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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前, 结 核 病 乙 肝 性 病 艾 滋 病 等 慢 性 传 染 病 报 告 是 我 省 亟 待 加 强 管 理 的 重 点 工 作 各 责 任 疫 情 报 告 单 位 和 各 级 疾 控 中 心 应 加 强 慢 性 传 染 病 科 学 规 范 报 告, 尽 量 减 少 同 一 年 度 跨 年 度 和 跨 地 区 的 重 报 责 任 疫 情 报 告 人 在 首 次 接 诊 慢 性 传 染 病 ( 如 乙 肝 梅 毒 等 ) 病 人 时, 应 在 登 记 本 上 注 明 初 诊, 同 时 填 写 纸 质 传 染 病 报 告 卡 ( 以 下 简 称 报 告 卡 ), 艾 滋 病 病 毒 感 染 者 和 艾 滋 病 病 人 还 需 同 时 填 报 传 染 病 报 告 卡 艾 滋 病 性 病 附 卡, 填 写 报 告 卡 的 时 候 应 填 写 病 人 的 身 份 证 号 码 ; 责 任 疫 情 报 告 人 在 同 一 年 度 内 或 跨 年 度 再 次 接 诊 同 一 慢 性 传 染 病 病 人 且 诊 断 没 有 变 更 时, 应 在 登 记 本 上 注 明 复 诊, 此 时 不 需 填 写 纸 质 报 告 卡 责 任 疫 情 报 告 人 所 在 医 疗 机 构 的 传 染 病 信 息 报 告 管 理 人 员 在 收 到 慢 性 传 染 病 的 报 告 卡 后, 应 先 将 所 有 病 例 信 息 登 记 在 纸 质 传 染 病 登 记 本 上, 然 后 通 过 网 络 直 报 系 统 查 询 该 病 例 是 否 已 被 本 院 其 他 责 任 疫 情 报 告 人 报 告 过, 或 在 传 染 病 登 记 本 查 询 以 前 是 否 已 网 络 直 报, 如 有 且 诊 断 没 有 变 更 时, 不 需 要 进 行 网 络 直 报, 但 必 须 在 传 染 病 登 记 本 上 注 明 不 进 行 网 络 直 报 的 原 因, 如 无 则 按 规 定 进 行 网 络 直 报 各 级 疾 控 中 心 和 各 级 各 类 医 疗 机 构 的 传 染 病 疫 情 管 理 人 员 应 每 日 登 录 疾 病 监 测 信 息 报 告 管 理 系 统 进 行 审 核 确 认 与 查 重, 查 重 的 起 始 时 间 为 当 年 1 月 1 日 至 当 前 日 期 对 于 跨 年 度 和 跨 地 区 的 查 重, 有 条 件 的 地 市 级 和 县 ( 市 区 ) 级 疾 控 中 心 可 逐 年 将 慢 性 传 染 病 导 入 电 脑 数 据 库, 如 发 现 既 往 已 经 被 报 告 过, 而 且 诊 断 没 有 变 更 时, 可 以 认 为 是 重 报, 进 行 删 除 - 3 -

如 同 一 报 告 单 位 多 次 报 告 导 致 的 重 卡, 由 本 单 位 删 除 ; 不 同 报 告 单 位 共 同 报 告 导 致 的 重 卡, 由 报 告 卡 所 在 地 的 县 ( 市 区 ) 级 疾 控 中 心 删 除 ; 报 告 单 位 不 在 同 一 县 ( 市 区 ) 的 重 卡, 由 地 市 级 疾 控 中 心 删 除 慢 性 传 染 病 报 告 管 理 流 程 见 附 件 2 性 病 和 肺 结 核 病 病 例 的 诊 断 和 报 告 要 严 格 按 照 相 关 流 程 ( 见 附 件 3 4) 执 行 其 中, 结 核 病 病 例 报 告 卡 必 须 填 写 患 者 真 实 姓 名 和 身 份 证 号 码, 避 免 重 复 报 告 现 象 附 件 :1. 39 种 法 定 传 染 病 现 行 国 标 或 诊 疗 规 范 名 称 汇 总 表 2. 慢 性 传 染 病 报 告 管 理 流 程 3. 性 病 病 例 诊 断 报 告 流 程 4. 肺 结 核 报 告 管 理 流 程 5. 传 染 病 报 告 中 应 注 意 重 点 事 项 二 〇 一 二 年 二 月 二 十 四 日 ( 信 息 公 开 形 式 : 依 申 请 公 开 ) - 4 -

附 件 1 39 病 名 现 行 国 标 行 业 标 准 或 诊 疗 技 术 方 案 ( 文 件 规 范 指 南 ) 名 称 甲 类 传 染 病 鼠 疫 鼠 疫 诊 断 标 准 WS279-2008 卫 生 部 办 公 厅 关 于 印 发 鼠 疫 诊 疗 方 案 ( 试 行 ) 的 通 知 ( 卫 办 应 急 发 2011 18 号 ) 广 东 省 鼠 疫 控 制 应 急 预 案 ( 粤 卫 2005 87 号 ) 霍 乱 霍 乱 诊 断 标 准 WS289-2008 乙 类 传 染 病 传 染 性 非 典 型 肺 炎 传 染 性 非 典 型 肺 炎 诊 断 标 准 WS 286-2008 广 东 省 防 治 传 染 性 非 典 型 肺 炎 应 急 预 案 ( 粤 卫 2003 310 号 ) 艾 滋 病 全 国 艾 滋 病 检 测 技 术 规 范 (2009 年 版 ) 艾 滋 病 和 艾 滋 病 病 毒 感 染 诊 断 标 准 WS 293-2008 病 毒 性 肝 炎 : 1 甲 肝 甲 型 病 毒 性 肝 炎 诊 断 标 准 WS298-2008 2 乙 肝 乙 型 病 毒 性 肝 炎 诊 断 标 准 WS299-2008 3 丙 肝 丙 型 病 毒 性 肝 炎 诊 断 标 准 WS 213-2008 4 戊 肝 戊 型 病 毒 性 肝 炎 诊 断 标 准 WS301-2008 5 未 分 型 肝 炎 暂 无 脊 髓 灰 质 炎 人 感 染 高 致 病 性 禽 流 感 脊 髓 灰 质 炎 诊 断 标 准 WS294-2008 人 感 染 高 致 病 性 禽 流 感 诊 断 标 准 WS 284-2008 广 东 省 人 禽 流 感 防 治 应 急 预 案 ( 粤 卫 2007 214 号 ) 甲 型 H1N1 流 感 甲 型 H1N1 流 感 诊 疗 方 案 (2010 年 版 ) 麻 疹 麻 疹 诊 断 标 准 WS296-2008 全 国 麻 疹 监 测 方 案 ( 卫 办 疾 控 发 2009 9 号 ) 流 行 性 出 血 热 流 行 性 出 血 热 诊 断 标 准 WS278-2008 - 5 -

病 名 现 行 国 标 行 业 标 准 或 诊 疗 技 术 方 案 ( 文 件 规 范 指 南 ) 名 称 狂 犬 病 流 行 性 乙 型 脑 炎 登 革 热 炭 疽 细 菌 性 及 阿 米 巴 性 痢 疾 肺 结 核 伤 寒 和 副 伤 寒 流 行 性 脑 脊 髓 膜 炎 百 日 咳 白 喉 新 生 儿 破 伤 风 狂 犬 病 诊 断 标 准 WS281-2008 流 行 性 乙 型 脑 炎 诊 断 标 准 WS214-2008 登 革 热 诊 断 标 准 WS216-2008 炭 疽 诊 断 标 准 WS283-2008 细 菌 性 和 阿 米 巴 痢 疾 诊 断 标 准 WS287-2008 肺 结 核 诊 断 标 准 WS288-2008 伤 寒 和 副 伤 寒 诊 断 标 准 WS280-2008 流 行 性 脑 脊 髓 膜 炎 诊 断 标 准 WS295-2008 百 日 咳 诊 断 标 准 WS274-2007 白 喉 诊 断 标 准 WS275-2007 新 生 儿 破 伤 风 诊 断 标 准 WS272-2007 猩 红 热 猩 红 热 诊 断 标 准 WS 282-2008 布 鲁 氏 菌 病 淋 病 梅 毒 钩 端 螺 旋 体 病 布 鲁 氏 菌 病 诊 断 标 准 WS269-2007 淋 病 诊 断 标 准 WS268-2007 梅 毒 诊 断 标 准 WS273-2007 钩 端 螺 旋 体 病 诊 断 标 准 WS290-2008 血 吸 虫 病 血 吸 虫 病 诊 断 标 准 WS 261-2006 疟 疾 疟 疾 诊 断 标 准 WS 259-2006 丙 类 传 染 病 流 行 性 腮 腺 炎 风 疹 急 性 出 血 性 结 膜 炎 麻 风 病 流 行 性 和 地 方 性 斑 疹 伤 寒 流 行 性 感 冒 流 行 性 腮 腺 炎 诊 断 标 准 WS270-2007 风 疹 诊 断 标 准 WS297-2008 急 性 出 血 性 结 膜 炎 诊 断 标 准 WS217-2008 麻 风 病 诊 断 标 准 WS291-2008 流 行 性 和 地 方 性 斑 疹 伤 寒 WS215-2008 流 行 性 感 冒 诊 断 标 准 WS285-2008 - 6 -

病 名 现 行 国 标 行 业 标 准 或 诊 疗 技 术 方 案 ( 文 件 规 范 指 南 ) 名 称 黑 热 病 黑 热 病 诊 断 标 准 WS 258-2006 包 虫 病 包 虫 病 诊 断 标 准 WS 257-2006 丝 虫 病 丝 虫 病 诊 断 标 准 WS 260-2006 其 它 感 染 性 腹 泻 病 手 足 口 病 感 染 性 腹 泻 诊 断 标 准 WS271-2007 手 足 口 病 诊 疗 指 南 (2010 年 版 ); 广 东 省 手 足 口 病 (EV71) 感 染 诊 疗 指 引 ( 试 行 ) 粤 卫 2008 89 号 - 7 -

附 件 2 责 任 疫 情 报 告 人 首 次 接 诊 慢 性 传 染 病 责 任 疫 情 报 告 人 同 一 年 度 再 次 接 诊 同 一 慢 性 传 染 病 病 人 责 任 疫 情 报 告 人 跨 年 度 再 次 接 诊 同 一 慢 性 传 染 病 病 人 登 记 本 上 注 明 初 诊, 填 写 纸 质 传 报 卡 传 染 病 信 息 报 告 管 理 人 员 先 登 记 传 报 卡 信 息, 再 看 以 往 有 登 记 本 上 注 明 复 诊, 不 需 填 写 纸 质 传 报 卡 有 不 需 网 络 直 报 登 记 本 上 注 明 复 诊, 不 需 填 写 纸 质 传 报 卡 无 已 被 网 络 直 报 无 网 络 直 报 - 8 -

附 件 3 医 生 接 诊 首 诊 复 诊 或 复 发 病 例 不 进 行 传 染 病 病 例 报 告 首 诊 医 生 根 据 就 诊 者 的 病 史 临 床 表 现 与 实 验 室 检 测 结 果, 标 准 诊 断 按 国 家 性 病 诊 断 标 准 诊 断 首 诊 医 生 将 就 诊 信 息 记 录 于 门 诊 日 志 首 诊 医 生 填 写 传 染 病 报 告 卡, 传 染 病 信 息 管 理 人 员 将 病 例 信 息 登 记 在 传 染 病 登 记 本 传 染 病 信 息 管 理 人 员 通 过 网 络 直 报 系 统 查 询, 并 将 报 告 卡 信 息 与 门 诊 日 志 信 息 进 行 核 对, 确 定 报 告 病 例 是 初 诊 病 例 复 诊 或 重 复 报 告 病 例 复 诊 与 重 复 报 告 病 例 不 进 行 网 络 直 报 初 诊 病 例 或 新 发 病 例 由 传 染 病 信 息 报 告 管 理 人 员 进 行 网 络 录 入, 无 上 网 条 件 的 医 疗 机 构 将 传 染 病 报 告 卡 寄 送 到 当 地 上 级 医 疗 机 构, 由 后 者 的 传 染 病 信 息 报 告 管 理 人 员 进 行 在 线 网 络 录 入 传 染 病 信 息 报 告 管 理 人 员 定 期 自 查, 及 时 进 行 订 正 传 染 病 报 告 卡 当 地 疫 情 管 理 部 门 对 报 告 的 病 历 进 行 审 核, 删 除 重 报 - 9 -

附 件 4 医 生 诊 断 肺 结 核 或 疑 似 肺 结 核 患 者 在 门 诊 日 誌 上 用 红 笔 标 注 检 查 结 果 确 定 是 否 需 要 住 院 治 疗 是 否 填 报 传 染 病 报 告 卡, 记 录 2 个 联 系 电 话 门 诊 诊 1. 填 写 三 联 转 诊 单 ; 1) 第 一 联 交 患 者 ; 2) 第 二 三 联 交 感 染 性 疾 病 科 或 其 他 指 定 科 室 2. 对 患 者 进 行 转 诊 健 康 教 育 后 将 患 者 转 至 结 核 病 防 治 机 构 1. 填 报 传 染 病 报 告 卡 ( 在 传 染 病 报 告 卡 备 注 栏 里 应 注 明 患 者 住 院 及 住 院 日 期 ), 进 行 网 络 报 告 ; 2. 住 院 登 记 本 上 用 红 笔 标 注 检 查 结 果 出 院 预 防 保 健 科 1. 收 集 传 染 病 报 告 进 行 卡 网 络 报 告 2. 收 集 转 诊 单 移 交 结 防 机 构 3. 填 写 肺 结 核 患 者 及 疑 似 肺 结 核 患 者 转 诊 登 记 本 订 正 传 染 病 报 告 卡 备 注 栏 中 注 明 患 者 出 院 及 出 院 日 期 说 明 :1. 肺 结 核 的 诊 断 要 严 格 执 行 肺 结 核 诊 断 标 准 WS288-2008 2. 根 据 传 染 病 监 测 信 息 网 络 直 报 工 作 与 技 术 指 南 (2005 年 版 ), 肺 结 核 传 染 病 报 告 卡 的 病 例 分 类 包 括 疑 似 病 例 临 床 诊 断 病 例 实 验 室 确 诊 病 例 在 填 报 报 告 卡 时 要 根 据 诊 断 依 据 对 病 例 进 行 正 确 分 类 填 写 3. 根 据 省 卫 生 厅 办 公 室 关 于 加 强 结 核 病 疫 情 网 络 报 告 和 结 核 病 人 管 理 工 作 的 通 知 ( 粤 卫 办 [2009]43 号 ) 要 求, 确 定 是 否 填 写 肺 结 核 传 染 病 报 告 卡 要 遵 从 以 下 原 则 1) 临 床 上 有 下 列 情 况 的 病 人, 才 应 在 规 定 时 限 内 进 行 结 核 病 网 络 报 告 :1 已 确 诊 的 活 动 性 肺 结 核 病 人 ;2 临 床 症 状 有 咳 嗽 咯 血 发 热 盗 汗 胸 痛 和 疲 倦 等 肺 结 核 可 疑 症 状, 同 时 伴 有 肺 部 X 线 阳 性 体 征, 而 未 能 排 除 肺 结 核 的 病 人 2) 临 床 上 有 下 列 情 况 的 结 核 病 人, 不 属 于 网 络 报 告 范 围 :1 已 治 愈 的 肺 结 核 病 人 ;2 虽 然 有 上 述 肺 结 核 可 疑 症 状, 但 肺 部 X 线 检 查 未 见 阳 性 体 征 且 经 查 痰 涂 片 阴 性 的 病 人 ;3 过 往 已 经 进 行 网 络 报 告 登 记, 且 非 复 发 的 肺 结 核 病 人 - 10 -

附 件 5 一 乙 型 病 毒 性 肝 炎 报 告 的 病 例 必 须 有 肝 炎 的 临 床 症 状 或 者 肝 功 能 损 害 的 指 标, 如 转 氨 酶 高 于 正 常 值 携 带 者 或 非 活 动 型 肝 炎 无 需 上 报 二 根 据 卫 生 部 关 于 加 强 急 性 弛 缓 性 麻 痹 病 例 监 测 与 管 理 工 作 的 通 知 ( 卫 疾 控 发 2006 269 号 ) 中 规 定 : 各 级 医 疗 机 构 在 诊 治 过 程 中 凡 遇 到 急 性 弛 缓 性 麻 痹 症 状 的 病 例, 必 须 慎 重 诊 断, 在 不 能 明 确 病 因 的 情 况 下, 均 作 为 急 性 弛 缓 性 麻 痹 ( 原 因 待 查 ) 诊 断, 不 应 做 出 类 脊 灰 和 脊 灰 ( 原 因 待 查 ) 等 其 它 诊 断 三 对 报 告 的 手 足 口 病 病 例, 如 无 皮 疹 病 例, 临 床 不 宜 诊 断 为 手 足 口 病 死 亡 病 例 的 确 认 须 由 省 级 手 足 口 病 临 床 救 治 专 家 组 三 位 专 家 会 诊 确 认, 重 症 病 例 的 诊 断 由 市 级 专 家 组 三 位 专 家 确 认 四 其 它 感 染 性 腹 泻 病 的 临 床 诊 断 病 例 要 严 格 按 照 每 日 大 便 次 数 3 次 实 验 室 粪 便 常 规 检 查 显 示 粪 便 有 性 状 改 变 来 判 断 实 验 室 确 诊 病 例 应 为 从 粪 便 呕 吐 物 血 等 标 本 中 检 出 除 O1 血 清 群 和 O139 血 清 群 霍 乱 弧 菌 志 贺 菌 属 溶 组 织 内 阿 米 巴 伤 寒 沙 门 菌 以 及 甲 乙 丙 型 副 伤 寒 沙 门 菌 以 外 的 感 染 性 腹 泻 病 原 体, 或 特 异 性 抗 原, 或 特 异 性 核 酸 片 段 检 测 阳 性 常 规 血 和 粪 便 检 查 不 能 作 为 确 诊 依 据 五 在 诊 断 百 日 咳 病 例 时, 采 用 未 经 国 家 相 关 部 门 或 机 构 审 定 认 证 的 PCR 等 检 验 方 法 所 得 结 果 不 能 作 为 诊 断 依 据 六 在 诊 断 伤 寒 和 副 伤 寒 的 病 例 时, 肥 达 式 反 应 检 测 结 果 不 能 作 为 实 验 室 确 诊 病 例 的 诊 断 依 据 - 11 -

七 以 下 传 染 病 需 要 在 传 染 病 报 告 卡 备 注 项 注 明 相 应 情 况 : ( 一 ) 鼠 疫 : 注 明 旅 行 史 或 感 染 地 ( 二 ) 甲 肝 和 乙 肝 : 病 例 在 15 岁 以 下 需 注 明 疫 苗 接 种 史 ( 三 ) 霍 乱 登 革 热 流 脑 和 流 感 病 例 : 注 明 实 验 室 检 测 型 别, 登 革 热 同 时 还 须 注 明 本 地 感 染 或 输 入 性 病 例, 如 为 输 入 性 病 例, 则 再 注 明 旅 行 史 输 入 国 家 或 地 区 ( 四 ) 布 鲁 氏 菌 病 : 注 明 有 无 牛 羊 猪 或 其 制 品 接 触 史 ( 五 ) 疟 疾 : 注 明 感 染 地 以 及 是 否 为 镜 检 确 定, 本 地 感 染 病 例 须 镜 检 确 诊 及 分 型 ( 六 ) 包 虫 病 : 注 明 感 染 地 以 及 是 否 有 做 B 超 CT 或 病 理 切 片 检 查 ( 七 ) 血 吸 虫 病 : 注 明 是 否 为 病 原 学 诊 断 ( 虫 卵 或 毛 蚴 ) 及 感 染 地 ( 八 ) 其 它 感 染 性 腹 泻 病 实 验 室 确 诊 病 例 要 注 明 实 验 室 检 测 方 法 和 结 果 ( 九 ) 伤 寒 和 副 伤 寒 : 注 明 分 离 的 菌 株 种 群 和 具 体 名 称, 如 : 伤 寒 报 告 病 例 应 注 明 伤 寒 沙 门 菌, 副 伤 寒 报 告 病 例 应 注 明 甲 型 ( 或 乙 型 或 丙 型 ) 副 伤 寒 沙 门 菌 主 题 词 抄 送 : 卫 生 部 疾 控 局, 各 地 级 以 上 市 佛 山 顺 德 区 疾 控 中 心 慢 病 院 ( 站 所 ) 校 对 : 疾 控 处 张 发 滨 ( 共 印 80 份 ) - 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