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 產 地 標 示 Q &A 99 年 7 月 26 日 訂 定 101 年 10 月 22 日 修 訂 102 年 7 月 23 日 修 訂 103 年 4 月 7 日 修 訂 104 年 8 月 12 日 修 訂 Q1 有 關 進 口 食 品 原 產 地 之 認 定 標 準 為 何? 有 關 進 口 食 品 之 原 產 地, 依 財 政 部 與 經 濟 部 會 銜 發 布 之 進 口 貨 物 原 產 地 認 定 標 準 認 定 之 茲 摘 錄 如 下 : (1) 進 行 完 全 生 產 之 國 家 或 地 區 為 原 產 地 (2) 產 品 之 加 工 製 造 或 原 材 料 涉 及 二 個 或 二 個 以 上 國 家 或 地 區 者, 以 使 該 項 產 品 產 生 實 質 轉 型 之 國 家 或 地 區 為 原 產 地 ; 至 於 實 質 轉 型 之 要 件, 亦 請 參 閱 該 認 定 標 準 第 7 條 之 規 定 Q2 進 口 貨 物 原 產 地 認 定 標 準 中, 實 質 轉 型 之 要 件 為 何? 進 口 貨 物 原 產 地 認 定 標 準 中, 實 質 轉 型 之 要 件 可 參 閱 該 認 定 標 準 第 7 條 之 規 定 茲 摘 錄 如 下 : (1) 原 材 料 經 加 工 或 製 造 後 所 產 生 之 貨 物 與 原 材 料 歸 屬 之 海 關 進 口 稅 則 號 列 前 6 碼 號 列 相 異 者 (2) 貨 物 之 加 工 或 製 造 雖 未 造 成 前 款 稅 則 號 列 改 變, 但 已 完 成 重 要 製 程 或 附 加 價 值 率 超 過 百 分 之 35 以 上 者 Q3 進 口 貨 物 原 產 地 認 定 標 準 中, 不 得 認 定 為 實 質 轉 型 的 情 形 為 何? 依 進 口 貨 物 原 產 地 認 定 標 準 第 7 條 第 3 項 規 定, 貨 物 僅 從 事 下 列 之 作 業 者, 不 得 認 定 為 實 質 轉 型 : (1) 運 送 或 儲 存 期 間 所 必 要 之 保 存 作 業 (2) 貨 物 為 上 市 或 裝 運 所 為 之 分 類 分 級 分 裝 包 裝 加 作 記 號 或 重 貼 標 籤 等 作 業 (3) 貨 物 之 組 合 或 混 合 作 業, 未 使 組 合 或 混 合 後 之 貨 物 與 被 組 合 或 混 合 貨 物 之 特 性 造 成 重 大 差 異 者 (4) 簡 單 之 切 割 或 簡 易 之 接 合 裝 配 或 組 裝 等 加 工 作 業 (5) 簡 單 之 乾 燥 稀 釋 或 濃 縮 作 業, 未 改 變 貨 物 之 本 質 者 1
例 如 : 進 口 丁 香 魚 於 我 國 經 簡 單 乾 燥 成 丁 香 魚 乾 ; 進 口 濃 縮 果 蔬 汁 於 我 國 進 行 簡 單 加 水 稀 釋 作 業 ; 進 口 鱈 魚 於 我 國 分 切 成 鱈 魚 片 Q4 進 口 貨 物 之 原 產 地 認 定 中, 是 否 有 對 於 特 定 貨 物 原 產 地 認 定 標 準 之 規 定? (1) 進 口 貨 物 原 產 地 認 定 標 準 第 7 條 第 1 項 規 定, 特 定 貨 物 原 產 地 認 定 基 準, 由 經 濟 部 及 財 政 部 視 貨 物 特 性 另 訂 定 公 告 (2) 依 據 94 年 2 月 16 日 財 政 部 與 經 濟 部 會 銜 公 告 之 大 蒜 等 八 項 農 產 品 之 原 產 地 認 定 基 準, 及 99 年 6 月 3 日 財 政 部 與 經 濟 部 會 銜 公 告 之 金 針 之 原 產 地 認 定 基 準, 所 公 告 之 特 定 農 產 品 以 其 收 割 或 採 集 之 國 家 或 地 區 為 其 原 產 地 該 公 告 事 項 茲 摘 錄 如 下 : 除 金 針 自 99 年 9 月 1 日 起 實 施 外, 其 餘 自 94 年 2 月 16 日 起 下 列 各 項 貨 物, 以 其 收 割 或 採 集 之 國 家 或 地 區 為 其 原 產 地 : 1. 大 蒜 ( 不 論 生 鮮 冷 藏 冷 凍 乾 球 瓣 去 膜 ) 2. 香 菇 ( 不 論 生 鮮 冷 藏 冷 凍 乾 切 絲 調 製 ) 3. 竹 筍 ( 不 論 生 鮮 冷 藏 冷 凍 乾 切 絲 調 製 ) 4. 梅 ( 不 論 生 鮮 冷 藏 冷 凍 乾 調 製 ) 5. 李 ( 不 論 生 鮮 冷 藏 冷 凍 乾 調 製 ) 6. 茶 葉 ( 不 論 生 鮮 冷 藏 冷 凍 乾 發 酵 未 發 酵 ) 7. 稻 米 ( 不 論 去 殼 輾 碎 片 粒 粉 ) 8. 花 生 ( 不 論 去 殼 去 膜 片 粒 粉 ) 9. 金 針 ( 不 論 生 鮮 冷 藏 冷 凍 乾 切 絲 調 製 ) Q5 進 口 食 品, 於 進 行 混 裝, 其 產 品 原 產 地 應 如 何 標 示? (1) 以 各 食 品 ( 食 品 原 料 ) 混 裝 含 量 ( 重 量 ) 由 多 至 少 依 序 標 示 原 產 地 ( 國 ) (2) 標 示 方 式 可 以 內 容 物 及 原 產 地 併 列, 或 內 容 物 及 產 地 分 列, 如 : 五 穀 米 包 含 有 45% 來 自 的 紫 米 20% 來 自 美 國 的 大 麥 20% 來 自 澳 洲 的 小 麥 10% 來 自 澳 洲 的 燕 麥 5% 來 自 美 國 的 小 米, 則 原 產 地 標 示 方 式 可 以 下 列 兩 種 方 式 標 示 : 2
1. 紫 米 ( ) 大 麥 ( 美 國 ) 小 麥 ( 澳 洲 ) 燕 麥 ( 澳 洲 ) 小 米 ( 美 國 ) 2. 內 容 物 : 紫 米 大 麥 小 麥 燕 麥 小 米 ; 原 產 地 : 澳 洲 美 國 Q6 如 果 混 裝 的 食 品 ( 食 品 原 料 ) 經 常 更 替 進 口 國, 應 如 何 標 示 原 產 地? 業 者 如 經 常 更 替 混 裝 的 食 品 ( 食 品 原 料 ) 進 口 國, 但 因 包 材 已 印 製 完 成, 而 須 變 更 原 產 地 ( 國 ), 可 以 標 貼 方 式 標 示 產 品 之 原 產 地 ( 國 ), 但 其 貼 紙 應 具 備 不 脫 落 或 不 易 換 貼 之 特 性 Q7 進 口 燕 麥 粒 ( 原 產 地 為 澳 洲 ) 於 逕 予 壓 輾 製 成 燕 麥 片, 是 否 認 定 為 實 質 轉 型? (1) 進 口 燕 麥 粒 ( 如 : 原 產 地 為 澳 洲 ) 於 逕 予 壓 輾 製 成 燕 麥 片, 依 進 口 貨 物 原 產 地 認 定 標 準 第 7 條 第 3 項 第 4 款 規 定, 視 為 簡 單 之 切 割 等 加 工 作 業, 不 認 定 為 實 質 轉 型, 故 該 產 品 須 以 進 口 時 所 標 示 之 原 產 地 為 標 示 ( 如 : 澳 洲 ) (2) 惟 若 該 燕 麥 粒 經 蒸 煮 壓 輾 乾 燥 等 加 工 程 序, 製 成 即 食 燕 麥 片, 則 屬 實 質 轉 型, 故 該 產 品 可 依 其 實 際 加 工 地 點 ( 如 : ), 標 示 原 產 地 為 Q8 進 口 茶 菁 ( 原 產 地 為 越 南 ) 於 經 自 然 發 酵 後 製 成 茶 葉 ( 如 紅 茶 烏 龍 茶 ), 是 否 認 定 為 實 質 轉 型? (1) 進 口 茶 菁 於 經 自 然 發 酵 後 製 成 茶 葉 ( 如 紅 茶 烏 龍 茶 ), 雖 其 外 觀 口 感 皆 已 改 變, 但 依 進 口 貨 物 原 產 地 認 定 標 準 第 7 條 第 1 項 規 定, 特 定 貨 物 原 產 地 認 定 基 準, 由 經 濟 部 及 財 政 部 視 貨 物 特 性 另 訂 定 公 告 (2) 故 依 據 94 年 2 月 16 日 財 政 部 與 經 濟 部 會 銜 公 告 之 大 蒜 等 八 項 農 產 品 之 原 產 地 認 定 基 準, 其 所 公 告 之 特 定 農 產 品 : 茶 葉, 不 論 生 鮮 冷 藏 冷 凍 乾 發 酵 未 發 酵, 皆 以 其 收 割 或 採 集 之 國 家 或 地 區 為 其 原 產 地 3
(3) 故 該 茶 葉 產 品 原 產 地 仍 須 以 進 口 時 所 標 示 之 原 產 地 ( 如 : 越 南 ) 標 示 之 Q9 原 產 地 ( 國 ) 在 標 示 方 法 或 內 容 上, 有 無 其 他 應 注 意 事 項? (1) 原 產 地 ( 國 ) 之 標 示, 以 標 示 出 原 產 國 為 原 則, 如 擬 標 示 至 更 明 確 之 地 點, 例 如 嘉 義, 或 欲 提 供 更 多 產 品 消 費 訊 息, 給 消 費 者 參 考, 當 予 肯 定, 惟 其 內 容 應 正 確 無 誤 (2) 食 品 之 中 文 標 示 ( 食 品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法 第 22 條 所 明 定 之 項 目 ), 如 整 體 中 文 標 示 係 以 標 貼 方 式 處 理 者, 其 貼 紙 應 具 備 不 脫 落 或 不 易 換 貼 之 特 性 Q10 原 產 地 ( 國 ) 之 標 示, 一 定 要 以 原 產 地 ( 國 ): 之 形 式 為 之 嗎? (1) 不 一 定 (2) 依 據 食 品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法 第 22 條 規 定, 食 品 之 容 器 或 外 包 裝, 應 明 顯 標 示 原 產 地 ( 國 ) 至 於 原 產 地 標 示 之 文 字 內 容, 得 不 侷 限 於 原 產 地 ( 國 ): 之 型 式, 凡 是 足 以 使 人 明 瞭 其 產 地 製 造 地 或 製 造 工 廠 所 在 地 之 表 達 方 式, 不 致 產 生 誤 解 者, 均 屬 符 合 規 定 例 如 : 製 造 之 某 品 牌 糖 果, 標 示 為 原 產 地 : 生 產 製 造 地 : 生 產 地 : 製 造 廠 : 某 某 公 司 嘉 義 廠 或 更 詳 細 地 址 國 產 製 品 等 足 以 使 人 知 悉 該 食 品 係 為 生 產 ( 製 造 ) 者, 均 符 合 規 定 (3) 但 其 中 文 所 標 示 之 廠 商 身 分 表 明 為 製 造 廠, 且 其 地 址 足 以 表 徵 為 原 產 地 ( 國 ) 者, 不 在 此 限 意 即 如 以 中 文 標 示 製 造 廠 名 稱 及 地 址 者, 得 免 另 標 示 原 產 地 ( 國 ): 等 字 樣, 至 於 英 文 標 示 之 製 造 廠 地 址 無 法 以 中 文 譯 出 者, 則 應 另 以 中 文 加 註 其 原 產 地 國 名, 始 符 規 定 Q11 輸 入 食 品 依 進 口 貨 物 原 產 地 認 定 標 準, 屬 不 得 認 定 為 實 質 轉 型 之 混 裝 食 品, 應 依 各 食 品 混 裝 含 量 多 寡 由 高 至 低 標 4
(1) 否 示 各 別 原 產 地 ( 國 ), 是 否 表 示 產 品 的 所 有 成 分 原 料 都 要 標 示 原 產 地? (2) 本 規 定 所 稱 不 得 認 定 為 實 質 轉 型 之 食 品 ( 食 品 原 料 ), 係 指 由 不 同 產 地 來 源 之 食 品 ( 食 品 原 料 ) 加 以 混 合 時, 則 應 以 各 食 品 ( 食 品 原 料 ) 混 裝 含 量 ( 重 量 ) 由 多 至 少 依 序 標 示 各 別 之 原 產 地 ( 國 ) (3) 如 該 食 品 ( 食 品 原 料 ) 已 於 我 國 進 行 加 工 或 實 質 轉 型, 製 成 另 一 種 產 品, 並 符 合 進 口 貨 物 原 產 地 認 定 標 準 中, 實 質 轉 型 之 要 件, 則 視 為 該 產 品 已 實 質 轉 型, 可 以 其 加 工 地 ( 國 ) 為 原 產 地 ( 國 ) 之 標 示 ( 如 : 原 產 地 標 示 為 ), 無 須 另 行 標 示 各 食 品 原 料 ( 成 分 ) 之 原 產 地 ( 國 ) (4) 惟 如 含 混 裝 牛 肉 或 牛 可 食 部 位 原 料 之 食 品, 依 含 牛 肉 及 牛 可 食 部 位 原 料 之 有 容 器 或 包 裝 之 食 品 原 產 地 標 示 規 定 規 定, 仍 須 標 明 牛 肉 及 牛 可 食 部 位 原 料 之 原 產 地 ( 國 ), 且 不 同 產 地 來 源 之 牛 肉 或 牛 可 食 部 位, 亦 依 混 裝 含 量 ( 重 量 ) 由 多 至 少 依 序 標 示 各 別 牛 肉 或 牛 可 食 部 位 原 料 之 原 產 地 ( 國 ) Q12 包 裝 食 品 如 何 界 定? 如 屬 散 裝 食 品, 其 原 產 地 應 如 何 標 示? (1) 包 裝 食 品, 意 即 固 定 密 封 包 裝 可 擴 大 銷 售 範 圍 且 可 延 長 保 存 期 限 者, 並 以 該 等 形 式 流 通 販 賣, 且 經 拆 封 後 無 法 復 原 者 (2) 溫 體 屠 宰 場 或 傳 統 市 場 販 售 之 生 鮮 肉 製 品, 或 超 級 市 場 業 者 販 售 之 生 鮮 商 品 以 透 明 塑 膠 盒 盒 底 打 洞 盒 面 熱 封 膜 封 口 保 麗 龍 保 鮮 膜 簡 易 包 裝 或 其 他 未 封 口 之 包 材 所 為 之 臨 時 性 包 裝, 如 目 的 是 方 便 顧 客 拿 取, 且 僅 於 該 賣 場 現 場 販 售 為 主, 未 具 延 長 保 存 期 間 之 作 用, 故 非 屬 食 品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法 第 22 條 所 稱 之 包 裝 食 品, 惟 為 維 護 消 費 者 權 益, 仍 應 提 供 充 分 足 夠 之 產 品 資 訊 供 消 費 者 選 購 之 參 考 (3) 散 裝 食 品 指 陳 列 販 售 時 無 包 裝, 或 有 包 裝 而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ㄧ 者 : 1. 不 具 啟 封 辨 識 性 2. 不 具 延 長 保 存 期 限 3. 非 密 封 4. 非 以 擴 大 銷 售 範 圍 為 目 的 且 屬 散 裝 食 品 者, 除 現 場 烘 焙 ( 烤 ) 食 品 及 現 場 調 理 即 食 食 品 外, 仍 須 依 散 裝 食 品 標 示 相 關 規 定, 以 卡 片 標 記 ( 標 籤 ) 或 標 示 牌 5
( 板 ) 等 型 式, 採 懸 掛 立 ( 插 ) 牌 黏 貼 或 其 他 足 以 辨 明 之 方 式, 擇 一 為 之, 標 示 原 產 地 ( 國 ) 及 牛 肉 及 牛 可 食 部 位 原 料 之 原 產 地 ( 國 ) Q13 原 產 地 標 示 如 不 符 合 規 定, 其 罰 則 為 何? (1) 包 裝 食 品 : 如 未 依 規 定 於 個 別 產 品 之 容 器 或 外 包 裝 標 示 原 產 地 ( 國 ), 涉 屬 違 反 食 品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法 第 22 條 第 6 項 款 規 定, 依 同 法 第 47 條 可 處 以 新 台 幣 3 萬 至 300 萬 元 罰 鍰 (2) 散 裝 食 品 : 如 未 依 規 定 標 示 原 產 地 ( 國 ), 涉 屬 違 反 食 品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法 第 25 條 第 2 項 規 定, 依 同 法 第 47 條 可 處 以 新 台 幣 3 萬 至 300 萬 元 罰 鍰 (3) 如 業 者 無 法 提 供 來 源 證 明 可 依 據 食 品 良 好 衛 生 規 範 八 食 品 製 造 業 者 製 程 及 品 質 管 制 ( 一 ) 使 用 之 原 材 料 應 符 合 相 關 之 食 品 衛 生 標 準 或 規 定, 並 可 追 溯 來 源 要 求 業 者 限 期 改 善 如 未 改 善 者, 則 違 反 食 品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法 第 8 條, 並 依 同 法 第 44 條 可 處 6 萬 至 5000 萬 元 罰 鍰 (4) 如 所 標 示 之 原 產 地 ( 國 ) 涉 及 誇 大 不 實 易 生 誤 解 等 情 事, 則 違 反 食 品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法 第 28 條 規 定, 依 同 法 第 45 條 可 處 以 新 台 幣 4 萬 至 400 萬 元 罰 鍰 (5) 如 經 衛 生 機 關 抽 查 時 發 現 包 裝 食 品 未 依 規 定 標 示 原 產 地 ( 國 ), 或 所 標 示 之 原 產 地 ( 國 ) 資 訊, 有 涉 及 不 實 之 情 形, 會 命 其 限 期 回 收 改 正, 且 改 正 前 不 得 繼 續 販 賣 ; 若 屆 期 未 遵 行 者, 則 將 食 品 沒 入 銷 毀 6
Q14 其 他 有 關 產 品 原 產 地 認 定 之 方 式 實 例, 及 認 定 原 則 : 產 品 進 口 國 實 質 轉 型 加 工 或 包 裝 方 式 大 包 裝 奶 粉 美 國 澳 洲 在 混 合 後 分 裝 成 小 罐 裝 大 包 裝 奶 粉 澳 洲 在 另 行 添 加 其 他 維 生 素 後, 並 分 裝 成 小 罐 裝 成 營 養 添 加 奶 粉 ( 終 端 產 品 組 成 成 分 性 質 不 同 ) 大 包 裝 奶 粉 美 國 在 直 接 製 成 錠 狀 ( 產 品 物 理 性 狀 ( 外 觀 ) 改 變 ) 黃 豆 橄 欖 美 國 義 大 利 在 精 煉 製 成 黃 豆 橄 欖 調 合 油 黃 豆 油 橄 欖 美 國 義 大 利 在 混 合 後 成 黃 豆 油 橄 欖 調 合 油 ( 終 端 產 品 組 成 成 分 性 質 相 同 ) 芒 果 汁 芭 樂 巴 西 在 混 合 後 成 多 果 汁 蘋 果 汁 日 本 汁 ( 終 端 產 品 組 成 成 分 性 質 相 同 ) 濃 縮 柳 橙 汁 美 國 在 加 水 稀 釋 成 原 汁 含 量 20% 之 柳 橙 汁 濃 縮 柳 橙 汁 美 國 在 加 水 稀 釋 調 配 ( 調 整 果 汁 糖 酸 比 ), 並 於 我 國 進 行 加 熱 殺 菌 等 加 工 程 序 成 原 汁 含 量 20% 之 柳 橙 汁 原 產 地 標 示 方 式 美 國 澳 洲 ( 仍 須 依 混 裝 含 量 ( 重 量 ) 由 多 到 少 排 序 標 示 ) 美 國 義 大 利 ( 仍 須 依 混 裝 含 量 ( 重 量 ) 由 多 到 少 排 序 標 示 ) 巴 西 日 本 ( 仍 須 依 混 裝 含 量 ( 重 量 ) 由 多 到 少 排 序 標 示 ) 美 國 7
維 生 素 B 粉 末 維 生 素 C 粉 末 美 國 日 本 在 充 填 成 綜 合 維 生 素 膠 囊 ( 產 品 物 理 性 狀 ( 外 觀 ) 改 變 ) 維 生 素 B 粉 美 國 日 本 在 混 合 成 綜 合 維 末 維 生 素 C 生 素 營 養 補 給 品 ( 仍 為 粉 末 粉 末 狀 ) ( 終 端 產 品 組 成 成 分 性 質 相 同 ) 黑 木 耳 泰 國 在 製 成 黑 木 耳 膠 囊 ( 產 品 物 理 性 狀 ( 外 觀 ) 改 變 ) 靈 芝 粉 大 陸 在 製 成 靈 芝 膠 囊 ( 產 品 物 理 性 狀 ( 外 觀 ) 改 變 ) 在 進 行 簡 單 切 割 乾 酪 美 國 加 拿 大 處 理 製 成 乾 酪 絲 產 品, 並 分 裝 成 袋 販 售 焙 製 咖 啡 豆 巴 西 在 進 行 研 磨 成 粉 並 分 裝 成 袋 販 售 多 種 穀 粒 ( 如 糙 米 黑 糯 米 燕 麥 紫 米 蕎 麥 ) 美 國 澳 洲 日 本 越 南 在 混 合 包 裝 成 五 穀 米 ( 終 端 產 品 組 成 成 分 性 質 相 同 ) 多 種 穀 粒 ( 如 美 國 澳 洲 在 將 穀 粒 分 別 研 糙 米 黑 糯 日 本 越 南 磨 成 粉, 並 混 合 包 裝 成 米 燕 麥 紫 多 穀 粉 產 品 米 蕎 麥 ) 多 種 穀 粉 ( 如 美 國 澳 洲 在 逕 予 混 合 包 裝 黑 豆 粉 黃 豆 日 本 越 南 成 五 穀 粉 ( 終 端 產 品 組 成 粉 小 麥 粉 成 分 性 質 相 同 ) 蕎 麥 粉 薏 仁 粉 ) 美 國 日 本 ( 仍 須 依 混 裝 含 量 ( 重 量 ) 由 多 到 少 排 序 標 示 ) 美 國 加 拿 大 巴 西 美 國 澳 洲 日 本 越 南 ( 仍 須 依 混 裝 含 量 ( 重 量 ) 由 多 到 少 排 序 標 示 ) 美 國 澳 洲 日 本 越 南 ( 仍 須 依 混 裝 含 量 ( 重 量 ) 由 多 到 少 排 序 標 示 ) 8
多 種 穀 粉 ( 如 美 國 澳 洲 在 加 入 調 味 料 等 杏 仁 粉 燕 麥 日 本 越 南 後, 混 合 包 裝 後 成 沖 泡 粉 小 麥 穀 粉 ( 終 端 產 品 組 成 成 分 粉 ) 蔗 糖 澱 粉 香 料 性 質 不 同 ) 豆 膠 麵 粉 小 麥 澱 泰 國 在 混 合 包 裝 成 油 粉 糖 鹽 炸 粉 ( 或 混 合 成 濃 湯 泡 打 粉 粉 雞 蛋 粉 鬆 餅 粉 等 ) ( 終 端 產 品 組 成 成 分 性 質 不 同 ) 燕 麥 片 小 澳 洲 美 國 小 麥 在 磨 成 小 麥 麥 脫 水 蔬 粉, 再 將 產 製 之 脫 菜 奶 粉 水 蔬 菜 胡 蘿 蔔 磨 粉 糖 胡 蘿 蔔 後, 與 奶 粉 燕 麥 片 混 合 包 裝 成 即 食 沖 泡 粉 ( 終 端 產 品 組 成 成 分 性 質 不 同 ) 為 改 善 粉 末 狀 產 品 充 填 時 之 流 動 性, 在 添 加 少 量 二 氧 化 矽 ( 依 據 進 口 貨 物 原 產 地 粉 末 狀 產 品 美 國 認 定 標 準 第 7 條 第 3 美 國 項 第 3 款 判 定, 屬 貨 物 之 混 合 作 業, 未 使 混 合 貨 物 之 特 性 造 成 重 大 差 異 者 ) 在 添 加 少 量 馬 鈴 薯 澱 粉, 為 防 止 乳 酪 乳 酪 絲 澳 洲 絲 產 品 沾 黏 ( 依 據 進 口 貨 物 原 產 地 認 定 標 準 澳 洲 第 7 條 第 3 項 第 3 款 判 定, 屬 貨 物 之 混 合 作 9
業, 未 使 混 合 貨 物 之 特 性 造 成 重 大 差 異 者 ) 進 口 燕 麥 粒 澳 洲 於 逕 予 壓 輾 製 成 燕 麥 片 在 與 蔓 越 莓 乾 混 合 製 成 堅 果 乾 產 品 ( 南 瓜 子 杏 仁 核 桃 ) 與 蔓 越 莓 乾 混 合 製 成 之 堅 果 類 原 料 匈 牙 利 加 拿 產 品 ( 依 據 進 口 貨 物 原 ( 南 瓜 子 核 大 泰 國 美 產 地 認 定 標 準 第 7 條 桃 杏 仁 ) 國 第 3 項 第 3 款 判 定, 屬 貨 物 之 混 合 作 業, 未 使 混 合 貨 物 之 特 性 造 成 重 大 差 異 者 ) 燕 麥 片 澳 洲 在 經 蒸 煮 壓 輾 乾 燥 等 加 工 程 序, 製 成 即 食 燕 麥 片 咖 啡 粉 糖 巴 西 在 混 合 包 裝 成 三 奶 精 粉 美 國 合 一 咖 啡 ( 終 端 產 品 組 成 成 分 性 質 不 同 ) 大 包 裝 茶 葉 越 南 在 分 裝 成 小 包 裝 茶 業 後 販 售 茶 菁 越 南 在 經 乾 燥 自 然 發 酵 後, 製 成 紅 茶 茶 葉 後 包 裝 販 售 ( 特 定 貨 物 原 產 地 認 定 基 準, 由 經 濟 部 及 財 政 部 視 貨 物 特 性 另 訂 定 公 告 ) 茶 葉 越 南 日 本 在 混 合 包 裝 後, 以 真 空 包 裝 茶 葉 販 售 ( 特 定 貨 物 原 產 地 認 定 基 準, 由 經 濟 部 及 財 政 部 視 貨 物 特 性 另 訂 定 公 告 ) 澳 洲 匈 牙 利 加 拿 大 泰 國 美 國 越 南 越 南 越 南 日 本 台 灣 ( 仍 須 依 混 裝 含 量 ( 重 量 ) 由 多 到 少 排 序 標 示 ) 10
茶 菁 越 南 日 本 在 經 乾 燥 自 然 發 酵 後, 製 成 烏 龍 茶 葉 後 包 裝 販 售 ( 特 定 貨 物 原 產 地 認 定 基 準, 由 經 濟 部 及 越 南 日 本 台 灣 ( 仍 須 依 混 裝 含 量 ( 重 量 ) 由 多 到 少 排 序 標 示 ) 財 政 部 視 貨 物 特 性 另 訂 定 公 告 ) 綠 茶 越 南 在 添 加 綠 茶 香 料 ( 依 據 進 口 貨 物 原 產 地 認 定 標 準 第 7 條 第 3 項 第 3 款 判 定, 屬 越 南 貨 物 之 混 合 作 業, 未 使 混 合 貨 物 之 特 性 造 成 重 大 差 異 者 ) 茶 葉 越 南 日 本 在 加 工 製 成 茶 飲 料 ( 產 品 物 理 性 狀 ( 外 觀 ) 改 變 ) 冰 淇 淋 奶 法 國 在 製 成 冰 淇 淋 蛋 油 巧 克 力 糕 ( 將 冰 淇 淋 上 方 以 巧 克 力 奶 油 裝 飾 ) 生 玉 米 ( 或 玉 美 國 在 加 工 製 成 玉 米 米 粒 ) 粒 罐 頭 生 芝 麻 印 度 在 炒 熟 成 熟 芝 麻 ( 或 製 成 芝 麻 糊 芝 麻 油 ) 糧 食 ( 如 : 稻 米 小 麥 麵 係 屬 糧 食 管 理 法 所 定 義 之 糧 食, 相 關 原 產 地 標 示 依 糧 食 標 示 辦 法 辦 理, 主 管 機 關 為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粉 ) 單 一 包 裝, 或 混 裝 糧 食 ( 不 含 其 他 食 品 ) 11
混 裝 產 品 實 質 轉 型 及 原 產 地 ( 國 ) 認 定 原 則 進 口 不 同 國 家 之 食 品 ( 食 品 原 料 ) 於 我 國 進 行 混 裝 終 端 產 品 組 成 成 分 性 質 是 否 相 同 是 如 : 1. 進 口 A 國 奶 粉 B 國 奶 粉 在 混 裝 ( 終 端 產 品 組 成 皆 為 奶 粉 ) 2. 進 口 A 國 芒 果 汁 B 國 芭 樂 汁 C 國 柳 橙 汁 在 混 合 後 成 多 果 汁 ( 終 端 產 品 組 成 皆 為 果 汁 ) 3. 進 口 A 國 黑 豆 粉 B 國 黃 豆 粉 C 國 燕 麥 在 混 合 後 成 多 穀 粉 ( 終 端 產 品 組 成 皆 為 穀 粉 ) 4. 進 口 A 國 糙 米 B 國 黑 糯 米 C 國 燕 麥 D 國 紫 米 E 國 蕎 麥, 在 混 裝 成 五 穀 米 ( 終 端 產 品 組 成 皆 為 穀 粒 ) 原 料 於 進 行 混 裝 是 前 後, 是 否 進 行 加 工 否 如 : 1. 進 口 A 國 奶 粉 B 國 奶 粉 在 混 裝 成 罐 裝 奶 粉 2. 進 口 A 國 芒 果 汁 B 國 芭 樂 汁 C 國 柳 橙 汁 在 稀 釋 混 合 後 成 多 果 汁 3. 進 口 A 國 糙 米 B 國 黑 糯 米 C 國 燕 麥 D 國 紫 米 E 國 蕎 麥, 在 混 裝 成 五 穀 米 依 混 裝 含 量 ( 重 量 ) 由 多 到 少 標 示 各 別 原 產 地 否 實 質 轉 型 如 : 1. 進 口 A 國 麵 粉 產 製 之 小 麥 澱 粉 糖 鹽 泡 打 粉 在 混 裝 成 鬆 餅 粉 2. 進 口 A 國 咖 啡 粉 B 國 奶 精 粉 於 加 糖 後 混 合 包 裝 成 三 合 一 咖 啡 原 產 地 ( 國 ) 標 示 為 如 : 1. 在 混 裝 A B 國 奶 粉 後, 製 成 奶 粉 錠 劑 2. 在 混 裝 A B C 國 果 汁, 並 經 調 配 及 加 熱 殺 菌 後 製 成 多 果 汁 3. 進 口 A 國 黑 豆 粉 B 國 黃 豆 粉 C 國 燕 麥, 其 中 燕 麥 經 蒸 煮 壓 輾 乾 燥 等 加 工 程 序, 製 成 即 食 燕 麥 片 後, 與 其 他 穀 粉 在 混 合 後 成 沖 泡 多 穀 粉 4. 進 口 多 國 穀 粒, 在 將 穀 粒 分 別 研 磨 成 粉, 並 混 合 包 裝 成 多 穀 粉 產 品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