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佈乃根據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創業板證券上市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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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香 港 交 易 及 結 算 所 有 限 公 司 及 香 港 聯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對 本 公 告 之 內 容 概 不 負 責, 對 其 準 確 性 或 完 整 性 亦 不 發 表 任 何 聲 明, 並 明 確 表 示 概 不 就 因 本 公 告 全 部 或 任 何 部 份 內 容 而 產 生 或 因 倚 賴 該 等 內 容 而 引 致 之 任 何 損 失 承 擔 任 何 責 任 本 公 告 乃 遵 照 香 港 聯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創 業 板 證 券 上 市 規 則 的 規 定 而 提 供 有 關 賽 迪 顧 問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本 公 司 ) 之 資 料, 本 公 司 董 事 ( 董 事 ) 願 就 本 公 告 所 載 資 料 共 同 及 個 別 承 擔 全 部 責 任 各 董 事 在 作 出 一 切 合 理 查 詢 後, 確 認 就 其 所 知 及 所 信, 本 公 告 所 載 資 料 在 各 重 要 方 面 均 屬 準 確 完 備, 沒 有 誤 導 或 欺 詐 成 分, 且 並 無 遺 漏 任 何 事 項, 足 以 令 致 本 公 告 或 其 所 載 任 何 陳 述 產 生 誤 導 香 港 交 易 及 結 算 所 有 限 公 司 以 及 香 港 聯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對 本 公 告 之 內 容 概 不 負 責, 對 其 準 確 性 或 完 備 性 亦 不 發 表 聲 明, 並 明 確 表 示 概 不 會 就 本 公 告 全 部 或 任 何 部 分 內 容 而 産 生 或 因 倚 賴 該 等 內 容 而 引 致 之 任 何 損 失 承 擔 任 何 責 任 賽 迪 顧 問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CCID CONSULTING COMPANY LIMITED* ( 於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註 冊 成 立 之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 股 份 代 號 : ) 於 2011 年 11 月 25 日 舉 行 之 特 别 股 東 大 會 及 類 別 股 東 大 會 投 票 表 決 結 果 董 事 會 欣 然 宣 佈, 有 關 建 議 表 決 通 過 1. 發 行 新 H 股 之 建 議 新 特 定 授 權 有 關 可 能 配 售 新 H 股 的 特 別 決 議 案 及 2. 委 任 董 事 及 監 事 的 普 通 決 議 案, 已 於 股 東 特 別 大 會 及 類 別 股 東 大 會 上 獲 股 東 以 投 票 方 式 正 式 通 過 投 資 者 務 須 注 意, 除 股 東 於 股 東 特 別 大 會 及 類 別 股 東 大 會 上 批 准 外, 可 能 配 售 仍 須 待 若 干 條 件 達 成 後, 方 可 作 實, 具 體 內 容 載 於 通 函 可 能 配 售 的 條 件 一 節 概 無 保 證 可 能 配 售 的 任 何 條 件 將 會 達 成, 因 此 可 能 配 售 可 能 會 或 可 能 完 全 不 會 進 行 投 資 者 在 買 賣 H 股 時 務 請 小 心 謹 慎 賽 迪 顧 問 股 份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本 公 司 ) 董 事 會 宣 佈 本 公 司 於 2011 年 11 月 25 日 舉 行 的 特 别 股 東 大 會 的 表 決 結 果 除 另 有 界 定 外, 本 公 佈 所 用 詞 彙 與 本 公 司 於 2011 年 10 月 10 日 刊 發 的 通 告 所 界 定 者 具 有 相 同 涵 義 ( 該 通 告 ) (A) 特 别 股 東 大 會 表 決 結 果 特 别 股 東 大 會 於 2011 年 11 月 25 日 下 午 四 時 正 假 座 中 國 北 京 市 海 澱 區 紫 竹 院 路 66 號 賽 迪 大 廈 十 樓 1

2 會 議 室 舉 行 特 别 股 東 大 會 以 投 票 表 決 方 式 通 過 了 下 列 決 議 案 : I 特 别 決 議 案 1. 審 議 及 通 過 本 公 司 發 行 新 H 股 之 建 議 新 特 定 授 權 有 關 可 能 配 售 新 H 股 ; 票 數 ( 總 票 數 的 百 分 比 %) 贊 成 反 對 總 票 數 II 普 通 決 議 案 1 審 議 及 通 過 董 事 會 委 任 羅 文 先 生 為 本 公 司 執 行 董 事 ; 2 審 議 及 通 過 董 事 會 委 任 李 峻 先 生 為 本 公 司 執 行 董 事 ; 3 審 議 及 通 過 董 事 會 委 任 洪 京 一 先 生 為 本 公 司 非 執 行 董 事 ; 4 審 議 及 通 過 董 事 會 委 任 盧 山 先 生 為 本 公 司 非 執 行 董 事 ; 5 審 議 及 通 過 董 事 會 委 任 王 鵬 先 生 為 本 公 司 非 執 行 董 事 ; 6 審 議 及 通 過 董 事 會 委 任 郭 新 平 先 生 為 本 公 司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 7 審 議 及 通 過 董 事 會 委 任 韓 複 齡 先 生 為 本 公 司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 8 審 議 及 通 過 董 事 會 委 任 李 雪 梅 女 士 為 本 公 司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 9 審 議 及 通 過 董 事 會 委 任 宮 承 和 先 生 為 本 公 司 監 事 ; 10 審 議 及 通 過 董 事 會 委 任 趙 澤 明 先 生 為 本 公 司 監 事 ; 11 審 議 及 通 過 授 權 董 事 會 按 其 酌 情 擬 定 合 適 之 條 款 及 條 件, 代 表 本 公 司 與 各 新 獲 委 任 或 重 選 之 董 事 及 监 事 訂 立 服 務 合 約 及 釐 定 董 事 及 监 事 之 薪 酬 及 進 行 使 有 關 事 宜 生 效 之 行 為 及 事 項 ; 12 審 議 及 通 過 董 事 會 批 准 潘 興 午 先 生 辭 任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票 數 ( 總 票 數 的 百 分 比 %) 贊 成 反 對 總 票 數 2

3 就 上 述 決 議 案 而 言 : 上 述 所 有 決 議 由 特 别 或 普 通 決 議 案 通 過 有 關 決 議 案 的 具 體 細 節 股 東 可 參 照 本 公 司 於 2011 年 10 月 10 日 派 發 給 個 別 股 東 之 通 告 (i) 有 權 出 席 特 别 股 東 大 會 並 可 於 會 上 表 決 贊 成 或 反 對 各 項 決 議 案 之 股 份 數 目 為 : 700,000,000 股 ; 及 (ii) 有 權 出 席 特 别 股 東 大 會 並 只 可 於 會 上 表 決 反 對 各 項 決 議 案 之 股 份 數 目 為 零 (B) H 股 類 別 股 東 大 會 表 決 結 果 根 據 本 公 司 公 司 章 程 第 56 條, 本 公 司 已 以 公 告 方 式 於 2011 年 11 月 5 日, 再 次 向 股 東 知 會 H 股 類 別 股 東 大 會 擬 提 呈 之 事 宜 日 期 及 地 點 H 股 類 別 大 會 於 2011 年 11 月 25 日 下 午 四 時 十 五 分 正 假 座 中 國 北 京 市 海 澱 區 紫 竹 院 路 66 號 賽 迪 大 廈 十 樓 會 議 室 舉 行 根 據 於 2011 年 11 月 25 日 本 公 司 H 股 股 東 名 冊 及 本 公 司 確 認, 並 沒 有 H 股 股 東 出 席 H 股 類 別 股 東 大 會 並 在 會 上 投 票 為 此 本 公 司 正 就 通 過 該 類 別 股 東 大 會 及 其 進 一 步 會 議 決 議 的 有 效 性, 咨 詢 法 律 顧 問 意 見, 該 H 股 類 別 股 東 大 會 之 結 果 及 有 效 性 未 被 認 定, 投 資 者 在 買 賣 H 股 時 務 請 小 心 謹 慎 本 公 司 將 發 出 進 一 步 公 告 並 且 嚴 格 遵 守 創 業 板 上 市 條 例 相 關 之 公 佈 與 或 股 東 之 通 過 規 定 (C) 內 資 股 類 別 股 東 大 會 表 決 結 果 內 資 股 類 別 股 東 大 會 於 2011 年 11 月 25 日 下 午 四 時 三 十 分 正 假 座 中 國 北 京 市 海 澱 區 紫 竹 院 路 66 號 賽 迪 大 廈 十 樓 會 議 室 舉 行 內 資 股 類 別 股 東 大 會 以 投 票 表 決 方 式 通 過 了 下 列 決 議 案 : I 特 别 決 議 案 1. 審 議 及 通 過 本 公 司 發 行 新 H 股 之 建 議 新 特 定 授 權 有 關 可 能 配 售 新 H 股 ; 票 數 ( 總 票 數 的 百 分 比 %) 贊 成 反 對 總 票 數 II 普 通 決 議 案 票 數 ( 總 票 數 的 百 分 比 %) 總 票 數 3

4 1 審 議 及 通 過 董 事 會 委 任 羅 文 先 生 為 本 公 司 執 行 董 事 ; 2 審 議 及 通 過 董 事 會 委 任 李 峻 先 生 為 本 公 司 執 行 董 事 ; 3 審 議 及 通 過 董 事 會 委 任 洪 京 一 先 生 為 本 公 司 非 執 行 董 事 ; 4 審 議 及 通 過 董 事 會 委 任 盧 山 先 生 為 本 公 司 非 執 行 董 事 ; 5 審 議 及 通 過 董 事 會 委 任 王 鵬 先 生 為 本 公 司 非 執 行 董 事 ; 6 審 議 及 通 過 董 事 會 委 任 郭 新 平 先 生 為 本 公 司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 7 審 議 及 通 過 董 事 會 委 任 韓 複 齡 先 生 為 本 公 司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 8 審 議 及 通 過 董 事 會 委 任 李 雪 梅 女 士 為 本 公 司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 9 審 議 及 通 過 董 事 會 委 任 宮 承 和 先 生 為 本 公 司 監 事 ; 10 審 議 及 通 過 董 事 會 委 任 趙 澤 明 先 生 為 本 公 司 監 事 ; 11 審 議 及 通 過 授 權 董 事 會 按 其 酌 情 擬 定 合 適 之 條 款 及 條 件, 代 表 本 公 司 與 各 新 獲 委 任 或 重 選 之 董 事 及 监 事 訂 立 服 務 合 約 及 釐 定 董 事 及 监 事 之 薪 酬 及 進 行 使 有 關 事 宜 生 效 之 行 為 及 事 項 ; 12 審 議 及 通 過 董 事 會 批 准 潘 興 午 先 生 辭 任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贊 成 反 對 就 上 述 決 議 案 而 言 : 上 述 所 有 決 議 由 特 别 或 普 通 決 議 案 通 過 有 關 決 議 案 的 具 體 細 節 股 東 可 參 照 本 公 司 於 2011 年 10 月 10 日 派 發 給 個 別 股 東 之 通 告 (i) 有 權 出 席 內 資 股 類 別 股 東 大 會 並 可 於 會 上 表 決 贊 成 或 反 對 各 項 決 議 案 之 股 份 數 目 為 : 491,000,000 股 ; 及 (ii) 有 權 出 席 內 資 股 類 別 股 東 大 會 並 只 可 於 會 上 表 決 反 對 各 項 決 議 案 之 股 份 數 目 為 零 4

5 本 公 司 之 股 份 過 戶 登 記 處 卓 佳 登 捷 時 有 限 公 司, 就 投 票 表 決 結 果 既 要 於 本 公 司 所 收 回 及 提 供 的 投 票 表 決 表 格 進 行 了 對 比 執 行 董 事 羅 文 先 生 羅 文 先 生,46 歲, 執 行 董 事 董 事 長, 現 任 中 國 電 子 信 息 產 業 發 展 研 究 院 院 長 工 業 和 信 息 化 部 計 算 機 與 微 電 子 發 展 研 究 中 心 ( 中 國 軟 件 評 測 中 心 ) 主 任 羅 先 生 畢 業 於 北 京 交 通 大 學, 獲 工 商 管 理 碩 士 學 位 羅 先 生 曾 任 信 息 產 業 部 計 算 機 與 微 電 子 發 展 研 究 中 心 主 任 助 理, 在 企 業 經 營 管 理 方 面 有 10 餘 年 的 經 驗 羅 先 生 於 2001 年 3 月 14 日 起 出 任 賽 迪 資 訊 顧 問 有 限 公 司 ( 本 公 司 前 身 ) 董 事, 並 於 2002 年 3 月 15 日 起 獲 委 任 為 本 公 司 執 行 董 事 除 上 文 所 披 露 外, 羅 先 生 與 本 公 司 任 何 董 事 或 高 級 管 理 層 或 本 公 司 任 何 管 理 層 股 東 主 要 股 東 或 控 股 股 東 概 無 關 係 就 董 事 所 知, 於 最 後 實 際 可 行 日 期, 羅 先 生 概 無 于 股 份 中 擁 有 任 何 權 益 就 董 事 所 知, 於 最 後 實 際 可 行 日 期, 羅 先 生 持 有 本 公 司 1,020,000 股 內 資 股, 約 占 已 發 行 股 本 0.15 % 羅 先 生 自 2008 年 7 月 1 日 至 2009 年 6 月 26 日 擔 任 在 中 國 深 圳 證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之 北 京 賽 迪 傳 媒 投 資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職 務 羅 先 生 將 與 本 公 司 訂 立 一 項 自 其 獲 選 日 期 起 計, 為 期 三 年 之 服 務 協 定 羅 先 生 每 年 收 取 的 董 事 酬 金 將 由 董 事 會 根 據 其 於 本 公 司 之 職 務 及 職 責 及 該 職 務 之 市 場 酬 金 而 厘 定, 惟 須 經 股 東 批 准 羅 先 生 於 2010 年 向 本 公 司 收 取 的 董 事 袍 金 為 人 民 幣 28,571 元, 並 沒 有 收 取 花 紅 該 薪 酬 乃 根 據 其 經 驗 專 業 資 格 及 本 公 司 涉 及 之 職 責 投 入 本 公 司 業 務 之 時 間 以 及 本 公 司 現 狀 及 當 時 市 場 情 況 按 公 平 原 則 厘 定 羅 先 生 概 無 任 何 根 據 創 業 板 上 市 規 則 第 17.50(2)(h)-(v)) 條 件 規 定 之 資 料 須 予 披 露 除 上 文 所 披 李 峻 先 生 李 峻 先 生,35 歲, 執 行 董 事 總 經 理, 負 責 本 公 司 整 體 經 營 及 管 理 工 作, 兼 任 北 京 賽 迪 世 紀 信 息 工 程 顧 問 有 限 公 司 總 經 理 北 京 賽 迪 創 新 投 資 顧 問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長 李 先 生 畢 業 於 武 漢 大 學, 5

6 主 修 地 理 信 息 系 統 並 獲 博 士 學 位 李 先 生 於 2006 年 12 月 29 日 起 獲 委 任 為 本 公 司 執 行 董 事, 具 有 超 過 8 年 的 高 層 管 理 經 驗 除 上 文 所 披 露 外, 李 先 生 與 本 公 司 任 何 董 事 或 高 級 管 理 層 或 本 公 司 任 何 管 理 層 股 東 主 要 股 東 或 控 股 股 東 概 無 關 係 就 董 事 所 知, 於 最 後 實 際 可 行 日 期, 李 先 生 概 無 于 股 份 中 擁 有 任 何 權 益 就 董 事 所 知, 於 最 後 實 際 可 行 日 期, 李 先 生 没 有 持 有 本 公 司 股 票 ( 見 證 券 及 期 貨 條 例 第 XV 部 李 先 生 於 緊 接 此 任 命 前 過 去 三 年 內, 並 無 在 其 他 上 市 公 司 出 任 董 事 職 位 李 先 生 將 與 本 公 司 訂 立 一 項 自 其 獲 選 日 期 起 計, 為 期 三 年 之 服 務 協 定 李 先 生 每 年 收 取 的 董 事 酬 金 將 由 董 事 會 根 據 其 於 本 公 司 之 職 務 及 職 責 及 該 職 務 之 市 場 酬 金 而 厘 定, 惟 須 經 股 東 批 准 李 先 生 於 2010 年 向 本 公 司 收 取 的 董 事 袍 金 為 人 民 幣 30,000 元, 並 收 取 花 紅 為 人 民 幣 278,167 元 該 薪 酬 乃 根 據 其 經 驗 專 業 資 格 及 本 公 司 涉 及 之 職 責 投 入 本 公 司 業 務 之 時 間 以 及 本 公 司 現 狀 及 當 時 市 場 情 況 按 公 平 原 則 厘 定 李 先 生 概 無 任 何 根 據 創 業 板 上 市 規 則 第 17.50(2)(h)-(v)) 條 件 規 定 之 資 料 須 予 披 露 除 上 文 所 披 非 執 行 董 事 洪 京 一 先 生 洪 京 一 先 生,48 歲, 非 執 行 董 事, 現 任 中 國 電 子 信 息 產 業 發 展 研 究 院 黨 委 書 記 洪 先 生 畢 業 於 西 安 電 子 科 技 大 學, 獲 工 學 學 士 學 位, 擁 有 高 級 工 程 師 資 格 洪 先 生 曆 任 電 子 工 業 部 第 十 五 研 究 所 技 術 員, 機 電 部 和 電 子 工 業 部 人 事 教 育 司 副 處 長 處 長, 信 息 產 業 部 信 息 化 推 進 司 處 長 副 司 長, 工 業 和 信 息 化 部 信 息 化 推 進 司 副 司 長 洪 先 生 於 2010 年 11 月 24 日 起 獲 委 任 為 本 公 司 非 執 行 董 事 除 上 文 所 披 露 外, 洪 先 生 與 本 公 司 任 何 董 事 或 高 級 管 理 層 或 本 公 司 任 何 管 理 層 股 東 主 要 股 東 或 控 股 股 東 概 無 關 係 就 董 事 所 知, 於 最 後 實 際 可 行 日 期, 洪 先 生 概 無 于 股 份 中 擁 有 任 何 權 益 6

7 就 董 事 所 知, 於 最 後 實 際 可 行 日 期, 洪 先 生 没 有 持 有 本 公 司 股 票 ( 見 證 券 及 期 貨 條 例 第 XV 部 洪 先 生 於 緊 接 此 任 命 前 過 去 三 年 內, 並 無 在 其 他 上 市 公 司 出 任 董 事 職 位 洪 先 生 將 與 本 公 司 訂 立 一 項 自 其 獲 選 日 期 起 計, 為 期 三 年 之 服 務 協 定 洪 先 生 每 年 收 取 的 董 事 酬 金 將 由 董 事 會 根 據 其 於 本 公 司 之 職 務 及 職 責 及 該 職 務 之 市 場 酬 金 而 厘 定, 惟 須 經 股 東 批 准 羅 先 生 於 2010 年 向 本 公 司 收 取 的 董 事 袍 金 為 人 民 幣 2,300 元, 並 沒 有 收 取 花 紅 該 薪 酬 乃 根 據 其 經 驗 專 業 資 格 及 本 公 司 涉 及 之 職 責 投 入 本 公 司 業 務 之 時 間 以 及 本 公 司 現 狀 及 當 時 市 場 情 況 按 公 平 原 則 厘 定 洪 先 生 概 無 任 何 根 據 創 業 板 上 市 規 則 第 17.50(2)(h)-(v)) 條 件 規 定 之 資 料 須 予 披 露 除 上 文 所 披 盧 山 先 生 盧 山 先 生,38 歲, 非 執 行 董 事, 現 任 中 國 電 子 信 息 產 業 發 展 研 究 院 副 院 長, 兼 任 海 能 达 通 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SZ) 独 立 董 事 盧 先 生 畢 業 於 北 方 交 通 大 學 管 理 科 學 與 工 程 專 業, 獲 博 士 學 位 盧 山 先 生 曆 任 賽 迪 顧 問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總 裁 助 理 北 京 賽 迪 信 息 技 術 評 測 有 限 公 司 執 行 總 裁 中 國 計 算 機 報 社 常 務 副 社 長 兼 總 編 北 京 賽 迪 傳 媒 投 資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总 经 理 董 事 长 盧 先 生 於 2009 年 11 月 25 日 起 獲 委 任 為 本 公 司 非 執 行 董 事 除 上 文 所 披 露 外, 盧 先 生 與 本 公 司 任 何 董 事 或 高 級 管 理 層 或 本 公 司 任 何 管 理 層 股 東 主 要 股 東 或 控 股 股 東 概 無 關 係 就 董 事 所 知, 於 最 後 實 際 可 行 日 期, 盧 先 生 概 無 于 股 份 中 擁 有 任 何 權 益 就 董 事 所 知, 於 最 後 實 際 可 行 日 期, 盧 先 生 持 有 本 公 司 1,020,000 股 內 資 股, 約 占 已 發 行 股 本 0.15 % 盧 先 生 自 2009 年 7 月 16 日 至 2011 年 3 月 29 日 擔 任 在 中 國 深 圳 證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之 北 京 賽 迪 傳 媒 投 資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職 務 盧 先 生 自 于 2010 年 2 月 25 日 起 兼 任 在 中 國 深 圳 證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之 海 能 达 通 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SZ) 獨 立 董 事 盧 先 生 將 與 本 公 司 訂 立 一 項 自 其 獲 選 日 期 起 計, 為 期 三 年 之 服 務 協 定 7

8 盧 先 生 每 年 收 取 的 董 事 酬 金 將 由 董 事 會 根 據 其 於 本 公 司 之 職 務 及 職 責 及 該 職 務 之 市 場 酬 金 而 厘 定, 惟 須 經 股 東 批 准 盧 先 生 於 2010 年 向 本 公 司 收 取 的 董 事 袍 金 為 人 民 幣 28,571 元, 並 收 取 花 紅 為 人 民 幣 278,167 元 該 薪 酬 乃 根 據 其 經 驗 專 業 資 格 及 本 公 司 涉 及 之 職 責 投 入 本 公 司 業 務 之 時 間 以 及 本 公 司 現 狀 及 當 時 市 場 情 況 按 公 平 原 則 厘 定 盧 先 生 概 無 任 何 根 據 創 業 板 上 市 規 則 第 17.50(2)(h)-(v)) 條 件 規 定 之 資 料 須 予 披 露 除 上 文 所 披 王 鵬 先 生 王 鵬 先 生,35 歲, 非 執 行 董 事, 現 任 中 國 電 子 信 息 產 業 發 展 研 究 院 工 業 化 研 究 中 心 主 任 王 先 生 畢 業 於 武 漢 大 學, 獲 金 融 學 碩 士 學 位 王 先 生 曾 任 本 公 司 投 資 咨 詢 事 業 部 總 經 理 本 公 司 副 總 經 理, 在 投 資 管 理 領 域 有 超 過 8 年 的 經 驗 王 先 生 於 2008 年 11 月 25 日 起 獲 委 任 為 本 公 司 非 執 行 董 事 除 上 文 所 披 露 外, 王 先 生 與 本 公 司 任 何 董 事 或 高 級 管 理 層 或 本 公 司 任 何 管 理 層 股 東 主 要 股 東 或 控 股 股 東 概 無 關 係 就 董 事 所 知, 於 最 後 實 際 可 行 日 期, 王 先 生 概 無 于 股 份 中 擁 有 任 何 權 益 就 董 事 所 知, 於 最 後 實 際 可 行 日 期, 王 先 生 没 有 持 有 本 公 司 股 票 ( 見 證 券 及 期 貨 條 例 第 XV 部 王 先 生 自 2008 年 7 月 1 日 至 至 2011 年 3 月 29 日 擔 任 在 中 國 深 圳 證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之 北 京 賽 迪 傳 媒 投 資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職 務 王 先 生 將 與 本 公 司 訂 立 一 項 自 其 獲 選 日 期 起 計, 為 期 三 年 之 服 務 協 定 王 先 生 每 年 收 取 的 董 事 酬 金 將 由 董 事 會 根 據 其 於 本 公 司 之 職 務 及 職 責 及 該 職 務 之 市 場 酬 金 而 厘 定, 惟 須 經 股 東 批 准 王 先 生 於 2010 年 向 本 公 司 收 取 的 董 事 袍 金 為 人 民 幣 28,571 元, 並 沒 有 收 取 花 紅 該 薪 酬 乃 根 據 其 經 驗 專 業 資 格 及 本 公 司 涉 及 之 職 責 投 入 本 公 司 業 務 之 時 間 以 及 本 公 司 現 狀 及 當 時 市 場 情 況 按 公 平 原 則 厘 定 王 先 生 概 無 任 何 根 據 創 業 板 上 市 規 則 第 17.50(2)(h)-(v)) 條 件 規 定 之 資 料 須 予 披 露 除 上 文 所 披 8

9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郭 新 平 先 生 郭 新 平 先 生,47 歲,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現 任 用 友 軟 件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SH) 副 董 事 長, 兼 任 廣 聯 達 軟 件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SZ) 獨 立 董 事 桑 德 環 境 資 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SZ) 獨 立 董 事 郭 先 生 先 後 畢 業 於 中 南 財 經 政 法 大 學 香 港 科 技 大 學, 分 獲 學 士 碩 士 學 位 郭 先 生 擁 有 高 級 會 計 師 證 書, 曾 任 職 於 財 政 部 財 稅 體 制 改 革 司, 曆 任 用 友 軟 件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SH) 總 經 理 副 董 事 長 兼 財 務 總 監, 在 企 業 經 營 和 財 務 領 域 有 超 過 20 年 的 經 驗 郭 先 生 於 2002 年 5 月 25 日 起 獲 委 任 為 本 公 司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除 上 文 所 披 露 外, 郭 先 生 與 本 公 司 任 何 董 事 或 高 級 管 理 層 或 本 公 司 任 何 管 理 層 股 東 主 要 股 東 或 控 股 股 東 概 無 關 係 就 董 事 所 知, 於 最 後 實 際 可 行 日 期, 郭 先 生 概 無 于 股 份 中 擁 有 任 何 權 益 就 董 事 所 知, 於 最 後 實 際 可 行 日 期, 郭 先 生 没 有 持 有 本 公 司 股 票 ( 見 證 券 及 期 貨 條 例 第 XV 部 郭 先 生 於 緊 接 此 任 命 前 過 去 三 年 內, 出 任 用 友 软 件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SH) 副 董 事 長, 兼 任 廣 聯 達 軟 件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SZ) 獨 立 董 事 桑 德 環 境 資 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SZ) 獨 立 董 事 職 位 郭 先 生 將 與 本 公 司 訂 立 一 項 自 其 獲 選 日 期 起 計, 為 期 三 年 之 服 務 協 定 郭 先 生 每 年 收 取 的 董 事 酬 金 將 由 董 事 會 根 據 其 於 本 公 司 之 職 務 及 職 責 及 該 職 務 之 市 場 酬 金 而 厘 定, 惟 須 經 股 東 批 准 郭 先 生 於 2010 年 向 本 公 司 收 取 的 董 事 袍 金 為 人 民 幣 42,858 元, 並 沒 有 收 取 花 紅 該 薪 酬 乃 根 據 其 經 驗 專 業 資 格 及 本 公 司 涉 及 之 職 責 投 入 本 公 司 業 務 之 時 間 以 及 本 公 司 現 狀 及 當 時 市 場 情 況 按 公 平 原 則 厘 定 郭 先 生 概 無 任 何 根 據 創 業 板 上 市 規 則 第 17.50(2)(h)-(v)) 條 件 規 定 之 資 料 須 予 披 露 除 上 文 所 披 韓 複 齡 先 生 韓 複 齡 先 生,47 歲,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現 任 中 央 財 經 大 學 金 融 學 院 教 授 應 用 金 融 系 主 任 金 融 證 券 研 究 所 所 長, 兼 任 華 塑 控 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SZ) 獨 立 董 事 河 南 蓮 花 味 精 股 份 9

10 有 限 公 司 ( SH) 獨 立 董 事 韓 先 生 畢 業 於 北 京 科 技 大 學 管 理 學 院 波 蘭 西 裏 西 亞 大 學 經 濟 學 院, 分 獲 管 理 學 碩 士 經 濟 學 博 士 學 位 韓 先 生 曾 先 後 在 北 京 科 技 大 學 中 國 證 券 市 場 研 究 設 計 中 心 中 央 財 經 大 學 任 職 韓 先 生 於 2005 年 3 月 17 日 起 獲 委 任 為 本 公 司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除 上 文 所 披 露 外, 韓 先 生 與 本 公 司 任 何 董 事 或 高 級 管 理 層 或 本 公 司 任 何 管 理 層 股 東 主 要 股 東 或 控 股 股 東 概 無 關 係 就 董 事 所 知, 於 最 後 實 際 可 行 日 期, 韓 先 生 概 無 于 股 份 中 擁 有 任 何 權 益 就 董 事 所 知, 於 最 後 實 際 可 行 日 期, 韓 先 生 没 有 持 有 本 公 司 股 票 ( 見 證 券 及 期 貨 條 例 第 XV 部 韓 先 生 於 緊 接 此 任 命 前 過 去 三 年 內, 出 任 華 塑 控 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SZ) 獨 立 董 事 河 南 蓮 花 味 精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SH) 獨 立 董 事 職 位 韓 先 生 將 與 本 公 司 訂 立 一 項 自 其 獲 選 日 期 起 計, 為 期 三 年 之 服 務 協 定 韓 先 生 每 年 收 取 的 董 事 酬 金 將 由 董 事 會 根 據 其 於 本 公 司 之 職 務 及 職 責 及 該 職 務 之 市 場 酬 金 而 厘 定, 惟 須 經 股 東 批 准 韓 先 生 於 2010 年 向 本 公 司 收 取 的 董 事 袍 金 為 人 民 幣 42,858 元, 並 沒 有 收 取 花 紅 該 薪 酬 乃 根 據 其 經 驗 專 業 資 格 及 本 公 司 涉 及 之 職 責 投 入 本 公 司 業 務 之 時 間 以 及 本 公 司 現 狀 及 當 時 市 場 情 況 按 公 平 原 則 厘 定 韓 先 生 概 無 任 何 根 據 創 業 板 上 市 規 則 第 17.50(2)(h)-(v)) 條 件 規 定 之 資 料 須 予 披 露 除 上 文 所 披 李 雪 梅 女 士 李 雪 梅 女 士,44 歲, 擬 任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現 任 北 京 交 通 大 學 交 通 與 統 計 研 究 所 常 務 副 所 長 李 女 士 畢 業 於 北 京 交 通 大 學, 獲 管 理 學 博 士 學 位 李 女 士 曾 先 後 在 哈 爾 濱 中 藥 二 廠 天 津 大 學 北 京 交 通 大 學 任 職 除 上 文 所 披 露 外, 李 女 士 與 本 公 司 任 何 董 事 或 高 級 管 理 層 或 本 公 司 任 何 管 理 層 股 東 主 要 股 東 或 控 股 股 東 概 無 關 係 就 董 事 所 知, 於 最 後 實 際 可 行 日 期, 李 女 士 概 無 於 股 份 中 擁 有 任 何 權 益 就 董 事 所 知, 於 最 後 實 際 可 行 日 期, 李 女 士 沒 有 持 有 本 公 司 股 票 ( 見 證 券 及 期 貨 條 例 第 XV 部 10

11 李 女 士 於 緊 接 此 任 命 前 過 去 三 年 內, 並 無 在 其 他 上 市 公 司 出 任 董 事 職 位 李 女 士 將 與 本 公 司 訂 立 一 項 自 其 獲 選 日 期 起 計, 為 期 三 年 之 服 務 協 定 李 女 士 每 年 收 取 的 董 事 酬 金 將 由 董 事 會 根 據 其 於 本 公 司 之 職 務 及 職 責 及 該 職 務 之 市 場 酬 金 而 厘 定, 惟 須 經 股 東 批 准 該 薪 酬 乃 根 據 其 經 驗 專 業 資 格 及 本 公 司 涉 及 之 職 責 投 入 本 公 司 業 務 之 時 間 以 及 本 公 司 現 狀 及 當 時 市 場 情 況 按 公 平 原 則 厘 定 李 女 士 概 無 任 何 根 據 創 業 板 上 市 規 則 第 17.50(2)(h)-(v)) 條 件 規 定 之 資 料 須 予 披 露 除 上 文 所 披 露 者 外, 概 無 其 它 事 宜 需 要 本 公 司 證 券 持 有 人 注 意 監 事 宮 承 和 先 生 宮 承 和 先 生,56 歲, 監 事 會 主 席, 現 任 中 國 電 子 信 息 產 業 發 展 研 究 院 黨 委 副 書 記 兼 紀 委 書 記 宮 先 生 畢 業 於 中 央 黨 校 函 授 學 院 經 濟 管 理 專 業, 獲 學 士 學 位 宮 先 生 曆 任 信 息 產 業 部 計 算 機 與 微 電 子 發 展 研 究 中 心 計 劃 科 技 處 副 處 長 辦 公 室 主 任 中 國 電 子 信 息 產 業 發 展 研 究 院 辦 公 室 主 任, 在 企 業 和 科 研 管 理 有 超 過 22 年 的 經 驗 宮 先 生 於 2002 年 3 月 15 日 起 獲 委 任 為 本 公 司 監 事 除 上 文 所 披 露 外, 宮 先 生 與 本 公 司 任 何 董 事 或 高 級 管 理 層 或 本 公 司 任 何 管 理 層 股 東 主 要 股 東 或 控 股 股 東 概 無 關 係 就 董 事 所 知, 於 最 後 實 際 可 行 日 期, 宮 先 生 概 無 于 股 份 中 擁 有 任 何 權 益 就 董 事 所 知, 於 最 後 實 際 可 行 日 期, 宮 先 生 没 有 持 有 本 公 司 股 票 ( 見 證 券 及 期 貨 條 例 第 XV 部 宮 先 生 於 緊 接 此 任 命 前 過 去 三 年 內, 並 無 在 其 他 上 市 公 司 出 任 董 事 職 位 宮 先 生 將 與 本 公 司 訂 立 一 項 自 其 獲 選 日 期 起 計, 為 期 三 年 之 服 務 協 定 宮 先 生 每 年 收 取 的 董 事 酬 金 將 由 董 事 會 根 據 其 於 本 公 司 之 職 務 及 職 責 及 該 職 務 之 市 場 酬 金 而 厘 定, 惟 須 經 股 東 批 准 宮 先 生 於 2010 年 向 本 公 司 收 取 的 董 事 袍 金 為 人 民 幣 28,571 元, 並 沒 有 收 取 花 紅 該 薪 酬 乃 根 據 其 經 驗 專 業 資 格 及 本 公 司 涉 及 之 職 責 投 入 本 公 司 業 務 之 時 間 以 及 本 公 司 現 狀 及 當 時 市 場 情 況 按 公 平 原 則 厘 定 11

12 宮 先 生 概 無 任 何 根 據 創 業 板 上 市 規 則 第 17.50(2)(h)-(v)) 條 件 規 定 之 資 料 須 予 披 露 除 上 文 所 披 趙 澤 明 先 生 趙 澤 明 先 生,52 歲, 監 事, 現 任 中 國 電 子 信 息 產 業 發 展 研 究 院 財 務 處 處 長 趙 先 生 畢 業 於 中 國 人 民 大 學 選 舉 及 工 業 財 務 會 計 專 業, 獲 學 士 學 位 曆 任 電 子 工 業 部 辦 公 廳 財 務 處 基 建 處 會 計 師 ; 中 國 電 子 工 程 建 設 開 發 公 司 會 計 師 高 級 會 計 師 副 主 任 ; 江 門 電 子 產 業 工 程 公 司 深 圳 華 鵬 工 程 建 設 監 理 公 司 辦 公 室 主 任 會 計 師 ; 信 息 產 業 部 電 子 信 息 中 心 財 務 處 處 長 ; 中 國 電 子 信 息 產 業 發 展 研 究 院 審 計 處 財 務 處 企 管 處 人 事 處 處 長 趙 先 生 於 2009 年 11 月 20 日 獲 委 任 為 本 公 司 監 事 除 上 文 所 披 露 外, 趙 先 生 與 本 公 司 任 何 董 事 或 高 級 管 理 層 或 本 公 司 任 何 管 理 層 股 東 主 要 股 東 或 控 股 股 東 概 無 關 係 就 董 事 所 知, 於 最 後 實 際 可 行 日 期, 趙 先 生 概 無 于 股 份 中 擁 有 任 何 權 益 就 董 事 所 知, 於 最 後 實 際 可 行 日 期, 趙 先 生 没 有 持 有 本 公 司 股 票 ( 見 證 券 及 期 貨 條 例 第 XV 部 趙 先 生 於 緊 接 此 任 命 前 過 去 三 年 內, 並 無 在 其 他 上 市 公 司 出 任 董 事 職 位 趙 先 生 將 與 本 公 司 訂 立 一 項 自 其 獲 選 日 期 起 計, 為 期 三 年 之 服 務 協 定 趙 先 生 每 年 收 取 的 董 事 酬 金 將 由 董 事 會 根 據 其 於 本 公 司 之 職 務 及 職 責 及 該 職 務 之 市 場 酬 金 而 厘 定, 惟 須 經 股 東 批 准 趙 先 生 於 2010 年 向 本 公 司 收 取 的 董 事 袍 金 為 人 民 幣 28,571 元, 並 沒 有 收 取 花 紅 該 薪 酬 乃 根 據 其 經 驗 專 業 資 格 及 本 公 司 涉 及 之 職 責 投 入 本 公 司 業 務 之 時 間 以 及 本 公 司 現 狀 及 當 時 市 場 情 況 按 公 平 原 則 厘 定 趙 先 生 概 無 任 何 根 據 創 業 板 上 市 規 則 第 17.50(2)(h)-(v)) 條 件 規 定 之 資 料 須 予 披 露 除 上 文 所 披 委 任 職 工 代 表 監 事 根 據 公 司 章 程 第 109 條, 本 公 司 之 新 職 工 會 代 表 監 事 趙 秀 珍 女 士, 由 員 工 選 出 於 2011 年 11 月 25 日 生 效 趙 秀 珍 女 士 12

13 趙 秀 珍 女 士,38 歲, 本 公 司 職 工 監 事, 現 任 本 公 司 總 裁 辦 主 任 趙 女 士 畢 業 於 北 京 市 委 黨 校 經 濟 管 理 專 業, 現 在 中 國 人 民 大 學 公 共 管 理 學 院 行 政 管 理 專 業 研 究 生 班 繼 續 學 習 趙 女 士 於 1999 年 加 入 本 公 司, 在 行 政 管 理 領 域 擁 有 10 餘 年 工 作 經 驗 趙 女 士 於 2008 年 11 月 25 日 在 職 工 代 表 大 會 上 獲 選 舉 為 本 公 司 職 工 監 事 除 上 文 所 披 露 外, 趙 女 士 與 本 公 司 任 何 董 事 或 高 級 管 理 層 或 本 公 司 任 何 管 理 層 股 東 主 要 股 東 或 控 股 股 東 概 無 關 係 就 董 事 所 知, 於 最 後 實 際 可 行 日 期, 趙 女 士 概 無 于 股 份 中 擁 有 任 何 權 益 就 董 事 所 知, 於 最 後 實 際 可 行 日 期, 趙 女 士 没 有 持 有 本 公 司 股 票 ( 見 證 券 及 期 貨 條 例 第 XV 部 趙 女 士 於 緊 接 此 任 命 前 過 去 三 年 內, 並 無 在 其 他 上 市 公 司 出 任 董 事 職 位 趙 女 士 將 與 本 公 司 訂 立 一 項 自 其 獲 選 日 期 起 計, 為 期 三 年 之 服 務 協 定 趙 女 士 每 年 收 取 的 董 事 酬 金 將 由 董 事 會 根 據 其 於 本 公 司 之 職 務 及 職 責 及 該 職 務 之 市 場 酬 金 而 厘 定, 惟 須 經 股 東 批 准 該 薪 酬 乃 根 據 其 經 驗 專 業 資 格 及 本 公 司 涉 及 之 職 責 投 入 本 公 司 業 務 之 時 間 以 及 本 公 司 現 狀 及 當 時 市 場 情 況 按 公 平 原 則 厘 定 趙 女 士 概 無 任 何 根 據 創 業 板 上 市 規 則 第 17.50(2)(h)-(v)) 條 件 規 定 之 資 料 須 予 披 露 除 上 文 所 披 一 般 事 項 投 資 者 務 須 注 意, 除 股 東 於 股 東 特 別 大 會 及 類 別 股 東 大 會 上 批 准 外, 可 能 配 售 仍 須 待 若 干 條 件 達 成 後, 方 可 作 實, 具 體 內 容 載 於 通 函 可 能 配 售 的 條 件 一 節 概 無 保 證 可 能 配 售 的 任 何 條 件 將 會 達 成, 因 此 可 能 配 售 可 能 會 或 可 能 完 全 不 會 進 行 投 資 者 在 買 賣 H 股 時 務 請 小 心 謹 慎 承 董 事 會 命 賽 迪 顧 問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長 羅 文 先 生 謹 啟 中 國, 北 京,2011 年 11 月 25 日 13

14 于 本 佈 公 日 期, 董 事 會 成 員 包 括 執 行 董 事 羅 文 先 生 及 李 峻 先 生 ; 非 執 行 董 事 洪 京 一 先 生 盧 山 先 生 及 王 鵬 先 生 ; 及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郭 新 平 先 生 韓 複 齡 先 生 及 潘 興 午 先 生 本 公 佈 將 於 其 張 貼 日 起 計 一 連 七 天 於 創 業 板 最 新 公 司 公 佈 頁 內 及 本 公 司 網 站 刊 登 * 僅 供 識 別 14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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