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 作 协 议 书 甲 方 : 深 圳 市 青 番 茄 文 化 传 媒 有 限 公 司 联 系 人 : 联 系 地 址 : 联 系 电 话 : 乙 方 : 联 系 人 : 联 系 地 址 : 联 系 电 话 : 协 议 甲 乙 双 方 经 友 好 协 商, 本 着 平 等 互 利 共 同 发 展 的 原 则, 达 成 以 下 战 略 合 作 第 一 条 合 作 宗 旨 双 方 以 互 利 共 赢 和 需 求 互 补 作 为 合 作 的 基 本 原 则, 以 提 升 双 方 的 品 牌 形 象 和 共 建 具 有 人 文 关 怀 属 性 的 企 业 文 化 为 合 作 目 的, 以 共 同 推 广 全 民 阅 读 网 聚 并 传 播 优 秀 的 文 化 资 源 为 共 同 使 命, 发 挥 各 自 的 资 源 优 势 进 行 强 强 联 合, 实 现 社 会 利 益 和 经 济 利 益 的 共 赢 第 二 条 双 方 权 利 与 义 务 一 甲 方 权 利 与 义 务 1 甲 方 与 乙 方 请 填 写 空 间 名 称 或 品 牌 名 称 达 成 战 略 合 作 关 系, 甲 方 基 于 自 身 资 源 优 势, 为 乙 方 创 建 IN LIBRARY, 甲 乙 双 方 共 同 推 广 全 民 阅 读 2 甲 方 为 乙 方 共 计 壹 个 空 间 ( 地 址 位 于 : 请 填 写 包 括 省 市 区 在 内 的 详 细 地 址 _ ), 首 次 投 放 图 书 _200_ 册, 并 且 可 以 由 乙 方 提 交 换 书 申 请, 由 甲 方 每 隔 3 个 月 为 乙 方 更 换 图 书 1 次 3 甲 方 可 实 时 跟 进 乙 方 空 间 图 书 借 阅 与 归 还 情 况, 当 图 书 借 阅 较 多 馆 内 1
藏 书 不 足 或 图 书 归 还 较 多 馆 内 藏 书 剧 增 时, 甲 方 可 依 照 情 况 为 乙 方 补 充 图 书 或 取 回 部 分 图 书 甲 方 有 权 在 乙 方 提 出 图 书 更 换 时 与 乙 方 确 认 在 馆 图 书 数 量, 若 图 书 丢 失 情 况 在 损 耗 合 理 范 围 内 即 为 满 足 换 书 条 件, 甲 方 将 在 10 个 工 作 日 内 处 理 换 书 需 求 ; 若 乙 方 图 书 丢 失 超 过 损 耗 合 理 范 围, 甲 方 有 权 要 求 乙 方 赔 偿 超 出 损 耗 范 围 的 图 书 后 再 为 乙 方 提 供 换 书 服 务 4 甲 方 为 乙 方 提 供 移 动 端 的 IN LIBRARY 借 阅 管 理 应 用 -- 青 番 茄 手 机 客 户 端, 乙 方 须 让 空 间 负 责 人 和 服 务 人 员 安 装 此 手 机 客 户 端, 并 且 凭 甲 方 分 配 的 管 理 员 用 户 名 和 初 始 密 码 登 陆, 可 以 便 捷 的 查 看 馆 内 藏 书 情 况 管 理 空 间 用 户 和 甲 方 读 者 的 图 书 借 阅 和 归 还 上 传 空 间 图 片 以 及 发 布 空 间 活 动 信 息 等 如 果 乙 方 无 法 满 足 或 不 便 满 足 甲 方 读 者 的 借 阅 管 理 需 求 时, 甲 方 有 权 终 止 合 作, 将 投 放 给 乙 方 的 图 书 全 部 收 回 5 甲 方 享 有 图 书 所 有 权, 为 保 障 甲 方 图 书 安 全, 在 双 方 签 署 协 议 后 的 5 日 内, 甲 方 向 乙 方 收 取 合 作 保 证 金 共 计 4000 元 人 民 币 整, 甲 方 收 到 乙 方 的 合 作 保 证 金 之 后, 将 按 照 双 方 约 定 安 排 采 购 图 书 及 配 送 合 作 终 止 时, 若 图 书 损 耗 在 甲 乙 双 方 约 定 的 合 理 范 围 之 内, 保 证 金 可 全 额 退 还 开 户 名 : 深 圳 市 青 番 茄 文 化 传 媒 有 限 公 司 开 户 行 : 上 海 浦 东 发 展 银 行 深 圳 滨 海 支 行 ( 或 上 海 浦 东 发 展 银 行 深 圳 分 行 ) 账 号 :79190154740006193 6 甲 方 基 于 自 身 团 队 优 势, 为 乙 方 提 供 IN LIBRARY 视 觉 统 一 标 识, 表 明 内 有 图 书 馆, 乙 方 须 将 标 识 粘 贴 在 乙 方 空 间 橱 窗 或 正 门 的 明 显 位 置, 吸 引 更 多 经 过 的 人 群 落 座 乙 方 空 间 阅 读 同 时 可 为 乙 方 免 费 提 供 主 题 书 衣 书 签 明 信 片 等 系 列 文 化 创 意 纸 品, 供 甲 乙 双 方 的 用 户 免 费 取 阅, 每 批 次 的 印 制 数 量 有 限, 送 完 即 止 7 甲 方 基 于 自 身 渠 道 优 势, 可 通 过 官 网 微 信 微 博 等 渠 道 为 乙 方 进 行 宣 传, 图 书 配 送 至 乙 方 空 间 后, 乙 方 须 在 5 个 工 作 日 内 提 供 IN LIBRARY 落 成 后 的 图 片 和 文 字 资 料 交 由 甲 方 媒 体 宣 传 等 合 理 使 用 8 甲 方 不 定 期 在 全 国 主 办 或 协 办 各 种 文 化 活 动, 甲 方 可 为 乙 方 引 入 文 化 活 动 影 视 拍 摄 项 目 合 作 媒 体 采 访 等, 带 动 乙 方 空 间 活 力 ; 乙 方 自 身 组 织 的 文 化 活 动, 甲 方 也 可 帮 助 推 广 2
9 该 项 目 免 费 期 为 三 年, 三 年 后 是 否 收 费 或 依 然 免 费, 将 依 照 甲 乙 双 方 的 合 作 情 况 协 商 确 定 甲 方 按 照 协 议 约 定 履 行 义 务 之 后, 乙 方 如 果 未 履 约, 甲 方 有 权 收 回 图 书, 并 要 求 乙 方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图 书 采 购 及 配 送 费 用 将 由 乙 方 承 担 10 甲 乙 双 方 基 于 IN LIBRARY 项 目 相 互 给 予 优 势 资 源 支 持, 共 同 推 广 和 共 享 读 者 人 群 二 乙 方 权 利 与 义 务 1 乙 方 有 权 向 甲 方 提 出 首 次 投 放 图 书 的 类 别, 甲 方 可 依 据 书 库 具 体 情 况 尽 量 满 足 乙 方 的 图 书 类 别 要 求 2 在 图 书 送 达 之 后, 乙 方 可 以 每 隔 三 个 月 向 甲 方 提 出 换 书 申 请, 并 可 自 主 决 定 全 部 更 换 或 部 分 更 换 馆 内 图 书, 图 书 往 返 的 物 流 费 用 均 由 甲 方 承 担 乙 方 在 提 出 更 换 图 书 要 求 时 必 须 对 自 身 的 在 馆 图 书 进 行 清 点 并 如 实 将 在 馆 图 书 数 量 反 映 给 甲 方 若 清 点 后 图 书 丢 失 情 况 不 超 过 双 方 约 定 的 合 理 损 耗 范 围, 甲 方 将 在 10 个 工 作 日 内 处 理 换 书 需 求 ; 若 图 书 丢 失 情 况 超 过 双 方 约 定 的 合 理 损 耗 范 围, 乙 方 须 与 甲 方 协 商, 赔 偿 超 出 损 耗 部 分 的 图 书 后 才 可 进 行 图 书 更 换 3 乙 方 空 间 负 责 人 和 服 务 人 员 须 安 装 甲 方 提 供 的 移 动 端 的 IN LIBRARY 借 阅 管 理 应 用, 用 于 查 看 馆 内 藏 书 情 况 管 理 空 间 用 户 和 甲 方 读 者 的 图 书 借 阅 和 归 还 上 传 空 间 图 片 以 及 发 布 空 间 活 动 信 息 等 乙 方 须 确 保 空 间 内 随 时 有 服 务 人 员 提 供 图 书 的 借 阅 服 务, 保 证 读 者 可 以 顺 畅 的 借 还 图 书, 乙 方 服 务 人 员 通 过 手 机 客 户 端 操 作 后 借 出 去 的 图 书, 将 由 甲 方 负 责 跟 进 读 者, 经 手 机 客 户 端 操 作 后 借 出 去 的 图 书, 丢 失 或 损 坏 无 需 乙 方 承 担 责 任 读 者 还 书 至 乙 方 空 间, 乙 方 须 在 当 天 安 排 服 务 人 员 通 过 手 机 客 户 端 处 理 读 者 还 书, 避 免 造 成 读 者 延 迟 还 书 的 情 况 4 乙 方 享 有 图 书 使 用 权, 同 时 负 有 图 书 的 保 管 义 务, 避 免 出 现 丢 失 破 损 湿 水 污 垢 缺 页 等 损 耗, 丢 失 在 不 超 过 10% 合 理 损 耗 之 内, 乙 方 无 需 赔 偿, 超 出 10% 的 部 分, 则 由 乙 方 自 行 采 购 图 书 或 按 照 图 书 定 价 赔 偿 甲 方 5 乙 方 和 甲 方 签 署 协 议 后 的 5 日 内, 向 甲 方 指 定 银 行 账 号 里 缴 纳 合 作 保 证 金 共 计 4000 元 人 民 币 整, 保 证 金 缴 纳 成 功 后, 乙 方 须 保 留 转 账 成 功 的 截 图 并 告 知 甲 方, 甲 方 经 核 实 无 误 后, 将 按 照 双 方 约 定 采 购 图 书 及 配 送 合 作 终 止 时, 若 图 书 损 耗 在 甲 乙 双 方 约 定 的 合 理 范 围 之 内, 保 证 金 可 全 额 退 还 乙 方 3
6 当 乙 方 空 间 的 联 系 人 联 系 电 话 电 子 邮 箱 空 间 地 址 等 信 息 发 生 变 更 时, 须 即 刻 通 知 甲 方 联 系 人 变 更 信 息 未 经 甲 方 允 许, 乙 方 不 得 将 甲 方 图 书 转 移 至 其 他 空 间 地 址, 当 乙 方 空 间 因 装 修 或 转 让 等 原 因, 需 要 暂 时 转 移 图 书 的, 乙 方 须 至 少 提 前 一 个 月 告 知 甲 方 联 系 人, 以 便 甲 方 及 时 更 正 官 方 宣 传 信 息, 并 通 告 甲 乙 双 方 的 读 者 7 乙 方 须 将 甲 方 提 供 的 IN LIBRARY 视 觉 统 一 标 识, 粘 贴 在 乙 方 空 间 橱 窗 或 正 门 的 明 显 位 置, 表 明 内 有 图 书 馆 乙 方 须 将 甲 方 提 供 的 书 衣 书 签 明 信 片 等 系 列 文 化 创 意 纸 品 置 于 空 间 内 明 显 位 置, 供 甲 乙 双 方 的 用 户 免 费 取 阅 8 乙 方 须 在 IN LIBRARY 落 成 后 的 五 个 工 作 日 内 将 所 需 图 片 和 文 字 资 料 提 供 给 甲 方 进 行 媒 体 宣 传 使 用, 乙 方 组 织 的 文 化 活 动 信 息 可 交 由 甲 方 进 行 推 广, 乙 方 可 要 求 甲 方 联 接 文 化 活 动 影 视 拍 摄 项 目 合 作 和 媒 体 采 访 等 9 读 者 可 通 过 甲 方 官 网 和 手 机 客 户 端 注 册 后 可 免 费 借 阅 图 书, 乙 方 不 得 销 售 甲 方 提 供 的 图 书, 不 得 向 甲 方 读 者 强 制 收 取 任 何 图 书 借 阅 费 用, 不 得 将 第 三 方 广 告 置 入 甲 方 提 供 的 图 书 之 中, 一 经 发 现, 甲 方 有 权 立 即 终 止 合 作, 将 投 放 给 乙 方 的 图 书 全 部 收 回 10 甲 乙 双 方 基 于 IN LIBRARY 项 目 相 互 给 予 优 势 资 源 支 持, 共 同 推 广 和 共 享 读 者 人 群, 在 甲 乙 双 方 合 作 首 年, 未 有 超 过 100 个 读 者 在 乙 方 空 间 产 生 图 书 借 阅 行 为, 甲 方 有 权 终 止 合 作 并 收 回 图 书 第 三 条 生 效 条 件 和 合 作 期 限 本 协 议 经 甲 乙 双 方 法 定 代 表 或 授 权 代 表 签 字 盖 章 之 日 起 成 立 并 生 效, 有 效 期 自 2015 年 月 日 起 至 2018 年 月 日 止, 共 3 年 第 四 条 保 密 原 则 一 甲 乙 双 方 对 在 签 订 和 履 行 本 协 议 的 过 程 中 知 悉 的 商 业 和 技 术 秘 密 优 惠 政 策 等 相 关 资 料 负 责 保 密, 保 证 不 向 任 何 第 三 方 透 露 否 则 应 当 赔 偿 对 方 因 此 遭 受 的 经 济 损 失 二 未 经 双 方 同 意, 任 何 一 方 不 得 擅 自 使 用 复 制 另 一 方 的 商 标 商 业 信 息 技 术 及 其 他 所 涉 及 的 相 关 资 料 4
三 双 方 的 保 密 义 务 不 因 本 协 议 的 终 止 而 解 除 第 五 条 本 协 议 的 变 更 中 止 终 止 续 约 及 不 可 抗 力 一 协 议 的 变 更 本 协 议 未 尽 事 宜 或 条 款 有 变 更, 需 经 甲 乙 双 方 共 同 协 商, 做 出 书 面 补 充 协 议, 补 充 协 议 与 本 协 议 具 有 同 等 法 律 效 力 二 协 议 的 中 止 1 本 协 议 执 行 期 间, 任 何 一 方 如 有 不 规 范 操 作, 违 背 协 议 约 定, 对 方 有 权 提 出 中 止 本 协 议 ; 2 任 何 一 方 提 出 中 止 本 协 议, 需 提 前 一 个 月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对 方, 并 经 甲 乙 双 方 书 面 同 意 后 中 止 本 协 议 但 甲 乙 双 方 应 继 续 履 行 各 自 职 责, 完 成 未 完 成 的 责 任 和 义 务 三 协 议 的 终 止 续 约 和 不 可 抗 力 1 如 甲 乙 双 方 任 何 一 方 在 本 协 议 有 效 期 满 后 没 有 续 约 意 愿 的, 可 在 协 议 有 效 期 届 满 前, 提 前 一 个 月 书 面 通 知 另 一 方, 则 协 议 到 期 后 将 自 动 终 止 ; 如 双 方 均 未 提 前 书 面 通 知 对 方 协 议 到 期 终 止, 也 未 就 续 约 时 间 作 出 其 他 约 定 的, 则 本 协 议 到 期 后 自 动 续 约 3 年, 此 后 续 约 依 此 类 推 ; 本 合 同 终 止 时, 若 甲 乙 双 方 存 在 债 权 债 务 问 题, 应 当 及 时 结 清 ; 2 任 何 一 方 需 在 续 约 时 对 本 协 议 进 行 修 改 的, 需 提 前 一 个 月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对 方, 并 经 甲 乙 双 方 书 面 同 意 后 可 在 续 约 时 修 改 本 协 议 ; 3 由 于 政 治 原 因 自 然 灾 害 战 争 及 其 它 不 可 预 见 因 素, 和 对 其 发 生 及 后 果 不 能 防 止 或 避 免 的 不 可 抗 拒 因 素 影 响 本 协 议 的 履 行 或 不 能 按 预 定 条 件 履 行 的, 遇 上 述 不 可 抗 拒 因 素 的 一 方 应 立 即 通 知 对 方, 并 应 在 三 十 日 内 提 供 详 情 及 有 效 证 明 文 件 按 其 对 本 协 议 的 影 响 程 度, 由 甲 乙 双 方 协 商 决 定 是 否 解 除 本 协 议, 或 部 分 免 除 协 议 责 任 或 延 期 履 行 本 协 议 ; 4 因 不 可 抗 力 致 使 本 协 议 终 止 时, 签 约 双 方 互 不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一 违 约 责 任 的 认 定 和 赔 偿 第 六 条 违 约 责 任 及 争 议 解 决 办 法 5
1 签 约 的 任 何 方, 不 能 按 指 定 的 时 间 方 式 和 要 求 履 行 本 协 议 约 定 的 责 任 义 务 和 承 诺, 均 视 为 违 约 行 为 ; 2 违 约 方 因 其 违 约 行 为 造 成 本 协 议 目 标 不 能 实 现 或 给 签 约 对 方 造 成 经 济 损 失, 均 应 承 担 相 应 的 赔 偿 责 任 ; 3 违 约 方 因 其 违 约 行 为 或 不 当 行 为 侵 害 了 社 会 相 关 方 面 合 法 权 益, 或 违 反 了 国 家 法 律 及 政 府 法 令, 均 视 为 单 方 面 违 约, 应 独 自 承 担 相 应 的 法 律 责 任 ; 4 违 约 方 因 其 违 约 行 为 或 不 当 行 为 引 发 与 第 三 方 纠 纷, 致 使 无 责 任 的 签 约 方 被 要 求 承 担 连 带 赔 偿 责 任 时, 无 责 任 的 签 约 方 有 权 要 求 有 违 约 责 任 或 实 施 不 当 行 为 的 签 约 方 赔 偿 相 应 的 损 失 二 争 议 的 解 决 1 在 履 行 本 协 议 的 过 程 中, 甲 乙 双 方 欲 告 之 对 方 的 重 要 事 项, 以 书 面 确 认 的 内 容 为 准 ; 2 本 协 议 在 执 行 过 程 中 如 发 生 争 议 时, 由 甲 乙 双 方 友 好 协 商 解 决 若 协 商 不 成, 则 争 议 事 项 交 由 甲 方 所 在 地 的 基 层 人 民 法 院 管 辖 第 七 条 其 它 一 本 协 议 未 尽 事 宜 由 双 方 协 商 解 决 二 本 协 议 一 式 二 份, 甲 乙 双 方 各 执 一 份, 具 有 同 等 法 律 效 力 甲 方 ( 签 章 ) 青 番 茄 乙 方 ( 签 章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