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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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 予 26 名 考 生 在 艺 考 时 予 以 特 别 关 照, 成 功 帮 助 该 26 名 考 生 获 取 湘 南 学 院 艺 术 考 试 合 格 证, 并 跟 踪 落 实 确 保 了 上 述 考 生 中 间 其 中 2 名 考 生 向 该 校 投 档 后 的 录 取 工 作 公 诉 机 关 认 为 被 告 人 李 某 甲 的 上 述 行 为 已 构 成 行 贿 罪, 特 对 其 提 起 公 诉 被 告 人 李 某 甲 对 公 诉 机 关 指 控 的 事 实 罪 名 及 出 示 的 证 据 材 料 均 不 持 异 议, 并 当 庭 表 示 自 愿 认 罪 被 告 人 李 某 甲 的 辩 护 人 提 出 如 下 辩 护 意 见 :1 李 某 甲 涉 嫌 罪 名 应 定 为 介 绍 贿 赂 罪 2 被 告 李 某 甲 在 检 察 机 关 被 追 诉 前 就 主 动 交 待 了 其 犯 罪 行 为, 建 议 法 院 对 李 某 甲 减 轻 或 者 免 除 处 罚 3 被 告 李 某 甲 系 初 犯, 以 前 未 受 过 刑 事 处 罚, 且 李 某 甲 犯 罪 主 观 恶 性 不 强, 造 成 的 社 会 危 害 性 较 小 4 被 告 李 某 甲 配 合 侦 查 机 关 查 明 案 情, 悔 过 之 心 显 著, 悔 罪 态 度 较 好 综 上, 建 议 对 被 告 人 李 某 甲 免 于 刑 事 处 罚 经 审 理 查 明 : 2012 年 至 2015 年 期 间, 被 告 人 李 某 甲 在 个 人 办 学 过 程 中, 知 悉 湖 南 省 湘 南 学 院 党 委 委 员 财 务 处 处 长 史 某 某 ( 另 案 处 理 ) 全 面 负 责 该 院 校 在 兰 州 艺 考 的 情 况 后, 李 某 甲 为 确 保 通 过 其 给 予 史 某 某 名 单 中 的 艺 考 学 生 在 该 竞 争 考 试 中 取 得 不 正 当 竞 争 的 机 会 并 为 此 谋 取 个 人 私 利, 先 后 六 次 向 史 某 某 行 贿 共 计 35 万 元 好 处 费, 史 某 某 在 收 受 上 述 35 万 元 好 处 费 后, 应 被 告 人 李 某 甲 所 托, 通 过 自 己 身 为 艺 考 主 考 官 的 权 力 及 在 兰 艺 考 负 责 人 的 身 份, 以 亲 自 给 考 生 评 分 时 或 者 向 其 他 主 考 官 打 招 呼 要 求 特 殊 照 顾 的 方 式, 陆 续 给 予 26 名 考 生 在 艺 考 时 予 以 特 别 关 照, 成 功 帮 助 该 26 名 考 生 获 取 湘 南 学 院 艺 术 考 试 合 格 证, 并 跟 踪 落 实 确 保 了 上 述 考 生 中 间 其 中 2 名 考 生 向 该 校 投 档 后 的 录 取 工 作 上 述 事 实, 由 检 察 机 关 提 交, 并 经 法 庭 质 证 认 证 的 下 列 证 据 予 以 证 明 : 1 案 件 线 索 移 送 函 交 办 案 件 决 定 书 立 案 决 定 书, 发 破 案 报 告, 2

证 实 本 案 线 索 由 湖 南 省 永 州 市 冷 水 滩 区 人 民 检 察 院 于 2015 年 11 月 27 日 移 送 兰 州 市 人 民 检 察 院, 兰 州 市 人 民 检 察 院 于 2015 年 12 月 1 日 交 予 兰 州 市 西 固 区 人 民 检 察 院 办 理, 兰 州 市 西 固 区 人 民 检 察 院 于 2015 年 12 月 3 日 立 案 侦 查, 现 案 件 得 以 告 破 2 干 部 任 免 呈 报 表 干 部 任 免 审 批 表 任 职 文 件 等, 证 实 受 贿 人 史 某 某 系 湘 南 学 院 财 务 处 处 长 事 业 单 位 干 部, 属 国 家 工 作 人 员 3 湘 南 学 院 2012-2015 年 艺 术 类 专 业 设 点 考 试 甘 肃 考 点 工 作 人 员 安 排 表, 证 实 该 学 院 2012 年 至 2015 年 艺 术 类 专 业 甘 肃 考 点 由 史 某 某 负 责 监 督 及 领 导 工 作 4 湘 南 学 院 2012-2015 年 甘 肃 省 艺 术 类 专 业 合 格 名 单, 证 实 其 中 通 过 李 某 甲 向 史 某 某 打 过 招 呼 要 求 其 照 顾 的 学 生 有 2012 年 ( 孙 某 某 李 某 乙 米 某 张 某 甲 毛 某 某 ) 2013 年 ( 梁 某 甲 邓 某 梁 某 乙 孟 某 李 某 丙 李 某 丁 马 某 某 ) 2014 年 ( 章 某 某 张 某 乙 高 某 李 某 戊 殷 某 某 拉 某 某 李 某 己 ) 2015 年 ( 王 某 某 常 某 周 某 某 裴 某 某 夏 某 李 某 庚 陈 某 某 ) 5 李 某 甲 尾 号 为 9707 建 设 银 行 卡 流 水 明 细, 证 实 李 某 甲 银 行 卡 于 2012 年 2 月 19 日 给 史 某 某 转 账 10000 元 ; 于 2013 年 1 月 26 日 给 史 某 某 转 账 70000 元 ; 于 2013 年 7 月 21 日 给 史 某 某 转 账 10000 元 ; 史 某 某 账 户 于 2015 年 4 月 21 日 转 入 李 某 甲 银 行 卡 20000 元 6 同 案 史 某 某 的 供 述, 称 他 一 共 收 受 了 李 某 甲 四 次 好 处 费, 共 计 33 万 元 第 一 次 是 2012 年 元 月, 学 院 派 他 到 兰 州 市 负 责 甘 肃 省 自 主 招 生 艺 术 类 的 招 生, 由 他 们 学 院 自 己 组 织 考 试, 并 计 入 全 国 统 考 艺 术 类 成 绩 当 时 是 他 负 责 带 队, 一 起 还 有 4 5 个 人 他 们 的 考 点 由 甘 肃 省 考 试 院 设 定 在 兰 州 市 艺 术 中 专 学 校 第 一 天 报 名 时 他 接 到 一 个 叫 李 某 甲 的 人 的 电 话, 李 某 甲 自 称 是 黄 金 中 的 朋 友, 他 与 李 某 甲 约 好 在 他 住 的 宾 馆 3

前 面 的 一 条 路 上 见 面, 李 某 甲 将 他 叫 到 李 某 甲 开 的 车 子 上 在 车 上 李 某 甲 介 绍 了 自 己, 说 自 己 办 了 一 个 艺 术 培 训 学 校, 生 源 还 比 较 好, 该 学 校 有 5 个 人 想 报 他 们 学 校 的 音 乐 特 长, 李 某 甲 要 他 能 给 这 5 个 人 拿 到 艺 考 合 格 证 就 行 了 然 后 李 某 甲 拿 了 一 个 礼 品 袋 给 他 说 是 一 点 小 意 思 他 看 了 一 下 礼 品 袋, 看 到 里 面 是 现 金 他 给 李 某 甲 说, 钱 就 不 要 拿 了, 那 合 格 证 的 话, 只 要 水 平 不 差 一 般 没 有 问 题 的 他 将 礼 品 袋 推 回 给 李 某 甲, 但 李 某 甲 态 度 比 较 坚 决, 还 是 将 礼 品 袋 拿 给 了 他 他 就 将 礼 品 袋 收 下 了 李 某 甲 见 他 将 钱 收 下 了, 就 说 到 时 将 考 生 的 名 字 发 给 他 他 就 拿 起 礼 品 袋 下 了 车 回 到 了 宾 馆 他 住 的 房 间, 到 房 间 后 他 将 礼 品 袋 打 开, 数 了 一 下, 一 共 是 5 扎 钱, 每 扎 1 万 元, 均 是 100 张 的, 当 时 他 就 将 这 5 万 元 钱 放 在 他 的 旅 行 箱 里, 后 来 这 5 万 元 钱 他 带 回 到 家 里, 过 年 时 候 用 掉 了 过 后, 李 某 甲 将 考 生 的 名 字 及 准 考 证 号 以 短 信 的 形 式 发 到 了 他 的 手 机 上 当 时 艺 术 招 生 考 试 的 形 式 主 要 是 面 试 考 试, 比 如 考 音 乐 专 业 的, 就 要 考 生 试 唱 念 耳, 跳 舞 的 就 跳 一 段 舞 蹈, 参 与 评 考 的 老 师 就 给 考 生 打 分, 最 后 再 按 四 比 一 标 准 从 高 分 到 低 分 给 考 生 发 放 合 格 证 他 将 这 5 个 人 的 名 字 告 诉 了 他 们 学 院 的 音 乐 主 考 官, 他 说 这 5 个 人 是 他 表 弟 的 亲 戚, 要 考 官 到 时 关 照 下 当 时 这 个 主 考 官 答 应 了, 还 将 名 字 写 在 了 一 张 纸 上 当 时 评 考 的 老 师 为 3 人, 他 也 参 与 了 音 乐 专 业 的 评 考 在 考 试 中, 当 考 到 李 某 甲 提 交 名 单 中 的 考 生 时 候, 他 就 与 其 他 主 考 老 师 交 流, 说 这 名 考 生 表 现 的 非 常 好, 意 思 是 要 其 他 主 考 老 师 按 他 的 意 见 给 对 方 高 分, 最 终 其 他 主 考 老 师 也 听 取 了 他 的 意 见, 将 分 数 打 的 很 高 面 试 考 试 后 当 场 将 评 分 封 存 再 带 回 学 院, 等 到 第 二 年 4 月 份 再 发 合 格 证, 他 去 查 了 下, 李 某 甲 要 他 关 照 的 那 5 个 人 全 部 拿 到 了 合 格 证, 于 是 他 打 了 电 话 告 诉 了 李 某 甲 2013 年 元 月, 李 某 甲 又 打 他 电 话 问 他 还 到 不 到 兰 州 去 因 当 时 没 有 安 排, 他 就 说 尽 量 争 取 吧 后 来 学 院 招 生 处 问 他 到 哪 里 去 负 责 艺 术 4

生 招 考, 他 说 还 是 去 兰 州 吧 学 院 遂 根 据 他 的 意 愿 安 排 他 去 兰 州, 但 后 来 因 为 肖 地 楚 叫 他 陪 着 到 北 京 出 差, 他 就 不 能 去 兰 州 了 于 是 他 就 打 电 话 告 诉 李 某 甲 说 兰 州 去 不 成 了 李 某 甲 说 去 不 去 没 有 关 系, 到 时 要 他 帮 忙 打 个 招 呼 就 行 了, 他 就 同 意 了 李 某 甲 还 说 了 这 次 有 7 名 考 生 需 要 关 照, 并 要 他 发 一 个 银 行 账 号 过 去, 于 是 他 就 将 建 设 银 行 一 个 银 行 卡 尾 号 为 268 的 银 行 账 号 以 短 信 的 形 式 发 给 了 李 某 甲, 过 后 没 多 久 李 某 甲 转 了 7 万 元 到 他 这 张 银 行 卡 里 在 他 们 学 院 的 人 员 去 兰 州 之 前, 他 就 跟 他 们 学 院 招 生 就 业 处 的 一 个 人 说 了, 他 一 个 表 弟 ( 指 的 就 是 李 某 甲 ) 在 兰 州 的, 可 以 接 机 联 系 住 宿, 还 将 李 某 甲 的 手 机 号 码 告 诉 了 这 个 人, 同 时 他 也 与 李 某 甲 联 系 了, 告 诉 李 某 甲 到 时 与 他 们 学 院 去 的 人 联 系 同 时 他 也 找 到 了 这 次 到 兰 州 负 责 音 乐 专 业 考 试 的 主 考 官 肖 伟, 告 诉 肖 伟 李 某 甲 有 几 个 朋 友 的 小 孩 到 时 会 参 加 肖 伟 他 们 学 院 的 艺 术 类 考 试, 希 望 肖 伟 能 够 关 照 下 这 几 个 小 孩 在 这 次 报 名 结 束 后, 李 某 甲 就 用 手 机 给 发 了 7 名 考 生 的 名 字 报 考 专 业 准 考 证 号, 然 后 他 就 将 李 某 甲 发 给 他 的 那 7 名 考 生 的 名 单 转 发 给 了 肖 伟 到 了 2013 年 4 月 份 时, 他 到 学 院 查 了 一 下 艺 术 考 生 的 招 生 情 况 时, 看 到 了 李 某 甲 发 给 他 的 那 7 名 考 生 全 部 拿 到 了 合 格 证, 于 是 他 就 打 电 话 告 诉 了 李 某 甲 2014 年 元 月 份, 李 某 甲 又 打 电 话 给 他, 问 他 还 到 不 到 兰 州, 他 说 尽 量 争 取 吧 后 来 学 院 招 生 处 问 他 去 哪 里 负 责 艺 术 类 招 生, 他 就 又 选 择 去 兰 州 市 这 次 到 兰 州 市 的 考 点 为 兰 州 城 市 学 院 报 名 的 第 二 天, 李 某 甲 直 接 来 到 他 的 房 间 说 这 次 有 7 名 考 生 报 考 了 我 们 学 院 的 艺 术 专 业, 并 将 一 个 礼 品 袋 拿 给 他 他 知 道 那 肯 定 是 钱 也 就 没 有 推 辞 什 么 就 将 钱 收 下 了 李 某 甲 走 后, 他 将 礼 袋 打 开, 里 面 有 7 扎 钱, 每 扎 1 万 元, 都 是 100 元 一 张 的, 共 计 7 万 元 钱 他 当 时 就 将 这 7 万 元 钱 放 在 他 的 旅 行 箱 里, 后 全 部 带 回 家 里, 之 后 存 了 一 部 分, 还 有 一 部 分 过 年 时 开 支 用 掉 了 李 某 甲 给 他 送 钱 之 前 李 某 甲 就 以 短 5

信 的 形 式 发 给 了 他 一 份 7 个 人 的 名 单,2014 年 4 月 份 时, 他 到 学 院 去 查 了 一 下 艺 术 生 考 试 情 况, 李 某 甲 要 他 关 照 的 那 7 个 人 全 部 拿 到 了 合 格 证, 他 就 打 电 话 告 诉 了 李 某 甲 2015 年 元 月, 李 某 甲 又 打 电 话 给 他 问 他 到 不 到 兰 州 去, 他 说 尽 量 争 取, 后 来 学 院 招 生 处 又 问 他 去 哪 里 负 责 艺 术 类 招 生 他 还 是 选 择 去 兰 州 市 报 名 结 束 后 的 一 天, 李 某 甲 直 接 来 到 他 的 房 间, 说 这 次 有 8 个 人 报 考 了 艺 术 专 业, 请 他 关 心 下, 然 后 给 他 一 个 礼 品 袋 他 知 道 那 肯 定 是 钱, 但 看 起 来 好 像 拿 的 很 多, 就 问 李 某 甲 怎 么 拿 那 么 多 钱, 李 某 甲 说 涨 价 了 每 个 考 生 2 万 元 钱 了 他 说 不 要 拿 那 么 多 钱 李 某 甲 说 都 是 这 行 情, 不 要 紧 的 他 听 李 某 甲 这 么 说, 也 就 没 再 讲 什 么 了, 并 将 钱 收 下 来 了, 李 某 甲 走 后, 他 将 李 某 甲 给 他 的 礼 袋 打 开 清 点 了 下, 里 面 有 16 扎 钱, 每 扎 1 万 元, 都 是 100 元 一 张 的, 共 计 16 万 元 钱 于 是 他 当 天 就 存 了 6 万 元 到 建 设 银 行 尾 号 为 268 的 账 户 里, 其 余 的 钱 就 放 在 他 的 旅 行 箱 里 带 回 了 郴 州, 用 于 过 年 开 支 这 次 考 试 之 前 李 某 甲 以 短 信 的 形 式 发 给 了 他 一 份 8 个 人 的 名 单, 事 前 他 按 李 某 甲 提 供 的 名 单 专 业 分 别 找 过 这 几 个 主 考 官 打 了 招 呼, 并 按 专 业 将 人 员 名 单 以 短 信 的 形 式 发 给 了 这 几 个 主 考 官 2014 年 4 月 份 他 在 学 院 查 艺 术 生 的 专 业 考 试 情 况 时, 发 现 除 报 考 美 术 专 业 的 那 名 考 生 没 有 拿 到 合 格 证 外, 其 他 7 名 考 生 均 拿 到 了 合 格 证 可 能 因 为 考 美 术 的 人 员 太 多, 主 考 官 可 能 没 有 记 到 名 字, 那 个 考 美 术 特 长 的 人 就 没 有 拿 到 合 格 证 李 某 甲 说 没 关 系 的 他 就 要 李 某 甲 告 诉 他 一 个 银 行 账 号, 他 就 退 了 2 万 元 钱 给 李 某 甲 实 际 这 次 收 受 了 李 某 甲 14 万 元 的 好 处 费 除 李 某 甲 外, 没 有 其 他 人 跟 他 联 系 过 拿 合 格 证 的 事, 他 也 不 认 识 这 些 家 长 这 些 钱 除 了 退 了 李 某 甲 2 万 元 外, 其 他 钱 他 都 没 有 退 给 李 某 甲, 也 没 有 上 交 给 组 织 2012 年 高 考 结 束 之 后, 有 一 天 李 某 甲 打 电 话 给 他, 说 一 个 亲 戚 的 文 化 和 专 业 考 试 都 上 了 甘 肃 省 和 他 们 湘 南 学 院 的 二 本 分 数 线, 李 某 甲 问 湘 南 学 院 能 不 能 6

录 取 他 说 只 要 档 案 投 到 他 们 学 院 就 没 有 什 么 问 题, 等 投 了 档 案 再 说 李 某 甲 说 到 时 投 档 的 时 候 请 他 关 照 一 下, 他 就 答 应 了 过 了 几 天 之 后, 他 知 道 学 生 的 档 案 已 经 投 到 他 们 学 院 了, 他 就 到 学 校 招 生 就 业 处 找 到 黄 玉 章 老 师, 向 黄 玉 章 老 师 要 了 投 档 学 生 的 名 单 看 了 一 下, 发 现 李 某 甲 说 的 那 个 学 生 的 档 案 已 经 投 到 他 们 学 院 了, 成 绩 也 比 较 靠 前, 正 常 情 况 下, 档 案 已 经 投 进 来 了 的, 一 般 都 会 录 取 的, 但 他 还 是 跟 黄 玉 章 老 师 说 了 一 句 : 这 个 学 生 是 他 朋 友 的 小 孩 子, 档 案 已 经 投 进 来 了, 就 录 取 了 吧 黄 玉 章 就 说 : 这 个 没 有 问 题, 肯 定 会 录 取 的 之 后 他 就 打 了 一 个 电 话 给 李 某 甲, 告 诉 李 某 甲 的 那 个 亲 戚 的 档 案 已 经 投 进 来 了, 没 有 问 题, 能 够 录 取 李 某 甲 说 谢 谢, 并 说 要 送 1 万 元 钱 转 到 他 银 行 账 户 里 他 说 没 有 必 要, 这 时 按 正 常 程 序 录 取 的 但 李 某 甲 还 是 坚 持 要 将 钱 转 到 他 银 行 账 户 里 他 还 说 了 李 某 甲 一 句 确 实 没 有 必 要 送 这 个 钱, 但 后 来 李 某 甲 还 是 转 了 1 万 元 到 他 的 建 设 银 行 尾 号 为 268 的 银 行 账 户 里 2013 年 7 月 高 考 结 束 之 后, 有 一 次 李 某 甲 打 电 话 给 他, 说 自 己 老 婆 的 姐 姐 的 小 孩 的 文 化 和 专 业 考 试 都 上 了 甘 肃 省 和 他 们 湘 南 学 院 的 二 本 分 数 线, 问 他 湘 南 学 院 能 不 能 录 取 他 说 档 案 投 到 他 们 学 院 就 没 有 什 么 问 题 李 某 甲 说 到 时 请 他 关 照 下, 他 答 应 了 过 了 几 天 之 后, 他 知 道 学 生 的 档 案 已 经 投 到 他 们 学 院 了, 他 就 到 招 生 就 业 处 找 到 黄 玉 章 老 师, 要 了 投 档 学 生 的 名 单, 看 了 一 下 发 现 李 某 甲 说 的 那 个 学 生 的 档 案 已 经 投 到 他 们 学 院 了, 但 还 是 跟 黄 玉 章 老 师 说 了 一 句, 这 个 学 生 是 他 朋 友 的 小 孩 子, 档 案 已 经 投 进 来 了, 录 取 没 有 问 题 吧 黄 玉 章 说 : 这 个 没 有 问 题, 肯 定 能 录 取 的 之 后 他 就 打 了 一 个 电 话 给 李 某 甲, 告 诉 李 某 甲 那 个 小 孩 档 案 已 经 投 到 他 们 学 院 了, 录 取 没 有 问 题 的 李 某 甲 说 谢 谢, 并 说 要 送 1 万 元 钱 转 到 他 银 行 账 户 里 他 说 没 有 必 要, 这 是 按 正 常 程 序 录 取 的, 他 没 有 帮 到 什 么 忙 但 李 某 甲 坚 持 转 了 1 万 元 到 他 建 设 银 行 尾 号 为 268 的 银 行 账 户 里 事 后, 7

他 没 有 将 两 次 李 某 甲 送 给 他 的 钱 退 还 或 是 上 交 组 织 7 被 告 人 李 某 甲 的 供 述, 称 他 和 史 某 某 只 是 认 识, 平 时 也 都 是 以 老 哥 兄 弟 相 称 的 他 在 给 史 某 某 送 35 万 元 好 处 费 的 时 候, 史 某 某 具 体 是 什 么 职 务 他 不 清 楚, 只 是 知 道 史 某 某 是 湘 南 学 院 负 责 甘 肃 招 生 的 带 队 老 师 2012 年 至 2015 年 他 是 分 四 次 给 史 某 某 送 的 这 35 万 元, 这 些 钱 是 史 某 某 告 诉 了 他 需 要 的 数 目, 他 就 主 动 送 了 这 35 万 元 他 送 这 些 钱 是 因 为 史 某 某 是 湘 南 学 院 负 责 甘 肃 招 生 的 带 队 老 师, 能 帮 他 给 一 些 考 生 拿 到 湘 南 学 院 的 艺 考 合 格 证 他 找 史 某 某 帮 忙 给 26 个 考 生 办 了 湘 南 学 院 的 艺 考 合 格 证 如 果 他 不 给 史 某 某 送 这 35 万 元 好 处 费, 这 26 个 考 生 是 否 能 拿 到 湘 南 学 院 的 艺 考 合 格 证 存 在 不 确 定 性, 但 给 史 某 某 送 了 这 35 万 元, 就 能 确 保 这 26 个 考 生 都 能 拿 到 湘 南 学 院 的 艺 考 合 格 证 他 给 史 某 某 送 的 这 35 万 元 基 本 上 都 是 这 26 个 学 生 的 家 长 交 给 他 的 史 某 某 帮 他 提 供 的 学 生 办 成 一 个 湘 南 学 院 的 艺 考 合 格 证 2012 年 至 2014 年 是 一 个 学 生 1 万 元,2015 年 就 涨 到 一 个 学 生 2 万 元 这 个 数 目 都 是 史 某 某 跟 他 说 的 他 向 每 个 学 生 收 费 有 的 按 成 本 收 的, 也 就 三 四 个, 其 他 的 学 生 都 会 在 成 本 的 基 础 上 加 3000 元 至 5000 元, 一 般 以 5000 元 居 多 2015 年 的 时 候 会 在 成 本 的 基 础 上 加 5000 元 至 10000 元, 具 体 每 个 学 生 多 收 了 多 少 钱, 他 现 在 记 不 得 了 成 本 就 是 给 史 某 某 的 好 处 费 向 每 名 学 生 多 收 钱 是 因 为 他 们 办 合 格 证 平 时 也 需 要 招 待 请 客 买 特 产 等 开 销, 再 加 上 他 揽 这 个 活 也 就 是 想 着 能 赚 一 些 钱 这 26 名 学 生 以 及 学 生 家 长 都 不 知 道 他 给 谁 送 钱 了, 他 也 没 跟 那 些 学 生 或 家 长 说 起 过 送 钱 的 事 这 26 名 学 生 的 家 长, 现 在 也 找 不 到 了, 这 些 学 生 拿 到 艺 考 合 格 证 之 后, 与 他 就 没 有 联 系 了 8 户 籍 证 明, 证 实 被 告 人 李 某 甲 生 于 1968 年 8 月 30 日, 案 发 时 已 具 备 刑 事 责 任 年 龄 8

以 上 证 据 材 料 经 当 庭 举 证 质 证, 证 据 来 源 清 楚, 收 集 程 序 合 法, 证 据 内 容 真 实 有 效, 证 据 之 间 能 够 相 互 印 证, 可 以 作 为 本 案 的 定 案 依 据, 本 院 予 以 确 认 本 院 认 为 : 被 告 人 李 某 甲 通 过 帮 助 26 名 学 生 取 得 艺 术 类 专 业 考 核 合 格 证, 从 而 从 26 名 学 生 家 长 身 上 谋 取 不 正 当 利 益, 向 给 予 自 己 协 调 帮 助 的 史 某 某 行 贿, 其 行 为 已 构 成 行 贿 罪 公 诉 机 关 指 控 的 犯 罪 事 实 及 罪 名 成 立 2012 年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最 高 人 民 检 察 院 关 于 办 理 行 贿 刑 事 案 件 具 体 应 用 法 律 若 干 问 题 的 解 释 第 12 条 规 定 : 行 贿 犯 罪 中 的 谋 取 不 正 当 利 益, 是 指 行 贿 人 谋 取 的 利 益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政 策 规 定, 或 者 要 求 国 家 工 作 人 员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政 策 行 业 规 范 的 规 定, 为 自 己 提 供 帮 助 或 者 方 便 条 件 违 背 公 平 公 正 原 则, 在 经 济 组 织 人 事 管 理 等 活 动 中, 谋 取 竞 争 优 势 的, 应 当 认 定 为 谋 取 不 正 当 利 益 本 案 中, 被 告 人 在 帮 助 26 名 学 生 取 得 艺 术 类 专 业 考 核 合 格 证 的 过 程 中, 违 背 公 平 公 正 原 则, 谋 取 竞 争 优 势 并 从 中 获 利 的 行 为, 应 当 认 定 为 谋 取 不 正 当 利 益 关 于 本 案 的 行 贿 数 额 问 题, 根 据 被 告 人 李 某 甲 的 供 述 结 合 同 案 史 某 某 的 供 述, 应 当 认 定 为 35 万 元 被 告 人 的 辩 护 人 提 出 被 告 人 李 某 甲 的 罪 名 应 为 介 绍 贿 赂 罪, 本 案 中, 主 观 方 面 被 告 人 李 某 甲 所 处 的 地 位 并 非 是 第 三 者 的 地 位 介 绍 贿 赂, 从 而 通 过 自 己 和 双 方 的 联 系 撮 合 而 促 成 贿 赂 结 果 的 实 现 客 观 方 面, 被 告 人 李 某 甲 并 非 只 是 出 于 中 间 位 置, 为 双 方 牵 线 搭 桥, 也 没 有 想 方 设 法 创 造 条 件 让 双 方 认 识 联 系, 或 者 代 为 传 递 信 息 或 转 递 财 物, 帮 助 双 方 完 成 行 贿 受 贿, 不 符 合 介 绍 贿 赂 罪 的 构 成 要 件, 对 辩 护 人 的 该 辩 护 意 见 本 院 不 予 采 纳 被 告 人 李 某 甲 被 追 诉 前 能 主 动 交 待 行 贿 行 为, 在 归 案 后 能 如 实 供 述 所 犯 罪 行, 认 罪 态 度 较 好, 可 从 轻 处 罚, 辩 护 人 的 相 关 辩 护 意 见 予 以 采 纳 根 据 被 告 人 李 某 甲 的 犯 罪 情 节 危 害 后 果 及 悔 罪 表 现, 可 对 其 宣 告 9

缓 刑 综 上, 依 照 经 2011 年 2 月 25 日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刑 法 修 正 案 ( 八 ) 修 正 的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刑 法 第 三 百 八 十 九 条 第 一 款 第 三 百 九 十 条 第 六 十 七 条 第 三 款 第 七 十 二 条 第 一 款 之 规 定, 判 决 如 下 : 被 告 人 李 某 甲 犯 行 贿 罪, 判 处 有 期 徒 刑 一 年 六 个 月, 缓 刑 二 年 ( 缓 刑 考 验 期 限, 从 判 决 确 定 之 日 起 计 算 ) 如 不 服 本 判 决, 可 在 接 到 判 决 书 第 二 日 起 十 日 内, 通 过 本 院 或 直 接 向 甘 肃 省 兰 州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提 出 上 诉 书 面 上 诉 的, 应 提 交 上 诉 状 正 本 一 份, 副 本 两 份 审 判 长 刘 琳 娜 审 判 员 曹 长 虹 人 民 陪 审 员 张 世 奎 二 一 六 年 六 月 十 六 日 书 记 员 王 宏 馨 10

附 经 2011 年 2 月 25 日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刑 法 修 正 案 ( 八 ) 修 正 的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刑 法 及 其 他 相 关 法 律 规 定 : 第 三 百 八 十 九 条 第 一 款 为 谋 取 不 正 当 利 益, 给 予 国 家 工 作 人 员 以 财 物 的, 是 行 贿 罪 第 三 百 九 十 条 对 犯 行 贿 罪 的, 处 五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或 者 拘 役 ; 因 行 贿 谋 取 不 正 当 利 益, 情 节 严 重 的, 或 者 使 国 家 利 益 遭 受 重 大 损 失 的, 处 五 年 以 上 十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 情 节 特 别 严 重 的, 处 十 年 以 上 有 期 徒 刑 或 者 无 期 徒 刑, 可 以 并 处 没 收 财 产 行 贿 人 在 被 追 诉 前 主 动 交 待 行 贿 行 为 的, 可 以 减 轻 处 罚 或 者 免 除 处 罚 其 中, 犯 罪 较 轻 的, 对 侦 破 重 大 案 件 起 关 键 作 用 的, 或 者 有 重 大 立 功 表 现 的, 可 以 减 轻 或 者 免 除 处 罚 第 六 十 七 条 第 三 款 被 告 人 虽 不 具 有 前 两 款 规 定 的 自 首 情 节, 但 是 如 实 供 述 自 己 罪 行 的, 可 以 从 轻 处 罚 ; 因 其 如 实 供 述 自 己 罪 行, 避 免 特 别 严 重 后 果 发 生 的, 可 以 减 轻 处 罚 第 七 十 二 条 第 一 款 对 于 被 判 处 拘 役 三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的 犯 罪 分 子, 同 时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的, 可 以 宣 告 缓 刑, 对 其 中 不 满 十 八 周 岁 的 人 怀 孕 的 妇 女 和 已 满 七 十 五 周 岁 的 人, 应 当 宣 告 缓 刑 : ( 一 ) 犯 罪 情 节 较 轻 ; ( 二 ) 有 悔 罪 表 现 ; ( 三 ) 没 有 再 犯 罪 的 危 险 ; ( 四 ) 宣 告 缓 刑 对 所 居 住 社 区 没 有 重 大 不 良 影 响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