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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 號..PC/700/000/ 1 Pt. 28 香 港 政 府 總 部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通 告 第 2/20 13 號 ( 注 意.. 這 是 甲 級 傳 閱 通 告, 全 體 人 員 均 應 閱 讀 ) 發 還 / 直 接 支 付 醫 療 費 用 安 排 目 的 本 通 告 旨 在 列 明 由 二 零 一 三 年 三 月 二 十 五 日 起 生 效 的 發 還 / 直 接 支 付 醫 療 費 用 的 新 行 政 安 排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通 告 第 6/2009 號 現 予 取 消 發 還 醫 療 費 用 的 政 策 1 2. 公 務 員 事 務 規 例 第 900 條 訂 明 公 務 員 及 合 資 格 人 士 可 免 費 獲 得 醫 療 意 見 及 診 治 X 光 檢 驗 及 藥 物 供 應, 但 該 等 福 利 只 限 由 政 府 或 醫 院 管 理 局 ( 醫 管 局 ) 的 醫 療 機 構 所 提 供 公 務 員 事 務 規 例 第 9 02 條 並 且 訂 明 當 局 所 提 供 的 治 療, 全 視 病 情 需 要 而 定 當 局 會 盡 力 向 公 務 員 及 合 資 格 人 士 提 供 最 佳 的 護 理 和 治 療, 但 所 給 予 治 療 的 程 度 及 性 質, 則 由 主 診 醫 生 全 權 決 定 3. 雖 然 醫 管 局 提 供 的 醫 療 服 務 已 相 當 全 面, 但 是 在 某 些 情 況 下, 醫 管 局 主 診 醫 生 因 醫 療 需 要 為 病 人 開 處 屬 必 需 的 藥 物 / 儀 器 / 服 務, 有 時 是 醫 管 局 須 收 費 或 沒 有 供 應 的 在 這 些 情 況 下, 公 務 員 及 合 資 格 人 士 可 向 醫 管 局 選 購 所 需 項 目, 或 在 醫 管 局 沒 有 供 應 所 需 藥 物 / 儀 器 / 服 務 時 從 外 間 選 購 所 需 項 目, 然 後 就 指 定 項 目 向 衞 生 署 申 請 發 還 醫 療 費 用 或 申 請 直 接 付 款 1 公 務 員 及 合 資 格 人 士 包 括.. (a) 月 薪 公 務 員 及 其 家 屬 ; (b) 因 公 受 傷 的 日 薪 人 員 ; (c) 領 取 退 休 金 或 年 積 金 的 居 港 退 休 公 務 員 及 他 們 的 居 港 家 屬 ; (d) 殉 職 公 務 員 的 居 港 家 屬 ; 以 及 (e) 在 職 期 間 或 退 休 後 身 故 公 務 員 的 居 港 家 屬, 而 這 些 家 屬 正 根 據 孤 寡 撫 恤 金 計 劃 或 尚 存 配 偶 及 子 女 撫 恤 金 計 劃 領 取 撫 恤 金 本 通 告 所 載 的 安 排 亦 適 用 於 根 據 聘 用 條 款 合 資 格 享 有 公 務 員 醫 療 福 利 的 人 士

- 2-4. 發 還 醫 療 費 用 計 劃 的 涵 蓋 範 圍 摘 要 和 相 關 申 請 表 格 如 下 : 可 獲 發 還 費 用 的 項 目 註 : 必 須 基 於 醫 療 需 要 而 開 處 由 衞 生 署 直 接 向 醫 管 局 支 付 費 用 2 日 後 發 還 費 用 不 獲 發 還 費 用 的 項 目 藥 物 在 醫 管 局 自 費 購 買 項 目 名 單 內 而 就 診 醫 管 局 機 構 的 藥 房 有 供 應 的 藥 物 [ 使 用 附 錄 1 的 申 請 表 格 A] 服 務 / 儀 器 醫 管 局 所 提 供 的 指 定 服 務 / 儀 器 ( 見 下 文 第 14 段 ) [ 使 用 附 錄 2 的 申 請 表 格 B] 藥 物 就 診 醫 管 局 機 構 的 藥 房 沒 有 供 應 的 藥 物 [ 使 用 申 請 表 格 B] 服 務 / 儀 器 直 接 付 款 安 排 ( 即 由 衞 生 署 直 接 向 醫 管 局 支 付 費 用 ) 沒 有 涵 蓋 的 服 務 / 儀 器 [ 使 用 申 請 表 格 B] 並 非 基 於 醫 療 需 要 而 開 處 的 藥 物 / 服 務 / 儀 器 ( 例 如 生 活 方 式 藥 物,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附 錄 3 3 所 列 的 項 目 ) 就 診 醫 管 局 機 構 的 藥 房 有 供 應 但 病 人 在 外 間 藥 房 選 購 的 藥 物 醫 管 局 有 供 應 但 病 人 在 醫 管 局 以 外 地 方 選 購 的 服 務 / 儀 器 表 格 A 及 表 格 B 的 使 用 詳 情 載 於 下 文 第 7 至 22 段 5. 至 於 發 還 醫 療 儀 器 費 用 方 面, 我 們 的 政 策 是 除 非 經 醫 管 局 主 診 醫 生 證 明, 須 購 置 某 指 定 型 號 或 較 精 密 型 號 的 儀 器, 否 則 只 可 獲 發 還 基 本 型 號 的 費 用 就 持 續 正 氣 壓 機 而 言, 有 關 發 還 費 用 安 排 的 詳 細 說 明, 包 括 基 本 型 號 的 發 還 款 項 上 限, 載 於 附 錄 4 ( 附 錄 4 亦 夾 附 於 表 格 B, 稱 為 表 格 B(1 ) ) 2 3 即 公 務 員 及 合 資 格 人 士 須 先 透 過 醫 管 局 或 從 外 間 選 購 有 關 項 目, 其 後 向 衞 生 署 申 請 發 還 費 用 為 免 生 疑 問, 生 活 方 式 藥 物 項 目 不 會 獲 發 還 費 用 然 而, 醫 管 局 主 診 醫 生 如 基 於 醫 療 需 要 而 開 處 附 錄 3 所 列 的 藥 物, 並 獲 衞 生 署 確 定 屬 實, 則 該 次 開 處 的 藥 物 將 不 會 視 為 生 活 方 式 藥 物, 有 關 的 公 務 員 及 合 資 格 人 士 可 使 用 表 格 B 申 請 日 後 發 還 費 用

- 3-6. 如 衞 生 署 主 診 醫 生 因 醫 療 需 要 為 公 務 員 及 合 資 格 人 士 開 處 屬 必 需 的 藥 物, 而 就 診 的 衞 生 署 診 所 藥 房 沒 有 供 應 該 藥 物, 上 文 第 4 段 的 發 4 還 費 用 計 劃 同 樣 適 用, 有 關 公 務 員 或 退 休 公 務 員 可 向 衞 生 署 申 請 發 還 有 關 藥 物 的 費 用 在 這 個 情 況 下, 申 請 表 格 B 適 用 表 格 A - 就 醫 院 管 理 局 提 供 的 藥 物 申 請 由 衞 生 署 直 接 支 付 醫 療 費 用 7. 如 就 診 醫 管 局 機 構 的 藥 房 有 供 應 醫 生 所 處 方 的 藥 物, 有 關 的 公 務 員 及 合 資 格 人 士 應 使 用 申 請 表 格 A 申 請 直 接 付 款 安 排 如 符 合 本 通 告 訂 明 的 準 則, 公 務 員 及 合 資 格 人 士 因 醫 療 需 要 而 獲 開 處 在 醫 管 局 自 費 購 買 項 目 名 單 內 並 且 在 就 診 醫 管 局 機 構 的 藥 房 有 供 應 的 藥 物 ( 生 活 方 式 項 目 除 外 ), 將 無 須 自 費 為 有 關 藥 物 付 款, 衞 生 署 會 直 接 向 醫 管 局 支 付 藥 物 的 費 用 8. 醫 管 局 各 個 機 構 的 藥 物 存 量 各 有 不 同 如 由 醫 管 局 主 診 醫 生 所 開 處 的 藥 物 在 就 診 的 醫 管 局 機 構 的 藥 房 有 供 應, 公 務 員 及 合 資 格 人 士 則 必 須 在 該 藥 房 領 取 藥 物 在 這 些 情 況 下, 公 務 員 及 合 資 格 人 士 如 在 外 間 藥 房 購 買 該 處 方 藥 物, 將 不 會 獲 衞 生 署 安 排 發 還 費 用 9. 如 就 診 醫 管 局 機 構 的 藥 房 有 供 應 醫 生 所 處 方 的 藥 物, 而 申 請 人 擬 就 藥 物 申 請 直 接 付 款, 應 在 填 寫 表 格 前 細 閱 申 請 表 格 A 夾 附 的 申 請 5 人 須 知 部 分 表 格 A 的 A 部 應 由 公 務 員 或 退 休 公 務 員 填 寫, 而 B 部 則 應 由 18 歲 或 以 上 受 供 養 的 合 資 格 家 屬 額 外 填 寫, 否 則 應 留 空 B 部 公 務 員 及 合 資 格 人 士 求 診 時, 務 請 帶 備 由 公 務 員 或 退 休 公 務 員 填 妥 及 簽 署 的 表 格 A, 以 便 在 有 需 要 時 使 用 10. 公 務 員 及 合 資 格 人 士 須 向 就 診 醫 管 局 機 構 的 藥 房 出 示 醫 管 局 主 診 醫 生 的 藥 物 處 方, 以 領 取 發 票 住 院 病 人 的 發 票 會 由 病 房 職 員 提 供 公 務 員 及 合 資 格 人 士 須 將 填 妥 的 表 格 A 連 同 藥 房 發 票, 送 交 就 診 機 構 的 繳 費 處 繳 費 處 核 實 病 人 的 公 務 員 醫 療 福 利 資 格 後, 會 向 該 公 務 員 及 合 資 格 人 士 發 出 收 據, 以 便 他 們 向 病 房 / 藥 房 領 取 處 方 藥 物 時 出 示 收 據 公 務 員 及 合 資 格 人 士 無 須 支 付 任 何 款 項 請 注 意, 公 務 員 及 合 資 格 人 士 將 不 會 獲 發 發 票 作 存 照 11. 關 於 就 診 醫 管 局 機 構 的 藥 房 所 供 應 的 藥 物, 申 請 由 衞 生 署 直 接 付 款 的 步 驟 概 要, 載 於 附 錄 5( 相 同 的 流 程 圖 亦 載 於 表 格 A 的 附 件 A1 ) 4 5 醫 療 及 牙 科 福 利 資 格 核 證 系 統 沒 有 涵 蓋 的 退 休 公 務 員, 應 在 申 請 表 格 A 或 表 格 B 夾 附 有 效 的 庫 務 署 表 格 第 447 號 在 特 殊 情 況 下, 例 如 公 務 員 或 退 休 公 務 員 申 請 人 為 昏 迷 病 人, 衞 生 署 會 考 慮 接 受 其 代 表 所 填 寫 的 申 請

- 4-12. 公 務 員 及 合 資 格 人 士 在 同 一 醫 院 於 同 一 段 留 院 期 間, 只 須 提 交 一 次 申 請 6 使 用 門 診 服 務 的 公 務 員 及 合 資 格 人 士, 包 括 已 出 院 的 病 人, 則 須 在 每 次 獲 處 方 時 重 新 遞 交 申 請 表 格 外 ) B - 申 請 發 還 / 直 接 支 付 醫 療 費 用 ( 由 醫 院 管 理 局 提 供 的 藥 物 除 13. 載 於 附 錄 2 的 申 請 表 格 B 應 用 作 申 請 ( i ) 直 接 支 付 由 醫 管 局 提 供 的 指 定 儀 器 / 服 務 的 醫 療 費 用 ; ( ii) 發 還 由 / 透 過 醫 管 局 提 供 的 其 他 收 費 儀 器 / 服 務 的 醫 療 費 用 ; 以 及 ( iii) 發 還 醫 管 局 沒 有 供 應 的 藥 物 / 儀 器 / 服 務 的 醫 療 費 用 ( i ) 由 衞 生 署 直 接 支 付 由 醫 管 局 提 供 的 指 定 儀 器 / 服 務 的 醫 療 費 用 14. 只 要 開 處 的 儀 器 / 服 務 是 作 治 療 用 途, 公 務 員 及 合 資 格 人 士 亦 無 須 自 費 支 付 下 列 由 醫 管 局 提 供 並 屬 直 接 付 款 安 排 所 涵 蓋 的 儀 器 / 服 務 : ( a) 經 皮 徹 照 冠 狀 血 管 成 形 術 ( 即 通 波 仔 ); ( b ) 人 工 晶 體 ( 眼 內 鏡 ) 手 術 ; ( c) 經 皮 徹 照 冠 狀 血 管 成 形 術 以 外 的 介 入 性 心 臟 科 消 耗 品 ; 以 及 ( d ) 正 電 子 掃 描 服 務 15. 公 務 員 及 合 資 格 人 士 如 要 申 請 直 接 支 付 以 上 項 目, 應 填 妥 申 請 表 格 B 申 請 人 填 寫 表 格 前, 應 細 閱 申 請 表 的 申 請 人 須 知 部 分 下 文 列 出 若 干 要 點, 請 公 務 員 及 合 資 格 人 士 留 意 : ( a) 公 務 員 及 合 資 格 人 士 在 填 妥 表 格 B 的 B 部 及 C 部 ( 如 適 用 ) 後, 應 把 表 格 B 送 交 有 關 醫 管 局 轄 下 醫 院 的 醫 療 記 錄 辦 事 處 6 同 一 申 請 可 用 於 涵 蓋 同 一 處 方 內 的 多 種 藥 物 門 診 病 人 每 次 獲 新 處 方 時, 即 使 開 處 的 是 與 以 往 相 同 的 藥 物, 也 須 重 新 遞 交 申 請 至 於 住 院 病 人, 則 無 須 在 留 院 期 間 遞 交 新 申 請, 只 有 在 調 往 另 一 家 醫 院 時, 才 須 要 重 新 遞 交 申 請

- 5 - ( b ) 因 治 療 需 要 而 必 需 開 處 的 儀 器 / 服 務, 如 符 合 下 列 條 件, 醫 管 局 會 安 排 主 診 醫 生 填 寫 表 格 B 的 A 部, 作 為 有 關 的 醫 療 證 明 : ( i ) 該 等 儀 器 / 服 務 必 須 基 於 醫 療 需 要 而 開 處, 但 下 列 項 目 不 包 括 在 內 基 於 個 人 便 利 或 選 擇, 而 非 基 於 病 情 需 要 而 開 處 的 生 活 方 式 項 目, 或 與 醫 治 疾 病 無 關 的 項 目 ; 以 及 (ii ) 醫 管 局 沒 有 其 他 療 效 相 若 的 免 費 治 療 可 供 替 代 ; 或 在 有 替 代 的 情 況 下, 公 務 員 及 合 資 格 人 士 對 該 可 供 替 代 的 治 療 在 臨 床 方 面 沒 有 良 好 反 應 ( c) 視 乎 個 別 醫 管 局 聯 網 的 做 法 而 定, 公 務 員 及 合 資 格 人 士 或 須 另 行 填 寫 一 份 索 取 醫 療 記 錄 / 資 料 的 醫 管 局 表 格, 與 表 格 B 一 併 提 交, 以 要 求 醫 管 局 醫 生 發 出 醫 療 證 明 如 屬 這 情 況, 就 診 醫 管 局 機 構 的 醫 療 記 錄 辦 事 處 會 向 公 務 員 及 合 資 格 人 士 提 供 有 關 表 格 16. 公 務 員 及 合 資 格 人 士 向 生 署 遞 交 申 請 表 格 前, 須 確 保 醫 管 局 主 診 醫 生 在 表 格 B 的 A 部 同 時 剔 選 兩 個 適 當 方 格, 以 確 認 有 關 儀 器 / 服 務 8 ( a) 乃 因 應 病 情 所 需 而 開 處 ; 以 及 ( b ) 屬 醫 管 局 須 收 費 或 沒 有 供 應 的 項 目 如 醫 生 沒 有 在 申 請 表 格 剔 選 適 當 方 格, 處 理 申 請 的 時 間 會 受 影 響, 而 申 請 或 會 不 獲 批 准 17. 表 格 B 的 B 部 應 由 公 務 員 或 退 休 公 務 員 填 寫 表 格 B 的 C 部 應 由 年 滿 18 歲 或 以 上 的 受 供 養 的 合 資 格 家 屬 填 寫 倘 若 有 關 病 人 是 公 務 員 或 退 休 公 務 員,C 部 應 予 留 空 申 請 第 14 段 ( a) 至 ( d ) 項 的 直 接 付 款 安 排 的 申 請 人 無 須 填 寫 表 格 B 的 D 部 18. 除 非 就 診 的 醫 管 局 機 構 另 有 指 示, 否 則 填 妥 的 表 格 B 應 在 有 關 儀 器 / 服 務 未 提 供 前, 送 交 有 關 就 診 醫 管 局 機 構 的 繳 費 處 7 8 第 1 5 ( b ) 和 16 段 載 述 的 人 士 發 出 醫 療 證 明 以 供 申 請 發 還 藥 物 醫 療 費 用 見 註 腳 7

- 6 - ( ii) 發 還 由 / 透 過 醫 管 局 提 供 的 其 他 收 費 儀 器 / 服 務 的 醫 療 費 用, 以 及 ( iii) 發 還 醫 管 局 沒 有 供 應 的 藥 物 / 儀 器 / 服 務 的 醫 療 費 用 19. 對 於 發 還 由 / 透 過 醫 管 局 提 供 的 其 他 收 費 儀 器 / 服 務 的 醫 療 費 用, 以 及 醫 管 局 沒 有 供 應 的 藥 物 / 儀 器 / 服 務 的 醫 療 費 用, 申 請 人 須 在 購 買 這 些 項 目 後 三 個 月 內 填 妥 申 請 表 格 B, 並 把 申 請 表 格 B 的 正 本 連 同 證 明 文 件 ( 包 括 分 項 帳 單 / 收 據 正 本 醫 管 局 主 診 醫 生 的 藥 物 處 方 影 印 本, 以 及 任 何 其 他 有 關 文 件 ) 提 交 衞 生 署 20. 申 請 人 在 填 寫 表 格 B 前 應 細 閱 夾 附 於 該 表 格 的 申 請 人 須 知 填 寫 表 格 B 的 A 至 C 部 時, 請 參 閱 上 文 第 15 至 17 段 在 職 人 員 須 把 表 格 B 連 同 證 明 文 件 提 交 所 屬 的 局 / 部 門, 以 供 填 寫 表 格 B 的 D 部 局 / 部 門 應 安 排 把 整 套 文 件 送 交 衞 生 署 處 理 退 休 公 務 員 應 留 空 D 部, 並 把 表 格 B( 填 妥 A 至 C 部 ) 連 同 證 明 文 件 直 接 提 交 衞 生 署 21. 如 與 外 界 供 應 商 已 有 協 議, 並 獲 醫 管 局 主 診 醫 生 發 出 醫 療 證 明, 確 認 有 關 項 目 是 開 處 作 醫 療 用 途, 在 此 例 外 的 情 況 下, 當 局 可 考 慮 就 由 外 界 供 應 商 提 供 的 儀 器 / 服 務 安 排 直 接 付 款 這 類 申 請 同 樣 應 以 表 格 B 提 出 如 申 請 不 獲 衞 生 署 批 准, 或 所 批 准 的 款 額 少 於 實 際 須 支 付 的 款 額, 申 請 人 須 直 接 向 外 界 供 應 商 支 付 餘 額 22. 使 用 表 格 B 申 請 直 接 付 款 或 發 還 費 用 的 步 驟 載 於 附 錄 6( 相 同 的 流 程 圖 亦 載 於 表 格 B 的 附 件 ) 不 獲 發 還 費 用 的 項 目 23. 公 務 員 及 合 資 格 人 士 務 須 注 意, 在 下 列 情 況 將 不 會 獲 發 還 費 用.. ( a) 藥 物 / 儀 器 / 服 務 並 非 因 應 醫 療 用 途 開 處 ( 例 如 生 活 方 式 藥 物,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附 錄 3 所 列 出 的 藥 物 ); ( b ) 在 外 間 購 買 就 診 醫 管 局 機 構 的 藥 房 也 有 供 應 的 藥 物 ( 不 論 該 藥 物 在 醫 管 局 是 否 需 要 收 費 ) 即 使 情 況 緊 急, 此 規 定 仍 然 適 用 ; ( c) 在 外 間 購 買 的 儀 器 / 服 務 在 醫 管 局 也 有 供 應 ( 不 論 該 儀 器 / 服 務 在 醫 管 局 是 否 需 要 收 費 ) 即 使 情 況 緊 急, 以 及 不 論 主 診 醫 生 是 否 已 提 供 醫 療 證 明, 此 規 定 仍 然 適 用 ; ( d ) 公 務 員 及 合 資 格 人 士 按 個 人 意 願, 向 私 營 醫 療 機 構 購 買 藥 物 / 儀 器 / 服 務 即 使 情 況 緊 急, 此 項 規 定 仍 然 適 用 ; 以 及 / 或

- 7 - ( e) 公 務 員 及 合 資 格 人 士 以 私 家 病 人 身 分, 向 個 別 醫 管 局 醫 生 或 大 學 教 學 人 員 求 診, 並 獲 診 斷, 開 處 藥 物 儀 器 及 / 或 服 務 即 使 情 況 緊 急, 此 項 規 定 仍 然 適 用 24. 我 們 想 強 調 一 點, 根 據 現 行 發 還 醫 療 費 用 的 政 策, 公 務 員 及 合 資 格 人 士 如 在 醫 管 局 以 外 地 方 選 購 醫 管 局 有 供 應 的 造 影 服 務 ( 包 括 電 腦 斷 層 掃 描 磁 力 共 振 掃 描 超 聲 波 掃 描 和 其 他 造 影 服 務 ), 將 不 會 獲 發 還 有 關 項 目 的 費 用 醫 管 局 不 時 提 醒 轄 下 員 工, 須 安 排 公 務 員 及 合 資 格 人 士 在 醫 管 局 轄 下 機 構 接 受 造 影 服 務 已 在 醫 管 局 轄 下 醫 院 預 約 一 般 電 腦 斷 層 掃 描 磁 力 共 振 掃 描 或 超 聲 波 掃 描 服 務 的 公 務 員 及 合 資 格 人 士, 如 欲 提 早 接 受 診 斷 服 務, 可 向 伊 利 沙 伯 醫 院 G 座 造 影 中 心 查 詢 能 否 在 該 中 心 預 約 更 早 的 診 斷 服 務 有 關 詳 情, 請 參 閱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於 二 零 一 零 年 十 二 月 十 六 日 發 出 的 便 箋 ( (65) in PC/700/000/133 Pt.3) 索 取 申 請 表 格 的 方 法 25. 申 請 表 格 ( 即 表 格 A 及 表 格 B) 可 從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網 頁 ( http://www.cs b.gov.hk/ t c_ ch i/pension/med/558.html ) 下 載 公 務 員 亦 可 向 所 屬 的 局 / 部 門 的 行 政 組 索 取 表 格 退 休 公 務 員 可 致 電 2 8 10 3850 或 透 過 電 郵 ( cs bpen@csb.gov.hk ) 聯 絡 本 局 退 休 公 務 員 服 務 組, 索 取 申 請 表 格 另 外, 附 錄 7 載 列 的 醫 管 局 轄 下 主 要 醫 院 的 繳 費 處 亦 備 有 少 量 申 請 表 及 時 更 新 個 人 資 料 26. 當 局 發 還 / 直 接 支 付 醫 療 費 用 前, 須 先 核 實 有 關 人 士 享 用 公 務 員 醫 療 及 牙 科 福 利 的 資 格 特 此 提 醒 所 有 人 員, 在 初 次 受 聘 時 有 責 任 盡 快 向 部 門 管 理 人 員 申 報 其 本 人 及 合 資 格 家 屬 的 個 人 資 料 ; 資 料 如 有 變 更, 也 有 責 任 盡 快 申 報, 以 便 管 理 人 員 及 時 更 新 部 門 內 部 記 錄 及 / 或 庫 務 署 中 央 薪 俸 相 關 資 料 庫 ( 或 電 子 資 料 庫 範 本 ) 內 的 個 人 資 料 另 提 醒 各 人 員, 務 必 為 年 屆 19 或 20 歲 正 在 接 受 全 日 制 教 育 或 職 業 訓 練 的 受 供 養 子 女 更 新 資 料, 因 為 當 他 們 年 滿 19 歲 時, 醫 療 及 牙 科 福 利 資 格 核 證 系 統 會 自 動 把 他 們 的 資 料 剔 除 如 有 關 人 員 的 個 人 資 料 有 變 但 沒 有 申 報, 以 致 非 合 資 格 人 士 獲 得 公 務 員 醫 療 福 利 ( 包 括 發 還 / 直 接 支 付 醫 療 費 用 ), 該 員 須 支 付 有 關 人 士 應 繳 付 的 費 用, 當 局 也 可 向 該 員 追 討 多 付 的 醫 療 福 利 款 額, 並 可 對 其 採 取 紀 律 處 分 及 / 或 法 律 行 動 重 行 傳 閱 27. 部 門 管 理 人 員 應 每 隔 六 個 月 傳 閱 本 通 告 一 次

- 8 - 查 詢 28. 一 系 列 常 見 問 題 載 於 附 錄 8 如 對 本 通 告 有 任 何 查 詢, 請 先 向 部 門 主 任 秘 書 提 出 部 門 主 任 秘 書 如 有 疑 問, 可 與 生 署 財 務 及 物 料 供 應 部 醫 療 款 項 發 還 組 聯 絡 ( 電 話..3 107 3415 或 3107 3417), 查 詢 有 關 審 核 申 請 的 事 宜 及 相 關 的 付 款 和 會 計 安 排 如 有 其 他 疑 問, 部 門 主 任 秘 書 可 與 本 局 服 務 條 件 事 務 部 聯 絡 ( 電 話..2810 3079 或 2810 3082)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局 長 ( 蔡 詩 朗 代 行 ) 分 發 名 單 : 各 局 長 各 常 任 秘 書 長 各 部 門 首 長 副 本 送 : 廉 政 專 員 司 法 機 構 政 務 長 公 務 員 敍 用 委 員 會 秘 書 二 零 一 三 年 三 月 二 十 一 日

限 閱 文 件 ( 人 事 ) 附 錄 1 表 格 A 根 據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通 告 第 2/2013 號 申 請 直 接 支 付 醫 院 管 理 局 提 供 的 藥 物 的 醫 療 費 用 ( 申 請 人 在 填 寫 本 申 請 表 前, 應 細 閱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通 告 第 2/2013 號 和 本 申 請 表 後 的 申 請 人 須 知 ) ( 經 辦 組 別 : 財 務 及 物 料 供 應 部 醫 療 款 項 發 還 組 ) 香 港 灣 仔 皇 后 大 道 東 248 號 11 樓 1107-1108 室 ( 經 醫 院 管 理 局 ) A 部 : 由 申 請 人 ( 即 公 務 員 / 退 休 公 務 員 ( 除 非 在 (c) 項 另 有 註 明 )) 填 寫 本 人 申 請 由 衞 生 署 直 接 向 醫 院 管 理 局 支 付 下 列 藥 物 的 費 用 ( 藥 物 的 名 稱 及 費 用, 載 於 夾 附 的 醫 院 管 理 局 發 票 ).. (a) 就 診 的 醫 院 管 理 局 醫 院 / 診 所 名 稱 : (b) 病 人 資 料 - (i) 姓 名 : (ii) 香 港 身 分 證 號 碼 : (iii) 出 生 日 期 : ( 請 在 (c) 項 適 當 的 空 格 內 加 上 號 ) (c) 本 人 是 ( 或 代 表 以 下 人 士 提 出 申 請 ): 公 務 員 退 休 公 務 員 其 他, 請 註 明.. 如 代 表 合 資 格 申 請 人 提 出 申 請, 請 填 寫 以 下 資 料 : (i) 與 合 資 格 申 請 人 的 關 係.., 以 及 (ii) 合 資 格 申 請 人 不 能 填 寫 申 請 的 原 因..

- 2 - A 部 ( 續 ): 由 申 請 人 ( 即 公 務 員 / 退 休 公 務 員 ( 除 非 在 (c) 項 另 有 註 明 )) 填 寫 (d) ( 如 病 人 為 申 請 人 受 供 養 家 屬 而 未 滿 18 歲 者, 或 18 歲 以 上 的 合 資 格 受 供 養 家 屬 但 精 神 欠 妥 者 ) 健 康 狀 況 的 進 一 步 資 料 (e) 本 人 已 細 閱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通 告 第 2/2013 號 和 本 申 請 表 後 的 申 請 人 須 知 本 人 明 白 及 接 受 該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通 告 及 本 申 請 表 後 的 申 請 人 須 知 所 載 有 關 批 准 直 接 支 付 醫 療 費 用 的 條 款 及 條 件 [ 以 下 (f) 項 只 適 用 於 退 休 公 務 員 ] (f) 本 人 謹 此 聲 明, 在 引 致 上 述 醫 療 費 用 當 日, 本 人 正 領 取 退 休 金 或 年 積 金 假 如 本 人 尚 未 引 致 有 關 醫 療 費 用, 但 在 引 致 有 關 醫 療 費 用 前, 當 局 已 按 有 關 退 休 金 法 例 暫 停 支 付 本 人 的 退 休 金 或 年 積 金, 本 人 當 立 即 通 知 關 詳 情 ( 所 有 申 請 人 必 須 填 寫 以 下 部 分 ) 本 人 明 白, 如 本 人 蓄 意 就 是 項 申 請 提 供 虛 假 或 不 完 整 的 資 料, 可 遭 刑 事 檢 控 簽 署 : 聯 絡 電 話 號 碼 : 申 請 人 姓 名 : 所 屬 部 門 : 香 港 身 分 證 號 碼 : 日 期 : B 部 : 由 年 滿 18 歲 或 以 上 的 合 資 格 受 供 養 家 屬 病 人 填 寫 (18 歲 以 上 但 精 神 欠 妥 者 除 外 ) 料 其 認 為 必 要 時 向 醫 院 管 理 局 索 取 有 關 本 人 健 康 狀 況 的 進 一 步 資 簽 署 : 病 人 姓 名 : 日 期 :

- 3 - 申 請 人 須 知 1. 由 醫 院 管 理 局 ( 醫 管 局 ) 主 診 醫 生 開 處 並 且 可 在 就 診 醫 管 局 醫 院 / 診 所 的 藥 房 領 取 的 藥 物, 會 以 橫 向 方 式 列 印 在 處 方 上 2.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通 告 第 2/2013 號 所 述 的 直 接 付 款 安 排, 不 適 用 於 從 社 區 藥 房 ( 即 醫 管 局 以 外 的 藥 房 ) 購 買 的 藥 物 3. 有 關 就 診 醫 管 局 機 構 提 供 的 藥 物 的 直 接 付 款 申 請, 應 由 公 務 員 或 退 休 公 務 員 提 出 然 而, 公 務 員 或 退 休 公 務 員 因 特 別 情 況 而 不 能 填 寫 申 請 表, 則 可 例 外 處 理, 由 近 親 或 合 法 監 護 人 破 例 作 為 申 請 人, 簽 署 申 請 表 4. 留 醫 就 診 的 公 務 員 及 合 資 格 人 士 如 在 同 一 醫 院 於 同 一 段 留 院 期 間 內 使 用 藥 物, 只 須 提 交 一 次 直 接 付 款 申 請 使 用 門 診 服 務, 包 括 已 出 院 的 公 務 員 及 合 資 格 人 士, 則 須 在 每 次 獲 處 方 時 ( 處 方 可 為 多 頁 並 包 括 一 種 或 多 於 一 種 藥 物 ) 重 新 遞 交 申 請, 即 使 是 開 處 同 一 藥 物 亦 然 5. 申 請 人 如 為 退 休 公 務 員 但 不 屬 於 醫 療 及 牙 科 福 利 資 格 核 證 系 統 所 涵 蓋 的 人 士 ( 例 如 沒 有 香 港 身 分 證 的 退 休 公 務 員 ), 應 隨 申 請 表 格 A 夾 附 有 效 的 庫 務 署 表 格 第 447 號, 以 證 明 病 人 合 資 格 享 有 公 務 員 醫 療 福 利 6. 因 醫 療 需 要 而 必 須 開 處 的 藥 物, 須 符 合 下 列 準 則 才 可 獲 直 接 付 款 : (a) 開 處 該 藥 物 是 用 作 治 療 用 途 ; 以 及 (b) 醫 管 局 沒 有 其 他 療 效 相 若 的 免 費 治 療 可 供 替 代 ; 或 在 有 替 代 的 情 況 下, 病 人 對 該 可 供 替 代 的 治 療 在 臨 床 方 面 沒 有 良 好 反 應 以 下 項 目 不 包 括 在 發 還 / 直 接 支 付 醫 療 費 用 安 排 內 : 基 於 個 人 便 利 或 選 擇, 而 並 非 基 於 病 情 需 要 而 開 處 的 生 活 方 式 項 目 ; 或 與 醫 治 疾 病 無 關 的 項 目

- 4-7. 根 據 公 務 員 事 務 規 例 和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通 告 第 2/2013 號, 醫 管 局 主 診 醫 生 可 因 應 病 人 的 病 情 所 需, 全 權 就 治 療 的 程 度 和 性 質 作 出 決 定 8. 政 府 批 准 發 還 及 / 或 直 接 支 付 任 何 醫 療 費 用, 均 附 有 條 件, 即 政 府 可 以 欠 債 的 形 式 向 申 請 人 全 數 討 回 多 付 給 他 / 她 的 款 項 連 利 息 ( 如 適 用 ) 及 為 追 討 該 等 欠 債 及 利 息 而 引 致 的 一 切 費 用 和 開 支 鑑 於 政 府 批 准 發 還 及 / 或 直 接 支 付 醫 療 費 用, 申 請 人 現 將 其 所 有 薪 金 退 休 金 酬 金 津 貼 福 利 ( 包 括 就 已 引 致 的 開 支 發 還 的 款 項 ) 及 政 府 應 付 予 或 拖 欠 申 請 人 或 其 遺 產 繼 承 人 的 任 何 其 他 款 項 ( 統 稱 薪 金 和 退 休 金 ), 以 及 任 何 公 積 金 計 劃 自 願 性 供 款 所 得 的 累 算 權 益 ( 累 算 權 益 ), 押 記 予 政 府 作 受 惠 人, 作 為 申 請 人 支 付 或 償 還 應 付 予 或 拖 欠 政 府 就 發 還 及 / 或 直 接 支 付 醫 療 費 用 所 產 生 或 連 帶 的 一 切 款 項 ( 包 括 利 息 及 因 追 討 引 致 的 費 用 和 開 支 ( 如 有 ))( 統 稱 債 項 ) 的 抵 押 在 任 何 情 況 (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申 請 人 無 力 償 債 的 情 況 ) 下, 政 府 可 行 使 絕 對 酌 情 權, 在 其 認 為 適 合 的 時 間, 從 申 請 人 的 薪 金 和 退 休 金 扣 除 款 項, 直 至 全 數 討 回 債 項 為 止 在 全 數 討 回 債 項 前, 政 府 為 一 有 抵 押 債 權 人, 及 已 押 記 申 請 人 的 薪 金 退 休 金 及 累 算 權 益, 以 償 還 債 項 在 申 請 人 提 出 申 請 和 收 到 發 還 的 醫 療 費 用 及 / 或 政 府 直 接 支 付 醫 療 費 用 時 ( 視 何 種 情 況 而 定 ), 申 請 人 即 完 全 接 納 上 述 條 款 和 條 件 9. (a) 規 例 及 / 或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通 告 直 接 支 付 醫 療 費 用 的 申 請 之 用 此 外, 有 關 資 料 或 會 轉 交 其 他 局 部 門 和 有 關 人 員 及 機 構 ( 包 括 醫 院 管 理 局 ), 作 為 管 理 和 提 供 公 務 員 醫 療 福 利 及 其 他 相 關 用 途 (b) 申 請 人 如 未 能 提 供 全 部 所 需 資 料, 其 申 請 將 無 法 受 理 申 請 人 須 確 保 所 提 供 的 資 料 正 確 無 誤 提 供 虛 假 資 料 以 為 個 人 或 他 人 謀 取 利 益, 可 構 成 刑 事 罪 行 (c) 資 料 當 事 人 可 根 據 個 人 資 料 ( 私 隱 ) 條 例 的 規 定, 要 求 查 閱 署 署 長 ( 經 辦 組 別 : 財 務 及 物 料 供 應 部 醫 療 款 項 發 還 組 ) 提 出 10. 鑑 於 主 診 醫 生 可 開 處 公 務 員 及 合 資 格 人 士 就 診 的 醫 管 局 機 構 存 備 的 藥 物, 亦 可 開 處 就 診 機 構 沒 有 存 備 而 需 要 公 務 員 及 合 資 格 人 士 自 行 到 社 區 藥 房 購 買 的 藥 物, 因 此 主 診 醫 生 會 按 醫 管 局 機 構 有 沒 有 存 備 相 關 藥 物 而 發 出 不 同 的 處 方 表 格 公 務 員 及 合 資 格 人 士 在 獲 發 所 需 的 處 方 後, 應 按 下 述 步 驟 辦 理 :

- 5 - 公 務 員 及 合 資 格 人 士 就 診 的 醫 管 局 機 構 藥 房 備 有 相 關 藥 物 公 務 員 及 合 資 格 人 士 會 獲 醫 管 局 主 診 醫 生 發 出 以 橫 向 列 印 的 處 方 公 務 員 及 合 資 格 人 士 應 向 藥 房 出 示 該 處 方, 以 取 得 發 票 至 於 住 院 病 人, 藥 物 發 票 會 由 病 房 職 員 提 供 公 務 員 及 合 資 格 人 士 須 填 妥 申 請 表 格 A, 並 連 同 發 票 向 就 診 醫 管 局 機 構 的 繳 費 處 一 併 出 示 繳 費 處 核 實 資 格 後, 會 向 公 務 員 及 合 資 格 人 士 發 出 收 據, 公 務 員 及 合 資 格 人 士 須 到 病 房 / 藥 房 出 示 收 據 以 領 取 獲 開 處 的 藥 物 載 述 有 關 主 要 步 驟 的 流 程 圖 載 於 本 申 請 表 的 附 錄 A1 公 務 員 及 合 資 格 人 士 就 診 的 醫 管 局 機 構 藥 房 沒 有 存 備 相 關 藥 物 ( 主 要 適 用 於 門 診 ) 公 務 員 及 合 資 格 人 士 會 獲 醫 管 局 主 診 醫 生 發 出 以 直 行 列 印 的 處 方 公 務 員 及 合 資 格 人 士 須 自 行 到 社 區 藥 房 購 買 處 方 所 述 藥 物, 然 後 使 用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通 告 第 2/2013 號 公 布 的 表 格 B 醫 療 費 用 載 述 有 關 主 要 步 驟 的 流 程 圖 載 於 本 申 請 表 的 附 錄 A1 11. 如 有 任 何 查 詢, 請 向 部 門 主 任 秘 書 提 出 部 門 主 任 秘 書 會 就 審 核 申 及 物 料 供 應 部 醫 療 款 項 發 還 組 聯 絡 ( 如 有 查 詢, 請 致 電 3107 3415 或 3107 3417; 或 以 電 郵 至 sco_mr@dh.gov.hk) 部 門 主 任 秘 書 如 有 其 他 疑 問, 可 與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服 務 條 件 事 務 部 聯 絡 退 休 公 務 員 如 要 索 取 申 請 表 格 可 致 電 2810 3850 或 電 郵 至 csbpen@csb.gov.hk 與 本 局 退 休 公 務 員 服 務 組 聯 絡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二 零 一 三 年 三 月

附 錄 A1 就 診 醫 院 管 理 局 ( 醫 管 局 ) 機 構 提 供 的 藥 物 申 請 政 府 直 接 支 付 費 用 情 況 1: 門 診 服 務 ( 包 括 出 院 病 人 ) ( 由 衞 生 署 直 接 向 醫 管 局 支 付 費 用 ) 取 得 醫 生 處 方 ( 向 申 請 人 發 還 藥 物 費 用 )[ 僅 供 參 考 ] 就 診 醫 管 局 機 構 藥 房 提 供 的 藥 物 從 社 區 藥 房 購 買 的 藥 物 ( 橫 向 顯 示 的 處 方 ) ( 直 向 顯 示 的 處 方 ) 1. 向 就 診 醫 管 局 機 構 的 藥 房 出 示 處 方, 索 取 藥 物 發 票 1. 在 社 區 藥 房 購 買 藥 物 ( 保 存 處 方 的 影 印 本 及 收 據 正 本 ) 2. 向 繳 費 處 出 示 藥 物 發 票 及 填 妥 的 表 格 A ( 無 須 付 款 ) 3. 向 藥 房 出 示 繳 費 處 收 據 並 從 藥 房 領 取 藥 物 現 職 公 務 員 2. 填 妥 的 表 格 B 處 方 的 影 印 本 連 同 收 據 正 本, 經 部 門 首 長 送 交 衞 生 署 退 休 公 務 員 2. 填 妥 的 表 格 B 處 方 的 影 印 本 連 同 收 據 正 本, 直 接 送 交 衞 生 署 註 : 表 格 A 及 表 格 B 載 於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通 告 第 2/2013 號, 並 可 於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網 頁 下 載 ( 網 址 為 :http://www.csb.gov.hk/tc_chi/pension/med/558.html) 請 透 過 醫 管 局 轄 下 醫 院 的 醫 療 記 錄 辦 事 處 遞 交 發 還 / 直 接 支 付 醫 療 費 用 申 請 ( 表 格 B), 以 尋 求 主 診 醫 生 協 助 填 寫 所 需 的 表 格 A 部

-2- 就 診 醫 管 局 機 構 提 供 的 藥 物 申 請 政 府 直 接 支 付 費 用 情 況 2: 住 院 病 人 1. 從 病 房 職 員 取 得 藥 物 發 票 2. 藥 物 發 票 連 同 填 妥 的 表 格 A 交 給 繳 費 處 ( 無 須 繳 費 ) 3. 向 病 房 職 員 出 示 繳 費 處 收 據 4. 病 房 職 員 依 照 醫 生 處 方 提 供 所 需 藥 物 註 : 表 格 A 及 表 格 B 載 於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通 告 第 2/2013 號, 並 可 於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網 頁 下 載 ( 網 址 為 :http://www.csb.gov.hk/tc_chi/pension/med/558.html) 有 關 備 存 少 量 申 請 表 格 的 醫 院 的 名 單, 請 參 閱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通 告 第 2/2013 號 附 錄 7

限 閱 文 件 ( 人 事 ) 表 格 B 根 據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通 告 第 2/2013 號 附 錄 2 申 請 發 還 / 直 接 支 付 醫 療 費 用 ( 由 醫 院 管 理 局 提 供 的 藥 物 的 費 用 除 外 ) ( 申 請 人 在 填 寫 本 申 請 表 前, 應 細 閱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通 告 第 2 / 2 0 13 號 和 本 申 請 表 後 的 申 請 人 須 知 ) 重 要 提 示.. (1 ) 凡 就 診 醫 院 管 理 局 機 構 的 藥 房 有 供 應 的 藥 物, 或 醫 院 管 理 局 有 提 供 的 儀 器 / 服 務, 都 屬 不 獲 發 還 費 用 的 項 目 (2 ) 本 表 格 亦 適 用 於 申 請 發 還 生 署 轄 下 診 所 主 診 醫 生 因 醫 療 需 要 為 病 人 開 處 屬 必 需 但 該 診 所 沒 有 供 應 的 藥 物 費 用 衞 生 署 主 診 醫 生 應 遵 照 第 3 頁 簡 介 的 內 容, 適 當 地 填 妥 申 請 表 A 部 致.. 生 署 署 長 ( 經 辦 組 別 : 財 務 及 物 料 供 應 部 醫 療 款 項 發 還 組 ) 香 港 灣 仔 皇 后 大 道 東 248 號 11 樓 1107-1108 室 A 部 : 由 醫 院 管 理 局 主 診 醫 生 填 寫 病 人 姓 名 : 或 在 此 處 貼 上 病 人 資 料 香 港 身 分 證 號 碼 : 請 在 其 中 一 個 空 格 內 加 上 號 本 人 證 明 上 述 病 人 是 私 家 病 人 ( 選 取 本 項 者 請 直 接 跳 到 下 面 (d) 項 ) 本 人 證 明 上 述 病 人 並 不 是 私 家 病 人 (a) 診 斷 : (b) 所 需 藥 物 / 儀 器 / 服 務 和 該 項 目 的 費 用 / 劑 量 ( 如 有 的 話 ) ( 註 : 如 所 需 項 目 為 持 續 正 氣 壓 機 和 消 耗 品, 主 診 醫 生 亦 須 填 寫 補 充 表 格 ( 即 表 格 B(1) ) (c) 接 受 治 療 日 期 / 時 期 : 續 下 頁 (A 部 )

- 2 - A 部 ( 續 ): 由 醫 院 管 理 局 主 診 醫 生 填 寫 ( 請 參 閱 夾 附 的 簡 介, 並 在 適 當 的 空 格 內 加 上 號 ) 本 人 證 明 ( 請 在 兩 個 空 格 內 加 上 號, 以 示 完 全 支 持 有 關 病 人 提 出 的 申 請 ) 及 上 述 藥 物 / 儀 器 / 服 務 乃 因 應 病 情 所 需 而 開 處 ; 上 述 藥 物 / 儀 器 / 服 務 屬 醫 院 管 理 局 須 收 費 或 醫 院 管 理 局 沒 有 供 應 的 項 目 ( 請 參 閱 第 3 頁 註 4) 本 人 不 能 作 出 證 明, 因 ( 請 在 下 面 一 個 或 以 上 空 格 內 加 上 號 ).. 及 / 或 上 述 藥 物 / 儀 器 / 服 務 並 非 因 應 病 情 所 需 而 開 處 ; 上 述 藥 物 / 儀 器 / 服 務 屬 醫 院 管 理 局 有 供 應 ( 不 論 收 費 與 否 ) 的 項 目, 但 病 人 擬 / 已 經 在 外 間 購 買 該 項 目 (d) 醫 生 資 料 : 簽 署 : 醫 院 管 理 局 主 診 醫 生 姓 名 : ( 請 以 正 楷 填 寫 全 名 ) 醫 院 / 部 門 / 診 所 : ( 醫 院 / 診 所 蓋 章 ) 聯 絡 電 話 號 碼 : 職 銜 : 日 期 :

- 3 - 向 醫 院 管 理 局 ( 醫 管 局 ) 主 診 醫 生 簡 介 公 務 員 的 醫 療 福 利 備 註 本 簡 介 列 明 公 務 員 退 休 公 務 員 及 其 他 合 資 格 人 士 ( 即 合 資 格 人 士 ) 可 享 有 的 醫 療 福 利, 讓 醫 管 局 主 診 醫 生 參 考, 以 便 在 本 表 格 A 部 提 供 醫 療 證 明 根 據 政 府 與 醫 管 局 的 協 議, 如 合 資 格 人 士 須 按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通 告 第 2 / 2 0 13 號 所 載 的 現 行 政 策 購 買 藥 物 / 儀 器 / 服 務, 醫 管 局 主 診 醫 生 須 向 其 發 出 醫 療 證 明 1. 合 資 格 人 士 可 免 費 獲 得 醫 管 局 提 供 的 醫 療 意 見 及 診 治 2. 當 局 所 提 供 的 治 療, 完 全 視 乎 病 情 需 要 而 定 當 局 會 盡 力 向 合 資 格 人 士 提 供 最 佳 的 護 理 及 治 療, 但 所 給 予 治 療 的 程 度 及 性 質, 則 由 主 診 醫 生 全 權 決 定 3. 醫 生 應 在 醫 管 局 機 制 內 向 合 資 格 人 士 提 供 藥 物 / 儀 器 / 服 務 除 非 合 資 格 人 士 就 診 的 醫 管 局 機 構 並 無 供 應 有 關 藥 物, 又 或 醫 管 局 內 ( 即 醫 管 局 任 何 一 間 醫 院, 包 括 其 他 聯 網 的 醫 院 ) 並 無 提 供 有 關 服 務 及 儀 器, 否 則 主 診 醫 生 不 應 建 議 合 資 格 人 士 在 醫 管 局 以 外 購 買 有 關 項 目 4. 就 發 還 醫 療 費 用 予 合 資 格 人 士 而 言, 凡 在 治 療 過 程 中 必 需 並 符 合 下 列 情 況 的 藥 物 / 儀 器 / 服 務, 可 獲 醫 管 局 主 診 醫 生 發 出 醫 療 證 明.. ( a) 該 項 目 是 作 治 療 用 途, 即 不 包 括.. 基 於 個 人 便 利 或 選 擇, 而 非 基 於 病 情 需 要 而 使 用 的 生 活 方 式 項 目, 或 與 醫 治 疾 病 無 關 的 項 目 ; 以 及 ( b ) 醫 管 局 沒 有 其 他 療 效 相 若 的 免 費 治 療 可 供 替 代 ; 或 在 有 替 代 的 情 況 下, 病 人 對 該 可 供 替 代 的 治 療 在 臨 床 方 面 沒 有 良 好 反 應 5. 合 資 格 人 士 如 在 外 間 選 購 醫 管 局 有 供 應 的 儀 器 / 服 務, 或 選 購 就 診 醫 管 局 醫 院 或 醫 管 局 診 所 的 藥 房 有 供 應 的 藥 物 ( 不 論 收 費 與 否 ), 不 會 獲 發 還 有 關 費 用 磁 力 共 振 掃 描 服 務 電 腦 斷 層 掃 描 超 聲 波 檢 查 及 正 電 子 掃 描 等 診 斷 服 務, 醫 管 局 都 有 提 供 因 此, 在 醫 管 局 以 外 購 買 這 些 診 斷 服 務, 不 會 獲 發 還 有 關 費 用 6. 合 資 格 人 士 如 以 私 家 病 人 的 身 分, 向 個 別 醫 管 局 醫 生 或 大 學 教 學 人 員 求 診, 並 獲 開 處 的 藥 物 / 儀 器 / 服 務, 不 會 獲 發 還 有 關 費 用 備 註 : 衞 生 署 轄 下 診 所 主 診 醫 生 應 遵 照 本 簡 介 的 內 容, 適 當 地 填 妥 申 請 表 A 部

- 4 - B 部 : 由 申 請 人 填 寫 ( 請 在 適 當 的 空 格 內 加 上 號 ) 本 人 申 請 發 還 ( 請 參 閱 第 6 頁 註 1) 直 接 由 衞 生 署 向 醫 院 管 理 局 支 付 ( 請 參 閱 第 6 頁 註 2) 直 接 由 衞 生 署 向 供 應 商 支 付 ( 請 參 閱 第 6 頁 註 1 ( d ) ) 下 列 藥 物 / 儀 器 / 服 務 的 費 用 - (a) 藥 物 / 儀 器 / 服 務 名 稱 及 費 用 : (b) 就 診 的 醫 院 管 理 局 / 醫 院 / 診 所 名 稱 : (c) 病 人 資 料 - (i) 姓 名 : (ii) 香 港 身 分 證 號 碼 : (iii) 出 生 日 期 : 生 署 (d) 本 人 證 實 已 收 到 上 文 (a) 項 所 列 的 藥 物 / 儀 器 / 服 務 (e) 本 人 授 權 生 署, 在 其 認 為 必 要 時, 向 醫 院 管 理 局 / 生 署 診 所 索 取 有 關 本 人 或 病 人 ( 如 病 人 為 申 請 人 受 供 養 家 屬 而 未 滿 18 歲 者, 或 年 屆 18 歲 或 以 上 但 精 神 欠 妥 者 ) 健 康 狀 況 的 進 一 步 資 料 (f) 本 人 已 細 閱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通 告 第 2/2013 號 和 本 申 請 表 後 的 申 請 人 須 知 本 人 明 白 及 接 受 該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通 告 及 本 申 請 表 後 的 申 請 人 須 知 所 載 有 關 批 准 發 還 及 / 或 直 接 支 付 醫 療 費 用 的 條 款 及 條 件 [(g) 項 只 適 用 於 退 休 公 務 員 ] (g) 本 人 謹 此 聲 明, 在 引 致 上 述 醫 療 費 用 當 日, 本 人 正 領 取 退 休 金 或 年 積 金 假 如 本 人 尚 未 引 致 有 關 醫 療 費 用, 但 在 引 致 有 關 醫 療 費 用 前, 當 局 已 按 有 關 退 休 金 法 例 暫 停 支 付 本 人 的 退 休 金 或 年 積 金, 本 人 當 立 即 通 知 生 署, 並 按 需 要 提 供 有 關 詳 情 本 人 明 白, 如 本 人 蓄 意 就 是 項 申 請 提 供 虛 假 或 不 完 整 的 資 料, 可 遭 刑 事 檢 控 簽 署 : 聯 絡 電 話 : 申 請 人 姓 名 : 所 屬 部 門 : 香 港 身 分 證 號 碼 : 日 期 : 退 休 公 務 員 請 提 供 下 述 資 料 - (i) 通 訊 地 址 : (ii) 電 郵 地 址 / 傳 真 號 碼 ( 可 選 擇 填 寫 與 否 ):

- 5 - C 部.. 由 年 滿 18 歲 或 以 上 的 受 供 養 家 屬 病 人 填 寫 (18 歲 以 上 但 精 神 欠 妥 者 除 外 ) 本 人 授 權 生 署 在 其 認 為 必 要 時 向 醫 院 管 理 局 / 生 署 診 所 索 取 有 關 本 人 健 康 狀 況 的 進 一 步 資 料 簽 署.. 病 人 姓 名.. 日 期.. D 部.. 由 局 / 部 門 填 寫 ( 只 適 用 於 在 職 公 務 員 的 發 還 醫 療 費 用 申 請 ) [ 註.. 在 職 公 務 員 如 申 請 直 接 向 醫 院 管 理 局 付 款 的 項 目, 則 無 需 把 本 表 格 交 所 屬 局 / 部 門 填 寫 D 部 ( 見 第 6 頁 註 2 及 註 3) ] 本 人 證 明 上 述 病 人 是 公 務 員 公 務 員 的 受 供 養 家 屬 其 他 ( 請 說 明.. ) 根 據 公 務 員 事 務 規 例 第 9 0 0 ( 3 ) 條 可 享 有 免 費 醫 療 服 務 簽 署.. 核 證 人 員 姓 名.. 聯 絡 電 話 號 碼.. 聯 絡 傳 真 號 碼.. 部 門.. 日 期.. 本 署 檔 號.. 貴 署 檔 號..

- 6 - 申 請 人 須 知 註 1. ( a) 有 關 發 還 / 直 接 支 付 醫 療 費 用 的 申 請, 應 由 公 務 員 或 退 休 公 務 員 提 出 ( b ) 有 關 發 還 藥 物 / 儀 器 / 服 務 的 醫 療 費 用, 申 請 人 須 把 填 妥 的 表 格 B 連 同 分 項 帳 單 / 收 據 正 本 交 衞 生 署 署 長 處 理 在 職 公 務 員 則 須 經 所 屬 的 局 / 部 門 填 妥 表 格 B 的 D 部 後 交 衞 生 署 署 長 處 理 ( c) 如 申 請 發 還 費 用 的 藥 物 在 醫 管 局 以 外 的 坊 間 購 買, 申 請 人 必 須 隨 表 格 B 夾 附 醫 管 局 主 診 醫 生 的 處 方 影 印 本 ( d ) 如 屬 醫 療 儀 器, 除 非 該 醫 療 儀 器 是 由 醫 管 局 主 診 醫 生 按 下 文 註 5 所 開 處 而 購 置 的 某 指 定 型 號 或 較 精 密 型 號 的 儀 器, 否 則 申 請 人 只 可 獲 發 還 基 本 型 號 儀 器 的 費 用 此 外, 申 請 人 可 要 求 政 府 直 接 向 外 界 供 應 商 支 付 有 關 費 用 或 先 自 行 支 付 有 關 費 用, 然 後 才 申 請 發 還 費 用 申 請 人 在 向 衞 生 署 提 出 直 接 付 款 申 請 前 須 獲 得 供 應 商 接 納 有 關 安 排 如 有 關 申 請 不 獲 衞 生 署 批 准, 或 所 批 准 的 款 額 少 於 實 際 須 支 付 的 款 額, 申 請 人 須 負 責 向 外 界 供 應 商 支 付 餘 額 ( e) 使 用 本 表 格 ( 即 表 格 B) 申 請 直 接 付 款 或 發 還 費 用 的 步 驟 載 於 附 錄 2. 本 表 格 ( 即 表 格 B) 適 用 於 以 下 向 醫 管 局 直 接 付 款 的 項 目.. ( a) 經 皮 徹 照 冠 狀 血 管 成 形 術 ( 即 通 波 仔 ); ( b ) 人 工 晶 體 ( 眼 內 鏡 ) 手 術 ; ( c) 經 皮 徹 照 冠 狀 血 管 成 形 術 以 外 的 介 入 性 心 臟 科 消 耗 品 ; 以 及 ( d ) 正 電 子 掃 描 服 務 本 表 格 不 適 用 於 申 請 直 接 支 付 就 診 醫 管 局 機 構 所 提 供 藥 物 的 醫 療 費 用 如 屬 該 類 醫 療 費 用, 申 請 人 應 以 表 格 A 提 出 申 請 3. 就 上 文 註 2 項 目 ( a ) 至 ( d ) 而 言, 申 請 人 須 先 填 寫 B 至 C 部, 並 把 已 填 妥 部 分 項 目 的 表 格 B 透 過 有 關 醫 管 局 醫 院 的 醫 療 記 錄 辦 事 處 送 交 醫 管 局 主 診 醫 生 填 寫 A 部 如 屬 直 接 付 款 購 買 醫 管 局 項 目 者, 申 請 人 須 把 填 妥 的 表 格 送 交 有 關 醫 院 / 診 所 的 繳 費 處 處 理 申 請 直 接 付 款 者 無 需 填 寫 D 部

- 7-4. 申 請 人 如 為 退 休 公 務 員 但 不 屬 於 醫 療 及 牙 科 福 利 資 格 核 證 系 統 所 涵 蓋 的 人 士 ( 例 如 沒 有 香 港 身 分 證 的 退 休 公 務 員 ), 應 隨 表 格 B 夾 附 有 效 的 庫 務 署 表 格 第 447 號, 以 證 明 病 人 合 資 格 享 有 公 務 員 醫 療 福 利 5. 只 有 符 合 下 列 準 則, 並 因 醫 療 需 要 屬 必 需 的 藥 物 儀 器 服 務, 才 可 獲 發 還 費 用 / 直 接 付 款 : ( a) 該 項 目 獲 開 處 作 治 療 用 途, 即 不 包 括 以 下 各 項.. 基 於 個 人 便 利 或 選 擇, 而 並 非 基 於 病 情 需 要 而 開 處 的 生 活 方 式 項 目, 或 與 醫 治 疾 病 無 關 的 項 目 ; 以 及 ( b ) 醫 管 局 沒 有 其 他 療 效 相 若 的 免 費 治 療 可 供 替 代 ; 或 在 有 替 代 的 情 況 下, 病 人 對 該 可 供 替 代 的 治 療 在 臨 床 方 面 沒 有 良 好 反 應 根 據 公 務 員 事 務 規 例 和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通 告 第 2 / 2 0 1 3 號, 醫 管 局 / 署 主 診 醫 生 可 因 應 病 人 的 病 情 所 需, 全 權 就 治 療 的 程 度 和 性 質 作 出 決 定 生 6. 申 請 人 須 特 別 注 意, 發 還 費 用 / 直 接 付 款 的 安 排 不 適 用 於 下 列 情 況.. ( a) 藥 物 / 儀 器 / 服 務 並 非 因 應 醫 療 用 途 開 處 ( 例 如 生 活 方 式 藥 物 ) ; ( b ) 在 外 間 購 買 就 診 醫 管 局 機 構 的 藥 房 也 有 供 應 的 藥 物 ( 不 論 該 藥 物 在 醫 管 局 是 否 需 要 收 費 ) 即 使 情 況 緊 急, 此 規 定 仍 然 適 用 ; ( c) 在 外 間 購 買 的 儀 器 / 服 務 在 醫 管 局 也 有 供 應 ( 不 論 該 儀 器 / 服 務 在 醫 管 局 是 否 需 要 收 費 ) 即 使 情 況 緊 急, 以 及 不 論 主 診 醫 生 是 否 已 提 供 醫 療 證 明, 此 規 定 仍 然 適 用 ; ( d ) 公 務 員 及 合 資 格 人 士 按 個 人 意 願, 向 私 營 醫 療 機 構 購 買 藥 物 / 儀 器 / 服 務 即 使 情 況 緊 急, 此 項 規 定 仍 然 適 用 ; 以 及 / 或 ( e) 公 務 員 及 合 資 格 人 士 以 私 家 病 人 身 分, 向 個 別 醫 管 局 醫 生 或 大 學 教 學 人 員 求 診, 並 獲 診 斷, 開 處 藥 物 儀 器 及 / 或 服 務 即 使 情 況 緊 急, 此 項 規 定 仍 然 適 用

- 8-7. 上 文 第 6 ( e) 段 所 述 的 私 家 服 務 不 屬 於 公 務 員 醫 療 福 利 的 範 圍 因 此, 公 務 員 及 合 資 格 人 士 接 受 私 營 服 務 所 引 致 的 醫 療 費 用, 不 會 獲 得 發 還 8. 政 府 批 准 發 還 及 / 或 直 接 支 付 任 何 醫 療 費 用, 均 附 有 條 件, 即 政 府 可 以 欠 債 的 形 式 向 申 請 人 全 數 討 回 多 付 給 他 / 她 的 款 項 連 利 息 ( 如 適 用 ) 及 為 追 討 該 等 欠 債 及 利 息 而 引 致 的 一 切 費 用 和 開 支 鑑 於 政 府 批 准 發 還 及 / 或 直 接 支 付 醫 療 費 用, 申 請 人 現 將 其 所 有 薪 金 退 休 金 酬 金 津 貼 福 利 ( 包 括 就 已 引 致 的 開 支 發 還 的 款 項 ) 及 政 府 應 付 予 或 拖 欠 申 請 人 或 其 遺 產 繼 承 人 的 任 何 其 他 款 項 ( 統 稱 薪 金 和 退 休 金 ), 以 及 任 何 公 積 金 計 劃 自 願 性 供 款 所 得 的 累 算 權 益 ( 累 算 權 益 ), 押 記 予 政 府 作 受 惠 人, 作 為 申 請 人 支 付 或 償 還 應 付 予 或 拖 欠 政 府 就 發 還 及 / 或 直 接 支 付 醫 療 費 用 所 產 生 或 連 帶 的 一 切 款 項 ( 包 括 利 息 及 因 追 討 引 致 的 費 用 和 開 支 ( 如 有 ))( 統 稱 債 項 ) 的 抵 押 在 任 何 情 況 (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申 請 人 無 力 償 債 的 情 況 ) 下, 政 府 可 行 使 絕 對 酌 情 權, 在 其 認 為 適 合 的 時 間, 從 申 請 人 的 薪 金 和 退 休 金 扣 除 款 項, 直 至 全 數 討 回 債 項 為 止 在 全 數 討 回 債 項 前, 政 府 為 有 抵 押 債 權 人, 及 已 押 記 申 請 人 的 薪 金 退 休 金 及 累 算 權 益, 以 償 還 債 項 在 申 請 人 提 出 申 請 和 收 到 發 還 的 醫 療 費 用 及 / 或 政 府 直 接 支 付 醫 療 費 用 時 ( 視 何 種 情 況 而 定 ), 申 請 人 即 完 全 接 納 上 述 條 款 和 條 件 9. ( a) 所 提 供 的 資 料 會 送 交 生 署, 以 作 處 理 根 據 公 務 員 事 務 規 例 及 / 或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通 告 發 還 / 直 接 支 付 醫 療 費 用 申 請 之 用 此 外, 有 關 資 料 或 會 轉 交 其 他 局 部 門 和 有 關 人 員 及 機 構 ( 包 括 醫 管 局 ), 作 為 管 理 和 提 供 公 務 員 醫 療 福 利 及 其 他 相 關 用 途 ( b ) 申 請 人 如 未 能 提 供 全 部 所 需 資 料, 其 申 請 將 無 法 受 理 申 請 人 須 確 保 所 提 供 的 資 料 正 確 無 誤 提 供 虛 假 資 料 以 為 個 人 或 他 人 謀 取 利 益, 可 構 成 刑 事 罪 行 ( c) 資 料 當 事 人 可 根 據 個 人 資 料 ( 私 隱 ) 條 例 的 規 定, 要 求 查 閱 或 更 正 本 申 請 表 上 的 個 人 資 料 有 關 要 求 可 以 書 面 方 式 向 生 署 署 長 ( 經 辦 組 別 : 財 務 及 物 料 供 應 部 醫 療 款 項 發 還 組 ) 提 出 10. 如 有 查 詢, 請 向 部 門 主 任 秘 書 提 出 部 門 主 任 秘 書 如 欲 查 詢 有 關 審 核 申 請 的 事 宜, 以 及 相 關 的 付 款 和 會 計 安 排, 可 與 衞 生 署 財 務 及 物 料 供 應 部 醫 療 款 項 發 還 組 聯 絡 ( 電 話 號 碼..3107 3415 或 3107 3417 ; 或 電 郵 至 sco_mr@dh.gov.hk) 如 部 門 主 任 秘 書 有 其 他 疑 問, 可 與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服 務 條 件 事 務 部 聯 絡 退 休 公 務 員 如 要 索 取 申 請 表 格 可 致 電 2 8 1 0 3 8 5 0 或 電 郵 至 csbpen@csb.gov.hk 與 本 局 退 休 公 務 員 服 務 組 聯 絡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二 零 一 三 年 三 月

表 格 B(1) 醫 院 醫 院 管 理 局 病 人 身 分 證 明 ( 或 在 此 處 貼 上 病 人 資 料 的 標 貼 ) 發 還 持 續 正 氣 壓 機 / 消 耗 品 費 用 申 請 表 ( 本 補 充 表 格 只 適 用 於 持 續 正 氣 壓 機 / 消 耗 品 ) 診 斷 阻 塞 性 睡 眠 窒 息 症 其 他 ( 請 註 明 ) 儀 器 基 本 持 續 正 氣 壓 機 基 本 消 耗 品 放 濕 機 面 罩 喉 管 過 濾 紙 頭 套 / 面 罩 綁 帶 其 他 非 基 本 項 目 ( 包 括 持 續 正 氣 壓 機 和 消 耗 品 ) 請 註 明 所 需 的 項 目 和 型 號 ( 如 有 ) 所 需 的 項 目 理 由 所 需 的 項 目 理 由 所 需 的 項 目 理 由 註 有 號 的 項 目 乃 因 應 病 情 所 需 而 開 處, 特 此 證 明 簽 署 : 醫 院 / 所 屬 部 門 / 診 所 : 醫 院 管 理 局 主 診 醫 生 姓 名 : 日 期 : 請 在 適 當 的 空 格 內 加 上 號

-2- 發 還 持 續 正 氣 壓 機 費 用 的 安 排 根 據 現 行 政 策, 公 務 員 及 合 資 格 人 士 除 非 經 醫 院 管 理 局 ( 醫 管 局 ) 主 診 醫 生 證 明, 須 購 置 某 指 定 型 號 或 較 精 密 型 號 的 持 續 正 氣 壓 機, 否 則 只 可 獲 發 還 基 本 型 號 持 續 正 氣 壓 機 的 費 用 按 醫 管 局 的 意 見, 基 本 型 號 持 續 正 氣 壓 機 已 可 應 付 大 部 分 阻 塞 性 睡 眠 窒 息 症 患 者 的 醫 療 需 要 在 參 考 了 市 場 上 各 款 基 本 型 號 持 續 正 氣 壓 機 的 價 格 後, 我 們 決 定 把 基 本 型 號 持 續 正 氣 壓 機 的 發 還 款 項 上 限 訂 於 5,800 元 我 們 會 定 期 檢 討 發 還 款 項 上 限, 如 有 修 訂, 便 以 通 函 或 便 箋 的 形 式 知 會 各 局 及 部 門 如 經 醫 管 局 主 診 醫 生 證 明, 公 務 員 及 合 資 格 人 士 因 醫 療 理 由 而 須 購 置 某 指 定 型 號 或 較 精 密 型 號 的 持 續 正 氣 壓 機, 發 還 款 項 上 限 的 規 定 便 不 適 用 換 句 話 說, 發 還 有 關 費 用 不 受 發 還 款 項 上 限 所 限 2. 根 據 供 應 商 的 資 料, 持 續 正 氣 壓 機 通 常 的 預 期 壽 命 約 為 四 年 因 此, 我 們 認 為 把 持 續 正 氣 壓 機 的 更 換 周 期 訂 為 四 年, 作 為 審 核 發 還 費 用 申 請 的 指 引 是 合 適 及 合 理 的 公 務 員 及 合 資 格 人 士 在 選 購 持 續 正 氣 壓 機 時, 應 考 慮 是 項 更 換 周 期 的 指 引, 並 應 在 日 常 使 用 時 小 心 處 理, 以 減 少 持 續 正 氣 壓 機 過 早 損 耗 的 機 會 如 須 更 換 舊 持 續 正 氣 壓 機, 公 務 員 及 合 資 格 人 士 須 提 供 供 應 商 證 明 信, 證 明 維 修 舊 持 續 正 氣 壓 機 將 不 符 合 經 濟 效 益 如 經 醫 管 局 主 診 醫 生 證 明, 患 者 可 因 治 療 需 要 而 在 四 年 的 更 換 期 內 更 換 持 續 正 氣 壓 機 3. 經 醫 管 局 主 診 醫 生 證 明, 公 務 員 及 合 資 格 人 士 因 醫 療 理 由 而 須 購 置 的 持 續 正 氣 壓 機 消 耗 品, 亦 可 獲 當 局 發 還 有 關 款 項 除 非 經 醫 管 局 主 診 醫 生 證 明, 須 購 置 某 指 定 型 號 或 較 精 密 型 號 的 持 續 正 氣 壓 機, 否 則 只 可 獲 考 慮 發 還 基 本 型 號 持 續 正 氣 壓 機 消 耗 品 的 費 用

附 錄 申 請 直 接 支 付 / 發 還 醫 療 費 用 ( 醫 院 管 理 局 ( 醫 管 局 ) 提 供 的 藥 物 除 外 ) ( i ) 由 衞 生 署 直 接 支 付 由 醫 管 局 提 供 的 指 定 儀 器 / 服 務 1 的 費 用 ( i i ) 發 還 其 他 由 / 透 過 醫 管 局 提 供 的 收 費 服 務 / 儀 器 的 費 用 ( i i i ) 發 還 醫 管 局 沒 有 供 應 的 藥 物 / 儀 器 / 服 務 的 費 用 1. 向 醫 生 領 取 付 款 單 1. 向 醫 生 領 取 付 款 單 1. - 向 醫 生 領 取 介 紹 信 或 處 方 - 保 留 藥 物 處 方 的 影 印 本 2. - 向 繳 費 處 出 示 付 款 單 及 填 妥 的 表 格 B 2 ( 無 須 付 款 ) - 向 繳 費 處 索 取 收 據 2. - 向 繳 費 處 出 示 付 款 單 - 繳 款 - 向 繳 費 處 索 取 收 據 - 於 醫 管 局 轄 下 機 構 使 用 儀 器 / 服 務 2. - 在 醫 管 局 以 外 的 坊 間 選 購 藥 物 / 儀 器 / 服 務 - 繳 款 - 保 留 收 據 正 本 3. 於 醫 管 局 轄 下 機 構 使 用 儀 器 / 服 務 3. 現 職 公 務 員 填 妥 的 表 格 B 收 據 正 本 連 同 藥 物 處 方 的 影 印 本 ( 如 適 用 ), 經 部 門 首 長 送 交 衞 生 署 3. 退 休 公 務 員 填 妥 的 表 格 B 收 據 正 本 連 同 藥 物 處 方 的 影 印 本 ( 如 適 用 ), 直 接 送 交 衞 生 署 註 : 表 格 B 附 載 於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通 告 第 2/2013 號, 並 可 於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網 頁 下 載 ( 網 址 為 :http://www.csb.gov.hk/tc_chi/pension/med/558.html) 醫 管 局 轄 下 的 主 要 醫 院 亦 會 在 繳 費 處 備 存 少 量 表 格 請 透 過 醫 管 局 轄 下 醫 院 的 醫 療 記 錄 辦 事 處 遞 交 表 格 B, 以 便 主 診 醫 生 協 助 填 寫 所 需 的 表 格 A 部 1 2 包 括 (a) 經 皮 徹 照 冠 狀 血 管 成 形 術 ( 即 通 波 仔 );(b) 人 工 晶 體 ( 眼 內 鏡 ) 手 術 ;(c) 經 皮 徹 照 冠 狀 血 管 成 形 術 以 外 的 介 入 性 心 臟 科 消 耗 品 ; 以 及 (d) 正 電 子 掃 描 服 務 公 務 員 及 合 資 格 人 士 須 在 使 用 儀 器 / 服 務 前 向 繳 費 處 遞 交 表 格 B, 除 非 就 診 的 醫 管 局 機 構 另 有 指 示, 則 作 別 論

Examples of Lifestyle Drugs/Items 1 生 活 方 式 藥 物 / 項 目 例 子 ( 更 新 於 2013 年 8 月 ) Appendix 3 附 錄 3 Finasteride Tablet for alopecia 非 那 甾 胺 片 劑 - 治 療 禿 頭 Keri Lotion 2 Minoxidil (Topical Preparations) 米 諾 地 爾 ( 外 用 製 劑 ) Oilatum Emollient 愛 麗 她 潤 膚 沐 浴 油 ( 商 標 ) Orlistat Capsule 奧 利 司 他 膠 囊 劑 Sildenafil Tablet, Alprostadil Injection and Papaverine Injection for erectile dysfunction 昔 多 芬 片 劑, 前 列 地 爾 注 射 劑 及 罌 粟 鹼 注 射 劑 - 治 療 勃 起 功 能 障 礙 Tadalafil Tablet 他 達 那 非 片 劑 Vardenafil Tablet 伐 地 那 非 片 劑 1 2 As set out in CSB Circular No. 2/2013, lifestyle drugs/items are not reimbursable. For example, in many cases, Finasteride Tablets for treating alopecia, or Sildenafil Tablets for treating erectile dysfunction, are lifestyle drugs which are not prescribed for medical necessity, and therefore fall outside the scope of the reimbursement arrangement. However, as stated in footnote 3 of CSB Circular No. 2/2013, if a drug/item listed in this Appendix is prescribed by the attending Hospital Authority doctor for medical necessity, and Department of Health confirms that such is the case, the drug/item would not be regarded as a lifestyle drug/item with respect to that prescription and the civil service eligible person concerned may apply for subsequent reimbursement using FORM B. 根 據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通 告 第 2/2013 號, 生 活 方 式 藥 物 / 項 目 並 不 屬 發 還 醫 療 費 用 的 物 品 舉 例 來 說, 很 多 時 醫 生 會 處 方 非 那 甾 胺 片 劑 以 治 療 禿 頭 和 昔 多 芬 片 劑 以 治 療 勃 起 功 能 障 礙, 在 上 述 情 況 下 有 關 藥 物 都 屬 於 生 活 方 式 藥 物, 而 非 基 於 治 療 需 要 而 處 方, 所 以 不 屬 發 還 費 用 安 排 的 範 疇 然 而,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通 告 第 2/2013 號 的 註 腳 3 列 明, 醫 院 管 理 局 主 診 醫 生 如 基 於 醫 療 需 要 而 處 方 本 附 錄 所 列 的 藥 物 / 項 目, 並 獲 衞 生 署 確 定 屬 實, 則 該 次 處 方 的 藥 物 / 項 目 將 不 會 視 為 生 活 方 式 藥 物 / 項 目, 有 關 的 公 務 員 及 合 資 格 人 士 可 使 用 表 格 B 申 請 日 後 發 還 費 用 No Chinese name 沒 有 中 文 名

表 格 B(1) 附 錄 4 醫 院 醫 院 管 理 局 病 人 身 分 證 明 ( 或 在 此 處 貼 上 病 人 資 料 的 標 貼 ) 發 還 持 續 正 氣 壓 機 / 消 耗 品 費 用 申 請 表 ( 本 補 充 表 格 只 適 用 於 持 續 正 氣 壓 機 / 消 耗 品 ) 診 斷 阻 塞 性 睡 眠 窒 息 症 其 他 ( 請 註 明 ) 儀 器 基 本 持 續 正 氣 壓 機 基 本 消 耗 品 放 濕 機 面 罩 喉 管 過 濾 紙 頭 套 / 面 罩 綁 帶 其 他 非 基 本 項 目 ( 包 括 持 續 正 氣 壓 機 和 消 耗 品 ) 請 註 明 所 需 的 項 目 和 型 號 ( 如 有 ) 所 需 的 項 目 理 由 所 需 的 項 目 理 由 所 需 的 項 目 理 由 註 有 號 的 項 目 乃 因 應 病 情 所 需 而 開 處, 特 此 證 明 簽 署 : 醫 院 / 所 屬 部 門 / 診 所 : 醫 院 管 理 局 主 診 醫 生 姓 名 : 日 期 : 請 在 適 當 的 空 格 內 加 上 號

-2- 發 還 持 續 正 氣 壓 機 費 用 的 安 排 根 據 現 行 政 策, 公 務 員 及 合 資 格 人 士 除 非 經 醫 院 管 理 局 ( 醫 管 局 ) 主 診 醫 生 證 明, 須 購 置 某 指 定 型 號 或 較 精 密 型 號 的 持 續 正 氣 壓 機, 否 則 只 可 獲 發 還 基 本 型 號 持 續 正 氣 壓 機 的 費 用 按 醫 管 局 的 意 見, 基 本 型 號 持 續 正 氣 壓 機 已 可 應 付 大 部 分 阻 塞 性 睡 眠 窒 息 症 患 者 的 醫 療 需 要 在 參 考 了 市 場 上 各 款 基 本 型 號 持 續 正 氣 壓 機 的 價 格 後, 我 們 決 定 把 基 本 型 號 持 續 正 氣 壓 機 的 發 還 款 項 上 限 訂 於 5,800 元 我 們 會 定 期 檢 討 發 還 款 項 上 限, 如 有 修 訂, 便 以 通 函 或 便 箋 的 形 式 知 會 各 局 及 部 門 如 經 醫 管 局 主 診 醫 生 證 明, 公 務 員 及 合 資 格 人 士 因 醫 療 理 由 而 須 購 置 某 指 定 型 號 或 較 精 密 型 號 的 持 續 正 氣 壓 機, 發 還 款 項 上 限 的 規 定 便 不 適 用 換 句 話 說, 發 還 有 關 費 用 不 受 發 還 款 項 上 限 所 限 2. 根 據 供 應 商 的 資 料, 持 續 正 氣 壓 機 通 常 的 預 期 壽 命 約 為 四 年 因 此, 我 們 認 為 把 持 續 正 氣 壓 機 的 更 換 周 期 訂 為 四 年, 作 為 審 核 發 還 費 用 申 請 的 指 引 是 合 適 及 合 理 的 公 務 員 及 合 資 格 人 士 在 選 購 持 續 正 氣 壓 機 時, 應 考 慮 是 項 更 換 周 期 的 指 引, 並 應 在 日 常 使 用 時 小 心 處 理, 以 減 少 持 續 正 氣 壓 機 過 早 損 耗 的 機 會 如 須 更 換 舊 持 續 正 氣 壓 機, 公 務 員 及 合 資 格 人 士 須 提 供 供 應 商 證 明 信, 證 明 維 修 舊 持 續 正 氣 壓 機 將 不 符 合 經 濟 效 益 如 經 醫 管 局 主 診 醫 生 證 明, 患 者 可 因 治 療 需 要 而 在 四 年 的 更 換 期 內 更 換 持 續 正 氣 壓 機 3. 經 醫 管 局 主 診 醫 生 證 明, 公 務 員 及 合 資 格 人 士 因 醫 療 理 由 而 須 購 置 的 持 續 正 氣 壓 機 消 耗 品, 亦 可 獲 當 局 發 還 有 關 款 項 除 非 經 醫 管 局 主 診 醫 生 證 明, 須 購 置 某 指 定 型 號 或 較 精 密 型 號 的 持 續 正 氣 壓 機, 否 則 只 可 獲 考 慮 發 還 基 本 型 號 持 續 正 氣 壓 機 消 耗 品 的 費 用

附 錄 5 就 診 醫 院 管 理 局 ( 醫 管 局 ) 機 構 提 供 的 藥 物 申 請 政 府 直 接 支 付 費 用 情 況 1: 門 診 服 務 ( 包 括 出 院 病 人 ) ( 由 衞 生 署 直 接 向 醫 管 局 支 付 費 用 ) 取 得 醫 生 處 方 ( 向 申 請 人 發 還 藥 物 費 用 )[ 僅 供 參 考 ] 就 診 醫 管 局 機 構 藥 房 提 供 的 藥 物 從 社 區 藥 房 購 買 的 藥 物 ( 橫 向 顯 示 的 處 方 ) ( 直 向 顯 示 的 處 方 ) 1. 向 就 診 醫 管 局 機 構 的 藥 房 出 示 處 方, 索 取 藥 物 發 票 1. 在 社 區 藥 房 購 買 藥 物 ( 保 存 處 方 的 影 印 本 及 收 據 正 本 ) 2. 向 繳 費 處 出 示 藥 物 發 票 及 填 妥 的 表 格 A ( 無 須 付 款 ) 3. 向 藥 房 出 示 繳 費 處 收 據 並 從 藥 房 領 取 藥 物 現 職 公 務 員 2. 填 妥 的 表 格 B 處 方 的 影 印 本 連 同 收 據 正 本, 經 部 門 首 長 送 交 衞 生 署 退 休 公 務 員 2. 填 妥 的 表 格 B 處 方 的 影 印 本 連 同 收 據 正 本, 直 接 送 交 衞 生 署 註 : 表 格 A 及 表 格 B 載 於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通 告 第 2/2013 號, 並 可 於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網 頁 下 載 ( 網 址 為 :http://www.csb.gov.hk/tc_chi/pension/med/558.html) 請 透 過 醫 管 局 轄 下 醫 院 的 醫 療 記 錄 辦 事 處 遞 交 發 還 / 直 接 支 付 醫 療 費 用 申 請 ( 表 格 B), 以 尋 求 主 診 醫 生 協 助 填 寫 所 需 的 表 格 A 部

-2- 就 診 醫 管 局 機 構 提 供 的 藥 物 申 請 政 府 直 接 支 付 費 用 情 況 2: 住 院 病 人 1. 從 病 房 職 員 取 得 藥 物 發 票 2. 藥 物 發 票 連 同 填 妥 的 表 格 A 交 給 繳 費 處 ( 無 須 繳 費 ) 3. 向 病 房 職 員 出 示 繳 費 處 收 據 4. 病 房 職 員 依 照 醫 生 處 方 提 供 所 需 藥 物 註 : 表 格 A 及 表 格 B 載 於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通 告 第 2/2013 號, 並 可 於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網 頁 下 載 ( 網 址 為 :http://www.csb.gov.hk/tc_chi/pension/med/558.html) 有 關 備 存 少 量 申 請 表 格 的 醫 院 的 名 單, 請 參 閱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通 告 第 2/2013 號 附 錄 7

附 錄 6 申 請 直 接 支 付 / 發 還 醫 療 費 用 ( 醫 院 管 理 局 ( 醫 管 局 ) 提 供 的 藥 物 除 外 ) (i) 由 衞 生 署 直 接 支 付 由 醫 管 局 提 供 的 指 定 儀 器 / 服 務 1 的 費 用 (ii) 發 還 其 他 由 / 透 過 醫 管 局 提 供 的 收 費 服 務 / 儀 器 的 費 用 (iii) 發 還 醫 管 局 沒 有 供 應 的 藥 物 / 儀 器 / 服 務 的 費 用 1. 向 醫 生 領 取 付 款 單 1. 向 醫 生 領 取 付 款 單 1. - 向 醫 生 領 取 介 紹 信 或 處 方 - 保 留 藥 物 處 方 的 影 印 本 2. - 向 繳 費 處 出 示 付 款 單 及 填 妥 的 表 格 B 2 ( 無 須 付 款 ) - 向 繳 費 處 索 取 收 據 2. - 向 繳 費 處 出 示 付 款 單 - 繳 款 - 向 繳 費 處 索 取 收 據 - 於 醫 管 局 轄 下 機 構 使 用 儀 器 / 服 務 2. - 在 醫 管 局 以 外 的 坊 間 選 購 藥 物 / 儀 器 / 服 務 - 繳 款 - 保 留 收 據 正 本 3. 於 醫 管 局 轄 下 機 構 使 用 儀 器 / 服 務 3. 現 職 公 務 員 填 妥 的 表 格 B 收 據 正 本 連 同 藥 物 處 方 的 影 印 本 ( 如 適 用 ), 經 部 門 首 長 送 交 衞 生 署 3. 退 休 公 務 員 填 妥 的 表 格 B 收 據 正 本 連 同 藥 物 處 方 的 影 印 本 ( 如 適 用 ), 直 接 送 交 衞 生 署 註 : 表 格 B 附 載 於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通 告 第 2/2013 號, 並 可 於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網 頁 下 載 ( 網 址 為 :http://www.csb.gov.hk/tc_chi/pension/med/558.html) 醫 管 局 轄 下 的 主 要 醫 院 亦 會 在 繳 費 處 備 存 少 量 表 格 請 透 過 醫 管 局 轄 下 醫 院 的 醫 療 記 錄 辦 事 處 遞 交 表 格 B, 以 便 主 診 醫 生 協 助 填 寫 所 需 的 表 格 A 部 1 2 包 括 (a) 經 皮 徹 照 冠 狀 血 管 成 形 術 ( 即 通 波 仔 );(b) 人 工 晶 體 ( 眼 內 鏡 ) 手 術 ;(c) 經 皮 徹 照 冠 狀 血 管 成 形 術 以 外 的 介 入 性 心 臟 科 消 耗 品 ; 以 及 (d) 正 電 子 掃 描 服 務 公 務 員 及 合 資 格 人 士 須 在 使 用 儀 器 / 服 務 前 向 繳 費 處 遞 交 表 格 B, 除 非 就 診 的 醫 管 局 機 構 另 有 指 示, 則 作 別 論

附 錄 7 存 放 申 請 表 格 A 及 申 請 表 格 B 的 醫 院 名 單 聯 網 醫 院 負 責 辦 事 處 / 地 點 / 辦 公 時 間 電 話 號 碼 香 港 東 聯 網 東 區 尤 德 夫 人 那 打 素 醫 院 律 敦 治 醫 院 長 洲 醫 院 香 港 西 聯 網 瑪 麗 醫 院 葛 量 洪 醫 院 詢 問 處 / 東 區 尤 德 夫 人 那 打 素 醫 院 主 座 大 樓 地 下 大 堂 / 星 期 一 至 五 上 午 9 時 至 下 午 5 時 星 期 六 上 午 9 時 至 下 午 1 時 病 歷 檔 案 部 / 律 敦 治 醫 院 醫 院 大 樓 地 庫 一 樓 / 星 期 一 至 五 上 午 9 時 至 下 午 1 時 下 午 2 時 至 下 午 5 時 30 分 星 期 六 上 午 9 時 至 中 午 12 時 人 事 部 / 長 洲 醫 院 門 診 大 樓 三 樓 / 星 期 一 至 五 上 午 9 時 至 下 午 時 1 時 下 午 2 時 至 下 午 5 時 醫 療 及 病 歷 資 訊 部 / 瑪 麗 醫 院 S 座 二 樓 / 星 期 一 至 五 上 午 9 時 至 下 午 1 時 下 午 2 時 至 下 午 5 時 星 期 六 上 午 9 時 至 下 午 1 時 醫 療 紀 錄 部 / 葛 量 洪 醫 院 正 座 地 下 / 星 期 一 至 五 上 午 9 時 至 下 午 5 時 星 期 六 上 午 9 時 至 下 午 1 時 2595 6205 2291 1035 2981 9442 2855 4175 2518 2201

- 2 - 聯 網 醫 院 負 責 辦 事 處 / 地 點 / 辦 公 時 間 電 話 號 碼 九 龍 西 聯 網 廣 華 醫 院 明 愛 醫 院 瑪 嘉 烈 醫 院 仁 濟 醫 院 醫 事 報 告 辦 事 處 / 廣 華 醫 院 行 政 大 樓 三 樓 B 室 / 星 期 一 至 五 上 午 8 時 45 分 至 下 午 1 時 下 午 2 時 至 下 午 5 時 30 分 醫 療 報 告 組 / 醫 療 紀 錄 室 明 愛 醫 院 懷 愛 樓 13 樓 / 星 期 一 至 五 上 午 8 時 30 分 至 下 午 1 時 下 午 2 時 至 下 午 5 時 15 分 醫 療 紀 錄 部 / 瑪 嘉 烈 醫 院 G 座 三 樓 / 星 期 一 至 五 上 午 8 時 45 分 至 下 午 1 時 下 午 2 時 至 下 午 5 時 30 分 醫 療 紀 錄 / 醫 療 報 告 辦 事 處 / 仁 濟 醫 院 B 座 329 室 / 星 期 一 至 五 上 午 8 時 30 分 至 下 午 1 時 下 午 2 時 至 下 午 5 時 30 分 九 龍 中 聯 網 伊 利 沙 伯 醫 院 醫 療 資 料 申 請 辦 事 處 / 伊 利 沙 伯 醫 院 E 座 一 樓 十 二 號 室 / 星 期 一 至 五 上 午 9 時 至 下 午 1 時 下 午 2 時 至 下 午 5 時 45 分 香 港 眼 科 醫 院 病 歷 檔 案 部 / 香 港 眼 科 醫 院 地 下 / 星 期 一 至 五 上 午 8 時 30 分 至 下 午 1 時 下 午 2 時 至 下 午 5 時 30 分 九 龍 東 聯 網 基 督 教 聯 合 醫 院 將 軍 澳 醫 院 醫 療 報 告 室 / 基 督 教 聯 合 醫 院 H 座 地 下 / 星 期 一 至 五 上 午 9 時 至 下 午 1 時 下 午 2 時 至 下 午 5 時 星 期 六 上 午 9 時 至 下 午 1 時 入 院 登 記 處 / 將 軍 澳 醫 院 主 座 大 樓 地 下 大 堂 星 期 一 至 五 上 午 8 時 至 下 午 4 時 星 期 六 上 午 8 時 至 中 午 12 時 3517 5216 3408 7992 2990 1733 2417 8146 2958 8435 2762 3112 3513 4070 2208 0346

- 3 - 聯 網 醫 院 負 責 辦 事 處 / 地 點 / 辦 公 時 間 電 話 號 碼 新 界 東 聯 網 威 爾 斯 親 王 醫 院 雅 麗 氏 何 妙 齡 那 打 素 醫 院 北 區 醫 院 新 界 西 聯 網 屯 門 醫 院 博 愛 醫 院 醫 療 記 錄 處 / 威 爾 斯 親 王 醫 院 日 間 診 療 大 樓 暨 兒 童 病 房 二 樓 / 星 期 一 至 五 上 午 9 時 至 下 午 1 時 下 午 2 時 至 下 午 5 時 30 分 入 院 處 / 雅 麗 氏 何 妙 齡 那 打 素 醫 院 A 座 地 下 / 星 期 一 至 五 上 午 8 時 至 中 午 12 時 下 午 1 時 至 下 午 4 時 醫 療 資 訊 及 醫 療 記 錄 部 / 北 區 醫 院 地 庫 / 星 期 一 至 五 上 午 8 時 45 分 至 下 午 1 時 下 午 2 時 至 下 午 5 時 30 分 醫 療 信 息 發 放 組 / 屯 門 醫 院 康 復 大 樓 三 樓 / 星 期 一 至 五 上 午 9 時 至 下 午 1 時 下 午 2 時 至 下 午 5 時 星 期 六 上 午 9 時 至 下 午 1 時 醫 療 信 息 發 放 組 / 博 愛 醫 院 地 下 / 星 期 一 至 五 上 午 9 時 至 下 午 1 時 下 午 2 時 至 下 午 5 時 星 期 六 上 午 9 時 至 下 午 12 時 30 分 2632 2416 2689 2041 2683 7042 2468 5371 2486 8538 備 註 1. 公 務 員 及 合 資 格 人 士 請 透 過 醫 院 管 理 局 轄 下 醫 院 醫 療 記 錄 辦 事 處 遞 交 表 格, 以 尋 求 主 診 醫 生 協 助 填 寫 申 請 表 格 B 的 A 部 他 們 可 向 部 門 主 任 秘 書 或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退 休 公 務 員 服 務 組 ( 如 屬 退 休 公 務 員 ) 索 取 該 表 格, 或 從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網 頁 (http://www.csb.gov.hk/tc_chi/pension/med/558.html) 下 載 該 表 格 2. 如 公 務 員 及 合 資 格 人 士 沒 有 帶 備 表 格, 他 們 可 於 辦 公 時 間 內 前 往 上 述 辦 事 處 索 取 申 請 表

附 錄 8 申 請 發 還 / 直 接 支 付 醫 療 費 用 常 見 問 題 問 1: 發 還 申 請 人 的 醫 療 費 用 金 額 是 否 設 有 上 限? 答 1: 只 要 完 全 符 合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通 告 第 2/2013 號 訂 明 的 準 則, 政 府 便 會 向 申 請 人 發 還 用 於 支 付 藥 物 / 儀 器 / 服 務 的 醫 療 費 用 在 發 還 醫 療 儀 器 費 用 方 面, 現 行 政 策 是, 除 非 經 醫 院 管 理 局 ( 醫 管 局 ) 主 診 醫 生 證 明 須 購 置 某 指 定 型 號 或 較 精 密 型 號 的 儀 器, 否 則 最 多 只 可 獲 發 還 基 本 型 號 的 費 用 就 持 續 正 氣 壓 機 而 言, 有 關 發 還 費 用 安 排 的 詳 細 說 明, 包 括 基 本 型 號 的 發 還 款 項 上 限, 載 於 附 錄 4( 有 關 的 詳 細 說 明 同 時 載 於 表 格 B 內 的 表 格 B(1)) 問 2: 如 公 務 員 及 合 資 格 人 士 在 坊 間 選 購 醫 管 局 有 提 供 的 服 務, 便 不 會 獲 發 還 醫 療 費 用 醫 管 局 可 有 一 份 關 於 這 些 服 務 的 一 覽 表? 答 2: 現 時 並 沒 有 詳 盡 記 錄 醫 管 局 所 提 供 服 務 的 一 覽 表 如 有 疑 問, 請 在 坊 間 選 購 有 關 的 項 目 前 聯 絡 衞 生 署 財 務 及 物 料 供 應 部 醫 療 款 項 發 還 組, 以 尋 求 該 組 的 意 見 舉 例 來 說, 醫 管 局 有 提 供 以 下 的 診 斷 服 務 : 電 腦 斷 層 掃 描 磁 力 共 振 掃 描 超 音 波 檢 查 正 電 子 掃 描 謹 請 注 意, 伊 利 沙 伯 醫 院 G 座 造 影 中 心 專 為 公 務 員 及 合 資 格 人 士 提 供 加 強 診 斷 服 務 已 在 就 診 的 醫 管 局 醫 院 預 約 一 般 電 腦 斷 層 掃 描 / 磁 力 共 振 掃 描 / 超 音 波 掃 描 服 務 及 不 須 入 住 醫 院 接 受 所 需 服 務 的 公 務 員 及 合 資 格 人 士, 可 向 G 座 造 影 中 心 查 詢 能 否 在 該 中 心 預 約 更 早 的 診 斷 服

- 2 - 務 藉 此 提 醒 各 位 公 務 員 及 合 資 格 人 士, 他 們 應 繼 續 先 在 就 診 的 醫 管 局 醫 院 預 約 所 需 服 務 對 於 有 關 安 排 的 細 節, 請 參 閱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於 二 零 一 零 年 十 二 月 十 六 日 發 出 的 便 箋 ( 檔 號 :(65) in PC/700/000/133 Pt. 3) 有 關 的 資 料 亦 已 上 載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網 頁 另 請 注 意, 選 擇 本 地 大 學 或 東 華 三 院 電 腦 掃 描 中 心 等 提 供 的 造 影 服 務, 亦 不 會 獲 得 發 還 有 關 費 用 問 3: 我 已 獲 註 冊 私 人 執 業 醫 生 開 處 藥 物 / 儀 器 / 服 務 ( 例 如 白 內 障 手 術 電 腦 斷 層 掃 描 磁 力 共 振 掃 描 等 ) 我 可 否 申 請 發 還 選 購 有 關 藥 物 / 儀 器 / 服 務 的 費 用? 答 3: 公 務 員 及 合 資 格 人 士 如 按 個 人 意 願, 向 私 營 醫 療 機 構 求 診, 或 向 私 營 藥 房 購 買 藥 物 ( 即 使 情 況 緊 急 ), 發 還 費 用 的 安 排 並 不 適 用 倘 私 人 執 業 醫 生 為 公 務 員 及 合 資 格 人 士 發 出 轉 介 信, 而 病 人 的 個 案 又 獲 醫 管 局 接 手 處 理, 則 醫 管 局 主 診 醫 生 此 後 開 處 的 治 療 / 服 務 均 可 獲 發 還 費 用, 但 前 提 仍 須 符 合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通 告 第 2/2013 號 載 述 的 準 則 和 程 序 問 4: 醫 管 局 主 診 醫 生 可 能 表 示 私 營 機 構 亦 有 我 所 需 的 醫 療 / 診 斷 服 務 在 這 情 況 下, 我 能 否 申 請 發 還 有 關 購 買 私 營 醫 療 服 務 的 醫 療 費 用? 答 4: 醫 管 局 向 病 人 提 供 的 醫 療 服 務 相 當 全 面, 未 能 提 供 的 醫 療 / 診 斷 服 務 只 佔 少 數 你 在 坊 間 購 買 有 關 項 目 之 前, 可 先 徵 詢 生 署 財 務 及 物 料 供 應 部 醫 療 款 項 發 還 組 的 意 見 根 據 現 行 的 發 還 醫 療 費 用 政 策, 倘 公 務 員 及 合 資 格 人 士 從 坊 間 購 買 醫 管 局 亦 有 提 供 的 醫 療 服 務, 即 使 是 因 為 情 況 緊 急 或 基 於 醫 管 局 主 診 醫 生 提 供 的 資 料, 所 引 致 的 醫 療 費 用 一 概 不 獲 發 還 即 使 醫 管 局 主 診 醫 生 在 申 請 表 格 B 發 出 有 關 證 明, 生 署 亦 不 會 處 理 這 種 申 索, 問 5: 醫 管 局 主 診 醫 生 給 我 開 處 的 藥 物, 可 在 醫 管 局 的 藥 房 領 取 我 可 否 在 社 區 藥 房 購 買 這 些 藥 物, 然 後 申 請 發 還 所 引 致 的 醫 療 費 用? 答 5: 公 務 員 及 合 資 格 人 士 就 診 的 醫 管 局 機 構 的 藥 房 如 有 提 供 所 開 處 的 藥 物, 他 們 從 坊 間 購 買 該 藥 物 的 醫 療 費 用 將 不 獲 發 還

- 3 - 問 6: 我 能 否 申 請 發 還 住 院 費? 答 6: 公 務 員 及 合 資 格 人 士 將 不 獲 發 還 任 何 須 向 醫 管 局 醫 院 繳 付 的 住 院 費 根 據 公 務 員 事 務 規 例 第 920 條, 公 務 員 及 家 屬 入 住 醫 管 局 轄 下 公 立 醫 院 接 受 治 療, 須 要 繳 付 住 院 費 1 公 務 員 及 合 資 格 人 士 需 要 繳 付 的 每 日 住 院 費 比 公 眾 人 士 為 低 有 關 費 用 載 於 公 務 員 事 務 規 例 附 件 6.1 問 7: 我 曾 在 醫 管 局 某 診 所 就 診, 獲 開 處 的 藥 物 對 我 的 ( 慢 性 病 ) 病 情 具 有 療 效, 而 我 亦 可 申 請 發 還 有 關 費 用 如 我 轉 到 不 同 / 新 的 醫 管 局 診 所 就 診, 我 可 否 要 求 醫 生 就 我 ( 同 一 ) 病 患 開 處 同 一 藥 物, 並 申 請 發 還 藥 物 費 用? 答 7: 醫 管 局 主 診 醫 生 會 按 其 對 病 人 當 時 病 情 的 臨 牀 判 斷 開 處 藥 物 鑑 於 病 情 會 隨 著 時 間 轉 變, 故 會 否 為 同 一 病 人 開 處 同 一 藥 物 須 視 乎 醫 管 局 主 診 醫 生 當 時 對 病 人 病 情 的 臨 牀 判 斷 而 定 在 任 何 情 況 下, 是 否 在 申 請 人 發 還 醫 療 費 用 申 請 表 上 給 予 證 明, 應 屬 臨 牀 決 定 只 要 藥 物 是 基 於 醫 療 需 要 而 獲 開 處, 公 務 員 及 合 資 格 人 士 便 可 申 請 發 還 有 關 醫 療 費 用, 但 前 提 仍 須 符 合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通 告 第 2/2013 號 載 述 的 準 則 和 程 序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二 零 一 三 年 三 月 1 公 務 員 事 務 規 例 第 924 條 特 別 訂 明 了 可 獲 豁 免 繳 付 每 日 住 院 費 或 只 須 繳 付 半 費 的 指 定 人 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