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換 照 須 知 及 在 當 地 適 用 一 覽 表 國 內 駕 照 當 地 駕 照 (1) 澳 洲 一 申 請 資 格 及 應 備 資 料 如 下 : 有 條 件 使 用 一 具 下 列 身 分 之 訪 客 ( 首 都 領 地 ) 1. 非 具 訪 客 駕 駛 人 身 分 駕 駛 人 (visiting 2. 年 滿 25 歲 drivers), 得 持 憑 3. 免 經 筆 試 及 路 考 駕 照, 以 小 型 汽 有 效 國 內 ( 尚 需 併 車 及 機 車 為 限 附 經 澳 洲 全 國 翻 譯 4. 另 需 依 規 定 提 交 居 住 地 址 證 明 ( 如 員 協 會 認 譯 員 所 水 電 費 帳 單 信 用 卡 帳 單 或 房 屋 認 證 之 英 譯 本 ) 及 租 約 ) 在 首 都 特 5. 我 國 有 效 駕 照 及 經 澳 洲 註 冊 之 專 區 駕 駛 包 括 觀 光 業 翻 譯 人 員 翻 譯 或 經 我 駐 外 館 處 客 商 務 旅 行 人 驗 證 之 英 譯 本 士 持 打 工 度 假 簽 6. 有 效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 我 國 護 照 ) 證 者 在 首 都 特 區 二 申 辦 流 程 暫 時 就 學 及 工 作 1. 親 赴 監 理 主 管 機 關 - 道 路 交 通 局 者 (Road Transport Authority) 各 地 服 二 倘 在 首 都 特 區 成 為 務 站 (www.rego.act.gov.au) 申 請 居 民 並 定 居, 現 行 2. 提 交 相 關 應 備 文 件 通 過 視 力 測 國 內 及 僅 驗 現 場 拍 攝 證 件 照 繳 交 規 費 能 持 用 3 個 月 (167.1 澳 元 ) 後 取 件 3. 駕 照 效 期 1 至 5 年 不 等 澳 洲 一 申 請 資 格 及 應 備 資 料 如 下 : 有 條 件 使 用 一 具 下 列 身 分 之 訪 客 ( 西 澳 州 ) 1. 非 具 訪 客 駕 駛 人 身 分 駕 駛 人 (visiting 2. 年 滿 25 歲 drivers), 得 持 憑 3. 免 經 筆 試 及 路 考 駕 照, 以 小 型 汽 有 效 國 內 及 國 際 駕 車 及 機 車 為 限 照 在 西 澳 駕 駛 包 4. 另 需 依 規 定 提 交 居 住 地 址 證 明 ( 如 括 觀 光 客 商 務 旅 水 電 費 帳 單 信 用 卡 帳 單 或 房 屋 行 人 士 持 打 工 度 租 約 ) 假 簽 證 者 在 西 澳 5. 我 國 有 效 駕 照 及 經 澳 洲 註 冊 之 專 暫 時 就 學 及 工 作 業 翻 譯 人 員 翻 譯 或 經 我 駐 外 館 處 者 驗 證 之 英 譯 本 二 倘 在 西 澳 取 得 永 久 6. 有 效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 我 國 護 照 ) 居 留 權 並 定 居, 現 二 申 辦 流 程 行 國 內 及 1. 親 赴 監 理 主 管 機 關 - 運 輸 局 僅 能 持 用 3 個 月 1

換 照 須 知 及 在 當 地 適 用 一 覽 表 國 內 駕 照 當 地 駕 照 (Department of Transport) 各 地 服 務 站 (www.transport.wa.gov.au) 申 請 2. 提 交 相 關 應 備 文 件 通 過 視 力 測 驗 現 場 拍 攝 證 件 照 繳 交 規 費 (113.1 至 201.1 澳 元 不 等 ) 後 取 件 3. 駕 照 效 期 1 至 5 年 不 等 澳 洲 ( 新 南 一 須 年 滿 25 歲 ( 含 ) 以 上 有 條 件 使 用 一 須 為 短 期 訪 客 ( 入 境 威 爾 斯 州 ) 二 持 中 華 民 國 有 效 駕 照 ( 一 般 自 小 6 個 月 內 ) 客 車 駕 照 ) 二 駕 照 未 曾 在 新 州 或 三 須 在 新 州 連 續 居 住 滿 6 個 月 以 上 其 他 地 區 遭 吊 扣 三 須 將 駕 照 翻 譯 成 英 文 並 經 驗 證 澳 洲 一 年 滿 25 歲 有 條 件 使 用 國 人 持 澳 洲 短 期 停 留 簽 ( 南 澳 州 ) 二 攜 帶 護 照 及 我 國 駕 照 中 文 正 本 證 者, 持 憑 我 國 有 效 三 提 供 我 國 駕 照 英 譯 本, 須 經 全 國 及 我 國 駕 照 翻 譯 師 認 證 協 會 (NAATI) 翻 譯 ( 中 文 ) 在 南 澳 州 駕 駛 成 英 文 ( 網 址 : www.naati.com.au) 或 自 行 翻 譯 並 經 駐 墨 爾 本 辦 事 處 驗 證 四 最 近 2 個 月 水 電 繳 費 單 等 附 地 址 之 證 明 五 銀 行 信 用 卡 ( 背 面 須 有 簽 章 ) 六 南 澳 州 交 通 監 理 單 位 (Department of Planning Transport and Infrastructure) 電 話 :13 10 84; 網 址 : https://www.sa.gov.au/ motoring 澳 洲 ( 維 多 一 年 滿 25 歲 有 條 件 使 用 維 州 監 理 單 位 網 站 雖 表 利 亞 州 ) 二 攜 帶 護 照 及 我 國 駕 照 中 文 正 本 示 持 短 期 停 留 簽 證 ( 非 三 提 供 我 國 駕 照 英 譯 本, 須 經 全 國 永 久 居 留 簽 證 ) 之 外 國 翻 譯 師 認 證 協 會 (NAATI) 翻 譯 人 使 用 駕 成 英 文 ( 網 址 : 車, 惟 實 務 上 在 維 州 駕 2

換 照 須 知 及 在 當 地 適 用 一 覽 表 國 內 駕 照 當 地 駕 照 www.naati.com.au) 或 自 行 翻 譯 車 當 地 警 察 或 能 要 求 並 經 駐 墨 爾 本 辦 事 處 驗 證 同 時 出 示 中 文 駕 照 及 英 四 最 近 2 個 月 水 電 繳 費 單 等 附 地 址 譯 本, 爰 建 議 來 維 州 度 之 證 明 假 打 工 國 人 駕 車 最 好 備 五 銀 行 信 用 卡 ( 背 面 須 有 簽 章 ) 有 中 文 駕 照 及 英 譯 本 六 南 澳 州 交 通 監 理 單 位 (Department ( 須 經 澳 洲 全 國 翻 譯 師 of Planning Transport and 認 證 協 會 (NAATI) 翻 譯 Infrastructure) 電 話 :13 10 84; 網 ( 網 址 : 址 : https://www.sa.gov.au/ www.naati.com.au) 或 motoring 自 行 翻 譯 並 經 駐 墨 爾 本 七 維 州 監 理 主 管 單 位 Vicroads 辦 事 處 驗 證 ) 電 話 : 13 11 71; 官 方 網 址 : https://www.vicroads.vic.gov.au/li cences/renew-replace-or-update/ne w-to-victoria/ overseas-drivers 澳 洲 ( 塔 斯 一 年 滿 25 歲 有 條 件 使 用 國 人 持 澳 洲 短 期 停 留 簽 馬 尼 亞 州 ) 二 攜 帶 護 照 及 我 國 駕 照 中 文 正 本 證 者, 持 憑 我 國 有 效 三 提 供 我 國 駕 照 英 譯 本, 須 經 全 國 及 我 國 駕 照 翻 譯 師 認 證 協 會 (NAATI) 翻 譯 ( 中 文 ) 在 塔 州 駕 駛 成 英 文 ( 網 址 : www.naati.com.au) 或 自 行 翻 譯 並 經 駐 墨 爾 本 辦 事 處 驗 證 四 最 近 6 個 月 水 電 繳 費 單 等 附 地 址 之 證 明 五 銀 行 信 用 卡 ( 背 面 須 有 簽 章 ) 或 澳 洲 教 育 機 構 核 發 的 學 生 證 六 塔 州 交 通 監 理 單 位 Department of State Growth (Transport) 電 話 :1300 851 225; 官 方 網 址 : http://www.transport.tas.gov.au/li censing/information 澳 洲 ( 昆 士 一 年 滿 25 歲 有 條 件 使 用 一 具 下 列 身 分 之 訪 客 蘭 州 ) 二 免 經 筆 試 及 路 考 換 照, 以 小 型 汽 駕 駛 人 (visiting 車 及 機 車 為 限 drivers), 得 持 憑 3

換 照 須 知 及 在 當 地 適 用 一 覽 表 國 內 駕 照 當 地 駕 照 三 提 交 居 住 地 址 證 明 ( 兩 份 不 同 類 型 含 地 址 之 證 明 文 件, 如 水 電 帳 單 銀 行 帳 單 等 ) 有 效 國 內 駕 照 及 英 譯 本 ( 經 澳 洲 當 地 註 冊 專 業 翻 譯 人 員 之 英 文 翻 譯 本 ) 等 文 件 澳 洲 一 年 滿 25 歲 ( 北 領 地 ) 二 免 經 筆 試 及 路 考 換 照, 以 小 型 汽 車 及 機 車 為 限 三 提 交 居 住 地 址 證 明 ( 兩 份 不 同 類 型 含 地 址 之 證 明 文 件, 如 水 電 帳 單 銀 行 帳 單 等 ) 有 效 國 內 駕 照 及 英 譯 本 ( 經 澳 洲 本 地 註 冊 專 業 翻 譯 人 員 之 英 文 翻 譯 本 ) 等 文 件 (2) 紐 西 蘭 部 分 一 在 紐 國 停 留 超 過 12 個 月 以 上, 須 當 地 駕 照 程 序 及 應 備 資 料 如 下 : 1. 申 請 表 格 (DL5) 2. 身 分 證 明 3. 有 效 我 國 駕 照 併 有 效 或 經 紐 西 蘭 交 通 署 認 的 翻 譯 中 心 所 核 發 之 英 文 譯 本 4. 上 揭 所 有 原 件 ( 含 英 文 譯 本 ) 須 自 備 影 印 本 5. 必 要 時 須 提 供 健 康 檢 查 證 明 6. 現 場 通 過 視 力 檢 查 7. 照 相 並 完 成 繳 費 8. 筆 試 ( 選 擇 中 文 版 ) 通 過 後, 安 排 4 有 效 我 國 及 國 際 駕 照 在 昆 士 蘭 駕 駛 包 括 觀 光 客 商 務 旅 行 人 士 持 打 工 度 假 簽 證 者 在 昆 士 蘭 暫 時 就 學 及 工 作 者 外 國 派 駐 人 員 及 眷 屬 二 倘 在 昆 士 蘭 取 得 永 久 居 留 權 並 定 居, 現 行 國 內 及 國 際 駕 照 僅 能 持 用 3 個 月 有 條 件 使 用 一 限 持 有 效 短 期 簽 證 二 限 使 用 3 個 月 三 我 需 於 有 效 期 限 內 併 我 國 駕 照 共 同 使 用 ( 期 限 1 年 )

換 照 須 知 及 在 當 地 適 用 一 覽 表 國 內 駕 照 當 地 駕 照 參 加 完 全 駕 照 (Full Licence) 路 考, 及 格 後 先 取 得 臨 時 駕 照 二 持 有 我 國 駕 照 者 免 適 用 紐 國 駕 駛 須 先 持 一 定 期 間 之 學 習 駕 照 及 限 制 駕 照 之 規 定, 逕 於 通 過 筆 試 後 報 考 完 全 駕 照 (3) 日 本 一 須 通 過 視 力 及 聽 力 等 體 檢 二 取 得 我 國 駕 照 後, 在 臺 停 留 期 間 總 計 必 須 超 過 3 個 月 以 上 ( 我 國 駕 照 須 附 駐 處 或 國 內 監 理 機 關 核 發 之 駕 照 日 文 翻 譯 本 ) 三 參 加 交 通 安 全 課 程 講 習 四 準 備 無 肇 事 證 明 以 備 查 驗 (4) 加 拿 大 一 資 格 條 件 ( 魁 北 克 省 ) 1. 年 滿 16 歲 以 上 2. 魁 北 克 省 居 民, 非 加 拿 大 公 民 必 須 持 有 加 拿 大 合 法 停 留 或 居 留 文 件 ; 3. 持 有 效 我 國 駕 照 ( 一 般 自 小 客 車 駕 照 ) 4. 繳 交 規 費 二 應 備 文 件 1. 我 國 駕 照 正 本 ( 須 經 駐 處 驗 證 ) 2. 我 國 駕 照 英 譯 本 ( 須 經 駐 處 驗 證 ) 3. 國 籍 或 居 留 證 明 4. 魁 北 克 省 居 住 證 明 ( 含 水 電 單 或 銀 行 帳 單 等 ) 5. 我 國 國 籍 證 明 三 換 照 程 序 1. 請 事 先 備 齊 相 關 文 件 2. 電 話 魁 北 克 省 交 通 局 (SAAQ, Société de l'assurance Automobile du Québec) 預 約 面 談 時 間 加 拿 大 公 民 請 撥 :( 蒙 特 婁 市 內 ) 5 不 一 我 國 人 ( 含 度 假 打 工 青 年 ) 持 國 際 駕 照, 搭 配 我 國 駕 照 及 經 過 驗 證 之 駕 照 英 ( 法 ) 文 譯 本, 則 於 及 我 國 駕 照 有 效 期 限 內 於 魁 北 克 省 境 內 駕 車 二 我 國 駕 照 英 ( 法 ) 文 譯 本 須 包 含 駕 駛 人 姓 名 發 照 日 期 有 效 日 期 及 核 准 駕 駛 車 輛 種 類 三 依 據 魁 省 規 定, 凡 他 國 核 發 之 非 英 文 或 法 文 駕 照, 須 經 該 國 使 領 館 專 業 合 格 翻 譯 或 法 院 認 之 翻 譯, 提 供 正 式 英 譯 文 或 法 譯 文

加 拿 大 ( 紐 芬 蘭 及 拉 布 拉 多 省 ) 加 拿 大 ( 亞 伯 達 省 ) 加 拿 大 ( 安 大 略 省 ) 加 拿 大 ( 卑 詩 省 ) 換 照 須 知 及 在 當 地 適 用 一 覽 表 國 內 駕 照 當 地 駕 照 514-873-7620; ( 魁 北 克 省 境 內 )1-800-361-7620; 非 加 拿 大 公 民 請 撥 :( 蒙 特 婁 市 內 )514-954-7771; ( 魁 北 克 省 境 內 )1-888-356-6616; 3. 預 約 面 談 時 間 時, 魁 北 克 省 交 通 局 會 詢 問 有 關 換 照 等 相 關 問 題 4. 繳 交 經 驗 證 之 我 國 駕 照 英 譯 本 ; 5. 面 談 時 需 攜 帶 我 國 駕 照 護 照 及 相 關 文 件 正 本 件, 以 便 警 察 路 檢 時 核 對 不 國 人 持 我 國 駕 照 及 國 際 一 資 格 條 件 1. 具 有 亞 伯 達 省 居 民 身 分, 非 加 拿 大 公 民 必 須 持 有 加 拿 大 合 法 停 留 或 居 留 文 件 ; 2. 持 有 效 我 國 駕 照 二 換 照 程 序 1. 前 往 亞 伯 達 省 各 註 冊 代 理 辦 事 處 (Registry Agent) 繳 交 經 處 驗 證 之 我 國 駕 駛 執 照 英 譯 本 2. 繳 交 亞 伯 達 省 服 務 廳 所 要 求 之 身 分 證 明 及 居 留 證 明 文 件 3. 繳 交 規 費 4. 繳 交 我 國 駕 照 正 本, 換 取 亞 省 核 發 之 駕 駛 執 照 持 我 國 駕 照 併 在 該 省 使 用 1 年 不 國 人 持 我 國 駕 照 及 國 際 不 國 人 持 我 國 駕 照 及 國 際 限 為 180 天 6

換 照 須 知 及 在 當 地 適 用 一 覽 表 國 內 駕 照 當 地 駕 照 加 拿 大 ( 沙 士 卡 其 灣 省 ) 不 國 人 持 我 國 駕 照 及 國 際 加 拿 大 ( 育 空 特 區 ) 不 國 人 持 我 國 駕 照 及 國 際 限 為 120 天 加 拿 大 ( 西 北 特 區 ) 不 國 人 持 我 國 駕 照 及 國 際 加 拿 大 ( 努 納 福 特 區 ) 不 國 人 持 我 國 駕 照 及 國 際 限 為 1 年 加 拿 大 ( 緬 尼 托 巴 省 ) 一 須 具 加 國 合 法 居 留 或 停 留 文 件, 及 緬 省 居 住 證 明 ( 如 水 電 費 或 銀 行 帳 單 ) 國 人 持 我 國 駕 照 及 國 際 二 我 國 駕 照 正 本 須 經 駐 多 倫 多 辦 事 處 英 譯 驗 證 三 須 備 我 國 駕 照 審 查 證 明 書 正 本 ( 效 期 須 3 個 月 內 ) 四 須 通 過 視 力 檢 查 五 繳 交 我 國 駕 照 正 本, 換 取 緬 省 核 發 之 駕 駛 執 照 加 拿 大 ( 紐 布 朗 斯 維 克 省 ) 一 須 須 具 加 國 合 法 居 留 或 停 留 文 件 及 紐 省 居 住 證 明 二 駕 駛 經 驗 須 超 過 2 年 國 人 持 我 國 駕 照 及 國 際 三 我 國 駕 照 正 本 須 經 駐 多 倫 多 辦 事 處 英 譯 驗 證 四 須 備 我 國 駕 照 審 查 證 明 書 正 本 ( 效 期 須 3 個 月 內 ) 五 須 通 過 視 力 檢 查 六 繳 交 我 國 駕 照 正 本, 換 取 紐 省 核 發 之 駕 駛 執 照 加 拿 大 ( 愛 一 須 須 具 加 國 合 法 居 留 或 停 留 文 件 國 人 持 我 國 駕 照 及 國 際 7

換 照 須 知 及 在 當 地 適 用 一 覽 表 國 內 駕 照 當 地 駕 照 德 華 王 子 島 省 ) 加 拿 大 ( 諾 瓦 斯 科 西 亞 省 ) 及 愛 省 居 住 證 明 二 駕 駛 經 驗 須 超 過 2 年 三 我 國 駕 照 正 本 須 經 駐 多 倫 多 辦 事 處 英 譯 驗 證 四 須 備 我 國 駕 照 審 查 證 明 書 正 本 ( 效 期 須 3 個 月 內 ) 五 須 通 過 視 力 檢 查 六 繳 交 我 國 駕 照 正 本, 換 取 愛 省 核 發 之 駕 駛 執 照 限 為 120 天 不 國 人 持 我 國 駕 照 及 國 際 (5) 德 國 部 分 一 申 請 資 格 : 1. 預 計 於 德 國 停 留 超 過 1 年 或 是 申 請 入 籍 者, 持 我 國 駕 照 僅 享 有 6 個 月 的 使 用 期 期 滿 後, 必 須 申 請 德 國 駕 照 2. 年 滿 18 歲 3. 持 我 國 有 效 普 通 駕 照 二 持 憑 我 國 駕 照 者 免 筆 試 考 照, 但 仍 須 路 考 ; 惟 例 外, 駕 駛 教 練 視 應 考 者 實 際 情 況, 能 要 求 仍 須 參 加 筆 試 三 應 備 文 件 : 1. 居 住 證 明 : 近 3 個 月 核 發 之 戶 籍 登 記 2. 視 力 測 驗 證 明 :2 年 內 受 檢 3. 急 救 課 程 受 訓 證 明 4. 我 國 有 效 駕 照 : 翻 譯 成 德 文 並 經 駐 處 驗 證 5. 我 國 有 效 護 照 或 其 他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 載 有 出 生 地 及 出 生 日 期 6. 駕 駛 訓 練 班 報 名 證 明 7. 照 片 乙 張 (35mm x 45mm) 一 持 我 國 一 般 普 通 駕 照 及 者, 於 入 境 德 國 6 個 月 內 使 用 ; 倘 逾 6 個 月, 須 向 當 地 之 駕 照 權 責 單 位 書 面 申 請 延 長 使 用 期 限, 於 總 停 留 時 間 不 超 過 1 年 的 情 況 下, 最 長 延 6 個 月 二 一 般 普 通 駕 照 須 譯 成 德 文 且 經 公 證 翻 譯 公 證 請 洽 臺 北 駐 德 國 代 表 處 或 德 國 在 臺 協 會 辦 理 8

換 照 須 知 及 在 當 地 適 用 一 覽 表 國 內 駕 照 當 地 駕 照 8. 申 請 表 至 居 住 地 行 政 機 關 索 取 或 自 其 網 站 下 載 9. 部 分 受 理 單 位 要 求 提 供 良 民 證 (6) 韓 國 一 須 備 妥 下 列 文 件 : 不 1. 有 效 之 外 國 人 登 錄 證 正 本 ( 韓 國 法 務 部 所 核 發 ) 2. 我 國 有 效 駕 照 正 本 ( 翻 譯 成 韓 文 並 經 駐 處 驗 證 ) 3. 當 事 人 護 照 正 本 ( 出 示 最 近 護 照 上 之 入 境 蓋 章 ) 4. 最 近 6 個 月 內 照 片 3 張 二 前 往 監 理 所 申 辦 : 1. 抽 號 碼 牌 等 待 叫 號 2. 填 寫 申 請 表 3. 繳 交 規 費 ( 韓 幣 12,500 元 ) 4. 如 無 特 殊 狀 況, 於 當 日 取 件 三 換 領 韓 國 駕 照 時, 需 將 我 國 駕 照 留 存 於 該 監 理 站, 出 境 時 憑 護 照 韓 國 駕 照 出 國 之 機 票, 至 原 韓 國 駕 照 之 同 一 監 理 站, 申 請 領 回 原 留 存 之 我 國 駕 照 (7) 英 國 不 英 國 規 定 外 國 人 士 得 自 最 近 一 次 入 境 日 起, 持 其 本 國 駕 照 在 英 國 駕 車 至 多 12 個 月, 惟 鑒 於 我 國 駕 照 僅 有 中 文 資 料, 建 議 國 人 租 車 或 駕 車 時 最 好 同 時 使 用 我 國 駕 照 與, 以 利 查 驗 (8) 愛 爾 蘭 一 須 具 愛 爾 蘭 合 法 居 留 身 分, 且 住 滿 185 天 1 年 ( 須 併 攜 帶 我 國 駕 照 ) 9

換 照 須 知 及 在 當 地 適 用 一 覽 表 國 內 駕 照 當 地 駕 照 二 備 妥 下 列 申 請 資 料 : 1.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 如 護 照 ) 2. 我 國 駕 照 正 本 及 駐 處 查 驗 函 3. 愛 爾 蘭 駕 照 申 請 書 4. 視 力 檢 查 報 告 5. 愛 爾 蘭 社 會 安 全 號 碼 6. 住 址 證 明 文 件 7. 換 照 規 費 (9) 比 利 時 一 攜 帶 比 國 居 留 證 2 吋 照 片 ( 兩 不 張 ) 我 國 護 照 及 駕 照 正 本 ( 效 期 6 個 月 以 上 ) 經 比 國 法 定 翻 譯 人 翻 譯 之 法 文 或 荷 文 駕 照 譯 本, 赴 當 地 區 公 所 申 請 換 照 二 取 得 比 國 駕 照 後, 需 繳 交 原 駕 照 予 比 方 控 管 (10) 匈 牙 利 不 持 有 效 之 我 國 (11) 斯 洛 伐 不 不 克 (12) 波 蘭 不 不 (13) 奧 地 利 部 分 一 奧 國 交 通 部 鑒 於 我 國 無 實 際 道 路 測 驗, 故 不 同 意 我 國 駕 照 直 接 換 發 奧 國 駕 照 二 倘 擬 取 得 奧 國 駕 照, 需 參 加 及 通 過 路 考, 但 免 筆 試 使 用 期 限 1 年 註 : 由 於 各 國 規 定 能 不 定 時 調 整, 請 以 各 當 地 國 官 方 公 布 之 資 訊 及 規 定 為 主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