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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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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 一 章 总 则.. 1 第 二 章 社 会 经 济 发 展.. 2 第 三 章 市 域 城 镇 体 系 规 划.. 2 第 四 章 城 市 性 质.. 5 第 五 章 城 市 规 模.. 5 第 六 章 城 市 总 体 结 构.. 5 第 七 章 居 住 用 地 规 划.. 8 第 八 章 公 共 设 施 用 地 规 划.. 9 第 九 章 工 业 及 仓 储 用 地 规 划.10 第 十 章 城 市 对 外 交 通 规 划.12 第 十 一 章 城 市 道 路 交 通 规 划 13 第 一 节 道 路 系 统 13 第 二 节 道 路 交 通 设 施 15 第 三 节 公 共 交 通 17 第 十 二 章 绿 地 系 统 及 城 市 景 观 规 划 18 第 一 节 绿 地 系 统 18 第 二 节 城 市 景 观 19 第 十 三 章 旧 城 改 造 与 更 新 规 划 20 第 十 四 章 历 史 文 化 名 城 保 护 规 划 22 第 十 五 章 环 境 保 护 规 划 23 第 十 六 章 环 境 卫 生 规 划 24 第 十 七 章 给 水 工 程 规 划 24 第 十 八 章 排 水 工 程 规 划 25 第 十 九 章 燃 气 工 程 规 划 26 第 二 十 章 供 电 工 程 规 划 27 第 二 十 一 章 电 信 邮 电 工 程 规 划 27 第 二 十 二 章 城 市 防 灾 规 划..28 第 一 节 消 防 工 程 28 第 二 节 人 防 工 程 28 第 三 节 防 震 减 灾 工 程 29 第 四 节 防 洪 工 程 29 第 二 十 三 章 近 期 建 设 规 划 30 第 二 十 四 章 城 市 远 景 发 展 的 有 关 问 题 31 第 二 十 五 章 规 划 实 施 措 施 32 第 二 十 六 章 附 则 33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本 规 划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城 市 规 划 法 和 建 设 部 城 市 规 划 编 制 办 法 制 订, 是 东 莞 市 域 范 围 内 城 市 建 设 的 指 导 性 文 件 第 二 条 本 规 划 基 本 依 据 包 括 下 述 标 准 和 文 件 : 1 城 市 用 地 分 类 与 规 划 建 设 用 地 标 准 (GBJ137-90); 2 珠 江 三 角 洲 经 济 区 城 市 群 规 划 协 调 与 持 续 发 展 ( 广 东 省 建 设 委 员 会 珠 江 三 角 洲 经 济 区 城 市 群 规 划 组 编 著,1996 年 ); 3 东 莞 市 市 区 城 市 建 设 总 体 规 划 1989~2010 年 ( 东 莞 市 城 建 规 划 局,1989 年 ); 4 东 莞 市 国 民 经 济 与 社 会 发 展 十 五 规 划 ( 东 莞 市 人 民 政 府,2000 年 ); 5 东 莞 市 土 地 利 用 总 体 规 划 ( 东 莞 市 人 民 政 府,1999 年 ); 6 关 于 东 莞 市 城 市 总 体 规 划 修 编 工 作 的 说 明 ( 东 莞 市 城 建 规 划 局,2000 年 ) 第 三 条 规 划 修 编 重 点 : 1 研 究 粤 港 协 调 和 综 合 发 展 中 东 莞 市 的 区 域 定 位 和 发 展 职 能 问 题, 确 定 城 市 可 持 续 发 展 的 目 标 和 策 略 ; 2 调 整 和 控 制 东 莞 市 区 土 地 利 用 和 未 来 发 展 方 式 ; 3 提 出 各 类 城 市 用 地 综 合 交 通 体 系 和 公 共 服 务 设 施 的 数 量 布 局 与 重 大 城 市 建 设 项 目 的 安 排 和 发 展 战 略 ; 4 提 出 市 域 和 市 区 生 态 保 护 和 环 境 整 治 的 目 标 实 施 策 略 和 污 染 控 制 的 具 体 措 施 第 四 条 规 划 原 则 : 1 与 周 边 城 市 整 体 协 调 发 展 ; 2 市 域 城 乡 共 同 发 展 ; 3 高 标 准 的 城 市 建 设 目 标 ; 4 可 持 续 发 展 的 城 市 发 展 战 略 第 五 条 城 市 规 划 区 为 市 域 现 状 4 区 28 镇, 总 面 积 2465 平 方 公 里 ; 城 市 总 体 规 划 范 围 是 指 市 属 城 区 东 城 万 江 篁 村 4 个 区 和 寮 步 镇 西 北 7 个 自 然 村 的 行 政 用 地, 总 面 积 237.6 平 方 公 里 第 六 条 规 划 期 限 确 定 为 : 近 期 2000~2005 年, 远 期 2006~2015 年, 远 景 为 2015 年 以 后 1

第 二 章 社 会 经 济 发 展 第 七 条 规 划 在 2005 年, 国 内 生 产 总 值 总 量 达 到 900 亿 元, 三 大 产 业 结 构 比 例 为 4.3:54.7:41.0 社 会 保 险 覆 盖 率 在 95% 以 上 建 立 比 较 完 善 的 社 会 服 务 设 施, 普 及 高 中 教 育 年 末 总 人 口 控 制 在 430 万 人 左 右 第 八 条 规 划 在 2010 年 全 市 基 本 实 现 现 代 化, 国 内 生 产 总 值 总 量 达 到 1500 亿 元, 三 大 产 业 结 构 比 例 为 3.2:51.3:45.5 建 立 高 层 次 的 城 市 产 业 结 构 体 系, 国 家 重 要 的 信 息 技 术 产 品 制 造 基 地 基 本 形 成 年 末 总 人 口 控 制 在 420 万 人 左 右 第 九 条 规 划 2015 年 全 市 现 代 化 水 平 进 一 步 提 高, 国 内 生 产 总 值 总 量 达 到 2300 亿 元, 三 大 产 业 结 构 比 例 为 2.3:47.7:50 产 业 的 外 向 型 发 展 和 贸 易 仍 是 城 市 经 济 的 主 导 ; 高 新 技 术 产 品 制 造 和 研 发 的 能 力 进 一 步 增 强 年 末 总 人 口 控 制 在 400 万 人 左 右 第 十 条 经 济 发 展 战 略 : 建 设 以 高 新 技 术 产 业 为 动 力, 电 子 通 信 机 械 制 造 和 轻 纺 工 业 为 支 柱 产 业, 第 三 产 业 发 达 的 现 代 产 业 结 构 体 系 ; 实 现 经 济 增 长 方 式 的 根 本 性 转 变 ; 进 一 步 推 动 外 向 型 加 工 制 造 业 基 地 和 外 贸 出 口 基 地 的 高 层 次 发 展 第 十 一 条 社 会 发 展 战 略 : 控 制 人 口 自 然 增 长 率, 提 高 人 口 素 质, 优 化 人 口 结 构 ; 建 设 全 国 基 础 教 育 强 市, 进 一 步 提 高 居 民 文 化 水 平 ; 培 育 和 塑 造 融 优 良 传 统 和 现 代 文 化 于 一 体 的 都 市 社 区 环 境 ; 逐 步 形 成 与 产 业 国 际 化 相 适 应 的 法 制 环 境 和 高 效 的 政 府 调 控 和 社 会 服 务 体 系 第 十 二 条 环 境 发 展 战 略 : 严 格 控 制 全 市 各 类 污 染 源, 整 治 环 境 污 染 ; 加 强 全 市 自 然 保 护 区 水 源 保 护 地 和 历 史 古 迹 地 的 保 护 ; 严 格 控 制 城 镇 土 地 开 发, 提 高 城 镇 建 设 用 地 的 土 地 利 用 率, 按 照 城 乡 一 体 化 空 间 发 展 战 略 调 整 和 布 局 城 乡 建 设 用 地 ; 实 现 环 境 资 源 与 经 济 社 会 的 协 调 发 展 第 十 三 条 规 划 2015 年 市 域 内 形 成 以 东 莞 市 区 为 主 体, 城 乡 协 调 发 展 生 态 环 境 良 好 的 现 代 化 城 市 格 局 第 三 章 市 域 城 镇 体 系 规 划 第 十 四 条 加 速 发 展 东 莞 市 区 ( 中 心 城 ) 和 虎 门 常 平 两 个 副 中 心 城, 以 及 石 龙 塘 厦 长 安 厚 街 樟 木 头 等 重 点 城 镇, 实 现 城 乡 协 调 发 展 ; 合 理 控 制 建 设 用 地 规 模, 强 化 生 态 环 境 的 保 护 建 设 协 调 高 效 的 市 域 基 础 设 施 和 服 务 设 施 第 十 五 条 规 划 2015 年 全 市 城 市 化 水 平 达 到 80%, 市 域 城 镇 人 口 规 模 为 320 万 人 左 右 ( 包 括 暂 住 人 口 ) 第 十 六 条 规 划 2015 年 全 市 形 成 主 次 明 确 分 工 协 作 的 城 镇 职 能 结 构 2

东 莞 市 区 : 市 域 政 治 经 济 科 技 文 化 及 商 贸 服 务 中 心, 公 路 枢 纽, 高 新 技 术 产 业 研 究 和 发 展 基 地 虎 门 : 市 域 西 部 发 展 中 心, 珠 江 两 岸 交 通 枢 纽, 综 合 性 工 业 及 商 贸 旅 游 城 镇 常 平 : 市 域 东 部 发 展 中 心, 广 东 省 重 要 的 铁 路 枢 纽, 工 业 及 外 贸 仓 储 基 地 塘 厦 : 市 域 东 南 片 区 发 展 中 心, 外 向 型 加 工 工 业 基 地 石 龙 : 珠 三 角 水 铁 联 运 中 心 之 一, 高 新 技 术 加 工 区 厚 街 长 安 : 综 合 性 轻 工 业 加 工 区 樟 木 头 : 外 向 型 加 工 业 区 和 度 假 旅 游 区 清 溪 凤 岗 : 综 合 性 外 向 型 加 工 工 业 区 麻 涌 沙 田 : 滨 海 港 口 工 业 城 镇 石 碣 茶 山 横 沥 谢 岗 : 铁 路 沿 线 工 贸 城 镇 中 堂 望 牛 墩 道 滘 洪 梅 高 埗 : 综 合 性 加 工 业 区, 三 高 农 业 基 地 大 岭 山 大 朗 黄 江 : 外 向 型 工 业 城 镇, 生 态 旅 游 区 寮 步 东 坑 桥 头 企 石 石 排 : 外 向 型 加 工 业 城 镇 第 十 七 条 市 域 城 镇 规 模 等 级 结 构 规 划 见 表 3-1 表 3-1 2015 年 东 莞 市 域 城 镇 人 口 规 模 等 级 结 构 等 级 城 镇 人 口 规 城 镇 数 量 城 镇 人 口 总 城 镇 名 称 模 ( 万 人 ) ( 个 ) 值 ( 万 人 ) I >40 1 市 区 ( 含 城 区 东 城 篁 村 万 江 ) 80 II 20-40 5 虎 门 常 平 长 安 厚 街 塘 厦 130 III 7-20 9 石 龙 清 溪 樟 木 头 凤 岗 寮 步 麻 涌 茶 山 大 朗 中 堂 110 14 横 沥 石 碣 望 牛 墩 高 埗 东 坑 V <7 企 石 石 排 道 滘 大 岭 山 桥 头 70 黄 江 谢 岗 洪 梅 沙 田 合 计 29 320 注 : 城 镇 人 口 包 括 暂 住 人 口 第 十 八 条 市 域 城 镇 空 间 布 局 维 持 现 状 一 中 心 多 支 点 的 城 镇 空 间 结 构 形 态 和 一 个 中 心 连 接 东 西 两 翼 的 城 镇 发 展 形 态 以 东 莞 市 区 为 市 域 发 展 中 心, 加 速 发 展 以 常 平 为 东 部 副 中 心 的 广 深 铁 路 城 镇 带 和 以 虎 门 为 西 部 副 中 心 的 西 部 城 镇 带 特 别 重 视 发 展 位 于 穗 深 港 经 济 走 廊 中 的 西 部 城 镇 带 第 十 九 条 按 照 中 心 城 副 中 心 城 重 点 镇 和 一 般 城 镇 的 四 级 等 级 序 列, 加 速 市 域 城 镇 化 水 平 和 环 境 质 量 的 提 高 除 继 续 极 化 发 展 中 心 城 区 常 平 和 虎 门 两 个 副 中 心 外, 进 一 步 加 速 发 展 塘 厦 长 安 厚 街 等 现 状 经 济 实 力 强 地 理 位 置 优 越 的 城 镇 扶 持 麻 涌 镇 区 的 临 港 开 发, 使 其 逐 步 发 展 成 为 市 域 西 北 部 的 城 镇 发 展 3

极 第 二 十 条 重 视 市 域 基 础 设 施 的 发 展 和 建 设 1 公 路 建 设 : 形 成 六 横 四 纵 的 高 等 级 公 路 主 骨 架, 六 横 是 望 石 ( 北 环 ) 高 速 公 路 莞 沙 高 等 级 公 路 和 莞 桥 高 等 级 公 路 清 塘 高 速 公 路 环 珠 高 速 公 路 深 圳 大 外 环 高 速 公 路 ; 四 纵 是 沿 海 快 速 路 广 深 高 速 公 路 从 深 高 速 公 路 ( 莞 深 高 速 公 路 ) 博 深 高 速 公 路 高 等 级 公 路 与 一 二 级 公 路 组 成 畅 通 的 公 路 网 系 统 2 铁 路 建 设 : 完 善 常 平 铁 路 枢 纽 工 程, 改 善 石 龙 站 用 地 紧 张 及 配 套 交 通 拥 挤 的 现 状 3 轻 型 轨 道 交 通 建 设 : 随 着 穗 深 之 间 城 镇 发 展 及 交 通 需 求 的 迅 速 增 长, 规 划 预 留 基 本 沿 107 国 道 走 向 的 轻 轨 用 地, 以 便 适 时 建 设 广 深 之 间 沿 107 国 道 的 轻 轨 客 运 系 统 4 港 口 建 设 : 按 照 统 一 规 划 合 理 布 局 明 确 分 工 抓 住 重 点 分 期 建 设 的 原 则, 逐 步 把 东 莞 虎 门 港 建 设 成 为 华 南 沿 海 港 口 群 中 的 综 合 性 地 方 性 港 口 从 长 远 看, 虎 门 港 与 广 州 港 新 沙 港 区 应 合 作 发 展, 统 一 规 划, 充 分 发 挥 虎 门 港 的 优 良 港 址 和 腹 地 条 件 5 给 水 工 程 : 必 须 打 破 行 政 界 线, 统 一 规 划 统 一 建 设 水 厂, 实 行 就 近 和 联 合 供 水 ; 严 格 保 护 本 地 水 源, 充 分 发 挥 东 江 水 源 中 跨 区 镇 大 型 供 水 工 程 的 作 用 6 排 水 工 程 : 全 市 根 据 水 利 条 件 划 分 为 五 大 排 水 片 区, 即 山 乡 片 埔 田 片 丘 陵 片 水 乡 片 沿 海 片 山 乡 片 区 包 括 凤 岗 塘 厦 清 溪 樟 木 头 及 谢 岗 等 镇, 属 石 马 河 流 域, 现 状 雨 水 及 山 洪 多 通 过 明 渠 或 暗 渠 汇 流 后 自 流 排 入 石 马 河 排 出 丘 陵 片 包 括 黄 江 大 朗 寮 步 大 岭 山 东 城 莞 城 等 镇 区, 地 形 为 丘 陵 地 带, 大 部 分 雨 水 及 山 水 都 通 过 天 然 泄 洪 河 道 由 南 至 北 自 流 排 入 黄 江 河 寒 溪 河 排 出 埔 田 片 区 有 桥 头 企 石 石 排 常 平 东 坑 横 沥 茶 山 等 镇, 雨 水 多 由 电 排 站 提 升 排 出 沿 海 片 包 括 沙 田 虎 门 长 安 篁 村 厚 街 等 镇, 排 水 采 用 自 流 与 电 排 相 结 合 方 式 水 乡 片 由 石 碣 高 埗 万 江 中 堂 望 牛 墩 麻 涌 道 滘 洪 梅 和 石 龙 等 镇, 雨 水 采 用 分 散 排 放 方 式, 就 近 自 流 排 入 水 体 全 市 分 为 三 个 排 污 片 区 东 部 排 污 片 区 地 处 东 深 沿 线, 接 纳 污 水 的 水 体 均 为 下 游 各 镇 的 生 活 水 源, 规 划 要 求 污 水 全 部 进 行 二 级 处 理 后 排 放 ; 中 部 排 水 片 区 为 缺 水 山 区, 污 水 按 二 级 处 理 排 放, 远 景 可 考 虑 三 级 处 理 后 回 用 ; 西 部 排 水 片 区 位 于 珠 江 入 海 口 狮 子 洋 沿 岸, 采 用 一 级 处 理 后 水 底 分 散 排 放 的 方 式 处 理 污 水 力 争 在 2010 年 城 镇 污 水 处 理 率 达 到 珠 江 三 角 洲 经 济 区 总 体 环 境 规 划 中 要 求 的 指 标 7 电 力 设 施 : 规 划 期 内, 东 莞 市 需 配 置 500KV 变 电 站 2 座, 终 期 主 变 容 量 东 莞 站 为 2 75+120 万 KVA, 东 莞 二 站 为 3 100 万 KVA 为 保 持 适 度 的 发 展 空 间, 500KV 变 电 站 的 建 设 规 模 可 按 3 120 万 KVA 主 变 容 量 设 计 配 置 220KV 变 电 站 约 17 座,220KV 变 电 站 的 建 设 规 模 可 按 3 45 万 KVA 主 变 容 量 设 计 4

在 本 次 规 划 期 内, 原 有 及 新 建 变 电 站 共 125 座, 其 中 500KV 站 有 3 座,220KV 站 有 32 座,110KV 站 有 90 座 8 电 信 工 程 : 规 划 至 2015 年, 全 市 电 话 交 换 总 容 量 300 万 门, 长 途 交 换 总 容 量 30 万 端 口, 建 设 3 个 长 途 交 换 局 9 环 境 保 护 : 加 快 污 水 处 理 设 施 的 建 设, 使 全 市 的 生 活 污 水 处 理 率 在 2015 年 左 右 达 到 60%( 城 区 和 镇 区 70% 左 右 ) 全 市 的 大 气 环 境 质 量 应 争 取 执 行 国 家 大 气 环 境 质 量 一 级 标 准 逐 步 提 高 东 莞 市 的 城 市 固 体 废 弃 物 集 中 收 集 和 无 害 化 处 置 率, 到 2010 年 应 达 到 80-90%, 中 心 城 区 及 各 镇 中 心 区 应 达 到 100%, 各 管 理 区 应 达 到 80% 以 上 2010 年 全 市 域 噪 声 控 制 达 标 率 达 到 100% 第 四 章 城 市 性 质 第 二 十 一 条 东 莞 市 区 性 质 为 : 珠 江 三 角 洲 地 区 性 中 心 城 市, 东 莞 市 的 政 治 经 济 科 技 和 文 化 中 心, 全 国 重 要 的 信 息 技 术 研 发 和 产 业 化 基 地, 环 境 优 美 的 现 代 化 城 市 第 二 十 二 条 东 莞 市 区 城 市 职 能 : 东 莞 市 政 治 经 济 科 技 文 化 及 商 贸 服 务 中 心 ; 珠 江 三 角 洲 地 区 性 中 心 城 市 和 轻 工 产 品 制 造 业 中 心 ; 全 国 重 要 的 信 息 技 术 研 发 和 产 品 制 造 基 地 第 五 章 城 市 规 模 第 二 十 三 条 规 划 全 市 人 口 控 制 规 模 ( 包 括 户 籍 和 暂 住 人 口 )2005 年 430 万 人,2010 年 420 万 人,2015 年 400 万 人 ; 中 心 城 相 应 的 人 口 控 制 规 模 分 别 为 84 万 人 86 万 人 和 90 万 人 第 二 十 四 条 中 心 城 规 划 建 成 区 总 人 口 包 括 非 农 业 人 口 农 业 人 口 和 暂 住 人 口, 人 口 控 制 规 模 为 2005 年 71 万 人,2010 年 73 万 人 和 2015 年 80 万 人 第 二 十 五 条 规 划 2015 年 中 心 城 城 市 建 设 用 地 为 70.48 平 方 公 里, 人 均 城 市 建 设 用 地 88.10 平 方 米 / 人 第 六 章 城 市 总 体 布 局 第 二 十 六 条 城 市 空 间 发 展 策 略 1 完 善 现 状 初 步 成 型 的 城 市 基 本 结 构, 控 制 土 地 拓 展 ; 5

2 通 过 用 地 发 展 的 引 导, 最 大 限 度 地 利 用 城 市 自 然 条 件, 突 出 建 成 区 的 景 观 特 色 ; 3 限 制 城 市 单 纯 沿 对 外 交 通 干 道 漫 延 的 发 展 模 式 ; 4 严 格 保 护 郊 野 公 园 城 市 绿 地 和 楔 形 绿 带, 创 造 良 好 的 城 市 生 态 环 境 第 二 十 七 条 城 市 布 局 原 则 1 维 护 和 创 造 高 质 量 的 自 然 生 态 环 境, 防 止 市 区 的 连 绵 发 展 ; 2 规 划 高 效 能 的 道 路 系 统, 满 足 未 来 城 市 交 通 发 展 的 需 要 ; 3 突 出 利 用 东 莞 市 区 自 然 山 水 条 件, 规 划 建 设 规 模 合 理 的 现 代 化 城 市 中 心 区 ; 4 规 划 形 成 和 完 善 五 大 公 共 中 心, 即 商 务 中 心 文 化 中 心 体 育 中 心 行 政 中 心 教 育 科 研 中 心 ; 5 开 辟 临 江 临 水 公 共 活 动 空 间, 加 强 城 市 特 色 的 营 造 ; 6 规 划 各 种 档 次 不 同 特 色 的 现 代 化 居 住 区 ; 7 规 划 不 同 标 准 的 工 业 区 轻 工 业 靠 近 对 外 交 通 出 入 口, 一 般 工 业 相 对 集 中, 高 科 技 工 业 以 环 境 优 美 为 原 则 ; 8 促 进 产 业 结 构 调 整, 增 进 城 市 发 展 后 劲, 合 理 安 排 高 科 技 产 业 第 二 十 八 条 城 市 布 局 结 构 1 规 划 市 区 包 括 六 大 片 区, 即 新 城 中 心 区 旧 城 区 东 城 北 片 区 东 城 南 片 区 篁 村 片 区 和 万 江 片 区 2 规 划 确 定 市 区 两 大 发 展 轴, 即 东 北 西 南 发 展 轴 和 西 北 东 南 发 展 轴 ; 五 个 发 展 方 向, 即 南 部 体 育 中 心 至 白 马 方 向 东 部 东 城 中 心 一 带 东 北 部 莞 龙 路 方 向 万 江 新 区 方 向 和 同 沙 片 区 方 向 3 规 划 确 定 六 条 楔 形 绿 地 分 隔 城 市 片 区 各 绿 楔 管 理 控 制 要 求 见 表 6-1 表 6-1 绿 楔 规 划 管 理 控 制 要 求 绿 楔 编 号 管 理 控 制 要 求 用 地 包 括 庆 丰 里 和 大 王 洲 半 岛, 为 永 久 性 生 态 保 护 地 庆 丰 里 和 大 1 王 洲 半 岛 必 须 禁 建, 其 余 地 带 建 筑 占 地 率 应 小 于 3%, 除 按 政 策 允 许 的 当 地 户 籍 村 民 自 建 房 外, 不 批 建 新 的 工 业 及 居 住 用 地 2 生 态 绿 地, 严 格 禁 建, 避 免 城 市 连 片 发 展, 改 善 城 市 生 态 环 境 3 生 态 绿 地, 建 筑 占 地 小 于 5% 4 永 久 性 生 态 保 护 地, 建 筑 占 地 小 于 5% 永 久 性 生 态 保 护 地 和 农 田 保 护 区, 基 本 禁 建, 允 许 政 策 范 围 内 户 籍 5 村 民 按 规 划 要 求 自 建 房 6 农 田 保 护 区, 城 市 生 态 保 护 地, 本 规 划 期 内 严 格 禁 建 第 二 十 九 条 城 市 布 局 要 点 1 市 级 城 市 中 心 按 照 规 划 城 市 结 构, 市 级 城 市 中 心 包 括 新 城 和 旧 城 两 部 分, 6

景 观 特 色 为 新 城 靠 山, 旧 城 依 水 新 城 中 心 处 于 市 区 几 何 中 心, 规 划 重 点 布 置 城 市 行 政 中 心 商 务 中 心 和 文 化 中 心 等 ; 旧 城 中 心 作 为 传 统 商 业 文 化 及 生 活 综 合 区, 保 持 其 商 业 文 化 副 中 心 的 职 能 2 区 级 城 市 中 心 区 级 城 市 中 心 按 城 市 区 级 行 政 区 布 置 东 城 区 和 万 江 区 设 独 立 区 中 心 3 居 住 区 级 中 心 规 模 较 大 的 居 住 区 分 别 设 置 居 住 区 级 中 心 4 一 般 工 业 布 局 新 区 工 业 布 局 集 中 成 片, 六 大 城 市 片 区 共 规 划 设 置 12 个 集 中 成 片 的 工 业 区 其 中 万 江 片 区 四 片, 篁 村 片 区 二 片, 东 城 北 片 区 四 片, 东 城 南 片 区 二 片 5 高 科 技 工 业 区 布 局 遵 照 东 莞 市 有 关 经 济 发 展 规 划, 中 心 区 南 部 为 高 新 技 术 产 业 区, 总 用 地 为 10 平 方 公 里 视 高 科 技 园 区 建 设 需 要, 远 景 扩 展 到 20 平 方 公 里 左 右 6 居 住 区 布 局 居 住 用 地 布 局 集 中 成 片, 各 居 住 片 区 尽 可 能 相 互 联 系, 方 便 基 础 设 施 的 配 置 7 通 过 上 述 城 市 中 心 和 工 业 居 住 用 地 的 布 局 和 调 整, 规 划 形 成 东 莞 市 区 中 心 突 出 环 状 与 放 射 结 合 的 空 间 布 局 形 态 和 城 市 发 展 基 础 第 三 十 条 新 城 中 心 规 划 新 城 中 心 位 于 篁 村 区, 总 用 地 3.3 平 方 公 里, 新 城 中 心 规 划 了 十 字 型 空 间 发 展 轴, 一 条 为 行 政 办 事 中 心 主 轴 线, 另 一 条 由 水 景 山 峰 广 场 等 组 成 的 休 憩 浪 漫 轴 线 第 三 十 一 条 人 均 专 项 用 地 指 标 1 居 住 用 地 为 上 限 平 均 控 制 指 标 城 市 新 开 发 区 人 均 居 住 用 地 以 25~28M 2 控 制 2 工 业 用 地 为 上 限 控 制 指 标 随 着 以 技 术 进 步 为 主 的 工 业 调 整, 鼓 励 工 业 用 地 向 商 业 用 地 公 共 设 施 用 地 转 化, 逐 步 降 低 工 业 用 地 指 标 3 城 市 绿 地 为 下 限 控 制 指 标 4 公 共 设 施 用 地 为 下 限 控 制 指 标 5 市 区 各 项 用 地 规 划 见 表 6-2 表 6-3 7

表 6-2 城 市 现 状 及 规 划 建 设 用 地 统 计 表 序 用 地 面 积 ( 公 顷 ) 占 城 市 建 设 用 地 比 例 (%) M 2 / 人 用 地 名 称 号 代 号 现 状 规 划 现 状 规 划 现 状 规 划 1 R 居 住 用 地 2673.53 2141.68 49.39 30.39 40.02 26.77 公 共 设 施 用 地 421.88 1000.74 7.80 14.20 6.32 12.51 行 政 办 公 地 74.55 118.25 - - - - 商 业 金 融 用 地 187.17 448.95 - - - - 2 C 其 中 文 化 娱 乐 用 地 8.21 90.70 - - - - 体 育 用 地 30.61 127.58 - - - - 医 疗 卫 生 用 地 9.91 63.14 - - - - 教 育 科 研 设 计 用 地 106.93 128.46 - - - - 其 它 公 共 设 施 用 地 4.50 23.66 - - - - 3 M 工 业 用 地 1209.09 1615.66 22.34 22.92 18.10 20.20 4 W 仓 储 用 地 12.85 44.09 0.24 0.63 0.19 0.55 5 T 对 外 交 通 用 地 7.07 50.70 0.13 0.72 0.11 0.63 6 S 道 路 广 场 用 地 681.61 1234.40 12.60 17.51 10.20 15.43 7 U 市 政 公 用 设 施 用 地 32.63 132.99 0.60 1.89 0.49 1.66 8 G 绿 地 373.44 827.34 6.90 11.74 5.59 10.34 其 中 : 公 共 绿 地 363.70 805.30 6.72 11.43 5.44 10.07 合 计 城 市 建 设 用 地 5412.21 7047.60 100.00 100.00 81.02 88.10 注 :1 1999 年 建 成 区 总 人 口 为 66.8 万 人 规 划 2015 年 建 成 区 总 人 口 为 80 万 人 2 旗 峰 山 等 大 片 城 市 绿 带 山 地 以 及 东 莞 运 河 东 莞 水 道 等 水 面 不 参 加 用 地 统 计, 另 计 入 现 状 及 规 划 用 地 汇 总 表 表 6-3 城 市 总 体 规 划 范 围 现 状 和 规 划 用 地 汇 总 表 序 号 类 别 名 称 面 积 ( 公 顷 ) 占 城 市 规 划 区 用 地 比 例 (%) 现 状 规 划 现 状 规 划 1 总 体 规 划 范 围 用 地 23760.00 23760.00 100.00 100.00 2 城 市 建 设 用 地 5412.21 7047.60 22.78 29.66 水 域 和 其 它 用 地 18347.79 16712.40 77.22 70.34 水 域 2287.06 2287.06 9.63 9.63 批 地 1535.24 6.46 3 其 山 林 果 园 889.43 1153.69 3.74 4.86 中 农 村 建 设 用 地 1872.40 1996.77 7.88 8.40 耕 地 及 空 地 11763.66 11274.88 49.51 47.45 第 七 章 居 住 用 地 规 划 第 三 十 二 条 居 住 用 地 分 为 一 二 三 类 布 置 一 类 住 宅 用 地 为 市 政 公 用 设 施 齐 全 布 局 完 整 环 境 良 好 的 低 层 住 宅 用 地 ; 二 类 住 宅 用 地 为 市 政 公 用 设 施 齐 全 布 局 完 整 环 境 较 好 以 多 高 层 住 宅 为 主 的 用 地 ; 三 类 住 宅 用 地 为 市 政 公 用 设 施 比 较 齐 全 布 局 不 完 整 环 境 一 般, 或 住 宅 与 工 业 等 用 地 混 合 交 叉 的 用 地, 主 要 包 括 规 划 期 内 必 须 改 善 的 旧 村 第 三 十 三 条 加 快 对 三 类 居 住 用 地 特 别 是 城 中 村 的 改 造 按 照 国 家 及 广 东 省 的 有 关 规 范 要 求, 进 行 居 住 区 级 和 居 住 小 区 级 公 共 服 务 设 施 的 配 套 建 设 8

第 三 十 四 条 居 住 用 地 分 别 按 六 大 城 市 片 区 布 局 和 建 设 各 片 区 主 要 建 设 指 标 见 表 7-1 表 7-1 东 莞 市 中 心 城 居 住 用 地 规 划 表 城 市 片 区 居 住 用 地 面 居 住 人 口 居 住 人 口 毛 密 积 ( 公 顷 ) ( 万 人 ) 度 ( 人 / 公 顷 ) 新 城 中 心 片 区 237.33 9.25 390 旧 城 片 区 544.40 15.60 287 东 城 北 城 市 片 区 北 部 276.43 9.68 350 南 部 240.77 8.12 337 立 新 160.71 7.30 454 东 城 南 城 市 片 区 同 沙 81.92 3.60 439 高 新 技 术 产 业 区 77.73 3.30 426 篁 村 城 市 片 区 北 部 114.74 5.10 444 南 部 75.32 3.47 461 万 江 北 177.61 7.40 417 万 江 城 市 片 区 万 江 中 92.52 4.60 497 万 江 南 62.18 2.58 415 合 计 2141.68 80.00 374 第 八 章 公 共 设 施 用 地 规 划 第 三 十 五 条 规 划 中 心 城 公 共 设 施 按 市 级 片 区 级 两 级 设 置, 部 分 内 容 配 置 到 居 住 区 级 结 合 新 城 中 心 的 开 发, 完 善 市 级 商 业 金 融 用 地 行 政 办 公 用 地 和 文 化 设 施 用 地 的 配 置 第 三 十 六 条 除 新 城 中 心 和 旧 城 片 区 外, 规 划 在 东 城 万 江 片 区 布 置 区 级 中 心 居 住 区 级 中 心 设 于 各 居 住 区 中 心 第 三 十 七 条 规 划 市 级 城 市 公 共 中 心 以 新 城 中 心 为 主, 总 用 地 为 3.3 平 方 公 里 新 城 中 心 用 地 以 商 业 金 融 行 政 办 公 文 化 娱 乐 等 内 容 为 重 点, 建 设 会 展 中 心 博 物 馆 大 剧 院 文 化 馆 ( 市 工 人 文 化 宫 青 少 年 宫 ) 等 建 筑 并 结 合 城 市 山 水 自 然 景 观, 布 置 一 条 以 市 民 办 事 中 心 为 主 景 的 轴 线 和 一 条 集 商 贸 休 憩 娱 乐 为 一 体 的 浪 漫 轴 线 第 三 十 八 条 旧 城 中 心 功 能 以 传 统 商 业 为 主, 避 免 兴 建 大 型 商 业 建 筑 旧 城 改 造 规 划 的 重 点 以 开 辟 商 业 步 行 街 增 加 文 娱 用 地 绿 化 休 息 广 场 和 改 善 居 住 交 通 条 件 等 为 主 第 三 十 九 条 规 划 远 期 搬 迁 市 政 府 及 市 属 办 公 用 地 于 新 城 中 心, 形 成 用 地 适 当 环 境 优 美 的 市 级 行 政 中 心 规 划 行 政 中 心 位 于 现 状 体 育 中 心 南 侧 市 政 府 及 机 关 原 有 用 地 规 划 为 教 育 培 训 中 心 非 市 属 行 政 办 公 用 地 布 置 于 各 行 政 区 中 心 9

第 四 十 条 规 划 于 新 城 中 心 布 置 市 级 大 型 商 业 中 心 和 金 融 中 心, 安 排 大 型 综 合 商 场 超 级 市 场 各 类 银 行 投 资 公 司 证 交 所 保 险 公 司 等 大 型 金 融 保 险 业 用 地, 形 成 东 莞 市 的 现 代 化 商 务 办 公 中 心 第 四 十 一 条 西 延 新 城 中 心 的 鸿 福 路 至 东 莞 运 河 沿 道 路 两 侧, 以 银 城 大 厦 为 中 心, 主 要 安 排 贸 易 咨 询 等 办 公 用 地 及 大 型 旅 馆 业 用 地 第 四 十 二 条 规 划 安 排 建 材 粮 油 百 货 水 果 蔬 菜 及 综 合 批 发 市 场 共 五 个 市 级 批 发 市 场, 分 别 靠 近 对 外 交 通 出 入 口 布 置 农 贸 市 场 按 综 合 市 场 规 划, 包 括 肉 菜 小 百 货 小 型 书 店 小 型 自 选 商 场 修 理 店 粮 油 小 商 店 等, 设 置 于 各 居 住 区 和 居 住 小 区, 设 置 标 准 0.7~1 处 / 万 人, 每 处 占 地 2000~3000 平 方 米, 分 区 规 划 和 详 细 规 划 中 按 此 要 求 具 体 布 置 第 四 十 三 条 新 城 区 商 业 金 融 中 心 南 侧 布 置 新 闻 出 版 业 和 市 级 文 化 娱 乐 用 地 各 城 市 片 区 各 布 置 一 处 综 合 文 化 娱 乐 中 心, 安 排 游 艺 室 图 书 室 小 型 电 影 厅 录 像 厅 等 综 合 文 化 娱 乐 中 心 各 占 地 3.5~5.0 公 顷 第 四 十 四 条 除 现 有 市 级 体 育 中 心 外, 规 划 安 排 三 处 区 级 体 育 中 心, 分 别 位 于 万 江 东 城 中 心 高 新 技 术 开 发 区 区 级 体 育 中 心 占 地 10 公 顷 左 右, 安 排 标 准 田 径 场 网 球 场 羽 毛 球 场 篮 排 球 场 游 泳 馆 健 身 中 心 等 在 同 沙 城 市 组 团 布 置 体 育 学 校, 体 校 内 附 设 业 余 体 校, 占 地 18.6 公 顷 第 四 十 五 条 规 划 在 篁 村 片 区 科 技 大 道 西 侧 五 环 路 南 建 设 1000 床 大 型 综 合 医 院 一 处, 儿 童 医 院 规 划 在 东 城 东 路 东 侧 ; 传 染 病 院 规 划 在 西 郊 大 备 湾, 市 肿 瘤 医 院 规 划 在 东 郊 豆 腐 岭 通 过 对 现 状 医 疗 用 地 的 调 整 和 医 疗 设 施 改 善, 规 划 市 区 远 期 各 类 医 院 达 13 个 第 四 十 六 条 将 市 防 疫 站 改 设 为 卫 生 监 督 所 疾 病 控 制 中 心 卫 生 检 验 中 心 由 于 用 地 十 分 紧 张, 可 规 划 适 当 集 中 规 划 中 心 血 站 急 救 中 心 在 东 城 片 区 内 选 址 第 四 十 七 条 近 期 规 划 新 建 高 级 中 学 四 所, 占 地 分 别 为 17.33 公 顷 9 公 顷 9.6 公 顷 和 2.5 公 顷 另 将 位 于 市 区 中 心 的 两 所 中 学 迁 出, 原 址 改 为 两 所 初 级 中 学 第 四 十 八 条 对 可 园 金 鳌 洲 塔 凤 凰 台 西 门 楼 等 文 物 古 迹 古 建 筑, 应 划 定 保 护 范 围, 制 定 不 同 的 保 护 措 施 第 九 章 工 业 及 仓 储 用 地 规 划 第 四 十 九 条 市 区 现 状 工 业 用 地 布 局 结 构 已 经 初 步 形 成, 用 地 规 模 偏 大, 因 此 规 划 布 局 以 调 整 完 善 为 主, 充 实 现 有 用 地 散 乱 零 星 建 设 的 工 业 小 区, 力 求 形 成 集 中 成 片 的 现 代 化 工 业 园 区 工 业 用 地 布 局 以 南 部 高 新 技 术 产 业 园 区 为 龙 头, 10

结 合 现 有 工 业 带 和 工 业 组 团, 形 成 以 电 子 资 讯 光 电 一 体 为 主 体 的 工 业 结 构 加 快 高 新 技 术 产 业 园 区 的 建 设, 在 园 区 内 布 置 和 建 设 相 应 的 高 技 术 开 发 和 服 务 设 施 第 五 十 条 市 区 工 业 主 要 集 中 于 沿 莞 龙 莞 惠 107 国 道 万 江 段 两 侧 和 篁 村 工 业 区 高 新 技 术 开 发 区 等, 按 如 下 要 求 规 划 建 设 : 1 莞 龙 路 工 业 发 展 翼 : 规 划 于 莞 龙 路 方 向 重 点 发 展 桑 园 泊 洲 边 九 牙 岭 三 个 主 要 工 业 区, 总 面 积 约 181.8 公 顷, 由 于 位 于 城 市 上 风 上 游 方 向, 莞 龙 路 方 向 工 业 区 严 禁 发 展 污 染 工 业 2 莞 惠 路 工 业 发 展 翼 : 重 点 发 展 东 城 大 道 南 工 业 区 朗 基 湖 工 业 区 以 及 松 朗 三 个 工 业 区, 主 要 布 置 电 子 轻 纺 服 装 等 无 污 染 工 业, 总 面 积 约 248.8 公 顷 3 107 国 道 万 江 段 工 业 区 : 重 点 发 展 石 美 工 业 区 蚬 涌 工 业 区 以 及 梅 树 墩 工 业 区, 总 面 积 约 92.9 公 顷, 主 要 布 置 机 械 玩 具 食 品 等 工 业 4 万 道 公 路 工 业 区 : 用 地 处 于 市 区 下 风 下 游, 规 划 布 置 机 械 食 品 等 工 业 重 点 发 展 古 屋 村 和 水 蛇 涌 工 业 区, 总 面 积 约 71.1 公 顷 5 篁 村 工 业 区 : 篁 村 现 状 工 业 发 展 起 点 较 高, 工 业 区 规 模 较 大, 现 状 建 设 初 具 规 模 的 工 业 区 有 周 溪 工 业 区 宏 兴 工 业 区 等 规 划 以 完 善 尚 未 建 成 的 宏 图 工 业 区 为 主, 重 点 发 展 电 子 食 品 等 工 业 篁 村 工 业 区 总 面 积 约 296.6 公 顷 6 高 新 技 术 产 业 园 区 : 配 合 珠 三 角 经 济 增 长 方 式 的 转 变, 实 现 东 莞 经 济 发 展 战 略 目 标, 本 次 规 划 继 续 预 留 高 新 技 术 产 业 开 发 区, 通 过 良 好 的 管 理 以 及 地 价 税 收 等 倾 斜 扶 持, 吸 引 各 类 高 新 技 术 产 业 到 此 落 地 生 根 规 划 在 2010 年 左 右 布 置 高 科 技 工 业 用 地 445.2 公 顷, 远 期 根 据 城 市 产 业 特 别 是 技 术 密 集 型 行 业 的 发 展, 适 当 调 整 用 地 高 新 技 术 开 发 区 包 括 大 学 科 技 城, 总 用 地 规 模 控 制 在 20 平 方 公 里 左 右 7 其 他 工 业 区 : 规 划 保 持 和 完 善 同 沙 和 立 新 工 业 区 用 地, 面 积 共 约 175.3 公 顷, 主 要 布 置 电 子 服 装 等 无 污 染 工 业 第 五 十 一 条 规 划 设 置 龙 湾 港 工 业 区, 面 积 共 103.9 公 顷, 包 括 宏 远 工 业 开 发 区 和 港 后 工 业 开 发 区, 主 要 布 置 食 品 机 械 等 工 业 第 五 十 二 条 规 划 布 置 五 处 仓 库 区, 总 用 地 面 积 44.09 公 顷 具 体 规 划 如 下 : 1 龙 湾 港 仓 库 区 : 位 于 龙 湾 港 后, 面 积 约 14.09 公 顷, 为 外 贸 煤 炭 建 材 粮 食 石 油 综 合 库 区 2 同 沙 仓 库 区 : 为 工 业 与 民 用 物 资 综 合 仓 库, 总 面 积 13 公 顷 3 外 贸 仓 库 区 : 位 于 篁 村 蛤 地, 总 面 积 17 公 顷, 为 市 区 外 贸 产 品 及 日 用 品 仓 库 区 4 桑 园 仓 库 区 : 位 于 郊 区 桑 园 管 理 区 温 园 路 东, 为 工 业 与 民 用 综 合 仓 库 区, 面 积 共 21.8 公 顷 5 危 险 品 仓 库 区 : 规 划 在 郊 区 白 水 涡 ( 万 江 区 ) 设 置 市 区 易 燃 易 爆 化 工 危 险 品 仓 库 区, 面 积 18 公 顷 11

第 五 十 三 条 同 沙 仓 库 区 外 贸 仓 库 区 和 桑 园 仓 库 区 规 划 向 货 物 流 通 中 心 方 向 发 展, 远 期 成 为 集 储 运 销 为 一 体 的 社 会 化 公 共 设 施 外 贸 仓 库 区 发 展 成 为 生 活 性 货 物 流 通 中 心 ; 同 沙 仓 库 区 和 桑 园 仓 库 区 发 展 成 为 生 产 性 货 物 流 通 中 心 第 十 章 城 市 对 外 交 通 规 划 第 五 十 四 条 规 划 东 莞 市 区 将 形 成 由 十 七 条 对 外 道 路 两 条 东 西 向 快 速 路, 两 条 南 北 向 高 速 公 路 组 成 的 完 整 的 对 外 公 路 运 输 网 络 第 五 十 五 条 莞 龙 方 向 增 加 两 条 对 外 道 路 一 条 基 本 沿 温 塘 路, 连 接 环 珠 三 角 高 速 公 路, 其 走 向 西 起 东 兴 路, 过 高 田 坊 塘 边 头, 至 石 大 公 路 为 止 ; 另 一 条 通 过 樟 村 柏 洲 边, 沿 东 莞 运 河 直 通 茶 山 镇 第 五 十 六 条 莞 惠 方 向 增 加 两 条 对 外 道 路 沿 樟 长 路 增 加 两 个 对 外 出 口, 从 高 尔 夫 球 场 东 北 部 边 缘 通 过, 连 接 寮 步 镇 的 西 南 大 道 第 五 十 七 条 东 莞 至 虎 门 方 向 沿 东 莞 运 河 增 加 一 条 对 外 公 路 第 五 十 八 条 进 一 步 完 善 万 江 至 白 水 涡 万 江 至 道 滘 的 两 条 一 般 对 外 公 路 第 五 十 九 条 规 划 建 设 市 区 南 北 环 高 等 级 公 路 北 环 高 速 公 路 西 起 望 牛 墩 立 交, 穿 过 高 埗 镇, 向 北 与 规 划 中 的 从 深 高 速 公 路 相 交, 联 系 东 莞 市 区 北 部 公 路 干 道 ; 南 环 高 速 公 路 ( 为 莞 沙 高 速 公 路 和 莞 桥 高 速 公 路 的 市 区 部 分 ) 西 起 沙 田 镇 北 部, 经 石 鼓 立 交 附 近, 从 水 濂 山 水 库 西 平 水 库 和 同 沙 水 库 的 北 侧 边 缘 通 过, 与 广 深 高 速 规 划 中 的 从 深 高 速 公 路 博 深 高 速 公 路 相 交 并 互 通 南 环 路 为 东 莞 市 区 南 部 的 交 通 干 道 第 六 十 条 规 划 建 设 从 深 高 速 公 路 由 东 莞 市 区 东 侧 通 过 规 划 石 碣 温 塘 同 沙 三 个 立 交 口 与 市 区 相 接 从 深 高 速 公 路 向 北 在 从 化 太 平 与 京 珠 高 速 公 路 相 接, 向 南 经 寮 步 大 朗 黄 江 塘 厦 等 镇 连 接 深 圳 梅 ( 林 ) 观 ( 澜 ) 高 速 公 路 第 六 十 一 条 规 划 于 南 四 环 路 以 南, 科 技 大 道 以 西 建 设 长 途 汽 车 客 运 站, 总 用 地 面 积 11 公 顷, 远 期 达 到 运 送 客 流 量 5 万 人 次 / 天, 并 与 市 内 公 交 相 配 套 现 状 东 莞 市 区 汽 车 总 站 和 罗 沙 车 站 用 地 狭 窄, 地 处 市 区 重 要 商 业 区 与 交 通 干 道 两 侧, 规 划 改 做 市 区 公 交 站 场 第 六 十 二 条 规 划 万 江 车 站 篁 村 车 站 和 城 区 车 站 为 中 短 途 汽 车 客 运 站, 占 地 分 别 为 4 公 顷 2.5 公 顷 和 1.8 公 顷, 以 中 型 客 车 为 主 其 中 万 江 车 站 远 期 扩 建 至 60~80 个 中 型 客 车 车 位 ; 篁 村 车 站 和 城 区 车 站 远 期 皆 应 达 到 80~120 个 中 型 客 车 车 位 规 模 第 六 十 三 条 东 莞 市 区 规 划 期 内 主 要 使 用 石 龙 铁 路 客 运 站 铁 路 货 物 运 输 规 划 期 内 主 要 使 用 常 平 编 组 站 第 六 十 四 条 东 莞 市 区 老 港 位 于 莞 城 区 东 莞 大 桥 附 近, 设 施 简 陋, 港 区 水 域 12

狭 窄, 码 头 陆 域 不 足, 且 处 于 城 区 居 民 住 宅 层 层 包 围 之 中, 已 不 适 应 未 来 发 展 需 要 规 划 在 万 江 区 龙 湾 洲 建 设 东 莞 新 港, 货 场 年 吞 吐 量 达 到 50 万 吨, 其 中 集 装 箱 4 万 标 箱, 杂 货 10 万 吨 龙 湾 港 预 留 多 个 1000 吨 级 泊 位, 建 设 客 运 码 头 和 游 艇 码 头 第 十 一 章 城 市 道 路 交 通 规 划 第 一 节 道 路 系 统 第 六 十 五 条 市 区 路 网 采 用 环 形 放 射 式 布 局, 形 成 以 城 市 快 速 路 为 骨 架, 主 次 干 路 等 级 明 确, 功 能 合 理 的 路 网 系 统 市 区 道 路 等 级 划 分 为 : 快 速 路 主 干 路 次 干 路 支 路 四 种 等 级 第 六 十 六 条 市 区 干 道 系 统 由 快 速 路 主 干 路 和 次 干 路 组 成 规 划 在 2015 年 左 右 建 设 干 道 系 统 总 长 约 347.3 公 里, 干 道 网 密 度 为 4.71km/km 2 市 区 道 路 网 规 划 见 表 11-1 表 11-2 表 11-1 东 莞 市 区 道 路 网 规 划 指 标 道 路 等 级 单 位 快 速 路 主 干 路 次 干 路 支 路 机 动 车 设 计 速 度 Km/h 80 60 40 30 道 路 长 度 Km 42.5 107.9 196.90 - 道 路 网 密 度 Km/km 2 0.32 1.69 2.70 3~4 机 动 车 道 数 条 6~8 4~6 4 2 道 路 红 线 宽 度 M 60 30~60 23~36 13~24 表 11-2 市 区 快 速 路 及 主 干 路 规 划 一 览 表 道 路 名 称 或 编 号 道 路 性 质 道 路 长 度 (KM) 规 划 道 路 红 线 宽 度 (M) 温 园 路 主 干 路 5.5 46 樟 长 路 主 干 路 4.7 46 东 城 东 路 主 干 路 10.6 36~46 东 城 中 路 快 速 路 7.6 60 东 莞 大 道 快 速 路 9.0 102~189 红 荔 路 主 干 路 0.9 36 育 兴 路 主 干 路 0.9 36 东 兴 路 主 干 路 1.0 36 东 城 西 路 主 干 路 1.5 36 体 育 路 主 干 路 2.1 36 建 设 路 主 干 路 0.7 36 运 河 东 一 路 主 干 路 1.9 23 运 河 西 一 路 主 干 路 1.5 23 13

道 路 名 称 或 编 号 道 路 性 质 道 路 长 度 (KM) 规 划 道 路 红 线 宽 度 (M) 运 河 东 二 路 主 干 路 0.8 23 运 河 西 二 路 主 干 路 0.8 23 运 河 东 三 路 主 干 路 2.7 23 运 河 西 三 路 主 干 路 1.8 23 学 院 路 主 干 路 4.2 36~46 罗 沙 路 主 干 路 2.1 36 温 塘 路 主 干 路 4.6 36 东 纵 大 道 主 干 路 5.3 46 东 城 大 道 主 干 路 5.8 36~46 八 达 路 主 干 路 1.3 36 创 业 路 主 干 路 0.7 36 迎 宾 路 主 干 路 2.0 36 东 城 南 路 主 干 路 2.5 36 新 同 沙 路 主 干 路 3.8 36 鸿 福 路 主 干 路 5.2 60 旗 峰 路 主 干 路 6.8 36~46 宏 远 路 主 干 路 0.9 * 南 四 环 路 主 干 路 6.3 60 莞 太 大 道 主 干 路 7.5 60 可 园 南 路 主 干 路 0.6 60 可 园 路 主 干 路 0.6 60 莞 穗 大 道 主 干 路 4.1 60 江 滨 路 主 干 路 1.1 36 新 万 道 公 路 主 干 路 2.5 46 西 四 环 路 快 速 路 6.1 60 汾 溪 路 主 干 路 5.0 36 北 环 公 路 快 速 路 17.0 70 南 环 公 路 快 速 路 15.9 70 A 主 干 路 3.4 36 B 主 干 路 4.7 60 C 主 干 路 6.5 36 D 主 干 路 2.3 36 E 主 干 路 3.0 36 F 主 干 路 4.7 36 G 主 干 路 1.3 36~46 H 主 干 路 2.3 30 I 主 干 路 4.5 40 J 主 干 路 5.4 40 K 主 干 路 3.2 36 L 快 速 路 4.0 70 M 主 干 路 6.9 46 注 :1* 表 示 规 划 高 架 路 特 殊 断 面 14

2 南 环 公 路 取 石 鼓 立 交 至 同 沙 立 交 计 算 道 路 长 度 ; 3 北 环 公 路 取 望 牛 墩 立 交 至 石 碣 立 交 计 算 道 路 长 度 ; 4 道 路 编 号 详 见 道 路 断 面 规 划 图 第 二 节 道 路 交 通 设 施 第 六 十 七 条 城 市 道 路 设 施 主 要 包 括 : 立 交 渠 化 路 口 高 架 路 桥 梁 隧 道 ; 城 市 交 通 设 施 主 要 包 括 : 社 会 公 共 停 车 场 公 交 站 场 汽 车 客 运 站 货 物 流 通 中 心 公 共 加 油 站 城 市 广 场 第 六 十 八 条 规 划 道 路 交 叉 口 设 施 包 括 立 交 和 渠 化 路 口 规 划, 其 中 立 交 划 分 为 非 互 通 式 立 交 和 互 通 式 立 交 非 互 通 式 立 交 一 般 为 跨 线 桥, 其 用 地 在 道 路 红 线 范 围 内 ; 互 通 式 立 交 由 于 型 式 不 同, 用 地 面 积 有 所 差 异, 一 般 用 地 规 模 不 超 过 10 公 顷 ( 见 表 11-3 和 表 11-4) 表 11-3 城 市 立 体 交 叉 口 通 行 能 力 及 用 地 规 模 立 交 型 式 通 行 方 式 通 行 能 力 用 地 规 模 ( 当 量 小 汽 车 / 小 时 ) ( 公 顷 ) 跨 线 桥 非 互 通 式 4000~6000 2.0~2.5 部 分 苜 蓿 叶 形 非 互 通 式 6000~8000 3.5~5.0 部 分 定 向 型 非 互 通 式 2.5~3.0 环 形 互 通 式 5000~7000 2.5~3.0 喇 叭 形 互 通 式 6000~8000 3.5~4.5 苜 蓿 叶 形 互 通 式 9000~13000 7.0~9.0 定 向 型 互 通 式 13000~15000 8.5~12.5 表 11-4 城 市 平 面 交 叉 口 通 行 能 力 及 用 地 规 模 交 叉 口 型 式 相 交 T 型 灯 控 交 叉 口 十 字 型 灯 控 交 叉 口 环 形 交 叉 口 道 路 等 级 通 行 能 力 用 地 规 模 通 行 能 力 用 地 规 模 通 行 能 力 用 地 规 模 主 干 路 与 主 干 路 3.3~3.7 0.50 4.4~5.0 0.65 主 干 路 与 次 干 路 2.8~3.3 0.40 3.5~4.4 0.55 2.4~2.7 1.0~1.5 次 干 路 与 次 干 路 2.2~2.7 0.30 2.8~3.4 0.45 2.0~2.5 0.8~1.2 注 : 通 行 能 力 单 位 : 千 当 量 小 汽 车 / 小 时 ; 用 地 规 模 单 位 : 公 顷 第 六 十 九 条 规 划 新 建 15 座 桥 梁, 其 中 东 江 南 支 流 增 加 4 座 桥 梁 ; 万 江 水 道 增 加 4 座 ; 东 莞 水 道 增 加 3 座 ; 东 莞 运 河 增 加 4 座 规 划 桥 梁 的 车 道 数 量 一 般 应 与 联 接 道 路 的 车 道 数 量 相 一 致 ( 详 见 道 路 交 通 设 施 规 划 图 ) 第 七 十 条 社 会 公 共 停 车 场 分 为 外 来 机 动 车 公 共 停 车 场 和 市 内 机 动 车 公 共 停 车 场 外 来 机 动 车 公 共 停 车 场 设 置 在 城 市 对 外 出 入 口 处, 共 计 4 处, 总 面 积 15.9 公 顷 市 内 机 动 车 公 共 停 车 场 主 要 设 置 在 商 贸 大 型 公 建 及 交 通 枢 纽 附 近, 服 务 15

半 径 中 心 区 不 大 于 200 米, 一 般 地 区 不 大 于 300 米, 总 面 积 为 47.7 公 顷 配 建 停 车 场 指 标 按 表 11-5 执 行 表 11-5 配 建 停 车 场 指 标 类 别 单 位 机 动 车 自 行 车 高 中 档 旅 馆 ( 宾 馆 招 待 所 ) 车 位 / 客 房 0.2~0.25 / 普 通 旅 馆 ( 招 待 所 ) 车 位 / 客 房 0.1~0.15 / 饭 店 酒 家 茶 楼 车 位 /100 m2 营 业 面 积 1.7~1.8 0.6 市 机 关 主 要 外 贸 金 融 合 车 位 /100 m2 建 筑 面 积 0.7~0.8 0.4 资 企 业 办 公 楼 普 通 办 公 楼 车 位 /100 m2 建 筑 面 积 0.3~0.4 2 商 业 大 楼 商 业 区 车 位 /100 m2 营 业 面 积 0.25~0.3 7.5 肉 菜 农 贸 市 场 车 位 /100 m2 建 筑 面 积 0.15~0.2 7.5 大 型 体 育 场 馆 ( 场 >1500 座, 车 位 /100 座 0.25~3 20 馆 >4000 座 ) 小 型 体 育 场 馆 ( 场 <1500 座, 车 位 /100 座 1.0~1.5 20 馆 <4000 座 ) 市 级 影 剧 院 会 议 中 心 车 位 /100 座 3.0~3.5 15 一 般 影 剧 院 车 位 /100 座 0.8~1.0 15 展 览 馆 车 位 /100 m2 建 筑 面 积 0.7~0.8 3 旅 游 区 渡 假 村 车 位 /1 公 顷 占 地 面 积 6.0~8.0 12 城 市 公 园 车 位 /1 公 顷 占 地 面 积 1.5~2.0 20 医 院 车 位 /100 m2 建 筑 面 积 0.2~0.3 1.5 火 车 站 车 位 / 高 峰 日 千 旅 客 2.0~2.2 3.0 旅 客 口 岸 车 位 / 高 峰 日 千 旅 客 2.0~2.2 3.0 车 辆 口 岸 车 位 /100 辆 标 准 车 15~18 中 学 车 位 /100 学 生 0.3~0.35 40~80 小 学 车 位 /100 学 生 0.5~0.7 8~15 甲 类 居 住 小 区 ( 多 高 层 ) 车 位 / 户 0.1~0.12 2~3 乙 类 居 住 小 区 ( 别 墅 式 ) 车 位 / 户 1.0 / 单 身 公 寓 车 位 / 套 0.05~0.1 0.5~1 集 体 宿 舍 车 位 / 床 0.01 0.3~1 工 业 厂 房 区 车 位 /100 m2 建 筑 面 积 0.08~0.1 1.5~5 第 七 十 一 条 公 共 加 油 站 按 服 务 半 径 0.9~1.2 公 里 设 置, 每 处 占 地 1200~ 1300m 2 加 油 站 进 出 口 宜 设 在 次 干 路 上, 并 附 设 车 辆 等 候 加 油 车 道 公 共 加 油 站 在 城 市 分 区 规 划 和 详 细 规 划 阶 段 布 置 第 七 十 二 条 东 莞 市 区 货 物 运 输 应 以 社 会 化 专 业 运 输 为 主, 同 时 结 合 市 区 货 物 特 征 合 理 选 择 货 运 车 辆, 大 中 小 货 车 的 合 理 车 型 比 例 为 1 5 3 规 划 的 同 沙 仓 库 区 外 贸 仓 库 区 桑 园 仓 库 区 应 逐 步 向 货 物 流 通 中 心 方 向 发 展 第 七 十 三 条 规 划 城 市 公 共 广 场 13 处, 分 布 在 市 区 的 车 站 码 头, 以 及 行 16

政 商 业 中 心 区 等 地, 总 用 地 面 积 27.6 公 顷 第 三 节 公 共 交 通 第 七 十 四 条 市 区 公 交 发 展 原 则 为 : 1 优 先 大 力 发 展 公 共 交 通, 争 取 在 城 市 形 成 规 模 的 同 时, 建 立 起 比 较 完 整 的 公 交 网 络, 达 到 每 万 人 拥 有 8 辆 公 交 标 准 车 的 水 平 2 公 交 车 辆 以 单 机 标 准 公 交 车 ( 大 巴 ) 为 主 ; 小 型 客 车 ( 中 巴 ) 以 及 出 租 车 为 辅 3 随 城 市 规 模 的 扩 展, 逐 步 形 成 快 速 公 交 走 廊 4 建 立 中 小 巴 系 统, 利 用 中 小 巴 特 有 的 灵 活 性, 作 为 常 规 公 共 交 通 的 一 种 辅 助 方 式 5 建 立 完 善 的 公 交 站 场, 在 主 要 公 交 线 路 上 设 置 港 湾 式 公 交 停 靠 站 6 市 内 公 交 线 路 长 度 一 般 控 制 在 15 公 里 以 内, 站 距 控 制 在 500 米 左 右 第 七 十 五 条 按 每 辆 单 机 标 准 公 交 车 年 客 运 量 40 万 人 次 估 算, 折 合 每 日 约 1000 人 次 左 右 2015 年, 东 莞 市 区 公 交 车 需 求 量 为 560 辆 标 准 公 交 车 第 七 十 六 条 公 交 站 场 包 括 : 首 末 站 枢 纽 站 停 车 场 停 靠 站 保 养 场 以 及 综 合 车 场 等 设 施 规 划 2015 年 市 区 公 交 首 末 站 31 处, 枢 纽 站 5 处, 保 养 场 2 处, 综 合 车 场 5 处, 总 用 地 规 模 为 24.4 公 顷 第 七 十 七 条 首 末 站 规 划 用 地 指 标 为 每 标 准 车 120M 2, 每 条 发 车 廊 面 积 为 120M 2 首 末 站 中, 有 三 条 以 上 营 运 线 路 的 称 为 枢 纽 站 规 划 保 养 场 用 地 指 标 为 每 标 车 85~90M 2 ; 考 虑 停 车 坪 用 地, 每 标 车 停 车 用 地 指 标 为 65~80M 2 ; 由 于 综 合 车 场 兼 首 末 站 功 能, 其 用 地 规 模 应 综 合 考 虑, 公 交 站 场 规 划 用 地 规 模 见 表 11-6 表 11-6 公 交 站 场 规 划 用 地 汇 总 表 编 号 性 质 停 放 车 辆 ( 台 ) 保 养 车 辆 ( 台 ) 用 地 规 模 ( 平 方 米 ) 1 枢 纽 站 40 6000 2 首 末 站 20 3000 3 首 末 站 10 1500 4 综 合 车 场 20 12800 5 首 末 站 10 1500 6 首 末 站 5 1000 7 首 末 站 5 1000 8 首 末 站 10 1000 9 首 末 站 5 6000 10 枢 纽 站 40 68000 11 保 养 场 400 3000 12 首 末 站 20 5000 13 综 合 车 场 20 2000 14 首 末 站 10 1000 17

编 号 性 质 停 放 车 辆 ( 台 ) 保 养 车 辆 ( 台 ) 用 地 规 模 ( 平 方 米 ) 15 首 末 站 5 1500 16 首 末 站 10 1500 17 首 末 站 10 1500 18 首 末 站 10 1500 19 首 末 站 10 1500 20 综 合 车 场 20 12000 21 枢 纽 站 40 6000 22 综 合 车 场 20 12000 23 首 末 站 10 1500 24 首 末 站 10 1500 25 首 末 站 20 3000 26 首 末 站 20 3000 27 保 养 场 200 34000 28 首 末 站 5 1000 29 首 末 站 5 1000 30 首 末 站 10 1500 31 首 末 站 20 3000 32 首 末 站 20 3000 33 首 末 站 20 3000 34 首 末 站 20 3000 35 综 合 车 场 20 12000 36 枢 纽 站 40 6000 37 首 末 站 20 3000 38 枢 纽 站 40 6000 39 首 末 站 10 1500 40 首 末 站 20 3000 41 首 末 站 10 1500 42 首 末 站 10 1500 43 首 末 站 10 1500 合 计 680 600 244300 第 七 十 八 条 现 状 市 区 道 路 红 线 内 公 交 站 场, 应 逐 步 改 造 迁 到 道 路 红 线 以 外 新 建 道 路 均 应 设 置 港 湾 式 公 交 停 靠 站, 设 置 专 用 中 途 站 ( 划 线 以 示 只 准 公 交 车 停 靠 ), 开 辟 专 用 首 末 站 和 专 用 换 乘 枢 纽 站 设 施 第 十 二 章 绿 地 系 统 及 城 市 景 观 规 划 第 一 节 绿 地 系 统 第 七 十 九 条 建 设 点 线 面 相 结 合 的 绿 地 系 统, 并 以 山 地 丘 陵 河 道 18

园 地 农 田 林 网 等 防 护 隔 离 绿 地 组 成 伸 入 城 市 内 部 的 绿 楔 规 划 市 区 2015 年 绿 化 覆 盖 率 不 小 于 50%, 规 划 建 成 区 人 均 公 共 绿 地 面 积 为 10.07 平 方 米 / 人 第 八 十 条 规 划 2010 年 市 级 公 园 13 座 ( 见 表 12-1) 另 有 同 沙 郊 野 公 园 绿 色 世 界 公 园 东 莞 植 物 园 和 水 濂 山 郊 野 公 园 等 郊 区 公 园 和 保 护 区 表 12-1 东 莞 市 区 市 级 城 市 公 园 规 划 表 ( 单 位 : 公 顷 ) 序 号 公 园 名 称 位 置 占 地 面 积 ( 公 顷 ) 性 质 备 注 1 旗 峰 公 园 黄 旗 山 139.22 现 状 改 善 综 合 性 郊 野 公 园 2 人 民 公 园 莞 龙 路 侧 25.93 现 状 改 善 扩 大 部 分 用 地 3 鳒 鱼 洲 公 园 万 江 鳒 鱼 洲 22.38 规 划 文 化 公 园 4 新 城 中 心 公 园 新 城 中 心 21.56 规 划 综 合 公 园 5 万 江 中 心 公 园 万 江 中 心 14.49 规 划 综 合 公 园 6 东 城 中 心 公 园 东 城 中 心 11.09 规 划 综 合 公 园 7 篁 村 公 园 篁 村 新 基 28.42 规 划 综 合 公 园 8 宏 远 公 园 篁 村 上 坊 村 13.92 规 划 雕 塑 公 园 9 白 马 公 园 篁 村 莲 塘 8.16 规 划 雕 塑 公 园 10 儿 童 公 园 东 城 火 炼 树 6.05 规 划 儿 童 公 园 11 植 物 公 园 万 江 坝 头 14.86 规 划 植 物 科 普 公 园 12 运 河 公 园 莞 城 细 村 7.39 规 划 综 合 公 园 13 滨 江 公 园 8.11 规 划 综 合 公 园 第 八 十 一 条 市 区 规 划 建 设 区 级 公 园 32 处, 面 积 由 2.5 公 顷 至 12.7 公 顷 不 等 规 划 区 级 以 下 公 园 300 处, 分 布 在 各 居 住 区 和 管 理 处 高 度 重 视 市 区 街 头 绿 地 生 产 防 护 绿 地 工 业 防 护 隔 离 带 郊 野 公 园 生 态 绿 地 等 的 建 设 第 二 节 城 市 景 观 第 八 十 二 条 景 观 规 划 坚 持 四 项 原 则, 即 人 文 与 自 然 相 结 合 现 代 文 明 与 传 统 文 化 相 结 合 保 护 与 创 新 相 结 合 和 场 所 与 精 神 相 结 合 的 原 则 第 八 十 三 条 城 市 对 外 联 系 通 道 是 城 市 空 间 领 域 的 重 要 标 志, 同 时 也 是 创 造 城 市 印 象 的 切 入 点 规 划 确 定 的 八 大 城 市 对 外 通 道 为 : 东 北 新 温 塘 通 道 东 部 莞 樟 公 路 通 道 东 南 规 划 南 外 环 路 通 道 南 部 莞 长 公 路 通 道 西 南 石 鼓 立 交 处 通 道 西 部 北 环 公 路 通 道 西 北 部 莞 穗 大 道 通 道 和 北 部 环 珠 三 角 高 速 公 路 东 莞 段 通 道 规 划 确 定 了 各 通 道 的 具 体 景 观 建 设 要 求, 力 求 创 造 各 通 道 不 同 的 景 观 主 题 第 八 十 四 条 黄 旗 山 是 市 区 最 醒 目 的 标 志, 其 山 形 轮 廊 应 加 强 保 护, 在 市 内 主 要 道 路 上, 应 注 意 山 形 轮 廓 线 的 显 露 第 八 十 五 条 规 划 确 定 了 两 条 城 市 景 观 轴 线 新 城 中 心 景 观 轴 线 结 合 新 中 心 区, 以 黄 旗 山 和 龙 湾 港 客 货 码 头 为 标 志 视 线 对 景 ; 新 城 中 心 -- 生 态 绿 地 景 观 轴 线 19

从 中 心 区 开 始, 向 东 贯 通 若 干 广 场 绿 地 一 直 延 伸 到 黄 旗 山 及 生 态 绿 地 第 八 十 六 条 规 划 根 据 河 道 黄 旗 山 楔 入 城 市 的 自 然 地 理 特 征, 结 合 自 然 丘 陵 绿 地 等 创 造 和 建 设 六 条 切 入 市 区 的 楔 形 绿 带, 使 城 市 形 态 与 自 然 形 态 有 机 结 合 楔 形 绿 带 必 须 严 格 控 制 和 保 护 第 八 十 七 条 市 区 重 点 景 观 控 制 及 城 市 设 计 重 要 地 段 包 括 下 述 地 区 : 城 市 新 中 心 区 东 城 中 心 西 城 中 心 旧 城 区 规 划 温 塘 路 街 景 博 厦 桥 南 东 江 南 支 流 与 东 莞 南 北 水 道 交 汇 处 临 水 地 段 市 区 其 他 主 要 临 水 地 带 第 八 十 八 条 高 度 重 视 下 述 城 市 景 观 轴 线 的 规 划 设 计 : 1 城 市 中 心 东 西 景 观 轴, 西 起 龙 湾 港 客 运 码 头, 东 至 旗 峰 山 主 峰 ; 2 温 塘 路 茶 山 至 桑 园 道 路 景 观 轴 ; 3 城 市 新 中 心 区 至 南 部 山 头 地 标 景 观 轴 第 十 三 章 旧 城 改 建 与 更 新 规 划 第 八 十 九 条 规 划 实 行 如 下 旧 城 改 造 原 则 : 1 加 强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建 立 完 善 的 道 路 交 通 系 统 ; 2 提 高 公 共 设 施 配 套 水 平, 方 便 居 民 生 活 ; 3 严 格 控 制 旧 城 区 人 口, 以 全 面 改 善 城 市 综 合 环 境 ; 4 保 护 旧 城 区 传 统 风 貌, 特 别 是 骑 楼 街 区 水 乡 特 色 ; 5 合 理 利 用 原 有 设 施, 以 改 善 提 高 为 主, 尽 量 减 少 拆 迁 量 ; 6 对 旧 城 环 境 进 行 综 合 改 造, 增 加 绿 地 面 积, 提 高 环 境 质 量, 改 善 城 市 面 貌 ; 7 治 理 内 涝, 逐 步 完 善 排 水 系 统, 消 除 水 体 污 染 ; 第 九 十 条 旧 城 区 规 划 分 为 三 大 片 区 (1) 运 河 东 片 区 用 地 168.5 公 顷, 以 办 公 商 业 服 务 文 化 娱 乐 游 览 休 憩 为 主 在 西 正 路 和 向 阳 路 之 间, 结 合 原 有 迈 豪 街 同 德 街 及 文 化 广 场, 加 以 补 充 完 善, 形 成 商 业 步 行 区 和 文 化 娱 乐 中 心 (2) 运 河 西 片 区 用 地 172.8 公 顷, 该 区 以 传 统 风 貌 的 商 业 服 务 业 为 主 要 功 能 结 合 原 有 大 西 路 中 兴 路 和 平 路 中 山 路 等 骑 楼 商 业 街, 加 以 完 善, 形 成 商 业 步 行 区 (3) 桥 南 片 区 : 用 地 125.40 公 顷, 该 区 以 居 住 为 主 第 九 十 一 条 旧 城 区 道 路 分 为 市 级 主 干 道 区 内 主 路 次 路 支 路 四 级 规 划 主 干 道 间 距 600 米 左 右, 次 干 道 间 距 300 米 左 右 主 次 干 路 相 互 联 通, 形 成 网 络 环 绕 旧 城 区 形 成 内 外 两 条 环 路, 其 中 外 环 由 沿 江 路 - 可 园 路 - 金 牛 路 - 罗 沙 路 等 道 路 组 成, 主 要 担 负 旧 城 区 过 境 交 通 组 织 ; 内 环 由 下 关 路 - 向 阳 路 - 新 芬 路 等 道 路 组 成, 担 负 旧 城 区 内 部 的 主 要 交 通 组 织 第 九 十 二 条 考 虑 市 内 车 辆 和 外 来 车 辆 临 时 停 放 的 需 要, 旧 城 区 停 车 场 采 用 小 型 分 散 布 置, 停 车 场 位 置 选 择 要 顺 应 主 要 交 通 流 向 规 划 按 每 人 0.9M 2 设 置 公 共 20

停 车 场, 旧 城 区 共 设 2700 个 公 共 停 车 位, 分 为 28 个 停 车 场, 其 中 运 河 西 区 11 个, 运 河 东 区 14 个, 桥 南 片 3 个 第 九 十 三 条 旧 城 居 住 区 住 宅 分 为 一 类 住 宅 二 类 住 宅 三 类 住 宅 和 特 色 建 筑 四 类 规 划 确 定 了 分 类 改 造 和 控 制 的 具 体 指 标 在 各 类 住 宅 区 中 的 破 旧 危 房 应 拆 除, 不 准 许 就 地 翻 建, 原 基 地 改 为 公 共 绿 地 或 停 车 场 用 地 第 九 十 四 条 规 划 逐 步 全 部 搬 迁 旧 城 内 有 污 染 和 与 居 住 混 杂 的 工 厂 市 粮 食 仓 库 及 其 加 工 厂 占 地 2.11 公 顷, 改 建 为 特 色 游 乐 城 人 民 医 院 南 侧 东 江 大 堤 外 仓 库, 规 划 迁 至 龙 湾 港 库 区, 原 址 作 东 江 公 园 船 闸 公 园 西 南 侧 东 江 大 堤 外 的 生 产 资 料 公 司 仓 库 和 医 药 保 健 品 仓 库, 规 划 将 其 分 别 迁 至 龙 湾 港 库 区 和 篁 村 外 贸 库 区, 原 址 作 为 绿 地 船 闸 公 园 西 北 运 河 西 岸 的 二 轻 仓 库, 规 划 将 其 迁 至 篁 村 外 贸 库 区, 原 址 改 建 住 宅 东 莞 大 桥 桥 洞 内 的 仓 库 和 商 店, 严 重 影 响 交 通, 规 划 将 其 迁 出, 原 址 改 造 为 绿 地 第 九 十 五 条 规 划 在 西 正 路 和 向 阳 路 之 间, 综 合 现 有 迈 豪 街 设 置 商 业 步 行 区 充 分 利 用 周 围 原 有 商 业 设 施, 新 建 一 批 3~5 层 的 商 业 建 筑, 将 专 业 商 店 集 中, 组 成 专 业 街 第 九 十 六 条 修 缮 大 西 路 中 兴 路 和 平 路 中 山 路 等 三 十 年 代 前 后 建 成 的 传 统 商 业 骑 楼 街, 维 护 其 传 统 商 业 风 貌 振 华 路 由 于 交 通 原 因 道 路 须 拓 宽 至 23M, 两 侧 原 有 三 层 破 旧 商 店 均 须 拆 除 改 建 为 6 层 新 商 业 骑 楼 街 第 九 十 七 条 规 划 尽 量 利 用 原 有 文 化 设 施, 在 各 片 区 各 设 一 处 文 化 馆, 作 为 大 众 化 文 化 娱 乐 场 所 ( 包 括 片 区 级 青 少 年 及 老 年 活 动 中 心 ) 在 文 化 广 场 东 面 的 街 坊 内, 利 用 原 有 一 组 富 有 特 色 的 住 宅 ( 同 德 街 5 巷 18 11 12 15 号, 新 芬 路 23 25 号 ) 改 建 为 民 俗 博 物 馆, 用 地 0.25 公 顷 第 九 十 八 条 规 划 将 体 育 学 校 迁 至 同 沙 运 河 东 区 原 游 泳 场 向 南 扩 展, 用 地 面 积 21494 m2, 除 保 留 游 泳 馆 跳 水 池 外, 补 建 标 准 池 比 赛 池 和 看 台 在 人 民 公 园 内 的 蓝 球 场 和 大 型 运 动 场 仍 保 留, 远 期 拟 将 大 型 运 动 场 迁 出, 原 址 改 为 绿 地 运 河 西 区 在 洲 面 坊 路 和 光 明 路 转 角 处 设 一 处 运 动 场, 面 积 17347 m2, 内 设 三 百 米 环 形 跑 道, 篮 排 球 场 和 游 泳 池 桥 南 区 在 滨 河 路 旁 东 莞 大 桥 南 侧 设 一 处 运 动 场, 面 积 9021 m2, 内 设 三 百 米 环 形 跑 道 及 篮 排 球 场 游 泳 场 设 在 闸 门 公 园 北 面, 滨 江 路 东 侧, 内 设 儿 童 池 及 标 准 池, 面 积 5686 m2, 以 及 三 百 米 环 形 跑 道 及 篮 排 球 场 第 九 十 九 条 结 合 道 路 改 造, 通 过 用 地 调 整, 规 划 对 旧 城 区 医 疗 卫 生 用 地 适 当 调 整 和 改 善 21

第 十 四 章 历 史 文 化 名 城 保 护 规 划 第 一 OO 条 按 照 山 水 自 然 景 观 -- 旧 城 特 色 街 区 -- 各 类 古 迹 点 的 保 护 层 次 对 自 然 和 历 史 古 迹 实 施 保 护 ; 在 历 史 文 化 保 护 区, 要 坚 持 以 保 护 为 主, 采 取 保 护 整 治 和 进 行 必 要 的 改 造 更 新 相 结 合 的 原 则, 避 免 大 拆 大 建, 以 假 代 真 的 做 法 第 一 O 一 条 规 划 在 东 莞 运 河 东 岸 埋 设 污 水 截 流 管, 在 运 河 以 西 埋 设 污 水 干 管, 将 沿 河 污 水 纳 入 污 水 管, 引 至 下 游 污 水 处 理 厂, 逐 步 恢 复 运 河 清 彻 见 底 的 原 貌 在 运 河 两 岸 适 当 地 段 扩 大 绿 带 宽 度, 增 设 街 头 绿 地, 美 化 运 河, 运 河 两 侧 道 路 改 为 单 行 道, 以 改 善 道 路 交 通 现 状 第 一 O 二 条 山 体 的 保 护 东 莞 市 区 内 外 山 体 丘 陵 众 多, 是 重 要 的 自 然 景 观 资 源, 应 树 立 保 护 的 意 识, 尽 量 维 护 其 原 有 地 貌 对 于 为 开 采 土 方 而 破 坏 的 山 体, 应 禁 止 继 续 挖 掘, 并 将 已 破 坏 的 表 面 以 绿 化 覆 盖 第 一 O 三 条 景 观 视 线 的 保 护 黄 旗 山 顶 峰 与 江 边 的 金 鳌 洲 塔 之 间 的 通 视 是 规 划 中 体 现 山 水 构 思 的 重 要 内 容, 也 是 城 市 的 重 要 景 观 通 视 廊, 在 此 视 廊 内 不 得 出 现 任 何 遮 挡 视 线 的 建 筑 物 和 构 筑 物, 为 加 强 这 一 视 廊, 可 结 合 自 然 地 形 地 貌 以 绿 化 强 调 在 主 要 干 道 上 应 注 意 山 形 轮 廊 的 显 现 第 一 O 四 条 重 点 保 护 片 区 划 定 四 个 保 护 片 区 分 别 实 施 重 点 保 护 并 对 一 些 重 点 文 物 进 行 妥 善 保 护 1 西 城 楼 保 护 区 : 规 划 要 求 重 点 保 护 以 城 楼 中 心 为 圆 心, 半 径 50 米 以 内 为 绝 对 保 护 区, 区 内 开 辟 广 场 进 行 绿 化, 严 禁 设 置 任 何 建 筑 物 ; 半 径 50~80 米 内 为 景 观 保 护 区, 允 许 建 高 度 12 米 以 下 的 建 筑 ; 半 径 80~150 米 范 围 内 为 环 境 保 护 区, 不 允 许 新 建 高 层 建 筑 2 可 园 保 护 区 : 可 园 本 身 为 绝 对 保 护 区, 可 园 内 建 筑 物 及 景 物 ( 包 括 树 木 ), 不 得 变 动 更 改 ; 景 观 保 护 区 范 围 北 至 下 关 路, 东 至 可 园 东 墙 外 14 米, 南 至 高 架 桥 原 有 水 塘 要 保 护 可 园 东 墙 外 14 米 内 须 植 树 绿 化, 不 得 修 建 任 何 建 筑 物 或 构 筑 物 可 园 至 高 架 桥 范 围 内 不 得 建 任 何 建 筑 物, 并 须 对 高 架 桥 进 行 垂 直 绿 化 美 化 在 西 至 珊 洲 河 及 东 江 南 支 流, 北 至 大 西 路 振 华 路, 东 至 运 河 西 路, 南 至 高 架 桥 以 内 为 环 境 保 护 区, 不 得 新 建 高 层 建 筑 3 金 鳌 洲 塔 保 护 区 : 以 金 鳌 洲 塔 为 中 心, 四 周 各 控 制 300 米 为 景 观 保 护 区 保 护 区 内 河 堤 路 西 侧 只 能 修 建 四 层 以 下 建 筑 ; 河 堤 路 外 侧 不 得 设 置 任 何 建 筑 和 构 筑 物, 以 绿 化 为 主, 可 以 设 置 临 时 性 的 游 览 服 务 设 施 其 四 周 800 米 内 为 环 境 保 护 区, 不 得 新 建 高 层, 建 筑 各 路 段 须 注 意 塔 轮 廓 的 显 露, 使 金 鳌 洲 塔 在 尽 可 能 大 的 范 围 内 显 示 其 控 制 地 位 4 同 德 街 特 色 民 居 保 护 区 : 同 德 街 5 巷 11 12 15 18 号 及 新 芬 路 23 25 号, 形 成 了 一 个 特 色 民 居 群 规 划 考 虑 辟 为 民 俗 博 物 馆, 并 划 定 为 保 护 区 可 按 22

其 原 样 进 行 修 缮, 周 围 改 建 或 新 建 的 建 筑 注 意 与 之 保 持 协 调 第 一 O 五 条 重 点 保 护 街 区 规 划 将 大 西 路 中 兴 路 整 条 街 区 设 为 景 观 保 护 区, 区 内 质 量 较 好 的 如 大 西 路 3~6 号 34 号 36 号 ; 中 兴 路 24 号 28 号 30 号 32 号 38 号 需 绝 对 保 护 有 些 年 代 久 远 破 损 较 严 重 的, 可 依 其 原 样 翻 修 ; 若 拆 掉 重 建 则 必 须 按 照 整 条 街 的 建 筑 风 格 材 料 质 感 及 规 模 大 小 新 建 在 街 道 上 视 野 内 不 得 出 现 影 响 街 道 风 貌 的 建 筑, 街 道 上 的 一 些 设 施 尽 量 做 到 古 朴 自 然 第 一 O 六 条 市 区 重 要 文 物 保 护 古 迹 见 表 14-1 表 14-1 东 莞 市 区 重 要 文 物 保 护 表 编 号 名 称 地 址 保 护 级 别 建 筑 年 代 规 划 建 议 1 金 刚 经 云 石 塔 莞 城 中 心 小 学 市 级 清 代 在 塔 周 围 砌 石 栏 保 护 2 却 金 亭 碑 光 明 路 与 教 场 街 交 界 处 市 级 明 代 移 至 兴 隆 公 园 内 重 建 3 博 物 馆 旧 馆 人 民 公 园 内 市 级 三 十 年 代 1 进 行 维 修 2 辟 为 爱 国 主 义 教 育 展 览 馆 4 容 庚 故 居 城 区 旨 亭 街 市 级 维 修 保 护 5 崇 礼 堂 石 冲 街 市 级 三 十 年 代 修 缮, 仍 作 粤 剧 团 址 第 十 五 章 环 境 保 护 规 划 第 一 O 七 条 在 饮 用 水 地 表 水 保 护 区 内, 严 禁 新 建 任 何 有 污 染 的 项 目, 对 已 有 污 染 的 行 业, 必 须 限 期 治 理, 必 要 时 采 取 停 业 整 治 或 关 闭 措 施, 做 好 水 源 地 的 水 土 保 持 工 作, 防 止 农 业 污 染 物 对 水 源 的 污 染 第 一 O 八 条 水 环 境 功 能 区 划 与 环 境 控 制 标 准 东 江 南 北 支 流 应 保 持 地 面 水 Ⅱ 类 标 准 ; 东 莞 运 河 应 达 到 地 面 水 Ⅲ 类 标 准 ; 东 莞 水 道 按 地 面 水 Ⅲ 类 标 准 控 制 第 一 O 九 条 严 格 工 业 项 目 的 审 批 手 续, 在 规 划 区 内 严 格 控 制 污 染 项 目 的 上 马 ; 不 得 新 建 和 扩 建 有 污 染 的 工 业 企 业 市 区 内 有 污 染 的 工 厂 要 逐 步 全 部 迁 出 加 快 工 业 废 水 特 别 是 重 点 废 水 治 理 工 程 建 设 争 取 在 2015 年 废 水 处 理 率 达 100%, 处 理 达 标 率 达 98% 另 外, 工 业 废 水 的 治 理 还 要 与 节 约 用 水 和 提 高 工 业 用 水 的 重 复 利 用 率 相 结 合, 把 废 水 的 排 放 降 低 到 最 低 点 第 一 一 O 条 加 强 市 污 水 处 理 厂 市 政 污 水 管 网 等 基 础 设 施 的 建 设, 到 2005 年 城 市 生 活 污 水 处 理 率 不 低 于 50%,2015 年 不 低 于 60% 第 一 一 一 条 规 划 区 整 体 环 境 质 量 达 到 国 家 二 级 标 准 旗 峰 山 风 景 旅 游 区 同 沙 水 库 水 濂 山 水 库 西 平 水 库 一 带 大 气 质 量 近 期 达 到 国 家 二 级 标 准, 远 期 达 到 国 家 一 级 标 准 中 心 城 规 划 划 定 为 烟 尘 控 制 区 第 一 一 二 条 环 境 噪 声 标 准 适 用 区 划 分 与 污 染 控 制 新 城 中 心 东 城 中 心 23

城 区 和 公 园 风 景 名 胜 区 旅 游 度 假 区, 划 分 为 一 类 噪 声 标 准 适 用 区, 在 这 些 区 域 及 附 近 区 域 内 应 无 明 显 噪 声 源 居 住 商 业 和 工 业 混 杂 区 为 主 的 区 域 划 分 为 二 类 噪 声 标 准 适 用 区 ; 以 工 业 区 为 主 的 区 域 划 分 为 三 类 噪 声 标 准 适 用 区 ; 规 划 市 区 内 的 道 路 交 通 干 线 和 部 分 临 街 建 筑 划 分 为 四 类 噪 声 标 准 适 用 区 加 快 完 成 107 国 道 改 线 工 程, 减 少 市 区 过 境 车 辆 实 行 市 区 内 机 动 车 禁 鸣 措 施 推 行 机 动 车 安 装 消 音 器, 搬 迁 旧 城 区 内 噪 声 扰 民 严 重 的 企 业 第 一 一 三 条 实 施 机 动 车 定 期 淘 汰 制 度 和 推 广 机 动 车 使 用 无 铅 汽 油 第 一 一 四 条 严 格 禁 止 露 天 焚 烧 生 活 和 工 业 垃 圾 第 十 六 章 环 境 卫 生 规 划 第 一 一 五 条 预 测 市 区 2010 年 垃 圾 达 到 700 吨 / 日 市 区 内 每 1~3 平 方 公 里 设 一 座 垃 圾 转 运 站 生 活 垃 圾 采 用 人 工 定 时 上 门 收 集 运 到 中 转 站 市 区 商 业 街 及 其 他 人 流 集 散 量 大 的 公 共 场 所, 每 隔 50~80 米 设 一 个 垃 圾 箱 第 一 一 六 条 市 区 垃 圾 近 期 仍 采 用 卫 生 填 埋 法, 远 期 以 焚 烧 法 为 主 工 业 废 弃 物 的 处 置 首 先 应 加 强 综 合 利 用 对 工 业 危 险 废 物 和 医 院 的 废 弃 物 应 设 置 专 门 的 工 业 危 险 废 物 处 置 中 心 进 行 集 中 处 理 第 一 一 七 条 垃 圾 处 理 场 应 防 止 对 环 境 造 成 二 次 污 染 垃 圾 填 埋 场 的 卫 生 防 护 带 为 500~800 米, 垃 圾 焚 烧 场 的 卫 生 防 护 带 为 300~500 米 规 划 对 市 区 4 个 区 的 垃 圾 填 埋 采 用 统 一 集 中 处 理 的 方 法, 以 利 于 卫 生 管 理, 防 止 污 染 源 的 扩 大 第 一 一 八 条 在 一 些 条 件 较 好 的 街 区, 可 先 实 行 生 活 垃 圾 分 类 收 集, 便 于 废 物 的 回 收 利 用 和 垃 圾 的 有 效 处 理 对 高 层 建 筑, 应 建 有 符 合 标 准 的 垃 圾 管 道, 楼 前 有 满 足 垃 圾 车 进 出 的 通 道, 逐 步 实 现 垃 圾 收 集 运 输 容 器 化 密 闭 化 和 机 械 化 第 一 一 九 条 新 区 开 发 和 旧 城 改 造 必 须 同 步 建 设 公 共 厕 所, 公 厕 的 设 置 标 准 为 每 平 方 公 里 3 座, 流 动 人 口 高 度 密 集 的 街 道 和 商 业 闹 市 区 道 路, 每 隔 500 米 左 右 设 1 座 一 般 街 道 公 厕 间 距 不 大 于 800 米 大 型 商 场 购 物 中 心 宾 馆 酒 楼 文 化 娱 乐 中 心 体 育 中 心 等 必 须 设 置 对 外 开 放 的 公 厕 住 宅 区 应 设 有 化 粪 池, 粪 便 经 化 粪 池 处 理 后 排 入 污 水 道, 严 禁 直 接 排 入 雨 水 管 道 第 十 七 章 给 水 工 程 规 划 第 一 二 O 条 规 划 东 莞 市 区 近 期 人 均 综 合 用 水 标 准 为 800 升 / 日, 远 期 人 均 综 合 用 水 标 准 为 1000 升 / 日 近 期 和 远 期 市 区 总 用 水 量 分 别 为 57 万 吨 / 日 和 80 万 吨 / 日 加 强 节 水 措 施, 减 轻 供 水 和 排 水 压 力 24

第 一 二 一 条 市 区 规 划 近 远 期 水 源 均 为 东 江, 水 源 能 够 满 足 供 水 要 求 第 一 二 二 条 规 划 除 现 状 六 座 水 厂 外, 新 建 第 四 水 厂 规 划 远 期 扩 大 东 城 水 厂 及 市 第 三 水 厂 供 水 能 力 达 到 152~247 万 吨 / 日, 除 满 足 市 区 用 水 外, 进 一 步 向 寮 步 大 岭 山 长 安 厚 街 虎 门 沙 田 等 镇 区 供 水 市 第 一 水 厂 第 二 水 厂 万 江 水 厂 主 要 供 应 市 区, 市 第 三 水 厂 和 东 城 水 厂 主 要 供 应 市 区 和 中 西 部 14 镇 的 用 水 第 四 水 厂 向 中 西 部 14 镇 供 水 ( 见 表 17-1) 表 17-1 东 莞 市 区 规 划 各 水 厂 供 水 能 力 表 名 称 现 状 供 水 能 力 规 划 ( 万 吨 / 日 ) 2005 年 2015 年 供 水 范 围 水 源 东 莞 市 第 一 水 厂 5.0 12.0 12.0 市 区 东 江 东 莞 市 第 二 水 厂 18.0 21.0 21.0 市 区 东 江 东 莞 市 第 三 水 厂 25.0 60.0 110.0 市 区 和 部 分 镇 东 江 东 城 水 厂 7.0 20.0 35.0 市 区 和 部 分 镇 东 江 万 江 水 厂 6.0 6.0 6.0 市 区 东 江 宏 远 水 厂 3.0 3.0 3.0 宏 远 管 理 区 东 江 第 四 水 厂 0 30 60 14 镇 合 计 64 152.0 247.0 第 一 二 三 条 给 水 管 网 的 铺 设 应 以 规 划 用 水 量 为 依 据, 各 水 厂 的 供 水 干 管 应 相 互 联 网 市 区 采 用 环 状 管 网 供 水 由 于 旧 城 区 给 水 管 径 普 遍 偏 小, 而 且 道 路 下 有 多 条 给 水 管, 今 后 应 结 合 旧 城 道 路 的 改 造, 对 原 有 给 水 管 进 行 取 舍 或 集 中 铺 设 新 的 给 水 管 第 一 二 四 条 统 一 规 划 配 水 管 网 和 净 水 厂 等 供 水 设 施 第 十 八 章 排 水 工 程 规 划 第 一 二 五 条 市 区 分 片 实 行 不 同 排 水 体 制 运 河 东 侧 以 合 流 制 为 主, 尽 量 利 用 现 有 设 施, 对 一 些 废 旧 的 排 水 管 渠 进 行 改 造, 进 一 步 完 善 理 顺 合 流 系 统 在 主 要 排 出 口, 将 旱 流 污 水 和 初 期 雨 水 进 行 截 流, 然 后 通 过 重 力 流 或 局 部 压 力 流 排 入 运 河 路 截 流 干 管 对 于 道 路 变 化 比 较 大 和 成 片 改 造 的 区 域, 外 围 排 水 管 线 的 布 置 改 为 分 流 制 运 河 西 侧 的 排 水 体 制 以 分 流 制 为 主 其 他 地 区 排 水 体 制 均 采 用 雨 污 分 流 制 第 一 二 六 条 污 水 量 按 给 水 量 的 85% 计 算 市 区 2010 年 污 水 总 量 为 53.6 万 吨 / 日, 全 部 实 行 二 级 处 理 排 放 第 一 二 七 条 规 划 分 为 几 个 相 对 独 立 的 排 水 区 域 运 河 东 部 分 为 筷 子 河 新 开 河 市 桥 河 宏 福 河 新 基 河 三 禾 市 河 和 石 鼓 河 等 几 个 排 水 流 域, 以 上 各 个 25

流 域 的 流 向 大 体 都 是 由 东 向 西 ; 这 些 流 域 的 雨 水 基 本 上 都 能 靠 重 力 流 排 入 运 河 东 四 环 路 分 水 岭 左 侧 的 雨 水 通 过 运 河 东 边 的 几 个 流 域 排 入 东 莞 运 河, 分 水 岭 右 侧 的 雨 水 经 黄 沙 河 排 入 东 莞 运 河 的 上 游 在 运 河 和 东 莞 水 道 之 间 又 可 分 为 珊 洲 河 博 厦 涌 和 万 江 片 区 南 组 团 三 个 排 水 流 域, 该 区 域 的 雨 水 应 以 集 中 排 放 为 主, 并 在 各 排 放 口 设 雨 水 提 升 泵 站 东 莞 水 道 以 西 分 为 万 江 片 区 北 组 团 和 万 江 片 区 中 组 团 两 个 大 的 排 水 区 域, 这 两 个 区 域 在 主 要 排 放 口 需 设 雨 水 泵 站, 平 时 靠 重 力 流 排 放, 汛 期 或 当 水 道 水 位 高 时 靠 雨 水 泵 站 提 升 排 放 第 一 二 八 条 规 划 在 市 区 建 设 两 座 污 水 处 理 厂 一 座 为 位 于 万 江 区 的 万 江 污 水 处 理 厂, 处 理 规 模 为 10 万 吨, 占 地 12 公 顷, 该 污 水 处 理 厂 主 要 处 理 万 江 片 区 北 组 团 和 中 组 团 的 污 水 ; 另 一 座 污 水 处 理 厂 位 于 篁 村 石 鼓 王 洲, 高 速 公 路 和 东 莞 运 河 相 交 处 该 污 水 处 理 厂 处 理 规 模 为 40~45 万 吨, 占 地 47 公 顷, 主 要 处 理 万 江 片 区 南 组 团 和 东 莞 水 道 东 侧, 即 旧 城 区 东 城 区 和 篁 村 区 的 全 部 污 水 第 一 二 九 条 污 水 处 理 厂 应 与 工 业 区 及 各 类 居 住 区 保 持 300 米 以 上 防 护 距 离 第 十 九 章 燃 气 工 程 规 划 第 一 三 O 条 近 期 气 源 采 用 瓶 装 液 化 石 油 气 和 管 道 液 化 石 油 气, 并 优 先 发 展 区 域 性 管 道 供 气 系 统 远 期 随 着 天 然 气 气 源 的 落 实, 城 市 气 源 逐 步 过 渡 到 以 天 然 气 为 主, 并 和 珠 江 三 角 洲 的 大 燃 气 管 网 联 网 第 一 三 一 条 近 期 燃 气 气 化 率 为 95%, 远 期 为 100% 第 一 三 二 条 优 先 建 设 区 域 性 气 化 站, 取 缔 一 些 不 符 合 设 置 要 求 供 气 规 模 太 小 的 小 区 气 化 站 第 一 三 三 条 规 划 保 留 茶 山 储 配 站, 逐 步 取 消 鸦 叫 尾 储 配 站 第 一 三 四 条 天 然 气 门 站 建 于 莞 樟 路 寮 步 旧 围 村 附 近 为 节 约 用 地 和 保 证 储 气 站 安 全, 天 然 气 储 气 方 式 建 议 采 用 地 下 管 道 高 压 储 气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天 然 气 储 气 站 可 与 天 然 气 门 站 合 建 第 一 三 五 条 近 期 燃 气 输 送 系 统 应 按 中 压 供 气 方 式 设 计 远 期 与 珠 江 三 角 洲 大 燃 气 管 网 相 衔 接, 采 用 压 力 级 二 级 制, 即 高 压 -- 中 压 系 统 第 一 三 六 条 近 期 液 化 石 油 气 输 配 管 网 系 统 由 液 化 气 气 化 站 中 压 管 网 庭 院 管 用 户 调 压 箱 及 户 内 管 组 成 远 期 天 然 气 输 配 管 网 系 统 是 由 珠 江 三 角 洲 天 然 气 高 压 管 网 门 站 ( 储 气 站 ) 高 - 中 压 调 压 站 中 压 管 网 庭 院 管 用 户 调 压 箱 及 户 内 管 组 成 第 一 三 七 条 燃 气 工 程 建 设 应 一 次 规 划, 分 期 实 施 市 政 燃 气 管 网 及 城 市 燃 气 设 施, 必 须 同 时 满 足 液 化 石 油 气 和 天 然 气 的 供 气 要 求 管 网 采 用 环 状 为 主 环 26

状 和 枝 状 相 结 合 的 方 式 布 置 第 二 十 章 供 电 工 程 规 划 第 一 三 八 条 规 划 2005 年 和 2015 年 人 均 用 电 量 为 分 别 6563KWH 和 9228KWH; 2005 年 电 量 为 36.1 亿 KWH, 最 大 负 荷 为 68.8 万 KW;2015 年 用 电 量 为 64.6 亿 KWH, 最 大 负 荷 122.9 万 KWH 第 一 三 九 条 市 区 电 源 现 来 自 增 城 500 千 伏 站 麻 涌 电 厂 石 排 500 千 伏 站 3 个 电 源, 规 划 在 篁 村 板 岭 增 加 一 座 500 千 伏 站 ( 东 莞 二 站 ) 第 一 四 O 条 规 划 2005 年 需 220KV 变 电 站 4 座,2015 年 变 电 站 数 量 约 需 7 座 220KV 变 电 站 是 市 区 主 要 电 源, 与 周 围 镇 区 的 变 电 站 组 成 市 区 外 围 220KV 环 网 结 构 变 电 站 采 用 户 外 式 户 内 式 和 GIS 三 种 形 式, 市 内 尽 可 能 安 排 建 设 户 内 式 220KV 变 电 站, 城 区 中 心 220KV 变 电 站 采 用 GIS 形 式 220KV 输 电 线 路 沿 高 速 公 路 城 市 外 围 主 干 道 架 空 敷 设 不 允 许 220KV 线 路 穿 越 市 区 在 市 区 负 荷 密 度 大 而 线 路 走 廊 比 较 紧 张 的 情 况 下, 新 建 的 输 电 线 路 尽 可 能 采 用 大 截 面 导 线, 同 塔 多 回 架 设 第 一 四 一 条 110KV 变 电 站 应 深 入 负 荷 中 心, 市 区 110KV 变 电 站 采 用 户 内 式 和 GIS 形 式 110KV 网 络 按 配 电 网 络 设 计, 采 用 放 射 型 网 格 和 T 接 型 网 络 供 电 110KV 电 力 线 路 一 般 采 用 架 空 敷 设, 沿 市 区 的 主 次 干 道 绿 化 带 架 设 新 市 区 和 旧 城 区 110KV 电 力 线 路 应 尽 量 采 用 地 下 电 缆 敷 设 方 式 第 一 四 二 条 10KV 电 网 采 用 环 网 供 电, 现 有 架 空 线 路 应 逐 步 改 造 成 电 缆 住 宅 区 内 按 800~1200 户 设 公 用 变 电 所, 可 采 用 独 立 式, 也 可 附 设 于 小 区 公 建 内 路 灯 电 源 采 用 箱 式 变 电 所, 供 电 半 径 500 米, 路 灯 外 型 要 求 美 观, 光 源 高 效 第 一 四 三 条 高 压 走 廊 控 制 宽 度 220KV 线 路 为 40 米,110KV 线 路 为 30 米 220KV 高 压 走 廊 基 本 于 规 划 建 成 区 外 围 布 置 第 二 十 一 章 电 信 邮 电 工 程 规 划 第 一 四 四 条 规 划 预 测 市 区 2010 年 主 要 电 信 发 展 指 标 如 下 : 电 话 普 及 率 取 65%, 市 区 电 话 用 户 达 到 45.5 万 交 换 机 容 量 为 57 万 门 长 话 电 路 达 8.4 万 路 端 移 动 电 话 普 及 率 达 25%, 市 区 用 户 达 17.5 万 户, 需 交 换 机 容 量 21 万 线 第 一 四 五 条 规 划 市 域 2010 年 设 四 个 长 途 局, 其 中 第 一 第 二 长 途 局 设 在 27

东 莞 市 区, 分 别 位 于 运 河 西 路 和 鸿 福 路, 第 三 第 四 长 途 局 分 别 设 在 虎 门 和 常 平 第 一 四 六 条 规 划 中 继 线 仍 以 光 纤 为 主, 无 线 和 微 波 为 辅, 并 建 立 卫 星 地 面 站, 实 现 卫 星 通 讯 用 户 接 入 网 逐 步 实 现 光 纤 到 大 楼 居 住 小 区, 最 终 到 户 第 一 四 七 条 电 信 中 心 交 换 局 现 有 38 个, 根 据 撤 点 并 网 计 划, 最 终 交 换 局 为 25 个 左 右 第 一 四 八 条 市 区 现 有 微 波 通 道 7 条 微 波 通 道 现 作 为 东 莞 的 紧 急 备 用 传 输 通 道, 防 火 抗 灾 等 用 途, 规 划 保 留 现 有 微 波 通 道 第 一 四 九 条 东 莞 市 邮 政 局 篁 村 分 局 计 划 在 鸿 福 路 以 北 的 新 城 区 建 设, 用 地 1 万 平 方 米 ; 东 城 分 局 邮 政 快 件 中 心 计 划 在 东 城 区 政 府 附 近 建 设, 用 地 1.3 万 平 方 米 邮 政 速 递 公 司 宏 远 支 局 计 划 在 宏 远 大 桥 附 近 建 设, 用 地 0.5 万 平 方 米 第 一 五 O 条 规 划 在 环 城 路 新 芬 路 北 门 桥 创 业 路 新 建 邮 电 所, 对 原 有 条 件 差 的 邮 电 所 进 行 改 造, 提 升 功 能 第 二 十 二 章 城 市 防 灾 规 划 第 一 节 消 防 工 程 第 一 五 一 条 规 划 建 设 各 级 消 防 站 ( 队 )12 个, 其 中 普 通 消 防 站 9 个, 陆 上 特 勤 消 防 站 2 个 ( 东 城 区 1 个, 与 市 消 防 培 训 中 心 模 拟 训 练 基 地 合 建 ; 万 江 区 1 个, 与 市 消 防 后 勤 保 障 中 心 修 理 中 队 合 建 ) 消 防 支 队 办 公 大 楼 通 讯 指 挥 中 心 建 在 东 城 区 特 勤 消 防 站 每 个 站 的 用 地 面 积 按 其 功 能 需 要 约 在 2500~8000 平 方 米, 平 均 每 个 队 的 责 任 面 积 约 4~7 平 方 公 里 规 划 逐 步 建 设 比 较 先 进 的 有 线 无 线 的 市 级 火 灾 报 警 指 挥 系 统 第 一 五 二 条 城 市 新 建 的 各 类 建 筑, 均 应 为 一 二 类 防 火 等 级, 严 格 限 制 三 级 建 筑 旧 城 改 造 及 新 区 建 设 应 严 格 遵 照 有 关 消 防 规 划 及 规 定, 控 制 消 防 间 距, 规 划 好 街 区 的 防 火 分 隔 第 一 五 三 条 消 防 车 道 的 宽 度 不 应 小 于 3.5 米, 净 高 不 应 小 于 4 米 消 火 栓 设 置 应 采 用 规 格 统 一 的 地 上 式 消 火 栓, 一 般 沿 道 路 设 置, 间 距 不 应 超 过 120 米 道 路 宽 度 超 过 60 米 时, 应 在 道 路 两 边 设 置 消 火 栓 第 一 五 四 条 大 力 发 展 地 方 民 间 消 防 力 量, 各 类 企 业 要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建 立 专 业 或 业 余 的 消 防 队 第 二 节 人 防 工 程 第 一 五 五 条 东 莞 市 为 二 类 人 防 重 点 城 市 从 实 际 出 发, 人 防 建 设 与 城 市 建 28

设 相 结 合 统 筹 考 虑 人 防 总 体 防 护 要 求 与 城 市 防 灾 要 求 新 建 为 主, 平 战 结 合, 发 挥 人 防 工 程 的 战 备 效 益 社 会 效 益 和 经 济 效 益 第 一 五 六 条 规 划 2015 年 市 区 战 时 留 城 人 口 约 35 万 人, 人 防 掩 蔽 总 面 积 约 35 万 平 方 米 人 防 掩 体 分 布 于 防 灾 地 下 室 和 人 防 地 下 工 事 中 各 类 民 用 建 筑 均 应 修 建 平 战 结 合 的 防 空 地 下 室 每 个 防 空 地 下 室 的 服 务 半 径 一 般 不 大 于 200 米, 各 地 下 室 与 疏 散 道 路 防 空 指 挥 所 相 互 连 通, 形 成 地 下 人 防 工 程 连 网 第 一 五 七 条 城 市 道 路 干 线 与 对 外 交 通 干 线 为 战 时 人 防 物 资 运 输 和 居 民 疏 散 的 交 通 线 规 划 东 城 中 路 温 塘 路 南 四 环 路 西 四 环 路 北 环 路 莞 太 大 道 莞 穗 大 道 新 万 道 公 路 莞 龙 公 路 为 主 要 人 防 疏 散 运 输 路 线 第 一 五 八 条 规 划 完 善 人 防 通 信 报 警 系 统, 提 高 报 警 系 统 的 覆 盖 率 及 可 靠 性 第 一 五 九 条 建 立 市 区 两 级 人 防 委 员 会, 组 织 实 施 人 防 工 作 编 制 城 市 人 防 预 案 及 人 口 疏 散 计 划 战 时 物 资 供 应 医 疗 救 护 等 方 案 第 三 节 防 震 减 灾 工 程 第 一 六 O 条 东 莞 属 六 度 地 震 设 防 地 区 城 市 供 水 供 电 燃 气 消 防 以 及 重 要 道 桥 重 要 公 共 设 施 高 层 建 筑 政 府 机 关 医 疗 单 位 等 均 按 七 度 抗 震 设 防 第 一 六 一 条 防 震 避 灾 人 口 主 要 就 地 疏 散 疏 散 场 地 为 城 市 公 园 绿 地 运 动 场 停 车 场 等 城 市 主 次 干 道 为 主 要 疏 散 通 道 第 四 节 防 洪 工 程 第 一 六 二 条 市 区 防 洪 工 程 包 括 防 东 江 洪 潮 灾 害 和 东 部 山 洪 以 及 雨 水 洪 涝 灾 害 设 防 范 围 包 括 万 江 北 中 南 以 及 运 河 东 部 市 区 共 四 片 第 一 六 三 条 市 区 防 东 江 洪 水 采 用 100 年 一 遇 洪 水 标 准 防 运 河 东 部 山 洪 采 用 20 年 一 遇 洪 水 标 准 第 一 六 四 条 东 莞 大 堤 以 西 地 带 利 用 部 分 原 有 围 堤 及 公 路, 按 百 年 一 遇 洪 水 加 高 1.5 米 设 置 万 江 北 中 南 三 个 城 市 片 堤 围 防 护 圈, 其 堤 顶 宽 度 不 小 于 6 米, 堤 顶 高 出 现 状 地 面 约 6 米 左 右 第 一 六 五 条 规 划 将 东 莞 大 堤 以 东 地 带 提 高 到 百 年 一 遇 洪 水 标 准, 堤 顶 超 高 1.5 米, 堤 顶 宽 度 不 小 于 6 米, 部 分 10-15 米 在 航 运 码 头 岸 线 及 商 业 区 岸 线, 可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采 用 防 洪 墙 或 码 头 直 立 岸 墙 等 形 式 堤 防 第 一 六 六 条 东 莞 运 河 是 东 莞 市 东 莞 大 堤 以 东 的 山 洪 及 雨 水 的 总 排 出 渠 道, 在 未 护 砌 河 岸, 需 进 行 全 面 清 淤 清 障 和 疏 浚, 以 恢 复 原 设 计 过 水 能 力 第 一 六 七 条 按 20 年 一 遇 洪 水 标 准, 治 理 宏 福 河 下 段 新 基 河 水 濂 河 29

三 禾 市 河 等 大 小 河 流, 基 本 按 原 走 向 取 直 护 砌 修 建 明 渠 山 洪 沟 上 游 加 强 水 土 保 持 工 作 第 二 十 三 章 近 期 建 设 规 划 第 一 六 八 条 市 区 近 期 开 发 建 设 的 主 要 地 段 : 1 新 城 中 心 办 公 商 贸 及 住 宅 用 地 的 开 发 2 篁 村 区 北 至 四 环 路 西 至 107 国 道 南 至 南 外 环 路, 东 至 外 环 路 地 段 内 的 综 合 开 发, 主 要 以 高 科 技 工 业 资 金 技 术 密 集 型 工 业 开 发 为 主, 配 合 东 莞 名 牌 大 学 科 技 城 建 设 3 东 城 区 南 至 迎 宾 路 北 至 莞 樟 路 西 至 东 城 中 路 东 至 石 井 大 道 地 段 内 的 综 合 开 发, 重 点 完 善 这 一 地 段 内 市 政 公 用 设 施 配 套, 加 速 已 开 发 居 住 小 区 的 全 面 入 住 4 万 江 区 受 河 涌 阻 隔, 城 市 建 设 用 地 不 宜 全 面 展 开, 应 突 出 重 点, 有 序 开 发, 迅 速 完 善 见 效 近 期 重 点 开 发 如 下 几 片 用 地 : (1) 原 万 道 公 路 北 侧 工 业 用 地 ; (2) 完 善 万 道 公 路 东 端 桥 头 一 带 作 为 万 江 区 的 区 级 行 政 商 业 办 公 用 地 建 设, 加 强 江 滨 花 园 商 住 及 配 套 设 施 建 设, 盘 活 这 一 带 现 有 商 品 楼, 严 格 限 制 金 鳌 洲 一 带 零 散 建 设 第 一 六 九 条 旧 城 改 造 近 期 建 设 : 1 西 城 楼 广 场 第 三 期 的 建 设 及 为 配 合 广 场 建 设 而 进 行 的 3 个 搬 迁 小 区 的 建 设 ( 氮 化 运 小 区 珊 洲 小 区 解 放 路 小 区 ) 2 旧 城 商 业 步 行 区 开 发 建 设, 用 地 面 积 约 7 公 顷 3 振 华 路 道 路 红 线 拓 宽 至 23 米, 长 约 300 米 4 新 芬 北 路 新 建 段, 红 线 宽 30 米, 路 段 长 约 760 米 5 完 成 南 门 广 场 北 门 广 场 的 建 设 第 一 七 O 条 道 路 交 通 近 期 建 设 : 1 结 合 大 堤 改 造 建 设 东 江 沿 江 大 道 2 莞 龙 公 路 道 路 改 造 工 程 3 建 设 红 荔 路 至 梨 川 的 跨 运 河 大 桥 4 城 市 中 心 区 干 一 道 干 二 道 贯 通 工 程 5 建 设 南 环 高 速 路, 连 通 广 深 高 速 与 莞 深 高 速 6 运 河 东 路 延 伸 至 南 外 环 路 第 一 七 一 条 市 政 公 用 设 施 建 设 : 1 确 定 各 水 厂 的 供 水 规 模 和 供 水 范 围, 分 期 铺 设 向 周 边 各 镇 供 水 的 给 水 干 管, 30

并 根 据 近 远 期 需 水 量 的 大 小, 合 理 安 排 各 水 厂 不 同 期 限 的 供 水 规 模 其 中 第 三 水 厂 主 要 负 责 向 各 镇 供 水 该 水 厂 近 期 设 计 规 模 按 每 日 100 万 吨 考 虑 2 整 个 规 划 区 供 水 干 管 实 现 联 网 3 理 顺 规 划 区 的 排 水 系 统, 逐 步 实 现 雨 污 分 流, 完 成 各 主 要 排 污 干 管 的 建 设 4 完 成 污 水 处 理 厂 的 选 址 环 境 评 价 和 水 厂 设 计, 完 成 污 水 处 理 厂 的 一 期 工 程 ( 污 水 处 理 量 为 10 万 吨 / 日 ) 5 对 白 马 河 新 基 河 宏 福 河 三 禾 市 河 等 进 行 整 治, 使 其 符 合 排 洪 要 求, 并 在 沿 河 两 岸 预 留 一 定 的 空 地, 以 便 今 后 进 一 步 拓 宽 或 进 行 绿 化 6 对 于 地 势 低 洼 的 区 域, 如 万 江 片 区 北 组 团 和 中 组 团, 应 根 据 该 片 区 的 建 设, 在 主 要 排 放 口 设 置 雨 水 泵 站 7 根 据 规 划 区 的 建 设, 建 设 区 域 性 气 化 站 和 首 期 天 然 气 管 网 8 搬 迁 鸦 叫 尾 液 化 气 站 9 规 划 安 排 在 生 明 电 厂 原 址 建 设 一 座 新 的 110KV 变 电 站, 初 期 规 模 为 2 5MVA, 终 期 规 模 为 3 5MVA 10 规 划 结 合 旧 城 改 造 和 市 区 电 网 改 造, 将 梨 村 35KV 变 电 站 改 造 升 压 为 110KV 变 电 站, 其 终 期 容 量 为 3 5MVA 11 对 现 有 110KV 变 电 站 进 行 扩 容 改 造, 各 110KV 变 电 站 终 期 规 模 都 扩 容 为 3 5MVA 12 为 了 满 足 负 荷 需 求, 近 期 对 市 区 现 有 的 220KV 变 电 站 进 行 扩 容 改 造, 同 时 规 划 建 设 220KV 城 西 变 电 站 第 一 七 二 条 环 境 保 护 和 环 境 卫 生 : 1 根 据 水 环 境 功 能, 划 定 水 源 保 护 区, 确 保 地 面 水 的 环 境 质 量 2 加 强 对 大 气 污 染 物 排 放 大 户 的 控 制, 通 过 安 装 必 要 的 除 尘 消 烟 等 设 备, 使 漂 尘 二 氧 化 硫 等 大 气 污 染 物 的 排 放 基 本 上 达 到 广 东 省 规 定 的 排 放 标 准 电 力 水 泥 冶 金 行 业 除 尘 率 达 到 95% 以 上, 工 业 锅 炉 的 除 尘 率 达 到 90% 以 上 3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控 制 汽 车 有 害 尾 气 的 排 放, 降 低 大 气 中 氮 氧 化 物 的 含 量 4 根 据 总 体 规 划 拓 宽 部 分 道 路 和 增 设 绿 化 带 隔 音 带, 降 低 交 通 噪 声 5 在 近 期 完 成 机 动 车 辆 消 音 器 的 安 装 工 作 6 所 有 功 能 区 的 噪 声 标 准 达 标 率 要 在 80% 以 上 7 完 成 垃 圾 处 理 场 的 选 址 工 作 确 定 垃 圾 处 理 方 式 第 二 十 四 章 城 市 远 景 发 展 的 有 关 问 题 第 一 七 三 条 东 莞 市 中 心 城 远 景 发 展 的 人 口 规 模 上 限 为 80~90 万 人 ( 包 括 暂 住 人 口 ), 城 市 建 设 总 用 地 控 制 规 模 为 80 平 方 公 里 左 右 31

第 一 七 四 条 城 市 未 来 用 地 拓 展 应 重 视 如 下 问 题 : 1 尽 可 能 保 证 工 业 用 地 集 中 使 用, 避 免 浪 费 土 地 的 低 层 次 开 发 模 式 ; 2 避 免 未 来 土 地 拓 展 对 主 要 道 路 的 单 纯 依 托 3 在 现 有 存 量 土 地 基 本 消 化 开 发 之 后, 应 加 强 土 地 的 量 化 调 控, 提 高 土 地 开 发 的 经 济 效 益 4 东 莞 市 区 西 部 万 江 和 北 部 高 埗 石 碣 是 市 郊 主 要 良 田 区, 涉 及 这 几 个 区 的 土 地 审 批 必 须 严 格 执 法, 强 化 对 耕 地 的 保 护 城 市 开 发 应 不 占 或 尽 量 少 占 良 田 第 一 七 五 条 严 格 保 护 赤 珠 岗 粪 箕 岗 将 军 帽 高 山 求 雨 岭 三 磨 石 等 山 头 绿 地 本 次 规 划 划 定 的 六 大 绿 楔, 是 城 市 环 境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未 来 土 地 拓 展 中 必 须 严 格 保 护 第 一 七 六 条 严 格 保 护 大 王 洲 庆 丰 里 半 岛 同 沙 水 库 旗 峰 山 等 地 区 的 生 态 环 境 和 资 源 第 一 七 七 条 高 度 重 视 城 市 建 设 中 的 可 持 续 性 和 社 会 公 平 问 题 第 二 十 五 章 规 划 实 施 措 施 第 一 七 八 条 本 规 划 是 全 市 城 市 土 地 利 用 城 市 建 设 和 管 理 的 指 导 性 文 件, 经 批 准 后 具 有 法 律 效 力 全 市 各 级 党 委 政 府 政 府 各 职 能 部 门 各 企 事 业 单 位 和 个 人, 应 遵 守 本 规 划 未 经 法 定 程 序, 不 得 对 本 规 划 擅 自 进 行 修 改 第 一 七 九 条 加 强 市 政 府 对 城 市 规 划 的 统 一 管 理, 建 立 完 善 的 规 划 管 理 体 系, 制 定 并 落 实 各 层 次 规 划 的 实 施 措 施 严 格 实 施 对 违 反 城 市 规 划 行 为 的 处 罚 规 定, 维 护 规 划 的 权 威 性 和 严 肃 性, 使 东 莞 市 的 各 项 建 设 活 动 按 照 总 体 规 划 和 总 体 规 划 基 础 上 的 详 细 规 划 协 调 健 康 和 有 序 地 进 行 第 一 八 O 条 规 划 主 管 部 门 要 按 本 规 划 尽 早 编 制 或 调 整 分 区 规 划 和 控 制 性 详 细 规 划, 以 确 保 总 体 规 划 得 以 深 化 和 落 实 第 一 八 一 条 各 有 关 部 门 的 专 项 规 划 必 须 与 本 规 划 相 协 调, 部 门 专 项 规 划 和 大 型 项 目 选 址 可 行 性 研 究 必 须 经 市 政 府 规 划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审 查 并 签 署 意 见 书 后, 方 可 报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审 查 或 审 批 第 一 八 二 条 至 2005 年, 城 市 建 设 用 地 规 模 应 控 制 在 本 次 规 划 所 确 定 的 近 期 建 设 范 围 内 应 充 分 挖 掘 现 有 存 量 土 地, 改 造 城 中 村, 利 用 闲 置 地 和 消 化 吸 收 已 批 未 建 地, 努 力 提 高 土 地 利 用 率 推 动 建 成 区 人 居 环 境 质 量 的 改 善 和 提 高 第 一 八 三 条 加 强 城 市 规 划 管 理 法 律 和 法 规 的 宣 传, 增 加 规 划 的 透 明 度, 提 高 全 市 人 民 的 规 划 意 识 和 现 代 化 城 市 意 识, 逐 步 提 高 规 划 过 程 和 管 理 中 的 公 众 参 与 水 平 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