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 于 印 发 昆 明 市 规 范 义 务 教 育 办 学 行 为 的 暂 行 规 定 的 通 知 各 县 ( 市 ) 区 教 育 局, 三 个 开 发 娜 良 游 度 假 ) 区 管 委 会 社 会 局, 各 有 关 学 校 : 为 认 真 贯 彻 落 实 新 修 订 的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义 务 教 育 法, 规 范 我 市 义 务 教 育 阶 段 学 校 的 办 学 行 为, 加 强 学 校 教 育 教 学 管 理, 促 进 义 务 教 育 均 街 发 展, 全 面 实 施 素 质 教 育, 提 高 教 育 教 学 质 量, 根 据 教 育 部 关 于 贯 彻 < 义 务 教 育 法 ) 进 一 步 规 范 义 务 教 育 办 学 行 为 的 若 干 意 见 的 要 求, 结 合 我 市 实 际, 制 定 了 昆 明 市 规 范 义 务 教 育 办 学 行 为 的 暂 行 规 定, 现 印 发 给 你 们, 请 遵 照 执 行 昆 明 市 教 育 局 二 00 七 年 八 月 二 十 九 6
昆 明 市 规 范 义 务 教 育 办 学 行 为 的 暂 行 规 定 为 加 强 学 校 教 育 教 学 管 理, 促 进 义 务 教 育 均 街 发 展, 全 面 实 施 素 质 教 育, 提 高 教 育 教 学 质 量, 规 范 我 市 义 务 教 育 阶 段 学 校 约 办 学 行 为,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义 务 教 育 法 教 育 部 关 于 贯 彻 < 义 务 教 育 法 > 进 一 步 规 范 义 务 教 育 办 学 行 为 的 若 干 意 见 的 规 定, 结 合 我 市 实 际 制 定 本 暂 行 规 定 一 依 法 规 范 办 学 行 为, 落 实 义 务 教 育 责 任 1. 县 ( 市 ) 区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要 按 照 义 务 教 育 法 中 以 县 级 人 民 政 府 为 主 管 理 的 规 定, 在 县 级 人 民 政 府 的 领 导 下 认 真 落 实 规 范 办 学 行 为 的 责 任, 严 格 执 行 教 育 法 律 法 规 和 政 策, 坚 持 依 法 行 政 依 法 治 教 依 法 办 学, 明 确 政 策 界 限, 及 时 纠 正 各 种 违 法 违 规 办 学 行 为 7. 县 ( 市 ) 区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要 合 理 配 置 教 育 资 源, 保 障 适 龄 儿 童 少 年 在 户 籍 和 实 际 居 住 地 所 在 辖 区 学 校 就 近 免 试 入 学 要 推 进 区 域 内 义 务 教 育 均 衡 发 展, 加 强 对 薄 弱 学 校 的 改 造 力 度, 组 织 好 校 长 教 师 的 培 训 和 交 流, 积 极 探 索 区 域 内 各 学 校 设 施 设 备 图 书 资 料 体 育 场 馆 管 理 经 验 等 教 育 教 学 资 源 的 共 享, 逐 步 缩 小 城 乡 之 间 学 校 之 间 班 级 之 间 的 差 距 学 校 要 进 一 步 端
正 办 学 思 想, 要 均 衡 编 班 均 衡 配 备 科 任. 教 师, 不 得 以 任 何 形 式 举 办 重 点 班 特 长 班 实 验 班 3. 各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要 依 法 停 止 公 办 中 小 学 的 改 制 出 售 和 转 让 义 务 教 育 阶 段 公 办 学 校 不 得 以 改 革 办 学 体 制 为 名 举 办 校 中 民 办 校 或 校 内 民 办 班 城 市 改 建 布 局 调 整 资 源 整 合 中 闲 置 的 义 务 教 育 公 办 学 校 校 舍 和 资 产, 由 县 级 以 上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统 筹 处 置, 全 部 用 于 公 共 教 育 事 业, 重 点 用 于 义 务 教 育 和 学 前 教 育 县 ( 市 ) 区 撤 并 城 市 学 校 需 充 分 论 证, 并 报 市 教 育 局 备 案 4. 巩 固 普 及 九 年 义 务 教 育 成 果, 严 格 控 制 辍 学 率 各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要 建 立 控 辍 保 学 责 任 追 究 制, 对 辍 学 率 超 标 的 县 ( 市 ) 区 乡 镇 ( 办 事 处 ) 学 校, 要 限 期 整 改 通 报 并 追 究 相 关 人 员 的 责 任 要 采 取 多 种 有 效 措 施 做 好 辍 学 生 的 复 学, 确 保 九 年 义 务 教 育 的 教 育 年 限 学 校 要 做 好 有 不 良 行 为 学 生 的 教 育 转 化 工 作, 不 得 开 除 学 生, 不 得 强 制 学 生 转 学 禁 止 将 未 毕 业 学 生 提 前 分 流 剥 夺 学 生 参 加 升 学 考 试 的 权 利 D. 要 切 实 落 实 政 府 举 办 义 务 教 育 的 责 任, 深 化 义 务 教 育 经 费 保 障 机 制 改 革, 依 法 保 障 义 务 教 育 经 费 足 额 到 位 任 何 部 门 学 校 都 不 得 截 留 挪 用 扣 减 义 务 教 育 专 项 经 费, 不 得 自 行 以 各 种 形 式 向 家 长 和 学 生 收 费
二 严 格 执 行 课 程 计 划, 规 范 教 育 教 学 秩 序 6. 严 格 执 行 国 家 课 程 计 划, 开 芥 开 足 各 类 课 程, 每 学 年 教 学 时 间 为 39 周, 其 中 上 课 时 间 35 周, 寒 暑 假 ( 含 国 家 法 定 节 假 6 ) 13 周 小 学 每 课 时 4 () 分 钟, 中 学 45 分 钟 教 学 安 排 要 列 表 公 示, 不 得 随 意 增 减 调 换 环 境 教 育 健 康 教 育 作 为 地 方 课 程 开 设 禁 毒 民 族 团 结 等 专 题 教 育 内 容, 主 要 渗 透 在 相 关 学 科 和 活 动 中 进 行 提 高 课 间 操 和 跟 保 健 操 的 质 量, 提 倡 有 地 方 和 学 校 特 色 的 大 课 间 活 动, 学 校 必 须 保 证 学 生 每 天 有 1 小 时 的 体 育 活 动 时 间 7. 义 务 教 育 阶 段 学 校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任 何 形 式 在 节 假 日 刹 课, 也 不 得 以 家 一 沃 委 员 会 或 其 他. 名 义, 在 校 内 外 组 织 和 租 借 教 室 集 体 补 课 8. 严 格 控 制 学 生 在 校 活 动 总 量, 合 理 安 排 学 生 一 9 活 动, 保 证 学 生 有 充 足 的 睡 眠 和 自 由 活 动 时 间 小 学 8:30 正 式 上 课, 初 中 8:00 正 式 上 课, 寄 宿 制 学 校 可 做 适 当 调 整 提 倡 课 前 体 育 锻 炼 活 动, 课 前 活 动 时 间 不 作 考 勤 严 禁 挤 占 学 生 课 间 休 息 时 问, 不 得 强 制 学 生 在 校 中 餐, 更 不 得 利 用 中 餐 午 休 时 间 组 织 学 生 变 相 I 课 和 学 习 9. 要 全 面 提 高 课 堂 教 学 质 量 和 效 益, 努 力 减 轻 学 生 过 重 的
课 业 负 担, 严 格 控 制 学 生 每 日 作 业 总 量 学 校 要 统 筹 协 调 各 学 科 教 师 每 日 作 业 量 不 得 布 置 机 械 重 复 性 作 业 和 惩 罚 性 作 业 原 则 上 小 学 一 二 年 级 不 留 书 面 家 庭 作 业, 小 学 其 他 年 级 学 生 课 外 作 业 时 间 平 均 控 制 在 1 小 时 内, 初 中 控 制 在 1.5 小 时 内 10. 严 格 学 生 用 书 管 理 学 校 必 须 按 省 教 育 厅 颁 布 的 中 小 学 用 书 目 录 中 规 定 的 教 科 书 目 录 和 版 本 征 订 学 生 ) 书 不 得 在 规 定 之 外, 编 写 和 征 订 学 生 习 题 集 练 习 册 和 复 习 资 料 不 得 订 购 盗 版 教 材 教 辅 资 料 和 非 法 出 版 物 学 校 对 必 须 的 教 学 参 考 教 辅 资 料 和 专 项 读 本, 可 根 据 教 学 需 要 购 买, 存 放 在 图 书 室, 供 学 生 轮 流 借 阅 使 用 11. 严 格 按 课 程 计 划 组 织 教 学, 不 得 脱 离 课 程 标 准 随 意 扩 大 教 学 范 围 提 高 教 学 难 度 学 校 要 以 教 学 为 中 心, 严 格 教 学 常 规 管 理, 按 规 定 组 织 学 生 考 试 测 试 补 考, 规 范 义 务 教 育 阶 段 的 证 书 发 放 积 极 开 展 优 质 课 观 摩 学 术 报 告 会 专 题 研 讨 会 等 教 研 活 动, 提 高 课 堂 教 学 质 量 努 力 提 高 少 先 队 社 会 实 践 运 动 会 艺 术 节 等 活 动 的 质 量, 全 面 提 高 学 校 的 办 学 水 平 和 效 益 三 改 革 考 试 评 价 方 式. 建 立 科 学 的 评 价 制 度 12, 义 务 教 育 阶 段 学 校 不 得 组 织 任 何 形 式 的 入 学 考 试 升 学 考 试 插 班 考 试 义 务 教 育 阶 段 教 育 教 学 质 量 的 评 估 和 检 测, 要
坚 持 德 智 体 综 合 评 价, 等 级 加 激 励 性 评 语 的 考 评 办 法 任 何 单 位 不 得 把 文 化 考 试 成 绩 作 为 考 核 学 校 和 教 师 约 唯 一 标 准, 不 得 层 层 下 达 升 学 指 标, 不 得 按 考 试 成 绩 对 学 生 进 行 排 名 13, 要 建 立 科 学 的 学 生 素 质 教 育 评 价 制 度, 规 范 考 试 行 为, 全 校 或 各 年 级 统 一 组 织 的 考 试 每 学 期 不 超 过 两 次 ( 期 中 和 欺 末 ); 在 考 试 的 命 题 中 坚 持 水 平 测 试, 不 出 偏 题 怪 题 继 续 完 善 学 业 评 价 制 度, 积 极 探 索 素 质 教 育 综 合 评 价 加 个 人 特 长 鉴 定 力 法 14. 建 立 健 全 学 生 成 长 记 录 档 案, 科 学 使 压 昆 明 市 小 学 生 学 业 评 价 学 籍 手 册, 以 实 证 性 材 料 和 数 据 记 录 学 生 在 道 德 品 质 公 民 素 养 学 习 能 力 交 流 与 合 作 运 动 与 健 康 审 美 与 表 现 等 方 一 面 的 情 况 成 长 过 程 记 录 暨 学 籍 手 册 是 小 学 毕 业 升 初 中 的 重 要 档 案 材 料, 学 校 要 加 强 管 理 建 立 和 完 善 义 务 教 育 阶 段 学 籍 管 理 办 法, 建 立 全 市 电 子 学 籍 档 案 库 四 加 强 师 德 师 风 建 设, 规 范 教 师 职 业 行 为 ". 教 师 要 为 人 师 表, 严 格 执 行 教 学 计 划, 认 真 完 成 本 职 工 作 要 平 等 对 待 每 一 个 学 生 关 汪 学 生 的 个 体 羞 异, 因 材 施 教 促 进 学 生 的 全 面 发 展 要 尊 重 学 生 的 人 格, 不 得 歧 视 学 生, 不 得 对 学 生 实 施 体 罚 变 相 体 罚 或 者 其 他 有 侮 辱 人 格 尊 严 的 行 为, 不 得 侵 犯 学 生 约 合 法 权 益 要 主 动 关 心 帮 助 学 习 已 难 学 生, 有 针 对
性 地 加 强 心 理 咨 询 和 个 别 辅 导, 对 家 庭 经 济 困 难 的 学 生 和 残 疾 适 龄 夕 }J 童 少 年 要 及 时 给 予 帮 助, 落 实 照 顾 性 政 策 6. 要 进 一 步 明 确 教 师 责 任 和 义 务, 强 化 师 德 教 育 和 考 核, 纠 正 一 些 教 师 把 主 要 精 力 用 于 校 外 补 课 及 从 事 他 业 的 错 误 做 法 教 师 要 仪 表 大 方, 举 止 文 明, 语 言 规 范 在 教 学 中 不 得 使 用 通 讯 工 具 吸 烟 吃 零 食 会 客, 不 得 酒 后 上 课 等 五 规 范 收 费 标 准 和 项 目, 杜 绝 学 校 乱 收 费 17, 按 照 中 央 省 市 义 务 教 育 收 费 的 要 求, 农 村 学 校 收 费 按 转 发 教 育 部 国 务 院 乡 L} 风 办 监 察 部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财 政 部 关 于 在 农 村 义 务 教 育 经 费 保 障 机 制 改 革 中 坚 决 制 止 学 校 乱 收 费 文 件 的 通 知 ( 昆 发 改 收 费 C2OO7 24 号 ) 执 行, 取 消 除 课 本 费 外 约 所 有 代 收 费 和 服 务 性 收 费 城 币 学 校 按 昆 发 改 收 费 [2004] 78 一 号 文 件 执 行, 买 行 一 费 制 收 费 办 法 规 范 工 作 流 程, 禁 止 先 收 后 退 多 退 少 补 提 前 收 费 等 错 误 做 法 18. 学 校 不 得 违 反 国 家 规 定 收 取 费 用, 不 得 以 向 学 生 推 销 商 品 或 者 变 相 推 销 商 品 服 务 等 方 式 谋 取 利 益 禁 止 任 何 部 门 学 校 教 师 向 学 生 推 销 或 变 相 推 销 教 辅 材 料 和 其 它 学 习 用 品 19. 教 师 为 学 生 辅 导 不 得 收 费, 但 可 计 入 教 师 的 工 作 量 中, 作 为 工 作 考 核 的 一 项 内 容 课 程 标 准 中 规 定 的 教 学 内 容 必 须 纳 入
正 常 课 堂 教 学 之 中 六 建 立 激 励 机 制, 加 强 督 导 检 查 20. 各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和 学 校 要 定 期 对 照 上 述 规 定 开 展 自 查 自 纠 和 监 督 检 查, 对 各 种 违 法 违 规 的 办 学 行 为, 要 及 时 制 止 纠 正, 限 期 整 改 ; 情 节 严 重 或 屡 教 不 改 者, 由 教 育 行 政 部 1 记 入 办 学 行 为 不 良 记 录 档 案, 纳 入 年 终 教 育 责 任 目 标 考 核, 并 予 以 通 报 直 至 二 五 宣 究 责 任 21.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督 导 部 门 要 将 规 范 义 务 教 育 办 学 行 为 作 为 教 育 督 导 的 重 要 内 容, 纳 入 学 校 的 综 合 督 导 评 估, 定 期 进 行 督 导 检 查 和 抽 查, 要 将 督 导 情 况 及 时 向 社 会 公 告 建 立 督 学 责 任 区, 发 挥 督 学 在 规 范 学 校 办 学 行 为 中 的 重 要 作 尾 22. 各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要 在 同 级 人 民 政 府 的 领 导 下, 按 照 义 务 教 育 法 规 定 的 法 律 责 任, 建 立 健 全 工 作 机 制, 产 肃 查 处 各 类 违 法 违 规 的 办 学 行 为, 同 时 对 依 法 办 学 成 绩 买 出 约 单 位 和 个 人 子 以 表 彰 笑 励 T:,T2, 本 暂 行 规 定 由 昆 明 币 教 育 局 负 责 解 释 自 2007 年 9n ItE. 起 施 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