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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ion:

北 京 市 地 方 标 准 DB DB - 备 案 号 - 城 市 道 路 空 间 规 划 设 计 规 范 Code for planning & design on urban road space ( 征 求 意 见 稿 ) - - 发 布 - - 实 施 北 京 市 规 划 委 员 会 北 京 市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联 合 发 布

北 京 市 地 方 标 准 城 市 道 路 空 间 规 划 设 计 规 范 Code for planning & design of urban road space - ( 征 求 意 见 稿 ) 批 准 部 门 : 北 京 市 规 划 委 员 会 北 京 市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施 行 日 期 : 年 月 日 中 国 出 版 社 北 京 1

前 言 为 科 学 有 效 地 利 用 城 市 道 路 空 间 资 源, 统 筹 和 规 范 城 市 道 路 空 间 各 项 规 划 设 计, 协 调 相 关 行 业 标 准, 弥 补 现 有 标 准 的 不 足, 按 照 北 京 市 规 划 委 员 会 十 二 五 时 期 城 乡 规 划 标 准 化 工 作 规 划 和 北 京 市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关 于 印 发 2013 年 北 京 市 地 方 标 准 制 修 订 项 目 计 划 的 通 知 ( 京 质 监 标 发 [2013]136 号 ) 的 要 求, 编 制 组 在 广 泛 调 查 研 究, 认 真 总 结 实 践 经 验, 吸 取 科 研 成 果, 在 广 泛 征 求 意 见 的 基 础 上, 最 后 经 审 查 定 稿 本 规 范 的 主 要 技 术 内 容 是 :1. 总 则 ;2. 术 语 ;3. 基 本 规 定 ;4. 道 路 横 断 面 ;5. 步 行 交 通 ;6. 自 行 车 交 通 ;7. 公 共 交 通 ;8. 道 路 平 面 交 叉 口 ;9. 机 动 车 停 车 ;10. 市 政 设 施 ;11. 公 共 服 务 设 施 ;12. 道 路 绿 化 景 观 与 环 境 本 规 范 中 以 黑 体 字 标 志 的 第 4.8.3 条 第 5.2.1 条 第 5.2.3 条 第 6.2.1 条 第 6.2.4 条 第 8.4 条 第 8.5.1 条 第 9.2.1 条 为 强 制 性 条 文, 必 须 强 制 执 行 本 规 范 由 北 京 市 规 划 委 员 会 负 责 管 理, 北 京 市 城 市 规 划 设 计 研 究 院 负 责 具 体 技 术 内 容 的 解 释, 标 准 的 日 常 管 理 机 构 为 北 京 市 城 乡 规 划 标 准 化 办 公 室 执 行 过 程 中 如 有 意 见 和 建 议, 请 寄 送 北 京 市 城 市 规 划 设 计 研 究 院 ( 地 址 : 北 京 市 南 礼 士 路 60 号, 邮 政 编 码 : 100045, 联 系 电 话 :88073569, 电 子 信 箱 :lw4319@sina.com), 以 供 今 后 修 订 时 参 考 本 规 范 主 编 单 位 : 北 京 市 城 市 规 划 设 计 研 究 院 本 规 范 参 编 单 位 : 北 京 交 通 发 展 研 究 中 心 北 京 市 市 政 工 程 设 计 研 究 总 院 本 规 范 主 要 起 草 人 : 本 规 范 主 要 审 查 人 员 : 2

目 录 1 总 则... 1 2 术 语... 2 3 基 本 规 定... 5 4 道 路 横 断 面... 6 4.1 一 般 规 定... 6 4.2 道 路 横 断 面 型 式 及 组 成... 6 4.3 机 动 车 道... 6 4.4 非 机 动 车 道... 6 4.5 人 行 道... 6 4.6 分 隔 带... 7 4.7 行 道 树 设 施 带... 7 4.8 道 路 横 断 面 型 式 选 择... 7 4.9 道 路 分 期 实 施... 8 4.10 道 路 改 扩 建... 8 5 步 行 交 通... 9 5.1 一 般 规 定... 9 5.2 人 行 道... 9 5.3 人 行 过 街 设 施... 10 6 自 行 车 交 通... 12 6.1 一 般 规 定... 12 6.2 非 机 动 车 道... 12 6.3 自 行 车 停 车... 12 7 公 共 交 通... 14 7.1 公 交 专 用 车 道... 14 7.2 公 交 车 站... 14 8 道 路 平 面 交 叉 口... 16 8.1 一 般 规 定... 16 1

8.2 道 路 红 线 展 宽 及 抹 角... 16 8.3 机 动 车 道... 16 8.4 非 机 动 车 道... 17 8.5 人 行 道... 17 8.6 分 隔 带... 17 8.7 人 行 横 道... 17 8.8 交 叉 口 路 缘 石 转 角 半 径... 17 9 机 动 车 停 车... 18 9.1 一 般 规 定... 18 9.2 机 动 车 停 车... 18 10 市 政 设 施... 18 10.1 一 般 规 定... 19 10.2 市 政 管 线... 19 10.3 市 政 场 站... 20 10.4 市 政 附 属 设 施... 20 10.5 其 他... 20 11 公 共 服 务 设 施... 22 11.1 一 般 规 定... 22 11.2 公 共 服 务 设 施... 22 11.3 户 外 广 告... 23 12 道 路 绿 化 景 观 与 环 境... 24 12.1 一 般 规 定... 24 12.2 分 隔 带 及 立 交 绿 化... 24 12.3 行 道 树 设 施 带... 24 12.4 绿 化 设 施 带... 25 12.5 建 筑 界 面... 25 12.6 建 筑 与 其 他 设 施 的 衔 接... 26 本 规 范 用 词 说 明... 27 引 用 标 准 名 录... 28 2

Contents 1 General Provisions.....1 2 Terms.....2 3 Basic Requirements...5 4 Road Cross Section...6 4.1 General Requirements....6 4.2 Road Cross Section Type and Element... 6 4.3 Vehicle Lane...6 4.4 Bicycle Lane... 6 4.5 Sidewalk.....6 4.6 Separator.7 4.7 Street Trees and Facilities Strip..7 4.8 Selection of Road Cross Section Type 7 4.9 Road Phased Implementation.8 4.10 Road Reconstruction and Expansion 8 5 Pedestrian Transport..9 5.1 General Requirements 9 5.2 Sidewalk....9 5.3 Pedestrian Crossing Facilities... 10 6 Bicycle Transport....12 6.1 General Requirements.. 12 6.2 Bicycle Lane.....12 6.3 Bicycle Parking....12 7 Public Transport.. 14 7.1 Reserved Bus Lane...14 7.2 Bus Stop...14 8 Road At-grade Intersection.....15 8.1 General Requirements.. 15 8.2 Road Boundary Line Widening and Cut.. 15 1

8.3 Vehicle Lane.....15 8.4 Bicycle Lane.....16 8.5 Sidewalk... 16 8.6 Separator.. 16 8.7 Cross Walk...16 8.8 Curb Radius at Intersection.. 16 9 Vehicle Parking...17 9.1 General Requirements.. 17 9.2 Vehicle Parking.....17 10 Municipal Facilities...18 10.1 General Requirements....18 10.2 Municipal Pipelines....18 10.3 Municipal Stations......19 10.4 Municipal Affiliated Facilities....19 10.5 Others.....19 11 Public Facilities..21 11.1 General Requirements.....21 11.2 Public Facilities... 21 11.3 Outdoors Advertisement.....23 12 Road Planting Lanscape and Environment 24 12.1 General Requirements....24 12.2 Separator and Planting at Interchange....24 12.3 Street Trees and Facilities Strip......24 12.4 Planting and Facilities Strip....25 12.5 Building Interface... 25 12.6 Connection of Buildings and Other Facilities....26 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Code....27 List of Quoted Standards....28 2

1 总 则 1.0.1 为 科 学 有 效 地 利 用 城 市 道 路 空 间 资 源, 统 筹 和 规 范 城 市 道 路 空 间 各 项 规 划 设 计, 协 调 相 关 行 业 标 准, 弥 补 现 有 标 准 的 不 足, 制 定 本 规 范 1.0.2 本 规 范 适 用 于 城 市 道 路 的 新 建 改 建 扩 建 及 疏 堵 工 程 的 规 划 和 设 计, 以 及 交 通 附 属 设 施 道 路 绿 化 道 路 红 线 范 围 内 的 市 政 设 施 和 公 共 服 务 设 施 道 路 沿 线 建 筑 等 的 新 建 改 建 的 规 划 和 设 计, 并 可 作 为 城 市 道 路 养 护 和 管 理 的 依 据 历 史 文 化 街 区 等 特 殊 地 区 的 城 市 道 路 另 行 规 定 1.0.3 城 市 道 路 空 间 各 项 规 划 设 计 应 坚 持 以 人 为 本 统 筹 兼 顾 综 合 利 用 环 境 友 好 的 原 则 ; 应 与 城 市 交 通 发 展 政 策 相 统 一 ; 应 考 虑 道 路 沿 线 用 地 规 划, 考 虑 社 会 效 益 环 境 效 益 与 经 济 效 益 的 协 调 统 一, 合 理 采 用 技 术 标 准, 合 理 分 配 有 效 利 用 道 路 空 间 资 源 1.0.4 城 市 道 路 空 间 各 项 规 划 设 计 除 应 符 合 本 规 范 外, 尚 应 符 合 国 家 和 地 方 现 行 有 关 标 准 的 规 定 1

2 术 语 2.0.1 城 市 道 路 urban road 城 市 快 速 路 城 市 主 干 路 城 市 次 干 路 城 市 支 路 的 总 称 2.0.2 城 市 道 路 空 间 urban road space 城 市 道 路 红 线 范 围 以 内 空 间, 包 括 地 上 及 地 下 空 间 2.0.3 路 权 right of road 道 路 使 用 者 根 据 交 通 法 规 的 规 定, 一 定 空 间 和 时 间 内 在 道 路 上 进 行 交 通 活 动 的 权 力 2.0.4 辅 路 relirf road 集 散 快 速 路 交 通 的 道 路, 设 置 于 快 速 路 两 侧 或 一 侧 2.0.5 步 行 交 通 系 统 pedestrian transport 人 行 道 步 行 街 人 行 空 中 连 廊 地 下 街 交 通 广 场 及 人 行 过 街 设 施 组 成 的 系 统 2.0.6 自 行 车 交 通 系 统 bicycle transport 城 市 道 路 两 侧 的 非 机 动 车 道 自 行 车 专 用 道 以 及 自 行 车 停 车 设 施 2.0.7 交 通 弱 势 群 体 Vulnerable Road Users 残 疾 人 老 年 人 儿 童 孕 妇 病 人 等 独 自 出 行 有 一 定 困 难 或 有 一 定 危 险 的 人 群 2.0.8 路 侧 带 curb side strip 车 行 道 外 侧 立 缘 石 的 内 缘 与 道 路 红 线 之 间 的 范 围 路 侧 带 一 般 由 人 行 道 行 道 树 设 施 带 绿 化 设 施 带 等 组 成 2

2.0.9 人 行 道 sidewalk 路 侧 带 上 专 供 行 人 通 行 的 部 分 2.0.10 行 道 树 设 施 带 street trees and facilities strip 设 在 人 行 道 与 车 行 道 之 间 以 种 植 行 道 树 为 主 的 条 形 地 带, 也 称 行 道 树 绿 带 2.0.11 绿 化 设 施 带 planting and facilities strip 布 设 在 人 行 道 边 缘 至 道 路 红 线 之 间 的 以 绿 化 为 主 的 条 形 地 带, 也 称 路 侧 绿 带 2.0.12 人 行 过 街 设 施 pedestrian crossing facilities 人 行 横 道 人 行 过 街 天 桥 人 行 过 街 地 道 人 行 空 中 连 廊 地 下 街 等 设 施 其 中, 人 行 横 道 称 为 平 面 过 街 方 式 ; 人 行 过 街 天 桥 人 行 过 街 地 道 人 行 空 中 连 廊 人 行 地 下 街 称 为 立 体 过 街 方 式 2.0.13 机 械 升 降 装 置 mechanical lifing devices 立 体 过 街 设 施 中 的 垂 直 电 梯 和 电 动 滚 梯 2.0.14 道 路 附 属 设 施 road affiliated facilities 设 置 在 道 路 红 线 以 内 的 道 路 本 身 以 外 的 设 施, 主 要 包 括 交 通 附 属 设 施 市 政 附 属 设 施 公 共 服 务 设 施 户 外 广 告 等 2.0.15 交 通 附 属 设 施 traffic facilities 地 铁 出 入 口 地 铁 通 风 口 公 交 车 站 人 行 过 街 设 施 交 通 护 栏 交 通 标 识 交 通 信 号 系 统 等 交 通 类 设 施 2.0.16 市 政 附 属 设 施 municipal facilities 各 种 市 政 管 线 在 地 面 和 地 上 的 部 分, 如 各 种 杆 线 变 电 箱 检 查 井 等 2.0.17 雨 水 控 制 与 利 用 rainwater control and utilization 滞 蓄 雨 水 减 少 峰 值 雨 水 排 放, 减 轻 城 市 洪 涝 和 雨 水 收 集 利 用 的 总 称 包 括 雨 水 入 渗 收 集 回 用 调 蓄 排 放 等 又 称 雨 洪 利 用 雨 水 利 用 2.0.18 公 共 服 务 设 施 public facilities 设 置 在 道 路 红 线 以 内 的 电 话 亭 信 息 亭 书 报 亭 街 名 牌 导 向 标 志 信 箱 废 物 箱 座 椅 饮 水 机 活 动 厕 所 等 服 务 类 设 施 2.0.19 驻 车 换 乘 开 汽 车 或 骑 自 行 车 到 公 共 交 通 车 站, 将 车 存 放 在 车 站 附 近 停 车 场, 然 后 乘 坐 公 共 交 3

通 出 行 的 方 式 其 中, 汽 车 + 公 共 交 通 方 式 称 为 P+R:Parking & Riding; 自 行 车 + 公 共 交 通 方 式 称 为 B+R:Biking & Riding 2.0.20 路 内 停 车 泊 位 on-street parking spaces 道 路 一 侧 或 两 侧 在 道 路 路 面 上 设 置 的 机 动 车 停 车 泊 位, 也 称 路 上 停 车 泊 位 2.0.21 分 隔 带 中 央 分 隔 带 外 侧 分 隔 带 separator median separator side separator 沿 道 路 纵 向 设 置 的 分 隔 车 行 道 用 的 带 状 设 施, 位 于 路 中 线 位 置 的 称 中 央 分 隔 带 ; 位 于 路 中 线 两 侧 的 称 外 侧 分 隔 带, 也 称 两 侧 分 隔 带 机 非 隔 离 带 2.0.22 D/H 宽 高 比 depth to height ratio 道 路 空 间 宽 度 与 道 路 空 间 两 侧 围 合 物 ( 建 筑 或 绿 化 ) 高 度 的 比 值 2.0.23 平 面 交 叉 口 范 围 at-grade intersection scope 构 成 该 交 叉 口 各 条 道 路 的 相 交 部 分 及 其 进 口 道 出 口 道, 包 括 进 出 口 道 展 宽 段 和 展 宽 渐 变 段 所 共 同 围 成 的 区 域 2.0.24 通 透 式 配 置 sight-clear planting 道 路 绿 地 上 配 植 的 树 木, 在 距 相 邻 机 动 车 道 路 面 高 度 0.5m 至 3.0m 之 间 的 范 围 内, 其 树 冠 不 遮 挡 驾 驶 员 视 线 的 配 置 方 式 2.0.25 建 筑 退 线 building setback 要 求 部 分 或 全 体 建 筑 构 造 或 其 附 属 设 施 外 立 面 水 平 退 离 道 路 红 线 进 行 建 造 的 三 维 控 制 线 2.0.26 建 筑 贴 线 near-line rate of buildings 为 保 证 街 道 界 面 的 完 整 性 与 城 市 空 间 的 整 体 性 所 划 定 的 三 维 控 制 线, 要 求 部 分 或 全 体 建 筑 物 外 立 面 在 一 定 高 度 内 需 紧 贴 该 线 建 造 2.0.27 建 筑 附 属 物 building affiliated facilities 主 体 建 筑 外 的 构 筑 物 设 施 等 附 属 部 分, 如 天 线 避 雷 针 户 外 取 暖 及 制 冷 设 施, 以 及 雨 棚 装 饰 构 架 等 2.0.28 建 筑 高 度 细 化 building height specification 对 道 路 沿 线 建 筑 高 度 的 细 化 控 制 4

3 基 本 规 定 3.0.1 城 市 道 路 空 间 应 优 先 满 足 合 理 交 通 需 求 市 政 管 线 铺 设 需 求, 在 此 前 提 下 满 足 其 他 公 共 需 求 3.0.2 城 市 道 路 空 间 的 规 划 设 计 应 符 合 以 下 规 定 : 1 应 坚 持 安 全 第 一 的 原 则, 在 保 障 交 通 参 与 者 安 全 的 前 提 下, 注 重 提 高 城 市 道 路 空 间 综 合 使 用 效 率 2 应 确 保 包 括 步 行 交 通 自 行 车 交 通 交 通 弱 势 群 体 在 内 的 所 有 交 通 参 与 者 的 交 通 权 益, 路 权 分 配 应 优 先 满 足 步 行 自 行 车 公 共 交 通 等 绿 色 交 通 的 需 求 3 应 注 重 道 路 的 生 态 效 益 景 观 效 益, 提 高 绿 化 效 果, 创 造 宜 人 环 境 4 应 协 调 好 交 通 市 政 公 共 服 务 绿 化 等 设 施 之 间 以 及 地 上 地 下 设 施 之 间 的 关 系 3.0.3 城 市 道 路 及 其 交 叉 口 的 改 扩 建, 不 得 降 低 步 行 自 行 车 公 共 交 通 的 服 务 水 平, 不 得 损 害 道 路 绿 化 景 观 和 生 态 环 境 5

4 道 路 横 断 面 4.1 一 般 规 定 4.1.1 城 市 道 路 横 断 面 规 划 设 计 应 综 合 考 虑 道 路 等 级 服 务 功 能 交 通 需 求 交 通 特 性 生 态 环 境 沿 线 土 地 使 用 情 况 以 及 各 种 控 制 和 限 制 条 件, 力 求 节 约 用 地, 合 理 安 排 4.1.2 城 市 道 路 横 断 面 型 式 的 选 择, 除 考 虑 道 路 功 能 交 通 特 性 以 及 控 制 条 件 外, 还 应 重 视 营 造 良 好 的 道 路 生 态 景 观 和 城 市 公 共 空 间, 满 足 人 的 多 元 化 需 求 4.2 道 路 横 断 面 组 成 道 路 横 断 面 一 般 由 机 动 车 道 非 机 动 车 道 分 隔 带 路 侧 带 组 成 路 侧 带 一 般 由 人 行 道 行 道 树 设 施 带 绿 化 设 施 带 组 成, 分 隔 带 分 中 央 分 隔 带 和 外 侧 分 隔 带 4.3 机 动 车 道 4.3.1 机 动 车 道 宽 度 应 根 据 车 型 及 设 计 速 度 确 定 单 条 机 动 车 道 宽 度 应 符 合 现 行 行 业 标 准 城 市 道 路 工 程 设 计 规 范 CJJ 37-2012 的 有 关 规 定 4.3.2 城 市 快 速 路 主 路 车 道 数 宜 为 双 向 6~8 条, 辅 路 单 侧 车 道 数 宜 为 2 条 ; 城 市 主 干 路 车 道 数 宜 为 双 向 4~6 条 ; 城 市 次 干 路 车 道 数 宜 为 双 向 2~4 条 ; 城 市 支 路 车 道 数 宜 为 双 向 2 条 4.4 非 机 动 车 道 城 市 道 路 两 侧 的 非 机 动 车 道 宽 度, 快 速 路 辅 路 主 干 路 应 为 3.5m; 次 干 路 应 为 3.5m, 困 难 情 况 下 可 为 3m; 支 路 应 为 2.5m 4.5 人 行 道 4.5.1 人 行 道 是 行 人 通 行 的 有 效 空 间 一 般 情 况 下 人 行 道 宽 度 应 符 合 以 下 要 求 : 快 速 路 辅 路 主 干 路 不 得 小 于 3.0m, 次 干 路 不 得 小 于 2.5m, 支 路 不 得 小 于 2.0m 人 流 量 较 大 的 商 业 或 公 共 场 所 集 中 路 段 火 车 站 附 近 路 段 的 人 行 道 宽 度 应 适 当 增 加 人 行 道 最 小 宽 6

度 应 符 合 表 4.5.1 的 规 定 表 4.5.1 人 行 道 最 小 宽 度 项 目 人 行 道 最 小 宽 度 (m) 一 般 值 最 小 值 快 速 路 辅 路 主 干 路 4.0 3.0 次 干 路 3.5 2.5 支 路 3.0 2.0 商 业 或 公 共 场 所 集 中 路 段 5.0 4.0 火 车 站 附 近 路 段 5.0 4.0 长 途 汽 车 站 4.0 3.0 4.5.2 道 路 一 侧 为 铁 路 且 行 人 交 通 量 稀 少 的, 人 行 道 宽 度 不 宜 小 于 1.5m 4.6 分 隔 带 4.6.1 城 市 道 路 中 央 分 隔 带 宽 度 不 应 小 于 2m, 利 用 中 央 分 隔 带 设 置 双 侧 公 交 站 台 的 不 应 小 于 5m, 设 置 单 侧 公 交 站 台 的 不 应 小 于 3m 4.6.2 各 级 城 市 道 路 外 侧 分 隔 带 设 置 公 交 车 站 的, 宽 度 不 应 小 于 2.5m 不 设 置 公 交 车 站 的, 不 宜 小 于 2.5m, 不 应 小 于 2m 4.7 行 道 树 设 施 带 行 道 树 设 施 带 宽 度 宜 为 1.5m 行 道 树 树 池 应 紧 贴 路 缘 石 设 置 4.8 道 路 横 断 面 型 式 选 择 4.8.1 道 路 横 断 面 型 式 可 分 为 单 幅 路 两 幅 路 三 幅 路 四 幅 路 六 幅 路 及 特 殊 型 式 4.8.2 快 速 路 横 断 面 宜 采 用 六 幅 路, 空 间 不 足 的 可 采 用 四 幅 路 中 间 两 幅 为 主 路, 外 侧 为 辅 路, 采 用 六 幅 路 型 式 的, 最 外 侧 路 幅 一 般 为 非 机 动 车 道 4.8.3 快 速 路 主 路 应 在 最 外 侧 设 置 连 续 的 应 急 车 道, 宽 度 不 应 小 于 3m 4.8.4 主 干 路 横 断 面 宜 采 用 四 幅 路, 空 间 不 足 的 可 采 用 三 幅 路 或 两 幅 路, 不 宜 采 用 单 幅 路 7

4.8.5 次 干 路 横 断 面 宜 采 用 三 幅 路, 空 间 不 足 的 可 采 用 两 幅 路, 不 宜 采 用 单 幅 路 4.8.6 支 路 横 断 面 红 线 较 宽 的 宜 采 用 三 幅 路, 较 窄 的 宜 采 用 单 幅 路 或 两 幅 路 4.8.7 滨 水 道 路 横 断 面 应 考 虑 河 道 及 景 观 等 因 素, 宜 与 亲 水 空 间 相 结 合 4.9 道 路 分 期 实 施 城 市 道 路 建 设 宜 一 次 性 实 现 规 划 分 期 实 施 的, 规 划 横 断 面 应 近 远 期 相 结 合, 使 近 期 工 程 成 为 远 期 工 程 的 组 成 部 分 4.10 道 路 改 扩 建 4.10.1 旨 在 改 善 机 动 车 通 行 条 件 的 道 路 改 扩 建, 应 同 时 改 善 步 行 和 自 行 车 交 通 条 件 和 道 路 绿 化 环 境 4.10.2 道 路 改 扩 建 应 综 合 考 虑 现 状 树 木 道 路 路 面 及 地 下 管 线 建 筑 拆 迁 等 因 素, 应 保 护 和 避 让 文 物 和 有 价 值 的 树 木 8

5 步 行 交 通 5.1 一 般 规 定 5.1.1 应 确 保 步 行 交 通 的 路 权, 避 免 机 动 车 和 非 机 动 车 的 干 扰, 为 步 行 交 通 创 造 良 好 环 境 5.1.2 步 行 交 通 系 统 应 与 机 动 车 交 通 系 统 同 步 规 划 设 计 同 步 建 设 5.1.3 人 行 道 步 行 街 人 行 过 街 设 施 等, 应 与 居 住 区 商 业 区 枢 纽 车 站 广 场 等 人 流 集 中 区 的 步 行 系 统 紧 密 结 合, 构 成 一 个 连 续 的 城 市 步 行 交 通 系 统 5.1.4 步 行 交 通 系 统 应 保 障 交 通 弱 势 群 体 的 出 行 条 件 5.1.5 路 侧 带 应 优 先 满 足 行 人 通 行 需 求 道 路 附 属 设 施 应 统 筹 安 排, 适 当 组 合, 紧 凑 布 局 绿 化 种 植 应 满 足 行 人 的 需 求, 注 重 绿 化 效 果 5.2 人 行 道 5.2.1 各 级 城 市 道 路 两 侧 必 须 设 置 人 行 道, 人 行 道 不 得 中 断 5.2.2 人 行 道 应 高 出 车 行 道, 路 缘 石 宜 高 出 路 面 边 缘 10 cm~15cm 5.2.3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不 得 非 法 占 用 路 侧 带 空 间 人 行 道 内 不 得 设 置 妨 碍 行 人 通 行 的 物 体 5.2.4 人 行 道 的 宽 度 应 符 合 本 规 范 第 4.5.1 条 及 第 4.5.2 条 的 规 定 5.2.5 行 道 树 树 池 应 紧 贴 路 缘 石 设 置, 树 池 宽 度 不 应 超 过 1.5m 人 行 道 宽 度 不 符 合 本 规 范 第 4.5.1 条 一 般 值 规 定 的, 树 池 应 作 平 整 化 处 理 5.2.6 人 行 道 宽 度 小 于 本 规 范 第 4.5.1 条 一 般 值 规 定 的, 地 面 公 交 车 站 候 车 亭 应 采 用 前 后 通 透 的 候 车 亭, 候 车 亭 立 柱 应 设 置 在 行 道 树 设 施 带 内, 不 得 占 用 人 行 道 5.2.7 人 行 天 桥 人 行 地 道 地 铁 等 设 施 的 出 入 口 以 及 公 交 车 站, 不 应 占 用 人 行 道 不 得 不 占 用 的, 应 相 应 拓 宽 人 行 道, 人 行 道 剩 余 宽 度 应 符 合 本 规 范 第 4.5.1 条 的 一 般 值 规 定 9

5.2.8 下 列 情 况 应 沿 路 缘 石 人 行 道 一 侧 设 置 阻 车 桩 : 1 道 路 交 叉 口 机 动 车 出 入 口 的 切 坡 段 2 有 机 动 车 辆 经 路 缘 石 进 入 人 行 道 的 路 段 5.2.9 阻 车 桩 应 避 让 盲 道, 距 盲 道 边 缘 的 距 离 不 宜 小 于 0.25m 5.2.10 人 行 道 铺 装 应 平 整 抗 滑 耐 磨 透 水 耐 脏 和 美 观, 方 砖 颜 色 宜 以 灰 色 为 主, 宜 与 周 围 环 境 协 调 5.2.11 各 级 城 市 道 路 的 人 行 道 应 设 置 连 续 的 盲 道 5.2.12 盲 道 的 设 置 应 符 合 下 列 要 求 : 1 盲 道 宜 设 置 在 人 行 道 靠 建 筑 的 一 侧, 距 人 行 道 边 缘 的 距 离 宜 为 0.25m~0.50m 2 盲 道 应 与 人 行 过 街 设 施 公 交 车 站 地 铁 出 入 口 相 衔 接 3 道 路 周 边 场 所 建 筑 等 出 入 口 设 置 的 盲 道 应 与 道 路 盲 道 相 衔 接 4 盲 道 的 颜 色 应 与 人 行 道 铺 面 的 颜 色 形 成 对 比, 应 采 用 中 黄 色 5 盲 道 宽 度 宜 为 25cm~50cm, 人 行 道 宽 度 小 于 本 规 范 第 4.5.1 条 最 小 值 的, 盲 道 宽 度 宜 为 25 cm 6 盲 道 方 砖 的 尺 寸 和 材 质 应 符 合 现 行 国 家 标 准 无 障 碍 设 计 规 范 GB50763-2012 的 有 关 规 定 5.3 人 行 过 街 设 施 5.3.1 人 行 过 街 设 施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 1 城 市 快 速 路 主 路 以 及 铁 路 应 设 置 立 体 过 街 设 施 其 它 城 市 道 路 应 以 平 面 过 街 方 式 为 主, 立 体 方 式 为 辅 2 一 条 道 路 符 合 行 人 过 街 流 量 大 于 5000 人 次 / 小 时, 且 当 量 小 汽 车 流 量 大 于 1200 辆 / 小 时 条 件 的 宜 设 置 立 体 过 街 设 施, 不 符 合 条 件 的 不 宜 设 置 立 体 过 街 设 施 3 大 型 商 业 办 公 街 区 大 型 交 通 枢 纽 等 人 车 交 通 量 集 中 的 地 区, 宜 设 置 连 续 的 与 周 边 公 共 建 筑 相 连 的 地 下 街 或 行 人 空 中 连 廊 4 城 市 道 路 符 合 以 上 设 置 条 件 采 用 立 体 过 街 设 施 的, 应 同 时 设 置 残 疾 人 能 够 使 用 的 机 械 升 降 装 置 快 速 路 近 期 建 设 资 金 不 足 的, 应 预 留 机 械 升 降 装 置 的 位 置 5 城 市 快 速 路 主 路 设 置 有 公 交 车 站 的, 应 在 辅 路 上 设 置 人 行 横 道, 人 行 横 道 应 设 置 10

在 公 交 车 站 的 上 游 位 置 6 因 为 设 置 立 体 过 街 设 施 而 造 成 人 行 道 宽 度 不 符 合 本 规 范 第 4.5.1 条 最 小 值 规 定 的, 不 应 设 置 立 体 过 街 设 施 5.3.2 人 行 过 街 设 施 设 置 间 距 应 根 据 行 人 过 街 需 求 设 置, 一 般 情 况 下 快 速 路 宜 为 300 m~ 500m, 主 干 路 宜 为 250 m~300m 次 干 路 宜 为 150 m~200m 商 业 文 化 娱 乐 等 设 施 密 集 的 路 段 可 根 据 需 要 加 密 5.3.3 人 行 过 街 设 施 应 与 公 交 车 站 居 住 区 行 人 出 入 口 大 型 公 共 服 务 设 施 等 行 人 流 量 大 的 设 施 顺 畅 衔 接 5.3.4 学 校 幼 儿 园 医 院 养 老 院 门 前 的 道 路 没 有 行 人 过 街 设 施 的, 应 施 划 人 行 横 道 线, 设 置 提 示 标 志 5.3.5 当 人 行 横 道 长 度 超 过 16m 时 ( 不 包 括 非 机 动 车 道 ), 应 在 中 央 分 隔 带 或 道 路 中 心 线 设 置 行 人 过 街 安 全 岛, 安 全 岛 宽 度 不 应 小 于 2m, 困 难 情 况 下 不 应 小 于 1.5m 11

6 自 行 车 交 通 6.1 一 般 规 定 6.1.1 应 确 保 自 行 车 交 通 的 路 权, 避 免 机 动 车 的 干 扰, 为 自 行 车 交 通 创 造 良 好 环 境 6.1.2 自 行 车 交 通 系 统 应 与 机 动 车 交 通 系 统 同 步 规 划 设 计 同 步 建 设 6.1.3 自 行 车 停 车 应 较 机 动 车 停 车 优 先 安 排 6.2 非 机 动 车 道 6.2.1 各 级 城 市 道 路 两 侧 必 须 设 置 非 机 动 车 道, 非 机 动 车 道 不 得 中 断 6.2.2 另 行 设 置 自 行 车 专 用 路 的, 也 不 得 取 消 相 邻 城 市 道 路 两 侧 的 非 机 动 车 道 6.2.3 城 市 道 路 两 侧 的 非 机 动 车 道 应 安 排 在 机 动 车 道 与 人 行 道 之 间 6.2.4 城 市 道 路 两 侧 的 非 机 动 车 道 应 按 车 行 道 设 计, 不 得 与 人 行 道 共 板 设 置 6.2.5 公 园 绿 地 河 湖 边 的 休 闲 性 非 机 动 车 道, 应 结 合 地 形 地 貌 以 及 亲 水 空 间 设 置, 宜 与 人 行 道 分 离 6.2.6 交 叉 口 处 的 非 机 动 车 道 应 安 排 在 右 转 机 动 车 道 的 外 侧 6.2.7 公 交 车 站 宜 采 用 非 机 动 车 道 外 绕 公 交 车 站 的 模 式, 此 时, 人 行 道 剩 余 宽 度 应 符 合 本 规 范 第 4.5.1 条 的 规 定 6.2.8 次 干 路 及 以 上 等 级 的 城 市 道 路, 机 动 车 道 和 非 机 动 车 道 之 间 必 须 实 施 物 理 隔 离 支 路 机 动 车 违 法 停 车 占 用 非 机 动 车 道 的, 应 实 施 机 非 物 理 隔 离 6.2.9 城 市 道 路 非 机 动 车 道 的 宽 度 应 符 合 本 规 范 第 4.4 节 的 规 定 6.3 自 行 车 停 车 6.3.1 道 路 沿 线 大 型 公 共 服 务 设 施 应 在 用 地 内 为 自 行 车 配 建 足 够 和 方 便 的 停 车 设 施 自 行 车 停 车 位 宜 设 置 在 地 面 人 员 进 出 口 附 近, 出 入 口 较 多 的 应 分 散 设 置 6.3.2 道 路 沿 线 没 有 停 车 配 建 指 标 的 小 型 公 共 服 务 设 施, 可 利 用 行 道 树 之 间 空 间 外 侧 12

分 隔 带 乔 木 之 间 空 间 就 近 灵 活 设 置 自 行 车 停 车 架 6.3.3 公 共 交 通 枢 纽 轨 道 交 通 车 站 地 面 公 交 车 站 应 根 据 需 要 就 近 设 置 足 够 方 便 的 自 行 车 驻 车 换 乘 设 施, 没 有 设 置 条 件 的 已 建 车 站, 可 利 用 行 道 树 之 间 的 空 间 外 侧 分 隔 带 乔 木 之 间 的 空 间 就 近 灵 活 设 置 自 行 车 停 车 设 施 轨 道 交 通 车 站 的 自 行 车 停 车 设 施, 应 根 据 自 行 车 交 通 的 流 量 流 向 分 散 布 置 在 各 出 入 口 附 近 13

7 公 共 交 通 7.1 公 交 专 用 车 道 7.1.1 公 交 专 用 车 道 应 连 续 设 置 并 形 成 网 络 7.1.2 公 交 专 用 车 道 设 置 在 道 路 中 央 的, 宜 设 置 至 停 车 线 7.1.3 公 交 专 用 车 道 设 置 在 道 路 最 外 侧 的, 应 满 足 以 下 要 求 : 1 交 叉 口 处 无 右 转 专 用 车 道 的, 公 交 专 用 车 道 宜 设 置 至 右 转 车 辆 与 直 行 公 交 车 辆 交 织 段 开 始 处 2 交 叉 口 处 无 右 转 机 动 车 交 通 或 有 右 转 专 用 车 道 的, 公 交 专 用 车 道 宜 设 置 至 停 车 线 7.2 公 共 交 通 车 站 7.2.1 道 路 横 断 面 为 三 幅 路 四 幅 路 的, 公 交 车 站 应 利 用 外 侧 分 隔 带 设 置, 分 隔 带 宽 度 不 应 小 于 2.5m 7.2.2 道 路 横 断 面 为 单 幅 路 两 幅 路 的, 宜 设 置 岛 式 公 交 车 站, 站 台 宽 度 不 宜 小 于 2.5m 沿 路 侧 带 边 缘 设 置 的, 不 应 占 用 人 行 道 空 间 不 得 不 占 用 的, 人 行 道 剩 余 宽 度 应 符 合 本 规 范 4.5.1 条 的 规 定 7.2.3 既 有 道 路 设 置 于 外 侧 分 隔 带 的 公 交 车 站, 当 外 侧 分 隔 带 宽 度 小 于 或 等 于 2m 时, 地 面 公 交 车 站 应 采 用 前 后 通 透 的 候 车 亭, 候 车 亭 的 立 柱 应 紧 贴 路 缘 石 设 置 7.2.4 公 交 换 乘 距 离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 1 同 向 换 乘 距 离 不 宜 大 于 50m; 2 异 向 换 乘 和 交 叉 口 换 乘 距 离 不 宜 大 于 150m, 不 得 大 于 200m 7.2.5 新 建 快 速 路 辅 路 主 干 路 次 干 路, 公 交 车 站 宜 设 置 在 交 叉 口 出 口 道 靠 近 人 行 横 道 处, 并 应 避 免 等 候 进 站 的 公 交 车 队 列 溢 出 7.2.6 既 有 快 速 路 辅 路 主 干 路 次 干 路, 左 转 和 右 转 公 交 线 路 的 车 站 宜 设 在 出 口 道 靠 近 人 行 横 道 处, 并 应 避 免 等 候 进 站 的 公 交 车 队 列 溢 出 ; 直 行 公 交 线 路 的 车 站 可 设 在 进 口 道 或 出 口 道, 设 在 进 口 道 的, 应 有 条 件 将 右 转 机 动 车 道 移 至 辅 路, 或 应 有 相 应 交 通 管 理 措 施 14

7.2.7 新 建 快 速 路 辅 路 主 干 路, 交 叉 口 间 距 超 过 600m, 交 叉 口 处 设 置 了 公 交 车 站, 还 需 要 在 路 段 上 设 置 车 站 的, 宜 采 用 港 湾 式 车 站, 并 应 保 持 道 路 绿 化 景 观 的 连 续 性 7.2.8 公 交 车 站 范 围 内 的 树 池 应 做 平 整 化 处 理 7.2.9 地 铁 车 站 出 入 口 应 满 足 客 流 需 求, 宜 设 置 多 个 出 入 口, 宜 分 散 设 置 7.2.10 地 铁 车 站 出 入 口 风 亭, 城 市 建 成 区 以 外 的 应 在 道 路 红 线 以 外 设 置, 城 市 建 成 区 以 内 的 宜 结 合 周 边 建 筑 以 及 道 路 绿 化 设 置, 应 减 少 对 道 路 景 观 的 影 响 7.2.11 城 市 建 成 区 以 内 地 铁 出 入 口 不 得 不 占 用 人 行 道 且 人 行 道 剩 余 宽 度 不 符 合 本 规 范 第 4.5.1 条 一 般 值 规 定 的, 应 缩 减 单 个 出 入 口 的 宽 度, 设 置 多 个 出 入 口, 使 之 符 合 本 规 范 第 4.5.1 条 一 般 值 规 定 地 铁 出 入 口 的 设 置 不 得 影 响 行 道 树 外 侧 隔 离 带 的 绿 化 种 植 7.2.12 地 铁 车 站 出 入 口 前 的 集 散 广 场, 应 在 确 保 集 散 通 畅 的 基 础 上 增 加 大 乔 木 和 座 椅 的 配 置 15

8 道 路 平 面 交 叉 口 8.1 一 般 规 定 8.1.1 交 叉 口 的 规 划 设 计 应 以 保 障 交 通 安 全 为 前 提, 使 交 通 有 序 畅 通, 同 时 兼 顾 交 叉 口 的 景 观 环 境 8.1.2 交 叉 口 的 规 划 设 计 应 兼 顾 行 人 非 机 动 车 机 动 车 的 需 求, 应 为 交 通 弱 势 群 体 的 通 行 提 供 良 好 条 件 8.1.3 交 叉 口 应 综 合 考 虑 道 路 功 能 交 通 流 量 特 征 交 通 组 织 几 何 尺 寸 交 通 控 制 方 式 交 通 附 属 设 施 等 内 容 进 行 整 合 规 划 设 计 应 减 少 交 通 延 误, 并 注 意 与 相 邻 交 叉 口 之 间 的 协 调 8.1.4 交 叉 口 规 划 设 计 应 节 约 用 地 应 妥 善 处 理 地 下 管 线 与 地 上 设 施 的 关 系 8.2 道 路 红 线 展 宽 及 抹 角 8.2.1 交 叉 口 内 渠 化 和 交 通 组 织 应 符 合 现 行 国 家 标 准 城 市 道 路 交 叉 口 规 划 规 范 GB50647-2011 现 行 行 业 标 准 城 市 道 路 工 程 设 计 规 范 CJJ 37-2012 和 城 市 道 路 交 叉 口 设 计 规 程 CJJ152-2010 的 有 关 规 定 8.2.2 交 叉 口 范 围 内 各 级 道 路 规 划 红 线 展 宽 段 及 展 宽 渐 变 段 长 度 应 符 合 现 行 国 家 标 准 城 市 道 路 交 叉 口 规 划 规 范 GB50647-2011 的 有 关 规 定 8.2.3 城 市 道 路 交 叉 口 处 规 划 设 计 应 满 足 安 全 视 距 要 求 8.2.4 平 面 交 叉 口 范 围 道 路 红 线 展 宽 尺 寸 应 符 合 现 行 国 家 标 准 城 市 道 路 交 叉 口 规 划 规 范 GB50647-2011 中 的 有 关 规 定 8.2.5 平 面 交 叉 口 转 角 范 围 的 道 路 红 线 切 角 应 符 合 现 行 国 家 标 准 城 市 道 路 交 叉 口 规 划 规 范 GB50647-2011 的 有 关 规 定 8.3 机 动 车 道 8.3.1 交 叉 口 范 围 内 的 机 动 车 道 数 宜 与 路 段 上 的 机 动 车 道 数 相 协 调, 不 宜 过 多, 应 方 便 行 人 过 街, 应 综 合 考 虑 城 市 道 路 的 生 态 景 观 环 境 效 益 16

8.3.2 新 建 交 叉 口 进 口 道 每 条 机 动 车 道 的 宽 度 不 应 小 于 3m 改 建 与 治 理 交 叉 口, 当 建 设 用 地 受 到 限 制 时, 每 条 机 动 车 进 口 车 道 的 最 小 宽 度 不 宜 小 于 2.8m, 公 交 及 大 型 车 辆 进 口 道 最 小 宽 度 不 宜 小 于 3m 8.4 非 机 动 车 道 交 叉 口 范 围 内 的 非 机 动 车 道 宽 度 不 应 小 于 路 段 上 非 机 动 车 道 的 有 效 宽 度 8.5 人 行 道 8.5.1 交 叉 口 范 围 内 的 人 行 道 宽 度 不 应 小 于 路 段 上 的 人 行 道 宽 度 8.5.2 交 叉 口 转 角 处 人 行 道 空 间 应 满 足 行 人 驻 足 需 求 8.6 分 隔 带 交 叉 口 交 通 渠 化 不 宜 影 响 中 央 分 隔 带 和 外 侧 分 隔 带 种 植 的 大 乔 木 8.7 人 行 横 道 8.7.1 人 行 横 道 应 设 在 车 辆 驾 驶 员 容 易 看 清 楚 的 位 置, 应 与 车 行 道 垂 直, 应 平 行 于 路 段 路 缘 石 的 延 长 线, 并 应 后 退 1m~2m 8.7.2 人 行 横 道 规 划 设 计 应 符 合 现 行 国 家 标 准 无 障 碍 设 计 规 范 GB50763-2012 的 有 关 规 定 8.7.3 交 叉 口 行 人 过 街 安 全 岛 的 设 置 应 符 合 本 规 范 第 5.3.5 的 规 定 8.8 交 叉 口 路 缘 石 转 角 半 径 8.8.1 交 叉 口 转 角 处 路 缘 石 转 弯 半 径 应 满 足 机 动 车 和 非 机 动 车 的 行 驶 要 求 8.8.2 交 叉 口 缘 石 转 弯 半 径 应 符 合 表 8.8.2 的 规 定 表 8.8.2 交 叉 口 缘 石 转 弯 半 径 右 转 弯 计 算 行 车 速 度 (km/h) 30 25 20 15 路 缘 石 转 弯 半 径 建 议 值 (m) 20 15 10 5~8 17

9 路 内 机 动 车 停 车 泊 位 9.1 一 般 规 定 9.1.1 城 市 道 路 沿 线 新 建 改 建 扩 建 的 公 共 建 筑 商 业 街 区 居 住 区 大 ( 中 ) 型 建 筑 等, 应 当 配 建 增 建 停 车 场 ; 停 车 泊 位 不 足 的, 应 当 及 时 改 建 或 者 扩 建 9.1.2 路 内 机 动 车 停 车 泊 位 的 设 置 不 得 影 响 行 人 和 非 机 动 车 的 正 常 通 行 9.2 路 内 机 动 车 停 车 泊 位 9.2.1 新 建 各 级 城 市 道 路 两 侧 的 人 行 道 和 非 机 动 车 道 内 不 得 设 置 机 动 车 停 车 泊 位 9.2.2 既 有 道 路 已 经 在 人 行 道 内 设 置 机 动 车 停 车 泊 位 的, 人 行 道 剩 余 宽 度 不 符 合 本 规 范 第 4.5.1 条 的 一 般 规 定 的, 已 设 机 动 车 停 车 泊 位 应 取 消 9.2.3 既 有 道 路 已 经 在 非 机 动 车 道 内 设 置 的 机 动 车 停 车 泊 位 应 取 消, 近 期 困 难 大 的, 应 根 据 情 况 对 道 路 实 施 改 造, 逐 步 取 消 9.2.4 老 旧 居 住 区, 路 外 公 共 停 车 设 施 严 重 不 足 的, 在 不 妨 碍 行 人 和 自 行 车 通 行 的 前 提 下, 近 期 可 设 置 临 时 路 内 机 动 车 停 车 泊 位, 远 期 应 逐 步 取 消 9.2.5 出 租 汽 车 停 靠 站 的 停 车 泊 位 宜 结 合 交 通 枢 纽 公 共 活 动 文 化 娱 乐 宾 馆 酒 店 商 业 医 院 居 住 区 等 场 所 的 需 求, 在 上 述 建 筑 用 地 内 设 置 9.2.6 出 租 汽 车 停 靠 站 的 设 置 位 置 应 方 便 乘 客 上 下 车, 但 不 得 影 响 城 市 道 路 上 行 人 自 行 车 的 正 常 通 行 18

10 市 政 设 施 10.1 一 般 规 定 10.1.1 道 路 空 间 内 工 程 管 线 应 地 下 敷 设 10.1.2 工 程 管 线 的 布 置 应 与 道 路 交 通 道 路 绿 化 规 划 设 计 协 调 配 合 10.1.3 道 路 红 线 的 确 定 应 考 虑 市 政 设 施 空 间 需 要 10.2 市 政 管 线 10.2.1 沿 城 市 道 路 规 划 的 工 程 管 线 应 与 道 路 中 心 线 平 行, 其 主 干 线 应 靠 近 分 支 管 线 多 的 一 侧, 工 程 管 线 不 宜 从 道 路 一 侧 转 到 另 一 侧 10.2.2 新 建 工 程 管 线 不 得 沿 快 速 路 主 路 车 行 道 下 纵 向 敷 设, 快 速 路 两 侧 辅 路 宜 预 留 管 线 双 侧 布 置 空 间 10.2.3 工 程 管 线 的 布 置 应 与 城 市 现 状 及 规 划 的 地 下 空 间 利 用 工 程, 如 地 下 铁 道 地 下 通 道 人 防 工 程 等 地 下 工 程 协 调 配 合 10.2.4 城 市 规 划 建 设 区 道 路 排 水 应 采 用 管 道 排 水 形 式, 城 市 规 划 非 建 设 区 道 路 排 水 可 采 用 边 沟 排 水 形 式 10.2.5 道 路 空 间 内 工 程 管 线 布 置 宜 与 交 通 标 线 结 合 10.2.6 工 程 管 线 应 整 合 和 利 用 现 状 资 源, 合 理 安 排 新 建 工 程 管 线 现 状 管 线 不 能 利 用 的, 应 废 弃 或 抽 换 10.2.7 同 种 类 工 程 管 线 应 互 通 共 享, 不 得 占 用 多 个 位 置 10.2.8 东 西 向 道 路 的 热 力 管 道 宜 安 排 在 道 路 南 侧 10.2.9 工 程 管 线 建 设 应 与 道 路 建 设 相 互 协 调, 同 步 实 施 与 道 路 建 设 同 步 实 施 的 工 程 管 线 应 结 合 道 路 沿 线 用 地 和 被 交 规 划 道 路 需 求 预 埋 支 线 10.2.10 工 程 管 线 之 间 及 其 与 建 ( 构 ) 筑 物 之 间 的 最 小 水 平 净 距 及 工 程 管 线 交 叉 时 的 最 小 垂 直 净 距 应 符 合 现 行 国 家 标 准 城 市 工 程 管 线 综 合 规 范 GB50289-98 的 有 关 规 定 19

10.3 市 政 场 站 服 务 于 地 块 的 市 政 场 站 如 电 力 调 压 设 施 燃 气 调 压 设 施 信 息 模 块 局 热 力 站 等, 应 在 地 块 内 安 排 地 块 内 市 政 管 线 除 支 管 接 口 外, 其 余 部 分 不 得 进 入 道 路 红 线 10.4 市 政 附 属 设 施 10.4.1 对 景 观 有 特 殊 要 求 的 区 域, 市 政 附 属 设 施 的 布 置 应 与 道 路 及 周 边 环 境 相 协 调 10.4.2 地 下 道 路 的 入 口 和 出 口 设 置 在 同 一 条 道 路 上 的, 宜 合 并 设 置 其 地 面 附 属 构 筑 物 宜 与 道 路 两 侧 建 筑 结 合 设 置, 没 有 条 件 的, 可 结 合 道 路 绿 化 设 施 带 行 道 树 设 施 带 道 路 分 隔 带 设 置, 并 与 周 边 环 境 相 协 调 10.4.3 综 合 管 廊 电 力 沟 等 的 地 面 附 属 设 施 在 道 路 空 间 内 应 结 合 道 路 绿 化 设 施 带 行 道 树 设 施 带 道 路 分 隔 带 设 置, 不 应 占 用 人 行 道 10.4.4 因 架 空 线 入 地 改 造 产 生 的 地 上 附 属 设 施 应 结 合 道 路 绿 化 设 施 带 或 行 道 树 设 施 带 设 置, 不 得 占 用 人 行 道 不 得 不 占 用 的, 人 行 道 剩 余 宽 度 应 符 合 本 规 范 第 4.5.1 条 和 第 4.5.2 条 最 小 值 的 规 定, 并 应 采 取 安 全 防 护 措 施 10.4.5 下 凹 式 立 交 道 路 在 规 划 设 计 阶 段 应 预 留 泵 站 用 地 及 雨 水 调 蓄 空 间, 应 采 取 措 施 控 制 客 水 汇 入 10.4.6 在 保 证 工 程 管 线 运 行 安 全 的 前 提 下, 宜 减 少 道 路 空 间 内 井 盖 设 置 数 量 设 置 在 机 动 车 道 上 的 井 盖 及 其 结 构 强 度 应 满 足 路 面 行 车 荷 载 要 求 10.4.7 工 程 管 线 井 盖 的 设 置 不 宜 占 用 盲 道, 不 得 不 占 用 的, 应 采 取 双 层 井 盖 等 技 术 避 免 盲 道 绕 行 10.4. 8 非 机 动 车 道 的 雨 水 口 箅, 应 采 用 栅 条 方 向 与 非 机 动 车 行 进 方 向 垂 直 的 雨 水 口 箅 10.5 其 他 10.5.1 在 有 条 件 的 地 区, 宜 对 道 路 空 间 内 雨 水 实 施 雨 水 控 制 利 用 20

10.5.2 道 路 横 断 面 规 划 设 计 应 与 道 路 空 间 内 现 状 保 留 的 工 程 管 线 相 结 合, 应 避 让 现 状 保 留 的 区 域 性 干 线 或 采 取 保 护 措 施 10.5.3 在 地 下 水 位 高 的 地 区, 下 凹 式 道 路 宜 采 用 隔 水 措 施, 无 法 采 用 的, 应 对 地 下 水 进 行 利 用 10.5.4 道 路 立 体 交 叉 节 点 处 应 适 当 加 宽 道 路 红 线, 为 市 政 管 线 绕 行 提 供 空 间 10.5.5 在 土 地 利 用 强 度 高 的 区 域, 宜 结 合 区 域 地 下 空 间 规 划 进 行 道 路 地 下 空 间 综 合 利 用 在 保 证 各 项 市 政 设 施 所 需 空 间 的 前 提 下, 道 路 地 下 空 间 可 与 周 边 地 块 地 铁 站 点 等 形 成 一 体 化 空 间 21

11 公 共 服 务 设 施 11.1 一 般 规 定 11.1.1 道 路 公 共 服 务 设 施 的 设 置 应 统 筹 考 虑, 综 合 协 调, 其 造 型 风 格 应 与 周 边 环 境 协 调 统 一 11.1.2 道 路 公 共 服 务 设 施 的 设 置 不 得 妨 碍 行 车 视 线, 城 市 道 路 交 叉 口 转 角 地 铁 出 入 口 公 交 车 站 人 行 过 街 设 施 地 块 机 动 车 出 入 口 等 密 集 人 流 集 散 区 域, 不 得 设 置 除 交 通 管 理 设 施 导 引 标 识 照 明 设 施 和 废 物 箱 等 必 要 设 施 以 外 的 其 它 设 施 11.2 公 共 服 务 设 施 11.2.1 道 路 公 共 服 务 设 施 的 设 置 位 置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 1 体 量 较 小 的 设 施 宜 设 置 在 行 道 树 设 施 带 内, 不 得 妨 碍 行 车 视 线 包 括 废 物 箱 街 牌 步 行 者 导 向 牌 信 筒 公 用 电 话 亭 信 息 亭 自 行 车 存 车 架 和 围 栏 等 2 体 量 较 大 的 设 施 不 应 设 置 在 行 道 树 设 施 带 内, 宜 设 置 在 绿 化 设 施 带 内 临 人 行 道 一 侧, 包 括 活 动 厕 所 电 力 杆 线 入 地 改 造 后 的 变 电 箱 等 ; 开 放 式 绿 地 宜 设 置 步 道 灯 废 物 箱 等 设 施 3 休 息 座 椅 宜 结 合 绿 化 设 施 带 设 置 4 设 施 的 设 置 应 协 调 与 行 道 树 的 位 置 关 系, 不 应 占 压 设 施 带 内 绿 化 树 池, 不 影 响 行 道 树 的 生 长 环 境, 并 形 成 整 齐 统 一 的 设 置 秩 序 5 设 施 不 应 占 压 市 政 管 线 检 查 井, 应 留 出 管 线 维 修 的 合 理 空 间 ; 应 满 足 环 境 卫 生 和 园 林 绿 化 的 作 业 要 求 11.2.2 设 施 应 结 合 周 边 建 筑 已 有 的 公 共 服 务 设 施 及 相 关 设 施 设 置, 适 当 整 合, 避 免 重 复 ; 不 应 设 置 与 设 施 功 能 无 关 的 内 容 11.2.3 各 类 设 施 的 设 置 位 置 密 度 设 施 尺 寸 等 标 准 应 符 合 城 市 道 路 公 共 服 务 设 施 设 置 规 范 DB11/T500-2007 的 有 关 规 定 22

11.3 户 外 广 告 11.3.1 户 外 广 告 设 置 应 符 合 北 京 市 户 外 广 告 设 置 规 范 京 政 管 字 2004 359 号 的 有 关 规 定 11.3.2 在 道 路 红 线 内 设 置 落 地 式 户 外 广 告 时, 应 结 合 行 道 树 设 施 带 绿 化 设 施 带 独 立 设 置 23

12 道 路 绿 化 景 观 与 环 境 12.1 一 般 规 定 12.1.1 道 路 绿 化 的 种 植 应 满 足 交 通 安 全 视 距 要 求 ; 应 注 重 古 树 名 木 的 保 护, 创 造 宜 人 环 境 ; 应 加 强 与 道 路 附 属 设 施 的 空 间 协 调 和 综 合 利 用 12.1.2 应 强 化 道 路 绿 化 的 生 态 功 能, 将 道 路 绿 化 的 景 观 塑 造 功 能 与 生 态 功 能 紧 密 结 合 12.1.3 道 路 绿 化 种 植 不 得 侵 入 道 路 建 筑 限 界 12.1.4 应 加 强 大 乔 木 的 种 植 力 度 道 路 绿 化 应 选 择 适 应 道 路 环 境 条 件 耐 旱 耐 寒 耐 盐 生 长 稳 定 环 境 效 益 好 养 护 成 本 低 的 地 方 性 植 物, 避 免 不 适 合 植 物 生 长 的 异 地 移 植 应 避 免 选 择 冬 季 需 要 特 别 养 护 的 植 物 缺 损 的 大 乔 木 应 及 时 补 种 12.2 分 隔 带 及 立 交 绿 化 12.2.1 主 干 路 次 干 路 支 路 设 置 中 央 分 隔 带 的, 应 连 续 种 植 大 乔 木, 宜 乔 灌 木 结 合, 并 应 设 置 行 人 隔 离 护 栏 ; 被 人 行 横 道 或 道 路 出 入 口 断 开 的 中 央 分 隔 带, 其 端 部 停 车 视 距 内 的 绿 化 必 须 采 用 通 透 式 配 置 12.2.2 外 侧 分 隔 带 应 种 植 绿 荫 效 果 良 好 的 大 乔 木, 宜 采 用 通 透 式 配 置 被 人 行 横 道 或 道 路 出 入 口 断 开 的 外 侧 分 隔 带, 其 端 部 停 车 视 距 内 的 绿 化 必 须 采 用 通 透 式 配 置 12.2.3 立 交 桥 出 入 口 处 及 匝 道 转 弯 处 所 构 成 的 视 距 三 角 形 范 围 内 的 绿 化 必 须 采 用 通 透 式 配 置 12.3 行 道 树 设 施 带 12.3.1 行 道 树 设 施 带 应 以 种 植 大 乔 木 为 主 行 道 树 以 其 树 种 壮 年 期 冠 幅 为 准, 宜 种 成 年 树 高 10m 冠 幅 5m 左 右 的 乔 木, 种 植 株 距 宜 为 4~6m 12.3.2 行 道 树 除 机 动 车 出 入 口 外 应 沿 路 缘 石 连 续 种 植 12.3.3 行 道 树 树 池 应 紧 贴 路 缘 石 设 置 12.3.4 应 根 据 本 规 范 第 5.2.5 条 和 第 7.2.7 条 的 规 定, 对 树 池 进 行 平 整 化 处 理 24

12.4 绿 化 设 施 带 12.4.1 绿 化 设 施 带 以 绿 化 种 植 为 主, 宜 优 先 设 计 为 开 放 绿 地 形 式, 并 结 合 外 侧 建 筑 功 能 与 建 筑 退 线 绿 地 进 行 统 一 的 绿 化 景 观 设 计 12.4.2 商 业 设 施 集 中 的 路 段, 绿 化 设 施 带 宜 增 加 与 外 侧 建 筑 底 层 商 业 间 的 通 行 空 间 12.4.3 人 行 道 转 角 处 的 绿 化 种 植 应 综 合 考 虑 并 满 足 环 境 景 观 行 人 驻 足 和 行 人 通 行 等 要 求 12.5 建 筑 界 面 12.5.1 建 筑 退 线 应 满 足 地 块 内 地 下 管 线 消 防 安 全 疏 散 防 灾 减 灾 道 路 景 观 等 需 求, 退 线 距 离 应 符 合 以 下 规 定 : 1 一 般 建 筑 的 退 线 距 离 应 由 控 制 性 详 细 规 划 确 定 的 道 路 红 线 宽 度 和 建 筑 高 度 分 区 决 定 2 快 速 路 主 干 路 次 干 路 两 侧 的 高 层 建 筑 应 由 道 路 红 线 向 后 退, 后 退 距 离 应 符 合 现 行 国 家 标 准 城 市 道 路 交 通 规 划 设 计 规 范 GB50220-95 的 有 关 规 定 3 建 筑 突 出 物 应 符 合 现 行 国 家 标 准 民 用 建 筑 设 计 通 则 GB50352-2005 的 有 关 规 定, 应 结 合 道 路 界 面 景 观 的 控 制 统 一 考 虑, 应 减 小 地 块 内 设 备 设 施 等 对 道 路 景 观 的 影 响 4 退 线 空 间 宜 与 路 侧 带 空 间 统 一 规 划 设 计, 形 成 一 体 化 的 城 市 公 共 空 间 5 建 成 区 人 行 道 宽 度 不 符 合 本 规 范 第 4.5.1 条 最 小 值 的, 占 用 人 行 道 的 建 筑 台 阶 应 在 不 影 响 建 筑 结 构 的 情 况 下 通 过 内 部 改 造 释 放 所 占 空 间 12.5.2 道 路 沿 线 宜 形 成 连 续 完 整 的 建 筑 界 面, 贴 线 建 造 的 区 域 贴 线 建 造 的 比 例 贴 线 建 造 的 形 式 等 相 关 内 容 应 结 合 城 市 设 计 确 定 12.5.3 建 筑 高 度 细 化 宜 对 建 筑 底 层 中 段 与 屋 顶 三 个 部 分 分 别 提 出 要 求 : 1 道 路 沿 线 建 筑 底 层 的 控 制 宜 考 虑 建 筑 不 同 使 用 功 能 周 边 道 路 类 型 和 步 行 空 间 等 特 点, 可 采 用 高 宽 比 控 制 和 壁 面 线 控 制 来 确 定 沿 城 市 道 路 两 侧 新 建 改 建 建 筑 物 的 高 度 2 高 层 建 筑 宜 结 合 地 块 进 行 合 理 布 局, 满 足 道 路 采 光 和 通 风 的 要 求, 减 弱 其 巨 大 体 量 对 道 路 空 间 的 负 面 影 响 3 建 筑 屋 顶 形 式 应 满 足 建 筑 的 使 用 功 能, 与 地 区 周 边 现 状 建 筑 屋 顶 相 协 调, 满 足 建 25

筑 控 制 线 和 街 道 断 面 设 计 的 相 应 要 求 宜 通 过 视 线 分 析, 结 合 街 道 设 计 和 建 筑 设 计, 考 虑 对 放 置 于 屋 顶 的 设 备 装 置 采 取 相 应 的 遮 蔽 措 施 12.5.4 宜 结 合 地 区 功 能 定 位 和 道 路 空 间 特 性 等 对 道 路 沿 线 建 筑 的 建 筑 体 量 建 筑 形 式 建 筑 色 彩 建 筑 材 质 建 筑 立 面 等 建 筑 设 计 要 素 提 出 控 制 原 则 方 法 与 要 求 12.6 建 筑 与 其 他 设 施 的 衔 接 12.6.1 地 块 内 建 筑 与 城 市 道 路 接 续 的 人 员 和 车 辆 出 入 口 应 考 虑 周 边 环 境 统 筹 安 排 同 一 地 块 在 同 一 道 路 上 的 车 辆 出 入 口 不 应 超 过 一 个 一 般 地 块 车 辆 出 入 口 宽 度 单 向 不 应 超 过 4m, 双 向 不 应 超 过 7m, 在 穿 过 人 行 道 区 域 时, 应 采 用 坡 化 开 口 有 特 殊 要 求 的 地 块 车 辆 出 入 口 可 适 当 加 宽 12.6.2 交 叉 口 附 近 沿 道 单 位 的 车 辆 出 入 口 应 符 合 下 列 要 求 : 1 主 干 路 上, 距 平 面 交 叉 口 停 止 线 不 应 小 于 100m, 且 应 右 进 右 出 2 次 干 路 上, 距 平 面 交 叉 口 停 止 线 不 应 小 于 80m, 且 应 右 进 右 出 3 支 路 上, 距 离 与 干 路 相 交 的 平 面 交 叉 口 停 止 线 不 应 小 于 50m, 距 离 同 支 路 相 交 的 平 面 交 叉 口 停 止 线 不 应 小 于 30m 12.6.3 道 路 沿 线 特 别 是 交 叉 口 的 建 筑 宜 与 周 边 地 铁 车 站 人 行 过 街 设 施 等 交 通 设 施 相 结 合, 一 体 化 设 计 12.6.4 地 块 内 的 市 政 场 站 及 市 政 管 线 布 置 应 符 合 本 规 范 10.3. 的 规 定 26

本 规 范 用 词 说 明 1 为 便 于 在 执 行 本 规 范 条 文 时 区 别 对 待 强 制 性 条 款 和 引 导 性 条 款, 对 要 求 严 格 程 度 不 同 的 用 词 说 明 如 下 : (1) 表 示 很 严 格, 非 这 样 不 可 的 : 正 面 词 采 用 必 须 或 须 ; 反 面 词 采 用 严 禁 (2) 表 示 严 格, 在 正 常 情 况 下 均 应 这 样 做 的 : 正 面 词 采 用 应 ; 反 面 词 采 用 不 应 或 不 得 (3) 表 示 允 许 稍 有 选 择, 在 条 件 许 可 时, 首 先 应 该 这 样 做 的 : 正 面 词 采 用 宜 ; 反 面 词 采 用 不 宜 (4) 表 示 有 选 择 在 一 定 条 件 下 可 以 这 样 做 的, 采 用 可 2 条 文 中 指 明 应 按 其 它 有 关 标 准 执 行 的 写 法 为 : 应 符 合 的 规 定 或 或 应 按 执 行 27

引 用 标 准 名 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法 2004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物 权 法 2007 北 京 市 实 施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法 办 法 2004 北 京 市 城 乡 规 划 条 例 2009 城 市 道 路 交 通 规 划 设 计 规 范 GB50220-95 城 市 道 路 交 叉 口 规 划 规 范 GB50647-2011 城 市 道 路 交 通 设 施 设 计 规 范 GB50688-2011 无 障 碍 设 计 规 范 GB50763-2012 城 市 工 程 管 线 综 合 规 划 规 范 GB50289-98 民 用 建 筑 设 计 通 则 GB50352-2005 城 市 道 路 工 程 设 计 规 范 CJJ37-2012 城 市 道 路 交 叉 口 设 计 规 程 CJJ152-2010 城 市 道 路 绿 化 规 划 与 设 计 规 范 CJJ75-97 城 市 人 行 天 桥 与 人 行 地 道 技 术 规 范 CJJ69-95 城 市 公 共 交 通 站 场 厂 设 计 规 范 CJJ15 87 快 速 公 共 汽 车 交 通 设 计 规 范 CJJ136-2010 公 交 专 用 车 道 设 置 GA/T 507-2004 城 市 道 路 公 共 服 务 设 施 设 置 规 范 DB11/T500-2007 公 共 汽 电 车 站 台 规 范 DB11/T650-2009 北 京 市 户 外 广 告 设 置 规 范 2007 28

北 京 市 地 方 标 准 城 市 道 路 空 间 规 划 设 计 规 范 DB - 条 文 说 明 ( 征 求 意 见 稿 ) 二 〇 一 三 年 九 月

编 制 说 明 城 市 道 路 空 间 是 城 市 重 要 公 共 空 间, 是 展 现 城 市 风 貌 和 精 神 文 明 的 重 要 窗 口, 承 担 着 交 通 市 政 管 廊 公 共 服 务 生 态 环 境 绿 化 景 观 防 灾 减 灾 等 多 种 功 能 城 市 道 路 空 间 往 往 有 限, 而 机 动 化 交 通 和 公 共 服 务 的 空 间 需 求 却 不 断 增 长, 导 致 步 行 自 行 车 绿 化 空 间 被 挤 占, 城 市 道 路 的 生 态 景 观 环 境 等 功 能 退 化 虽 然 北 京 的 快 速 路 网 络 在 世 界 上 首 屈 一 指, 机 动 车 道 的 扩 充 已 然 接 近 极 限, 可 这 一 切 非 但 没 有 解 决 交 通 问 题, 反 而 引 起 更 大 级 别 的 拥 堵 和 大 气 污 染 今 天, 轨 道 交 通 的 承 载 能 力 显 著 提 高, 优 先 发 展 绿 色 交 通 已 经 成 为 共 识, 这 为 城 市 道 路 空 间 的 利 用 从 以 车 为 本 回 到 以 人 为 本 可 持 续 发 展 的 道 路 上 来 提 供 了 有 利 条 件 只 有 统 筹 交 通 市 政 管 廊 公 共 服 务 生 态 环 境 绿 化 景 观 防 灾 减 灾 多 种 功 能, 找 好 平 衡 点, 协 调 好 关 系, 综 合 利 用, 实 现 精 细 化 设 计, 才 能 提 升 道 路 空 间 的 综 合 承 载 力 和 综 合 品 质 城 市 道 路 空 间 存 在 的 问 题 具 有 错 综 复 杂 彼 此 关 联 互 为 因 果 的 特 点, 单 解 决 某 一 个 问 题 往 往 会 带 来 其 它 问 题 而 城 市 道 路 红 线 内 各 相 关 行 业 实 行 纵 向 管 理 体 制, 相 关 标 准 之 间 存 在 不 统 一 内 容 缺 失 等 问 题, 有 必 要 对 现 有 相 关 行 业 标 准 进 行 统 筹 为 实 现 城 市 道 路 空 间 的 安 全 合 理 有 序 和 高 效 利 用, 创 造 良 好 的 道 路 景 观 和 宜 人 环 境, 从 2007 年 开 始, 北 京 市 城 市 规 划 设 计 研 究 院 开 展 了 北 京 城 市 道 路 空 间 合 理 利 用 研 究 工 作, 编 制 了 北 京 城 市 道 路 空 间 规 划 设 计 指 南 在 此 基 础 上, 经 提 炼 补 充 和 深 化, 编 制 了 城 市 道 路 空 间 规 划 设 计 规 范 ( 以 下 简 称 规 范 ) 规 范 遵 守 国 家 及 北 京 市 的 法 律 条 例, 符 合 现 行 国 家 标 准 和 行 业 标 准 的 强 制 性 规 定 规 范 针 对 北 京 的 实 际 问 题, 统 筹 协 调 交 通 市 政 服 务 绿 化 景 观 生 态 环 境 等 各 项 功 能, 提 高 道 路 空 间 的 使 用 效 率, 强 化 城 市 道 路 空 间 的 公 共 属 性, 充 分 体 现 以 人 为 本 可 持 续 发 展 之 理 念 规 范 侧 重 于 补 充 现 行 标 准 中 缺 失 但 又 重 要 的 内 容, 侧 重 于 将 现 行 标 准 中 过 于 原 则 性 的 规 定 转 化 为 适 合 北 京 的 具 体 规 定 规 范 更 加 注 重 细 节 和 可 操 作 性, 更 多 地 考 虑 减 少 管 理 和 维 护 的 成 本 1

规 范 编 制 遵 循 的 主 要 原 则 : 安 全 公 正 有 效 包 容 宜 人 1. 安 全 安 全 第 一, 确 保 所 有 道 路 使 用 者 特 别 是 行 人 和 自 行 车 交 通 的 安 全 2. 公 正 强 化 行 人 自 行 车 公 共 交 通 的 路 权 3. 有 效 综 合 有 效 利 用 道 路 空 间, 尽 可 能 满 足 多 种 功 能 4. 包 容 提 高 无 障 碍 标 准, 改 善 交 通 弱 势 群 体 的 出 行 条 件 5. 宜 人 强 化 道 路 的 生 态 环 境 和 景 观 功 能, 创 造 宜 人 的 交 通 环 境 规 范 针 对 城 市 道 路 空 间 需 求 多 而 空 间 有 限 的 问 题, 将 诸 多 需 求 进 行 了 分 级, 根 据 分 级 决 定 空 间 保 证 的 优 先 次 序 涉 及 到 交 通 安 全 市 政 供 给 的 为 最 高 级, 在 空 间 上 优 先 保 障, 如 行 人 和 自 行 车 的 路 权 市 政 管 线 铺 设 等 ; 涉 及 道 路 生 态 环 境 景 观 的 为 次 高 级, 在 空 间 上 予 以 保 障, 如 以 大 乔 木 为 主 的 道 路 绿 化 等 ; 像 机 动 车 路 内 停 车 泊 位 的 设 置 则 定 为 最 低 级, 一 般 不 予 考 虑 为 便 于 广 大 规 划 设 计 施 工 管 理 科 研 学 校 等 单 位 有 关 人 员 在 使 用 本 规 范 时 能 正 确 理 解 和 执 行 条 文 规 定, 编 制 组 按 章 节 条 款 顺 序 编 制 了 本 规 范 的 条 文 说 明, 对 条 文 规 定 的 目 的 依 据 以 及 执 行 中 需 注 意 的 有 关 事 项 进 行 了 说 明, 还 对 强 制 性 条 文 的 强 制 性 理 由 作 了 解 释 但 是, 本 条 文 说 明 不 具 备 与 规 范 正 文 同 等 的 法 律 效 力, 仅 供 使 用 者 理 解 和 把 握 标 准 规 定 时 参 考 2

目 录 1 总 则... 1 2 术 语... 3 3 基 本 规 定... 4 4 道 路 横 断 面... 5 4.1 一 般 规 定... 5 4.2 道 路 横 断 面 型 式 及 组 成... 5 4.3 机 动 车 道... 7 4.4 非 机 动 车 道... 8 4.5 人 行 道... 9 4.6 分 隔 带... 10 4.7 行 道 树 设 施 带... 13 4.8 各 级 道 路 横 断 面 型 式 选 择... 14 4.9 道 路 分 期 实 施... 18 4.10 道 路 改 扩 建... 18 5 步 行 交 通... 19 5.2 人 行 道... 19 5.3 人 行 过 街 设 施... 26 6 自 行 车 交 通... 30 6.2 非 机 动 车 道... 30 6.3 自 行 车 停 车... 39 7 公 共 交 通... 42 7.1 公 交 专 用 车 道... 42 7.2 公 交 车 站... 42 8 道 路 平 面 交 叉 口... 50 8.1 一 般 规 定... 50 8.2 道 路 红 线 展 宽 及 抹 角... 50 8.3 机 动 车 道... 54 8.4 非 机 动 车 道... 54 3

8.5 人 行 道... 55 8.6 分 隔 带... 55 8.7 人 行 横 道... 57 8.8 交 叉 口 路 缘 石 转 角 半 径... 58 9 机 动 车 停 车... 59 9.2 机 动 车 停 车... 59 10 市 政 设 施... 64 10.1 一 般 规 定... 64 10.2 市 政 管 线... 64 10.3 市 政 场 站... 66 10.4 市 政 附 属 设 施... 66 10.5 其 他... 70 11 公 共 服 务 设 施... 73 11.1 一 般 规 定... 73 11.2 公 共 服 务 设 施... 74 11.3 户 外 广 告... 78 12 道 路 绿 化 景 观 与 环 境... 79 12.1 一 般 规 定... 79 12.2 分 隔 带 及 立 交 绿 化... 82 12.3 行 道 树 设 施 带... 86 12.4 绿 化 设 施 带... 90 12.5 建 筑 界 面... 93 12.6 建 筑 与 其 他 设 施 的 衔 接... 96 4

1 总 则 1.0.1 虽 然 城 市 道 路 空 间 内 各 行 业 都 有 自 己 的 行 业 标 准, 但 标 准 之 间 不 统 一 不 协 调, 在 实 践 中 各 行 业 过 于 强 调 本 行 业 需 求 此 外, 现 行 标 准 内 容 不 全, 难 以 应 对 现 实 中 出 现 的 问 题 编 制 本 规 范 的 目 的, 就 是 将 城 市 道 路 空 间 作 为 一 个 整 体, 统 筹 协 调 和 完 善 各 行 业 标 准, 规 范 城 市 道 路 空 间 内 各 项 规 划 设 计, 安 全 合 理 有 效 利 用 空 间, 提 升 城 市 道 路 空 间 的 综 合 品 质 1.0.2 本 规 范 适 用 于 各 级 城 市 道 路, 包 括 快 速 路 主 干 路 次 干 路 支 路 适 用 对 象 除 了 道 路 本 身 以 外, 还 包 括 交 通 附 属 设 施 道 路 绿 化 道 路 红 线 范 围 内 的 市 政 设 施 和 公 共 服 务 设 施 道 路 沿 线 建 筑 等 内 容 本 规 范 适 用 于 以 上 设 施 的 新 建 改 建 和 扩 建 的 规 划 和 设 计, 包 括 道 路 交 叉 口 的 改 建 扩 建 由 于 北 京 存 在 像 历 史 文 化 街 区 等 有 特 殊 要 求 的 地 区, 而 且 道 路 空 间 又 极 其 有 限, 因 此, 这 类 道 路 的 规 范 将 另 行 规 定 1.0.3 改 变 以 车 为 本 的 惯 性 思 维, 强 调 以 人 为 本 应 统 筹 考 虑 城 市 道 路 空 间 所 承 担 的 各 种 功 能, 协 调 好 各 种 设 施 之 间 的 关 系, 不 应 过 于 满 足 机 动 交 通 需 求 而 牺 牲 道 路 的 生 态 环 境 和 景 观 道 路 交 通 空 间 分 配 的 优 先 次 序, 应 与 城 市 交 通 政 策 保 持 一 致 城 市 道 路 空 间 有 限, 往 往 不 能 满 足 所 有 对 空 间 的 需 求, 应 提 倡 综 合 利 用, 提 高 空 间 使 用 效 率 和 效 果 1.0.4 与 本 规 范 相 关 的 现 行 国 家 和 地 方 法 律 及 条 例 有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法 2004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物 权 法 2007 北 京 市 实 施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法 办 法 2004 北 京 市 城 乡 规 划 条 例 2009 与 本 规 范 相 关 的 现 行 国 家 和 地 方 标 准 有 : 城 市 道 路 交 通 规 划 设 计 规 范 GB50220-95 城 市 道 路 交 叉 口 规 划 规 范 GB50647-2011 城 市 道 路 交 通 设 施 设 计 规 范 GB50688-2011 无 障 碍 设 计 规 范 GB50763-2012 1

城 市 工 程 管 线 综 合 规 划 规 范 GB50289-98 民 用 建 筑 设 计 通 则 GB50352-2005 城 市 道 路 工 程 设 计 规 范 CJJ37-2012 城 市 道 路 绿 化 规 划 与 设 计 规 范 CJJ75-97 城 市 道 路 交 叉 口 设 计 规 程 CJJ152-2010 城 市 人 行 天 桥 与 人 行 地 道 技 术 规 范 CJJ69-95 快 速 公 共 汽 车 交 通 设 计 规 范 CJJ136-2010 公 交 专 用 车 道 设 置 GA/T 507-2004 城 市 道 路 公 共 服 务 设 施 设 置 规 范 DB11/T500-2007 公 共 汽 电 车 站 台 规 范 DB11/T650-2009 北 京 市 户 外 广 告 设 置 规 范 2007 2

2 术 语 道 路 工 程 术 语 标 准 GBJ124-88 的 颁 布 实 施 已 经 经 历 了 25 年 随 着 城 市 的 发 展 理 念 的 更 新, 有 必 要 对 术 语 进 行 补 充 和 完 善 2.0.2 强 调 城 市 道 路 空 间, 是 为 与 以 往 城 市 道 路 只 侧 重 道 路 的 交 通 空 间 相 区 别, 城 市 道 路 空 间 包 括 道 路 红 线 以 内 地 上 及 地 下 空 间 2.0.8 2.0.9 2.0.10 2.0.11 多 部 现 行 标 准 对 路 侧 带 的 定 义 及 组 成 的 规 定 不 统 一, 本 规 范 根 据 实 际 使 用 情 况 进 行 了 统 一, 规 定 人 行 道 不 包 括 树 池, 专 指 可 供 行 人 通 行 的 有 效 空 间 ; 规 定 人 行 道 外 侧 为 行 道 树 设 施 带 内 侧 为 绿 化 设 施 带, 主 要 是 考 虑 了 道 路 绿 化 与 道 路 附 属 设 施 的 综 合 利 用 2.0.24 引 用 了 城 市 道 路 绿 化 规 划 与 设 计 规 范 CJJ75-97 中 的 概 念, 但 0.9m~ 3.0m 的 通 透 空 间 对 小 汽 车 车 头 部 分 形 成 了 视 线 阻 挡, 根 据 安 全 第 一 的 原 则, 本 规 范 规 定 了 比 国 标 更 为 严 格 的 通 透 空 间 :0.5m~3.0m 3

3 基 本 规 定 3.0.2 新 增 条 款 1 强 调 安 全 第 一, 实 际 工 作 中 遇 到 问 题 时 往 往 优 先 考 虑 机 动 车 交 通 的 通 行 效 率, 而 不 是 优 先 考 虑 交 通 安 全 2 北 京 交 通 政 策 的 核 心 是 发 展 绿 色 交 通, 限 制 小 汽 车 的 过 度 使 用 北 京 已 经 为 小 汽 车 交 通 提 供 了 极 大 的 方 便, 而 绿 色 交 通 的 发 展 未 得 到 应 有 的 空 间 保 障, 今 后 的 路 权 分 配 应 优 先 满 足 步 行 自 行 车 公 共 交 通 等 绿 色 交 通 的 需 求 3 不 应 无 限 制 满 足 小 汽 车 交 通 需 求 而 牺 牲 道 路 的 生 态 效 益 景 观 效 益, 应 以 人 为 本, 积 极 创 造 宜 人 的 交 通 环 境 4 道 路 空 间 往 往 有 限, 应 协 调 好 交 通 市 政 公 共 服 务 绿 化 等 设 施 之 间 的 矛 盾 地 下 市 政 管 线 是 生 命 线, 应 予 以 重 视, 协 调 好 地 上 地 下 设 施 之 间 的 关 系 3.0.3 北 京 的 交 通 政 策 是 倡 导 绿 色 交 通, 优 先 发 展 公 共 交 通, 通 过 交 通 需 求 管 理 限 制 小 汽 车 的 过 度 使 用 然 而, 长 期 以 来 北 京 城 市 道 路 及 其 交 叉 口 的 改 扩 建 工 程, 大 多 以 扩 充 机 动 车 道 为 主, 降 低 了 步 行 自 行 车 公 共 交 通 等 绿 色 交 通 的 服 务 水 平, 损 害 了 道 路 的 生 态 景 观 和 宜 人 环 境 今 天, 轨 道 交 通 的 承 载 能 力 显 著 提 高, 优 先 发 展 绿 色 交 通 已 经 成 为 共 识, 这 为 城 市 道 路 空 间 的 利 用 从 以 车 为 本 回 到 以 人 为 本 可 持 续 发 展 的 道 路 上 来 提 供 了 有 利 条 件 因 此, 应 该 改 变 以 往 过 度 扩 充 机 动 车 道 的 做 法, 在 提 供 一 定 的 机 动 车 通 行 能 力 的 基 础 上, 确 保 道 路 的 生 态 环 境 道 路 景 观 和 宜 人 环 境, 需 要 在 道 路 多 种 功 能 中 找 好 平 衡 点, 协 调 好 关 系, 提 升 道 路 空 间 的 综 合 品 质 实 际 上, 北 京 中 心 城 主 要 干 路 及 其 交 叉 口 能 扩 建 的 基 本 上 已 经 扩 建 了, 没 有 扩 建 的 不 应 再 继 续 扩 建, 并 且 随 着 轨 道 交 通 网 络 的 形 成 和 运 力 的 提 高, 已 经 扩 建 的 大 路 口 还 应 逐 步 改 回 4

4 道 路 横 断 面 4.1 一 般 规 定 4.1.1 改 进 条 款 本 条 对 城 市 道 路 工 程 设 计 规 范 CJJ 37-2012 第 5.1.1 条 进 行 了 改 进 城 市 道 路 横 断 面 的 规 划 设 计 是 确 定 城 市 道 路 空 间 的 主 要 途 径, 城 市 道 路 空 间 又 是 城 市 公 共 空 间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因 此 城 市 道 路 横 断 面 的 规 划 设 计 不 仅 应 考 虑 道 路 等 级 服 务 功 能 交 通 特 性, 还 应 考 虑 生 态 环 境 沿 线 土 地 使 用 情 况 以 及 各 种 控 制 和 限 制 条 件, 在 力 求 节 约 利 用 土 地 的 前 提 下 开 展 工 作 4.1.2 改 进 条 款 本 条 对 城 市 道 路 交 通 规 划 设 计 规 范 GB 50220-95 的 7.1 和 城 市 道 路 工 程 设 计 规 范 CJJ 37-2012 的 5.1 的 相 关 条 款 进 行 了 补 充 城 市 道 路 规 划 红 线 空 间 不 仅 满 足 城 市 交 通 出 行 需 求, 更 是 城 市 公 共 空 间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因 此 其 服 务 功 能 还 应 具 备 营 造 城 市 景 观 优 化 城 市 生 态 环 境 服 务 人 的 休 憩 娱 乐 等 多 元 化 需 求 4.2 道 路 横 断 面 组 成 改 进 条 款 对 城 市 道 路 工 程 设 计 规 范 CJJ 37-2012 的 第 5.3.1 和 5.3.4 条 进 行 了 改 进, 在 道 路 工 程 术 语 标 准 GBJ124-88 的 术 语 和 定 义 的 基 础 上, 增 加 了 行 道 树 设 施 带 绿 化 设 施 带 两 个 术 语 现 有 标 准 对 人 行 道 的 定 义 不 同, 易 于 误 解 和 混 淆 本 规 范 规 定 的 人 行 道 行 道 树 设 施 带 绿 化 设 施 带 既 综 合 了 现 有 规 范, 又 与 北 京 实 际 的 使 用 情 况 相 符, 更 便 于 操 作 其 中, 人 行 道 指 供 行 人 通 行 的 空 间, 行 人 不 能 通 行 的 空 间 不 应 该 称 为 人 行 道, 本 规 范 定 义 的 人 行 道 是 专 指 行 人 通 行 的 空 间, 不 包 括 道 路 绿 化, 不 包 括 行 道 树 树 池 ; 行 道 树 设 施 带 以 种 植 行 道 树 为 主, 但 也 可 安 排 小 型 道 路 附 属 设 施 ; 绿 化 设 施 带 以 绿 化 为 主, 但 也 可 安 排 报 刊 亭 等 相 对 大 型 公 共 服 务 设 施 5

本 规 范 对 路 侧 带 的 定 义 城 市 公 共 服 务 设 施 设 置 规 范 DB11/T500-2007 中 的 定 义 城 市 道 路 工 程 设 计 规 范 CJJ37-2012 中 的 定 义 6

4.3 机 动 车 道 4.3.2 改 进 条 款 城 市 道 路 交 通 规 划 设 计 规 范 GB 50220-95 中 第 7.1.6 条 规 定, 城 市 人 口 超 过 200 万 的 大 城 市, 各 级 城 市 道 路 机 动 车 车 道 条 数 分 别 为 : 快 速 路 6~8 条, 主 干 路 6~8 条, 次 干 路 4~6 条, 支 路 3~4 条 关 于 快 速 路 : 从 北 京 以 往 实 践 来 看, 快 速 路 主 路 已 达 到 6~8 条 机 动 车 道, 主 路 外 侧 的 辅 路 一 般 再 设 置 机 动 车 道, 车 道 数 一 般 为 单 向 2~3 条, 相 当 于 城 市 次 干 路 或 主 干 路 标 准 这 样, 实 际 机 动 车 道 总 数 已 经 超 过 规 范 规 定 值 从 北 京 以 及 国 内 其 他 一 些 大 城 市 快 速 路 规 划 建 设 的 实 践 和 经 验 来 看, 主 路 和 辅 路 均 设 置 机 动 车 道 是 必 要 的 然 而, 机 动 车 道 数 量 如 何 在 主 路 和 辅 路 之 间 合 理 分 配, 城 市 道 路 交 通 规 划 设 计 规 范 GB 50220-95 对 此 并 未 做 出 规 定 从 北 京 市 快 速 路 规 划 建 设 的 实 践 来 看, 主 路 采 用 6~8 条 机 动 车 道 是 合 适 的 辅 路 采 用 单 向 2~3 条 车 道 虽 然 能 够 大 大 提 高 辅 路 机 动 车 交 通 通 行 能 力, 但 由 此 增 大 了 行 人 和 自 行 车 过 街 距 离, 不 利 于 行 人 和 自 行 车 过 街 因 此, 本 条 建 议 辅 路 机 动 车 道 数 不 宜 过 多, 单 侧 车 道 数 宜 为 1~2 条, 即 达 到 城 市 次 干 路 或 支 路 标 准 关 于 主 干 路 次 干 路 支 路 : 与 城 市 道 路 交 通 规 划 设 计 规 范 GB 50220-95 相 比, 本 条 对 主 干 路 次 干 路 支 路 的 机 动 车 道 数 均 进 行 了 缩 减 基 本 出 发 点 是 要 兼 顾 机 动 车 非 机 动 车 行 人 绿 化 等 不 同 要 素 在 道 路 红 线 内 的 合 理 空 间 机 动 车 道 数 的 一 个 制 约 因 素 是 道 路 红 线 宽 度 目 前, 北 京 市 各 级 城 市 道 路 红 线 宽 度 一 般 为 : 主 干 路 40~60m, 次 干 路 30~40m( 也 有 个 别 为 42m 45m), 支 路 15~25m( 也 有 个 别 为 30m) 道 路 红 线 内 含 有 轨 道 交 通 及 其 他 交 通 设 施 的, 红 线 宽 度 一 般 要 相 应 增 加 按 照 上 述 红 线 宽 度, 如 果 主 干 路 采 用 8 条 机 动 车 道 次 干 路 采 用 6 条 机 动 车 道 支 路 采 用 4 条 机 动 车 道, 那 么 综 合 考 虑 非 机 动 车 道 宽 度 人 行 道 宽 度 道 路 绿 化 等 因 素 的 理 想 道 路 横 断 面 是 难 以 实 现 的 因 此, 本 条 对 城 市 道 路 交 通 规 划 设 计 规 范 GB 50220-95 中 的 规 定 进 行 了 调 整 另 外, 北 京 在 实 践 中 机 动 车 道 数 也 确 实 极 少 采 用 主 干 路 8 条 次 干 路 6 条 支 路 4 条 的 做 法 本 条 的 规 定 与 北 京 实 践 中 的 通 常 做 法 是 一 致 的 ( 特 殊 情 况 除 外 ) 7

4.4 非 机 动 车 道 改 进 条 款 对 城 市 道 路 工 程 设 计 规 范 CJJ 37-2012 的 第 5.3.3 条 和 城 市 道 路 交 通 规 划 设 计 规 范 GB 50220-95 的 第 4.3.1 条 进 行 了 改 进 和 细 化 从 理 论 上 讲, 应 该 按 照 现 在 和 未 来 自 行 车 交 通 流 量 确 定 非 机 动 车 道 宽 度, 但 在 实 际 工 作 中 很 难 做 到 新 建 道 路 在 规 划 设 计 时 基 本 上 得 不 到 周 边 建 设 用 地 的 详 细 规 划 数 据, 很 难 预 测 准 未 来 自 行 车 交 通 流 量 而 且 自 行 车 交 通 流 量 会 随 着 周 边 土 地 使 用 格 局 和 土 地 使 用 性 质 的 变 化 而 变 化, 也 会 随 着 人 们 生 活 方 式 社 会 的 环 保 意 识 的 变 化 而 变 既 有 道 路 则 很 难 再 对 横 断 面 进 行 调 整 因 此, 为 防 止 规 划 设 计 时 的 随 意 性, 增 加 规 范 的 可 操 作 性, 而 特 意 增 加 此 项 条 款 根 据 北 京 近 十 年 的 交 通 量 调 查 结 果, 高 峰 小 时 单 向 自 行 车 交 通 量, 快 速 路 辅 路 主 干 路 次 干 路 主 要 集 中 在 2000 辆 以 内, 支 路 主 要 集 中 在 1000 辆 以 内, 因 此 非 机 动 车 道 适 宜 的 宽 度, 快 速 路 辅 路 主 干 路 次 干 路 设 为 3.5m, 支 路 设 为 2.5m, 不 但 满 足 非 机 动 车 交 通 的 需 求, 还 能 保 持 一 定 的 服 务 水 平 非 机 动 车 道 过 窄 无 法 满 足 自 行 车 交 通 需 求, 非 机 动 车 道 过 宽 也 会 带 来 意 想 不 到 的 严 重 后 果 非 机 动 车 道 过 宽 一 是 浪 费 空 间, 二 是 容 易 被 机 动 车 停 车 和 行 车 占 用 根 据 调 查, 经 物 理 隔 离 的 非 机 动 车 道 宽 度 超 过 3.5m, 就 会 出 现 机 动 车 违 法 停 车 现 象, 而 小 于 或 等 于 3.5m 一 般 不 会 出 现 机 动 车 违 法 停 车 现 象, 从 而 能 够 确 保 自 行 车 的 有 效 行 驶 空 间 根 据 调 查, 大 部 分 5m 宽 的 非 机 动 车 道 最 后 给 自 行 车 交 通 剩 下 的 空 间 往 往 只 剩 下 1m, 而 3m 宽 的 非 机 动 车 道 却 极 少 有 机 动 车 辆 违 法 停 靠, 从 而 确 保 自 行 车 不 受 干 扰 占 用 非 机 动 车 道 的 机 动 车 违 法 停 车 和 行 车, 虽 然 受 到 交 通 法 规 的 制 约 和 惩 罚, 但 是 公 民 守 法 意 识 薄 弱 以 及 道 路 交 通 执 法 力 量 不 足 是 客 观 事 实, 短 期 内 难 以 大 幅 提 升, 因 而 需 要 在 工 程 措 施 上 加 以 考 虑, 节 省 执 法 成 本 和 约 束 公 民 的 交 通 行 为 南 礼 士 路 ( 次 干 路 )3m 宽 的 非 机 动 车 道 8

月 坛 南 街 ( 次 干 路 )3m 宽 的 非 机 动 车 道 4.5 人 行 道 4.5.1 改 进 条 款 本 规 范 的 人 行 道 专 指 行 人 通 行 空 间, 人 行 道 宽 度 就 是 行 人 通 行 的 有 效 宽 度 城 市 道 路 交 通 规 划 设 计 规 范 GB50220-95 虽 然 规 定 人 行 道 宽 度 不 得 小 于 1.5m, 但 其 中 包 含 行 道 树 树 池, 树 池 的 宽 度 就 为 1.5m, 因 而 无 法 满 足 行 人 需 求 城 市 道 路 工 程 设 计 规 范 CJJ37-2012 规 定 各 级 城 市 道 路 人 行 道 宽 度 不 得 小 于 2m 的 统 一 标 准, 但 由 于 北 京 聚 集 人 流 的 大 型 公 共 服 务 设 施 地 铁 及 地 面 公 交 线 路 大 多 依 干 路 设 置, 行 人 流 量 应 该 较 多 根 据 北 京 的 调 查, 各 级 城 市 道 路 行 人 流 量 的 平 均 值, 存 在 快 速 路 辅 路 > 主 干 路 > 次 干 路 > 支 路 的 规 律, 因 此, 按 照 道 路 等 级 规 定 了 比 国 标 更 大 的 最 小 宽 度 值 2000 1500 1701 1554 1214 1000 500 387 0 快 速 路 主 干 路 次 干 路 支 路 西 城 区 海 淀 区 城 市 道 路 高 峰 小 时 行 人 流 量 平 均 值 近 年 来 日 常 散 步 跑 步 溜 狗 的 市 民 明 显 增 加, 考 虑 到 未 来 城 市 人 口 老 龄 化 程 度 将 加 大, 以 及 随 着 劳 动 生 产 率 的 提 高 市 民 余 暇 时 间 的 增 多, 利 用 人 行 道 进 行 散 步 健 身 活 动 的 市 民 将 会 继 续 增 加, 人 行 道 除 了 交 通 功 能 外, 还 兼 有 部 分 休 闲 娱 乐 功 能 综 合 考 虑 人 行 道 的 各 种 需 求 通 行 能 力 和 服 务 水 平, 本 规 范 除 规 定 了 9

人 行 道 的 最 小 宽 度, 还 规 定 了 最 小 宽 度 的 一 般 值 一 般 情 况 下, 人 行 道 宽 度 均 应 不 小 于 表 中 所 列 的 一 般 值 4.5.2 新 增 条 款 道 路 一 侧 为 铁 路 轨 道 交 通 地 面 线 路 的, 一 般 行 人 流 量 较 小, 但 越 是 这 种 情 况 越 需 要 配 置 良 好 的 道 路 绿 化 以 降 低 环 境 负 荷, 改 善 道 路 景 观, 因 而 需 要 为 绿 化 以 及 其 他 道 路 设 施 日 常 养 护 人 员 设 置 必 要 的 人 行 道, 但 考 虑 行 人 流 量 较 小, 可 以 降 低 人 行 道 最 小 宽 度 至 1.5m 4.6 分 隔 带 4.6.1 改 进 条 款, 对 城 市 道 路 工 程 设 计 规 范 CJJ 37-2012 的 相 关 条 款 进 行 了 改 进 城 市 道 路 工 程 设 计 规 范 CJJ 37-2012 第 5.3.5 条 规 定, 中 间 分 隔 带 最 小 宽 度 为 1.5m 虽 然 能 够 起 到 分 隔 双 向 机 动 车 交 通 的 作 用, 但 当 利 用 分 隔 带 设 置 公 交 车 站 以 及 道 路 绿 化 种 植 乔 木 树 种 时,1.5m 是 不 够 的 根 据 对 北 京 市 公 交 部 门 和 园 林 绿 化 部 门 的 调 研, 北 京 目 前 一 些 道 路 中 央 分 隔 带 宽 度 不 足, 由 此 造 成 的 问 题 主 要 有 两 方 面 : 第 一, 公 交 车 站 设 置 困 难 在 中 央 分 隔 带 上 设 置 双 向 公 交 车 站 所 需 的 宽 度 为 5m 左 右, 显 然,1.5m 宽 的 中 央 分 隔 带 是 无 法 设 置 公 交 车 站 的 第 二, 无 法 种 植 大 乔 木 与 灌 木 相 比, 大 乔 木 对 道 路 绿 化 效 果 和 道 路 景 观 更 好 因 此, 中 央 分 隔 带 应 尽 量 种 植 大 乔 木 ( 快 速 路 除 外 ) 但 大 乔 木 的 种 植 和 生 长 需 要 一 定 的 空 间, 保 障 大 乔 木 正 常 种 植 和 生 长 的 分 隔 带 宽 度 ( 不 含 路 缘 石 ) 至 少 需 要 1.5m, 如 果 加 上 两 侧 路 缘 石, 总 宽 度 至 少 为 2m 因 宽 度 不 足, 许 多 道 路 中 央 分 隔 带 上 无 法 种 植 乔 木, 只 能 种 植 灌 木 基 于 上 述 原 因, 规 定 中 间 分 隔 带 不 应 小 于 2.0m 同 时 根 据 快 速 公 共 汽 车 交 通 设 计 规 范 CJJ136-2010 有 关 规 定, 规 定 利 用 中 央 分 隔 带 设 置 双 侧 公 交 站 台 的 不 应 小 于 5m, 设 置 单 侧 公 交 站 台 的 不 应 小 于 3m 补 充 说 明 : 道 路 绿 化 的 功 能 严 重 的 大 气 污 染 问 题 使 得 人 们 重 新 重 视 道 路 绿 地 的 功 能 良 好 的 道 路 绿 化 首 先 可 使 人 心 情 平 静, 因 为 从 色 彩 学 来 说 天 空 的 蓝 色 和 树 木 的 绿 色 都 是 镇 静 色 ; 第 二, 乔 木 的 树 荫 可 以 减 少 道 路 路 面 的 热 岛 效 应 ; 第 三, 乔 木 具 有 更 强 的 碳 汇 能 力 和 吸 收 大 气 中 其 他 有 害 物 质 能 力, 根 据 计 算, 如 果 北 京 的 城 市 道 路 能 够 多 种 植 一 排 树, 那 么 一 年 可 吸 收 20 万 吨 碳, 相 当 于 北 京 市 约 7 万 辆 小 汽 车 的 年 排 放 量 ; 10

第 四, 隔 音 降 噪 ; 第 五, 种 植 大 乔 木 能 改 善 道 路 空 间 尺 度 关 系, 降 低 空 旷 感, 塑 造 道 路 景 观 ; 第 六, 大 乔 木 夏 天 能 提 供 树 荫, 使 人 免 受 暴 晒, 中 国 人 喜 欢 树 荫 ; 第 七, 降 解 尘 土 因 此, 应 规 定 在 安 全 的 前 提 下 应 种 植 树 冠 较 大 的 大 乔 木 北 京 城 市 道 路 多 种 一 排 大 树 的 碳 汇 效 果 计 算 结 果 现 状 规 划 总 长 (KM) 可 种 大 乔 木 数 量 ( 棵 ) 碳 汇 能 力 ( 吨 / 年 ) 总 长 (KM) 可 种 大 乔 木 数 量 ( 棵 ) 碳 汇 能 力 ( 吨 / 年 ) 主 干 路 397 56,714 42,536 896 128,000 96,000 次 干 路 540 77,143 57,857 1250 178,571 133,929 支 路 920 131,429 98,571 2600 371,429 278,571 总 计 198,964 508,500 空 旷, 空 间 尺 度 失 衡 的 道 路 种 植 大 乔 木, 改 善 道 路 空 间 尺 度 提 升 景 观 11

欧 美 人 喜 欢 晒 太 阳 中 国 人 怕 晒 太 阳 骑 车 人 在 远 处 的 树 荫 下 等 候 绿 灯 等 红 灯 时 连 小 汽 车 也 怕 日 晒 东 内 大 街 中 央 隔 离 带 的 大 乔 木 五 棵 松 北 路 中 央 隔 离 带 的 大 乔 木 昆 明 湖 东 路 中 央 隔 离 带 的 大 乔 木 杭 州 市 区 道 路 中 央 隔 离 带 的 大 乔 木 和 护 栏 4.6.2 改 进 条 款 对 城 市 道 路 工 程 设 计 规 范 CJJ 37-2012 的 相 关 条 款 进 行 了 改 进 城 市 道 路 工 程 设 计 规 范 CJJ 37-2012 第 5.3.5 条 规 定 两 侧 分 隔 带 最 小 宽 度 12

为 1.5m 第 一, 北 京 的 公 交 线 路 集 中 设 置 于 主 次 干 路 的 外 侧 分 隔 带, 大 多 数 2m 宽 的 外 侧 分 隔 带 不 能 满 足 乘 客 等 候 和 集 散 需 求, 宽 度 需 拓 宽, 因 此 规 定 外 侧 分 隔 带 设 置 公 交 车 站 的, 宽 度 不 应 小 于 2.5m 第 二, 如 本 规 范 第 4.6.1 条 所 述, 大 乔 木 对 道 路 生 态 环 境 和 道 路 景 观 效 果 优 于 灌 木, 外 侧 分 隔 带 应 尽 量 种 植 大 乔 木, 而 1.5m 的 宽 度 不 能 满 足 大 乔 木 正 常 种 植 和 生 长 的 空 间, 因 此 规 定, 外 侧 分 隔 带 不 设 置 公 交 车 站 的, 不 宜 小 于 2.5m, 不 应 小 于 2m 种 植 大 乔 木 的 重 要 性 见 第 4.6.1 条 的 说 明 4.7 行 道 树 设 施 带 改 进 条 款 对 现 行 行 业 标 准 城 市 道 路 绿 化 规 划 与 设 计 规 范 CJJ75-97 的 相 关 规 定 进 行 了 细 化 北 京 城 市 道 路 的 人 行 道 宽 度 普 遍 不 足, 然 而 近 十 年 来 的 新 建 道 路 不 论 空 间 条 件, 树 池 基 本 都 与 路 缘 石 保 持 一 定 距 离, 占 据 了 宝 贵 步 行 空 间, 使 得 步 行 空 间 更 加 不 足 为 给 行 人 留 出 更 多 的 通 行 空 间, 需 要 精 细 化 设 计, 同 时 考 虑 树 池 最 大 宽 度 为 1.5m, 所 以 规 定 行 道 树 树 池 应 紧 贴 路 缘 石 设 置 行 道 树 树 池 位 置 不 当, 应 紧 贴 路 缘 石 设 置 行 道 树 树 池 紧 贴 路 缘 石 设 置, 位 置 得 当 13

4.8 道 路 横 断 面 型 式 选 择 4.8.1 改 进 条 款 对 城 市 道 路 工 程 设 计 规 范 CJJ 37-2012 中 第 5.2.1 条 的 规 定 进 行 了 改 进, 增 加 了 六 幅 路 快 速 路 辅 路 设 置 外 侧 隔 离 带 的, 道 路 横 断 面 为 六 幅 路 特 殊 型 式 的 道 路 横 断 面 是 对 除 了 单 幅 路 两 幅 路 三 幅 路 四 幅 路 这 四 种 横 断 面 型 式 以 外 的 其 他 各 种 横 断 面 类 型 的 统 称 包 括 : 高 架 式 快 速 路 横 断 面 道 路 内 含 有 轨 道 交 通 通 道 的 道 路 横 断 面 滨 水 道 路 横 断 面 非 机 动 车 专 用 路 步 行 街 以 及 其 他 不 对 称 形 式 的 道 路 横 断 面 4.8.2 改 进 条 款 对 城 市 道 路 工 程 设 计 规 范 CJJ 37-2012 的 第 5.2.2 条 进 行 了 改 进 城 市 快 速 路 在 实 现 长 距 离 快 速 交 通 服 务 功 能 的 同 时, 还 应 兼 顾 沿 线 建 设 用 地 与 快 速 路 的 交 通 转 换 与 集 散 因 此, 规 定 城 市 快 速 路 两 侧 均 应 设 置 辅 路 对 于 快 速 路 横 断 面 型 式, 四 幅 路 与 六 幅 路 的 区 别 主 要 体 现 在 辅 路 横 断 面 型 式 上 当 辅 路 设 置 外 侧 分 隔 带 ( 机 非 分 隔 带 ) 时, 单 侧 辅 路 为 两 幅 路 型 式, 则 快 速 路 横 断 面 为 六 幅 路 型 式 ; 当 辅 路 不 设 置 机 非 分 隔 带 时, 单 侧 辅 路 为 单 幅 路 型 式, 则 快 速 路 横 断 面 为 四 幅 路 型 式 综 合 考 虑 机 动 车 与 非 机 动 车 隔 离 大 乔 木 种 植 ( 生 态 环 境 与 景 观 ) 公 交 车 站 的 设 置 需 求 等 因 素, 规 定 宜 优 先 选 择 六 幅 路, 空 间 条 件 困 难 的 可 选 择 四 幅 路 型 式 4.8.3 改 进 条 款 对 城 市 道 路 工 程 设 计 规 范 CJJ 37-2012 的 第 5.3.6 条 进 行 了 改 进 快 速 路 是 城 市 道 路 中 的 最 高 级 别 交 通 干 道 与 其 他 等 级 城 市 道 路 相 比, 快 速 路 在 交 通 服 务 能 力 抗 灾 设 防 标 准 等 方 面 均 具 备 最 好 条 件 城 市 防 灾 减 灾 规 划 中, 快 速 路 往 往 成 为 应 急 救 援 和 疏 散 通 道 的 首 选 关 于 快 速 路 应 急 车 道, 其 重 要 性 已 经 越 来 越 显 现 出 来 北 京 曾 经 发 生 过 因 应 急 车 道 不 连 续 或 局 部 被 占 用 而 影 响 紧 急 车 辆 救 援, 从 而 造 成 了 更 大 的 人 员 伤 亡 和 财 产 损 失 应 急 车 道 虽 然 利 用 率 没 有 其 他 机 动 车 道 高, 却 是 生 命 和 财 产 安 全 的 一 道 坚 实 保 障 安 全 第 一, 生 命 至 上, 应 急 通 道 的 作 用 不 仅 不 应 被 忽 视, 反 而 应 被 重 视 基 于 上 述 考 虑, 本 条 规 定 快 速 路 不 仅 应 设 置 应 急 车 道, 而 且 应 急 车 道 应 是 连 续 的 本 条 为 强 制 性 条 文, 必 须 严 格 执 行 如 果 快 速 路 存 在 红 线 不 足 等 问 题, 也 不 得 中 断 应 急 车 道 或 压 缩 应 急 车 道 宽 度, 可 以 采 取 适 当 压 缩 其 他 机 动 车 道 数 量 和 宽 度 等 做 法 4.8.4~4.8.6 改 进 条 款 对 城 市 道 路 工 程 设 计 规 范 CJJ 37-2012 的 第 5.2.3 条 进 14

行 了 改 进 某 条 道 路 在 机 动 车 道 数 量 相 同 的 情 况 下, 选 择 不 同 的 横 断 面 型 式, 对 于 机 动 车 交 通 的 通 行 能 力 来 说 没 有 太 大 区 别, 但 对 于 道 路 生 态 环 境 道 路 景 观 和 宜 人 性 却 有 较 大 影 响 首 先, 良 好 的 道 路 绿 化 给 人 精 神 上 的 愉 悦 ; 第 二, 乔 木 的 树 荫 可 以 减 少 道 路 路 面 的 热 岛 效 应 ; 第 三, 乔 木 具 有 更 强 的 碳 及 其 他 有 害 物 质 吸 收 能 力 ; 第 四, 隔 音 降 噪 ; 第 五, 种 植 高 大 乔 木 能 改 善 道 路 空 间 尺 度 关 系, 降 低 空 旷 感, 提 升 道 路 景 观 ; 第 六, 夏 天 提 供 树 荫, 使 人 免 受 暴 晒 ( 中 国 人 喜 欢 树 荫 ); 第 七, 降 解 尘 土 因 此, 道 路 绿 化 应 尽 可 能 优 先 种 植 树 冠 较 大 的 大 乔 木 ( 种 植 大 乔 木 的 理 由 详 见 第 4.6.1 条 的 说 明 ) 因 此, 道 路 横 断 面 的 选 择, 除 了 满 足 交 通 功 能 以 外, 更 应 考 虑 道 路 的 生 态 环 境 景 观 功 能 和 人 的 需 求 因 此 本 规 范 规 定, 主 干 路 次 干 路 和 支 路, 在 道 路 红 线 宽 度 容 许 的 情 况 下, 应 该 优 先 选 择 能 够 种 植 更 多 列 大 乔 木 的 横 断 面 算 上 行 道 树, 四 幅 路 三 幅 路 两 幅 路 单 幅 路 分 别 可 以 种 植 五 四 三 二 列 大 乔 木 有 条 件 的 应 尽 可 能 选 择 能 种 更 多 大 树 的 横 断 面 另 外, 公 交 线 路 大 多 设 置 在 主 次 干 路 上, 选 择 四 幅 路 三 幅 路 的, 外 侧 分 隔 带 上 可 以 设 置 公 交 车 站, 避 免 公 交 车 进 出 站 影 响 非 机 动 车 正 常 行 驶 1 主 干 路 红 线 宽 度 一 般 能 够 满 足 四 幅 路 的 空 间 需 求, 红 线 宽 度 不 足 的 可 选 择 三 幅 路 2 次 干 路 红 线 宽 度 一 般 较 主 干 路 窄, 不 具 备 设 置 四 幅 路 的 条 件, 因 此 推 荐 三 幅 路, 宽 度 不 足 的 可 选 择 两 幅 路, 不 宜 选 择 单 幅 路 3 支 路 可 根 据 红 线 宽 窄 选 择 横 断 面 红 线 较 宽 的 (25m 以 上 ) 宜 选 择 三 幅 路, 较 窄 的 (25m 以 下 ) 可 选 择 两 辅 路 单 幅 路 北 京 的 支 路 大 多 采 用 单 幅 路, 道 路 两 侧 的 非 机 动 车 道 内 一 般 停 满 了 小 汽 车, 自 行 车 交 通 的 路 权 往 往 容 易 被 机 动 车 侵 占 一 些 支 路 甚 至 单 侧 停 两 列 车, 或 者 斜 向 停 放, 自 行 车 交 通 路 权 完 全 被 剥 夺, 失 去 安 全 保 障 路 权 是 最 高 级 需 求, 应 优 先 得 到 保 障 显 然, 单 幅 路 难 以 阻 断 机 动 车 违 法 停 车, 特 别 是 老 旧 居 住 区 周 边 的 道 路 15

西 城 区 真 武 庙 二 条 太 平 路 岭 南 路 自 行 车 道 被 完 全 侵 占 对 于 以 上 问 题, 应 该 分 区 域 分 阶 段 多 方 应 对 对 于 路 外 社 会 停 车 设 施 严 重 缺 乏 的 地 区, 近 期 可 利 用 支 路 解 决 部 分 居 民 合 理 停 车 需 求 为 确 保 自 行 车 交 通 不 受 机 动 车 停 车 干 扰, 城 市 支 路 宜 采 用 下 图 所 示 的 三 幅 路 型 式, 既 方 便 停 车, 又 可 以 保 证 自 行 车 交 通 路 权, 还 有 利 于 建 立 良 好 交 通 秩 序 和 营 造 道 路 景 观 环 境, 行 道 树 设 施 带 上 还 可 以 设 置 公 交 车 站, 道 路 空 间 得 到 充 分 利 用, 非 机 动 车 路 权 道 路 景 观 环 境 公 交 设 站 机 动 车 停 车 四 者 相 得 益 彰 下 图 是 西 城 区 真 武 庙 四 条 道 路 横 断 面, 为 三 幅 路 型 式, 降 低 了 外 侧 分 隔 带 的 高 度 方 便 车 辆 进 出 远 期 待 社 会 停 车 设 施 完 善 后, 可 取 消 或 减 少 停 车, 恢 复 道 路 绿 化 从 实 际 效 果 来 看, 道 路 景 观 环 境 和 交 通 秩 序 均 较 好, 这 种 横 断 面 型 式 非 常 适 用 于 社 会 停 车 设 施 严 重 缺 乏 的 地 区, 如 老 旧 居 住 区 的 道 路 16

西 城 区 真 武 庙 四 条 三 幅 路 横 断 面 两 幅 路 三 幅 路 四 幅 路 标 准 横 断 面 示 意 图 17

4.8.7 新 增 条 款 北 京 的 道 路 规 划 设 计 实 践 中, 存 在 一 些 含 有 景 观 功 能 的 滨 水 道 路, 应 该 结 合 景 观 环 境 亲 水 需 求 等 因 素 选 择 横 断 面 型 式, 提 升 道 路 景 观, 满 足 人 的 亲 水 需 求 4.9 道 路 分 期 实 施 改 进 条 款 本 条 是 对 城 市 道 路 工 程 设 计 规 范 CJJ 37-2012 中 的 相 关 条 款 进 行 了 改 进 北 京 市 有 11 个 新 城, 在 发 展 阶 段 道 路 交 通 需 求 上 存 在 差 异, 可 采 取 不 同 策 略 对 于 中 心 城, 由 于 大 部 分 地 区 已 开 发 成 熟, 同 时 城 市 交 通 压 力 较 大, 如 果 道 路 分 期 实 施, 会 对 交 通 环 境 造 成 较 大 的 负 面 影 响, 应 该 一 次 建 成 对 于 新 城, 道 路 现 状 流 量 与 远 期 规 划 差 别 较 大, 如 果 道 路 一 次 性 实 现 规 划, 很 可 能 造 成 道 路 资 源 和 资 金 的 浪 费 因 此, 新 城 道 路 建 设 可 视 情 况 考 虑 分 期 实 施 的 做 法, 近 期 建 设 应 为 远 期 规 划 预 留 建 设 条 件, 使 近 期 工 程 成 为 远 期 工 程 的 组 成 部 分 4.10 道 路 改 扩 建 4.10.1 新 增 条 款 当 道 路 出 现 机 动 车 交 通 拥 堵 时, 为 提 高 机 动 车 交 通 的 通 行 能 力, 经 常 采 取 缩 减 非 机 动 车 道 和 人 行 道 宽 度 取 消 道 路 绿 化 的 做 法, 对 于 道 路 的 生 态 环 境 和 景 观 产 生 负 面 影 响, 不 符 合 以 人 为 本 的 精 神 因 此, 本 规 范 明 确 规 定 道 路 改 扩 建 在 改 善 机 动 车 通 行 条 件 的 同 时, 还 应 改 善 步 行 和 自 行 车 交 通 条 件 以 及 道 路 绿 化 环 境 4.10.2 新 增 条 款 道 路 改 扩 建 一 般 是 指 道 路 路 面 加 宽 道 路 提 级 道 路 局 部 改 线 等 道 路 改 扩 建 应 尽 量 减 少 对 道 路 周 围 现 状 建 筑 环 境 及 各 种 设 施 的 影 响, 节 约 道 路 建 设 资 金, 保 护 环 境 应 综 合 考 虑 现 状 树 木 伐 移 道 路 路 面 及 地 下 管 线 利 用 建 筑 拆 迁 等, 应 在 满 足 交 通 功 能 的 前 提 下, 尽 量 保 护 和 避 让 有 价 值 的 现 状 路 树 及 古 树 文 物, 尽 量 利 用 现 状 路 面 和 现 有 行 道 树 18

5 步 行 交 通 5.2 人 行 道 5.2.1 新 增 条 款 为 保 证 人 行 道 的 连 续 性 和 行 人 的 交 通 安 全, 规 定 各 级 城 市 道 路 两 侧 均 应 设 置 人 行 道, 人 行 道 不 得 中 断 一 般 来 说, 城 市 道 路 都 会 有 步 行 需 求, 不 仅 包 括 普 通 市 民, 还 包 括 对 道 路 道 路 附 属 设 施 道 路 绿 化 等 进 行 维 护 的 人 员 ; 不 仅 包 括 进 出 道 路 两 侧 地 块 的 人 员, 也 包 括 通 过 的 人 员 即 使 现 在 没 有 需 求, 将 来 道 路 两 侧 用 地 性 质 会 发 生 变 化 也 可 能 产 生 需 求 因 此, 如 果 现 在 不 设 置 人 行 道, 一 旦 将 来 需 要 时 再 设 置 将 十 分 困 难 5.2.2 改 进 条 款 强 调 人 行 道 应 高 出 车 行 道, 主 要 有 四 个 目 的, 一 是 为 了 防 止 机 动 车 侵 入 人 行 道, 二 是 强 化 人 行 道 与 车 行 道 的 界 线, 确 保 行 人 特 别 是 幼 童 不 误 入 车 行 道, 三 是 为 了 在 雨 天 排 水 顺 畅, 避 免 像 车 行 道 那 样 容 易 积 水, 如 果 积 水 会 造 成 行 人 行 走 不 便 ( 鞋 的 防 水 性 远 远 低 于 汽 车 轮 胎 ), 正 是 由 于 北 京 城 市 道 路 的 人 行 道 高 于 车 行 道, 才 使 得 绝 大 多 数 人 行 道 雨 天 没 有 积 水 四 是 防 止 融 雪 剂 危 害 行 道 树 的 生 命 5.2.3 新 增 条 款 和 道 路 一 样, 路 侧 带 空 间 也 是 城 市 公 共 空 间,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物 权 法 和 北 京 市 城 乡 规 划 条 例 规 定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不 得 非 法 私 自 占 用 人 行 道 是 行 人 行 走 的 空 间, 应 为 行 人 提 供 安 全 畅 通 和 舒 适 的 行 走 条 件 现 状 一 部 分 人 行 道 被 一 些 道 路 附 属 设 施 占 用 的 情 况 较 为 普 遍, 因 此 规 定 人 行 道 内 不 得 设 置 妨 碍 行 人 通 行 的 物 体 路 侧 带 被 沿 道 单 位 私 自 占 用 19

人 行 道 上 的 附 属 设 施 5.2.5 改 进 条 款 ( 没 有 违 反 现 行 行 业 标 准 城 市 道 路 绿 化 规 划 与 设 计 规 范 CJJ75-97 的 规 定 ) 北 京 城 市 道 路 的 人 行 道 宽 度 普 遍 不 足, 然 而 近 十 年 来 的 新 建 道 路 不 论 空 间 条 件, 树 池 一 律 远 离 路 缘 石, 占 据 了 宝 贵 步 行 空 间, 使 得 步 行 空 间 更 加 不 足 为 确 保 人 行 道 宽 度, 特 规 定 行 道 树 树 池 应 紧 邻 路 缘 石 设 置, 当 人 行 道 宽 度 小 于 本 规 范 第 4.5.1 条 一 般 值 规 定 的, 树 池 应 作 平 整 化 处 理 行 道 树 树 池 位 置 不 当, 应 紧 贴 路 缘 石 设 置 行 道 树 树 池 紧 邻 路 缘 石 设 置, 位 置 得 当 20

妨 碍 行 走 的 树 池 篦 子 不 妨 碍 行 走 的 透 水 的 树 池 篦 子 5.2.6 改 进 条 款 北 京 城 市 道 路 上 设 置 的 公 交 车 站 候 车 亭 采 用 大 面 积 广 告 牌 的 型 式, 其 立 柱 普 遍 占 用 了 部 分 人 行 道 空 间 一 些 本 来 宽 度 就 不 足 的 人 行 道 因 设 置 了 候 车 亭, 通 行 空 间 更 加 不 足, 阻 碍 行 人 正 常 通 行, 一 些 行 人 不 得 不 借 道 车 行 道, 极 不 安 全 当 道 路 空 间 不 足 的 情 况 下, 与 企 业 的 广 告 收 益 相 比, 行 人 的 路 权 应 该 优 先 得 到 保 障, 因 此 规 定 人 行 道 宽 度 不 足 的, 公 交 候 车 亭 应 采 用 前 后 通 透 型 式, 其 立 柱 应 设 置 在 行 道 树 设 施 带 内, 不 得 占 用 人 行 道, 确 保 人 行 道 的 基 本 通 行 功 能 日 本 的 地 面 公 交 车 站 候 车 亭 普 遍 采 用 不 占 用 人 行 道 的 型 式, 值 得 我 们 借 鉴 21

北 京 不 好 的 案 例 日 本 京 都 好 的 案 例 牛 街 车 站 改 善 前 后 效 果 图 22

5.2.7 改 进 条 款 北 京 城 市 道 路 上 设 置 的 人 行 天 桥 人 行 地 道 地 铁 出 入 口, 普 遍 占 用 了 部 分 人 行 道 空 间, 导 致 步 行 交 通 空 间 不 足, 给 行 人 通 行 造 成 不 便 为 确 保 人 行 道 的 基 本 通 行 功 能, 规 定 人 行 天 桥 人 行 地 道 地 铁 等 设 施 的 出 入 口 应 避 免 占 用 人 行 道, 不 得 不 占 用 的, 人 行 道 应 相 应 加 宽 5.2.8 新 增 条 款 阻 车 桩 是 有 效 阻 止 机 动 车 违 法 占 用 人 行 道 停 车 保 障 行 人 路 权 的 工 程 手 段, 同 时, 可 以 节 省 大 量 管 理 成 本 道 路 管 理 部 门 还 应 加 强 日 常 巡 视, 及 时 增 补 阻 车 桩 交 叉 口 进 出 口 处 的 人 行 道 桩 沿 路 缘 石 内 侧 设 置 人 行 道 桩 5.2.9 新 增 条 款 阻 车 桩 如 果 距 离 盲 道 过 近, 容 易 伤 及 盲 人 的 腿 部 5.2.10 改 进 条 款 对 国 家 现 行 标 准 无 障 碍 设 计 规 范 GB50763-2012 进 行 了 改 进 为 行 人 提 供 安 全 舒 适 的 行 走 条 件, 人 行 道 铺 装 应 平 整 防 滑 耐 磨 坚 固 北 京 是 严 重 缺 水 地 区, 雨 洪 利 用 尤 为 重 要, 人 行 道 的 铺 装 还 应 透 水 城 市 道 路 路 面 的 主 基 调 是 灰 色, 比 较 沉 着, 不 浮 躁, 人 行 道 铺 装 采 用 灰 色 较 为 协 调 灰 色 的 人 行 道 与 中 黄 色 的 盲 道 反 差 较 强, 有 利 于 弱 视 者 识 别, 受 到 弱 视 者 的 欢 迎 灰 色 比 较 耐 脏, 适 合 于 降 尘 较 为 严 重 的 北 京 此 外, 人 行 道 铺 装 颜 色 适 宜 作 为 道 路 空 间 的 底 色, 衬 托 蓝 天 绿 植 建 筑 附 属 设 施 等 其 他 物 体, 而 不 宜 喧 宾 夺 主 灰 色 大 气 沉 稳, 又 是 北 京 的 市 色, 彰 显 北 京 深 厚 的 文 化 底 蕴 从 北 京 的 实 践 看, 灰 色 调 的 人 行 道 铺 装 较 为 适 合 北 京 因 此 规 定 人 行 道 铺 装 颜 色 宜 以 灰 色 为 主, 宜 与 周 围 环 境 相 协 调 23

不 适 宜 的 人 行 道 铺 装 适 宜 的 人 行 道 铺 装 北 京 适 宜 的 人 行 道 铺 装 东 京 24

5.2.11 改 进 条 款, 比 国 标 更 严 格 现 行 国 家 标 准 无 障 碍 设 计 规 范 GB50763-2012 只 规 定 城 市 少 数 区 域 的 道 路 应 设 置 盲 道 为 此, 北 京 市 残 联 针 对 视 觉 障 碍 者 进 行 了 意 愿 调 查, 共 抽 样 调 查 了 2600 名 视 觉 障 碍 者 调 查 结 果 显 示,63% 的 视 觉 障 碍 者 出 行 时 利 用 盲 道 84% 的 视 觉 障 碍 者 要 求 设 置 连 续 的 盲 道, 反 对 将 行 进 盲 道 取 消 视 觉 障 碍 者 与 视 觉 健 全 人 相 比 属 于 少 数, 但 包 容 厚 德 是 北 京 精 神, 而 包 容 就 意 味 着 多 数 要 照 顾 少 数 对 于 是 否 设 置 盲 道 这 个 问 题, 应 该 尊 重 视 觉 障 碍 者 的 意 愿, 因 为 绝 大 多 数 视 觉 健 全 人 是 不 能 完 全 体 会 视 觉 障 碍 者 的 难 处 苦 衷 与 需 求 的 只 有 视 觉 障 碍 者 自 身 明 确 表 示 不 需 要 盲 道 的 时 候, 才 能 取 消 盲 道, 否 则, 在 大 多 数 视 觉 障 碍 者 表 示 需 要 盲 道 的 情 况 下, 就 应 该 坚 决 设 置 盲 道 根 据 调 查, 盲 道 设 置 与 否, 并 不 增 加 建 设 和 维 护 费 用 欧 美 国 家 的 一 些 城 市 之 所 以 不 强 调 盲 道 的 设 置, 是 因 为 他 们 建 立 了 针 对 视 觉 障 碍 者 的 高 水 平 福 利 制 度, 能 够 根 据 视 觉 障 碍 者 的 需 求 提 供 优 质 廉 价 的 特 殊 交 通 服 务, 包 括 配 备 导 盲 犬 而 北 京 市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水 平 与 欧 美 发 达 国 家 相 比 还 有 一 定 差 距, 难 以 向 广 大 视 觉 障 碍 者 提 供 特 殊 交 通 服 务, 当 前 廉 价 的 盲 道 系 统 更 加 适 合 目 前 北 京 市 的 发 展 水 平 从 法 理 上 说, 地 方 标 准 可 以 严 于 国 家 标 准 因 此, 本 规 范 规 定 : 各 级 城 市 道 路 的 人 行 道 应 设 置 连 续 的 盲 道 5.2.12 1 引 用 条 款 引 用 了 国 家 现 行 标 准 无 障 碍 设 计 规 范 GB50763-2012 的 规 定 2 新 增 条 款 3 引 用 条 款 引 用 了 国 家 现 行 标 准 无 障 碍 设 计 规 范 GB50763-2012 的 规 定 北 京 的 视 觉 障 碍 者 反 映 绝 大 多 数 沿 道 公 共 设 施 的 盲 道 系 统 与 道 路 盲 道 不 衔 接, 使 用 中 极 不 方 便, 而 这 个 问 题 恰 恰 被 忽 视, 需 要 在 本 规 范 进 行 强 调 4 改 进 条 款 根 据 北 京 的 调 查, 视 觉 障 碍 者 要 求 盲 道 的 颜 色 应 与 周 围 颜 色 形 成 强 烈 对 比, 认 为 灰 色 人 行 道 配 上 中 黄 色 的 盲 道 效 果 比 较 好, 因 此 本 规 范 引 用 了 现 行 国 家 标 准 无 障 碍 设 计 规 范 GB50763-2012 的 相 关 规 定, 并 用 应 取 代 了 宜 增 加 了 强 制 性 5 改 进 条 款 一 些 正 常 行 人 特 别 是 老 年 人 反 映 部 分 较 窄 的 人 行 道 铺 设 了 过 宽 的 盲 道, 以 致 不 得 不 走 盲 道 而 感 不 舒 适 为 此 规 定 当 人 行 道 较 窄 时, 应 采 用 较 窄 的 盲 25

道, 即 采 用 现 行 国 家 标 准 无 障 碍 设 计 规 范 GB50763-2012 所 规 定 的 低 限 值 25cm, 兼 顾 盲 人 和 正 常 人 使 用 6 新 增 条 款 一 些 行 进 盲 道 的 凸 起 部 分 呈 圆 弧 状, 对 于 脚 底 的 刺 激 过 于 强 烈, 舒 适 度 差, 不 符 合 现 行 国 家 标 准 无 障 碍 设 计 规 范 GB50763-2012 的 规 定 盲 道 触 感 条 规 格 行 进 盲 道 感 触 条 尺 寸 (mm) 提 示 盲 道 感 触 点 尺 寸 (mm) 面 宽 25 表 面 直 径 25 底 宽 35 底 面 直 径 35 高 度 4 圆 点 高 度 4 中 心 距 62~75 圆 点 中 心 距 50 盲 道 方 砖 标 准 尺 寸 5.3 人 行 过 街 设 施 5.3.1 1 新 增 条 款 北 京 传 统 的 立 体 人 行 过 街 设 施 基 本 上 没 有 电 梯 和 电 动 扶 梯, 如 同 一 堵 墙 给 残 疾 人 出 行 带 来 极 大 不 便, 特 别 是 坐 轮 椅 的 残 疾 人 根 本 无 法 依 靠 自 己 的 能 力 过 街, 26

就 是 靠 别 人 推 行 也 要 求 推 行 者 要 有 健 壮 的 体 魄 包 容 与 厚 德 是 北 京 精 神, 北 京 应 该 更 加 关 爱 残 疾 人, 制 定 更 高 的 无 障 碍 标 准 北 京 的 调 查 显 示, 绝 大 多 数 行 人 喜 欢 人 行 横 道 而 不 是 立 体 过 街 设 施 如 果 行 人 过 街 只 能 利 用 传 统 的 立 体 人 行 过 街 设 施, 那 么 24% 的 行 人 会 放 弃 过 街,39% 的 行 人 会 减 少 过 街 次 数 ( 老 年 人 中 为 48%) 可 以 看 出, 传 统 的 立 体 过 街 设 施 会 增 加 行 人 过 街 的 阻 力, 阻 碍 道 路 两 侧 的 人 员 来 往, 从 而 影 响 道 路 两 侧 的 经 济 活 力 和 人 气, 降 低 道 路 两 侧 土 地 使 用 价 值 同 时, 立 体 过 街 设 施 需 要 大 量 建 设 和 维 护 资 金, 天 桥 落 脚 和 地 道 进 出 口 往 往 占 用 有 限 的 人 行 道 空 间 另 外, 居 民 保 护 隐 私 的 意 识 日 益 增 长, 沿 道 居 民 反 对 建 设 人 行 天 桥 的 呼 声 越 来 越 大 北 京 城 市 总 体 规 划 明 确 规 定 实 行 步 行 者 优 先, 过 街 设 施 以 平 面 过 街 形 式 为 主, 立 体 方 式 为 辅, 充 分 体 现 了 以 人 为 本 的 理 念 对 于 城 市 快 速 路 的 主 路 铁 路 必 须 采 用 立 体 过 街 设 施, 确 保 机 动 车 连 续 行 驶 其 它 城 市 道 路 采 用 灯 控 人 行 横 道 的 平 面 过 街 方 式 为 主, 立 体 方 式 为 辅 2 引 用 条 款 引 用 现 行 国 家 标 准 城 市 道 路 交 通 规 划 设 计 规 范 GB50220-95 的 条 款 3 新 增 条 款 在 一 些 行 人 集 中 的 大 型 商 业 区 中 央 商 务 区 大 型 公 共 交 通 枢 纽 等 地 区 道 路, 可 建 设 连 续 的 与 周 边 公 共 建 筑 相 连 的 地 下 街 或 行 人 空 中 连 廊 4 改 进 条 款 城 市 道 路 满 足 以 上 条 件 选 择 立 体 过 街 设 施 时, 应 同 时 设 置 机 械 升 降 装 置, 一 方 面 确 保 残 疾 人 等 交 通 弱 势 群 体 的 过 街 权 利, 另 一 方 面 提 高 立 体 过 街 设 施 的 建 设 门 槛, 避 免 规 划 的 随 意 性, 确 保 本 条 第 1 款 中 阐 述 的 平 面 方 式 为 主, 立 体 方 式 为 辅 的 原 则 得 到 贯 彻 快 速 路 应 该 设 置 立 体 过 街 设 施, 但 存 在 近 期 建 设 和 管 理 资 金 不 足 的 问 题, 所 以 规 定 不 能 同 步 建 设 的 应 预 留 位 置 对 于 现 状 大 量 未 设 机 械 升 降 装 置 的 立 体 过 街 设 施, 应 视 具 体 情 况 或 逐 步 加 装 机 械 升 降 装 置 或 逐 步 拆 除 改 为 平 面 过 街 型 式 5 新 增 条 款 城 市 快 速 路 的 辅 路 主 要 起 集 散 作 用, 道 路 功 能 等 同 于 次 干 路 或 支 路, 因 此, 27

辅 路 的 过 街 设 施 应 采 用 平 面 过 街 方 式 以 方 便 行 人 过 街 北 京 目 前 城 市 快 速 路 的 主 路 上 设 有 公 交 车 站 的, 管 理 者 用 栏 杆 将 主 路 上 的 公 交 车 站 封 闭, 迫 使 不 过 主 路 而 只 过 辅 路 的 乘 客 也 不 得 不 走 人 行 天 桥, 给 广 大 乘 客 特 别 是 残 疾 人 造 成 不 便, 不 符 合 以 人 为 本 的 精 神 因 此 规 定, 城 市 快 速 路 主 路 设 置 有 公 交 车 站 的, 在 同 侧 辅 路 上 应 设 置 人 行 横 道, 并 配 备 信 号 灯 或 者 机 动 车 让 行 标 志, 提 高 乘 客 过 辅 路 的 方 便 性, 真 正 做 到 该 行 人 方 便 的 地 方 就 让 行 人 方 便, 而 不 应 处 处 照 顾 机 动 车 西 二 环 主 路 公 交 车 站 6 新 增 条 款 步 行 空 间 不 足 的, 就 不 应 采 用 立 体 过 街 方 式, 而 应 采 用 平 面 过 街 方 式 因 设 置 立 体 过 街 设 施 而 造 成 人 行 道 宽 度 不 足, 经 拓 宽 后 仍 然 不 符 合 本 规 范 第 4.5.1 条 最 小 值 规 定 的, 不 应 设 置 立 体 过 街 设 施 5.3.2 改 进 条 款 对 现 行 国 家 标 准 城 市 道 路 交 通 规 划 设 计 规 范 GB50220-95 的 规 定 进 行 了 改 进, 加 大 了 次 干 路 过 街 设 施 的 密 度, 同 时 强 调 商 业 文 化 娱 乐 等 服 务 业 集 中 的 路 段 应 根 据 需 要 加 密 5.3.3 新 增 条 款 针 对 以 往 一 些 过 街 设 施 与 周 边 建 筑 缺 乏 联 系 的 问 题, 强 调 过 街 设 施 应 与 公 交 场 站 公 交 车 站 居 住 区 公 共 服 务 设 施 等 行 人 流 量 较 大 地 点 顺 畅 衔 接, 以 最 大 程 度 方 便 行 人 过 街 5.3.4 引 用 条 款 引 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法 的 相 关 规 定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法 第 三 十 四 条 规 定 : 学 校 幼 儿 园 医 院 养 老 院 门 前 的 道 路 没 有 行 人 过 街 设 施 的, 应 当 施 划 人 行 横 道 线, 设 置 提 示 标 志 为 加 28

强 学 生 病 人 老 人 等 交 通 弱 势 群 体 的 交 通 安 全, 特 设 置 本 条 款, 以 示 强 调 5.3.5 引 用 条 款 本 条 款 引 用 现 行 行 业 标 准 城 市 道 路 工 程 设 计 规 范 CJJ37-2012 的 规 定 北 京 市 大 多 数 道 路 目 前 不 符 合 此 项 标 准, 有 必 要 予 以 强 调 29

6 自 行 车 交 通 6.2 非 机 动 车 道 6.2.1 新 增 条 款 城 市 快 速 路 的 非 机 动 车 道 设 置 在 两 侧 辅 路 的 外 侧 北 京 城 市 道 路 特 别 是 城 市 干 道 两 侧 用 地 往 往 聚 集 着 大 量 公 共 服 务 设 施, 城 市 交 通 是 为 土 地 使 用 服 务 的, 自 行 车 交 通 是 城 市 交 通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使 非 机 动 车 道 与 商 业 服 务 业 等 城 市 公 共 服 务 设 施 直 接 连 接, 才 能 更 好 地 为 土 地 使 用 服 务, 才 能 方 便 市 民 生 活 否 则 就 剥 夺 了 出 入 沿 道 用 地 的 人 使 用 自 行 车 交 通 的 权 利 关 于 骑 自 行 车 的 目 的, 北 京 的 调 查 显 示, 选 择 沿 途 购 物 方 便 的 占 骑 车 人 总 数 的 41% 选 择 接 送 小 孩 方 便 的 占 14% 这 说 明 自 行 车 交 通 与 土 地 使 用 有 着 密 切 关 系, 沿 道 路 旁 边 的 商 店 银 行 等 各 种 生 活 服 务 设 施 与 自 行 车 交 通 十 分 密 切, 许 多 人 骑 自 行 车 也 是 为 了 上 下 班 沿 途 购 物 办 事 接 送 孩 子 方 便 可 见, 自 行 车 不 仅 仅 只 是 一 种 准 时 性 高 的 交 通 工 具, 它 已 经 成 为 他 们 日 常 生 活 不 可 分 割 的 一 部 分, 而 且 这 种 生 活 方 式 是 一 种 可 持 续 的 健 康 的 值 得 提 倡 的 生 活 方 式 北 京 已 经 出 现 将 自 行 车 交 通 与 土 地 使 用 分 离 的 例 子, 如 西 外 大 街 就 取 消 了 道 路 北 侧 的 非 机 动 车 道, 使 得 自 行 车 无 法 进 入 沿 途 大 量 商 业 服 务 业 设 施, 一 方 面 妨 碍 了 市 民 生 活, 另 一 方 面 迫 使 一 部 分 自 行 车 强 行 进 入 机 动 车 道, 增 加 了 交 通 安 全 隐 患, 还 降 低 了 机 动 车 通 行 能 力 西 外 大 街 沿 线 的 自 行 车 交 通 需 求 30

骑 车 人 冒 险 经 机 动 车 道 进 入 西 外 大 街 6.2.2 新 增 条 款 建 设 自 行 车 专 用 道, 必 须 考 虑 建 设 条 件 和 与 周 边 土 地 使 用 的 关 系 对 于 建 成 区, 另 辟 自 行 车 专 用 道 一 是 有 较 大 难 度, 二 是 即 使 建 成 了 也 会 由 于 不 与 商 业 服 务 业 设 施 直 接 连 接 而 利 用 率 不 高, 三 是 如 果 将 某 条 胡 同 变 成 自 行 车 专 用 路, 大 量 的 过 境 自 行 车 交 通 将 会 对 胡 同 居 民 的 人 身 安 全 造 成 威 胁, 而 且 胡 同 里 大 量 的 机 动 车 停 车 本 身 就 已 经 阻 碍 了 交 通 的 通 畅, 不 具 备 接 纳 过 境 的 自 行 车 交 通 量 因 此, 提 出 建 设 自 行 车 专 用 道 一 是 要 有 条 件, 二 是 要 根 据 交 通 需 求 道 路 状 况 沿 途 土 地 使 用 等 实 际 情 况 而 定 比 如 郊 野 公 园, 就 有 条 件 建 设 一 些 自 行 车 环 行 专 用 道, 供 旅 游 休 闲 健 身 之 用, 同 时 还 可 吸 引 更 多 的 游 人 6.2.3 新 增 条 款 现 有 标 准 没 有 指 定 非 机 动 车 道 的 位 置, 易 引 起 交 通 习 惯 和 交 通 秩 序 的 混 乱, 不 利 于 交 通 安 全 目 前 北 京 市 绝 大 多 数 城 市 道 路 的 非 机 动 车 道 都 置 于 机 动 车 道 外 侧 人 行 道 内 侧, 行 人 骑 车 人 驾 驶 员 都 习 惯 了 这 种 交 通 组 织 方 式, 如 果 个 别 道 路 改 变 了 这 种 方 式, 行 人 骑 车 人 驾 驶 员 三 方 都 会 感 觉 出 乎 预 料, 极 易 发 生 交 通 事 故 另 外, 也 会 增 加 交 通 组 织 管 理 的 难 度 6.2.4 新 增 条 款 现 有 标 准 没 有 指 定 非 机 动 车 道 的 位 置, 极 易 引 起 混 乱, 不 利 于 行 人 和 自 行 车 交 通 的 安 全 国 内 一 些 城 市 将 非 机 动 车 道 与 人 行 道 共 板 设 置, 北 京 市 极 少 部 分 道 路 也 进 行 了 类 似 的 试 验 这 种 方 式 存 在 种 种 弊 端, 第 一, 违 法 北 京 市 实 施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法 办 法 第 五 十 五 条 ( 十 ) 规 定 : 自 行 车 电 动 自 31

行 车 三 轮 车 不 得 在 人 行 道 和 人 行 横 道 上 骑 行, 如 果 允 许 共 板 共 用, 将 违 反 两 个 物 体 不 能 同 时 占 有 同 一 空 间 的 法 理, 出 现 交 通 事 故 将 无 法 判 别 责 任 第 二, 违 反 安 全 第 一 的 原 则 违 反 两 种 速 度 完 全 不 同 的 交 通 方 式 应 分 道 行 驶 的 城 市 交 通 工 程 学 基 本 要 求 步 行 和 自 行 车, 是 两 种 截 然 不 同 的 交 通 方 式, 自 行 车 交 通 无 论 在 体 量 和 质 量, 还 是 在 速 度 上 都 远 大 于 步 行 者 二 者 又 都 没 有 安 全 防 护, 特 别 是 步 行 者, 相 对 于 自 行 车 来 说 属 于 弱 者 虽 然 法 定 自 行 车 ( 含 电 动 自 行 车 ) 速 度 只 有 20 km/h, 但 却 是 步 行 速 度 的 4 倍 若 将 这 两 种 系 统 归 结 为 一 个 系 统, 极 不 符 合 交 通 安 全 基 本 要 求 和 交 通 技 术 要 求, 会 带 来 极 大 的 交 通 安 全 问 题, 在 中 国 个 别 城 市 已 经 造 成 秩 序 混 乱, 行 进 不 畅, 特 别 是 电 动 自 行 车 对 行 人 安 全 构 成 严 重 威 胁, 人 员 伤 亡 数 逐 年 攀 升 第 三, 导 致 交 通 秩 序 混 乱, 人 车 双 方 都 失 去 安 全 感 共 板 设 置 方 式 往 往 在 路 面 中 间 画 一 条 线, 或 铺 装 不 同 材 质 路 面 进 行 区 分, 但 当 前 我 国 公 民 守 法 意 识 薄 弱, 往 往 不 遵 守 划 线 指 引 而 任 意 穿 行 对 于 行 人 来 说 时 时 刻 刻 面 临 被 非 机 动 车 刮 蹭 和 撞 伤 的 危 险, 特 别 是 电 动 自 行 车 的 数 量 逐 年 上 升, 这 种 危 险 与 日 俱 增 同 时, 对 于 非 机 动 车 来 说, 由 于 行 人 随 意 占 用 非 机 动 车 道, 无 法 按 照 正 常 速 度 骑 行, 其 中 的 一 部 分 会 借 用 机 动 车 道 行 驶 而 造 成 更 大 的 危 险 在 道 路 交 叉 口 处, 自 行 车 与 等 候 信 号 的 行 人 之 间, 行 人 与 等 候 信 号 的 自 行 车 之 间 的 交 叉 与 干 扰, 以 及 过 街 行 人 与 直 行 自 行 车 的 冲 突 都 无 法 避 免, 且 会 随 着 行 人 和 自 行 车 交 通 量 的 增 大 而 加 重 北 京 市 行 人 意 愿 调 查 显 示 98% 的 行 人 反 对 自 行 车 在 人 行 道 骑 行 第 四, 降 低 非 机 动 车 行 驶 速 度 由 于 行 人 的 干 扰, 以 及 直 行 非 机 动 车 在 交 叉 口 处 需 绕 行, 使 得 非 机 动 车 的 行 驶 速 度 下 降 第 五, 左 转 空 间 不 足 非 机 动 车 左 转 等 候 空 间 不 足, 阻 碍 其 他 交 通 正 常 通 行 第 六, 非 机 动 车 道 颠 簸 不 平, 骑 行 困 难, 损 害 健 康 沿 道 地 块 进 出 口 较 多, 造 成 非 机 动 车 道 需 频 繁 上 下 坡, 再 加 上 由 于 路 基 与 路 面 质 量 规 格 较 低, 行 道 树 的 树 根 容 易 将 路 面 隆 起, 不 仅 增 加 骑 行 困 难, 特 别 是 女 性 老 年 人 和 体 弱 的 人, 长 期 颠 簸 还 会 引 起 骑 车 人 手 腕 疼 痛 实 际 上 非 机 动 车 对 于 路 面 的 平 整 要 求 超 过 机 动 车, 许 多 骑 车 人 为 避 免 颠 簸, 遇 到 井 盖 和 路 上 的 小 坑 都 要 绕 行 就 可 以 说 明 这 一 点 因 此, 特 别 规 定 : 非 机 动 车 道 应 按 车 行 道 设 计, 不 应 与 人 行 道 共 板 设 置, 路 面 高 度 应 低 于 人 行 道 与 机 动 车 道 保 持 一 致 为 防 止 行 人 和 非 机 动 车 二 者 之 间 相 互 干 扰, 有 专 家 提 出 在 二 者 之 间 增 设 物 理 隔 离 设 施 ( 比 如 绿 篱 ) 这 实 际 等 同 于 三 幅 路 型 式 的 道 路, 也 就 没 有 必 要 抬 高 非 机 动 车 道 路 面 32

来 访 北 京 的 西 方 国 家 的 专 家 学 者, 没 有 一 个 人 建 议 我 们 将 自 行 车 和 行 人 置 于 同 一 平 面 的 方 法, 与 此 相 反, 所 有 专 家 ( 包 括 日 本 专 家 ) 都 让 我 们 千 万 不 要 采 用 人 车 共 板 方 式, 而 应 该 保 持 北 京 现 有 模 式, 保 留 自 行 车 独 立 的 路 权, 在 此 基 础 上 对 现 有 问 题 点 加 以 改 进 他 们 有 个 共 同 的 教 训, 就 是 一 旦 取 消 了 自 行 车 独 立 的 路 权, 再 想 恢 复, 困 难 极 大 保 证 北 京 市 自 行 车 交 通 现 有 路 权 不 是 小 问 题 而 是 重 大 战 略 问 题 2012 年 9 月,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发 展 改 革 委 财 政 部 联 合 发 布 了 关 于 加 强 城 市 步 行 和 自 行 车 交 通 系 统 建 设 的 指 导 意 见, 明 确 规 定 自 行 车 道 原 则 上 应 尽 可 能 避 免 与 步 行 道 共 板 设 置 北 京 传 统 的 布 局 方 式 人 车 共 板 的 布 局 方 式 参 考 : (1) 日 本 的 弯 路 日 本 是 将 非 机 动 车 和 行 人 置 于 同 一 平 面 的 发 源 地, 尽 管 日 本 国 民 普 遍 遵 守 交 通 法 规, 基 本 能 做 到 各 行 其 道, 但 近 年 来 因 交 通 事 故 频 发 行 人 没 有 安 全 感 等 原 因, 反 对 自 行 车 可 以 在 人 行 道 骑 行 的 政 策, 要 求 自 行 车 离 开 人 行 道 的 呼 声 日 益 高 涨 重 新 开 始 提 倡 自 行 车 交 通 的 日 本 政 府 在 这 种 情 况 下 公 布 了 道 路 交 通 法 部 分 修 改 法 律, 并 于 2008 年 6 月 开 始 实 施 该 法 对 相 关 内 容 主 要 进 行 了 如 下 修 改 : 1 自 行 车 属 于 车 辆, 原 则 上 在 车 行 道 内 通 行, 在 人 行 道 通 行 属 于 例 外 ( 儿 童 幼 儿 70 岁 以 上 老 年 人 残 疾 人 等 可 以 ) 自 行 车 在 车 行 道 上 需 靠 近 左 侧 通 行 ( 日 本 是 左 行 ) 违 反 者 可 处 以 3 个 月 以 下 徒 刑 和 5 万 日 元 以 下 罚 款 2 因 安 全 原 因, 自 行 车 不 得 不 在 人 行 道 上 通 行 的, 应 降 低 速 度, 不 得 妨 碍 行 人 通 行 为 了 确 保 行 人 的 安 全, 警 察 可 以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下 令 禁 止 自 行 车 在 人 行 道 33

上 通 行 该 修 正 法 案 在 日 本 具 有 划 时 代 的 意 义, 因 为 长 期 以 来, 自 行 车 通 行 空 间 没 有 明 确, 在 人 行 道 上 通 行 只 是 临 时 措 施, 该 修 正 法 案 明 确 了 自 行 车 作 为 车 辆 的 性 质, 明 确 了 自 行 车 应 该 在 车 行 道 通 行, 也 为 今 后 道 路 的 规 划 设 计 和 道 路 的 改 善 指 明 了 方 向 与 此 同 时, 国 土 交 通 省 指 定 了 98 个 地 区 作 为 自 行 车 交 通 环 境 改 善 的 试 点, 会 同 专 家 学 者 和 相 关 机 构 正 在 加 紧 研 究 和 实 施 工 作, 使 这 些 试 点 成 为 自 行 车 交 通 环 境 的 模 范, 今 后 在 全 国 范 围 推 广, 应 对 广 大 民 众 的 要 求 日 本 道 路 交 通 法 修 正 法 案 的 宣 传 材 料 ( 来 自 日 本 政 府 网 站 ) (2) 我 国 的 失 败 案 例 加 州 大 学 的 Elizabeth Deakin 教 授 经 过 对 我 国 某 城 市 交 通 状 况 的 实 地 考 察, 对 将 非 机 动 车 道 移 至 人 行 道 平 面 的 做 法 提 出 了 不 同 看 法, 理 由 主 要 是 交 通 秩 序 混 乱 行 人 的 交 通 安 全 没 有 保 障, 自 行 车 受 行 人 的 干 扰 也 较 为 严 重 这 种 方 式 对 应 着 高 昂 的 管 理 成 本 国 内 某 城 市 道 路 行 人 和 自 行 车 同 一 平 面, 交 叉 口 处 人 车 混 杂 状 况 ( 来 自 Elizabeth Deakin) 34

受 到 日 本 的 影 响, 北 京 在 某 中 心 公 园 周 边 道 路 进 行 了 类 似 的 试 验, 如 下 图 所 示, 实 地 考 察 时 可 以 看 到 行 人 在 非 机 动 车 道 上 自 由 行 走, 前 述 种 种 固 有 的 缺 点 开 始 暴 露 公 园 西 侧 道 路, 人 行 道 与 非 机 动 车 道 处 在 同 一 个 平 面, 各 行 其 道 是 难 以 实 现 的 6.2.5 新 增 条 款 近 年 来, 用 于 旅 游 健 身 和 休 闲 的 绿 道 不 断 增 多, 这 种 道 路 往 往 采 用 行 人 和 非 机 动 车 混 行 型 式, 没 有 安 全 感, 当 交 通 量 增 长 到 一 定 水 平 时, 极 易 引 起 交 通 事 故 因 此 规 定 : 人 行 道 宜 与 非 机 动 车 道 分 离 设 置 6.2.6 新 增 条 款 北 京 牛 街 等 个 别 交 叉 口, 为 消 除 直 行 自 行 车 对 右 转 机 动 车 的 阻 碍, 在 临 近 交 叉 口 段 将 二 者 交 换 了 位 置 这 种 方 式 并 没 有 消 除 二 者 之 间 的 冲 突, 只 是 将 原 本 在 交 叉 口 处 的 冲 突 点 转 移 到 了 路 段 正 是 这 一 转 移, 导 致 自 行 车 行 驶 的 安 全 性 大 大 降 低 牛 街 西 进 口 : 将 直 行 非 机 动 车 道 和 右 转 机 动 车 道 交 换 了 位 置 调 查 显 示, 这 种 交 通 组 织 方 式 存 在 以 下 缺 点 : 35

1 交 通 法 规 没 有 规 定 在 这 样 的 机 非 交 织 中 谁 优 先, 若 发 生 事 故 没 有 明 晰 的 处 罚 依 据 2 车 速 与 交 通 事 故 成 正 比, 在 路 段 上 机 非 双 方 车 速 都 比 在 交 叉 口 快, 更 易 发 生 交 通 事 故 与 机 动 车 相 比 自 行 车 明 显 处 于 弱 势 3 交 通 高 峰 期 无 论 是 驾 驶 员 还 是 骑 车 人 操 控 难 度 都 很 大, 难 以 顺 利 交 织 特 别 是 自 行 车, 完 全 仰 仗 自 己 的 反 应 速 度 和 骑 车 技 巧, 多 数 骑 车 人 都 本 能 地 向 旁 边 避 让 机 非 交 织 难 度 和 危 险 程 度 示 意 4 北 京 绝 大 多 数 交 叉 口 都 是 非 机 动 车 道 在 外 侧, 驾 驶 员 习 惯 了 从 主 路 出 来 就 是 右 转 机 动 车 道, 因 此 机 动 车 在 出 主 路 时 往 往 车 速 较 高, 遇 到 突 如 其 来 的 变 化 极 易 引 发 交 通 事 故 由 于 不 符 合 习 惯, 进 错 车 道 的 情 形 时 有 发 生 5 原 有 的 右 转 机 动 车 与 过 街 行 人 之 间 的 冲 突 仍 然 存 在, 而 且 随 着 右 转 机 动 车 速 度 的 提 高, 行 人 交 通 事 故 隐 患 更 大 此 外, 还 增 加 了 一 个 新 的 冲 突 点, 就 是 右 转 自 行 车 要 两 次 与 右 转 机 动 车 交 织 换 位 在 牛 街 交 叉 口 对 骑 车 人 的 感 受 进 行 了 调 查, 共 调 查 98 位 骑 车 人, 认 为 危 险 的 占 43%, 认 为 特 危 险 的 占 35%, 两 者 相 加 占 78% 不 危 险 22% 特 危 险 35% 危 险 43% 骑 车 人 的 意 见 示 意 图 将 右 转 机 动 车 道 置 于 车 道 最 外 侧 的 方 法, 初 衷 是 好 的, 但 在 交 通 安 全 方 面 却 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