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Similar documents
上海证券交易所会议纪要

关于修订《沪市股票上网发行资金申购

上海证券交易所会议纪要

《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按市值申购实施办法》.doc

4.1 投 资 者 应 遵 循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的 规 定 与 其 约 定 每 期 扣 款 日 期, 该 扣 款 日 期 视 同 为 基 金 合 同 中 约 定 的 申 购 申 请 日 (T 日 ); 4.2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将 按 照 投 资 者 申 请 时 所 约 定 的 每 期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规 范 通 过 我 公 司 网 上 交 易 系 统 进 行 英 大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本 公 司 ) 所 管 理 开 放 式 基 金 的 交 易 行 为 ( 以 下 简 称 网 上 交 易 ),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投 资 者 可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指 定 的 销 售 机 构 申 购 和 赎 回 美 元 等 外 币 销 售 的 基 金 份 额, 具 体 详 见 基 金 管 理 人 相 关 公 告 2 在 三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原 则 部 分 增 加 : 1 本 基 金 采 用 多 币 种 销 售,

证监会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国债回购交易业务指引

2. 本 次 修 改 后, 投 资 者 申 购 新 股 的 持 有 市 值 要 求 市 值 计 算 规 则 及 证 券 账 户 使 用 的 相 关 规 定 是 否 发 生 了 变 化? 答 : 未 发 生 变 化 投 资 者 申 购 新 股 的 持 有 市 值 是 指, 以 投 资 者 为 单 位

<4D F736F F D20B9E2B4F3B1A3B5C2D0C5BBF9BDF0B9DCC0EDD3D0CFDEB9ABCBBEB9D8D3DAD4DAD6D0D0C5D6A4C8AFB9C9B7DDD3D0CFDEB9ABCBBED0C2D4F6C6ECCFC2B2BFB7D6BBF9BDF0B4FACFFAD2B5CEF1BCB0BFAAB0ECBBF9BDF0B6A8C6DAB6A8B6EEC9EAB9BAD2B5CEF1B

第 七 条 本 规 则 构 成 开 放 式 基 金 业 务 规 则 的 补 充 条 款, 根 据 开 放 式 基 金 对 应 的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与 开 放 式 基 金 业 务 规 则 或 中 登 相 关 业 务 规 则 和 指 引 具 有 同 等 效 力 未 尽 事 宜, 参 照 相 关

<4D F736F F D20B9E2B4F3B1A3B5C2D0C5BBF9BDF0B9DCC0EDD3D0CFDEB9ABCBBEB9D8D3DAC6ECCFC2BBF9BDF0D0C2D4F6C9CFBAA3CCECCCECBBF9BDF0CFFACADBD3D0CFDEB9ABCBBECEAAB4FACFFABBFAB9B9B2A2B2CED3EBC9CFBAA3CCECCCECBBF9BDF0CFFACADBD3D0CFDEB

合 并 计 算 配 售 对 象 持 有 多 个 证 券 账 户 的, 多 个 证 券 账 户 市 值 合 并 计 算 确 认 多 个 证 券 账 户 为 同 一 配 售 对 象 持 有 的 原 则 为 证 券 账 户 注 册 资 料 中 的 账 户 持 有 人 名 称 有 效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评 委 : 李 炎 斌 - 个 人 技 术 标 资 信 标 初 步 审 查 明 细 表 序 号 投 标 单 位 投 标 函 未 按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填 写 漏 填 或 内 容 填 写 错 误 的 ; 不 同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由 同 一 台 电 脑 或 同 一 家 投 标 单

<4D F736F F D20B9D8D3DAB0BABBAAA3A8C9CFBAA3A3A9D7D4B6AFBBAFB9A4B3CCB9C9B7DDD3D0CFDEB9ABCBBE C4EAC4EAB6C8B9C9B6ABB4F3BBE1B7A8C2C9D2E2BCFBCAE92E646F6378>

<4D F736F F D20D6D0B9FABDE1CBE3C9CFBAA3B7D6B9ABCBBECCD8CAE2B7A8C8CBBBFAB9B9D6A4C8AFD5CBBBA7BFAABBA7D2B5CEF1D6B8C4CF2E646F63>

证券代码:600271     证券简称:航天信息      编号:

全国建筑市场注册执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试行).doc

目 录 第 一 章 总 则... 1 第 二 章 基 金 账 户 的 开 立... 1 第 三 章 交 易 账 户... 1 第 四 章 投 资 人 网 上 交 易 的 开 通... 2 第 五 章 投 资 人 基 金 账 户 信 息 变 更... 2 第 六 章 交 易 密 码... 2 第 七

评 委 : 徐 岩 宇 - 个 人 技 术 标 资 信 标 初 步 审 查 明 细 表 序 号 投 标 单 位 投 标 函 未 按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填 写 漏 填 或 内 容 填 写 错 误 的 ; 不 同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由 同 一 台 电 脑 或 同 一 家 投 标 单

三门峡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清单公示

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ETF、分级基金规模、份额变化统计

Microsoft Word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doc

Microsoft Word 关于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新增销售国泰聚信价值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并开通定期定额投资计划、转换业务及开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docx

金 不 少 于 800 万 元, 净 资 产 不 少 于 960 万 元 ; (3) 近 五 年 独 立 承 担 过 单 项 合 同 额 不 少 于 1000 万 元 的 智 能 化 工 程 ( 设 计 或 施 工 或 设 计 施 工 一 体 ) 不 少 于 2 项 ; (4) 近 三 年 每 年

深圳市新亚电子制程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长城电脑 公告编号:

第 九 条 开 立 基 金 账 户 时 投 资 者 必 须 提 供 真 实 姓 名 有 效 的 证 件 类 型 及 证 件 号 码, 并 接 受 本 公 司 认 可 的 方 式 验 证 身 份 第 十 条 投 资 者 若 通 过 网 上 系 统 开 立 基 金 账 户, 必 须 已 经 认 真 阅

证券简称:中珠控股 证券代码: 编号: 号

gongGaoMingCheng

<4D F736F F D20B3D6B2D6CFDEB6EEB1EDB8F1D7EED6D52E646F63>

珠江钢琴股东大会

关于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新增中国建设银行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非公开发行合规性报告

( 四 ) 交 易 所 认 为 必 要 的 其 他 情 形 单 边 市 是 指 某 一 合 约 收 市 前 5 分 钟 内 出 现 只 有 停 板 价 格 的 买 入 ( 卖 出 ) 申 报 没 有 停 板 价 格 的 卖 出 ( 买 入 ) 申 报, 或 者 一 有 卖 出 ( 买 入 ) 申 报

抗 战 时 期 国 民 政 府 的 银 行 监 理 体 制 探 析 % # % % % ) % % # # + #, ) +, % % % % % % % %

运营部业务部分制度汇编

开放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和定投业务的公告

湖南金健米业股份有限公司

<4D F736F F D20A1B6C8DAD7CAC8DAC8AFBDBBD2D7CAB5CAA9CFB8D4F2A1B7D0DEB6A9BDE2B6C1A3A8C8DAD7CAC8DAC8AFD7A8C0B8A3A92E646F63>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超日太阳 公告编号:

3 月 30 日 在 中 国 证 券 报 上 海 证 券 报 证 券 时 报 证 券 日 报 和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上 发 出 召 开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公 告, 该 公 告 中 载 明 了 召 开 股 东 大 会 的 日 期 网 络 投 票 的 方 式 时 间 以 及 审

激 励 计 划 设 定 的 第 三 个 解 锁 期 解 锁 条 件 是 否 达 到 解 锁 条 件 的 说 明 1 公 司 未 发 生 如 下 任 一 情 形 : 1 公 司 最 近 一 个 会 计 年 度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被 注 册 会 计 师 出 具 否 定 意 见 或 者 无 法 表

doc

3 东 吴 行 业 轮 动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东 吴 进 取 策 略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东 吴 新 经 济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东 吴 新 创 业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年 8 月 11 日, 公 司 召 开 2015 年 第 五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了 关 于 公 司 <2015 年 股 票 期 权 激 励 计 划 ( 草 案 )> 及 其 摘 要 的 议 案 关 于 提 请 股 东 大 会 授 权 董 事 会 办 理 公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发行安排及初步询价公告

说 明 为 了 反 映 教 运 行 的 基 本 状 态, 为 校 和 院 制 定 相 关 政 策 和 进 行 教 建 设 与 改 革 提 供 据 依 据, 校 从 程 资 源 ( 开 类 别 开 量 规 模 ) 教 师 结 构 程 考 核 等 维 度, 对 2015 年 春 季 期 教 运 行 基

关于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持有的长期停牌股票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上证指数

险 人 支 付 的 仲 裁 或 诉 讼 费 用 以 及 事 先 经 保 险 人 书 面 同 意 支 付 的 其 他 必 要 的 合 理 的 费 用 ( 以 下 简 称 法 律 费 用 ), 保 险 人 按 照 本 保 险 合 同 明 细 表 约 定 负 责 赔 偿 责 任 免 除 第 五 条 出 现

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网上交易业务规则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开放式基金开户管理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2号

一、资质申请

上 海 市 场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登 记 结 算 业 务 指 南 (2016 年 1 月 )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China Securities Depository & Clearing Corp. Ltd.Shanghai

关 于 华 能 国 际 电 力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2 年 度 募 集 资 金 存 放 与 使 情 况 的 专 项 核 查 报 告 根 据 证 券 发 行 上 市 保 荐 业 务 管 理 办 法 和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公 司 募 集 资 金 管 理 规 定 等 有 关 规

<4D F736F F D20B6C0C1A2B6ADCAC2D0ECCCFABEFDCFC8C9FABCB0CCE1C3FBC8CBC9F9C3F72E646F63>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公 司 已 支 付 上 述 股 权 转 让 款 及 增 资 款, 取 得 其 50.5% 股 权, 中 德 索 罗 门 公 司 已 于 2015 年 4 月 23 日 办 妥 股 权 变 更 登 记 手 续, 姚 记 扑 克 公 司 自 2015 年 4 月 起 将 其 纳 入 合 并 报 表 范

附 件 : 上 海 市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施 工 现 场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关 键 岗 位 人 员 配 备 指 南 二 一 四 年 九 月 十 一 日 2

I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格式指引)》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重要提示

PDFᅲᆰᄏ커￷

资 产 期 末 余 额 负 债 及 所 有 者 权 益 期 末 余 额 流 动 资 产 : 流 动 负 债 : 货 币 资 金 应 收 票 据 应 收 账 款 其 他 应 收 款 存 货 流 动 资 产 合 计 短 期 借 款 应 付 票 据 应 付 账 款 应 付 职 工 薪 酬 应 交 税 费

Microsoft Word - PrintTemp严祥瑞

( 一 ) 基 金 发 起 人 : 富 安 达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二 ) 基 金 管 理 人 : 富 安 达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三 ) 登 记 结 算 中 心 (TA): 指 办 理 基 金 登 记 结 算 业 务 的 机 构 本 公 司 的 登 记 结 算 中

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开展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考试及换证工作的通知

本 次 可 转 债 票 面 利 率 不 超 过 2.0%, 具 体 每 一 年 度 的 利 率 水 平 提 请 股 东 大 会 授 权 公 司 董 事 会 根 据 国 家 政 策 市 场 状 况 和 本 公 司 具 体 情 况 与 保 荐 人 ( 主 承 销 商 ) 协 商 确 定 6. 还 本 付

关于实行社会保险费“一票多费”征收办法的通知

二 发 行 申 请 文 件 承 诺 募 集 资 金 投 资 项 目 情 况 根 据 2013 年 度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预 案, 本 次 非 公 开 发 行 所 募 集 资 金 在 扣 除 发 行 费 用 后 将 投 向 以 下 项 目 : 项 目 名 称 项 目 投 资 总 额 拟 投

6 A 公 司 期 末 存 货 用 成 本 与 可 变 现 净 值 孰 低 法 计 价 2005 年 8 月 9 日 A 公 司 与 N 公 司 签 订 销 售 合 同, 由 A 公 司 于 2006 年 5 月 15 日 向 N 公 司 销 售 计 算 机 5000 台, 每 台 1.20 万 元

股票代码: 股票简称:平高电气 公告编号:

Microsoft Word - sseruler a.doc

浙 江 天 册 律 师 事 务 所 关 于 杭 州 电 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5 年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的 法 律 意 见 书 发 文 号 :TCYJS2016H0228 致 : 杭 州 电 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法 ( 下 称 证

秦川发展第五届第三次

北 京 产 权 交 易 所 网 站 刊 登 有 关 拟 议 资 产 出 售 的 挂 牌 公 告 经 在 北 京 产 权 交 易 所 履 行 进 场 交 易 流 程, 中 群 公 司 与 中 昌 公 司 ( 共 同 作 为 卖 方 ) 于 2015 年 12 月 29 日 就 拟 议 资 产 出 售

M<100 万 元 0.60% 100 万 元 M<500 万 元 0.40% M 500 万 元 每 笔 1000 元 (2) 申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1) 若 投 资 者 选 择 申 购 E 类 基 金 份 额, 则 申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公 式 为 : 当 申 购 费 用 适 用 比

·岗位设置管理流程

<4D F736F F D20B9D8D3DA BDECB1CFD2B5C9FAC5C9C7B2B1A8B5BDB5C8D3D0B9D8B9A4D7F7B5C4CDA8D6AAA3A E362E38A3A92E646F63>

2006年顺德区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分数线

第 三 条 服 务 订 购 与 改 签 服 务 提 供 与 使 用 及 服 务 解 约 您 使 用 本 服 务 之 前, 应 当 在 本 服 务 自 助 签 约 平 台 依 照 本 协 议 的 规 定 和 页 面 提 示 进 行 服 务 订 购 ( 即 签 约 ) 操 作, 上 述 页 面 提 示

二 鑫 钱 宝 业 务 规 则 交 易 日 : 指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正 常 交 易 日 ( 一 ) 签 约 变 更 签 约 和 解 约 规 则 1 投 资 者 通 过 南 京 银 行 柜 台 办 理 鑫 钱 宝 业 务 签 约 的 申 请 时 间 为 周

注 2: 于 2014 年 12 月 9 日, 本 公 司 第 二 届 董 事 会 第 十 八 次 会 议 审 议 通 过 了 关 于 使 用 暂 时 闲 置 募 集 资 金 进 行 现 金 管 理 的 议 案, 同 意 本 公 司 自 董 事 会 审 议 通 过 之 日 起 一 年 之 内, 使

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网上定价发行公告

申 请 其 中, 支 付 宝 企 业 认 证 用 户 卖 出 基 金 份 额 所 得 款 项 只 能 到 达 投 资 者 支 付 宝 账 户 8 快 速 转 出 : 是 指 投 资 者 通 过 网 上 直 销 自 助 式 前 台 提 交 货 币 基 金 快 速 转 出 申 请, 申 请 转 出 货

Microsoft Word - 文档 1

华夏理财—信托贷款产品说明书

操作手册

:厦门安妮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相关公告的更正公告+

票 据 等 ;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其 他 低 风 险 类 投 资 品 种 及 仅 限 于 以 上 投 资 范 围 的 货 币 基 金 债 券 基 金 信 托 计 划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或 其 他 银 行 理 财 计 划 提 前 终 止 条 款 中 国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可

2.5 选 举 陈 晓 非 女 士 为 第 六 届 董 事 会 董 事 候 选 人 的 议 案 ; 2.6 选 举 卢 婕 女 士 为 第 六 届 董 事 会 董 事 候 选 人 的 议 案 ; 2.7 选 举 张 文 君 先 生 为 第 六 届 董 事 会 独 立 董 事 候 选 人 的 议 案

<4D F736F F D20D0C2D4F6B7A2D0D CDF2B9C9C9E7BBE1B9ABD6DAB9C961B9C9B7A2D0D0B9ABB8E >

( 此 页 无 正 文, 为 广 东 东 方 精 工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提 供 资 料 真 实 准 确 和 完 整 的 承 诺 函 之 签 署 页 ) 广 东 东 方 精 工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法 定 代 表 人 : 唐 灼 林 2016 年 7 月 28 日

目 录 页 次 一 审 计 报 告 1-2 二 已 审 财 务 报 表 资 产 负 债 表 3 利 润 表 4 净 值 变 动 表 5 财 务 报 表 附 注 6-13

第三章 海关对报关企业和报关员的管理制度

Transcription:

国 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开 放 式 基 金 业 务 规 则 1

目 录 第 一 章 总 则...3 第 二 章 基 金 账 户...4 第 三 章 基 金 账 户 信 息...5 第 四 章 基 金 账 户 销 户...5 第 五 章 基 金 账 户 交 易 对 账 单...6 第 六 章 查 询...6 第 七 章 基 金 认 购...6 第 八 章 基 金 申 购...7 第 九 章 基 金 赎 回...7 第 十 章 基 金 分 红...7 第 十 一 章 基 金 转 托 管...9 第 十 二 章 基 金 转 换 与 定 期 定 额...9 第 十 三 章 非 交 易 过 户...10 第 十 四 章 司 法 执 行...12 第 十 五 章 后 端 申 购 收 费...13 第 十 六 章 资 金 结 算...13 第 十 七 章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与 基 金 合 并...14 第 十 八 章 规 则 注 释...14 第 十 九 章 附 则...15 附 件 一 差 错 处 理 规 则...16 2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了 规 范 开 放 式 基 金 业 务 和 基 金 账 户 的 管 理, 国 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本 公 司 ) 根 据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特 制 定 国 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开 放 式 基 金 业 务 规 则 ( 以 下 简 称 本 规 则 ) 第 二 条 除 特 别 说 明 外, 本 规 则 适 用 于 国 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所 管 理 的 所 有 开 放 式 基 金 ( 以 下 简 称 国 泰 开 放 式 基 金 ), 本 公 司 管 理 的 封 闭 式 基 金 不 适 用 本 规 则 第 三 条 国 泰 开 放 式 基 金 各 方 当 事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注 册 与 过 户 登 记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基 金 投 资 者 均 应 遵 守 本 业 务 规 则 第 四 条 本 规 则 所 称 基 金 注 册 及 过 户 登 记 人 为 国 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销 售 机 构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销 售 代 理 人 第 五 条 注 册 与 过 户 登 记 业 务 指 开 放 式 基 金 登 记 存 管 清 算 和 交 收 业 务, 具 体 内 容 包 括 投 资 者 基 金 账 户 管 理 基 金 份 额 注 册 与 过 户 登 记 清 算 及 基 金 交 易 确 认 代 理 发 放 红 利 建 立 并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等 第 六 条 开 放 式 基 金 业 务 指 开 放 式 基 金 的 认 购 申 购 赎 回 转 托 管 基 金 转 换 定 期 定 额 非 交 易 过 户 和 基 金 分 红 等 业 务 类 型 基 金 账 户 管 理 指 基 金 账 户 的 开 立, 变 更 基 金 账 户 信 息 资 料, 注 销 基 金 账 户, 基 金 账 户 冻 结 及 解 冻 等 业 务 类 型 第 七 条 T 日 指 销 售 机 构 在 规 定 时 间 受 理 投 资 者 申 购 赎 回 或 其 他 业 务 申 请 的 日 期 第 八 条 除 认 购 申 请 和 已 确 认 的 业 务 不 允 撤 消 外, 其 他 业 务 申 请 可 以 在 申 请 当 日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进 行 撤 消 第 九 条 投 资 者 T 日 在 销 售 机 构 提 出 业 务 申 请, 销 售 机 构 按 有 关 规 定 审 核 无 误 后, 将 投 资 者 申 请 于 T 日 营 业 结 束 后 报 送 至 基 金 注 册 与 过 户 登 记 3

人, 基 金 注 册 与 过 户 登 记 人 负 责 于 T+1 日 将 经 处 理 的 申 请 下 发 至 销 售 机 构, 投 资 者 可 于 T+2 日 起 在 销 售 机 构 查 询 申 请 确 认 结 果 交 割 无 效 申 请, 基 金 注 册 与 过 户 登 记 人 将 提 示 无 效 原 因 第 十 条 投 资 者 提 出 业 务 申 请 时 必 须 提 交 基 金 合 同 招 募 说 明 书 及 各 销 售 机 构 要 求 提 供 的 相 关 资 料 第 十 一 条 基 金 账 户 指 基 金 注 册 与 过 户 登 记 人 为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记 录 其 持 有 的 本 公 司 管 理 的 开 放 式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和 基 金 份 额 变 更 情 况 的 账 户 第 十 二 条 基 金 可 用 余 额 是 指 正 常 状 态 下 基 金 账 户 内 投 资 者 可 实 际 赎 回 转 换 过 户 的 基 金 份 额 第 十 三 条 本 业 务 规 则 仅 对 本 公 司 开 放 式 基 金 的 登 记 注 册 业 务 的 有 关 事 项 和 规 定 予 以 说 明 本 公 司 开 放 式 基 金 业 务 的 详 尽 权 责 与 具 体 交 易 规 则 依 照 相 应 各 基 金 的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执 行 第 二 章 基 金 账 户 第 十 四 条 凡 进 行 国 泰 开 放 式 基 金 交 易 的 投 资 者 必 须 拥 有 基 金 注 册 与 过 户 登 记 人 为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基 金 账 户 第 十 五 条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的 个 人 投 资 者 和 机 构 投 资 者 ( 法 律 法 规 及 有 关 规 定 禁 止 购 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者 除 外 ) 符 合 相 关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规 定 的, 均 可 通 过 本 公 司 指 定 销 售 机 构 申 请 开 立 基 金 账 户 第 十 六 条 开 放 式 基 金 投 资 者 可 在 多 个 销 售 机 构 申 请 开 户 (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外 ) 每 位 投 资 者 只 能 申 请 开 立 一 个 本 公 司 的 基 金 账 户 除 首 次 开 户 外 其 他 视 作 账 户 登 记 第 十 七 条 如 果 投 资 者 在 申 请 开 户 的 同 时 进 行 认 购 申 购 申 请, 在 该 投 资 者 的 开 户 申 请 未 被 确 认 成 功 时, 其 认 购 申 购 业 务 将 被 拒 绝 第 十 八 条 基 金 注 册 与 过 户 登 记 人 负 责 统 一 制 作 本 公 司 基 金 账 户 确 认 书 并 统 一 4

邮 寄 给 投 资 者 第 十 九 条 投 资 者 可 凭 本 公 司 基 金 账 户 确 认 书 到 各 从 事 国 泰 开 放 式 基 金 交 易 的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相 关 手 续 后 根 据 各 销 售 机 构 交 易 方 式 进 行 国 泰 开 放 式 基 金 交 易 活 动 第 二 十 条 投 资 者 应 妥 善 保 管 基 金 账 户 确 认 书, 因 保 管 不 当 引 起 的 损 失 由 投 资 者 自 行 承 担 当 投 资 者 不 慎 毁 坏 或 遗 失 基 金 账 户 确 认 书 时 可 通 过 原 开 户 申 请 网 点 或 基 金 注 册 与 过 户 登 记 人 提 供 的 电 话 服 务 中 心 等 渠 道 向 基 金 注 册 与 过 户 登 记 人 提 出 基 金 账 户 确 认 书 的 补 邮 申 请 第 三 章 基 金 账 户 信 息 第 二 十 一 条 投 资 者 应 在 相 关 的 信 息 资 料 变 更 后, 及 时 通 过 销 售 机 构 向 基 金 注 册 与 过 户 登 记 人 提 出 齐 全 的 账 户 信 息 资 料 变 更 申 请 第 二 十 二 条 投 资 者 信 息 的 变 更 必 须 经 基 金 注 册 与 过 户 登 记 人 确 认 成 功 后 正 式 生 效 基 金 注 册 与 过 户 登 记 人 仅 向 提 起 申 请 销 售 机 构 发 送 确 认 信 息 第 二 十 三 条 基 金 注 册 与 过 户 登 记 人 只 为 每 位 基 金 投 资 者 的 基 金 账 户 保 存 一 份 最 新 的 基 金 账 户 信 息, 基 金 注 册 与 过 户 登 记 人 根 据 最 新 的 基 金 账 户 信 息 为 投 资 者 提 供 寄 送 服 务 以 及 分 红 处 理 第 四 章 基 金 账 户 销 户 第 二 十 四 条 投 资 者 办 理 销 户 时 需 通 过 销 售 机 构 向 基 金 注 册 与 过 户 登 记 人 提 出 申 请, 同 时 必 须 满 足 该 基 金 账 户 内 无 任 何 基 金 份 额 或 任 何 基 金 权 益 及 该 基 金 账 户 未 被 冻 结 等 条 件 5

第 五 章 基 金 账 户 交 易 对 账 单 第 二 十 五 条 基 金 注 册 与 过 户 登 记 人 负 责 向 投 资 者 邮 寄 季 度 交 易 对 账 单 年 度 余 额 对 账 单 基 金 注 册 与 过 户 登 记 人 负 责 在 每 季 度 后 的 第 一 个 月 将 上 一 季 度 交 易 对 账 单 邮 寄 到 投 资 者 指 定 地 址 年 度 终 了 时, 基 金 注 册 与 过 户 登 记 人 负 责 在 次 年 第 一 月 将 上 一 年 度 的 年 末 余 额 对 账 单 邮 寄 到 投 资 者 指 定 通 讯 地 址 第 六 章 查 询 第 二 十 六 条 投 资 者 对 交 易 情 况 账 户 信 息 日 常 查 询, 提 供 基 金 账 户 号 与 本 人 身 份 证 件 原 件 或 有 效 单 位 证 明 到 各 销 售 机 构 处 办 理 在 投 资 者 需 进 行 基 金 账 户 余 额 查 询 时 可 以 通 过 基 金 注 册 与 过 户 登 记 人 提 供 的 电 话 查 询 等 途 径 完 成 查 询 第 二 十 七 条 基 金 注 册 与 过 户 登 记 人 可 以 根 据 投 资 者 的 申 请 受 理 机 构 投 资 者 的 询 证 函 或 为 个 人 投 资 者 出 具 基 金 账 户 余 额 证 明 书 第 二 十 八 条 其 他 国 家 有 权 机 关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和 程 序 提 出 的 查 询, 在 提 供 有 关 资 料 后, 销 售 机 构 或 基 金 注 册 与 过 户 登 记 人 按 照 相 关 业 务 规 则 进 行 受 理 第 七 章 基 金 认 购 第 二 十 九 条 基 金 募 集 期 内 投 资 者 按 发 售 公 告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基 金 认 购 第 三 十 条 投 资 者 认 购 基 金 成 功 后, 基 金 注 册 与 过 户 登 记 人 在 T+1 日 为 投 资 者 办 理 认 购 有 效 的 登 记 手 续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时, 基 金 注 册 与 过 户 登 记 人 在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完 成 对 投 资 者 的 权 益 登 记 6

第 八 章 基 金 申 购 第 三 十 一 条 基 金 存 续 期 内 投 资 者 按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基 金 申 购 基 金 注 册 与 过 户 登 记 人 于 T+1 日 为 申 请 成 功 的 投 资 者 进 行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权 益 第 三 十 二 条 单 一 投 资 者 基 金 账 户 累 计 持 有 单 位 不 可 超 过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限 额, 投 资 者 进 行 超 额 申 购 申 请, 基 金 注 册 与 过 户 登 记 人 将 按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相 关 规 定 确 认 有 效 申 购 申 请, 超 额 申 购 部 分 视 为 无 效 申 请 第 三 十 三 条 投 资 者 申 购 以 申 购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计 算 申 购 基 金 份 额 第 九 章 基 金 赎 回 第 三 十 四 条 基 金 存 续 期 内 投 资 者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数 量 不 得 超 过 申 请 日 该 基 金 账 户 在 提 出 赎 回 申 请 的 销 售 机 构 的 基 金 可 用 余 额 当 低 于 规 定 的 赎 回 下 限 时 将 被 自 动 赎 回 第 三 十 五 条 投 资 者 赎 回 以 赎 回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计 算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金 额 赎 回 方 法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执 行 第 三 十 六 条 在 单 个 开 放 日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赎 回 申 请 超 过 上 一 日 基 金 总 份 数 的 按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比 例 时 即 认 为 是 发 生 了 巨 额 赎 回 当 出 现 巨 额 赎 回 时, 基 金 注 册 与 过 户 登 记 人 将 按 基 金 合 同 相 关 的 规 定 处 理 第 十 章 基 金 分 红 第 三 十 七 条 投 资 者 可 按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选 择 或 修 改 红 利 分 配 方 式, 目 前 的 红 利 分 配 方 式 有 现 金 红 利 分 配 或 红 利 再 投 资 两 种 基 金 分 红 权 益 登 记 日 当 日 变 更 的 红 利 分 配 方 式 作 为 下 次 红 利 分 配 的 有 效 分 红 方 式, 不 对 当 7

次 红 利 分 配 有 效 第 三 十 八 条 投 资 者 可 以 通 过 基 金 账 户 分 红 方 式 变 更 或 基 金 分 红 方 式 变 更 的 方 法 进 行 分 红 方 式 变 更 的 选 择 基 金 分 红 方 式 变 更 一 经 成 功 确 认 不 再 受 基 金 账 户 分 红 变 更 的 影 响, 直 至 再 次 对 该 基 金 进 行 基 金 分 红 方 式 的 变 更 第 三 十 九 条 投 资 者 在 销 售 机 构 开 户 时 选 择 基 金 账 户 分 红 方 式, 适 用 于 该 销 售 机 构 账 户 内 所 有 的 基 金 品 种 ( 基 金 合 同 指 定 分 红 方 式 的 基 金 品 种 例 外, 例 如 : 货 币 基 金 保 本 基 金 等 ), 投 资 者 未 作 分 红 方 式 选 择 的, 默 认 分 红 方 式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执 行 第 四 十 条 投 资 者 若 要 修 改 某 销 售 机 构 基 金 账 户 内 单 个 基 金 品 种 的 分 红 方 式 需 以 变 更 基 金 分 红 的 方 式 提 交 指 定 基 金 品 种 的 分 红 方 式 变 更 申 请, 基 金 分 红 方 式 变 更 确 认 后 对 该 销 售 机 构 基 金 账 户 内 的 该 基 金 品 种 全 部 份 额 有 效 第 四 十 一 条 投 资 者 若 要 修 改 该 销 售 机 构 基 金 账 户 分 红 方 式 则 需 以 变 更 基 金 账 户 分 红 方 式 提 交 账 户 分 红 方 式 变 更 申 请, 基 金 账 户 分 红 变 更 确 认 后 对 该 销 售 机 构 基 金 账 户 中 的 账 户 分 红 方 式 变 更 确 认 后 新 增 的 基 金 份 额 基 金 品 种 且 除 作 过 单 个 基 金 分 红 方 式 变 更 确 认 以 外 的 基 金 品 种 及 份 额 有 效 第 四 十 二 条 在 基 金 分 红 权 益 登 记 日 登 记 在 册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均 享 有 同 等 基 金 红 利 分 配 权, 在 基 金 分 红 权 益 登 记 日 当 日 进 行 申 购 的 投 资 者 不 享 有 基 金 红 利 分 配 权, 在 基 金 分 红 权 益 登 记 日 当 日 进 行 赎 回 的 投 资 者 仍 享 有 基 金 红 利 分 配 权 第 四 十 三 条 基 金 注 册 与 过 户 登 记 人 在 权 益 发 放 日 将 基 金 红 利 按 投 资 者 事 先 选 定 的 或 默 认 的 分 配 方 式 进 行 分 配 账 户 处 于 冻 结 状 态 账 户 内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处 于 冻 结 状 态 时, 投 资 者 的 基 金 红 利 仍 按 投 资 者 选 择 的 分 红 方 式 享 受 权 益, 但 分 红 权 益 在 未 解 冻 前 临 时 挂 存 对 于 未 选 定 红 利 分 配 方 式 的 基 金 份 额 由 基 金 注 册 与 过 户 登 记 人 负 责 以 现 金 分 红 方 式 进 行 权 益 分 配 ( 基 金 合 同 指 定 分 红 方 式 的 基 金 品 种 例 外, 例 如 : 货 8

币 基 金 保 本 基 金 等 ) 货 币 基 金 以 再 投 资 方 式 进 行 权 益 分 配 保 本 基 金 以 现 金 方 式 进 行 权 益 分 配 第 十 一 章 基 金 转 托 管 第 四 十 四 条 投 资 者 在 申 请 办 理 转 托 管 业 务 时 可 以 按 销 售 机 构 的 转 托 管 业 务 受 理 标 准 分 别 申 请 一 步 式 转 托 管 业 务 或 二 步 式 转 托 管 业 务 ( 分 别 进 行 转 托 管 转 出 转 托 管 转 入 两 项 转 托 管 业 务 申 请 ) 在 办 理 任 意 一 种 方 式 的 转 托 管 业 务 申 请 前, 投 资 者 都 须 在 转 入 方 销 售 机 构 处 成 功 办 理 有 关 基 金 账 户 开 户 或 登 记 手 续 并 提 供 销 售 机 构 所 需 的 相 关 资 料 第 四 十 五 条 投 资 者 办 理 二 步 式 转 托 管 业 务 时, 需 先 到 转 出 方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转 托 管 转 出 业 务 申 请, 再 到 转 入 方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转 托 管 转 入 业 务 申 请, 并 提 供 销 售 机 构 所 需 要 的 相 关 资 料 第 四 十 六 条 基 金 注 册 与 过 户 登 记 人 对 于 已 受 理 转 托 管 转 出 申 请 但 未 受 理 相 应 转 托 管 转 入 申 请 的 基 金 份 额 临 时 挂 存, 挂 存 期 间 该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不 能 进 行 除 基 金 分 红 司 法 执 行 外 的 交 易, 且 分 红 权 益 一 并 挂 存 第 四 十 七 条 基 金 转 托 管 转 出 转 托 管 转 入 业 务 受 理 销 售 机 构 应 为 同 一 基 金 品 种 的 代 理 销 售 机 构 第 十 二 章 基 金 转 换 与 定 期 定 额 第 四 十 八 条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本 公 司 的 相 关 公 告 等 规 定,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以 在 一 个 销 售 机 构 可 用 余 额 范 围 内 将 持 有 的 一 个 基 金 转 换 为 另 一 个 基 金, 转 换 时 按 基 金 合 同 本 公 司 相 关 公 告 对 转 换 上 下 限 额 等 规 定 执 行 第 四 十 九 条 投 资 者 进 行 基 金 转 换 时, 以 转 出 日 (T 日 ) 的 转 出 成 功 基 金 的 份 额 净 值 9

为 基 础 计 算 投 资 者 转 换 金 额 为 投 资 者 进 行 基 金 转 入 时 以 转 入 日 (T+N 日 ) 转 入 成 功 基 金 的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 扣 除 手 续 费 后 计 算 投 资 者 转 换 份 额 第 五 十 条 基 金 转 出 成 功 后, 基 金 注 册 与 过 户 登 记 人 在 T+1 日 为 投 资 者 办 理 有 效 的 登 记 注 册, 对 转 出 基 金 完 成 权 益 登 记 减 少 基 金 转 入 成 功 后, 基 金 注 册 与 过 户 登 记 人 在 T+N+1 日 为 投 资 者 办 理 有 效 登 记 注 册, 对 转 入 基 金 完 成 权 益 登 记 增 加 第 五 十 一 条 当 日 基 金 转 换 转 出 份 额 纳 入 当 日 该 基 金 巨 额 赎 回 判 断, 当 基 金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时, 登 记 注 册 中 心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对 基 金 的 有 效 转 换 申 请 按 对 巨 额 赎 回 的 批 准 比 例 执 行, 对 于 未 受 理 部 分 作 为 无 效 申 请 予 以 终 止, 投 资 者 若 需 继 续 转 换 应 于 下 一 工 作 日 另 行 提 出 转 换 申 请 第 五 十 二 条 基 金 投 资 者 在 基 金 转 换 当 日 不 能 进 行 所 涉 及 转 换 基 金 品 种 的 逆 向 转 换 第 五 十 三 条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和 国 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开 放 式 基 金 定 期 定 额 业 务 规 则 的 有 关 规 定 投 资 者 可 以 与 销 售 机 构 约 定 每 期 扣 款 时 间 扣 款 金 额 和 扣 款 方 式, 由 销 售 机 构 按 约 定 在 每 期 扣 款 日 于 投 资 者 指 定 账 户 内 自 动 扣 款 并 完 成 基 金 申 购 第 五 十 四 条 基 金 注 册 与 过 户 登 记 人 以 销 售 机 构 实 际 扣 款 日 为 基 金 申 购 申 请 日, 并 以 该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准 计 算 申 购 份 额 第 十 三 章 非 交 易 过 户 第 五 十 五 条 非 交 易 过 户 由 基 金 注 册 与 过 户 登 记 人 直 接 受 理, 过 户 行 为 统 一 由 基 金 注 册 与 过 户 登 记 人 核 实 相 关 资 料 后 给 予 办 理 第 五 十 六 条 非 交 易 过 户 的 过 入 方 在 办 理 非 交 易 过 户 之 前, 须 先 行 办 理 本 公 司 基 金 账 户 卡 的 开 户 手 续 第 五 十 七 条 基 金 注 册 与 过 户 登 记 人 受 理 非 交 易 过 户 业 务, 审 验 申 请 资 料 符 合 办 10

理 条 件 的, 基 金 注 册 与 过 户 登 记 人 在 投 资 者 申 请 日 起 的 2 个 月 内 予 以 办 理, 并 按 规 定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收 费 标 准 通 知 申 请 人 划 付 手 续 费 第 五 十 八 条 除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外, 投 资 者 确 因 特 殊 情 况 无 法 亲 自 到 基 金 注 册 与 过 户 登 记 人 处 办 理 申 请 时, 须 到 过 出 方 销 售 机 构 进 行 申 请 过 出 方 销 售 机 构 在 T+7 日 内 负 责 将 非 交 易 过 户 的 申 请 资 料 原 件 邮 寄 到 基 金 注 册 与 过 户 登 记 人, 基 金 注 册 与 过 户 登 记 人 收 到 申 请 资 料 原 件, 审 验 无 误 后 按 规 定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收 费 标 准 通 知 业 务 申 请 人 划 付 手 续 费, 基 金 注 册 与 过 户 登 记 人 可 以 参 照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基 金 非 交 易 过 户 费 用 标 准 收 取 过 户 费 用 基 金 注 册 与 过 户 登 记 人 在 款 项 到 账 后 的 2 个 月 内 予 以 处 理, 处 理 结 束 及 时 通 知 投 资 者, 并 下 发 非 交 易 过 户 信 息 到 相 关 的 各 销 售 机 构 投 资 者 可 在 规 定 期 限 到 达 后 到 相 关 销 售 机 构 处 进 行 查 询 交 割 第 五 十 九 条 投 资 者 在 办 理 继 承 时 应 提 供 的 以 下 材 料 : ( 一 ) 继 承 人 身 份 证 件 复 印 件 ; ( 二 ) 被 继 承 人 死 亡 证 明 复 印 件 ; ( 三 ) 继 承 公 证 书 原 件 ; ( 四 ) 证 明 双 方 关 系 的 户 口 簿 复 印 件 ; ( 五 ) 双 方 基 金 账 户 卡 复 印 件 ; ( 六 ) 非 交 易 过 户 申 请 书 ; ( 七 ) 非 交 易 过 户 其 他 所 需 司 法 文 书 原 件 有 关 附 件 及 介 绍 信 及 其 他 法 律 文 件 第 六 十 条 投 资 者 办 理 捐 赠 时 提 供 的 以 下 材 料 : ( 一 ) 机 构 捐 赠 者 填 写 并 加 盖 公 章 和 法 人 代 表 章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申 请 表 (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 或 个 人 捐 赠 者 填 写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申 请 表 ( 签 章 ); ( 二 ) 机 构 捐 赠 及 受 赠 者 ( 转 出 方 和 转 入 方 ) 提 供 的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机 关 颁 发 的 有 效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 副 本 ), 或 民 政 部 门 或 其 他 主 管 部 门 颁 发 的 注 册 登 记 证 书, 上 述 文 件 同 时 提 供 复 印 件 ( 加 盖 机 构 公 章 ); 机 构 捐 赠 及 受 赠 者 ( 转 出 方 和 转 入 方 ) 11

提 供 的 授 权 委 托 书 ; ( 三 ) 机 构 捐 赠 及 收 赠 者 ( 转 出 方 和 转 入 方 ) 提 供 的 经 办 人 身 份 证 件 及 其 复 印 件 ; ( 四 ) 个 人 投 资 者 ( 转 出 方 和 转 入 方 ) 提 供 的 身 份 证 ; ( 五 ) 双 方 基 金 账 户 卡 复 印 件 ; ( 六 ) 捐 赠 公 证 书 原 件 ; ( 七 ) 非 交 易 过 户 其 他 所 需 司 法 文 书 原 件 有 关 附 件 及 介 绍 信 及 其 他 法 律 文 件 第 十 四 章 司 法 执 行 第 六 十 一 条 基 金 注 册 与 过 户 登 记 人 受 理 司 法 机 关 及 其 他 有 权 机 关 依 法 要 求 的 对 投 资 者 基 金 账 户 及 基 金 份 额 实 行 的 冻 结 与 解 冻, 并 按 规 定 核 验 相 关 资 料 第 六 十 二 条 基 金 注 册 与 过 户 登 记 人 按 司 法 部 门 及 其 他 有 权 机 关 依 法 出 具 的 协 助 执 行 文 件 受 理 执 行 第 六 十 三 条 国 家 权 力 机 构 办 理 司 法 执 行 时 应 提 供 的 以 下 材 料 : ( 一 ) 申 请 执 行 单 位 或 执 行 人 工 作 证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 ( 二 ) 司 法 判 决 文 书 复 印 件 ; ( 三 ) 协 助 执 行 通 知 书 原 件 ; ( 四 ) 双 方 基 金 账 户 卡 复 印 件 ; ( 五 ) 非 交 易 过 户 申 请 书 ; ( 六 ) 非 交 易 过 户 其 他 所 需 司 法 文 书 原 件 有 关 附 件 及 介 绍 信 及 其 他 法 律 文 件 第 六 十 四 条 在 基 金 账 户 冻 结 期 间 不 能 进 行 除 基 金 分 红 账 户 挂 失 外 的 任 何 基 金 交 易 基 金 份 额 冻 结 期 间, 冻 结 部 分 不 能 进 行 除 基 金 分 红 外 的 任 何 基 金 交 易 在 账 户 解 冻 基 金 份 额 解 冻 时 基 金 注 册 与 过 户 登 记 人 按 12

有 关 规 定 将 解 冻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转 为 可 用 基 金 份 额 第 十 五 章 后 端 申 购 收 费 第 六 十 五 条 后 端 申 购 收 费 是 指 投 资 者 在 进 行 申 购 时 可 以 暂 不 支 付 相 应 手 续 费 用, 其 申 购 费 用 在 基 金 赎 回 或 基 金 转 换 时 支 付 的 收 费 模 式 第 六 十 六 条 投 资 者 在 进 行 申 购 时 可 以 根 据 各 基 金 合 同 招 募 说 明 书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公 告 规 定 选 择 前 端 申 购 收 费 或 后 端 申 购 收 费 第 六 十 七 条 投 资 者 在 进 行 赎 回 时 可 以 指 定 某 笔 申 购 交 易 确 认 基 金 份 额 进 行 赎 回, 也 可 以 不 指 定 赎 回 在 投 资 者 未 指 定 某 笔 申 购 确 认 基 金 份 额 的 赎 回 或 基 金 转 换 时, 基 金 注 册 与 过 户 登 记 人 将 按 照 先 购 先 赎 的 顺 序 进 行 赎 回 处 理 第 六 十 八 条 按 前 后 端 收 费 模 式 进 行 申 购 确 认 的 份 额, 投 资 者 可 以 分 别 选 择 分 红 方 式, 如 未 单 独 进 行 选 择 时, 则 以 当 前 基 金 账 户 分 红 方 式 进 行 分 红 处 理 任 意 收 费 模 式 分 红 时 不 扣 取 分 红 费 用 第 十 六 章 资 金 结 算 第 六 十 九 条 投 资 者 认 购 或 申 购 资 金 采 用 全 额 交 款 方 式 投 资 者 提 出 认 购 或 申 购 申 请 前 必 须 在 提 出 申 请 的 销 售 机 构 缴 存 足 额 资 金, 否 则 不 予 受 理 对 无 效 认 购 申 购 款 项,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在 合 同 规 定 时 间 内 将 无 效 款 项 退 回 第 七 十 条 投 资 者 赎 回 申 请 确 认 后,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有 关 规 定 将 赎 回 资 金 在 T+7 个 工 作 日 内 划 往 投 资 者 的 银 行 账 户 第 七 十 一 条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时, 款 项 的 支 付 办 法 按 基 金 合 同 有 关 规 定 处 理 13

第 十 七 章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与 基 金 合 并 第 七 十 二 条 当 基 金 合 同 中 约 定 的 终 止 条 件 发 生 时, 根 据 获 准 终 止 的 相 关 文 件,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等 终 止 基 金 交 易 并 完 成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后, 登 记 注 册 与 过 户 登 记 人 将 清 算 后 基 金 资 产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日 当 日 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进 行 分 配, 并 将 数 据 下 发 各 销 售 机 构, 同 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将 款 项 划 付 给 各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由 销 售 机 构 分 发 给 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第 七 十 三 条 当 基 金 合 同 中 约 定 的 有 关 合 并 条 件 发 生 时, 根 据 获 准 合 并 的 相 关 文 件,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等 终 止 涉 及 合 并 的 各 基 金 的 交 易 并 完 成 各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计 算 出 折 算 净 值 后, 登 记 注 册 与 过 户 登 记 人 按 终 止 交 易 日 当 日 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涉 及 合 并 的 原 基 金 的 总 投 资 额 根 据 折 算 净 值 全 部 折 算 为 合 并 后 基 金 份 额, 并 将 数 据 下 发 各 销 售 机 构, 同 时 合 并 前 各 基 金 托 管 人 将 资 金 划 付 给 合 并 后 基 金 托 管 人 第 十 八 章 规 则 注 释 第 七 十 四 条 非 交 易 过 户 收 取 的 手 续 费 按 收 费 标 准 执 行 第 七 十 五 条 基 金 注 册 与 过 户 登 记 人 实 行 的 认 购 限 制 申 购 限 额 赎 回 限 额 红 利 再 投 资 等 的 计 算 标 准 和 各 项 费 用 遵 照 基 金 合 同 招 募 说 明 书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公 告 等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第 七 十 六 条 基 金 红 利 各 项 税 负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税 务 法 规 规 定 执 行 第 七 十 七 条 投 资 者 由 于 未 遵 守 本 规 则 所 导 致 的 损 失 及 后 果 由 投 资 者 自 行 承 担 14

第 十 九 章 附 则 第 七 十 八 条 本 业 务 规 则 由 国 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负 责 解 释 和 补 充 修 订 第 七 十 九 条 本 规 则 若 有 未 尽 事 宜, 按 法 律 法 规 有 关 规 则 执 行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未 对 相 关 事 项 作 出 规 定 的, 本 公 司 有 权 就 此 作 出 补 充 规 定 第 八 十 条 本 规 则 自 颁 发 之 日 起 施 行 15

附 件 一 差 错 处 理 规 则 一 差 错 类 型 开 放 式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由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其 注 册 与 过 户 登 记 机 构 销 售 机 构 的 工 作 失 误 或 者 投 资 者 的 笔 误 等 造 成 差 错, 导 致 其 他 当 事 人 遭 受 损 失 的, 过 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上 述 差 错 的 主 要 类 型 有 : 1. 投 资 者 失 误 投 资 者 在 填 写 有 关 申 请 书 后 应 自 行 确 认, 一 旦 提 交 销 售 机 构 受 理 后, 填 写 失 误 为 唯 一 原 因 所 导 致 的 交 易 由 投 资 者 自 负 其 责 2. 注 册 与 过 户 登 记 机 构 与 销 售 机 构 以 及 销 售 机 构 内 部 的 传 输 错 误 注 册 与 过 户 登 记 机 构 与 销 售 机 构 以 及 销 售 机 构 内 部 的 传 输 错 误 是 指 在 数 据 传 输 过 程 中, 因 技 术 原 因 ( 以 同 行 业 通 常 技 术 水 平 无 法 克 服 无 法 避 免 的 原 因 除 外 ) 或 人 为 失 误 造 成 投 资 者 的 交 易 数 据 被 错 误 处 理, 并 导 致 投 资 者 的 利 益 受 损 当 事 人 : 注 册 与 过 户 登 记 机 构, 销 售 机 构, 相 关 的 投 资 者 责 任 人 : 注 册 与 过 户 登 记 机 构 或 销 售 机 构 3.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错 误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错 误 是 指 在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错 误, 由 此 造 成 投 资 者 的 交 易 清 算 错 误, 并 导 致 投 资 者 的 利 益 受 损 当 事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其 他 责 任 方,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错 误 期 间 发 生 申 购 赎 回 的 所 有 投 资 者 责 任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其 他 责 任 方 4. 注 册 系 统 清 算 错 误 注 册 系 统 清 算 错 误 是 指 因 技 术 原 因 ( 以 同 行 业 通 常 技 术 水 平 无 法 克 服 无 法 避 免 的 原 因 除 外 ) 或 人 为 失 误 造 成 投 资 者 的 交 易 清 算 错 误, 并 导 致 投 资 者 利 益 受 损 当 事 人 : 注 册 与 过 户 登 记 机 构, 相 关 的 投 资 者, 基 金 责 任 人 : 注 册 与 过 户 登 记 机 构 5. 注 册 系 统 销 售 系 统 的 技 术 故 障 造 成 的 差 错 16

注 册 系 统 销 售 系 统 的 技 术 故 障 造 成 的 差 错 是 指 开 放 式 基 金 运 作 中 使 用 的 电 脑 系 统 的 技 术 方 面 的 故 障 ( 以 同 行 业 通 常 技 术 水 平 无 法 克 服 无 法 避 免 的 原 因 除 外 ), 引 起 投 资 者 的 交 易 数 据 丢 失 或 被 错 误 处 理, 并 导 致 投 资 者 利 益 受 损 当 事 人 : 注 册 与 过 户 登 记 机 构 或 销 售 机 构, 相 关 的 投 资 者 责 任 人 : 注 册 与 过 户 登 记 机 构 或 销 售 机 构 6.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造 成 的 差 错 等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造 成 的 差 错 指 因 : 战 争 以 及 地 震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能 力 抵 御 的 自 然 灾 害 等 造 成 投 资 者 的 交 易 资 料 灭 失 或 被 错 误 处 理 当 事 人 : 因 不 可 抗 力 发 生 差 错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销 售 机 构, 相 关 的 投 资 者 责 任 人 : 由 于 差 错 是 因 为 不 可 抗 力 导 致, 根 据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等 有 关 规 定, 免 予 赔 偿 责 任 7. 其 他 原 因 造 成 的 差 错 其 他 原 因 造 成 的 差 错 是 指 除 上 述 可 以 设 想 的 原 因 外 造 成 的 差 错 当 事 人 : 发 生 差 错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销 售 机 构, 相 关 的 投 资 者 责 任 人 : 发 生 差 错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销 售 机 构, 相 关 的 投 资 者 二 差 错 处 理 规 则 1. 差 错 的 责 任 方 对 可 能 导 致 有 关 当 事 人 的 直 接 损 失 负 责 但 仅 对 差 错 的 有 关 直 接 当 事 人 负 责, 不 对 第 三 方 负 责 ; 2. 当 事 人 因 为 差 错 而 产 生 的 利 益 为 不 当 得 利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负 有 及 时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的 义 务 但 差 错 责 任 方 仍 应 对 差 错 负 责, 不 能 因 为 获 利 的 当 事 人 不 归 还 而 致 使 利 益 受 损 的 其 他 当 事 人 得 不 到 赔 偿 差 错 的 责 任 方 可 以 向 获 利 的 当 事 人 要 求 返 还 该 当 事 人 的 既 得 利 益 ; 3. 差 错 调 整 采 用 尽 量 恢 复 至 假 设 未 发 生 差 错 的 正 确 情 形 的 方 式 ; 4. 当 差 错 给 受 损 当 事 人 的 受 损 金 额 少 于 10 元 的, 可 以 不 进 行 赔 偿 或 协 商 解 决 ; 5. 差 错 受 损 当 事 人 仅 在 合 理 时 间 (2 年 ) 内 可 以 对 差 错 的 责 任 方 要 求 赔 偿 损 失 三 差 错 处 理 程 序 差 错 发 现 后, 有 关 的 当 事 人 应 及 时 进 行 处 理, 处 理 的 程 序 遵 循 基 金 合 同 和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有 关 规 定 : 1. 查 明 差 错 发 生 的 原 因, 列 明 所 有 的 当 事 人, 并 根 据 差 错 发 生 的 原 因 确 定 责 任 方 ; 2. 根 据 差 错 处 理 原 则 或 当 事 人 协 商 的 方 法 进 行 差 错 影 响 的 评 估 ; 17

3. 根 据 差 错 处 理 原 则 或 当 事 人 协 商 的 方 法 由 差 错 的 责 任 方 进 行 更 正 和 赔 偿 损 失 ; 4. 根 据 差 错 处 理 的 办 法, 需 要 修 改 注 册 与 过 户 登 记 机 构 数 据 的, 由 注 册 与 过 户 登 记 人 进 行 更 正, 并 将 差 错 更 正 情 况 向 各 相 关 当 事 人 进 行 确 认 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