 正 发 放 新 生 学 生 证 校 徽 和 校 园 一 卡 通 以 上 工 作 须 在 10 月 底 前 完 成 1.2 研 究 生 注 册 报 到 每 学 期 开 学, 在 籍 研 究 生 应 按 学 校 规 定 时 间 进 行 注 册 报 到 没 办 理 注 册 的 学 生, 本 学 期 的 学 习 成 绩 无 效 因 故 不 能 按 期 入 学 注 册 者, 应 当 向 研 究 生 处 请 假 假 期 不 得 超 过 两 周 未 请 假 或 者 请 假 逾 期 者, 除 因 不 可 抗 力 等 正 当 事 由 以 外, 视 为 放 弃 入 学 资 格 以 上 工 作 须 每 学 期 开 学 后 两 周 内 完 成 1.3 新 生 电 子 注 册 根 据 省 教 育 厅 和 教 育 部 电 子 注 册 要 求, 汇 总 注 册 信 息 对 重 名 或 重 身 份 证 号 学 生 进 行 清 查 10 月 在 教 育 部 学 历 信 息 平 台 为 新 生 电 子 注 册 无 法 注 册 学 生, 会 同 研 究 生 招 生 办 公 室 查 找 原 因 3
1.4 日 常 学 籍 异 动 管 理 学 生 因 个 人 或 其 他 原 因 需 要 办 理 学 籍 异 动 手 续, 登 录 我 校 研 究 生 处 主 页 下 载 研 究 生 学 籍 异 动 申 请 表, 按 照 要 求 填 写 研 究 生 应 征 得 其 导 师 和 专 业 领 域 负 责 人 同 意, 并 在 申 请 表 中 签 字 盖 章 审 查 汇 总 审 批 申 请 表 复 印 件 专 业 领 域 留 存 更 改 数 据 库 信 息 1.5 研 究 生 数 据 统 计 按 要 求 统 计 研 究 生 各 类 数 据 汇 总 上 报 数 据 1.6 火 车 优 惠 卡 管 理 9 月 新 生 到 校 后, 根 据 研 究 生 注 册 情 况 申 请 购 买 火 车 优 惠 卡 按 国 家 相 关 标 准 收 取 成 本 费 组 织 优 惠 卡 注 册, 发 放 学 生 1.7 流 程 简 表 工 作 时 间 节 点 责 任 单 位 相 关 表 格 工 作 内 容 时 间 节 点 责 任 单 位 相 关 表 格 材 料 核 对 新 生 信 息 10 月 底 前 研 究 生 新 生 登 记 表 研 究 生 证 研 究 生 注 册 报 到 新 生 电 子 注 册 每 学 期 前 两 周 10 月 底 前 培 养 办 日 常 学 籍 异 动 管 理 日 常 研 究 生 学 籍 异 动 申 请 表 统 计 各 类 研 究 生 数 据 日 常 领 域 报 送 培 4
养 办 汇 总 火 车 优 惠 卡 管 理 9 月 底 前 培 养 办 归 档 材 料 :1 研 究 生 新 生 登 记 表 ; 2 研 究 生 学 籍 异 动 申 请 表 ; 3 各 类 数 据 统 计 表 规 章 制 度 : 南 京 工 程 学 院 研 究 生 学 籍 管 理 规 定 ( 试 行 ) 南 京 工 程 学 院 研 究 生 证 校 徽 火 车 票 优 惠 卡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南 京 工 程 学 院 研 究 生 请 销 假 规 定 ( 试 行 ) 2 硕 士 研 究 生 导 师 双 选 工 作 2.1 导 师 上 岗 聘 任 及 双 向 选 择 导 师 需 填 写 南 京 工 程 学 院 教 师 申 报 指 导 硕 士 研 究 生 申 请 表, 各 学 院 ( 部 中 心 ) 初 选, 报 研 究 生 处 审 批 研 究 生 处 发 文 公 布 被 本 年 度 聘 任 的 导 师 名 单 及 招 生 人 数, 并 向 研 究 生 公 布 导 师 基 本 情 况, 并 由 专 业 领 域 所 在 学 院 组 织 召 开 师 生 见 面 会 研 究 生 可 根 据 导 师 的 科 研 课 题 科 研 经 费 研 究 方 向 及 学 术 思 想 等 情 况 进 行 选 择 填 写 南 京 工 程 学 院 导 师 与 研 究 生 双 向 选 择 表 并 交 至 专 业 领 域 各 专 业 领 域 组 织 双 选 工 作 导 师 与 学 生 的 选 择 意 向 一 致 时 即 确 定 了 师 生 关 系 对 未 落 实 导 师 的 研 究 生, 由 研 究 生 处 与 专 业 领 域 所 在 征 求 师 生 双 方 意 见 的 基 础 上 进 行 调 剂 师 生 互 选 确 定 后, 经 导 师 与 专 业 领 域 分 别 在 南 京 工 程 学 院 导 师 与 研 究 生 双 向 选 择 表 签 署 意 见, 报 研 究 生 处 审 批 存 档 5
2.1 研 究 生 校 外 导 师 选 聘 各 位 导 师 或 专 业 领 域 申 报 研 究 生 处 汇 总 审 核, 并 发 放 聘 用 证 书 2.3 流 程 简 表 工 作 时 间 节 点 责 任 单 位 相 关 表 格 工 作 内 容 时 间 节 点 责 任 单 位 相 关 表 格 材 料 导 师 研 究 生 双 向 选 择 10 月 初 前 领 域 组 织 落 实 培 养 办 归 档 南 京 工 程 学 院 教 师 申 报 指 导 硕 士 研 究 生 申 请 表 南 京 工 程 学 院 导 师 与 研 究 生 双 向 选 择 表 领 域 组 织 落 实 研 究 生 校 外 导 师 选 聘 培 养 办 审 核 发 放 聘 书 归 档 材 料 :1 南 京 工 程 学 院 硕 士 研 究 生 指 导 教 师 任 职 资 格 申 请 表 ; 2 南 京 工 程 学 院 教 师 申 报 指 导 硕 士 研 究 生 申 请 表 ; 3 南 京 工 程 学 院 导 师 与 研 究 生 双 向 选 择 表 ; 4 导 师 双 选 结 果 汇 总 表 ; 5 校 外 导 师 名 单 汇 总 表 规 章 制 度 : 南 京 工 程 学 院 研 究 生 指 导 教 师 工 作 条 例 ( 试 行 ) 3 研 究 生 培 养 计 划 制 定 与 选 课 3.1 研 究 生 培 养 方 案 的 制 定 研 究 生 处 培 养 办 负 责 组 织 专 家 导 师 以 及 各 领 域 负 责 人 参 与 制 定 修 改 研 究 生 的 培 养 计 划 及 方 案 6
各 培 养 单 位 据 此 制 订 各 专 业 或 领 域 培 养 方 案 研 究 生 处 审 核 并 公 布 培 养 方 案 研 究 生 处 根 据 需 要 修 订 培 养 方 案 3.2 研 究 生 个 人 培 养 计 划 制 定 与 选 课 在 导 师 指 导 下 研 究 生 在 个 人 管 理 系 统 中 完 成 培 养 计 划 的 输 入, 并 打 印 交 专 业 领 域 研 究 生 秘 书 各 导 师 在 管 理 系 统 中 审 核 同 意 研 究 生 制 定 的 个 人 培 养 计 划 后, 将 打 印 的 个 人 培 养 计 划 签 字, 加 盖 学 院 公 章 后 交 由 研 究 生 处 培 养 办 审 核 并 存 档, 以 上 工 作 须 在 新 生 入 学 后 三 个 月 内 完 成 在 导 师 指 导 下 每 学 期 的 第 一 周 研 究 生 在 系 统 中 完 成 选 课 工 作 3.3 流 程 简 表 工 作 时 间 节 点 责 任 单 位 相 关 表 格 工 作 内 容 时 间 节 点 责 任 单 位 相 关 表 格 材 料 研 究 生 培 养 方 案 的 制 定 每 年 上 半 年 培 养 办 南 京 工 程 学 院 硕 士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培 养 计 划 研 究 生 个 人 培 养 计 划 制 定 与 选 课 10 月 底 前 领 域 推 荐 汇 总, 培 养 办 组 织 评 审 南 京 工 程 学 院 硕 士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培 养 计 划 归 档 材 料 :1 南 京 工 程 学 院 硕 士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培 养 计 划 ; 2 相 关 记 录 规 章 制 度 : 南 京 工 程 学 院 研 究 生 培 养 方 案 ( 试 行 ) 南 京 工 程 学 院 研 究 生 指 导 教 师 工 作 条 例 ( 试 行 ) 7
4 研 究 生 课 程 教 学 管 理 4.1 研 究 生 课 程 排 课 教 材 管 理 研 究 生 课 程 排 课 ( 公 共 课 由 研 究 生 处 负 责 专 业 课 由 专 业 领 域 负 责 ) 须 在 每 学 期 期 末 完 成 下 一 学 期 的 排 课 工 作, 录 入 系 统, 并 打 印 课 表 盖 章 后 下 发 下 学 期 的 课 程 教 材 先 由 专 业 领 域 研 究 生 秘 书 组 织 教 师 申 报, 汇 总 后 报 送 研 究 生 处 培 养 办 统 一 征 订, 此 项 工 作 须 在 每 学 期 期 末 完 成 4.2 研 究 生 课 程 重 修 重 考 等 日 常 教 务 管 理 办 理 课 程 免 修 缓 修 重 考 等 事 务 的 研 究 生, 需 登 录 我 校 研 究 生 处 主 页 下 载 研 究 生 课 程 重 修 重 考 申 请 表, 按 照 要 求 填 写 4.3 研 究 生 任 课 教 师 调 课 研 究 生 课 程 调 课 必 须 由 任 课 教 师 填 写 南 京 工 程 学 院 研 究 生 课 程 调 课 申 请 表, 并 负 责 及 时 通 知 学 生 4.4 课 程 教 学 效 果 检 查 每 学 期 期 初 检 查 教 师 学 生 上 课 情 况 每 学 期 期 初 检 查 教 师 学 生 上 课 情 况 每 学 期 期 中 对 研 究 生 课 堂 教 学 进 行 全 面 的 教 学 检 查, 同 时 组 织 召 开 学 生 座 谈 会 及 问 卷 调 查, 及 时 了 解 教 学 情 况 每 学 期 期 末 做 好 教 师 教 学 文 档 考 试 资 料 的 抽 查 工 作 8
4.5 流 程 简 表 工 作 时 间 节 点 责 任 单 位 相 关 表 格 工 作 内 容 时 间 节 点 责 任 单 位 相 关 表 格 材 料 公 共 课 培 养 办 排, 专 业 课 领 域 排 研 究 生 课 程 排 课 教 材 管 理 每 学 期 期 末 排 教 材 每 学 期 末 由 专 业 领 域 统 计 后 报 送 至 研 究 生 处 培 养 办 课 表 教 材 汇 总 表, 统 一 征 订 研 究 生 课 程 重 修 重 考 等 日 常 教 务 管 理 日 常 研 究 生 课 程 重 修 重 考 申 请 表 研 究 生 任 课 教 师 调 课 日 常 培 养 办 研 究 生 课 程 调 课 申 请 表 课 程 教 学 效 果 检 查 与 评 估 每 学 期 期 中 课 程 调 查 问 卷 归 档 材 料 :1 每 学 期 课 表 ; 2 每 学 期 教 材 汇 总 表 ; 3 研 究 生 课 程 重 修 重 考 申 请 表 ; 4 研 究 生 课 程 调 课 申 请 表 ; 5 课 程 调 查 问 卷 ; 6 相 关 会 议 记 录 规 章 制 度 : 南 京 工 程 学 院 研 究 生 培 养 方 案 ( 试 行 ) 南 京 工 程 学 院 研 究 生 课 程 学 习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南 京 工 程 学 院 研 究 生 课 程 考 试 考 场 纪 律 的 规 定 ( 试 行 ) 5 研 究 生 课 程 考 试 与 成 绩 管 理 5.1 公 共 课 课 程 考 试 安 排 考 场 考 试 时 间 监 考 人 员 复 印 考 试 试 卷 及 装 订 等 工 作 9
由 研 究 生 处 培 养 办 在 研 究 生 处 网 页 上 公 布, 并 通 知 监 考 人 员 5.2 研 究 生 课 程 成 绩 管 理 5.2.1 研 究 生 课 程 成 绩 复 查 研 究 生 公 共 课 课 程 在 成 绩 公 布 后 30 天 内 ( 节 假 日 顺 延 ) 提 出 复 查 书 面 申 请, 报 送 研 究 生 处 培 养 办, 由 研 究 生 处 负 责 复 查 试 卷 研 究 生 专 业 课 程 试 卷 的 复 查 由 各 专 业 领 域 负 责 5.2.2 研 究 生 课 程 成 绩 单 ( 档 案 ) 管 理 公 共 课 任 课 教 师 应 在 本 课 程 考 试 结 束 一 周 内 将 相 关 成 绩 录 入 系 统, 并 在 1 5 天 内 ( 节 假 日 顺 延 ) 将 相 关 成 绩 单 及 教 学 资 料 按 照 要 求 送 至 研 究 生 处 培 养 办 存 档 研 究 生 专 业 课 程 成 绩 录 入 及 存 档 由 各 专 业 领 域 负 责 5.3 流 程 简 表 工 作 时 间 节 点 责 任 单 位 相 关 表 格 工 作 内 容 时 间 节 点 责 任 单 位 相 关 表 格 材 料 组 织 公 共 课 课 程 考 试 每 学 期 末 培 养 办 考 试 安 排 表 考 场 记 录 单 研 究 生 课 程 成 绩 复 查 日 常 公 共 课 培 养 办 复 查 专 业 课 由 领 域 复 查 南 京 工 程 学 院 硕 士 研 究 生 成 绩 核 查 申 请 表 研 究 生 课 程 成 绩 单 ( 档 案 ) 管 理 公 共 课 教 师 应 在 课 程 考 试 结 束 后 一 周 内 将 成 绩 录 入 系 统, 并 在 15 天 内 将 相 关 成 绩 单 及 教 学 资 料 送 至 研 究 生 处 培 养 办 专 业 课 由 各 专 业 领 域 负 责 归 档 整 理 10 平 时 及 总 成 绩 单 试 卷 分 析 试 卷
归 档 材 料 :1 考 场 记 录 单 ; 2 平 时 及 总 成 绩 单 试 卷 分 析 试 卷 ; 3 南 京 工 程 学 院 硕 士 研 究 生 成 绩 核 查 申 请 表 规 章 制 度 : 南 京 工 程 学 院 研 究 生 课 程 学 习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南 京 工 程 学 院 研 究 生 课 程 考 试 考 场 纪 律 的 规 定 ( 试 行 ) 南 京 工 程 学 院 基 本 建 设 档 案 管 理 规 范 6 其 他 教 学 事 项 6.1 等 级 考 试 3 每 学 期 组 织 一 次 报 名 发 成 绩 单 4 组 织 学 生 网 上 报 名 5 下 发 成 绩 单 6 详 见 教 务 处 每 学 期 相 关 文 件 6.2 学 术 报 告 7 组 织 或 协 助 专 业 领 域 组 织 研 究 生 参 加 相 关 学 术 报 告 8 研 究 生 在 校 期 间 至 少 需 要 听 满 规 定 次 数 学 术 报 告, 并 填 写 硕 士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学 术 交 流 活 动 记 录 本 6.3 课 程 建 设 9 组 织 或 协 同 其 他 部 门 做 好 研 究 生 合 格 课 程 的 建 设 与 评 估 工 作 10 积 极 组 织 研 究 生 优 秀 课 程 的 申 报 评 审 工 作 11
6.4 流 程 简 表 工 作 时 间 节 点 责 任 单 位 相 关 表 格 工 作 内 容 时 间 节 点 责 任 单 位 相 关 表 格 材 料 英 语 四 六 级 和 计 算 机 等 级 考 试 每 学 期 一 次 培 养 办 报 名 汇 总 表 电 子 照 片 学 术 报 告 管 理 情 况 日 常 硕 士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学 术 交 流 活 动 记 录 本 课 程 建 设 培 养 办 归 档 材 料 :1 报 名 汇 总 表 ; 2 考 生 最 终 考 试 分 数 ; 3 硕 士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学 术 交 流 活 动 记 录 本 4 合 格 课 程 优 秀 课 程 检 查 评 估 材 料 规 章 制 度 : 南 京 工 程 学 院 研 究 生 课 程 学 习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南 京 工 程 学 院 研 究 生 培 养 方 案 ( 试 行 ) 7 实 践 教 学 环 节 7.1 实 践 教 学 安 排 与 管 理 11 研 究 生 第 一 学 期 前 两 周 开 始 校 外 工 程 认 识 实 习, 动 员 组 织 研 究 生 参 加 实 习 工 作, 与 实 习 单 位 一 起 安 排 实 习 时 间 内 容 以 及 相 关 考 核 事 宜 12 研 究 生 第 二 学 期 前 两 周 开 始 校 内 综 合 技 能 训 练, 动 员 组 织 研 究 生 参 加 实 习 工 作, 与 创 新 学 院 一 起 安 排 实 习 时 间 内 容 以 及 相 关 考 核 事 宜 13 研 究 生 第 二 学 年 开 始 一 年 的 校 外 工 程 实 习, 采 取 问 卷 中 期 考 核 等 方 式 全 程 追 踪 研 究 生 的 实 习 情 况 12
7.2 企 业 工 作 站 申 报 与 管 理 14 各 专 业 领 域 申 报 研 究 生 处 汇 总 审 核, 并 择 优 推 荐 7.3 流 程 简 表 工 作 时 间 节 点 责 任 单 位 相 关 表 格 工 作 内 容 时 间 节 点 责 任 单 位 相 关 表 格 材 料 人 员 安 排 表 硕 士 专 业 学 实 践 教 学 安 排 与 管 理 第 一 学 年 每 学 期 前 两 周, 第 二 学 年 全 部 领 域 负 责, 培 养 办 协 助 位 研 究 生 技 能 训 练 课 程 实 习 日 志 硕 士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专 业 实 践 实 习 日 志 企 业 工 作 站 申 报 与 管 理 以 教 育 厅 通 知 为 准 ( 每 年 4-5 月 份 ) 培 养 办 江 苏 省 企 业 工 作 站 认 定 申 请 表 江 苏 省 研 究 生 工 作 站 项 目 合 作 协 议 归 档 材 料 :1 硕 士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技 能 训 练 课 程 实 习 日 志 ; 2 硕 士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专 业 实 践 实 习 日 志 ; 3 江 苏 省 企 业 工 作 站 认 定 申 请 表 ; 4 江 苏 省 研 究 生 工 作 站 项 目 合 作 协 议 ; 5 相 关 汇 总 表 规 章 制 度 : 南 京 工 程 学 院 关 于 研 究 生 专 业 实 践 环 节 的 管 理 规 定 ( 试 行 ) 南 京 工 程 学 院 企 业 研 究 生 工 作 站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8 研 究 生 中 期 考 核 8.1 研 究 生 中 期 考 核 管 理 15 完 善 中 期 考 核 办 法 13
16 检 查 研 究 生 政 治 思 想 表 现 课 程 学 习 成 绩 专 业 实 践 及 论 文 开 题 情 况 17 研 究 生 须 在 研 究 生 处 网 站 下 载 填 写 南 京 工 程 学 院 硕 士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中 期 考 核 评 定 表,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交 由 研 究 生 处 培 养 办 审 核 存 档 8.2 流 程 简 表 工 作 时 间 节 点 责 任 单 位 相 关 表 格 工 作 内 容 时 间 节 点 责 任 单 位 相 关 表 格 材 料 南 京 工 程 学 院 硕 士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中 期 考 核 管 理 第 三 学 期 (12 月 ) 培 养 办 负 责 领 域 协 助 研 究 生 中 期 考 核 评 定 表 南 京 工 程 学 院 硕 士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专 业 实 践 中 期 检 查 表 归 档 材 料 :1 南 京 工 程 学 院 硕 士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中 期 考 核 评 定 表 ; 2 南 京 工 程 学 院 硕 士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专 业 实 践 中 期 检 查 表 规 章 制 度 : 南 京 工 程 学 院 研 究 生 中 期 考 核 与 筛 选 办 法 ( 试 行 ) 9 其 它 工 作 9.1 教 学 工 作 量 计 算 18 每 学 期 计 算 教 学 工 作 量 19 每 年 底, 计 算 各 教 学 单 位 全 年 教 学 工 作 量 20 将 教 学 工 作 量 报 人 事 处 审 核 14
9.2 专 业 领 域 研 究 生 秘 书 培 训 21 每 学 期 定 期 召 开 研 究 生 秘 书 培 训 交 流 9.3 教 育 教 学 研 究 方 面 22 培 养 办 每 年 组 织 教 师 学 生 申 报 各 类 研 究 生 教 育 教 学 研 究 项 目, 按 照 相 关 要 求 汇 总 审 核 上 报 如 江 苏 省 研 究 生 教 育 教 学 改 革 研 究 与 实 践 课 题 申 报 江 苏 省 普 通 高 校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科 研 实 践 计 划 申 报 等 9.4 流 程 简 表 工 作 时 间 节 点 责 任 单 位 相 关 表 格 工 作 内 容 时 间 节 点 责 任 单 位 相 关 表 格 材 料 教 学 工 作 量 计 算 每 年 年 底 培 养 办 和 领 域 分 别 申 报 统 计 公 共 课 和 专 业 课, 研 究 生 处 审 核 研 究 生 教 学 工 作 量 统 计 表 统 计 汇 总 表 专 业 领 域 研 究 生 秘 书 培 训 研 究 生 处 各 部 门 培 训 材 料 教 育 教 学 研 究 方 面 以 各 项 目 具 体 时 间 为 准 领 域 申 报, 培 养 办 汇 总 审 核 归 档 材 料 :1 研 究 生 教 学 工 作 量 统 计 表 ; 2 教 学 工 作 量 统 计 汇 总 表 ; 3 培 训 记 录 ; 4 申 报 材 料 规 章 制 度 : 南 京 工 程 学 院 研 究 生 经 费 使 用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15
附 件 一 : 南 京 工 程 学 院 研 究 生 培 养 方 面 相 关 规 章 制 度 目 录 1 南 京 工 程 学 院 研 究 生 学 籍 管 理 规 定 ( 试 行 )...17 2 南 京 工 程 学 院 研 究 生 培 养 方 案 ( 试 行 )...23 3 南 京 工 程 学 院 研 究 生 课 程 学 习 有 关 规 定 和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27 4 南 京 工 程 学 院 研 究 生 专 业 实 践 环 节 的 管 理 规 定 ( 试 行 )...29 5 南 京 工 程 学 院 研 究 生 中 期 考 核 与 筛 选 办 法 ( 试 行 )...32 6 南 京 工 程 学 院 研 究 生 培 养 经 费 使 用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34 7 南 京 工 程 学 院 研 究 生 课 程 考 试 考 场 纪 律...36 8 南 京 工 程 学 院 研 究 生 证 校 徽 火 车 票 优 惠 卡 管 理 办 法...38 9 南 京 工 程 学 院 研 究 生 请 销 假 管 理 规 定...40 10 南 京 工 程 学 院 研 究 生 指 导 教 师 工 作 条 例 ( 试 行 )...41 11 南 京 工 程 学 院 研 究 生 课 程 任 课 教 师 的 规 定 ( 试 行 )...45 16
南 京 工 程 学 院 研 究 生 学 籍 管 理 实 施 细 则 ( 试 行 )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维 护 学 校 正 常 的 教 育 教 学 秩 序 和 生 活 秩 序, 保 障 学 生 身 心 健 康, 促 进 学 生 德 智 体 美 全 面 发 展,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教 育 部 颁 发 的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学 生 管 理 规 定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教 育 部 令 第 21 号 ), 结 合 我 校 实 际, 特 制 定 本 细 则 第 二 条 本 细 则 适 用 于 按 照 国 家 招 生 规 定 被 我 校 录 取 的 接 受 学 历 教 育 的 研 究 生 第 二 章 入 学 与 注 册 第 三 条 按 国 家 招 生 规 定 录 取 的 新 生, 持 录 取 通 知 书, 按 学 校 有 关 要 求 和 规 定 的 期 限 到 校 办 理 入 学 手 续 因 故 不 能 按 期 入 学 者, 应 当 向 研 究 生 处 请 假 假 期 不 得 超 过 两 周 未 请 假 或 者 请 假 逾 期 者, 除 因 不 可 抗 力 等 正 当 事 由 以 外, 视 为 放 弃 入 学 资 格 第 四 条 新 生 入 学 后, 学 校 在 三 个 月 内 按 照 国 家 招 生 规 定 对 其 进 行 复 查 复 查 合 格 者 予 以 注 册, 取 得 学 籍 复 查 不 合 格 者, 由 学 校 区 别 情 况, 予 以 处 理, 直 至 取 消 入 学 资 格 凡 属 弄 虚 作 假 徇 私 舞 弊 取 得 学 籍 者, 一 经 查 实, 学 校 将 取 消 其 学 籍 第 五 条 对 患 有 疾 病 的 新 生, 经 学 校 指 定 的 二 级 甲 等 以 上 医 院 ( 下 同 ) 诊 断 不 宜 在 校 学 习 的, 可 以 保 留 入 学 资 格 一 年 保 留 入 学 资 格 者 不 具 有 学 籍, 不 享 受 在 籍 研 究 生 待 遇 保 留 入 学 资 格 者 经 治 疗 康 复 后, 必 须 在 下 一 学 年 前 一 周 向 学 校 申 请 入 学, 由 学 校 指 定 医 院 诊 断, 经 学 校 复 查 合 格 后, 重 新 办 理 入 学 手 续 复 查 不 合 格 或 者 逾 期 不 办 理 入 学 手 续 者, 取 消 入 学 资 格 第 六 条 17
每 学 期 开 学 时, 研 究 生 应 按 时 返 校, 按 学 校 规 定 交 纳 各 项 相 关 费 用 后 办 理 注 册 手 续 因 故 不 能 按 期 报 到 者, 须 事 先 向 研 究 生 处 及 导 师 请 假 办 理 暂 缓 注 册 手 续 未 按 学 校 规 定 缴 纳 相 关 费 用 者 或 者 其 它 不 符 合 注 册 条 件 者 不 予 注 册 家 庭 经 济 困 难 的 研 究 生 可 按 学 校 相 关 规 定 申 请 贷 款 或 者 其 他 形 式 资 助, 办 理 有 关 手 续 后 注 册 第 三 章 学 制 与 学 习 年 限 第 七 条 研 究 生 的 学 制 为 2.5 年 研 究 生 须 在 学 制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完 成 学 业, 如 因 客 观 原 因 需 提 前 或 推 迟 毕 业, 须 经 导 师 同 意 和 所 在 专 业 领 域 批 准, 并 提 前 一 学 期 向 研 究 生 处 提 出 申 请 最 长 学 习 年 限 不 能 超 过 3.5 年 第 八 条 休 学 的 研 究 生, 在 校 学 习 年 限 按 休 学 时 间 往 后 顺 延 第 九 条 研 究 生 的 学 制 是 一 个 定 数, 提 前 或 推 迟 毕 业 只 影 响 在 校 学 习 年 限, 不 改 变 学 制 第 四 章 转 学 转 专 业 与 更 换 导 师 第 十 条 研 究 生 一 般 应 当 在 被 录 取 学 校 完 成 学 业 如 患 病 或 者 确 有 特 殊 困 难, 无 法 继 续 在 本 校 学 习 的, 可 以 申 请 转 学 第 十 一 条 拟 转 至 其 他 学 校 者, 由 本 人 提 出 申 请, 经 导 师 和 转 出 领 域 及 转 入 单 位 同 意, 研 究 生 处 审 核, 分 管 校 领 导 批 准, 报 江 苏 省 高 教 部 门 审 批 ( 转 至 省 外 的 还 须 两 地 高 教 部 门 批 准 ), 由 转 入 省 (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 抄 送 转 入 单 位 所 在 地 公 安 部 门, 并 报 教 育 部 备 案 第 十 二 条 研 究 生 一 般 不 得 转 专 业, 如 因 专 业 调 整 导 师 变 动 或 其 他 特 殊 情 况, 由 本 人 提 出 申 请, 经 导 师 和 转 出 领 域 及 拟 转 入 领 域 同 意, 研 究 生 处 审 核, 分 管 校 领 导 批 准 18
第 十 三 条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不 予 转 学 转 专 业 : ( 一 ) 新 生 入 学 未 满 一 学 期 者 ; ( 二 ) 由 低 学 历 层 次 转 为 高 学 历 层 次 的 ; ( 三 ) 应 予 退 学 的 ; ( 四 ) 其 他 无 正 当 理 由 的 ; 第 十 四 条 因 导 师 出 国 工 作 调 动 身 体 健 康 及 其 他 原 因 而 无 法 继 续 履 行 导 师 职 责, 研 究 生 可 申 请 更 换 导 师 更 换 导 师 由 研 究 生 本 人 申 请, 原 导 师 和 接 受 方 导 师 同 意, 专 业 领 域 签 署 意 见, 研 究 生 处 审 核 分 管 领 导 批 准 更 换 导 师 一 般 在 本 专 业 进 行 第 五 章 休 学 与 复 学 第 十 五 条 研 究 生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须 申 请 休 学 : ( 一 ) 研 究 生 因 病 不 能 坚 持 学 习, 经 校 医 院 诊 断 确 需 休 养 治 疗 或 一 学 期 内 累 计 病 假 超 过 一 个 月 ; ( 二 ) 学 习 期 间 出 国 超 过 一 个 月 ( 出 国 ( 境 ) 联 合 培 养 除 外 ); ( 三 ) 已 婚 研 究 生 因 生 育 ; ( 四 ) 其 他 特 殊 原 因 需 请 假 一 个 月 以 上 ; 第 十 六 条 休 学 由 研 究 生 本 人 提 出 申 请, 并 填 写 研 究 生 学 籍 异 动 申 请 表, 经 导 师 及 所 在 领 域 同 意, 研 究 生 处 审 核, 分 管 校 领 导 批 准, 方 可 执 行 因 病 申 请 休 学, 须 附 校 医 院 诊 断 证 明 ; 因 生 育 申 请 休 学, 须 持 校 人 口 与 计 划 生 育 工 作 委 员 会 同 意 生 育 的 证 明 第 十 七 条 研 究 生 休 学 一 般 以 一 学 期 为 限, 期 满 后 仍 不 能 复 学 的, 可 继 续 申 请 休 学, 但 休 学 时 间 累 计 不 能 超 过 一 年 第 十 八 条 研 究 生 休 学 期 间, 不 享 受 在 校 学 习 研 究 生 待 遇 第 十 九 条 19
休 学 期 满 要 求 复 学 或 继 续 休 学 的 研 究 生, 应 提 前 十 五 天 提 出 申 请, 经 导 师 和 所 在 领 域 同 意, 研 究 生 处 审 核, 分 管 校 领 导 批 准 休 学 期 满 复 学 的 研 究 生, 其 毕 业 时 间 按 休 学 时 间 顺 延 因 病 休 学 的 研 究 生, 复 学 时 须 二 级 甲 等 以 上 医 院 的 诊 断 证 明 已 恢 复 健 康, 并 经 校 医 院 复 查 合 格, 方 可 复 学 第 二 十 条 研 究 生 休 学 期 间, 如 有 违 法 乱 纪 行 为 者, 取 消 其 复 学 资 格, 给 予 退 学 或 其 他 相 应 处 理 第 六 章 退 学 第 二 十 一 条 研 究 生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应 予 以 退 学 : ( 一 ) 休 学 时 间 累 计 超 过 一 年, 经 复 查 仍 不 符 合 复 学 条 件 ; ( 二 ) 经 校 医 院 ( 或 指 定 医 院 ) 确 诊, 患 有 疾 病 或 意 外 伤 残 无 法 继 续 在 校 学 习 ; ( 三 ) 研 究 生 一 学 期 有 两 门 及 以 上 学 位 课 程 考 试 不 及 格 ; ( 四 ) 经 中 期 考 核 认 为 不 宜 继 续 培 养 ; ( 五 ) 无 故 逾 期 两 周 不 办 理 注 册 手 续 ; ( 六 ) 本 人 申 请 退 学 ; ( 七 ) 休 学 期 满 未 按 时 申 请 复 学 且 逾 期 两 周 以 上 ; ( 八 ) 未 经 批 准 擅 自 离 校 两 周 以 上 ; ( 九 ) 超 过 最 长 学 习 年 限 仍 无 法 完 成 学 业 ; 退 学 发 给 退 学 证 明, 学 习 满 一 年 及 以 上 完 成 培 养 计 划 要 求 且 成 绩 合 格 者, 发 给 肄 业 证 书 ; 学 习 不 满 一 年 者, 发 给 学 习 证 明 第 二 十 二 条 研 究 生 的 退 学 处 理, 由 校 长 办 公 会 议 研 究 决 定 第 二 十 三 条 退 学 研 究 生 的 安 排 ( 一 ) 对 退 学 的 研 究 生, 由 学 校 出 具 退 学 决 定 书 并 送 交 本 人, 同 时 报 江 苏 省 教 育 厅 备 案 ; ( 二 ) 退 学 的 研 究 生, 按 已 有 毕 业 学 历 和 就 业 政 策 可 以 就 业 的, 由 学 校 报 所 在 地 省 级 毕 业 生 就 业 部 门 办 理 相 关 手 续 ; 在 学 校 规 定 期 限 内 没 有 聘 用 单 位 的, 档 案 户 口 退 回 其 家 庭 户 籍 所 在 地 20
第 二 十 四 条 因 课 程 学 习 原 因 退 学 的 研 究 生, 若 确 属 情 况 比 较 特 殊, 由 导 师 提 出 书 面 申 请, 经 专 业 领 域 同 意, 报 研 究 生 处 审 核, 分 管 校 领 导 批 准, 可 以 试 读 一 年 研 究 生 在 试 读 期 间 参 加 中 期 考 核, 若 考 核 成 绩 为 良 及 以 上, 试 读 期 满, 由 本 人 提 出 书 面 申 请, 经 导 师 和 专 业 领 域 同 意, 报 研 究 生 处 审 核, 分 管 校 领 导 批 准, 可 转 为 正 式 研 究 生 ; 若 考 核 成 绩 低 于 良, 即 取 消 试 读, 按 退 学 处 理 试 读 只 限 一 次, 试 读 期 内 不 享 受 在 校 研 究 生 待 遇 第 七 章 纪 律 与 考 勤 第 二 十 五 条 研 究 生 须 按 培 养 方 案 要 求, 完 成 课 程 学 习 专 业 实 践 和 学 位 论 文 答 辩 遵 守 课 堂 纪 律, 不 迟 到, 不 早 退 按 规 定 参 加 所 修 课 程 的 考 试 ( 考 查 ), 严 格 遵 守 考 试 纪 律, 遵 守 论 文 答 辩 规 则 第 二 十 六 条 研 究 生 要 按 时 参 加 培 养 计 划 规 定 和 校 院 统 一 组 织 的 教 学 科 研 工 程 实 践 社 会 实 践 和 专 门 技 能 训 练 及 其 他 活 动 因 故 不 能 参 加 者, 须 履 行 请 假 手 续, 假 期 结 束 后 应 按 时 返 校 并 及 时 办 理 销 假 手 续 未 经 请 假 或 请 假 未 经 批 准 而 擅 自 离 校 请 假 期 满 未 续 假 或 续 假 未 获 批 准 而 逾 期 不 归 的, 均 按 旷 课 处 理 第 二 十 七 条 研 究 生 请 病 假 需 凭 学 校 或 二 级 甲 等 以 上 医 院 出 具 的 证 明, 一 学 期 病 假 累 计 超 过 一 个 月, 须 办 理 休 学 请 事 假 须 有 书 面 报 告, 说 明 事 由 时 间 天 数, 并 附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请 事 假 超 过 一 个 月 的, 须 办 理 休 学 第 二 十 八 条 研 究 生 请 假 审 批 权 限 : ( 一 ) 三 天 ( 含 ) 以 内, 由 导 师 批 准, 报 专 业 领 域 备 案 ; ( 二 ) 三 天 以 上, 两 周 ( 含 ) 以 内, 须 导 师 同 意, 专 业 领 域 批 准, 报 研 究 生 处 备 案 ; ( 三 ) 请 假 两 周 以 上, 一 个 月 ( 含 ) 以 内, 须 导 师 同 意, 专 业 领 域 审 核, 报 研 究 生 处 批 准 21
第 二 十 九 条 按 旷 课 处 理 的 研 究 生, 应 根 据 其 情 节 轻 重 和 本 人 认 错 态 度, 进 行 批 评 教 育 或 纪 律 处 分 研 究 生 纪 律 处 分 参 照 南 京 工 程 学 院 研 究 生 违 纪 处 分 条 例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第 八 章 奖 励 与 处 分 第 三 十 条 学 校 定 期 对 研 究 生 进 行 德 智 体 全 面 考 核, 对 于 品 学 兼 优 的 研 究 生 将 按 照 南 京 工 程 学 院 研 究 生 荣 誉 称 号 评 选 办 法 ( 试 行 ) 规 定 予 以 相 应 的 精 神 鼓 励 和 物 质 奖 励 第 三 十 一 条 对 有 违 法 违 规 违 纪 行 为 的 研 究 生, 学 校 将 按 照 南 京 工 程 学 院 研 究 生 违 纪 处 分 条 例 ( 试 行 ) 规 定 进 行 处 理 第 九 章 毕 业 结 业 和 肄 业 第 三 十 二 条 研 究 生 按 培 养 计 划 完 成 课 程 学 习 及 必 须 的 实 践 环 节, 成 绩 合 格, 通 过 学 位 论 文 答 辩, 德 育 体 育 考 核 合 格, 准 予 毕 业 并 发 给 毕 业 证 书 ; 符 合 学 位 授 予 条 件 者, 颁 发 学 位 证 书 研 究 生 毕 业 前, 须 进 行 毕 业 鉴 定, 鉴 定 内 容 包 括 德 智 体 三 方 面 第 三 十 三 条 研 究 生 按 照 培 养 计 划 完 成 课 程 学 习 及 必 须 的 实 践 环 节, 成 绩 合 格, 表 现 良 好, 但 毕 业 论 文 答 辩 未 通 过, 予 以 结 业, 发 给 结 业 证 书 第 三 十 四 条 研 究 生 学 满 一 年 及 以 上, 如 不 能 按 照 培 养 计 划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完 成 课 程 学 习 及 必 须 的 实 践 环 节, 或 未 完 成 毕 业 答 辩, 按 肄 业 处 理, 发 给 肄 业 证 书 第 三 十 五 条 学 校 严 格 按 照 招 生 时 确 定 的 办 学 类 型 和 学 习 形 式, 填 写 颁 发 学 历 证 书 学 位 证 书, 且 执 行 高 等 教 育 学 历 证 书 电 子 注 册 管 理 制 度, 每 年 将 颁 发 的 毕 ( 结 ) 业 证 书 信 息 报 所 在 地 省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注 册, 并 由 省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报 国 务 院 教 22
育 行 政 部 门 备 案 第 三 十 六 条 毕 业 结 业 肄 业 证 书 和 学 位 证 书 遗 失 或 损 坏, 不 予 补 办, 经 本 人 申 请, 学 校 核 实 后 可 出 具 相 应 的 证 明 书 证 明 书 与 原 证 书 具 有 同 等 效 力 第 三 十 七 条 毕 业 结 业 及 肄 业 的 研 究 生 依 据 国 家 有 关 就 业 政 策 就 业, 并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办 理 离 校 手 续 第 十 章 附 则 第 三 十 八 条 本 细 则 颁 布 之 日 起 试 行, 由 研 究 生 处 负 责 解 释 23
一 培 养 目 标 南 京 工 程 学 院 研 究 生 培 养 方 案 ( 试 行 ) ( 一 ) 拥 护 党 的 基 本 路 线 和 方 针 政 策, 热 爱 祖 国, 遵 纪 守 法, 品 德 良 好 具 有 较 强 的 事 业 心 和 敬 业 精 神 具 有 科 学 严 谨 求 真 务 实 的 学 习 态 度 和 工 作 作 风 ( 二 ) 掌 握 所 从 事 领 域 的 基 础 理 论 先 进 技 术 方 法 和 手 段, 在 领 域 某 一 方 向 具 有 独 立 从 事 工 程 设 计 工 艺 研 究 产 品 开 发 工 程 管 理 等 的 能 力 ( 三 ) 掌 握 一 门 外 语 ( 四 ) 具 有 成 熟 健 全 的 心 理 和 健 康 的 体 魄 二 培 养 年 限 硕 士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的 学 制 为 2.5 年 三 课 程 体 系 及 学 分 要 求 硕 士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至 少 须 修 满 33 学 分, 其 中 学 位 课 学 分 不 低 16 学 分, 实 践 环 节 学 分 不 少 于 10 学 分 ( 一 ) 硕 士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课 程 分 为 公 共 学 位 课 专 业 基 础 学 位 课 专 业 选 修 课 必 修 课 公 共 学 位 课 为 必 选 课, 专 业 基 础 学 位 课 专 业 选 修 课 在 导 师 指 导 下 根 据 各 自 的 研 究 方 向 学 术 背 景 和 各 专 业 领 域 研 究 生 培 养 方 案 要 求 进 行 选 课 1 公 共 学 位 课 11.5 学 分 a) 政 治 理 论 课 类 自 然 辩 证 法 概 论 1 学 分 ; 中 国 特 色 科 学 社 会 主 义 理 论 与 实 践 研 究 2 学 分 ; b) 外 语 类 研 究 生 英 语 4 学 分, c) 工 程 应 用 数 学 类 ( 矩 阵 论 必 修, 其 他 两 门 课 根 据 专 业 方 向 选 1 门 ) 矩 阵 论 2.5 学 分 数 值 分 析 2 学 分 24
概 率 与 数 理 统 计 2 学 分, 2 专 业 基 础 学 位 课 不 低 于 4 学 分 3 专 业 选 修 课 不 低 于 6 学 分 至 少 有 2 学 分 为 应 用 性 专 修 课 程 4 必 修 课 2 学 分 信 息 获 取 与 利 用 1 学 分 知 识 产 权 1 学 分 5 专 业 实 践 环 节 ( 必 修 )8 学 分 工 程 认 识 实 习 2 周 1 学 分 工 程 综 合 技 能 训 练 2 周 1 学 分 校 外 专 业 实 践 40 周 6 学 分 6 专 题 讲 座 与 学 术 活 动 ( 必 修 )2 学 分 入 学 前 为 同 等 学 历 的 研 究 生, 须 在 导 师 指 导 下 补 修 至 少 2 4 门 本 专 业 的 本 科 课 程 补 修 课 程 不 记 学 分 ( 二 ) 课 程 设 置 和 教 学 方 法 要 求 : 课 程 设 置 要 充 分 反 映 职 业 领 域 对 专 门 人 才 的 知 识 与 能 力 要 求, 以 实 际 应 用 为 导 向, 以 满 足 职 业 需 求 为 目 标, 以 综 合 素 养 和 应 用 知 识 与 能 力 的 提 高 为 核 心 在 专 业 学 位 课 专 业 选 修 课 程 中 须 开 设 一 定 比 例 的 与 特 需 行 业 联 系 紧 密 重 在 提 高 学 生 实 际 工 作 能 力 和 工 程 应 用 能 力 的 课 程 ; 有 条 件 的 可 开 设 一 些 与 职 业 资 格 认 证 相 关 的 课 程 应 有 部 分 专 业 课 程 由 企 业 工 程 技 术 人 员 授 课 教 学 方 法 要 突 出 案 例 分 析 讨 论 式 项 目 引 领 式 教 学 方 法 ; 注 重 培 养 学 生 研 究 实 践 问 题 的 意 识 和 解 决 实 际 问 题 的 能 力 ( 三 ) 专 业 实 践 是 硕 士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培 养 的 重 要 环 节 为 了 加 强 研 究 生 的 实 践 动 手 能 力 培 养, 专 业 实 践 分 两 个 阶 段 进 行 第 一 阶 段 是 工 程 认 识 实 习 和 工 程 综 合 技 能 训 练, 在 课 程 学 习 期 间, 第 一 学 期 开 设 工 程 认 识 实 习, 第 二 学 期 开 设 工 程 综 合 技 能 训 练 第 二 阶 段 是 校 外 专 业 实 践, 到 校 外 实 践 基 地 ( 企 业 研 究 生 工 作 站 产 学 研 基 地 工 程 中 心 ) 实 习 一 年 专 业 实 践 结 束 后, 研 究 生 本 人 应 提 交 总 结 报 告, 经 考 核 合 格 后, 计 6 学 分 具 体 见 南 京 工 程 学 院 研 究 生 专 业 实 践 环 节 的 管 理 规 定 ( 试 行 ) 25
研 究 生 的 专 业 实 践 由 校 内 指 导 教 师 的 负 责 安 排, 校 外 指 导 教 师 负 责 具 体 指 导 ( 四 ) 研 究 生 在 校 期 间 应 积 极 参 与 各 类 学 术 交 流 活 动, 特 别 是 研 究 生 处 或 专 业 领 域 举 办 的 学 术 交 流 活 动 须 结 合 专 业 实 践 活 动 及 论 文 工 作 至 少 作 二 次 专 题 讲 座 ( 含 开 题 报 告 ), 参 加 五 次 以 上 学 术 讲 座, 并 提 交 书 面 材 料, 经 导 师 考 核 合 格, 专 业 领 域 和 研 究 生 处 备 案, 计 2 学 分 ( 五 ) 研 究 生 的 思 想 政 治 工 作 由 机 关 党 委 第 七 支 部 负 责 强 调 导 师 对 研 究 生 培 养 全 面 负 责 制, 发 挥 导 师 在 研 究 生 培 养 教 育 中 的 特 殊 作 用, 导 师 要 从 思 想 学 风 学 术 规 范 与 学 术 道 德 等 方 面 以 身 作 则, 做 到 言 传 身 教, 教 书 育 人, 对 研 究 生 严 格 要 求, 耐 心 引 导 四 培 养 方 式 ( 一 ) 研 究 生 培 养 采 取 课 程 学 习 专 业 实 践 和 学 位 论 文 工 作 相 结 合 的 原 则, 在 研 究 生 掌 握 基 础 理 论 实 验 技 能 和 系 统 的 专 门 知 识 基 础 上, 导 师 应 加 强 其 解 决 实 际 问 题 的 能 力 培 养 ( 二 ) 研 究 生 在 入 学 两 周 内, 根 据 培 养 目 标 及 专 业 具 体 情 况, 初 步 制 定 个 人 培 养 实 施 方 案 确 定 导 师 后, 在 导 师 指 导 下 对 培 养 方 案 进 行 微 调, 并 形 成 最 终 方 案 ( 三 ) 研 究 生 课 程 学 习 实 行 学 分 制 教 师 授 课 方 式 可 采 用 讲 授 答 疑 讨 论 导 读 等, 加 强 研 究 生 自 学 能 力 的 锻 炼 ( 四 ) 研 究 生 培 养 采 取 双 导 师 制 在 校 内 导 师 和 校 外 导 师 的 共 同 指 导 下, 进 行 专 业 实 践 和 论 文 选 题 一 般 在 第 三 学 期 完 成 开 题 报 告, 开 题 论 证 至 少 有 三 位 同 行 专 家 参 加 评 审 具 体 见 南 京 工 程 学 院 研 究 生 开 题 报 告 有 关 规 定 ( 试 行 ) ( 五 ) 研 究 生 学 位 论 文 研 究 工 作 一 般 由 导 师 指 定 到 有 关 生 产 或 科 研 单 位 进 行 导 师 需 为 学 生 购 买 人 身 意 外 险, 并 报 专 业 领 域 和 研 究 生 处 备 案 五 考 核 方 式 及 要 求 ( 一 ) 课 程 专 业 实 践 和 学 术 论 文 等 环 节 考 核 分 为 考 试 考 查 和 答 辩 等 形 式 ( 学 位 课 程 必 须 进 行 考 试 ) 考 试 成 绩 按 百 分 制 计 考 查 成 绩 可 按 百 分 制 也 可 按 优 良 中 及 格 不 及 格 计 学 位 论 文 答 辩 成 绩 按 优 秀 良 好 中 及 26
格 不 及 格 计 ( 二 ) 中 期 考 核 在 第 三 学 期 末 或 第 四 学 期 初 进 行, 考 核 内 容 为 思 想 政 治 素 质 业 务 能 力 ( 包 括 课 程 学 习 情 况 专 业 实 践 情 况 论 文 开 题 情 况 ) 等 具 体 见 南 京 工 程 学 院 研 究 生 中 期 考 核 有 关 规 定 ( 试 行 ) 通 过 中 期 考 核 的 研 究 生, 可 继 续 进 行 学 位 论 文 研 究 工 作 对 学 习 成 绩 差 缺 乏 科 研 能 力 和 解 决 实 际 问 题 能 力 不 安 心 学 习 或 因 其 他 原 因 不 宜 继 续 培 养 者, 终 止 其 学 业, 并 按 南 京 工 程 学 院 硕 士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学 籍 管 理 实 施 细 则 相 关 规 定 进 行 学 籍 处 理 六 学 位 论 文 要 求 ( 一 ) 硕 士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须 在 校 内 导 师 和 校 外 导 师 指 导 下 独 立 完 成 学 位 论 文 研 究 工 作 ( 二 ) 论 文 选 题 应 来 源 于 应 用 课 题 或 工 程 实 际 问 题, 要 求 研 究 生 能 够 独 立 完 成 一 个 完 整 的 并 具 有 一 定 难 度 的 应 用 基 础 研 究 规 划 设 计 工 程 设 计 工 艺 研 发 产 品 开 发 项 目 管 理 案 例 分 析 等 课 题 论 文 应 具 备 一 定 的 技 术 难 度 和 工 作 量, 体 现 作 者 综 合 运 用 科 学 理 论 方 法 和 技 术 手 段 解 决 工 程 技 术 问 题 的 能 力 ( 三 ) 学 位 论 文 中 提 出 的 结 论 和 建 议, 应 以 研 究 生 本 人 的 科 研 实 验 或 计 算 结 果 为 依 据, 并 在 某 一 方 面 有 新 的 见 解 与 他 人 合 作 或 在 前 人 基 础 上 继 续 进 行 研 究 的 课 题, 须 在 论 文 中 明 确 标 注 ( 四 ) 研 究 生 撰 写 学 位 论 文, 应 遵 守 南 京 工 程 学 院 研 究 生 学 术 道 德 规 范 管 理 条 例 ( 试 行 ), 严 禁 各 种 违 反 学 术 道 德 的 学 术 不 端 行 为, 如 有 违 反, 学 校 将 根 据 相 关 规 定 进 行 处 罚 七 论 文 答 辩 及 学 位 授 予 参 照 南 京 工 程 学 院 授 予 全 日 制 工 程 硕 士 专 业 学 位 工 作 办 法 相 关 规 定 执 行 八 本 方 案 公 布 之 日 起 开 始 试 行, 由 研 究 生 处 负 责 解 释 27
南 京 工 程 学 院 研 究 生 课 程 学 习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为 了 保 证 我 校 服 务 特 需 专 业 领 域 硕 士 研 究 生 正 常 的 教 学 秩 序, 提 高 培 养 质 量, 形 成 良 好 学 风, 特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一 章 研 究 生 课 程 学 习 第 一 条 研 究 生 新 生 进 校 后, 初 步 制 定 培 养 计 划 经 过 双 向 选 择 确 定 导 师 后, 在 导 师 的 指 导 下, 按 本 专 业 领 域 研 究 生 培 养 方 案 所 规 定 的 各 类 课 程 学 分 要 求, 调 整 与 完 善 个 人 培 养 计 划 第 二 条 研 究 生 培 养 计 划 确 定 后 一 式 四 份, 指 导 教 师 研 究 生 专 业 领 域 研 究 生 处 各 一 份 未 经 分 管 校 长 批 准, 不 得 随 意 变 更 第 三 条 研 究 生 课 程 学 习 时 间 为 1 学 年 第 一 学 年 采 用 课 程 学 习 和 工 程 认 识 实 习 工 程 综 合 技 能 训 练 相 结 合 方 式 学 习, 第 二 学 年 起 开 展 校 外 专 业 实 践 活 动 和 学 位 论 文 研 究 第 四 条 以 同 等 学 历 录 取 的 研 究 生 或 跨 专 业 录 取 的 研 究 生 必 须 补 修 至 少 2 4 门 本 专 业 的 本 科 课 程 补 修 课 程 不 记 学 分 第 五 条 研 究 生 要 遵 守 课 堂 纪 律, 不 迟 到 不 早 退, 随 班 听 课, 并 按 时 完 成 课 程 学 习 的 各 个 教 学 环 节 ( 如 作 业 和 实 验 ) 无 故 不 上 课 者, 按 旷 课 处 理 对 一 门 课 程 缺 课 三 分 之 一 以 上, 不 得 参 加 该 门 课 程 考 试, 成 绩 以 零 分 计, 并 须 随 下 一 届 研 究 生 重 修 该 门 课 程 28
第 六 条 研 究 生 如 认 为 对 某 门 课 程 可 不 通 过 课 堂 学 习 就 能 掌 握, 可 在 开 课 后 的 2 周 内, 提 出 免 修 申 请, 直 接 参 加 考 试 考 试 成 绩 如 在 平 均 成 绩 以 上 或 达 到 75 分, 免 修 有 效, 计 成 绩 和 学 分, 否 则 必 须 重 修 免 修 手 续 由 本 人 提 出 申 请, 经 导 师 同 意, 报 研 究 生 处 备 案 第 二 章 研 究 生 课 程 成 绩 考 核 第 七 条 研 究 生 必 须 完 成 研 究 生 培 养 方 案 所 规 定 的 课 程 学 习 和 各 种 教 育 教 学 环 节 的 考 核, 考 核 成 绩 记 入 成 绩 册, 并 归 入 研 究 生 本 人 档 案 第 八 条 研 究 生 课 程 成 绩 达 到 60 分 或 及 格, 方 可 获 得 相 应 的 学 分 考 核 不 及 格 者, 可 随 下 一 级 研 究 生 重 修 并 同 堂 考 试 学 位 课 程 成 绩 应 达 到 65 以 上 才 能 申 请 学 位 第 九 条 课 程 考 试 成 绩 按 百 分 制 登 记 考 查 成 绩 按 百 分 制 登 记 或 五 级 记 分 ( 优 良 中 及 格 不 及 格 ) 五 级 记 分 制 与 百 分 制 对 应 关 系 为 : 优 (90 分 以 上 ), 良 (8 0~89 分 ), 中 (70~79 分 ), 及 格 (60~69 分 ), 不 及 格 (60 分 以 下 ) 第 十 条 研 究 生 要 按 规 定 参 加 所 修 课 程 的 考 试 ( 考 查 ), 并 严 格 遵 守 考 场 纪 律 研 究 生 因 病 等 特 殊 情 况 不 能 参 加 考 试, 应 在 课 程 考 核 前 一 周 提 出 书 面 申 请, 经 任 课 教 师 和 导 师 签 署 意 见, 报 研 究 生 处 批 准 后, 方 可 缓 考 缓 考 不 单 独 组 织 安 排, 随 下 届 研 究 生 同 堂 考 试 缓 考 成 绩 按 正 常 考 试 记 载 第 十 一 条 研 究 生 无 故 不 参 加 考 试 或 者 申 请 缓 考 未 被 批 准, 均 视 为 旷 考, 该 课 程 考 试 成 绩 记 为 零 分 未 办 理 选 课 手 续 参 加 考 试 者, 成 绩 无 效 第 十 二 条 对 考 试 作 弊 者 及 协 同 作 弊 者, 除 该 课 程 成 绩 记 零 分 外, 学 校 还 将 按 照 南 京 工 程 学 院 研 究 生 违 纪 处 分 条 例 进 行 处 理 经 教 育 表 现 较 好 的 研 究 生, 可 给 予 其 一 次 重 修 重 考 该 门 课 程 的 机 会 第 十 三 条 29
研 究 生 若 对 所 学 课 程 成 绩 不 满 意, 经 导 师 同 意 可 申 请 重 修 重 考 一 次, 考 试 成 绩 以 高 分 计 对 选 修 课 成 绩 不 满 意, 在 学 分 已 满 的 前 提 下, 可 申 请 取 消 该 门 课 程 的 学 分 第 十 四 条 研 究 生 缓 考 重 考 均 不 单 独 举 行, 与 下 届 研 究 生 一 起 参 加 考 试 重 修 重 考 成 绩 按 实 际 成 绩 计 第 三 章 其 他 第 十 五 条 本 条 例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试 行, 由 研 究 生 处 负 责 解 释 南 京 工 程 学 院 关 于 研 究 生 专 业 实 践 环 节 的 管 理 规 定 ( 试 行 ) 专 业 实 践 是 服 务 特 需 专 业 学 位 硕 士 研 究 生 培 养 过 程 中 重 要 的 教 学 和 科 研 训 练 环 节, 是 专 业 学 位 培 养 质 量 的 重 要 保 证 为 保 证 我 校 专 业 学 位 硕 士 研 究 生 实 践 环 节 的 顺 利 进 行, 切 实 有 效 地 对 研 究 生 的 专 业 实 践 环 节 进 行 全 过 程 管 理 和 多 元 化 评 价, 特 制 订 本 规 定 第 一 章 基 本 要 求 第 一 条 应 用 性 和 实 践 性 是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教 育 的 突 出 特 点, 专 业 实 践 是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必 不 可 少 的 重 要 环 节, 充 分 高 质 量 的 专 业 实 践 是 专 业 学 位 教 育 质 量 的 重 要 30
保 证 第 二 条 各 专 业 领 域 单 位 和 指 导 教 师 应 高 度 重 视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的 专 业 实 践 工 作, 在 学 校 相 关 部 门 的 参 与 和 指 导 下, 围 绕 服 务 特 需 的 要 求, 整 体 规 划, 统 筹 协 调, 主 动 与 企 事 业 单 位 建 立 多 种 形 式 的 实 践 基 地 或 企 业 研 究 生 工 作 站, 推 进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培 养 与 服 务 特 需 的 紧 密 联 系, 积 极 探 索 人 才 培 养 的 新 模 式, 为 专 业 学 位 硕 士 研 究 生 进 行 专 业 实 践 提 供 长 效 稳 定 的 实 践 基 地 第 二 章 组 织 管 理 第 三 条 全 日 制 专 业 学 位 硕 士 研 究 生 的 实 践 环 节 由 各 专 业 领 域 负 责 落 实 和 实 施 各 专 业 领 域 须 制 定 相 关 的 实 施 细 则 和 方 案, 对 专 业 实 践 的 内 容 组 织 管 理 和 考 核 等 问 题 作 出 具 体 规 定, 并 指 定 专 门 人 员 负 责 管 理 和 联 络 第 三 章 实 施 方 式 第 四 条 专 业 实 践 的 实 施 方 式 应 贯 彻 和 体 现 集 中 实 践 与 分 段 实 践 相 结 合 校 内 实 践 和 企 业 实 践 相 结 合 专 业 实 践 与 论 文 工 作 相 结 合 的 原 则 专 业 实 践 可 采 取 以 下 几 种 方 式 灵 活 进 行 : ( 一 ) 充 分 发 挥 校 外 导 师 的 指 导 作 用, 利 用 企 业 的 资 源, 由 校 外 导 师 负 责 安 排 相 应 的 专 业 实 践 环 节 ( 二 ) 依 托 各 专 业 领 域 的 校 外 专 业 实 践 基 地 研 究 生 联 合 培 养 基 地 或 企 业 研 究 生 工 作 站, 在 校 内 外 导 师 的 共 同 指 导 下, 结 合 工 程 实 际 岗 位, 组 织 和 选 派 学 生 去 现 场 进 行 专 业 实 践 ( 三 ) 依 托 校 内 实 验 中 心 工 业 中 心 和 校 办 企 业 等 单 位, 在 校 内 外 导 师 的 指 导 下 进 行 以 专 业 课 程 实 践 和 科 技 技 能 训 练 为 主 的 专 业 实 践 ( 四 ) 研 究 生 结 合 本 人 就 业 去 向, 自 行 联 系 实 践 单 位 第 五 条 在 学 院 和 导 师 的 统 筹 安 排 下, 研 究 生 参 加 上 述 实 践 项 目 的 一 种 或 一 种 以 上, 累 计 实 践 时 间 达 到 一 年 以 上, 以 达 到 专 业 实 践 环 节 的 培 养 目 标 第 四 章 过 程 管 理 31
第 六 条 全 日 制 专 业 学 位 硕 士 研 究 生 应 于 第 二 学 期 结 束 前 与 导 师 一 起 制 订 并 填 写 南 京 工 程 学 院 硕 士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专 业 实 践 计 划 表 ( 简 称 专 业 实 践 计 划 表 ) 研 究 生 应 将 专 业 实 践 计 划 表 及 时 报 所 在 专 业 领 域, 经 审 核 通 过 后, 方 可 进 入 实 践 环 节 第 七 条 研 究 生 进 入 企 业 实 习, 需 与 企 业 签 署 相 关 协 议, 明 确 双 方 职 责 和 义 务 研 究 生 在 企 业 实 习 期 间 的 安 全 及 有 关 知 识 产 权 等 方 面 的 问 题 第 八 条 各 专 业 领 域 应 加 强 研 究 生 实 习 期 间 的 跟 踪 管 理, 了 解 和 掌 握 研 究 生 的 实 践 情 况 和 思 想 动 态, 以 便 及 时 发 现 和 解 决 问 题 第 九 条 到 高 风 险 作 业 单 位 进 行 专 业 实 践 的 研 究 生 要 按 照 该 单 位 安 全 控 制 标 准 和 流 程 工 作, 并 按 该 单 位 或 行 业 的 要 求 参 加 特 殊 保 险 第 五 章 考 核 管 理 第 十 条 硕 士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专 业 实 践 教 学 环 节 的 考 核 采 用 学 分 制 该 环 节 累 计 工 作 量 不 得 少 于 40 周 ( 每 学 期 20 周, 按 年 按 40 周 计 算 ), 总 学 分 为 6 学 分 第 十 一 条 专 业 学 位 硕 士 研 究 生 参 加 专 业 实 践 活 动, 每 天 应 填 写 南 京 工 程 学 院 硕 士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专 业 实 践 实 习 日 志 专 业 实 践 活 动 结 束 后, 研 究 生 应 撰 写 不 少 于 5 000 字 的 专 业 实 践 报 告, 并 填 写 南 京 工 程 学 院 硕 士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专 业 实 践 环 节 考 核 表 经 导 师 考 核 通 过 后 方 可 提 交 专 业 实 践 环 节 答 辩 申 请 第 十 三 条 研 究 生 所 在 专 业 领 域 应 组 织 由 校 内 外 专 家 现 场 实 践 单 位 负 责 人 参 加 的 专 业 实 践 专 题 答 辩 会, 由 学 生 本 人 汇 报 本 人 的 专 业 实 践 工 作 指 导 教 师 应 根 据 研 究 生 的 现 场 实 践 工 作 量 综 合 表 现 及 现 场 实 践 单 位 的 反 馈 意 见 等, 按 优 秀 良 好 及 格 和 不 及 格 四 个 等 级 评 定 成 绩 此 项 成 绩 在 及 格 及 以 上 的 学 生 均 可 获 得 6 学 分, 不 及 格 者 不 计 学 分 32
第 十 四 条 全 日 制 专 业 学 位 硕 士 研 究 生 不 参 加 专 业 实 践 或 专 业 实 践 考 核 未 通 过, 不 得 申 请 毕 业 和 学 位 论 文 答 辩 第 六 章 附 则 第 十 三 条 本 规 定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试 行, 由 研 究 生 处 负 责 解 释 33
南 京 工 程 学 院 硕 士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中 期 考 核 与 筛 选 办 法 ( 试 行 ) 对 研 究 生 进 行 中 期 考 核, 是 根 据 国 务 院 学 位 委 员 会 教 育 部 关 于 加 强 学 位 与 研 究 生 教 育 质 量 与 监 督 体 系 建 设 的 意 见 制 订 的 一 项 选 优 汰 劣 的 制 度 为 促 进 研 究 生 德 智 体 全 面 发 展, 提 高 和 保 证 研 究 生 培 养 质 量, 使 研 究 生 中 期 考 核 工 作 顺 利 进 行,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一 条 考 核 目 的 中 期 筛 选 是 在 研 究 生 课 程 学 习 基 本 结 束 后, 进 入 学 位 论 文 之 初, 对 其 政 治 思 想 表 现 课 程 学 习 专 业 实 践 及 论 文 开 题 等 方 面 进 行 的 一 次 综 合 考 核 和 评 定 其 目 的 是 评 价 研 究 生 入 学 以 来 的 学 习 成 效, 及 时 发 现 研 究 生 培 养 过 程 中 存 在 的 问 题, 使 品 学 兼 优 的 人 才 脱 颖 而 出 健 康 成 长 ; 对 少 数 不 宜 继 续 攻 读 硕 士 学 位 者, 按 照 学 籍 管 理 的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处 理 第 二 条 考 核 时 间 研 究 生 中 期 考 核 工 作 一 般 在 其 入 学 后 的 第 三 学 期 末 或 第 四 学 期 完 成 第 三 条 考 核 内 容 ( 一 ) 政 治 思 想 表 现 道 德 品 质 状 况 及 对 学 校 规 章 制 度 的 执 行 情 况 ; ( 二 ) 课 程 学 习 情 况 ; ( 三 ) 专 业 实 践 开 展 情 况 ; ( 四 ) 学 位 论 文 开 题 情 况 第 四 条 考 核 流 程 ( 一 ) 研 究 生 完 成 中 期 考 核 评 定 表 的 自 我 总 结 ( 课 程 学 习 科 研 实 践 成 果 奖 惩 等 情 况 ); ( 二 ) 班 级 在 研 究 生 个 人 小 结 基 础 上, 根 据 其 平 时 的 政 治 思 想 表 现 给 出 考 评 意 见 ; ( 三 ) 导 师 或 指 导 小 组 对 研 究 生 的 政 治 表 现 学 习 成 绩 开 题 情 况 专 业 实 践 开 展 情 况 等 做 出 综 合 评 定, 给 出 考 核 结 果 ; ( 四 ) 专 业 领 域 审 核, 并 报 研 究 生 处 备 案 第 五 条 中 期 考 核 分 等 原 则 中 期 考 核 结 果 设 优 秀 合 格 不 合 格 三 个 等 级 34
( 一 ) 政 治 思 想 好, 学 习 成 绩 合 格, 专 业 实 践 按 期 进 行, 论 文 开 题 报 告 通 过, 考 核 等 级 为 合 格, 其 中 学 位 课 程 成 绩 均 分 高 于 85 分 ( 含 85 分 ), 科 研 成 果 突 出 者 考 核 等 级 为 优 秀 ( 二 ) 违 反 校 纪 校 规 并 受 到 纪 律 处 分 者 ; 或 者 因 本 人 原 因 未 修 满 规 定 课 程 学 分 者 ; 或 专 业 实 践 未 进 行 ; 或 开 题 报 告 未 完 成 或 未 获 通 过 者, 中 期 考 核 均 为 不 合 格 第 六 条 中 期 考 核 结 果 处 理 原 则 ( 一 ) 对 考 核 结 果 为 优 秀 的 研 究 生, 可 按 培 养 计 划 进 入 学 位 论 文 工 作, 继 续 攻 读 学 位 考 核 结 果 将 作 为 研 究 生 评 优 评 奖 等 重 要 依 据 ( 二 ) 对 考 核 结 果 为 合 格 的 研 究 生, 可 按 培 养 计 划 进 入 学 位 论 文 工 作, 继 续 攻 读 学 位 ( 三 ) 对 考 核 结 果 不 合 格 的 研 究 生, 在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进 行 整 改, 考 核 通 过 者, 成 绩 记 为 合 格, 可 继 续 攻 读 相 应 学 位 如 果 考 核 不 合 格 者, 不 宜 继 续 培 养, 依 据 南 京 工 程 学 院 研 究 生 学 籍 管 理 实 施 细 则, 给 予 退 学 处 理 凡 终 止 学 业 的 研 究 生 根 据 南 京 工 程 学 院 研 究 生 学 籍 管 理 实 施 细 则, 分 别 发 给 研 究 生 肄 业 证 书 或 学 习 证 明 第 七 条 本 办 法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试 行, 由 研 究 生 处 负 责 解 释 35
南 京 工 程 学 院 研 究 生 培 养 经 费 使 用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为 鼓 励 导 师 积 极 参 与 服 务 特 需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的 指 导 工 作, 保 障 研 究 生 培 养 经 费 的 合 理 使 用, 提 高 服 务 特 需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的 培 养 质 量, 根 据 教 育 部 财 政 部 相 关 规 定, 结 合 我 校 实 际 情 况, 对 研 究 生 培 养 经 费 使 用 办 法 做 如 下 规 定 : 一 培 养 经 费 基 本 标 准 1. 研 究 生 培 养 经 费 分 别 为 : 指 导 教 师 管 理 费 5000 元 / 人, 专 业 领 域 管 理 费 在 学 科 建 设 费 中 开 支 2. 研 究 生 指 导 教 师 管 理 的 培 养 经 费, 按 当 年 指 导 人 数 分 年 度 划 拨 到 指 导 教 师 的 专 用 账 户, 分 3 次 划 拨, 第 一 学 年 1000 元 / 人, 第 二 学 年 2000 元 / 人, 第 三 学 年 2000 元 / 人, 由 导 师 掌 握 使 用 3. 外 聘 指 导 教 师 和 本 校 指 导 教 师 培 养 经 费 分 配 标 准 一 致, 异 地 外 聘 指 导 教 师 管 理 培 养 经 费 可 以 由 专 业 领 域 代 管 4. 当 年 如 有 研 究 生 人 数 变 动, 在 下 年 划 拨 经 费 时 进 行 调 整 二 培 养 经 费 开 支 范 围 研 究 生 培 养 经 费 导 师 支 配 部 分 的 具 体 开 支 范 围 包 括 : 复 印 费 资 料 费 材 料 费 实 验 费 论 文 版 面 费 专 业 参 考 书 刊 费 小 型 低 值 仪 器 设 备 费 外 出 参 加 学 术 会 议 相 关 费 用 聘 请 校 外 专 家 酬 金 学 位 论 文 印 刷 审 阅 和 答 辩 必 需 的 开 支 校 外 专 业 实 践 责 任 险 保 费 以 及 其 他 与 研 究 生 培 养 有 关 的 合 理 费 用 研 究 生 培 养 管 理 费 由 专 业 领 域 集 中 掌 握 部 分, 作 为 本 领 域 研 究 生 培 养 方 面 公 共 性 开 支, 主 要 用 于 研 究 生 的 校 内 外 实 习 组 织 落 实 校 外 实 习 基 地 调 研 组 织 答 辩 等 三 培 养 经 费 审 批 与 管 理 36
1. 每 年 上 半 年 由 财 务 处 统 一 下 拨 本 年 度 研 究 生 培 养 经 费, 研 究 生 处 负 责 提 供 具 体 拨 款 清 单 2. 研 究 生 培 养 经 费 按 专 业 领 域 和 指 导 教 师 名 头 单 独 立 帐, 专 人 负 责 3. 由 指 导 教 师 掌 握 的 培 养 经 费 报 销 办 法 执 行 以 下 规 定 : 1 购 买 小 型 仪 器 低 耗 设 备, 按 学 校 有 关 规 定 和 财 务 制 度 履 行 报 销 手 续 2 聘 请 校 外 专 家 酬 金, 其 酬 金 按 国 家 教 育 部 财 政 部 劳 动 人 事 部 规 定 开 支 标 准 支 付, 并 经 本 单 位 主 管 领 导 批 准 3 根 据 课 程 学 习 和 学 位 论 文 需 要, 研 究 生 每 学 年 可 报 销 一 定 数 目 复 印 费 和 资 料 费, 具 体 由 指 导 教 师 决 定 4 研 究 生 赴 外 地 参 加 学 术 会 议 可 报 销 差 旅 费 等 相 关 费 用, 费 用 额 度 由 指 导 教 师 根 据 每 名 学 生 培 养 经 费 使 用 情 况 自 行 确 定, 报 销 时 需 提 供 会 议 通 知 ; 硕 士 研 究 生 赴 外 地 参 加 学 术 会 议 按 我 校 一 般 工 作 人 员 标 准 报 销 补 助 费 及 市 内 交 通 费, 但 不 得 购 买 卧 铺 车 票 5 研 究 生 赴 实 习 基 地 可 报 销 差 旅 费 相 关 费 用, 费 用 额 度 由 指 导 教 师 根 据 每 名 学 生 培 养 经 费 使 用 情 况 自 行 确 定, 报 销 时 需 提 供 车 船 票 ; 但 不 得 购 买 卧 铺 车 票 6 研 究 生 学 位 论 文 印 刷 审 阅 答 辩 及 参 加 答 辩 人 员 往 返 交 通 费 宿 费 等 经 费 按 相 关 规 定 标 准 报 销 其 他 与 研 究 生 培 养 有 关 的 合 理 费 用, 按 学 校 有 关 规 定 和 财 务 制 度 执 行 4. 由 专 业 领 域 集 中 掌 握 的 培 养 经 费, 根 据 各 专 业 领 域 的 具 体 情 况 自 行 决 定 使 用 范 围, 必 须 符 合 学 校 的 有 关 规 定 和 财 务 制 度 5. 为 保 证 研 究 生 培 养 经 费 顺 利 完 成 划 拨, 各 专 业 领 域 应 按 规 定 时 间 完 成 师 生 互 选 工 作, 并 及 时 将 指 导 教 师 名 单 及 变 更 情 况 报 研 究 生 处 四 研 究 生 培 养 经 费 专 款 专 用, 任 何 人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挪 作 他 用 各 专 业 领 域 主 管 领 导 及 研 究 生 指 导 教 师 要 根 据 本 规 定, 统 筹 安 排, 合 理 开 支, 厉 行 节 约, 以 确 保 研 究 生 培 养 工 作 顺 利 完 成 37
五 本 规 定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试 行, 由 研 究 生 处 负 责 解 释 权 南 京 工 程 学 院 研 究 生 课 程 考 试 考 场 纪 律 的 规 定 为 了 建 设 的 优 良 学 风 整 肃 考 纪 端 正 考 风,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高 等 教 育 法 高 等 学 校 教 学 管 理 要 点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学 生 管 理 规 定 等 文 件 精 神, 特 作 以 下 规 定 : 第 一 条 研 究 生 要 认 真 学 习 本 规 定, 努 力 学 习, 诚 信 做 人, 在 各 类 考 试 考 查 中 应 自 觉 遵 守 考 场 纪 律 第 二 条 考 试 一 律 在 指 定 的 时 间 和 地 点 内 进 行 第 三 条 研 究 生 参 加 考 试 时, 必 须 携 带 研 究 生 证 或 其 他 经 监 考 老 师 确 认 的 有 效 证 件, 以 备 查 对 未 携 带 规 定 证 件 者 不 得 参 加 考 试 第 四 条 考 生 应 提 前 5 分 钟 进 入 考 场, 按 监 考 人 员 指 定 的 座 位 就 坐 考 试 开 始 20 分 钟 后, 不 准 再 进 入 考 场, 逾 时 以 旷 考 处 理 题 卷 发 出 30 分 钟 后, 方 可 交 卷 离 场 第 五 条 考 生 进 入 考 场 后 必 须 将 通 讯 工 具 处 于 关 闭 状 态, 除 答 卷 必 需 用 的 文 具 及 教 师 指 定 的 考 试 用 具 外, 其 他 物 件 一 律 放 在 监 考 老 师 指 定 的 地 方 ( 能 否 使 用 计 算 器, 及 开 卷 考 试 时 允 许 携 带 的 书 籍 及 用 具 等 由 任 课 教 师 决 定 ) 第 六 条 答 卷 一 般 用 钢 笔 或 圆 珠 笔 ( 蓝 色 或 黑 色, 不 得 用 红 色 ), 不 得 用 铅 笔 ( 画 图 或 外 语 考 试 选 择 题 等 指 定 用 铅 笔 除 外 ) 第 七 条 无 论 开 卷 或 闭 卷 考 试, 考 生 均 需 独 立 完 成, 考 试 中 不 准 交 头 接 耳 左 顾 右 盼 未 经 监 考 教 师 允 许, 不 准 互 借 文 具 试 题 字 迹 不 清 或 有 疑 问 时, 应 先 举 手, 等 待 教 师 前 往 处 理 严 禁 偷 看 夹 带 传 递 交 换 等 任 何 形 式 的 作 弊 行 为, 如 有 违 反, 当 场 取 消 其 考 试 资 格, 答 卷 作 废, 事 后 按 学 校 相 关 规 定 进 行 处 理 第 八 条 38
考 试 使 用 的 试 题 答 卷 草 稿 纸 由 监 考 人 员 统 一 发 放, 考 试 结 束 时 收 回, 一 律 不 准 带 出 考 场 考 生 答 卷 完 毕, 应 举 手 示 意 监 考 人 员 收 卷 后 方 可 离 开, 交 卷 后 不 得 再 返 回 考 场, 不 得 在 考 场 附 近 逗 留 和 高 声 交 谈 第 九 条 考 生 应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完 成 答 卷, 不 得 拖 延 交 卷 时 间 到, 考 生 须 在 原 座 位 耐 心 等 候 监 考 教 师 收 卷 并 清 点 完 毕 后, 方 可 离 场 考 试 结 束 后 拒 不 交 卷 者, 监 考 教 师 应 拒 绝 收 卷, 该 门 课 程 成 绩 作 0 分 处 理 不 交 卷 自 行 离 开 考 场 者, 以 旷 考 论 处 第 十 条 考 试 过 程 中, 不 准 以 任 何 理 由 擅 自 出 入 考 场 如 有 特 殊 原 因 确 需 离 场 者, 须 经 监 考 教 师 准 许 答 卷 一 经 考 生 带 出 考 场, 即 行 作 废 第 十 一 条 凡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者 属 于 作 弊, 该 门 课 程 成 绩 以 零 分 计, 并 按 南 京 工 程 学 院 研 究 生 违 纪 处 分 规 定 给 予 纪 律 处 分 : 1 考 试 开 始 后, 桌 内 座 位 旁 边 伸 手 可 及 位 置 或 试 卷 下 面 有 与 考 试 课 程 相 关 的 书 笔 记 复 习 材 料 等 物 品 者 ( 不 论 看 与 否 ); 2 夹 带 或 传 递 与 考 试 课 程 有 关 的 试 卷 复 习 材 料 及 纸 条 者 ( 不 论 看 与 否 ); 3 在 桌 面 身 体 允 许 使 用 的 工 具 书 等 其 它 物 品 上 写 有 与 考 试 课 程 相 关 内 容 者 ( 不 论 看 与 否 ); 4 强 拿 他 人 试 卷 / 草 稿 纸 者 ( 不 论 是 否 抄 用 ); 5 偷 看 并 抄 袭 他 人 试 卷 或 草 稿 纸 者 ; 6 考 试 中 直 接 或 以 借 用 工 具 书 文 具 计 算 器 等 方 式 传 接 答 案 者 ; 7 考 试 中 使 用 电 子 辞 典 有 文 字 存 储 功 能 的 电 子 设 备 者 ; 8 考 试 期 间 开 启 手 机 等 电 子 通 讯 设 备 且 存 有 与 考 试 相 关 信 息 者 ; 9 利 用 上 厕 所 机 会 在 考 场 外 偷 看 有 关 考 试 课 程 的 资 料 或 与 他 人 交 谈 有 关 考 试 内 容 者 ; 10 根 据 试 卷 卷 面 答 题 雷 同 情 况, 经 阅 卷 教 师 鉴 定, 并 与 学 校 有 关 部 门 共 同 确 认 属 抄 袭 行 为 者 ; 11 其 他 有 违 考 场 规 则 构 成 作 弊 行 为 者 第 十 二 条 考 生 在 考 试 中 出 现 违 纪 作 弊 等 异 常 行 为 时, 监 考 人 员 应 将 当 事 人 姓 名 学 号 违 纪 或 作 弊 主 要 情 节 在 考 场 记 录 单 中 如 实 记 录, 同 时 写 成 单 独 书 面 材 料 并 签 名 后, 连 同 试 卷 和 物 证 一 并 在 该 课 程 考 试 结 束 后 及 时 交 研 究 生 处 认 定 第 十 三 条 本 文 件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试 行, 由 研 究 生 处 负 责 解 释 39
南 京 工 程 学 院 研 究 生 证 校 徽 火 车 票 优 惠 卡 管 理 办 法 一 总 则 第 一 条 研 究 生 证 和 校 徽 是 研 究 生 的 身 份 证 明 和 标 志, 应 妥 善 保 管 爱 护 使 用 第 二 条 研 究 生 证 和 校 徽 仅 供 研 究 生 本 人 使 用, 不 得 转 借 和 涂 改 如 发 现 转 借 和 涂 改, 除 收 回 停 止 使 用 一 段 时 间 外, 还 要 根 据 情 节 轻 重 给 予 批 评 教 育 直 至 纪 律 处 分 第 三 条 火 车 票 优 惠 卡 是 由 教 育 部 铁 道 部 监 制, 向 高 等 学 校 在 校 研 究 生 寒 暑 假 往 返 家 庭 和 学 校 间 乘 坐 火 车 提 供 优 惠 的 凭 证 第 四 条 研 究 生 证 校 徽 火 车 票 优 惠 卡 如 有 遗 失 损 坏 应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到 研 究 生 处 补 办 二 研 究 生 证 校 徽 的 发 放 第 五 条 新 生 入 学 体 检 合 格 后, 在 报 到 后 第 二 周 以 班 级 为 单 位, 到 研 究 生 处 领 取 研 究 生 新 生 基 本 信 息 核 对 表 核 对 表 要 认 真 填 写, 本 人 签 字 第 六 条 40
研 究 生 证 上 所 注 乘 车 区 间, 是 指 学 校 所 在 地 火 车 站 到 离 研 究 生 家 庭 所 在 地 最 近 的 火 车 站, 不 得 随 意 更 改 因 家 庭 地 址 变 更, 须 更 改 乘 车 区 间 者, 须 凭 家 庭 所 在 地 派 出 所 证 明 或 者 父 母 一 方 实 际 居 住 地 的 居 住 证 ( 暂 住 证 ) 复 印 件 到 研 究 生 处 办 理 第 七 条 研 究 生 证 填 写 以 班 级 为 单 位, 根 据 研 究 生 新 生 基 本 信 息 核 对 表 集 中 填 写, 填 写 时 要 用 碳 素 墨 水 字 迹 工 整 涂 改 无 效 三 研 究 生 证 注 册 第 八 条 研 究 生 证 注 册 是 研 究 生 证 管 理 中 一 个 重 要 环 节, 是 研 究 生 具 有 学 籍 的 证 明 每 学 期 报 到 时, 研 究 生 应 交 完 有 关 费 用 后, 以 班 级 为 单 位, 在 报 到 后 二 周 内 到 研 究 生 处 办 理 注 册 手 续, 加 盖 注 册 章 四 火 车 票 优 惠 卡 的 发 放 与 充 值 第 九 条 研 究 生 处 根 据 研 究 生 家 庭 地 址 和 乘 车 区 间, 向 寒 暑 假 需 要 乘 坐 火 车 往 返 家 庭 所 在 地 的 研 究 生 发 放 火 车 票 优 惠 卡, 研 究 生 每 年 可 享 受 4 次 优 惠, 学 校 按 每 学 年 ( 每 年 的 9 月 至 次 年 的 8 月 )4 次 录 入 优 惠 次 数, 每 位 研 究 生 在 购 买 研 究 生 优 惠 火 车 票 时, 有 售 票 站 点 在 研 究 生 证 火 车 票 优 惠 卡 上 划 减 次 数, 每 学 年 超 过 4 次 的 将 不 再 享 受 优 惠 第 十 条 每 学 年 研 究 生 报 到 注 册 时, 各 班 班 长 以 班 级 为 单 位, 统 一 收 齐 研 究 生 证, 到 研 究 生 处 为 火 车 票 优 惠 卡 充 值 因 为 特 殊 原 因 不 能 及 时 给 火 车 票 优 惠 卡 充 值 的 班 级, 可 于 第 四 周 或 十 六 周 研 究 生 证 补 办 期 间 统 一 补 充 五 研 究 生 证 校 徽 火 车 票 优 惠 卡 的 补 办 第 十 一 条 研 究 生 证 和 校 徽 如 有 遗 失 或 损 坏, 须 到 公 开 发 行 报 纸 广 告 部 登 报 声 明 作 废, 凭 登 报 凭 据 ( 或 损 坏 的 研 究 生 证 ) 于 每 学 期 第 4 周 和 第 16 周 到 研 究 生 处 补 办 火 车 票 优 惠 卡 被 水 浸 泡 或 折 叠 损 坏 需 补 办 的, 需 到 研 究 生 处 办 理 补 办 手 续 研 究 生 处 将 按 火 车 票 优 惠 卡 库 存 情 况 予 以 补 办, 优 先 满 足 外 省 市 研 究 生 的 补 办 需 求, 每 学 年 额 定 数 量 发 完 为 止 第 十 二 条 补 办 研 究 生 证 校 徽 火 车 票 优 惠 卡 必 须 交 一 定 工 本 费 六 研 究 生 证 校 徽 的 注 销 第 十 三 条 41
研 究 生 毕 业 转 学 退 学 开 除 学 籍 或 其 它 原 因 离 开 本 校 时, 须 将 研 究 生 证 校 徽 ( 遗 失 者 交 声 明 作 废 的 登 报 凭 据 ) 交 回 研 究 生 处, 才 能 办 理 离 校 手 续 南 京 工 程 学 院 研 究 生 请 销 假 规 定 ( 试 行 ) 为 维 护 学 校 正 常 教 学 生 活 秩 序, 规 范 研 究 生 请 销 假 制 度, 保 障 广 大 研 究 生 顺 利 完 成 学 业, 特 制 定 本 规 定 42
一 凡 因 正 当 事 由, 不 能 参 加 学 校 安 排 的 学 习 活 动, 或 离 开 南 京 市, 或 夜 间 不 能 返 回 学 校 住 宿, 需 要 事 先 办 理 书 面 请 假 手 续 二 书 面 请 假, 必 须 注 明 事 由 起 止 时 间 目 的 地 及 有 效 联 系 方 式 三 正 常 教 学 期 间, 请 假 按 以 下 规 定 执 行 : ( 一 ) 三 天 ( 含 ) 以 内, 由 导 师 批 准, 报 专 业 领 域 备 案 ; ( 二 ) 三 天 以 上, 两 周 ( 含 ) 以 内, 须 导 师 同 意, 专 业 领 域 批 准, 报 研 究 生 处 备 案 ; ( 三 ) 请 假 两 周 以 上, 一 个 月 ( 含 ) 以 内, 须 导 师 同 意, 专 业 领 域 审 核, 报 研 究 生 处 批 准 四 寒 暑 假 后 以 及 被 准 假 期 间, 因 故 不 能 按 时 返 校 者, 均 需 提 前 通 过 电 话 等 有 效 形 式 向 研 究 生 处 班 主 任 ( 导 师 ) 取 得 联 系, 告 知 事 由 及 返 校 时 间, 并 取 得 续 假 批 准, 返 校 后 出 具 相 关 书 面 证 明, 否 则 按 旷 课 处 理 五 请 假 获 准 的 期 限 结 束 时, 应 及 时 向 所 在 各 领 域 口 头 销 假 六 因 请 假, 不 能 参 加 正 常 学 习 任 务 者, 需 由 班 级 负 责 同 学 持 其 书 面 请 假 材 料, 告 知 相 关 教 师 七 夜 间 不 能 返 回 学 校 住 宿 者, 需 持 准 假 材 料 到 所 在 公 寓 管 理 站 进 行 登 记, 并 在 假 期 结 束 返 回 时 及 时 告 知 八 请 假 未 获 批 准 而 离 校 者, 一 律 按 南 京 工 程 学 院 研 究 生 违 纪 处 分 条 例 有 关 规 定 给 予 相 应 处 理 九 本 规 定 解 释 权 归 研 究 生 处 南 京 工 程 学 院 研 究 生 指 导 教 师 工 作 条 例 ( 试 行 ) 研 究 生 指 导 教 师 ( 以 下 简 称 导 师 ) 担 负 着 全 面 培 养 研 究 生 的 责 任 导 师 的 学 术 水 平 学 术 道 德 学 术 作 风 和 工 作 态 度 直 接 影 响 着 研 究 生 的 成 长 为 加 强 我 校 导 师 队 伍 建 设 充 分 发 挥 导 师 在 研 究 生 培 养 中 的 主 导 作 用, 落 实 专 家 领 衔 导 43
师 负 责 团 队 培 养 的 新 方 式, 特 制 定 本 条 例 第 一 章 岗 位 性 质 和 上 岗 审 核 第 一 条 导 师 是 培 养 和 指 导 研 究 生 的 重 要 工 作 岗 位, 不 是 教 授 中 一 个 固 定 层 次 或 终 身 制 性 质 的 荣 誉 称 号 导 师 岗 位 的 设 置 必 须 与 各 专 业 领 域 的 研 究 生 教 育 和 学 科 建 设 的 实 际 需 要 相 结 合, 按 需 设 岗 动 态 管 理 第 二 条 研 究 生 培 养 采 取 专 家 领 衔 导 师 负 责 团 队 培 养 的 方 式 导 师 团 队 成 员 由 同 一 学 科 或 跨 学 科 的 导 师 校 外 专 家 组 成, 人 数 一 般 为 2-3 人 第 三 条 凡 按 学 校 规 定 的 导 师 资 格 遴 选 程 序, 经 学 校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审 议 通 过, 取 得 硕 士 生 导 师 任 职 资 格 的 教 师, 且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者, 均 可 上 岗 招 收 研 究 生 1. 具 有 持 续 的 科 研 活 力 和 较 高 的 学 术 水 平 2. 承 担 一 定 的 科 研 课 题, 有 足 够 的 研 究 经 费 以 保 障 研 究 生 培 养 与 完 成 学 位 论 文 等 工 作 的 需 要 3. 有 培 养 研 究 生 和 教 学 工 作 的 经 验, 能 组 织 起 结 构 合 理 的 导 师 小 组, 较 好 的 完 成 研 究 生 指 导 工 作 4. 能 自 觉 贯 彻 党 的 教 育 方 针, 具 有 良 好 的 道 德 品 质 和 严 谨 的 治 学 态 度, 教 书 育 人 为 人 师 表 5. 有 稳 定 的 校 外 合 作 基 地 和 合 作 导 师 6. 指 导 教 师 的 年 龄 在 招 生 当 年 教 授 不 超 过 60 周 岁, 副 教 授 不 超 过 58 周 岁 第 四 条 对 学 校 重 点 引 进 人 员, 按 照 规 定 的 认 定 程 序, 取 得 导 师 任 职 资 格 后 可 上 岗 招 收 研 究 生 第 五 条 导 师 上 岗 招 生 审 核 工 作 每 年 进 行 一 次 二 级 学 院 根 据 导 师 研 究 水 平 研 究 经 费 在 研 项 目, 及 以 往 培 养 研 究 生 的 质 量 和 年 度 考 核 情 况 等 对 当 年 上 岗 招 生 导 师 名 单 进 行 审 核 确 定 每 年 六 月 上 旬, 研 究 生 处 公 布 上 岗 招 生 的 导 师 名 单 第 二 章 岗 位 职 责 和 岗 位 44 权 力
第 六 条 研 究 生 导 师 的 根 本 职 责 是 培 养 研 究 生 导 师 在 研 究 生 教 育 各 个 环 节 认 真 履 行 岗 位 职 责, 同 时 拥 有 相 应 的 岗 位 权 力 第 七 条 导 师 应 认 真 学 习 党 和 国 家 的 有 关 方 针 政 策, 特 别 是 有 关 学 位 与 研 究 生 教 育 的 政 策 与 法 规, 了 解 研 究 生 的 培 养 目 标 及 培 养 过 程, 执 行 国 家 和 学 校 有 关 研 究 生 培 养 工 作 的 规 章 制 度, 确 保 研 究 生 的 培 养 质 量 第 八 条 导 师 对 研 究 生 德 育 工 作 负 有 重 要 责 任 导 师 在 为 人 作 风 学 术 道 德 等 方 面 应 以 身 作 则, 全 面 关 心 研 究 生 的 成 长, 经 常 与 研 究 生 交 流 思 想, 了 解 研 究 生 的 行 知 修 养 状 况, 给 予 学 生 人 文 关 怀 和 人 格 尊 重 第 九 条 根 据 学 校 和 专 业 领 域 研 究 生 教 育 工 作 的 安 排, 导 师 参 与 制 定 研 究 生 招 生 标 准, 做 好 研 究 生 入 学 考 试 命 题 评 卷 复 试 录 取 及 其 他 有 关 选 拔 工 作, 把 好 入 门 关, 挑 选 优 秀 的 研 究 生 第 十 条 导 师 参 与 制 定 本 专 业 领 域 研 究 生 培 养 方 案, 并 根 据 其 基 本 要 求 和 研 究 生 的 实 际 情 况, 因 材 施 教 地 制 定 和 实 施 研 究 生 培 养 计 划, 包 括 指 导 研 究 生 选 课, 组 织 导 师 团 队 成 员, 进 一 步 确 定 科 研 方 向, 提 出 学 习 和 科 研 要 求 第 十 一 条 导 师 在 认 真 承 担 研 究 生 学 位 课 程 教 学 工 作 时, 应 及 时 将 本 领 域 的 最 新 研 究 成 果 融 入 教 学 内 容 之 中 ; 能 恰 当 区 分 出 本 科 硕 士 等 不 同 层 次 的 要 求 ; 力 争 编 出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适 用 的 教 材 第 十 二 条 导 师 全 过 程 指 导 和 培 养 研 究 生 负 责 落 实 校 外 专 业 实 践 单 位 和 校 外 指 导 教 师 定 期 与 研 究 生 见 面, 检 查 培 养 计 划 执 行 情 况, 及 时 研 究 和 解 决 培 养 过 程 中 出 现 的 问 题 ; 要 指 导 研 究 生 了 解 和 掌 握 本 领 域 技 术 发 展 动 态, 加 强 科 研 训 练 和 工 程 实 践, 培 养 研 究 生 创 新 精 神 和 实 践 能 力 ; 鼓 励 和 支 持 研 究 生 参 加 国 内 外 各 类 学 术 交 流 活 动, 促 进 研 究 生 与 国 内 外 同 行 专 家 名 校 研 究 生 的 交 流 与 沟 通 45
第 十 三 条 导 师 负 责 研 究 生 学 位 论 文 的 指 导 工 作, 包 括 指 导 研 究 生 确 定 研 究 课 题 制 定 论 文 计 划 等 在 研 究 生 撰 写 学 位 论 文 的 整 个 过 程 中, 导 师 应 认 真 组 织 研 究 生 学 位 论 文 的 开 题 报 告 定 期 检 查 论 文 的 质 量 和 进 展 情 况 以 及 最 后 的 组 织 预 审 论 文 答 辩 等 工 作 第 十 四 条 导 师 要 注 意 引 导 研 究 生 恪 守 学 术 道 德, 养 成 良 好 的 学 术 作 风, 杜 绝 剽 窃 抄 袭 编 造 数 据 谎 报 成 果 等 违 背 学 术 规 范 的 行 为 第 十 五 条 导 师 要 支 持 和 鼓 励 研 究 生 参 加 必 要 的 社 会 实 践 活 动, 培 养 研 究 生 服 务 社 会 的 责 任 意 识 和 精 神 第 十 六 条 导 师 因 公 出 差 出 国, 应 严 格 遵 守 学 校 有 关 规 定, 并 认 真 安 排 好 离 校 期 间 的 研 究 生 指 导 工 作 ; 若 长 时 间 离 校 ( 半 年 以 上 ) 又 无 法 指 导 研 究 生 的 学 习, 一 般 应 更 换 导 师 第 十 七 条 导 师 在 总 结 研 究 生 教 育 的 经 验, 积 极 参 加 研 究 生 教 育 改 革 的 基 础 上, 对 研 究 生 培 养 过 程 中 遇 到 的 问 题 及 对 研 究 生 院 所 制 订 的 有 关 规 章 制 度 有 权 利 提 出 自 己 的 意 见 和 建 议 第 十 八 条 在 指 导 研 究 生 过 程 中, 导 师 有 自 由 表 达 学 术 思 想 的 权 力, 自 行 安 排 教 学 与 指 导 工 作 的 权 力 第 十 九 条 导 师 对 研 究 生 奖 学 金 评 选 学 生 联 合 培 养 等 以 及 优 秀 学 位 论 文 候 选 人 申 报 三 助 岗 位 的 申 请 与 分 配 等, 具 有 建 议 及 推 荐 权 第 二 十 条 导 师 有 权 对 研 究 生 进 行 综 合 考 评 并 给 出 考 评 结 论 对 于 所 带 研 究 生 因 各 种 原 因 造 成 的 学 业 问 题, 导 师 有 权 根 据 南 京 工 程 学 院 研 究 生 学 籍 管 理 规 定 提 出 退 学 或 暂 缓 毕 业 等 处 理 意 见 ; 对 不 符 合 46
要 求 的 学 位 论 文, 作 出 推 迟 论 文 答 辩 的 决 定 第 二 十 一 条 特 殊 情 况 下, 导 师 有 权 依 据 规 定 的 合 法 程 序, 提 出 解 除 与 研 究 生 的 指 导 关 系 的 申 请, 并 经 二 级 学 院 学 位 评 定 分 委 员 会 审 核, 报 研 究 生 处 审 批 第 十 一 条 导 师 应 协 助 研 究 生 处 和 校 有 关 部 门 做 好 毕 业 研 究 生 的 思 想 总 结 毕 业 鉴 定 和 就 业 指 导 工 作 第 三 章 岗 位 考 核 第 二 十 二 条 实 行 导 师 岗 位 考 核 制 度, 目 的 是 检 查 导 师 履 行 岗 位 职 责 完 成 岗 位 任 务 的 情 况 ; 对 导 师 的 学 术 贡 献 和 研 究 生 培 养 业 绩 做 出 及 时 公 正 合 理 的 评 价 ; 为 导 师 的 上 岗 评 优 奖 惩 等 提 供 客 观 依 据, 为 导 师 队 伍 建 设 中 引 入 激 励 竞 争 机 制 和 合 理 的 分 配 体 系 创 造 良 好 条 件 第 二 十 三 条 岗 位 考 核 内 容 主 要 为 导 师 的 工 作 态 度 德 才 表 现 学 术 水 平 科 研 支 撑 条 件 ( 包 括 科 研 项 目 和 科 研 经 费 ) 指 导 研 究 生 的 质 量 ( 学 位 论 文 双 盲 评 审 情 况 ) 等 第 二 十 四 条 考 核 类 型 分 年 度 考 核 与 综 合 考 评 年 度 考 核 与 人 事 处 教 师 考 核 工 作 基 本 并 轨 ; 综 合 考 评 每 三 年 为 一 次, 综 合 考 查 导 师 三 年 来 在 研 究 生 培 养 方 面 岗 位 履 行 情 况 第 二 十 五 条 考 核 方 式 除 导 师 自 我 总 结 外, 引 入 学 生 评 价 与 二 级 学 院 意 见 学 生 评 价 主 要 由 学 生 就 导 师 培 养 研 究 生 的 精 力 投 入 指 导 力 度 及 其 效 果 教 学 情 况 治 学 态 度 师 德 师 风 等 方 面 给 予 评 分, 采 用 5 分 制, 总 分 达 4.8 分 及 以 上 或 3 分 及 以 下 均 需 学 生 举 实 例 佐 证 二 级 学 院 根 据 导 师 总 结 学 生 评 价 等 给 予 客 观 评 价 第 二 十 六 条 考 核 工 作 由 二 级 学 院 组 织 实 施 各 二 级 学 院 根 据 本 单 位 特 点 和 研 究 生 培 养 规 律, 制 定 考 核 实 施 办 法 考 核 结 果 作 为 47
来 年 继 续 上 岗 及 招 生 数 额 优 先 倾 斜 校 优 秀 导 师 评 选 奖 励 等 的 重 要 依 据 第 二 十 七 条 出 现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者, 暂 停 或 取 消 指 导 教 师 招 生 资 格 情 节 严 重 者, 可 取 消 其 研 究 生 指 导 教 师 资 格 : 1 在 研 究 生 招 生 考 试 科 研 论 文 答 辩 等 工 作 中 有 违 反 学 术 规 范 的 行 为 2 指 导 的 研 究 生 连 续 两 届 或 同 一 届 有 两 名 研 究 生 论 文 评 审 不 合 格 或 答 辩 未 获 通 过 3 出 国 时 间 超 过 一 年 以 上 且 不 能 保 证 正 常 指 导 研 究 生 4 因 个 人 原 因 连 续 二 年 未 能 招 收 研 究 生, 视 为 自 动 停 止 招 生 资 格 如 需 恢 复 资 格 需 重 新 经 过 遴 选 5 因 健 康 原 因 不 能 坚 持 正 常 工 作 第 四 章 附 则 第 二 十 八 条 本 条 例 由 研 究 生 处 负 责 解 释 一 任 课 条 件 南 京 工 程 学 院 研 究 生 课 程 任 课 教 师 的 规 定 ( 试 行 ) 研 究 生 课 程 的 主 讲 教 师 一 般 应 由 48
教 学 科 研 经 验 较 丰 富 的 教 授 副 教 授 或 相 当 职 称 人 员 聘 任 讲 师 或 讲 师 以 下 职 称 的 教 师 担 任 研 究 生 学 位 课 程 的 主 讲 教 师, 需 经 课 程 所 属 学 院 审 核 同 意 二 教 学 要 求 任 课 教 师 应 严 格 按 教 学 大 纲 组 织 教 学 多 采 用 案 例 分 析 讨 论 式 探 究 式 教 学 方 法, 注 重 培 养 学 生 研 究 实 践 问 题 的 意 识 和 解 决 实 际 问 题 的 能 力, 不 断 探 索 适 应 专 业 学 院 研 究 生 的 教 学 方 法 任 课 教 师 应 听 取 教 学 督 导 专 家 研 究 生 听 课 反 馈 意 见, 不 断 更 新 教 学 内 容, 有 针 对 性 的 修 订 教 学 大 纲, 不 断 提 高 教 学 质 量 ; 应 积 极 编 写 适 用 于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的 高 质 量 高 水 平 的 参 考 教 材 三 课 程 安 排 1 研 究 生 处 培 养 办 公 室 ( 以 下 简 称 培 养 办 ) 负 责 安 排 全 校 性 公 共 课 程, 各 专 业 领 域 负 责 安 排 本 领 域 课 程 2 各 专 业 领 域 应 科 学 合 理 安 排 本 领 域 课 程 对 跨 领 域 选 修 的 课 程, 领 域 之 间 要 充 分 协 调 落 实 授 课 任 务 课 程 安 排 结 束 后 应 及 时 将 教 学 任 务 书 成 绩 登 记 表 交 给 任 课 教 师, 并 将 本 领 域 教 学 安 排 汇 总 表 报 培 养 办 备 案 3 研 究 生 选 课 人 数 低 于 10 人 的 研 究 生 课 程, 可 由 任 课 教 师 与 研 究 生 共 同 协 商 授 课 时 间 地 点, 各 领 域 汇 总 后 报 研 究 生 处 备 案 硕 士 研 究 生 课 程 选 课 人 数 低 于 5 人 原 则 上 不 予 开 课 特 殊 情 况 酌 情 处 理 4 研 究 生 课 程 一 经 开 出 必 须 按 教 学 计 划 执 行, 中 途 不 得 随 意 更 改 授 课 时 间 和 地 点, 因 故 确 需 变 更 授 课 时 间 地 点 应 提 前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研 究 生 处 报 批 四 课 程 考 核 1 研 究 生 课 程 考 核 方 式 分 为 考 试 和 考 查 学 位 课 为 考 试 课 程, 成 绩 按 百 分 制 登 记 8 门 学 位 课 为 考 查 课 程, 成 绩 按 百 分 制 登 记 或 五 级 记 分 ( 优 良 中 及 格 不 及 格 ) 2 学 位 课 程 考 核 一 般 要 求 进 行 笔 试 选 修 课 考 核 形 式 可 以 开 卷, 也 可 以 闭 卷, 可 以 是 答 题, 亦 可 以 写 课 程 论 文 ( 设 计 ) 或 文 献 综 述, 具 体 采 用 何 种 考 核 方 式, 可 根 据 各 门 课 程 的 特 点 及 课 程 教 学 大 纲, 由 任 课 教 师 确 定 49
3 公 共 课 考 核 安 排 由 研 究 生 处 负 责 ; 专 业 基 础 课 专 业 选 修 课 考 核 安 排 由 专 业 领 域 负 责, 并 提 前 报 研 究 生 处 培 养 办 备 案 4 公 共 课 笔 试 卷 须 备 有 A B 两 套 试 卷 公 共 课 考 核 时 由 研 究 生 处 随 机 抽 取 A 卷 或 B 卷 以 论 文 或 读 书 报 告 等 其 他 形 式 考 核 的 课 程, 任 课 教 师 也 必 须 将 考 核 内 容 填 写 到 南 京 工 程 学 院 硕 士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试 题 纸 上 五 成 绩 管 理 1 任 课 教 师 应 于 课 程 考 核 完 成 后 二 周 内 将 成 绩 单 提 交 到 研 究 生 管 理 信 息 系 统, 并 打 印 签 字 交 培 养 办 备 案 特 殊 情 况, 不 能 如 期 交 出 的, 必 须 事 先 向 研 究 生 处 申 明 理 由, 并 按 批 准 的 期 限 ( 延 期 一 般 不 得 超 过 两 周 ), 提 交 成 绩 单 2 研 究 生 所 有 课 程 考 核 内 容 一 律 存 档 成 绩 评 定 的 原 始 资 料 包 括 试 卷 (A B) 专 题 论 文 口 试 记 录 参 考 答 案 和 评 分 标 准 试 卷 分 析 平 时 考 核 记 录 单 成 绩 单 等 材 料, 整 理 装 订 后, 公 共 课 送 研 究 生 处 存 档 ; 其 他 课 程 由 所 在 专 业 领 域 存 档 存 档 具 体 要 求 参 照 南 京 工 程 学 院 档 案 管 理 有 过 规 定 执 行, 保 存 年 限 为 五 年 3 公 共 课 及 专 业 学 位 课 的 任 课 教 师 在 课 程 完 成 后 应 进 行 研 究 生 课 程 教 学 总 结, 并 于 课 程 结 束 后 二 周 内 及 时 交 研 究 生 处 总 结 内 容 包 括 研 究 生 学 习 情 况 分 析 听 课 的 研 究 生 对 该 课 意 见 与 要 求 今 后 改 进 设 想 教 学 方 法 总 结 以 及 对 教 学 管 理 工 作 的 意 见 建 议 教 学 总 结 可 作 为 评 选 优 秀 课 程 的 参 考 资 料 六 教 材 编 写 鼓 励 教 师 在 教 学 研 究 和 实 践 基 础 上, 编 写 研 究 生 课 程 讲 义 和 教 材 经 本 人 申 请, 专 家 评 审, 对 于 列 入 研 究 生 课 程 重 点 建 设 的 课 程, 由 研 究 生 处 适 当 给 予 一 定 的 资 助 七 教 学 规 范 1 任 课 教 师 应 对 所 任 课 程 的 全 部 教 学 环 节 负 责 并 以 身 作 则, 教 书 育 人 ; 对 研 究 生 要 严 格 要 求, 严 格 管 理 并 加 强 学 风 建 设 任 课 教 师 应 按 时 上 课, 不 迟 到 不 早 退 若 有 特 殊 情 况, 必 须 短 期 离 校 时, 须 向 所 属 学 院 领 导 请 假 并 安 排 好 调 课 手 续 或 由 其 他 教 师 代 课 事 宜, 任 课 教 师 一 门 课 在 一 学 期 内 临 时 调 课 或 请 人 代 课 一 般 不 得 超 过 二 次 50
2 任 课 教 师 教 学 效 果 差 或 不 能 以 身 作 则 的, 有 关 学 院 应 帮 助 其 改 进 工 作, 对 确 不 适 于 担 任 教 学 工 作 的, 应 改 聘 其 他 工 作 3 对 于 教 学 工 作 优 秀 教 学 改 革 成 果 突 出 的 可 申 请 参 加 学 校 教 学 工 作 优 秀 及 教 学 改 革 成 果 奖 评 选 八 本 条 例 从 颁 布 之 日 起 试 行 本 条 例 解 释 权 归 校 研 究 生 处 51
附 件 二 : 南 京 工 程 学 院 研 究 生 管 理 信 息 系 统 中 各 角 色 操 作 相 关 业 务 流 程 1 学 生 在 系 统 中 所 确 认 并 提 交 相 关 业 务 流 程 信 息 : 业 务 模 块 操 作 备 注 1. 网 上 学 期 注 册 点 击 提 交 按 钮, 注 册 当 前 学 期 2. 个 人 信 息 修 改 检 查 个 人 信 息 是 否 有 误, 进 行 修 改 后 点 保 存 按 钮 欠 费 不 允 许 注 册, 等 待 确 认 为 确 保 学 籍 电 子 注 册 信 息 的 准 确 性, 对 有 误 的 或 有 变 动 的 个 人 信 息, 请 及 时 予 以 更 正 若 出 现 身 份 证 号 等 信 息 有 误 的, 请 持 相 关 证 明 到 研 究 生 培 养 办 公 室 办 理 更 正 事 宜 3. 提 交 计 划 根 据 导 师 要 求 与 所 学 专 业 要 求 进 行 课 程 选 择, 点 提 交 导 师 需 对 提 交 结 果 进 行 审 核 培 养 计 划 按 钮 4. 网 上 选 课 选 择 计 划 内 或 计 划 外 所 开 的 课 程, 点 选 择 按 钮 ; 选 培 养 办 与 学 院 必 须 先 排 好 课 5. 提 交 培 养 环 节 ( 社 会 实 践 学 术 报 告 中 期 考 核 文 献 报 告 ) 择 错 误 也 可 以 点 退 择 操 作 ( 作 为 课 程 处 理 不 存 在 此 项 ) 导 师 参 与, 学 院 进 行 录 入 成 绩 ( 审 核 ) 6. 发 表 论 文 登 记 填 写 论 文 相 关 信 息 后, 点 等 待 学 院 进 行 审 核 保 存 按 钮 52
7. 科 研 成 果 登 记 同 上 项 目 管 理 8. 开 题 报 告 申 请 学 生 提 交 开 题 报 告 申 请 等 待 学 院 进 行 审 核 9. 开 题 结 果 录 入 学 生 提 交 开 题 结 果 等 待 学 院 进 行 审 核 10. 中 期 考 核 提 交 等 待 学 院 进 行 审 核 11. 学 生 答 辩 申 请 学 生 提 交 答 辩 申 请 等 待 学 院 审 核 12. 学 位 授 予 信 息 核 对 学 生 个 人 修 改 可 以 改 动 的 有 误 的 个 人 信 息 进 行 提 交 保 保 证 学 位 信 息 上 报 教 育 部 库 的 准 备 性 存 2 任 课 教 师 ( 导 师 ) 在 系 统 中 所 确 认 与 提 交 相 关 业 务 流 程 信 息 : 业 务 模 块 操 作 备 注 1. 成 绩 录 入 培 养 办 或 学 院 排 好 后, 直 接 录 入 成 绩, 先 点 保 存, 再 提 可 以 多 次 保 存, 一 旦 提 交 就 不 能 再 修 改 交 2. 硕 导 申 请 填 写 申 请 硕 导 相 关 材 料, 并 等 待 学 院 分 委 会 审 核 打 印 送 学 院 审 核 3. 博 导 申 请 填 写 申 请 博 导 相 关 材 料, 并 等 待 学 院 分 委 会 审 核 打 印 送 学 院 审 核 4. 培 养 计 划 审 核, 出 现 学 生 所 选 课 程 情 况, 进 行 确 认, 提 交 审 核 通 过 5. 培 养 环 节 审 核 作 为 课 程 处 理 不 需 要 在 系 统 中 再 做 审 核 操 作 6. 学 生 中 期 考 核 意 见 点 所 带 学 生 后 面 的 查 看 按 钮 等 待 学 院 审 核, 可 以 看 到 学 生 明 细, 输 入 导 师 基 本 意 见 53
7. 论 文 及 科 研 信 息 维 护 维 护 子 项 内 容 后 点 保 存 按 钮 提 供 导 师 风 采, 网 站 查 询 3 领 域 研 究 生 秘 书 在 系 统 中 所 确 认 与 提 交 相 关 业 务 流 程 信 息 : 业 务 模 块 操 作 备 注 0. 按 课 程 成 绩 录 入 先 选 好 课 程, 然 后 按 学 号 输 入 成 绩, 也 可 以 导 入 成 绩 1. 网 上 学 期 注 册 审 核 查 询 学 生 提 交 注 册 未 审 核 的 名 单, 点 审 核 通 过 按 钮, 审 核 有 误 的 信 息 也 可 以 点 撤 消 注 册 按 钮 2. 专 业 课 排 课 确 定 好 学 期 开 课 计 划 后, 进 行 网 上 排 课, 点 新 增 排 课 钮 3. 培 养 环 节 审 核 ( 作 为 课 程 处 理 不 存 在 此 项 ) 对 学 生 的 培 养 环 节 进 行 审 核 6. 发 表 论 文 登 记 审 核 学 生 填 写 论 文 相 关 信 息 后, 7. 科 研 成 果 登 记 审 核 同 上 点 审 核 按 钮 8. 开 题 报 告 申 请 审 核 对 学 生 提 交 开 题 报 告 申 请 审 核 9. 开 题 结 果 录 入 审 核 对 学 生 提 交 开 题 结 果 录 入 审 核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导 师 签 字 确 认 方 可 审 核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导 师 签 字 确 认 方 可 审 核 10. 学 生 中 期 考 核 审 核 11. 学 生 答 辩 申 请 审 核 学 生 提 交 答 辩 申 请 审 核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导 师 签 字 确 认 方 可 审 核 12. 答 辩 结 果 录 入 答 辩 秘 书 将 答 辩 结 果 录 入 系 根 据 答 辩 结 果 实 际 情 况, 录 54
统 中 入 系 统 中 13. 答 辩 结 果 审 核 对 答 辩 结 果 录 入 信 息 进 行 审 核 14. 生 成 分 委 会 上 会 讨 论 名 单 答 辩 结 果 通 过 后, 才 会 有 显 示 名 单 15. 打 印 分 委 会 表 决 票 打 印 分 委 会 表 决 票 由 分 委 会 成 员 填 写 表 决 意 见 16. 录 入 分 委 会 讨 论 结 果 将 分 委 会 表 决 票 结 果 录 入 系 等 待 校 委 会 确 认 统 中 17. 学 科 管 理 硕 导 与 博 导 申 请 后, 由 学 院 等 待 校 委 会 与 学 科 办 审 核 分 委 会 审 核 4 培 养 办 在 系 统 中 所 确 认 与 提 交 相 关 业 务 流 程 信 息 : 业 务 模 块 操 作 备 注 1. 培 养 方 案 确 认 维 护 或 修 改 方 案 当 方 案 制 定 结 束 后, 方 才 能 打 开 主 页 开 放 设 置 中 学 生 提 交 计 划 功 能 2. 公 共 课 排 课 新 增 公 共 课 排 课 课 排 完 后, 再 打 开 主 页 开 放 设 置 中 学 生 选 课 功 能, 否 则 请 关 闭 此 功 能 3. 主 页 开 放 设 置 在 某 个 时 段 打 开 某 功 能 让 学 生 或 老 师 启 用 相 关 功 能, 确 定 后 请 保 存, 把 暂 时 不 用 的 模 块 进 行 关 闭, 并 保 存 4. 维 护 工 作 1. 检 查 课 程 库 教 师 库 学 55
期 信 息 维 护 教 室 等 2. 系 统 管 理 下 面 专 业 维 护 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