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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市 政 工 程 规 划 管 理 分 册 第 一 章 总 则... 1 第 二 章 城 市 交 通... 2 2.1 城 市 道 路... 2 2.2 城 市 铁 路 桥 梁 隧 道... 5 2.3 道 路 交 通 工 程... 6 2.4 城 市 有 轨 电 车... 9 第 三 章 城 市 地 下 空 间... 10 3.1 一 般 规 定... 10 3.2 地 下 街... 10 3.3 城 市 轨 道 交 通... 12 3.4 地 下 人 行 通 道... 13 3.5 地 下 综 合 管 廊... 14 3.6 地 下 人 防 设 施... 15 3.7 地 下 设 施 出 入 口 及 通 风 井... 16 第 四 章 市 政 公 用 设 施... 17 4.1 一 般 规 定... 17 4.2 给 水 工 程... 18 4.3 排 水 工 程... 19 4.4 电 力 工 程... 21 4.5 通 信 工 程... 23 4.6 燃 气 及 输 油 管 工 程... 25 4.7 管 线 综 合... 25 第 五 章 其 他 市 政 设 施... 28

第 六 章 防 灾 工 程... 29 第 七 章 市 政 项 目 规 划 核 实... 30 第 八 章 天 府 新 区 市 政 工 程 规 划 管 理 补 充 规 定... 31 第 九 章 附 则... 33 附 录 一 道 路 红 线 切 角 转 弯 图 示... 34 附 录 二 城 市 快 速 轨 道 禁 建 范 围 和 控 制 建 设 范 围 示 意 图... 35 附 录 三 道 路 切 边 绿 带 图 示... 36 附 录 四 综 合 管 廊 参 考 断 面 图... 37 附 录 五 名 词 解 释... 38

市 政 工 程 规 划 管 理 分 册 第 一 章 总 则 为 确 保 城 乡 规 划 有 效 实 施,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城 乡 规 划 法 及 有 关 技 术 规 范, 结 合 本 市 实 际 情 况, 制 定 本 规 定 第 1.0.1 条 本 规 定 适 用 于 本 市 中 心 城 区 域 内 的 各 类 与 市 政 工 程 有 关 的 城 市 规 划 设 计 和 管 理 活 动 温 江 双 流 龙 泉 驿 青 白 江 郫 县 新 都 金 堂 新 津 蒲 江 邛 崃 大 邑 都 江 堰 崇 州 彭 州 等 区 ( 市 县 ) 的 相 应 地 区 应 参 照 本 规 定, 并 结 合 本 地 区 实 际 情 况 制 定 相 应 的 补 充 规 定 本 规 定 所 称 市 政 工 程 是 指 城 市 交 通 设 施 工 程 河 湖 水 系 工 程 及 雨 水 污 水 再 生 水 给 水 燃 气 输 油 热 力 通 信 广 播 电 视 电 力 等 管 线 及 其 附 属 设 施 的 建 设 工 程 本 市 中 心 城 区 域 内 的 市 政 工 程, 应 根 据 本 市 的 城 市 总 体 规 划 和 城 市 建 设 计 划, 统 一 规 划, 分 期 实 施 第 1.0.2 条 除 大 型 跨 省 域 市 域 的 市 政 工 程 外, 本 市 域 内 的 市 政 工 程 建 设 的 平 面 坐 标 系 统 采 用 经 国 家 批 准 的 成 都 市 2004 地 方 坐 标 系, 高 程 系 统 暂 采 用 现 行 高 程 系 统 ( 待 全 市 域 高 程 系 统 统 一 后 采 用 国 家 高 程 系 统 ) 第 1.0.3 条 一 般 市 政 建 设 工 程 按 国 家 基 本 地 震 烈 度 标 准 设 防 重 要 的 城 市 桥 梁 立 交 隧 道 等 交 通 设 施, 重 要 的 给 水 电 力 通 信 等 生 命 线 工 程, 以 及 燃 气 生 产 储 存 单 位 等 易 产 生 严 重 次 生 灾 害 的 建 设 项 目, 必 须 进 行 地 震 安 全 性 评 价, 并 根 据 地 震 安 全 性 评 价 的 结 果, 确 定 抗 震 要 求 和 设 防 标 准 1

第 二 章 城 市 交 通 2.1 城 市 道 路 第 2.1.1 条 城 市 道 路 分 类 1. 城 市 道 路 按 照 其 在 道 路 网 中 的 地 位 交 通 功 能 以 及 对 沿 线 建 筑 物 的 服 务 功 能 等, 划 分 为 四 类, 即 快 速 路 主 干 路 次 干 路 及 支 路 2. 各 类 城 市 道 路 的 红 线 宽 度 及 设 计 行 车 速 度 按 国 家 相 关 规 定 确 定, 其 中 支 路 红 线 宽 度 不 低 于 12 米 第 2.1.2 条 城 市 道 路 横 断 面 布 置 1. 城 市 道 路 横 断 面 一 般 由 机 动 车 道 非 机 动 车 道 人 行 道 中 间 分 隔 带 两 侧 分 隔 带 路 缘 带 和 路 侧 绿 化 带 等 组 成 道 路 的 横 断 面 型 式 有 单 幅 路 双 幅 路 三 幅 路 及 四 幅 路 横 断 面 型 式 布 置 各 组 成 部 分 尺 寸 及 比 例 应 按 道 路 类 别 级 别 计 算 行 车 速 度 设 计 年 限 的 机 动 车 道 与 非 机 动 车 道 交 通 量 和 人 流 量 交 通 特 性 交 通 组 织 交 通 设 施 地 上 杆 线 地 下 管 线 绿 化 地 形 等 因 素 统 一 安 排, 以 保 障 车 辆 和 人 行 交 通 的 安 全 通 畅 各 类 城 市 道 路 横 断 面 分 幅 型 式 一 般 按 表 2.1.2.1 的 规 定 确 定 表 2.1.2.1 城 市 道 路 推 荐 横 断 面 分 幅 型 式 城 市 道 路 类 别 ( 性 质 ) 快 速 路 主 干 路 次 干 路 支 路 推 荐 横 断 面 型 式 四 幅 两 幅 四 幅 三 幅 单 幅 单 幅 注 :1 条 件 受 限 设 置 的 单 幅 主 干 路 或 三 幅 快 速 路, 必 须 采 取 防 眩 措 施 确 保 行 车 安 全 2 特 殊 情 况 下, 主 干 路 和 次 干 路 横 断 面 可 考 虑 按 两 幅 型 式 设 置 道 路 横 断 面 设 计 应 在 规 划 道 路 红 线 宽 度 范 围 内 进 行, 应 结 合 近 远 期 统 筹 考 虑, 使 近 期 工 程 成 为 远 期 工 程 的 组 成 部 分, 并 预 留 管 线 位 置 路 2

面 宽 度 应 留 有 发 展 余 地 ( 常 用 道 路 参 考 横 断 面 见 附 录 一 ) 2. 机 动 车 车 道 宽 度 可 按 表 2.1.2.2 的 规 定 确 定 表 2.1.2.2 城 市 机 动 车 道 最 小 宽 度 类 型 及 行 驶 状 态 设 计 行 车 速 度 (km/h) 一 个 车 道 宽 度 (m) 大 型 汽 车 或 大 小 型 汽 车 混 行 小 型 汽 车 专 用 线 >60 3.75 60 3.50 >60 3.50 60 3.25 公 共 汽 车 停 靠 站 3.0 注 : 在 旧 城 区 道 路 改 建 中, 在 满 足 交 通 安 全 的 情 况 下, 机 动 车 道 最 小 宽 度 可 适 当 降 低 3. 城 市 非 机 动 车 道 路 网 可 由 城 市 主 次 干 路 两 侧 的 非 机 动 车 道 城 市 支 路 居 住 区 道 路 自 行 车 专 用 道 和 城 市 绿 道 共 同 组 成 4. 城 市 道 路 分 隔 带 最 小 宽 度 可 按 表 2.1.2.3 的 规 定 确 定 表 2.1.2.3 城 市 道 路 分 隔 带 最 小 宽 度 道 路 类 别 中 间 分 隔 带 最 小 宽 度 (m) 两 侧 分 隔 带 最 小 宽 度 (m) 快 速 路 3.0 1.5 主 干 路 2.0 1.5 次 干 路 2.0 1.5 注 : 在 旧 城 区 道 路 改 建 中, 个 别 指 标 受 特 殊 条 件 限 制 达 不 到 本 规 定 标 准 时, 经 过 技 术 经 济 比 较, 近 期 工 程 可 做 合 理 变 动, 待 逐 步 改 造 后 达 到 规 定 要 求 5. 人 行 道 宽 度 必 须 满 足 行 人 安 全 顺 畅 通 过 的 要 求, 并 应 设 置 无 障 碍 设 施, 人 行 道 宽 度 规 定 见 表 2.1.2.4 各 级 道 路 人 行 道 应 连 续 贯 通, 在 路 侧 若 有 宽 度 8 米 的 规 划 绿 化 带 时, 人 行 道 可 结 合 绿 化 带 统 筹 布 置 人 行 道 宽 度 由 人 行 通 道 和 设 施 带 ( 包 括 公 共 设 施 带 和 道 路 绿 化 设 施 带 ) 组 成, 其 中 设 施 带 的 设 置 应 符 合 国 家 相 应 规 范 及 本 市 相 应 地 方 规 范 3

要 求 表 2.1.2.4 人 行 道 宽 度 表 项 目 一 般 值 人 行 道 宽 度 (m) 最 小 值 各 级 道 路 3.0 2.0 商 业 或 公 共 场 所 集 中 路 段 5.0 4.0 火 车 站 附 近 路 段 5.0 4.0 长 途 汽 车 站 4.0 3.0 注 :1 旧 城 区 道 路 改 建 中, 受 特 殊 条 件 限 制, 人 行 道 最 小 宽 度 达 不 到 本 规 定 标 准 时, 可 采 用 极 限 值 2.0 米 2 对 通 道 ( 道 路 红 线 小 于 12 米 ) 条 件 受 限 时 可 单 侧 设 置 人 行 道 第 2.1.3 条 道 路 绿 化 1.40 米 及 以 上 宽 度 规 划 道 路 两 侧 应 控 制 不 小 于 12 米 宽 的 绿 化 带 ( 防 护 绿 地 或 公 园 绿 地 ), 并 结 合 道 路 两 侧 的 建 设 项 目 临 街 集 中 布 置 绿 地, 形 成 公 共 开 敞 空 间 2.25 米 及 以 上 宽 度 规 划 道 路 路 侧 绿 化 带 ( 防 护 绿 地 除 外 ) 在 道 路 交 叉 口 相 交 时, 应 在 道 路 交 叉 口 切 角 处 设 置 切 边 绿 带, 其 宽 度 不 小 于 较 宽 一 条 道 路 绿 化 带 的 宽 度 ( 详 见 附 录 四 ) 3. 道 路 中 间 分 隔 带 绿 化 应 起 阻 挡 眩 光 的 作 用, 两 侧 分 隔 带 绿 化 应 起 防 护 隔 离 和 美 化 街 景 的 功 能 人 行 道 绿 带 应 以 种 植 行 道 树 为 主 并 与 地 被 植 物 相 结 合, 为 行 人 和 非 机 动 车 驾 驶 者 庇 荫 和 美 化 街 景 4. 滨 临 水 体 的 路 侧 绿 化 带 应 结 合 地 形 和 岸 线 进 行 设 计, 形 成 有 景 观 特 色 的 滨 水 绿 带 滨 水 绿 带 的 绿 化 设 计 应 在 道 路 和 水 体 之 间 留 出 透 景 区 域, 使 水 体 绿 化 和 街 景 相 互 融 合 而 成 为 有 机 整 体 5. 城 市 道 路 河 道 两 侧 绿 化 保 护 带 可 与 非 机 动 车 道 及 人 行 道 等 城 市 慢 行 交 通 结 合, 设 置 城 市 绿 道, 保 障 慢 行 空 间 的 安 全 便 利 和 可 达 性 4

各 类 城 市 防 护 绿 地 公 园 绿 地 等 宜 与 非 机 动 车 道 及 人 行 道 等 城 市 慢 行 空 间 相 联 通, 形 成 完 善 的 慢 行 交 通 系 统 第 2.1.4 条 旧 城 道 路 改 造 时, 除 考 虑 道 路 交 通 的 功 能 需 要 外, 还 应 兼 顾 旧 城 的 历 史 文 化 和 原 有 道 路 网 形 成 的 历 史 印 记 ; 在 城 市 建 设 中, 对 经 文 物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鉴 定 的 有 历 史 文 化 价 值 的 街 道, 应 妥 善 保 护 ; 对 经 文 物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鉴 定 只 能 原 址 保 护 的, 应 及 时 调 整 原 规 划 或 设 计 方 案 第 2.1.5 条 城 市 道 路 竖 向 控 制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 1. 道 路 竖 向 控 制 应 符 合 国 家 相 关 规 范 要 求, 并 应 统 筹 考 虑 道 路 平 面 线 形 已 建 道 路 沿 线 建 筑 河 道 防 洪 等 多 种 因 素 2. 道 路 竖 向 控 制 应 综 合 考 虑 地 形 地 貌 工 程 地 质 条 件 管 线 埋 设 覆 土 等 要 求 2.2 城 市 铁 路 桥 梁 隧 道 第 2.2.1 条 铁 路 两 侧 应 设 置 绿 化 保 护 带 高 速 铁 路 干 线 铁 路 与 公 路 及 城 市 道 路 相 交 时, 应 采 用 立 体 交 叉 新 建 铁 路 与 规 划 道 路 河 道 市 政 管 网 相 交 时, 应 同 步 实 施 或 预 留 实 施 空 间 第 2.2.2 条 与 铁 路 河 道 相 交 的 桥 梁, 桥 梁 中 线 与 铁 路 河 道 中 线 的 夹 角 不 得 小 于 45 各 种 桥 梁 的 平 面 布 局 应 与 城 市 规 划 道 路 平 顺 连 接, 有 利 于 行 车 及 行 人 安 全 第 2.2.3 条 跨 河 桥 在 不 通 航 河 流 上, 按 城 市 防 洪 规 划 确 定 的 洪 水 位 加 安 全 超 高 控 制 桥 下 净 空 ; 跨 河 桥 在 通 航 河 流 上, 通 航 净 空 应 符 合 现 行 的 内 河 通 航 标 准 (GB50139-2014) 中 的 相 关 规 定, 若 选 用 的 通 航 水 位 与 城 市 防 洪 标 准 道 路 标 准 地 形 和 车 辆 交 通 发 生 矛 盾 时, 应 经 技 术 论 证 后 确 定 跨 线 桥 下 穿 隧 道 净 空 应 符 合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铁 路 技 术 管 理 规 程 标 准 轨 距 铁 路 建 筑 限 界 ( GB146.2-83 ) 和 城 市 桥 梁 设 计 规 范 5

(CJJ11-2011) 中 的 相 关 规 定 第 2.2.4 条 桥 梁 下 穿 隧 道 横 断 面 型 式 应 与 所 连 接 的 城 市 规 划 道 路 的 横 断 面 型 式 相 协 调 第 2.2.5 条 桥 上 或 地 下 通 道 内 的 管 线 敷 设 应 符 合 城 市 桥 梁 设 计 规 范 (CJJ 11-2011) 的 规 定, 桥 上 路 缘 石 高 度 原 则 上 不 大 于 0.5 米 第 2.2.6 条 一 般 情 况 下, 桥 面 纵 坡 与 道 路 纵 坡 一 致 当 中 小 桥 设 计 纵 坡 大 于 等 于 3% 时, 桥 上 可 不 设 排 水 口, 但 应 在 桥 头 引 道 两 侧 设 置 雨 水 口, 桥 梁 落 水 管 应 与 桥 墩 结 构 融 合 处 理 2.3 道 路 交 通 工 程 第 2.3.1 条 道 路 交 叉 1. 道 路 交 叉 形 式 城 市 道 路 交 叉 口 形 式 见 表 2.3.1.1: 表 2.3.1.1 各 级 道 路 交 叉 口 形 式 相 交 道 路 快 速 路 主 干 路 次 干 路 支 路 快 速 路 A A 主 干 路 A B B B C D 次 干 路 B C B C D 支 路 B C 注 :A 立 体 交 叉 口 ;B 信 号 灯 控 制 交 叉 口 ;C 无 信 号 灯 控 制 交 叉 口 ;D 右 进 右 出 T 型 路 口 2. 道 路 平 面 交 叉 在 平 面 交 叉 口 路 缘 石 转 弯 处, 当 道 路 红 线 切 角 值 Q<12.5 米 时, 宜 采 用 一 次 转 弯 ; 当 道 路 红 线 切 角 值 Q 12.5 米 时, 应 采 用 两 次 转 弯 ( 详 见 附 录 二 ) 3. 道 路 立 体 交 叉 (1) 城 市 道 路 立 体 交 叉 的 设 置 形 式 应 根 据 周 边 用 地 相 交 道 路 性 质 交 通 流 特 性 地 形 地 貌 环 境 特 点 等 因 素 确 定 立 交 用 地 应 考 虑 近 远 期 6

实 施 需 求 (2) 立 体 交 叉 主 线 平 面 纵 断 面 与 横 断 面 设 计 标 准 应 与 路 段 标 准 一 致 (3) 新 建 改 建 扩 建 城 市 立 交 匝 道 跨 线 桥 等 空 中 交 通 设 施, 在 穿 越 住 宅 区 时, 应 根 据 相 关 环 评 结 果 设 置 相 应 的 防 噪 隔 音 设 施, 其 边 缘 与 既 有 住 宅 建 筑 水 平 间 距 L<10 米 时, 应 设 置 防 噪 隔 音 设 施 ; 10 L< 20 米 时, 宜 设 置 防 噪 隔 音 设 施 第 2.3.2 条 慢 行 交 通 1. 城 市 地 面 快 速 路 宜 设 过 街 人 行 天 桥 或 地 下 通 道, 且 满 足 非 机 动 车 通 行 需 要 ; 2. 城 市 主 干 路 当 灯 控 路 口 间 距 大 于 800 米 过 街 行 人 高 峰 小 时 流 量 大 于 5000 人 / 小 时 机 动 车 断 面 流 量 大 于 3000 辆 ( 当 量 )/ 小 时 同 时 具 备 时, 宜 设 置 人 行 天 桥 或 地 下 通 道, 且 满 足 非 机 动 车 通 行 需 求 ; 3. 铁 路 与 城 市 道 路 相 交 道 口, 列 车 通 过 一 次 阻 塞 步 行 人 流 超 过 1000 人 次 或 道 口 关 闭 时 间 超 过 15 分 钟 时, 宜 设 置 人 行 天 桥 或 地 下 通 道 第 2.3.3 条 机 动 车 出 入 口 1. 当 快 速 路 需 同 时 满 足 沿 线 机 动 车 和 非 机 动 车 出 行 需 求 时, 应 设 置 辅 道 ; 任 何 单 位 或 个 人 不 得 设 置 直 接 通 向 快 速 路 的 路 口, 只 允 许 通 过 周 边 路 网 进 出 快 速 路 辅 道 通 过 辅 道 进 出 快 速 路 主 车 道 的 出 入 口 数 量 应 加 以 限 制 ; 设 置 进 口 时 应 在 主 道 上 设 置 加 速 车 道, 设 置 出 口 时 应 在 主 道 上 设 置 减 速 车 道 2. 主 干 路 两 侧 应 控 制 开 设 机 动 车 出 入 口, 旧 城 改 造 区 域 重 要 地 段 重 要 节 点 及 其 它 特 殊 区 域 确 需 开 设 的, 应 作 专 项 交 通 影 响 评 价 论 证 后 确 定 ; 次 干 路 上 机 动 车 开 口 距 道 路 红 线 宽 度 25 米 及 以 上 道 路 交 叉 口 红 线 切 角 应 不 小 于 60 米 ; 支 路 上 机 动 车 开 口 宜 远 离 路 口 3. 机 动 车 出 入 口 与 城 市 部 分 交 通 设 施 的 最 小 距 离 应 满 足 表 2.3.3.1 的 规 定 7

表 2.3.3.1 机 动 车 出 入 口 与 城 市 部 分 交 通 设 施 之 间 最 小 距 离 交 通 设 施 类 型 最 小 距 离 (m) 计 算 方 法 非 道 路 交 叉 口 的 过 街 人 行 道 5 公 共 交 通 站 台 10 城 市 立 交 跨 河 ( 线 ) 桥 隧 道 坡 道 端 50 按 拟 开 设 机 动 车 出 入 口 与 交 通 设 施 外 边 缘 的 最 公 园 学 校 医 院 及 老 人 儿 童 残 疾 人 等 公 共 建 筑 物 出 入 口 20 近 距 离 计 算 注 : 因 特 殊 条 件 限 制 达 不 到 本 规 定 标 准 时, 经 交 通 分 析 论 证 后 可 做 合 理 调 整 4. 开 设 机 动 车 出 入 口 : 单 车 道 开 口 宽 度 一 般 不 大 于 5 米, 双 车 道 开 口 宽 度 不 宜 大 于 7 米, 开 口 宽 度 最 大 不 应 大 于 12 米 5. 地 下 室 机 动 车 进 出 口 坡 道 起 坡 点 到 道 路 红 线 的 车 道 长 度 不 小 于 7.5 米, 有 条 件 时 车 库 应 尽 量 将 匝 机 设 置 在 地 下 车 库 内, 且 不 得 利 用 规 划 道 路 组 织 用 地 内 部 交 通 6. 机 非 分 隔 带 ( 即 两 侧 分 隔 带 ) 原 则 上 不 设 开 口, 确 需 开 口 的 按 交 通 影 响 评 价 论 证 的 结 论 确 定, 宜 按 右 进 右 出 组 织 交 通 7. 加 油 站 加 气 站 一 般 设 置 一 个 入 口 和 一 个 出 口 ; 特 殊 情 况, 在 符 合 消 防 安 全 要 求 的 条 件 下, 可 设 一 个 出 入 口 ; 在 保 证 加 油 站 加 气 站 内 部 通 行 和 不 影 响 临 近 道 路 交 通 的 情 况 下, 可 增 设 一 个 入 口 或 一 个 出 口 第 2.3.4 条 公 共 交 通 设 施 1. 双 向 六 车 道 及 以 上 的 城 市 道 路, 在 公 交 线 路 条 数 达 到 一 定 标 准 时, 宜 设 城 市 地 面 公 交 优 先 道 或 地 面 公 交 专 用 道, 在 道 路 交 叉 口 渠 化 范 围 内 公 共 汽 车 专 用 道 宽 度 不 宜 小 于 3.2 米 2. 设 有 公 交 专 用 道 的 公 交 车 站 宜 采 用 岛 式 公 交 站 第 2.3.5 条 非 机 动 车 停 车 设 施 1. 非 机 动 车 停 车 设 施 应 满 足 现 行 城 市 道 路 交 通 设 施 设 计 规 范 中 的 相 关 规 定 8

2. 非 机 动 车 停 车 区 域 不 应 设 置 于 宽 度 小 于 3 米 的 人 行 道 上 3. 非 机 动 车 停 车 设 施 应 设 在 专 用 停 车 区 域, 确 实 困 难 时 可 设 置 于 树 池 之 间 的 区 域 4. 地 铁 车 站 有 轨 电 车 车 站 及 快 速 公 交 车 站 应 结 合 站 点, 配 套 设 置 公 共 自 行 车 停 车 设 施 2.4 城 市 有 轨 电 车 第 2.4.1 条 总 则 1. 本 标 准 适 用 于 现 代 有 轨 电 车 新 建 工 程 设 计 2. 现 代 有 轨 电 车 工 程 建 设, 应 符 合 经 本 市 主 管 部 门 批 准 的 有 轨 电 车 线 网 规 划 3. 在 规 划 有 有 轨 电 车 线 路 的 路 段, 对 道 路 新 建 或 扩 建 时 应 预 留 有 轨 电 车 建 设 空 间 4. 现 代 有 轨 电 车 设 计 除 遵 循 本 规 定 外, 尚 应 参 考 国 家 现 行 的 地 铁 设 计 规 范 城 市 轨 道 交 通 工 程 项 目 建 设 标 准 等 其 他 相 关 规 范 和 标 准, 并 应 符 合 国 家 现 有 强 制 性 标 准 的 规 定 第 2.4.2 条 线 路 1. 线 路 走 向 应 依 据 成 都 市 现 代 有 轨 电 车 线 网 规 划 确 定 2. 线 路 设 计 应 在 确 定 线 路 走 向 的 基 础 上, 首 先 稳 定 线 路 起 讫 点 接 轨 点 和 换 乘 点 3. 车 站 布 设 应 充 分 考 虑 与 城 市 轨 道 交 通 或 其 他 交 通 枢 纽 点 的 衔 接 9

第 三 章 城 市 地 下 空 间 3.1 一 般 规 定 第 3.1.1 条 本 规 定 所 称 的 城 市 地 下 空 间, 是 指 城 市 规 划 区 内 城 市 规 划 道 路 广 场 绿 地 车 站 等 公 共 用 地 地 表 以 下 的 空 间 第 3.1.2 条 鼓 励 地 下 空 间 的 开 发 利 用, 在 符 合 城 市 规 划 的 基 础 上 应 遵 循 保 护 空 间 资 源, 市 政 设 施 交 通 和 公 共 服 务 设 施 优 先, 与 城 市 防 灾 减 灾 和 人 民 防 空 建 设 相 结 合, 统 筹 规 划 综 合 利 用 分 步 建 设 的 原 则 1. 有 地 下 轨 道 经 过 的 区 域 应 尽 量 以 地 下 轨 道 站 点 为 节 点, 以 车 站 综 合 开 发 推 进 局 部 或 连 片 城 市 地 下 空 间 的 综 合 利 用 2. 无 地 下 轨 道 通 过 的 区 域, 应 将 地 下 商 业 街 大 型 中 心 广 场 地 下 空 间 作 为 节 点, 将 周 围 地 下 空 间 连 成 一 体, 形 成 脊 状 或 辐 射 状 地 下 空 间 形 态 第 3.1.3 条 城 市 地 下 空 间 利 用 应 根 据 具 体 项 目 作 专 项 论 证 第 3.1.4 条 城 市 公 共 开 敞 空 间 的 地 下 建 ( 构 ) 筑 造 物 ( 不 包 括 隧 道 等 地 下 交 通 性 专 用 通 道 ), 其 顶 板 上 方 覆 土 深 度 不 应 小 于 2 米, 同 时 应 满 足 有 关 市 政 管 线 的 敷 设 要 求 第 3.1.5 条 中 心 城 区 的 地 下 空 间 应 包 括 : 1. 地 下 街 2. 城 市 轨 道 交 通 3. 地 下 人 行 通 道 4. 地 下 综 合 管 廊 5. 地 下 人 防 设 施 第 3.2.1 条 3.2 地 下 街 地 下 街 应 与 地 铁 车 站 地 下 人 行 通 道 人 防 设 施 铁 10

路 车 站 及 公 交 枢 纽 等 公 共 交 通 设 施 整 合 建 设, 不 得 妨 碍 地 面 公 共 设 施 的 使 用 及 管 理 第 3.2.2 条 地 下 街 规 模 的 确 定 应 综 合 考 虑 该 区 域 长 远 发 展 以 及 地 下 街 通 行 能 力 等 因 素, 地 下 街 建 筑 总 面 积 不 宜 小 于 5000 平 方 米, 并 设 置 必 要 的 给 排 水 通 风 电 力 等 设 施 第 3.2.3 条 地 下 街 内 部 各 部 分 面 积 应 保 持 合 理 的 比 例, 商 业 设 施 ( 包 括 文 娱 办 公 展 览 等 设 施 ) 总 面 积 不 宜 超 过 交 通 设 施 总 面 积 第 3.2.4 条 地 下 街 应 按 其 长 度 每 500 米 ( 整 除 余 数 不 足 500 米 的 按 500 米 计 算 ) 配 建 一 处 综 合 管 理 用 房, 作 为 公 共 治 安 卫 生 等 功 能 使 用, 每 处 综 合 管 理 用 房 建 筑 面 积 不 小 于 15 平 方 米 第 3.2.5 条 地 下 街 商 业 设 施 ( 包 括 文 娱 办 公 展 览 等 设 施 ) 总 面 积 大 于 2000 平 方 米 时, 应 结 合 地 下 设 施 配 建 一 处 4~6 个 蹲 位 公 共 厕 所, 面 积 不 应 小 于 30 平 方 米 公 共 厕 所 蹲 位 数 按 每 2000 平 方 米 为 单 位 递 增, 配 建 公 共 厕 所 可 分 开 设 置, 但 每 处 面 积 不 应 小 于 30 平 方 米 第 3.2.6 条 地 下 街 长 度 超 过 200 米 时, 其 地 下 设 施 内 应 预 设 一 处 市 政 公 用 设 施 点 位, 在 此 基 础 上 每 增 加 200 米 应 增 加 预 设 一 处 市 政 公 用 设 施 点 位, 主 要 设 置 电 力 通 信 等 公 用 设 施 设 备, 且 净 用 地 面 积 不 小 于 30 平 方 米, 并 预 留 管 线 进 出 通 道 第 3.2.7 条 地 下 街 内 商 业 设 施 的 布 置 不 应 妨 碍 人 行 交 通 及 视 线 的 通 达 性, 公 共 人 行 通 道 净 宽 不 得 小 于 6 米, 净 高 不 得 小 于 2.5 米 地 下 街 宜 按 保 证 行 人 过 街 的 最 短 距 离 布 置 行 人 过 街 通 道 第 3.2.8 条 地 下 街 应 按 规 划 要 求 配 套 非 机 动 车 地 下 公 共 停 车 库 机 动 车 库 宜 布 置 在 人 行 通 道 及 商 业 设 施 的 下 层 第 3.2.9 条 建 筑 物 地 下 室 与 地 下 街 相 连 接 应 符 合 公 共 性 连 接 需 求 与 地 下 街 相 连 接 的 建 筑 物 地 下 室 应 设 置 符 合 规 范 要 求 的 防 火 分 区, 并 有 直 接 通 向 地 面 的 出 入 口 和 排 烟 设 施 第 3.2.10 条 地 下 街 宜 设 置 残 疾 人 专 用 的 无 障 碍 设 施 11

3.3 城 市 轨 道 交 通 第 3.3.1 条 城 市 轨 道 交 通 车 站 的 总 体 设 计 应 妥 善 处 理 与 城 市 规 划 城 市 交 通 地 面 建 筑 地 下 管 线 地 下 建 ( 构 ) 筑 物 等 之 间 的 关 系 城 市 轨 道 交 通 工 程 的 平 面 布 局 方 案 在 可 研 初 步 设 计 施 工 图 设 计 等 阶 段 应 报 本 市 规 划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审 定 第 3.3.2 条 规 划 城 市 轨 道 线 路 正 线 两 侧 各 50 米, 轨 道 车 站 两 侧 各 60 米 ( 地 面 站 ) 或 70 米 ( 地 下 站 ) 为 地 铁 控 制 建 设 线 范 围, 涉 及 规 划 城 市 轨 道 控 制 建 设 线 范 围 内 的 项 目, 必 须 得 到 本 市 规 划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同 意, 其 相 关 技 术 要 求 须 征 得 地 铁 公 司 的 书 面 意 见 在 轨 道 控 制 建 设 线 范 围 内 建 设 单 位 须 与 地 铁 公 司 进 行 协 调, 取 得 控 制 性 协 调 意 见 并 执 行 后 方 可 建 设 城 市 轨 道 禁 建 范 围 和 控 制 建 设 范 围 示 意 图 见 附 录 三 第 3.3.3 条 下 列 范 围 为 在 建 及 运 营 的 轨 道 交 通 控 制 保 护 区 : 1. 地 下 车 站 和 隧 道 结 构 外 边 线 外 侧 50 米 内 ; 2. 地 面 和 高 架 车 站 地 面 和 高 架 区 间 结 构 外 边 线 外 侧 30 米 内 ; 3. 出 入 口 通 风 亭 冷 却 塔 控 制 中 心 主 变 电 所 外 电 通 道 残 疾 人 直 升 电 梯 各 类 轨 道 交 通 专 用 管 网 ( 线 ) 沟 等 建 ( 构 ) 筑 物 外 边 线 和 车 辆 基 地 范 围 外 侧 15 米 内 确 需 在 在 建 及 运 营 的 轨 道 交 通 控 制 保 护 区 内 进 行 新 建 改 ( 扩 ) 建 工 程 的, 必 须 得 到 市 规 划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同 意 其 相 关 技 术 方 案 必 须 经 过 地 铁 公 司 审 查 同 意, 并 依 法 办 理 有 关 手 续 后 方 可 施 工 第 3.3.4 条 城 市 轨 道 交 通 车 站 非 付 费 区 及 与 车 站 公 共 通 道 相 连 的 建 筑 物 应 规 划 公 共 区 域, 满 足 行 人 过 街 通 行 的 要 求 第 3.3.5 条 与 城 市 轨 道 交 通 车 站 相 连 接 的 地 下 街 以 及 大 型 公 共 建 筑 地 下 室 的 标 高 宜 与 车 站 站 厅 层 标 高 一 致, 如 因 特 别 需 要 而 出 现 较 大 落 差 时, 应 设 置 自 动 人 行 梯 ( 坡 ) 道 第 3.3.6 条 城 市 轨 道 交 通 的 地 下 空 间 利 用 应 编 制 专 项 规 划, 与 周 12

边 地 下 空 间 合 理 衔 接 第 3.3.7 条 城 市 轨 道 交 通 车 站 除 出 入 口 外 的 其 他 附 属 建 筑 ( 风 亭 冷 却 塔 等 ) 原 则 上 不 能 在 城 市 规 划 道 路 红 线 内 设 置 第 3.3.8 条 城 市 轨 道 交 通 车 站 的 出 入 口 数 量, 应 根 据 吸 引 与 疏 散 客 流 的 要 求 设 置 出 入 口 宽 度 应 按 远 期 分 向 设 计 客 流 量 乘 以 系 数 确 定, 且 不 宜 小 于 2.5 米 第 3.3.9 条 道 路 交 叉 口 附 近 的 城 市 轨 道 交 通 车 站 原 则 上 在 路 口 各 象 限 均 设 置 出 入 口, 路 段 上 的 城 市 轨 道 交 通 车 站 原 则 上 在 道 路 两 侧 设 置 出 入 口 ; 城 市 轨 道 交 通 车 站 应 与 公 交 站 场 长 途 客 运 站 火 车 站 机 场 大 型 城 市 综 合 体 等 公 共 设 施 合 理 衔 接, 并 结 合 人 行 过 街 通 道 的 设 置, 尽 量 多 设 置 出 入 口 及 通 道 第 3.3.10 条 城 市 轨 道 交 通 与 有 轨 电 车 快 速 公 交 和 常 规 公 交 等 各 类 公 共 交 通 应 有 效 接 驳 统 筹 利 用, 有 条 件 应 考 虑 同 站 换 乘, 城 市 轨 道 交 通 出 入 口 100 米 范 围 内 应 设 有 常 规 公 交 停 靠 站 第 3.3.11 条 城 市 轨 道 交 通 出 入 口 交 通 衔 接 设 施 ( 配 套 非 机 动 车 停 车 位 人 行 过 街 通 道 等 ) 应 与 城 市 轨 道 交 通 工 程 配 套 同 步 设 计 同 步 实 施 公 共 自 行 车 停 车 位 应 纳 入 城 市 轨 道 交 通 车 站 出 入 口 整 体 设 计, 每 个 站 点 具 体 停 车 位 数 量 应 根 据 交 通 流 量 周 边 地 块 用 地 条 件 等 因 素 经 专 项 方 案 论 证 后 确 定 3.4 地 下 人 行 通 道 第 3.4.1 条 地 下 人 行 通 道 应 纳 入 整 体 交 通 系 统, 出 入 口 布 置 应 结 合 附 近 主 要 交 通 站 点 布 设 第 3.4.2 条 地 下 人 行 通 道 的 净 宽 度 应 根 据 设 计 年 限 内 高 峰 小 时 人 流 量 及 设 计 通 行 能 力 计 算, 且 净 宽 度 不 得 小 于 3.75 米 地 下 人 行 通 道 最 小 净 高 2.5 米 第 3.4.3 条 地 下 人 行 道 的 长 度 不 宜 超 过 100 米 ; 如 有 特 殊 需 要 而 13

超 过 100 米 时, 宜 设 自 动 人 行 道 第 3.4.4 条 地 下 人 行 通 道 出 入 口 梯 道 的 最 小 净 宽 为 1.8 米 出 入 口 应 有 比 原 地 面 高 出 0.15 米 以 上 的 阻 水 措 施 第 3.4.5 条 有 条 件 时, 宜 将 地 面 部 分 公 共 服 务 设 施 ( 备 ) 置 于 地 下 通 道 内 3.5 地 下 综 合 管 廊 第 3.5.1 条 综 合 管 廊 等 级 应 根 据 敷 设 管 线 的 等 级 和 数 量 分 为 干 线 综 合 管 廊 支 线 综 合 管 廊 及 电 缆 沟 第 3.5.2 条 综 合 管 廊 覆 土 深 度 应 根 据 地 下 设 施 竖 向 综 合 规 划 绿 化 种 植 等 因 素 综 合 确 定 第 3.5.3 条 综 合 管 廊 平 面 中 心 线 宜 与 道 路 中 心 线 平 行, 不 宜 从 规 划 道 路 一 侧 转 到 另 一 侧 综 合 管 廊 与 铁 路 公 路 交 叉 时 宜 采 用 垂 直 交 叉 方 式 布 置 ; 条 件 受 限 时, 可 倾 斜 交 叉 布 置, 交 角 不 宜 小 于 60 度 第 3.5.4 条 干 线 综 合 管 廊 支 线 综 合 管 廊 与 相 邻 地 下 构 筑 物 的 最 小 间 距 应 根 据 地 质 条 件 和 相 邻 构 筑 物 性 质 确 定, 且 不 小 于 表 3.5.4.1 规 定 的 数 值 表 3.5.4.1 干 支 线 综 合 管 廊 与 相 邻 地 下 构 筑 物 的 最 小 净 距 施 工 方 法 相 邻 情 况 明 挖 施 工 非 开 挖 施 工 综 合 管 廊 与 地 下 构 筑 物 水 平 净 距 (m) 1.0 不 小 于 综 合 管 廊 外 径 综 合 管 廊 与 地 下 管 线 水 平 净 距 (m) 1.0 不 小 于 综 合 管 廊 外 径 综 合 管 廊 与 地 下 管 线 交 叉 穿 越 净 距 (m) 1.0 1.0 第 3.5.5 条 在 设 置 有 综 合 管 廊 的 区 域, 信 息 电 ( 光 ) 缆 电 力 电 缆 热 力 管 道 给 水 管 道 等 市 政 管 线 宜 纳 入 综 合 管 廊 内 在 特 殊 情 况 下, 雨 水 管 和 污 水 管 可 纳 入 综 合 管 廊 燃 气 管 和 其 它 输 送 易 燃 介 质 管 道 纳 入 管 廊 尚 应 符 合 相 应 的 专 项 技 术 要 求 14

第 3.5.6 条 综 合 管 廊 内 相 互 无 干 扰 的 工 程 管 线 可 设 置 在 管 廊 的 同 一 个 舱, 相 互 有 干 扰 的 工 程 管 线 应 分 别 设 在 管 廊 的 不 同 空 间 综 合 管 廊 内 设 置 市 政 管 线 还 应 遵 循 以 下 原 则 : 1. 信 息 电 缆 与 高 压 电 缆 应 分 开 设 置 ; 2. 热 力 管 道 燃 气 管 道 不 得 同 电 力 电 缆 同 舱 敷 设 ; 3. 排 水 管 道 入 廊 时, 排 水 管 道 应 设 置 在 管 廊 底 部 第 3.5.7 条 综 合 管 廊 预 留 地 块 出 线 井 间 距 一 般 不 大 于 150 米 综 合 管 廊 人 员 逃 生 孔 间 距 不 宜 大 于 200 米, 投 料 口 间 距 不 宜 于 大 于 400 米 采 用 自 然 通 风 方 式 的 通 风 口 间 距 不 宜 大 于 200 米 第 3.5.8 条 干 线 综 合 管 廊 的 内 部 净 高 不 宜 小 于 2.1 米 ; 支 线 综 合 管 廊 的 内 部 净 高 不 宜 小 于 1.9 米 ; 支 线 综 合 管 廊 与 其 他 地 下 构 筑 物 交 叉 时, 局 部 区 段 的 净 高 不 应 小 于 1.4 米, 当 不 能 满 足 最 小 净 空 要 求 时, 可 改 为 排 管 连 接 第 3.5.9 条 在 城 市 地 下 公 共 空 间 开 发 利 用 区 域, 综 合 管 廊 宜 结 合 地 下 建 ( 构 ) 筑 物 统 一 规 划 设 计 3.6 地 下 人 防 设 施 第 3.6.1 条 地 下 人 防 工 程 应 编 制 人 防 专 项 规 划, 与 周 边 地 下 空 间 合 理 衔 接 地 下 人 防 设 施 功 能 应 考 虑 平 战 结 合, 战 时 作 为 人 防 设 施, 平 时 优 先 满 足 交 通 设 施 需 求 城 市 地 下 空 间 开 发 需 兼 顾 人 民 防 空 需 求, 并 结 合 成 都 市 人 民 防 空 建 设 总 体 规 划 人 民 防 空 工 程 设 计 规 范 轨 道 交 通 工 程 人 民 防 空 设 计 规 范 成 都 市 城 市 地 下 空 间 建 设 兼 顾 人 民 防 空 要 求 设 防 原 则 ( 试 行 ) 等 先 行 规 定 协 调 实 施 在 设 计 阶 段 应 兼 顾 人 防 专 项 设 计, 纳 入 城 市 人 民 防 空 综 合 防 护 体 系 进 行 规 划 建 设 和 管 理 第 3.6.2 条 城 市 地 下 空 间 建 设 应 兼 顾 人 防 工 程, 与 附 近 人 防 工 程 和 人 防 干 支 道 相 连 通, 暂 时 不 能 连 通 时, 应 根 据 人 民 防 空 规 划 预 留 连 通 15

口 第 3.6.3 条 人 防 工 程 距 离 生 产 储 存 易 燃 易 爆 物 品 厂 房 库 房 的 距 离 不 应 小 于 50 米, 距 离 有 害 液 体 重 毒 气 体 的 贮 罐 不 应 小 于 100 米 第 3.6.4 条 人 防 工 程 每 个 防 护 单 元 不 应 少 于 两 个 出 入 口 ( 不 包 括 竖 井 式 出 入 口 防 护 单 元 之 间 的 连 通 口 ), 并 应 有 不 少 于 一 个 直 通 室 外 地 面 的 战 时 主 要 出 入 口 每 个 防 护 单 元 通 风 口 不 应 少 于 两 个 3.7 地 下 设 施 出 入 口 及 通 风 井 第 3.7.1 条 非 公 共 设 施 的 建 筑 物 地 下 室 出 入 口 及 通 风 井 等 附 属 设 施 严 禁 设 于 规 划 道 路 红 线 内 第 3.7.2 条 地 下 公 共 停 车 库 机 动 车 进 出 口 坡 道 宜 结 合 相 邻 地 块 建 筑 物 地 下 室 共 享 设 置, 条 件 受 限 时, 可 按 规 划 要 求 在 公 园 绿 地 广 场 内 设 置, 但 坡 道 外 墙 后 退 规 划 道 路 红 线 距 离 不 应 小 于 2.0 米, 坡 道 起 坡 点 后 退 规 划 道 路 红 线 距 离 不 应 小 于 7.5 米 第 3.7.3 条 地 铁 地 下 街 地 下 人 防 设 施 等 公 共 设 施 的 出 入 口 不 宜 占 用 人 行 道 空 间, 特 殊 困 难 确 需 占 用 时, 应 保 证 人 行 道 通 行 宽 度 不 应 小 于 1.5 米, 且 出 入 口 外 应 有 客 流 集 散 用 地, 不 对 行 人 安 全 造 成 不 利 影 响 除 出 入 口 外 的 其 他 附 属 建 筑 ( 风 亭 冷 却 塔 等 ) 原 则 上 不 能 在 城 市 规 划 道 路 红 线 内 设 置 第 3.7.4 条 出 入 口 风 亭 等 地 面 附 属 设 施 的 建 设 风 貌 应 与 周 边 环 境 相 协 调 16

第 四 章 市 政 公 用 设 施 4.1 一 般 规 定 第 4.1.1 条 市 政 管 线 及 设 施 应 根 据 城 市 总 体 规 划 和 市 政 专 项 规 划 统 一 布 置, 分 期 实 施 管 道 规 模 应 按 远 期 用 量 规 划 设 计, 并 应 考 虑 适 量 的 发 展 和 防 灾 备 用 需 求 第 4.1.2 条 城 市 给 水 电 力 燃 气 通 信 广 播 电 视 等 重 要 市 政 公 用 设 施 的 厂 站 局 布 置 位 置 应 在 规 划 编 制 中 优 先 安 排, 其 选 址 应 满 足 相 应 的 技 术 规 范, 并 具 有 良 好 的 地 形 工 程 地 质 安 全 防 护 和 市 政 基 础 设 施 接 入 条 件 其 建 ( 构 ) 筑 物 外 围 应 控 制 30~50 米 的 救 灾 工 作 场 所, 以 及 从 不 同 方 向 进 入 现 场 的 不 少 于 2 条 双 向 2 车 道 的 救 援 疏 散 通 道 第 4.1.3 条 市 政 管 线 平 面 位 置 和 高 程, 应 根 据 地 形 道 路 工 程 地 质 地 下 水 位 现 状 地 面 及 地 下 设 施 和 施 工 条 件 等 因 素 综 合 考 虑 确 定 市 政 管 线 与 铁 路 河 道 道 路 交 叉 时 宜 采 用 垂 直 交 叉 在 特 殊 情 况 下 可 倾 斜 交 叉, 其 交 叉 角 宜 大 于 45, 不 得 小 于 30 河 底 敷 设 的 市 政 管 线 应 选 择 在 稳 定 河 段, 管 顶 埋 设 深 度 应 按 不 妨 碍 河 道 整 治 和 市 政 管 线 安 全 的 原 则 确 定 在 一 至 五 级 航 道 下 面 敷 设, 应 在 航 道 河 底 设 计 高 程 2 米 以 下 ; 在 其 他 河 道 下 面 敷 设, 应 在 规 划 河 底 设 计 高 程 1 米 以 下 第 4.1.4 条 承 担 为 道 路 沿 线 用 户 配 套 服 务 的 市 政 管 线 应 预 留 支 管 并 延 伸 至 道 路 两 侧 红 线 外 或 道 路 两 侧 的 绿 化 带 支 管 位 置 按 现 状 实 际 需 要 预 留 或 按 规 划 预 留, 规 划 预 留 支 管 间 距 一 般 为 在 本 市 二 环 路 内 不 大 于 120 米, 二 环 路 外 不 大 于 150 米 当 管 线 沿 道 路 单 侧 布 置 时, 应 适 当 增 加 过 街 支 管 城 市 广 场 公 园 绿 地 停 车 场 等 公 共 开 敞 空 间 应 有 给 水 排 水 17

供 电 通 信 等 市 政 管 线 预 留 支 管 的 接 入 第 4.1.5 条 市 政 管 线 须 充 分 考 虑 防 灾 要 求, 合 理 选 择 管 材, 管 线 管 段 间 进 出 检 查 井 接 口 等 宜 采 用 柔 性 接 口, 穿 越 河 道 沟 渠 铁 路 建 ( 构 ) 筑 物 等 障 碍 物 时 应 采 取 相 应 的 加 强 保 护 措 施 第 4.1.6 条 各 类 市 政 管 线 工 程 应 与 道 路 工 程 同 步 实 施, 地 下 管 线 穿 越 既 有 道 路 宜 采 用 非 开 挖 技 术 第 4.1.7 条 新 建 改 ( 扩 ) 建 的 城 市 道 路, 鼓 励 采 用 综 合 管 廊 ( 共 同 沟 ) 集 中 敷 设 各 类 市 政 管 线, 按 照 统 一 规 划 分 步 实 施 的 原 则, 逐 步 形 成 网 络 第 4.1.8 条 过 桥 管 线 不 得 敷 设 污 水 管 给 水 输 水 管 压 力 大 于 0.4MPa 的 燃 气 管 和 其 它 可 燃 有 毒 或 腐 蚀 性 的 液 ( 气 ) 体 管 高 于 10kV 电 缆 等 市 政 管 线 ; 严 禁 在 隧 道 内 敷 设 给 水 输 水 管 高 于 10kV 电 缆 燃 气 管 和 其 它 可 燃 有 毒 或 腐 蚀 性 的 液 ( 气 ) 体 管 4.2 给 水 工 程 第 4.2.1 条 根 据 成 都 市 供 水 总 体 规 划, 中 心 城 区 供 水 采 用 集 中 供 水 方 式, 并 与 周 边 区 市 县 实 现 区 域 供 水 第 4.2.2 条 给 水 管 线 分 为 输 水 管 线 和 配 水 管 线, 输 配 水 管 线 按 环 状 管 网 沿 城 市 道 路 布 置 配 水 管 管 径 不 得 小 于 300 毫 米, 地 块 预 留 支 管 管 径 不 得 小 于 150 毫 米 输 水 干 管 建 设 应 编 制 专 项 规 划, 其 路 径 和 规 模 根 据 专 项 规 划 确 定 第 4.2.3 条 管 径 小 于 等 于 400 毫 米 的 配 水 管 一 般 设 在 人 行 道 下, 600 毫 米 及 以 上 的 输 水 管 一 般 设 在 非 机 动 车 道 机 动 车 道 第 4.2.4 条 道 路 下 同 时 建 设 一 条 输 水 管 和 一 条 配 水 管 时, 输 水 管 和 配 水 管 宜 分 开 双 侧 布 置 道 路 红 线 宽 度 为 30 米 及 以 上 的 城 市 干 道 一 般 应 布 置 一 条 输 水 管 和 18

两 条 配 水 管, 两 条 配 水 管 应 于 道 路 双 侧 布 置 第 4.2.5 条 当 输 配 水 管 道 系 统 需 要 进 行 较 大 压 力 的 调 节 时, 宜 设 有 调 压 装 置 第 4.2.6 条 给 水 管 网 严 禁 与 再 生 水 等 非 生 活 饮 用 水 管 网 连 接 第 4.2.7 条 给 水 管 线 穿 越 铁 路 时 应 按 铁 路 工 程 技 术 规 范 规 定 执 行, 在 取 得 铁 路 管 理 部 门 同 意 后, 尽 可 能 与 铁 路 建 设 同 步 实 施 穿 越 位 置 应 尽 量 利 用 现 有 铁 路 桥 涵, 在 桥 涵 内 敷 设 管 道 必 须 直 接 穿 越 铁 路 路 基 时 可 采 用 顶 管 方 法, 并 在 顶 管 内 敷 设 给 水 管 线 第 4.2.8 条 利 用 道 路 桥 梁 跨 越 河 道 ( 沟 渠 ) 的 输 配 水 管 管 径 一 般 不 得 大 于 400 毫 米, 管 道 前 后 端 应 设 置 伸 缩 设 施 第 4.2.9 条 在 道 路 及 城 市 公 共 绿 地 范 围 内 的 室 外 水 表 井 须 按 地 下 式 设 置 在 建 筑 项 目 用 地 红 线 内 设 置 的 室 外 水 表 井, 若 临 路 设 置 且 影 响 城 市 景 观 的, 其 水 表 井 须 设 置 在 地 面 以 下 建 筑 外 墙 面 上 的 给 水 管 及 单 元 水 表 分 户 水 表 宜 隐 蔽 设 置, 不 应 影 响 建 筑 外 立 面 及 环 境 景 观 4.3 排 水 工 程 第 4.3.1 条 中 心 城 区 排 水 体 制 应 采 用 雨 污 分 流 制 第 4.3.2 条 沿 市 政 道 路 敷 设 的 排 水 管 线 ( 雨 污 水 管 ) 应 有 可 靠 的 排 水 出 路, 污 水 应 接 至 污 水 处 理 厂 集 中 处 理, 雨 水 应 就 近 排 入 规 划 河 湖 近 期 排 水 出 路 不 能 形 成 的 情 况 下 应 设 置 临 时 出 路 第 4.3.3 条 污 水 管 道 规 模 应 采 用 面 积 定 额 法 计 算, 一 环 路 以 内 采 用 1.6L/ha s; 一 环 路 ~ 二 环 路 采 用 2.5L/ha s; 二 环 路 ~ 三 环 路 采 用 1.4L/ha s; 三 环 路 以 外 采 用 1.3L/ha s; 高 密 发 展 区 域 可 单 独 计 算 确 定 面 积 比 流 量 标 准 第 4.3.4 条 中 心 城 区 新 建 雨 水 管 网 设 计 重 现 期 P 取 3~5 年, 重 要 地 区 新 建 雨 水 管 网 设 计 重 现 期 P 取 5~10 年, 径 流 系 数 Ψ 取 0.65~0.7; 下 穿 隧 道 地 道 和 下 沉 广 场 等 新 建 雨 水 泵 站 设 计 重 现 期 P 取 30~50 年, 19

径 流 系 数 Ψ 取 1.0 第 4.3.5 条 中 心 城 区 建 成 区 现 有 排 水 管 渠 改 造 标 准 采 用 改 造 后 管 网 的 设 计 重 现 期 P 不 小 于 3 年, 并 应 通 过 排 蓄 结 合 等 综 合 措 施 应 对 50 年 一 遇 暴 雨 第 4.3.6 条 单 个 排 水 分 区 ( 汇 水 区 ) 面 积 超 过 1.4 平 方 公 里 时, 应 采 用 数 学 模 型 计 算 雨 水 设 计 流 量, 并 确 定 雨 水 管 渠 规 模 ; 小 于 1.4 平 方 公 里 时 推 荐 使 用 模 型, 也 可 采 用 传 统 的 推 理 公 式 法 计 算 雨 水 设 计 流 量 第 4.3.7 条 排 水 管 线 的 规 模 应 与 中 心 城 区 市 政 工 程 修 建 性 详 细 规 划 相 协 调 ; 沿 市 政 道 路 敷 设 的 排 水 管 线 管 径 不 宜 小 于 500 毫 米 第 4.3.8 条 中 心 城 区 内 涝 风 险 区 治 理 方 案 应 在 数 学 模 型 计 算 和 分 析 的 基 础 上 提 出 改 造 规 模, 并 据 此 确 定 工 程 措 施 中 心 城 区 雨 水 排 水 分 区 详 见 附 图 一, 中 心 城 区 内 涝 风 险 区 分 布 详 见 附 图 二 第 4.3.9 条 地 块 开 发 过 程 中 应 严 格 控 制 排 入 市 政 雨 水 管 网 的 径 流 量, 设 计 单 位 在 对 地 块 或 小 区 预 留 雨 水 支 管 和 雨 水 接 管 工 程 时 应 结 合 市 政 雨 水 管 网 的 情 况 进 行 分 析 计 算, 不 得 过 分 增 加 市 政 管 网 的 压 力 第 4.3.10 条 排 水 系 统 内 的 干 线 与 干 线 之 间 宜 设 置 连 通 管 ( 雨 污 水 管 线 严 禁 连 通 ) 在 城 市 道 路 下 新 改 建 的 排 水 管 线 应 预 留 支 管 并 延 伸 至 道 路 两 侧 红 线 外 或 道 路 两 侧 的 绿 化 带, 小 区 内 出 户 井 应 设 置 在 地 块 范 围 内 第 4.3.11 条 一 般 情 况 下, 规 划 沟 渠 两 侧 应 设 置 防 护 绿 带 第 4.3.12 条 医 院 厂 矿 等 单 位 排 出 的 ( 废 水 ) 污 水, 必 须 先 经 内 部 有 效 处 理, 达 到 污 水 排 入 城 市 下 水 道 水 质 标 准 (CJ3082) 要 求 后, 方 可 排 入 城 市 污 水 管 网 系 统, 并 在 排 出 口 前, 设 置 水 质 中 有 害 物 质 在 线 监 测 装 置 第 4.3.13 条 在 设 计 广 场 绿 地 时, 应 充 分 采 用 下 凹 式 绿 地 透 水 铺 装 植 草 沟 等 低 影 响 开 发 技 术, 并 兼 顾 雨 水 的 收 集 与 利 用 20

第 4.3.14 条 雨 水 排 放 采 用 就 近 排 入 规 划 排 洪 河 道 的 原 则, 雨 水 出 水 管 可 穿 越 河 岸 侧 规 划 绿 地 第 4.3.15 条 新 建 改 ( 扩 ) 建 市 政 道 路 应 按 相 关 专 项 规 划 同 步 修 建 再 生 水 管 道 第 4.3.16 条 下 穿 隧 道 和 地 道 排 水 应 设 置 独 立 的 排 水 系 统 和 独 立 的 出 水 口, 其 出 水 口 必 须 可 靠 第 4.3.17 条 通 过 蓝 线 宽 度 30 米 及 以 上 河 道 的 倒 虹 管 应 不 少 于 两 条, 通 过 谷 地 旱 地 和 蓝 线 宽 度 小 于 30 米 河 道 的 倒 虹 管 可 采 用 一 条 4.4 电 力 工 程 第 4.4.1 条 城 市 供 电 应 采 用 多 源 环 路 供 电, 提 高 供 电 可 靠 性 表 4.4.1.1 城 区 电 力 线 路 电 压 等 级 一 览 表 电 压 等 级 备 注 500kV 高 压 输 电 网 ( 天 府 新 区 ) 220kV 110kV 35kV 10kV 高 压 输 电 网 高 压 输 电 网 中 压 配 网 中 压 配 网 注 : 中 心 城 区 暂 无 规 划 500kV 输 电 网 络 第 4.4.2 条 中 心 城 区 各 级 变 电 站 采 用 户 内 式 地 下 式 两 种 结 构 型 式 城 市 建 设 区 范 围 内 均 应 采 用 户 内 站, 城 市 核 心 区 ( 特 别 地 区 ) 可 根 据 情 况 建 设 地 下 站, 鼓 励 变 电 站 与 其 他 建 筑 物 合 建 第 4.4.3 条 中 心 城 区 新 建 电 力 线 路 原 则 上 采 用 地 下 电 缆, 原 有 架 空 线 应 逐 步 改 造 下 地 敷 设 现 状 架 空 线 分 段 下 地 时, 新 建 线 路 的 定 位 杆 ( 塔 ) 应 设 在 道 路 切 角 范 围 以 外, 线 路 横 过 城 市 道 路 时 尽 量 直 交 21

新 建 220kV 架 空 线 终 端 场 占 地 面 积 不 宜 大 于 14 米 9 米, 且 不 得 增 设 实 体 围 墙 第 4.4.4 条 地 下 电 力 通 道 宜 设 置 在 人 行 道 非 机 动 车 道 及 绿 化 带 下, 分 为 电 力 沟 ( 可 开 启 不 可 开 启 ) 电 力 排 管 和 电 力 隧 道 等 多 种 形 式 110kV 及 以 上 等 级 电 缆 地 下 电 力 通 道 以 电 力 隧 道 为 主, 电 力 沟 ( 可 开 启 不 可 开 启 ) 电 力 排 管 作 为 补 充 形 式 绿 化 带 内 电 力 排 管 电 力 沟 ( 不 可 开 启 ) 覆 土 深 度 不 应 小 于 0.7 米, 除 满 足 绿 化 种 植 要 求 外, 还 需 与 其 它 市 政 管 线 相 协 调 电 力 隧 道 覆 土 深 度 不 宜 小 于 3 米, 且 不 得 影 响 重 力 流 管 线 的 建 设 第 4.4.5 条 各 级 道 路 按 表 4.4.5.1 规 定 配 置 10kV 电 力 通 道 ( 临 变 电 站 一 侧 应 加 大 通 道 规 模 ) 35kV 及 以 上 等 级 电 力 通 道 建 设 应 编 制 电 力 通 道 专 项 规 划, 其 路 径 和 规 模 根 据 电 力 通 道 专 项 规 划 确 定 表 4.4.5.1 各 级 道 路 10kV 电 力 通 道 配 置 一 览 表 道 路 宽 度 (B) B<30m B 30m 预 制 U 型 槽 1.0 m 1.0m 1.0 m 1.0m 排 管 12 孔 12 孔 布 置 形 式 单 侧 双 侧 布 置 位 置 规 划 道 路 中 线 以 西 南 注 : 预 制 U 型 槽 尺 寸 为 b h 旧 城 等 条 件 限 制 区 域,16 米 以 下 道 路 预 制 U 型 槽 可 采 用 0.6 m 0.6m 规 模 第 4.4.6 条 可 开 启 电 力 沟 电 力 隧 道 敷 设 同 路 径 110kV 及 以 上 等 级 电 缆 回 路 数 较 多 建 议 采 用 不 22

表 4.4.6.1 不 可 开 启 电 力 沟 电 力 隧 道 通 用 断 面 断 面 尺 寸 ( 内 净 尺 寸 : 宽 高, 单 位 m) 不 可 开 启 电 力 沟 电 力 隧 道 1.4 1.4 1.4 1.8 1.6 1.8 2.0 2.1( 明 挖 ) 2.0 2.3( 暗 挖 ) φ2.7 顶 管 2.4 2.7( 明 挖 ) 2.4 2.9( 暗 挖 ) φ3 顶 管 注 :1 电 缆 数 量 较 多 时 可 采 用 双 隧 道 ; 2 当 竖 向 空 间 受 限 时, 可 适 当 压 缩 电 力 隧 道 的 净 空 高 度, 但 不 得 小 于 1.4 米 第 4.4.7 条 在 规 划 有 综 合 管 廊 的 区 域, 电 力 隧 道 应 结 合 综 合 管 廊 统 筹 布 置, 综 合 管 廊 内 电 力 通 道 的 断 面 尺 寸 不 得 小 于 敷 设 同 等 等 级 同 等 数 量 电 缆 电 力 隧 道 的 断 面 尺 寸 第 4.4.8 条 电 力 隧 道 过 河 应 从 河 底 穿 越, 埋 设 深 度 按 不 妨 碍 河 道 整 治 和 电 力 隧 道 安 全 的 原 则 确 定, 并 应 征 求 水 务 等 相 关 部 门 的 书 面 同 意 第 4.4.9 条 电 力 隧 道 风 孔 人 行 出 入 口 等 高 出 地 面 附 属 设 施 原 则 上 不 设 置 于 规 划 道 路 红 线 内 若 必 须 设 置 在 规 划 道 路 红 线 内, 应 征 求 规 划 管 理 部 门 的 书 面 同 意 第 4.4.10 条 临 变 电 站 规 划 用 地 的 道 路, 应 在 靠 变 电 站 同 侧 预 留 5~10 米 宽 绿 化 带, 作 为 变 电 站 进 出 线 电 力 专 用 通 道 第 4.4.11 条 变 电 站 进 出 线 通 道 应 与 站 内 电 力 通 道 相 连 接,220kV 变 电 站 应 建 设 不 少 于 2 条 电 力 通 道 作 为 进 出 线 通 道 第 4.5.1 条 4.5 通 信 工 程 通 信 设 施 应 遵 循 统 筹 共 享 原 则, 建 立 有 线 无 线 相 结 23

合 的 通 信 系 统 第 4.5.2 条 现 状 架 空 通 信 线 尽 量 利 用 现 状 既 有 管 道 逐 渐 下 地 第 4.5.3 条 通 信 管 道 规 划 应 满 足 市 话 长 话 非 话 数 据 通 信 有 线 电 视 和 其 他 通 信 业 务 的 要 求 通 信 管 道 孔 数 与 规 模, 除 应 满 足 其 服 务 范 围 内 终 期 通 信 线 路 的 需 要 外, 尚 应 预 留 备 用 管 孔 通 信 管 道 宜 设 在 人 行 道 非 机 动 车 道 及 绿 化 带 下 通 信 管 道 设 置 规 模 形 式 位 置 按 表 4.5.3.1 中 的 规 定 执 行 表 4.5.3.1 通 信 管 道 规 划 建 设 一 般 规 格 道 路 宽 度 (B) 最 小 规 模 布 置 形 式 布 置 位 置 B<12m 9 孔 单 侧 布 置 规 中 线 以 东 北 12m B<25m 12 孔 单 侧 布 置 规 中 线 以 东 北 25m B<40m 15 孔 单 侧 布 置 规 中 线 以 东 北 B 40m 24 孔 单 侧 布 置 (B 50m 道 路 及 特 殊 路 段 为 双 侧 布 置 ) 规 中 线 以 东 北 ( ) 第 4.5.4 条 沿 道 路 双 侧 布 置 的 通 信 管 道, 应 间 隔 一 定 距 离 设 置 横 向 连 通 管 第 4.5.5 条 工 业 集 中 ( 园 ) 区 绿 地 仓 储 用 地 水 域 及 其 他 用 地 铁 路 用 地 等 配 套 市 政 道 路 中 的 通 信 管 道 可 适 当 减 少 建 设 规 模, 可 按 表 4.5.3.1 中 相 应 值 减 少 3 孔 ( 单 侧 3 孔, 双 侧 各 3 孔 ) 第 4.5.6 条 鼓 励 采 用 新 型 管 道 材 料 ( 蜂 窝 管 栅 格 管 ), 减 少 管 群 规 模, 但 须 保 证 相 应 使 用 功 能 第 4.5.7 条 临 通 信 枢 纽 的 道 路 通 信 管 道 建 设 规 模 应 根 据 通 信 枢 纽 容 量 大 小 确 定, 一 般 不 大 于 60 孔 通 信 管 道 的 规 格 第 4.5.8 条 在 规 划 道 路 交 叉 口 的 每 个 路 口 下 必 须 预 留 城 市 交 通 管 制 控 制 线 路 地 下 过 街 管 孔 24

4.6 燃 气 及 输 油 管 工 程 第 4.6.1 条 燃 气 干 管 布 置 应 根 据 用 户 用 量 及 分 布 情 况, 全 面 规 划, 应 逐 步 形 成 环 状 管 网 供 气 第 4.6.2 条 输 油 次 高 压 及 以 上 等 级 输 气 管 线 应 做 专 项 规 划, 其 路 径 和 规 模 根 据 专 项 规 划 确 定 第 4.6.3 条 输 油 高 压 (4.0MPa 以 上, 含 4.0MPa) 输 气 管 线 应 严 格 执 行 国 家 相 关 规 范 要 求, 原 则 上 布 置 于 专 用 通 道 内, 不 得 布 置 于 规 划 道 路 红 线 范 围 内, 对 已 布 置 于 道 路 红 线 内 的 现 状 输 油 高 压 (4.0MPa 以 上, 含 4.0MPa) 输 气 管 线 应 逐 步 迁 改 次 高 压 (1.6MPa 以 下, 含 1.6MPa) 输 气 管 线 确 需 敷 设 在 道 路 红 线 范 围 内 时, 应 采 取 相 应 安 全 防 护 措 施, 满 足 安 全 防 护 技 术 要 求 中 压 燃 气 管 道 宜 敷 设 在 人 行 道 下, 尽 量 避 免 在 机 动 车 道 下 敷 设 燃 气 管 道 第 4.6.4 条 燃 气 管 道 穿 越 河 道 ( 沟 渠 ) 铁 路 等 障 碍 物 时, 竖 向 过 渡 段 倾 斜 角 不 宜 大 于 30 度 第 4.6.5 条 燃 气 管 道 宜 采 用 直 埋 敷 设, 不 宜 在 高 压 电 力 走 廊 范 围 内 长 距 离 敷 设, 不 宜 与 其 它 管 道 或 电 缆 同 沟 敷 设 当 确 需 同 沟 敷 设 时, 必 须 采 取 防 护 措 施 禁 止 在 建 筑 物 易 燃 易 爆 及 腐 蚀 性 物 品 堆 场 下 敷 设 燃 气 管 道 第 4.6.6 条 燃 气 管 道 穿 过 其 它 管 网 沟 渠 隧 道 道 路 铁 路 河 道 等 时, 应 按 相 关 技 术 规 范 要 求 采 取 有 效 的 自 身 保 护 措 施 4.7 管 线 综 合 第 4.7.1 条 30 米 及 以 上 宽 度 新 建 改 ( 扩 ) 建 的 城 市 道 路, 城 市 道 路 立 体 交 叉 口, 轨 道 交 通 站 场 及 城 市 重 要 节 点 应 作 管 线 综 合 第 4.7.2 条 管 线 分 设 1. 分 别 敷 设 的 各 种 地 下 工 程 管 线, 由 道 路 红 线 向 道 路 中 心 线 方 向 平 25

行 布 置, 宜 按 下 列 次 序 排 列 : 道 路 西 ( 南 ) 侧 为 : 电 力 给 水 雨 水 ; 道 路 东 ( 北 ) 侧 为 : 燃 气 电 信 污 水 ; 道 路 红 线 宽 度 30 米 及 以 上 的 城 市 干 道 宜 两 侧 布 置 给 水 配 水 管 燃 气 中 压 管 和 10kV 电 力 通 道 ; 道 路 红 线 宽 度 50 米 及 以 上 的 城 市 干 道 应 在 道 路 两 侧 布 置 排 水 管 线 2. 各 种 工 程 管 线 交 叉 时, 自 地 面 向 下 排 列 的 顺 序 宜 为 : 电 力 管 线 电 信 管 线 ( 热 力 管 线 ) 燃 气 管 线 给 水 管 线 雨 水 管 线 污 水 管 线 工 程 管 线 在 交 叉 点 的 高 程 应 根 据 排 水 管 线 的 高 程 确 定 3. 各 种 工 程 管 线 ( 含 检 查 井 等 附 属 设 施 ) 顺 道 路 方 向 不 得 彼 此 占 用 管 线 规 划 位 置 4. 管 线 间 遇 到 矛 盾 时, 应 按 以 下 原 则 处 理 : 压 力 管 线 让 重 力 自 流 管 线 ; 可 弯 曲 管 线 让 不 可 弯 曲 管 线 ; 分 支 管 线 让 主 干 管 线 ; 小 管 径 管 线 让 大 管 径 管 线 ; 临 时 管 线 让 永 久 管 线 5. 各 种 工 程 管 线 的 最 小 覆 土 深 度 及 管 线 间 的 水 平 垂 直 净 距 应 符 合 现 行 城 市 工 程 管 线 综 合 规 划 规 范 (GB50289-98) 的 有 关 规 定 新 建 市 政 管 线 在 道 路 红 线 范 围 内 敷 设 ; 不 具 备 开 挖 条 件 或 者 道 路 红 线 内 无 敷 设 空 间, 且 道 路 两 侧 有 绿 化 保 护 带 的, 可 在 绿 化 带 内 设 置, 但 管 线 上 方 覆 土 不 小 于 0.7 米 第 4.7.3 条 综 合 管 廊 ( 共 同 沟 ) 1. 综 合 管 廊 分 为 干 线 综 合 管 廊 支 线 综 合 管 廊 及 电 缆 沟 干 线 综 合 管 廊 主 要 收 纳 不 直 接 连 接 沿 线 项 目 的 主 干 管 线, 支 线 综 合 管 廊 主 要 收 纳 连 接 沿 线 项 目 的 配 线 管 线, 电 缆 沟 主 要 收 纳 电 力 及 通 信 管 线 综 合 管 廊 尽 量 设 置 在 人 行 道 或 绿 化 带 下, 也 可 设 置 在 机 动 车 道 下 或 非 机 动 车 道 下 2. 城 市 核 心 地 区 或 以 下 情 形 鼓 励 建 设 综 合 管 廊 : (1) 交 通 运 输 繁 忙 或 工 程 管 线 设 施 较 多 的 机 动 车 道 城 市 主 干 道 以 及 配 合 地 下 铁 道 立 体 交 叉 等 建 设 工 程 地 段 ; 26

(2) 不 宜 开 挖 路 面 的 路 段 ; (3) 广 场 或 主 要 道 路 的 交 叉 处 ; (4) 需 同 时 敷 设 多 种 工 程 管 线 的 道 路 ; (5) 道 路 与 铁 路 或 河 流 的 交 叉 处 ; (6) 道 路 宽 度 难 以 满 足 直 埋 敷 设 多 种 管 线 的 路 段 27

第 五 章 其 他 市 政 设 施 第 5.0.1 条 建 筑 项 目 用 地 临 街 面 超 过 50 米 宽 时, 其 项 目 用 地 内 应 预 设 一 处 市 政 公 用 设 施 点 位, 在 此 基 础 上 用 地 临 街 面 面 宽 每 增 加 200 米 应 增 加 预 设 一 处 市 政 公 用 设 施 点 位, 该 市 政 公 用 设 施 点 位 土 地 权 属 归 建 筑 项 目 业 主 所 有, 其 使 用 权 管 理 权 归 政 府 相 关 管 理 部 门 所 有 ; 市 政 公 用 设 施 点 位 主 要 设 置 变 压 器 分 支 箱 环 网 柜 电 信 交 接 箱 等, 规 模 点 位 参 照 下 列 规 定 : 1. 建 筑 项 目 临 街 布 置 有 集 中 绿 地 时, 应 预 留 用 地 面 积 为 30 平 方 米 的 市 政 公 用 设 施 点 位 ; 其 用 地 形 状 原 则 上 为 方 形, 且 短 边 不 小 于 3 米 2. 建 筑 项 目 临 街 布 置 无 集 中 绿 地 时, 应 在 建 设 用 地 内 或 建 筑 物 底 层 或 负 一 层 设 置 市 政 公 用 设 施 点 位, 且 净 用 地 面 积 不 小 于 30 平 方 米, 并 预 留 管 线 进 出 通 道 第 5.0.2 条 在 人 行 道 上 设 置 的 电 话 亭 车 站 牌 垃 圾 箱 等 市 政 公 用 设 施, 应 满 足 成 都 市 人 行 道 建 设 技 术 导 则 (2012) 的 设 置 要 求 各 职 能 部 门 应 在 相 关 规 范 指 导 下 建 设 和 管 理 道 路 红 线 内 的 各 类 市 政 公 用 设 施 第 5.0.3 条 城 市 立 交 隧 道 的 排 水 泵 站 应 结 合 主 体 工 程 设 置 在 立 交 隧 道 规 划 红 线 范 围 或 公 共 绿 地 内, 泵 站 设 施 距 离 其 它 与 排 水 无 关 建 ( 构 ) 筑 物 不 得 小 于 5 米 28

第 六 章 防 灾 工 程 第 6.0.1 条 本 市 属 特 别 重 要 城 市, 城 市 等 级 为 Ⅰ 等, 总 体 防 洪 标 准 为 200 年 一 遇 各 河 道 具 体 防 洪 标 准 按 成 都 市 防 洪 总 体 规 划 的 相 关 要 求 执 行 第 6.0.2 条 中 心 城 区 内 涝 防 治 标 准 为 50 年 一 遇, 中 心 城 区 建 成 区 50 年 一 遇 3 小 时 设 计 暴 雨 风 险 区 域 详 见 附 图 三 第 6.0.3 条 本 市 河 道 治 理 在 保 证 防 洪 安 全 的 前 提 下, 宜 采 取 措 施 降 低 洪 水 位 降 低 堤 防 高 度 第 6.0.4 条 在 条 件 许 可 的 河 段, 一 般 应 采 用 生 态 河 堤 或 复 式 河 堤, 并 在 滨 河 绿 带 设 置 健 康 绿 道 ; 河 边 防 洪 通 道 及 配 套 工 程 管 线 应 与 河 堤 同 步 设 计 同 步 建 设 第 6.0.5 条 河 道 规 划 应 处 理 好 与 交 通 设 施 的 关 系, 其 平 面 位 置 不 宜 设 置 在 道 路 交 叉 口 范 围 内 29

第 七 章 市 政 项 目 规 划 核 实 第 7.0.1 条 市 政 工 程 规 划 核 实 内 容 以 建 设 工 程 规 划 许 可 证 批 准 的 内 容 ( 包 括 证 后 经 规 划 许 可 的 变 更 设 计 及 相 关 要 求 ) 为 准, 主 要 核 查 以 下 内 容 : 1. 道 路 桥 梁 河 道 轨 道 等 工 程 的 平 面 位 置 宽 度 高 程 横 断 面 型 式 及 各 部 尺 寸 桥 梁 净 空 等 ; 2. 配 套 市 政 管 线 同 步 建 设 情 况 第 7.0.2 条 市 政 工 程 应 在 施 工 工 期 内 专 项 安 排 竣 工 测 量 时 间, 道 路 桥 梁 河 道 地 面 轨 道 等 工 程 竣 工 后 以 及 地 铁 地 下 管 线 工 程 在 覆 土 前 应 由 建 设 单 位 委 托 ( 通 知 ) 有 相 应 资 质 的 测 绘 单 位 按 相 关 的 技 术 要 求 进 行 竣 工 测 量 第 7.0.3 条 测 定 道 路 桥 梁 河 道 轨 道 管 线 等 设 施 的 起 止 点 转 折 点 变 道 加 密 测 点, 管 线 的 三 通 四 通 弯 头 变 径 等 点 和 附 属 物 的 坐 标 高 程, 记 录 管 线 的 材 质 管 径 埋 设 时 间 和 权 属 单 位 等 成 果 数 据 应 符 合 规 划 管 理 信 息 系 统 数 据 库 的 入 库 技 术 要 求 第 7.0.4 条 建 设 单 位 申 报 的 工 程 应 要 件 齐 全 且 竣 工 资 料 电 子 文 件 应 符 合 成 都 市 规 划 信 息 技 术 中 心 入 库 标 准 30

第 八 章 天 府 新 区 市 政 工 程 规 划 管 理 补 充 规 定 第 8.0.1 条 天 府 新 区 成 都 直 管 区 城 镇 规 划 建 设 用 地 范 围 内 市 政 工 程 规 划 设 计 和 管 理 参 照 本 技 术 管 理 规 定 执 行, 其 他 区 域 应 结 合 成 都 市 社 会 主 义 新 农 村 规 划 建 设 技 术 导 则 (2013) 进 行 控 制 第 8.0.2 条 办 理 市 政 建 设 项 目 行 政 审 批 时, 对 于 在 控 制 性 详 细 规 划 中 已 明 确 的 规 划 控 制 内 容 应 按 控 制 性 详 细 规 划 要 求 执 行 ; 控 制 性 详 细 规 划 中 未 明 确 的 内 容 则 应 按 本 规 定 执 行 第 8.0.3 条 天 府 新 区 公 共 交 通 设 施 应 规 划 以 快 线 公 交 干 线 公 交 支 线 公 交 组 成 的 三 级 公 交 线 网 体 系, 解 决 各 规 划 片 区 产 城 一 体 单 元 社 区 市 民 的 公 共 交 通 出 行 需 求 第 8.0.4 条 各 产 城 一 体 单 元 应 考 虑 支 线 公 交 接 驳 首 末 站 条 件, 设 置 小 微 型 首 末 站, 原 则 上 占 地 面 积 不 小 于 300m 2, 满 足 支 线 公 交 和 干 线 公 交 的 接 驳 转 换 第 8.0.5 条 天 府 新 区 地 铁 ( 轨 道 ) 站 点 周 边 邻 近 用 地 须 留 足 临 街 用 地 以 专 设 地 铁 公 共 非 机 动 车 停 车 场 ; 非 独 立 用 地 与 地 铁 站 点 无 地 下 通 道 连 接 时, 应 保 证 与 地 铁 站 点 顺 畅 衔 接 ; 地 铁 ( 轨 道 ) 站 点 配 套 的 公 共 自 行 车 租 赁 停 车 场 应 根 据 相 关 专 项 规 划 要 求 设 置 在 地 铁 公 共 非 机 动 车 停 车 场 内 第 8.0.6 条 结 合 规 划 产 城 一 体 单 元 制 定 再 生 水 规 划, 城 市 道 路 建 设 应 按 有 关 规 划 同 步 预 埋 再 生 水 管 ; 再 生 水 管 网 应 在 建 筑 设 计 中 予 以 配 置 第 8.0.7 条 天 府 新 区 暴 雨 重 现 期 取 值 范 围 : 城 市 一 般 地 区 重 现 期 不 低 于 5 年, 重 要 干 道 重 要 地 区 重 现 期 取 5~10 年, 立 交 桥 等 重 要 节 点 区 域 不 低 于 30 年 第 8.0.8 条 各 产 城 一 体 单 元 应 制 定 排 水 工 程 规 划, 并 结 合 实 际 考 虑 设 置 雨 洪 利 用 以 及 滞 洪 设 施, 对 于 低 洼 地 区 应 注 重 防 涝 和 水 环 境 设 施 31

建 设, 做 到 排 蓄 结 合 第 8.0.9 条 各 产 城 一 体 单 元 宜 在 生 活 社 区 水 环 境 系 统 的 规 划 设 计 中, 将 人 工 湿 地 污 水 处 理 系 统 雨 水 收 集 系 统 景 观 水 系 统 再 生 水 系 统 和 绿 地 系 统 进 行 综 合 设 计, 使 人 工 湿 地 生 态 化 低 成 本 处 理 污 水 工 艺 与 生 态 社 区 园 林 及 其 水 景 艺 术 相 结 合, 建 设 集 观 赏 娱 乐 和 污 水 处 理 于 一 体 的 景 观 湿 地, 形 成 水 环 境 生 态 化 的 循 环 系 统 第 8.0.10 条 根 据 四 川 省 成 都 天 府 新 区 总 体 规 划, 规 划 范 围 内 城 镇 防 洪 设 防 标 准 : 1. 城 市 规 划 建 设 区 ( 城 区 ): 按 200 年 一 遇 设 防 2. 小 城 镇 规 划 区 : 按 50 年 一 遇 设 防 3. 农 村 新 型 社 区 : 按 20 年 一 遇 设 防 32

第 九 章 附 则 第 9.0.1 条 本 规 定 试 行 前 已 经 核 定 规 划 条 件 或 已 取 得 建 设 工 程 规 划 许 可 证 的 市 政 工 程, 可 按 原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已 批 准 的 方 案 若 需 调 整, 必 须 符 合 相 关 程 序 的 要 求 第 9.0.2 条 本 规 定 未 包 括 的 内 容, 按 国 家 现 行 的 技 术 标 准 规 范 执 行 在 规 划 实 施 过 程 中, 与 国 家 现 行 技 术 标 准 规 范 和 控 规 要 求 有 矛 盾 时, 由 成 都 市 规 划 管 理 局 负 责 解 释 第 9.0.3 条 本 规 定 自 年 月 日 起 执 行 33

附 录 一 道 路 红 线 切 角 转 弯 图 示 34

附 录 二 城 市 快 速 轨 道 禁 建 范 围 和 控 制 建 设 范 围 示 意 图 35

附 录 三 道 路 切 边 绿 带 图 示 36

附 录 四 综 合 管 廊 参 考 断 面 图 37

附 录 五 名 词 解 释 1. 本 市 区 域 : 指 成 都 市 全 部 行 政 区 域, 面 积 为 12390 平 方 公 里 2. 中 心 城 由 以 下 部 分 组 成 : (1) 成 都 市 外 环 路 外 侧 500 米 生 态 带 以 内 的 区 域 ; (2) 含 高 新 西 区 和 高 新 区 大 源 组 团 ; (3) 五 城 区 在 外 环 路 外 侧 500 米 生 态 带 以 外 的 行 政 区 域 3. 道 路 中 线 : 一 般 指 道 路 路 幅 的 中 心 线 规 划 道 路 断 面 的 中 心 线 称 为 道 路 规 划 中 线 4. 道 路 红 线 : 规 划 的 城 市 道 路 ( 含 居 住 区 级 道 路 ) 用 地 的 边 界 线 5. 旧 城 区 : 指 成 都 市 中 心 城 三 环 路 以 内 的 区 域 6. 计 算 行 车 速 度 ( 设 计 车 速 ): 道 路 几 何 设 计 ( 包 括 平 曲 线 半 径 纵 坡 视 距 等 ) 所 采 用 的 行 车 速 度 7. 高 速 公 路 : 具 有 四 个 或 四 个 以 上 车 道, 设 有 中 央 分 隔 带, 全 部 立 体 交 叉 并 全 部 控 制 出 入 的 专 供 汽 车 高 速 行 驶 的 公 路 8. 城 市 快 速 路 : 城 市 道 路 中 设 有 中 央 分 隔 带, 具 有 四 条 以 上 的 车 道, 全 部 或 部 分 采 用 立 体 交 叉 与 控 制 出 入, 供 车 辆 以 较 高 的 速 度 行 驶 的 道 路 9. 城 市 主 干 路 : 在 城 市 道 路 网 中 起 骨 架 作 用 的 道 路 10. 城 市 次 干 路 : 城 市 道 路 网 中 的 区 域 性 干 路, 与 主 干 路 相 连 接, 构 成 完 整 的 城 市 干 路 系 统 11. 城 市 支 路 : 城 市 道 路 网 中 干 路 以 外 联 系 次 干 路 或 供 区 域 内 部 使 用 的 道 路 12. 中 间 分 隔 带 : 指 沿 道 路 纵 向 设 置 的 分 隔 车 行 道 用 的 带 状 设 施, 位 于 道 路 中 线 位 置 上 13. 两 侧 分 隔 带 : 指 沿 道 路 纵 向 设 置 的 分 隔 车 行 道 用 的 带 状 设 施, 位 于 道 路 中 线 两 侧 即 主 车 道 与 辅 道 之 间 或 机 动 车 道 与 非 机 动 车 道 之 间 14. 路 缘 带 : 位 于 车 行 道 两 侧 与 车 道 相 衔 接 的 用 标 线 或 不 同 的 路 面 颜 色 划 分 的 带 状 部 分, 其 作 用 是 保 障 行 车 安 全 15. 路 缘 石 : 设 在 路 面 边 缘 的 界 石, 简 称 缘 石 16. 平 缘 石 : 顶 面 与 路 面 或 人 行 道 面 平 齐 的 路 缘 石 有 标 定 道 路 红 线 宽 度 路 面 范 围 整 齐 路 容 保 护 路 面 边 缘 的 作 用 17. 车 道 宽 度 : 道 路 上 供 一 列 车 辆 安 全 顺 适 行 驶 所 需 要 的 宽 度, 包 括 设 计 车 辆 的 外 廓 宽 度 和 错 车 超 车 或 并 列 行 驶 所 必 需 的 余 宽 等 18. 人 行 道 : 道 路 中 用 路 缘 石 或 护 栏 及 其 它 类 似 设 施 加 以 分 隔 的 专 供 行 人 通 行 的 部 分 19. 纵 坡 : 路 线 纵 断 面 上 同 一 坡 段 两 点 间 的 高 差 与 其 水 平 距 离 之 比, 以 百 分 率 表 示 38

20. 最 小 纵 坡 : 为 纵 向 排 水 的 需 要, 对 排 水 不 畅 的 路 段 所 规 定 的 纵 坡 最 小 值 21. 变 坡 点 : 路 线 纵 断 面 上 两 相 邻 坡 度 线 的 相 交 点 22. 停 车 视 距 : 汽 车 行 驶 时, 驾 驶 人 员 自 看 到 前 方 障 碍 物 时 起, 至 达 到 障 碍 物 前 安 全 停 车 止, 所 需 要 的 最 短 行 车 距 离 23. 现 代 有 轨 电 车 : 采 用 新 型 低 地 板 多 模 块 铰 接 钢 轮 钢 轨 车 辆, 弹 性 车 轮, 电 力 牵 引, 包 括 电 阻 液 压 磁 轨 等 多 种 制 动 方 式, 具 有 美 观 环 保 适 合 市 区 小 曲 线 半 径 和 大 坡 度 运 行 较 强 的 起 制 动 能 力 以 地 面 专 用 道 或 高 架 为 主 要 敷 设 方 式 的 城 市 公 共 交 通 系 统 24. 列 车 : 由 至 少 三 个 模 块 铰 接 组 成, 两 端 各 有 驾 驶 室, 能 独 立 运 行 的 低 地 板 有 轨 电 车 25. 路 权 : 有 轨 电 车 路 权 包 含 三 个 级 别 :A B C (1) A 级 别 的 路 权 不 允 许 有 平 面 交 叉 口, 在 法 规 上 不 允 许 任 何 其 他 车 辆 或 行 人 进 入, 即 全 封 闭 专 用 道 在 形 式 上 可 以 是 隧 道 高 架 或 者 在 地 面 上 隔 离 出 的 通 道 (2) B 级 别 的 路 权 沿 着 其 通 路 拥 有 与 其 他 交 通 方 式 的 物 理 隔 离 措 施 (3) C 级 别 路 权 指 各 种 交 通 模 式 混 行 的 通 道, 车 辆 可 以 拥 有 非 物 理 隔 离 的 保 留 车 道, 也 可 能 是 在 普 通 车 道 上 运 营 26. 集 中 供 水 : 由 水 源 集 中 取 水, 经 统 一 净 化 处 理 和 消 毒 后, 由 输 配 水 管 网 送 到 用 户 的 供 水 形 式 27. 输 水 管 线 : 一 般 指 区 域 性 供 水 干 线, 输 送 距 离 较 长 28. 配 水 管 线 : 一 般 指 从 输 水 管 线 分 流 出 来 到 分 配 管 网 或 用 水 终 端 的 支 管 管 线 29. 再 生 水 管 网 : 用 来 承 载 传 输 污 水 经 深 度 处 理 后 满 足 某 种 使 用 标 准 的 用 水 管 系 30. 自 备 水 源 : 自 备 水 源 是 指 个 人 或 单 位 的 取 水 设 备 ( 水 泵 抽 水 机 等 ), 用 来 取 水 给 自 己 使 用 31. 河 流 冲 刷 深 度 : 当 河 中 水 流 挟 带 的 泥 沙 量 小 于 挟 沙 力 时, 河 流 就 会 对 河 床 造 成 冲 刷 作 用, 这 个 作 用 的 冲 深 就 是 河 流 冲 刷 深 度 32. 顶 管 : 是 一 项 用 于 市 政 施 工 的 非 开 挖 掘 进 式 管 道 铺 设 施 工 技 术 33. 钢 套 管 : 不 容 许 有 变 形 量 的 刚 性 防 水 套 管 34. 水 表 井 : 设 置 在 用 水 终 端 前 部, 内 部 装 有 计 量 水 表 35. 排 水 体 制 : 排 水 体 制 是 指 污 水 ( 生 活 污 水 工 业 废 水 雨 水 等 ) 的 收 集 输 送 和 处 置 的 系 统 方 式 36. 初 期 雨 水 : 即 降 雨 初 期 时 的 雨 水, 污 染 程 度 较 高 37. 城 市 内 涝 : 城 市 降 水 超 过 城 市 排 水 能 力 致 使 城 市 内 产 生 积 水 灾 害 的 现 象 38. 雨 水 口 : 管 道 排 水 系 统 汇 集 地 表 雨 水 的 设 施, 由 进 水 箅 井 身 及 支 管 等 组 成 39. 雨 水 出 水 口 : 雨 水 管 渠 末 端 的 排 出 口 39

40. 高 压 走 廊 : 在 计 算 导 线 最 大 风 偏 和 安 全 距 离 情 况 下,35kv 及 以 上 高 压 架 空 电 力 线 路 两 边 导 线 向 外 侧 延 伸 一 定 距 离 所 形 成 的 两 条 平 行 线 之 间 的 专 用 通 道 41. 市 政 公 共 设 施 点 位 : 为 设 置 城 市 市 政 公 共 设 施 而 专 门 预 留 的 用 地 或 建 筑 区 域 42. 管 线 综 合 : 确 定 在 道 路 范 围 内 各 种 管 线 的 布 设 位 置 与 道 路 平 面 和 竖 向 高 程 相 协 调 的 工 作 43. 综 合 管 廊 : 又 称 共 同 沟, 是 指 设 置 于 道 路 下, 用 于 容 纳 两 种 以 上 市 政 公 用 管 线 的 构 造 物 及 其 附 属 设 备 44. 最 小 管 径 : 各 种 专 业 管 线 在 规 划 设 计 施 工 时 的 管 道 最 小 内 径 45. 竖 向 规 划 : 在 城 市 规 划 建 设 区 域 内, 为 满 足 道 路 交 通 地 面 排 水 建 筑 布 置 和 城 市 景 观 等 方 面 的 综 合 要 求, 对 自 然 地 形 进 行 利 用 改 造, 确 定 坡 度 控 制 高 程 和 平 衡 土 石 方 等 而 进 行 的 规 划 设 计 46. 城 市 绿 道 : 以 自 行 车 出 行 人 群 为 服 务 主 体, 基 于 城 市 交 通 体 系 所 构 建 的 道 路 空 间 环 境 配 建 及 服 务 设 施 的 设 计 体 系, 最 终 实 现 安 全 便 捷 舒 适 通 达 的 绿 色 出 行 交 通 系 统 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