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nese Workers 社会保险法 中的 养老保险规定及其实施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 刘翠霄 养老保险制度是国家通过立法 规定进入劳动领域的 费 第 2 款规定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未在用人单位参 人们通过缴纳法定比例的社会保险费 筹集社会保险基金 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 在人们退出劳动领域时 从社会保险基金中为其提供养老 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金的一种收入补偿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在 第 3 款规定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 第二章对 基本养老保险 做出了规定 它是在总结改革开 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此外 社会保险法在第 22 条第 放以来国务院制定一系列养老保险行政法规及其实施情 1 款还规定 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 况 并且根据养老保险固有属性及其发展规律的基础上制 度 定的 第二章从第 10 条到第 22 条共 13 个条文 对养老保 1 企业职工是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法定义务人 险的覆盖范围 统筹层次 养老保险费的缴纳 获得待遇的 在经济成分多元化 非公有企业不断增加的情况下 如 条件 城乡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等问题做出了规定 以 果养老保险覆盖范围较小 就会制约劳动力的自由流动和 下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二章 基本养老保险 的规定 结合仍 统一劳动力市场的形成 最终影响经济快速发展 为此 社 在实施的国务院颁布的一系列养老保险行政法规的规定 会保险法规定 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是将参加基 对涉及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本身及其在实践中所存在的问题 本养老保险作为企业职工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 多年来的 作一简要介绍 实践证明 参加社会保险比例偏低的原因在于 许多非公有 制企业担心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 缴纳社会保险费 会增加 覆盖范围 用工成本 影响企业竞争力 减少企业利润 为了保证用人 社会保险法第二章第 10 条第 1 款规定 职工应当参加 单位能够依法参加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法在第十一章 法律 基本养老保险 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 责任 的第 84 85 86 条中 对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 24 中国工人 2011.3
论 坛 记 不 出 具 终 止 或 者 解 除 劳 动 关 系 证 明 未 按 时 足 额 缴 纳 社 会 保 险 费 的 违 法 行 为, 规 定 了 严 厉 的 处 罚 措 施 这 些 规 定 将 促 使 用 人 单 位 为 职 工 办 理 社 会 保 险, 维 护 职 工 的 养 老 保 险 权 益 及 其 他 社 会 保 险 权 益 2. 无 雇 工 的 个 体 工 商 户 等 是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的 自 愿 参 加 人 无 雇 工 的 个 体 工 商 户 未 在 用 人 单 位 参 加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的 非 全 日 制 从 业 人 员 以 及 其 他 灵 活 就 业 人 员 可 以 参 加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的 规 定 表 明 : 与 企 业 职 工 不 同, 参 加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不 是 无 雇 工 的 个 体 工 商 户 等 第 10 条 第 2 款 规 定 的 人 们 的 法 定 义 务, 他 们 可 以 参 加 养 老 保 险, 也 可 以 不 参 加 养 老 保 险, 是 自 愿 参 加 养 老 保 险 的 一 个 群 体 3. 公 务 员 和 参 照 公 务 员 法 管 理 的 工 作 人 员 养 老 保 险 的 办 法 由 国 务 院 规 定 我 国 现 行 的 公 务 员 及 事 业 单 位 工 作 人 员 的 退 休 制 度 建 立 于 20 世 纪 50 年 代 国 家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工 作 人 员 的 退 休 制 度 与 企 业 职 工 的 退 休 制 度 规 范 的 内 容 大 致 相 同, 所 不 同 的 是 企 业 职 工 退 休 金 替 代 率 高 于 国 家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工 作 人 员 的 退 休 金 替 代 率 自 2004 年 6 月 起, 劳 动 和 社 会 保 障 部 财 政 部 人 事 部 组 成 专 门 的 工 作 小 组 进 行 调 查 研 究, 并 提 出 了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养 老 保 险 改 革 方 案 2008 年 2 月, 国 务 院 常 务 会 议 讨 论 了 三 部 门 制 定 的 事 业 单 位 工 作 人 员 养 老 保 险 制 度 改 革 试 点 方 案, 并 决 定 与 事 业 单 位 分 类 改 革 试 点 配 套, 在 山 西 上 海 广 东 浙 江 重 庆 5 省 市 进 行 试 点 国 务 院 在 总 结 试 点 经 验 的 基 础 上, 将 按 照 建 立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费 用 社 会 统 筹 机 制 建 立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个 人 账 户 建 立 基 本 养 老 金 调 整 机 制 建 立 退 休 人 员 社 会 化 管 理 服 务 制 度 的 思 路, 对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工 作 人 员 的 养 老 保 险 制 度 作 出 规 定 4. 城 镇 居 民 养 老 保 险 社 会 保 险 法 第 22 条 第 1 款 规 定 : 国 家 建 立 和 完 善 城 镇 居 民 社 会 养 老 保 险 制 度 这 一 规 定 与 第 20 条 有 关 农 村 社 会 养 老 保 险 的 规 定, 是 社 会 保 险 法 第 3 条 规 定 的 广 覆 盖 原 则 的 具 体 体 现 在 我 国 城 镇, 有 相 当 数 量 的 没 有 工 作 经 历, 因 而 不 可 能 获 得 养 老 保 险 待 遇 的 老 年 居 民, 他 们 的 生 活 来 源 主 要 依 靠 子 女 提 供 ; 对 于 没 有 子 女 或 者 子 女 没 有 赡 养 能 力 的 老 年 人, 靠 低 保 维 持 最 简 单 的 生 活, 晚 年 的 生 活 状 态 比 较 悲 惨, 与 我 国 经 济 的 飞 速 发 展 极 不 适 应 为 了 让 没 有 养 老 金 收 入 的 老 年 人 生 活 得 到 保 障, 参 照 国 际 社 会 的 普 遍 做 法, 社 会 保 险 法 对 城 镇 居 民 的 养 老 保 险 作 出 了 规 定 财 务 制 度 社 会 保 险 法 第 11 条 第 1 款 规 定 :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实 行 社 会 统 筹 与 个 人 账 户 相 结 合 第 12 条 第 1 款 规 定 : 用 人 单 位 应 当 按 照 国 家 规 定 的 本 单 位 职 工 工 资 总 额 的 比 例 缴 纳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费, 记 入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统 筹 基 金 第 2 款 规 定 : 职 工 应 当 按 照 国 家 规 定 的 本 人 工 资 的 比 例 缴 纳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费, 记 入 个 人 账 户 这 是 我 国 特 有 的 不 同 于 其 他 国 家 而 实 行 的 部 分 积 累 制 的 财 务 制 度, 也 是 对 实 施 了 十 余 年 的 国 务 院 行 之 有 效 的 行 政 法 规 的 确 认 1995 年 3 月, 国 务 院 发 布 了 关 于 深 化 企 业 职 工 养 老 保 险 制 度 改 革 的 通 知, 确 立 了 社 会 统 筹 与 个 人 账 户 相 结 合 的 养 老 保 险 模 式 在 统 账 结 合 的 养 老 保 险 模 式 下, 企 业 缴 纳 的 养 老 保 险 费 记 入 社 会 保 险 经 办 机 构 管 理 的 社 会 统 筹 基 金 账 户, 职 工 个 人 缴 纳 的 养 老 保 险 费 记 入 为 职 工 设 立 的 个 人 账 户 职 工 退 休 以 后 的 养 老 金 由 社 会 统 筹 账 户 基 础 养 老 金 和 个 人 账 户 养 老 金 两 部 分 组 成 与 此 同 时 还 发 布 了 两 个 实 施 方 案, 即 企 业 职 工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社 会 统 筹 与 个 人 账 户 相 结 合 实 施 办 法 之 一 和 企 业 职 工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社 会 统 筹 与 个 人 账 户 相 结 合 实 施 办 法 之 二, 供 各 地 城 市 选 择 各 地 在 实 施 两 个 方 案 的 过 程 中, 由 于 价 值 取 向 的 不 同, 因 而 确 定 的 社 会 统 筹 和 个 人 账 户 的 比 例 也 不 同 第 一 个 方 案 强 调 发 挥 个 人 账 户 的 作 用, 即 强 调 制 度 的 激 励 机 制, 以 体 现 制 度 带 来 的 效 率 ; 第 二 个 方 案 强 调 发 挥 社 会 统 筹 的 作 用, 即 强 调 多 发 挥 社 会 保 险 的 共 济 功 能, 以 体 现 社 会 公 平 不 同 的 账 户 比 例, 不 仅 成 为 职 工 在 地 区 之 间 流 动 的 障 碍, 不 符 合 市 场 经 济 建 立 统 一 劳 动 力 市 场 的 要 求, 而 且 造 成 不 同 地 区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金 待 遇 的 差 别, 为 未 来 建 立 统 一 的 养 老 保 险 制 度 带 来 困 难 鉴 于 以 上 问 题, 国 务 院 于 1997 年 7 月 16 日 发 布 了 关 于 建 立 统 一 的 企 业 职 工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制 度 的 决 定, 决 定 的 核 心 内 容 是 三 个 统 一, 主 要 是 统 一 企 业 和 个 人 的 缴 费 比 例 以 及 统 一 个 人 账 户 规 模 2000 年 12 月 25 日, 国 务 院 发 布 的 关 于 印 发 完 善 城 镇 社 会 保 障 体 系 试 点 方 案 的 通 知 将 个 人 账 户 的 缴 费 率 由 本 人 工 资 的 11% 降 到 8%, 同 时 扩 大 社 会 统 筹 部 分, 个 人 缴 费 全 部 记 入 个 人 账 户, 企 业 缴 费 全 部 记 入 统 筹 基 金 而 不 再 划 入 个 人 账 户 这 一 改 变, 表 明 国 家 在 社 会 保 障 上 由 注 重 效 率 与 公 平 逐 2011.3 中 国 工 人 25
Chinese Workers 步 倾 向 于 注 重 社 会 公 平 筹 资 模 式 社 会 保 险 法 第 11 条 第 2 款 规 定 :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基 金 由 用 人 单 位 和 个 人 缴 费 以 及 政 府 补 贴 组 成 第 13 条 第 2 款 规 定 :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基 金 出 现 支 付 不 足 时, 政 府 给 予 补 贴 如 前 所 述, 这 是 一 种 责 任 分 担 型 的 养 老 保 险 基 金 筹 资 模 式 在 确 定 了 社 会 统 筹 与 个 人 账 户 相 结 合 的 养 老 保 险 模 式 下, 在 职 职 工 不 仅 要 承 担 为 上 一 代 职 工 提 供 养 老 金 的 责 任, 而 且 要 为 自 己 储 存 养 老 金 在 传 统 养 老 保 险 模 式 下, 国 家 将 本 应 为 职 工 积 累 的 养 老 保 险 金 用 于 基 本 建 设 投 资, 构 成 对 养 老 保 险 基 金 的 隐 形 债 务 这 就 是 说, 在 新 制 度 实 施 时, 在 已 经 离 退 休 的 职 工 没 有 任 何 积 累 的 情 况 下, 需 要 为 他 们 筹 集 足 够 支 付 其 养 老 金 的 经 费 ; 对 于 尚 未 退 休, 但 在 新 制 成, 对 于 个 人 账 户 中 的 基 金 缺 口, 由 中 央 财 政 和 地 方 财 政 按 照 75 25 的 比 例 分 别 承 担 这 样 做 的 结 果, 不 仅 明 确 了 个 人 账 户 的 性 质, 而 且 明 确 了 国 家 在 养 老 保 险 历 史 债 务 中 应 当 承 担 的 责 任 2006 年 1 月, 国 务 院 将 试 点 的 范 围 扩 大 到 天 津 上 海 山 西 山 东 湖 南 湖 北 河 南 新 疆 等 8 个 省 市 自 治 区 在 这 些 试 点 地 区, 按 照 个 人 缴 费 3% 的 比 例 起 步, 此 后 各 试 点 地 区 按 照 各 自 的 经 济 实 力, 提 出 提 高 做 实 个 人 账 户 的 个 人 缴 费 比 例 的 申 请, 为 做 实 个 人 账 户 做 出 了 积 极 的 贡 献 具 体 措 施 是 : 统 筹 地 区 财 政 在 做 实 个 人 账 户 时, 随 职 工 个 人 工 资 的 增 长 增 加 做 实 的 数 额 ; 中 央 财 政 对 于 已 经 做 实 的 部 分 采 取 定 额 补 助 的 办 法, 对 于 新 增 做 实 部 分, 采 取 以 当 年 缴 费 工 资 总 额 为 基 数 承 担 应 当 承 担 的 部 分 在 不 需 要 中 央 财 政 提 供 补 助 的 浙 江 江 苏 广 东 等 省, 自 2007 年 起, 按 照 当 地 的 经 济 发 展 水 平 提 出 做 实 个 人 账 户 的 申 请, 浙 江 的 起 步 比 例 为 3%, 江 苏 为 5% 到 2008 年 年 底, 全 国 13 个 省 市 自 治 区 进 行 了 做 实 个 人 账 户 试 点, 往 个 人 账 户 充 实 基 金 1100 多 亿 元 做 实 个 人 账 户 的 过 程, 一 方 面 表 明 以 往 各 级 政 府 在 养 老 保 险 上 没 有 承 担 起 应 当 承 担 的 责 任, 另 一 方 面 也 表 明 各 级 政 府 在 明 确 了 自 己 在 养 老 保 险 上 的 责 任 后 采 取 了 积 极 的 态 度 和 行 动 当 政 府 承 担 了 应 当 承 担 的 养 老 保 险 历 史 债 务 后, 在 养 老 保 险 制 度 改 革 时 设 计 的 统 账 结 合 的 制 度 模 式 才 能 持 续 发 展 下 去 度 实 施 时 已 工 作 了 多 年 的 中 年 职 工, 由 于 在 退 休 时 难 以 积 累 足 够 的 养 老 基 金, 需 要 将 其 以 往 的 工 作 年 限 视 为 缴 纳 了 养 老 保 险 费 的 年 限 而 予 以 补 偿 ( 社 会 保 险 法 第 13 条 规 定 : 国 有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职 工 参 加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前, 视 同 缴 费 年 限 期 间 应 当 缴 纳 的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费 由 政 府 承 担 ) 在 不 能 提 高 企 业 和 个 人 缴 费 比 例 的 前 提 下, 政 府 也 积 极 探 索 做 实 个 人 账 户 的 策 略, 履 行 国 家 在 养 老 保 险 中 的 财 政 责 任 2000 年, 国 务 院 在 深 入 调 研 的 基 础 上, 决 定 在 辽 宁 进 行 了 做 实 个 人 账 户 试 点 工 作 试 点 方 案 规 定 : 社 会 统 筹 基 金 与 个 人 账 户 基 金 分 别 管 理 社 会 统 筹 基 金 不 能 占 用 个 人 账 户 基 金 辽 宁 省 按 照 2005 年 12 月 国 务 院 发 布 的 关 于 完 善 企 业 职 工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制 度 的 决 定, 采 取 个 人 账 户 一 步 做 实 的 办 法, 即 个 人 账 户 基 金 全 部 由 职 工 个 人 缴 费 形 养 老 金 的 组 成 和 计 算 社 会 保 险 法 第 15 条 第 1 款 规 定 : 基 本 养 老 金 由 统 筹 养 老 金 和 个 人 账 户 养 老 金 组 成 第 2 款 规 定 : 基 本 养 老 金 根 据 个 人 累 计 缴 费 年 限 缴 费 工 资 当 地 职 工 平 均 工 资 个 人 账 户 金 额 城 镇 人 口 平 均 预 期 寿 命 等 因 素 确 定 国 务 院 于 1997 年 7 月 16 日 发 布 的 关 于 建 立 统 一 的 企 业 职 工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制 度 的 决 定 的 核 心 内 容 是 三 个 统 一, 除 了 前 述 两 个 外, 第 三 个 就 是 统 一 基 本 养 老 金 计 发 办 法 养 老 金 支 付 额 由 两 部 分 构 成 : 一 部 分 是 基 础 养 老 金, 月 标 准 为 当 地 职 工 上 年 度 月 平 均 工 资 的 20%, 另 一 部 分 是 个 人 账 户 养 老 金, 月 标 准 为 个 人 账 户 累 计 储 存 额 除 以 120 2005 年 12 月 国 务 院 关 于 完 善 企 业 职 工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制 度 的 决 定 规 定, 国 务 院 关 于 建 立 统 一 的 企 业 职 工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制 度 的 决 定 (1997) 实 施 以 后, 参 加 工 作 缴 费 年 限 ( 含 视 同 缴 费 年 限 ) 累 计 满 15 年 的 人 员, 退 休 后 按 月 发 给 基 本 养 老 金 基 本 养 老 金 由 基 础 养 老 金 和 个 人 账 户 养 老 金 26 中 国 工 人 2011.3
论 坛 组 成 退 休 时 的 基 础 养 老 金 月 标 准 以 当 地 上 年 度 在 岗 职 工 月 平 均 工 资 和 本 人 指 数 化 月 平 均 缴 费 工 资 的 平 均 值 为 基 数, 缴 费 每 满 一 年 发 给 1% 用 公 式 表 示 : 基 础 养 老 金 =[( 本 人 退 休 时 上 一 年 度 的 本 市 职 工 月 平 均 工 资 )+( 缴 费 工 资 之 和 应 缴 保 险 费 月 份 )] 2 缴 费 年 限 1% 可 见, 基 础 养 老 金 的 多 少 取 决 于 两 个 因 素 : 一 是 个 人 工 资 标 准 的 高 低, 二 是 缴 费 时 间 的 长 短 工 资 标 准 越 高 缴 费 时 间 越 长, 退 休 金 就 越 高 ; 反 之, 工 资 标 准 越 低, 缴 费 时 间 越 短, 退 休 金 就 少 这 体 现 了 社 会 保 险 应 当 体 现 的 权 利 与 义 务 相 对 应 的 原 则 个 人 账 户 养 老 金 月 标 准 为 个 人 账 户 储 存 额 除 以 计 发 月 数, 计 发 月 数 根 据 职 工 退 休 时 城 镇 人 口 平 均 预 期 寿 命 本 人 退 休 年 龄 利 息 等 因 素 确 定 例 如,40 岁 退 休, 计 发 月 数 为 233 个 月 ;50 岁 退 休, 计 发 月 数 为 195 个 月 ;60 岁 退 休, 计 发 月 数 为 139 个 月 ;70 岁 退 休, 计 发 月 数 为 56 个 月 可 见, 退 休 越 晚, 个 人 账 户 储 存 额 越 多 ; 反 之, 退 休 越 早, 个 人 账 户 储 存 额 越 少 与 之 相 应, 退 休 越 晚, 计 发 月 数 越 少 ; 反 之, 退 休 越 早, 计 发 月 数 越 多 但 是, 从 权 利 与 义 务 相 对 应 的 原 则 来 看, 由 于 退 休 晚 的 职 工 缴 费 时 间 长, 尽 的 义 务 多, 所 以 获 得 的 养 老 保 险 待 遇 较 之 退 休 早 的 职 工 也 要 高 些 社 会 保 险 法 第 14 条 规 定 : 个 人 账 户 不 得 提 前 支 取, 记 账 利 率 不 得 低 于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利 率, 免 征 利 息 税 个 人 死 亡 的, 个 人 账 户 可 以 继 承 这 一 规 定 不 仅 能 够 保 证 个 人 账 户 的 资 金 保 值 增 值, 而 且 明 确 了 个 人 账 户 资 金 个 人 所 有 的 性 质 领 取 养 老 金 的 条 件 社 会 保 险 法 第 16 条 第 1 款 规 定 : 参 加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的 个 人, 达 到 法 定 退 休 年 龄 时 累 计 缴 费 满 十 五 年 的, 按 月 领 取 养 老 金 第 2 款 规 定 : 参 加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的 个 人, 达 到 法 定 退 休 年 龄 时 累 计 缴 费 不 足 十 五 年 的, 可 以 缴 费 至 满 十 五 年, 按 月 领 取 基 本 养 老 金 ; 也 可 以 转 入 新 型 农 村 社 会 养 老 保 险 或 者 城 镇 居 民 社 会 养 老 保 险, 按 照 国 务 院 规 定 享 受 相 应 的 养 老 保 险 待 遇 这 两 款 的 规 定 表 明, 获 得 养 老 金 必 须 具 备 的 条 件 有 二 : 一 是 达 到 法 定 退 休 年 龄, 二 是 累 计 缴 费 满 15 年 1. 法 定 退 休 年 龄 我 国 现 行 的 职 工 退 休 年 龄 仍 按 照 1951 年 劳 动 保 险 条 例 规 定 的 男 职 工 60 岁 女 职 工 50 岁 执 行 当 时 的 平 均 预 期 寿 命 不 足 50 岁, 而 现 在 人 口 预 期 寿 命 已 达 到 71 岁 在 人 口 老 龄 化 的 形 势 下, 有 人 认 为, 要 解 决 人 口 老 龄 化 所 带 来 的 巨 大 养 老 压 力, 提 高 退 休 年 龄 可 以 作 为 一 项 切 实 可 行 的 措 施 加 以 采 用, 它 将 在 一 定 程 度 上 缓 解 公 共 养 老 金 的 支 付 压 力, 从 而 增 加 制 度 的 可 延 续 性 提 高 退 休 年 龄 可 分 两 步 进 行, 第 一 步 从 现 在 到 2015 年, 应 打 破 女 工 人 和 女 干 部 的 身 份 限 制, 将 女 性 的 退 休 年 龄 统 一 为 55 岁 ; 第 二 步 从 2015 年 开 始, 把 男 性 的 退 休 年 龄 逐 步 从 60 岁 提 高 到 65 岁, 女 性 的 退 休 年 龄 从 55 岁 提 高 到 65 岁 推 迟 退 休 年 龄 可 以 同 时 收 到 基 金 增 收 减 支 的 效 果 在 我 国, 退 休 年 龄 每 延 长 一 年, 养 老 统 筹 基 金 就 增 收 40 亿 元, 减 支 160 亿 元, 减 缓 基 金 缺 口 200 亿 元 此 外, 要 严 格 控 制 提 前 退 休, 对 于 提 前 退 休 者 发 给 减 额 退 休 金, 直 到 达 到 正 常 退 休 年 龄 再 发 给 全 额 退 休 金 还 有 人 认 为, 人 类 预 期 寿 命 的 延 长 和 人 力 资 本 投 资 年 限 延 长 是 延 长 退 休 年 龄 的 必 然 要 求 我 国 现 行 退 休 年 龄 的 规 定 直 接 导 致 个 人 工 作 时 间 在 整 个 生 命 周 期 中 的 比 重 大 幅 度 下 降, 对 养 老 保 险 制 度 的 财 务 可 持 续 性 构 成 了 挑 战 发 达 国 家 的 法 定 退 休 年 龄 一 般 在 65 岁 以 上, 而 且 有 逐 渐 延 长 的 趋 势 另 外, 女 性 预 期 寿 命 比 男 性 长, 但 比 男 性 早 退 休 10 年 或 5 年, 这 不 仅 造 成 性 别 上 的 不 平 等, 而 且 影 响 到 女 性 的 养 老 金 水 平 人 们 受 教 育 年 限 的 延 长, 使 得 进 入 劳 动 力 市 场 的 起 始 年 龄 后 延, 也 决 定 了 劳 动 者 的 退 休 年 龄 应 当 延 长 2. 法 定 缴 费 年 限 在 国 际 上, 许 多 国 家 都 将 法 定 缴 费 年 限 规 定 为 15 年, 即 180 个 月, 这 是 保 险 精 算 专 家 经 过 精 密 计 算 得 出 的 年 限 也 就 是 说, 要 使 职 工 在 退 休 以 后 的 生 活 水 平 不 至 于 有 较 大 幅 度 的 下 降, 至 少 需 要 缴 纳 15 年 的 养 老 保 险 费, 才 能 使 退 休 人 员 领 取 到 的 养 老 金 保 障 他 们 最 基 本 的 养 老 需 求 需 要 明 确 的 是,15 年 是 最 低 缴 费 年 限, 实 际 上 多 数 人 缴 费 年 限 远 多 于 15 年, 这 是 因 为 一 方 面 人 们 从 青 年 到 壮 年 阶 段, 没 有 意 外 情 况 发 生 一 般 不 会 离 开 工 作 岗 位, 所 以 正 常 情 况 下 劳 动 者 的 劳 动 年 限 不 止 15 年 ; 另 一 方 面, 缴 纳 年 限 越 多 领 取 养 老 金 的 数 额 就 越 多, 老 年 保 障 就 越 充 分, 这 是 养 老 保 险 激 励 机 制 的 体 现 所 以, 人 们 愿 意 通 过 多 工 作 多 缴 养 老 保 险 费, 最 后 多 领 养 老 金 的 做 法, 使 老 年 生 活 得 体 面 而 有 2011.3 中 国 工 人 27
Chinese Workers 尊 严 对 于 因 为 客 观 原 因, 例 如, 一 位 男 职 工 在 养 老 保 险 制 度 实 施 时 已 经 48 岁, 他 到 60 岁 退 休 时 只 能 缴 纳 12 年 的 养 老 保 险 费, 国 家 为 了 使 其 获 得 领 取 养 老 金 的 资 格, 规 定 可 以 再 缴 纳 3 年 养 老 保 险 费, 使 缴 费 年 限 达 到 法 定 的 15 年 其 他 待 遇 社 会 保 险 法 第 17 条 规 定 : 参 加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的 个 人, 因 病 或 者 非 因 工 死 亡 的, 其 遗 属 可 以 领 取 丧 葬 补 助 金 和 抚 恤 金 ; 在 未 达 到 法 定 退 休 年 龄 时 因 病 或 者 非 因 工 致 残 完 全 丧 失 劳 动 能 力 的, 可 以 领 取 病 残 津 贴 所 需 资 金 从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基 金 中 支 付 可 见, 养 老 保 险 的 其 他 待 遇 有 丧 葬 补 助 金 抚 恤 金 病 残 津 贴 三 项 由 政 务 院 1951 年 公 布, 并 于 1953 年 修 正 的 劳 动 保 险 条 例 至 今 没 有 废 止 条 例 对 丧 葬 补 助 金 抚 恤 金 病 残 津 贴 三 项 待 遇 都 有 规 定 :1. 丧 葬 补 助 金 条 例 在 第 14 条 乙 款 规 定 : 工 人 与 职 员 因 病 或 非 因 工 负 伤 死 亡 时, 由 劳 动 保 险 基 金 项 下 付 给 丧 葬 补 助 金, 其 数 额 为 该 企 业 全 部 工 人 与 职 员 平 均 工 资 2 个 月 ;2. 抚 恤 金 条 例 在 第 14 条 乙 款 规 定 : 工 人 与 职 员 因 病 或 非 因 工 负 伤 死 亡 时, 按 其 供 养 直 系 亲 属 人 数, 付 给 供 养 直 系 亲 属 救 济 费, 其 数 额 为 死 亡 者 本 人 工 资 6 个 月 到 12 个 月 ;3. 病 残 津 贴 条 例 在 第 13 条 对 因 病 非 因 工 致 残 完 全 丧 失 劳 动 能 力 的 待 遇 规 定 为 饮 食 起 居 需 人 扶 助 者 为 本 人 工 资 的 50%; 饮 食 起 居 不 需 要 人 扶 助 者 为 本 人 工 资 的 40%, 至 恢 复 劳 动 力 或 死 亡 时 止 劳 动 保 险 条 例 实 施 细 则 修 正 草 案 第 23 条 规 定, 工 人 职 员 因 病 或 非 因 工 负 伤 死 亡 时 退 职 养 老 后 死 亡 时 或 非 因 工 残 废 完 全 丧 失 劳 动 力 退 职 后 死 亡 时, 根 据 劳 动 保 险 条 例 第 14 条 的 规 定, 除 由 劳 动 保 险 基 金 项 下 付 给 本 企 业 的 平 均 工 资 2 个 月 作 为 丧 葬 补 助 费 外, 并 按 下 列 规 定 由 劳 动 保 险 基 金 项 下 一 次 付 给 供 养 直 系 亲 属 救 济 费 : 其 供 养 直 系 亲 属 1 人 者, 为 死 者 本 人 工 资 6 个 月 ;2 人 者, 为 死 者 本 人 工 资 9 个 月 ;3 人 或 3 人 以 上 者, 为 死 者 本 人 工 资 12 个 月 经 济 体 制 改 革 以 后, 部 分 地 区 仍 在 适 用 劳 动 保 险 条 例, 但 由 于 丧 葬 费 用 生 活 费 用 职 工 工 资 普 遍 提 高, 所 以 绝 大 多 数 地 区 制 定 了 适 合 本 地 情 况 的 规 范 性 文 件 例 如, 山 东 省 2005 年 企 业 职 工 非 因 工 死 亡 享 受 的 待 遇 为 : 丧 葬 费 为 本 企 业 职 工 平 均 工 资 2 个 月 一 次 性 救 济 金, 其 供 养 直 系 亲 属 1 人 者, 为 死 者 本 人 工 资 6 个 月 ;2 人 者, 为 死 者 本 人 工 资 9 个 月 ;3 人 或 3 人 以 上 者, 为 死 者 本 人 工 资 12 个 月 供 养 直 系 亲 属 生 活 困 难 补 助, 符 合 领 取 遗 属 生 活 困 难 补 助 条 件 的 供 养 直 系 亲 属, 每 人 每 月 补 助 标 准 按 企 业 所 在 地 调 整 为 5 类 :180 元 170 元 150 元 140 元 130 元 此 外 还 规 定, 建 国 前 参 加 革 命 工 作 职 工 遗 属 的 补 助 标 准, 在 上 述 补 助 标 准 的 基 础 上 提 高 20%; 职 工 遗 属 为 孤 寡 一 人 者, 在 上 述 补 助 标 准 基 础 上 提 高 10%; 兼 有 两 项 情 况 的, 补 助 标 准 在 上 述 补 助 标 准 基 础 上 提 高 30% 可 以 看 出, 因 病 或 者 非 因 工 死 亡 职 工 遗 属 的 待 遇 随 着 经 济 的 发 展 在 逐 步 提 高, 待 遇 项 目 也 在 逐 步 增 加, 充 分 体 现 了 党 和 政 府 对 于 亡 故 职 工 遗 属 的 人 文 关 怀 调 节 机 制 社 会 保 险 法 第 18 条 规 定 : 国 家 建 立 基 本 养 老 金 正 常 调 整 机 制 根 据 职 工 平 均 工 资 增 长 物 价 上 涨 情 况, 适 时 提 高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待 遇 水 平 这 样 的 规 定 符 合 现 代 社 会 保 险 制 度 的 普 遍 做 法, 旨 在 使 退 休 人 员 退 出 劳 动 岗 位 不 再 创 造 经 济 价 值 的 情 况 下, 通 过 养 老 金 的 增 长, 能 够 不 断 提 升 老 年 生 活 水 平 例 如, 德 国 社 会 法 典 第 6 卷 规 定, 与 工 资 和 薪 金 提 高 相 应, 每 年 7 月 1 日 也 要 对 养 老 金 进 行 调 整 1998 年 7 月 1 日 西 部 德 国 养 老 金 提 高 了 0.44%, 新 联 邦 州 提 高 了 0.89% 国 家 从 2005~2007 年 连 续 三 年 三 次 提 高 养 老 金 水 平, 并 且 计 划 在 2008~2010 年 再 连 续 三 次 提 高 养 老 金 水 平 这 一 规 定 使 得 为 国 家 的 建 设 和 发 展 曾 经 做 出 过 贡 献 的 退 休 人 员 能 够 及 时 分 享 到 国 家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的 成 果, 也 是 国 家 实 施 社 会 公 平 策 略 的 具 体 体 现 养 老 保 险 关 系 的 转 移 接 续 社 会 保 险 法 第 19 条 规 定 : 个 人 跨 统 筹 地 区 就 业 的, 其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关 系 随 本 人 转 移, 缴 费 年 限 累 计 计 算 个 人 达 到 法 定 退 休 年 龄 时, 基 本 养 老 金 分 段 计 算 统 一 支 付 这 一 规 定 为 消 除 城 乡 之 间 地 区 之 间 劳 动 力 流 动 的 障 碍 铺 平 了 道 路, 为 建 立 全 国 统 一 的 劳 动 力 市 场 做 好 了 制 度 安 排 劳 动 者 在 城 乡 之 间 地 域 之 间 以 及 职 业 之 间 频 繁 流 动, 是 我 国 改 革 开 放 30 年 来 发 生 的 一 个 新 现 象 造 成 这 种 现 象 的 原 因 是 多 方 面 的, 其 中 一 个 主 要 原 因 是 没 有 为 以 农 民 工 为 主 体 的 流 动 人 口 建 立 起 社 会 保 险 制 度, 不 能 使 他 们 转 化 为 城 镇 人 口, 才 使 得 他 们 游 离 于 城 乡 和 不 同 地 域 之 间 在 国 际 范 围, 几 乎 所 有 国 家 的 社 会 保 险 制 度 都 是 一 个 开 放 的 体 系, 即 一 个 人 只 要 从 事 非 农 产 业 的 工 作, 在 具 备 一 定 条 件 的 情 况 下, 就 能 够 参 加 职 工 社 会 保 险, 在 生 活 风 险 出 现 时 28 中 国 工 人 2011.3
论 坛 享 受 社 会 保 险 待 遇, 因 此 这 些 国 家 的 城 市 化 进 程 是 与 工 业 化 和 现 代 化 的 进 程 同 步 进 行 的 在 我 国,50 年 前 建 立 的 城 乡 分 割 的 二 元 经 济 社 会 结 构, 将 城 市 和 乡 村 分 割 为 两 个 相 互 隔 绝 的 板 块, 并 且 对 城 市 居 民 和 农 村 居 民 实 行 不 同 的 实 际 上 对 农 村 居 民 具 有 歧 视 性 的 社 会 保 险 制 度, 导 致 我 国 今 天 在 进 入 工 业 化 发 展 中 期 阶 段 的 情 况 下, 农 村 人 口 仍 然 占 人 口 总 数 的 60% 以 上 为 维 护 广 大 农 民 工 的 养 老 保 险 权 益, 根 据 国 务 院 关 于 解 决 农 民 工 问 题 的 若 干 意 见 ( 国 发 [2006]5 号 ) 的 规 定, 按 照 低 费 率 广 覆 盖 可 转 移 和 能 衔 接 的 原 则,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部 拟 定 了 农 民 工 参 加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办 法 办 法 从 农 民 工 就 业 的 特 点 出 发, 从 以 下 几 个 方 面 对 农 民 工 参 加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作 出 了 不 同 于 城 镇 职 工 的 规 定 : 第 一, 凡 在 城 镇 就 业 并 与 用 人 单 位 建 立 劳 动 关 系 的 农 民 工, 必 须 参 加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 第 二, 用 人 单 位 和 农 民 工 个 人 共 同 缴 纳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费 费 率 低 于 城 镇 企 业 职 工 缴 费 比 例 ; 第 三, 农 民 工 离 开 就 业 地 时, 原 则 上 不 退 保, 由 当 地 社 会 保 险 经 办 机 构 为 其 开 具 参 保 缴 费 凭 证 农 民 工 跨 统 筹 地 区 就 业 并 继 续 参 保 的, 向 新 就 业 地 社 保 机 构 出 示 参 保 缴 费 凭 证, 由 两 地 社 保 机 构 负 责 为 其 办 理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关 系 转 移 接 续 手 续, 其 养 老 保 险 权 益 累 计 计 算 ; 第 四, 农 民 工 参 加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缴 费 年 限 累 计 满 15 年 以 上 ( 含 15 年 ), 符 合 待 遇 领 取 条 件 后, 由 本 人 向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关 系 所 在 地 社 会 保 险 经 办 机 构 提 出 领 取 申 请, 社 保 机 构 按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有 关 规 定 核 定 发 放 基 本 养 老 金, 包 括 基 础 养 老 金 和 个 人 账 户 养 老 金 农 民 工 达 到 待 遇 领 取 年 龄 而 缴 费 年 限 累 计 不 满 15 年, 参 加 了 新 型 农 村 社 会 养 老 保 险 的, 由 社 会 保 险 经 办 机 构 将 其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权 益 记 录 和 资 金 转 入 户 籍 地 新 型 农 村 社 会 养 老 保 险, 享 受 相 关 待 遇 养 老 保 险 关 系 可 以 在 城 乡 之 间 不 同 地 域 之 间 转 移 接 续 的 规 定, 将 对 保 障 劳 动 者 的 养 老 权 益 推 动 我 国 城 市 化 进 程 发 挥 积 极 作 用 统 筹 层 次 社 会 保 险 法 第 22 条 第 2 款 规 定 :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可 以 将 城 镇 居 民 社 会 养 老 保 险 和 农 村 社 会 养 老 保 险 合 并 实 施 第 64 条 第 3 款 规 定 :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基 金 逐 步 实 行 全 国 统 筹 这 些 规 定 表 明, 我 国 城 乡 养 老 保 险 实 行 省 级 统 筹 制 度, 并 逐 步 过 渡 到 全 国 统 筹 养 老 保 险 社 会 统 筹 层 次 是 指 在 哪 一 级 行 政 管 辖 范 围 筹 集 养 老 保 险 基 金 以 及 发 放 养 老 保 险 待 遇 统 筹 层 次 不 仅 关 乎 社 会 公 平, 而 且 对 于 基 金 的 共 济 性 和 抵 御 风 险 能 力 具 有 重 要 意 义 例 如, 在 1998 年 国 务 院 关 于 实 行 企 业 职 工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省 级 统 筹 和 行 业 统 筹 移 交 地 方 管 理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发 布 之 前, 在 湖 北 省 内, 武 汉 市 企 业 职 工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缴 费 率 达 26%, 但 筹 集 到 的 养 老 基 金 仍 然 不 够 支 付, 而 其 他 城 市 缴 费 率 仅 为 16%, 却 用 不 完, 还 有 大 量 养 老 基 金 滚 存 积 累 如 果 实 行 省 级 统 筹, 在 一 个 省 内, 基 金 的 共 济 功 能 就 能 够 得 到 有 效 发 挥 1998 年 国 务 院 发 布 关 于 实 行 企 业 职 工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省 级 统 筹 和 行 业 统 筹 移 交 地 方 管 理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明 确 了 实 现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省 级 统 筹 的 目 标, 但 是 由 于 历 史 责 任 没 有 理 清, 有 些 负 担 轻 的 新 企 业 不 愿 意 参 加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省 级 统 筹, 所 以 到 2001 年 底, 除 了 几 个 直 辖 市 和 个 别 省 区 以 外, 绝 大 多 数 地 区 依 然 停 留 在 县 市 级 统 筹 层 次 到 2008 年 6 月, 实 现 省 级 统 筹 的 省 市 有 25 个 为 此, 国 务 院 提 出 了 明 确 目 标, 即 2009 年 底 在 全 国 范 围 内 全 面 实 现 养 老 保 险 基 金 省 级 统 筹,2012 年 实 现 全 国 统 筹 由 于 统 筹 层 次 关 系 到 社 会 公 平 化 解 养 老 保 险 历 史 债 务 劳 动 力 异 地 转 移 流 动 等 问 题, 因 而 备 受 社 会 关 注 栏 目 主 持 : 纪 元 2011.3 中 国 工 人 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