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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加 环 球 救 援 团 体 医 疗 保 险 条 款 (2010 年 12 月 向 中 国 保 险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备 案 ) 在 本 条 款 中, 本 公 司 指 本 条 款 第 1.1 条 1.4 条 2.1 条 2.3 条 2.4 条 2.5 条 4.1 条 4.2 条 4.3 条 4.4 条 5.1 条 5.2 条 5.3 条 6.3 条 中 关 于 被 保 险 人 的 规 定 同 时 适 用 于 连 带 被 保 险 人 1. 保 险 合 同 1.1 合 同 构 成 附 加 环 球 救 援 团 体 医 疗 保 险 合 同 ( 以 下 简 称 本 合 同 ) 是 主 保 险 合 同 ( 以 下 简 称 主 险 合 同 ) 的 附 加 合 同 本 合 同 由 保 险 单 或 其 他 保 险 凭 证 及 所 附 附 加 环 球 救 援 团 体 医 疗 条 款 ( 以 下 简 称 本 条 款 ) 投 保 单 与 本 合 同 有 关 的 其 他 投 保 文 件 健 康 告 知 书 被 保 险 人 人 名 清 单 变 更 申 请 书 声 明 批 注 附 贴 批 单 及 其 他 加 盖 本 公 司 公 章 的 书 面 协 议 构 成 除 上 述 文 件 之 外 的 其 他 任 何 书 面 或 口 头 的 协 议 承 诺 均 不 构 成 本 合 同 组 成 部 分, 对 其 效 力 本 公 司 不 予 认 可 1.2 投 保 范 围 本 合 同 的 投 保 人 被 保 险 人 连 带 被 保 险 人 与 主 险 合 同 相 同 1.3 合 同 成 立 与 生 效 投 保 人 提 出 保 险 申 请 本 公 司 同 意 承 保, 本 合 同 成 立, 合 同 成 立 日 期 在 保 险 单 上 载 明 除 另 有 约 定 外, 自 本 合 同 成 立 本 公 司 收 取 保 险 费 并 签 发 保 险 单 的 次 日 零 时 起 本 合 同 生 效, 合 同 生 效 日 期 在 保 险 单 上 载 明 本 合 同 生 效 日 即 为 保 单 生 效 日 1.4 合 同 效 力 主 险 条 款 中 的 合 同 内 容 变 更 保 险 金 的 给 付 明 确 说 明 与 如 实 告 知 本 公 司 合 同 解 除 权 及 解 除 被 保 险 人 资 格 的 限 制 地 址 变 更 语 言 争 议 处 理 事 项 以 及 释 义 适 用 于 本 条 款 本 条 款 内 容 与 主 险 条 款 相 抵 触 的, 以 本 条 款 为 准 主 险 合 同 无 效, 本 合 同 亦 无 效 主 险 合 同 终 止, 本 合 同 同 时 终 止 如 本 公 司 不 再 对 被 保 险 人 承 担 主 险 合 同 的 保 险 责 任, 本 公 司 也 不 再 对 该 被 保 险 人 承 担 本 合 同 的 保 险 责 任 救 援 服 务 1.5 投 保 人 解 除 合 同 的 手 续 及 风 险 1. 主 险 合 同 解 除 时, 本 合 同 同 时 解 除 投 保 人 要 求 解 除 本 合 同 时, 应 填 写 合 同 解 除 申 请 书 并 加 盖 投 保 人 公 章, 并 提 供 下 列 证 明 和 资 料 : (1) 保 险 合 同 ; (2) 投 保 人 已 通 知 被 保 险 人 解 除 合 同 事 宜 的 有 效 证 明 2. 自 本 公 司 收 到 合 同 解 除 申 请 书 及 上 述 证 明 和 资 料 之 日 起, 本 合 同 终 止 本 公 司 自 本 合 同 解 除 之 日 起 10 日 内 以 银 行 转 账 方 式 向 投 保 人 退 还 保 险 单 的 现 金 价 值 投 保 人 解 除 合 同 可 能 会 遭 受 一 定 损 失 76020101 第 1 页 [ 共 7 页 ]

1.6 合 同 终 止 以 下 任 何 一 种 情 况 发 生 时, 本 合 同 终 止 : 1. 因 主 险 合 同 解 除 导 致 本 合 同 解 除 的 ; 2. 本 公 司 已 经 履 行 完 毕 保 险 责 任 救 援 服 务 的 ; 3. 本 合 同 因 条 款 所 列 其 他 情 况 而 终 止 的 2. 本 公 司 提 供 的 保 障 2.1 保 险 金 额 与 救 援 服 务 费 用 限 额 本 合 同 保 险 金 额 为 每 位 被 保 险 人 的 保 险 金 额 总 和 本 合 同 救 援 服 务 费 用 限 额 为 每 位 被 保 险 人 的 救 援 服 务 费 用 限 额 总 和 每 位 被 保 险 人 的 保 险 金 额 与 救 援 服 务 费 用 限 额 由 投 保 人 和 本 公 司 在 投 保 时 约 定, 但 须 符 合 本 公 司 当 时 的 投 保 规 定, 并 将 在 保 险 单 或 其 他 保 险 凭 证 上 载 明 2.2 保 险 期 间 同 主 险 合 同 2.3 保 险 责 任 在 本 合 同 保 险 期 间 内, 自 被 保 险 人 每 次 出 境 前 往 保 险 单 上 载 明 的 目 的 地 国 家 ( 或 地 区 ) 时 开 始, 至 被 保 险 人 从 保 险 单 上 载 明 的 目 的 地 国 家 ( 或 地 区 ) 进 入 中 国 境 内 ( 详 见 释 义 ) 时 止, 本 公 司 承 担 下 列 保 险 责 任 : 2.3.1 医 疗 保 险 金 对 于 被 保 险 人 在 境 外 ( 详 见 释 义 ) 因 遭 受 意 外 伤 害 或 发 生 本 合 同 所 指 的 突 发 性 疾 病 ( 详 见 释 义 ) 经 专 业 救 援 机 构 ( 详 见 释 义 ) 的 授 权 医 生 ( 以 下 简 称 授 权 医 生 ) 确 认 并 由 专 业 救 援 机 构 安 排 在 医 疗 机 构 进 行 治 疗 所 发 生 的 合 理 且 必 要 的 医 疗 费 用 ( 详 见 释 义 ), 本 公 司 给 付 医 疗 保 险 金 未 成 年 的 被 保 险 人 在 境 外 因 遭 受 意 外 伤 害 或 发 生 本 合 同 所 指 的 突 发 性 疾 病 住 院 治 疗, 授 权 医 生 建 议 其 家 长 陪 同 该 未 成 年 被 保 险 人 住 院 治 疗 的, 本 公 司 给 付 一 位 家 长 陪 同 住 院 的 陪 护 费 用 ( 若 该 医 院 无 陪 住 设 施, 本 公 司 承 担 该 家 长 为 就 近 陪 护 而 入 住 医 院 附 近 经 济 型 酒 店 而 发 生 的 费 用, 但 该 费 用 不 包 含 往 返 医 院 的 交 通 费 洗 衣 费 酒 店 客 房 服 务 费 电 话 费 邮 费 ) 被 保 险 人 被 转 运 回 境 内 后, 本 公 司 对 该 被 保 险 人 的 该 项 责 任 即 终 止 如 被 保 险 人 被 运 送 回 境 内, 但 仍 须 住 院 治 疗 的, 对 于 被 保 险 人 因 该 次 保 险 事 故 所 导 致 的 在 境 内 发 生 的 符 合 当 地 社 会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管 理 规 定 范 围 内 合 理 且 必 要 的 住 院 医 疗 费 用, 本 公 司 给 付 医 疗 保 险 金 本 公 司 累 计 给 付 的 医 疗 保 险 金 及 家 长 陪 护 费 用 达 到 该 被 保 险 人 的 医 疗 保 险 金 额 时, 本 公 司 对 该 被 保 险 人 的 该 项 保 险 责 任 终 止 如 被 保 险 人 所 发 生 的 本 合 同 保 险 责 任 范 围 内 的 医 疗 费 用, 已 从 社 会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 详 见 释 义 ) 其 他 商 业 医 疗 保 险 保 障 计 划 或 其 他 任 何 途 径 获 得 补 偿 或 赔 偿, 本 公 司 仅 对 剩 余 部 分 按 上 述 约 定 承 担 保 险 责 任 2.3.2 紧 急 牙 科 门 诊 医 疗 保 险 金 被 保 险 人 在 境 外 因 遭 受 意 外 伤 害 事 故 或 发 生 本 合 同 所 指 的 突 发 性 疾 病 经 授 权 医 生 确 认 并 由 专 业 救 援 机 构 安 排 紧 急 牙 科 门 诊 治 疗 的, 本 公 司 承 担 合 理 且 必 要 的 牙 科 急 诊 医 疗 费 用 中 超 过 800 元 人 民 币 的 部 分 本 公 司 累 计 给 付 的 紧 急 牙 科 门 诊 医 疗 保 险 金 达 到 该 被 保 险 人 的 紧 急 牙 科 门 诊 医 疗 保 险 金 额 时, 本 公 司 对 该 被 保 险 人 的 该 项 保 险 责 任 终 止 牙 齿 保 健 及 康 复 治 疗 与 被 保 险 人 原 牙 病 史 有 关 的 费 用 非 紧 急 牙 科 诊 治 事 先 预 约 的 牙 科 诊 治, 以 及 安 装 托 牙 假 牙 的 牙 科 门 诊 费 用 本 公 司 不 予 承 担 76020101 第 2 页 [ 共 7 页 ]

如 被 保 险 人 发 生 的 上 述 费 用 的 计 量 单 位 是 人 民 币 以 外 的 货 币, 本 公 司 按 实 际 医 疗 费 用 发 生 时 ( 即 保 险 金 申 请 时 提 供 的 费 用 结 算 明 细 表 载 明 的 时 间 ) 的 国 家 外 汇 管 理 局 公 布 的 人 民 币 汇 率 中 间 价 折 算 为 人 民 币 后 给 付 2.4 救 援 服 务 特 别 约 定 被 保 险 人 在 境 外 因 遭 受 意 外 伤 害 或 发 生 本 合 同 所 指 的 突 发 性 疾 病 后, 需 要 专 业 救 援 机 构 提 供 下 列 服 务, 并 因 此 向 该 专 业 救 援 机 构 支 付 服 务 费 用 的, 本 公 司 按 下 列 约 定 给 付 救 援 服 务 费 用 : 2.4.1 紧 急 医 疗 转 运 1. 安 排 就 医 被 保 险 人 在 境 外 遭 受 意 外 伤 害 或 发 生 本 合 同 所 指 的 突 发 性 疾 病 时, 本 公 司 可 通 过 授 权 医 生 根 据 其 专 业 知 识 向 被 保 险 人 提 供 医 疗 咨 询, 指 导 被 保 险 人 到 其 认 为 最 合 适 的 医 院 就 医, 但 专 业 救 援 机 构 不 能 替 代 当 地 急 救 机 构 实 施 现 场 急 救 及 运 送 经 授 权 医 生 认 可, 本 公 司 承 担 当 地 急 救 机 构 运 送 被 保 险 人 到 医 院 而 发 生 的 合 理 的 运 送 及 施 救 费 用 ( 包 括 运 送 费 担 架 费 运 送 工 具 内 的 急 救 医 疗 费 ) 2. 转 院 治 疗 若 授 权 医 生 认 为 被 保 险 人 病 情 需 要, 且 当 地 医 院 条 件 不 能 保 证 被 保 险 人 得 到 充 分 的 救 助 时, 以 在 事 发 当 地 能 够 提 供 的 最 合 适 的 方 式 为 限, 可 安 排 医 疗 设 备 运 输 工 具 及 随 行 医 护 人 员, 将 被 保 险 人 转 运 至 授 权 医 生 认 为 更 适 当 的 医 院 接 受 治 疗, 本 公 司 承 担 专 业 救 援 机 构 运 送 被 保 险 人 转 院 治 疗 而 发 生 的 合 理 的 运 送 费 用 3. 转 运 回 国 在 对 被 保 险 人 的 治 疗 措 施 结 束 后, 或 授 权 医 生 认 为 被 保 险 人 的 病 情 或 伤 势 已 稳 定 可 以 运 送 回 国 时, 本 公 司 将 通 过 专 业 救 援 机 构 安 排 被 保 险 人 乘 坐 普 通 航 班 ( 经 济 舱 ) 或 以 其 他 经 济 的 交 通 方 式 返 回 境 内, 该 次 转 运 回 国 的 责 任 终 止 本 公 司 承 担 专 业 救 援 机 构 运 送 被 保 险 人 返 回 境 内 而 发 生 的 合 理 的 运 送 费 用 本 公 司 累 计 给 付 的 紧 急 医 疗 转 运 费 用 达 到 约 定 的 该 被 保 险 人 的 紧 急 医 疗 转 运 费 用 限 额 时, 本 公 司 对 该 被 保 险 人 的 该 项 责 任 终 止 2.4.2 安 排 子 女 回 国 被 保 险 人 在 境 外 因 遭 受 意 外 伤 害 或 发 生 本 合 同 所 指 的 突 发 性 疾 病, 而 其 随 行 未 满 十 六 周 岁 ( 含 十 六 周 岁 ) 子 女 无 人 照 料 时, 本 公 司 可 通 过 专 业 救 援 机 构 安 排 其 未 成 年 子 女 经 最 近 途 径 的 单 程 经 济 舱 机 票 或 其 他 经 济 的 交 通 方 式 返 回 境 内, 并 承 担 返 回 境 内 的 相 关 费 用 本 公 司 累 计 给 付 的 安 排 子 女 回 国 费 用 达 到 约 定 的 该 被 保 险 人 的 安 排 子 女 回 国 费 用 限 额 时, 本 公 司 对 该 被 保 险 人 的 该 项 责 任 终 止 2.4.3 后 事 处 理 对 被 保 险 人 在 境 外 因 遭 受 意 外 伤 害 或 发 生 本 合 同 所 指 的 突 发 性 疾 病 身 故 的, 本 公 司 将 按 照 被 保 险 人 近 亲 属 的 要 求, 通 过 专 业 救 援 机 构, 以 下 列 三 种 方 式 之 一 承 担 相 关 费 用 : 1. 运 送 遗 体 回 国 将 被 保 险 人 遗 体 运 送 回 境 内 的, 本 公 司 将 通 过 专 业 救 援 机 构 在 遵 照 运 送 地 政 府 和 承 运 人 规 定 的 前 提 下, 安 排 使 用 普 通 航 班 ( 经 济 舱 ) 或 专 业 救 援 机 构 认 为 合 适 的 其 他 交 通 工 具 将 被 保 险 人 遗 体 运 至 境 内, 本 公 司 承 担 因 此 发 生 的 遗 体 运 送 费 用 2. 火 化 并 运 送 骨 灰 回 国 将 被 保 险 人 遗 体 在 事 发 地 火 化 并 运 送 回 境 内 的, 本 公 司 将 通 过 专 业 救 援 机 构 在 76020101 第 3 页 [ 共 7 页 ]

遵 照 运 送 地 政 府 和 承 运 人 规 定 的 前 提 下, 安 排 用 普 通 航 班 ( 经 济 舱 ) 或 专 业 救 援 机 构 认 为 合 适 的 其 他 交 通 工 具 将 使 用 骨 灰 盒 盛 装 的 被 保 险 人 骨 灰 运 至 境 内, 本 公 司 承 担 火 化 费 用 及 骨 灰 运 送 费 用 火 化 费 用 以 火 化 地 普 通 丧 葬 标 准 为 准 3. 就 地 安 葬 将 被 保 险 人 的 遗 体 就 地 安 葬 且 符 合 中 国 及 当 地 法 律 规 定 的, 本 公 司 承 担 与 就 地 安 葬 相 关 的 费 用 ( 不 包 含 购 买 墓 地 费 用 及 任 何 宗 教 仪 式 的 相 关 费 用 ) 本 公 司 支 出 的 后 事 处 理 费 用 达 到 约 定 的 该 被 保 险 人 的 后 事 处 理 费 用 限 额 时, 本 公 司 对 该 被 保 险 人 的 该 项 责 任 终 止 2.4.4 安 排 亲 属 赴 境 外 处 理 后 事 被 保 险 人 在 境 外 因 遭 受 意 外 伤 害 或 发 生 本 合 同 所 指 的 突 发 性 疾 病 身 故, 且 无 近 亲 属 为 其 处 理 后 事 的, 专 业 救 援 机 构 可 以 安 排 一 位 被 保 险 人 直 系 亲 属 前 往 中 国 境 外 处 理 后 事, 本 公 司 通 过 专 业 救 援 机 构 承 担 该 被 保 险 人 直 系 亲 属 自 出 发 地 至 处 理 后 事 时 被 保 险 人 所 在 地 的 普 通 航 班 ( 经 济 舱 ) 的 费 用 及 不 超 过 3 晚 的 经 济 型 酒 店 的 住 宿 费 用 ( 不 包 含 洗 衣 费 酒 店 客 房 服 务 费 电 话 费 邮 费 ) 本 公 司 支 出 的 费 用 达 到 约 定 的 该 被 保 险 人 的 安 排 亲 属 赴 境 外 处 理 后 事 费 用 限 额 时, 本 公 司 对 该 被 保 险 人 的 该 项 责 任 终 止 如 被 保 险 人 发 生 的 上 述 费 用 的 计 量 单 位 是 人 民 币 以 外 的 货 币, 本 公 司 按 实 际 救 援 服 务 费 用 发 生 时 ( 即 专 业 救 援 机 构 开 具 的 正 式 发 票 或 收 据 上 载 明 的 时 间 ) 的 国 家 外 汇 管 理 局 公 布 的 人 民 币 汇 率 中 间 价 折 算 为 人 民 币 后 给 付 因 出 现 责 任 免 除 事 项 投 保 人 未 如 实 告 知 等 情 形 导 致 本 公 司 不 承 担 保 险 责 任 的, 本 公 司 也 不 承 担 本 条 款 第 2.4 条 的 救 援 服 务 责 任 2.5 责 任 免 除 被 保 险 人 因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发 生 的 医 疗 费 用, 本 公 司 不 承 担 保 险 责 任 : 1. 妊 娠 安 胎 流 产 分 娩 节 育 停 尸 ; 2. 被 保 险 人 拒 绝 接 受 专 业 救 援 机 构 做 出 的 全 部 或 部 分 决 定 ; 3. 被 保 险 人 在 其 国 籍 所 在 地 或 香 港 人 士 在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澳 门 人 士 在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台 湾 人 士 在 台 湾 地 区 遭 受 意 外 伤 害 或 发 生 本 合 同 所 指 的 突 发 性 疾 病 ; 4. 主 险 合 同 责 任 免 除 条 款 所 列 情 形 3. 投 保 人 的 权 利 与 义 务 3.1 保 险 费 的 交 纳 本 合 同 交 费 方 式 为 一 次 交 清, 并 在 保 险 单 上 载 明 4. 保 险 金 的 申 请 与 给 付 4.1 保 险 金 受 益 人 保 险 金 的 受 益 人 为 被 保 险 人 本 人 4.2 保 险 事 故 通 知 在 本 合 同 保 险 期 间 内, 被 保 险 人 发 生 保 险 事 故 需 要 紧 急 救 援 时, 应 立 即 拨 打 本 公 司 提 供 的 救 援 电 话 通 知 专 业 救 援 机 构, 并 由 专 业 救 援 机 构 安 排 紧 急 救 援 76020101 第 4 页 [ 共 7 页 ]

和 治 疗 在 异 常 紧 急 情 况 下, 被 保 险 人 因 健 康 状 况 或 通 讯 条 件 等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导 致 其 无 法 及 时 联 系 专 业 救 援 机 构, 应 在 条 件 许 可 时 立 即 联 系 并 由 专 业 救 援 机 构 安 排 后 续 的 紧 急 救 援 和 治 疗 否 则 一 切 发 生 的 费 用 由 被 保 险 人 自 行 承 担, 本 公 司 不 承 担 保 险 责 任 救 援 服 务 4.3 保 险 金 及 救 援 服 务 费 用 的 申 请 1. 申 请 医 疗 保 险 金 及 紧 急 牙 科 门 诊 医 疗 保 险 金 时, 由 被 保 险 人 作 为 申 请 人 填 写 保 险 金 给 付 申 请 书, 并 提 供 下 列 证 明 和 资 料 : (1) 保 险 合 同 ; (2) 申 请 人 的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 (3) 有 关 部 门 出 具 的 事 故 证 明 ; (4) 如 被 保 险 人 在 境 内 就 医, 应 提 供 境 内 医 疗 机 构 出 具 的 医 疗 诊 断 书 ( 写 明 诊 断 全 称 简 单 病 史 及 治 疗 过 程 ) 病 理 检 查 化 验 检 查 医 疗 费 用 原 始 单 据 费 用 结 算 明 细 表 及 处 方 ; 如 上 述 单 证 中 部 分 医 疗 费 用 已 由 社 会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支 付, 还 应 提 供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经 办 机 构 开 具 的 医 疗 费 用 报 销 分 割 单 原 件 ; (5) 如 被 保 险 人 在 境 外 就 医, 应 提 供 境 外 医 疗 机 构 出 具 的 医 疗 诊 断 书 ( 写 明 诊 断 全 称 简 单 病 史 及 治 疗 过 程 ) 病 理 检 查 化 验 检 查 医 疗 费 用 原 始 单 据 费 用 结 算 明 细 表 及 处 方 ; (6) 所 能 提 供 的 与 确 认 保 险 事 故 的 性 质 原 因 伤 害 程 度 等 有 关 的 其 他 证 明 和 资 料 2. 申 请 救 援 服 务 费 用 时, 由 被 保 险 人 或 其 继 承 人 作 为 申 请 人 填 写 给 付 申 请 书, 并 提 供 下 列 证 明 和 资 料 : (1) 保 险 合 同 ; (2) 申 请 人 的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 (3) 有 关 部 门 出 具 的 保 险 事 故 证 明 ; (4) 专 业 救 援 机 构 开 具 的 正 式 发 票 或 收 据 ; (5) 所 能 提 供 的 与 确 认 保 险 事 故 的 性 质 原 因 伤 害 程 度 等 有 关 的 其 他 证 明 和 资 料 救 援 服 务 费 用 作 为 被 保 险 人 遗 产 时, 应 提 供 可 证 明 合 法 继 承 权 的 相 关 权 利 文 件 3. 如 委 托 他 人 代 为 申 请, 应 提 供 授 权 委 托 书 及 受 托 人 的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4. 本 公 司 认 为 有 关 证 明 和 资 料 不 完 整 的, 将 及 时 一 次 性 通 知 申 请 人 补 充 提 供 4.4 保 险 金 及 救 援 服 务 费 用 的 给 付 本 公 司 在 收 到 保 险 金 给 付 申 请 书 及 上 述 有 关 证 明 和 资 料 后, 将 在 5 日 内 作 出 核 定 ; 情 形 复 杂 的, 在 30 日 内 作 出 核 定 对 属 于 保 险 责 任 的, 本 公 司 在 与 被 保 险 人 达 成 有 关 给 付 保 险 金 数 额 的 协 议 后 10 日 内, 履 行 给 付 保 险 金 义 务 本 公 司 未 及 时 履 行 前 款 规 定 义 务 的, 将 赔 偿 被 保 险 人 因 此 受 到 的 损 失 对 不 属 于 保 险 责 任 的, 本 公 司 自 作 出 核 定 之 日 起 3 日 内 向 申 请 人 发 出 拒 绝 给 付 保 险 金 通 知 书, 并 说 明 理 由 本 公 司 在 收 到 保 险 金 给 付 申 请 书 及 有 关 证 明 和 资 料 之 日 起 60 日 内, 对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数 额 不 能 确 定 的, 根 据 已 有 证 明 和 资 料 可 以 确 定 的 数 额 先 予 支 付 ; 本 公 司 最 终 确 定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数 额 后, 将 支 付 相 应 的 差 额 被 保 险 人 申 请 救 援 服 务 费 用 的, 本 公 司 按 上 述 规 定 办 理 5. 基 本 条 款 76020101 第 5 页 [ 共 7 页 ]

5.1 明 确 说 明 与 如 实 告 知 订 立 本 合 同 时, 本 公 司 会 向 投 保 人 明 确 说 明 本 合 同 的 条 款 内 容 对 本 合 同 中 免 除 本 公 司 责 任 的 条 款, 本 公 司 在 订 立 合 同 时 将 在 投 保 单 保 险 单 或 其 他 保 险 凭 证 上 作 出 足 以 引 起 投 保 人 注 意 的 提 示, 并 对 该 条 款 的 内 容 以 书 面 或 者 口 头 形 式 向 投 保 人 作 出 明 确 说 明, 未 作 提 示 或 者 明 确 说 明 的, 该 免 除 本 公 司 责 任 条 款 不 产 生 效 力 订 立 本 合 同 和 申 请 增 加 被 保 险 人 时, 本 公 司 会 就 投 保 人 和 被 保 险 人 的 有 关 情 况 提 出 书 面 询 问, 投 保 人 应 当 如 实 告 知 投 保 人 故 意 或 因 重 大 过 失 未 履 行 如 实 告 知 义 务, 足 以 影 响 本 公 司 决 定 是 否 同 意 承 保 或 提 高 保 险 费 率 的, 本 公 司 有 权 解 除 本 合 同 或 被 保 险 人 的 资 格 投 保 人 故 意 不 履 行 如 实 告 知 义 务, 对 于 本 合 同 解 除 前 发 生 的 保 险 事 故, 本 公 司 不 承 担 保 险 责 任, 并 不 退 还 本 保 险 实 际 交 纳 的 保 险 费 ( 对 于 解 除 被 保 险 人 的 资 格 前 发 生 的 保 险 事 故, 本 公 司 对 该 被 保 险 人 不 承 担 保 险 责 任, 并 不 退 还 该 被 保 险 人 对 应 的 实 际 交 纳 的 保 险 费 ) 投 保 人 因 重 大 过 失 未 履 行 如 实 告 知 义 务, 对 保 险 事 故 的 发 生 有 严 重 影 响 的, 对 于 本 合 同 解 除 前 发 生 的 保 险 事 故, 本 公 司 不 承 担 保 险 责 任, 但 将 退 还 本 保 险 实 际 交 纳 的 保 险 费 ( 对 于 解 除 被 保 险 人 的 资 格 前 发 生 的 保 险 事 故, 本 公 司 对 该 被 保 险 人 不 承 担 保 险 责 任, 但 将 退 还 该 被 保 险 人 对 应 的 实 际 交 纳 的 保 险 费 ) 本 公 司 在 合 同 订 立 或 投 保 人 申 请 增 加 被 保 险 人 时 已 经 知 道 投 保 人 未 如 实 告 知 情 况 的, 本 公 司 不 得 解 除 合 同 或 被 保 险 人 的 资 格 ; 发 生 保 险 事 故 的, 本 公 司 承 担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责 任 5.2 本 公 司 合 同 解 除 权 及 解 除 被 保 险 人 资 格 的 限 制 前 条 规 定 的 合 同 解 除 权 和 解 除 被 保 险 人 资 格 的 权 利, 自 本 公 司 知 道 有 该 事 由 之 日 起, 超 过 30 日 不 行 使 而 消 灭 5.3 被 保 险 人 的 变 动 如 发 生 被 保 险 人 变 动, 投 保 人 应 书 面 通 知 本 公 司, 本 公 司 按 下 列 规 定 办 理 : 1. 投 保 人 因 赴 境 外 人 员 变 动 需 要 增 加 被 保 险 人 的, 本 公 司 审 核 同 意 并 收 取 相 应 的 保 险 费 后, 本 合 同 对 该 被 保 险 人 开 始 生 效 2. 投 保 人 需 要 减 少 被 保 险 人 的, 本 公 司 自 收 到 通 知 及 相 关 证 明 和 资 料 之 日 起 对 该 被 保 险 人 的 保 险 责 任 终 止, 并 退 还 该 被 保 险 人 对 应 的 现 金 价 值 5.4 地 址 变 更 为 了 保 障 投 保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投 保 人 的 住 所 或 通 讯 地 址 变 更 时, 应 及 时 通 知 本 公 司 如 投 保 人 未 通 知 本 公 司, 本 公 司 按 本 合 同 载 明 的 最 后 住 所 或 通 讯 地 址 发 送 的 有 关 通 知, 均 视 为 已 送 达 给 投 保 人 5.5 语 言 本 条 款 有 中 文 和 英 文 版 本, 如 中 文 条 款 与 英 文 条 款 存 在 不 一 致, 以 中 文 条 款 为 准 5.6 争 议 处 理 一 切 产 生 于 本 合 同 或 与 本 合 同 有 关 的 争 议, 适 用 中 国 法 律, 根 据 中 国 法 律 予 以 解 释 本 合 同 争 议 解 决 方 式 由 当 事 人 约 定 从 下 列 两 种 方 式 中 选 择 一 种 : 76020101 第 6 页 [ 共 7 页 ]

1. 因 履 行 本 合 同 发 生 的 争 议, 由 当 事 人 协 商 解 决, 协 商 不 成 的, 提 交 双 方 共 同 选 定 的 仲 裁 委 员 会 仲 裁 ; 2. 因 履 行 本 合 同 发 生 的 争 议, 由 当 事 人 协 商 解 决, 协 商 不 成 的, 依 法 向 人 民 法 院 起 诉 6. 释 义 6.1 境 内 指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边 境 以 内, 不 包 括 台 湾 地 区 香 港 和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6.2 境 外 境 外 指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边 境 以 外 的 国 家 和 地 区 台 湾 地 区 香 港 和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也 按 境 外 处 理 6.3 本 合 同 所 指 的 突 发 性 疾 病 指 被 保 险 人 在 本 合 同 生 效 日 前 未 曾 接 受 治 疗 或 诊 断, 在 境 外 期 间 突 然 发 生, 且 必 须 立 即 接 受 治 疗 方 能 避 免 生 命 伤 害 的 疾 病, 不 包 括 既 往 疾 病 慢 性 病 精 神 病 精 神 分 裂 艾 滋 病 遗 传 疾 病 先 天 性 疾 病 或 缺 陷 先 天 畸 形 牙 齿 治 疗 ( 因 意 外 伤 害 事 故 和 本 合 同 所 指 的 突 发 性 疾 病 导 致 的 必 须 进 行 的 紧 急 牙 科 门 诊 医 疗 除 外 ) 预 防 性 手 术 等 非 必 须 紧 急 治 疗 的 手 术 器 官 移 植 等 6.4 专 业 救 援 机 构 指 本 公 司 指 定 的 救 援 机 构, 救 援 机 构 的 联 系 方 式 在 保 险 单 上 载 明 6.5 合 理 且 必 要 的 医 疗 费 用 指 按 照 被 保 险 人 进 行 门 诊 和 住 院 救 治 时, 当 地 的 合 格 的 医 师 提 供 医 疗 咨 询 和 治 疗 服 务 时 通 常 收 取 的 诊 查 费 会 诊 费 治 疗 费 手 术 费 住 院 床 位 费 医 药 费 医 学 影 像 检 查 费 (X 线 透 视 摄 影 / 磁 共 振 扫 描 ) 护 理 费 以 上 费 用 以 当 地 政 府 核 准 的 收 费 标 准 为 限 6.6 社 会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指 城 镇 职 工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城 镇 居 民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新 型 农 村 合 作 医 疗 公 费 医 疗 和 医 疗 救 助 等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保 障 项 目 76020101 第 7 页 [ 共 7 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