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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号 条 款 号 内 容 说 明 与 要 求 12 15.1 投 标 有 效 期 为 :60 日 历 天 ( 从 投 标 截 止 之 日 算 起 ) ( 一 般 不 少 于 60 天, 但 可 适 当 延 长 ) 2.0 万 元 户 名 : 杭 州 市 建 设 工 程 招 标 投 标 管 理 办 公 室 帐 户 :75828100032388 开 户 银 行 : 杭 州 银 行 市 民 中 心 支 行 按 照 杭 州 市 建 设 工 程 投 标 保 证 金 统 一 交 纳 和 退 付 管 理 实 施 细 则 关 于 进 一 步 完 善 投 标 保 证 金 缴 退 制 度 的 补 充 规 定 交 纳 投 标 保 证 金 投 标 保 证 金 必 须 从 其 企 业 所 在 13 16.1 投 标 担 保 金 额 地 基 本 账 户 交 纳 保 证 金 或 投 标 保 函 交 纳 后, 投 标 人 应 到 中 心 统 一 收 费 窗 口 领 取 投 标 保 证 金 递 交 函, 作 为 投 标 人 已 递 交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依 据, 并 在 投 标 文 件 中 附 投 标 保 证 金 递 交 函 和 企 业 基 本 账 户 开 户 许 可 证 的 复 印 件 建 设 工 程 投 标 保 证 金 信 用 担 保 名 录 的 企 业 投 标 时, 可 采 用 第 三 方 担 保 保 函 作 为 投 标 保 证 金 交 纳 形 式 投 标 企 业 在 杭 州 银 行 市 民 中 心 支 行 办 理 担 保 保 函 后 至 中 心 统 一 收 费 窗 口 领 取 投 标 保 证 金 递 交 函, 递 交 的 投 标 文 件 中 附 投 标 保 证 金 递 交 函 和 投 标 保 证 金 信 用 担 保 证 明 的 复 印 件 14 6.1 踏 勘 现 场 自 行 踏 勘 现 场 投 标 人 在 现 场 踏 勘 以 及 理 解 招 标 文 件 施 工 图 纸 中 的 疑 问, 可 以 于 2016-07-03 ( 日 期 ) 前 登 陆 杭 州 建 设 项 目 招 标 网 (www.hzzbw.net), 以 不 署 名 的 形 式 在 投 标 答 疑 专 区 提 15 17.1 投 标 预 备 会 ( 答 疑 会 ) 疑 招 标 人 将 在 开 标 前 2016-07-06 17:00 前 对 投 标 人 疑 问 作 出 统 一 的 解 答, 并 以 招 标 补 充 文 件 的 形 式, 在 杭 州 建 设 项 目 招 标 网 (www.hzzbw.net) 杭 州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网 (www.hzctc.cn) 上 发 布 在 开 标 前, 投 标 人 须 随 时 关 注 网 站 的 最 新 答 疑 信 息 联 系 电 话 : 于 正 平,0571-85831774, 传 真 :0571-85860230 4

16 18.1 投 标 人 的 替 代 方 案 本 工 程 不 采 用 一 份 正 本, 另 提 供 投 标 文 件 电 子 版 正 副 两 份 ( 请 用 光 盘 专 17 20.1 投 标 文 件 份 数 用 笔 在 光 盘 的 封 面 上 写 明 工 程 名 称 投 标 人 名 称 及 投 标 文 件 密 码 ) 18 21.1 投 标 文 件 递 交 地 点 及 截 止 日 期 中 标 后 投 标 人 另 行 提 供 纸 质 版 投 标 文 件 副 本 五 本 收 件 单 位 : 浙 江 大 学 附 属 中 学 地 址 : 杭 州 市 建 设 工 程 交 易 中 心 第 一 开 标 室 ( 杭 州 市 江 干 区 备 塘 路 333 号 ( 原 备 塘 路 88 号 ) 七 堡 车 辆 基 地 三 号 楼 二 楼 ) 时 间 :2016 年 07 月 13 日 09:30 地 址 : 杭 州 市 建 设 工 程 交 易 中 心 第 一 开 标 室 ( 杭 州 市 江 干 区 备 塘 路 333 号 ( 原 备 塘 路 88 号 ) 七 堡 车 19 25.1 开 标 会 辆 基 地 三 号 楼 二 楼 ) 时 间 :2016 年 07 月 13 日 09:30 评 标 标 准 及 20 33.3 按 投 标 须 知 第 32.4 款 选 择 B 款 方 法 21 13.8 投 标 最 高 限 价 招 标 控 制 价 111.8223 万 元, 已 经 相 关 职 能 部 门 告 知 性 备 案 ( 其 中 甲 供 及 暂 列 金 额 共 计 0 万 元 ) 投 标 最 高 限 价 即 为 招 标 控 制 价 风 险 控 制 价 87.2213 万 元 投 标 人 提 供 的 履 约 担 保 金 额 为 合 同 总 价 的 10% 22 38.3 履 约 担 保 金 额 为 防 止 投 标 人 低 价 抢 标, 最 高 限 价 的 78% 作 为 风 险 控 制 价 凡 低 于 该 风 险 控 制 价 的, 中 标 人 在 提 交 履 约 保 证 金 的 同 时 23 24 工 程 量 清 单 综 合 单 价 的 标 准 偏 离 率 投 标 人 修 正 不 平 衡 报 价 的 确 认 及 询 疑 响 应 时 间 必 须 以 保 函 形 式 额 外 提 交 中 标 价 净 值 与 风 险 控 制 价 之 差 额 20 % 时 间 : 投 标 人 ( 法 人 代 表 或 委 托 代 理 人 ) 应 在 接 到 工 作 人 员 电 话 通 知 时 起 30 分 钟 ( 该 时 间 填 报 不 得 超 过 30 分 钟 ) 内 予 以 书 面 回 复 或 确 认, 否 则 视 为 不 予 回 复 或 确 认, 评 标 委 员 会 有 权 拒 绝 该 投 标 文 件 投 标 人 通 讯 不 畅 通, 导 致 不 能 及 时 联 系 的, 视 作 投 标 人 不 予 回 复 或 确 认 5

地 址 : 杭 州 市 建 设 工 程 交 易 中 心 评 标 室 外 25 小 工 具 电 子 招 标 文 件 发 放 小 工 具 招 标 说 明 招 标 人 的 电 子 招 标 文 件, 将 在 杭 州 建 设 项 目 招 标 网 和 杭 州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网 发 布 电 子 文 件 内 容 与 书 面 文 件 内 容 具 有 同 等 的 效 力, 发 生 电 子 文 件 内 容 与 书 面 文 件 内 容 不 一 致 时, 投 标 人 应 书 面 形 式 向 招 标 人 提 出, 由 招 标 人 负 责 书 面 解 释 采 用 电 子 招 标 的 项 目, 一 般 应 当 要 求 投 标 人 提 供 纸 质 投 标 文 件 正 本 一 份 及 电 子 文 本 正 副 二 份 ( 每 份 包 括 技 术 部 分 和 商 务 部 分 一 张 光 盘, 资 信 标 部 分 一 张 光 盘, 共 两 张 光 盘 ) 电 子 投 标 文 件 技 术 部 分 和 商 务 部 分 通 过 投 标 工 具 格 式 26 化 后, 刻 录 在 投 标 人 自 行 提 供 的 光 盘 中, 资 信 标 部 分 作 成 扫 描 件 后 刻 录 在 另 一 张 光 盘 所 有 光 盘 与 纸 质 投 标 文 件 一 小 工 具 电 子 投 标 文 件 编 同 密 封 提 交 给 招 标 人 制 本 项 目 的 投 标 文 件 必 须 使 用 投 标 工 具 软 件 编 制 投 标 文 件 的 编 制 和 递 交, 应 依 照 招 标 文 件 的 规 定 进 行 如 未 按 27 28 小 工 具 电 子 投 标 文 件 递 交 小 工 具 电 子 招 标 项 目 开 标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编 制 递 交 电 子 投 标 文 件, 将 可 能 导 致 废 标, 其 后 果 由 投 标 人 自 负 投 标 工 具 的 开 发 商 可 根 据 投 标 人 的 要 求, 提 供 必 要 的 培 训 和 技 术 指 导 本 招 标 项 目 电 子 招 标 文 件 采 用 V6.3.1 版 本 工 具 软 件 编 制 的, 各 投 标 单 位 也 必 须 需 采 用 V6.3.1 版 本 进 行 投 标 文 件 的 编 制 各 投 标 单 位 由 于 使 用 版 本 不 当, 造 成 的 一 切 后 果 自 负 投 标 人 投 标 截 止 前 按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开 标 地 点 递 交 一 份 通 过 投 标 工 具 软 件 打 印 的 纸 质 投 标 文 件 正 本 纸 质 投 标 文 件 按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提 交 (1) 招 标 人 当 众 将 投 标 人 投 标 书 中 拆 封 的 电 子 光 盘 文 档 导 入 辅 助 评 标 系 统, 开 标 结 束 时 统 一 设 置 密 码, 待 评 标 时 间 到 且 输 入 密 码 后 方 可 在 评 标 室 打 开 数 据 进 行 评 审 原 始 电 子 标 书 作 为 招 投 标 资 料 存 档 (2) 因 电 子 投 标 书 编 制 不 规 范 导 致 投 标 文 件 内 容 无 法 导 入 6

29 小 工 具 电 子 招 标 项 目 评 标 评 标 系 统 的, 该 标 书 为 无 效 标 书 (3) 投 标 人 提 供 的 投 标 电 子 文 件 须 与 纸 质 投 标 文 件 一 致, 不 一 致 时, 按 最 不 利 于 投 标 人 的 原 则 处 理 ; 投 标 人 提 供 的 纸 质 投 标 文 件, 必 须 是 从 投 标 工 具 内 置 功 能 打 印 出 来 的 带 序 列 号 或 水 印 码 的 文 本 标 书, 否 则 视 为 废 标 (4) 未 尽 事 项 根 据 杭 建 市 发 (2006)589 号 文 关 于 在 杭 州 市 本 级 招 标 项 目 中 推 行 电 子 标 书 和 计 算 机 辅 助 评 标 系 统 的 通 知 及 其 他 有 关 杭 州 市 电 子 招 投 标 系 统 推 行 的 文 件 精 神 执 行 本 项 目 的 评 标 以 投 标 人 递 交 的 电 子 投 标 文 件 为 评 标 依 据 纸 质 投 标 文 件 仅 在 评 标 系 统 发 生 重 大 故 障 或 招 标 人 加 密 锁 无 法 完 成 解 密 导 致 开 \ 评 标 工 作 无 法 进 行 情 况 下 作 为 电 子 投 标 文 件 的 替 代 除 上 述 情 况 及 评 标 委 员 会 在 评 标 中 需 要 投 标 人 提 供 澄 清 材 料 以 外, 纸 质 投 标 文 件 都 不 作 为 评 标 的 依 据 任 何 情 况 下 未 按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提 供 电 子 投 标 文 件 的 投 标 人 的 纸 质 投 标 文 件 均 不 被 招 标 人 接 受 二 投 标 人 须 知 1 修 改 条 款 : 修 改 前 :4.5 由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法 人 组 成 一 个 联 合 体 以 一 个 投 标 人 的 身 份 共 同 投 标 时, 除 符 合 第 4.1 4.2 款 的 要 求 外, 还 应 符 合 以 下 要 求 : 修 改 后 :4.5 由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法 人 组 成 一 个 联 合 体 以 一 个 投 标 人 的 身 份 共 同 投 标 时, 除 符 合 第 4.1 4.2 款 的 要 求 外, 还 应 符 合 以 下 要 求 ( 本 工 程 不 接 受 联 合 体 投 标 ): 2 修 改 条 款 : 修 改 前 :9.l 招 标 文 件 发 出 后, 在 投 标 截 止 日 期 天 前 的 任 何 时 候, 无 论 出 于 何 种 原 因, 招 标 人 可 主 动 地 或 在 解 答 投 标 人 提 出 的 澄 清 问 题 时 对 招 标 文 件 进 行 修 改 ; 修 改 后 :9.l 招 标 文 件 发 出 后, 在 投 标 截 止 日 期 _7_ 天 前 的 任 何 时 候, 无 论 出 于 何 种 原 因, 招 标 人 可 主 动 地 或 在 解 答 投 标 人 提 出 的 澄 清 问 题 时 对 招 标 文 件 进 行 修 改 ; 修 改 前 :9.4 招 标 人 保 证 招 标 文 件 澄 清 ( 答 疑 ) 纪 要 和 招 标 文 件 修 改 补 充 通 知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至 少 日 前 在 相 关 网 站 上 公 布 给 所 有 投 标 人 为 使 投 标 人 在 编 写 投 标 文 件 时 有 充 分 时 间 对 招 标 文 件 的 修 改 部 分 进 行 研 究, 招 标 人 可 以 酌 情 延 长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的 截 止 日 期, 具 体 时 间 将 在 修 改 补 充 通 知 中 明 确 修 改 后 :9.4 招 标 人 保 证 招 标 文 件 澄 清 ( 答 疑 ) 纪 要 和 招 标 文 件 修 改 补 充 通 知 在 投 标 截 7

止 时 间 至 少 7 日 前 在 相 关 网 站 上 公 布 给 所 有 投 标 人 为 使 投 标 人 在 编 写 投 标 文 件 时 有 充 分 时 间 对 招 标 文 件 的 修 改 部 分 进 行 研 究, 招 标 人 可 以 酌 情 延 长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的 截 止 日 期, 具 体 时 间 将 在 修 改 补 充 通 知 中 明 确 4 修 改 条 款 : 修 改 前 :11.5(6) 联 合 体 状 况 表 ; 修 改 后 :11.5(6) 联 合 体 状 况 表 ;( 本 项 目 不 适 用 ) 5 增 加 条 款 : 13.9 施 工 期 间 由 于 承 包 人 原 因 造 成 施 工 方 案 的 更 改, 所 增 加 的 工 程 费 用 及 工 期 一 概 不 予 调 整, 属 施 工 技 术 组 织 措 施 失 误 造 成 的 费 用 及 延 误 工 期 均 由 承 包 人 承 担 对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的 内 容 未 在 投 标 报 价 中 体 现 的 均 视 同 优 惠 13.10 凡 招 标 文 件 中 要 求 进 入 报 价 的 费 用 若 在 投 标 人 投 标 文 件 中 不 体 现, 均 视 同 优 惠 或 已 进 入 投 标 总 价 6 修 改 条 款 : 修 改 前 :17 投 标 预 备 会 修 改 后 :17 投 标 预 备 会 ( 本 项 目 不 召 开 ) 三 评 标 办 法 1 条 款 : 修 改 前 内 容 :: 安 全 文 明 施 工 措 施 费 用 报 价 不 得 低 于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颁 发 的 取 费 计 价 文 件 规 定 的 弹 性 费 率 下 限 的 计 算 值 投 标 人 未 按 规 定 要 求 报 价 的, 评 标 委 员 会 可 以 评 定 为 废 标 ; 即 : 安 全 文 明 施 工 措 施 费 用 的 投 标 报 价 Σ[( 专 业 工 程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量 清 单 中 的 取 费 基 数 值 + 技 术 措 施 项 目 清 单 中 的 取 费 基 数 值 ) 对 应 专 业 工 程 基 本 费 下 限 费 率 ]; 上 级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颁 发 的 有 关 文 件 对 该 措 施 费 用 内 容 和 费 率 下 限 标 准 有 调 整 的, 按 其 规 定 执 行 报 价 中 的 创 标 化 工 地 增 加 费 应 根 据 招 标 文 件 确 立 的 创 建 等 级 要 求 和 招 标 控 制 价 中 公 布 的 创 标 化 工 地 增 加 费 暂 定 费 用 金 额 进 行 统 一 填 报 招 标 文 件 中 未 明 确 创 标 化 工 地 等 级 要 求 及 创 标 化 工 地 增 加 费 暂 定 费 用 金 额 的, 投 标 人 暂 不 填 报 报 价 ; 修 改 后 内 容 : 投 标 人 在 投 标 报 价 时, 应 根 据 招 标 文 件 中 招 标 人 对 施 工 现 场 的 安 全 文 明 施 工 要 求 费 用 组 成 等 相 关 内 容, 结 合 工 程 实 际 对 安 全 文 明 施 工 费 基 本 费 和 扬 尘 污 染 防 治 增 加 费 进 行 自 主 报 价 基 本 费 和 扬 尘 污 染 防 治 增 加 费 的 报 价 合 计 金 额 不 得 低 于 关 于 规 范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文 明 施 工 费 计 取 的 通 知 ( 建 建 发 [2015]517 号 ) 公 布 的 基 本 费 费 率 下 限 和 扬 尘 污 染 防 治 增 加 费 基 准 费 率 90% 两 项 计 算 值 之 和, 即 : 基 本 费 和 扬 尘 污 染 防 治 增 加 费 的 投 标 报 价 Σ[( 专 业 工 程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量 清 单 中 的 取 费 基 数 值 + 技 术 措 施 项 目 清 单 中 的 取 费 基 数 值 ) 对 应 专 8

业 工 程 基 本 费 下 限 费 率 ]+Σ[( 专 业 工 程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量 清 单 中 的 取 费 基 数 值 + 技 术 措 施 项 目 清 单 中 的 取 费 基 数 值 ) 对 应 专 业 工 程 扬 尘 污 染 防 治 增 加 费 基 准 费 率 90%]; 报 价 中 的 创 标 化 工 地 增 加 费 应 根 据 招 标 文 件 确 立 的 创 建 等 级 要 求 和 招 标 控 制 价 中 公 布 的 创 标 化 工 地 增 加 费 暂 定 费 用 金 额 进 行 统 一 填 报 招 标 文 件 中 未 明 确 创 标 化 工 地 等 级 要 求 及 创 标 化 工 地 增 加 费 暂 定 费 用 金 额 的, 投 标 人 暂 不 填 报 报 价 ;( 本 项 目 不 要 求 创 标 化 工 地, 投 标 人 不 需 填 报 相 关 费 用 ) 2 修 改 条 款 修 改 前 : 第 十 二 条 其 他 评 标 时 间 必 须 满 足 保 证 评 标 工 作 质 量 的 要 求 评 标 过 程 中 评 标 委 员 会 对 投 标 人 提 出 质 询 或 要 求 投 标 人 书 面 确 认 的, 投 标 人 应 在 前 附 表 24 项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予 以 书 面 回 复 或 确 认, 否 则 视 为 不 予 回 复 或 确 认, 评 标 委 员 会 有 权 拒 绝 该 投 标 文 件 修 改 后 : 评 标 时 间 必 须 满 足 保 证 评 标 工 作 质 量 的 要 求 评 标 过 程 中 评 标 委 员 会 对 投 标 人 提 出 质 询 或 要 求 投 标 人 书 面 确 认 的, 凡 是 评 标 委 员 会 拟 做 出 否 决 投 标 认 定 的, 应 组 织 相 关 投 标 人 询 问 核 实 未 进 行 询 问 核 定 程 序 的, 不 得 做 出 否 决 投 标 人 的 决 定, 同 时, 投 标 人 应 在 前 附 表 24 项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予 以 书 面 回 复 或 确 认, 否 则 视 为 不 予 回 复 或 确 认, 最 终 评 标 委 员 会 有 权 拒 绝 该 投 标 文 件 评 标 结 束 后, 评 标 结 果 公 示 包 含 以 下 内 容 : (1) 中 标 候 选 人 的 名 称 投 标 报 价 及 排 序 ; (2) 废 标 情 况 及 理 由 ; (3) 中 标 候 选 人 的 业 绩 等 评 标 报 告 中 的 其 他 重 要 内 容 四 清 单 编 制 说 明 一 工 程 概 况 详 见 招 标 文 件 二 编 制 依 据 ⑴ 中 国 公 路 工 程 咨 询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2016 年 4 月 设 计 的 杭 州 绕 城 高 速 公 路 丁 桥 普 通 中 学 段 声 屏 障 设 置 工 程 施 工 图 ⑵ 建 设 工 程 工 程 量 清 单 计 价 规 范 (GB50500-2013) ⑶ 浙 江 省 建 设 工 程 工 程 量 清 单 计 价 实 用 手 册 ⑷ 浙 江 省 建 设 工 程 工 程 量 清 单 计 价 指 引 (2013) 建 设 工 程 工 程 量 计 算 规 范 (2013) 浙 江 省 补 充 规 定 关 于 浙 江 省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费 用 定 额 有 关 费 用 项 目 和 费 率 的 调 整 的 通 知 ⑸ 设 计 有 关 施 工 图 纸 三 编 制 范 围 1 图 纸 设 计 范 围 内 的 隔 声 屏 障 基 础 及 安 装 标 志 牌 迁 移 或 更 改 场 地 修 复 等 四 费 率 说 明 :( 根 据 浙 江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厅 发 文 ( 建 建 发 2016 144 号 ) 和 浙 江 省 建 设 工 程 造 9

价 管 理 总 站 发 文 ( 浙 建 站 定 2016 23 号 ) 对 于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取 费 费 率 做 出 相 应 调 整 ) 1 规 费 按 浙 江 省 建 设 工 程 造 价 管 理 总 站 发 文 ( 浙 建 站 定 2016 23 号 ) 规 定 计 取, 不 得 进 行 竞 争, 具 体 费 率 如 下 : 规 费 的 取 费 基 数 为 人 工 费 + 机 械 费, 北 侧 声 音 屏 障 修 建 工 程 规 费 取 7.3%; 2 农 民 工 工 伤 保 险 费 按 杭 州 市 建 设 工 程 造 价 和 投 资 管 理 办 公 室 发 文 ( 杭 建 造 价 投 资 办 2016 23 号 ) 规 定 计 取, 费 率 均 为 0.122%( 取 费 基 数 :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量 清 单 + 措 施 项 目 清 单 + 其 他 项 目 清 单 + 规 费 1); 3 税 金 费 率 : 税 金 由 增 值 税 销 项 税 额 和 地 方 水 利 建 设 基 金 构 成, 以 ( 工 程 量 清 单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费 + 措 施 项 目 费 + 其 他 项 目 费 + 规 费 + 危 险 作 业 意 外 伤 害 保 险 费 的 税 前 工 程 造 价 ) 为 取 费 基 数, 费 率 为 11.1% 4 安 全 文 明 施 工 费 以 ( 人 工 费 + 机 械 费 ) 为 取 费 基 数, 北 侧 声 音 屏 障 修 建 工 程 最 低 费 率 为 :10.68% 5 企 业 管 理 费 报 价 不 得 低 于 省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颁 发 的 施 工 费 用 定 额 和 相 关 取 费 计 价 文 件 规 定 的 对 应 专 业 工 程 企 业 管 理 费 弹 性 费 率 下 限 的 20%( 企 业 管 理 费 取 费 基 数 为 人 工 费 + 机 械 费, 本 工 程 按 道 路 三 类 工 程 考 虑, 最 低 费 率 为 3.4% 五 编 制 说 明 1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量 清 单 中 的 工 程 量 是 按 实 物 净 量 计 算 的, 一 切 损 耗 均 应 在 投 标 报 价 的 综 合 单 价 中 考 虑 2 清 单 中 项 目 特 征 未 描 述 详 尽 的, 投 标 人 应 根 据 施 工 图 纸 项 目 特 征 内 容 及 清 单 计 价 指 引 综 合 报 价, 对 于 没 有 在 清 单 中 列 出 的 工 作 内 容, 要 求 各 投 标 单 位 根 据 施 工 规 范 要 求 在 相 应 子 目 中 综 合 考 虑 3 投 标 人 在 投 标 时 应 按 建 设 工 程 工 程 量 清 单 计 价 规 范 (GB50500-2013) 规 定 的 统 一 格 式, 提 供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量 清 单 综 合 单 价 分 析 表 措 施 项 目 费 分 析 表 主 要 材 料 价 格 表 4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报 价, 应 是 完 成 本 项 目 招 标 文 件 所 列 工 程 范 围 及 工 期 的 全 部 投 标 人 投 标 报 价 的 计 算 应 符 合 建 设 工 程 工 程 量 清 单 计 价 规 范 (2013 版 ) 及 浙 江 省 建 设 工 程 计 价 规 则 (2010 版 ) 的 规 定, 按 招 标 文 件 的 有 关 要 求 设 计 施 工 图 电 子 版 和 工 程 量 清 单 结 合 施 工 现 场 实 际 情 况 拟 定 的 施 工 方 案 或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投 标 人 自 身 情 况, 充 分 考 虑 施 工 期 间 各 项 工 程 可 能 发 生 的 风 险 费 用, 依 据 企 业 定 额 和 市 场 价 格 信 息, 或 参 照 浙 江 省 颁 布 的 计 价 依 据 以 及 指 引 进 行 科 学 合 理 地 编 制 5 投 标 人 需 充 分 考 虑 以 下 影 响 因 素, 由 此 产 生 的 费 用 计 入 投 标 报 价 中 : (1) 施 工 用 水 用 电 ( 包 括 电 源 水 源 ) 均 由 中 标 人 自 行 解 决, 所 需 费 用 计 入 投 标 报 价 中 (2) 环 境 保 护 工 程 围 护 交 通 维 护 警 示 措 施 必 须 按 有 关 部 门 的 要 求, 并 承 担 相 关 费 用 10

(3) 施 工 期 间 必 须 采 取 措 施 保 证 周 边 区 域 的 正 常 安 全 出 入, 与 施 工 交 接 的 已 完 建 ( 构 ) 筑 物 各 种 管 线 的 保 护 措 施 及 费 用 请 投 标 人 计 入 投 标 总 价 (4) 施 工 期 间 沿 线 可 能 发 生 的 施 工 纠 纷 零 星 政 策 处 理, 所 产 生 的 费 用 投 标 时 在 措 施 费 内 予 以 考 虑 (5) 本 工 程 施 工 区 域 内 及 周 边 已 有 建 筑 物 道 路 给 水 管 道 电 力 通 信 管 道 绿 化 等, 中 标 人 在 施 工 过 程 中 必 须 注 意 保 护, 若 有 损 坏, 必 须 原 样 修 复, 所 需 修 复 费 用 请 在 投 标 报 价 中 予 以 考 虑 (6) 垃 圾 清 理 及 外 运, 所 有 施 工 中 产 生 的 建 筑 垃 圾 等 在 施 工 完 成 后 必 须 清 理 外 运, 运 距 堆 放 地 点 及 相 关 部 门 涉 及 的 各 项 费 用 承 包 人 自 行 考 虑 解 决 (7) 施 工 办 公 用 房 场 地 材 料 堆 放 及 加 工 场 地 均 由 中 标 人 自 行 解 决, 中 标 人 应 充 分 考 虑 施 工 场 地 内 部 道 路 狭 窄 对 材 料 运 输 堆 放 及 施 工 带 来 的 困 难, 本 工 程 所 采 用 的 材 料, 投 标 人 在 投 标 报 价 时 必 须 考 虑 材 料 运 至 工 地, 到 工 地 后 的 卸 车 二 次 搬 运 保 管 验 收 所 产 生 的 费 用, 请 投 标 人 在 投 标 报 价 的 措 施 费 用 中 予 以 考 虑 中 标 人 必 须 服 从 业 主 安 排 并 按 业 主 要 求 实 施 (9) 工 程 涉 及 的 全 部 检 验 检 测 费 由 承 包 人 承 担, 请 投 标 人 计 入 投 标 总 价 (10) 由 于 工 程 施 工 造 成 第 三 方 损 失 损 坏 的, 由 承 包 人 自 行 与 第 三 方 协 商 解 决, 协 商 不 一 致 的, 由 发 包 人 出 面 与 第 三 方 进 行 协 商 解 决, 由 此 所 发 生 的 费 用 由 承 包 人 承 担, 或 发 包 人 从 工 程 款 中 代 扣 以 上 项 目 所 产 生 的 所 有 费 用 由 各 投 标 单 位 自 行 测 算, 在 投 标 报 价 的 综 合 单 价 中 综 合 考 虑 所 需 要 的 全 部 费 用 6 停 水 停 电 等 施 工 应 急 预 案 的 技 术 措 施 及 设 备 设 施 配 置, 必 须 选 配 功 率 合 适 的 发 电 机 备 用, 相 应 费 用 计 入 投 标 总 报 价 7 本 工 程 所 需 取 弃 土 ( 料 ) 场 及 取 弃 土 ( 料 ) 运 距 均 由 投 标 人 自 行 调 查, 请 投 标 人 在 报 价 中 综 合 考 虑 8 本 工 程 量 清 单 报 价 要 求 各 投 标 单 位 必 须 结 合 招 标 文 件 施 工 图 ( 设 计 说 明 ) 设 计 及 施 工 规 范 当 地 质 检 部 门 的 质 量 验 收 规 定 项 目 特 征 等 进 行 综 合 报 价, 并 应 包 含 施 工 图 内 各 项 目 所 有 工 序 的 费 用 总 和 9 投 标 人 应 充 分 考 虑 措 施 项 目, 所 需 发 生 的 费 用 由 投 标 人 自 行 踏 勘 现 场 后 报 价 五 合 同 专 用 条 款 1. 一 般 约 定 1.1 词 语 定 义 1.1.1 合 同 11

1.1.1.10 其 他 合 同 文 件 包 括 :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是 用 来 指 导 施 工 项 目 全 过 程 各 项 活 动 的 技 术 经 济 和 组 织 的 综 合 性 文 件 1.1.2 合 同 当 事 人 及 其 他 相 关 方 1.1.2.4 监 理 人 : 名 称 : ; 资 质 类 别 和 等 级 : ; 联 系 电 话 : ; 电 子 信 箱 : ; 通 信 地 址 : 1.1.2.5 设 计 人 : 名 称 : ; 资 质 类 别 和 等 级 : ; 联 系 电 话 : ; 电 子 信 箱 : ; 通 信 地 址 : 1.1.3 工 程 和 设 备 1.1.3.7 作 为 施 工 现 场 组 成 部 分 的 其 他 场 所 包 括 : 1.1.3.9 永 久 占 地 包 括 : 1.1.3.10 临 时 占 地 包 括 : 1.3 法 律 适 用 于 合 同 的 其 他 规 范 性 文 件 : (1) 杭 州 市 建 设 工 程 工 程 量 清 单 计 价 实 施 细 则 (2)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建 筑 施 工 领 域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的 实 施 意 见 的 通 知 ( 杭 建 工 发 2011 130 号 ) (3)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质 量 物 联 网 管 理 应 用 平 台 建 设 的 通 知 ( 杭 建 工 发 2012 426 号 ) (4) 杭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关 于 印 发 杭 州 市 建 设 工 程 推 广 应 用 预 拌 砂 浆 管 理 办 法 的 通 知 ( 杭 政 办 函 (2011)32 号 ) (5) 关 于 落 实 建 筑 工 棚 安 装 空 调 事 宜 的 通 知 ( 杭 建 工 发 2011 237 号 ) 12

(6)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杭 州 市 建 设 工 程 市 场 要 素 价 格 动 态 管 理 的 指 导 意 见 ( 杭 建 市 2011 198 号 )( 本 项 目 不 采 用 ) (7) 关 于 进 一 步 明 确 杭 州 市 建 设 工 程 优 质 工 程 增 加 费 计 取 规 定 的 通 知 ( 杭 建 市 2012 240 号 )( 本 项 目 不 采 用 ) (8) 新 工 艺 新 技 术 的 约 定 : (9) 其 他 : 1.4 标 准 和 规 范 1.4.1 适 用 于 工 程 的 标 准 规 范 包 括 :(1) 按 通 用 条 款 约 定 ; 1.4.2 发 包 人 提 供 国 外 标 准 规 范 的 名 称 : / ; 发 包 人 提 供 国 外 标 准 规 范 的 份 数 : / ; 发 包 人 提 供 国 外 标 准 规 范 的 名 称 : / 1.4.3 发 包 人 对 工 程 的 技 术 标 准 和 功 能 要 求 的 特 殊 要 求 : 1.5 合 同 文 件 的 优 先 顺 序 合 同 文 件 组 成 及 优 先 顺 序 为 : (1) 合 同 协 议 书 ; (2) 中 标 通 知 书 ; (3) 投 标 函 及 其 附 录 ( 如 果 有 ); (4)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及 其 附 件 ; (5) 通 用 合 同 条 款 ; (6) 技 术 标 准 和 要 求 ; (7) 图 纸 ; (8) 已 标 价 工 程 量 清 单 或 预 算 书 ; (9) 其 他 合 同 文 件 : 1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 2 其 他 : 招 标 文 件 及 招 标 答 疑 ; 1.6 图 纸 和 承 包 人 文 件 1.6.1 图 纸 的 提 供 发 包 人 向 承 包 人 提 供 图 纸 的 期 限 : 合 同 签 订 后 三 个 工 作 日 内 ; 发 包 人 向 承 包 人 提 供 图 纸 的 数 量 : ; 13

发 包 人 向 承 包 人 提 供 图 纸 的 内 容 : 工 程 施 工 所 需 的 全 部 资 料 1.6.4 承 包 人 文 件 需 要 由 承 包 人 提 供 的 文 件, 包 括 : 提 供 符 合 监 理 工 程 师 ( 或 业 主 代 表 ) 要 求 的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 施 工 方 案 ) 和 进 度 计 划 表, 与 工 程 施 工 有 关 的 文 件 ; 承 包 人 提 供 的 文 件 的 期 限 为 : 按 监 理 工 程 师 ( 或 业 主 代 表 ) 要 求 的 期 限 ; 承 包 人 提 供 的 文 件 的 数 量 为 : 按 监 理 工 程 师 ( 或 业 主 代 表 ) 要 求 的 份 数 ; 承 包 人 提 供 的 文 件 的 形 式 为 : 纸 质 和 电 子 版 ; 发 包 人 审 批 承 包 人 文 件 的 期 限 : 接 到 报 告 后 7 天 内 书 面 答 复 批 准 或 修 改 意 见 1.6.5 现 场 图 纸 准 备 关 于 现 场 图 纸 准 备 的 约 定 : / 1.7 联 络 1.7.1 发 包 人 和 承 包 人 应 当 在 10 天 内 将 与 合 同 有 关 的 通 知 批 准 证 明 证 书 指 示 指 令 要 求 请 求 同 意 意 见 确 定 和 决 定 等 书 面 函 件 送 达 对 方 当 事 人 1.7.2 发 包 人 接 收 文 件 的 地 点 : 施 工 现 场 ; 发 包 人 指 定 的 接 收 人 为 : 另 行 约 定 承 包 人 接 收 文 件 的 地 点 : 施 工 现 场 ; 承 包 人 指 定 的 接 收 人 为 : 另 行 约 定 监 理 人 接 收 文 件 的 地 点 : 施 工 现 场 ; 监 理 人 指 定 的 接 收 人 为 : 另 行 约 定 1.10 交 通 运 输 1.10.1 出 入 现 场 的 权 利 关 于 出 入 现 场 的 权 利 的 约 定 : 1.10.3 场 内 交 通 关 于 场 外 交 通 和 场 内 交 通 的 边 界 的 约 定 : 以 发 包 人 指 定 边 界 关 于 发 包 人 向 承 包 人 免 费 提 供 满 足 工 程 施 工 需 要 的 场 内 道 路 和 交 通 设 施 的 约 定 : 由 承 包 人 负 责 建 设 场 内 交 通, 费 用 纳 入 措 施 项 目 费 中 1.10.4 超 大 件 和 超 重 件 的 运 输 运 输 超 大 件 或 超 重 件 所 需 的 道 路 和 桥 梁 临 时 加 固 改 造 费 用 和 其 他 有 关 费 用 由 承 包 人 承 担 14

本 工 程 的 超 大 件 : 本 工 程 的 超 重 件 : 1.11 知 识 产 权 1.11.1 关 于 发 包 人 提 供 给 承 包 人 的 图 纸 发 包 人 为 实 施 工 程 自 行 编 制 或 委 托 编 制 的 技 术 规 范 以 及 反 映 发 包 人 关 于 合 同 要 求 或 其 他 类 似 性 质 的 文 件 的 著 作 权 的 归 属 :/ 关 于 发 包 人 提 供 的 上 述 文 件 的 使 用 限 制 的 要 求 : / 1.11.2 关 于 承 包 人 为 实 施 工 程 所 编 制 文 件 的 著 作 权 的 归 属 : / 关 于 承 包 人 提 供 的 上 述 文 件 的 使 用 限 制 的 要 求 : / 1.11.4 承 包 人 在 施 工 过 程 中 所 采 用 的 专 利 专 有 技 术 技 术 秘 密 的 使 用 费 的 承 担 方 式 :( 除 发 包 人 指 明 外 ) 承 包 人 在 施 工 过 程 中 所 采 用 的 专 利 专 有 技 术 技 术 秘 密 的 使 用 费 包 含 在 合 同 价 款 内 1.13 工 程 量 清 单 错 误 的 修 正 出 现 工 程 量 清 单 错 误 时, 是 否 调 整 合 同 价 格 : 允 许 调 整 合 同 价 格 的 工 程 量 偏 差 范 围 : 调 整 合 同 价 格 的 修 正 时 间 : 2. 发 包 人 发 包 人 应 根 据 工 程 所 需 配 备 发 包 人 代 表, 同 时 配 备 1-2 名 相 关 人 员 到 岗 履 职 2.2 发 包 人 代 表 发 包 人 代 表 : 姓 名 : ; 身 份 证 号 : ; 职 务 : ; 联 系 电 话 : ; 电 子 信 箱 : ; 通 信 地 址 : 发 包 人 对 发 包 人 代 表 的 授 权 范 围 如 下 : 开 工 前 另 行 通 知 2.4 施 工 现 场 施 工 条 件 和 基 础 资 料 的 提 供 2.4.1 提 供 施 工 现 场 关 于 发 包 人 移 交 施 工 现 场 的 期 限 要 求 : 按 通 用 合 同 条 款 约 定 15

2.4.2 提 供 施 工 条 件 关 于 发 包 人 应 负 责 提 供 施 工 所 需 要 的 条 件, 包 括 : 除 招 标 文 件 另 有 约 定 外, 按 通 用 合 同 条 款 约 定 2.5 资 金 来 源 证 明 及 支 付 担 保 发 包 人 提 供 资 金 来 源 证 明 的 期 限 要 求 : 财 政 资 金, 已 安 排 发 包 人 是 否 提 供 支 付 担 保 : 否 发 包 人 提 供 支 付 担 保 的 形 式 : 否 3. 承 包 人 3.1 承 包 人 的 一 般 义 务 (5) 承 包 人 提 交 的 竣 工 资 料 的 内 容 : 符 合 发 包 人 监 理 工 程 师 及 其 他 有 关 部 门 要 求 承 包 人 应 在 发 包 人 指 定 的 时 间 内 向 发 包 人 提 供 符 合 存 档 备 案 要 求 的 竣 工 图 竣 工 资 料 及 竣 工 验 收 报 告 等, 并 有 义 务 配 合 发 包 人 将 该 些 资 料 存 档 备 案, 否 则, 每 逾 期 一 天, 承 包 人 应 按 照 合 同 价 款 的 万 分 之 三 向 发 包 人 支 付 违 约 金, 且 发 包 人 有 权 延 期 支 付 工 程 款 承 包 人 需 要 提 交 的 竣 工 资 料 套 数 : 伍 套 ( 同 时 提 供 电 子 版 ) 承 包 人 提 交 的 竣 工 资 料 的 费 用 承 担 : 由 承 包 人 承 担 承 包 人 提 交 的 竣 工 资 料 移 交 时 间 :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前 十 天 内 承 包 人 提 交 的 竣 工 资 料 形 式 要 求 : 竣 工 图 纸 竣 工 验 收 报 告 及 竣 工 资 料 ( 包 括 照 片 ) 一 式 三 份 并 附 光 盘 光 盘 的 内 容 必 须 和 书 面 资 料 相 符 (6) 承 包 人 应 履 行 的 其 他 义 务 : 在 工 程 通 过 竣 工 验 收 前, 对 已 完 工 程 成 品 的 所 有 保 护 及 费 用 均 由 承 包 人 负 责 ; 按 杭 州 市 建 筑 工 程 施 工 场 地 文 明 管 理 规 定 等 省 市 有 关 规 定 实 施 标 化 管 理 和 现 场 公 共 部 位 的 清 洁 绿 化 工 作 并 承 担 费 用 工 程 完 工 交 付 5 天 内 现 场 应 清 除 所 有 不 再 需 要 的 临 时 工 程 承 包 人 的 设 备 和 多 余 材 料 全 部 建 筑 和 生 活 垃 圾, 达 到 监 理 工 程 师 满 意 的 使 用 状 态, 如 承 包 人 不 履 行, 发 包 人 可 自 行 清 除, 发 生 的 费 用 由 承 包 人 承 担 ; 在 施 工 区 域 内 做 好 各 项 安 全 保 卫 工 作 3.2 项 目 经 理 3.2.1 项 目 经 理 : 姓 名 : ; 16

身 份 证 号 : ; 建 造 师 执 业 资 格 等 级 : ; 建 造 师 注 册 证 书 号 : ; 建 造 师 执 业 印 章 号 : ; 安 全 生 产 考 核 合 格 证 书 号 : ; 联 系 电 话 : ; 电 子 信 箱 : ; 通 信 地 址 : ; 承 包 人 对 项 目 经 理 的 授 权 范 围 如 下 : 全 面 负 责 本 工 程 的 质 量 安 全 工 期 及 成 本 控 制 关 于 项 目 经 理 每 月 在 施 工 现 场 的 时 间 要 求 : 不 得 少 于 20 日 历 天 承 包 人 未 提 交 劳 动 合 同, 以 及 没 有 为 项 目 经 理 缴 纳 社 会 保 险 证 明 的 违 约 责 任 : 责 令 承 包 人 改 正, 并 从 履 约 保 证 金 中 扣 除 5 万 人 民 币 违 约 金 项 目 经 理 未 经 批 准, 擅 自 离 开 施 工 现 场 的 违 约 责 任 : 处 于 1000 元 / 天 的 违 约 金 从 履 约 保 证 金 中 扣 除 3.2.3 承 包 人 擅 自 更 换 项 目 经 理 的 违 约 责 任 : (1) 承 包 人 确 需 更 换 项 目 经 理 的, 继 任 项 目 经 理 注 册 执 业 资 格 管 理 经 验 的 约 定 : 不 得 低 于 现 任 项 目 经 理 (2) 承 包 人 擅 自 更 换 项 目 经 理 的 违 约 责 任 : 在 施 工 期 间 不 准 更 换, 特 殊 情 况 要 求 更 换 的 项 目 经 理 的, 须 经 发 包 人 同 意 并 报 工 程 所 在 地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认 可 备 案, 同 时 发 包 人 有 权 从 工 程 款 中 按 以 下 标 准 处 以 违 约 金 : 人 民 币 1 万 元 / 次 3.2.4 承 包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拒 绝 更 换 项 目 经 理 的 违 约 责 任 : 从 履 约 保 证 金 中 扣 除 违 约 金 5 万 元 3.3 承 包 人 人 员 3.3.1 承 包 人 提 交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及 施 工 现 场 管 理 人 员 安 排 报 告 的 期 限 : 合 同 生 效 后 7 天 内 3.3.2 承 包 人 需 更 换 主 要 施 工 管 理 人 员 的, 继 任 人 员 的 数 量 注 册 执 业 资 格 管 理 经 验 的 约 定 : 不 得 低 于 现 任 施 工 管 理 人 员 3.3.3 承 包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拒 绝 撤 换 主 要 施 工 管 理 人 员 的 违 约 责 任 : 违 约 金 2 万 元 17

3.3.4 承 包 人 主 要 施 工 管 理 人 员 离 开 施 工 现 场 的 批 准 要 求 : 由 监 理 工 程 师 批 准, 发 包 人 同 意 3.3.5 承 包 人 擅 自 更 换 主 要 施 工 管 理 人 员 的 违 约 责 任 : 若 更 换 技 术 负 责 人 施 工 员, 则 处 以 违 约 金 人 民 币 0.5 万 元 / 次 / 人 ; 若 更 换 安 全 员 质 检 员 材 料 员, 则 处 以 违 约 金 人 民 币 0.3 万 元 / 次 / 人 承 包 人 主 要 施 工 管 理 人 员 擅 自 离 开 施 工 现 场 的 违 约 责 任 : 按 违 约 金 人 民 币 1000 元 / 次 / 人 从 履 约 保 证 金 中 扣 除 3.5 分 包 3.5.1 分 包 的 一 般 约 定 禁 止 分 包 的 工 程 包 括 : / 主 体 结 构 关 键 性 工 作 的 范 围 : / 3.5.2 分 包 的 确 定 允 许 分 包 的 专 业 工 程 包 括 : 承 包 人 不 得 将 承 包 工 程 的 任 何 部 分 分 包, 如 发 现 擅 自 分 包, 除 立 即 取 消 分 包 人 的 分 包 资 格 外, 承 包 人 还 应 按 合 同 价 的 1% 向 发 包 人 支 付 违 约 金 同 时 发 包 人 有 权 解 除 合 同 其 他 关 于 分 包 的 约 定 : / 3.5.4 分 包 合 同 价 款 关 于 分 包 合 同 价 款 支 付 的 约 定 : 按 通 用 合 同 条 款 约 定 3.6 工 程 照 管 与 成 品 半 成 品 保 护 承 包 人 负 责 照 管 工 程 及 工 程 相 关 的 材 料 工 程 设 备 的 起 始 时 间 : 按 通 用 合 同 条 款 约 定 3.7 履 约 担 保 承 包 人 是 否 提 供 履 约 担 保 : 是 承 包 人 提 供 履 约 担 保 的 形 式 金 额 及 期 限 的 : 在 合 同 生 效 前, 中 标 人 应 按 中 标 价 10% ( 其 中 : 其 中 工 期 履 约 保 证 金 25%, 项 目 班 子 人 员 施 工 机 具 到 位 履 约 保 证 金 25%, 施 工 质 量 履 约 保 证 金 25%, 文 明 安 全 施 工 履 约 保 证 金 25% ) 的 金 额 以 银 行 保 函 形 式 向 发 包 人 提 交 履 约 担 保, 若 报 价 低 于 招 标 风 险 控 制 价 的, 承 包 人 在 提 交 履 约 保 证 金 的 同 时 必 须 以 银 行 保 函 形 式 额 外 提 交 中 标 价 净 值 与 风 险 控 制 价 之 差 额 万 元 18

4. 监 理 人 4.1 监 理 人 的 一 般 规 定 关 于 监 理 人 的 监 理 内 容 : 关 于 监 理 人 的 监 理 权 限 : 关 于 监 理 人 在 施 工 现 场 的 办 公 场 所 生 活 场 所 的 提 供 和 费 用 承 担 的 约 定 : 4.2 监 理 人 员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 姓 名 : ; 职 务 : ; 监 理 工 程 师 执 业 资 格 证 书 号 : ; 联 系 电 话 : ; 电 子 信 箱 : ; 通 信 地 址 : ; 关 于 监 理 人 的 其 他 约 定 : 4.4 商 定 或 确 定 在 发 包 人 和 承 包 人 不 能 通 过 协 商 达 成 一 致 意 见 时, 发 包 人 授 权 监 理 人 对 以 下 事 项 进 行 确 定 : (1) ; (2) ; (3) 5. 工 程 质 量 5.1 质 量 要 求 5.1.1 特 殊 质 量 标 准 和 要 求 : / 关 于 工 程 奖 项 的 约 定 : / 5.3 隐 蔽 工 程 检 查 5.3.2 承 包 人 提 前 通 知 监 理 人 隐 蔽 工 程 检 查 的 期 限 的 约 定 : 按 通 用 合 同 条 款 约 定 监 理 人 不 能 按 时 进 行 检 查 时, 应 提 前 24 小 时 提 交 书 面 延 期 要 求 19

关 于 延 期 最 长 不 得 超 过 : 48 小 时 6. 安 全 文 明 施 工 与 环 境 保 护 6.1 安 全 文 明 施 工 6.1.1 项 目 安 全 生 产 的 达 标 目 标 及 相 应 事 项 的 约 定 : 施 工 现 场 按 照 建 筑 施 工 安 全 检 查 标 准 (JGJ59-2011) 评 定 达 到 合 格 标 准 6.1.4 关 于 治 安 保 卫 的 特 别 约 定 : 由 承 包 人 负 责, 发 包 人 配 合, 费 用 包 含 在 报 价 中 关 于 编 制 施 工 场 地 治 安 管 理 计 划 的 约 定 : 由 承 包 人 负 责, 发 包 人 配 合, 费 用 包 含 在 报 价 中 6.1.5 文 明 施 工 合 同 当 事 人 对 文 明 施 工 的 要 求 : (1) 遵 守 地 方 政 府 和 有 关 部 门 对 施 工 场 地 交 通 环 卫 安 全 和 施 工 噪 音 等 管 理 规 定, 并 办 理 相 关 审 批 手 续 (2) 承 包 人 应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尽 量 减 小 尘 土 和 噪 音 污 染, 需 要 进 行 夜 间 作 业 时 应 经 有 关 部 门 批 准 (3) 其 他 :1 承 包 人 应 严 格 按 照 杭 州 市 双 标 化 工 地 的 要 求 组 织 施 工, 遵 守 工 程 建 设 安 全 文 明 施 工 的 有 关 规 定, 认 真 落 实 各 项 安 全 保 护 措 施, 并 随 时 接 受 发 包 人 或 监 理 工 程 师 及 有 关 部 门 的 监 督 检 查 2 承 包 人 应 对 进 入 施 工 现 场 的 施 工 人 员 进 行 人 员 安 全 文 明 施 工 教 育, 配 备 必 须 的 劳 动 保 护 用 具, 保 证 工 程 的 施 工 安 全 和 人 身 安 全 3 承 包 人 应 强 化 安 全 意 识, 抓 好 安 全 生 产, 杜 绝 事 故 发 生, 施 工 中 若 发 生 安 全 及 人 身 事 故 均 由 承 包 人 自 行 负 责 处 理, 并 承 担 全 部 费 用 4 发 包 人 或 监 理 工 程 师 有 权 对 承 包 人 的 安 全 施 工 状 况 进 行 检 查, 发 现 有 违 反 安 全 施 工 情 况 的, 有 权 提 出 整 改 要 求, 承 包 人 须 按 要 求 进 行 整 改 5 合 同 签 订 时, 承 包 人 应 与 发 包 人 签 订 安 全 施 工 责 任 书, 作 为 本 合 同 附 件 6 承 包 人 必 须 严 格 遵 守 和 执 行 国 家 以 及 杭 州 市 安 全 生 产 和 劳 动 保 护 的 有 关 规 定, 保 证 采 取 一 切 必 要 的 安 全 预 防 措 施, 以 防 止 承 包 人 的 雇 员 发 包 人 和 工 程 师 的 职 员 及 其 他 人 员 因 承 包 人 的 不 当 操 作 而 受 到 伤 害 在 施 工 过 程 中 由 于 承 包 人 原 因 而 发 生 的 人 身 伤 亡 财 产 损 失 及 其 它 一 切 事 故, 其 责 任 全 部 由 承 包 人 负 责 20

(4) 上 述 手 续 办 理 费 用 约 定 如 下 : 由 承 包 人 承 担 6.1.6 关 于 安 全 文 明 施 工 费 支 付 比 例 和 支 付 期 限 的 约 定, 按 以 下 第 ( ) 种 方 式 约 定 : (1) 关 于 安 全 文 明 施 工 费 支 付 比 例 和 支 付 期 限 的 约 定 : 按 以 下 第 (1) 种 方 式 约 定 : 1 视 相 关 措 施 的 落 实 情 况 与 进 度 款 同 期 支 付 2 其 他 : (2) 其 他 : 7. 工 期 和 进 度 7.1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7.1.1 合 同 当 事 人 约 定 的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应 包 括 的 其 他 内 容 : 按 监 理 工 程 师 要 求 7.1.2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的 提 交 和 修 改 承 包 人 提 交 详 细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的 期 限 的 约 定 : 合 同 签 订 后 十 天 内 提 供 详 细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 施 工 方 案 ) 和 进 度 计 划 发 包 人 和 监 理 人 在 收 到 详 细 的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后 确 认 或 提 出 修 改 意 见 的 期 限 : 收 到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后 七 天 内 7.2 施 工 进 度 计 划 7.2.2 施 工 进 度 计 划 的 修 订 发 包 人 和 监 理 人 在 收 到 修 订 的 施 工 进 度 计 划 后 确 认 或 提 出 修 改 意 见 的 期 限 : 收 到 修 订 的 施 工 进 度 计 划 后 七 天 内 7.3 开 工 7.3.1 开 工 准 备 关 于 承 包 人 提 交 工 程 开 工 报 审 表 的 期 限 : 开 工 前 七 天 关 于 发 包 人 应 完 成 的 其 他 开 工 准 备 工 作 及 期 限 : 开 工 前 关 于 承 包 人 应 完 成 的 其 他 开 工 准 备 工 作 及 期 限 : 开 工 前 十 五 天 7.3.2 开 工 通 知 因 发 包 人 原 因 造 成 监 理 人 未 能 在 计 划 开 工 日 期 之 日 起 另 行 协 商 天 内 发 出 开 工 通 知 的, 承 包 人 有 权 提 出 价 格 调 整 要 求, 或 者 解 除 合 同 7.4 测 量 放 线 21

7.4.1 发 包 人 通 过 监 理 人 向 承 包 人 提 供 测 量 基 准 点 基 准 线 和 水 准 点 及 其 书 面 资 料 的 期 限 : 开 工 前 7.5 工 期 延 误 7.5.1 因 发 包 人 原 因 导 致 工 期 延 误 (7) 因 发 包 人 原 因 导 致 工 期 延 误 的 其 他 情 形 : 1 重 大 设 计 变 更 引 起 的 工 期 延 误 ; 2 其 他 : 7.5.2 因 承 包 人 原 因 导 致 工 期 延 误 因 承 包 人 原 因 造 成 工 期 延 误, 逾 期 竣 工 违 约 金 的 计 算 方 法 为 : 为 了 保 证 政 府 投 资 项 目 工 程 的 质 量, 对 工 期 提 前 不 予 以 奖 励 但 工 程 延 迟 一 日 历 天, 则 按 工 程 造 价 的 万 分 之 一 扣 罚, 扣 罚 总 额 一 般 不 超 过 承 包 方 承 诺 的 工 期 履 约 保 证 金, 如 果 突 破 上 述 限 度 或 者 发 包 方 按 施 工 进 度 计 划 分 阶 段 检 查, 证 实 承 包 方 不 能 按 期 完 成, 也 无 能 力 采 取 补 救 措 施 者, 发 包 方 有 权 将 该 工 程 指 令 分 包 或 另 择 其 他 单 位 施 工, 其 发 生 的 费 用 由 承 包 方 承 担 ( 但 若 因 工 程 变 更 影 响 工 期 的, 则 相 应 顺 延 相 关 工 期 ) 同 样, 若 承 包 方 在 施 工 过 程 中, 项 目 班 子 无 法 胜 任 主 要 工 程 项 目, 严 重 违 背 施 工 承 包 合 同 ( 包 括 招 标 文 件 补 充 招 标 文 件 投 标 书 第 一 中 标 候 选 人 投 标 澄 清 会 议 纪 要 中 标 通 知 书 等 ) 的 主 要 条 款, 或 擅 自 分 包, 则 发 包 方 有 权 采 取 同 样 的 处 罚 措 施 因 承 包 人 原 因 造 成 工 期 延 误, 逾 期 竣 工 违 约 金 的 上 限 : 合 同 总 价 的 百 分 之 三 双 方 约 定 工 期 顺 延 的 其 他 情 况 : 承 包 人 由 于 不 可 抗 力 设 计 图 纸 会 审 后 发 生 图 纸 设 计 重 大 变 更 等 非 承 包 人 原 因 造 成 的 工 期 延 误 经 发 包 人 签 证 后 工 期 方 可 顺 延 如 承 包 人 认 为 发 生 了 可 顺 延 工 期 情 形 的, 承 包 人 必 须 于 工 期 延 误 情 形 发 生 后 14 天 内 向 发 包 人 提 出 顺 延 工 期 申 请 承 包 人 逾 期 未 申 请 顺 延 工 期 的, 工 期 不 予 以 顺 延 且 不 予 补 偿 7.6 不 利 物 质 条 件 不 利 物 质 条 件 的 其 他 情 形 和 有 关 约 定 : /. 7.7 异 常 恶 劣 的 气 候 条 件 发 包 人 和 承 包 人 同 意 以 下 情 形 视 为 异 常 恶 劣 的 气 候 条 件 : 地 震 ( 六 级 及 六 级 以 上 ) 台 风 ( 持 续 半 小 时 10 级 及 10 级 以 上 ) 山 洪 暴 发 战 争 水 灾 (50 年 一 遇 及 50 年 一 遇 以 上 ) 22

7.9 提 前 竣 工 的 奖 励 7.9.2 提 前 竣 工 的 奖 励 : / 8. 材 料 与 设 备 8.4 材 料 与 工 程 设 备 的 保 管 与 使 用 8.4.1 发 包 人 供 应 的 材 料 设 备 的 保 管 费 用 的 承 担 : / 8.6 样 品 8.6.1 样 品 的 报 送 与 封 存 需 要 承 包 人 报 送 样 品 的 材 料 或 工 程 设 备, 样 品 的 种 类 名 称 规 格 数 量 要 求 : 按 监 理 工 程 师 和 发 包 人 的 要 求, 费 用 有 承 包 人 承 担 8.8 施 工 设 备 和 临 时 设 施 8.8.1 承 包 人 提 供 的 施 工 设 备 和 临 时 设 施 关 于 修 建 临 时 设 施 费 用 承 担 的 约 定 : 由 承 包 人 承 担 全 部 费 用. 9. 试 验 与 检 验 9.1 试 验 设 备 与 试 验 人 员 9.1.2 试 验 设 备 施 工 现 场 需 要 配 置 的 试 验 场 所 : 由 承 包 人 负 责 并 承 担 全 部 费 用 施 工 现 场 需 要 配 备 的 试 验 设 备 : 由 承 包 人 负 责 并 承 担 全 部 费 用 施 工 现 场 需 要 具 备 的 其 他 试 验 条 件 : 由 承 包 人 负 责 并 承 担 全 部 费 用 9.3 材 料 工 程 设 备 和 工 程 的 试 验 和 检 验 试 验 检 测 单 位 资 质 条 件 约 定 : 按 有 关 规 定 ; 试 验 检 测 单 位 选 择 约 定 : 按 有 关 规 定 ; 试 验 检 测 费 用 约 定 : 按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 9.4 现 场 工 艺 试 验 现 场 工 艺 试 验 的 有 关 约 定 : 按 有 关 规 定 10. 变 更 10.1 变 更 的 范 围 关 于 变 更 的 范 围 的 约 定 : 23

(1) 设 计 图 纸 变 更 需 经 原 设 计 单 位 同 意, 监 理 签 证, 发 包 方 认 可 (2) 其 它 变 更, 需 经 监 理 发 包 方 承 包 方 三 方 同 意 (3) 鼓 励 承 包 方 提 出 合 理 化 建 议 降 低 工 程 造 价 10.4 变 更 估 价 10.4.1 变 更 估 价 原 则 /. 关 于 变 更 估 价 的 约 定 : 10.5 承 包 人 的 合 理 化 建 议 监 理 人 审 查 承 包 人 合 理 化 建 议 的 期 限 : 按 通 用 条 款 执 行 发 包 人 审 批 承 包 人 合 理 化 建 议 的 期 限 : 按 通 用 条 款 执 行 承 包 人 提 出 的 合 理 化 建 议 降 低 了 合 同 价 格 或 者 提 高 了 工 程 经 济 效 益 的 奖 励 的 方 法 和 金 额 为 : / 10.7 暂 估 价 暂 估 价 材 料 和 工 程 设 备 的 明 细 详 见 附 件 11: 暂 估 价 一 览 表 10.7.1 依 法 必 须 招 标 的 暂 估 价 项 目 对 于 依 法 必 须 招 标 的 暂 估 价 项 目 的 确 认 和 批 准 采 取 第 / 种 方 式 确 定 10.7.2 不 属 于 依 法 必 须 招 标 的 暂 估 价 项 目 对 于 不 属 于 依 法 必 须 招 标 的 暂 估 价 项 目 的 确 认 和 批 准 采 取 第 / 种 方 式 确 定 第 3 种 方 式 : 承 包 人 直 接 实 施 的 暂 估 价 项 目 承 包 人 直 接 实 施 的 暂 估 价 项 目 的 约 定 : / 10.8 暂 列 金 额 合 同 当 事 人 关 于 暂 列 金 额 使 用 的 约 定 : / 11. 价 格 调 整 11.1 市 场 价 格 波 动 引 起 的 调 整 市 场 价 格 波 动 是 否 调 整 合 同 价 格 的 约 定 : 否 因 市 场 价 格 波 动 调 整 合 同 价 格, 采 用 以 下 第 3 种 方 式 对 合 同 价 格 进 行 调 整 : 第 1 种 方 式 : 采 用 价 格 指 数 进 行 价 格 调 整 关 于 各 可 调 因 子 定 值 和 变 值 权 重, 以 及 基 本 价 格 指 数 及 其 来 源 的 约 定 : /. 第 2 种 方 式 : 采 用 造 价 信 息 进 行 价 格 调 整 (2) 关 于 基 准 价 格 的 约 定 : / 24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1 承 包 人 在 已 标 价 工 程 量 清 单 或 预 算 书 中 载 明 的 材 料 单 价 低 于 基 准 价 格 的 :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合 同 履 行 期 间 材 料 单 价 涨 幅 以 基 准 价 格 为 基 础 超 过 /% 时, 或 材 料 单 价 跌 幅 以 已 标 价 工 程 量 清 单 或 预 算 书 中 载 明 材 料 单 价 为 基 础 超 过 /% 时, 其 超 过 部 分 据 实 调 整 2 承 包 人 在 已 标 价 工 程 量 清 单 或 预 算 书 中 载 明 的 材 料 单 价 高 于 基 准 价 格 的 :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合 同 履 行 期 间 材 料 单 价 跌 幅 以 基 准 价 格 为 基 础 超 过 /% 时, 材 料 单 价 涨 幅 以 已 标 价 工 程 量 清 单 或 预 算 书 中 载 明 材 料 单 价 为 基 础 超 过 /% 时, 其 超 过 部 分 据 实 调 整 3 承 包 人 在 已 标 价 工 程 量 清 单 或 预 算 书 中 载 明 的 材 料 单 价 等 于 基 准 单 价 的 :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合 同 履 行 期 间 材 料 单 价 涨 跌 幅 以 基 准 单 价 为 基 础 超 过 ±/% 时, 其 超 过 部 分 据 实 调 整 第 3 种 方 式 : 采 用 政 策 性 文 件 进 行 价 格 调 整 政 府 投 资 工 程 因 市 场 价 格 波 动 引 起 的 调 整 约 定 : 不 予 调 整 12. 合 同 价 格 计 量 与 支 付 12.1 合 同 价 格 形 式 1 单 价 合 同 综 合 单 价 包 含 的 风 险 范 围 : a 定 额 标 准 费 率 及 相 关 政 策 规 范 ( 非 强 制 性 文 件 ) 调 整 b 国 家 政 策 变 化 以 及 一 个 有 经 验 的 承 包 人 可 以 或 应 该 能 预 见 的 风 险 c 现 行 预 算 定 额 或 计 价 规 范 未 描 述 到, 但 又 是 完 成 分 项 工 程 必 须 有 的 工 作 内 容, 均 应 包 括 在 报 价 内 d 人 材 机 市 场 价 格 波 动 e 施 工 期 间 非 连 续 8 小 时 停 水 停 电 引 起 的 费 用 增 加 a 风 险 费 用 的 计 算 方 法 : / 风 险 范 围 以 外 合 同 价 格 的 调 整 方 法 : 工 程 量 根 据 施 工 图 及 联 系 单, 按 照 建 设 工 程 工 程 量 清 单 计 价 规 范 (GB50500-2013) 计 算, 决 算 工 程 量 须 首 先 报 监 理 及 建 设 单 位 初 审 1 合 同 中 已 有 适 用 工 程 项 目 单 价 的, 按 合 同 中 已 有 的 单 价 确 定 合 同 中 有 类 似 工 程 项 目 单 价 的, 可 以 参 照 合 同 中 类 似 项 目 的 单 价 确 定 清 单 项 目 中 项 目 特 征 或 工 程 内 容 发 生 部 分 变 更 的, 应 以 原 综 合 单 价 为 基 础, 仅 就 变 更 部 分 相 应 定 额 子 目 调 整 综 合 单 价 材 料 变 化 的 仅 调 整 材 料 的 信 息 价 差 价, 并 计 增 减 材 料 差 价 的 规 费 和 税 金 2 合 同 中 没 有 适 用 工 程 项 目 单 价 的 : 25

套 用 浙 江 省 2013 版 预 算 定 额 和 费 用 定 额 或 现 行 相 应 专 业 定 额, 综 合 费 用 按 相 应 类 别 工 程 费 率 的 下 限 计 取, 施 工 组 织 措 施 费 不 另 计 算, 规 费 税 金 农 民 工 工 伤 保 险 按 投 标 口 径 执 行 ; 材 料 价 格 有 投 标 价 的 执 行 投 标 价, 无 投 标 价 的 执 行 合 同 工 期 前 80% 的 信 息 价 平 均 值, 当 地 信 息 价 正 刊 没 有 公 布 的 材 料, 发 包 人 参 照 市 场 价 降 幅 系 数 投 标 报 价 水 平 等 因 素 确 定 ; 当 零 星 工 程 发 生 签 证 台 班 数 量, 机 械 单 价 有 投 标 价 的 执 行 投 标 价, 无 投 标 价 的 执 行 预 算 定 额 单 价 ; 按 照 上 述 方 法 计 算 后 乘 以 优 惠 率 得 出 结 算 价 格, 优 惠 率 = 中 标 价 投 标 最 高 限 价 3 施 工 组 织 措 施 费 施 工 技 术 措 施 费 按 投 标 报 价 一 次 性 包 干, 不 作 调 整 4 当 投 标 人 报 价 明 显 高 于 同 期 市 场 价 格 水 平, 招 标 人 将 保 留 重 新 估 价 的 权 力, 其 相 应 单 价 的 计 算 方 法 具 体 按 第 2 条 执 行 5 工 程 量 清 单 项 目 特 征 描 述 的 分 项 工 程 内 容 均 应 计 入 综 合 单 价 报 价, 若 投 标 人 提 供 的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量 综 合 单 价 计 算 表 及 综 合 单 价 工 料 机 分 析 表 没 有 详 尽 分 析 的, 招 标 人 将 对 实 际 未 实 施 的 分 项 工 程 予 以 扣 除, 扣 除 部 分 的 价 格 参 考 第 23.3.3 条, 结 合 投 标 报 价 水 平 确 定 6 施 工 中 如 承 包 人 遇 材 料 因 实 际 情 况 须 要 变 更, 不 得 降 低 品 质, 并 且 须 经 发 包 方 监 理 方 使 用 人 同 意, 材 料 变 更 应 在 招 标 文 件 选 定 的 品 牌 规 格 范 围 内, 单 价 不 应 突 破 原 材 料 投 标 报 价 7 本 工 程 结 算 造 价 以 财 政 部 门 审 核 为 准 2 总 价 合 同 总 价 包 含 的 风 险 范 围 : / 风 险 费 用 的 计 算 方 法 : / 风 险 范 围 以 外 合 同 价 格 的 调 整 方 法 : / 3 其 他 价 格 方 式 : / 12.2 预 付 款 12.2.1 预 付 款 的 支 付 预 付 款 支 付 比 例 或 金 额 : 预 付 款 为 中 标 合 同 价 的 20% 预 付 款 支 付 期 限 : 合 同 签 订 生 效 后 八 天 内 支 付 预 付 款 预 付 款 扣 回 的 方 式 : / 12.2.2 预 付 款 担 保 承 包 人 提 交 预 付 款 担 保 的 期 限 : / 26

预 付 款 担 保 的 形 式 为 : / 12.3 计 量 12.3.1 计 量 原 则 工 程 量 计 算 规 则 : (1) 实 行 工 程 量 清 单 计 价 的 工 程 项 目, 其 工 程 量 的 计 算 规 则 应 按 国 家 标 准 工 程 量 计 算 规 范 及 省 级 行 业 主 管 部 门 颁 布 的 补 充 规 定 执 行 (2) 不 实 行 工 程 量 清 单 计 价 的 工 程 项 目, 工 程 量 的 计 算 规 则 应 按 省 市 行 业 主 管 部 门 颁 布 的 各 专 业 工 程 定 额 的 工 程 量 计 算 规 则 执 行 12.3.2 计 量 周 期 关 于 计 量 周 期 的 约 定 : 每 月 15 日 提 供 月 进 度 计 划 及 当 月 工 程 量 统 计 报 表, 上 报 监 理 核 定, 一 周 内 完 成 核 定 工 作, 并 上 报 发 包 人 如 未 按 期 上 报, 则 当 月 工 程 量 不 予 计 量 12.3.3 单 价 合 同 的 计 量 关 于 单 价 合 同 计 量 的 约 定 : 按 通 用 合 同 条 款 第 12.3.3 条 规 定 执 行 12.3.4 总 价 合 同 的 计 量 关 于 总 价 合 同 计 量 的 约 定 : / 12.3.5 总 价 合 同 采 用 支 付 分 解 表 计 量 支 付 的, 是 否 适 用 第 12.3.4 项 总 价 合 同 的 计 量 约 定 进 行 计 量 : / 12.3.6 其 他 价 格 形 式 合 同 的 计 量 其 他 价 格 形 式 的 计 量 方 式 和 程 序 : / 12.4 工 程 进 度 款 支 付 12.4.1 付 款 周 期 关 于 付 款 周 期 的 约 定 : 中 途 支 付 至 合 同 价 款 的 65%; 待 竣 工 决 算 审 计 通 过 十 五 日 时 间 内, 工 程 价 款 支 付 至 审 定 金 额 的 100% 按 合 同 履 约 核 实 情 况, 结 算 履 约 保 证 金 ( 无 息, 并 扣 除 违 约 款 ), 其 中 按 结 算 审 定 金 额 的 5% 作 为 质 量 保 证 金 (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合 格 日 起 二 年 后 无 息 退 还 ) 12.4.2 进 度 付 款 申 请 单 的 编 制 关 于 进 度 付 款 申 请 单 编 制 的 约 定 : 按 通 用 合 同 条 款 约 定 12.4.3 进 度 付 款 申 请 单 的 提 交 (1) 单 价 合 同 进 度 付 款 申 请 单 提 交 的 约 定 : 按 通 用 合 同 条 款 约 定 27

(2) 总 价 合 同 进 度 付 款 申 请 单 提 交 的 约 定 : / (3) 其 他 价 格 形 式 合 同 进 度 付 款 申 请 单 提 交 的 约 定 : / 12.4.4 进 度 款 审 核 和 支 付 (1) 监 理 人 审 查 并 报 送 发 包 人 的 期 限 : 七 天 内 完 成 审 查 发 包 人 完 成 审 批 并 签 发 进 度 款 支 付 证 书 的 期 限 : 收 到 监 理 人 报 送 的 进 度 付 款 申 请 单 及 相 关 资 料 后 十 四 天 内 (2) 发 包 人 支 付 进 度 款 的 期 限 : 在 进 度 款 支 付 证 书 或 临 时 进 度 款 支 付 证 书 签 发 后 七 天 内 完 成 支 付 发 包 人 逾 期 支 付 进 度 款 的 违 约 金 的 计 算 方 式 : / 12.4.6 支 付 分 解 表 的 编 制 2 总 价 合 同 支 付 分 解 表 的 编 制 与 审 批 : / 3 单 价 合 同 的 总 价 项 目 支 付 分 解 表 的 编 制 与 审 批 : / 13. 验 收 和 工 程 试 车 13.1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验 收 13.1.2 监 理 人 不 能 按 时 进 行 验 收 时, 应 提 前 24 小 时 提 交 书 面 延 期 要 求 关 于 延 期 最 长 不 得 超 过 : 48 小 时 13.2 竣 工 验 收 13.2.2 竣 工 验 收 程 序 关 于 竣 工 验 收 程 序 的 约 定 : 按 通 用 条 款 约 定 发 包 人 不 按 照 本 项 约 定 组 织 竣 工 验 收 颁 发 工 程 接 收 证 书 的 违 约 金 的 计 算 方 法 : 按 通 用 条 款 约 定 13.2.5 移 交 接 收 全 部 与 部 分 工 程 承 包 人 向 发 包 人 移 交 工 程 的 期 限 : 颁 发 工 程 接 收 证 书 后 7 天 内 完 成 工 程 的 移 交 发 包 人 未 按 本 合 同 约 定 接 收 全 部 或 部 分 工 程 的, 违 约 金 的 计 算 方 法 为 : / 承 包 人 未 按 时 移 交 工 程 的, 违 约 金 的 计 算 方 法 为 :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每 延 期 一 天 按 合 同 总 价 的 万 分 之 五 向 发 包 人 支 付 违 约 金 13.3 工 程 试 车 13.3.1 试 车 程 序 工 程 试 车 内 容 : 按 通 用 条 款 约 定 28

(1) 单 机 无 负 荷 试 车 费 用 由 承 担 ; (2) 无 负 荷 联 动 试 车 费 用 由 承 担 13.3.3 投 料 试 车 关 于 投 料 试 车 相 关 事 项 的 约 定 : 13.6 竣 工 退 场 13.6.1 竣 工 退 场 承 包 人 完 成 竣 工 退 场 的 期 限 : 按 通 用 条 款 约 定 14. 竣 工 结 算 14.1 竣 工 付 款 申 请 承 包 人 提 交 竣 工 付 款 申 请 单 的 期 限 : / 竣 工 付 款 申 请 单 应 包 括 的 内 容 : / 14.2 竣 工 结 算 审 核 发 包 人 审 批 竣 工 付 款 申 请 单 的 期 限 : 见 特 别 约 定 发 包 人 完 成 竣 工 付 款 的 期 限 : 见 特 别 约 定 关 于 竣 工 付 款 证 书 异 议 部 分 复 核 的 方 式 和 程 序 : 见 特 别 约 定 14.4 最 终 结 清 14.4.1 最 终 结 清 申 请 单 承 包 人 提 交 最 终 结 清 申 请 单 的 份 数 : 陆 份 承 包 人 提 交 最 终 结 算 申 请 单 的 期 限 : / 14.4.2 最 终 结 清 证 书 和 支 付 (1) 发 包 人 完 成 最 终 结 清 申 请 单 的 审 批 并 颁 发 最 终 结 清 证 书 的 期 限 : 见 特 别 约 定 (2) 发 包 人 完 成 支 付 的 期 限 : 见 特 别 约 定 特 别 约 定 : 1 工 程 具 备 竣 工 验 收 条 件, 承 包 人 按 国 家 工 程 验 收 有 关 规 定, 向 发 包 人 提 供 完 整 竣 工 资 料 及 竣 工 验 收 报 告 ; 工 程 价 款 结 算 最 终 以 财 政 部 门 审 定 结 果 为 支 付 依 据 2 乙 方 在 工 程 结 算 中 应 加 强 管 理, 若 在 本 工 程 结 算 审 计 时, 经 市 财 政 局 审 核 后, 核 减 率 超 过 10% 的, 对 超 过 部 分 的 工 程 结 算 审 查 费 用 ( 以 核 减 额 超 过 送 审 造 价 10% 部 分 为 基 数, 费 率 按 5% 计 算 ) 由 承 包 人 承 担, 由 发 包 人 从 支 付 给 施 工 单 位 的 工 程 款 中 扣 减 具 体 按 关 29

于 明 确 市 本 级 财 政 性 投 资 项 目 工 程 结 算 审 查 费 用 支 付 方 式 的 意 见 ( 杭 财 基 [2010]489 号 ) 执 行 3 承 包 人 必 须 保 证 施 工 过 程 所 提 出 的 签 证 内 容 是 合 法 的 真 实 的, 并 不 由 于 发 包 人 和 监 理 工 程 师 的 确 认 而 免 除 承 包 人 的 责 任 4 工 程 竣 工 结 算 总 造 价 应 控 制 在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已 批 复 的 概 算 内, 否 则 财 政 部 门 不 予 支 付 15. 缺 陷 责 任 期 与 保 修 15.2 缺 陷 责 任 期 缺 陷 责 任 期 的 具 体 期 限 : 24 个 月 15.3 质 量 保 证 金 关 于 是 否 扣 留 质 量 保 证 金 的 约 定 : 扣 留 15.3.1 承 包 人 提 供 质 量 保 证 金 的 方 式 质 量 保 证 金 采 用 以 下 第 2 种 方 式 : (1) 质 量 保 证 金 保 函, 保 证 金 额 为 : / ; (2) 5 % 的 工 程 款 ; (3) 其 他 方 式 : / 15.3.2 质 量 保 证 金 的 扣 留 质 量 保 证 金 的 扣 留 采 取 以 下 第 3 种 方 式 : (1) 在 支 付 工 程 进 度 款 时 逐 次 扣 留, 在 此 情 形 下, 质 量 保 证 金 的 计 算 基 数 不 包 括 预 付 款 的 支 付 扣 回 以 及 价 格 调 整 的 金 额 ; (2) 工 程 竣 工 结 算 时 一 次 性 扣 留 质 量 保 证 金 ; (3) 其 他 扣 留 方 式 : 从 履 约 保 证 金 中 扣 除 关 于 质 量 保 证 金 的 补 充 约 定 : / 15.4 保 修 15.4.1 保 修 责 任 工 程 保 修 期 为 : 24 个 月 15.4.3 修 复 通 知 承 包 人 收 到 保 修 通 知 并 到 达 工 程 现 场 的 合 理 时 间 : 24 小 时 内 30

16. 违 约 16.1 发 包 人 违 约 16.1.1 发 包 人 违 约 的 情 形 发 包 人 违 约 的 其 他 情 形 : / 16.1.2 发 包 人 违 约 的 责 任 发 包 人 违 约 责 任 的 承 担 方 式 和 计 算 方 法 : (1) 因 发 包 人 原 因 未 能 在 计 划 开 工 日 期 前 7 天 内 下 达 开 工 通 知 的 违 约 责 任 : / (2) 因 发 包 人 原 因 未 能 按 合 同 约 定 支 付 合 同 价 款 的 违 约 责 任 : / (3) 发 包 人 违 反 第 10.1 款 变 更 的 范 围 第 (2) 项 约 定, 自 行 实 施 被 取 消 的 工 作 或 转 由 他 人 实 施 的 违 约 责 任 : / (4) 发 包 人 提 供 的 材 料 工 程 设 备 的 规 格 数 量 或 质 量 不 符 合 合 同 约 定, 或 因 发 包 人 原 因 导 致 交 货 日 期 延 误 或 交 货 地 点 变 更 等 情 况 的 违 约 责 任 : / (5) 因 发 包 人 违 反 合 同 约 定 造 成 暂 停 施 工 的 违 约 责 任 : / (6) 发 包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没 有 在 约 定 期 限 内 发 出 复 工 指 示, 导 致 承 包 人 无 法 复 工 的 违 约 责 任 : / (7) 其 他 : / 16.1.3 因 发 包 人 违 约 解 除 合 同 承 包 人 按 16.1.1 项 发 包 人 违 约 的 情 形 约 定 暂 停 施 工 满 28 天 后 发 包 人 仍 不 纠 正 其 违 约 行 为 并 致 使 合 同 目 的 不 能 实 现 的, 承 包 人 有 权 解 除 合 同 16.2 承 包 人 违 约 16.2.1 承 包 人 违 约 的 情 形 承 包 人 违 约 的 其 他 情 形 : 16.2.2 承 包 人 违 约 的 责 任 承 包 人 违 约 责 任 的 承 担 方 式 和 计 算 方 法 : 16.2.3 因 承 包 人 违 约 解 除 合 同 关 于 承 包 人 违 约 解 除 合 同 的 特 别 约 定 : 发 包 人 继 续 使 用 承 包 人 在 施 工 现 场 的 材 料 设 备 临 时 工 程 承 包 人 文 件 和 由 承 包 人 或 以 其 名 义 编 制 的 其 他 文 件 的 费 用 承 担 方 式 : 费 用 另 行 约 定 31

17. 不 可 抗 力 17.1 不 可 抗 力 的 确 认 除 通 用 合 同 条 款 约 定 的 不 可 抗 力 事 件 之 外, 视 为 不 可 抗 力 的 其 他 情 形 : / 17.4 因 不 可 抗 力 解 除 合 同 合 同 解 除 后, 发 包 人 应 在 商 定 或 确 定 发 包 人 应 支 付 款 项 后 28 天 内 完 成 款 项 的 支 付 18. 保 险 18.1 工 程 保 险 关 于 工 程 保 险 的 特 别 约 定 : 承 包 人 为 施 工 场 地 内 的 自 有 人 员 设 备 及 第 三 方 生 命 财 产 办 理 保 险 并 支 付 保 险 费 用, 费 用 已 包 含 在 总 价 内 18.3 其 他 保 险 关 于 其 他 保 险 的 约 定 : / 承 包 人 是 否 应 为 其 施 工 设 备 等 办 理 财 产 保 险 : 是 18.7 通 知 义 务 关 于 变 更 保 险 合 同 时 的 通 知 义 务 的 约 定 : 按 通 用 条 款 约 定 20. 争 议 解 决 20.3 争 议 评 审 合 同 当 事 人 是 否 同 意 将 工 程 争 议 提 交 争 议 评 审 小 组 决 定 : / 20.3.1 争 议 评 审 小 组 的 确 定 争 议 评 审 小 组 成 员 的 确 定 : / 选 定 争 议 评 审 员 的 期 限 : / 争 议 评 审 小 组 成 员 的 报 酬 承 担 方 式 : / 其 他 事 项 的 约 定 : / 20.3.2 争 议 评 审 小 组 的 决 定 合 同 当 事 人 关 于 本 项 的 约 定 : / 20.4 仲 裁 或 诉 讼 因 合 同 及 合 同 有 关 事 项 发 生 的 争 议, 双 方 当 事 人 一 致 同 意 提 交 杭 州 仲 裁 委 员 会 申 请 32

仲 裁 ; 但 双 方 当 事 人 特 别 约 定 下 列 解 决 方 式 中 第 2 种 方 式 解 决 争 议 的 除 外 : (1) 提 交 / 仲 裁 委 员 会 申 请 仲 裁 ; (2) 依 法 向 合 同 履 行 地 即 工 程 所 在 地 人 民 法 院 起 诉 21. 其 他 补 充 事 项 的 约 定 合 同 双 方 确 认, 本 合 同 及 本 合 同 约 定 的 其 它 文 件 组 成 部 分 中 的 各 项 约 定 都 是 通 过 法 定 招 标 过 程 形 成 的 合 法 成 果, 不 存 在 与 招 标 文 件 和 中 标 人 投 标 文 件 实 质 性 内 容 不 一 致 的 条 款 如 果 存 在 任 何 此 类 不 一 致 的 条 款, 也 不 是 合 同 双 方 真 实 意 思 的 表 示, 对 合 同 双 方 不 构 成 任 何 合 同 或 法 律 约 束 力 同 双 方 也 不 存 在 且 也 不 会 签 订 任 何 背 离 本 合 同 实 质 性 内 容 的 其 他 协 议 或 合 同 如 果 存 在 或 签 订 背 离 本 合 同 实 质 性 内 容 的 其 他 协 议 或 合 同, 也 不 是 合 同 双 方 真 实 意 思 的 表 示, 对 合 同 双 方 不 构 成 任 何 合 同 或 法 律 约 束 力 1 工 程 具 备 竣 工 验 收 条 件, 承 包 人 按 国 家 工 程 验 收 有 关 规 定, 向 发 包 人 提 供 完 整 竣 工 资 料 及 竣 工 验 收 报 告 ; 工 程 价 款 结 算 最 终 以 财 政 部 门 审 定 结 果 为 支 付 依 据 2 乙 方 在 工 程 结 算 中 应 加 强 管 理, 若 在 本 工 程 结 算 审 计 时, 经 市 财 政 局 审 核 后, 核 减 率 超 过 10% 的, 对 超 过 部 分 的 工 程 结 算 审 查 费 用 ( 以 核 减 额 超 过 送 审 造 价 10% 部 分 为 基 数, 费 率 按 5% 计 算 ) 由 承 包 人 承 担, 由 发 包 人 从 支 付 给 施 工 单 位 的 工 程 款 中 扣 减 具 体 按 关 于 明 确 市 本 级 财 政 性 投 资 项 目 工 程 结 算 审 查 费 用 支 付 方 式 的 意 见 ( 杭 财 基 [2010]489 号 ) 执 行 3 承 包 人 必 须 保 证 施 工 过 程 所 提 出 的 签 证 内 容 是 合 法 的 真 实 的, 并 不 由 于 发 包 人 和 监 理 工 程 师 的 确 认 而 免 除 承 包 人 的 责 任 4 工 程 竣 工 结 算 总 造 价 应 控 制 在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已 批 复 的 概 算 内, 否 则 财 政 部 门 不 予 支 付 5 本 工 程 的 建 筑 垃 圾 清 运 所 需 费 用 由 承 包 人 承 担, 相 关 费 用 一 次 性 包 干, 不 作 调 整 6 本 工 程 所 涉 及 的 拆 除 费 用 由 承 包 人 承 担, 相 关 费 用 一 次 性 包 干, 不 作 调 整 7 工 程 施 工 过 程 中 因 承 包 人 原 因 发 生 对 发 包 人 在 建 工 程 的 损 坏, 费 用 由 承 包 人 承 担 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