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ewYork-Presbyterian Hospital 地 点 : 所 有 中 心 医 院 政 策 和 程 序 手 册 编 号 :C106 第 1 页, 共 5 页 标 题 : 慈 善 医 疗 服 务 政 策 政 策 与 宗 旨 : New York State Public Health Law ( 纽 约 州 公 共 卫 生 法 )( 第 2807-k-9-a 节 ) 和 Internal Revenue Code ( 美 国 国 家 税 务 局 法 规 )( 第 501(r) 节 ) 要 求 医 院 为 根 据 其 财 务 状 况 鉴 定 为 无 法 全 额 或 部 分 支 付 医 疗 费 用 的 患 者 免 费 或 以 折 扣 价 格 提 供 急 救 服 务 或 其 他 医 学 上 认 为 必 需 的 医 疗 服 务 NewYork-Presbyterian Hospital( 下 文 称 Hospital) 意 识 到 其 有 责 任 向 没 有 投 保 或 保 额 不 足 并 且 已 经 在 Hospital 接 受 急 救 服 务 或 其 他 医 学 上 认 为 必 需 的 医 疗 服 务 的 患 者 提 供 慈 善 医 疗 服 务 ( 下 文 称 慈 善 医 疗 服 务 ) Hospital 致 力 于 对 个 人 患 者 的 需 求 进 行 综 合 评 估, 同 时 向 任 何 年 龄 性 别 种 族 民 族 血 统 社 会 经 济 地 位 移 民 身 份 性 取 向 或 宗 教 信 仰 的 患 者 提 供 有 必 要 的 慈 善 医 疗 服 务 适 用 范 围 : 1. 本 政 策 适 用 于 向 依 据 本 政 策 有 资 格 享 有 Hospital 或 其 员 工 援 助 的 个 人 提 供 的 急 救 服 务 或 其 他 医 学 上 认 为 必 要 的 住 院 和 / 或 门 诊 服 务 ( 当 前 包 括 的 医 院 见 附 件 C) 2. 本 政 策 适 用 于 向 纽 约 州 居 民 ( 包 括 符 合 紧 急 医 疗 护 理 和 劳 动 法 (EMTALA) 的 转 诊 患 者 ) 提 供 的 急 救 服 务 以 及 向 Hospital 主 要 服 务 区 域 内 的 任 何 合 格 居 民 提 供 的 非 紧 急 医 学 上 认 为 必 要 的 服 务 ( 见 附 件 A) 医 疗 服 务 定 义 为 纽 约 州 Medicaid 计 划 包 括 的 服 务 3. 除 包 括 合 格 的 未 投 保 患 者 外, 本 政 策 还 包 括 有 资 格 并 且 面 临 特 别 医 疗 费 用 ( 包 括 共 同 付 费 免 赔 额 或 共 同 保 险 额 ) 和 / 或 已 经 用 尽 医 疗 保 险 金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医 疗 储 蓄 款 ) 的 个 人 4. 本 政 策 不 适 用 于 任 何 其 他 医 疗 服 务 人 员 ( 如 单 独 收 取 服 务 费 的 医 师 或 其 他 医 疗 服 务 人 员 ) 提 供 的 任 何 服 务 患 者 事 先 应 该 预 料 到 会 收 到 医 师 或 其 他 医 疗 服 务 人 员 开 具 的 单 独 账 单 ; 此 等 医 师 或 其 他 医 疗 服 务 人 员 开 具 的 账 单 不 在 本 政 策 的 适 用 范 围 之 内 5. 患 者 提 交 填 写 完 整 的 申 请 表 并 随 附 要 求 的 文 档 之 后,Hospital 即 会 考 虑 提 供 慈 善 医 疗 服 务 在 本 政 策 所 述 的 某 些 限 制 性 环 境 下, 可 能 会 根 据 信 用 或 专 业 报 告 机 构 的 推 算 收 入 评 分 决 定 是 否 向 患 者 提 供 慈 善 医 疗 服 务 6. 首 先, 评 定 患 者 是 否 符 合 Medicaid 计 划 或 其 他 保 险 计 划 的 资 格, 若 评 定 结 果 合 理 或 合 适, 即 会 向 其 提 供 慈 善 医 疗 服 务 7. 经 Hospital 指 定 工 作 人 员 的 批 准 后, 可 以 制 定 本 政 策 的 例 外 情 况 由 Hospital Utilization Review Department( 医 院 效 用 评 估 部 门 ) 依 据 适 用 的 Hospital 政 策 和 流 程 解 决 关 于 医 疗 必 要 性 的 争 议
NewYork-Presbyterian Hospital 地 点 : 所 有 中 心 医 院 政 策 和 程 序 手 册 编 号 :C106 第 2 页, 共 5 页 程 序 : A. 申 请 : 定 时 / 定 位 / 文 件 1. Hospital 的 住 院 处 和 Emergency Department( 急 诊 科 ) 应 在 接 收 和 登 记 患 者 患 者 出 院 时 和 / 或 通 过 邮 件 以 Hospital 的 主 要 语 言 应 要 求 向 患 者 免 费 提 供 书 面 材 料, 包 括 申 请 政 策 全 文 以 及 以 普 通 语 言 编 写 的 概 述 ( 概 述 ) 此 外, 还 应 在 Hospital 的 网 站 (www.nyp.org) 上 公 布 上 述 材 料 同 时, 还 需 要 向 患 者 作 出 关 于 本 政 策 的 通 知, 方 法 是 : 在 Hospital 的 Emergency Rooms( 急 诊 室 ) 和 住 院 处 醒 目 位 置 张 贴 语 言 得 体 的 信 息, 并 且 向 患 者 发 送 关 于 账 单 和 结 算 单 的 信 息, 说 明 合 格 患 者 可 能 会 获 得 经 济 援 助 以 及 获 得 更 多 信 息 的 方 式 2. 通 过 向 患 者 发 出 通 知, 应 在 申 请 材 料 中 说 明 患 者 是 否 提 交 了 完 整 的 申 请 ( 包 含 用 以 确 定 其 是 否 符 合 本 政 策 资 格 要 求 的 信 息 或 文 件 ), 并 且 说 明 在 Hospital 对 申 请 做 出 决 定 之 前, 患 者 不 必 支 付 Hospital 的 任 何 账 单 3. 患 者 可 以 在 开 具 账 单 和 收 费 过 程 中 的 任 何 时 间 索 要 申 请 表 并 提 交 完 整 申 请 表 申 请 援 助 应 在 申 请 人 提 交 完 整 申 请 表 后 尽 快 向 其 提 供 关 于 此 申 请 的 书 面 决 定, 但 在 任 何 情 况 下, 都 应 在 Hospital 收 到 此 申 请 后 的 三 十 (30) 天 内 做 出 决 定 若 需 要 申 请 人 的 其 他 信 息 来 确 定 其 是 否 符 合 资 格,Hospital 应 在 上 文 所 述 的 三 十 (30) 天 内 索 要 此 类 信 息 关 于 如 何 对 否 决 书 或 其 他 不 利 决 定 提 出 上 诉 的 书 面 指 示 和 New York State Department of Health( 纽 约 州 卫 生 署 ) 的 联 系 信 息, 应 当 包 含 在 关 于 申 请 的 不 利 决 定 或 否 决 书 中 4. 申 请 人 必 须 提 供 支 持 其 申 请 的 信 息 / 文 件,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关 于 其 申 请 表 上 输 入 信 息 的 文 件 此 外, 文 件 示 例 可 能 还 包 括 工 资 存 根 雇 主 证 明 信 ( 若 适 用 ), 以 及 证 实 收 入 的 Internal Revenue Service( 美 国 国 税 局 ) 表 格 1040 5. 患 者 的 资 产 可 能 不 在 考 虑 范 围 内 6. Hospital 可 能 会 就 某 些 患 者 向 第 三 方 ( 如 信 贷 机 构 ) 进 行 咨 询 并 向 后 者 获 取 相 关 报 告, 以 确 定 在 下 列 限 制 条 件 下 这 些 患 者 是 否 仍 然 符 合 慈 善 医 疗 服 务 的 假 定 资 格 : a. 患 者 已 出 院, b. 患 者 的 保 险 范 围 不 足, 或 者 保 险 金 已 经 用 完, c. 患 者 账 户 上 有 超 过 $300.00 的 未 清 余 额, d. 患 者 至 少 收 到 了 一 张 账 单, 并 且 该 账 单 的 支 付 期 已 经 结 束, 以 及 e. 患 者 没 有 申 请 慈 善 医 疗 服 务 或 者 没 有 填 写 申 请 表, f. 患 者 已 通 过 账 单 中 的 陈 述 被 告 知,Hospital 可 以 在 没 有 获 得 任 何 信 用 报 告 之 前, 获 得 一 份 信 用 报 告,
NewYork-Presbyterian Hospital 地 点 : 所 有 中 心 医 院 政 策 和 程 序 手 册 编 号 :C106 第 3 页, 共 5 页 g. 信 用 报 告 不 得 用 于 拒 绝 慈 善 医 疗 服 务 申 请 Hospital 不 会 向 此 类 第 三 方 报 告 患 者 的 账 务 状 况 7. Hospital 门 诊 患 者 在 首 次 登 记 后 会 进 行 评 估 填 写 Hospital 门 诊 患 者 申 请 和 做 出 相 关 决 定 是 登 记 流 程 的 一 部 分, 除 非 还 需 要 其 他 信 息 8. Hospital 不 会 因 为 合 格 个 人 没 有 支 付 先 前 与 本 政 策 包 括 服 务 有 关 的 一 张 或 多 张 账 单 而 延 迟 或 拒 绝 提 供 急 救 服 务 或 其 他 医 学 上 认 为 必 要 的 医 疗 服 务 ( 或 者 在 提 供 服 务 之 前 要 求 先 付 款 ) B. 上 诉 程 序 1. 若 患 者 对 关 于 其 慈 善 医 疗 服 务 申 请 的 决 定 不 满 意, 可 以 在 收 到 决 定 的 二 十 (20) 天 内, 向 Director of Patient Accounts( 患 者 账 户 部 门 主 任, 下 文 称 主 任 ) 或 其 指 定 人 员 提 交 原 因 及 任 何 支 持 文 件, 对 此 决 定 提 出 上 诉 2. 主 任 应 在 十 五 (15) 个 工 作 日 内 审 查 此 上 诉,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对 患 者 进 行 回 应 3. 若 患 者 对 主 任 的 决 定 仍 不 满 意, 可 以 书 面 形 式 将 主 任 的 决 定 ( 包 括 相 关 原 因 ) 和 任 何 支 持 文 件 移 交 给 Vice President of Patient Financial Services( 患 者 财 务 服 务 副 院 长, 下 文 称 副 院 长 ) 或 Hospital 其 他 指 定 人 员 审 理 4. 副 院 长 应 在 收 到 上 诉 后 的 十 五 (15) 天 内 做 出 书 面 决 定 副 院 长 的 决 定 为 最 终 决 定 5. 在 任 何 上 诉 未 定 期 间 不 得 进 行 任 何 收 费 活 动 C. 支 付 流 程 1. 按 照 本 政 策 的 要 求, 根 据 当 前 年 度 的 适 用 费 用 变 动 标 准, 即 费 用 变 动 标 准 - 住 院 / 门 诊 行 为 健 康 门 诊 费 用 变 动 标 准 和 诊 断 费 用 变 动 标 准 ( 本 政 策 的 附 件 B-1 附 件 B-2 和 附 件 B-3),Hospital 将 向 未 投 保 申 请 人 或 已 用 完 特 定 服 务 医 疗 保 险 金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医 疗 储 蓄 款 ) 的 申 请 人 ( 包 括 申 请 人 及 其 家 属 ) 免 费 或 以 折 扣 价 格 提 供 医 疗 服 务, 但 是 此 类 申 请 人 的 收 入 必 须 在 每 年 公 布 的 Federal Poverty Guidelines for Non-Farm Income ( 非 农 收 入 联 邦 贫 困 指 标 ) 规 定 的 联 邦 贫 困 线 400% 以 下 ( 在 确 定 患 者 是 否 符 合 资 格 时, 使 用 的 是 收 到 完 整 申 请 时 的 现 行 收 入 指 标, 而 不 是 提 供 服 务 时 的 收 入 指 标 )
NewYork-Presbyterian Hospital 地 点 : 所 有 中 心 医 院 政 策 和 程 序 手 册 编 号 :C106 第 4 页, 共 5 页 2. Hospital 将 限 制 向 有 资 格 享 受 慈 善 医 疗 服 务 计 划 的 个 人 收 取 的 费 用, 限 制 的 金 额 相 当 于 针 对 持 有 保 险 的 个 人 开 具 的 有 关 急 救 服 务 或 其 他 医 学 上 认 为 必 要 的 医 疗 服 务 的 一 般 金 额 (AGB) Hospital 使 用 前 推 法 并 根 据 纽 约 州 卫 生 署 制 定 的 现 行 纽 约 州 服 务 费 Medicaid 费 率 确 定 的 费 率 来 计 算 AGB 在 决 定 申 请 者 是 否 享 有 慈 善 医 疗 服 务 的 资 格 后, 向 合 格 个 人 收 取 的 费 用 不 得 超 过 急 救 服 务 或 医 学 上 认 为 必 要 的 医 疗 服 务 的 一 般 金 额 (AGB) 为 了 确 定 向 享 有 慈 善 医 疗 服 务 资 格 的 个 人 收 取 的 金 额,Hospital 将 会 根 据 此 类 人 员 的 家 庭 人 口 数 和 收 入, 按 照 附 件 B-1 附 件 B-2 和 附 件 B-3, 使 用 AGB 的 变 动 标 准 折 扣 方 法 例 如, 如 果 确 定 一 位 患 者 享 有 慈 善 医 疗 服 务 资 格, 并 且 该 名 患 者 的 家 庭 成 员 为 3 名, 收 入 为 $35,000, 那 么 根 据 附 件 B-1 进 行 计 算, 向 该 名 患 者 收 取 的 费 用 为 适 用 于 此 类 患 者 住 院 治 疗 的 现 行 Medicaid 费 率 的 55% (AGB) 3. 分 期 付 款 计 划 若 患 者 无 法 一 次 性 付 清 尾 款,Hospital 将 会 尝 试 与 患 者 协 商 分 期 付 款 计 划 在 与 患 者 协 商 分 期 付 款 计 划 的 过 程 中,Hospital 可 能 会 考 虑 已 经 到 期 的 尾 款, 并 且 还 会 考 虑 患 者 的 支 付 能 力 a. 分 期 付 款 计 划 允 许 患 者 在 六 (6) 个 月 内 付 清 到 期 尾 款 b. 若 经 Hospital 认 定, 患 者 的 经 济 状 况 允 许 延 长 付 款 期 限, 可 以 将 付 款 期 限 延 长 到 六 (6) 个 月 以 上 c. 每 月 支 付 的 金 额 不 得 超 过 患 者 每 月 总 收 入 的 百 分 之 十 (10%) d. 若 患 者 连 续 两 次 未 能 支 付 到 期 款 项 并 且 在 到 期 后 的 三 十 (30) 天 内 仍 未 能 支 付, 则 所 有 尾 款 都 将 到 期 e. 若 向 患 者 收 取 利 息, 则 未 付 尾 款 的 利 率 不 得 超 过 US Department of Treasury( 美 国 财 政 部 ) 发 布 的 九 十 天 保 证 金 的 利 率 加 百 分 之 零 点 五 (0.5%) 任 何 分 期 付 款 计 划 均 不 包 含 提 高 未 付 款 项 之 利 率 的 提 前 支 付 条 款 或 类 似 条 款 4. 押 金 寻 求 医 学 上 认 为 必 要 的 医 疗 服 务 并 且 申 请 慈 善 医 疗 服 务 的 患 者 不 需 要 缴 纳 押 金 患 者 在 申 请 慈 善 医 疗 服 务 之 前 缴 纳 的 任 何 押 金 将 作 为 慈 善 医 疗 服 务 费 用 的 一 部 分 如 果 确 定 此 类 患 者 享 有 免 费 医 疗 服 务 的 资 格, 那 么 所 有 押 金 都 将 退 还 如 果 确 定 患 者 享 有 折 扣 价 格 资 格, 那 么 超 过 患 者 应 向 Hospital 支 付 的 押 金 余 额 部 分 将 退 还 给 患 者 5. 依 据 适 用 纽 约 州 法 律,Hospital 会 将 因 提 供 慈 善 医 疗 服 务 而 收 取 的 费 用 计 入 其 财 务 会 计 系 统 6. 应 制 定 和 实 施 衡 量 Hospital 是 否 遵 守 本 政 策 的 机 制 D. 教 育 / 公 众 意 识 1. Hospital 员 工 将 会 接 受 关 于 慈 善 医 疗 服 务 适 用 性 以 及 如 何 指 导 患 者 获 取 关 于 申 请 流 程 的 更 多 信 息 的 培 训 特 别 是,Hospital 将 会 向 所 有 与 患 者 进 行 互 动 或 负 责 开 具 账 单 和 收 费 的 Hospital 员 工 提 供 关 于 本 政 策 的 培 训 2. 应 依 据 程 序 A.1 向 患 者 发 送 关 于 本 政 策 的 通 知
NewYork-Presbyterian Hospital 地 点 : 所 有 中 心 医 院 政 策 和 程 序 手 册 编 号 :C106 第 5 页, 共 5 页 3. 有 关 需 要 向 患 者 提 供 的 概 述 ( 包 括 用 于 确 定 患 者 是 否 享 有 援 助 资 格 的 具 体 收 入 水 平 信 息 ) 关 于 Hospital 主 要 服 务 区 域 和 如 何 申 请 援 助 的 说 明, 以 及 本 政 策 和 申 请 表 格, 应 公 布 在 Hospital 网 站 (www.nyp.org) 上 4. Hospital 将 会 向 公 众 当 地 社 区 卫 生 和 人 类 服 务 机 构 以 及 其 他 助 人 脱 困 的 地 方 组 织 传 达 慈 善 医 疗 服 务 的 适 用 性 适 于 向 当 地 非 营 利 机 构 和 公 共 机 构 进 行 通 知 的 措 施 : a. 向 在 各 个 医 院 附 近 的 当 地 社 区 顾 问 委 员 会 和 领 导 委 员 会 选 择 的 某 些 学 校 和 宗 教 组 织 的 领 导 提 供 本 政 策 总 结 和 申 请 表 ; b. 与 当 地 社 区 委 员 会 宗 教 组 织 人 类 服 务 组 织 以 及 当 选 官 员 及 其 下 属 会 面, 向 他 们 介 绍 本 政 策 ; c. 通 过 Hospital 在 其 服 务 区 域 内 开 展 的 街 头 展 和 其 他 社 区 活 动 提 供 本 政 策 总 结 和 申 请 表 的 复 印 件 E. 催 收 规 范 和 程 序 1. Hospital 实 施 了 催 收 规 范 和 程 序, 以 便 患 者 享 受 NewYork-Presbyterian Hospital 的 高 质 量 医 疗 服 务, 同 时 最 大 程 度 地 减 少 Hospital 的 呆 账 制 定 这 些 规 范 和 程 序 的 目 的, 是 帮 助 代 表 Hospital 追 债 的 催 收 机 构 和 律 师 依 据 Hospital 的 核 心 使 命 价 值 观 和 原 则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Hospital 的 慈 善 医 疗 服 务 政 策 ) 开 展 追 债 工 作 2. 根 据 New York State Public Health Law ( 纽 约 州 公 共 卫 生 法 )( 第 2807-k-9-a 节 ) 和 Internal Revenue Code ( 美 国 国 家 税 务 局 法 规 ) 规 定 ( 第 501(r) 节 ) 的 要 求, Hospital 的 催 收 规 范 和 程 序 通 过 单 独 的 催 收 政 策 列 出 关 于 催 收 政 策, 可 以 从 Hospital 的 住 院 处 获 取, 或 者 登 录 Hospital 网 站 www.nyp.org, 点 击 Charity Care ( 慈 善 医 疗 服 务 ) 按 钮, 获 取 其 英 语 或 其 他 语 言 版 本 主 管 部 门 : 患 者 财 务 服 务 部 门 政 策 生 效 日 期 : 第 一 版 :2004 年 4 月 修 订 版 :2005 年 审 核 和 修 订 时 间 :2006 年 2007 年 2010 年 2014 年 6 月 附 件 修 订 时 间 :2008 年 2 月 21 日 ;2010 年 3 月 ;2011 年 4 月 ;2012 年 3 月 ;2012 年 6 月 ;2014 年 6 月 修 订 日 期 :2015 年 10 月 20 日 ;2016 年 5 月 批 准 单 位 :Board of Trustees( 受 托 委 员 会 )
附 件 A 主 要 服 务 区 域 对 于 NewYork-Presbyterian/Columbia( 包 括 NYP/Morgan Stanley Children s) NewYork- Presbyterian/Weill Cornell NewYork-Presbyterian/Allen 和 NewYork-Presbyterian/Lower Manhattan 而 言, 主 要 服 务 区 域 包 括 纽 约 市 的 五 个 区 ( 县 ) 对 于 NewYork-Presbyterian/Westchester 而 言, 主 要 服 务 区 域 包 含 下 列 县 : 威 彻 斯 特 布 朗 克 斯 奥 兰 治 普 特 南 和 罗 克 兰 日 期 :2014 年 6 月 慈 善 医 疗 服 务 附 件 A 2014 年 修 订 版
患 者 支 付 儿 科 教 育 :$0 成 人 教 育 :$15 附 件 B-1: 费 用 变 动 标 准 - 住 院 / 门 诊 基 于 非 农 收 入 HHS 贫 困 指 标 - 高 达 400% 住 院 / 救 护 外 科 /MRI:$150 所 有 其 他 非 临 床 服 务 : 费 率 的 5% 适 用 费 率 的 10% 适 用 费 率 的 20% 适 用 费 率 的 55% 适 用 费 率 的 90% 适 用 费 率 的 100% 无 折 扣 * 联 邦 贫 困 指 标 % 100% 101% - 125% 126% - 150% 151% - 200% 201% - 250% 251% - 400% > 400% 家 庭 人 口 数 < 或 = > < 或 = > < 或 = > < 或 = > < 或 = > < 或 = > 1 $11,880 $11,880 $14,850 $14,850 $17,820 $17,820 $23,760 $23,760 $29,700 $29,700 $47,520 $47,520 2 16,020 16,020 20,025 20,025 24,030 24,030 32,040 32,040 40,050 40,050 64,080 64,080 3 20,160 20,160 25,200 25,200 30,240 30,240 40,320 40,320 50,400 50,400 80,640 80,640 4 24,300 24,300 30,375 30,375 36,450 36,450 48,600 48,600 60,750 60,750 97,200 97,200 5 28,440 28,440 35,550 35,550 42,660 42,660 56,880 56,880 71,100 71,100 113,760 113,760 6 32,580 32,580 40,725 40,725 48,870 48,870 65,160 65,160 81,450 81,450 130,320 130,320 7 36,730 36,730 45,913 45,913 55,095 55,095 73,460 73,460 91,825 91,825 146,920 146,920 8 40,890 40,890 51,113 51,113 61,335 61,335 81,780 81,780 102,225 102,225 163,560 163,560 每 增 加 一 个 人, 增 加 : 4,160 Source: Federal Register/Vol. 81, No. 15/Monday, January 25, 2016/Notices * 非 临 床 门 诊 看 诊 和 牙 科 门 诊 看 诊 : 根 据 NYP 商 业 付 款 人 最 高 额 费 率 的 折 扣 来 计 算 减 少 额 * 住 院 患 者 : 根 据 较 低 收 费 或 MEDICAID DRG 计 算 减 少 额 慈 善 医 疗 服 务 C106
类 别 A 儿 科 临 床 门 诊 :0 B C 附 件 B-2: 行 为 健 康 门 诊 费 用 变 动 标 准 基 于 非 农 收 入 HHS 贫 困 指 标 - 高 达 400% D E 看 诊 费 用 成 人 临 床 门 诊 :$10 $13 $20 $27 $35 $50 $75 $100 $120 $135 联 邦 贫 困 指 标 % 100% 101% 125% 125% 150% 150% 200% 200% 250% 250% 300% 300% 325% 325% 350% 350% 375% 375% 400% F G H I J 家 庭 人 口 数 / 收 入 < 或 = > < 或 = > < 或 = > < 或 = > < 或 = > < 或 = > < 或 = > < 或 = > < 或 = > < 或 = 1 $11,880 $11,880 $14,850 $14,850 $17,820 $17,820 $23,760 $23,760 $29,700 $29,700 $35,640 $35,640 $38,610 $38,610 $41,580 $41,580 $44,550 $44,550 $47,520 2 16,020 16,020 20,025 20,025 24,030 24,030 32,040 32,040 40,050 40,050 48,060 48,060 52,065 52,065 56,070 56,070 60,075 60,075 64,080 3 20,160 20,160 25,200 25,200 30,240 30,240 40,320 40,320 50,400 50,400 60,480 60,480 65,520 65,520 70,560 70,560 75,600 75,600 80,640 4 24,300 24,300 30,375 30,375 36,450 36,450 48,600 48,600 60,750 60,750 72,900 72,900 78,975 78,975 85,050 85,050 91,125 91,125 97,200 5 28,440 28,440 35,550 35,550 42,660 42,660 56,880 56,880 71,100 71,100 85,320 85,320 92,430 92,430 99,540 99,540 106,650 106,650 113,760 6 32,580 32,580 40,725 40,725 48,870 48,870 65,160 65,160 81,450 81,450 97,740 97,740 105,885 105,885 114,030 114,030 122,175 122,175 130,320 7 36,730 36,730 45,913 45,913 55,095 55,095 73,460 73,460 91,825 91,825 110,190 110,190 119,373 119,373 128,555 128,555 137,738 137,738 146,920 8 40,890 40,890 51,113 51,113 61,335 61,335 81,780 81,780 102,225 102,225 122,670 122,670 132,893 132,893 143,115 143,115 153,338 153,338 163,560 每 增 加 一 个 人, 增 加 4,160 Source: Federal Register/Vol. 81, No. 15/Monday, January 25, 2016/Notices 慈 善 医 疗 服 务 C106
附 件 B-3: 诊 断 费 用 变 动 标 准 基 于 非 农 收 入 HHS 贫 困 指 标 - 高 达 400% 类 别 A B C D E F W 儿 科 / 产 前 临 床 门 诊 :0 看 诊 费 用 成 人 临 床 门 诊 :$10 $13 $27 $74 $120 $135 无 折 扣 联 邦 贫 困 指 标 % 100% 101% - 125% 126% - 150% 151% - 200% 201% - 250% 251% - 400% > 400% 家 庭 人 口 数 收 入 < 或 = > < 或 = > < 或 = > < 或 = > < 或 = > < 或 = > 1 $11,880 $11,880 $14,850 $14,850 $17,820 $17,820 $23,760 $23,760 $29,700 $29,700 $47,520 $47,520 2 16,020 16,020 20,025 20,025 24,030 24,030 32,040 32,040 40,050 40,050 64,080 64,080 3 20,160 20,160 25,200 25,200 30,240 30,240 40,320 40,320 50,400 50,400 80,640 80,640 4 24,300 24,300 30,375 30,375 36,450 36,450 48,600 48,600 60,750 60,750 97,200 97,200 5 28,440 28,440 35,550 35,550 42,660 42,660 56,880 56,880 71,100 71,100 113,760 113,760 6 32,580 32,580 40,725 40,725 48,870 48,870 65,160 65,160 81,450 81,450 130,320 130,320 7 36,730 36,730 45,913 45,913 55,095 55,095 73,460 73,460 91,825 91,825 146,920 146,920 8 40,890 40,890 51,113 51,113 61,335 61,335 81,780 81,780 102,225 102,225 163,560 163,560 每 增 加 一 个 人, 增 加 : 4,160 Source: Federal Register/Vol. 81, No. 15/Monday, January 25, 2016/Notices 慈 善 医 疗 服 务 C106
附 件 C New York Presbyterian Hospital/Columbia University Medical Center New York Presbyterian Hospital/Weill Cornell Medical Center New York Presbyterian Hospital/Morgan Stanley Children s Hospital New York Presbyterian Hospital/The Allen Hospital New York Presbyterian Hospital/Lower Manhattan Hospital New York Presbyterian Hospital/Westchester Division C106 慈 善 医 疗 服 务 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