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No 3 (TotalNo 109) 北 京 城 市 学 院 学 报 JOURNALOFBEIJINGCITYUNIVERSITY 2012 年 第 3 期 ( 总 第 109 期 ) 应 用 型 本 科 法 学 教 育 实 现 路 径 探 析 北 京 城 市 学 院 法 学 专 业 人 才 培 养 方 案 改 革 研 究 刘 雪 梅 ( 北 京 城 市 学 院 北 京 100094) 摘 要 : 本 文 以 北 京 城 市 学 院 法 学 专 业 的 人 才 培 养 方 案 的 改 革 为 实 例, 在 明 确 应 用 型 法 学 教 育 面 临 的 主 要 问 题 的 基 础 上, 从 明 确 专 业 办 学 思 想 和 指 导 方 针 确 立 更 具 体 的 人 才 培 养 目 标 构 建 立 体 化 的 人 才 培 养 维 度, 推 进 无 限 接 近 实 务 的 教 学 方 法 探 索 多 元 化 的 考 试 评 价 方 法 等 五 个 方 面 探 析 了 应 用 型 本 科 法 学 教 育 实 现 的 路 径 关 键 词 : 应 用 型 ; 法 学 教 育 ; 实 现 路 径 中 图 分 类 号 :D90-4 文 献 标 识 码 :A 文 章 编 号 :1673-4513(2012) -03-043-05 法 学 教 育 是 通 识 教 育 还 是 职 业 教 育? 是 专 业 教 育 还 是 素 质 教 育? 是 学 术 型 教 育 还 是 应 用 型 教 育? 前 些 年, 很 多 法 学 教 育 工 作 者 在 这 些 问 题 上 争 论 不 休, 如 今 这 些 问 题 越 来 越 明 朗 了 毋 庸 置 疑 的 是, 法 学 是 一 种 应 用 型 极 强 的 学 科, 法 律 工 作 是 一 种 实 践 性 极 强 的 职 业 法 学 教 学 的 结 果 要 服 务 于 社 会, 当 然, 培 养 学 术 型 理 论 型 的 人 才 也 是 必 须, 但 是 更 多 的 法 科 毕 业 生 从 事 了 一 线 的 法 律 工 作, 因 此 可 以 说, 实 现 法 学 教 育 的 应 用 型 是 法 学 理 论 界 和 法 律 实 务 界 共 同 的 理 想, 这 个 共 同 的 理 想 使 这 些 争 论 暂 时 停 息, 很 多 高 校 的 法 学 院 已 经 明 确 地 将 自 己 的 法 学 教 育 定 位 于 应 用 型 但 是, 应 用 型 法 学 教 育 的 现 状 是 什 么? 应 用 型 法 学 教 育 的 目 标 是 什 么? 实 现 路 径 又 是 什 么? 是 需 要 法 学 教 育 工 作 者 深 入 思 考 和 研 究 的 课 题, 是 需 要 法 学 教 育 工 作 者 不 断 实 践 和 探 索 的 事 业 改 革 开 放 三 十 多 年 来, 我 国 法 学 教 育 得 到 了 蓬 勃 飞 速 的 发 展 截 止 目 前, 设 有 法 学 本 科 专 业 的 院 校 有 630 所, 在 校 生 30 余 万 人 其 中 具 有 法 学 硕 士 学 位 授 予 权 的 院 校 和 科 研 机 构 333 所, 具 有 法 律 硕 士 专 业 学 位 授 予 权 的 有 115 所, 具 有 法 学 博 士 学 位 授 予 权 的 29 所 1 法 学 教 育 如 此 之 规 模, 反 映 了 依 法 治 国 进 程 中 法 学 教 育 得 到 了 飞 速 发 展, 但 不 容 忽 视 的 是, 规 模 扩 张 而 给 法 学 教 育 带 来 了 诸 多 的 问 题 一 应 用 型 法 学 教 育 的 主 要 问 题 应 用 型 法 学 教 育 存 在 的 问 题 很 多, 笔 者 认 为 其 中 有 三 个 最 为 严 重 的 问 题 : 首 先, 缺 乏 社 会 主 义 法 治 理 念 教 育 这 个 问 题 应 该 不 是 应 用 型 法 学 教 育 独 有 的 问 题, 而 是 我 们 整 个 法 学 教 育 共 有 的 问 题 法 学 作 为 意 识 形 态 中 的 一 个 社 会 科 学 学 科, 和 政 治 学 紧 密 相 关, 法 学 教 育 具 有 很 强 烈 的 政 治 属 性 试 想, 如 果 一 个 不 敢 担 当 没 有 正 义 感 不 热 爱 祖 国 的 人 在 从 事 法 律 工 作 的 话, 社 会 的 公 平 正 义 稳 定 和 谐 从 何 谈 起? 其 次, 缺 乏 对 法 律 职 业 道 德 的 培 养 任 何 职 业 都 有 自 己 的 职 业 操 守, 相 比 一 般 职 业 来 讲, 法 律 职 业 则 需 要 更 高 水 平 的 职 业 道 德 法 律 人 要 信 仰 法 律 尊 敬 法 律, 而 不 仅 仅 收 稿 日 期 :2012 年 4 月 17 日 作 者 简 介 : 刘 雪 梅 (1972-), 女, 硕 士, 北 京 城 市 学 院 教 授 研 究 方 向 : 法 学, 法 学 教 育
44 应 用 型 本 科 法 学 教 育 实 现 路 径 探 析 北 京 城 市 学 院 法 学 专 业 人 才 培 养 方 案 改 革 研 究 将 法 律 作 为 谋 生 的 手 段 法 律 知 识 一 旦 被 缺 乏 法 律 职 业 道 德 的 人 掌 管 运 用, 无 异 于 送 给 其 对 抗 社 会 的 利 器 司 法 腐 败 可 以 说 是 社 会 中 最 可 怕 的 腐 败, 掌 握 公 平 正 义 的 人 都 无 法 做 到 公 平 正 义, 对 于 整 个 社 会 来 讲 是 极 度 危 险 的 最 后, 缺 乏 以 法 律 职 业 需 求 为 引 导 的 应 用 型 教 育 内 容 法 学 是 一 种 应 用 性 极 强 的 学 科, 这 种 应 用 性 表 现 在 法 科 毕 业 生 能 在 司 法 实 践 部 门 一 线 工 作, 能 够 运 用 所 学 的 法 律 知 识 解 决 实 际 的 法 律 问 题 但 是, 目 前 来 看, 普 遍 地 讲, 法 学 教 育 的 内 容 和 法 律 职 业 的 需 求 是 脱 节 的 口 头 上 喊 的 是 应 用 型 教 育, 但 是 实 际 上 做 的 是 学 术 型 教 学, 众 多 高 校 依 然 无 法 摆 脱 重 理 论 教 学 轻 实 务 教 学 重 知 识 传 授 轻 职 业 技 能 培 养 的 现 状 在 本 科 四 年 学 了 若 干 部 门 法 之 后, 毕 业 生 依 然 不 能 适 应 实 际 工 作, 或 者 需 要 很 长 的 适 应 期 如 此 现 象 之 产 生, 和 法 学 教 育 的 培 养 模 式 有 关 和 对 教 学 评 估 导 向 有 关 和 教 师 的 业 务 发 展 方 向 有 关 和 传 统 教 学 模 式 教 学 方 法 有 关 要 想 真 正 地 实 现 应 用 型 法 学 教 育 的 终 极 目 标, 就 要 先 解 决 这 些 问 题, 寻 找 切 实 可 行 的 解 决 路 径 二 应 用 型 本 科 法 学 教 育 实 现 的 路 径 笔 者 所 在 的 北 京 城 市 学 院 法 学 专 业 集 体, 在 2008 年 至 2010 年 期 间 进 行 了 新 一 轮 的 人 才 培 养 方 案 修 订 工 作 其 间, 教 研 室 全 体 成 员 进 行 了 一 些 思 考, 提 出 了 一 些 观 点, 试 点 了 一 些 做 法, 取 得 了 一 定 的 成 效 笔 者 以 为 这 些 思 考 和 做 法 符 合 应 用 型 人 才 培 养 的 思 路, 是 对 应 用 型 本 科 法 学 教 育 实 现 路 径 的 有 益 探 索 ( 一 ) 明 确 专 业 办 学 思 想 和 指 导 方 针 开 始 做 一 项 事 情 之 前, 需 要 首 先 明 确 的 就 是 思 想, 作 为 法 学 教 育 工 作 者, 其 次 想 到 的 应 该 是 教 育 思 想, 最 后 是 法 学 教 育 思 想 真 正 的 教 育 不 是 为 了 沽 名 钓 誉, 而 是 要 实 事 求 是, 充 分 尊 重 教 育 规 律 和 人 才 成 长 规 律, 真 正 做 到 有 教 无 类 因 材 施 教, 扎 扎 实 实 地 研 究 每 一 堂 课, 充 满 爱 心 地 关 注 身 边 的 每 一 个 学 生 的 成 长 在 此 基 础 之 上, 我 们 才 能 进 行 素 质 教 育 才 能 培 养 具 有 创 新 精 神 的 人 才, 才 能 培 养 有 理 想 有 追 求 有 正 义 感 有 责 任 感 的 法 律 职 业 工 作 者 基 于 此, 北 京 城 市 学 院 法 学 专 业 确 立 了 人 才 培 养 目 标 要 以 能 力 素 质 为 核 心 凝 练 特 色 专 业 理 论 课 程 要 以 司 法 考 试 为 重 点 系 统 精 讲 专 业 实 务 课 程 要 以 职 业 能 力 为 导 向 深 化 训 练 专 业 选 修 课 程 要 以 不 同 需 求 为 出 发 因 材 施 教 课 外 专 业 活 动 要 以 素 质 拓 展 为 根 本 全 员 参 与 的 修 订 人 才 培 养 方 案 的 指 导 方 针 ( 二 ) 确 立 更 具 体 的 人 才 培 养 目 标 目 前 的 法 学 人 才 培 养 目 标 多 空 洞 宽 泛 比 如, 有 的 还 停 留 在 多 年 前 的 传 统 提 法 上, 虽 然 没 有 错 误, 但 是 对 于 新 时 期 的 人 才 培 养 要 求, 还 是 存 在 着 一 定 的 差 距 ; 有 的 提 法 虽 然 新 颖, 但 是 感 觉 更 像 是 响 亮 的 口 号, 或 者 类 似 某 些 官 员 的 形 象 工 程 ; 有 的 提 法 比 较 宽 泛, 不 甚 具 体, 使 老 师 学 生 理 解 起 来 存 在 困 惑 为 了 能 使 法 学 专 业 全 体 师 生 思 想 一 致, 制 定 的 人 才 培 养 目 标 要 简 洁 明 了, 具 体 明 确 应 用 型 本 科 法 学 专 业 的 目 标 更 要 体 现 职 业 性 应 用 型 的 特 点, 人 才 岗 位 要 明 确 北 京 城 市 学 院 的 法 学 专 业, 遵 循 城 市 发 展 的 规 律 和 满 足 城 市 服 务 的 需 要, 主 要 面 向 律 师 岗 位, 强 调 一 专 三 强 ( 扎 实 的 法 律 专 业 知 识, 较 强 的 法 律 分 析 能 力, 法 律 实 践 能 力 社 会 适 应 能 力 ) ( 三 ) 构 建 立 体 化 的 人 才 培 养 维 度 确 立 了 人 才 培 养 目 标, 下 一 步 就 要 考 虑 从 哪 些 方 面 着 手 进 行 工 作, 这 些 工 作 必 须 是 立 体 的 多 元 的, 不 是 平 面 的 单 一 的, 因 此 必 须 要 构 建 立 体 化 的 人 才 培 养 维 度 ( 参 见 附 图 ), 全 方 位 地 为 人 才 培 养 目 标 的 实 现 进 行 支 撑 接 下 来, 还 需 要 在 各 个 维 度 的 内 涵 上 下 功 夫 对 照 着 附 图 来 看, 我 们 可 以 轻 松 地 看 到 北 京 城 市 学 院 法 学 本 科 人 才 培 养 方 案 的 组 成 部 分 我 校 一 学 年 有 三 个 学 期, 分 别 是 暑 假 后 的 秋 季
应 用 型 本 科 法 学 教 育 实 现 路 径 探 析 北 京 城 市 学 院 法 学 专 业 人 才 培 养 方 案 改 革 研 究 45 学 期 寒 假 后 的 春 季 学 期, 还 有 暑 假 开 始 前 持 续 4 至 6 周 的 夏 季 学 期 因 为 时 间 长 短 的 关 系, 我 们 俗 称 春 秋 季 学 期 为 大 学 期, 夏 季 学 期 为 小 学 期 法 学 专 业 理 论 课 程 主 要 是 围 绕 14 门 核 心 课 程 开 展, 围 绕 司 法 考 试, 使 学 生 掌 握 必 须 的 系 统 的 法 学 基 本 理 论 知 识 此 外, 专 业 还 独 立 开 设 了 若 干 门 以 职 业 能 力 为 导 向 的 专 业 实 务 课 程, 其 中 主 要 有 民 事 法 律 实 务 刑 事 法 律 实 务 模 拟 法 庭 训 练 业 务 指 导 课 以 不 同 需 求 为 出 发, 设 置 了 若 干 门 专 业 选 修 课 程 四 年 制 本 科 在 校 生 共 有 三 个 夏 季 学 期, 其 中 的 课 程 设 置 均 以 职 业 能 力 培 养 为 导 向 进 行, 主 要 用 于 开 展 社 会 调 研 批 判 性 思 维 为 主 的 公 共 能 力 培 养 和 专 业 岗 位 实 习 与 独 立 设 置 的 专 业 实 务 课 程 相 比, 小 学 期 的 课 程 特 点 是 更 进 一 步 地 贴 近 社 会 贴 近 职 业 实 际 在 毕 业 综 合 训 练 环 节, 学 生 可 以 选 择 采 用 案 例 分 析 式 论 文 专 业 社 会 调 研 模 拟 法 庭 训 练 之 中 任 何 一 种 形 式 进 行 关 于 第 二 课 堂, 我 们 认 为 是 任 何 专 业 人 才 培 养 都 不 可 或 缺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特 别 是 应 用 型 人 才 的 培 养, 我 们 要 求 要 以 素 质 拓 展 为 根 本 全 员 参 与 课 外 专 业 活 动 通 过 专 业 社 团 活 动 研 究 中 心 的 产 学 研 结 合, 学 生 可 以 进 行 知 识 运 用 能 力 深 化 社 会 服 务 ( 四 ) 推 进 无 限 接 近 实 务 的 教 学 方 法 构 建 了 人 才 培 养 的 立 体 维 度, 明 确 了 各 个 维 度 的 内 涵, 只 是 厘 清 了 人 才 培 养 目 标 的 思 路, 如 何 真 正 实 现 应 用 型 人 才 培 养 的 目 标, 还 要 落 实 到 具 体 的 每 一 门 课 程 中 每 一 堂 课 上, 还 得 依 靠 切 实 可 行 的 教 学 方 法 我 们 主 张, 在 不 同 的 维 度 上 实 施 不 同 的 教 学 方 法, 全 面 推 进 无 限 接 近 实 务 的 教 学 方 法 1 举 例 教 学 法 这 种 方 法 是 传 统 法 学 教 育 最 常 用 的 授 课 方 式 课 堂 上, 教 师 自 编 或 者 引 用 一 些 案 例 来 巩 固 或 者 阐 释 所 讲 授 的 法 学 理 论 知 识 举 例 教 学 法 通 常 是 教 师 讲 授 的 一 种 形 式, 没 有 师 生 之 间 的 有 效 互 动, 缺 乏 学 生 积 极 主 动 的 参 与 本 质 上 是 课 堂 理 论 知 识 讲 授 的 一 种 手 段 一 种 方 式 这 种 方 法, 我 们 依 旧 提 倡, 主 要 应 用 于 专 业 理 论 课 程 的 教 学 之 中 法 学 理 论 知 识 还 是 需 要 系 统 学 习 和 掌 握 的 这 样 方 法 的 优 点 是, 可 以 在 较 短 的 时 间 内, 使 学 生 们 比 较 迅 速 的 对 理 论 体 系 知 识 框 架 基 本 概 念 等 等 有 比 较 清 晰 和 全 面 的 认 识 2 案 例 教 学 法 如 果 说 举 例 教 学 法 是 一 种 举 例 说 明 理 论 的 演 绎 学 习 法, 那 么 案 例 教 学 法 就 是 以 具 体 问 题 为 出 发 点, 即 以 典 型 案 例 为 出 发 点, 来 学 习 理 论 知 识 的 归 纳 学 习 法 案 例 教 学 法 源 于 英 美 法 系 国 家 的 判 例 教 学 法, 是 一 种 师 生 双 向 互 动 的 教 学 方 式 19 世 纪 70 年 代 哈 佛 法 学 院 的 兰 代 尔 教 授 首 先 将 这 种 方 法 运 用 于 教 学 之 中, 开 启 了 案 例 教 学 法 的 先 河 案 例 教 学 法 主 要 运 用 于 独 立 设 置 的 两 门 实 务 课 程 ( 民 事 法 律 实 务 刑 事 法 律 实 务 ) 教 师 选 取 真 实 的 典 型 的 案 例, 有 些 案 例 就 是 教 师 曾 经 代 理 或 者 正 在 代 理 的 案 件 以 典 型 案 例 为 基 础, 教 师 引 导 学 生 在 课 堂 上 对 案 例 进 行 充 分 的 分 析 和 讨 论, 检 验 法 学 理 论 知 识 的 掌 握, 加 深 对 法 学 理 论 知 识 的 理 解, 熟 练 法 学 理 论 知 识 的 运 用 3 模 拟 法 庭 教 学 法 模 拟 法 庭 教 学, 是 指 教 师 组 织 学 生 对 诉 讼 的 中 心 环 节 ( 庭 审 ) 进 行 模 拟 训 练, 通 过 案 例 选 取 对 案 例 的 分 析 讨 论 庭 审 准 备 角 色 扮 演 实 际 演 练 阶 段 总 结 等 各 个 环 节 的 组 织, 让 学 生 通 过 角 色 扮 演 的 形 式 进 入 模 拟 审 判 活 动, 从 而 提 高 学 生 对 案 件 的 把 握 能 力, 提 高 学 生 法 律 业 务 实 际 操 作 能 力 这 种 教 学 方 法 主 要 体 现 在 独 立 设 置 的 模 拟 法 庭 训 练 这 门 实 务 课 程 的 教 学 活 动 之 中, 也 主 要 运 用 于 模 拟 法 庭 毕 业 综 合 训 练 环 节 之 中 授 课 教 师 选 取 经 典 案 例, 或 者 选 择 正 在 代 理 的 尚 未 结 案 的 案 例, 指 导 学 生 们 分 组 分 角 色 模 拟 训 练 案 件 本 身 的 真 实 性 和 不 确 定 性 庭 审 准 备 阶 段 三 方 参 与 者 背 对 背 的 准 备 所 有 学 生 与 教
46 应 用 型 本 科 法 学 教 育 实 现 路 径 探 析 北 京 城 市 学 院 法 学 专 业 人 才 培 养 方 案 改 革 研 究 师 签 订 案 件 保 密 协 议 学 生 亲 自 到 相 关 部 门 进 行 咨 询 或 者 提 取 证 据, 这 一 切 都 使 得 模 拟 法 庭 的 训 练 不 再 是 预 先 彩 排 好 的 表 演, 而 变 得 趋 近 真 实 起 来 在 实 际 的 操 练 中, 学 生 提 高 的 不 仅 是 理 论 知 识 和 实 践 能 力, 还 能 获 得 职 业 道 德 和 职 业 操 守 的 训 练 4 诊 所 式 教 学 法 诊 所 式 教 学 来 源 于 美 国, 它 仿 效 医 学 院 利 用 诊 所 实 习 培 养 医 生 的 模 式, 培 养 学 生 法 律 实 践 能 力 的 一 种 教 学 模 式 即, 在 法 律 诊 所 中, 在 指 导 老 师 的 带 领 下, 学 生 以 准 律 师 的 身 份 参 与 真 实 案 件 的 咨 询 代 理, 进 行 法 律 援 助, 亲 身 经 历 案 件 处 理 的 各 个 环 节 所 有 细 节 和 全 过 程 如 果 说, 前 三 种 教 学 方 法 我 们 在 运 用 在 尝 试 的 话, 那 么, 对 于 这 一 种 教 学 模 式 来 说, 我 们 则 是 在 思 考 因 为, 要 想 实 现 真 正 意 义 上 的 诊 所 教 学, 所 要 完 成 的 前 提 条 件 是 更 加 苛 刻 的 目 前, 我 们 通 过 第 二 课 堂 的 平 台 通 过 夏 季 学 期 的 岗 位 实 习, 也 正 在 通 过 其 他 国 家 兄 弟 院 校 的 帮 助, 积 极 探 索 诊 所 教 学 法 在 专 业 上 的 应 用 ( 五 ) 探 索 多 元 化 的 考 试 评 价 方 法 教 学 改 革 的 成 败, 最 终 的 决 定 因 素 是 在 评 价 体 系 思 路 再 好, 方 法 再 好, 如 果 对 学 生 对 老 师 的 评 价 标 准 不 变, 一 切 都 将 是 空 中 楼 阁 在 此, 我 们 不 多 谈 如 何 对 教 师 进 行 评 价, 仅 就 如 何 对 学 生 的 学 业 进 行 考 试 评 价 进 行 一 下 粗 浅 的 讨 论 附 图 : 北 京 城 市 学 院 本 科 法 学 专 业 人 才 培 养 维 度 建 构 图
应 用 型 本 科 法 学 教 育 实 现 路 径 探 析 北 京 城 市 学 院 法 学 专 业 人 才 培 养 方 案 改 革 研 究 47 法 学 教 育 的 考 试 评 价 应 该 提 倡 多 元 化 : 首 先, 要 保 留 传 统 的 记 忆 性 的 考 核, 这 对 于 学 生 迅 速 地 掌 握 基 本 的 理 论 知 识 是 必 不 可 少 的 ; 第 二, 要 积 极 引 入 司 法 考 试 的 考 核 形 式, 作 为 法 律 职 业 资 格 的 门 槛, 司 法 考 试 或 多 或 少 地 影 响 着 法 学 人 才 的 培 养, 特 别 是 应 用 型 本 科 法 学 的 人 才 培 养 如 果 法 学 院 系 的 定 位 就 是 以 培 养 法 律 应 用 型 人 才 为 自 己 的 发 展 方 向, 那 么 在 新 生 一 入 学 就 以 通 过 司 法 考 试 为 教 育 目 标 并 围 绕 法 律 应 用 型 人 才 进 行 教 学 设 计 也 就 顺 理 成 章 了 2 笔 者 所 在 院 校 已 经 完 成 司 法 考 试 试 题 数 据 库 的 建 设 工 作, 正 在 试 点 运 用 在 学 生 考 试 评 价 之 中 第 三, 要 积 极 探 索 案 例 分 析 报 告 专 业 调 研 报 告 等 形 式 的 考 核 方 式 第 四, 要 大 力 提 倡 以 团 队 合 作 的 方 式 完 成 项 目 处 理 案 件, 探 索 团 队 成 绩 评 定 办 法 至 此, 本 文 的 探 讨 即 将 结 束, 有 效 解 决 应 用 型 本 科 法 学 教 育 实 现 的 路 径, 不 仅 关 乎 法 学 理 论 知 识 和 实 践 应 用 的 结 合 关 乎 法 学 教 育 和 法 律 职 业 的 结 合 也 关 乎 社 会 主 义 法 治 理 念 和 法 律 职 业 道 德 的 培 养 最 终 关 乎 法 学 教 育 能 否 为 社 会 培 养 合 格 有 用 的 人 才 有 效 的 训 练 对 于 应 用 型 人 才 培 养 是 至 关 重 要 的 如 徐 显 明 教 授 所 言 : 一 个 人 的 伦 理 水 平 不 是 通 过 知 识 来 获 得 的, 而 是 遵 循 某 种 训 练 路 径 人 的 有 德 与 高 尚 是 在 消 除 对 己 义 务 的 冲 突 中 被 驯 化 出 来 的, 没 有 这 一 过 程, 便 没 有 高 尚 3 注 释 : 1 曾 宪 义. 法 学 教 育 六 十 年 [J]. 法 学 家,2009 (5):2. 2 郭 翔. 论 司 法 考 试 与 法 学 教 育 的 关 系 [J]. 法 学, 2010(2):67-68. 3 徐 显 明. 中 国 法 学 教 育 的 发 展 趋 势 与 改 革 任 务 [J]. 法 制 资 讯,2010(1):86. 参 考 文 献 : [1] 郭 翔. 论 司 法 考 试 与 法 学 教 育 的 关 系 [J]. 法 学, 2010(2). [2] 徐 显 明. 中 国 法 学 教 育 的 发 展 趋 势 与 改 革 任 务 [J]. 法 学 前 言,2010(1). [3] 张 安 毅. 新 教 育 视 域 下 的 教 育 路 径 解 读 [J]. 西 南 科 技 大 学 高 教 研 究,2010(3). [4] 崔 金 星. 需 求 导 向 型 法 学 教 育 培 养 模 式 改 革 研 究 [J]. 西 南 科 技 大 学 高 教 研 究,2009(2). [5] 汪 习 根. 美 国 法 学 教 育 的 最 新 改 革 及 其 启 示 [J]. 法 学 杂 志,2010(1). [6] 高 宇 飞. 论 高 校 法 学 教 育 中 的 案 例 教 学 法 [J]. 法 制 与 经 济,2010(8). [7] 周 素. 应 用 型 本 科 法 学 教 育 的 发 展 模 式 [J]. 三 江 学 院 学 报,2006(6). AnalysisofApproachestotheApplication oriented UndergraduateLawEducation ResearchontheReformofPersonnelTrainingProgramof LawEducationofBeijingCityUniversity LIUXuemei (BeijingCityUniversity,Beijing,100094,China) Abstract:Thepaperistoexploreandanalyzetheapproachestotheapplication orientedundergraduatelaw educationtakingthereformofpersonneltrainingprogramoflaweducationofbeijingcityuniversityasthe exampleonthebasisofthemajorproblems.theapplication orientedlaweducationarefacedwithinfive aspects:tomakeclearthoughtsandguidingprinciples,tobuildmorespecificpersonneltraininggoals,to establishpersonneltrainingdimensions,topromoteteachingmethodsthatareinfinitelyclosetothepractice andtoexplorediverseexaminationandevaluationmethods. Keywords:application oriented,laweducation,approachestotherealization ( 责 任 编 辑 : 赵 晓 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