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 球 反 腐 敗 規 定 I. 目 的 世 界 上 大 多 數 國 家 的 法 律 認 定 給 予 或 提 供 或 收 受 賄 賂 回 扣 或 者 其 他 形 式 的 腐 敗 性 支 付 都 構 成 犯 罪, 同 時 也 會 使 伊 頓 公 司 和 員 工 本 人 被 處 以 罰 金 乃 至 鋃 鐺 入 獄 這 些 反 腐 敗 法 ( 包 括 美 國 反 海 外 腐 敗 法 FCPA) 認 定, 出 於 影 響 其 行 動 或 決 定 的 目 的 向 外 國 官 員 外 國 政 黨 ( 或 者 其 官 員 ) 官 員 候 選 人 支 付 提 供 或 給 予 任 何 貴 重 物 品 均 構 成 犯 罪 即 使 這 些 行 為 在 該 國 十 分 普 遍 制 訂 本 規 定 的 目 的 在 於 確 保 伊 頓 公 司 及 其 子 公 司 和 下 屬 機 構 的 全 體 員 工 管 理 人 員 和 董 事 遵 守 反 海 外 腐 敗 法 以 及 伊 頓 公 司 有 業 務 或 者 有 意 開 展 業 務 的 其 他 國 家 的 相 關 反 腐 敗 法 本 規 定 包 括 以 下 內 容 : 賄 賂 回 扣 和 其 他 腐 敗 性 支 付 疏 通 費 與 第 三 方 關 係 II. 範 圍 本 規 定 適 用 於 伊 頓 及 其 在 世 界 各 地 的 子 公 司 與 下 屬 機 構 的 全 體 員 工 管 理 人 員 和 董 事 本 規 定 應 與 伊 頓 道 德 行 為 準 則 及 全 球 禮 品 及 招 待 規 定 一 同 解 讀 III. 規 定 賄 賂 回 扣 和 其 他 腐 敗 性 支 付 伊 頓 公 司 規 定, 伊 頓 公 司 及 其 所 有 附 屬 機 構 的 員 工 管 理 人 員 和 董 事, 任 何 附 屬 機 構, 任 何 為 伊 頓 或 其 附 屬 機 構 擔 任 代 表 代 理 或 者 顧 問 的 任 何 人 在 從 事 業 務 時 必 須 全 面 遵 守 相 關 的 反 腐 敗 法, 尤 其 是 反 海 外 腐 敗 法 伊 頓 公 司 員 工 在 任 何 情 況 下 均 不 得 直 接 或 間 接 向 任 何 個 人 或 組 織 ( 包 括 政 府 機 構 政 府 官 員 個 人 私 營 企 業 或 者 這 些 私 營 企 業 的 員 工 ) 提 供 給 予 索 要 或 收 受 任 何 形 式 的 賄 賂 回 扣 其 他 腐 敗 性 支 付 或 者 貴 重 物 品 此 禁 令 的 適 用 範 圍 : 適 用 於 世 界 各 地, 絕 無 例 外 ; 1
無 論 地 區 習 俗 當 地 行 規 或 競 爭 態 勢 如 何 ; 以 及 通 過 第 三 方 ( 如 代 表 顧 問 中 間 商 承 包 商 供 應 商 合 資 企 業 附 屬 機 構 或 者 代 表 伊 頓 公 司 的 其 他 中 間 人 / 代 理 人 ) 間 接 支 付 的 此 類 賄 賂 回 扣 或 者 其 他 腐 敗 性 支 付 任 何 員 工 均 不 會 因 拒 絕 支 付 賄 賂 而 造 成 的 業 務 延 誤 乃 至 業 務 損 失 而 遭 到 處 罰 第 三 方 本 規 定 禁 止 通 過 合 作 夥 伴 中 間 代 理 人 合 資 企 業 或 者 其 他 第 三 方 提 供 / 給 予 賄 賂 或 做 出 賄 賂 承 諾 因 此, 對 這 些 合 作 夥 伴 或 者 代 理 人 進 行 盡 職 調 查 十 分 重 要, 不 得 忽 視 可 能 存 在 腐 敗 跡 象 的 事 實 盡 職 調 查 的 目 的 在 於 盡 可 能 地 確 保 伊 頓 公 司 只 保 留 那 些 聲 譽 良 好 誠 實 可 信 的 代 理 人 代 表 和 合 作 夥 伴 此 外, 與 代 理 人 或 者 第 三 方 代 表 合 資 夥 伴 的 協 議 應 盡 可 能 地 包 含 有 關 規 避 可 能 存 在 的 不 正 當 支 付 的 條 款 疏 通 費 美 國 法 律 允 許 支 付 疏 通 費 ( 前 提 是 將 此 項 支 出 正 確 地 反 映 在 公 司 財 務 報 告 中 ), 但 這 在 美 國 之 外 的 大 多 數 國 家 都 是 非 法 的 疏 通 費 是 指 為 了 確 保 或 加 快 非 美 國 政 府 的 行 政 辦 事 人 員 處 理 日 常 的 但 卻 不 能 被 授 權 處 理 此 類 事 務 的 效 率 而 支 付 的 小 額 款 項 舉 例 來 說, 疏 通 費 可 能 包 括 取 得 業 務 開 辦 許 可 處 理 簽 證 或 工 作 許 可 獲 得 郵 件 或 電 話 服 務 加 快 貨 物 清 關 ( 前 提 是 所 有 相 關 法 律 要 求 均 已 滿 足 ) 的 花 費 只 有 在 以 下 兩 種 情 況 下 並 事 先 得 到 伊 頓 公 司 法 律 部 的 批 准 方 可 支 付 疏 通 費 ( 如 因 特 殊 情 況 無 法 提 前 報 批 則 須 事 後 儘 快 補 報 ): 不 支 付 該 項 費 用 會 導 致 員 工 ( 或 其 旅 行 夥 伴 ) 的 個 人 健 康 安 全 或 身 心 健 康 面 臨 風 險 ; 或 若 不 支 付 該 項 費 用, 因 政 府 官 員 未 能 處 理 伊 頓 公 司 原 本 應 當 合 法 獲 得 的 服 務, 會 即 刻 給 公 司 帶 來 巨 大 經 濟 損 失 如 : 因 拒 絕 開 通 原 本 應 該 擁 有 的 基 本 水 電 或 電 話 服 務 而 造 成 開 工 推 遲 2
賬 簿 與 記 錄 反 海 外 腐 敗 法 規 定, 所 有 此 類 支 出 均 須 正 確 記 載 在 賬 簿 和 記 錄 中, 因 此, 請 務 必 將 疏 通 費 上 報 財 務 主 管 並 如 實 記 錄 如 記 錄 不 當, 即 使 是 法 律 允 許 的 疏 通 費 也 可 能 給 伊 頓 公 司 帶 來 不 良 影 響 全 球 反 腐 敗 規 定 附 錄 案 例 場 景 : 某 新 興 市 場 國 家 的 政 府 檢 查 人 員 發 現 我 們 的 工 廠 存 在 一 些 安 全 方 面 的 輕 微 違 規 他 威 脅 說, 如 果 不 現 場 支 付 罰 款 就 讓 工 廠 停 工 分 析 : 在 這 種 情 況 下, 請 儘 快 與 法 律 部 聯 繫 我 們 當 然 希 望 避 免 不 必 要 的 官 僚 事 非, 但 向 政 府 檢 查 人 員 付 錢 既 不 適 當, 還 可 能 違 法 場 景 : 某 採 購 經 理 稱 她 可 以 跟 伊 頓 公 司 簽 長 期 供 應 協 議, 但 前 提 是 伊 頓 公 司 同 意 將 採 購 價 的 一 部 分 返 還 給 採 購 企 業 你 該 怎 麼 辦? 分 析 : 如 果 你 同 意 為 換 取 業 務 將 採 購 價 的 一 部 分 作 為 回 扣 返 還 ( 假 設 返 還 後 的 價 格 仍 很 合 理 ), 請 確 保 回 扣 被 打 入 採 購 企 業 的 帳 戶, 而 不 是 採 購 經 理 的 私 人 帳 戶 或 第 三 方 帳 戶 如 果 在 付 款 運 送 貨 物 的 路 線 等 方 面 遇 到 非 正 常 要 求, 請 合 理 關 注, 並 確 保 這 些 要 求 是 合 法 的, 而 且 不 會 助 長 不 適 當 的 計 畫 或 安 排 場 景 : 為 建 設 新 工 廠, 伊 頓 公 司 想 在 某 個 新 興 市 場 購 買 一 塊 土 地 這 塊 土 地 歸 當 地 政 府 所 有 某 地 產 仲 介 告 訴 你, 如 果 支 付 交 易 價 格 25% 的 傭 金, 他 可 以 通 過 與 當 地 政 府 的 關 係, 安 排 將 這 塊 土 地 出 售 給 伊 頓 公 司 你 會 支 付 這 筆 傭 金 嗎? 3
分 析 : 不 應 支 付 傭 金 數 額 很 大, 而 且 我 們 知 道 仲 介 與 政 府 關 係 密 切, 這 些 危 險 信 號 足 以 暗 示 交 易 是 有 問 題 的 場 景 : 在 試 圖 離 開 某 內 亂 國 家 時, 你 被 當 地 的 海 關 官 員 扣 押 了 該 官 員 要 求 你 給 他 20 美 元 的 處 理 費, 然 後 就 讓 你 順 利 出 關 分 析 : 在 這 種 情 況 下, 你 可 以 支 付 這 筆 費 用, 前 提 是 即 刻 向 法 律 部 彙 報 此 事 並 做 適 當 的 記 錄 場 景 : 客 戶 要 求 你 對 賣 給 他 的 貨 物 出 兩 份 發 票 : 一 份 是 實 際 價 格, 另 一 份 則 高 出 很 多 客 戶 將 按 實 際 價 格 付 款, 然 後 利 用 另 外 一 份 發 票 向 最 終 用 戶 要 個 高 價 這 種 操 作 可 以 接 受 嗎? 分 析 : 不 行 出 具 高 額 發 票, 伊 頓 公 司 可 能 是 在 幫 助 客 戶 進 行 欺 詐 這 可 能 讓 伊 頓 公 司 面 臨 不 良 後 果 雖 然 不 當 使 用 發 票 的 是 客 戶 自 己 ( 客 戶 要 求 出 具 低 報 價 格 的 發 票 也 是 一 樣 的 如 果 客 戶 用 低 報 的 發 票 去 報 關, 伊 頓 公 司 可 能 為 客 戶 逃 稅 負 法 律 責 任 ) 場 景 : 伊 頓 公 司 有 大 筆 貨 物 正 發 給 某 新 興 市 場 的 重 要 客 戶 由 於 集 裝 箱 未 按 照 裝 運 檔 的 要 求 打 上 危 險 標 記, 貨 物 在 海 關 被 扣 留 了 這 可 能 讓 我 們 錯 過 交 貨 期 我 們 的 第 三 方 運 輸 公 司 告 訴 你, 只 要 支 付 一 小 筆 費 用, 他 就 能 說 服 海 關 官 員 對 此 高 抬 貴 手 這 是 個 好 主 意 嗎? 分 析 : 這 樣 不 行 伊 頓 公 司 禁 止 員 工 支 付 此 類 費 用, 通 過 運 輸 公 司 支 付 這 筆 錢 跟 你 自 己 付 是 一 樣 的 在 我 們 自 己 被 禁 止 做 某 事 的 時 候, 也 不 能 要 求 第 三 方 代 表 我 們 做 同 樣 的 事 情 場 景 : 你 想 雇 個 顧 問 來 幫 助 你 招 攬 業 務, 包 括 來 自 政 府 機 構 的 業 務 顧 問 要 求 預 付 10 萬 美 元 活 動 費, 然 後 某 筆 合 同 再 拿 25% 的 傭 金 這 位 元 顧 問 對 伊 頓 公 司 的 產 品 沒 有 什 麼 特 別 的 經 驗, 但 是 有 名 的 能 人 你 應 該 答 應 他 的 條 件 嗎? 4
分 析 : 在 做 進 一 步 的 盡 職 調 查 並 在 合 同 中 注 明 明 確 的 保 護 條 款 之 前 不 要 這 樣 做 儘 管 這 樣 的 安 排 在 表 面 上 是 合 法 的, 但 其 中 存 在 一 些 危 險 信 號, 如 果 不 逐 一 核 對 可 能 讓 你 和 公 司 面 臨 觸 犯 反 海 外 腐 敗 法 及 其 他 反 腐 敗 法 的 風 險 在 向 第 三 方 支 付 非 正 常 的 預 付 款 和 / 或 傭 金 時 要 提 高 警 惕, 尤 其 是 那 些 直 接 跟 政 府 機 構 打 交 道 而 且 真 的 有 路 子 的 人 如 果 第 三 方 的 行 為 顯 示 存 在 腐 敗 性 支 付 的 可 能, 對 此 的 刻 意 忽 略 有 可 能 是 對 反 海 外 腐 敗 法 調 查 的 明 知 故 犯 如 在 盡 職 調 查 方 面 需 要 幫 助 請 聯 繫 法 律 部, 該 部 門 也 會 幫 助 你 安 排 適 當 的 合 同 措 辭 場 景 : 為 參 加 中 東 某 政 府 項 目 的 招 標, 你 想 跟 一 家 公 司 建 立 合 資 企 業, 在 談 判 期 間, 合 資 方 透 露 : 該 公 司 在 一 些 存 在 嚴 重 腐 敗 現 象 的 國 家 簽 了 很 多 合 同 這 些 合 同 中 有 一 部 分 是 為 了 向 政 府 官 員 支 付 引 薦 費, 合 資 方 稱 這 是 在 某 國 做 生 意 的 必 經 之 路 你 是 否 應 該 繼 續 與 該 公 司 合 作? 分 析 : 在 未 瞭 解 進 一 步 資 訊 之 前 暫 勿 繼 續 即 便 合 作 夥 伴 是 在 伊 頓 公 司 參 與 之 前 簽 訂 這 些 合 同 的, 但 從 法 律 和 業 務 的 角 度 來 說 繼 續 合 作 都 可 能 會 出 現 問 題 這 些 引 薦 費 可 能 會 被 認 為 是 舞 弊 交 易 根 據 反 海 外 腐 敗 法 和 其 他 反 腐 敗 法 律 的 規 定, 作 為 合 資 企 業 的 投 資 方, 伊 頓 公 司 可 能 需 要 為 此 承 擔 責 任, 即 使 伊 頓 公 司 沒 有 人 員 涉 及 舞 弊 交 易 從 業 務 的 角 度 看, 合 資 方 或 其 代 理 人 在 過 去 為 拿 到 政 府 業 務 或 者 優 惠 政 策 而 進 行 的 腐 敗 行 為 可 能 會 對 業 務 運 作 及 其 價 值 產 生 不 利 影 響 在 簽 訂 合 資 協 定 之 前, 請 與 法 律 部 聯 繫, 讓 他 們 幫 你 做 盡 職 調 查 在 這 一 程 式 中, 你 可 以 審 閱 合 同 及 其 他 相 關 文 檔 與 關 鍵 人 員 面 談, 並 擬 訂 關 於 業 務 的 陳 述 與 保 證 條 款 該 程 式 將 有 助 於 確 保 第 三 方 合 同 不 是 建 立 在 腐 敗 關 係 基 礎 之 上 常 見 問 題 賄 賂 或 者 回 扣 到 底 是 指 什 麼? 5
賄 賂 通 常 是 指 為 促 使 做 某 事 不 做 某 事 或 影 響 某 項 決 定 而 給 予 某 人 或 從 某 人 處 獲 得 的 任 何 款 項 禮 品 借 款 費 用 獎 勵 或 者 其 他 好 處 或 照 顧 例 如, 為 (a) 獲 得 保 留 或 引 導 業 務 (b) 在 業 務 經 營 中 獲 得 不 過 分 或 者 不 適 當 的 好 處 ( 如 稅 收 優 惠 ), 或 (c) 影 響 某 個 第 三 方 的 判 斷 / 行 為 或 者 引 致 自 己 想 要 的 某 種 結 果 或 行 動 所 支 付 的 金 錢 就 構 成 賄 賂 回 扣 是 賄 賂 的 一 種 特 殊 形 式 它 是 指 將 已 經 作 為 合 法 業 務 交 易 一 部 分 支 付 的 款 項 不 道 德 或 者 非 法 地 返 還 例 如, 某 個 不 道 德 的 供 應 商 同 意 向 採 購 經 理 支 付 一 定 數 額 的 金 錢 以 換 取 訂 單 為 促 使 某 人 為 伊 頓 公 司 做 某 事, 給 他 幫 忙 或 者 向 他 送 禮 而 不 是 支 付 現 金, 這 樣 行 不 行 呢? 不 行 賄 賂 回 扣 和 其 他 形 式 的 腐 敗 性 支 付 可 以 採 取 許 多 形 式, 而 不 僅 限 於 金 錢 其 中 可 能 包 括 : - 為 受 賄 人 的 親 戚 提 供 工 作, - 承 諾 在 受 賄 人 從 政 府 退 休 後 為 其 提 供 一 份 工 作, 或 - 過 多 過 於 昂 貴 的 禮 物 或 者 性 恩 惠 請 確 定 向 政 府 官 員 或 者 私 營 公 司 雇 員 提 供 的 禮 品 招 待 和 旅 行 不 會 被 當 作 賄 賂 或 腐 敗 性 支 付 如 需 瞭 解 如 何 提 供 或 接 受 適 當 的 禮 品 招 待 和 旅 行, 請 參 考 全 球 禮 品 及 招 待 規 定 慈 善 捐 款 呢? 慈 善 捐 款 怎 麼 會 被 認 為 不 適 當 呢? 各 位 員 工 必 須 回 避 可 能 成 為 變 相 的 賄 賂 或 其 他 腐 敗 性 支 付 的 慈 善 捐 款 或 贊 助 例 如, 某 腐 敗 官 員 可 能 提 出 : 在 給 我 們 業 務 之 前, 我 們 必 須 向 他 指 定 的 慈 善 機 構 捐 款 在 任 何 捐 款 之 前 都 需 要 得 到 法 律 部 的 批 准 我 們 必 須 確 保 :(a) 慈 善 機 構 本 身 是 合 法 的 ; (b) 捐 款 不 會 被 挪 用 或 者 讓 該 官 員 及 其 家 庭 受 益 ;(c) 捐 款 是 透 明 的, 並 正 確 地 記 錄 在 我 們 的 財 務 檔 案 中 ; (d) 捐 款 安 排 符 合 所 有 的 相 關 法 律 ; 及 e) 捐 款 不 是 為 了 讓 要 求 捐 款 者 做 出 對 我 們 有 利 的 決 定 6
可 否 向 客 戶 出 具 低 於 或 高 於 實 際 支 付 金 額 的 發 票? 不 行 所 有 向 客 戶 出 具 的 發 票 都 必 須 真 實 反 映 產 品 出 售 的 實 際 價 格 無 論 客 戶 以 何 種 理 由 要 求, 都 不 得 虛 開 發 票 政 府 官 員 是 指 哪 些 人? 如 果 某 機 構 歸 某 政 府 機 關 所 有, 其 採 購 經 理 算 政 府 官 員 嗎? 政 府 官 員 這 個 名 詞 涵 義 廣 泛 它 包 括 政 府 部 門 或 機 構 ( 無 論 是 行 政 機 構 立 法 機 構 還 是 執 法 機 構 ) 各 個 級 別 的 所 有 雇 員 歸 政 府 所 有 或 由 政 府 控 制 的 企 業 中 的 官 員 和 員 工 也 被 當 作 是 政 府 官 員 " 因 此, 這 個 名 詞 所 包 括 的 不 僅 僅 是 選 舉 出 的 官 員 海 關 官 員 稅 務 官 員 和 政 府 採 購 官 員, 它 還 包 括 政 府 企 業 的 員 工 政 府 官 員 還 包 括 :(a) 任 何 以 政 府 組 織 部 門 或 機 構 的 官 方 身 份 行 事 的 個 人, (b) 任 何 國 際 公 眾 組 織 ( 如 國 際 貨 幣 基 金 組 織 IMF 歐 盟 / 世 界 銀 行 ) 的 官 員 或 雇 員, 及 (c) 外 國 政 黨 政 黨 官 員 或 職 位 候 選 人 請 記 住, 本 規 定 禁 止 提 供 接 受 或 給 予 任 何 賄 賂 回 扣 或 腐 敗 性 支 付, 無 論 其 對 象 是 不 是 政 府 官 員 在 某 些 業 務 中, 通 過 第 三 方 代 理 人 來 開 拓 及 維 續 業 務 很 常 見 為 了 確 保 代 理 人 不 做 不 適 當 的 支 付, 我 們 的 員 工 應 該 關 注 哪 些 危 險 信 號? 對 潛 在 業 務 夥 伴 的 盡 職 調 查 十 分 重 要, 因 為 代 表 伊 頓 公 司 付 款 的 第 三 方 可 以 使 伊 頓 公 司 承 擔 同 樣 的 責 任, 就 如 同 伊 頓 公 司 自 己 付 款 一 樣 請 確 保 潛 在 的 業 務 夥 伴 是 合 法 組 織, 擁 有 履 行 其 義 務 所 需 的 技 能 人 才 資 源 和 能 力, 且 業 務 夥 伴 其 員 工 或 附 屬 機 構 都 沒 有 或 者 不 可 能 做 不 正 當 的 支 付 下 列 提 問 有 助 於 提 醒 自 己 警 惕 第 三 方 可 能 涉 及 的 腐 敗 性 支 付 : 第 三 方 的 聲 譽 如 何, 尤 其 是 在 腐 敗 方 面? 第 三 方 與 政 府 官 員 之 間 是 否 存 在 家 庭 或 業 務 關 係? 如 果 第 三 方 是 一 個 實 體, 它 是 否 歸 某 政 府 官 員 所 有? 如 果 第 三 方 是 個 人, 他 們 是 否 曾 經 擔 任 政 府 官 員? 第 三 方 是 不 是 由 某 個 政 府 官 員 推 薦 的? 第 三 方 是 否 擁 有 提 供 所 需 服 務 的 必 要 人 手 經 驗 設 施 和 其 他 資 源? 第 三 方 收 取 的 費 用 傭 金 或 其 他 報 酬 是 否 合 理? 是 否 符 合 當 地 同 類 服 務 或 安 排 的 市 場 標 準? 第 三 方 要 求 的 支 付 方 式 有 否 存 在 異 常, 如 要 求 現 金 付 款 不 正 常 分 紅 大 額 預 付 款 或 其 他 非 正 常 的 付 款 程 式 ( 如 支 付 到 海 外 帳 戶 或 非 往 來 帳 戶 )? 第 三 方 是 否 理 解 並 同 意 遵 守 伊 頓 公 司 關 於 防 範 腐 敗 性 支 付 的 規 定? 第 三 方 是 否 曾 遭 到 與 腐 敗 相 關 的 政 府 調 查 非 正 式 訊 問 或 其 他 強 制 行 動? 7
最 後, 在 合 作 期 間 通 過 盡 職 調 查 對 合 作 夥 伴 的 行 動 和 義 務 履 行 情 況 進 行 監 督 和 評 估 十 分 重 要, 只 要 這 樣 才 能 迅 速 地 發 現 問 題 並 做 出 應 對 法 律 部 可 提 供 幫 助, 引 導 你 執 行 盡 職 調 查 並 評 估 盡 職 調 查 的 結 果 對 潛 在 業 務 夥 伴 進 行 盡 職 調 查 的 結 果 我 很 滿 意, 但 在 與 其 協 議 中 應 增 加 哪 些 條 款? 在 這 方 面 法 律 部 可 以 提 供 幫 助, 但 通 常 情 況 下 應 包 含 的 條 款 包 括 :(a) 與 遵 守 反 腐 敗 法 ( 包 括 反 海 外 腐 敗 法 ) 相 關 的 反 腐 敗 陳 述 保 證 及 約 定 ;(b) 對 業 務 夥 伴 的 賬 目 和 業 務 記 錄 進 行 核 查 以 確 保 其 遵 守 上 述 陳 述 保 證 及 約 定 的 權 力 ; 及 (c) 在 業 務 夥 伴 違 反 反 腐 敗 法 或 關 於 此 類 問 題 的 陳 述 保 證 及 約 定 時 終 止 合 作 的 權 利 在 對 方 要 求 給 予 或 提 供 腐 敗 性 支 付 時 我 應 該 如 何 應 對? 儘 管 伊 頓 公 司 在 反 腐 敗 方 面 聲 譽 卓 著, 我 們 的 道 德 行 為 準 則 對 此 有 明 確 規 定, 而 且 我 們 一 直 在 好 意 勸 說, 仍 有 一 些 潛 在 客 戶 或 者 官 員 希 望 我 們 行 賄, 或 者 試 圖 給 我 們 回 扣 拒 絕 這 樣 的 要 求 或 者 誘 惑 只 是 第 一 步, 永 遠 不 要 忘 記 在 公 司 內 部 尋 求 幫 助 你 的 主 管 或 者 經 理 可 以 與 提 出 不 當 要 求 者 所 在 的 機 構 聯 繫, 並 向 其 最 高 層 提 出 討 論 另 外, 你 在 業 務 交 往 中 可 以 考 慮 這 樣 應 對 : 建 立 合 作 關 係, 強 調 雙 贏 強 調 你 多 麼 願 意 與 客 戶 經 銷 商 或 官 員 在 遵 循 公 司 原 則 與 價 值 觀 的 前 提 下 實 現 共 贏 闡 述 伊 頓 價 值 觀 誠 信 及 正 當 經 營 理 念 的 重 要 性 從 以 下 幾 個 方 面 闡 述 伊 頓 公 司 的 解 決 方 案 所 能 帶 來 的 價 值 : 技 術 投 資 技 能 培 訓 工 作 及 增 長 在 介 紹 我 們 的 價 值 觀 時, 要 向 他 們 傳 達 這 樣 的 資 訊 : 伊 頓 公 司 希 望 我 們 的 員 工 業 務 夥 伴 經 銷 商 承 包 商 或 官 員 都 能 夠 接 受 並 遵 守 這 些 價 值 觀 向 地 方 官 員 強 調 : 我 們 投 資 他 們 所 在 社 區 的 原 因 是 我 們 相 信 他 們 有 能 力 保 護 我 們 避 免 賄 賂 或 腐 敗 向 他 們 解 釋 : 涉 及 政 府 官 員 的 行 賄 以 及 對 不 正 當 支 付 的 錯 誤 記 錄, 其 法 律 後 果 會 十 分 嚴 重 要 不 斷 發 出 這 樣 的 資 訊 : 我 們 就 是 這 樣 的 ; 這 就 是 我 們 做 生 意 的 方 式 8
努 力 確 保 自 身 名 譽 及 公 司 聲 譽 高 於 個 人 私 利 讓 他 們 連 詢 問 的 念 想 都 斷 了 最 後, 你 也 可 以 乾 脆 放 棄, 你 相 信 自 己 這 樣 的 決 定 是 正 確 的 伊 頓 公 司 既 不 想 要 也 不 需 要 無 法 通 過 道 德 及 合 法 手 段 獲 得 的 業 務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