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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2) 项 申 请 材 料 ] 的 申 请 人 信 息 栏 中 签 字 确 认 承 诺 本 人 在 本 国 及 境 外 无 犯 罪 记 录, 承 诺 来 华 后 严 格 遵 守 中 国 法 律 法 规 第 (6)( 7)( 8)( 9)( 10) 项 材 料, 如 非 中 文 版 本, 请 提 供 专 业 翻 译 机 构 加 盖 公 章 的 翻 译 件 2. 办 理 被 授 权 单 位 的 签 证 通 知 函 ( 电 ) 材 料 ( 深 圳 市 外 事 办 ) (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福 中 三 路 市 民 中 心 B 区 行 政 服 务 大 厅 西 厅 47-50 窗 口 ) Materials for Applying for Letter or Telex of Visa Notification by the Authorized Unit (Foreign Affairs Office of the People s Government of Shenzhen Municipality) (1) 邀 请 外 国 人 来 华 审 批 表 ( 网 上 申 报 并 打 印 ) 经 法 人 代 表 本 人 亲 笔 签 字 并 加 盖 申 请 单 位 公 章 (2) 申 请 单 位 的 详 细 申 请 报 告 须 用 带 有 申 请 单 位 名 称 地 址 电 话 传 真 号 码 的 信 笺 纸, 并 用 简 体 中 文 打 印 申 请 报 告 需 详 述 被 邀 请 外 国 人 来 华 工 作 理 由, 拟 工 作 职 位, 适 合 该 职 位 的 理 由 及 其 基 本 信 息 ( 姓 名 性 别 国 籍 出 生 年 月 护 照 号 等 ), 加 盖 申 请 单 位 公 章

(3) 申 请 单 位 营 业 执 照 正 本 或 副 本 ( 上 年 度 年 审 ) 或 其 他 注 册 批 复 资 料 验 原 件, 收 复 印 件 (4) 最 新 工 商 注 册 登 记 信 息 查 询 单 的 基 本 信 息 登 录 深 圳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网 站, 选 择 网 上 办 事 商 事 登 记 簿 查 询 ( 商 事 主 体 登 记 及 备 案 信 息 查 询 ), 查 询 并 打 印 基 本 信 息 即 可, 加 盖 申 请 单 位 公 章 (5) 上 年 度 国 税 局 和 地 税 局 纳 税 证 明 ( 网 上 直 接 打 印 即 可, 加 盖 申 请 单 位 公 章 ) 如 为 免 税 企 业, 请 出 具 报 告 说 明 并 提 供 税 务 机 关 免 税 证 明 ; 如 为 成 立 一 个 月 内 的 企 业, 可 提 供 公 司 国 税 地 税 税 务 登 记 证, 验 原 件, 收 复 印 件 (6) 外 国 人 有 效 护 照 复 印 件 必 须 清 晰 可 见 照 片 姓 名 出 生 日 期 国 籍 护 照 号 码 护 照 有 效 期 等 相 关 信 息, 护 照 剩 余 有 效 期 须 在 6 个 月 以 上 (7) 曾 来 华 的 外 国 人 须 提 供 最 近 一 次 来 华 的 清 晰 签 证 页 及 出 入 境 记 录 复 印 件 (8) 市 外 国 专 家 局 核 发 的 外 国 专 家 来 华 工 作 许 可 证 ( 剩 余 有 效 期 30 天 以 上 ), 验 原 件, 收 复 印 件 (9) 双 方 签 订 的 聘 用 意 向 书 复 印 件 若 境 外 公 司 委 派 来 华 就 业 任 职 需 提 交 委 派 书 或 委 派 协 议

(10) 被 邀 请 人 首 次 申 请 职 业 签 证 时, 如 有 随 行 家 属, 可 连 同 家 属 一 起 申 请 邀 请 确 认 函, 其 随 行 家 属 必 须 持 有 所 在 国 家 具 有 法 律 效 力 的 证 明 配 偶 或 子 女 关 系 并 经 过 中 国 驻 该 国 使 领 馆 进 行 了 领 事 认 证 的 法 律 文 书 及 翻 译 文 本, 收 取 该 文 书 的 复 印 件 及 翻 译 文 本 3. 南 方 科 技 大 学 出 具 的 工 作 邀 请 函 凭 呈 批 件 到 人 力 资 源 部 ( 行 政 楼 205 室 ) 开 具 二. 申 请 人 前 往 邀 请 确 认 函 中 注 明 的 中 国 驻 外 使 领 馆 申 请 Z 职 业 签 证 Applying for Occupation (Z) Visa (Chinese embassies) 三 入 境 后 需 办 理 以 下 手 续 : 1. 办 理 境 外 人 员 临 时 住 宿 登 记 表 申 请 资 料 : 1 护 照 首 页 信 息 页 复 印 件 签 证 页 复 印 件, 一 式 两 份 2 照 片 两 张 3 证 明 包 含 住 宿 地 址, 管 理 联 系 人 手 机 身 份 证 号 码 等 信 息

办 理 机 构 : 塘 朗 派 出 所 地 址 : 深 圳 市 南 山 区 塘 朗 社 区 塘 兴 路 110 号 电 话 :0755-26552833 2 办 理 外 国 专 家 证 ( 深 圳 市 外 国 专 家 局 ) 适 用 于 已 获 得 外 国 专 家 来 华 工 作 许 可 证, 取 得 Z 签 入 境 的 外 国 专 家 (1) 申 请 办 理 外 国 专 家 业 务 申 请 报 告 ( 请 在 下 方 相 关 附 件 下 载, 并 按 要 求 填 妥 相 关 信 息 签 字 及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 (2) 外 国 专 家 证 申 请 表 ( 网 上 申 报 后 将 表 格 打 印, 并 在 照 片 处 及 相 应 位 置 加 盖 公 章 ); (3) 外 国 专 家 来 华 工 作 许 可 证 存 根 ( 收 原 件 ); (4) 护 照 复 印 件 ( 验 原 件, 收 Z 签 证 页 入 境 盖 章 页 的 复 印 件, 复 印 件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 (5) 专 家 近 期 大 1 寸 近 期 免 冠 彩 色 照 片 1 张 ; (6) 健 康 证 明 ( 深 圳 口 岸 医 院 出 具, 验 原 件 收 复 印 件 ); (7) 中 英 文 聘 用 合 同 项 目 协 议 书 或 派 遣 合 同 ( 验 原 件, 收 复 印 件 合 同 文 本 需 加 盖 单 位 骑 缝 公 章, 其 中 合 同 中 关 于 社 会 保 险 的 规 定 需 符 合 中 国 法 律 规 定 ); (8) 最 高 学 历 证 书 或 专 业 资 格 证 明 材 料 ( 验 原 件 ); (9) 如 有 随 行 家 属, 除 需 提 供 家 属 的 护 照, 配 偶 须 提 供 婚

姻 关 系 证 明 及 健 康 证 明,18 岁 以 下 子 女 须 提 供 出 生 证 明, 并 提 供 家 属 大 1 寸 免 冠 彩 色 照 片 1 张 ( 验 原 件 收 复 印 件 ); (10) 外 国 专 家 需 提 供 无 犯 罪 证 明 和 签 署 无 犯 罪 记 录 承 诺 书 ( 无 犯 罪 证 明 一 般 由 专 家 原 国 籍 所 在 地 的 警 察 局 出 具 ; 无 犯 罪 记 录 承 诺 书 由 外 国 专 家 在 申 请 办 理 外 国 专 家 业 务 申 请 报 告 [ 第 (1) 项 申 请 材 料 ] 的 外 国 专 家 信 息 栏 中 签 字 确 认 承 诺 本 人 在 本 国 及 境 外 无 犯 罪 记 录, 承 诺 来 华 后 严 格 遵 守 中 国 法 律 法 规 ; 第 (7)( 8)( 9)( 10) 项 材 料, 如 非 中 文 版 本, 请 提 供 专 业 翻 译 机 构 加 盖 公 章 的 翻 译 件 (6)( 7)( 8)( 9)( 10) 项 材 料 如 在 申 办 外 国 专 家 来 华 工 作 许 可 证 时 已 递 交 复 印 件 并 查 验 原 件 的 可 免 重 复 提 供 ) http://www.szkah.com/ ) 3. 办 理 外 国 人 居 留 证 ( 深 圳 市 公 安 局 出 入 境 管 理 处 ) 申 请 材 料 ( 注 : 以 下 (1) 至 (6) 项 是 必 须 提 交 的 材 料, 第 (7) 至 (10) 项 所 列 材 料, 根 据 自 身 申 请 事 由 选 择 ) (1) 填 写 完 整 并 贴 有 近 期 二 寸 正 面 免 冠 半 身 蓝 底 照 片 的 外 国 人 签 证 证 件 申 请 表 邀 请 单 位 盖 公 章, 申 请 人 签 名 (2) 提 交 有 效 的 广 东 省 外 国 人 签 证 数 字 相 片 采 集 检 测 回 执, 申 请 人 签 名 ; (3) 提 交 申 请 签 证 证 件 的 证 明 函 件 ;( 申 请 记 者 类 居 留

证 件 函 件 格 式 自 行 设 计 ) (4) 提 交 有 效 护 照 或 其 他 国 际 旅 行 证 件 本 次 入 境 的 签 证 证 件 本 次 入 境 章 的 复 印 件 ; (5) 深 圳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签 发 的 外 国 人 就 业 证 或 外 国 人 专 家 证 海 洋 石 油 总 公 司 签 发 的 海 洋 石 油 工 作 准 证 文 化 部 门 出 具 的 准 许 演 出 批 文 教 育 部 门 出 具 准 许 留 学 的 批 文 外 事 部 门 签 发 的 批 文 或 记 者 证 等 其 中 之 一 即 可 ; (6)1. 单 位 登 记 证 明 ;2.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证 ;3. 打 印 公 司 在 深 圳 市 市 场 监 督 局 网 站 (www.szcredit.com.cn) 上 企 业 信 用 信 息 资 料, 盖 公 司 公 章 不 属 市 场 监 督 局 管 理 的 单 位, 可 以 不 打 印 (7) 首 次 在 深 申 请, 或 住 址 发 生 变 化 再 次 在 深 申 请 居 留 证 件 的, 提 交 深 圳 暂 住 地 派 出 所 出 具 的 境 外 人 员 临 时 住 宿 登 记 表 或 已 与 公 安 机 关 联 网 的 酒 店 出 具 的 境 外 人 员 临 时 住 宿 登 记 表 ; (8)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 首 次 申 请 ( 居 留 证 件 过 期 的 按 首 次 申 请 办 ):18 至 70 周 岁 的, 深 圳 卫 生 检 验 检 疫 部 门 在 六 个 月 内 出 具 的 身 体 健 康 证 明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滨 河 大 道 皇 岗 口 岸 生 活 区 内, 深 圳 口 岸 医 院 三 楼 ) 本 地 延 期 : 持 深 圳 签 发 的 居 留 证 件 延 期, 不 用 提 交 此 项 资 料 ( 可 以 代 办 ) (9) 未 满 18 周 岁 的 未 成 年 人 办 理 学 习 类 居 留 证 件 还 须 提 交 本 须 知 [ 六 其 它 事 项 第 ( 十 二 ) 未 成 年 人 材 料 (10) 公 安 机 关 认 为 有 必 要 提 交 的 其 他 证 明 材 料

4 办 理 签 证 信 息 变 更 ( 居 住 地 公 安 派 出 所 ) 居 留 许 可 办 结 后, 须 在 10 日 内 到 居 住 地 公 安 派 出 所 办 理 签 证 信 息 变 更 材 料 清 单 : (1) 护 照 居 留 许 可 证 最 新 的 入 境 盖 章 页 原 件 和 复 印 件 2 份 (2) 证 件 照 照 片 1 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