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組織編制 代碼:C0101意見反映

Similar documents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Microsoft Word doc

四 修 正 幼 兒 園 師 資 類 科 應 修 學 分 數 為 四 十 八 學 分, 並 明 定 學 分 數 抵 免 之 相 關 規 定 及 規 範 修 習 幼 兒 園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之 最 低 年 限 ( 修 正 條 文 第 五 條 ) 五 發 給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Microsoft Word - ch07

校 長 遴 選 者 就 相 關 遴 選 事 項, 有 程 序 外 之 接 觸 遴 選 會 委 員 在 任 期 間 因 故 無 法 執 行 任 務 或 有 不 適 當 之 行 為 者, 由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解 聘 之 ; 其 缺 額, 依 第 一 項 至 第 五 項 規 定 聘 ( 派 ) 委


連江縣政府所屬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草案)

二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成 績 優 良 並 有 專 門 著 作 者, 得 聘 為 助 理 教 授 三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曾 從 事 與 所 習 學 科 有 關 之 研 究 工 作 專 門 職 業 或 職 務 四 年 以 上

Microsoft Word - 教師待遇條例.doc

<4D F736F F D20AAFEA5F3322D34BB4FA55FA5ABA5DFB1D0A87CA46ABEC7B1D0AE76B875A5F4BB50A4C9B5A5B5FBBC66BFECAA6BADD7A5BFB1F8A4E5B9EFB7D3AAED2E646F63>

七 獎 金 : 指 為 獎 勵 教 學 研 究 輔 導 與 年 度 服 務 績 效 以 激 勵 教 師 士 氣, 而 另 發 之 給 與 第 五 條 本 條 例 於 公 立 及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學 校 編 制 內, 依 法 取 得 教 師 資 格 之 專 任 教 師 適 用 之 第 六 條

教育實習問與答:

( 五 ) 財 務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六 ) 審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七 ) 管 理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第 四 條 選 修 科 目 : ( 一 ) 數 量 方 法 3 學 分 ( 二 ) 財 務 會 計 專 題 研 討 ( 一 ) 3 學 分



Microsoft PowerPoint - 102教師升等說明會

Microsoft Word - Draft circular on Sub Leg Apr (chi)_Traditional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6-1-1極限的概念

托 兒 所 及 幼 稚 園 改 制 幼 兒 園 辦 法 條 文 說 明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五 十 五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法 施 行 前 之 公 立 托 兒 所 幼 稚 園 或 經 政 府

教 師 相 關 ( 升 等, 依 業 務 需 002 交 通 管 科 評 鑑, 評 量, 徵,C031, 聘, 各 項 考 試 委 C051,C054, 員, 通 訊 錄 等 ),C057, C058,C063 各 項 會 議 紀 錄 依 業 務 需 C001,, 002,130 交 通 管 科 (

1公告[1].rtf

Microsoft PowerPoint - 104年說明會簡報-final-0923.ppt [相容模式]

【100年諮商輔導所應考科目】

前 項 第 三 款 所 定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基 準, 如 附 件 一 第 七 條 驗 證 機 構 受 理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之 驗 證, 應 辦 理 書 面 審 查 實 地 查 驗 產 品 檢 驗 及 驗 證 決 定 之

玄奘大學 應用心理學系

PROSPECT EXPLORATION 壹 前 言 第 9 卷 第 2 期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修 課 特 殊 規 定 : 一 法 律 系 學 生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128;101 學 年 度 修 讀 法 律 系 雙 主 修 學 生 應 修 畢 法 律 專 業 目 64 學 分 ( 限 修 習 本 校 法 律 系 開 設 課 程, 不 得 以 原 學 系 或 外 校 課 程 抵 免 -

簽 呈

( 二 ) 資 格 考 試 之 方 式 : 1. 筆 試 : 圖 書 資 訊 學 檔 案 學 或 出 版 與 數 位 科 技 ( 三 科 選 考 一 科 ), 考 試 時 間 3 小 時 筆 試 分 數 以 70 分 為 及 格, 如 不 及 格, 且 修 業 年 限 尚 未 屆 滿 者, 得 於

(3)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4) 商 法 典 ( 二 ) 重 新 批 准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之 筆 試 科 目 如 下 : (1)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2) 商 法 典 ( 三 ) 考 試 範

漁會總幹事遴選辦法部分條文草案修正對照表

一、 資格條件:

「98年度職業學校、高中附設職業類科學校(含特殊學校、綜高專門學程)充實實習教學設備」之學校申請書格式及審查原則

致理科技大學教師升等辦法

四 資 格 考 試 ( 一 ) 本 所 學 生 修 畢 先 修 課 程 及 共 同 必 修 課 程 之 圖 書 資 訊 學 研 討 或 檔 案 學 研 究 ( 依 組 別 ), 得 申 請 參 加 資 格 考 試 ( 二 ) 申 請 時 間 每 年 2 次, 分 別 為 6 月 1-7 日 及 12

骨 折 別 日 數 表 1. 鼻 骨 眶 骨 ( 含 顴 骨 ) 14 天 11. 骨 盤 ( 包 括 腸 骨 恥 骨 坐 骨 薦 骨 ) 40 天 2. 掌 骨 指 骨 14 天 12. 臂 骨 40 天 3. 蹠 骨 趾 骨 14 天 13. 橈 骨 與 尺 骨 40 天 4. 下 顎 ( 齒


<4D F736F F D20B14DAE61BEC7AACCABD8C4B3A657B3E6B8EAAEC6AE77ABD8B86DA4CEB0A3A657A740B77EAD6EC2492E646F63>

<4D F736F F D20B0EAA5C1A470BEC7BB50B0EAA5C1A4A4BEC7AF5AAFC5BD73A8EEA4CEB1D0C2BEADFBADFBC342BD73A8EEB1F8A4E5B9EFB7D3AAED A14B>

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建置及除名作業要點部分條文修正案條文對照表

Microsoft Word - 15-刪空白頁

臺灣農產品生產追溯管理作業規範草案

新北市101學年度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廚工甄選簡章

105年7月14日糖尿病研討會簡章-衛生局版_docx

目 錄

101年度社會福利方案 網路線上操作手冊

Microsoft Word - 立法會十四題附件.doc

國立屏東師範學院教育心理與輔導研究所

( 第 4 項 ) 第 1 項 及 第 2 項 投 資 抵 減 之 適 用 範 圍 核 定 機 關 申 請 期 限 申 請 程 序 施 行 期 限 抵 減 率 及 其 他 相 關 事 項, 由 行 政 院 定 之 行 為 時 促 進 產 業 升 級 條 例 第 6 條 第 2 項 及 第 4 項 分

<4D F736F F D F31355F20ADD7A5BFA175A4BDB0C8A448ADFBA6D2B8D5AA6BAC49A6E6B2D3AB68A1762E646F63>

Microsoft Word - 中教簡章

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查 詢 股

6.5 轉 學 生 招 生 流 程 圖 6.6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招 生 流 程 圖 6.7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甄 試 入 學 流 程 圖 6.8 博 士 班 入 學 考 試 流 程 圖 6.9 學 生 逕 行 修 讀 博 士 流 程 圖 6.10 運 動 績 優 學 生 招 生 流 程

及 國 民 中 小 學 組 織 規 程 之 規 定 辦 理, 其 班 級 數 之 計 算 依 實 際 班 級 數 ( 幼 教 班 除 外 ) 四 捨 五 入 計 算 : 1. 十 二 班 以 下 者 : 得 置 教 師 兼 教 導 總 務 主 任, 教 師 兼 教 務 訓 育 組 長 各 一 人 2

03

國立臺東大學內部控制制度( 修訂)( 修正)

正修技術學院學生九十學年度修讀教育學程甄選辦法

就立法院國民黨黨團所提「教師退休資遣撫卹條例草案」之意見

( 二 ) 輔 導 員 除 有 特 殊 情 形 外, 同 時 間 以 輔 導 一 人 為 原 則, 至 多 不 得 超 過 二 人 ( 三 ) 實 務 訓 練 機 關 ( 構 ) 學 校 於 實 務 訓 練 期 間 對 由 資 深 人 員 擔 任 之 輔 導 員 得 酌 減 業 務 五 輔 導 重

格 成 績 證 明 第 六 條 第 七 條 本 系 大 四 課 程 中 規 劃 日 本 韓 國 越 南 專 題 研 究, 學 生 需 於 大 四 時 修 習 該 課 程, 並 於 規 定 期 間 內 提 出 專 題 報 告, 取 得 合 格 成 績 證 明 本 系 規 定 學 生 畢 業 時 需 取

文 ( 一 ) 閱 讀 理 解 英 語 數 學 社 會 自 然 及 國 文 ( 二 ) 語 文 表 達 等 各 科 此 外 嘉 義 區 則 另 外 單 獨 辦 理 測 驗 五 專 亦 有 辦 理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與 高 中 高 職 分 開 辦 理, 但 成 績 同 樣 採

Microsoft Word - _3_???????-Ch _???

苗栗縣XX國民小學九十二學年度代理教師甄選簡章【範例】

一、報考資格: 碩士班: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學或獨立學院或經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大學畢業生或應屆畢業生,或具報考大學碩士班之同等學力資格,並符合本校各所訂定之條件者

<4D F736F F D20A4BDA640BADEB27ABD64C3A5A44AC2BEB4B6B371B67DA6D25FB3F8A6D2B0DDC344B6B05F F636E>

103年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資格檢定考試 及格人員送審資料試辦作業說明

~ip10t24w2z2x15l35s2v;

Microsoft Word - JOBapp-C.doc

<4D F736F F D20A4A4B5D8A448A5C1A640A94DB0EAB5F9A555ABD8BF76AE76B1F8A8D2B9EAAC49B2D3AB682E646F63>

Microsoft Word - 102入學-碩士班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1. 主 工 具 列 的 視 窗 搜 尋 器 直 接 輸 入 點 擊 主 選 單 證 券 專 區 下 單 特 殊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畫 面 說 明 1. 下 單 區 2. 個 股 行 情 資 訊 與

考選法規彙編目錄

正修技術學院學生九十學年度修讀教育學程甄選辦法

Microsoft Word - 第四章.doc

桃園市104年國民中學新進教師甄選各校複試方式及需求表

<4D F736F F D D313032A7DEC075BAC2BC66B56EB04FB44EC5AAA7D3C440A7C7A874B2CEBEDEA740A4E2A5552E646F63>

高 其 應 修 學 分 數 者, 應 依 其 提 高 之 標 準 3. 通 過 博 士 學 位 候 選 人 資 格 考 核 者 4. 已 完 成 論 文 初 稿 者 四 研 究 生 申 請 碩 士 或 博 士 學 位 考 試, 應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 一 ) 每 年 五 月 底 或

國 立 臺 北 商 業 技 術 學 院

<4D F736F F D A15D3234A15EA4BBA142ADD7A5BFA175AA6BA978BFEEBFEFBFECAA6BA176>

教師敘薪規定與實務問題探討

附 件 一 2016 年 醫 生 註 冊 ( 修 訂 ) 條 例 草 案 委 員 會 審 議 階 段 由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局 長 動 議 的 修 正 案 條 次 4 刪 去 該 條 而 建 議 修 正 案 4. 修 訂 第 3 條 ( 醫 務 委 員 會 的 設 立 及 組 成 ) (1)

法 聽 與 說 的 教 學 歌 謠 戲 劇 與 合 作 學 習 等, 以 工 作 坊 形 式 進 行 二 授 課 方 式 : 採 全 英 語 方 式 進 行 三 師 資 : 由 英 國 文 化 協 會 資 深 之 英 語 教 學 專 家 擔 任 培 訓 講 師 壹 拾 報 名 時 間 與 方 式 一


實德證券網上交易系統示範

???T????????

第 一 條 :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第 二 條 訂 定 本 規 範, 以 資 遵 循 第 二 條 :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之 議 事 規 範,

學校教師敘薪簡介

第 2 頁 理 由 現 行 計 劃 3. 現 時, 學 生 如 欲 在 考 試 費 減 免 計 劃 下 申 領 考 試 費 減 免, 必 須 符 合 以 下 資 格 - (a) 首 次 應 考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 下 稱 會 考 ) 1 或 香 港 高 級 程 度 會 考 ( 下 稱 高 考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議事規則(草案)

臺灣省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再申訴評議書(草案)

臺北縣政府辦理97年度國民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鑑定安置工作實施計畫

學校職員員額編制作業流程

<30332EAAFEA5F3A440A142A447A142A454A142A57CA147BEC7A5CDB14DB77EC3D2B7D3BEC7B2DFA661B9CF2E786C73>

(Microsoft Word - b3\261\320\256v\261\324\301~.doc)

xls

在大陸地區設立辦事處從事商業行為審查原則

Microsoft Word - 學則 (報部備查).doc

Appendix2

Microsoft Word CTA Exam Reg Form

Transcription:

項 目 編 號 DA14 金 門 縣 政 府 人 事 處 教 師 敘 薪 標 準 作 業 流 程 序 說 明 表 項 目 名 稱 教 師 敘 薪 標 準 作 業 承 辦 單 位 人 事 處 第 一 科 作 業 流 程 說 明 一 起 敘 : ( 一 ) 新 進 教 師 到 職 聘 任 後, 按 其 所 具 資 格 條 件 ( 以 學 歷 為 主 ), 依 公 立 各 級 學 校 教 職 員 敘 薪 辦 法 暨 敘 薪 標 準 表 及 教 師 暨 助 教 職 務 等 級 表 之 規 定, 起 支 薪 級 ( 二 ) 自 87 學 年 度 起, 依 師 資 培 育 法 規 定, 於 大 學 院 校 畢 業 並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經 初 檢 教 育 實 習 複 檢 程 序, 取 得 合 格 教 師 證 書 者, 於 擔 任 中 小 學 教 師 時, 自 190 元 起 薪 ( 三 ) 新 進 教 師 應 於 1 個 月 內, 檢 證 報 府, 自 實 際 到 職 之 日 起 支 薪 二 提 敘 : ( 一 ) 教 ( 職 ) 員 有 未 經 採 計 提 敘 之 職 前 年 資, 與 現 職 職 務 等 級 相 當 且 服 務 成 績 優 良 者, 得 在 本 職 最 高 年 功 薪 範 圍 內 按 年 採 計 提 敘 薪 級 前 項 未 經 採 計 提 敘 之 職 前 年 資, 低 於 現 敘 薪 級 者, 為 職 務 等 級 不 相 當 ( 二 ) 薪 級 提 敘 之 要 件 :(1) 合 於 採 認 之 職 前 年 資 (2) 職 務 等 級 相 當 (3) 服 務 成 績 優 良 (4) 本 職 最 高 年 功 薪 之 限 制 三 改 敘 : ( 一 ) 對 核 敘 薪 級 發 生 疑 義 者 ( 二 ) 補 送 原 填 履 歷 表 所 填 學 歷 證 件 者 ( 三 ) 轉 職 在 先 其 前 職 考 核 晉 薪 發 表 在 後 者 ( 四 ) 敘 定 薪 級 後 取 得 新 資 格 者 ( 如 取 得 碩 博 士 學 歷 ) ( 五 ) 因 資 格 不 合 暫 准 代 用 或 代 理, 經 積 滿 年 資 准 予 正 式 聘 派 用 者 ( 六 ) 因 敘 薪 辦 法 公 布 薪 級 計 算 標 準 不 同 有 利 於 本 人 者 合 於 前 項 一 二 兩 款 規 定 者, 應 於 接 到 敘 薪 通 知 書 一 個 月 內 為 之, 但 確 因 情 形 特 殊 者, 得 報 准 延 長 其 時 限, 均 以 一 次 為 限 註 : 取 得 碩 ( 博 ) 士 較 高 學 歷 改 敘, 應 注 意 報 送 縣 府 核 薪 時 效, 如 於 7 月 取 得 畢 業 證 書, 至 遲 應 於 7 月 30 日 前 即 應 親 送 縣 府 核 薪, 以 免 影 響 當 事 人 權 益 四 三 個 月 以 上 代 理 教 師 敘 薪 : ( 一 ) 代 理 教 師 具 有 代 理 類 ( 科 ) 別 合 格 教 師 資 格 者 得 比 照 編 制 內 DA14-1

合 格 專 任 教 師 核 敘 薪 級, 未 具 資 格 者 比 照 公 立 學 校 教 職 員 敘 薪 標 準 表 規 定 以 學 歷 起 支 薪 級 核 敘 ( 二 ) 代 理 教 師 待 遇 支 給 標 準, 比 照 編 制 內 合 格 專 任 教 師 之 規 定 但 未 具 所 代 理 類 ( 科 ) 別 合 格 教 師 資 格 者, 其 學 術 研 究 費 按 八 成 支 給 五 人 事 人 員 審 核 教 師 相 關 證 件 正 本 無 誤 後, 正 本 返 還 當 事 人, 影 本 蓋 本 影 本 與 正 本 相 符 及 職 名 章 六 至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資 訊 系 統 (WebHR) 製 作 核 薪 請 示 單 陳 校 長 核 定 及 核 章, 連 同 核 薪 請 示 單 報 送 縣 府 核 定 七 縣 府 於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資 訊 系 統 (WebHR) 網 路 核 定 並 核 發 敘 薪 通 知 書 八 敘 薪 通 知 書 轉 送 當 事 人 簽 收, 並 至 WebHR 下 載 更 新 現 職 控 制 重 點 一 依 公 立 學 校 教 職 員 敘 薪 辦 法 規 定, 初 任 教 師 應 於 到 職 後 一 個 月 內, 檢 齊 學 經 歷 證 件 送 由 學 校 辦 理 敘 薪 手 續 ; 惟 初 任 教 師 ( 含 代 理 代 課 教 師 ) 之 聘 任 資 格 須 符 合 規 定, 方 能 敘 薪 初 任 教 師 資 格 須 先 經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審 核 後, 各 校 再 行 報 府 辦 理 敘 薪 二 相 關 證 件 影 本 人 事 人 員 須 核 章 三 報 送 敘 薪 案 件 應 注 意 報 送 期 限, 尤 其 教 師 於 7 月 取 得 較 高 學 歷 改 敘 案 件 至 遲 應 於 7 月 30 日 前 即 應 親 送 縣 府 核 薪, 以 免 影 響 當 事 人 權 益 四 代 理 教 師 具 有 代 理 類 ( 科 ) 別 合 格 教 師 資 格 者 得 比 照 編 制 內 合 格 專 任 教 師 核 敘 薪 級, 未 具 資 格 者 比 照 公 立 學 校 教 職 員 敘 薪 標 準 表 規 定 以 學 歷 起 支 薪 級 核 敘 五 教 師 若 對 本 府 所 核 發 之 敘 薪 通 知 書 有 疑 義 者, 應 於 收 到 敘 薪 通 知 書 後 一 個 月 內 向 本 府 人 事 處 提 出 改 敘 申 請 六 核 定 公 文 會 簽 會 計 出 納 造 冊 核 發 七 更 新 WebHR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資 訊 系 統 個 人 基 本 資 料 八 當 事 人 對 所 敘 薪 級 如 有 不 服, 得 依 公 立 學 校 教 職 員 敘 薪 辦 法 第 8 條 規 定, 於 接 到 本 敘 薪 通 知 書 1 個 月 內 申 請 改 敘, 或 於 接 到 本 通 知 書 之 次 日 起 30 日 內 依 教 師 法 規 定 向 縣 府 提 起 申 訴 ; 或 依 訴 願 法 經 由 本 府 向 教 育 部 提 起 訴 願 DA14-2

法 令 依 據 使 用 表 單 一 公 立 學 校 教 職 員 敘 薪 辦 法 二 公 立 各 級 學 校 教 職 員 敘 薪 標 準 表 三 公 立 學 校 教 師 暨 助 教 職 務 等 級 表 四 中 小 學 兼 任 代 課 及 代 理 教 師 聘 任 辦 法 五 本 縣 國 民 中 小 學 兼 任 代 課 及 代 理 教 師 聘 任 實 施 要 點 六 主 管 機 關 之 相 關 行 政 命 令 一 教 師 敘 薪 請 示 單 ( 由 WebHR 自 動 產 生 ) 二 教 師 取 得 碩 士 博 士 學 位 改 敘 申 請 書 DA14-3

金 門 縣 政 府 人 事 處 作 業 流 程 圖 公 立 學 校 教 師 敘 薪 作 業 1. 人 事 人 員 審 核 教 師 學 經 歷 證 件 並 至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資 訊 系 統 WebHR 線 上 作 業 2. 初 任 教 師 具 ( 無 ) 職 前 年 資 幼 兒 ( 稚 ) 園 教 師 轉 任 敘 薪 人 事 人 員 2. 教 師 取 得 較 高 學 歷 改 敘 教 師 介 聘 敘 薪 有 案 者 人 事 人 員 2. 代 理 教 師 敘 薪 人 事 人 員 3. 學 校 校 長 覆 核 4.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資 訊 系 統 WebHR 線 上 報 送 敘 薪, 紙 本 依 公 文 收 發 流 程 送 縣 政 府 5. 審 核 學 校 報 送 敘 薪 資 料 人 事 處 6. 製 發 敘 薪 通 知 書 7. 更 新 個 人 基 本 資 料 庫 DA14-4

自 行 檢 查 單 位 : 人 事 處 金 門 縣 政 府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自 行 檢 查 表 DA14-5 年 度 作 業 類 別 ( 項 目 ): 教 師 敘 薪 標 準 作 業 評 估 日 期 : 年 月 日 檢 查 重 點 一 作 業 流 程 有 效 性 ( 一 ) 作 業 程 序 說 明 表 及 作 業 流 程 圖 之 製 作 是 否 與 規 定 相 符 ( 二 )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是 否 有 效 設 計 及 執 行 二 新 進 教 師 敘 薪 案 件 ( 一 ) 是 否 在 1 個 月 內 檢 證 報 府? ( 二 ) 應 附 證 件 是 否 為 正 本? ( 三 ) 應 附 證 件 是 否 齊 全?(1.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2. 合 格 教 師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3. 分 發 報 到 通 知 書 ( 函 ) 或 介 聘 函 影 本 4. 聘 書 影 本 5. 身 份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6. 教 師 附 教 育 局 分 發 ( 介 聘 ) 函, 自 行 甄 選 附 教 育 局 核 備 函 6. 曾 任 代 理 教 師 之 敘 薪 通 知 書 ) ( 三 ) 報 送 縣 府 之 相 關 證 件 影 本 是 否 已 蓋 本 影 本 與 正 本 相 符 及 人 事 人 員 職 名 章 ( 四 ) 新 進 教 師 有 否 職 前 年 資 可 提 敘? ( 五 ) 是 否 至 WebHR 辦 理 核 薪 請 示 作 業, 並 於 備 註 欄 敘 明 相 關 事 項? 三 改 敘 案 件 : ( 一 ) 收 到 教 師 申 請 改 敘 案 件 是 否 立 刻 辦 理? 1. ( 二 ) 是 否 立 刻 檢 查 應 附 證 件 是 否 齊 全? (1. 現 職 聘 書 2. 畢 業 證 書 ( 初 任 最 高 學 歷 及 進 修 新 學 歷 各 一 ) 3. 教 師 證 及 參 加 教 育 實 習 證 明 ( 或 教 師 證 加 註 折 抵 實 習 期 間 ) 4. 歷 年 成 績 考 核 通 知 書 5. 職 前 年 資 證 明 文 件 ( 聘 書 派 令, 職 務 等 級 相 當 證 明 及 服 務 成 績 優 良 證 明 ) 6. 初 任 時 起 敘 ( 含 提 敘 ) 之 敘 薪 通 知 書 7. 進 修 新 學 歷 之 歷 年 成 績 單 8. 研 究 所 進 修 請 附 留 職 停 薪 或 帶 職 帶 薪 核 准 文 件 9. 如 辦 理 留 職 停 薪 教 師 請 先 辦 理 復 職 手 續, 並 附 復 職 證 明 文 件 10. 改 敘 申 請 書 正 本 ) ( 三 ) 證 件 不 齊 全, 是 否 當 場 告 知 當 事 人 應 儘 速 補 件? ( 三 )7 月 改 敘 案 件 如 以 郵 寄 方 式 報 府, 是 否 會 超 過 7 月 30 日? ( 四 ) 報 送 縣 府 之 相 關 證 件 影 本 是 否 已 蓋 本 自 行 檢 查 情 形 符 合 未 符 合 檢 查 情 形 說 明 應 附 證 件 尚 未 齊 全 請 勿 報 府, 以 免 因 退 件 而 公 文 往 返 影 響 時 效 教 師 如 於 7 月 取 得 畢 業 證 書 申 請 改 敘 時, 估 計 寄 送 公 文 至 縣 府 會 超 過 7 月 30 日, 即 應 親 送 縣 府 核 薪, 以 免 影 響 當 事 人 權 益

檢 查 重 點 影 本 與 正 本 相 符 及 人 事 人 員 職 名 章 ( 五 ) 是 否 至 WebHR 辦 理 核 薪 請 示 作 業, 並 於 備 註 欄 敘 明 相 關 事 項? 自 行 檢 查 情 形 符 合 未 符 合 檢 查 情 形 說 明 四 代 理 教 師 敘 薪 案 件 : ( 一 ) 是 否 經 公 開 甄 選? ( 二 ) 是 否 代 理 3 個 月 以 上? ( 三 ) 公 開 甄 選 後 是 否 報 府 ( 教 育 處 ) 核 備? ( 四 ) 應 附 證 件 是 否 為 正 本? ( 五 )( 五 ) 應 附 證 件 是 否 齊 全?(1. 教 師 證 書 符 合 中 小 學 兼 任 代 課 及 代 理 教 師 聘 任 辦 法 第 3 條 第 2 項 第 1 款 之 資 格 者 2. 具 有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取 得 修 畢 證 明 書 符 合 中 小 學 兼 任 代 課 及 代 理 教 師 聘 任 辦 法 第 3 條 第 2 項 第 2 款 之 資 格 者 3.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4. 介 聘 通 知 書 ( 函 ) 或 教 育 局 核 備 自 行 甄 選 公 文 影 本 5. 聘 書 影 本 ( 應 專 任 改 代 理 並 註 明 代 理 職 缺 性 質 ) 6. 身 份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 ( 六 ) 報 送 縣 府 之 相 關 證 件 影 本 是 否 已 蓋 本 影 本 與 正 本 相 符 及 人 事 人 員 職 名 章 ( 七 ) 是 否 至 WebHR 辦 理 核 薪 請 示 作 業, 並 於 備 註 欄 敘 明 相 關 事 項? 結 論 / 需 採 行 之 改 善 措 施 : 經 檢 查 結 果, 本 作 業 類 別 ( 項 目 ) 之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設 計 及 執 行, 無 重 大 缺 失 經 檢 查 結 果, 本 作 業 類 別 ( 項 目 ) 之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設 計 及 執 行, 部 分 項 目 未 符 合, 擬 採 行 改 善 措 施 如 下 : 註 : 自 行 檢 查 情 形 除 勾 選 外, 未 符 合 者 必 須 於 說 明 欄 內 詳 細 記 載 檢 查 情 形 填 表 人 : 複 核 : 單 位 主 管 : DA14-6

DA14- 附 件 1( 教 師 敘 薪 請 示 單 ) ( 學 校 全 銜 ) 教 師 敘 薪 請 示 單 現 ( 擬 ) 任 職 別 教 師 姓 名 陳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W20000**** 出 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字 第 號 動 態 改 敘 [ 指 現 職 人 員 ] 學 歷 大 學 碩 士 畢 業 大 學 畢 業 經 歷 應 聘 科 目 及 字 號 檢 定 合 格 日 期 擬 支 薪 額 生 效 日 曾 支 薪 額 擬 支 薪 額 證 件 件 數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人 事 室 依 法 審 查 情 形 備 註 正 本 : 金 門 縣 政 府 副 本 : 人 事 主 管 簽 章 : 校 長 簽 章 : DA14-7

DA14- 附 件 2( 教 師 取 得 碩 士 博 士 學 位 改 敘 申 請 書 ) ( 學 校 全 銜 ) 教 師 取 得 碩 士 博 士 學 位 改 敘 申 請 書 姓 名 現 任 職 務 教 師 申 請 日 期 檢 附 證 件 名 稱 本 人 已 於 年 月 日 檢 齊 以 下 相 關 證 件, 請 准 予 辦 理 改 敘 ( 當 事 人 簽 章 ) 現 職 聘 書 畢 業 證 書 ( 初 任 最 高 學 歷 及 進 修 新 學 歷 各 一 ) 教 師 證 及 參 加 教 育 實 習 證 明 ( 或 教 師 證 加 註 折 抵 實 習 期 間 ) 歷 年 成 績 考 核 通 知 書 職 前 年 資 證 明 文 件 ( 聘 書 派 令, 職 務 等 級 相 當 證 明 及 服 務 成 績 優 良 證 明 ) 初 任 時 起 敘 ( 含 提 敘 ) 之 敘 薪 通 知 書 進 修 新 學 歷 之 歷 年 成 績 單 研 究 所 進 修 請 附 留 職 停 薪 或 帶 職 帶 薪 核 准 文 件 如 辦 理 留 職 停 薪 教 師 請 先 辦 理 復 職 手 續, 並 附 復 職 證 明 文 件 其 他 ( 例 如 國 外 學 歷 應 依 教 育 部 規 定 檢 附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 ( 以 上 由 申 請 人 自 行 勾 記, 人 事 機 構 負 責 查 核 ) 備 註 重 要 文 件 : 請 各 人 事 人 員 於 各 該 教 師 獲 得 入 學 進 修 資 格 時 先 交 由 各 當 事 人 收 執 並 將 有 關 申 請 改 敘 權 益 詳 盡 說 明, 日 後 於 取 得 較 高 學 歷 後, 如 因 教 師 個 人 因 素 致 延 誤 申 請 者, 其 後 果 自 行 負 責 DA14-8

DA14- 附 件 3( 金 門 縣 政 府 辦 理 公 立 學 校 教 師 敘 薪 標 準 作 業 程 序 ) 金 門 縣 政 府 辦 理 公 立 學 校 教 師 敘 薪 標 準 作 業 程 序 作 業 階 段 前 置 作 業 作 業 流 程 1. 各 校 申 請 辦 理 敘 薪 案 件 步 驟 說 明 壹 初 任 教 師 ( 含 代 理 教 師 ) 資 格 須 先 經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審 核 後, 各 校 再 行 報 府 辦 理 敘 薪 依 教 師 敘 薪 案 件 之 種 類 及 是 否 具 有 職 前 年 資, 分 別 檢 齊 各 相 關 證 件, 至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資 訊 系 統 (WebHR) 線 上 作 業, 並 以 教 師 敘 薪 請 示 單 報 府 辦 理 敘 薪 作 業 貳 具 有 職 前 年 資 之 初 任 教 師, 應 檢 附 其 年 資 證 明, 並 列 一 清 單, 俾 便 核 對 審 查 參 取 得 較 高 學 歷 申 請 改 敘 者, 應 依 教 師 取 得 碩 士 博 士 學 位 改 敘 申 請 書 檢 附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至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資 訊 系 統 (WebHR) 線 上 作 業, 並 報 府 辦 理 敘 薪 作 業 作 業 期 限 教 師 到 職 或 取 得 較 高 學 歷 一 個 月 內 辦 理 審 核 作 業 2. 人 事 處 審 核 教 師 學 歷 經 歷 並 敘 定 薪 級 壹 依 公 立 學 校 教 職 員 敘 薪 辦 法 敘 薪 標 準 表 暨 其 說 明 及 各 相 關 行 政 規 定, 審 核 所 報 教 師 之 學 經 歷 並 據 以 核 定 薪 級 後 續 作 業 3. 核 發 敘 薪 通 知 書 壹 經 核 符 之 敘 薪 案 件, 核 發 敘 薪 通 知 書 貳 教 師 若 對 縣 府 所 核 發 之 敘 薪 通 知 書 有 疑 義 者, 應 於 收 到 敘 薪 通 知 書 後 1 個 月 內 申 請 改 敘, 或 於 接 到 本 通 知 書 之 次 日 起 30 日 內 依 教 師 法 規 定 向 縣 府 提 起 申 訴 ; 或 依 訴 願 法 經 由 縣 府 向 教 育 部 提 起 訴 願 DA1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