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18954-2003 摩 托 车 和 轻 便 摩 托 车 底 盘 测 功 机 的 设 定 惯 性 滑 行 法 前 言 本 标 准 非 等 效 采 用 ISO 11486:1993 两 轮 摩 托 车 燃 油 消 耗 量 测 定 用 滑 行 法 设 定 底 盘 测 功 机 本 标 准 与 ISO 11486:1993 的 主 要 差 异 如 下 : 按 照 汉 语 习 惯 对 一 些 编 排 进 行 了 修 改 ; 修 改 标 准 名 称 ; 将 一 些 表 述 改 为 适 用 于 我 国 标 准 的 表 述 ; 取 消 了 标 准 环 境 条 件 的 要 求 及 行 驶 阻 力 ( 或 系 数 ) 的 修 正 因 为 各 实 验 室 的 道 路 试 验 环 境 条 件 和 实 验 室 的 室 内 环 境 条 件 基 本 一 致, 而 且 实 验 室 室 内 并 非 处 于 标 准 的 环 境 条 件 下, 因 此 取 消 了 此 要 求 本 标 准 由 中 国 汽 车 工 业 协 会 提 出 本 标 准 由 全 国 汽 车 标 准 化 技 术 委 员 会 归 口 本 标 准 起 草 单 位 : 国 家 摩 托 车 质 量 监 督 检 验 中 心 本 标 准 主 要 起 草 人 : 孙 海 洲 段 保 民 雒 林 平 宫 建 军 本 标 准 为 第 一 次 制 定 GB/T 18954-2003 摩 托 车 和 轻 便 摩 托 车 底 盘 测 功 机 的 设 定 惯 性 滑 行 法 1 范 围 本 标 准 规 定 了 两 轮 摩 托 车 和 两 轮 轻 便 摩 托 车 道 路 行 驶 阻 力 的 测 定 及 其 在 底 盘 测 功 机 上 的 设 定 方 法 本 标 准 适 用 于 两 轮 摩 托 车 和 两 轮 轻 便 摩 托 车 ( 以 下 简 称 摩 托 车 ) 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 下 列 文 件 中 的 条 款 通 过 本 标 准 的 引 用 而 成 为 标 准 的 条 款 凡 是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 其 随 后 所 有 的 修 改 单 ( 不 包 括 勘 误 的 内 容 ) 或 修 订 版 均 不 适 用 于 本 标 准, 然 而, 鼓 励 根 据 本 标 准 达 成 协 议 的 各 方 研 究 是 否 可 使 用 这 些 文 件 的 最 新 版 本 凡 是 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 其 最 新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标 准 GB/T 5378-1994 摩 托 车 和 轻 便 摩 托 车 道 路 试 验 总 则 3 术 语 和 定 义 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标 准 3.1 行 驶 阻 力 running resistance 摩 托 车 行 驶 时 所 遇 到 的 全 部 阻 力 由 滑 行 法 所 测 的 行 驶 阻 力 还 包 括 摩 托 车 传 动 系 统 的 摩 擦 阻 力
3.2 测 点 速 度 specified speed 测 量 行 驶 阻 力 时 的 摩 托 车 速 度 4 试 验 条 件 4.1 受 试 摩 托 车 4.1.1 受 试 摩 托 车 使 用 的 燃 油 滑 润 油 的 牌 号 及 其 混 合 比 均 应 符 合 该 车 技 术 文 件 的 规 定 必 要 时, 试 验 前 应 对 试 验 用 油 进 行 检 验 同 一 次 试 验 应 使 用 同 一 批 燃 油 和 润 滑 油 4.1.2 受 试 摩 托 车 轮 胎 的 充 气 压 力 应 符 合 该 车 技 术 文 件 规 定, 其 误 差 不 允 许 超 过 ±10kPa 4.1.3 受 试 摩 托 车 的 质 量 状 态 为 整 车 整 备 质 量 状 态 4.1.4 受 试 摩 托 车 应 按 企 业 产 品 技 术 要 求 进 行 走 合 状 态 4.1.5 试 验 前, 必 须 对 有 关 质 量 进 行 测 量, 包 括 驾 驶 员 和 仪 器 的 质 量 4.1.6 当 试 验 仪 器 装 在 受 试 摩 托 车 上 时, 应 尽 可 能 减 小 其 对 车 轮 间 负 荷 分 布 的 影 响 及 其 形 成 的 附 加 空 气 阻 力 4.1.7 试 验 前, 受 试 摩 托 车 应 按 规 定 进 行 预 热 行 驶 4.2 试 验 仪 器 对 试 验 仪 器 的 要 求 按 GB/T 5378 的 有 关 规 定 4.3 试 验 道 路 4.3.1 除 特 殊 规 定 外, 试 验 均 应 在 沥 青 或 混 凝 土 的 直 线 道 路 上 进 行 路 面 应 整 洁 干 燥 4.3.2 试 验 路 段 的 纵 向 坡 度 不 允 许 超 过 1%, 横 向 坡 度 不 允 许 超 过 3%, 且 任 意 二 点 之 间 的 高 度 差 不 允 许 超 过 1 m 4.4 驾 驶 员 4.4.1 驾 驶 员 及 其 装 备 的 总 质 量 以 75 kg 为 标 准, 不 足 75 kg 者, 在 摩 托 车 上 加 配 重, 仪 器 质 量 应 计 作 配 重 ; 驾 驶 员 身 高 为 1.75 m±0.05 m 4.4.2 驾 驶 员 必 须 身 着 紧 身 的 整 体 式 外 套 或 类 似 的 服 装, 并 佩 戴 必 须 的 防 护 用 品 4.4.3 驾 驶 时, 驾 驶 员 必 须 坐 在 规 定 的 驾 驶 位 置 上, 双 手 控 制 方 向 把, 双 脚 放 在 脚 蹬 上, 双 臂 自 然 伸 展 在 整 个 测 试 期 间, 驾 驶 员 的 位 置 应 保 持 不 变 4.5 道 路 试 验 环 境 条 件 在 试 验 期 间, 风 向 应 稳 定 在 滑 行 试 验 路 段 的 中 点, 连 续 或 定 时 测 量 风 速 和 风 向 环 境 条 件 必 须 在 下 列 范 围 内 : 最 大 风 速 : 3 m/s; 大 气 温 度 :278 K~308 K 5 道 路 试 验 5.1 测 点 速 度 V j 受 试 摩 托 车 应 从 接 近 80% 最 高 速 度 的 车 速 ( 选 取 10 km/h 的 倍 数 点 ) 开 始, 以 10 km/h 或 5 km/h 的 级 差 递 减, 直 至 20 km/h, 至 少 应 测 取 5 点 5.2 滑 行 初 速 度 V jk V jk=v j+ V j V j=0.1v j( 在 测 试 仪 器 较 难 达 到 时, 可 取 5 km/h 或 10 km/h) 5.3 滑 行 末 速 度 V jj V jj=v j- V j 5.4 滑 行 时 间 和 滑 行 加 速 度 的 测 量 5.4.1 滑 行 时 间 的 测 量
5.4.1.1 在 预 热 行 驶 后, 摩 托 车 应 尽 快 地 加 速 在 车 速 超 过 滑 行 初 速 度 约 10 km/h 后 调 整 好 驾 驶 姿 势, 迅 速 切 断 动 力, 确 保 在 滑 行 初 速 度 之 前 进 入 滑 行 5.4.1.2 滑 行 时, 若 摩 托 车 转 换 到 空 档 位 置 比 较 困 难, 可 在 离 合 器 分 离 的 条 件 下 来 实 现 滑 行 对 于 那 些 无 法 切 断 发 动 机 传 动 机 构 的 摩 托 车 可 以 用 其 他 动 力 装 置 进 行 牵 引 5.4.1.3 应 尽 可 能 避 免 转 向 操 作, 在 结 束 滑 行 测 量 前 不 应 使 用 制 动 器 5.4.1.4 相 对 应 于 测 点 速 度 V j 的 滑 行 时 间 T jai 应 为 受 试 摩 托 车 从 速 度 V jk 到 V jj 所 经 过 的 时 间 5.4.1.5 反 向 滑 行 按 5.4.1.1 至 5.4.1.4 的 试 验 步 骤 进 行, 并 测 量 滑 行 时 间 T jbi, 且 同 一 组 试 验 往 返 时 间 间 隔 应 尽 可 能 短 5.4.1.6 计 算 往 返 滑 行 时 间 T jai 和 T jbi 的 算 术 平 均 值 T ji, 往 返 时 间 偏 差 不 得 超 过 10% T ji=( T jai+ T jbi)/2 (1) 5.4.1.7 试 验 至 少 进 行 四 次, 任 意 两 次 滑 行 时 间 的 偏 差 不 得 超 过 3% 5.4.1.8 各 个 测 点 速 度 均 按 5.4.1.1 至 5.4.1.7 的 步 骤 进 行, 从 而 测 得 各 测 点 速 度 下 的 滑 行 时 间 T j (2) 5.4.1.9 若 测 量 仪 器 能 保 证, 最 好 由 一 个 连 续 的 滑 行 来 获 得 各 测 点 速 度 下 的 滑 行 时 间 5.4.2 滑 行 加 速 度 的 测 量 5.4.2.1 当 进 行 平 均 加 速 度 测 量 时, 用 5.4.1.1 至 5.4.1.3 和 5.4.1.9 进 行 操 作, 测 量 加 速 度 5.4.2.2 记 录 速 度 V j 时 的 加 速 度 值 a jai 5.4.2.3 反 向 滑 行 进 行 同 样 的 试 验 并 记 录 a jbi 5.4.2.4 求 出 往 返 滑 行 加 速 度 a jai 和 a jbi 的 平 均 值 a ji, 往 返 加 速 度 偏 差 不 得 超 过 10% a ji=(a jai+a jbi)/2 (3) 5.4.2.5 至 少 进 行 四 次 试 验, 任 意 两 次 加 速 度 的 偏 差 不 超 过 3% 5.4.2.6 各 个 测 点 速 度 均 按 5.4.2.1 至 5.4.2.5 的 步 骤 进 行, 从 而 得 到 各 测 点 速 度 下 的 滑 行 加 速 度 a j (4) 6 数 据 处 理 6.1 行 驶 阻 力 的 计 算 6.1.1 在 测 点 速 度 V j 的 行 驶 阻 力 由 下 式 计 算 : F(V j)=1/3.6(m+m r) 2 V j/ T j (5) F(V j) 测 点 速 度 V j 时 的 行 驶 阻 力, 单 位 为 牛 顿 (N); M 受 试 摩 托 车 质 量, 包 括 驾 驶 员 和 仪 器 的 质 量, 单 位 为 千 克 (kg); M r 所 有 车 轮 及 在 道 路 上 滑 行 时 随 车 轮 转 动 的 摩 托 车 零 部 件 的 当 量 惯 量, 单 位 为 千 克 (kg) M r 可 通 过 适 当 的 方 式 测 量 和 计 算, 或 用 下 面 的 经 验 公 式 来 确 定 : M r=x M/100 (6)
X 用 经 验 公 式 选 择 时 估 计 的 一 常 系 数,X=7 6.1.2 当 用 平 均 加 速 度 法 时, 测 点 速 度 V j 相 应 的 行 驶 阻 力 F(V j) 由 下 式 计 算 : F(V j)=(m+m r)-a j (7) 6.2 对 于 无 法 测 取 的 高 速 点 (90% 最 高 车 速 点 和 最 高 车 速 点 ) 和 低 速 点 (20 km/h 以 下 速 度 点, 如 10 km/h), 其 行 驶 阻 力 值 根 据 由 6.1 绘 制 的 行 驶 阻 力 曲 线 向 外 延 伸 推 出 7 测 功 机 设 定 7.1 设 备 要 求 底 盘 测 功 机 的 滚 轮 应 清 洁 干 燥, 无 任 何 可 能 造 成 轮 胎 打 滑 的 脏 物 7.2 当 量 惯 量 设 定 7.2.1 当 在 试 验 台 架 上 用 滑 行 法 设 定 行 驶 阻 力 时, 飞 轮 当 量 惯 量 IM 接 近 于 实 际 质 量 M a,m a 由 实 际 试 验 中 受 试 摩 托 车 驾 驶 员 和 仪 器 的 总 质 量 M 加 上 前 轮 旋 转 质 量 M rf 构 成 M a=m+m rf (8) IM=M a=m+m rf (9) M a 实 际 质 量, 单 位 为 千 克 (kg); IM 底 盘 测 功 机 飞 轮 当 量 惯 量, 单 位 为 千 克 (kg); M rf 滑 行 试 验 时 前 轮 旋 转 的 当 量 惯 量, 单 位 为 千 克 (kg) M rf 可 用 适 当 的 方 法 测 量 或 计 算, 或 用 下 面 经 验 公 式 来 确 定 : M rf=x f-m/100 (10) X f 用 经 验 公 式 选 择 时 估 计 的 一 常 系 数,X f=3 7.2.2 当 量 惯 量 在 无 法 等 值 时, 其 增 量 应 为 10 kg 或 10 kg 的 倍 数, 并 取 接 近 值 当 量 惯 量 也 可 用 等 效 的 电 模 拟 量 代 替 7.3 底 盘 测 功 机 的 预 热 试 验 前, 底 盘 测 功 机 应 按 其 使 用 说 明 书 规 定 进 行 预 热, 以 使 摩 擦 阻 力 F f 趋 于 稳 定 7.4 轮 胎 气 压 的 调 整 轮 胎 压 力 必 须 调 整 到 厂 家 的 规 定 范 围, 以 便 使 实 际 行 驶 试 验 中 的 车 速 与 底 盘 测 功 机 上 得 到 的 车 速 相 等 7.5 摩 托 车 的 预 热 受 试 摩 托 车 按 4.1.7 同 样 的 方 法 在 底 盘 测 功 机 上 进 行 预 热 7.6 测 功 机 设 定 程 序 测 功 机 作 用 的 负 荷 力 F E 由 总 摩 擦 阻 力 F f(f f 为 测 功 机 的 转 动 摩 擦 阻 力 轮 胎 滚 动 阻 力 及 摩 托 车 行 驶 系 统 转 动 部 分 的 摩 擦 阻 力 的 总 和 ) 和 功 率 吸 收 部 分 的 制 动 力 F pau 组 成 用 下 述 等 式 表 示 : F E=F f+f pau (11) 因 此,6.1.1 和 6.1.2 得 出 的 行 驶 阻 力 F(V j) 希 望 在 测 功 机 上 按 照 摩 托 车 行 驶 速 度 再 现 产 生, 即 :
F E(V j)=f(v j) (12) 7.6.1 总 摩 擦 阻 力 的 测 定 底 盘 测 功 机 上 的 总 摩 擦 阻 力 F f 应 按 7.6.1.1 或 7.6.1.2 测 定 7.6.1.1 测 功 机 拖 动 法 这 种 方 法 仅 对 测 功 机 能 驱 动 摩 托 车 时 是 适 用 的 摩 托 车 由 测 功 机 平 衡 地 托 运 至 测 点 速 度 V j, 其 变 速 器 档 们 与 道 路 试 验 时 相 同 且 离 合 器 脱 开 那 么, 测 点 速 度 V j 下 的 总 摩 擦 阻 力 F f(v j) 的 驱 动 力 矩 测 得 7.6.1.2 无 动 力 吸 收 滑 行 时 间 法 在 底 盘 测 功 机 上, 其 吸 收 动 力 为 零 时,5.4.1.1 至 5.4.1.4 所 述 的 方 法 进 行 摩 托 车 滑 行, 并 测 量 测 点 速 度 V j 下 滑 行 时 间 T ji 试 验 至 少 进 行 三 次, 下 式 计 算 平 均 滑 行 时 间 V j: (13) 在 测 点 速 度 V j 的 总 摩 擦 阻 力 F f(v j) 计 算 如 下 : F f(v j)=(im+m rl) (2 V j/ T j) (1/3.6) (14) M rl 滑 行 试 验 时 后 轮 旋 转 的 当 量 惯 量, 单 位 为 千 克 (kg) M rl 可 用 适 当 的 方 法 测 量 或 计 算, 或 按 下 面 经 验 公 式 来 确 定 : M rl=x 1 M/100 (15) X 1 用 经 验 公 式 选 择 时 估 计 的 一 常 系 数,X 1=4 7.6.2 功 率 吸 收 部 分 的 制 动 力 计 算 测 点 速 度 V j 下 测 功 机 的 制 动 力 F pau(v j) 由 行 驶 阻 力 F(V j) 减 去 F f(v j) 计 算 得 出 : F pau(v j)=f(v j)-f f(v j) (16) 7.6.3 测 功 机 的 设 定 底 盘 测 功 机 地 点 与 道 路 试 验 地 点 的 大 气 压 力 差 不 大 于 ±1.25 kpa, 大 气 温 度 差 不 大 于 ±8 时, 根 据 测 功 机 的 型 式, 按 照 其 说 明 书 规 定 选 用 下 述 方 法 之 一 进 行 测 功 机 设 定 7.6.3.1 具 有 折 线 函 数 功 能 的 测 功 机 对 于 具 有 折 线 函 数 功 能 的 测 功 机, 吸 收 特 性 取 决 于 不 同 速 度 点 的 负 荷 力 值, 测 功 机 应 就 每 一 测 点 速 度 按 7.6.2 所 得 的 F pau(v j) 值 来 设 定 7.6.3.2 具 有 系 数 控 制 功 能 的 测 功 机 7.6.3.2.1 具 有 系 数 控 制 功 能 的 测 功 机, 其 吸 收 特 性 决 定 于 给 定 的 某 一 折 线 函 线 的 系 数, 每 测 点 速 度 下 的 F pau(v j) 值 按 7.6.2 中 公 式 (16) 计 算 得 出 7.6.3.2.2 假 设 负 荷 特 性 为 : F pau(v j)=av 2 +bv+c (17) 系 数 a b c 由 多 项 回 归 法 确 定 7.6.3.2.3 测 功 机 按 上 面 所 得 的 系 数 a b c 来 设 定 7.6.3.3 装 有 F 多 项 数 字 设 定 器 的 测 功 机
装 有 F 多 项 数 字 设 定 器 的 测 功 机, 其 系 统 中 内 CPU, 以 数 字 方 式 依 次 直 接 输 入 F(V j) 和 V j 数 据 组, 然 后 进 行 滑 行 试 验 并 能 自 动 地 测 量 和 计 算 V j F f 和 F pau, 并 设 定 测 功 机 上 的 行 驶 阻 力 F pau, 重 复 几 次 滑 行 试 验, 即 可 完 成 行 驶 阻 力 的 设 定 7.6.3.4 装 有 f 0 (f 1 )f 2 系 数 数 字 设 定 器 的 测 功 机, 其 吸 收 特 性 取 决 于 给 定 曲 线 函 数 的 系 数 7.6.3.4.2 假 设 负 荷 特 性 为 : F(V j)=f 0+(f 1V)+f 2V 2 (18) 系 数 f 0 (f 1 )f 2 由 多 项 回 归 法 确 定 7.6.3.4.3 这 种 测 功 机, 系 统 中 内 置 一 台 CUP, 以 数 字 方 式 直 接 输 入 系 数 f 0 f 1 f 2, 然 后 进 行 滑 行 试 验 并 能 自 动 测 量 T j F f 和 F pau, 并 设 定 测 功 机 上 的 行 驶 阻 力 F pau 重 复 几 次 滑 行 试 验, 即 可 完 成 行 驶 阻 力 的 设 定 7.7 测 功 机 的 校 验 7.7.1 初 次 设 定 后 随 即 使 底 盘 测 功 机 运 转 于 某 一 测 点 速 度 V j 下, 按 照 从 5.4.1.1 至 5.4.1.4 或 从 5.4.2.1 至 5.4.2.2 步 骤 测 量 滑 行 时 间 V Ei 和 平 均 加 速 度 a E 当 进 行 滑 行 时 间 测 量 时, 至 少 进 行 三 次, 由 此 计 算 出 平 均 滑 行 时 间 T E 7.7.2 测 功 机 在 测 点 速 度 V j 下 的 设 定 行 驶 阻 力 按 下 列 公 式 计 算 : F E(V j)=(im+m rl) (2 V j/ T E) (1/3.6) (19) F E(V j)=(im+m rl) a E (20) F E 底 盘 测 功 机 上 的 设 定 行 驶 阻 力, 单 位 为 牛 顿 (N); T E 底 盘 测 功 机 上 的 平 均 滑 行 时 间, 单 位 为 秒 (s); a E 底 盘 测 功 机 上 的 平 均 加 速 度, 单 位 为 米 每 平 方 秒 (m/s 2) 7.7.3 设 定 误 差 计 算 如 下 : ε=[f E(V j)-f(v j)]/f(v j) 100% (21) ε 设 定 误 差 7.7.4 如 果 没 有 其 他 标 准 规 定, 则 要 求 设 定 误 差 在 如 下 范 围 内 : 当 V j 50km/h 时,ε 2%; 当 30km/h V j<50km/h 时,ε 3%; 对 于 V j=20km/h,ε 10% 7.7.5 如 果 设 定 误 差 不 满 足 规 定 要 求, 即 须 调 整 测 功 机, 然 后 重 复 7.7.1 至 7.7.3 的 步 骤, 直 至 设 定 误 差 符 合 要 求 为 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