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大成 ( 广州 ) 律师事务所 中国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6 号广州周大福金融中心 14 层电话 /Tel: 传真 /Fa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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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简称:山西证券 股票代码: 编号:临

二 会议的出席情况 ( 一 ) 股东出席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7 人, 代表股份 136,184,712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 其中: 1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2 人, 代表股份 117,374,308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 2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6. 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 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 及公司 章程 的有关规定 7. 本次会议通知于 2018 年 4 月 17 日发出, 会议议题及相关内容刊登在 2018 年 4 月 17 日的 证券时报 及巨潮资讯网上 公司于 2018 年 5 月 4 日再次发出了召开本次会议的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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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 6 人, 代表股份数为 2,554,765,700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2 人, 代表股份数 280,626,660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 其中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

证券简称:证通电子 证券代码: 公告编号:

报 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 及巨潮资讯网 ( 上公告公司七届十七次董事会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通知及提交本次股东大会的各项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8 年 5 月 17 日 15:00 在河南省许昌市许继大道 1298 号公司本部会议室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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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及 公司章程 的规定 三 会议的出席情况 1. 出席的总体情况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16 人, 代表股份 175,545,954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496,782,303 股的 %, 全部为 A 股股东 2. 出席现场股东大会的情况现场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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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 : 同意 225,129,421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2. 审议通过了 关于 <2017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 的议案 表决结果 : 同意 225,129,421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3. 审议通过了 关于 <2017 年度财务决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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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419,155,986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 (1) 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8 人, 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417,788,886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 (2)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 人, 代表有表决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现场会议的时间为 2016 年 5 月 26 日上午 9: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5 月 26 日上午 9:30-11:30, 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信质电机 公告编号: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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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800 股, 占公司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3)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计 8 人, 代表股份 53,353,309 股, 占公司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二 议案审议情况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审议通

款额度的议案 关于投资建设深圳市东部环保电厂的议案 ; 于 2016 年 4 月 29 日董事会第七届五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召开 2015 年度股东大 会的议案 ; 于 2016 年 4 月 30 日在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 上海 证券报 上发布了 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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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 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 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 准确, 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

人 会议召开的时间 地点及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 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载明了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披露了会议审议的事项, 告知了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方法 联系人姓名和联系电话, 提示了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经本所律师核查, 公司在本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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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部分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律师出席了会议 三 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 ( 一 ) 审议通过 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 表决结果 : 同意 1,033,732,258 票, 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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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D F736F F D D322D3820BBAACEA23138C4EAB5DAD2BBB4CEC1D9CAB1B9C9B6ABB4F3BBE1B7A8C2C9D2E2BCFBCAE9>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 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 法规 规章及 公司章程 的规定, 合法有效 三 会议出席情况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 一 ) 参加会议的股东总体情况 :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9 人, 代表股份数 726,289,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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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name of the company)

份数为 714,209,007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1 人, 代表股份数 1,840,072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 其中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45 人, 代表股份 36,049,079 股, 占上市公司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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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 :695,699,400 股同意, 占参与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7,200 股反对, 占参与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股弃权, 占参与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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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数 819,319,220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比例为 % 2 网络投票情况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54 人, 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39,954,791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比例为 % 3 持股 5% 以下 ( 不含持股 5%) 的中小投资者出席会议情况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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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会议召开的日期和时间现场会议召开时间 :2018 年 7 月 20 日 ( 星期五 ) 下午 14:30 网络投票时间 :2018 年 7 月 19 日 2018 年 7 月 20 日 其中 :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8 年 7 月 20 日上午 9:30~

理办法 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 试行 ) 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 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 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 准确, 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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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829,043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04%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 ( 除公司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 共计 7 名, 所持 ( 代表 ) 股份数 422,465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 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同意, 贵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 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 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一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 召开的程序 ( 一 ) 经查验, 贵公司董事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顺威股份 公告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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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大连国际 公告编号:

表人数为 10 名, 代表公司股份数量为 109,174,247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 通过网络投票参与表决的股东人数为 21 名, 代表公司股份数量为 22,294,667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 公司部分董事 监事及部分高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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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股份总数的 % 参与表决的中小投资者( 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 )27 人, 持有公司股份 91,691,697 股, 约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 本次会议由董事长薛华先生主持, 公司董事会秘书 部分董事 监事 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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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徐家汇 公告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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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据此进行了必要的判断, 现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18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必备法律文 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此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经本所律师核查,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 2018 年 12

3 会议召开地点: 深圳市罗湖区桂园街道深南东路 5016 号京基一百大厦 A 座 单元公司会议室 4 会议召开方式: 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 会议召集人: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6 会议主持人: 董事 LOUISA FAN 女士董事长 ALEXANDER LIU 先生因出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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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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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大成 ( 广州 ) 律师事务所 www. 中国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6 号广州周大福金融中心 14 层电话 /Tel:+86 20 8527 7000 传真 /Fax:+86 20 85277002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 : 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以下简称 证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2022 年修订 ) ( 以下简称 股东大会规则 ) 等法律 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 的委托, 指派律师参加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 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 ) 本所声明 : 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召集人资格 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 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 议案所涉及的数字及内容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 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 证券法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 试行 ) 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 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 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 准确, 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 股东大会规则 第五条的要求,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 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 1 / 6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的程序 ( 一 )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 2022 年 10 月 27 日, 公司召开第十届 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 关于召开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 案 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及提案内容, 公司于 2022 年 10 月 29 日在巨潮资 讯网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 和 上海证券报 等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信息披露媒体进行了公告 ( 二 )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 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022 年 11 月 16 日 14 时 30 分, 本次股东大会于广州市天河区临江大道 393 号 501 室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4 号会议室召开, 由公司董事长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2 年 11 月 16 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2 年 11 月 16 日 9:15-9:25,9:30-11:30,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11 月 16 日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 会议召集人资格 会议的召 集及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和 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 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 ( 以下简称 议事规则 ) 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 召集人 ( 一 )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 公司法 证券法 公司章程 议事规则 及本次股东 大会的通知,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对象为 : 1. 于股权登记日 2022 年 11 月 9 日 ( 星期三 ) 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 并可 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2 / 6

2. 公司部分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 本所指派的见证律师 4. 其他人员 ( 二 ) 会议出席情况本次会议现场出席及网络出席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 15 人, 代表股份合计 329,991,338 股, 占公司总股本 1,612,420,134 股的 20.4656% 具体情况如下: 1. 现场出席情况经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及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 4 人, 所代表股份共计 240,029,241 股, 占公司总股份的 14.8863% 经本所律师核查,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股东登记在册, 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 授权委托书 合法有效 2. 网络出席情况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1 人, 代表股份 89,962,097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5.5793% 3. 中小股东出席情况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和股东代表共计 10 人, 代表股份 705,900 股, 占公司总股份的 0.0438% 其中现场出席 0 人, 代表股份 0 股 ; 通过网络投票 10 人, 代表股份 705,900 股 ( 三 ) 会议召集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 由深交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 出席会议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及 公司章程 议事规则 的规定, 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 表决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提案 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3 / 6

( 一 )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根据 关于召开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 以下简称 股东大会通知 ), 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为 : 1. 普通决议案 : 审议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 2. 特别决议案 : 无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于 股东大会通知 中列明并披露, 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事项与 股东大会通知 内容相符 ( 二 )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经查验,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与会股东记名方式及其他股东网络投票方式就上述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 会议按法律 法规及 公司章程 议事规则 规定的程序对现场表决进行计票 监票, 并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数据进行网络表决计票 ; 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了现场表决结果 ; 网络投票结束后, 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表决总数和表决结果 ( 三 )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列入会议议程的提案共一项,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 1. 普通决议案表决情况 议案名称 投票情况 同意 ( 股 ) 反对 ( 股 ) 弃权 ( 股 ) 现场投票情况 240,029,241 0 0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网络投票情况 89,694,297 250,900 16,900 合计 329,723,538 250,900 16,9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 438,100 250,900 16,900 根据表决情况, 上述议案已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股东大会表决事项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列明 4 / 6

的事项一致, 表决程序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 的规定,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综上所述,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 股东大会规则 和 公司章程 议事规则 的规定 ;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 会议表决程序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 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 以下无正文, 接签字页 ) 5 / 6

( 本页无正文, 为 北京大成 ( 广州 ) 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 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签字页 ) 北京大成 ( 广州 ) 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 经办律师 : 卢跃峰 李云舒 经办律师 : 庞艳阳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六日 Eric Silwamba, Jalasi and Linyama Durham Jones & Pinegar LEAD Advogados Rattagan Macchiavello Arocena Jiménez de Aré chaga, Viana & Brause Lee International Kensington Swan Bingham Greenebaum Cohen & Grigsby Sayarh & Menjra Larraín Rencoret For more 6 /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