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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拉 萨 市 环 城 路 ( 北 段 ) 市 政 工 程 位 于 西 藏 自 治 区 首 府 拉 萨 市 北 部, 起 点 位 于 拉 萨 市 北 京 西 路 拉 鲁 湿 地 西 端 附 近, 沿 拉 鲁 湿 地 沿 既 有 道 路 北 侧 东 行 至 K1+000 附 近 离 开 既 有 道 路 转 向 北 行, 至 坝 日 森 康 附 近 K1+280~K2+545 段 以 隧 道 穿 越 北 侧 山 体, 于 某 军 事 部 门 后 墙 处 出 隧 道 后 再 沿 山 脚 布 线 东 行, 至 流 沙 河 汇 入 拉 鲁 湿 地 附 近 交 原 有 道 路, 经 拉 萨 师 范 高 等 专 科 学 校 江 苏 中 学 等, 再 沿 流 沙 河 齐 拉 路 至 拉 萨 监 狱 地 块, 最 后 转 向 东 南 穿 越 自 然 山 体 沿 北 干 渠 最 后 与 规 划 的 纳 金 大 桥 相 接, 路 线 总 长 约 16.61 公 里 本 工 程 大 体 可 分 为 三 段, 分 别 是 绕 城 路 西 段 ~ 北 绕 城 路 ( 西 起 北 京 西 路, 拉 鲁 湿 地 西 端, 东 至 曲 米 路, 长 约 7.15 公 里, 道 路 位 于 拉 鲁 湿 地 北 侧, 沿 着 湿 地 与 北 侧 山 体 之 间 布 置, 本 段 沿 线 居 民 及 单 位 较 少, 通 过 隧 道 远 离 了 党 校 和 军 事 管 理 区 远 离 拉 鲁 湿 地 ) 绕 城 路 中 段 ~ 齐 拉 路 ( 从 曲 米 路 到 藏 热 路, 长 约 4.1 公 里, 道 路 沿 着 既 有 齐 拉 路 向 东 依 次 与 曲 米 路 平 交 与 娘 热 路 色 拉 路 立 交 与 夺 底 路 和 藏 热 路 平 交, 在 米 曲 路 至 夺 底 路 之 间, 中 间 为 20 米 宽 的 流 沙 河 ) 绕 城 路 东 段 ~ 东 绕 城 路 ( 从 藏 热 路 到 纳 金 路, 接 规 划 的 纳 金 大 桥, 长 约 5.36 公 里, 线 路 从 藏 热 路 向 东 过 警 官 学 校, 在 拉 萨 监 狱 东 北 角 折 向 东 南 以 隧 道 形 式 穿 过 两 道 山 嘴, 出 隧 道 后 与 当 热 东 路 延 长 线 相 交, 后 沿 规 划 的 当 热 路 向 东 与 纳 金 路 相 交, 设 纳 金 路 立 交 连 接 纳 金 大 桥 引 桥 ) 全 线 道 路 等 级 按 城 市 主 干 路 I 级 设 计, 设 计 速 度 为 50km/h 在 北 绕 城 段, 在 K1+280~ K2+545 段 设 置 一 座 隧 洞, 隧 洞 长 约 为 1265m 在 隧 洞 路 段 按 双 向 四 车 道 设 计, 其 余 路 段 为 双 向 六 车 道 ; 绕 城 路 中 段 长 约 4.1km, 在 该 路 段 以 流 沙 河 为 中 心, 河 两 侧 为 双 向 4 快 车 道, 在 快 车 道 两 侧 各 设 8.5m 宽 辅 道, 在 娘 热 路 色 拉 路 均 采 用 跨 线 桥 立 交 方 案, 在 夺 底 路 和 娘 热 路 采 用 平 交 方 案 ; 绕 城 路 东 段, 设 置 了 两 座 隧 洞 和 一 座 交 交 桥, 东 绕 城 路 1 号 隧 道 为 连 拱 隧 道, 隧 道 进 口 桩 号 K11+380, 隧 道 出 口 桩 号 K11+705, 隧 道 全 长 325m; 东 绕 城 路 2 号 隧 道 为 分 离 式 隧 道, 隧 道 进 口 桩 号 K12+342, 隧 道 出 口 桩 号 K12+887, 隧 道 全 长 545m; 隧 洞 总 净 宽 10.25m, 行 车 道 净 高 5.0m; 纳 金 路 立 交 桥 主 线 桥 梁 长 为 570 米 ;A 匝 道 桥 梁 长 90m,B 匝 道 桥 梁 长 90m 湿 地 段 路 面 总 厚 度 79cm, 采 用 混 凝 土 结 构 刚 性 路 面 ; 其 他 路 段 路 面 总 厚 度 66cm, 下 层 为 厚 44cm 的 混 凝 土 结 构, 上 层 为 厚 12cm 沥 青 混 合 料 人 行 道 路 面 总 厚 度 38cm, 由 下 至 上 分 别 为 碎 石 水 泥 砂 浆 和 人 行 道 砖 ; 全 线 共 设 4 座 桥 涵, 分 别 采 用 现 浇 连 续 板 预 制 板 简 支 梁 现 浇 箱 涵 等 形 式 ; 在 隧 洞 设 置 了 相 应 的 通 风 系 统, 工 程 全 线 设 置 了 相 应 的 通 信 监 控 消 防 设 施 ; 工 程 设 计 的 排 水 方 案 为 以 最 短 的 距 离 靠 重 力 尽 快 将 城 市 雨 水 导 入 附 近 水 体 城 区 河 湖 池 塘 ( 北 干 渠 流 沙 河 中 干 渠 及 拉 鲁 湿 地 内 ), 采 用 分 散 和 就 近 排 放, 避 免 过 分 集 中 汇 流 拉 萨 市 环 城 路 ( 北 段 ) 市 政 工 程 实 际 的 征 地 面 积 共 695716.38m 2, 拆 迁 : 房 屋 34960.9m 2, 大 棚 6042.56m 2, 厕 所 103.6 m 2, 电 杆 156 根, 高 压 塔 4 座, 变 压 器 5 座 1

建 设 主 车 道 24.64 万 m 2, 辅 道 9.96 万 m 2, 人 行 道 5.15 万 m 2, 清 表 土 10.95 万 m 3, 填 土 方 44.97 万 m 3, 挖 土 方 57.76 万 m 3, 绿 化 面 积 4 万 m 2 本 工 程 总 投 资 约 16.25 亿 元 其 中 建 安 工 程 费 为 91920.47 万 元, 工 程 其 他 费 6140.31 万 元 ( 含 拆 迁 征 地 补 偿 费 ), 预 备 金 9199.37 万 元 设 计 工 期 24 个 月 根 据 拉 萨 市 城 市 总 体 规 划 (2009-2020) ( 以 下 简 称 规 划 ), 将 在 近 期 形 成 四 桥 三 射 ( 含 一 座 铁 路 大 桥 ); 远 期 形 成 八 桥 五 射 ( 含 一 座 铁 路 大 桥 和 一 座 不 行 大 桥 ) 对 外 交 通 体 系, 构 建 拉 萨 大 交 通 格 局, 进 一 步 拉 开 城 市 发 展 骨 架 八 桥 为 : 保 留 拉 萨 大 桥 柳 梧 大 桥 铁 路 柳 梧 大 桥, 新 建 纳 金 大 桥 藏 热 大 桥 新 拉 贡 公 路 大 桥 乃 琼 大 桥 柳 东 大 桥, 完 善 城 市 路 网 骨 架 ; 五 射 : 川 藏 公 路 青 藏 公 路 拉 贡 公 路 新 拉 贡 公 路 拉 林 通 道 ; 规 划 G109 为 二 级 公 路 G109 在 东 噶 范 围 内 改 线 北 迁, 接 一 级 城 市 主 干 路 系 统, 疏 解 过 境 及 出 入 境 交 通 东 西 过 境 交 通 及 与 片 区 间 联 系 交 通 由 环 城 路 ( 北 段 ) 市 政 工 程 纳 金 大 桥 承 担 ; 南 北 过 境 交 通 及 与 东 噶 等 联 系 交 通 由 东 噶 西 环 路 柳 开 路 承 担 原 G109 东 噶 段 作 为 城 市 道 路 进 行 改 造 ; 规 划 G318 为 二 级 公 路, 在 拉 萨 河 南 侧 延 伸, 与 城 市 一 级 主 干 路 系 统 相 交 于 柳 梧 大 桥 处, 疏 解 过 境 及 出 入 境 交 通 ; 东 西 向 过 境 交 通 及 中 心 城 区 联 系 交 通, 由 环 城 路 ( 北 段 ) 市 政 工 程 纳 金 大 桥 柳 东 大 桥 沿 山 路 柳 梧 东 环 路 南 沿 河 大 道 承 担 规 划 新 建 新 拉 贡 公 路, 承 担 中 心 城 区 与 贡 嘎 机 场 的 交 通 联 系, 一 级 公 路 标 准 根 据 规 划 拉 萨 市 将 形 成 二 环 七 横 九 纵 的 城 市 骨 架 主 干 路 系 统 二 环 包 括 外 环 和 内 环 内 环 : 北 京 中 路 林 廓 西 路 林 廓 北 路 江 苏 路 金 珠 东 路 金 珠 中 路 金 珠 西 路 鲁 定 路 鲁 定 南 路 外 环 : 北 绕 城 路 东 嘎 西 环 路 柳 开 路 南 沿 河 大 道 东 绕 城 路 齐 拉 路 七 横 : 北 绕 城 齐 拉 路 扎 基 路 当 热 路 北 京 西 路 纳 金 路 金 珠 路 江 苏 路 藏 大 路 玻 玛 路 南 沿 河 大 道 柳 开 路 沿 山 路 九 纵 : 东 嘎 西 环 路 拉 青 路 拉 贡 公 路 东 嘎 段 新 拉 贡 公 路 城 区 段 鲁 定 南 路 娘 热 路 夺 底 路 藏 热 路 东 绕 城 路 在 规 划 中, 将 环 城 路 ( 北 段 ) 市 政 工 程 作 为 规 划 路 网 二 环 中 外 环 以 及 七 横 中 的 北 一 横, 九 纵 中 的 东 纵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承 担 出 入 城 交 通 及 城 区 内 部 出 行 的 交 通 及 服 务 功 能 拉 萨 市 环 城 路 ( 北 段 ) 市 政 工 程 的 建 设 符 合 拉 萨 市 城 市 总 体 规 划 (2009-2020) 根 据 规 划, 拉 萨 市 环 城 路 ( 北 段 ) 市 政 工 程 的 建 设 非 常 必 要, 为 此 拉 萨 市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局 根 据 规 划 拟 实 施 本 项 工 程 2009 年, 中 咨 设 计 顾 问 有 限 公 司 受 建 设 单 位 委 托 编 制 了 拉 萨 市 环 城 路 ( 北 段 ) 市 政 工 程 设 计 方 案 技 术 咨 询 报 告, 对 本 工 程 规 划 线 位 等 方 面 给 出 了 初 步 建 议 2009 年 12 月, 根 据 招 标 结 果, 受 拉 萨 市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局 委 托, 中 国 市 政 工 程 华 北 设 计 研 究 总 院 承 担 了 拉 萨 市 环 城 路 ( 北 段 ) 市 政 工 程 的 设 计 任 务, 并 于 2010 年 9 月 编 制 完 成 了 拉 萨 市 环 城 路 ( 北 段 ) 市 政 工 程 可 行 性 研 究 报 告 在 此 基 础 上, 建 设 单 位 已 经 委 托 相 关 专 业 设 计 单 位 完 成 了 水 土 保 持 方 案 专 题 的 编 制, 并 通 过 了 主 管 部 门 的 审 批 按 照 国 家 现 行 环 境 保 护 法 律 法 规 及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保 护 管 理 要 求, 本 项 工 程 需 编 制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书 建 设 单 位 拉 萨 市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局 委 托 成 都 科 技 大 学 环 保 科 技 研 究 所 2

承 担 拉 萨 市 环 城 路 ( 北 段 ) 市 政 工 程 的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任 务, 并 于 2011 年 6 月 编 制 完 成 了 拉 萨 市 环 城 路 ( 北 段 ) 市 政 工 程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书 ( 以 下 简 称 原 报 告 书 ),2012 年 1 月 西 藏 自 治 区 环 境 保 护 厅 对 该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文 件 进 行 了 批 复 2015 年 9 月, 拉 萨 市 环 城 路 ( 北 段 ) 市 政 工 程 开 始 动 工, 由 于 工 程 西 段 涉 及 到 军 事 单 位 学 校 等 重 要 敏 感 目 标 的 拆 迁 问 题, 一 直 未 能 达 成 拆 迁 目 的 为 此, 工 程 原 设 计 西 段 高 架 桥 方 案 必 须 进 行 调 整, 调 整 方 案 为 将 西 段 原 设 计 的 高 架 桥 方 案 改 为 隧 洞 方 案, 并 将 线 路 沿 山 脚 布 置, 避 开 了 上 述 敏 感 区 域, 同 时 也 远 离 了 拉 鲁 湿 地 ; 在 工 程 中 段, 综 合 考 虑 到 城 市 发 展 及 未 来 交 通 需 求, 将 娘 热 路 和 色 拉 路 的 平 交 方 案 改 为 跨 线 桥 立 交 方 案, 将 原 设 计 中 夺 底 路 立 交 方 案 改 为 平 交 方 案 其 他 路 段 与 原 设 计 方 案 一 致 根 据 相 关 法 规 及 2012 年 1 月 西 藏 自 治 区 环 境 保 护 厅 对 该 工 程 环 境 评 价 文 件 批 复 的 相 关 要 求, 工 程 涉 及 到 重 大 设 计 方 案 变 更, 因 此 必 须 重 新 报 送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文 件, 经 向 西 藏 自 治 区 环 境 保 护 厅 请 示, 同 意 编 制 拉 萨 市 环 城 路 ( 北 段 ) 市 政 工 程 的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书 为 此, 拉 萨 市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局 委 托 我 公 司 承 担 该 项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任 务, 编 制 该 工 程 的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书 在 接 受 委 托 后, 在 对 工 程 变 更 设 计 后 的 初 步 设 计 报 告 深 入 分 析 和 解 读 后, 我 公 司 立 即 组 织 技 术 人 员 进 行 了 现 场 探 勘 资 料 收 集 等 大 量 基 础 工 作, 深 入 调 查 工 程 设 计 方 案 变 更 情 况, 考 察 工 程 施 工 现 状 及 存 在 问 题, 结 合 规 划, 根 据 拉 萨 市 既 有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情 况 工 程 特 点 和 区 域 生 态 环 境 特 征, 采 用 比 较 法, 对 工 程 变 更 后 的 建 设 内 容 环 境 影 响 环 境 保 护 措 施 有 效 性 补 救 性 环 境 保 护 措 施 等 方 面 进 行 了 深 入 分 析 及 强 化 论 证, 并 按 环 境 保 护 公 众 参 与 办 法 要 求 开 展 了 该 工 程 的 公 众 参 与 调 查 及 公 示, 并 在 西 藏 自 治 区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厅 网 站 上 向 社 会 公 布 了 拉 萨 市 环 城 路 ( 北 段 ) 市 政 工 程 变 更 设 计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书 ( 公 示 本 ), 在 此 基 础 上, 于 2016 年 9 月 编 制 完 成 了 拉 萨 市 环 城 路 ( 北 段 ) 市 政 工 程 变 更 设 计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书 ( 送 审 本 ) ( 以 下 简 称 报 告 书 ) 的 编 制, 现 上 报 审 批 在 报 告 书 编 制 过 程 中, 得 到 了 西 藏 自 治 区 环 境 保 护 厅 西 藏 自 治 区 环 境 工 程 评 估 中 心 西 藏 自 治 区 环 境 监 测 中 心 站 拉 萨 市 环 境 保 护 局 设 计 单 位 中 国 市 政 工 程 华 北 设 计 研 究 总 院 监 测 单 位 四 川 省 辐 射 防 护 测 试 院 建 设 单 位 拉 萨 市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局 工 程 建 设 指 挥 部 等 单 位 的 大 力 支 持 及 鼎 力 协 助, 在 此 一 并 表 示 衷 心 的 感 谢! 3

目 录 1 总 则...1 1.1 编 制 目 的...1 1.2 任 务 来 源...2 1.3 编 制 依 据...2 1.3.1 法 律 法 规...2 1.3.2 地 方 性 法 规 及 部 门 规 章...3 1.3.3 技 术 规 范 性 文 件...3 1.3.4 相 关 设 计 文 件 资 料...4 1.3.5 相 关 批 复 或 函 件...4 1.4 评 价 标 准...5 1.4.1 环 境 质 量 标 准...5 1.4.2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6 1.4.3 生 态 环 境...6 1.5 评 价 工 作 等 级...7 1.6 评 价 范 围...8 1.7 评 价 时 段 及 评 价 水 平 年...9 1.8 环 境 保 护 目 标...9 1.8.1 预 防 保 护 目 标...9 1.8.2 恢 复 治 理 目 标... 10 1.8.3 控 制 污 染 与 控 制 生 态 破 坏 的 目 标... 10 1.8.4 环 境 保 护 目 标... 10 1.9 评 价 工 作 程 序... 11 变 更 报 告 书 编 制 阶 段... 错 误! 未 定 义 书 签 2 工 程 概 况 与 工 程 分 析... 13 2.1 拉 萨 市 环 城 路 ( 北 段 ) 市 政 工 程 现 状 及 区 域 相 关 规 划... 13 2.1.1 环 城 路 ( 北 段 ) 市 政 工 程 建 设 前 情 况 及 主 要 问 题... 13 2.1.2 城 市 相 关 设 施 现 状 与 规 划... 14 2.1.3 拉 鲁 湿 地 自 然 保 护 区 总 体 规 划... 16 2.2 工 程 概 况... 18 2.2.1 地 理 位 置... 18 2.2.2 路 线 走 向 及 要 主 控 制 点... 18 2.2.3 建 设 规 模 及 主 要 内 容... 19 2.2.4 主 要 建 筑 物 及 设 计 方 案... 20 2.2.5 工 程 交 通 量 预 测... 37 2.2.6 施 工 组 织 与 施 工 管 理... 38 2.3 工 程 施 工 规 划 与 工 程 实 际 施 工 布 置... 38 2.3.1 主 要 工 程 施 工 方 法... 38 2.3.2 筑 路 材 料 及 运 输 条 件... 39 2.3.3 工 程 实 际 实 施 进 度... 40 2.3.4 工 程 实 际 施 工 布 置... 40 2.3.5 工 程 实 际 占 地 拆 迁 量... 41 1

2.3.6 工 程 土 石 方 量... 41 2.3.7 项 目 投 资 与 资 金 估 算... 43 2.4 工 程 分 析... 43 2.4.1 与 产 业 政 策 的 符 合 性 分 析... 44 2.4.2 相 关 规 划 的 符 合 性 分 析... 44 2.4.3 区 域 经 济 发 展 的 符 合 性 分 析... 45 2.4.4 工 程 设 计 方 案 合 理 性 分 析... 46 2.4.5 工 程 活 动 及 影 响 源 强 分 析... 47 2.5 工 程 施 工 现 存 问 题... 52 3.1 自 然 环 境 概 况... 54 3.1.1 地 理 位 置... 54 3.1.2 地 形 与 地 貌... 54 3.1.3 地 层 岩 性... 54 3.1.4 不 良 地 质... 56 3.1.5 气 候 与 气 象... 57 3.1.6 河 流 水 系 与 降 水 特 征... 57 3.1.7 土 壤 与 植 被... 58 3.2 社 会 环 境 概 况... 58 3.2.1 行 政 区 划 和 人 口... 58 3.2.2 经 济 社 会 概 况... 58 3.2.3 环 境 保 护 与 卫 生... 59 3.2.4 科 技 文 教 卫 生... 59 3.2.5 文 物 景 观... 60 3.3 环 境 质 量 现 状... 60 3.3.1 水 环 境 质 量 现 状 调 查 与 评 价... 61 3.3.2 评 价 结 论... 64 3.3.3 大 气 环 境 质 量 现 状 调 查 与 评 价... 64 3.3.4 声 学 环 境 质 量 现 状 调 查 与 评 价... 66 3.4 拉 鲁 湿 地 自 然 保 护 区 概 况... 67 3.4.1 调 查 方 法 范 围... 67 3.4.2 植 物 区 系 及 组 成... 68 3.4.3 水 生 植 物... 116 3.4.4 平 均 植 被... 116 3.4.5 动 物... 119 3.4.6 动 物 群 落 及 其 特 征... 124 3.4.7 主 要 保 护 对 象 及 其 与 工 程 关 系... 124 3.4.8 拉 鲁 湿 地 水 源 补 给 特 征... 125 3.5 工 程 外 环 境 现 状 分 段 描 述... 125 3.6 区 域 主 要 环 境 问 题... 126 4 环 境 影 响 预 测 与 评 价... 128 4.1 社 会 环 境 影 响 预 测 评 价... 128 4.1.1 环 城 路 ( 北 段 ) 市 政 工 程 的 正 影 响 分 析... 128 4.1.2 环 城 路 ( 北 段 ) 市 政 工 程 建 设 对 区 域 基 础 设 施 的 影 响 分 析... 129 4.1.3 对 居 民 生 活 质 量 的 影 响 分 析... 130 2

4.1.4 对 交 通 的 影 响 分 析... 130 4.2 水 环 境 影 响 预 测 与 评 价... 131 4.2.1 施 工 期 水 环 境 影 响 预 测... 131 4.2.2 营 运 期 水 环 境 影 响 预 测... 132 4.3 地 下 水 环 境 影 响 预 测 分 析... 133 4.4 大 气 影 响 预 测 评 价... 134 4.4.1 施 工 期 大 气 影 响 预 测 评 价... 134 4.4.2 营 运 期 大 气 影 响 预 测 评 价... 135 4.5 声 环 境 影 响 预 测... 140 4.5.1 施 工 期 噪 声 影 响 预 测... 140 4.5.2 营 运 期 交 通 噪 声 影 响 预 测... 142 4.5.3 营 运 期 高 架 桥 交 通 噪 声 影 响 预 测... 148 4.5.4 营 运 期 噪 声 对 拉 鲁 湿 地 动 物 的 影 响 分 析... 150 4.6 生 态 影 响 预 测 与 评 价... 151 4.6.1 工 程 建 设 对 生 态 环 境 的 影 响 预 测... 151 4.6.2 工 程 建 设 永 久 占 地 对 生 态 环 境 影 响 分 析... 152 4.6.3 工 程 建 设 临 时 占 地 对 生 态 环 境 影 响 分 析... 153 4.7 对 拉 鲁 湿 地 的 影 响 预 测 与 评 价... 155 4.7.1 施 工 活 动 的 影 响... 156 4.7.2 景 观 的 影 响... 157 4.7.3 营 运 期 一 般 影 响 分 析... 157 4.7.4 营 运 期 灯 光 对 拉 鲁 湿 地 动 物 的 影 响 分 析... 157 4.7.5 对 拉 鲁 湿 地 生 态 功 能 的 影 响 预 测 分 析... 159 4.8 景 观 影 响 预 测 与 评 价... 159 4.8.1 景 观 影 响 识 别... 160 4.8.2 施 工 期 对 景 观 的 影 响... 160 4.8.3 营 运 期 对 景 观 的 影 响... 161 4.9 固 体 废 弃 物 影 响 分 析... 161 4.9.1 施 工 期 固 体 废 弃 物 影 响 分 析... 161 4.9.2 营 运 期 固 体 废 弃 物 影 响 分 析... 162 4.10 环 境 地 质 影 响 分 析... 162 4.11 危 险 品 运 输 风 险 分 析... 162 4.11.1 风 险 事 故 识 别... 163 4.11.2 敏 感 路 段 识 别... 163 4.11.3 环 境 风 险 事 故 影 响 分 析... 164 5 水 土 保 持 方 案... 165 5.1 水 土 流 失 现 状... 165 5.1.1 工 程 所 在 地 水 土 保 持 分 区... 165 5.1.2 工 程 区 水 土 流 失 概 况... 165 5.1.3 工 程 区 水 土 流 失 背 景 值... 165 5.1.4 水 土 保 持 工 作 现 状... 166 5.2 水 土 流 失 防 治 责 任 范 围 与 分 区... 168 5.2.1 防 治 责 任 范 围 确 定 的 原 则... 168 5.2.2 建 设 区 面 积... 168 3

5.2.3 直 接 影 响 区 面 积... 169 5.2.4 水 土 流 失 防 治 责 任 范 围... 171 5.2.5 水 土 流 失 防 治 分 区... 171 5.3 水 土 流 失 预 测... 172 5.3.1 新 增 水 土 流 失 成 因 分 析... 172 5.3.2 预 测 单 元 范 围 和 时 段... 173 5.3.3 预 测 内 容 和 方 法... 174 5.3.4 水 土 流 失 预 测... 175 5.3.5 水 土 流 失 预 测 结 果 综 合 分 析... 179 5.4 水 土 保 持 措 施... 179 5.4.1 防 治 目 标 与 措 施 格 局... 180 5.4.2 水 土 保 持 措 施 方 案 设 计... 182 5.5 水 土 保 持 监 测... 201 5.5.1 监 测 时 段... 201 5.5.2 监 测 内 容... 201 5.5.3 监 测 方 案... 202 5.6 投 资 估 算... 202 6 公 众 参 与... 204 6.1 公 众 参 与 目 的... 204 6.2 公 众 参 与 过 程 和 范 围... 204 6.2.1 公 众 参 与 形 式... 204 6.2.2 调 查 范 围 和 对 象... 207 6.3 调 查 结 果 统 计... 208 6.3.1 调 查 基 本 情 况... 208 6.3.2 公 众 个 人 意 见 问 卷 调 查 统 计 结 果... 210 6.4 有 关 部 门 调 查 结 果... 211 6.5 公 众 参 与 的 四 性 分 析... 211 6.6 工 程 公 示 情 况 及 对 公 示 意 见 采 纳 情 况... 212 6.6.1 公 示 情 况... 212 6.6.2 公 示 及 公 众 调 查 意 见 采 纳 情 况 的 说 明... 218 6.7 小 结... 218 6.8 公 众 参 与 调 查 结 论... 218 7 环 境 保 护 措 施 与 技 术 经 济 论 证... 220 7.1 对 目 前 施 工 现 存 问 题 的 补 救 性 措 施... 220 7.1.1 水 环 境 保 护 补 救 措 施... 220 7.1.2 环 境 空 气 声 环 境 保 护 补 救 措 施... 220 7.1.3 生 态 环 境 保 护 补 救 措 施... 220 7.1.4 固 体 废 物 处 理... 220 7.1.5 社 会 环 境... 221 7.1.6 相 关 机 构 保 密 要 求... 222 7.1.7 其 他... 222 7.2 施 工 期 环 境 保 护 措 施... 222 7.2.1 施 工 期 水 环 境 保 护 措 施... 222 4

7.2.2 施 工 期 大 气 环 境 保 护 措 施... 223 7.2.3 施 工 期 噪 声 防 护 措 施... 224 7.2.4 施 工 期 固 体 废 物 处 理 措 施... 224 7.2.5 施 工 期 社 会 环 境 不 利 影 响 减 缓 措 施... 225 7.3 营 运 期 环 境 保 护 措 施... 226 7.3.1 营 运 期 水 环 境 保 护 措 施... 226 7.3.2 营 运 期 大 气 环 境 保 护 措 施... 227 7.3.3 营 运 期 噪 声 防 护 措 施... 227 7.4 生 态 环 境 保 护 措 施... 227 7.4.1 水 土 流 失 控 制 措 施... 228 7.4.2 路 基 生 态 保 护 与 恢 复 措 施... 228 7.4.3 料 场 生 态 保 护 与 恢 复 措 施... 228 7.4.4 施 工 临 时 占 地 生 态 保 护 与 恢 复 措 施... 228 7.4.5 野 生 动 物 保 护 措 施... 229 7.4.6 其 它 生 态 环 境 保 护 措 施... 230 7.5 拉 鲁 湿 地 保 护 措 施... 230 7.6 光 污 染 防 治 措 施... 231 7.7 地 质 灾 害 防 治 措 施... 232 7.8 水 土 保 持 措 施... 233 7.9 环 境 风 险 防 范 措 施 与 应 急 预 案... 233 7.9.1 危 险 品 运 输 管 理 措 施... 233 7.9.2 环 境 风 险 事 故 防 范 措 施 及 应 急 预 案... 233 7.10 减 缓 社 会 环 境 不 利 影 响 的 措 施... 234 7.10.1 减 缓 征 地 不 利 影 响 的 措 施... 234 7.10.2 减 缓 工 程 对 公 用 设 施 不 利 影 响 措 施... 234 7.10.3 减 缓 工 程 对 既 有 公 路 交 通 不 利 影 响 措 施... 234 7.10.4 尊 重 当 地 宗 教 信 仰 与 维 护 民 族 团 结... 235 7.10.5 其 它 减 缓 社 会 环 境 不 利 影 响 措 施... 235 7.11 环 境 保 护 措 施 及 效 果 分 析... 235 8 环 境 管 理 与 监 控 计 划... 237 8.1 环 境 管 理 机 构... 237 8.2 环 境 管 理 计 划... 237 8.2.2 环 境 管 理 机 构 职 责... 238 8.2.3 环 境 管 理 任 务... 238 8.3 工 程 施 工 期 环 境 监 理... 239 8.3.1 监 理 目 的... 239 8.3.2 监 理 任 务... 239 8.3.3 监 理 时 段... 240 8.3.4 监 理 范 围 和 内 容... 240 8.3.5 环 境 监 理 机 构... 241 8.4 环 境 监 测 计 划... 242 8.4.1 监 测 原 则... 242 8.4.2 施 工 期 环 境 监 测 方 案... 243 8.4.3 营 运 期 环 境 监 测 与 管 理 方 案... 245 5

8.4.4 监 测 机 构... 248 8.4.5 监 测 资 料 报 送... 248 9 环 保 投 资 估 算 及 经 济 损 益 分 析... 249 9.1 环 保 投 资 概 算... 249 9.1.1 编 制 说 明... 249 9.1.2 环 保 设 计 及 费 用 估 算... 249 9.2 环 境 成 本 分 析... 251 9.3 环 境 影 响 正 效 益 分 析... 252 9.4 环 境 影 响 经 济 损 益 分 析... 253 10 评 价 结 论... 254 10.1 工 程 概 况 与 工 程 分 析... 254 10.1.1 工 程 概 况... 254 10.1.2 工 程 外 环 境 关 系... 255 10.1.3 工 程 分 析 结 论... 255 10.1.4 区 域 经 济 发 展 的 符 合 性 分 析... 257 10.1.5 工 程 设 计 方 案 合 理 性 分 析... 257 10.2 工 程 所 在 地 环 境 质 量 状 况 评 价 结 论... 258 10.2.1 水 环 境 质 量 状 况... 258 10.2.2 环 境 空 气 质 量 状 况... 259 10.2.3 声 环 境 质 量 状 况... 259 10.2.4 生 态 环 境 状 况... 259 10.3 不 利 环 境 影 响 预 测 结 论... 260 10.3.1 施 工 期 不 利 环 境 影 响 预 测 结 论... 260 10.3.2 营 运 期 不 利 环 境 影 响 预 测 结 论... 265 10.4 拟 采 取 的 环 境 保 护 措 施... 266 10.4.1 施 工 期 环 境 保 护 措 施... 266 10.4.2 营 运 期 环 境 保 护 措 施... 270 10.5 公 众 参 与... 274 10.6 环 保 投 资 和 经 济 损 益 分 析 结 论... 275 10.7 总 体 评 价 结 论... 275 10.8 建 议... 276 一 保 护 区 珍 稀 动 物 名 录... 277 二 拉 鲁 湿 地 主 要 植 物 名 录... 277 附 图 : 附 图 一 附 图 二 附 图 三 (1) 附 图 三 (2) 附 图 三 (3) 项 目 地 理 位 置 图 拉 萨 市 水 系 图 拉 萨 市 城 市 总 体 规 划 图 拉 萨 市 中 心 城 区 道 路 交 通 规 划 图 拉 萨 市 中 心 城 区 给 水 工 程 规 划 图 6

附 图 三 (4) 附 图 三 (5) 附 图 三 (6) 附 图 四 附 图 五 附 图 六 附 图 七 附 图 八 附 图 九 附 图 十 附 图 十 一 附 图 十 二 附 图 十 三 附 图 十 四 附 图 十 五 附 图 十 六 拉 萨 市 中 心 城 区 污 水 工 程 规 划 图 拉 萨 市 中 心 城 区 供 电 工 程 规 划 图 拉 萨 市 中 心 城 区 燃 气 工 程 规 划 图 拉 鲁 湿 地 自 然 保 护 区 总 体 规 划 图 拉 鲁 湿 地 功 能 区 划 图 及 本 工 程 与 拉 鲁 湿 地 的 关 系 图 工 程 线 路 平 面 图 工 程 线 路 纵 断 面 图 工 程 外 环 境 关 系 图 环 境 监 测 布 点 图 噪 声 影 响 预 测 等 值 线 图 植 被 分 布 图 土 地 利 用 现 状 图 环 保 措 施 总 体 布 置 图 渣 场 防 护 措 施 典 型 设 计 图 边 坡 处 理 典 型 设 计 图 路 基 路 面 工 程 区 水 土 保 持 措 施 典 型 设 计 图 附 件 : 附 件 1 环 评 委 托 书 附 件 2 拉 萨 市 环 境 保 护 局 关 于 拉 萨 市 环 城 路 ( 北 段 ) 市 政 工 程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执 行 标 准 的 批 复 ( 拉 环 发 [2011]115 号 ) 附 件 3 拉 萨 市 环 境 保 护 局 关 于 拉 萨 市 环 城 路 ( 北 段 ) 市 政 工 程 项 目 的 意 见 ( 拉 环 字 [2011]53 号 ) 附 件 4 拉 萨 市 国 土 资 源 规 划 局 关 于 对 绕 城 道 路 路 由 规 划 设 计 要 点 的 通 知 ( 拉 国 土 资 规 发 [2009]101 号 文 件 ) 附 件 5 西 藏 自 治 区 环 境 保 护 厅 藏 环 审 [2012]15 号 关 于 拉 萨 市 环 城 路 ( 北 段 ) 市 政 工 程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书 批 复 ; 附 件 6 四 川 省 辐 射 防 护 测 试 院 监 测 报 告 附 件 7 公 众 参 与 调 查 样 表 三 份 附 表 :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保 护 审 批 登 记 附 录 : 拉 鲁 湿 地 保 护 区 动 植 物 名 录 7

1 总 则 1.1 编 制 目 的 拉 萨 市 环 城 路 ( 北 段 ) 市 政 工 程 位 于 拉 萨 市 城 区 北 部, 为 规 划 中 二 环 七 横 九 纵 城 市 骨 架 主 干 道 系 统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承 担 出 入 拉 萨 市 城 区 交 通 及 城 区 内 部 的 交 通 及 服 务 功 能 该 市 政 工 程 总 体 上 可 分 为 北 绕 城 段 中 绕 城 段 和 东 绕 城 段 三 段, 道 路 总 长 16.61km, 铺 设 沥 青 路 面 246381 万 m 2, 给 水 管 道 共 长 10240km, 雨 水 排 管 总 长 为 23200km, 污 水 排 管 总 长 约 11940km, 全 线 共 设 置 了 高 压 钠 灯 LED 灯 等 共 7000 套, 电 力 电 缆 6500km, 设 计 绿 化 面 积 51844hm 2 工 程 总 投 资 约 16.25 亿 元 工 程 起 点 位 于 北 京 西 路 拉 鲁 湿 地 西 端, 后 沿 拉 鲁 湿 地 与 北 侧 山 体 之 间 东 行, 在 坝 日 森 康 附 近 设 置 隧 洞, 穿 过 山 体 后 至 某 军 事 单 位 北 侧 出 山 体, 沿 山 脚 布 线, 在 流 沙 河 汇 入 拉 鲁 湿 地 附 近 接 既 有 道 路 后 与 娘 热 路 色 拉 路 夺 底 路 和 藏 热 路 纳 金 路 等 交 叉, 最 后 到 达 本 工 程 终 点 接 纳 金 大 桥 工 程 沿 线 分 布 有 拉 鲁 湿 地 自 然 保 护 区 军 事 管 理 区 党 校 ( 行 政 学 院 ) 城 郊 居 民 拉 萨 市 江 苏 中 学 拉 萨 市 师 范 专 科 学 校 城 北 交 通 警 察 支 队 西 藏 新 华 印 刷 厂 雪 域 明 珠 花 园 拉 萨 市 第 六 期 安 居 园 西 藏 警 官 高 等 专 科 学 校 纳 如 村 亚 吉 林 度 假 村 等 敏 感 点 根 据 工 程 特 性 市 政 建 设 工 程 特 征 工 程 沿 线 环 境 敏 感 点 分 布 情 况, 本 次 环 评 及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书 编 制 的 主 要 目 的 如 下 : (1) 调 查 掌 握 环 城 路 ( 北 段 ) 市 政 工 程 沿 线 的 环 境 功 能 环 境 现 状 敏 感 点 分 布 情 况, 调 查 工 程 区 域 内 的 重 要 生 态 保 护 目 标 拉 鲁 湿 地 及 湿 地 内 野 生 动 植 物 特 别 是 珍 稀 野 生 动 植 物 的 分 布 情 况, 识 别 线 路 沿 线 区 域 内 主 要 环 境 问 题, 进 一 步 核 实 工 程 设 计 变 更 后 的 主 要 环 境 保 护 目 标 (2) 根 据 工 程 设 计 变 更 情 况, 结 合 工 程 沿 线 环 境 特 征 工 程 建 成 后 营 运 特 点 拉 萨 市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情 况 拉 萨 市 城 市 总 体 规 划 对 工 程 区 沿 线 地 段 的 功 能 和 定 位, 核 实 原 报 告 书 预 测 结 论 的 准 确 性, 重 点 调 查 评 价 工 程 施 工 期 对 敏 感 对 象 的 影 响, 尤 其 是 施 工 对 生 态 敏 感 区 拉 鲁 湿 地 的 影 响 运 行 期 对 区 域 声 学 环 境 大 气 环 境 的 影 响 (3) 根 据 工 程 设 计 方 案 变 更 情 况 及 工 程 施 工 现 状, 从 环 境 保 护 角 度 论 证 工 程 设 计 的 合 理 性, 并 针 对 施 工 过 程 中 存 在 问 题, 提 出 及 时 的 补 救 性 措 施 ; 调 查 核 实 评 价 原 报 告 书 提 出 的 环 境 保 护 措 施 的 有 效 性, 并 强 化 后 续 工 程 施 工 应 注 意 的 问 题 及 营 运 期 环 境 保 护 措 施, 保 证 工 程 顺 利 施 工 和 正 常 营 运 的 同 时, 不 对 生 态 环 境 造 成 大 的 破 坏 和 影 响, 有 效 控 制 生 态 影 响 的 范 围 和 程 度 ; 结 合 拉 萨 市 的 旅 游 城 市 形 象, 结 合 民 族 建 筑 特 点, 从 景 观 保 护 角 度 提 出 可 行 的 建 议 和 意 见, 维 护 全 线 景 观 的 协 调 统 一 (4) 结 合 工 程 沿 线 拉 鲁 湿 地 北 干 渠 流 沙 河 等 水 体 的 分 布 情 况 水 环 境 质 量 现 状 结 合 拉 萨 市 城 市 总 体 规 划 中 防 洪 河 堤 整 治 等 工 程 规 划 内 容, 充 分 考 虑 拉 鲁 湿 地 国 家 级 1

自 然 保 护 区 对 水 环 境 质 量 的 要 求, 结 合 本 工 程 施 工 中 涉 水 工 程 及 其 与 拉 鲁 湿 地 的 相 关 关 系, 针 对 本 项 工 程 提 出 的 排 水 方 案, 从 环 境 保 护 角 度, 为 拉 萨 市 城 市 水 环 境 管 理 和 拉 鲁 湿 地 自 然 保 护 区 管 理 提 出 建 议 和 要 求 ; (5) 分 析 工 程 实 施 后 环 城 路 ( 北 段 ) 市 政 工 程 沿 线 环 境 的 总 体 变 化 趋 势, 从 环 保 角 度 论 证 拉 萨 市 环 城 路 ( 北 段 ) 市 政 工 程 实 施 的 可 行 性, 对 可 能 的 不 利 环 境 变 化 趋 势 规 划 相 关 的 总 体 保 护 方 案, 为 项 目 的 环 境 保 护 决 策 营 运 期 内 的 环 境 管 理 提 供 技 术 支 持 和 方 向 1.2 任 务 来 源 拉 萨 市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局 拉 萨 市 环 城 路 ( 北 段 ) 市 政 工 程 变 更 设 计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工 作 委 托 书 1.3 编 制 依 据 1.3.1 法 律 法 规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环 境 保 护 法 (2015.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法 (2003.09);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水 法 (2002.10);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水 土 保 持 法 (2011.03);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水 土 保 持 法 实 施 条 例 (2011.08);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野 生 动 物 保 护 法 (2004.08);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野 生 植 物 保 护 条 例 (1997.0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水 污 染 防 治 法 (2008.06);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固 体 废 物 污 染 环 境 防 治 法 (2005.04);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大 气 污 染 防 治 法 (2016.01)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环 境 噪 声 污 染 防 治 法 (1997.03);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文 物 保 护 法 (2007.12);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文 物 保 护 法 实 施 条 例 (2003.07,2016 年 修 订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土 地 管 理 法 (2004.08);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防 洪 法 (2015 年 修 订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渔 业 法 (2004 年 8 月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路 法 (2004.08);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水 生 野 生 动 物 保 护 实 施 条 例 (2013 年 12 月 修 订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陆 生 野 生 动 物 保 护 实 施 条 例 (2013 年 12 月 修 订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野 生 植 物 保 护 条 例 (1996.09);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水 土 保 持 法 实 施 条 例 ( 国 务 院 1993 年 第 120 号 令,2011 年 8 月 修 订 ); 2

订 )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保 护 管 理 条 例 (1998.11); 产 业 结 构 调 整 指 导 目 录 (2015 年 本 ) ( 国 家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令 第 36 号 2016.3); 国 务 院 关 于 落 实 科 学 发 展 观 加 强 环 境 保 护 的 决 定 ( 国 发 2005 39 号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自 然 保 护 区 条 例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务 院 令 1994.10,2011 年 修 环 境 保 护 公 众 参 与 办 法 ( 部 令 第 35 号,2015 年 7 月 ) 1.3.2 地 方 性 法 规 及 部 门 规 章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分 类 管 理 名 录 (2015 年 3 月, 国 家 环 境 保 护 部 令 第 33 号 ); 关 于 印 发 环 评 管 理 中 部 分 行 业 建 设 项 目 重 大 变 动 清 单 的 通 知 ( 环 办 [2015]52 号 ) 开 发 建 设 项 目 水 土 保 持 设 施 验 收 管 理 办 法 (2002 年 水 利 部 令 第 16 号 ); 水 土 保 持 生 态 环 境 监 测 网 络 管 理 办 法 (2000 年 水 利 部 第 12 号 令 ); 关 于 西 部 大 开 发 中 加 强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保 护 管 理 的 若 干 意 见 ( 环 发 [2001]4 号 ); 国 家 重 点 保 护 野 生 动 物 名 录 ( 国 家 林 业 局,2003 年 2 月 ); 国 家 重 点 保 护 野 生 植 物 名 录 ( 第 一 批 ) (2001 年 8 月 ); 关 于 印 发 <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公 众 参 与 暂 行 办 法 > 的 通 知 ( 国 家 环 境 保 护 总 局 环 发 [2006]28 号 ); 西 藏 自 治 区 环 境 保 护 条 例 (2013.07); 西 藏 自 治 区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贯 彻 国 务 院 环 境 保 护 若 干 问 题 决 定 的 通 知, 藏 政 发 [1997]1 号 ; 西 藏 自 治 区 实 施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水 土 保 持 法 > 办 法 (2013.12); 西 藏 自 治 区 实 施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野 生 动 物 保 护 法 > 办 法 (2002.1 修 订 ); 西 藏 自 治 区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关 于 贯 彻 全 国 生 态 环 境 保 护 纲 要 的 意 见, 藏 政 发 [2001]95 号 ; 西 藏 自 治 区 生 态 环 境 建 设 规 划 (2000-2050) ; 西 藏 自 治 区 水 土 保 持 规 划 (2000-2050) ; 西 藏 自 治 区 交 通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保 护 办 法 ( 西 藏 自 治 区 交 通 厅 2002 年 ); 西 藏 自 治 区 实 施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自 然 保 护 区 条 例 > 办 法 ( 西 藏 自 治 区 人 民 政 府 令 37 号,2001.6); 拉 萨 市 拉 鲁 湿 地 自 然 保 护 区 管 理 条 例 (2010.09.01) 1.3.3 技 术 规 范 性 文 件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技 术 导 则 ( 总 纲 生 态 影 响 地 面 水 环 境 地 下 水 环 境 大 气 环 境 声 环 境 )(HJ 2.1-2011 19-2011 2.3-93 610-2016 HJ2.2-2008 2.4-2009); 公 路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规 范 (JTGB03-2006); 声 环 境 功 能 区 划 分 技 术 规 范 (GB T 15190-2014);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风 险 评 价 技 术 导 则 (HJ/T169-2004); 3

环 境 监 测 技 术 规 范 ; 开 发 建 设 项 目 水 土 保 持 技 术 规 范 (GB50433-2008); 开 发 建 设 项 目 水 土 流 失 防 治 标 准 (GB50434-2008); 土 壤 侵 蚀 分 类 分 级 标 准 (SL190-2007); 环 境 监 测 技 术 规 范 ( 国 家 环 境 保 护 局,1986 年 ); 水 环 境 监 测 规 范 (SL219-98); 水 土 保 持 监 测 技 术 规 程 (SL277-2002);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公 众 参 与 暂 行 办 法 ( 国 家 环 境 保 护 总 局 2006.3.18); 公 路 环 境 保 护 设 计 规 范 (JTGB04-2010, 交 通 部 ) 1.3.4 相 关 设 计 文 件 资 料 拉 萨 市 人 民 政 府, 江 苏 省 城 市 规 划 设 计 研 究 院, 拉 萨 市 城 市 总 体 规 划 (2009-2020), (2008.11); 中 国 市 政 工 程 华 北 设 计 研 究 总 院 有 限 公 司 拉 萨 市 环 城 路 ( 北 段 ) 市 政 工 程 施 工 图 设 计 (2015.7); 江 苏 省 交 通 规 划 设 计 院 有 限 公 司 拉 萨 市 纳 金 大 桥 工 程 可 行 性 研 究 报 告 及 相 关 初 步 设 计 文 件 (2009.3); 拉 萨 市 环 城 路 ( 北 段 ) 市 政 工 程 可 行 性 研 究 报 告 ( 中 国 市 政 工 程 华 北 设 计 研 究 总 院 )2010.4; 拉 萨 市 环 城 路 ( 北 段 ) 市 政 工 程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书 ( 成 都 科 技 大 学 环 保 科 技 研 究 所, 2011.6); 拉 萨 市 环 城 路 ( 北 段 ) 市 政 工 程 地 勘 报 告 ; 拉 鲁 湿 地 国 家 级 自 然 保 护 区 总 体 规 划 ; 拉 萨 市 有 关 自 然 环 境 和 社 会 环 境 基 础 资 料 ; 四 川 省 辐 射 防 护 测 试 院 监 测 资 料 1.3.5 相 关 批 复 或 函 件 (1) 拉 萨 市 环 境 保 护 局 关 于 拉 萨 市 环 城 路 ( 北 段 ) 市 政 工 程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执 行 标 准 的 批 复 ( 拉 环 发 [2011]115 号 ); (2) 拉 萨 市 环 境 保 护 局 关 于 拉 萨 市 环 城 路 ( 北 段 ) 市 政 工 程 项 目 的 意 见 ( 拉 环 字 [2011]53 号 ); (3) 拉 萨 市 国 土 资 源 规 划 局 关 于 对 绕 城 道 路 路 由 规 划 设 计 要 点 的 通 知 ( 拉 国 土 资 规 发 [2009]101 号 文 件 ); (4) 拉 萨 市 国 土 资 源 规 划 局 关 于 调 整 绕 城 路 局 部 路 由 的 复 函 ( 拉 国 土 资 规 发 [2009]224 号 文 件 ) 关 于 拉 萨 市 环 城 路 ( 北 段 ) 市 政 工 程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书 的 批 复 ( 西 藏 自 治 区 环 境 保 护 4

厅 藏 环 审 [2012]15 号 ); 1.4 评 价 标 准 按 照 拉 萨 市 环 境 功 能 区 划 分 中 确 定 的 工 程 沿 线 区 域 环 境 功 能 要 求 和 敏 感 点 分 布 特 点, 根 据 拉 环 发 [2011]115 号 拉 萨 市 环 境 保 护 局 关 于 确 认 拉 萨 市 环 城 路 ( 北 段 ) 市 政 工 程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执 行 标 准 的 批 复, 本 工 程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和 污 染 物 排 放 执 行 如 下 标 准 1.4.1 环 境 质 量 标 准 (1) 水 环 境 : 拉 鲁 湿 地 及 其 补 给 水 源 流 沙 河 执 行 地 表 水 环 境 质 量 标 准 (GB3838-2002)I 类 水 域 水 质 标 准, 北 干 渠 执 行 地 表 水 环 境 质 量 标 准 (GB3838-2002)II 类 水 域 水 质 标 准 ; (2) 大 气 环 境 : 拉 鲁 湿 地 执 行 环 境 空 气 质 量 标 准 (GB3095-2012) 一 级 标 准, 其 他 执 行 环 境 空 气 质 量 标 准 (GB3095-2012) 二 级 标 准 ; (3) 声 环 境 : 环 城 路 ( 北 段 ) 市 政 工 程 沿 线 道 路 两 侧 红 线 范 围 内 执 行 声 环 境 质 量 标 准 (GB3096-2008)4a 类 标 准, 评 价 范 围 内 的 拉 鲁 湿 地 自 然 保 护 区 执 行 声 环 境 质 量 标 准 (GB3096-2008)0 类 标 准, 党 校 军 事 管 理 区 拉 萨 市 江 苏 中 学 拉 萨 市 师 范 高 等 专 科 学 校 等 执 行 声 环 境 质 量 标 准 (GB3096-2008)1 类 标 准, 其 他 执 行 声 环 境 质 量 标 准 (GB3096-2008)2 类 标 准 (4) 生 态 环 境 评 价 标 准 : 以 不 减 少 区 域 内 濒 危 珍 稀 动 植 物 种 类 和 不 破 坏 生 态 系 统 完 整 性 为 目 标 ; 水 土 流 失 以 不 改 变 现 状 土 壤 侵 蚀 类 型 为 标 准, 其 中 土 壤 侵 蚀 类 型 划 分 标 准 见 表 1-2; 环 境 质 量 部 分 标 准 见 表 1-1~ 表 1-4 表 1-1 拉 萨 环 城 路 ( 北 段 ) 市 政 工 程 水 环 境 质 量 标 准 项 目 标 准 值 地 表 水 环 境 质 量 标 准 I 类 标 准 (mg/l) 地 表 水 环 境 质 量 标 准 II 类 (mg/l) ph 值 6~9 DO 7.5 6 COD Mn 2 4 CODcr 15 BOD 5 3 NH 3 -N 0.15 0.5 总 磷 ( 以 P 计 ) 0.02 0.1 铜 0.01 1.0 铅 0.01 锌 0.05 1.0 挥 发 酚 0.002 0.002 石 油 类 0.05 0.05 SS 20 25 注 :SS 采 用 地 表 水 资 源 质 量 标 准 (SL63-94) 标 准 5

表 1-2 拉 萨 环 城 路 ( 北 段 ) 市 政 工 程 环 境 空 气 质 量 标 准 环 境 空 气 质 量 标 准 (GB3095-2012) 一 级 标 准 (ug/m 3 ) 环 境 空 气 质 量 标 准 (GB3095-2012) 二 级 标 准 (ug/m 3 ) 项 目 标 准 值 项 目 标 准 值 TSP 120 TSP 200 PM 10 50 PM 10 150 NOx 100(250) NOx 100(250) NO 2 80(200) NO 2 80(200) CO 4.0(10.0)mg/m 3 CO 4.0(10.0)mg/m 3 PM 2.5 35 75 适 用 于 拉 鲁 湿 地 适 用 于 其 他 区 域 注 : 括 号 内 为 小 时 平 均 值 表 1-3 拉 萨 环 城 路 ( 北 段 ) 市 政 工 程 声 环 境 质 量 标 准 标 准 级 别 (GB3096-2008 )0 类 (GB3096-2008 )1 类 (GB3096-2008 )2 类 (GB3096-2008 )4a 类 时 段 标 准 值 标 准 值 标 准 值 标 准 值 昼 间 50 55 60 70 夜 间 40 45 50 55 适 用 区 域 适 用 于 拉 鲁 湿 地 学 校 文 教 区 居 住 区 社 会 生 活 区 道 路 两 侧 红 线 范 围 内 表 1-4 土 壤 侵 蚀 强 度 划 分 标 准 级 别 侵 蚀 模 数 (t/km 2 a) 平 均 流 失 厚 度 (mm/a) 微 度 侵 蚀 <200,<500,<1000 <0.15,<0.37,<0.74 轻 度 侵 蚀 200,500,1000~2500 0.15, 0.37, 0.74~1.9 中 度 侵 蚀 2500~5000 1.9~3.7 强 烈 侵 蚀 5000~8000 3.7~5.9 极 强 烈 侵 蚀 8000~15000 5.9~11.1 剧 烈 侵 蚀 >15000 >11.1 1.4.2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 限 值 ; (1) 废 水 : 废 水 处 理 后 回 用, 禁 止 向 天 然 水 体 排 放 ; (2) 废 气 : 执 行 大 气 污 染 物 综 合 排 放 标 准 (GB16297-1996) 无 组 织 排 放 监 控 浓 度 (3) 噪 声 : 施 工 期 执 行 建 筑 施 工 场 界 环 境 噪 声 排 放 标 准 (GB12523-2011) 污 染 物 排 放 具 体 因 子 执 行 的 标 准 部 分 见 表 1-5 1.4.3 生 态 环 境 (1) 以 不 减 少 区 域 内 珍 稀 保 护 动 植 物 和 不 破 坏 生 态 系 统 完 整 性 为 控 制 目 标, 并 尽 可 能 恢 复 和 改 善 区 域 生 态 环 境 ; (2) 土 壤 侵 蚀 : 以 不 增 加 土 壤 侵 蚀 强 度 为 标 准, 评 价 按 土 壤 侵 蚀 分 类 分 级 标 准 (SL190-2007) 划 分 标 准 执 行 ; (3) 水 土 保 持 及 植 被 恢 复 满 足 表 1-6 各 参 数 指 标 要 求 6

表 1-5 主 要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 废 水 废 气 噪 声 GB8978-1996 (GB16297-1996) 新 污 染 源 大 气 污 染 物 无 组 织 排 放 监 控 浓 度 (GB12523-2011) 项 目 标 准 值 (mgl) 项 目 标 准 值 (mg/m 3 ) 施 工 阶 段 昼 间 db(a) 夜 间 db(a) ph TSP 1.0 SS 氨 氮 BOD 5 COD Cr 石 油 类 禁 止 排 放 施 工 期 70 55 表 1-6 水 土 流 失 治 理 标 准 分 级 一 级 标 准 分 类 时 段 施 工 建 设 期 试 运 行 期 1 扰 动 土 地 整 治 率 (%) 97 2 水 土 流 失 总 治 理 度 (%) 97 3 土 壤 流 失 控 制 比 0.7 1 4 拦 渣 率 (%) 95 95 5 林 草 植 被 恢 复 率 (%) 99 6 林 草 覆 盖 率 (%) 27 1.5 评 价 工 作 等 级 (1) 水 环 境 根 据 施 工 规 划 成 果, 工 程 施 工 高 峰 期 生 产 生 活 废 ( 污 ) 水 产 生 总 量 小 于 1000m 3 /d, 工 程 废 ( 污 ) 水 的 水 质 复 杂 程 度 为 简 单 ( 污 染 物 主 要 为 SS BOD 5 CODcr 等 ), 工 程 沿 线 区 域 的 地 表 水 体 有 拉 鲁 湿 地 流 沙 河 北 干 渠, 分 别 执 行 地 表 水 环 境 质 量 标 准 (GB3838-2002)I I II 类 水 域 标 准 根 据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技 术 导 则 地 面 水 环 境 相 关 判 据, 工 程 水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的 工 作 等 级 确 定 为 三 级 由 于 本 工 程 所 在 河 段 水 域 功 能 要 求 较 高, 不 允 许 新 增 排 污 口, 工 程 施 工 期 生 产 废 水 生 活 污 水 以 及 运 行 期 生 活 污 水 均 不 允 许 排 入 天 然 水 体 因 此, 本 次 环 评 重 点 考 察 原 报 告 书 提 出 的 工 程 废 ( 污 ) 水 的 禁 排 措 施 水 环 境 保 护 措 施 环 城 路 ( 北 段 ) 市 政 工 程 涉 河 路 段 路 面 雨 水 径 流 排 放 方 案 的 可 行 性 与 可 靠 性, 深 入 调 查 施 工 过 程 中 水 环 境 保 护 措 施 的 有 效 性 本 工 程 涉 及 到 地 下 水 的 主 要 工 程 为 拉 鲁 湿 地 路 段 3 座 隧 道 工 程 路 段 根 据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技 术 导 则 - 地 下 水 环 境 (HJ610-2016) 相 关 规 定, 本 工 程 属 于 Ⅳ 类 建 设 项 目, 工 程 区 域 不 涉 及 饮 用 水 源 保 护 区 及 其 补 给 区 域, 也 不 涉 及 温 泉 矿 泉 水 等 特 殊 地 下 水 资 源 保 护 区, 因 此 属 于 地 下 水 非 敏 感 区, 因 此 仅 对 地 下 水 影 响 作 简 要 分 析 (2) 大 气 环 境 根 据 工 程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成 果 分 析, 工 程 施 工 期 间 产 生 的 大 气 污 染 物 主 要 为 粉 尘 ( 扬 尘 ), 估 算 其 最 大 地 面 浓 度 占 标 率 P TSP <10%,D 10% <200m; 营 运 期 内 交 通 量 介 于 20000~ 50000 辆 ( 标 准 小 客 车 ) 之 间, 评 价 范 围 内 有 50 户 以 上 居 民, 且 评 价 范 围 内 涉 及 一 类 功 能 区 7

按 照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技 术 导 则 大 气 环 境 (HJ2.2-2008) 和 公 路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规 范 (JTGB03-2006) 的 有 关 规 定, 工 程 大 气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工 作 的 等 级 为 二 级 (3) 声 环 境 本 工 程 对 声 环 境 的 影 响 主 要 表 现 在 施 工 期 的 施 工 噪 声 和 营 运 期 的 车 辆 噪 声, 施 工 结 束 后 影 响 随 即 消 除 ; 工 程 营 运 期 内 车 辆 噪 声 会 对 周 围 的 声 环 境 造 成 一 定 影 响, 工 程 实 施 后, 车 辆 流 量 大 于 10000 辆 ( 标 准 小 客 车 )/ 日, 在 工 程 沿 线 有 200 名 以 上 学 生 的 学 校 有 对 噪 声 有 限 制 要 求 的 拉 鲁 湿 地 自 然 保 护 区 军 事 管 理 区 等 噪 声 敏 感 目 标, 且 其 距 路 中 心 线 距 离 在 100m 范 围 内 ; 有 连 续 分 布 的 50 名 以 上 常 驻 居 民 的 居 民 点, 且 距 路 中 心 线 距 离 在 60m 范 围 内 按 照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技 术 导 则 声 环 境 (HJ2.4-2009) 和 公 路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规 范 (JTGB03-2006) 中 有 关 规 定, 确 定 本 项 工 程 的 声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工 作 等 级 为 一 级 (4) 生 态 环 境 根 据 工 程 布 置 线 路 走 向 和 工 程 影 响 区 环 境 状 况, 结 合 施 工 运 行 等 工 程 活 动 可 能 产 生 的 生 态 影 响 分 析 识 别, 本 工 程 的 长 度 <50km, 生 态 影 响 范 围 <20km 2 ; 但 评 价 范 围 内 涉 及 拉 鲁 湿 地 国 家 级 自 然 保 护 区 ( 伴 行 路 段 长 约 1km) 按 照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技 术 导 则 生 态 影 响 和 公 路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规 范 (JTGB03-2006) 的 规 定, 生 态 影 响 评 价 的 工 作 等 级 确 定 为 一 级 1.6 评 价 范 围 拉 萨 市 环 城 路 ( 北 段 ) 市 政 工 程 属 于 市 政 工 程, 工 程 沿 线 敏 感 点 分 布 多, 外 环 境 关 系 复 杂 根 据 制 定 的 评 价 工 作 等 级, 结 合 工 程 布 置 施 工 规 划 工 程 营 运 的 特 点 和 区 域 环 境 特 征, 拟 定 各 环 境 要 素 的 评 价 范 围 如 下 : (1) 水 环 境 地 表 水 环 境 评 价 范 围 为 路 中 心 线 两 侧 200m 范 围 内 的 水 体, 包 括 拉 鲁 湿 地 流 沙 河 北 干 渠 共 约 10km 的 湿 地 流 沙 河 及 北 干 渠 重 点 是 拉 鲁 湿 地 段 约 1km 根 据 工 程 布 置 及 沿 线 地 下 水 特 征, 重 点 对 工 程 起 点 段 拉 鲁 湿 地 长 约 1km 伴 行 路 段 3 座 隧 道 工 程 区 的 地 下 水 进 行 评 价 (2) 大 气 环 境 结 合 工 程 施 工 期 的 大 气 污 染 以 扬 尘 为 主, 易 于 沉 降 的 特 点, 环 境 空 气 影 响 评 价 范 围 为 环 城 路 ( 北 段 ) 市 政 工 程 道 路 中 心 线 两 侧 各 200m 以 内 范 围 及 各 施 工 工 区 为 中 心 周 边 500m 以 内 的 范 围 和 施 工 运 输 道 路 两 侧 200m 以 内 的 区 域, 重 点 是 各 施 工 区 及 施 工 道 路 沿 线 敏 感 点 ; 营 运 期 内 的 评 价 范 围 为 道 路 中 心 线 两 侧 各 200m 范 围, 在 拉 鲁 湿 地 段, 将 评 价 范 围 扩 大 为 道 路 中 心 线 东 侧 300m 范 围 (3) 声 环 境 工 程 建 设 对 区 域 环 境 噪 声 的 影 响 主 要 是 在 施 工 期 的 施 工 噪 声 和 营 运 期 的 交 通 噪 声 8

因 此 环 境 噪 声 评 价 的 范 围 为 施 工 总 布 置 确 定 的 各 施 工 区 周 边 500m 和 施 工 道 路 边 界 外 200m 以 内 的 范 围, 重 点 是 施 工 道 路 沿 线 及 施 工 区 周 边 的 敏 感 点 ; 营 运 期 评 价 范 围 为 道 路 红 线 范 围 内 道 路 两 侧 各 200m 范 围 (4) 生 态 环 境 生 态 影 响 评 价 范 围 为 道 路 边 界 两 侧 各 300m 范 围, 各 施 工 工 区 周 边 200m 范 围 及 施 工 道 路 两 侧 各 200m 范 围, 并 将 拉 鲁 湿 地 全 部 纳 入 工 程 评 价 范 围 共 计 约 18km 2 水 土 流 失 影 响 评 价 的 范 围 : 本 工 程 水 土 流 失 防 治 责 任 范 围 包 括 项 目 建 设 区 和 工 程 直 接 影 响 区 两 部 分, 防 治 责 任 范 围 面 积 共 计 90.68hm 2, 其 中 建 设 区 76.37hm 2, 直 接 影 响 区 14.31hm 2 (5) 社 会 环 境 : 社 会 环 境 的 评 价 范 围 为 工 程 沿 线 区 域 1.7 评 价 时 段 及 评 价 水 平 年 现 状 评 价 : 社 会 环 境 现 状 评 价 水 平 年 为 2015 年, 环 境 质 量 现 状 评 价 水 平 年 以 本 次 环 评 开 展 的 环 境 质 量 现 场 调 查 监 测 及 资 料 收 集 利 用 的 时 段 为 代 表 影 响 预 测 : 施 工 期 预 测 评 价 水 平 年 为 施 工 高 峰 年 ; 营 运 期 预 测 评 价 水 平 年 为 工 程 建 成 后 的 第 3 年 1.8 环 境 保 护 目 标 根 据 现 场 调 查 结 果, 结 合 工 程 所 在 地 区 的 环 境 状 况 环 境 功 能 以 及 工 程 施 工 和 运 行 环 境 影 响 的 特 点 分 析, 拟 定 本 工 程 的 环 境 保 护 目 标 主 要 为 维 护 工 程 区 域 的 环 境 质 量 状 况 生 态 环 境 的 良 性 发 展 控 制 工 程 活 动 造 成 的 污 染 破 坏, 维 护 工 程 区 域 附 近 居 民 的 正 常 生 产 生 活 1.8.1 预 防 保 护 目 标 (1) 优 化 施 工 布 置, 控 制 施 工 占 地, 减 少 对 工 程 地 区 现 有 林 地 耕 地 的 占 压 和 破 坏, 加 强 施 工 管 理, 优 化 施 工 工 艺, 减 轻 工 程 活 动 对 当 地 动 植 物 造 成 的 不 利 影 响, 维 护 工 程 及 周 边 区 域 的 生 态 完 整 性 和 生 物 多 样 性 (2) 合 理 规 划 施 工 工 区 和 施 工 道 路, 加 强 施 工 组 织 管 理, 严 禁 施 工 人 员 进 入 拉 鲁 湿 地 内 活 动 ; 施 工 工 区 布 置 尽 量 远 离 湿 地, 合 理 安 排 施 工 道 路 及 其 他 基 础 设 施 等 前 期 工 程 的 进 度, 以 保 证 施 工 期 间 公 路 交 通 顺 畅 ; 维 护 当 地 社 会 经 济 的 正 常 活 动 (3) 加 强 施 工 组 织, 根 据 道 路 沿 线 敏 感 点 分 布 情 况 各 敏 感 点 作 息 时 间 尤 其 是 学 校 的 放 假 时 间, 在 敏 感 路 段 集 中 施 工, 缩 短 工 期, 以 减 轻 施 工 过 程 中 的 不 良 环 境 影 响 (4) 明 确 占 地 拆 迁 补 偿 方 案, 落 实 本 报 告 书 提 出 的 保 障 措 施, 确 保 不 影 响 这 部 分 人 口 的 生 活 水 平 (5) 论 证 工 程 设 计 中 的 排 水 方 案 合 理 性, 避 免 路 面 含 油 污 水 进 入 湿 地 ; 在 湿 地 路 段 9

设 置 明 显 的 警 示 标 志 并 限 制 车 速, 避 免 危 险 品 运 输 车 辆 事 故 对 拉 鲁 湿 地 造 成 污 染 危 害 1.8.2 恢 复 治 理 目 标 (1) 由 于 工 程 所 在 地 位 于 拉 萨 市 城 区 城 乡 结 合 部, 外 环 境 关 系 复 杂, 敏 感 点 分 布 较 多, 尤 其 是 在 北 绕 城 段 分 布 有 拉 鲁 湿 地 国 家 级 自 然 保 护 区, 因 此 必 须 重 视 开 挖 边 坡 防 护, 通 过 边 坡 加 固 弃 渣 挡 护 和 种 草 等 工 程 措 施 和 植 物 措 施, 防 治 水 土 流 失 ; 对 因 工 程 建 设 占 用 和 破 坏 的 耕 地 采 取 切 实 可 行 的 补 偿 和 复 耕 措 施, 治 理 和 预 防 因 工 程 建 设 产 生 的 水 土 流 失 和 景 观 破 坏, 使 扰 动 土 地 的 治 理 及 水 土 流 失 面 积 治 理 率 达 95%, 植 被 覆 盖 率 达 可 绿 化 面 积 的 98% 以 上, 渣 场 拦 渣 率 95%; (2) 加 强 各 类 土 地 占 用 及 拆 迁 安 置 补 偿, 确 保 受 占 地 影 响 人 口 的 生 活 质 量 不 下 降, 严 格 按 照 国 家 及 地 方 的 相 关 规 定 执 行 (3) 对 因 工 程 建 设 占 用 和 破 坏 的 林 地 和 耕 地 采 取 切 实 可 行 的 补 偿 和 恢 复 措 施 1.8.3 控 制 污 染 与 控 制 生 态 破 坏 的 目 标 (1) 水 污 染 物 控 制 目 标 : 本 工 程 沿 线 有 拉 鲁 湿 地 及 其 补 给 水 源 流 沙 河 和 北 干 渠, 因 拉 鲁 湿 地 和 流 沙 河 属 地 表 水 环 境 质 量 标 准 (GB3838-20002) 中 的 I 类 水 域 功 能 区, 北 干 渠 属 II 类 水 域 功 能 区, 因 此, 工 程 施 工 过 程 中 的 生 产 废 水 和 生 活 污 水 及 营 运 阶 段 的 路 面 地 表 径 流 均 不 得 直 排 天 然 水 体, 施 工 过 程 中 的 废 ( 污 ) 水 可 经 处 理 后 回 用 于 生 产 过 程 或 林 灌, 营 运 期 内 道 路 地 表 径 流 需 经 边 沟 进 入 市 政 管 网 后 排 入 下 游, 不 得 排 入 湿 地 和 流 沙 河 (2) 环 境 空 气 污 染 控 制 目 标 : 作 好 施 工 期 环 境 保 护 工 作, 减 免 工 程 施 工 期 对 区 域 环 境 空 气 的 不 利 影 响, 废 气 排 放 满 足 大 气 污 染 物 综 合 排 放 标 准 (GB16297-1996) 新 污 染 源 大 气 污 染 物 无 组 织 排 放 监 控 浓 度 限 值, 使 施 工 区 及 施 工 影 响 区 环 境 空 气 质 量 达 到 环 境 空 气 质 量 标 准 (GB3095-2012) 二 级 标 准, 拉 鲁 湿 地 环 境 空 气 质 量 达 到 环 境 空 气 质 量 标 准 (GB3095-2012) 一 级 标 准 (3) 声 环 境 控 制 目 标 : 施 工 区 噪 声 达 到 建 筑 施 工 场 界 环 境 噪 声 排 放 标 准 (GB12523-2011) 相 应 标 准, 减 少 噪 声 对 附 近 村 民 正 常 生 活 的 影 响 ; 营 运 期 内 道 路 中 心 线 两 侧 红 线 范 围 内 满 足 (GB3096-2008)4 类 标 准, 拉 鲁 湿 地 自 然 保 护 区 满 足 声 环 境 质 量 标 准 (GB3096-2008)0 类 标 准, 拉 萨 市 江 苏 中 学 拉 萨 市 师 范 高 等 专 科 学 校 等 满 足 声 环 境 质 量 标 准 (GB3096-2008)1 类 标 准 (4) 生 态 破 坏 控 制 目 标 : 尽 可 能 减 少 开 挖 和 填 筑 面 积, 尽 可 能 减 少 扰 动 区 域 面 积, 将 施 工 及 人 员 活 动 范 围 控 制 在 施 工 总 平 面 布 置 范 围 内, 严 禁 施 工 人 员 进 入 拉 鲁 湿 地, 严 禁 施 工 人 员 进 行 捕 猎 活 动 ; 尽 量 减 少 对 栖 息 地 破 坏, 加 强 施 工 管 理 ; 采 取 经 济 有 效 的 临 时 工 程 措 施, 防 治 新 增 水 土 流 失, 工 程 弃 渣 防 护 率 达 到 98% 以 上 1.8.4 环 境 保 护 目 标 (1) 水 环 境 保 护 目 标 : 水 环 境 评 价 对 象 的 水 质 提 出 合 理 有 效 可 行 的 废 ( 污 ) 水 10

处 理 措 施, 禁 止 排 入 拉 鲁 湿 地 流 沙 河 等 天 然 水 体, 确 保 工 程 评 价 河 段 的 水 质 不 因 为 本 工 程 的 施 工 而 导 致 污 染 影 响 ; (2) 大 气 环 境 保 护 目 标 : 工 程 区 域 内 的 环 境 敏 感 点 针 对 工 程 所 在 地 的 大 气 环 境 状 况 及 可 能 受 影 响 的 程 度, 提 出 相 应 的 影 响 消 除 或 减 缓 措 施, 确 保 受 施 工 影 响 的 周 围 区 域 大 气 环 境 质 量 不 下 降 ; (3) 声 环 境 保 护 目 标 : 主 要 为 工 程 沿 线 集 中 敏 感 点 针 对 工 程 区 域 环 境 敏 感 点 分 布 情 况 及 可 能 因 施 工 而 受 影 响 的 程 度, 提 出 相 应 的 影 响 减 缓 措 施, 确 保 声 环 境 质 量 不 下 降 (4) 生 态 环 境 保 护 目 标 : 保 护 拉 鲁 湿 地 的 生 态 完 整 性, 严 禁 施 工 人 员 进 入 湿 地 ; 控 制 并 减 轻 因 工 程 施 工 对 地 表 植 被 的 破 坏 和 新 增 水 土 流 失, 保 证 不 破 坏 工 程 征 占 地 范 围 以 外 的 土 地, 优 化 施 工 方 案, 对 占 地 尽 快 实 施 恢 复 措 施, 避 免 对 工 程 区 景 观 协 调 造 成 影 响 ; 对 工 程 使 用 的 施 工 场 地, 提 出 相 应 的 植 被 恢 复 或 复 耕 方 案, 控 制 因 工 程 实 施 而 有 可 能 新 增 的 水 土 流 失 量 ; 对 拉 鲁 湿 地 段 的 工 程 施 工, 确 保 山 体 一 侧 的 渣 土 不 进 入 湿 地 ; 确 保 拉 鲁 湿 地 一 侧 工 程 施 工 施 工 不 会 造 成 拉 鲁 湿 地 水 资 源 流 失 造 成 湿 地 水 位 下 降 ; 确 保 拉 鲁 湿 地 路 段 的 边 沟 排 水 工 程 完 善, 路 面 含 油 污 水 不 进 入 湿 地 (5) 社 会 环 境 保 护 目 标 : 保 障 工 程 区 域 内 及 附 近 居 民 的 生 产 生 活 质 量, 力 争 在 原 有 基 础 上 有 所 改 善, 保 证 受 影 响 的 居 民 生 活 质 量 不 下 降, 保 证 维 护 社 会 稳 定 本 工 程 具 体 环 境 保 护 目 标 见 表 1-7 及 图 1-1 环 境 要 素 水 环 境 大 气 环 境 声 环 境 植 被 保 护 对 象 流 沙 河 拉 鲁 湿 地 的 水 质 工 程 沿 线 的 敏 感 点 ( 详 见 表 4-12) 工 程 线 路 沿 线 植 被 表 1-7 环 境 保 护 目 标 环 境 环 境 保 护 目 标 因 子 施 工 期 运 行 期 SS BOD 5 少 量 生 活 污 水, 处 理 后 用 禁 排, 处 理 后 综 合 利 用 COD cr 于 厂 内 绿 化 或 附 近 林 灌 ph TSP <0.30mg/m 3 <0.30mg/m 3 NO 2 <0.12mg/m 3 <0.12mg/m 3 昼 间 夜 间 施 工 期 噪 声 70 db(a) 55 db(a) 交 通 噪 声 影 响 覆 盖 度 栖 息 地 尽 可 能 减 少 开 挖 和 填 筑 面 可 恢 复 区 域 全 部 绿 化 恢 积, 尽 可 能 减 少 扰 动 区 域 面 复, 维 护 工 程 及 周 边 区 域 积 的 植 被 生 陆 生 尽 量 减 少 对 栖 息 地 破 坏, 加 强 施 工 管 理, 禁 止 捕 猎 施 工 区 周 围 态 采 取 警 示 等 保 护 措 施 动 物 的 野 生 动 物 环 境 采 取 经 济 有 效 的 临 时 工 程 采 取 经 济 安 全 的 工 程 及 生 物 措 施, 使 各 措 施, 防 治 新 增 水 土 流 失, 开 挖 面 及 施 工 场 地 治 理 度 达 到 98% 以 水 土 流 失 工 程 弃 渣 防 护 率 达 到 98% 上, 使 区 域 林 草 覆 盖 率 达 27% 以 上, 植 以 上 被 恢 复 系 数 达 95% 以 上, 控 制 水 土 流 失 程 度 低 于 工 程 兴 建 前, 保 护 水 土 资 源 通 过 交 通 影 响 减 缓 措 施 人 群 健 康 防 护 措 施 等, 保 障 沿 线 机 关 工 程 沿 线 街 道 村 庄 机 社 会 环 境 事 业 单 位 军 事 管 理 区 学 校 等 的 正 常 工 作 和 生 活 秩 序, 保 障 人 关 事 业 单 位 宗 教 设 施 等 群 健 康 1.9 评 价 工 作 程 序 11

首 先 是 是 进 行 工 程 建 设 进 度 调 查 工 程 建 设 内 容 与 原 报 告 书 核 定 内 容 对 比 调 查 ; 明 确 工 程 变 更 内 容, 确 定 评 价 重 点 其 次 是 开 展 详 细 的 工 程 建 设 情 况 调 查, 根 据 工 程 建 设 进 度 情 况, 调 查 核 实 原 报 告 书 环 境 影 响 预 测 评 价 结 果 的 准 确 性 ; 根 据 调 整 的 工 作 内 容, 完 善 环 境 影 响 预 测 评 价 ; 调 查 核 实 原 报 告 书 提 出 的 环 境 保 护 措 施 的 有 效 性 在 此 基 础 上, 完 善 环 境 影 响 预 测 评 价 与 环 境 保 护 措 施, 复 核 环 保 投 资 估 算 和 技 术 经 济 论 证 接 受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工 作 委 托 1 研 究 国 家 和 西 藏 自 治 区 相 关 环 境 保 护 法 律 法 规 政 策 标 准 及 相 关 规 划 等 ; 2 依 据 相 关 规 定 确 定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文 件 类 型 第 一 阶 段 1 研 究 相 关 技 术 文 件 和 其 他 有 关 文 件 2 分 析 原 批 复 环 评 报 告 书 及 其 他 相 关 专 题 3 开 展 工 程 初 步 分 析 4 开 展 初 步 环 境 状 况 调 查 有 重 大 变 化 环 境 影 响 因 素 识 别 与 评 价 因 子 筛 选 1 明 确 评 价 重 点 和 环 境 保 护 目 标 2 确 定 工 作 等 级 评 价 范 围 和 评 价 标 准 评 价 范 围 内 的 环 境 现 状 调 查 监 测 与 评 价 拟 定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工 作 方 案 建 设 项 目 工 程 分 析 公 众 参 与 第 二 阶 段 各 环 境 要 素 环 境 影 响 预 测 与 评 价 各 专 题 环 境 影 响 分 析 与 评 价 第 三 阶 段 1 提 出 环 境 保 护 措 施, 进 行 技 术 经 济 论 证 2 给 出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可 行 性 的 评 价 结 论 编 制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文 件 图 1-2 环 评 工 作 程 序 12

2 工 程 概 况 与 工 程 分 析 2.1 拉 萨 市 环 城 路 ( 北 段 ) 市 政 工 程 现 状 及 区 域 相 关 规 划 2.1.1 环 城 路 ( 北 段 ) 市 政 工 程 建 设 前 情 况 及 主 要 问 题 1. 北 绕 城 段 该 路 段 西 起 北 京 西 路 拉 鲁 湿 地 西 端, 东 至 曲 米 路, 长 约 7.15 公 里, 该 路 段 在 拉 鲁 湿 地 与 湿 地 北 侧 山 体 之 间 向 东 或 东 北 方 向 行 进, 至 曲 米 路 与 流 沙 河 相 交, 跨 流 沙 河 进 入 绕 城 中 段 该 路 段 现 为 砂 石 路 面 ( 军 事 管 理 区 为 水 泥 路 面 ), 该 路 段 存 在 的 主 要 问 题 如 下 : (1) 道 路 路 面 质 量 差, 雨 季 泥 泞, 无 雨 日 扬 尘 大, 路 面 坑 洼 不 平, 通 行 速 度 慢 ; (2) 道 路 线 型 差, 局 部 路 段 十 分 狭 窄 ; (3) 道 路 两 侧 无 排 水 设 施, 雨 水 直 接 排 入 拉 鲁 湿 地, 直 接 影 响 了 湿 地 内 的 水 质 ; (4) 道 路 沿 线 堆 放 大 量 的 生 活 垃 圾 和 建 筑 垃 圾, 严 重 影 响 了 景 观, 并 对 环 境 造 成 恶 劣 的 污 染 影 响 ; (5) 道 路 与 湿 地 相 接, 部 分 路 段 湿 地 水 位 较 高, 对 道 路 路 基 的 稳 定 性 产 生 了 一 定 影 响 2. 绕 城 中 段 该 路 段 西 起 曲 米 路, 东 至 拉 萨 监 狱 线 路 穿 过 现 有 城 区 北 侧, 长 约 4.1 公 里 道 路 基 本 走 向 沿 着 既 有 齐 拉 路 向 东 依 次 与 曲 米 路 娘 热 路 色 拉 路 夺 底 路 和 藏 热 路 平 交 该 路 段 内 机 关 企 事 业 单 位 居 民 等 分 布 较 多, 外 环 境 关 系 复 杂, 在 该 路 段 内, 填 方 量 较 大, 因 沿 线 居 民 住 宅 大 多 建 设 年 代 较 早, 或 是 临 时 搭 建 的 违 章 建 筑, 显 得 十 分 凌 乱, 不 符 合 规 划 在 该 路 段 内, 存 在 的 主 要 问 题 如 下 : (1) 道 路 狭 窄, 全 路 段 为 碎 石 路 面, 扬 尘 污 染 影 响 突 出 ; (2) 规 划 道 路 范 围 内 老 旧 建 筑 违 章 建 筑 多, 拆 迁 量 大 ; (3) 该 路 段 沿 流 沙 河 东 行, 现 有 道 路 与 流 沙 河 河 堤 处 于 同 样 的 高 程, 路 面 砂 石 进 入 河 道 内, 在 公 路 与 河 堤 之 间 无 隔 离 带, 也 造 成 了 潜 在 安 全 隐 患 ; (4) 流 沙 河 淤 积 严 重, 在 洪 水 季 节 易 发 生 洪 水 上 路 影 响 交 通 的 情 况 ; (5) 在 与 夺 底 路 相 交 后, 规 划 道 路 走 向 沿 线 为 耕 地 民 宅 企 业 单 位 等, 无 既 有 道 路 通 行 3. 东 绕 城 段 绕 城 路 东 段 西 起 藏 热 路, 东 至 纳 金 路, 长 约 5.36 公 里 线 路 从 拉 萨 监 狱 东 北 角 折 向 东 南 以 1# 隧 道 和 2# 隧 道 形 式 穿 过 两 道 山 嘴, 出 隧 道 后 与 当 热 东 路 延 长 线 相 交, 后 沿 规 划 的 当 热 路 向 东 与 纳 金 路 相 交, 设 纳 金 路 立 交 连 接 纳 金 大 桥 引 桥 13

该 路 段 目 前 无 道 路 通 行, 沿 线 分 布 有 较 多 机 关 企 事 业 单 位 民 宅 耕 地 等 环 城 路 ( 北 段 ) 市 政 工 程 沿 线 现 状 及 主 要 环 境 问 题 见 图 2-1 2.1.2 城 市 相 关 设 施 现 状 与 规 划 拉 萨 市 城 市 总 体 规 划 范 围 主 要 包 括 市 域 规 划 区 中 心 城 区 及 历 史 城 区 4 个 空 间 层 次 其 中 市 域 指 拉 萨 市 辖 的 1 区 7 县 ; 规 划 区 指 城 关 区, 堆 龙 县 东 嘎 镇 乃 琼 镇 柳 梧 乡 羊 达 乡, 曲 水 县 聂 当 乡 等 区 域 ; 中 心 城 区 指 拉 萨 市 区 南 北 山 脉 之 间 河 谷 地 带 内 的 拉 萨 市 城 区 范 围, 共 295km 2 ; 旧 城 区 指 当 热 路 江 苏 东 路 - 夺 底 路 拉 萨 河 鲁 定 南 路 之 间 的 范 围 ; 历 史 城 区 主 要 指 历 史 名 胜 区 域 与 拉 萨 市 环 城 路 ( 北 段 ) 市 政 工 程 密 切 相 关 的 规 划 范 围 为 中 心 城 区 范 围 拉 萨 市 城 市 总 体 规 划 图 见 附 图 三 (1) 2.1.2.1 城 区 公 路 交 通 现 状 与 规 划 (1) 中 心 城 区 公 路 交 通 现 状 拉 萨 市 中 心 城 区 主 要 对 外 公 路 有 国 道 G109 线 和 国 道 G318 线 G109 从 中 心 城 区 西 侧 接 金 珠 西 路 进 城,G318 国 道 从 城 区 经 拉 萨 大 桥 接 江 苏 路 进 入 城 区, 贯 穿 中 心 城 区 后 在 城 西 经 拉 贡 公 路 出 城 拉 萨 中 心 城 区 道 路 基 本 形 成 覆 盖 全 城 的 五 横 七 纵 骨 架 道 路 网, 其 中 五 横 分 别 是 扎 基 路 当 热 路 林 廓 路 - 纳 金 路 北 京 路 金 珠 路 - 江 苏 路 ; 七 纵 分 别 是 八 一 路 鲁 定 路 民 族 路 德 吉 路 娘 热 路 色 拉 路 夺 底 路 目 前 城 区 公 路 交 通 存 在 如 下 问 题 : 1 过 境 交 通 穿 越 城 区, 加 重 了 城 区 交 通 负 荷 G109 线 G318 线 在 市 区 交 汇, 大 量 过 境 交 通 进 入 城 区 中 心, 干 扰 了 城 区 正 常 交 通 秩 序, 加 重 了 交 通 负 荷, 因 此 应 规 划 一 条 环 城 道 路 解 决 过 境 交 通 问 题 2 道 路 等 级 级 配 不 合 理, 支 路 网 建 设 滞 后 目 前 拉 萨 市 干 道 骨 架 基 本 形 成, 覆 盖 了 大 部 分 城 市 建 成 区, 但 受 河 谷 地 形 制 约 及 地 块 分 割 影 响, 支 路 网 建 设 滞 后, 断 头 路 多, 分 流 路 少 此 外, 还 存 在 公 交 系 统 落 后 停 车 设 施 滞 后 道 路 横 断 面 有 待 优 化 等 问 题 为 了 实 现 交 通 运 行 有 序 建 成 对 外 通 畅 对 内 通 达 的 综 合 交 通 体 系, 需 进 一 步 规 划 建 设 拉 萨 市 城 区 的 路 网 格 局 (2) 城 区 公 路 交 通 规 划 根 据 拉 萨 市 城 市 总 体 规 划, 在 中 心 城 区, 对 外 交 通 近 期 内 形 成 四 桥 三 射 远 期 形 成 八 桥 五 射 的 对 外 交 通 体 系 八 桥 指 的 是 规 划 保 护 拉 萨 大 桥 柳 梧 大 桥 柳 梧 铁 路 大 桥, 新 建 纳 金 大 桥 藏 热 大 桥 新 拉 贡 公 路 大 桥 乃 穷 大 桥 柳 东 大 桥 ; 五 射 指 的 是 川 藏 公 路 青 藏 公 路 拉 贡 公 路 新 拉 贡 公 路 拉 林 隧 道 规 划 G109 线 为 一 级 公 路, 将 其 改 线 北 迁 形 成 环 城 路 ( 北 段 ) 市 政 工 程, 成 为 东 西 向 14

过 境 公 路 (3) 道 路 网 络 规 划 布 局 规 划 形 成 二 环 七 横 九 纵 的 城 市 骨 架 主 干 路 系 统 其 中 : 二 环 指 内 环 和 外 环 内 环 : 北 京 中 路 - 林 廓 西 路 - 林 廓 北 路 - 金 珠 中 路 - 金 珠 东 路 - 江 苏 路 - 林 廓 东 路 - 鲁 定 南 路 ; 外 环 : 北 绕 城 路 - 东 嘎 西 环 路 - 柳 开 路 - 南 沿 河 大 道 - 东 绕 城 路 - 齐 拉 路 七 横 是 指 北 绕 城 路 - 齐 拉 路 扎 基 路 当 热 路 北 京 路 - 纳 金 路 金 珠 路 - 江 苏 路 - 藏 大 路 波 玛 路 - 南 沿 河 大 道 柳 开 路 - 沿 山 路 ; 九 纵 是 指 东 路 西 环 路 拉 青 路 拉 贡 公 路 东 嘎 段 新 拉 贡 公 路 城 区 段 鲁 定 南 路 娘 热 路 夺 底 路 藏 热 路 和 东 绕 城 路 拉 萨 市 中 心 城 区 道 路 交 通 规 划 图 见 附 图 三 (2) 2.1.2.2 给 排 水 管 网 规 划 (1) 给 水 管 网 现 状 与 规 划 拉 萨 市 现 有 自 来 水 厂 4 座, 泵 站 3 座, 目 前 城 区 供 水 指 标 偏 高, 浪 费 严 重 ; 老 城 区 部 分 路 段 给 水 管 道 管 径 小, 供 水 不 足 ; 部 分 区 域 供 水 管 网 老 化 ; 供 水 管 道 未 成 环, 安 全 性 得 不 到 有 效 保 证 根 据 拉 萨 市 城 市 总 体 规 划, 拉 萨 中 心 城 区 保 护 现 状 水 厂 和 泵 站, 拟 建 3 座 自 来 水 厂, 其 管 网 规 划 如 下 : 1 结 合 现 有 给 水 管 网 布 置 情 况 和 市 政 工 程 建 设 情 况, 充 分 利 用 现 有 给 水 管 道, 合 理 布 置 中 心 城 区 给 水 管 网 ; 2 分 期 改 造 部 分 给 水 次 干 管 结 合 道 路 改 造, 规 划 改 造 现 状 北 京 西 路 北 京 中 路 北 京 东 路 林 廓 西 路 林 廓 北 路 罗 布 林 卡 北 路 民 族 南 路 等 现 状 给 水 管 道 ; 3 给 水 管 网 以 环 状 布 置 为 主, 主 干 管 主 要 沿 纳 金 路 藏 大 路 西 一 路 藏 热 路 色 拉 路 当 热 路 金 珠 西 路 金 珠 中 路 金 珠 东 路 鲁 定 南 路 八 一 路 滨 河 北 路 拉 贡 公 路 东 嘎 段 玻 玛 路 开 发 区 南 环 路 东 嘎 西 环 路 南 沿 河 大 道 柳 梧 大 道 新 拉 贡 公 路 G318 经 九 路 纬 十 二 路 等 道 路 布 置 ; 4 给 水 管 道 在 道 路 下, 根 据 道 路 走 向 布 置 于 道 路 东 南 侧 拉 萨 市 中 心 城 区 给 水 工 程 规 划 图 见 附 图 三 (3) (2) 排 水 管 网 现 状 与 规 划 由 于 拉 萨 市 地 势 总 体 上 东 高 西 低 北 高 南 低, 因 此 中 心 城 区 排 水 总 体 方 向 为 由 东 向 西 由 北 向 南 现 状 中 心 城 区 采 用 雨 污 合 流 制, 柳 梧 新 区 和 开 发 区 采 用 雨 污 分 流 制 目 前 沿 当 热 路 - 鲁 定 路 - 金 珠 西 路 金 珠 东 路 - 金 珠 中 路 - 金 珠 西 路 布 置 有 两 路 合 流 制 方 沟, 并 向 西 排 放 至 流 沙 河 目 前 市 排 水 制 度 总 体 为 雨 污 合 流 制, 排 水 设 施 标 准 偏 低, 污 水 管 理 数 量 和 密 度 均 小, 渗 漏 现 象 严 重 根 据 拉 萨 市 城 市 总 体 规 划, 排 水 规 划 如 下 : 1 新 建 及 改 造 地 区 严 格 采 用 雨 污 分 流 制, 中 心 片 区 北 城 片 区 东 城 片 区 西 城 片 区 等 城 市 建 成 区 进 行 雨 污 分 流 制 改 造 有 困 难 时, 可 暂 时 采 用 截 流 式 雨 污 合 流 制 ; 15

2 污 水 主 干 管 主 要 沿 当 热 路 鲁 定 南 路 金 珠 西 路 金 珠 中 路 金 珠 东 路 滨 河 路 娘 热 路 纬 四 路 滨 河 北 路 开 发 区 东 环 路 滨 河 南 路 玻 玛 路 拉 贡 公 路 东 嘎 段 南 沿 河 大 道 新 拉 贡 公 路 滨 河 大 道 北 京 大 道 G318 线 布 置 ; 3 规 划 污 水 管 道 在 道 路 下 的 管 位, 原 则 上 定 在 路 西 和 路 北 侧 拉 萨 市 中 心 城 区 污 水 工 程 规 划 图 见 附 图 三 (4) 2.1.2.3 电 力 线 路 规 划 根 据 拉 萨 市 城 市 总 体 规 划,220kV 线 路 高 压 在 经 过 城 区 建 设 用 地 时 控 制 走 廊 宽 度 为 35m, 其 他 路 段 为 40m,110kV 线 路 高 压 走 廊 控 制 宽 度 为 25m, 中 心 片 区 东 城 新 区 柳 梧 新 区 车 站 周 边 区 域 东 嘎 新 区 堆 龙 大 道 沿 线 地 区 等 采 用 电 缆 埋 地 敷 设 方 式 ; 中 心 城 区 10kV 配 电 线 路 逐 步 采 用 电 缆 敷 设, 部 分 采 用 管 沟 敷 设 ; 新 建 的 电 力 线 路 在 道 路 下 管 位, 原 则 上 定 在 道 路 东 南 侧 拉 萨 市 中 心 城 区 供 电 工 程 规 划 图 见 附 图 三 (5) 2.1.2.4 燃 气 管 线 规 划 拉 萨 市 目 前 沿 无 管 道 燃 气 供 应, 2005 年 金 珠 西 路 拓 宽 改 造 时, 在 道 路 南 侧 预 埋 了 燃 气 管 线 ; 在 拉 萨 经 济 技 术 开 发 区 市 政 道 路 建 设 时, 根 据 规 划 预 埋 了 燃 气 管 线 其 他 区 域 无 燃 气 管 线 分 布 根 据 拉 萨 市 城 市 总 体 规 划, 从 天 然 气 站 出 来 的 管 线, 沿 城 市 边 沿 的 青 藏 公 路 北 侧 农 田 建 设 的 环 城 路 ( 北 段 ) 市 政 工 程 巴 尔 库 路 藏 热 路 西 一 路 铺 设, 全 长 30km; 燃 气 管 网 走 向 定 为 道 路 西 北 侧 拉 萨 市 中 心 城 区 燃 气 工 程 规 划 图 见 附 图 三 (6) 2.1.2.5 防 洪 规 划 拉 萨 市 城 区 的 防 洪 工 程 以 拉 萨 河 和 堆 龙 河 堤 防 为 主, 拉 萨 河 城 区 段 堤 防 已 经 基 本 建 成, 达 到 100 年 一 遇 的 防 洪 标 准 ; 堆 龙 县 建 成 了 13.2km 的 防 洪 堤, 防 洪 标 准 为 50 年 一 遇 其 他 的 河 道 无 上 等 级 的 防 洪 堤, 也 无 专 门 的 河 道 管 理 机 构 和 人 员 ; 流 沙 河 等 河 道 工 程 建 设 质 量 差, 达 不 到 相 应 标 准 要 求 根 据 规 划, 拉 萨 河 堆 龙 河 应 根 据 流 域 防 洪 要 求 和 城 市 防 洪 标 准, 建 设 完 善 防 洪 堤 ; 流 沙 河 应 根 据 北 部 地 区 山 洪 及 城 区 排 涝 要 求, 建 设 相 应 防 洪 工 程 开 展 流 沙 河 整 治 工 程, 达 到 100 年 一 遇 防 洪 标 准, 主 要 包 括 现 有 工 程 扩 建 加 固, 北 干 渠 延 伸, 兴 建 沉 砂 池 以 及 巴 尔 库 以 西 设 一 滞 洪 区 等 同 时 还 需 对 中 心 城 区 周 边 的 夺 底 沟 娘 热 沟 等 山 洪 汇 流 区 进 行 综 合 治 理 2.1.3 拉 鲁 湿 地 自 然 保 护 区 总 体 规 划 (1) 拉 鲁 湿 地 自 然 保 护 区 及 功 能 分 区 概 况 拉 鲁 湿 地 是 世 界 上 海 拔 最 高 位 于 城 市 市 区 面 积 最 大 的 天 然 湿 地, 是 黑 颈 鹤 胡 兀 鹫 等 珍 稀 濒 危 物 种 和 西 藏 特 有 种 的 栖 息 地 或 越 冬 地, 生 长 有 青 藏 高 原 特 有 的 植 物 西 藏 嵩 草 等, 在 保 护 生 物 多 样 性 等 方 面 具 有 十 分 特 殊 和 重 要 的 意 义 拉 萨 拉 鲁 湿 地 自 然 保 护 区 的 范 围 确 定 为 : 东 经 91 03 41 ~91 06 48, 北 纬 29 39 25 ~29 42 08, 东 西 长 5.1km, 16

南 北 宽 4.7km, 控 制 总 范 围 12.2km 2 根 据 自 然 保 护 区 总 体 规 划, 区 内 自 然 地 理 区 域 特 点, 重 点 保 护 对 象 的 地 理 分 布 状 况, 并 结 合 当 地 自 然 资 源 的 分 布 特 点 与 人 类 生 产 活 动 情 况, 将 保 护 区 依 据 不 同 的 功 能, 划 分 为 核 心 区 ( 科 学 保 护 区 绝 对 保 护 区 ) 缓 冲 区 和 实 验 区 ( 外 围 区 ) 等 三 类 不 同 的 区 域 核 心 区 面 积 为 6.596km 2, 缓 冲 区 为 3.394km 2, 实 验 区 为 2.210km 2 整 个 保 护 区 由 鲁 定 北 路 分 为 两 半, 简 称 东 部 与 西 部 核 心 保 护 区 主 要 位 于 鲁 定 北 路 两 侧, 分 为 东 西 两 部 分, 以 东 部 区 域 为 主 东 部 区 域 为 以 鲁 定 北 路 当 热 西 路 巴 尔 库 路 为 界, 为 一 南 北 走 向 宽 1950m 东 西 走 向 长 3250m 的 块 状 区 域, 面 积 约 4.910km 2 ; 西 部 区 域 为 鲁 定 北 路 以 西 南 北 走 向 宽 1470m 东 西 走 向 长 1450m 的 近 似 三 角 形 区 域, 面 积 约 1.686km 2 核 心 区 是 目 前 植 被 保 存 较 完 好 的 区 域, 其 主 要 功 能 在 于 保 护 湿 地 生 态 系 统 生 物 多 样 性, 总 面 积 为 6.596km 2 缓 冲 区 主 要 分 两 个 部 分, 一 个 部 分 紧 邻 核 心 区 东 西 部 外 围, 为 宽 40m 的 封 闭 条 带 状 区 域 ; 一 个 部 分 位 于 核 心 区 以 北, 由 于 湿 地 北 山 有 一 条 大 型 冲 沟 作 为 湿 地 的 重 要 补 给 水 源, 对 湿 地 恢 复 与 保 护 起 到 至 关 重 要 的 作 用, 因 此 将 北 山 两 侧 分 水 岭 内 的 范 围, 即 汇 水 面 积 内 的 区 域 也 列 为 缓 冲 区 缓 冲 区 总 面 积 为 3.394km 2 该 区 北 高 南 低, 植 被 向 着 核 心 区 连 续 分 布 但 有 不 同 程 度 的 破 坏, 群 落 类 型 多 样 东 北 已 呈 现 旱 地 草 场 类 型, 形 成 以 藏 嵩 草 为 主 要 建 群 种 的 草 甸 该 地 区 与 其 他 地 方 要 有 明 显 的 隔 离 标 记 缓 冲 区 的 主 要 功 能 是 保 障 和 增 强 核 心 区, 扩 大 并 延 伸 保 护 动 植 物 的 生 长 和 活 动 区 域, 并 可 在 保 护 环 境 和 物 种 的 基 础 上, 开 展 多 学 科 研 究 工 作, 探 索 湿 地 生 态 系 统 物 种 资 源 的 恢 复 稳 定 和 发 展 实 验 区 在 保 护 区 外 围 分 东 南 西 南 西 北 东 北 等 五 个 小 块 区 域 : 东 部 实 验 区 位 于 保 护 区 东 部 核 区 东 南 角, 约 0.326km 2 ; 南 部 实 验 区 位 于 西 部 核 心 区 东 南 角, 约 0.096km 2 ; 西 南 部 实 验 区 位 于 整 个 保 护 区 的 西 南 角, 约 0.346km 2 ; 西 北 实 验 区 位 于 西 部 核 心 区 以 北, 约 0.572km 2 ; 北 部 实 验 区 位 于 东 部 核 心 区 以 北, 约 0.870km 2 ; 此 外, 湿 地 外 围 的 生 态 旅 游 线 路 均 列 为 实 验 区 ; 实 验 区 总 面 积 2.210km 2 实 验 区 的 功 能 主 要 是 两 个 方 面 : 针 对 已 破 坏 的 湿 地 生 态 系 统 采 用 封 地 种 草 自 然 恢 复, 或 者 建 造 人 工 生 态 系 统 进 行 恢 复 和 重 建 对 现 有 产 业 结 构 进 行 必 要 调 整, 在 保 护 好 自 然 环 境 的 前 提 下, 以 能 获 得 高 效 益 高 附 加 值 的 生 态 养 殖 业 生 态 牧 业 等 方 式 进 行 生 产, 合 理 利 用 旅 游 资 源, 有 限 量 地 开 展 生 态 旅 游 及 相 关 的 第 三 产 业, 促 进 本 地 区 社 会 经 济 持 续 发 展 拉 鲁 湿 地 自 然 保 护 区 总 体 规 划 图 见 附 图 四 (2) 环 城 路 ( 北 段 ) 市 政 工 程 与 拉 鲁 湿 地 生 态 环 境 保 护 规 划 的 关 系 根 据 拉 鲁 湿 地 自 然 保 护 区 总 体 规 划, 从 生 态 环 境 保 护 生 态 旅 游 设 施 建 设 补 水 水 体 环 境 改 造 等 角 度 规 划 了 相 关 工 程 项 目 其 中, 在 生 态 旅 游 设 施 建 设 方 面, 提 出 了 结 合 拉 萨 市 公 路 规 划 和 建 设, 建 成 一 条 环 绕 拉 鲁 湿 地 保 护 区 边 缘 的 公 路 和 相 应 的 停 车 场 的 工 程 规 划, 并 在 湿 地 与 湿 地 北 侧 山 体 之 间 预 留 了 公 路 建 设 用 地 范 围 拉 鲁 湿 地 功 能 区 划 图 及 本 工 程 与 拉 鲁 湿 地 的 关 系 图 见 附 图 五 17

2.2 工 程 概 况 2.2.1 地 理 位 置 拉 萨 市 环 城 路 ( 北 段 ) 市 政 工 程 西 起 北 京 西 路 拉 鲁 湿 地 西 端, 工 程 起 点 位 于 北 京 西 路 拉 鲁 湿 地 西 端, 后 沿 拉 鲁 湿 地 与 北 侧 山 体 之 间 东 行, 在 坝 日 森 康 附 近 设 置 隧 洞, 穿 过 山 体 后 至 某 军 事 单 位 北 侧 出 山 体, 沿 山 脚 布 线, 后 与 曲 米 路 娘 热 路 色 拉 路 夺 底 路 和 藏 热 路 纳 金 路 纳 金 大 桥 等 交 叉 工 程 沿 线 分 布 有 拉 鲁 湿 地 自 然 保 护 区 军 事 管 理 区 党 校 ( 行 政 学 院 ) 城 郊 居 民 拉 萨 市 江 苏 中 学 拉 萨 市 师 范 专 科 学 校 城 北 交 通 警 察 支 队 西 藏 新 华 印 刷 厂 雪 域 明 珠 花 园 拉 萨 市 第 六 期 安 居 园 西 藏 警 官 高 等 专 科 学 校 纳 如 村 亚 吉 林 度 假 村 等 敏 感 点 路 线 总 长 约 16.61 公 里 项 目 地 理 位 置 图 见 附 图 一 2.2.2 路 线 走 向 及 要 主 控 制 点 北 环 线 位 于 拉 萨 市 北 城 片 区 北, 是 一 条 连 接 西 城 片 区 东 城 片 区 东 西 方 向 的 城 市 Ⅰ 级 主 干 路 参 照 拉 萨 城 市 规 划 进 行 布 线, 全 线 总 长 16.61 公 里, 总 体 可 分 三 段 : (1) 绕 城 路 西 段 : 西 起 北 京 西 路 拉 鲁 湿 地 西 端, 东 至 曲 米 路, 长 约 7.15 公 里 道 路 位 于 拉 鲁 湿 地 北 侧, 在 坝 日 森 康 附 近 设 置 隧 洞, 穿 过 山 体 后 至 某 军 事 单 位 北 侧 出 山 体, 沿 着 山 脚 布 置 主 要 控 制 点 有 坝 日 森 康 和 棍 巴 沙 等 (2) 绕 城 路 中 段 : 从 曲 米 路 起 至 拉 萨 监 狱 山 脚 处 的 拐 点, 长 约 4.1 公 里 道 路 走 向 沿 着 既 有 齐 拉 路 向 东 依 次 与 曲 米 路 娘 热 路 色 拉 路 夺 底 路 和 藏 热 路 交 叉 工 程 原 设 计 中 线 路 与 夺 底 路 交 叉 口 处 远 期 采 用 互 通 立 交 方 案, 近 期 采 用 跨 线 桥 方 案, 其 他 均 为 平 面 交 叉 ( 本 次 变 更 为 : 与 娘 热 路 色 拉 路 交 叉 改 为 跨 线 桥 立 交 方 案, 其 余 为 平 面 交 叉 方 案 ) 在 米 曲 路 至 夺 底 路 之 间, 中 间 规 划 有 20 米 宽 流 沙 河 该 路 段 内 的 主 要 控 制 点 有 城 北 交 警 支 队 拉 萨 江 苏 中 学 拉 萨 市 师 范 高 等 专 科 学 校 雪 域 明 珠 花 园 西 藏 南 方 驾 校 旧 货 市 场 等 (3) 绕 城 路 东 段 : 从 拉 萨 监 狱 拐 点 到 纳 金 路, 接 规 划 的 纳 金 大 桥, 长 约 5.36 公 里 线 路 从 藏 热 路 向 东 过 警 官 学 校, 在 拉 萨 监 狱 东 北 角 折 向 东 南 以 隧 道 形 式 穿 过 两 道 山 嘴, 出 隧 道 后 与 当 热 东 路 延 长 线 相 交, 后 沿 规 划 的 当 热 路 向 东 与 纳 金 路 相 交, 设 纳 金 路 立 交 连 接 纳 金 大 桥 引 桥 该 路 段 的 主 要 控 制 点 有 西 藏 警 官 高 等 专 科 学 校 拉 萨 监 狱 纳 如 村 亚 吉 林 度 假 村 纳 金 大 桥 等 本 工 程 线 路 平 面 布 置 图 见 附 图 六, 纵 断 面 图 见 附 图 七 较 之 工 程 变 更 之 前 : 路 线 总 长 从 原 来 的 16.1km 调 整 为 16.61km, 其 中, 西 段 总 长 从 原 来 的 6.7km 调 整 为 7.15km, 中 段 从 3.6km 调 整 为 4.1km, 西 段 从 5.8km 调 整 为 5.36km 西 段 长 度 变 化 是 因 为 隧 洞 方 案 的 设 置 及 沿 山 脚 布 线, 里 程 增 加 ; 中 段 及 西 段 的 里 程 变 化 是 因 为 (1) 划 分 节 点 的 变 化 ;(2) 纳 金 大 桥 引 桥 接 入 点 的 变 化 18

2.2.3 建 设 规 模 及 主 要 内 容 全 线 道 路 等 级 按 城 市 主 干 路 I 级 设 计, 设 计 速 度 为 50km/h( 原 设 计 时 速 为 60km/h) (1) 西 绕 城 段 在 北 绕 城 段 的 原 设 计 方 案 是 设 置 两 座 特 大 桥, 桥 长 分 别 为 930m 和 900m 其 余 部 分 为 地 面 线 路, 长 4870m, 路 基 按 36m 设 计, 路 面 按 22.5m 设 计 工 程 变 更 后 的 设 计 方 案 是 在 K1+280~K2+545 之 间 设 置 隧 洞, 然 后 沿 山 脚 布 线 至 曲 米 路, 避 开 了 几 处 军 事 管 理 区 和 党 校 等 重 要 单 位, 远 离 了 拉 鲁 湿 地, 工 程 变 更 后 西 段 的 路 线 长 度 为 7.15km, 比 原 设 计 方 案 的 里 程 长 了 0.45km; 除 隧 洞 路 段 外, 均 按 双 向 六 车 道 设 计, 隧 洞 段 按 双 向 四 车 道 设 计, 在 西 段 K4+000 以 前 和 K6+660 以 后 采 用 分 离 式 路 基 形 式, 上 行 ( 右 线 ) 和 下 行 ( 左 线 ) 分 别 定 线, 定 线 位 置 为 左 右 两 侧 侧 石 下 路 面 高 位 置, 路 基 宽 度 随 着 中 央 分 隔 带 宽 度 的 变 化 而 变 化 道 路 宽 度 为 32m~45.5m (2) 绕 城 路 中 段 绕 城 路 中 段 从 曲 米 路 到 拉 萨 监 狱 拐 角, 长 约 4.1 公 里 道 路 基 本 走 向 沿 着 既 有 齐 拉 路 向 东 依 次 与 曲 米 路 娘 热 路 色 拉 路 夺 底 路 和 藏 热 路 相 交 在 米 曲 路 至 夺 底 路 之 间, 中 间 有 流 沙 河 本 段 的 工 程 设 计 变 更 为 : 原 报 告 书 中 的 曲 米 路 娘 热 路 色 拉 路 娘 热 路 采 用 平 交, 夺 底 路 采 用 立 交 方 案 变 更 为 娘 热 路 和 色 拉 路 交 叉 采 用 跨 线 桥 立 交 方 案, 其 他 路 口 交 叉 采 用 平 交 方 案 (3) 绕 城 路 东 段 绕 城 路 东 段 起 点 为 拉 萨 监 狱, 从 监 狱 后 拐 到 纳 金 路, 接 现 状 的 纳 金 大 桥, 长 约 5.36 公 里 线 路 从 拉 萨 监 狱 东 北 角 折 向 东 南 以 隧 道 形 式 穿 过 两 道 山 嘴, 出 隧 道 后 与 当 热 东 路 延 长 线 相 交, 后 沿 规 划 的 当 热 路 向 东 与 纳 金 路 相 交, 设 纳 金 路 高 架 桥 连 接 纳 金 大 桥 引 桥 拉 萨 市 环 城 路 ( 北 段 ) 市 政 工 程 铺 设 沥 青 路 面 面 积 :246381 平 米 ; 给 水 管 道 共 长 10240km, 雨 水 排 管 总 长 为 23200km, 污 水 排 管 总 长 约 11940km, 全 线 共 设 置 了 高 压 钠 灯 LED 灯 等 共 7000 套, 电 力 电 缆 6500km, 设 计 绿 化 面 积 51844hm 2 本 节 变 化 内 容 如 下 : 表 2-1 工 程 建 设 内 容 变 更 前 后 对 比 一 览 表 工 程 变 更 前 变 更 后 变 化 对 比 起 点 位 于 北 京 西 路, 北 绕 城 段 起 点 仍 然 是 北 京 西 路, 在 K1+280~西 段 原 涉 及 军 事 管 理 区 和 行 设 置 两 座 特 大 桥, 分 别 长 K2+545 之 间 设 置 隧 洞, 然 后 沿 山 脚 政 学 院 的 路 段, 由 原 设 计 的 跨 绕 城 930m 和 900m, 路 基 按 36m 设 布 线 至 曲 米 路, 避 开 了 几 处 军 事 管 线 桥 变 更 为 隧 洞, 然 后 沿 北 侧 路 西 计, 路 面 按 22.5m 设 计 该 路 理 区 和 党 校 等 重 要 单 位, 远 离 了 拉 山 脚 前 行, 道 路 里 程 增 加 了 段 段 长 鲁 湿 地, 工 程 变 更 后 西 段 的 路 线 长 0.45km 度 为 7.15km, 起 点 位 于 曲 米 路 口, 长 约 起 点 位 于 曲 米 路 口, 长 约 4.1km, 终 点 发 生 变 化, 原 中 段 终 点 为 3.6km, 路 宽 30m, 在 夺 底 路 与 娘 热 路 和 色 拉 路 的 交 叉 均 变 更 夺 底 路, 现 变 更 为 拉 萨 监 狱 ; 绕 城 段 路 宽 47m, 与 夺 底 路 交 叉 设 为 跨 线 桥 立 交 方 案, 夺 底 路 立 交 方 道 路 交 叉 方 案 变 化, 原 设 计 了 路 中 置 了 一 座 立 交 桥, 采 用 苜 蓿 叶 案 变 更 为 平 面 立 交, 其 他 路 中 交 叉 夺 底 路 立 交 方 案, 其 他 路 口 采 段 型 式 桥 梁 结 构 方 案, 主 线 桥 梁 仍 然 维 持 原 设 计 用 平 交 ; 现 变 更 为 : 娘 热 路 长 为 336.28 米 ;B 匝 道 桥 梁 长 色 拉 路 采 用 跨 线 桥 立 交 方 案, 19

80m 其 他 道 路 交 叉 均 为 平 面 其 他 采 用 平 交 方 案 路 段 里 程 交 叉 增 加 0.5km 起 点 位 于 夺 底 路, 设 置 了 两 座 起 点 位 于 拉 萨 监 狱, 长 约 5.36 公 东 段 总 体 上 没 有 变 化, 只 是 节 隧 洞 和 一 座 交 交 桥, 东 绕 城 路 里 线 路 从 拉 萨 监 狱 东 北 角 折 向 东 点 划 分 上 起 终 点 发 生 了 变 化, 1 号 隧 道 为 连 拱 隧 道, 全 长 南 以 隧 道 形 式 穿 过 两 道 山 嘴, 出 隧 里 程 减 少 了 0.44km 则 工 程 全 330m; 东 绕 城 路 2 号 隧 道 为 分 道 后 与 当 热 东 路 延 长 线 相 交, 后 沿 线 总 里 程 增 加 了 0.51km, 从 原 绕 城 离 式 隧 道, 全 长 575m; 隧 洞 规 划 的 当 热 路 向 东 与 纳 金 路 相 交, 来 的 16.1km 增 加 为 16.61km 路 东 总 净 宽 10.25m, 行 车 道 净 高 设 纳 金 路 高 架 桥 连 接 纳 金 大 桥 引 线 路 总 长 增 加 在 于 末 端 与 纳 段 5.0m; 纳 金 路 立 交 桥 主 线 桥 梁 桥 金 大 桥 引 桥 接 点 增 加 了 70m 长 为 570 米 ; A 匝 道 桥 梁 长 90m,B 匝 道 桥 梁 长 90m 东 段 长 5.8km 铺 设 沥 青 路 面 15.9 万 m 2, 混 凝 铺 设 沥 青 路 面 面 积 :246381 m 2 ; 给 全 线 采 用 沥 青 路 面, 不 设 置 混 土 路 面 23.9 万 m 2,2 座 特 大 桥 水 管 道 共 长 10240km, 雨 水 排 管 总 凝 土 路 面 ; 沥 青 敷 设 面 积 增 加 梁 共 长 1830m, 立 交 桥 主 桥 共 长 为 23200km, 污 水 排 管 总 长 约 了 约 8.7 万 m 2, 全 线 设 置 3 座 隧 长 906.28m, 匝 道 共 长 260m, 11940km, 全 线 共 设 置 了 高 压 钠 灯 洞 其 他 辅 助 或 附 属 设 施 发 生 辅 助 隧 洞 全 长 905m, 给 水 管 道 共 LED 灯 等 共 7000 套, 电 力 电 缆 了 变 化 或 附 长 33.9km, 雨 水 排 管 总 长 为 6500km, 设 计 绿 化 面 积 51844hm 2 属 设 36.2km, 污 水 排 管 总 长 约 在 东 段 1# 与 2# 隧 洞 之 间 设 置 一 座 施 27km, 全 线 共 设 置 了 高 压 钠 隧 洞 管 理 站 灯 LED 灯 等 共 8880 套, 电 力 电 缆 51.2km, 设 计 绿 化 面 积 4hm 2 2.2.4 主 要 建 筑 物 及 设 计 方 案 2.2.4.1 道 路 工 程 1. 平 面 设 计 (1) 西 绕 城 段 线 路 从 北 京 西 路 起 沿 拉 鲁 湿 地 围 墙 和 北 侧 山 体 之 间 的 狭 长 区 域 向 东, 后 以 隧 道 形 式 在 K1+280~K2+545 穿 过 北 侧 山 体, 出 隧 道 后 沿 山 脚 布 置, 后 沿 流 沙 河 南 侧 向 东, 在 曲 米 路 前 沿 河 道 两 侧 布 置, 终 点 止 与 曲 米 路 (2) 中 绕 城 段 该 路 段 沿 流 沙 河 东 行, 工 程 设 计 了 两 个 方 案 进 行 比 选, 方 案 一 是 在 流 沙 河 两 侧 各 设 两 4 车 道 双 向 通 行 ; 方 案 二 是 在 流 沙 河 两 侧 各 设 6 车 道 双 向 通 行 从 规 划 道 路 两 侧 土 地 利 用 情 况 既 有 建 筑 情 况 投 资 安 置 压 力 等 角 度 考 虑, 选 择 了 方 案 一, 即 在 流 沙 河 两 侧 各 设 4 车 道 双 向 通 行 (3) 东 绕 城 段 该 路 段 的 平 面 设 计 是 从 拉 萨 监 狱 东 北 角 折 向 东 南, 过 两 道 山 嘴 后 与 当 热 东 路 延 长 线 相 交, 后 沿 规 划 的 当 热 路 向 东 与 纳 金 路 相 交, 设 纳 金 路 立 交 连 接 纳 金 大 桥 引 桥 该 路 段 设 计 了 两 个 方 案, 方 案 一 为 在 拉 萨 监 狱 东 北 角 附 近 设 隧 洞 穿 过 两 道 山 嘴, 方 案 二 为 绕 行 经 线 型 景 观 投 资 远 期 交 通 占 地 等 因 素 综 合 比 选, 认 为 方 案 一 更 优, 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