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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薪 酬 委 員 會 由 冼 順 祥 先 生 王 小 龍 先 生 及 邢 家 維 先 生 組 成 冼 順 祥 先 生 獲 委 任 為 薪 酬 委 員 會 主 席 ; 及 (3) 提 名 委 員 會 由 趙 令 歡 先 生 冼 順 祥 先 生 及 曾 憲 文 先 生 組 成 趙 令 歡 先 生 獲 委 任 為 提 名 委 員 會 主 席 公 司 秘 書 變 動 王 月 明 女 士 已 辭 任 而 蘇 偉 賢 先 生 已 獲 委 任 為 本 公 司 公 司 秘 書 授 權 代 表 變 動 王 遠 征 先 生 及 蘇 偉 賢 先 生 已 根 據 上 市 規 則 第 3.05 條 獲 委 任 為 本 公 司 授 權 代 表, 以 取 代 衛 少 琦 女 士 及 王 月 明 女 士 王 遠 征 先 生 已 獲 委 任 為 根 據 香 港 公 司 條 例 第 786 條 在 香 港 代 表 接 收 法 律 程 序 文 件 的 本 公 司 授 權 代 表, 以 取 代 衛 少 琦 女 士 及 王 月 明 女 士 主 要 營 業 地 點 變 動 本 公 司 之 香 港 主 要 營 業 地 點 已 改 為 香 港 中 環 交 易 廣 場 一 座 2701 室 董 事 變 動 理 文 手 袋 集 團 有 限 公 司 ( 本 公 司, 連 同 其 附 屬 公 司 統 稱 本 集 團 ) 董 事 ( 董 事 ) 會 ( 董 事 會 ) 欣 然 宣 佈, 趙 令 歡 先 生 ( 趙 先 生 ) 王 小 龍 先 生 ( 王 小 龍 先 生 ) 及 王 遠 征 先 生 ( 王 遠 征 先 生 ) 已 獲 委 任 為 執 行 董 事, 而 冼 順 祥 先 生 ( 冼 先 生 ) 已 獲 委 任 為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全 部 自 二 零 一 六 年 八 月 九 日 起 生 效 以 下 為 各 新 任 董 事 之 履 歷 詳 情.. 執 行 董 事 趙 先 生 趙 令 歡 先 生, 五 十 三 歲, 弘 毅 投 資 有 限 公 司 ( 弘 毅 投 資 )( 一 間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的 私 有 股 權 公 司 ) 董 事 長 及 行 政 總 裁 趙 先 生 亦 擔 任 弘 毅 投 資 的 贊 助 公 司, 即 聯 想 控 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香 港 聯 交 所 代 號 : 3396 )( 聯 想 集 團 有 限 公 司 ( 香 港 聯 交 所 代 號 : 0992 ) 的 母 公 司 ) 的 執 行 副 總 裁 趙 先 生 亦 於 聯 想 集 團 有 限 公 司 中 國 玻 璃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 香 港 聯 交 所 代 號 : 3300 ) 中 聯 重 科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深 圳 證 券 交 易 所 代 號 : 000157 香 港 聯 交 所 代 號 : 1157 ) 上 海 城 投 控 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上 海 證 券 交 易 所 代 號 : 600649 ) 及 上 海 錦 江 國 際 酒 店 發 展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上 海 證 券 交 易 所 代 號 : 600754 ) 董 事 會 任 職 趙 先 生 亦 曾 於 二 零 一 一 年 七 月 至 二 零 一 五 2

年 四 月 擔 任 中 軟 國 際 有 限 公 司 ( 香 港 聯 交 所 代 號 : 0354 ) 的 非 執 行 董 事 於 二 零 零 八 年 十 二 月 至 二 零 一 五 年 五 月 擔 任 石 藥 集 團 有 限 公 司 ( 香 港 聯 交 所 代 號 : 1093 ) 的 執 行 董 事 於 二 零 一 二 年 十 一 月 至 二 零 一 五 年 三 月 擔 任 新 華 人 壽 保 險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香 港 聯 交 所 代 號 : 1336 ) 的 非 執 行 董 事, 以 及 於 二 零 零 九 年 十 一 月 至 二 零 一 四 年 六 月 擔 任 北 京 物 美 商 業 集 團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於 二 零 一 六 年 一 月 撤 銷 上 市 地 位 前 的 香 港 聯 交 所 代 號 : 1025 ) 的 非 執 行 董 事 趙 先 生 持 有 西 北 大 學 凱 洛 格 商 學 院 工 商 管 理 碩 士 學 位 以 及 北 伊 利 諾 伊 州 大 學 電 子 工 程 及 物 理 學 雙 碩 士 學 位 王 小 龍 先 生 王 小 龍 先 生, 四 十 歲, 現 任 弘 毅 投 資 董 事 總 經 理 王 小 龍 先 生 於 二 零 零 四 年 加 入 弘 毅 投 資, 自 此 持 續 專 注 於 消 費 零 售 業 的 投 資, 尤 其 側 重 零 售 食 品 及 飲 料 連 鎖 飯 店 及 服 裝 等 分 部 王 小 龍 先 生 擔 任 安 徽 商 之 都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全 國 中 小 企 業 股 份 轉 讓 系 統 代 號 : 835433 ) 四 川 力 誠 百 貨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全 國 中 小 企 業 股 份 轉 讓 系 統 代 號 : 833860 ) 及 廣 東 好 幫 手 電 子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全 國 中 小 企 業 股 份 轉 讓 系 統 代 號 : 833323 ) 的 董 事 王 小 龍 先 生 擁 有 清 華 大 學 的 清 華 大 學 麻 省 理 工 大 學 聯 合 工 商 管 理 碩 士 學 位 及 上 海 交 通 大 學 的 工 程 學 學 士 學 位 王 遠 征 先 生 王 遠 征 先 生, 三 十 四 歲, 於 二 零 一 一 年 加 入 弘 毅 投 資, 現 任 弘 毅 投 資 副 總 裁 自 此, 王 遠 征 先 生 一 直 專 注 於 消 費 零 售 業 的 投 資 於 加 入 弘 毅 投 資 之 前, 王 遠 征 先 生 擔 任 瑞 銀 證 券 投 資 銀 行 部 副 董 事 王 遠 征 先 生 擁 有 Kaiserlautern 大 學 的 金 融 數 學 碩 士 學 位 及 清 華 大 學 純 粹 數 學 與 應 用 數 學 的 學 士 學 位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冼 先 生 冼 順 祥 先 生, 五 十 一 歲, 為 都 市 麗 人 ( 中 國 )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 香 港 聯 交 所 代 號 : 2298 ) 副 總 裁, 負 責 其 零 售 營 運 於 二 零 零 八 年 五 月 至 二 零 一 一 年 十 月, 冼 先 生 擔 任 真 功 夫 餐 飲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的 營 運 總 裁 於 一 九 九 零 年, 冼 先 生 加 入 麥 當 勞 ( 深 圳 ) 有 限 公 司, 擔 任 受 訓 經 理 3

之 一, 最 終 晉 升 為 營 運 總 監 於 二 零 一 零 年 一 月, 冼 先 生 在 完 成 中 歐 高 階 領 導 力 發 展 課 程 後 畢 業 於 上 海 中 歐 國 際 工 商 學 院 彼 於 一 九 八 八 年 七 月 取 得 廣 東 省 深 圳 市 深 圳 教 育 學 院 中 文 大 專 學 位 各 新 任 董 事 於 獲 委 任 後 將 與 本 公 司 訂 立 服 務 合 約 彼 等 須 根 據 聯 交 所 證 券 上 市 規 則 ( 上 市 規 則 ) 及 本 公 司 細 則 的 條 文 輪 值 退 任 及 重 選 彼 等 將 不 會 因 擔 任 董 事 而 獲 得 任 何 酬 金 除 上 述 所 披 露 者 外, 各 獲 委 任 董 事 於 過 去 三 年 內 並 無 在 證 券 於 香 港 或 海 外 證 券 市 場 上 市 的 其 他 公 眾 公 司 擔 任 董 事 於 本 聯 合 公 告 日 期, 各 獲 委 任 董 事 (i) 並 無 於 本 公 司 股 份 中 擁 有 權 益 ( 定 義 見 香 港 法 例 第 571 章 證 券 及 期 貨 條 例 第 XV 部 ); (ii) 並 無 於 本 公 司 或 其 附 屬 公 司 擔 任 其 他 職 位 ; 及 (iii) 除 上 述 所 披 露 者 外, 與 本 公 司 任 何 其 他 董 事 高 級 管 理 層 主 要 股 東 或 控 股 股 東 並 無 任 何 關 係 就 各 新 任 董 事 之 委 任 而 言, 概 無 根 據 上 市 規 則 第 13.51(2)(h) 至 13.51(2)(v) 條 須 予 披 露 的 資 料, 亦 概 無 其 他 事 宜 須 提 呈 本 公 司 股 東 ( 股 東 ) 垂 注 自 二 零 一 六 年 八 月 九 日 起, 由 於 本 公 司 的 控 制 權 變 動, 衛 少 琦 女 士 ( 衛 女 士 ) 龔 鈁 先 生 及 李 文 禎 女 士 已 辭 任 執 行 董 事, 而 蘇 永 強 先 生 ( 蘇 先 生 ) 亦 已 辭 任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各 辭 任 董 事 已 確 認, 彼 與 董 事 會 並 無 意 見 分 歧, 亦 概 無 其 他 有 關 彼 辭 任 之 事 宜 須 提 呈 聯 交 所 及 股 東 垂 注 董 事 會 衷 心 感 謝 上 述 各 辭 任 董 事 對 董 事 會 的 貢 獻 及 服 務 主 席 及 行 政 總 裁 變 動 隨 著 衛 女 士 辭 任 執 行 董 事, 彼 同 時 亦 辭 任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主 席 及 行 政 總 裁, 自 二 零 一 六 年 八 月 九 日 起 生 效 趙 先 生 已 獲 委 任 為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主 席 及 行 政 總 裁 以 取 代 衛 女 士, 自 二 零 一 六 年 八 月 九 日 起 生 效 4

董 事 委 員 會 組 成 之 變 動 因 董 事 變 動, 自 二 零 一 六 年 八 月 九 日 起, 董 事 委 員 會 之 組 成 亦 有 變 動 如 下.. (1) 邢 家 維 先 生 ( 邢 先 生 ) 辭 任 董 事 會 審 核 委 員 會 ( 審 核 委 員 會 ) 主 席, 但 仍 為 審 核 委 員 會 成 員, 而 蘇 先 生 則 辭 任 審 核 委 員 會 成 員 冼 先 生 獲 委 任 為 審 核 委 員 會 主 席 自 二 零 一 六 年 八 月 九 日 起, 審 核 委 員 會 由 冼 先 生 曾 憲 文 先 生 ( 曾 先 生 ) 及 邢 先 生 組 成 冼 先 生 已 獲 委 任 為 審 核 委 員 會 主 席 ; (2) 邢 先 生 辭 任 董 事 會 薪 酬 委 員 會 ( 薪 酬 委 員 會 ) 主 席, 但 仍 為 薪 酬 委 員 會 成 員, 而 蘇 先 生 及 曾 先 生 則 辭 任 薪 酬 委 員 會 成 員 冼 先 生 將 獲 委 任 為 薪 酬 委 員 會 主 席, 而 王 小 龍 先 生 將 獲 委 任 為 薪 酬 委 員 會 成 員 自 二 零 一 六 年 八 月 九 日 起, 薪 酬 委 員 會 由 冼 先 生 王 小 龍 先 生 及 邢 先 生 組 成 冼 先 生 已 獲 委 任 為 薪 酬 委 員 會 主 席 ; 及 (3) 衛 女 士 辭 任 董 事 會 提 名 委 員 會 ( 提 名 委 員 會 ) 主 席, 而 邢 先 生 及 蘇 先 生 則 辭 任 提 名 委 員 會 成 員 趙 先 生 將 獲 委 任 為 提 名 委 員 會 主 席, 而 冼 先 生 將 獲 委 任 為 提 名 委 員 會 成 員 自 二 零 一 六 年 八 月 九 日 起, 提 名 委 員 會 由 趙 先 生 冼 先 生 及 曾 先 生 組 成 趙 先 生 已 獲 委 任 為 提 名 委 員 會 主 席 公 司 秘 書 變 動 因 本 公 司 控 制 權 變 動, 王 月 明 女 士 ( 王 女 士 ) 已 辭 任 本 公 司 公 司 秘 書, 而 蘇 偉 賢 先 生 ( 蘇 偉 賢 先 生 ) 已 獲 委 任 為 本 公 司 公 司 秘 書, 自 二 零 一 六 年 八 月 九 日 起 生 效 王 女 士 已 確 認, 彼 與 董 事 會 並 無 意 見 分 歧, 亦 概 無 其 他 有 關 彼 辭 任 之 事 宜 須 提 呈 聯 交 所 及 股 東 垂 注 董 事 會 衷 心 感 謝 王 女 士 對 本 公 司 的 貢 獻 及 服 務 5

蘇 偉 賢 先 生 的 履 歷 詳 情 如 下.. 蘇 偉 賢 先 生, 四 十 二 歲, 在 上 市 公 司 財 務 申 報 管 理 會 計 核 數 稅 項 管 理 及 法 律 合 規 財 資 企 業 融 資 及 公 司 秘 書 方 面 擁 有 逾 18 年 經 驗 於 二 零 零 八 年 九 月 加 入 弘 毅 投 資 之 前, 蘇 先 生 於 黃 金 集 團 有 限 公 司 ( 現 稱 金 利 豐 金 融 集 團 有 限 公 司, 香 港 聯 交 所 代 號.. 1031 ) 擔 任 合 資 格 會 計 師 及 公 司 秘 書, 彼 負 責 監 督 整 體 財 務 控 制 及 申 報 職 能 財 資 企 業 融 資 及 法 律 合 規 事 宜 在 加 入 金 利 豐 之 前, 蘇 先 生 在 德 勤 工 作, 負 責 多 間 公 營 私 營 公 司 的 核 數 任 務, 並 於 多 個 首 次 公 開 發 售 項 目 擔 任 領 導 角 色 蘇 先 生 為 香 港 會 計 師 公 會 執 業 會 計 師 及 英 國 特 許 公 認 會 計 師 公 會 資 深 會 員 授 權 代 表 變 動 衛 女 士 及 王 女 士 已 根 據 上 市 規 則 第 3.05 條 辭 任 本 公 司 授 權 代 表, 自 二 零 一 六 年 八 月 九 日 起 生 效 王 遠 征 先 生 及 蘇 偉 賢 先 生 已 根 據 上 市 規 則 第 3.05 條 獲 委 任 為 本 公 司 授 權 代 表, 自 二 零 一 六 年 八 月 九 日 起 生 效 衛 女 士 及 王 女 士 已 辭 任 根 據 香 港 法 例 第 622 章 公 司 條 例 ( 公 司 條 例 ) 第 786 條 在 香 港 代 表 接 收 法 律 程 序 文 件 的 本 公 司 授 權 代 表, 自 二 零 一 六 年 八 月 九 日 起 生 效 王 遠 征 先 生 已 獲 委 任 為 根 據 香 港 公 司 條 例 第 786 條 在 香 港 代 表 接 收 法 律 程 序 文 件 的 本 公 司 授 權 代 表, 自 二 零 一 六 年 八 月 九 日 起 生 效 主 要 營 業 地 點 變 動 自 二 零 一 六 年 八 月 九 日 起, 本 公 司 於 香 港 之 主 要 營 業 地 點 改 為 香 港 中 環 交 易 廣 場 一 座 2701 室 香 港, 二 零 一 六 年 八 月 九 日 承 董 事 會 命 Lee & Man Handbags Holding Limited 理 文 手 袋 集 團 有 限 公 司 主 席 趙 令 歡 於 本 公 告 日 期, 董 事 會 包 括 三 名 執 行 董 事, 為 趙 令 歡 先 生 王 小 龍 先 生 及 王 遠 征 先 生, 以 及 三 名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為 邢 家 維 先 生 曾 憲 文 先 生 及 冼 順 祥 先 生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