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 绥 县 教 育 局 文 件 扶 教 2016 31 号 扶 绥 县 教 育 局 关 于 印 发 扶 绥 县 2016 年 秋 季 学 期 学 前 教 育 招 生 工 作 方 案 的 通 知 各 乡 镇 中 心 小 学 中 心 幼 儿 园, 县 直 第 一 第 二 幼 儿 园 : 现 将 扶 绥 县 2016 年 秋 季 学 期 学 前 教 育 招 生 工 作 方 案 印 发 给 你 们, 请 采 取 积 极 措 施, 认 真 贯 彻 落 实, 确 保 今 年 我 县 学 前 教 育 招 生 工 作 任 务 顺 利 完 成 扶 绥 县 教 育 局 2016 年 6 月 21 日 扶 绥 县 教 育 局 办 公 室 2016 年 7 月 1 日 印 发 - 1 -
扶 绥 县 2016 年 秋 季 学 期 学 前 教 育 招 生 工 作 方 案 为 规 范 我 县 学 前 教 育 招 生 工 作, 确 保 招 生 工 作 顺 利 进 行,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义 务 教 育 法 幼 儿 园 工 作 规 程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实 施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义 务 教 育 法 办 法 和 幼 儿 园 管 理 条 例 等 法 律 法 规, 结 合 我 县 学 前 教 育 实 际, 特 制 订 本 工 作 方 案 一 指 导 思 想 通 过 规 范 招 生 工 作 管 理, 逐 步 化 解 幼 儿 园 大 班 额 大 通 铺 现 象, 促 进 教 育 公 平, 不 断 强 化 责 任 意 识 与 服 务 意 识, 进 一 步 规 范 学 前 教 育 办 学 行 为, 促 进 全 县 学 前 教 育 健 康 持 续 发 展 二 工 作 原 则 ( 一 ) 坚 持 公 平 公 开 公 正 和 免 试 就 近 入 学 原 则 各 校 ( 园 ) 要 公 开 招 生 信 息, 全 面 实 施 阳 光 招 生, 要 严 格 执 行 免 试 就 近 入 学 工 作 原 则, 杜 绝 组 织 考 试 招 生 入 学 现 象, 确 保 完 成 招 生 任 务 ( 二 ) 坚 持 统 筹 协 调 分 步 实 施 原 则 由 县 教 育 局 加 强 统 筹 协 调, 按 计 划 分 步 骤 推 进 招 生 工 作, 妥 善 解 决 招 生 工 作 出 现 的 各 类 问 题 三 工 作 要 求 从 促 进 社 会 公 平 关 注 民 生 构 建 和 谐 社 会 的 高 度, 把 2016 年 学 前 教 育 招 生 工 作 做 细 做 好 做 实 ( 一 ) 关 于 各 乡 镇 村 小 学 学 前 教 育 招 生 工 作 要 求 结 合 扶 绥 县 学 前 教 育 二 期 三 年 行 动 计 划 要 求, 各 乡 镇 村 小 学 要 从 实 际 出 发, 在 办 学 条 件 许 可 的 前 提 下, 可 以 开 设 幼 儿 园 各 乡 镇 村 小 学 要 引 导 家 长 到 有 办 园 资 质 的 幼 儿 园 报 名 就 读 ( 二 ) 关 于 民 办 学 前 教 育 机 构 招 生 工 作 要 求 各 民 办 学 前 教 - 2 -
育 机 构 在 具 备 办 学 许 可 的 条 件 下, 坚 持 公 平 诚 信 自 主, 自 觉 遵 守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自 觉 接 受 社 会 监 督, 遵 循 学 前 教 育 规 律, 做 好 幼 儿 园 招 生 工 作 ( 三 ) 关 于 学 前 教 育 入 园 幼 儿 年 龄 和 班 额 要 求 公 办 民 办 幼 儿 园 开 设 的 教 学 班 应 分 有 : 大 班 中 班 小 班, 对 应 的 幼 儿 年 龄 分 别 为 五 四 三 岁 ; 大 班 每 班 人 数 为 35 人, 中 班 每 班 人 数 为 30 人, 小 班 每 班 人 数 为 25 人 2016 年 秋 季 学 期, 全 县 已 年 满 6 周 岁 的 儿 童, 原 则 上 要 接 受 义 务 教 育, 三 残 儿 童 入 学 年 龄 可 适 当 延 缓 ( 四 ) 各 幼 儿 园 要 保 证 建 档 立 卡 贫 困 家 庭 子 女 烈 士 子 女 福 利 机 构 监 护 儿 童 以 及 五 保 供 养 儿 童 等 儿 童 就 近 入 园 四 工 作 任 务 为 推 进 义 务 教 育 均 衡 发 展,2016 年 秋 季 学 期, 原 则 上 取 消 在 义 务 教 育 学 校 内 举 办 学 前 班 教 学, 各 乡 镇 中 心 小 学 各 幼 儿 园 要 积 极 做 好 学 前 教 育 招 生 工 作, 积 极 支 持 各 种 社 会 力 量 办 好 幼 儿 园, 提 高 保 教 质 量 和 学 前 教 育 毛 入 学 率 ( 一 ) 关 于 县 城 区 公 办 幼 儿 园 招 生 工 作 1. 招 生 计 划 2016 年 秋 季 学 期, 县 城 区 公 办 幼 儿 园 计 划 招 收 学 前 小 班 17 个 班 425 人, 其 中, 县 直 属 机 关 第 一 幼 儿 园 5 班 125 人, 县 直 属 机 关 第 二 幼 儿 园 6 班 150 人 ; 新 宁 镇 中 心 幼 儿 园 6 班 150 人 2. 招 生 对 象 年 满 3 周 岁 (2012 年 9 月 1 日 2013 年 8 月 31 日 出 生 ) 的 幼 儿 (1) 第 一 种 对 象 该 幼 儿 具 有 本 县 城 区 户 籍, 父 母 属 行 政 企 事 业 单 位 在 编 在 岗 人 员 ; 驻 军 及 扶 绥 县 引 进 优 秀 人 才 的 随 迁 子 女 - 3 -
(2) 第 二 种 对 象 父 母 及 幼 儿 为 县 城 区 户 籍 (3) 第 三 种 对 象 幼 儿 本 人 为 县 城 区 户 籍, 父 母 或 监 护 人 在 城 区 有 房 产 (4) 第 四 种 对 象 幼 儿 为 非 县 城 区 户 籍, 但 父 母 一 方 属 县 城 区 行 政 企 事 业 单 位 在 编 在 岗 人 员 进 城 务 工 人 员 的 随 迁 子 女 3. 招 生 录 取 规 定 和 办 法 以 幼 儿 的 父 母 或 监 护 人 的 家 庭 住 址 ( 房 产 登 记 地 址 ) 为 片 区 依 据, 没 有 房 产 证 的 以 户 籍 地 址 为 片 区 依 据 就 近 入 学 由 于 县 城 区 公 办 幼 儿 园 学 位 有 限, 为 此, 按 照 下 列 顺 序 录 取 : 第 一 种 对 象 第 二 种 对 象 第 三 种 对 象 第 四 种 对 象 录 取 办 法 为 : 依 次 录 取 安 置, 在 依 次 录 取 安 置 过 程 中, 若 同 一 批 次 出 现 学 位 不 足, 按 照 县 城 区 户 籍 入 户 先 后 顺 序 录 取 各 幼 儿 园 要 严 格 执 行 招 生 计 划 4. 片 区 划 分 (1) 扶 绥 县 直 属 机 关 第 一 幼 儿 园 南 密 路 与 新 华 路 交 叉 路 口 往 城 厢 南 街 北 街 方 向 往 西 方 向 ( 水 利 局 南 门 市 场 老 干 局 吉 阳 小 学 方 向 ); 南 密 路 与 新 华 路 交 叉 路 口 往 西 方 向 ( 人 大 旧 公 安 局 教 育 局 秀 湖 小 区 方 向 ) (2) 扶 绥 县 直 属 机 关 第 二 幼 儿 园 南 密 路 与 新 华 路 交 叉 路 口 往 火 车 站 方 向 路 段 ; 南 密 路 与 新 华 路 交 叉 路 口 往 进 城 大 道 方 向 路 段 ; 铁 路 沿 线 以 南 方 向 至 双 峰 路 口 ( 广 西 城 市 职 业 学 院 ) 止 (3) 扶 绥 县 新 宁 镇 中 心 幼 儿 园 南 密 路 与 新 华 路 交 叉 路 口 往 城 厢 南 街 北 街 方 向 往 东 方 向 ( 供 电 公 司 商 业 步 行 街 新 华 书 店 东 一 二 三 四 五 巷 县 人 民 医 院 县 特 殊 学 校 新 宁 一 中 方 向 ); 永 宁 路 段 ( 矿 粉 厂 安 置 小 区 扶 绥 二 中 新 宁 镇 二 小 东 区 卫 生 局 方 向 ) - 4 -
5. 报 名 时 间 地 点 和 提 交 材 料 要 求 (1) 报 名 时 间 及 地 点 报 名 时 间 :2016 年 7 月 6-7 日, 上 午 8:30 至 11:30, 下 午 3:00 至 5:00 报 名 地 点 : 所 属 片 区 幼 儿 园 (2) 需 要 提 交 的 相 关 材 料 第 一 种 对 象 父 母 及 幼 儿 户 口 簿 父 母 身 份 证 幼 儿 出 生 证 幼 儿 父 母 房 产 证 ( 未 取 得 房 产 证 的, 需 提 供 购 房 合 同 ) 原 件, 复 印 件 各 1 份, 县 妇 幼 保 健 院 开 具 的 幼 儿 入 园 体 检 表 县 疾 病 预 防 控 制 中 心 开 具 的 扶 绥 县 儿 童 预 防 接 种 证 查 验 合 格 证 明 或 扶 绥 县 儿 童 预 防 接 种 证 查 验 意 见 书, 父 母 单 位 编 制 证 复 印 件 1 份 ( 单 位 加 盖 公 章 ) 驻 军 及 扶 绥 县 引 进 优 秀 人 才 需 加 提 供 单 位 证 明 第 二 种 对 象 父 母 及 幼 儿 户 口 簿 父 母 身 份 证 幼 儿 出 生 证 幼 儿 父 母 房 产 证 ( 未 取 得 房 产 证 的, 需 提 供 购 房 合 同 ) 原 件, 复 印 件 各 1 份, 县 疾 病 预 防 控 制 中 心 开 具 的 扶 绥 县 儿 童 预 防 接 种 证 查 验 合 格 证 明 或 扶 绥 县 儿 童 预 防 接 种 证 查 验 意 见 书 第 三 种 对 象 父 母 ( 监 护 人 ) 及 幼 儿 户 口 簿 父 母 ( 监 护 人 ) 身 份 证 幼 儿 出 生 证 父 母 ( 监 护 人 ) 房 产 证 ( 未 取 得 房 产 证 的, 需 提 供 购 房 合 同 ) 原 件, 复 印 件 各 1 份, 县 疾 病 预 防 控 制 中 心 开 具 的 扶 绥 县 儿 童 预 防 接 种 证 查 验 合 格 证 明 或 扶 绥 县 儿 童 预 防 接 种 证 查 验 意 见 书 第 四 种 对 象 幼 儿 为 非 县 城 区 户 籍, 但 父 母 一 方 属 行 政 企 事 业 单 位 在 编 在 岗 人 员 需 提 供 以 下 材 料 : 父 母 及 幼 儿 户 口 簿 父 母 身 份 证 幼 儿 出 生 证 原 件, 复 印 件 各 1 份, 县 疾 病 预 防 控 制 中 心 开 具 的 扶 绥 县 儿 童 预 防 接 种 证 查 验 合 格 证 明 或 扶 绥 县 儿 童 预 防 - 5 -
接 种 证 查 验 意 见 书, 父 母 单 位 编 制 证 复 印 件 1 份 ( 单 位 加 盖 公 章 ) 进 城 务 工 人 员 的 随 迁 子 女 报 名 就 读 需 提 供 以 下 材 料 : 户 口 簿 及 父 母 身 份 证 幼 儿 出 生 证 父 母 双 方 在 城 区 居 住 证 当 地 居 委 会 核 实 的 居 住 证 明 父 母 户 籍 所 在 地 乡 镇 以 上 计 生 部 门 出 具 的 全 国 统 一 的 流 动 人 口 婚 育 证 明 父 母 一 方 开 办 企 业 或 经 商 的, 提 交 工 商 营 业 执 照 者 副 本 税 务 登 记 证 及 税 务 部 门 ( 国 税 或 地 税 ) 提 供 的 纳 税 证 明 ; 父 母 一 方 务 工 的, 提 交 单 位 用 工 证 明 ( 聘 用 合 同 ) 单 位 缴 纳 的 职 工 社 会 养 老 保 险 证 件 及 参 保 证 明 (2016 年 6 月 30 日 前 ) 以 上 材 料 需 提 供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各 1 份, 县 疾 病 预 防 控 制 中 心 开 具 的 扶 绥 县 儿 童 预 防 接 种 证 查 验 合 格 证 明 或 扶 绥 县 儿 童 预 防 接 种 证 查 验 意 见 书 6. 材 料 审 查 要 求 各 幼 儿 园 要 成 立 招 生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并 负 责 对 监 护 人 提 供 的 各 种 材 料 进 行 审 查 县 教 育 局 组 织 相 关 人 员 进 一 步 核 实, 对 执 行 不 力 的 幼 儿 园, 将 通 报 批 评, 并 纳 入 年 度 考 评 内 容 之 一 如 幼 儿 的 监 护 人 提 供 伪 造 证 件 或 隐 瞒 事 实 的, 取 消 报 名 资 格 ; 已 录 取 的, 一 经 查 实 取 消 录 取 资 格 ( 二 ) 关 于 全 县 民 办 学 前 教 育 机 构 招 生 工 作 1. 关 于 入 园 幼 儿 的 年 龄 及 班 额 设 置 已 注 册 并 取 得 合 法 办 学 资 质 的 民 办 教 育 机 构 要 结 合 本 园 ( 校 ) 实 际, 合 理 制 订 招 生 办 法 幼 儿 园 是 对 3 周 岁 以 上 学 龄 前 幼 儿 实 施 保 育 和 教 育 的 机 构, 因 此 各 民 办 学 前 教 育 机 构 要 严 格 按 照 招 生 对 象 年 龄 及 班 额 要 求 执 行 2. 关 于 幼 儿 园 招 收 幼 儿 总 人 数 的 要 求 幼 儿 园 招 收 幼 儿 总 人 数 不 能 超 过 办 园 许 可 证 上 的 办 学 规 模 人 数 3. 关 于 招 生 范 围 已 注 册 并 取 得 合 法 办 学 资 质 的 民 办 教 育 机 构 - 6 -
可 自 主 招 生, 按 相 关 要 求 招 收 适 龄 幼 儿 入 学 4. 关 于 报 名 登 记 时 间 报 名 登 记 时 间 由 各 民 办 教 育 机 构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自 主 确 定 5. 关 于 招 生 宣 传 工 作 民 办 教 育 机 构 可 向 社 会 或 媒 体 宣 传 其 办 学 思 想 与 办 学 成 效 等, 但 内 容 必 须 真 实 可 信 符 合 实 际 情 况, 不 能 弄 虚 作 假, 夸 大 其 词, 不 得 向 家 长 作 出 有 悖 政 策 的 任 何 承 诺 招 生 宣 传 资 料 ( 简 章 ) 报 我 局 学 前 教 育 办 公 室 备 案 后 方 可 进 行 粘 贴 宣 传 ( 三 ) 关 于 县 城 区 过 渡 性 学 前 班 招 生 工 作 1. 招 生 计 划 2016 年 秋 季 学 期, 县 城 区 计 划 招 收 过 渡 性 学 前 班 6 个 班 270 人 学 前 班 统 一 安 排 在 扶 绥 县 未 来 城 小 学 就 读, 读 完 学 前 班 后 按 户 籍 片 区 到 相 关 学 校 报 名 就 读 小 学 一 年 级 2. 招 生 对 象 年 满 五 周 岁 不 足 六 周 岁 (2010 年 9 月 1 日 2011 年 8 月 31 日 ) 的 幼 儿 园 大 班 毕 业 生 (1) 第 一 种 对 象 幼 儿 具 有 本 县 城 区 户 籍, 父 母 属 行 政 企 事 业 单 位 在 编 在 岗 人 员 ; 驻 军 及 扶 绥 县 引 进 优 秀 人 才 的 随 迁 子 女 (2) 第 二 种 对 象 父 母 及 幼 儿 为 县 城 区 户 籍 (3) 第 三 种 对 象 幼 儿 本 人 为 县 城 区 户 籍, 父 母 或 监 护 人 在 城 区 有 房 产 (4) 第 四 种 对 象 幼 儿 为 非 县 城 区 户 籍, 但 父 母 一 方 属 县 城 区 行 政 企 事 业 单 位 在 编 在 岗 人 员 进 城 务 工 人 员 的 随 迁 子 女 3. 招 生 录 取 规 定 和 办 法 由 于 学 位 有 限, 为 此, 招 生 按 照 下 列 顺 序 录 取 : 第 一 种 对 象 第 二 种 对 象 第 三 种 对 象 第 四 种 对 象 录 取 办 法 为 : 依 次 录 取 安 置, 在 依 次 录 取 安 置 过 程 中, 若 同 一 批 次 出 现 学 位 不 足, 按 照 县 城 区 户 籍 入 户 先 后 顺 序 录 取 4. 报 名 时 间 地 点 和 提 交 材 料 要 求 - 7 -
(1) 报 名 时 间 与 扶 绥 县 未 来 城 小 学 报 名 时 间 同 步 进 行 ( 具 体 时 间 待 定 ) (2) 报 名 地 点 扶 绥 县 未 来 城 小 学 (3) 提 交 相 关 材 料 要 求 第 一 种 对 象 父 母 及 幼 儿 户 口 簿 父 母 身 份 证 幼 儿 出 生 证 幼 儿 父 母 房 产 证 ( 未 取 得 房 产 证 的, 需 提 供 购 房 合 同 ) 原 件, 复 印 件 各 1 份, 父 母 单 位 编 制 证 复 印 件 1 份 ( 单 位 加 盖 公 章 ) 驻 军 及 扶 绥 县 引 进 优 秀 人 才 需 加 提 供 单 位 证 明 第 二 种 对 象 父 母 及 幼 儿 户 口 簿 父 母 身 份 证 幼 儿 出 生 证 幼 儿 父 母 房 产 证 ( 未 取 得 房 产 证 的, 需 提 供 购 房 合 同 ) 原 件 第 三 种 对 象 父 母 ( 监 护 人 ) 及 幼 儿 户 口 簿 父 母 ( 监 护 人 ) 身 份 证 幼 儿 出 生 证 父 母 ( 监 护 人 ) 房 产 证 ( 未 取 得 房 产 证 的, 需 提 供 购 房 合 同 ) 原 件, 复 印 件 各 1 份 第 四 种 对 象 幼 儿 为 非 县 城 区 户 籍, 但 父 母 一 方 属 行 政 企 事 业 单 位 在 编 在 岗 人 员 需 提 供 以 下 材 料 : 父 母 及 幼 儿 户 口 簿 父 母 身 份 证 幼 儿 出 生 证 原 件, 复 印 件 各 1 份, 父 母 单 位 编 制 证 复 印 件 1 份 ( 单 位 加 盖 公 章 ) 进 城 务 工 人 员 的 随 迁 子 女 报 名 就 读 需 提 供 以 下 材 料 : 户 口 簿 及 父 母 身 份 证 幼 儿 出 生 证 父 母 双 方 在 城 区 居 住 证 当 地 居 委 会 核 实 的 居 住 证 明 父 母 户 籍 所 在 地 乡 镇 以 上 计 生 部 门 出 具 的 全 国 统 一 的 流 动 人 口 婚 育 证 明 父 母 一 方 开 办 企 业 或 经 商 的, 提 交 工 商 营 业 执 照 者 副 本 税 务 登 记 证 及 税 务 部 门 ( 国 税 或 地 税 ) 提 供 的 纳 税 证 明 ; 父 母 一 方 务 工 的, 提 交 单 位 用 工 证 明 ( 聘 用 合 同 ) 单 位 缴 纳 的 职 工 社 会 养 老 保 险 证 件 及 参 保 证 明 (2016 年 6 月 30 日 前 ) 以 上 材 料 需 提 供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各 1 份 - 8 -
5. 材 料 审 查 要 求 扶 绥 县 未 来 城 小 学 招 生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对 监 护 人 提 供 的 各 种 材 料 进 行 审 查 县 教 育 局 组 织 相 关 人 员 进 一 步 核 实 如 监 护 人 提 供 伪 造 证 件 或 隐 瞒 事 实 的, 取 消 报 名 资 格 ; 已 录 取 的, 一 经 查 实 取 消 录 取 资 格 五 招 生 纪 律 各 幼 儿 园 要 严 格 遵 守 招 生 工 作 纪 律, 不 能 弄 虚 作 假 违 背 法 律 法 规 在 招 生 工 作 中, 如 有 违 反 相 关 规 定 或 违 规 违 法 行 为 的, 将 依 法 依 规 追 究 园 长 及 相 关 人 员 的 责 任, 并 在 全 县 进 行 通 报 批 评, 民 办 幼 儿 园 的 将 吊 销 其 办 学 资 格 - 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