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障基础知识试题



Similar documents
抗 战 时 期 国 民 政 府 的 银 行 监 理 体 制 探 析 % # % % % ) % % # # + #, ) +, % % % % % % % %

0 年 上 半 年 评 价 与 考 核 细 则 序 号 部 门 要 素 值 考 核 内 容 考 核 方 式 考 核 标 准 考 核 ( 扣 原 因 ) 考 评 得 3 安 全 生 产 目 30 无 同 等 责 任 以 上 道 路 交 通 亡 人 事 故 无 轻 伤 责 任 事 故 无 重 大 质 量

Microsoft Word - 文件汇编.doc

说 明 为 了 反 映 教 运 行 的 基 本 状 态, 为 校 和 院 制 定 相 关 政 策 和 进 行 教 建 设 与 改 革 提 供 据 依 据, 校 从 程 资 源 ( 开 类 别 开 量 规 模 ) 教 师 结 构 程 考 核 等 维 度, 对 2015 年 春 季 期 教 运 行 基

收 入 支 出 项 目 2016 年 预 算 项 目 2016 年 预 算 预 算 01 表 单 位 : 万 元 ( 保 留 两 位 小 数 ) 一 公 共 财 政 预 算 拨 款 一 人 员 经 费 一 般 财 力 人 员 支 出 成 品

2016年市委组织部部门预算

2016年山东省民主党派办公大楼管理处

书面申请

采 取 行 动 的 机 会 90% 开 拓 成 功 的 道 路 2

二 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经 济 分 类 科 目 ) 收 入 项 目 6 年 预 算 项 目 6 年 预 算 一 财 政 拨 款 ( 补 助 ) 5, 合 计 5,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5, 工 资 福 利 2, 政 府 性 基 金

一 从 分 封 制 到 郡 县 制 一 从 打 虎 亭 汉 墓 说 起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参 政 议 政 民 主 监 督, 参 加 中 国 共 产 党 领 导 的 政 治 协 商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中 国 民 主 建 国 会 山 东 省 委 员 会 部 门 预 算 包 括 中 国 民 主 建 国 会 山 东 省 委 员

2006年顺德区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分数线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5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2015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二 2015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三 2015 年 支 出 预 算 表 ( 按 科 目 ) 四 2015 年 支 出

关于核对市级部门“三公经费”的通知

2016年德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

目 录 -2-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15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15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二 15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三 15 年 支 出 预 算 表 ( 按 科 目 ) 四 15 年 支 出 预 算 表 ( 按

<4D F736F F D D323630D6D0B9FAD3A6B6D4C6F8BAF2B1E4BBAFB5C4D5FEB2DFD3EBD0D0B6AF C4EAB6C8B1A8B8E6>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表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表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 科 目 ) 表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 单

<4D F736F F D20CEABB7BBB9A4B3CCD6B0D2B5D1A7D4BA C4EAB2BFC3C5D4A4CBE3B9ABBFAA2E646F6378>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新, 各 地 各 部 门 ( 单 位 ) 各 文 化 事 业 单 位 要 高 度 重 视, 切 实 加 强 领 导, 精 心 组 织 实 施 要 根 据 事 业 单 位 岗 位 设 置 管 理 的 规 定 和 要 求, 在 深 入 调 查 研 究 广 泛 听 取 意 见 的 基 础 上, 研 究 提

名 称 生 命 科 学 学 院 环 境 科 学 1 生 物 学 仅 接 收 院 内 调 剂, 初 试 分 数 满 足 我 院 生 物 学 复 试 最 低 分 数 线 生 命 科 学 学 院 生 态 学 5 生 态 学 或 生 物 学 生 命 科 学 学 院

龚 亚 夫 在 重 新 思 考 基 础 教 育 英 语 教 学 的 理 念 一 文 中 援 引 的 观 点 认 为 当 跳 出 本 族 语 主 义 的 思 维 定 式 后 需 要 重 新 思 考 许 多 相 连 带 的 问 题 比 如 许 多 发 音 的 细 微 区 别 并 不 影 响 理 解 和

工 程 勘 察 资 质 标 准 根 据 建 设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管 理 条 例 和 建 设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资 质 管 理 规 定, 制 定 本 标 准 一 总 则 ( 一 ) 本 标 准 包 括 工 程 勘 察 相 应 专 业 类 型 主 要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配 备 技 术

doc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功 能 分 类 科 目 ) 二.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经 济 分 类 科 目 )

2014年中央财经大学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简报

马 克 思 主 义 公 正 观 的 基 本 向 度 及 方 法 论 原 则!! # #

深圳市新亚电子制程股份有限公司

ETF、分级基金规模、份额变化统计


评 委 : 李 炎 斌 - 个 人 技 术 标 资 信 标 初 步 审 查 明 细 表 序 号 投 标 单 位 投 标 函 未 按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填 写 漏 填 或 内 容 填 写 错 误 的 ; 不 同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由 同 一 台 电 脑 或 同 一 家 投 标 单

西 南 民 族 学 院 学 报 哲 学 社 会 科 学 版 第 卷 资 料 来 源 中 国 统 计 年 鉴 年 年 新 中 国 五 十 年 统 计 资 料 汇 编 中 国 人 口 统 计 年 鉴 年 数 据 资 料 来 源 中 国 统 计 年 鉴 中 国 统 计 出 版 社 年 版 资 料 来 源

国债回购交易业务指引

<4D F736F F D C4EAB6C8B3A4B4BACAD0B2C6D5FEBED6B2BFC3C5D4A4CBE32E646F63>

收 入 决 算 表 公 开 02 表 本 年 收 入 合 计 财 政 拨 款 收 入 上 级 补 助 收 入 事 业 收 入 经 营 收 入 附 属 单 位 上 缴 收 入 其 他 收 入 栏 次 合 计 1,131, ,047,

!!

内部资料,请勿外传

一 公 共 卫 生 硕 士 专 业 学 位 论 文 的 概 述 学 位 论 文 是 对 研 究 生 进 行 科 学 研 究 或 承 担 专 门 技 术 工 作 的 全 面 训 练, 是 培 养 研 究 生 创 新 能 力, 综 合 运 用 所 学 知 识 发 现 问 题, 分 析 问 题 和 解 决

¹ º ¹ º 农 业 流 动 人 口 是 指 户 口 性 质 为 农 业 户 口 在 流 入 地 城 市 工 作 生 活 居 住 一 个 月 及 以 上 的 流 动 人 口 非 农 流 动 人 口 是 指 户 口 性 质 为 非 农 户 口 在 流 入 地 城 市 工 作 生 活 居 住 一 个

内部资料,请勿外传

课程类 别

试 论 后 民 权 时 代 美 国 黑 人 的 阶 层 分 化 和 族 裔 特 征 学 者 年 代 黑 人 中 产 阶 层 定 义 弗 瑞 泽 毕 林 斯 勒 马 克 艾 德 威 尔 逊 科 林 斯 兰 德 里 奥 力 威 夏 佩 罗 帕 锑 罗 收 入 来 源 于 从 事 可 以 定 义 为 白

2016年禹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内部资料,请勿外传

全国建筑市场注册执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试行).doc

金 不 少 于 800 万 元, 净 资 产 不 少 于 960 万 元 ; (3) 近 五 年 独 立 承 担 过 单 项 合 同 额 不 少 于 1000 万 元 的 智 能 化 工 程 ( 设 计 或 施 工 或 设 计 施 工 一 体 ) 不 少 于 2 项 ; (4) 近 三 年 每 年

附件——2015年度部门决算公开表式

2016 年 荔 湾 区 财 政 核 定 支 出 汇 总 表 表 二 单 位 名 称 : 广 州 文 化 公 园 基 本 支 出 项 目 支 出 科 目 编 码 预 算 科 目 名 称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5, , , , ,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决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5 年 部 门 决 算 表 一 收 入 支 出 决 算 总 表 二 收 入 决 算 表 三 支 出 决 算 表 四 财 政 拨 款 收 入 支 出 决 算 总 表 五 一 般 公 共

<433A5C446F63756D656E E E67735C41646D696E F725CD7C0C3E65CC2DBCEC4CFB5CDB3CAB9D3C3D6B8C4CFA3A8BCF2BBAFA3A95CCAB9D3C3D6B8C4CF31302D31392E646F63>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机关车队

3 月 30 日 在 中 国 证 券 报 上 海 证 券 报 证 券 时 报 证 券 日 报 和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上 发 出 召 开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公 告, 该 公 告 中 载 明 了 召 开 股 东 大 会 的 日 期 网 络 投 票 的 方 式 时 间 以 及 审

( 二 ) 现 行 统 一 高 考 制 度 不 利 于 培 养 人 的 创 新 精 神,,,,,,,,,,,,, [ ],,,,,,,,,,, :, ;,,,,,,? ( 三 ) 现 行 统 一 高 考 制 度 不 利 于 全 体 学 生 都 获 得 全 面 发 展,, [ ],,,,,,,,,,,

内部资料,请勿外传

湖南金健米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证券交易所会议纪要

第 二 部 分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情 况 说 明 一 2016 年 财 政 拨 款 收 支 预 算 情 况 的 说 明 本 部 门 2016 年 财 政 拨 款 收 支 总 预 算 万 元 收 入 方 面 :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财 政 拨 款 万 元,

附 件 : 上 海 市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施 工 现 场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关 键 岗 位 人 员 配 备 指 南 二 一 四 年 九 月 十 一 日 2

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越秀区□□□(部门)2013年部门预算

第 一 部 分 :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山 东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厅 是 省 政 府 组 成 部 门, 主 要 职 责 是 : 拟 订 全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发 展 规 划 并 组 织 实 施 ; 负 责 全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的 行 业 管 理 ;

评 委 : 徐 岩 宇 - 个 人 技 术 标 资 信 标 初 步 审 查 明 细 表 序 号 投 标 单 位 投 标 函 未 按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填 写 漏 填 或 内 容 填 写 错 误 的 ; 不 同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由 同 一 台 电 脑 或 同 一 家 投 标 单

( ) 信 号 与 系 统 Ⅰ 学 科 基 础 必 修 课 教 周 2016 年 06 月 13 日 (08:00-09:35) ( )

何 秋 琳 张 立 春 视 觉 学 习 研 究 进 展 视 觉 注 意 视 觉 感 知

三门峡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清单公示

2016年潍坊市体育局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决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5 年 部 门 决 算 表 一 收 入 支 出 决 算 总 表 二 收 入 决 算 表 三 支 出 决 算 表 四 财 政 拨 款 收 入 支 出 决 算 总 表 五 一 般 公 共

蚌埠学院2016年部门预算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司 法 部 概 况 一 司 法 部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司 法 部 2012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表 一 公 共 预 算 收 支 总 表 表 二 公 共 预 算 收 入 表 表 三 公 共 预 算 支 出 表 表 四 公 共 预 算

上海证券交易所会议纪要

行政管理学考试题库

股票简称:利尔化学 股票代码: 公告编号:2008-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功 能 分 类 科 目 ) 二 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经 济 分 类 科 目 ) 三 6 年 收 入 预


关于修订《沪市股票上网发行资金申购

<433A5C C6B73625C B746F705CB9FABCCAD6D0D2BDD2A9D7A8D2B5B8DFBCB6BCBCCAF5D6B0B3C6C6C0C9F3C9EAC7EBD6B8C4CFA3A CDA8D3C3B0E6A3A92E646F63>

证监会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珠江钢琴股东大会

2. 本 次 修 改 后, 投 资 者 申 购 新 股 的 持 有 市 值 要 求 市 值 计 算 规 则 及 证 券 账 户 使 用 的 相 关 规 定 是 否 发 生 了 变 化? 答 : 未 发 生 变 化 投 资 者 申 购 新 股 的 持 有 市 值 是 指, 以 投 资 者 为 单 位

一 开 放 性 的 政 策 与 法 规 二 两 岸 共 同 的 文 化 传 承 三 两 岸 高 校 各 自 具 有 专 业 优 势 远 见 杂 志 年 月 日

Microsoft Word - 第7章 图表反转形态.doc

公 开 刊 物 须 有 国 内 统 一 刊 (CN), 发 表 文 章 的 刊 物 需 要 在 国 家 新 闻 出 版 广 电 总 局 ( 办 事 服 务 便 民 查 询 新 闻 出 版 机 构 查 询 ) 上 能 够 查 到 刊 凡 在 有 中 国 标 准 书 公 开

<4D F736F F D20B6C0C1A2B6ADCAC2D0ECCCFABEFDCFC8C9FABCB0CCE1C3FBC8CBC9F9C3F72E646F63>

附件2

随着执业中医师资格考试制度的不断完善,本着为我校中医学专业认证服务的目的,本文通过对我校中医类毕业生参加2012年和2013年的中医执业医师考试成绩及通过率、掌握率进行分析,并与全国的平均水平进行差异比较分析,以此了解我校执业中医师考试的现状,进而反映我校中医类课程总体教学水平,发现考核知识模块教学中存在的不足,反馈给相关学院和教学管理部门,以此提高教学和管理水平。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决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5 年 部 门 决 算 表 一 收 入 支 出 决 算 总 表 二 收 入 决 算 表 三 支 出 决 算 表 四 财 政 拨 款 收 入 支 出 决 算 总 表 五 一 般 公 共

<B4FACFFABBF9BDF0C3FBB5A5A3A A3A92E786C73>

资 产 期 末 余 额 负 债 及 所 有 者 权 益 期 末 余 额 流 动 资 产 : 流 动 负 债 : 货 币 资 金 应 收 票 据 应 收 账 款 其 他 应 收 款 存 货 流 动 资 产 合 计 短 期 借 款 应 付 票 据 应 付 账 款 应 付 职 工 薪 酬 应 交 税 费

2016年德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部门预算

内部资料,请勿外传

一、资质申请

!!!!!

关于举办“培训者培训(TOT)”培训班的通知

一 单 位 基 本 情 况 2013 年 末, 全 市 共 有 从 事 第 二 产 业 和 第 三 产 业 活 动 的 法 人 单 位 3.57 万 个, 比 2008 年 末 (2008 年 是 第 二 次 全 国 经 济 普 查 年 份 下 同 ) 增 加 1.59 万 个, 增 长 79.7%



Transcription:

社 会 保 障 基 础 知 识 试 题 一 填 空 1 社 会 保 障 的 责 任 主 体 是 国 家 或 政 府 2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是 指 为 实 施 各 项 社 会 保 障 制 度, 通 过 法 定 的 程 序, 以 各 种 方 式 建 立 起 来 的 用 于 特 定 目 的 的 货 币 基 金 3 社 会 保 障 管 理 的 主 要 内 容 包 括 社 会 保 障 的 行 政 管 理, 社 会 保 障 的 基 金 管 理, 社 会 保 障 对 象 管 理 4 社 会 保 障 水 平 是 指 一 定 时 期 内 一 国 或 地 区 社 会 成 员 享 受 社 会 保 障 的 高 低 程 度 5 老 年 社 会 保 障 是 对 退 出 劳 动 领 域 或 无 劳 动 能 力 的 老 年 人 实 行 的 社 会 保 护 和 社 会 救 助 措 施, 包 括 经 济 医 疗 以 及 社 会 服 务 等 方 面 的 社 会 保 护 与 社 会 救 助 6 就 业 保 障 制 度 包 括 : 失 业 预 防, 失 业 补 救, 失 业 保 险, 三 方 面 的 内 容 7 工 伤 社 会 保 险 是 一 种 对 在 工 作 中 受 伤 致 残 或 死 亡 者 的 遗 属 提 供 保 障 的 制 度 8 目 前 各 国 社 会 优 抚 资 金 的 来 源 渠 道 主 要 有 三 条 : 一 是 国 家 财 政 拨 款, 二 是 社 会 募 集 统 筹, 三 是 个 人 投 保 9 残 疾 人 社 会 保 障 是 国 家 为 了 保 证 有 残 疾 的 公 民 在 年 老 疾 病 缺 乏 劳 动 能 力 及 退 休 失 业 失 学 等 情 况 下 从 国 家 和 社 会 获 得 基 本 的 物 质 帮 助 而 建 立 起 来 的 特 定 保 护 性 援 助 制 度 10 最 低 生 活 保 障 制 度 是 法 律 赋 予 每 一 个 公 民 在 不 能 维 持 最 低 生 活 水 平 时, 由 国 家 和 社 会 按 照 法 定 的 标 准 向 其 提 供 最 低 生 活 需 要 的 物 质 援 助 社 会 保 障 11 社 会 保 障 制 度 的 目 标 是 满 足 公 民 的 基 本 生 活 需 要 12 我 国 法 律 规 定 公 民 的 退 休 年 龄 标 准 是 男 60 岁, 女 55 岁 14 现 阶 段 我 国 农 村 老 年 社 会 保 障 的 主 要 内 容 有 社 会 救 济 与 社 会 养 老 保 险

15 医 疗 社 会 保 险 是 指 由 国 家 立 法, 通 过 强 制 性 社 会 保 险 原 则 和 方 式 筹 集 资 金, 保 证 人 们 平 等 地 获 得 适 当 的 医 疗 服 务 的 一 种 制 度 16 社 会 优 抚 的 对 象 是 军 人 及 其 家 属 17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的 投 资 原 则 是 安 全 性 原 则, 长 期 收 益 原 则, 多 样 化 原 则, 可 流 动 性 原 则 18 职 工 福 利 是 企 业 事 业 和 国 家 机 关 等 单 位, 通 过 举 办 集 体 生 活 和 服 务 设 施, 建 立 各 种 补 贴 制 度, 向 职 工 提 供 物 质 帮 助 和 服 务 活 动 的 总 称 19 我 国 儿 童 健 康 成 长 保 障 的 主 要 措 施 有 儿 童 计 划 免 疫, 儿 童 保 健, 儿 童 抚 育 津 贴, 儿 童 免 费 教 育 20 20 世 纪 40 年 代 到 70 年 代 初, 全 世 界 社 会 保 障 制 度 的 基 本 模 式 有 投 保 资 助 型 社 会 保 障 模 式, 福 利 国 家 型 社 会 保 障 模 式, 国 家 保 险 型 社 会 保 障 模 式, 储 蓄 保 险 型 社 会 保 障 模 式 二 单 选 1 在 罗 斯 福 总 统 的 领 导 和 主 持 下,1935 年 美 国 颁 布 了 第 一 部 ( 社 会 保 障 法 ) 2 英 国 实 行 的 社 会 救 助 制 度 采 取 ( 贫 困 收 入 支 持 ) 3 实 施 强 制 性 和 自 愿 性 相 结 合 的 失 业 保 险 制 度 的 国 家 是 ( 日 本 ) 4 个 人 不 用 交 纳 社 会 保 险 费 的 是 ( 工 伤 保 险 ) 5 英 国 1601 年 颁 发 的 ( 济 贫 法 ) 是 西 方 最 早 的 以 法 律 形 式 确 定 的 社 会 救 助 制 度 6 社 会 救 助 是 ( 国 家 或 社 会 的 基 本 职 能 和 义 务 ) 7 我 国 自 1952 年 对 国 家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的 职 工 实 施 的 医 疗 社 会 保 险 是 ( 公 费 医 疗 ) 8 我 国 下 列 法 律 中 对 社 会 保 险 有 明 确 规 定 的 是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劳 动 法 )

9 失 业 保 险 所 承 保 的 风 险 是 ( 非 自 愿 失 业 风 险 ) 10 新 加 坡 实 行 的 是 ( 强 制 储 蓄 型 ) 的 社 会 保 障 模 式 11 军 人 保 障 是 一 种 ( 综 合 性 ) 的 保 障 措 施 12 新 加 坡 养 老 保 险 的 管 理 模 式 属 于 ( 政 府 监 督 下 的 自 治 机 构 管 理 ) 13 社 会 最 后 一 道 安 全 网 是 指 ( 最 低 生 活 保 障 制 度 ) 14 美 国 社 会 保 障 的 模 式 是 ( 社 会 保 险 型 ) 15 以 下 不 属 于 社 会 福 利 基 金 的 是 ( 工 伤 保 险 基 金 ) 16 生 育 保 险 的 补 助 性 质 属 于 ( 短 期 ) 17 我 国 社 会 保 障 水 平 目 前 存 在 的 最 大 问 题 是 ( 社 保 体 系 不 合 理 ) 18 社 区 合 作 医 疗 保 险 模 式 的 代 表 国 家 有 ( 中 国 ) 19 以 下 不 属 于 社 区 服 务 内 容 的 是 ( 学 历 教 育 ) 20 我 国 养 老 保 险 制 度 最 终 会 走 ( 部 分 积 累 制 ) 的 道 路 31 最 早 被 采 用 的 社 会 保 障 形 式 是 ( 社 会 救 助 ) 32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的 设 立 具 有 明 显 的 ( 强 制 性 ) 33 失 业 是 有 劳 动 能 力 和 劳 动 意 愿 的 劳 动 力 得 不 到 就 业 机 会 或 就 业 后 又 丧 失 劳 动 机 会 的 ( 社 会 现 象 ) 34 社 会 福 利 的 对 象 是 ( 全 体 社 会 成 员 ) 35 在 国 际 术 语 中, 职 业 伤 害 一 般 用 来 代 替 ( 工 伤 ) 36 社 会 救 助 的 给 付 标 准 一 般 为 ( 当 时 当 地 的 最 低 生 活 水 平 ) 37 康 复 服 务 养 老 服 务 属 于 ( 服 务 保 障 ) 层 次 的 社 会 保 障

38 由 于 劳 动 力 的 供 给 结 构 与 需 求 结 构 不 适 应, 出 现 某 些 行 业 的 劳 动 力 供 不 应 求, 而 另 一 些 行 业 的 劳 动 力 供 过 于 求 而 引 起 的 失 业 是 ( 结 构 性 失 业 ) 39 我 国 企 业 缴 纳 的 失 业 保 险 费 总 额 最 多 不 得 超 过 企 业 职 工 工 资 总 额 的 (2%) 40 现 代 意 义 上 的 养 老 保 险 制 度, 是 以 ( 德 国 )1889 年 颁 布 的 老 年 残 疾 和 遗 属 保 险 法 为 标 志 的 三 多 选 1 社 会 福 利 不 同 于 社 会 保 障 体 系 中 其 他 内 容 的 主 要 方 面 是 ( 1 服 务 对 象 最 为 广 泛 2 免 费 减 费 提 供 某 种 生 活 用 品 或 劳 务 3 项 目 最 多, 内 容 最 丰 富 4 保 障 水 平 的 弹 性 较 大 ) 2 与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制 度 相 比, 企 业 年 金 的 特 点 有 (1 私 人 产 品 2 通 过 资 本 市 场 运 作 ) 3 从 层 次 上 划 分, 社 会 保 障 可 以 划 分 为 (1 经 济 保 障 2 服 务 保 障 3 精 神 保 障 ) 4 医 疗 保 险 的 给 付 方 式, 从 支 付 时 间 来 看, 一 般 分 为 以 下 几 类 (1 预 付 制 2 后 付 制 ) 5 从 目 前 实 施 状 况 来 看, 我 国 最 低 生 活 保 障 资 金 主 要 有 以 下 来 源 (1 各 级 地 方 财 政 按 比 例 负 担 2 各 方 出 力 财 政 保 底 ) 6 社 会 保 险 法 律 关 系 主 体 包 括 (1 国 家 或 政 府 2 社 会 保 障 实 施 机 构 3 企 业 社 会 团 体 4 城 乡 居 民 ) 7 社 会 保 障 的 社 会 化 特 征, 主 要 表 现 在 (1 制 度 的 开 放 性 2 筹 资 社 会 化 3 服 务 社 会 化 ) 8 我 国 社 会 救 助 的 主 要 内 容 有 (1 自 然 灾 害 救 助 2 洪 水 地 震 救 助 3 孤 寡 病 残 救 助 4 城 乡 贫 困 救 助 ) 9 在 经 济 领 域, 社 会 保 障 的 调 节 功 能 表 现 为 (1 调 节 公 平 与 效 率 2 调 节 国 民 收 入 分 配 3 调 节 国 民 经 济 发 展 4 调 节 市 场 体 系 )

10 政 府 对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管 理 的 方 式 和 内 容 主 要 包 括 (1 预 算 管 理 2 财 务 监 督 3 投 资 管 理 ) 11 失 业 保 险 的 管 理 采 取 政 府 监 督 下 的 工 会 管 理 模 式 的 国 家 有 (1 丹 麦 2 芬 兰 ) 12 工 伤 保 险 制 度 除 具 有 赔 偿 性 特 征 外, 还 包 括 以 下 特 征 (1 最 具 有 强 制 性 2 无 过 失 补 偿 原 则 3 保 险 费 完 全 由 企 业 ( 雇 主 ) 承 担 4 待 遇 从 优 ) 13 中 国 老 年 人 福 利 的 主 要 内 容 包 括 (1 满 足 精 神 文 化 需 求 2 物 质 生 活 福 利 3 医 疗 保 健 服 务 4 五 保 制 度 ) 14 失 业 保 险 的 管 理 采 取 政 府 监 督 下 的 工 会 管 理 模 式 的 国 家 有 (1 丹 麦 2 芬 兰 ) 15 社 会 保 障 管 理 在 运 行 中 须 遵 循 的 原 则 有 (1 依 法 管 理 原 则 2 公 正 与 效 率 原 则 3 与 相 关 系 统 协 调 一 致 原 则 4 属 地 管 理 为 主 ) 四 辨 析 题 1 社 会 福 利 是 社 会 保 障 的 最 低 目 标, 它 仅 仅 是 保 障 社 会 成 员 最 低 的 生 存 需 要 ( 社 会 福 利 改 为 社 会 救 助 ) 2 我 国 负 责 管 理 灾 害 救 助 贫 困 救 助 与 特 殊 救 助 事 务 的 机 构 是 劳 动 和 社 会 保 障 部 救 灾 救 济 司 ( 劳 动 和 社 会 保 障 部 改 为 民 政 部 ) 3 养 老 保 险 的 内 容 就 是 向 老 年 人 提 供 经 济 帮 助 ( 提 供 经 济 帮 助 改 为 经 济 援 助 与 服 务 相 结 合 ) 4 英 国 养 老 保 险 的 覆 盖 范 围 主 要 是 薪 金 劳 动 者 和 独 立 劳 动 者 ( 英 国 改 为 德 国 ) 5 新 加 坡 的 就 业 委 员 会 是 养 老 保 险 的 管 理 机 构 ( 新 加 坡 改 为 瑞 典 ) 6 中 国 农 村 的 五 保 户 制 度, 属 于 老 年 人 福 利 的 范 围 ( )

7 福 利 国 家 型 保 障 模 式 是 最 早 出 现 的 社 会 保 障 制 度 ( 福 利 国 家 型 改 为 社 会 保 险 型 ) 8 一 个 国 家 的 恩 格 尔 系 数 越 低, 意 味 着 这 个 国 家 的 生 活 水 平 越 低 ( 生 活 水 平 越 低 改 为 生 活 水 平 越 高 ) 9 养 老 保 险 追 求 长 期 平 衡, 医 疗 保 险 追 求 周 期 平 衡, 失 业 保 险 追 求 即 期 平 衡 ( 将 周 期 平 衡 与 即 期 平 衡 调 换 位 置 ) 10 政 治 因 素 是 影 响 社 会 保 障 制 度 的 首 要 因 素 ( 政 治 因 素 改 为 经 济 因 素 ) 11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可 由 基 金 管 理 机 构 直 接 从 事 商 业 证 券 投 资, 这 类 投 资 可 称 为 间 接 的 被 动 的 保 守 的 却 又 是 必 要 的 投 资 选 择 ( 间 接 的 被 动 的 保 守 的 却 又 是 必 要 的 投 资 选 择 改 为 直 接 的 激 进 的 风 险 型 投 资 ) 12 中 国 社 会 保 障 制 度 改 革 的 第 二 阶 段 的 重 点 是 为 国 有 企 业 改 革 配 套 和 缓 解 乡 村 贫 困 问 题 ( ) 13 工 伤 保 险 区 别 于 其 他 社 会 保 险 项 目 的 一 个 重 要 标 志 是 无 过 失 补 偿 原 则 ( 无 过 失 补 偿 原 则 改 为 个 人 不 缴 费 原 则 ) 14 以 福 利 项 目 是 否 具 有 法 律 强 制 性 为 依 据, 员 工 福 利 可 以 分 为 法 定 福 利 和 非 法 定 福 利 ( ) 15 社 会 保 险 的 对 象 是 全 体 社 会 成 员, 而 社 会 福 利 的 对 象 则 是 具 有 活 力 和 创 造 力 的 劳 动 者 ( 将 社 会 保 险 和 社 会 福 利 的 位 置 颠 倒 ) 16 政 府 介 入 社 会 保 障 的 程 度 是 衡 量 社 会 保 障 发 达 状 态 与 进 步 程 度 的 重 要 标 志 ( 政 府 介 入 社 会 保 障 的 程 度 改 为 社 会 保 障 实 践 的 出 发 点 和 基 本 目 标 )

17 在 建 设 中 国 新 型 社 会 保 障 制 度 的 进 程 中, 应 当 确 立 大 协 调 观 和 可 持 续 发 展 观, 突 出 以 人 为 本 和 公 平 的 价 值 取 向 ( ) 18 中 国 对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的 管 理 主 要 是 政 府 集 中 管 理 模 式 ( 政 府 集 中 管 理 模 式 改 为 国 家 财 政 总 监 督 下 按 照 分 类 负 责 原 则 确 立 的 部 门 分 管 模 式 ) 19 养 老 保 险 基 金 统 账 结 合 的 模 式 是 中 国 的 首 创 ( ) 20 企 业 年 金 是 比 较 普 遍 的 法 定 员 工 福 利 计 划 之 一 ( 法 定 改 为 非 法 定 ) 21 国 际 劳 工 组 织 认 为, 在 工 业 化 国 家, 享 有 最 低 生 活 水 平 救 助 的 对 象, 是 指 那 些 收 入 相 当 于 公 务 员 平 均 工 资 30% 的 家 庭 和 个 人 ( 公 务 员 改 为 制 造 业 工 人 ) 22 我 国 目 前 企 业 和 个 人 每 月 住 房 公 积 金 的 缴 存 额 是 员 工 本 人 平 均 工 资 的 5% ( 平 均 工 资 改 为 上 一 年 平 均 工 资 ) 23 社 会 保 障 的 项 目 发 展 不 是 一 个 一 个 的 增 长, 而 是 随 着 社 会 的 发 展 变 化 而 采 取 急 剧 膨 胀 型 发 展 的 方 式 ( ) 24 企 业 缴 纳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费 的 比 例, 一 般 不 超 过 企 业 工 资 总 额 的 8% ( 8% 改 为 20% ) 25 失 业 保 险 的 目 的 是 保 障 失 业 者 的 基 本 生 活 ( 保 障 失 业 者 的 基 本 生 活 改 为 增 强 劳 动 者 抵 御 失 业 风 险 的 能 力 ) 26 国 家 保 险 型 保 障 模 式 的 宗 旨 是 : 最 充 分 地 满 足 无 劳 动 能 力 者 的 需 要 保 护 劳 动 者 的 健 康 并 维 持 其 工 作 能 力 ( ) 27 一 个 国 家 的 恩 格 尔 系 数 越 低, 意 味 着 这 个 国 家 的 生 活 水 平 越 低 ( 生 活 水 平 越 低 改 为 生 活 水 平 越 高 )

28 我 国 负 责 管 理 灾 害 救 助 贫 困 救 助 与 特 殊 救 助 事 务 的 机 构 是 劳 动 和 社 会 保 障 部 救 灾 救 济 司 ( 劳 动 和 社 会 保 障 部 改 为 民 政 部 ) 29 中 国 社 会 保 障 法 律 体 系 的 立 法 依 据 是 宪 法 ( ) 30 要 向 享 受 养 老 保 险, 劳 动 者 必 须 参 加 养 老 保 险 ; 雇 主 必 须 承 担 相 应 的 缴 费 义 务 ( 劳 动 者 必 须 参 加 养 老 保 险 改 为 劳 动 者 必 须 参 加 养 老 保 险 并 承 担 相 应 的 缴 费 义 务 ) 31 商 业 保 险 不 同 于 社 会 保 险? 答 : 对 商 业 保 险 是 社 会 保 险 的 技 术 基 础, 没 有 商 业 保 险, 就 不 可 能 有 社 会 保 险 的 产 生, 但 二 者 也 存 在 明 显 的 区 别 :1 属 性 不 同, 社 会 保 险 是 国 家 强 制 实 行 的 行 政 性 的 社 会 保 险 制 度 ; 商 业 保 险 是 以 营 利 为 目 的 的 企 业 经 营 活 动 2 作 用 和 对 象 不 同, 社 会 保 险 以 劳 动 者 及 其 供 养 的 直 系 亲 属 为 对 象, 在 劳 动 者 丧 失 劳 动 能 力 时 按 规 定 给 予 物 质 帮 助 ; 商 业 保 险 是 以 全 体 人 民 为 对 象, 一 般 险 种 实 行 任 意 投 保 的 办 法, 保 险 人 与 被 保 险 人 双 方 均 有 自 由 选 择 的 权 力 3 权 利 与 义 务 对 等 关 系 不 同, 社 会 保 险 强 调 劳 动 者 必 须 履 行 为 社 会 贡 献 劳 动 的 义 务, 并 由 此 获 得 享 受 社 会 保 险 的 权 利, 权 利 与 义 务 对 等 ; 商 业 保 险 强 调 投 保 人 的 所 缴 纳 的 保 险 费 的 多 少 决 定 保 险 金 的 多 少, 其 权 利 与 义 务 的 对 等 表 现 为 一 种 多 投 多 保, 少 投 少 保, 不 投 不 保 的 等 价 交 换 关 系 32 社 会 救 济 是 社 会 保 障 体 系 的 核 心? 答 : 错 社 会 保 障 体 系 的 核 心 是 社 会 保 险, 因 为, 社 会 保 险 的 保 障 对 象 是 劳 动 者, 而 劳 动 者 人 口 中 最 多 最 重 要 的 部 分 ; 而 且 社 会 保 险 所 承 担 的 风 险 最 多, 包 含 劳 动 者 生 命 周 期 的 全 过 程 ; 社 会 保 险 是 所 用 的 资 金 是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中 的 最 大 部 分 社 会 救 济 是 社 会 保 障 体 系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其 对 象 是 社 会 成 员 中 的 特 殊 人 群, 如 : 儿 童 老 人 残 疾 人 等, 社 会 救 济 是 社 会 保 障 体 系 的 最 后 一 道 防 线

33 企 业 缴 纳 的 社 会 保 险 费 是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的 唯 一 来 源? 社 区 工 作 者 考 试 群 : 129450954 答 : 错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的 来 源, 从 形 式 来 看, 有 三 种 渠 道 : 企 业 缴 纳 劳 动 者 个 人 缴 纳 国 家 财 政 资 助 ; 企 业 缴 纳 的 社 会 保 险 费 是 社 会 保 险 仅 仅 的 重 要 来 源 之 一, 但 不 是 唯 一 来 源 34 社 会 保 障 管 理 就 是 社 会 保 障 的 基 金 管 理? 答 : 错 社 会 保 障 管 理 是 由 国 家 和 政 府 及 社 会 组 织 制 定 和 实 施 有 关 社 会 保 障 法 规 政 策 的 过 程 它 包 括 三 个 方 面 的 内 容 :1 社 会 保 障 的 行 政 管 理, 如 制 定 法 律 法 规 ;2 社 会 保 障 的 基 金 管 理 ;3 社 会 保 障 对 象 的 管 理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管 理 是 社 会 保 障 管 理 的 重 要 内 容 之 一, 但 不 能 把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管 理 等 同 与 社 会 保 障 管 理 35 最 低 社 会 保 障 的 目 标 是 克 服 现 实 中 的 绝 对 贫 困 问 题 答 : 错 贫 困 包 括 绝 对 贫 困 和 相 对 贫 困, 绝 对 贫 困 是 指 维 持 生 存 的 最 低 需 求 品 缺 乏, 相 对 贫 困 是 指 比 社 会 成 员 平 均 生 活 水 平 低 的 生 活 状 态 最 低 社 会 保 障 目 标 所 针 对 的 不 仅 是 绝 对 贫 困 人 口, 还 包 括 生 活 水 平 没 有 达 到 法 定 最 低 生 活 标 准 的 相 对 贫 困 人 口 名 词 解 释 : 1 社 会 保 障 : 社 会 保 障 是 国 家 或 社 会 依 法 建 立 的 具 有 经 济 福 利 性 的 社 会 化 的 国 民 生 活 保 障 系 统 在 中 国, 社 会 保 障 则 是 各 种 社 会 保 险 社 会 救 助 社 会 福 利 军 人 福 利 医 疗 保 障 福 利 服 务 以 及 各 种 政 府 或 企 业 补 助 社 会 互 助 等 社 会 措 施 的 总 称 2 社 会 保 障 的 功 能 : 是 指 社 会 保 障 包 括 其 各 个 子 系 统 及 其 具 体 项 目 在 实 施 过 程 中 发 挥 出 来 的 实 际 效 能 和 作 用 3 社 会 保 障 体 系 : 社 会 保 障 体 系, 是 指 由 社 会 保 障 各 个 有 机 组 成 部 分 所 构 成 的 整 体, 它 强 调 的 是 社 会 保 障 制 度 内 在 的 结 构 项 目 设 置 等 换 言 之, 社 会 保 障 体 系 是 国 家 体 依 法 建

立 起 来 的 保 障 国 民 生 活 维 护 社 会 稳 定 的 系 统, 它 是 由 保 险 救 助 福 利 互 助 和 个 人 自 我 保 障 等 相 互 联 系 的 子 系 统 编 结 成 的 一 个 既 相 对 独 立 又 相 互 联 系 的 社 会 安 全 网 4 社 会 救 助 是 指 国 家 和 社 会 依 据 法 律 规 定, 面 向 不 能 维 持 最 低 生 活 水 平 的 低 收 家 庭 提 供 经 济 帮 助 的 一 项 社 会 保 障 制 度 5 社 会 保 险 : 是 国 家 依 法 建 立 的 面 向 劳 动 者 的 一 项 社 会 保 障 制 度, 它 由 政 府 单 位 和 个 人 三 方 共 同 筹 资, 目 标 是 保 证 劳 动 者 在 因 年 老 疾 病 工 伤 生 育 死 亡 失 业 等 风 险 暂 时 或 永 久 失 支 劳 动 能 力 从 而 失 支 工 资 收 入 来 源 时, 能 够 从 国 家 或 社 会 获 得 物 质 帮 助, 以 此 解 除 劳 动 者 的 后 顾 之 忧 1 养 老 保 险 : 是 对 法 定 范 围 内 的 劳 动 者 因 年 老 而 退 出 社 会 劳 动 后, 能 够 获 得 满 足 其 基 本 生 活 需 要 的 稳 定 可 靠 的 经 济 来 源 的 社 会 保 险 项 目 2 医 疗 保 险 : 这 是 对 法 定 范 围 内 的 劳 动 者 在 患 病 或 非 因 工 伤 害 时 提 供 的 医 疗 保 险 制 度 3 失 业 保 险 : 这 是 对 法 定 范 围 内 的 劳 动 者 因 失 去 经 济 来 源 时, 按 法 定 时 限 和 标 准 保 障 其 基 本 生 活 需 要 的 一 种 社 会 保 险 项 目 4 工 伤 保 险 : 这 是 对 法 定 范 围 内 的 劳 动 者 因 从 事 职 业 工 作 遭 受 伤 害 或 患 有 与 工 作 相 关 的 职 业 病 提 供 生 活 保 障 的 一 种 社 会 保 障 项 目 7 社 会 福 利 : 广 义 的 社 会 福 利 实 际 上 是 社 会 保 障 的 同 义 语, 是 国 家 和 社 会 对 全 体 社 会 成 员 提 供 的 全 部 物 质 和 文 化 生 活 的 保 障 和 福 利, 除 前 述 社 会 保 险 社 会 救 助 外, 还 包 括 其 他 旨 在 提 高 生 活 质 量 的 物 质 福 利, 以 及 全 部 公 共 的 文 化 教 育 卫 生 体 育 设 施 和 服 务 狭 义 的 社 会 福 利, 作 为 社 会 保 障 的 从 属 概 念, 是 与 社 会 保 险 社 会 救 助 并 列 的 概 念, 是 社 会 保 障 体 系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是 国 家 和 社 会 为 提 高 全 社 会 成 员 的 物 质 文 化 生 活 水 平 和 生 活 质 量 而 提 供 福 利 设 施 和 福 利 服 务 的 一 项 社 会 保 障 制 度

8 慈 善 事 业 : 是 以 社 会 成 员 的 慈 善 心 为 道 德 基 础, 以 社 会 成 员 的 自 愿 捐 献 为 经 济 基 础, 以 民 间 公 益 事 业 团 体 根 据 捐 献 者 的 意 愿 对 需 要 帮 助 的 社 会 成 员 进 行 物 质 帮 助 为 基 本 内 容 的 一 种 社 会 互 助 事 业, 是 现 代 社 会 救 助 体 系 的 组 成 部 分 9 社 区 服 务 : 社 区 服 务 属 于 社 会 服 务 范 畴, 但 又 不 同 于 一 般 的 社 会 服 务, 它 是 以 社 区 为 单 位 组 织 的 社 会 服 务 10 企 业 年 金 : 是 指 由 企 业 建 立 的 面 向 本 企 业 职 工 的 一 项 补 充 养 老 保 险 制 度, 它 在 国 家 统 一 政 策 的 指 导 下, 由 企 业 根 据 自 身 财 务 状 况 和 发 展 需 要 自 主 建 立, 是 对 政 府 主 导 的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制 度 的 重 要 补 充 11 商 业 保 险 : 商 业 保 险 保 险 人 与 投 保 人 或 被 保 险 人 通 过 保 险 合 同 建 立 保 险 关 系 的 一 种 商 业 交 易 行 为, 是 由 投 保 人 或 被 保 险 人 向 保 险 人 支 付 一 定 的 保 险 费, 将 自 己 特 定 的 风 转 移 给 保 险 人, 当 约 定 风 险 或 事 件 发 生 后, 由 保 险 人 依 据 保 险 合 同 支 付 赔 款 或 保 险 金 的 一 种 风 险 管 理 机 制 12 社 会 保 险 型 保 障 模 式 : 强 调 权 利 与 义 务 相 结 合, 通 过 国 家 雇 主 和 个 人 三 方 共 同 分 担 责 任, 充 分 体 现 保 险 互 助 互 济 原 则 的 一 种 保 障 形 式 ( 德 国 美 国 日 本 ) 13 强 制 储 蓄 型 保 障 模 式 : 主 要 代 表 是 新 加 坡 创 造 的 中 央 公 积 金 制 度 及 后 来 变 种 的 智 利 模 式, 都 以 强 调 自 我 积 累 自 我 保 障 为 基 体 原 则 14 福 利 国 家 型 模 式 : 强 调 普 遍 性 与 全 民 性, 是 在 经 济 发 达 整 个 社 会 物 质 生 活 水 平 较 高 的 情 况 下 实 行 的 一 种 全 面 保 障 形 式, 目 标 在 于 对 每 个 公 民 由 生 到 死 的 一 切 生 活 及 危 险, 诸 如 疾 病 灾 害 年 老 生 育 死 亡 以 及 鳏 孤 独 残 都 给 予 安 全 保 证 典 型 国 家 是 英 国 和 瑞 典

15 国 家 保 险 型 社 会 保 障 制 度 是 以 公 有 制 为 基 础 的 计 划 经 济 国 家 实 施 的 一 种 社 会 保 障 模 式 以 称 政 府 包 型 社 会 保 障 制 度 ( 前 苏 联 ) 16 社 会 保 障 法 : 一 般 来 说, 社 会 保 障 法 是 指 调 整 一 个 国 家 或 地 区 的 社 会 保 障 关 系 的 法 律 规 范 的 总 和, 它 通 常 由 国 家 立 法 机 关 制 定 并 以 法 律 的 面 孔 出 现 17 社 会 保 障 法 的 调 整 对 象 : 是 指 社 会 保 障 法 所 规 范 的 各 种 特 定 的 社 会 保 障 关 系, 主 要 是 国 家 或 政 府 企 业 或 集 体 和 社 会 成 员 在 社 会 保 障 中 所 发 生 的 各 种 社 会 经 济 关 系 18 社 会 保 障 法 律 制 度 的 主 体 : 是 指 在 社 会 保 障 活 动 中, 依 法 享 受 权 利 与 承 担 义 务 的 当 事 人, 主 体 资 格 是 由 法 律 规 定 的, 也 是 社 会 保 障 运 行 过 程 中 客 观 存 在 的 19 社 会 保 障 法 律 制 度 的 客 体 : 是 指 各 关 系 主 体 的 权 利 义 务 共 同 指 向 的 目 标 20 社 会 保 障 法 律 体 系 : 社 会 保 障 法 律 体 系 包 括 社 会 保 障 专 业 法 律 体 系 和 社 会 保 障 相 关 法 律 体 系 社 会 保 障 专 业 法 律 体 系 是 指 专 门 规 范 社 会 保 障 事 务 的 法 律, 它 们 是 社 会 保 障 制 度 得 以 确 立 并 健 康 运 行 的 主 要 依 据, 如 社 会 保 障 法 社 会 救 助 法 社 会 福 利 法, 等 等 社 会 保 障 相 关 法 律 体 系 是 指 一 些 国 家 制 定 的 包 含 有 与 社 会 保 障 内 容 相 关 的 法 律 所 构 成 的 体 系, 如 劳 动 法 公 务 员 法 等 等 21 中 国 社 会 保 障 法 律 体 系 : 以 宪 法 所 确 定 的 公 民 权 益 和 国 家 提 供 社 会 保 障 的 规 范 为 根 本 的 立 法 依 据 ; 通 过 社 会 保 险 法 社 会 救 助 法 社 会 福 利 法 国 民 保 健 法 军 人 保 障 法 及 其 他 专 门 社 会 保 障 法 律 与 相 关 立 法 ( 如 老 年 人 权 益 保 障 法 ) 等 共 同 组 成 了 社 会 保 障 专 业 法 律 体 系, 而 在 每 一 项 专 业 法 律 又 统 辖 着 若 干 个 子 法 规 或 实 施 细 则, 从 而 形 成 完 备 的 法 律 体 系 22 社 会 保 障 管 理 体 制 : 是 指 国 家 为 实 施 社 会 保 障 事 业 而 规 定 的 从 中 央 到 地 方 的 各 种 社 会 保 障 管 理 机 构 管 理 原 则 和 管 理 机 制 的 组 合

23 集 中 管 理 模 式 : 是 把 养 老 保 险 失 业 保 险 医 疗 保 险 工 伤 保 险 以 及 其 他 社 会 保 障 项 目 全 部 统 一 在 一 个 管 理 体 系 内 建 立 统 一 的 社 会 保 障 管 理 机 构, 集 中 对 社 会 保 障 各 项 目 基 金 营 运 监 督 等 实 施 统 一 的 管 理 24 分 散 管 理 模 式 : 是 不 同 的 社 会 保 障 项 目 由 不 同 的 政 府 部 门 管 理, 各 自 建 立 一 套 保 障 执 行 机 构 资 金 营 运 机 构 及 监 督 机 构, 各 保 障 项 目 之 间 相 互 独 立, 资 金 不 能 相 互 融 通 使 用 25 集 散 结 合 管 理 模 式 : 是 指 将 社 会 保 障 共 性 较 强 的 项 目 集 中 起 来, 实 行 统 一 管 理, 而 将 特 殊 性 较 强 的 项 目 单 列, 由 统 一 的 社 会 部 门 分 散 管 理 25 社 会 保 障 行 政 管 理 : 是 指 政 府 部 门 依 法 行 使 对 社 会 保 障 事 务 的 管 理 与 监 督 权 力, 它 是 确 保 社 会 保 障 制 度 良 性 运 行 的 保 证 26 社 会 保 障 财 务 管 理 : 社 会 保 障 财 务 管 理 包 括 两 个 层 次 : 一 是 政 府 财 政 审 计 部 门 对 社 会 保 障 制 度 行 财 务 上 的 管 理 与 监 督 ; 二 是 社 会 保 障 主 管 部 门 对 社 会 保 障 经 办 机 构 的 财 务 运 行 管 理 与 监 督 27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 是 国 家 依 法 筹 集 并 用 于 保 障 国 民 基 本 生 活 和 增 进 国 民 福 利 的 专 项 资 金, 它 是 社 会 保 障 制 度 的 物 质 基 础 28 国 民 收 入 的 初 次 分 配 : 是 指 国 民 收 入 在 一 国 物 质 生 产 部 门 内 部 各 集 团 各 阶 层 及 其 成 员 之 间 进 行 的 直 接 分 配, 它 集 中 地 体 现 了 物 质 生 产 领 域 资 本 拥 有 者 与 雇 佣 劳 动 者 之 间 的 权 力 较 量 及 分 配 对 立 关 系 29 国 民 收 入 的 再 分 配 : 是 指 在 初 次 分 配 基 础 上, 再 次 进 行 的 收 入 分 配, 它 通 常 由 国 家 主 持, 即 以 税 收 或 其 他 财 政 收 入 手 段, 在 物 质 生 产 部 门 初 次 分 配 最 终 结 果 的 基 础 上, 集 聚 财 政 收 入, 再 以 财 政 支 出 形 式 分 配 出 去, 以 满 足 不 直 接 参 与 物 质 生 产 的 社 会 成 员 和 社 会 集 团, 同 时, 也 可 以 由 企 业 或 居 民 以 劳 务 付 费 等 方 式 进 行 收 入 再 分 配

30 征 费 方 式 : 是 指 政 府 职 能 部 门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强 制 征 收 并 用 于 特 定 社 会 保 障 项 目 的 筹 资 方 式, 它 一 般 限 于 社 会 保 险, 即 包 括 养 老 保 险 医 疗 保 险 工 伤 保 障 失 业 保 险 生 育 保 险 等 在 内 的 各 项 社 会 保 障 制 度 均 可 以 采 取 征 费 方 式 来 建 立 专 项 基 金 31 自 由 筹 资 方 式 : 即 采 取 非 固 定 的 灵 活 的 方 式 来 征 集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它 来 源 于 公 众 的 自 愿 参 与 32 预 算 管 理 : 政 府 预 算 管 理 是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管 理 中 最 为 重 要 的 组 成 部 分, 它 包 括 财 政 性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的 预 算 管 理 与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的 预 算 管 理 33 财 务 监 督 : 即 政 府 财 政 部 门 审 计 部 门 与 社 会 保 障 主 管 部 门 对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的 运 行 全 过 程 都 实 行 财 务 监 督, 确 保 基 金 的 安 全 运 行 34 待 遇 给 付 : 是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管 理 的 最 终 环 节, 是 国 民 社 会 保 障 权 益 实 现 的 标 志 35 委 托 投 资 : 即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委 托 给 专 门 的 投 资 公 司 进 行 投 资, 所 获 得 的 利 润 按 委 托 投 资 合 同 的 规 定 共 同 分 享 36 现 收 现 付 式 : 亦 称 为 非 基 金 式 或 纳 税 式 统 筹 分 摊 方 式, 该 模 式 不 考 虑 资 金 储 备, 只 从 当 年 或 近 两 三 年 的 社 会 保 险 收 支 平 衡 角 度 出 发, 确 定 一 个 适 当 的 费 率 标 准 向 企 业 与 个 人 征 收 社 会 保 险 费 ( 税 ), 其 特 点 是 以 支 定 收, 实 行 初 期 因 支 出 规 模 小 而 费 ( 税 ) 率 较 低, 以 后 则 会 随 着 支 出 规 模 的 不 断 扩 大 而 提 高, 实 质 上 体 现 着 养 老 保 险 负 担 的 代 际 转 移 37 完 全 积 累 式 : 也 可 称 为 基 金 式 或 总 平 均 保 险 费 式 或 预 提 分 摊 方 式 该 模 式 是 在 对 有 关 社 会 经 济 发 展 指 标 如 退 休 率 伤 残 率 通 货 膨 胀 率 等 进 行 宏 观 上 的 长 期 测 算 后, 从 追 求 养 老 保 险 收 支 的 长 期 平 衡 角 度 出 发, 确 定 当 的 费 率 标 准, 将 养 老 保 险 较 长 时 期 的 支 出 总 和 按 照 比 例 分 摊 到 整 个 期 并 向 企 业 与 个 人 征 收, 同 时 对 已 筹 集 的 养 老 保 险 基 金 进 行 有 效 运 营 与 管 理

38 部 分 积 累 式 : 亦 称 为 部 分 基 金 式 或 混 合 式 附 梯 式 尽 管 现 收 现 付 式 与 完 全 积 累 式 均 有 着 自 己 的 特 点 与 长 处, 但 分 别 采 用 又 都 存 在 着 难 以 逾 越 的 困 难 39 社 会 统 筹 模 式 : 是 通 过 养 老 保 险 筹 资 渠 道 筹 集 到 的 养 老 保 险 基 金 全 部 进 入 社 会 统 筹, 由 相 关 部 门 根 据 当 年 或 一 个 周 期 内 的 社 会 需 要 统 筹 规 划 考 虑 养 老 保 险 基 金 的 使 用 问 题 40 个 人 账 户 模 式 : 是 指 企 业 个 人 缴 纳 的 养 老 保 险 金 全 部 进 入 个 人 账 户, 当 劳 动 者 步 入 老 年 失 去 劳 动 能 力 离 开 劳 动 力 市 场 以 后, 再 按 照 个 人 账 户 积 累 的 金 额 ( 本 金 + 运 营 收 入 ), 领 取 养 老 保 险 金 41 给 付 既 定 模 式 : 是 先 设 定 养 老 保 险 金 为 保 障 一 定 的 生 活 水 平 需 要 达 到 的 替 代 率, 以 此 确 定 养 老 保 险 金 的 给 付 标 准, 再 结 合 相 关 影 响 因 素 进 行 测 算, 来 确 定 养 老 保 险 费 的 征 缴 比 例 42 缴 费 既 定 模 式 : 是 结 合 未 来 的 养 老 负 担 基 金 的 保 值 增 值 通 货 膨 胀 率 企 业 的 合 理 负 担 现 行 劳 动 力 市 场 和 工 资 水 平 等 因 素, 经 过 预 测, 确 定 一 个 相 当 长 时 期 内 比 较 稳 定 的 缴 费 比 例 或 标 准, 再 根 据 这 个 缴 费 标 准 来 筹 集 养 老 保 险 基 金, 并 完 全 或 部 分 地 存 入 劳 动 者 的 个 人 账 户, 在 劳 动 者 失 去 劳 动 能 力 后, 以 其 个 人 账 户 中 的 金 额 作 为 养 老 保 险 金 或 养 老 保 险 金 的 一 部 分 43 养 老 保 险 的 覆 盖 范 围 : 是 指 制 度 的 适 用 对 象 和 适 用 人 群 44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 是 指 由 政 府 主 导 的 社 会 统 筹 与 个 人 账 户 相 结 合 的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制 度, 这 是 中 国 首 创 的 一 种 新 型 的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制 度 45 医 疗 保 险 : 是 由 国 家 立 法, 通 过 强 制 性 社 会 保 险 原 则, 由 国 家 单 位 ( 雇 主 ) 和 个 人 缴 纳 保 险 费 进 行 筹 资, 建 立 医 疗 保 险 基 金, 当 个 人 因 病 接 受 了 医 疗 服 务 时, 由 社 会 医 疗 保 险 机 构 提 供 医 疗 保 险 费 用 补 偿 的 一 种 社 会 保 险 制 度

46 社 会 医 疗 保 险 : 是 国 家 立 法 实 施 的 对 公 民 的 医 疗 保 险 制 度, 它 通 过 强 制 性 社 会 保 险 原 则 和 方 法 筹 集 资 金, 保 证 人 们 平 等 地 获 得 适 当 的 医 疗 服 务 47 商 业 医 疗 保 险 : 是 指 同 保 险 公 司 开 办 并 完 全 按 照 等 价 交 换 自 愿 成 交 原 则 确 立 的 市 场 化 医 疗 保 障, 它 以 投 保 人 与 保 险 公 司 订 立 医 疗 保 险 合 同 为 直 接 依 据 48 医 疗 保 险 基 金 : 是 国 家 为 保 障 被 保 险 人 患 病 期 间 的 基 本 医 疗, 同 社 会 医 疗 保 险 机 构 按 照 国 家 的 有 关 规 定, 向 用 人 单 位 和 个 人 缴 纳, 以 及 通 过 其 他 合 法 方 式 形 成 的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专 项 基 金 49 医 疗 保 险 费 用 的 支 付 : 也 被 称 为 医 疗 保 险 费 用 偿 付 或 结 算 它 是 指 由 医 疗 保 险 组 织 ( 机 构 ), 按 照 保 险 合 同 的 规 定, 在 被 保 险 人 接 受 医 疗 服 务 后, 对 其 所 花 费 的 医 疗 费 用 运 行 部 分 或 全 部 补 偿, 也 可 以 理 解 为 对 医 疗 服 务 机 构 消 耗 的 医 疗 成 本 进 行 补 偿 医 疗 保 险 费 用 支 付 的 具 体 方 法 和 途 径, 就 是 医 疗 保 险 费 用 的 支 付 方 式 50 按 服 务 项 目 支 付 : 是 指 医 疗 保 险 机 构 根 据 定 点 医 院 所 提 供 的 医 疗 服 务 的 项 目 和 服 务 量, 对 它 们 做 出 的 费 用 补 偿 的 办 法 它 属 于 费 用 后 付 制 51 按 人 头 支 付 : 是 指 医 疗 保 险 机 构 按 合 同 规 定 的 时 间 ( 如 1 年 ), 根 据 定 点 医 院 服 务 对 象 的 人 数 和 规 定 的 收 费 标 准, 预 先 支 付 供 方 ( 医 疗 服 务 机 构 ) 一 笔 固 定 的 服 务 费 用 52 总 额 预 算 制 : 由 政 府 单 方 面 或 医 疗 保 险 机 构 同 医 院 协 商 事 先 确 定 年 度 预 算 总 额, 在 年 度 内, 医 院 的 医 疗 费 用 全 部 在 总 额 中 支 付 53 工 资 制 ( 薪 金 支 付 ) 制 : 社 会 保 险 机 构 根 据 定 点 医 院 或 其 他 医 疗 服 务 人 员 所 提 供 的 服 务 向 他 们 发 工 资, 以 补 偿 定 点 医 院 人 力 资 源 的 消 耗 一 般 依 据 所 提 供 服 务 的 时 间 医 生 的 技 术 等 级 服 务 的 数 量 及 质 量 来 确 定 医 疗 服 务 人 员 的 劳 动 价 值

54 定 额 ( 或 按 比 例 ) 自 付 : 被 保 险 人 每 得 到 一 次 门 诊 或 住 院 服 务 时, 都 需 自 付 一 定 数 额 ( 或 一 定 比 例 ) 的 医 疗 费 用, 其 余 部 分 全 部 由 医 疗 保 险 机 构 负 担 55 扣 除 保 险 : 保 险 机 构 规 定, 当 被 保 险 人 就 医 时, 其 医 疗 费 用 在 某 个 标 准 数 额 ( 通 常 是 最 低 限 额 ) 以 下 的 部 分 由 病 人 自 付, 保 险 机 构 只 支 付 这 个 标 准 数 额 以 上 的 部 分 个 人 自 付 的 水 平 也 叫 起 保 线 起 付 线 56 限 额 保 险 : 保 险 机 构 设 立 最 高 支 付 限 额, 在 这 个 限 额 以 下 的 部 分 由 保 险 机 构 支 付, 超 出 这 个 水 平 的 医 疗 费 用 由 病 人 自 己 负 担 这 个 最 高 限 额 是 医 疗 保 险 机 构 支 付 的 封 顶 线 57 国 家 医 疗 保 险 : 也 被 称 为 全 民 医 疗 保 险, 其 医 疗 保 险 资 金 主 要 来 自 税 收, 政 府 通 过 预 算 分 配 方 式, 将 税 收 形 成 的 医 疗 保 险 基 金 有 计 划 地 拨 给 有 关 部 门 或 直 接 拨 给 公 立 医 院, 医 疗 保 险 享 受 对 象 看 病 时, 基 本 不 需 支 付 费 用 因 此, 国 家 医 疗 保 险 又 称 为 免 费 医 疗 保 险 ( 英 国 ) 58 初 级 医 疗 服 务 : 也 叫 家 庭 医 生 服 务 或 通 科 医 生 服 务, 提 供 初 级 医 疗 服 务 的 医 生 称 为 家 庭 医 生 或 通 科 医 生 59 社 会 医 疗 保 险 : 通 过 国 家 立 法 形 式 强 制 实 施 的 一 种 社 会 保 险 制 度 其 医 疗 保 险 基 金 的 筹 集 方 式 主 要 是 由 雇 主 和 雇 员 缴 纳, 政 府 酬 情 补 贴 ( 代 表 性 国 家 有 德 国 法 国 日 本 ) 60 社 区 合 作 医 疗 保 险 : 又 可 称 为 基 层 医 疗 保 险 和 集 资 医 疗 保 障 制 度 是 依 靠 社 区 的 力 量, 按 照 风 险 分 担 互 助 共 济 的 原 则, 在 社 区 范 围 内 多 方 筹 集 资 金, 用 以 支 付 参 保 人 及 其 家 庭 的 医 疗 预 防 保 健 等 服 务 费 用 的 一 项 综 合 性 医 疗 保 健 措 施 ( 以 中 国 的 合 作 医 疗 和 泰 国 的 健 康 保 险 卡 制 度 为 代 表 )

61 储 蓄 医 疗 保 险 制 : 是 强 制 储 蓄 保 险 的 一 种 形 式, 它 通 过 立 法 强 制 劳 方 或 劳 资 双 方 缴 费, 以 雇 员 的 名 义 建 立 保 健 储 蓄 账 户 ( 个 人 账 户 ), 用 于 支 付 个 人 及 家 庭 成 员 的 医 疗 费 用 的 医 疗 保 险 制 度 ( 以 新 加 坡 马 来 西 亚 印 度 尼 西 亚 等 ) 62 就 业 : 广 义 : 指 劳 动 力 要 素 和 生 产 资 料 要 素 结 合 的 状 态 狭 义 : 指 具 有 劳 动 能 力 并 处 在 法 定 劳 动 年 龄 阶 段 的 人 从 事 某 一 岗 位 的 工 作 或 合 作 的 社 会 经 济 活 动 以 获 取 劳 动 报 酬 或 经 营 收 入 的 一 种 活 动 63 失 业 : 广 义 : 指 劳 动 者 和 生 产 资 料 相 分 离 的 一 种 状 态 狭 义 : 指 具 有 劳 动 能 力 的 处 在 法 定 劳 动 年 龄 阶 段 并 有 就 业 愿 望 的 劳 动 者 失 去 或 没 有 得 到 有 报 酬 的 工 作 岗 位 的 社 会 现 象 64 自 愿 性 失 业 : 指 劳 动 者 自 动 放 弃 就 业 机 会, 而 没 有 找 到 新 的 工 作 岗 位 的 情 况 65 非 自 愿 性 失 业 : 指 劳 动 者 愿 意 接 受 现 有 的 货 币 工 资 水 平 却 仍 找 不 到 工 作 的 情 况 66 完 全 失 业 : 指 失 业 者 有 劳 动 能 力 但 找 不 到 合 适 的 工 作 岗 位 67 部 分 失 业 ( 不 充 分 就 业 ): 指 有 劳 动 能 力 的 人, 虽 然 有 工 作, 但 工 作 报 酬 达 不 到 法 定 的 工 资 标 准, 工 作 时 间 达 不 到 正 常 工 作 时 间 的 1/3 68 显 性 失 业 : 又 称 公 开 失 业, 一 般 以 失 业 人 员 到 职 业 介 绍 机 构 进 行 求 职 登 记 为 准, 一 般 用 失 业 率 来 反 映 69 隐 性 失 业 : 指 未 表 现 出 来, 但 确 实 存 在 或 就 业 不 充 分 的 现 象, 指 实 际 生 产 率 低 于 潜 在 的 生 产 率, 是 一 种 劳 动 力 资 源 未 被 充 分 利 用 的 情 况 70 摩 檫 性 失 业 : 指 在 劳 动 力 流 动 过 程 中, 由 于 信 息 不 对 称 时 间 滞 差 信 息 成 本 和 流 动 成 本 等 原 因 引 起 的 失 业

71 季 节 性 失 业 : 指 由 于 季 节 变 化 或 由 于 消 费 者 季 节 购 买 的 习 惯 等 原 因 引 起 的 失 业 具 有 规 律 性 行 业 性 以 及 失 业 持 续 期 的 预 知 性 等 特 点 72 技 术 性 失 业 : 是 由 于 技 术 进 步 管 理 改 善 生 产 方 法 改 进 等 原 因 造 成 的 失 业 73 结 构 性 失 业 : 是 由 于 经 济 结 构 如 产 业 结 构 产 品 结 构 地 区 结 构 的 变 动, 引 起 了 劳 动 力 需 求 结 构 的 变 动, 从 而 产 生 的 部 分 劳 动 者 成 为 失 业 者 的 情 况 74 马 克 思 的 失 业 理 论 : 是 针 对 资 本 主 义 社 会 而 言 的, 他 认 为, 失 业 是 资 本 主 义 的 固 有 矛 盾 的 表 现, 即 资 本 的 私 人 占 有 和 整 个 社 会 的 社 会 化 大 生 产 之 间 矛 盾 的 突 出 反 映 75 菲 例 普 斯 曲 线 : 是 用 来 表 示 通 货 膨 胀 率 和 失 业 率 之 间 关 系 的 曲 线 76 奥 肯 法 则 :( 美 国 著 名 经 济 学 家 阿 瑟 奥 肯 1962 年 提 出 ) 该 法 说 明 了 失 业 率 与 实 际 国 民 生 产 总 值 增 长 率 之 间 的 精 确 关 系 77 失 业 保 险 : 是 旨 在 通 过 能 为 符 合 条 件 的 劳 动 者 提 供 基 本 生 活 保 障 和 相 关 服 务 来 增 强 劳 动 者 抵 御 失 业 风 险 能 力 的 一 个 社 会 保 险 系 统 78 失 业 保 险 基 金 : 是 在 国 家 法 律 或 政 府 行 政 强 制 的 保 证 下, 集 中 建 立 起 来 并 给 予 符 合 领 取 条 件 的 失 业 者 物 资 补 偿 的 资 金 79 工 伤 保 险 : 是 指 劳 动 者 在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中 或 在 规 定 的 某 些 情 况 下 所 遭 受 的 以 外 伤 害 职 业 病 以 及 因 这 两 种 情 况 造 成 死 亡 暂 时 或 永 久 丧 失 劳 动 能 力 时, 劳 动 者 及 其 遗 属 能 从 国 家 社 会 得 到 的 必 要 的 物 质 补 偿, 以 保 障 劳 动 者 或 其 遗 属 的 基 本 生 活, 以 及 为 受 伤 劳 动 者 提 供 必 要 的 医 疗 救 助 和 康 复 服 务 的 一 种 社 会 保 险 制 度 80 无 过 失 补 偿 原 则 : 亦 称 补 偿 不 究 过 失 或 严 格 责 任 绝 对 责 任 原 则, 即 工 伤 事 故 发 生 后, 不 论 事 故 的 责 任 在 雇 主 或 者 第 三 者 或 职 工 个 人, 均 应 对 受 害 者 进 行 补 偿 ( 首 创 于 德 国 )

81 工 伤 保 险 的 赔 偿 原 则 : 指 劳 动 者 个 人 所 有 的 劳 动 价 值, 在 生 产 过 程 中 受 到 伤 害 或 者 患 职 业 病 致 残 死 亡 而 遭 到 严 重 损 失 以 致 完 全 丧 失, 需 要 对 劳 动 力 价 值 的 损 失 和 丧 失 进 行 赔 偿 82 开 放 式 列 表 法 : 即 除 已 经 纳 入 法 律 法 规 中 的 职 业 病 之 外, 还 可 以 在 实 践 中 随 时 把 那 些 已 证 明 是 由 职 业 导 致 的 新 的 疾 病 列 入 职 业 病 范 围 83 封 闭 式 列 表 法 : 即 国 家 立 法 规 定 的 职 业 病 范 围 在 一 定 时 期 内 相 对 稳 定, 在 工 伤 保 险 的 实 际 操 作 中 需 要 严 格 按 照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办 理 相 关 事 宜, 对 有 些 新 发 现 的 职 业 疾 病, 只 有 在 正 式 修 订 职 业 病 目 录 增 列 其 中 才 被 承 认 84 个 别 确 定 法 : 又 称 为 功 过 确 定 法 或 经 历 确 定 法, 它 与 雇 主 责 任 制 中 义 务 性 保 险 缴 费 额 的 确 定 办 法 最 为 接 近 85 丧 失 劳 动 能 力 : 指 个 人 因 身 体 或 精 神 受 到 伤 害 而 导 致 本 人 工 作 能 力 严 重 减 弱 的 状 况 86 人 身 能 力 丧 失 : 是 指 因 工 伤 而 使 个 人 的 适 应 性 受 到 损 害, 它 主 要 参 照 同 年 领 同 正 常 健 康 的 人 的 状 况 而 鉴 定, 在 人 身 能 力 鉴 定 中 只 考 虑 其 损 害 程 度 而 不 考 虑 人 身 能 力 受 到 损 害 后 所 带 来 的 可 能 的 经 济 或 职 业 后 果 87 职 业 能 力 丧 失 : 指 因 工 伤 而 丧 失 从 事 职 业 的 能 力, 这 种 鉴 定 以 受 伤 者 能 否 胜 任 受 伤 前 所 从 事 的 工 作 为 依 据, 职 业 能 力 丧 失 的 鉴 定 通 常 是 通 过 个 别 工 作 或 集 体 工 作 的 证 明 人 评 定 职 业 病 或 意 外 事 故 的 方 式 进 行 的, 不 过, 现 在 纯 粹 只 考 虑 职 业 能 力 丧 失 的 补 偿 项 目 已 经 很 少 见 了, 取 而 代 之 的 是 一 些 普 通 的 项 目, 职 业 能 力 丧 失 鉴 定 以 鉴 定 损 害 为 标 准, 而 不 是 以 鉴 定 在 一 般 劳 务 市 场 上 的 获 取 收 入 能 力 的 丧 失 为 标 准

88 一 般 劳 动 能 力 丧 失 : 是 指 发 生 工 伤 后 重 新 寻 找 工 作 和 获 取 与 过 去 相 当 的 收 入 水 平 的 能 力, 它 是 以 获 取 新 工 作 的 可 能 性 即 以 个 人 剩 余 的 挣 钱 能 力 为 理 论 基 础, 丧 失 工 作 能 力 的 鉴 定 不 是 以 具 体 的 职 业 为 依 据 进 行 衡 量 而 以 个 人 取 得 工 作 并 获 取 收 入 的 机 会 为 依 据 进 行 衡 量, 这 种 方 法 考 虑 了 个 人 受 伤 的 严 重 性 基 本 特 征 年 龄 受 伤 前 的 工 作 情 况 及 以 后 求 职 的 可 能 89 医 疗 给 付 : 指 对 工 伤 事 故 中 的 受 伤 者 负 担 对 其 治 疗 及 采 取 相 应 措 施 的 费 用 或 直 接 提 供 医 疗 服 务 90 工 伤 津 贴 : 指 在 工 伤 治 疗 期 间 支 付 给 受 伤 人 员 的 补 贴, 补 贴 标 准 在 所 有 国 家 都 是 按 照 发 生 工 伤 事 故 前 若 干 月 内 本 人 平 均 工 资 的 一 定 比 例 发 放 91 残 疾 补 助 金 : 指 在 伤 情 稳 定 医 疗 终 结 后, 根 据 工 伤 鉴 定 机 构 鉴 定 的 残 疾 等 级 予 以 支 付 的 一 种 工 伤 待 遇 92 社 会 救 助 : 也 称 社 会 救 济, 是 指 国 家 与 社 会 面 向 由 贫 困 人 口 与 不 幸 者 组 成 的 社 会 脆 弱 群 体 提 供 款 物 接 济 和 扶 助 的 一 种 生 活 保 障 政 策, 它 通 常 被 视 为 政 府 的 当 然 责 任 或 义 务, 采 取 的 也 是 非 供 款 制 与 无 偿 救 助 的 方 式, 目 标 是 帮 助 社 会 脆 弱 群 体 摆 脱 生 存 危 机, 保 障 其 生 存 权 93 社 会 救 助 体 系 : 指 一 个 国 家 对 于 特 定 人 群 所 进 行 的 各 种 救 助 项 目 所 形 成 的 一 整 套 制 度 框 架 体 系 94 贫 困 : 指 在 一 定 社 会 条 件 下, 人 们 在 长 时 期 内 无 法 获 得 足 够 的 劳 动 收 入 来 维 持 一 种 生 理 上 要 求 的 社 会 文 化 可 接 受 的 和 社 会 公 认 的 基 本 社 会 水 准 的 状 态 95 绝 对 贫 困 : 又 称 生 存 贫 困, 指 在 一 定 的 社 会 生 产 方 式 和 生 活 方 式 下, 个 人 或 家 庭 依 靠 劳 动 所 得 或 其 他 收 入 不 能 维 持 最 基 本 的 生 存 需 求, 在 生 产 方 面 缺 乏 扩 大 再 生 产 的 物 质 条

件, 甚 至 难 以 维 持 简 单 的 在 生 产, 在 生 活 方 面 难 以 满 足 人 们 生 存 的 最 低 需 要, 衣 食 不 得 饱, 劳 动 力 本 身 再 生 产 难 以 维 持 96 相 对 贫 困 ; 指 比 较 而 言 的 贫 困, 一 方 面 指 随 着 时 间 变 迁 和 不 同 社 会 生 产 方 式 生 活 方 式 下 的 贫 困 标 准 的 变 化 而 言 的 贫 困, 另 一 方 面 指 在 同 一 时 期 不 同 社 会 成 员 和 地 区 之 间 的 差 异 而 言 的 贫 困 97 狭 义 贫 困 ; 指 经 济 意 义 上 的 贫 困, 反 映 在 一 定 条 件 下 维 持 生 产 与 生 活 在 经 济 上 的 最 低 标 准 98 广 义 贫 困 : 指 除 包 括 经 济 意 义 上 的 贫 困 之 外, 还 包 括 社 会 环 境 等 方 面 贫 困 的 因 素, 如 人 口 寿 命 状 况 文 化 医 疗 状 况 生 存 生 活 环 境 状 况 及 就 业 不 足 失 业 等 99 区 域 贫 困 : 指 普 通 贫 困 的 地 区 状 态, 它 是 由 于 地 区 发 展 不 平 衡 导 致 的 贫 困 问 题, 基 本 特 点 是 当 地 社 会 成 员 普 通 面 临 着 缺 乏 基 本 生 活 保 障 的 危 机 100 阶 层 贫 困 : 亦 称 结 构 性 贫 困, 指 各 种 原 因 造 成 部 分 社 会 成 员 收 入 过 低 或 无 收 入 而 难 以 维 持 其 自 身 及 家 庭 成 员 的 基 本 生 活 的 贫 困 现 象 101 生 活 救 助 : 是 对 家 庭 人 均 收 入 低 于 当 地 最 低 生 活 保 障 标 准 的 贫 困 人 口, 实 行 差 额 补 助 的 一 种 新 型 社 会 救 济 制 度 102 灾 害 救 助 : 是 指 在 公 民 遭 受 自 然 灾 害 袭 击 而 造 成 生 活 困 难 时, 由 国 家 和 社 会 紧 急 提 供 的 维 持 最 低 生 活 水 平 的 资 金 和 物 质 等 资 源 的 社 会 救 助 项 目 103 失 业 救 助 : 是 与 失 业 保 险 制 度 相 配 套 的 制 度, 其 救 助 对 象 是 因 失 业 救 济 金 低 下 无 法 维 持 基 本 生 活 或 失 业 保 险 期 满 未 找 到 工 作, 生 活 陷 入 困 境 者 104 医 疗 救 助 : 是 指 政 府 和 社 会 对 贫 困 人 口 中 因 病 而 无 经 济 能 力 进 行 治 疗 的 人 实 施 专 项 帮 助 和 支 持 的 制 度

105 住 房 救 助 : 指 政 府 向 最 低 收 入 家 庭 和 其 他 需 要 保 障 的 特 殊 家 庭, 提 供 租 金 补 贴 或 以 低 廉 租 金 配 租 的 具 有 社 会 保 障 性 质 的 制 度 106 教 育 救 助 : 是 国 家 或 社 会 团 体 个 人 为 保 障 适 龄 人 口 获 得 接 受 教 育 的 机 会, 从 物 质 和 资 金 上 对 贫 困 地 区 和 贫 困 学 生 在 不 同 阶 段 提 供 援 助 的 制 度 107 农 村 扶 贫 开 发 : 指 国 家 和 社 会 通 过 包 括 政 策 资 金 物 资 技 术 信 息 劳 务 就 业 等 方 面 的 外 部 收 入, 对 农 村 的 贫 困 地 区 的 经 济 运 行 状 态 进 行 调 整 优 化, 在 此 基 础 上 实 现 地 区 经 济 的 良 性 增 长, 而 逐 步 改 变 其 落 后 面 貌, 走 向 富 裕 的 制 度 安 排 108 资 金 救 助 : 指 以 发 放 现 金 的 形 式 为 救 助 对 象 提 供 帮 助 的 救 助 形 式, 它 是 现 代 社 会 救 助 的 主 要 形 式, 在 贫 困 救 助 中 采 用 得 最 为 经 常 109 实 物 救 助 : 指 以 发 放 物 资 的 形 式 为 救 助 对 象 提 供 帮 助 的 救 助 形 式, 它 是 一 种 传 统 的 救 助 形 式, 实 物 救 助 的 优 点 是 所 发 的 物 资 可 直 接 消 费, 救 助 的 效 果 比 较 快 捷 110 服 务 救 助 : 是 针 对 特 殊 的 被 救 助 的 需 要 而 提 供 的 生 活 照 顾 和 护 理 等 服 务 主 要 包 括 了 对 高 龄 老 人 的 护 理 服 务 对 失 依 儿 童 的 关 爱 和 照 顾 等 111 经 常 性 救 助 : 指 在 时 间 上 具 有 连 续 性 的 社 会 救 助 112 临 时 性 救 助 : 指 在 时 间 上 没 有 连 续 性, 或 者 救 助 时 间 比 较 短 的 社 会 救 助, 它 是 为 解 决 社 会 成 员 临 时 的 生 活 困 难 而 进 行 的 社 会 救 助 113 最 低 生 活 保 障 : 指 国 家 和 社 会 为 生 活 在 法 定 最 低 收 入 水 平 之 下 的 社 会 成 员 提 供 满 足 最 低 生 活 需 要 的 物 质 帮 助 的 救 助 形 式 114 法 制 化 原 则 : 指 依 靠 法 律 手 段 来 保 护 社 会 成 员 或 生 活 贫 困 者 的 权 利 和 权 益, 维 护 社 会 稳 定, 促 进 生 产 发 展

115 防 灾 : 指 人 们 对 易 发 生 灾 害 地 区 在 灾 害 发 生 前 积 极 地 采 取 预 防 措 施, 尽 可 能 避 免 或 减 少 灾 害 的 发 生 116 抗 灾 : 指 抵 御 控 制 和 消 除 灾 害 的 影 响, 即 灾 情 一 旦 出 现, 不 惜 一 切 代 价 动 员 各 方 面 的 力 量, 采 取 各 种 措 施, 包 括 抗 洪 抗 旱 抗 震 抗 冰 雹 抗 霜 冻 抗 病 虫 害 等 抵 抗 灾 害, 防 止 其 泛 滥, 尽 最 大 努 力 把 灾 害 造 成 的 损 失 降 低 到 最 低 限 度 117 救 灾 : 是 灾 害 已 形 成, 在 灾 害 发 生 过 程 中 和 灾 后, 政 府 迅 速 组 织 力 量 抢 救 人 们 生 命 财 产, 安 排 灾 民 生 活, 动 员 人 们 群 众 支 援 灾 区, 恢 复 灾 后 人 民 生 活 和 生 产 等 各 种 活 动 的 总 称 118 慈 善 事 业 : 是 以 社 会 成 员 的 慈 善 心 为 道 德 基 础, 以 社 会 成 员 的 自 愿 捐 献 为 经 济 基 础, 以 民 间 公 益 事 业 团 体 根 据 捐 献 者 的 意 愿 对 需 要 帮 助 的 社 会 成 员 进 行 物 质 帮 助 为 基 本 内 容 的 一 种 社 会 互 助 事 业, 是 现 代 社 会 救 助 体 系 的 组 成 部 分 119 社 会 福 利 : 是 社 会 保 障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是 国 家 和 社 会 为 增 进 与 完 善 社 会 成 员 尤 其 是 困 难 者 的 社 会 生 活 而 实 施 的 一 种 社 会 制 度, 旨 在 通 过 提 供 资 金 和 服 务, 保 证 社 会 成 员 一 定 的 生 活 水 平 并 尽 可 能 提 高 他 们 的 生 活 质 量 120 残 疾 人 : 指 从 情 理 生 理 人 体 结 构 上, 某 种 组 织 功 能 丧 失 或 者 不 正 常 全 部 或 部 分 地 丧 失 以 正 常 方 式 从 事 某 种 活 动 的 人, 它 包 括 视 力 残 疾 听 力 残 疾 言 语 残 疾 肢 体 残 疾 智 力 残 疾 精 神 残 疾 多 重 残 疾 和 其 他 残 疾 人 等 多 种 类 型, 是 一 个 特 殊 社 会 群 体 121 残 疾 人 福 利 : 指 国 家 和 社 会 为 残 疾 人 在 生 活 工 作 教 育 医 疗 和 康 复 等 方 面 提 供 的 设 施 服 务 和 优 惠 性 政 策 的 一 种 福 利 制 度, 它 是 社 会 福 利 的 一 个 重 要 方 面 122 特 殊 教 育 : 是 国 家 提 供 给 患 有 残 疾 的 儿 童 青 年 和 成 年 人 享 有 平 等 教 育 机 会 的 一 种 制 度 安 排, 它 由 政 府 财 政 扶 持, 是 现 代 国 民 教 育 系 统 的 一 个 有 机 组 成 部 分

123 康 复 : 健 康 重 建, 是 指 人 们 因 疾 病 或 某 些 事 故 残 疾 后, 通 过 自 身 的 努 力 和 外 力 的 辅 助, 使 精 神 上 身 体 上 生 活 上 经 济 上 社 会 上 以 至 劳 动 能 力 上 得 到 最 大 程 度 的 康 复 124 环 境 福 利 : 指 国 家 和 社 会 保 证 残 疾 人 能 够 进 出 和 享 用 公 共 建 筑 设 施 公 共 住 房 和 公 共 交 通 工 具 消 除 妨 碍 残 疾 人 参 与 社 会 生 活 障 碍 的 一 种 措 施, 这 种 措 施 的 实 施 并 不 完 全 由 政 府 财 政 投 入 为 标 志, 而 是 在 相 应 的 法 规 政 策 规 范 下, 由 有 关 各 方 依 照 相 应 的 标 准 来 设 计 和 运 行 125 妇 女 儿 童 福 利 ; 是 妇 女 福 利 和 儿 童 福 利 的 总 称, 是 国 家 和 社 会 为 满 足 妇 女 未 成 年 人 的 特 殊 需 要 和 维 护 其 特 殊 利 益 而 提 供 的 照 顾 和 福 利 服 务, 是 社 会 福 利 项 目 之 一 126 员 工 福 利 : 广 义 : 包 括 法 定 社 会 保 险 与 非 法 定 的 员 工 福 利 ; 狭 义 : 仅 指 非 法 定 的 员 工 福 利 127 法 定 员 工 福 利 : 是 指 国 家 通 过 立 法 强 制 实 施 的 对 员 工 的 福 利 保 护 政 策, 包 括 社 会 保 险 和 各 类 休 假 制 度 128 非 法 定 的 员 工 福 利 : 是 指 企 业 自 主 建 立 的, 为 满 足 职 工 的 生 活 和 工 作 需 要, 在 工 资 收 入 之 外 向 雇 员 本 人 及 其 家 属 提 供 的 一 系 列 的 福 利 项 目, 包 括 货 币 津 贴 实 物 和 服 务 等 形 式 129 收 入 保 障 计 划 : 是 旨 在 提 高 职 工 的 现 期 收 入 ( 利 润 分 享 和 员 工 持 股 计 划 ) 或 未 来 收 入 ( 企 业 年 金 团 体 人 寿 保 险 ) 水 平 的 福 利 计 划 130 健 康 保 健 计 划 : 是 针 对 员 工 健 康 进 行 的 保 险, 已 经 成 为 企 业 的 一 项 常 见 的 福 利 措 施 131 员 工 服 务 计 划 : 是 除 了 以 货 币 形 式 提 供 的 福 利 外, 企 业 还 为 员 工 或 员 工 家 庭 提 供 旨 在 帮 助 员 工 克 服 生 活 困 难 和 支 持 员 工 事 业 发 展 的 直 接 服 务 的 福 利 形 式, 如 雇 员 援 助 计 划

雇 员 咨 询 计 划 教 育 援 助 计 划 家 庭 援 助 计 划 家 庭 生 活 安 排 计 划 和 其 他 福 利 计 划 ( 如 为 员 工 提 供 交 通 服 务 健 康 服 务 旅 游 服 务 和 餐 饮 服 务 等 福 利 项 目 等 ) 132 企 业 年 金 计 划 : 是 企 业 举 办 的 一 项 养 老 保 险 计 划, 员 工 退 休 后 可 以 获 得 的 养 老 收 入 133 现 金 补 助 : 是 指 企 业 以 现 金 补 助 形 式 所 提 供 的 住 房 计 划, 包 括 补 充 性 住 房 公 积 金 现 金 住 房 补 贴 134 补 充 性 公 积 金 : 指 企 业 向 员 工 住 房 公 积 金 账 户 所 缴 存 的 超 过 员 工 个 人 公 积 金 缴 存 额 的 部 分 135 现 金 住 房 补 贴 : 是 指 企 业 直 接 以 现 金 形 式 发 给 员 工 的 用 于 住 房 消 费 的 福 利 工 资 136 实 物 资 助 ; 指 企 业 以 直 接 或 间 接 提 供 居 住 场 所 的 手 段 来 帮 助 员 工 解 决 住 房 问 题 的 计 划 方 式, 包 括 直 接 为 无 房 员 工 提 供 宿 舍 或 公 寓 和 直 接 与 房 地 产 开 发 商 进 行 谈 判 137 购 房 贷 款 : 是 指 企 业 通 过 其 所 建 立 的 员 工 福 利 基 金 或 专 门 的 住 房 基 金 为 购 房 的 员 工 提 供 低 息 或 无 息 的 借 款, 或 帮 助 员 工 偿 还 住 房 贷 款 等 住 房 计 划 方 式 138 社 会 保 障 制 度 : 社 会 保 障 制 度 是 以 国 家 或 政 府 为 主 体, 依 据 法 律 规 定, 通 过 国 民 收 入 再 分 配, 对 公 民 在 暂 时 或 永 久 失 去 劳 动 能 力 以 及 由 于 各 种 原 因 生 活 发 生 困 难 时 给 予 物 质 帮 助, 保 障 其 基 本 生 活 的 制 度 139 社 会 救 济 : 社 会 救 济 亦 称 社 会 救 助, 是 国 家 通 过 国 民 收 入 的 再 分 配, 对 因 自 然 灾 害 或 其 他 经 济 社 会 原 因 而 无 法 维 持 最 低 生 活 水 平 的 社 会 成 员 给 予 救 助, 以 保 障 其 最 低 生 活 水 平 的 制 度 140 失 业 社 会 保 险 : 失 业 社 会 保 险 是 劳 动 者 由 于 非 本 人 原 因 失 去 工 作 中 断 收 入 时, 有 国 家 和 社 会 依 法 保 证 其 基 本 社 会 需 要 的 一 种 社 会 保 障 制 度

141 职 业 康 复 : 是 指 残 疾 人 在 国 家 和 社 会 的 帮 助 下, 经 过 特 殊 的 医 疗 照 顾 和 训 练, 加 以 辅 助 工 具, 不 同 程 度 地 改 善 身 体 的 健 康 状 况, 部 分 或 全 部 恢 复 劳 动 能 力, 使 之 能 够 最 大 限 度 地 从 事 日 常 生 活 和 工 作 142 妇 女 就 业 保 障 : 妇 女 就 业 保 障 是 通 过 立 法 和 政 策 措 施, 保 证 妇 女 有 与 男 子 同 等 的 就 业 权 利 和 机 会, 创 造 男 女 平 等 的 就 业 机 制, 使 妇 女 平 等 地 参 与 社 会 经 济 生 活 143 妇 女 生 育 保 障 : 妇 女 生 育 保 障 是 指 为 怀 孕 和 分 娩 的 妇 女 提 供 物 质 帮 助 和 产 假, 以 保 证 母 亲 和 孩 子 的 基 本 生 活 及 孕 产 期 的 医 疗 保 健 需 要 144 社 会 优 抚 制 度 : 社 会 优 抚 制 度 是 国 家 以 法 定 的 形 式 和 通 过 政 府 的 行 为, 对 社 会 有 特 殊 贡 献 者 及 其 眷 属 实 行 的 具 有 褒 扬 和 优 待 赈 恤 性 质 的 社 会 保 障 措 施 简 答 与 论 述 : 1 如 何 理 解 社 会 保 障 的 理 论 界 定? 答 : 基 于 国 外 港 台 地 区 内 地 学 者 三 个 方 面 对 社 会 保 障 的 界 定, 社 会 保 障 的 内 容 主 要 包 括 社 会 救 助 社 会 保 险 与 社 会 福 利 三 大 部 分, 还 有 面 向 军 人 的 独 立 保 障 系 统, 以 及 其 他 补 充 性 的 社 会 保 障 措 施 从 层 次 上 划 分, 则 社 会 保 障 可 以 划 分 为 如 下 三 个 层 次 : 一 是 经 济 保 障, 即 从 经 济 上 保 障 国 民 的 生 活, 它 通 过 现 金 给 付 或 援 助 的 方 式 来 实 现 ; 二 是 服 务 保 障, 即 当 代 社 会 还 需 要 适 应 家 庭 结 构 变 迁 与 自 我 保 障 功 能 弱 化 的 变 化, 满 足 国 民 对 有 关 生 活 服 务 的 需 求, 如 安 老 服 务 康 复 服 务 儿 童 服 务 等 ; 三 是 精 神 保 障, 即 属 于 文 化 伦 理 心 理 慰 藉 方 面 的 保 障, 这 是 更 高 层 次 的 保 障 2 如 何 理 解 社 会 保 障 的 目 标? 答 : 从 现 代 社 会 的 发 展 进 程 与 文 明 进 步 的 视 角 出 发, 综 合 考 察 各 国 的 社 会 保 障 制 度, 尤 其 是 发 达 国 家 的 社 会 保 障 制 度, 可 以 发 现, 社 会 保 障 的 总 目 标 是 通 过 保 障 和 改 善 国 民 生 活 增 进 国 民 福 利 来 实 现 整 个 社 会 的 和 谐 发 展 围 绕 着 总 目 标,

社 会 保 障 制 度 在 实 践 中 需 要 实 现 如 下 分 目 标 :1 帮 助 国 民 摆 脱 生 存 危 机 2 满 足 国 民 的 生 活 保 障 需 求, 不 断 改 善 和 增 进 国 民 的 福 利 3 实 现 整 个 社 会 的 和 谐 发 展 3 为 什 么 说 社 会 保 障 具 有 多 重 功 能? 答 : 社 会 保 障 的 功 能, 是 指 社 会 保 障 包 括 其 各 个 子 系 统 及 其 具 体 项 目 在 实 施 过 程 中 发 挥 出 来 的 实 际 效 能 和 作 用 传 统 的 社 会 保 障 理 论, 一 般 只 承 认 社 会 保 障 事 后 救 助 的 单 一 功 能, 然 而, 范 围 广 泛 项 目 齐 全 形 式 多 样 的 当 代 社 会 保 障 体 系, 早 已 远 非 历 史 上 单 一 的 救 灾 济 贫 可 以 比 拟, 在 国 家 社 会 经 济 发 展 进 程 中, 社 会 保 障 通 常 发 挥 着 稳 定 调 节 促 进 互 助 等 多 重 功 能 作 用 这 些 功 能 并 不 因 为 某 些 人 对 社 会 保 障 制 度 安 排 的 批 评 甚 至 完 全 否 定 而 被 抹 杀, 而 是 在 实 践 中 作 为 事 实 而 客 观 存 在 4 社 会 保 障 具 有 哪 些 特 征? 答 : 社 会 保 障 具 有 的 特 征 有 :1 公 平 性 特 征 主 要 体 现 在 : 一 是 保 障 范 围 的 公 平 性 ; 二 是 保 障 待 遇 的 公 平 性 ; 三 是 保 障 过 程 的 公 平 性 2 社 会 化 特 征 主 要 体 现 在 : 一 是 制 度 的 开 放 性 ; 二 是 筹 资 社 会 化 ; 三 是 服 务 社 会 化 ; 四 是 管 理 与 监 督 社 会 化 3 福 利 性 特 征 主 要 体 现 在 社 会 成 员 在 社 会 保 障 方 面 的 交 易 成 本 低 于 所 获 得 的 保 障 待 遇 4 法 制 规 范 性 特 征 主 要 体 现 在 法 律 的 规 范 与 强 制 方 面 5 多 样 性 特 征 主 要 体 现 在 : 一 是 各 国 社 会 保 障 制 度 安 排 模 式 日 益 多 样 化 ; 二 是 同 一 项 社 会 保 障 制 度, 在 一 国 之 内 也 开 始 呈 现 不 同 的 模 式 ; 三 是 项 目 结 构 多 样 化 ; 四 是 水 平 结 构 多 样 化 6 刚 性 发 展 特 征 社 会 保 障 的 发 展 确 实 具 有 刚 性 增 长 和 阶 梯 式 持 续 发 展 的 特 征 5 社 会 保 障 应 当 遵 循 哪 些 原 则? 答 : 社 会 保 障 应 当 遵 循 的 原 则 有 :1 公 平 原 则 ;2 与 社 会 经 济 发 展 相 适 应 原 则 ;3 责 任 分 担 原 则 ;4 普 遍 性 与 选 择 性 相 结 合 原 则 ;5 其 他 原 则, 包 括 互 济 性 原 则 法 制 性 等 原 则 6 社 会 保 障 的 基 本 理 论 框 架? 答 :1 社 会 保 障 学 的 基 础 理 论 问 题 这 一 层 次 除 社 会 保 障 的 一 般 理 论 原 理 或 规 律 外, 客 观 上 还 应 当 包 括 福 利 经 济 学 社 会 福 利 学 等 和 社 会 保 障 与 其

他 已 经 被 固 定 化 的 知 识 体 系 相 结 合 的 领 域 这 些 领 域 堪 称 社 会 保 障 学 的 理 论 基 石 2 社 会 保 障 学 的 专 业 应 用 理 论 问 题 这 一 层 次 探 究 的 是 社 会 保 障 各 个 子 系 统 乃 至 各 个 具 体 保 障 项 目 的 产 生 发 展 及 运 行 规 律, 它 客 观 上 表 现 为 政 策 研 究 3 社 会 保 障 学 的 管 理 理 论 问 题 社 会 保 障 以 政 府 与 社 会 为 责 任 主 体, 它 面 向 全 体 国 民, 可 供 分 配 的 资 源 亦 是 一 种 公 共 资 源, 从 而 不 仅 需 要 强 化 管 理 而 且 强 调 公 共 权 力 的 介 入 7 社 会 保 障 的 意 义? 答 :1 社 会 保 障 突 出 以 人 为 本, 彰 显 人 道 主 义, 是 人 类 文 明 进 步 的 重 要 成 果 与 推 动 力 量 2 社 会 保 障 维 护 并 创 造 着 公 平 的 竞 争 环 境, 促 进 着 经 济 社 会 的 正 常 发 展 3 社 会 保 障 不 断 增 进 着 国 民 福 利 4 社 会 保 障 能 够 为 其 他 相 关 政 策 的 实 施 提 供 配 套 5 社 会 保 障 能 够 创 造 就 业 机 会, 改 良 着 社 会 产 业 结 构 第 二 章 社 会 保 障 的 发 展 1 社 会 保 障 发 展 要 受 哪 些 因 素 的 影 响? 答 : 从 总 体 上 考 察, 社 会 保 障 的 发 展 史, 可 以 发 现 其 进 程 及 状 态 的 最 重 要 的 因 素 不 外 乎 是 经 济 因 素 社 会 因 素 道 德 因 素 政 治 因 素 等 1 经 济 因 素 是 社 会 保 障 制 度 首 要 的 影 响 因 素, 经 济 发 展 水 平 客 观 上 决 定 着 社 会 保 障 的 发 展 水 平 2 社 会 因 素 是 社 会 保 障 制 度 产 生 与 发 展 的 基 础 性 影 响 因 素 包 括 社 会 结 构 变 迁 社 会 成 员 分 化 社 会 矛 盾 激 化 等, 都 直 接 影 响 着 社 会 保 障 制 度 与 发 展 3 道 德 伦 理 因 素 是 影 响 社 会 保 障 发 展 的 又 一 重 要 因 素, 在 社 会 保 障 实 践 的 起 源 阶 段 尤 其 重 要 道 德 因 素 对 社 会 保 障 实 践 活 动 的 影 响 在 最 初 几 乎 是 起 决 定 作 用 的, 后 来 虽 然 随 着 社 会 保 障 制 度 的 确 立 与 发 展, 其 影 响 似 乎 日 渐 式 微, 但 时 至 今 日, 爱 人 如 己 推 己 及 人 同 情 弱 者 互 助 互 惠 的 人 道 主 义 伦 理 道 德, 不 仅 依 然 对 社 会 保 障 制 度 的 发 展 产 生 着 直 接 影 响, 而 且 上 升 到 公 平 与 正 义 的 价 值 理 念 4 政 治 因 素 的 影 响 在 西 方 是 随 着 16 世 纪

的 宗 教 改 革 时 开 始 的 政 治 因 素 是 现 代 社 会 需 要 引 起 特 别 关 注 的 因 素 5 历 史 文 化 亦 对 社 会 保 障 制 定 产 生 影 响, 来 自 国 外 的 实 践 经 验 教 训 亦 会 对 一 国 社 会 保 障 制 度 产 生 影 响 2 社 会 保 障 发 展 经 历 了 哪 些 阶 段? 答 :1 以 政 府 介 入 的 程 度 或 制 度 化 作 为 依 据, 则 社 会 保 障 在 人 类 社 会 发 展 史 上 的 发 展 实 践 可 以 划 分 为 以 下 三 个 大 的 阶 段 : 一 是 慈 善 事 业 时 代 或 前 社 会 保 障 阶 段 ; 二 是 济 贫 制 度 的 形 成 与 发 展 阶 段 ; 三 是 现 代 社 会 保 障 阶 段, 它 又 可 以 划 分 为 现 代 社 会 保 障 制 度 产 生 阶 段 发 展 阶 段 与 成 熟 阶 段 2 以 社 会 保 障 在 不 同 时 期 的 具 体 实 践 内 容 为 依 据, 又 可 以 划 分 为 以 下 三 大 发 展 阶 段 : 一 是 社 会 救 助 型 发 展 阶 段 ; 二 是 社 会 保 险 型 发 展 阶 段 ; 三 是 社 会 福 利 型 发 展 阶 段 3 比 较 宗 教 慈 善 事 业 官 办 慈 善 事 业 民 办 慈 善 事 业 的 异 同 答 : 相 同 点 : 无 论 是 西 方 宗 教 组 织 开 展 的 救 灾 济 贫 活 动, 还 是 古 代 中 国 历 代 统 治 者 开 展 的 救 灾 济 贫 活 动, 抑 或 是 民 间 自 发 开 展 的 救 灾 济 贫 活 动, 其 特 色 都 是 取 决 于 举 办 者 的 意 愿 与 财 力, 并 非 为 满 足 社 会 成 员 的 需 要, 从 而 只 是 一 种 随 机 的 临 时 的 非 常 落 后 的 救 灾 活 动 不 同 点 :1 宗 教 慈 善 事 业 : 西 方 盛 行 的 各 种 宗 教 不 仅 是 当 时 社 会 保 障 思 想 的 重 要 来 源, 而 且 直 接 指 导 着 各 宗 教 团 体 的 慈 善 活 动, 其 中 以 佛 教 基 督 教 天 主 教 等 对 慈 善 事 业 的 影 响 最 大 一 方 面 各 种 宗 教 教 义 多 将 行 善 列 为 基 本 的 准 则 ; 另 一 方 面, 教 会 组 织 开 展 的 各 种 救 灾 济 贫 施 医 助 药 等 活 动, 在 这 一 时 代 成 为 一 些 西 方 国 家 主 要 的 社 会 保 障 方 式, 并 随 着 宗 教 影 响 区 域 的 扩 大 而 扩 大 到 全 世 界 2 官 办 慈 善 事 业 : 可 以 理 解 为 由 官 方 开 展 但 尚 未 制 度 化 的 救 济 活 动 与 宗 教 慈 善 事 业 不 同, 官 办 慈 善 事 业 是 以 国 家 的 介 入 并 以 传 统 道 德 及 政 治 需 要 为 基 础 而 产 生 且 得 到 发 展 的 3 民 办 慈 善 事 业 : 除 宗 教 慈 善 事 业 与 官 办 慈 善 事 业 外, 古 代 的 社 会 保 障 活 动 事 实 还 有 第 三 极, 即 由 民 办 人 士 自 发 举 办 的 各 种 慈 善 活 动

4 试 评 价 早 期 的 社 会 保 障 答 : 对 早 期 社 会 保 障 的 发 展, 做 出 如 下 评 价 :1 性 质 上 是 居 高 临 下 的 施 舍 型 2 根 本 目 的 是 防 止 被 统 治 者 反 抗 3 保 障 项 目 是 极 端 有 限 型 4 保 障 水 平 是 极 端 低 下 型 5 保 障 效 果 是 不 良 型 5 为 什 么 说 社 会 保 险 的 出 现 是 现 代 社 会 保 障 制 度 建 立 的 标 志? 答 : 以 社 会 保 障 制 度 的 出 现 作 为 现 代 社 会 保 障 制 度 产 生 的 标 志, 理 由 在 于 :1 社 会 保 险 属 于 制 度 化 保 障 机 制, 从 而 完 成 了 由 济 贫 时 代 的 不 确 定 性 临 时 性 到 稳 定 性 经 常 性 的 转 变 ;2 由 雇 员 雇 主 共 同 供 款 和 国 家 资 助 建 立 起 来 的 社 会 保 险 制 度, 真 正 确 立 了 社 会 责 任 与 风 险 的 共 同 分 担 机 制 ;3 受 保 障 者 无 需 以 牺 牲 人 格 尊 严 和 接 受 惩 戒 为 受 益 条 件, 免 去 了 济 贫 制 度 下 的 经 济 状 况 调 查 和 济 贫 院 的 奚 落 6 现 代 社 会 保 障 制 度 的 发 展 有 哪 些 基 本 规 律? 答 :1 立 法 先 行 立 法 先 行 正 是 现 代 社 会 保 障 制 度 作 为 一 种 社 会 政 策 和 一 种 国 家 制 度 安 排 的 特 征 的 具 体 体 现 2 与 社 会 经 济 发 展 相 适 应 一 方 面, 社 会 保 障 的 目 标 首 先 是 为 解 决 社 会 成 员 的 特 定 社 会 问 题 服 务 的, 而 特 定 的 社 会 问 题 又 是 与 特 定 社 会 时 期 特 定 社 会 结 构 等 紧 密 联 系 在 一 起 的 另 一 方 面, 社 会 保 障 采 用 的 主 要 是 经 济 援 助 的 手 段, 它 必 须 有 相 应 的 经 济 基 础 3 协 调 发 展 具 体 体 现 两 个 层 次 : 一 是 社 会 保 障 各 具 体 项 目 协 调 发 展 ; 二 是 社 会 保 障 各 子 系 统 协 调 发 展 协 调 发 展 规 律 是 各 国 社 会 保 障 制 度 必 须 遵 循 的 客 观 规 律 4 多 样 化 发 展 对 世 界 各 国 而 言, 社 会 保 障 统 一 模 式 或 由 少 数 几 种 模 式 来 决 定 的 时 代 已 经 过 去, 多 样 化 成 了 现 阶 段 社 会 保 障 制 度 在 各 国 走 向 完 善 的 重 要 规 律 7 社 会 保 障 的 国 际 经 验 与 教 训 有 哪 些? 答 : 社 会 保 障 发 展 的 国 际 经 验 有 :1 尊 重 本 国 的 国 情 鉴 于 西 方 国 家 社 会 保 障 发 展 实 践 中 出 现 的 有 关 问 题, 发 展 中 国 家 不 再 单 纯 按 照 已 有 的 社 会 保 障 模 式 来 建 立 自 己 的 社 会 保 障 制 度, 而 是 尊 重 本 国 的 国 情, 努 力 探 索 着 适 合 本 国 的

社 会 保 障 道 路 2 追 求 长 期 稳 定 协 调 发 展 从 惩 戒 术 到 怀 柔 术, 从 为 统 治 者 服 务 到 为 社 会 稳 定 发 展 服 务, 社 会 保 障 制 度 走 过 了 不 平 凡 的 历 程 3 健 全 社 会 保 障 法 律 制 度 这 是 工 业 化 国 家 建 立 并 实 施 其 社 会 保 障 制 度 的 重 要 经 验 4 努 力 追 求 社 会 化 传 统 社 会 的 社 会 保 障 主 要 是 政 府 保 障 与 教 会 保 障, 它 与 一 般 社 会 成 员 并 不 具 有 双 向 交 流 功 能 5 对 市 场 机 制 日 益 重 视 社 会 保 障 发 展 的 国 际 教 训 有 :1 国 家 包 办 社 会 保 障 事 务 和 福 利 的 高 速 膨 胀, 将 带 来 严 重 的 社 会 保 障 财 政 危 机 2 社 会 保 障 水 平 过 高 会 助 长 国 民 惰 性, 影 响 国 家 竞 争 力 3 社 会 保 障 体 系 的 残 缺 不 全 亦 会 使 有 关 社 会 问 题 进 一 步 恶 化 8 如 何 评 价 福 利 国 家 及 其 改 革? 答 :1 如 果 从 福 利 国 家 模 式 自 产 生 后 到 20 世 纪 60 年 代 这 一 段 时 期 西 欧 北 欧 国 家 的 社 会 经 济 发 展 状 况, 很 自 然 地 会 感 受 到 福 利 国 家 不 仅 是 社 会 进 步 的 标 志, 而 且 是 巨 大 的 推 动 力 量 ; 如 果 再 考 察 20 世 纪 70 年 代 以 后 西 欧 北 欧 国 家 的 状 况, 也 很 自 然 地 会 发 现 福 利 国 家 模 式 给 政 府 造 成 的 压 力 和 对 社 会 经 济 发 展 的 某 些 负 面 影 响 因 此 福 利 国 家 的 失 误, 与 其 说 是 一 种 制 度 安 排 的 失 败, 不 如 说 是 这 种 制 度 在 发 展 进 程 中 存 在 着 调 控 不 当 或 控 制 机 制 乏 力 所 致 2 福 利 国 家 社 会 保 障 制 度 的 改 革 措 施 主 要 有 : 一 是 削 减 福 利 支 出 ; 二 是 调 整 福 利 结 构 ; 三 是 扩 充 社 会 保 障 资 金 来 源 ; 四 是 引 入 私 营 机 制, 以 减 轻 官 方 系 统 的 压 力 并 提 高 社 会 保 障 系 统 的 行 政 效 率 五 是 各 国 还 进 一 步 采 取 防 范 措 施, 以 避 免 社 会 保 障 待 遇 被 骗 取 9 如 何 评 价 中 国 的 社 会 保 障 改 革? 答 : 中 国 社 会 保 障 制 度 选 择 的 渐 进 改 革 的 方 式 这 种 改 革 方 式 几 乎 有 别 于 任 何 国 家 的 社 会 保 障 制 度 改 革, 因 为 其 它 国 家 或 地 区 对 社 会 保 障 制 度 的 改 革 几 乎 都 是 立 法 先 行, 有 关 社 会 保 障 制 度 的 法 案 获 得 通 过, 即 意 味 着 新 的 社 会 保 障 政 策 得 到 确 立 或 完 全 替 代 原 有 的 政 策 但 中 国 社 会 保 障 制 度 从 1986 年 以 来 走 过 的 历 程 却 并 非 如 此, 它 经 历 了 从 自 下 而 上 到 自 上 而 下 从 自 发 改 革 到 自 觉 改 革 从 单 项 改 革 到 综 合 改 革 的 渐

进 过 程, 在 很 长 时 期 内 都 是 新 旧 社 会 保 障 制 度 并 行, 几 乎 所 有 的 社 会 保 障 新 方 案 均 通 过 长 时 期 的 试 点 这 种 渐 进 改 革 方 式 符 合 中 国 整 个 改 革 事 业 的 要 求, 因 为 中 国 的 经 济 改 革 也 是 渐 进 式 的 而 非 休 克 式 的, 但 不 符 合 社 会 保 障 制 度 变 革 的 国 际 惯 例, 因 为 它 在 实 践 中 不 仅 受 制 于 经 济 改 革, 而 且 容 易 对 其 它 改 革 的 推 进 产 生 了 路 径 依 赖 因 此, 回 顾 中 国 社 会 保 障 改 革 的 历 程, 便 可 以 发 现 既 有 巨 大 的 成 就, 亦 存 在 着 不 少 失 误 1 中 国 社 会 保 障 制 度 改 革 所 取 得 的 成 就 是 巨 大 的, 通 过 近 20 年 来 的 变 革, 在 维 系 经 济 改 革 和 国 民 经 济 持 续 增 长 保 证 整 个 社 会 基 本 稳 定 的 同 时, 促 使 曾 经 惠 及 亿 万 国 民 的 社 会 保 障 制 度 实 现 整 体 转 型, 这 在 国 际 上 是 没 有 先 例 的 2 如 果 从 社 会 保 障 制 度 转 型 仍 未 最 终 全 面 完 成, 新 型 社 会 保 障 制 度 依 然 滞 后 于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的 需 要, 社 会 保 障 改 革 实 践 中 的 不 公 平 现 象 依 然 十 分 严 重, 以 及 这 一 制 度 在 建 设 中 所 遇 到 的 许 多 难 题 来 看, 就 会 发 现, 中 国 社 会 保 障 制 度 改 革 并 非 只 有 成 功 与 经 验, 它 还 同 时 存 在 着 失 误 和 需 要 吸 取 的 教 训 10 谈 谈 你 对 中 国 社 会 保 障 未 来 发 展 的 见 解 答 : 全 国 人 大 十 届 二 次 会 议 通 过 了 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宪 法 的 修 正 案, 揭 示 了 国 民 的 社 会 保 障 权 益 正 在 得 到 确 立, 预 示 着 中 国 的 社 会 保 障 制 度 将 进 入 一 个 较 快 的 发 展 阶 段 1 在 讨 论 新 型 社 会 保 障 制 度 的 发 展 目 标 时, 应 当 避 免 陷 入 认 识 误 区 和 可 能 导 致 不 良 后 果 的 政 策 取 向 从 中 长 期 的 发 展 角 度 出 发, 新 型 社 会 保 障 制 度 的 发 展 目 标, 应 当 是 在 这 种 制 度 最 终 定 型 的 基 础 上, 发 展 成 为 全 体 国 民 走 向 共 同 富 裕 的 重 要 路 径, 并 在 维 护 经 济 社 会 的 持 续 发 展 中 实 现 自 身 的 持 续 发 展 分 目 标 包 括 : 一 是 尽 快 实 现 制 度 定 型, 二 是 维 系 整 个 社 会 经 济 的 长 期 稳 定 协 调 发 展, 三 是 保 障 城 乡 居 民 的 基 本 生 活 并 使 其 生 活 质 量 不 断 得 到 改 善, 四 是 促 使 新 制 度 的 有 效 性 不 断 提 高, 在 与 时 代 保 持 适 应 的 条 件 下 实 现 自 身 的 可 持 续 发 展, 成 为 中 国 社 会 发 展 进 程 中 不 可 或 缺 的 久 远 制 度 安 排 2 在 建 设 中 国 新 型 社 会 保 障 制 度 的 进 程 中, 应 当 确 立 大 协 调 观 与 可 持 续 发 展 观, 突 出 以 人 为 本 和 公 平 的

价 值 取 向 一 方 面, 社 会 保 障 不 仅 要 追 求 系 统 内 部 各 子 系 统 与 各 项 目 之 间 的 协 调, 还 应 当 追 求 社 会 保 障 政 策 与 就 业 政 策 收 入 分 配 政 策 公 共 财 政 政 策 人 口 政 策 登 相 关 政 策 的 协 调 ; 不 仅 要 追 求 制 度 自 身 的 可 持 续 发 展, 而 且 要 为 整 个 社 会 经 济 的 可 持 续 发 展 作 出 有 益 的 有 力 的 贡 献 另 一 方 面, 社 会 保 障 的 最 终 目 标 是 为 了 人 的 全 面 发 展, 是 为 了 促 进 社 会 公 平, 从 而 在 制 度 发 展 进 程 中, 必 须 牢 固 地 确 立 以 人 为 本 和 公 平 正 义 的 价 值 取 向 11 社 会 保 险 制 度 的 基 本 特 征 有 哪 些? 答 :1 社 会 保 险 在 性 质 上 是 权 利 义 务 结 合 型 ; 2 社 会 保 险 制 度 的 根 本 目 的 是 解 除 社 会 成 员 的 后 顾 之 忧 ;3 保 障 水 平 是 基 本 保 障 型 ;4 保 障 过 程 是 强 制 化 规 范 化 第 三 章 社 会 保 障 体 系 与 模 式 1 如 何 理 解 社 会 保 障 体 系 的 含 义 及 目 标? 答 : 社 会 保 障 体 系, 是 指 由 社 会 保 障 各 个 有 机 组 成 部 分 所 构 成 的 整 体, 它 强 调 的 是 社 会 保 障 制 度 内 在 的 结 构 项 目 设 置 等, 具 体 是 指 国 家 依 法 建 立 起 来 的 保 障 国 民 生 活 维 护 社 会 稳 定 的 系 统, 是 由 保 险 救 助 福 利 互 助 和 个 人 自 我 保 障 等 相 互 联 系 的 子 系 统 编 结 成 的 一 个 既 相 互 独 立 又 相 互 联 系 的 社 会 安 全 网 社 会 保 障 体 系 建 设 的 目 标 是 追 求 社 会 保 障 体 系 的 完 整 性 协 调 性 与 层 次 性 1 完 整 性 : 从 现 代 社 会 的 需 要 出 发, 只 有 完 整 的 社 会 保 障 体 系, 才 能 真 正 全 面 解 决 各 种 需 要 国 家 和 社 会 运 用 经 济 援 助 的 手 段 来 解 决 的 现 实 社 会 问 题 2 协 调 性 : 完 备 的 社 会 保 障 体 系, 是 以 社 会 保 障 制 度 内 容 各 子 系 统 或 项 目 协 调 发 展 为 条 件 的 3 层 次 性 : 完 备 的 社 会 保 障 体 系 还 应 当 体 现 出 多 层 次 性, 以 便 满 足 对 社 会 保 障 有 不 同 需 求 的 社 会 成 员 的 需 求 2 中 国 现 行 社 会 保 障 体 系 框 架 包 括 哪 些 内 容? 答 : 从 现 代 社 会 保 障 制 度 所 包 括 的 业 务 内 容 看, 构 成 社 会 保 障 体 系 的 内 容 主 要 包 括 :1 社 会 救 助 包 括 面 向 低 收 入 阶 层 的 贫 困 救 助 面 向 遭 灾 的 灾 民 的 灾 害 救 助, 以 及 遭 遇 特 殊 困 难 的 社 会 成 员 的 特 殊 救 助 等 2 社 会 保 险 包

括 面 向 劳 动 者 提 供 工 伤 保 险 疾 病 医 疗 保 险 养 老 保 险 生 育 及 失 业 保 障, 以 及 对 其 家 属 的 津 贴 和 伤 残 退 休 之 后 的 生 活 保 障 等 待 遇, 等 等 3 社 会 福 利 包 括 老 年 人 福 利 事 业 残 疾 人 福 利 事 业 各 种 福 利 休 养 设 施 特 殊 教 育, 等 等 4 还 有 其 他 社 会 保 障 措 施, 如 面 向 军 人 的 保 障 制 度 通 常 是 一 个 独 立 的 保 障 子 系 统 ; 而 作 为 补 充 保 障 性 质 的 企 业 年 金 补 充 医 疗 保 险 虽 然 亦 被 纳 入 现 代 社 会 保 障 体 系, 但 通 常 被 排 除 在 上 述 三 大 基 本 系 统 之 外 3 比 较 非 正 式 社 会 保 障 制 度 与 正 式 社 会 保 障 制 度 答 : 正 式 社 会 保 障 制 度 是 由 政 府 主 导 并 由 专 门 法 律 具 体 规 范 的, 一 般 包 括 社 会 救 助, 社 会 保 险, 和 社 会 福 利 三 个 基 本 组 成 部 分, 以 及 部 分 国 家 针 对 军 人 建 立 的 特 殊 保 障 制 度 ; 非 正 式 社 会 保 障 制 度 则 包 括 慈 善 事 业, 社 区 服 务, 家 庭 保 障, 商 业 保 险, 企 业 年 金 等 4 比 较 社 会 救 助 社 会 保 险 与 社 会 福 利 的 异 同 答 : 社 会 保 险 社 会 救 济 与 社 会 福 利 既 有 联 系, 又 有 区 别, 主 要 表 现 在 :1 对 象 不 同 社 会 保 险 的 对 象 主 要 是 指 过 去 或 现 在 是 属 于 劳 动 法 律 关 系 的 主 体 -- 劳 动 者 而 社 会 救 济 的 对 象 是 指 那 些 没 有 固 定 收 入, 或 失 去 生 活 来 源 或 无 法 维 持 最 低 生 活 者 社 会 福 利 的 对 象 是 全 体 社 会 成 员 2 权 利 与 义 务 关 系 不 同 社 会 保 险 强 调 受 保 的 劳 动 者 个 人 缴 纳 部 分 保 险 费, 并 以 此 作 为 其 享 受 待 遇 的 前 提 条 件 而 社 会 救 助 不 需 要 受 保 障 者 履 行 缴 费 义 务 ; 在 社 会 福 利 中, 各 种 福 利 设 施 是 部 分 免 费, 部 分 实 行 低 收 费, 福 利 生 产 则 需 要 受 益 者 付 出 劳 动 代 价, 国 家 给 予 政 策 扶 持 和 减 免 税 待 遇 3 保 险 水 平 不 同 社 会 保 险 对 劳 动 者 提 供 的 保 障 水 平 不 仅 仅 是 对 劳 动 者 本 人 基 本 生 活 的 保 障 问 题, 而 且 要 考 虑 到 其 家 庭 成 员 的 生 活 保 障 问 题 及 劳 动 者 本 人 的 生 活 水 平 社 会 救 济 水 平 是 最 低 的, 社 会 福 利 只 能 照 顾 到 受 益 者 本 人 4 管 理 与 实 施 方 式 不 同 社 会 保 险 制 度 是 为 解 除 劳 动 者 后 顾 之 忧 服 务 的, 其 目 的 在 于 满 足 市 场 经 济 对 一 体 化 的 劳 动 力 市 场 的 需 要 因 此, 社 会 保 险 必 须 是 能 够 在 全 国 范 围 内 流 动 的, 从 而 必 须 由 政 府 统 一 管 理 并 按 统 一 标 准 加 以 实 施, 以 统 一, 强 制

性 为 基 本 特 征 ; 而 社 会 救 助, 社 会 福 利 虽 然 也 要 政 府 统 一 管 理, 但 更 多 的 是 采 取 官 民 结 合 的 方 式 加 以 实 施 5 保 障 的 目 标 和 手 段 不 同 社 会 救 助 的 目 标 是 保 障 最 低 生 活, 社 会 保 险 的 目 标 是 保 障 基 本 生 活, 社 会 福 利 的 目 标 是 提 高 生 活 质 量 5 比 较 几 种 主 要 社 会 保 障 模 式 的 异 同 答 : 世 界 上 社 会 保 障 模 式 主 要 有 四 种 类 型 : 福 利 国 家 模 式, 社 会 保 险 型 保 障 模 式, 强 制 性 储 蓄 保 障 模 式, 和 国 家 保 险 型 模 式 1 福 利 国 家 型 模 式 强 调 普 遍 性 与 全 民 性, 是 在 经 济 发 达, 整 个 社 会 物 质 生 活 水 平 较 高 的 情 况 下 实 行 的 一 种 全 面 保 障 形 式, 目 标 在 于 对 每 个 公 民 由 生 到 死 的 一 切 生 活 及 危 险, 都 给 予 安 全 保 障 2 社 会 保 险 型 保 障 模 式 强 调 权 利 与 义 务 相 结 合, 通 过 国 家, 雇 主 和 个 人 三 方 共 同 分 担 责 任, 充 分 体 现 保 险 互 助 互 济 原 则 的 一 种 保 障 形 式 3 强 制 性 储 蓄 保 障 模 式 主 要 代 表 是 新 加 坡 创 造 的 中 央 公 积 金 制 度 及 后 来 变 种 的 智 利 模 式, 都 以 强 调 自 我 积 累, 自 我 保 障, 为 基 本 原 则 4 国 家 保 险 型 社 会 保 障 制 度 是 以 公 有 制 为 基 础 的 计 划 经 济 国 家 实 施 的 一 种 社 会 保 障 模 式 这 种 保 障 模 式 始 于 前 苏 联, 并 被 其 他 社 会 主 义 国 家 所 效 仿 由 于 该 模 式 是 由 政 府 统 一 包 揽 的, 因 而 又 称 统 包 型 保 障 制 度 6 中 国 适 合 采 取 哪 种 模 式 来 发 展 自 己 的 社 会 保 障 事 业? 答 : 如 果 不 是 以 社 会 保 障 制 度 主 体 内 容 为 依 据, 而 是 从 社 会 保 障 制 度 的 整 体 出 发, 那 么, 许 多 国 家 选 择 的 或 正 在 改 革 中 的 社 会 保 障 制 度, 其 实 是 福 利 保 障 与 保 险 保 障 乃 至 储 蓄 保 障 并 存 现 收 现 付 与 部 分 积 累 乃 至 完 全 积 累 并 存 的 混 合 型 保 障 模 式 中 国 在 摒 弃 社 会 主 义 国 家 传 统 的 国 家 保 险 模 式 后, 经 过 20 年 来 的 改 革 正 在 逐 渐 形 成 中 的 即 是 一 种 混 合 型 社 会 保 障 制 度, 其 中 既 有 个 别 全 民 性 福 利, 也 有 社 会 保 险, 还 引 进 了 个 人 账 户 制, 社 会 救 助 亦 因 需 要 者 众 多 而 与 社 会 保 险 制 度 具 有 几 乎 同 等 重 要 的 地 位, 从 而 只 能 是 混 合 型 保 障 模 式 第 四 章 社 会 保 障 立 法 与 管 理

1 简 述 社 会 保 障 管 理 法 制 化 的 意 义 与 价 值 答 :1 现 代 意 义 的 法 制, 就 是 指 在 一 个 政 治 国 家 中, 把 国 家 的 事 物 制 度 化 法 律 化, 严 格 依 法 办 事 的 一 种 原 则 在 法 制 的 原 则 下, 要 求 国 家 立 法 机 关 制 定 较 为 完 备 的 法 律, 做 到 有 法 可 依 有 法 必 依 违 法 必 究 因 此, 法 律 制 度 是 实 现 社 会 保 障 思 想 的 重 要 基 础 2 社 会 保 障 法 制 化 的 价 值 包 括 : 一 是 内 在 价 值, 即 社 会 保 障 法 所 固 有 的 价 值 ; 二 是 外 在 价 值, 即 社 会 保 障 法 所 具 有 的 相 对 于 其 他 社 会 目 标 来 说 所 具 有 的 工 具 价 值 2 社 会 保 障 法 的 发 展 经 历 了 哪 些 阶 段? 答 : 社 会 保 障 法 的 历 史 演 进 大 体 上 可 以 划 分 为 四 个 阶 段 :1 济 贫 法 阶 段 ;2 现 代 社 会 保 障 立 法 产 生 阶 段 ;3 现 代 社 会 保 障 立 法 成 熟 阶 段 ; 4 现 代 社 会 保 障 立 法 的 完 善 与 发 展 阶 段 3 如 何 理 解 社 会 保 障 法 的 实 质? 答 : 现 代 社 会 保 障 制 度 的 建 立, 是 以 解 决 国 民 生 存 保 障 问 题 并 促 使 社 会 经 济 协 调 发 展 为 基 本 出 发 点 与 归 属 点 的, 因 此, 社 会 保 障 立 法 实 质 上 既 是 社 会 成 员 生 存 权 利 保 护 法 和 国 民 安 全 法, 同 时 也 是 社 会 稳 定 法 和 社 会 调 节 法 4 社 会 保 障 法 有 哪 些 主 要 形 式? 答 : 当 代 社 会 保 障 法 的 主 要 形 式 有 :1 宪 法 ; 宪 法 是 国 家 的 根 本 法, 因 而, 宪 法 的 规 定, 是 我 国 制 定 社 会 保 障 法 律 法 规 和 实 行 社 会 保 障 制 度 的 基 本 依 据 2 法 律 ; 专 指 由 国 家 最 高 权 力 机 关 及 其 常 设 机 关, 即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和 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 颁 布 的 规 范 性 文 件 3 行 政 法 规 ; 根 据 中 国 的 立 法 法 规 定, 行 政 法 规 是 国 务 院 制 定 的 规 范 性 法 律 文 件 4 地 方 性 法 规 自 治 条 例 和 单 行 条 例 ; 地 方 性 法 规 是 由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的 人 大 及 其 常 委 会 所 制 定 的 规 范 性 法 律 文 件 根 据 宪 法 规 定, 民 族 自 治 地 方 的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及 其 常 委 会 有 权 依 照 当 地 民 族 的 政 治 经 济 文 化 的 特 点, 制 定 自 治 条 例 和 单 性 条 例 5 行 政 规 章 和 地 方 规 章 ; 这 两 种 规 章 可 统 称 为 行 政 规 章 6 法 律 解 释 ; 在 中 国, 作 为 社 会 保 障 法 的 形 式 的 解 释, 一 般 是 指 国 家 机 关 的 规 范 性 解 释 7 条 约 与 协 定 ; 中 国 参 加 的 国 际 组 织

( 国 际 劳 工 组 织 联 合 国 等 ) 所 通 过 的 国 际 条 约 与 协 定, 经 国 家 最 高 权 力 机 关 批 准 后 即 在 中 国 生 效 5 社 会 保 障 管 理 应 当 遵 循 哪 些 原 则? 答 : 社 会 保 障 管 理 应 当 遵 循 的 原 则 有 :1 公 开 公 正 与 效 率 原 则 ;2 依 法 管 理 原 则 ;3 属 地 管 理 原 则 ;4 与 相 关 系 统 协 调 一 致 原 则 6 中 国 的 社 会 保 障 管 理 部 门 有 哪 些? 各 承 担 哪 些 管 理 职 责? 答 : 中 国 的 社 会 保 障 管 理 部 门 主 要 有 劳 动 和 社 会 保 障 部 ; 民 政 部 ; 卫 生 部 ; 财 政 部 等, 其 他 有 关 部 门 不 同 程 度 地 参 与 社 会 保 障 管 理 1 劳 动 和 社 会 保 障 : 是 全 国 劳 动 和 社 会 保 险 事 务 的 主 管 部 门, 包 括 养 老 保 险, 失 业 保 险 医 疗 保 险 工 伤 保 险 生 育 保 险 以 及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等 是 其 管 理 职 责 范 围 内 的 事 务 2 民 政 部 : 是 中 央 政 府 中 又 一 个 十 分 重 要 的 社 会 保 障 主 管 部 门, 它 负 责 管 理 全 国 的 社 会 救 助, 社 会 福 利 优 抚 事 业 等 3 其 他 部 门 : 一 是 卫 生 部 参 与 管 理 农 村 合 作 医 疗 全 民 卫 生 保 健 等 事 务 二 是 财 政 部 内 设 社 会 保 障 财 务 司, 管 理 中 央 财 政 社 会 保 障 支 出 及 财 务 制 度 等 三 是 审 计 署 内 设 社 会 保 障 审 计 司, 负 责 对 社 会 保 障 事 务 进 行 审 计 监 督 四 是 国 家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负 责 制 定 社 会 保 障 发 展 的 中 长 期 规 划 等 五 是 一 些 半 官 方 性 质 的 组 织 与 社 会 团 体, 亦 参 与 社 会 保 障 事 务 的 管 理 7 社 会 保 障 法 的 特 征 有 哪 些? 答 : 社 会 保 障 法 的 特 征 有 :1 安 全 性 ;2 强 制 性 ;3 普 遍 性 ;4 平 等 性 ;5 鼓 励 性 8 社 会 保 障 法 的 原 则 有 哪 些? 答 : 社 会 保 障 法 的 原 则 有 :1 人 权 保 障 原 则 ;2 公 平 优 先 原 则 ;3 权 利 与 义 务 相 结 合 原 则 ;4 与 社 会 经 济 发 展 水 平 相 适 应 原 则 ;5 普 遍 性 与 特 殊 性 相 结 合 原 则 9 中 国 社 会 保 障 法 制 建 设 的 滞 后 局 面 表 现 在 哪 些 方 面?

答 :1 社 会 保 障 立 法 还 缺 乏 合 理 的 理 念 2 立 法 缺 乏 统 筹 规 划, 体 系 结 构 残 缺 3 法 制 建 设 的 层 次 低 4 立 法 主 体 混 乱, 立 法 层 级 无 序 5 欠 缺 与 WTO 的 社 会 保 险 规 则 相 适 应 的 法 律 规 范 10 中 国 社 会 保 障 法 的 完 善 从 哪 些 方 面 进 行? 答 :1 由 地 方 立 法 向 中 央 立 法 发 展 2 由 分 散 立 法 向 相 对 集 中 立 法 发 展 3 由 行 政 立 法 向 人 大 立 法 发 展 4 强 化 社 会 保 障 法 律 制 度 的 实 施 机 制 11 社 会 保 障 管 理 的 意 义 是 什 么? 答 : 社 会 保 障 管 理 的 意 义 在 于 能 够 将 社 会 保 障 法 律 制 度 细 化 并 促 进 其 得 到 贯 彻 落 实, 能 够 通 过 社 会 保 障 计 划 或 方 案 的 制 定 来 主 导 社 会 保 障 制 度 的 长 期 发 展, 能 够 监 控 和 纠 察 社 会 保 障 的 具 体 实 践 以 保 证 其 健 康 有 序 的 运 行 社 会 保 障 法 制 化 有 助 于 社 会 保 障 制 度 的 有 效 运 作, 从 而 使 社 会 保 障 主 体 的 权 利 得 到 良 好 的 实 现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1 如 何 理 解 社 会 保 障 与 收 入 分 配 的 关 系? 答 : 社 会 保 障 是 对 国 民 收 入 进 行 再 分 配 的 一 种 形 式 国 民 收 入 分 配 分 为 初 次 分 配 再 分 配 与 第 三 分 配 初 次 分 配 强 调 效 率, 再 分 配 强 强 调 公 平 并 对 初 次 分 配 进 行 调 节, 第 三 次 分 配 则 是 对 前 两 次 分 配 的 进 一 步 调 节 社 会 保 障 处 于 再 分 配 环 节 2 如 何 理 解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的 重 要 性? 答 :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是 国 家 依 法 筹 集 并 用 于 保 障 国 民 基 本 生 活 和 增 进 国 民 福 利 的 专 项 资 金, 它 是 社 会 保 障 制 度 的 物 质 基 础 如 果 对 社 会 保 障 制 度 进 行 抽 象, 可 以 发 现 它 是 一 种 收 入 再 分 配 机 制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在 形 态 上 可 以 划 分 为 三 部 分 : 一 部 分 以 个 人 消 费 基 金 的 形 态, 被 分 配 或 支 付 给 受 保 障 的 社 会 成 员 ; 一 部 分 以 社 会 消 费 基 金 的 形 态, 体 现 在 社 会 保 障 服 务 设 施 上 ; 一 部 分 则 以 后 备 基 金 的 形 态 被 储 存 起 来, 并 最 终

用 于 社 会 保 障 事 业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在 性 质 上 属 于 社 会 公 共 基 金, 其 意 义 不 仅 在 于 支 撑 着 整 个 社 会 保 障 制 度, 而 且 在 于 对 收 入 分 配 进 行 有 效 调 节, 进 而 对 社 会 经 济 的 发 展 起 协 调 作 用 3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的 来 源 渠 道 有 哪 些? 答 :1 财 政 拨 款 在 现 代 社 会 保 障 制 度 中, 最 主 要 的 责 任 主 体 无 疑 是 政 府, 政 府 财 政 拨 款 便 成 了 筹 措 社 会 保 障 资 金 的 一 个 固 定 的 主 要 的 来 源 渠 道 2 征 收 社 会 保 险 缴 费 ( 税 ) 3 发 行 福 利 彩 票 与 募 捐 发 行 福 利 彩 票 与 慈 善 募 捐 同 样 被 经 济 学 家 们 称 为 第 三 次 分 配, 它 筹 集 的 资 金 用 于 兴 办 各 种 社 会 福 利 事 业 4 服 务 收 费 在 各 国 的 社 会 保 障 实 践 中, 虽 然 不 以 营 利 为 目 标 是 首 要 原 则, 但 部 分 服 务 却 可 以 通 过 向 服 务 对 象 收 取 低 费 来 弥 补 社 会 保 障 资 金 的 不 足 借 此 扩 大 福 利 事 业 的 规 模 5 基 金 营 运 收 益 基 金 运 用 所 创 造 的 收 益 将 成 为 各 国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的 日 益 重 要 来 源 6 其 他 渠 道 等 除 了 上 述 各 条 资 金 来 源 渠 道, 各 国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亦 还 有 其 他 筹 集 渠 道 例 如 发 行 特 种 国 债 筹 集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等 4 比 较 社 会 保 险 征 税 制 与 征 费 制 答 : 征 税 制 与 征 费 制 均 为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的 筹 集 方 式, 为 实 现 社 会 保 险 制 度 的 特 定 目 标 服 务 但 采 用 何 种 方 式 来 筹 集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客 观 上 取 决 于 特 定 的 社 会 保 险 制 度 模 式, 并 在 理 论 与 政 策 实 践 中 表 现 出 很 大 差 别 对 此, 通 过 下 表 来 展 示 两 者 之 间 的 基 本 区 别 社 会 保 险 费 与 社 会 保 险 税 的 基 本 区 别 社 会 保 险 费 社 会 保 险 税 征 收 方 式 依 法 强 制 征 收 依 法 强 制 征 收 资 金 性 质 劳 动 者 公 共 后 备 基 金 政 府 财 政 资 金 适 用 的 制 度 模 式 部 分 积 累 或 完 全 积 累 型 现 收 现 付 型 个 人 的 权 利 与 义 务 清 晰 对 应 模 糊 或 非 对 应

与 财 政 的 关 系 保 持 适 当 距 离 或 分 离 状 态 社 区 工 作 者 考 试 群 : 129450954 与 政 府 预 算 一 体 化 与 个 人 账 户 的 关 系 兼 容 不 兼 容 政 府 扮 演 的 角 色 最 后 出 场 与 责 任 分 担 角 色 直 接 出 场 与 完 全 责 任 角 色 筹 集 的 资 金 可 以 积 累 或 基 金 制 不 能 积 累 或 非 基 金 制 征 收 标 准 允 许 差 别 必 须 统 一 平 等 保 险 对 象 范 围 可 选 择 性 与 阶 层 性 普 遍 性 或 全 面 性 无 论 社 会 保 障 制 度 采 取 哪 一 种 筹 集 方 式, 都 必 然 要 制 定 相 应 的 费 ( 税 ) 率 标 准 对 社 会 保 险 费 ( 税 ) 的 计 算, 国 际 上 通 行 的 主 要 有 薪 资 比 例 制 和 均 一 制 两 种 方 式 5 政 府 对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如 何 进 行 管 理? 答 : 政 府 对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的 管 理 方 式 与 内 容 有 : 第 一, 预 算 管 理 政 府 预 算 管 理 是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管 理 中 最 为 重 要 的 组 成 部 分, 它 包 括 财 政 性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的 预 算 管 理 与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的 预 算 管 理 第 二, 财 务 监 督 政 府 财 政 部 门 审 计 部 门 与 社 会 保 障 主 管 部 门 对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的 运 行 全 过 程 都 实 行 财 务 监 督, 确 保 基 金 的 安 全 运 行 这 种 管 理 主 要 通 过 日 常 监 督 与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审 计 来 实 施 它 是 纠 正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管 理 与 运 行 中 失 范 现 象 的 制 度 保 证 第 三, 投 资 管 制 对 于 可 供 营 运 的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为 减 少 投 资 风 险, 政 府 通 常 对 此 类 基 金 的 投 资 实 行 较 为 严 格 的 管 理, 包 括 制 定 相 应 的 规 则, 严 格 挑 选 优 质 的 投 资 机 构, 对 投 资 进 程 进 行 严 密 监 控 等 等 政 府 对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的 管 理 是 社 会 保 障 制 度 的 核 心 内 容 基 金 管 理 的 根 本 目 标 是 确 保 基 金 的 安 全 在 实 践 中, 应 当 遵 循 依 法 管 理 规 范 运 营 专 款 专 用 收 支 分 离 预 算 管 理 等 原 则 政 府 作 为 社 会 保 障 的 主 要 责 任 主 体, 承 担 着 管 理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的 主 要 责 任, 但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自 治 管 理 与 民 间 管 理 方 式 亦 日 益 受 到 各 界 政 府 的 重 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