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文 件 郑 政 办 2015 115 号 郑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关 于 印 发 郑 州 市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主 要 职 责 内 设 机 构 和 人 员 编 制 规 定 的 通 知 各 县 ( 市 区 ) 人 民 政 府, 市 人 民 政 府 各 部 门 : 郑 州 市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主 要 职 责 内 设 机 构 和 人 员 编 制 规 定 已 经 市 政 府 批 准, 现 予 印 发 2015 年 9 月 8 日 1
郑 州 市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主 要 职 责 内 设 机 构 和 人 员 编 制 规 定 根 据 中 共 郑 州 市 委 郑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市 政 府 职 能 转 变 和 机 构 改 革 的 实 施 意 见 ( 郑 发 2014 30 号 ), 设 立 郑 州 市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为 市 政 府 工 作 部 门 一 职 能 转 变 ( 一 ) 取 消 的 职 责 1. 取 消 举 办 全 市 性 人 才 交 流 大 会 审 批 职 责 2. 取 消 已 由 市 政 府 公 布 取 消 的 其 他 职 责 ( 二 ) 调 整 的 职 责 1. 将 市 公 务 员 局 的 职 责 划 入 市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2. 将 市 外 国 专 家 局 的 职 责 划 入 市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二 主 要 职 责 ( 一 ) 贯 彻 执 行 国 家 省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法 律 法 规 政 策 ; 拟 订 全 市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事 业 发 展 规 划 政 策 ; 起 草 全 市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地 方 性 法 规 规 章 草 案, 并 组 织 实 施 和 监 督 检 查 ( 二 ) 负 责 全 市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统 计 及 信 息 工 作, 建 立 2
完 善 统 一 的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信 息 网 络 和 信 息 服 务 系 统 ( 三 ) 拟 订 全 市 人 力 资 源 市 场 发 展 规 划 和 人 力 资 源 流 动 政 策, 建 立 统 一 规 范 的 人 力 资 源 市 场 ; 制 定 人 力 资 源 市 场 管 理 规 则 并 实 施 监 督, 促 进 人 力 资 源 合 理 流 动 有 效 配 置 ( 四 ) 负 责 全 市 促 进 就 业 工 作 拟 订 全 市 统 筹 城 乡 的 就 业 发 展 规 划 和 政 策, 完 善 公 共 就 业 服 务 体 系 和 公 共 创 业 服 务 体 系, 建 立 健 全 就 业 援 助 制 度, 完 善 职 业 资 格 制 度, 统 筹 建 立 面 向 城 乡 劳 动 者 的 职 业 培 训 制 度, 牵 头 拟 订 高 校 毕 业 生 就 业 政 策, 按 规 定 承 办 接 收 大 中 专 毕 业 生 事 宜 ( 五 ) 负 责 制 定 全 市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管 理 和 继 续 教 育 政 策, 健 全 博 士 后 管 理 制 度, 负 责 全 市 职 称 工 作, 参 与 人 才 管 理 工 作, 负 责 全 市 高 层 次 专 业 技 术 人 才 引 进 选 拔 和 培 养 工 作, 会 同 有 关 部 门 拟 订 高 技 能 人 才 农 村 实 用 人 才 培 养 和 激 励 政 策 ( 六 ) 统 筹 建 立 覆 盖 全 市 城 乡 的 社 会 保 障 体 系 统 筹 拟 订 全 市 城 乡 社 会 保 险 及 其 补 充 保 险 政 策 和 标 准, 组 织 拟 订 全 市 统 一 的 社 会 保 险 关 系 转 续 办 法, 统 筹 拟 订 全 市 机 关 企 事 业 单 位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政 策, 会 同 有 关 部 门 拟 订 全 市 社 会 保 险 及 其 补 充 保 险 基 金 管 理 和 监 督 制 度, 编 制 全 市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预 决 算 草 案 ( 七 ) 负 责 全 市 就 业 失 业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预 测 预 警 和 信 息 引 导, 拟 订 应 对 预 案, 实 施 预 防 调 节 和 控 制, 拟 订 全 市 经 济 结 构 调 整 中 涉 及 职 工 安 置 权 益 保 障 的 有 关 政 策, 保 持 全 市 就 业 形 势 稳 定 和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总 体 收 支 平 衡 3
( 八 ) 会 同 有 关 部 门 指 导 全 市 事 业 单 位 人 事 制 度 改 革, 拟 订 全 市 事 业 单 位 人 员 和 机 关 工 勤 人 员 管 理 政 策 ( 九 ) 会 同 有 关 部 门 拟 订 全 市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人 员 工 资 收 入 分 配 政 策, 建 立 全 市 机 关 企 事 业 单 位 人 员 工 资 正 常 增 长 和 支 付 保 障 机 制, 拟 订 全 市 机 关 企 事 业 单 位 人 员 福 利 和 离 退 休 政 策 ( 十 ) 拟 订 全 市 企 业 职 工 工 资 宏 观 调 控 措 施 并 实 施 监 督, 拟 订 全 市 最 低 工 资 标 准 的 有 关 政 策 及 企 业 工 资 指 导 线, 发 布 劳 动 力 市 场 工 资 指 导 价 位 ( 十 一 ) 会 同 有 关 部 门 拟 订 全 市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安 置 政 策 和 接 收 安 置 计 划, 负 责 全 市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教 育 培 训 和 接 待 工 作, 贯 彻 落 实 中 央 和 省 关 于 部 分 企 业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解 困 和 稳 定 的 政 策, 负 责 自 主 择 业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管 理 服 务 工 作 ( 十 二 ) 贯 彻 执 行 国 家 和 省 关 于 公 务 员 管 理 的 法 律 法 规 和 方 针 政 策, 负 责 全 市 行 政 机 关 公 务 员 综 合 管 理, 拟 订 有 关 人 员 调 配 政 策 和 特 殊 人 员 安 置 政 策, 拟 订 政 府 奖 励 制 度, 负 责 政 府 奖 励 工 作, 会 同 有 关 部 门 组 织 落 实 国 家 荣 誉 制 度 ( 十 三 ) 会 同 有 关 部 门 拟 订 全 市 农 民 工 工 作 综 合 性 政 策 和 规 划, 推 动 农 民 工 相 关 政 策 的 落 实, 协 调 解 决 重 点 难 点 问 题, 维 护 农 民 工 合 法 权 益, 统 筹 指 导 全 市 发 展 家 庭 服 务 业 促 进 就 业 工 作 ( 十 四 ) 统 筹 拟 订 全 市 劳 动 人 事 争 议 调 解 仲 裁 制 度 和 劳 动 关 系 政 策, 完 善 劳 动 关 系 协 调 机 制, 协 调 指 导 全 市 劳 动 人 事 争 议 调 解 和 仲 裁 工 作, 依 据 国 家 特 殊 劳 动 保 护 政 策 拟 定 相 关 实 施 办 法 4
并 监 督 实 施, 组 织 实 施 劳 动 保 障 监 察 工 作, 协 调 劳 动 者 维 权 工 作, 依 法 查 处 重 大 案 件 ( 十 五 ) 贯 彻 执 行 国 家 和 省 引 进 国 外 智 力 的 法 律 法 规 和 政 策, 负 责 全 市 引 进 国 外 智 力 工 作, 组 织 实 施 引 进 国 外 人 才 和 出 国 ( 境 ) 培 训 项 目, 负 责 全 市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领 域 国 际 交 流 与 合 作 工 作 ( 十 六 ) 做 好 已 取 消 行 政 审 批 事 项 的 服 务 和 监 管 工 作 ( 十 七 ) 承 办 市 政 府 交 办 的 其 他 事 项 三 内 设 机 构 根 据 上 述 职 责, 市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设 28 个 内 设 机 构 ( 一 ) 办 公 室 负 责 机 关 会 务 文 电 机 要 档 案 政 务 公 开 公 共 服 务 督 办 查 办 安 全 保 密 文 印 等 工 作 ; 拟 定 局 机 关 有 关 工 作 制 度 并 组 织 实 施 ; 协 助 局 领 导 处 理 日 常 工 作 ( 二 ) 人 事 处 按 照 干 部 管 理 权 限, 负 责 机 关 和 直 属 单 位 的 人 事 管 理 机 构 编 制 和 外 事 管 理 工 作 ; 负 责 全 市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系 统 干 部 教 育 培 训 考 核 表 彰 工 作 ( 三 ) 调 研 处 组 织 开 展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综 合 性 政 策 调 查 研 究 工 作 ; 承 担 重 要 文 稿 起 草 重 要 课 题 调 研 新 闻 宣 传 和 新 闻 发 布 等 工 作 ( 四 ) 财 务 处 承 担 编 制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预 决 算 草 案 工 作 ; 拟 订 社 会 保 障 资 金 ( 基 金 ) 财 务 管 理 制 度 ; 负 责 局 系 统 财 务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和 内 部 审 计 工 作 5
( 五 ) 信 访 工 作 处 贯 彻 执 行 国 家 和 省 市 信 访 稳 定 工 作 法 律 法 规 政 策, 拟 定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信 访 工 作 实 施 办 法, 负 责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的 信 访 接 待 咨 询 及 有 关 信 访 稳 定 事 宜, 承 办 上 级 信 访 部 门 转 办 交 办 的 信 访 案 件 和 稳 定 事 宜 ( 六 ) 法 规 处 组 织 起 草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地 方 性 法 规 规 章 草 案, 承 担 有 关 规 范 性 文 件 备 案 审 核 监 督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的 合 法 性 审 核 工 作 及 重 大 行 政 处 罚 的 听 证 工 作 ; 承 担 相 关 行 政 复 议 行 政 应 诉 实 施 执 法 责 任 制 工 作 ; 负 责 普 法 和 依 法 治 理 工 作 ; 受 理 国 家 赔 偿 请 求 ; 对 全 市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系 统 的 执 法 情 况 实 施 监 督 ; 协 调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涉 法 问 题 专 家 咨 询 工 作 ( 七 ) 就 业 促 进 工 作 办 公 室 拟 订 就 业 规 划 和 年 度 计 划 ; 统 筹 指 导 实 施 积 极 的 就 业 政 策, 拟 订 劳 动 者 平 等 就 业 农 村 劳 动 力 转 移 就 业 和 跨 地 区 有 序 流 动 政 策 并 组 织 实 施 ; 拟 订 公 共 就 业 和 全 民 创 业 服 务 体 系 建 设 规 划 政 策 措 施 并 组 织 实 施, 指 导 和 规 范 公 共 就 业 服 务 信 息 管 理 ; 参 与 拟 订 专 项 就 业 资 金 使 用 管 理 办 法 ; 牵 头 拟 订 高 校 毕 业 生 就 业 政 策, 按 规 定 承 办 接 收 大 中 专 毕 业 生 事 宜, 开 展 大 中 专 毕 业 生 就 业 指 导 和 咨 询 服 务 工 作, 会 同 有 关 部 门 实 施 困 难 毕 业 生 就 业 援 助 计 划 ; 拟 订 就 业 援 助 和 特 殊 群 体 就 业 政 策, 拟 订 青 年 见 习 制 度 并 监 督 实 施 ; 会 同 有 关 部 门 拟 订 小 额 担 保 贷 款 政 策 并 监 督 实 施 ; 负 责 就 业 失 业 登 记 管 理 工 作 ; 负 责 下 岗 失 业 人 员 再 就 业 培 训 农 民 工 创 业 培 训 创 业 后 续 服 务 工 作 ; 综 6
合 协 调 职 业 介 绍 就 业 创 业 培 训 劳 动 就 业 服 务 工 作 ; 落 实 国 ( 境 ) 外 人 员 ( 不 含 专 家 ) 来 郑 就 业 的 管 理 政 策, 负 责 港 澳 台 人 员 来 郑 就 业 备 案 和 就 业 证 办 理 工 作 ; 承 担 市 就 业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的 日 常 工 作 ( 八 ) 人 力 资 源 规 划 处 拟 订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事 业 发 展 规 划 和 年 度 计 划 ; 拟 订 人 力 资 源 市 场 发 展 政 策 和 规 划 ; 承 担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统 计 工 作 和 信 息 规 划 工 作 ; 承 担 有 关 科 技 项 目 管 理 工 作 ; 拟 订 人 员 调 配 政 策, 承 担 特 殊 需 要 人 员 的 引 进 选 拔 审 核 调 配 工 作 ; 按 规 定 承 办 市 直 和 中 央 省 部 分 驻 郑 事 业 ( 国 有 企 业 ) 单 位 人 员 调 配 录 ( 聘 ) 用 事 宜 ; 会 同 有 关 部 门 制 定 全 市 因 公 出 国 ( 境 ) 人 员 审 查 政 策, 承 担 市 直 常 驻 国 ( 境 ) 外 人 员 的 审 查 工 作, 拟 订 事 业 单 位 招 聘 国 ( 境 ) 外 人 员 ( 不 含 专 家 ) 政 策 ; 拟 订 事 业 单 位 公 开 招 聘 人 员 政 策 并 监 督 实 施 ; 负 责 相 关 行 政 审 批 事 项 的 事 前 服 务 日 常 巡 查 和 事 后 监 管 工 作 ( 九 ) 职 业 能 力 建 设 处 拟 订 技 工 学 校 及 职 业 培 训 机 构 发 展 规 划 和 管 理 规 则, 指 导 师 资 队 伍 和 教 材 建 设 ; 拟 订 城 乡 劳 动 者 职 业 培 训 政 策 和 规 划 并 组 织 实 施 ; 拟 订 高 技 能 人 才 农 村 实 用 人 才 培 养 激 励 政 策 并 组 织 实 施 ; 完 善 职 业 技 能 资 格 制 度 ; 拟 订 国 家 省 职 业 分 类 职 业 技 能 国 家 标 准 和 行 业 标 准 的 实 施 意 见 ; 拟 订 职 业 技 能 鉴 定 政 策 并 监 督 实 施 ; 规 范 国 家 职 业 技 能 资 格 证 书 管 理 ; 承 担 市 全 民 技 能 振 兴 工 程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日 常 工 作 ; 负 责 相 关 行 政 审 批 事 项 的 事 前 服 务 日 常 巡 查 和 事 后 监 管 工 作 7
( 十 ) 事 业 单 位 人 事 管 理 处 指 导 事 业 单 位 人 事 制 度 改 革 和 人 事 管 理 工 作 ; 拟 订 事 业 单 位 人 事 制 度 改 革 政 策 并 组 织 实 施 ; 负 责 事 业 单 位 人 员 的 合 同 管 理 岗 位 管 理 工 作 ; 拟 订 事 业 单 位 人 员 管 理 和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工 勤 人 员 管 理 政 策 ; 建 立 和 推 行 事 业 单 位 岗 位 管 理 和 事 业 单 位 人 员 聘 用 制 度, 承 办 事 业 单 位 岗 位 设 置 方 案 核 准 或 备 案 事 宜 ( 十 一 )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处 综 合 协 调 人 才 队 伍 建 设 ; 拟 订 全 市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管 理 和 继 续 教 育 政 策 并 组 织 实 施 ; 承 担 高 层 次 人 才 规 划 培 养 和 引 进 工 作 ; 承 担 组 织 享 受 政 府 特 殊 津 贴 专 家 等 优 秀 人 才 的 选 拔 和 管 理 工 作 ; 负 责 全 市 博 士 后 科 研 工 作 站 ( 流 动 站 ) 申 报 建 设 和 管 理 工 作 ; 拟 订 吸 引 国 ( 境 ) 内 外 专 家 留 学 人 员 来 郑 工 作 或 定 居 政 策, 负 责 国 ( 境 ) 外 机 构 在 市 内 招 聘 专 业 技 术 骨 干 人 才 管 理 政 策 ; 指 导 有 关 留 学 回 国 人 员 科 研 经 费 资 助 工 作 ; 承 担 郑 州 市 高 层 次 专 家 决 策 咨 询 顾 问 团 有 关 工 作 ; 承 担 专 家 服 务 工 作 ( 十 二 ) 职 称 处 综 合 管 理 全 市 职 称 工 作 ; 负 责 全 市 中 初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任 职 资 格 评 审 委 员 会 的 组 建 和 管 理 ; 监 督 管 理 全 市 事 业 单 位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结 构 比 例, 会 同 做 好 事 业 单 位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设 置 工 作 ; 负 责 审 核 市 直 事 业 单 位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结 构 比 例 ; 负 责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任 职 资 格 审 核 和 中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任 职 资 格 审 定 ; 负 责 承 办 中 学 教 师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任 职 资 格 评 审 工 作 ; 负 责 各 类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执 业 资 格 考 试 管 理 及 资 格 证 书 的 审 核 和 8
管 理 ; 负 责 博 士 研 究 生 和 硕 士 研 究 生 的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初 聘 工 作 ; 负 责 外 地 进 郑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资 格 确 认 ( 十 三 ) 工 资 福 利 处 拟 订 全 市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人 员 工 资 津 贴 补 贴 福 利 统 一 发 放 工 资 等 政 策 并 组 织 实 施 ; 负 责 市 直 单 位 人 员 工 资 统 发 的 核 准 工 作 ; 指 导 全 市 事 业 单 位 收 入 分 配 制 度 改 革, 审 核 市 直 事 业 单 位 收 入 分 配 实 施 工 作 ; 承 担 全 市 事 业 单 位 绩 效 工 资 和 工 资 总 额 管 理 工 作 ; 负 责 全 市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工 资 调 查 比 较 统 计 工 作 ; 负 责 市 直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新 进 人 员 和 职 务 变 动 等 人 员 工 资 确 定 工 作 ; 负 责 市 直 机 关 福 利 费 管 理 工 作 ; 负 责 全 市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执 行 工 资 福 利 政 策 法 规 情 况 的 监 督 检 查 ( 十 四 ) 机 关 事 业 离 休 退 休 处 按 管 理 权 限 办 理 市 直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人 员 离 退 休 手 续 ; 负 责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基 本 退 休 费 及 生 活 费 标 准 的 调 整 并 组 织 实 施 ; 负 责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提 高 退 休 待 遇 副 高 级 以 上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延 长 退 休 年 龄 变 更 参 加 工 作 时 间 的 审 批 工 作 ; 承 担 市 直 机 关 离 退 休 人 员 离 退 休 生 活 费 统 发 工 作 ; 负 责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工 作 人 员 因 病 提 前 退 休 工 作 ; 承 担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离 退 休 人 员 护 理 费 审 定 工 作 ; 负 责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人 员 亡 故 后 相 关 待 遇 的 核 准 工 作 ; 负 责 管 理 市 直 机 关 老 干 部 活 动 经 费 工 作 ; 负 责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执 行 离 退 休 政 策 情 况 的 监 督 检 查 工 作 ( 十 五 ) 农 民 工 工 作 处 拟 订 农 民 工 工 作 综 合 性 政 策 和 规 划, 维 护 农 民 工 合 法 权 益 ; 推 动 农 民 工 相 关 政 策 落 实, 协 调 解 决 重 点 难 点 问 题 ; 协 调 处 理 涉 及 农 民 工 的 重 大 事 件 ; 会 同 有 关 部 门 完 善 9
农 村 劳 动 力 转 移 就 业 服 务 体 系, 承 担 农 村 劳 动 力 转 移 就 业 技 能 培 训 及 有 关 信 息 工 作 ; 参 与 市 际 劳 务 协 作 ; 指 导 农 村 劳 动 力 转 移 就 业 示 范 县 建 设 ; 组 织 拟 订 发 展 家 庭 服 务 业 相 关 政 策, 统 筹 指 导 全 市 发 展 家 庭 服 务 业 促 进 就 业 工 作 和 相 关 信 息 工 作 ; 承 担 市 农 民 工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的 日 常 工 作 ( 十 六 ) 劳 动 关 系 处 拟 订 劳 动 关 系 政 策 以 及 劳 动 合 同 和 集 体 合 同 制 度 实 施 规 范 ; 拟 订 企 业 职 工 工 资 收 入 分 配 宏 观 调 控 政 策, 指 导 实 施 最 低 工 资 标 准 ; 指 导 和 监 督 国 有 企 业 工 资 总 额 管 理 和 企 业 负 责 人 工 资 收 入 分 配 ; 指 导 劳 动 标 准 制 订 工 作 ; 拟 订 消 除 非 法 使 用 童 工 政 策 和 女 工 未 成 年 工 的 特 殊 劳 动 保 护 政 策 ; 贯 彻 执 行 国 家 有 关 企 业 政 策 性 安 置 人 员 的 政 策 ( 十 七 ) 养 老 保 险 处 统 筹 拟 订 机 关 企 事 业 单 位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及 其 补 充 养 老 保 险 政 策, 逐 步 提 高 基 金 统 筹 层 次 ; 拟 定 养 老 保 险 基 金 预 测 预 警 制 度 ; 拟 订 死 亡 职 工 遗 属 待 遇 和 非 因 工 伤 残 职 工 待 遇 政 策 及 给 付 标 准 ; 完 善 企 业 职 工 离 退 休 政 策 ; 拟 订 城 乡 居 民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政 策 和 标 准 ; 拟 订 被 征 地 农 民 社 会 保 障 政 策 规 划 和 标 准 ; 会 同 有 关 方 面 拟 定 农 村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管 理 办 法 ; 拟 订 征 地 方 案 中 有 关 被 征 地 农 民 社 会 保 障 措 施 审 核 办 法 并 监 督 实 施 ; 负 责 对 企 业 职 工 缴 费 年 限 和 视 同 缴 费 年 限 的 审 核 确 认 ; 负 责 企 业 参 保 人 员 退 休 手 续 办 理 ; 负 责 企 业 年 金 工 作 的 受 理 审 核 推 进 和 监 督 ; 指 导 市 社 会 保 险 局 养 老 保 险 经 办 工 作 ( 十 八 ) 失 业 保 险 处 拟 订 失 业 保 险 政 策 规 划 和 标 准 ; 拟 10
订 失 业 保 险 基 金 管 理 办 法 ; 建 立 失 业 预 警 制 度, 拟 订 预 防 调 节 和 控 制 较 大 规 模 失 业 政 策 ; 拟 订 经 济 结 构 调 整 中 涉 及 职 工 安 置 权 益 保 障 政 策 ; 指 导 市 社 会 保 险 局 失 业 保 险 经 办 工 作 ( 十 九 ) 医 疗 保 险 处 统 筹 拟 订 医 疗 保 险 生 育 保 险 政 策 规 划 和 标 准 并 组 织 实 施 ; 拟 订 医 疗 保 险 生 育 保 险 基 金 管 理 办 法 ; 组 织 拟 订 定 点 医 疗 机 构 药 店 的 医 疗 保 险 服 务 和 生 育 保 险 服 务 管 理 结 算 办 法 及 支 付 范 围, 并 对 其 进 行 资 格 审 定 监 督 检 查 和 年 审 ; 拟 订 疾 病 生 育 停 工 期 间 的 津 贴 标 准 ; 拟 订 机 关 企 事 业 单 位 补 充 医 疗 保 险 政 策 和 管 理 办 法 ; 拟 订 本 市 公 务 员 医 疗 补 助 离 休 干 部 医 疗 保 障 管 理 办 法 ; 指 导 市 社 会 保 险 局 医 疗 生 育 保 险 经 办 工 作 ( 二 十 ) 工 伤 保 险 处 拟 订 工 伤 保 险 政 策 规 划 和 标 准 ; 完 善 工 伤 预 防 认 定 和 康 复 政 策 ; 组 织 拟 订 工 伤 伤 残 等 级 鉴 定 标 准 ; 组 织 拟 订 定 点 医 疗 机 构 药 店 康 复 机 构 残 疾 辅 助 器 具 安 装 机 构 的 资 格 标 准 管 理 办 法 并 负 责 资 格 审 查 ; 承 担 劳 动 能 力 鉴 定 方 面 的 法 律 法 规 政 策 宣 传 和 咨 询 工 作 ; 协 调 处 理 涉 及 劳 动 能 力 鉴 定 工 作 的 重 大 事 项 和 疑 难 问 题 ; 负 责 全 市 工 伤 认 定 工 作 ; 审 核 确 定 职 业 康 复 费 工 伤 预 防 费 使 用 计 划 ; 指 导 协 调 劳 动 能 力 鉴 定 工 作 ; 指 导 市 社 会 保 险 局 工 伤 保 险 经 办 工 作 ( 二 十 一 )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监 督 处 拟 订 社 会 保 险 及 其 补 充 保 险 基 金 监 督 制 度 运 营 政 策 和 运 营 机 构 资 格 标 准 ; 依 法 监 督 社 会 保 险 及 其 补 充 保 险 基 金 征 缴 支 付 管 理 和 运 营, 并 组 织 查 处 重 11
大 案 件 ; 审 核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预 决 算 ; 承 担 市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监 督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日 常 工 作 ( 二 十 二 ) 调 解 仲 裁 管 理 处 统 筹 拟 订 劳 动 人 事 争 议 调 解 仲 裁 制 度 实 施 规 范, 指 导 劳 动 人 事 争 议 调 解 工 作 ; 指 导 开 展 劳 动 人 事 争 议 预 防 工 作 ; 依 法 组 织 处 理 重 大 劳 动 人 事 争 议 ; 会 同 做 好 事 业 单 位 聘 用 合 同 的 鉴 证 工 作 ; 承 担 市 劳 动 人 事 争 议 仲 裁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日 常 工 作 ( 二 十 三 ) 劳 动 保 障 监 察 处 拟 订 劳 动 保 障 监 察 工 作 制 度 ; 组 织 实 施 劳 动 保 障 监 察, 依 法 查 处 和 督 办 重 大 违 法 案 件 ; 指 导 县 ( 市 区 ) 开 展 劳 动 保 障 监 察 工 作 ; 协 调 劳 动 者 维 权 工 作, 组 织 处 理 有 关 突 发 事 件 ; 承 担 其 他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监 督 检 查 工 作 ( 二 十 四 ) 行 政 审 批 办 公 室 负 责 设 立 职 业 中 介 服 务 机 构 及 其 业 务 范 围 的 审 批 和 监 督 管 理 ; 负 责 设 立 劳 务 派 遣 机 构 的 审 批 管 理 ; 负 责 设 立 民 办 职 业 培 训 学 校 的 审 批 管 理 ; 负 责 局 系 统 业 务 办 理 流 程 的 监 督 管 理 ; 负 责 局 系 统 办 事 大 厅 管 理 ( 二 十 五 ) 培 训 与 监 督 处 拟 订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工 作 人 员 培 训 和 在 职 教 育 政 策 规 划 和 标 准, 组 织 实 施 和 指 导 协 调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人 员 的 初 任 培 训 任 职 培 训 专 业 培 训 和 更 新 知 识 培 训 工 作 ; 指 导 郑 州 行 政 学 院 和 公 务 员 培 训 机 构 的 业 务 工 作 ; 负 责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工 作 人 员 惩 戒 申 诉 控 告 和 聘 任 制 公 务 员 人 事 争 议 仲 裁 工 作, 初 步 审 核 报 请 市 政 府 批 准 的 处 分 ; 拟 订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工 作 人 12
员 行 为 规 范 职 业 道 德 和 能 力 建 设 政 策, 依 法 对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工 作 人 员 实 施 监 督 ( 二 十 六 ) 郑 州 市 公 务 员 局 贯 彻 执 行 国 家 和 省 关 于 公 务 员 管 理 的 法 律 法 规 和 方 针 政 策 ; 会 同 有 关 部 门 拟 订 全 市 公 务 员 管 理 的 地 方 性 法 规 规 章 草 案, 拟 订 全 市 事 业 单 位 工 作 人 员 参 照 公 务 员 法 管 理 办 法 和 聘 任 制 公 务 员 管 理 办 法, 并 组 织 实 施 和 监 督 检 查 ; 负 责 公 务 员 信 息 统 计 管 理 工 作 ; 拟 订 加 强 公 务 员 队 伍 建 设 的 规 划 和 政 策 ; 贯 彻 实 施 公 务 员 分 类 管 理 制 度, 负 责 全 市 行 政 机 关 非 领 导 职 位 设 置 和 市 直 行 政 机 关 职 位 审 核 工 作, 负 责 聘 任 制 公 务 员 聘 任 和 管 理 工 作 ; 完 善 公 务 员 考 试 录 用 制 度, 负 责 全 市 公 务 员 参 照 公 务 员 法 管 理 单 位 工 作 人 员 的 考 试 录 用 工 作 ; 负 责 全 市 行 政 机 关 公 务 员 参 照 公 务 员 法 管 理 单 位 工 作 人 员 调 任 转 任 事 宜 ; 完 善 公 务 员 考 核 制 度, 负 责 公 务 员 考 核 工 作 的 组 织 实 施 和 考 核 等 次 认 定 备 案 工 作 ; 综 合 管 理 政 府 奖 励 工 作, 审 核 以 市 委 市 政 府 及 其 工 作 部 门 名 义 实 施 的 奖 励 活 动 和 奖 励 的 人 选 ; 管 理 市 级 本 级 行 政 奖 励 基 金, 负 责 公 务 员 表 彰 奖 励 工 作 ; 按 照 规 定 承 担 市 劳 动 模 范 和 先 进 工 作 者 评 选 表 彰 的 有 关 工 作 ; 办 理 市 政 府 提 请 市 人 大 常 委 会 决 定 任 免 工 作 人 员 的 有 关 手 续 ; 办 理 市 政 府 任 免 工 作 人 员 的 有 关 工 作 内 设 公 务 员 职 位 管 理 处 录 用 交 流 处 考 核 奖 励 处, 机 构 规 格 均 为 正 科 级 ( 二 十 七 ) 郑 州 市 外 国 专 家 局 贯 彻 执 行 国 家 省 引 进 国 外 智 力 的 法 律 法 规 和 政 策, 拟 订 全 市 引 进 国 外 智 力 规 划 和 政 策 并 13
监 督 实 施 ; 归 口 管 理 来 郑 工 作 的 外 国 专 家 ; 编 报 全 市 引 进 国 外 智 力 专 项 经 费 预 算, 对 经 费 使 用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检 查 ; 协 助 处 理 引 进 国 外 智 力 中 的 重 大 事 件 ; 负 责 相 关 国 际 交 流 和 合 作 事 宜, 建 立 引 进 国 外 智 力 服 务 体 系, 规 范 引 进 国 外 智 力 中 介 组 织, 负 责 引 进 国 外 智 力 信 息 管 理 工 作, 负 责 引 进 国 外 智 力 项 目 实 施 和 成 果 评 估 示 范 推 广 工 作 ; 负 责 全 市 出 国 ( 境 ) 培 训 工 作, 拟 订 全 市 出 国 ( 境 ) 培 训 年 度 计 划 并 组 织 实 施 ; 负 责 国 家 省 " 友 谊 奖 " 的 推 荐 和 报 批 工 作 " 商 都 友 谊 奖 " 评 选 表 彰 工 作 及 对 外 国 专 家 的 其 他 奖 励 事 宜 ; 承 担 郑 州 市 引 进 国 外 智 力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的 日 常 工 作 内 设 国 际 交 流 与 合 作 处 专 家 和 项 目 管 理 处 出 国 培 训 管 理 处, 机 构 规 格 均 为 正 科 级 ( 二 十 八 ) 郑 州 市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安 置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为 郑 州 市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安 置 领 导 小 组 办 事 机 构 贯 彻 落 实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安 置 培 训 政 策, 拟 定 全 市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安 置 计 划, 完 善 安 置 和 培 训 制 度 ; 负 责 全 市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安 置 培 训 工 作 ; 牵 头 做 好 部 分 企 业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解 困 稳 定 政 策 的 指 导 协 调 落 实 和 督 查 工 作 ; 指 导 全 市 自 主 择 业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工 作 ; 协 助 有 关 部 门 做 好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随 调 随 迁 家 属 子 女 的 安 置 工 作 ; 管 理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安 置 专 项 经 费 ; 承 担 市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安 置 领 导 小 组 的 具 体 工 作 内 设 安 置 处 综 合 处, 机 构 规 格 均 为 副 科 级 机 关 党 委 负 责 机 关 和 直 属 单 位 的 党 群 及 精 神 文 明 建 设 等 工 作 14
离 退 休 干 部 工 作 处 负 责 机 关 离 退 休 干 部 工 作, 指 导 直 属 单 位 离 退 休 干 部 工 作 四 人 员 编 制 市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机 关 行 政 编 制 为 215 名 其 中 : 局 长 1 名, 专 职 副 书 记 1 名, 副 局 长 4 名, 纪 委 书 记 1 名, 郑 州 市 公 务 员 局 局 长 郑 州 市 外 国 专 家 局 局 长 郑 州 市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安 置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主 任 各 1 名 ( 副 县 级 ); 正 科 级 领 导 职 数 42 名 ( 含 机 关 党 委 专 职 副 书 记 纪 委 副 书 记 离 退 休 干 部 工 作 处 处 长 总 职 业 指 导 师 总 会 计 师 总 工 程 师 各 1 名, 公 务 员 局 副 局 长 2 名, 外 国 专 家 局 副 局 长 1 名, 公 务 员 局 和 外 国 专 家 局 6 个 内 设 机 构 处 长 各 1 名, 军 转 办 副 主 任 2 名 ), 副 科 级 领 导 职 数 43 名 ( 含 军 转 办 2 个 内 设 机 构 处 长 各 1 名 ) 机 关 工 勤 人 员 事 业 编 制 18 名 五 其 他 事 项 ( 一 )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进 人 问 题 职 责 分 工 市 机 构 编 制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市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市 财 政 局 按 照 郑 州 市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进 人 履 行 编 制 审 核 程 序 的 规 定 ( 郑 文 2010 141 号 ) 文 件 执 行 ( 二 ) 高 校 毕 业 生 就 业 管 理 的 职 责 分 工 毕 业 生 就 业 政 策 由 市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牵 头, 会 同 市 教 育 局 等 部 门 拟 订 ; 毕 业 生 离 校 前 的 就 业 指 导 和 服 务 工 作 由 市 教 育 局 负 责 ; 毕 业 生 离 校 后 的 就 业 指 导 和 服 务 工 作 由 市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负 责 15
( 三 ) 所 属 事 业 单 位 的 设 置 职 责 和 编 制 事 项 另 行 规 定 六 附 则 本 规 定 由 市 机 构 编 制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负 责 解 释, 其 调 整 由 市 机 构 编 制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按 规 定 程 序 办 理 主 办 : 市 机 构 编 制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督 办 : 市 政 府 办 公 厅 二 处 抄 送 : 市 委 各 部 门, 郑 州 警 备 区 市 人 大 常 委 会 办 公 厅, 市 政 协 办 公 厅, 市 法 院, 市 检 察 院 郑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2015 年 9 月 9 日 印 发 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