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 港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居 民 申 请 学 历 学 位 认 证 说 明 ( 针 对 报 考 2006 年 国 家 司 法 考 试 ) 经 国 务 院 学 位 委 员 会 及 教 育 部 同 意, 教 育 部 留 学 服 务 中 心 从 2000 年 1 月 开 始 正 式 在 全 国 范 围 内 开 展 国 外 学 历 学 位 认 证 工 作 2003 年 11 月 经 教 育 部 港 澳 台 办 同 意, 教 育 部 留 学 服 务 中 心 设 立 了 教 育 部 留 学 服 务 中 心 港 澳 台 地 区 学 历 学 位 认 证 办 公 室, 专 门 从 事 港 澳 台 地 区 学 历 学 位 认 证 工 作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司 法 部 令 第 80 号 的 相 关 规 定, 为 配 合 国 家 司 法 考 试, 教 育 部 留 学 服 务 中 心 现 受 理 报 名 参 加 国 家 司 法 考 试 的 香 港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居 民 ( 以 下 简 称 港 澳 居 民 ) 的 学 历 学 位 认 证 申 请 现 对 有 关 港 澳 居 民 申 请 学 历 学 位 认 证 说 明 如 下 : 一 受 理 对 象 凡 本 人 愿 意 报 名 参 加 内 地 举 行 的 国 家 司 法 考 试 的 香 港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永 久 性 居 民 中 的 中 国 公 民 和 其 他 持 有 香 港 澳 门 居 民 来 往 内 地 通 行 证 的 香 港 澳 门 居 民 二 受 理 范 围 及 须 递 交 的 材 料 ( 一 ) 在 香 港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学 习 所 获 得 的 学 历 学 位 1) 在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本 地 正 规 高 等 教 育 机 构 学 习, 所 获 得 的 该 高 等 教 育 机 构 颁 发 的 学 位 证 书 (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正 规 高 等 教 育 机 构 包 括 香 港 大 学 香 港 中 文 大 学 香 港 公 开 大 学 香 港 城 市 大 学 香 港 科 技 大 学 香 港 浸 会 大 学 香 港 理 工 大 学 岭 南 大 学 香 港 教 育 学 院 香 港 演 艺 学 院 香 港 树 仁 学 院 香 港 珠 海 书 院 ); 2) 在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本 地 正 规 高 等 教 育 机 构 学 习, 所 获 得 的 该 高 等 教 育 机 构 颁 发 的 学 位 证 书 ; 3) 非 本 地 高 等 及 专 业 教 育 ( 规 管 ) 条 例 于 1997 年 6 月 生 效 前, 参 加 非 本 地 正 规 高 等 教 育 机 构 在 香 港 开 设 的 学 位 课 程 学 习 所 获 得 的 非 本 地 学 位 证 书 ; 4) 非 本 地 高 等 及 专 业 教 育 ( 规 管 ) 条 例 于 1997 年 6 月 生 效 后, 参 加 在 香 港 举 办 的 非 本 地 注 册 课 程 或 豁 免 注 册 课 程 学 习 所 获 得 的 非 本 地 学 位 证 书 2 申 请 须 递 交 材 料 1) 填 写 完 整 的 香 港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学 历 学 位 认 证 申 请 表 ; 5) 所 获 学 位 证 书 ; 6) 学 习 成 绩 单 ( 研 究 学 位 获 得 者, 如 无 成 绩 单, 需 提 供 学 校 开 具 的 相 关 研 究 证 明 ); 7) 硕 士 以 上 ( 含 硕 士 ) 学 位 获 得 者, 应 提 供 毕 业 论 文 目 录 及 摘 要 ; 8) 硕 士 以 上 ( 含 硕 士 ) 学 位 获 得 者, 应 提 供 入 学 前 学 历 学 位 证 书 ; 9) 所 获 外 文 学 位 证 书 成 绩 单 须 经 正 规 翻 译 机 构 翻 译 成 中 文, 申 请 者 本 人 翻 译 无 效 如 学 位 证 书 或 成 绩 单 为 中 外 文 对 照, 则 不 用 翻 译 學 歷 學 位 認 證 說 明 (2006) 1/5
( 二 ) 在 台 湾 地 区 学 习 所 获 得 的 学 历 学 位 在 台 湾 地 区 本 地 正 规 高 等 教 育 机 构 学 习, 所 获 得 的 该 高 等 教 育 机 构 颁 发 的 学 位 证 书 1) 填 写 完 整 的 台 湾 地 区 学 历 学 位 认 证 申 请 表 ; 5) 本 人 在 台 湾 学 习 期 间 居 留 证 明 ; 6) 所 获 学 位 证 书 ; 7) 学 习 成 绩 单 ; 8) 获 硕 士 以 上 ( 含 硕 士 ) 学 位 者, 应 提 供 毕 业 论 文 目 录 及 摘 要 ; 9) 硕 士 以 上 ( 含 硕 士 ) 学 位 获 得 者, 应 提 供 入 学 前 学 历 学 位 证 书 ( 三 ) 在 国 外 学 习 所 获 得 的 学 历 学 位 在 国 外 正 规 高 等 教 育 机 构 学 习, 所 获 得 的 该 高 等 教 育 机 构 颁 发 的 学 位 证 书 1) 填 写 完 整 的 国 外 学 历 学 位 认 证 申 请 表 ; 5) 本 人 在 国 外 学 习 期 间 所 持 护 照 ( 须 复 印 全 部 出 入 境 记 录, 空 白 页 不 用 复 印 ); 6) 所 获 国 外 学 位 证 书 或 高 等 教 育 文 凭 ; 7) 学 习 成 绩 单 ( 研 究 学 位 获 得 者, 如 无 成 绩 单, 需 提 供 学 校 开 具 的 相 关 研 究 证 明 ); 8) 硕 士 以 上 ( 含 硕 士 ) 学 位 获 得 者, 应 提 供 毕 业 论 文 目 录 及 摘 要 ; 9) 硕 士 以 上 ( 含 硕 士 ) 学 位 获 得 者, 应 提 供 入 学 前 学 历 学 位 证 书 ; 10) 所 获 外 文 学 位 证 书 成 绩 单 须 经 正 规 翻 译 机 构 翻 译 成 中 文, 申 请 者 本 人 翻 译 无 效 ( 四 ) 内 地 合 作 办 学 项 目 或 机 构 颁 发 的 学 位 经 国 务 院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批 准 的, 可 在 内 地 授 予 国 外 学 位 与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学 位 的 合 作 办 学 项 目 或 机 构 颁 发 的 学 位 证 书 1) 填 写 完 整 的 合 作 办 学 学 位 认 证 申 请 表 ; 5) 所 获 学 位 证 书 ; 6) 学 习 成 绩 单 ; 7) 硕 士 以 上 ( 含 硕 士 ) 学 位 获 得 者, 应 提 供 毕 业 论 文 目 录 及 摘 要 ; 8) 硕 士 以 上 ( 含 硕 士 ) 学 位 获 得 者, 应 提 供 入 学 前 学 历 学 位 证 书 ; 9) 所 获 外 文 学 位 证 书 成 绩 单 须 经 正 规 翻 译 机 构 翻 译 成 中 文, 申 请 者 本 人 翻 译 无 效 如 学 位 证 书 或 成 绩 单 为 中 外 文 对 照, 则 不 用 翻 译 ( 五 ) 港 澳 居 民 在 中 国 内 地 高 等 教 育 机 构 学 习 所 获 得 的 学 历 学 位 证 书, 不 在 教 育 部 留 学 服 务 中 心 港 澳 台 地 区 学 历 学 位 认 证 办 公 室 的 认 证 范 围 之 内 學 歷 學 位 認 證 說 明 (2006) 2/5
三 申 请 认 证 步 骤 ( 一 ) 申 请 人 领 取 或 下 载 申 请 表 每 份 申 请 表 只 可 用 于 一 份 学 位 证 书 认 证 申 请 ( 二 ) 请 申 请 人 依 照 申 请 办 法 及 填 表 说 明 的 要 求 填 写 香 港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学 历 学 位 认 证 申 请 表 台 湾 地 区 学 历 学 位 认 证 申 请 表 国 外 学 历 学 位 认 证 申 请 表 合 作 办 学 学 位 认 证 申 请 表 ( 港 澳 居 民 适 用 ), 并 准 备 材 料 申 请 人 可 用 蓝 色 黑 色 圆 珠 笔 或 签 字 笔 填 写, 也 可 通 过 电 脑 录 入 方 式 填 表 如 所 填 写 信 息 不 准 确 或 提 供 材 料 不 完 整, 可 能 会 延 误 申 请 的 办 理 ( 三 ) 在 备 齐 申 请 材 料 后, 申 请 人 携 带 全 部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一 套 向 教 育 部 留 学 服 务 中 心 港 澳 台 地 区 学 历 学 位 认 证 办 公 室 提 交 申 请 ( 四 ) 对 于 属 于 认 证 受 理 范 围 之 内 且 材 料 齐 备 的 申 请, 教 育 部 留 学 服 务 中 心 港 澳 台 地 区 学 历 学 位 认 证 办 公 室 将 予 以 受 理, 一 般 在 累 计 15 个 工 作 日 内 办 结 并 通 知 申 请 人 认 证 结 果 ( 五 ) 如 有 需 要, 教 育 部 留 学 服 务 中 心 港 澳 台 地 区 学 历 学 位 认 证 办 公 室 会 就 认 证 事 宜 直 接 与 申 请 人 联 系, 要 求 提 供 进 一 步 的 资 料 因 此 请 申 请 人 务 必 提 供 详 细 有 效 的 联 络 方 式, 以 便 及 时 联 系, 以 免 延 误 办 理 时 间 ( 六 ) 申 请 人 可 以 委 托 他 人 代 为 申 请 四 受 理 认 证 地 点 时 间 及 相 关 说 明 ( 一 ) 在 北 京 的 港 澳 居 民 可 携 带 所 有 申 请 材 料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一 套 到 教 育 部 留 学 服 务 中 心 港 澳 台 地 区 学 历 学 位 认 证 办 公 室 提 交 申 请 对 属 于 认 证 范 围 之 内 且 材 料 齐 备 的 申 请, 教 育 部 留 学 服 务 中 心 港 澳 台 地 区 学 历 学 位 认 证 办 公 室 将 当 场 予 以 受 理 并 留 存 全 套 复 印 件, 开 出 受 理 凭 证 及 缴 费 通 知 单 受 理 地 点 :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学 院 路 15 号 教 育 部 留 学 服 务 中 心 学 历 学 位 认 证 受 理 办 公 室 ( 北 京 语 言 大 学 家 属 区 内 学 一 楼 117 室 ) 受 理 时 间 : 周 一 至 周 五 8:30-12:00 13:00-16:30( 如 遇 国 内 法 定 节 假 日, 不 办 公 ) ( 二 ) 为 方 便 港 澳 居 民 申 请 学 历 学 位 认 证, 教 育 部 留 学 服 务 中 心 港 澳 台 地 区 学 历 学 位 认 证 办 公 室 专 门 委 托 中 国 法 律 服 务 ( 香 港 ) 有 限 公 司 中 国 法 律 服 务 ( 澳 门 ) 公 司 于 6 月 12 日 -16 日 集 中 受 理 港 澳 居 民 提 交 的 申 请 如 申 请 人 未 能 在 集 中 受 理 期 限 内 到 中 国 法 律 服 务 ( 香 港 ) 有 限 公 司 中 国 法 律 服 务 ( 澳 门 ) 公 司 递 交 认 证 申 请, 且 不 便 到 北 京 递 交 申 请, 仍 可 将 所 有 申 请 材 料 原 件 提 交 至 中 国 法 律 服 务 ( 香 港 ) 有 限 公 司 中 国 法 律 服 务 ( 澳 门 ) 公 司 进 行 公 证, 公 证 件 及 其 它 申 请 材 料 一 并 由 中 国 法 律 服 务 ( 香 港 ) 有 限 公 司 中 国 法 律 服 务 ( 澳 门 ) 公 司 审 核 加 章 转 递 至 教 育 部 留 学 服 务 中 心 港 澳 台 地 区 学 历 学 位 认 证 办 公 室 教 育 部 留 学 服 务 中 心 港 澳 台 地 区 学 历 学 位 认 证 办 公 室 在 收 到 材 料 并 予 以 受 理 后 会 以 电 子 邮 件 方 式 通 知 申 请 人 ( 三 ) 如 申 请 人 递 交 或 转 递 的 申 请 材 料 不 齐 全, 教 育 部 留 学 服 务 中 心 港 澳 台 地 区 学 历 学 位 认 证 办 公 室 将 无 法 受 理, 并 将 申 请 材 料 退 回 ( 四 ) 申 请 资 料 邮 寄 时 间 不 计 入 教 育 部 留 学 服 务 中 心 港 澳 台 地 区 学 历 学 位 认 证 办 公 室 承 诺 的 15 个 工 作 日 之 内 通 信 地 址 :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学 院 路 15 号 教 育 部 留 学 服 务 中 心 港 澳 台 地 区 学 历 学 位 认 证 办 公 室 邮 政 编 码 :100083 五 收 费 标 准 及 方 式 ( 一 ) 经 国 家 发 改 委 批 准, 每 件 学 历 学 位 证 书 认 证 费 为 360 元 人 民 币 ( 二 ) 交 费 方 式 及 相 关 说 明 : 學 歷 學 位 認 證 說 明 (2006) 3/5
1 申 请 人 可 以 采 用 现 金 支 付 银 行 汇 款 两 种 付 款 方 式 为 了 汇 款 能 够 及 时 到 账, 请 以 人 民 币 支 付 恕 不 接 受 个 人 支 票 2 现 金 支 付 : 仅 限 于 直 接 到 教 育 部 留 学 服 务 中 心 港 澳 台 地 区 学 历 学 位 认 证 办 公 室 提 交 认 证 申 请 的 申 请 人 费 用 在 受 理 之 时 收 取, 并 提 供 发 票 3 银 行 汇 款 : 采 用 银 行 汇 款 方 式 付 款 的 申 请 人, 请 将 认 证 费 电 汇 到 以 下 帐 户 : 开 户 银 行 : 中 国 民 生 银 行 北 京 成 府 路 支 行 户 名 : 教 育 部 留 学 服 务 中 心 账 号 : 0132014210001422 ( 只 可 汇 学 历 学 位 认 证 费, 共 360 元 人 民 币 ; 汇 款 时 须 注 明 认 证 申 请 人 中 文 姓 名 ) 4 请 务 必 在 汇 款 单 上 注 明 认 证 申 请 人 本 人 中 文 姓 名, 并 在 汇 款 单 附 言 中 注 明 学 历 学 位 认 证 费 360 元 人 民 币, 以 避 免 汇 款 单 内 容 填 写 不 准 确 而 延 误 申 请 人 收 到 认 证 书 的 时 间 六 认 证 书 的 领 取 和 邮 寄 ( 一 ) 在 北 京 直 接 向 教 育 部 留 学 服 务 中 心 港 澳 台 地 区 学 历 学 位 认 证 办 公 室 提 交 认 证 申 请 的 申 请 人, 可 在 接 到 电 话 通 知 后 携 带 学 历 学 位 证 书 认 证 费 发 票 前 来 领 取 认 证 书 领 取 认 证 书 时, 请 您 仔 细 核 对 认 证 书 上 的 各 项 内 容, 防 止 出 现 差 错 如 委 托 他 人 领 取, 受 委 托 人 必 须 携 带 申 请 人 出 具 的 委 托 书 学 历 学 位 证 书 认 证 费 发 票 前 来 领 取 ( 二 ) 申 请 人 如 不 便 在 北 京 领 取 学 历 学 位 认 证 书, 可 以 选 择 邮 寄 方 式 送 达 学 历 学 位 认 证 书 教 育 部 留 学 服 务 中 心 港 澳 台 地 区 学 历 学 位 认 证 办 公 室 会 在 确 认 认 证 费 已 交 纳 后, 将 认 证 书 寄 往 申 请 人 指 定 地 址 ( 三 ) 邮 寄 的 时 间 及 费 用 : 中 国 内 地 挂 号 邮 寄 7-15 天 ; 港 澳 台 及 国 外 挂 号 邮 寄 15-25 天 邮 寄 时 间 不 计 入 教 育 部 留 学 服 务 中 心 港 澳 台 地 区 学 历 学 位 认 证 办 公 室 承 诺 的 15 个 工 作 日 之 内 选 择 挂 号 邮 寄 方 式, 由 教 育 部 留 学 服 务 中 心 港 澳 台 地 区 学 历 学 位 认 证 办 公 室 负 担 邮 寄 费 用 ( 关 于 邮 寄 时 间 及 其 他 相 关 业 务 详 情 请 向 当 地 邮 政 部 门 查 询 ) 如 申 请 人 需 要 教 育 部 留 学 服 务 中 心 港 澳 台 地 区 学 历 学 位 认 证 办 公 室 以 快 递 方 式 邮 寄 学 历 学 位 认 证 书, 请 申 请 人 在 申 请 表 格 内 注 明 要 求 快 递 字 样, 并 在 EMS 及 DHL 两 家 快 递 公 司 中 选 择 服 务 快 递 费 用 由 申 请 人 本 人 支 付, 申 请 人 需 在 交 纳 认 证 费 的 同 时 另 外 支 付 特 快 专 递 费 : EMS 中 国 内 地 : 20 元 人 民 币 EMS 中 国 香 港 澳 门 :95 元 人 民 币 ( 其 中 包 含 5 元 人 民 币 报 关 费 ) DHL 中 国 香 港 澳 门 :99.45 元 人 民 币 ( 其 中 包 含 9.45 元 人 民 币 燃 油 附 加 费 ) 上 述 快 递 费 用 均 指 单 件 重 量 不 超 过 500 克 的 文 件 类 快 递 价 格 中 国 台 湾 地 区 及 国 际 快 递 资 费 标 准 详 请 见 EMS 及 DHL 业 务 资 费 表 特 快 专 递 时 间 不 计 入 教 育 部 留 学 服 务 中 心 港 澳 台 地 区 学 历 学 位 认 证 办 公 室 承 诺 的 15 个 工 作 日 之 内 七 联 络 方 式 ( 一 ) 如 有 查 询, 请 通 过 电 子 邮 件 (E-mail) 或 传 真 的 方 式 与 教 育 部 留 学 服 务 中 心 港 澳 台 地 区 学 历 学 位 认 证 办 公 室 联 络 : 电 子 邮 件 :wcheng@cscse.com.cn 传 真 :(8610)8230 1166 ( 二 ) 如 对 教 育 部 留 学 服 务 中 心 港 澳 台 地 区 学 历 学 位 认 证 办 公 室 的 工 作 有 任 何 意 见, 请 通 过 电 子 邮 件 (E-mail) 或 传 真 的 方 式 进 行 投 诉 : 电 子 邮 件 :interco@cscse.com.cn 传 真 :(8610)8230 1166 學 歷 學 位 認 證 說 明 (2006) 4/5
教 育 部 留 学 服 务 中 心 联 络 方 式 : 通 信 地 址 :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学 院 路 15 号 教 育 部 留 学 服 务 中 心 港 澳 台 地 区 学 历 学 位 认 证 办 公 室 邮 政 编 码 :100083 注 : 港 澳 居 民 如 已 获 得 教 育 部 留 学 服 务 中 心 开 具 的 学 历 学 位 认 证 书, 则 无 需 再 次 申 请 学 历 学 位 认 证 教 育 部 留 学 服 务 中 心 港 澳 台 地 区 学 历 学 位 认 证 办 公 室 二 六 年 六 月 五 日 學 歷 學 位 認 證 說 明 (2006) 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