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 年 国 家 公 派 硕 士 研 究 生 项 目 选 派 办 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服 务 国 家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和 人 才 强 国 战 略, 培 养 一 批 国 家 急 需 的 具 有 国 际 视 野 通 晓 国 际 规 则, 能 够 参 与 国 际 事 务 和 竞 争 的 高 层 次 应 用 型 专 门 人 才, 设 立 并 实 施 国 家 公 派 硕 士 研 究 生 项 目 第 二 条 国 家 留 学 基 金 管 理 委 员 会 ( 以 下 简 称 国 家 留 学 基 金 委 ) 负 责 本 项 目 的 组 织 实 施 工 作 第 二 章 选 派 计 划 第 三 条 2014 年 计 划 选 派 350 名 硕 士 研 究 生 出 国 留 学 选 派 类 别 包 括 攻 读 硕 士 学 位 研 究 生 和 联 合 培 养 硕 士 研 究 生 ( 我 校 不 限 名 额 ) 第 四 条 重 点 面 向 行 政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高 等 职 业 院 校 在 职 人 员 选 拔 攻 读 硕 士 学 位 研 究 生 选 派 专 业 领 域 由 推 选 单 位 根 据 人 才 培 养 实 际 需 要 确 定 面 向 高 等 学 校 应 届 本 科 毕 业 生 选 拔 攻 读 硕 士 学 位 研 究 生, 面 向 高 等 学 校 在 读 硕 士 生 选 拔 联 合 培 养 硕 士 研 究 生 选 派 学 科 专 业 领 域 为 农 业 推 广 公 共 管 理 经 济 管 理 社 会 工 作 国 际 金 融 国 际 法 等 第 五 条 攻 读 硕 士 学 位 研 究 生 的 留 学 期 限 一 般 为 12-24 个 月, 具 体 以 拟 留 学 院 校 或 单 位 学 制 为 准 联 合 培 养 硕 士 研 究 生 的 留 学 期 限 为 3-12 个 月 第 六 条 重 点 支 持 留 学 人 员 派 往 教 育 科 技 发 达 国 家 的 知 名 院 校 科 研 院 所 实 验 室 等 机 构 第 七 条 攻 读 硕 士 学 位 研 究 生 可 通 过 国 内 推 选 单 位 或 个 人 联 系 国 外 留 学 单 位 派 出, 也 可 利 用 国 家 留 学 基 金 委 与 国 外 教 育 科 研 机 构 合 作 协 议 派 出 联 合 培 养 硕 士 研 究 生 主 要 通 过 国 内 高 校 的 中 外 合 作 项 目 派 出 第 八 条 国 家 留 学 基 金 资 助 一 次 往 返 国 际 旅 费 和 规 定 期 间 的 奖 学 金 生 活 费, 资 助 标 准 及 方 式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对 攻 读 硕 士 学 位 研 究 生, 可 提 供 学 费 资 助 第 三 章 申 请 条 件 第 九 条 具 有 中 国 国 籍, 热 爱 社 会 主 义 祖 国, 具 有 良 好 的 政 治 素 质, 身 心 健 康, 无 违 法 违 纪 记 录, 有 学 成 回 国 为 祖 国 建 设 服 务 的 事 业 心 和 责 任 感 第 十 条 身 心 健 康, 具 备 扎 实 的 专 业 基 础, 较 强 的 学 习 科 研 能 力 和 交 流 能 力, 1
综 合 素 质 良 好, 学 习 成 绩 优 异 或 工 作 业 绩 突 出, 具 有 较 强 的 发 展 潜 力 第 十 一 条 申 请 时 年 龄 不 超 过 45 岁 ( 以 申 请 截 止 时 间 为 准 ) 第 十 二 条 申 请 时 外 语 水 平 应 达 到 以 下 条 件 之 一 : ( 一 ) 外 语 专 业 本 科 ( 含 ) 以 上 毕 业 ( 专 业 语 种 应 与 留 学 目 的 国 使 用 语 种 一 致 ) ( 二 ) 近 十 年 内 曾 在 同 一 语 种 国 家 留 学 一 学 年 (8-12 个 月 ) 或 连 续 工 作 一 年 ( 含 ) 以 上 ( 三 ) 参 加 全 国 外 语 水 平 考 试 (WSK) 并 达 到 合 格 标 准 ( 四 ) 曾 在 教 育 部 指 定 出 国 留 学 培 训 部 参 加 相 关 语 种 培 训 并 获 得 结 业 证 书 ( 英 语 为 高 级 班, 其 他 语 种 为 中 级 班 ) ( 五 ) 参 加 雅 思 ( 学 术 类 ) 托 福 德 法 意 西 日 韩 语 水 平 考 试, 成 绩 达 到 以 下 标 准 : 雅 思 6.5 分, 托 福 95 分, 德 法 意 西 语 达 到 欧 洲 统 一 语 言 参 考 框 架 (CECRL) 的 B2 级, 日 语 达 到 二 级 (N2), 韩 语 达 到 TOPIK4 级 ( 六 ) 通 过 国 外 拟 留 学 单 位 组 织 的 面 试 考 试 等 方 式 达 到 其 语 言 要 求 ( 应 在 外 方 邀 请 信 中 注 明 或 单 独 出 具 证 明 ) 第 十 三 条 攻 读 硕 士 学 位 研 究 生 申 请 时 应 已 获 拟 留 学 单 位 出 具 的 入 学 通 知 书 或 邀 请 信 联 合 培 养 硕 士 研 究 生 申 请 时 应 已 获 拟 留 学 单 位 出 具 的 正 式 邀 请 信 中 外 双 方 联 合 制 定 的 学 习 计 划 等 第 十 四 条 选 派 范 围 不 包 括 : 已 获 得 国 家 留 学 基 金 资 助 尚 在 有 效 期 内 ; 擅 自 放 弃 国 家 公 派 留 学 资 格 的 人 员 ; 曾 享 受 国 家 留 学 基 金 资 助 出 国 留 学 回 国 后 尚 不 满 五 年 的 人 员 ( 本 科 期 间 派 出 者 除 外 ); 曾 享 受 国 家 留 学 基 金 资 助 出 国 留 学 的 违 约 人 员 ; 已 获 得 国 外 全 额 奖 学 金 资 助 的 人 员 ; 已 取 得 国 外 永 久 居 留 权 的 人 员 ; 正 在 境 外 学 习 或 工 作 的 人 员 第 四 章 选 拔 办 法 第 十 五 条 遵 循 公 开 公 平 公 正 的 原 则, 采 取 个 人 申 请, 单 位 推 荐, 专 家 评 审, 择 优 录 取 的 方 式 进 行 选 拔 第 十 六 条 2014 年 的 网 上 报 名 及 申 请 受 理 时 间 为 3 月 20 日 -4 月 5 日 申 请 人 应 在 此 期 限 内 登 录 国 家 公 派 留 学 管 理 信 息 平 台 (http://apply.csc.edu.cn) 进 行 网 上 报 名 按 照 2014 年 国 家 公 派 硕 士 研 究 生 项 目 申 请 材 料 及 说 明 准 备 申 请 材 料 并 提 交 所 在 单 位 审 核 2
第 十 七 条 推 选 单 位 应 对 申 请 人 的 资 格 综 合 素 质 发 展 潜 力 出 国 留 学 必 要 性 学 习 计 划 可 行 性 品 德 修 养 及 身 心 健 康 情 况 等 方 面 进 行 审 核 ( 评 审 ) 后 出 具 有 针 对 性 的 单 位 推 荐 意 见 推 选 单 位 在 对 申 请 材 料 进 行 认 真 审 核 后, 将 申 请 材 料 统 一 提 交 至 相 关 受 理 单 位 或 国 家 留 学 基 金 委 第 十 八 条 国 家 留 学 基 金 委 委 托 以 下 单 位 ( 以 下 简 称 受 理 单 位 ) 负 责 申 请 受 理 工 作 : 211 工 程 建 设 高 校 负 责 受 理 本 校 人 员 ( 学 生 及 在 职 人 员 ) 的 申 请 ; 其 他 人 员 的 申 请 由 有 关 国 家 留 学 基 金 申 请 受 理 机 构 负 责 受 理 ( 详 见 国 家 留 学 网 受 理 机 构 通 讯 录 ) 国 家 留 学 基 金 委 不 直 接 受 理 个 人 申 请 第 十 九 条 受 理 单 位 应 在 4 月 12 日 前 将 书 面 公 函 及 推 荐 人 选 名 单 提 交 至 国 家 留 学 基 金 委, 并 通 过 信 息 平 台 提 交 申 请 人 的 电 子 材 料 申 请 人 书 面 材 料 由 受 理 单 位 留 存, 留 存 期 限 为 3 年 第 二 十 条 国 家 留 学 基 金 委 负 责 组 织 评 审 及 录 取 工 作 对 申 请 学 费 资 助 人 员 将 另 行 组 织 面 试 第 二 十 一 条 录 取 结 果 于 2014 年 5 月 公 布 申 请 人 可 登 录 国 家 公 派 留 学 管 理 信 息 平 台 (http://apply.csc.edu.cn) 查 询 录 取 结 果 录 取 通 知 将 发 放 至 受 理 单 位 第 五 章 派 出 与 管 理 第 二 十 二 条 被 录 取 人 员 的 留 学 资 格 有 效 期 至 2015 年 3 月 31 日 凡 未 按 期 派 出 者, 其 留 学 资 格 将 自 动 取 消 未 经 批 准 擅 自 放 弃 资 格 或 不 按 期 派 出 者,5 年 内 不 得 再 申 请 国 家 公 派 出 国 留 学 第 二 十 三 条 对 留 学 人 员 的 管 理 实 行 签 约 派 出 违 约 赔 偿 的 办 法 留 学 人 员 派 出 前 须 在 国 内 签 订 并 公 证 资 助 出 国 留 学 协 议 书 交 存 保 证 金 办 理 国 际 旅 行 健 康 检 查 证 明 书, 通 过 相 关 留 学 服 务 机 构 办 理 派 出 手 续 第 二 十 四 条 留 学 人 员 派 出 前, 推 选 单 位 应 对 其 进 行 行 前 教 育, 对 国 外 学 习 计 划 提 出 明 确 要 求, 并 指 导 协 助 其 办 理 出 国 手 续 ; 同 时, 加 强 心 理 精 神 和 道 德 与 诚 信 等 方 面 的 指 导 推 选 单 位 应 合 理 安 排 留 学 人 员 工 作 / 学 业, 保 证 按 期 派 出, 并 于 12 月 底 前 将 本 年 度 录 取 未 派 出 人 员 名 单 及 原 因 提 交 至 国 家 留 学 基 金 委 留 学 人 员 派 出 后, 应 加 强 对 其 指 导 和 检 查, 保 持 定 期 联 系, 协 助 国 家 留 学 基 金 委 和 驻 外 使 ( 领 ) 馆 做 好 在 外 管 理 和 按 期 回 国 学 习 / 工 作 第 二 十 五 条 按 照 资 助 出 国 留 学 协 议 书 规 定, 留 学 人 员 自 抵 达 留 学 所 在 国 后 十 日 内 凭 国 家 留 学 基 金 资 助 出 国 留 学 资 格 证 书 国 家 公 派 留 学 人 员 报 到 证 明 3
向 中 国 驻 留 学 所 在 国 使 ( 领 ) 馆 办 理 报 到 手 续 后 方 可 享 受 国 家 留 学 基 金 资 助 第 二 十 六 条 留 学 人 员 在 国 外 留 学 期 间, 应 遵 守 所 在 国 法 律 法 规 国 家 留 学 基 金 资 助 出 国 留 学 人 员 的 有 关 规 定 及 资 助 出 国 留 学 协 议 书 的 有 关 约 定, 自 觉 接 受 推 选 单 位 和 驻 外 使 ( 领 ) 馆 的 管 理, 学 成 后 应 履 行 回 国 服 务 义 务 第 二 十 七 条 本 项 目 留 学 人 员 再 次 出 国 留 学 攻 读 博 士 学 位 者, 应 向 国 家 留 学 基 金 委 备 案, 回 国 服 务 期 顺 延 ; 再 次 申 请 国 家 公 派 出 国 攻 读 博 士 学 位 或 进 行 联 合 培 养 时, 亦 不 受 回 国 后 满 五 年 方 可 再 次 申 请 国 家 公 派 出 国 留 学 的 限 制 第 二 十 八 条 留 学 人 员 与 获 得 资 助 有 关 的 论 文 研 究 项 目 或 科 研 成 果 在 成 文 发 表 公 开 时, 应 注 明 本 研 究 / 成 果 / 论 文 得 到 国 家 留 学 基 金 资 助 第 六 章 第 二 十 九 条 本 办 法 自 发 布 之 日 施 行 附 则 附 件 一 2014 年 选 派 工 作 时 间 表 2014 年 只 有 一 次 选 拔 ( 选 拔 类 别 为 赴 国 外 攻 读 硕 士 学 位 研 究 生 联 合 培 养 硕 士 研 究 生 ), 选 拔 程 序 与 时 间 安 排 如 下 : (1)2014 年 2 月 21 日 前, 学 生 对 外 联 系, 获 取 正 式 入 学 通 知 书 或 邀 请 信 学 校 进 行 选 拔 推 荐 工 作 (2)2014 年 2 月 24 日 至 3 月 5 日, 各 学 院 组 织 选 拔, 确 定 学 院 推 荐 名 单, 并 排 列 推 荐 顺 序 (4)2014 年 3 月 6 日 至 3 月 10 日, 完 成 校 内 评 审, 最 终 确 定 拟 推 荐 人 员 名 单 (5)2014 年 3 月 13 日 至 3 月 31 日 : 统 一 组 织 入 选 学 生 完 成 网 上 报 名, 收 取 申 请 材 料 ( 申 请 材 料 清 单 详 见 附 件 一 ) (6) 2014 年 4 月 4 日 前, 申 请 人 需 准 备 向 留 学 基 金 委 提 交 的 书 面 申 请 材 料 ( 一 式 二 份, 申 请 学 费 资 助 者 一 式 三 份 ), 并 交 送 至 所 在 学 院 ( 系 所 ), 学 院 ( 系 所 ) 审 核 申 请 人 材 料 ( 申 请 材 料 清 单 详 见 附 件 一 ) (7)2014 年 4 月 9 日 前, 国 际 合 作 与 交 流 处 审 核 候 选 人 网 上 信 息, 将 书 面 公 函 及 推 荐 人 选 名 单 提 交 至 国 家 留 学 基 金 委, 并 通 过 信 息 平 台 提 交 申 请 人 的 电 子 材 料 4
(8)2014 年 4 月, 留 学 基 金 委 组 织 专 家 评 审, 确 定 拟 录 取 人 员 名 单, 呈 报 教 育 部 审 批 (9)2014 年 5 月, 留 学 基 金 委 组 织 评 审 并 公 布 录 取 名 单 (10)2014 年 7 月 起, 学 校 组 织 行 前 集 训, 被 录 取 人 员 陆 续 派 出 附 件 二 : 应 提 交 申 请 材 料 1. 国 家 留 学 基 金 管 理 委 员 会 出 国 留 学 申 请 表 ( 研 究 生 类 ) 2. 单 位 推 荐 意 见 表 3. 国 内 导 师 推 荐 信 ( 联 合 培 养 硕 士 生 申 请 人 需 提 交 ) 4. 邀 请 信 / 入 学 通 知 书 复 印 件 5. 学 费 材 料 6. 学 习 计 划 ( 外 文 ) 7. 国 内 就 读 院 校 与 拟 留 学 单 位 实 质 性 合 作 协 议 复 印 件 ( 联 合 培 养 硕 士 研 究 生 需 提 供 ) 8. 国 外 导 师 简 历 9. 成 绩 单 复 印 件 ( 自 本 科 阶 段 起 ) 10. 两 封 专 家 推 荐 信 ( 攻 读 硕 士 学 位 申 请 学 费 资 助 人 员 提 供 ) 11. 外 语 水 平 证 明 复 印 件 12. 有 效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13. 最 高 学 历 / 学 位 证 书 复 印 件 请 按 以 上 顺 序 准 备 一 份 纸 质 申 请 材 料, 并 按 国 家 公 派 留 学 管 理 信 息 平 台 上 的 说 明 将 相 关 材 料 扫 描 并 上 传 至 信 息 平 台 ( 单 位 推 荐 意 见 表 无 需 扫 描 上 传 ) 如 提 供 的 材 料 中 有 英 语 以 外 语 种 书 写 的, 需 另 提 供 中 文 翻 译 件 申 请 材 料 一 律 使 用 A4 复 印 纸 打 印 或 复 印, 请 在 申 请 表 第 一 页 粘 贴 申 请 人 近 期 彩 色 照 片 ( 一 寸 免 冠 光 纸 正 面 ) 申 请 人 需 向 受 理 单 位 提 交 一 套 书 面 申 请 材 料 由 其 审 核 留 存 ( 留 存 期 限 为 三 年 ), 受 理 单 位 无 需 向 国 家 留 学 基 金 委 提 交 纸 质 材 料 如 申 请 的 国 家 留 学 基 金 委 与 国 外 高 校 / 机 构 合 作 渠 道 对 申 请 材 料 有 特 殊 要 求, 则 根 据 具 体 合 作 渠 道 规 定 执 行 二 申 请 材 料 说 明 1. 国 家 留 学 基 金 管 理 委 员 会 出 国 留 学 申 请 表 ( 研 究 生 类 ) 5
申 请 人 需 先 登 录 网 上 报 名 系 统, 并 按 要 求 如 实 填 写 网 上 申 请 表 ; 在 填 写 完 申 请 表 并 确 认 无 误 后, 可 按 系 统 提 示 完 成 网 上 提 交 并 打 印 申 请 表 中 的 有 关 栏 目 应 视 实 际 情 况 和 项 目 要 求 进 行 填 写, 如 无 相 关 情 况 可 不 填 ( 如 工 作 经 历 ) 申 请 人 提 交 的 书 面 申 请 表 应 与 网 上 报 名 信 息 内 容 一 致 申 请 人 提 交 申 请 表 后, 在 受 理 机 构 接 收 前 可 以 提 回 修 改, 受 理 机 构 接 收 后 不 能 提 回 申 请 表 如 确 实 需 在 受 理 机 构 接 收 后 修 正 内 容, 需 联 系 受 理 机 构 退 回, 并 在 项 目 开 通 期 内 再 次 提 交 申 请 表 因 此, 申 请 表 填 写 完 成 后, 请 务 必 仔 细 核 对 无 误 后 方 可 提 交 申 请 人 需 在 申 请 材 料 申 请 人 保 证 栏 中 签 名 2. 单 位 推 荐 意 见 表 单 位 推 荐 意 见 表 在 申 请 人 打 印 申 请 表 时 由 网 上 报 名 系 统 自 动 生 成 ( 申 请 人 在 网 上 报 名 阶 段 此 表 不 在 报 名 系 统 中 显 示 ) 推 荐 意 见 应 由 申 请 人 所 在 部 门 ( 院 系 所 等 ) 针 对 每 位 申 请 人 填 写 并 盖 章 ; 上 级 批 准 意 见 由 所 在 单 位 负 责 选 拔 工 作 的 主 管 部 门 在 认 真 核 对 申 请 人 所 填 信 息 后 填 写, 并 加 盖 推 荐 单 位 公 章 985 工 程 211 工 程 建 设 高 校 由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将 单 位 推 荐 意 见 输 入 网 上 报 名 系 统 ; 中 央 国 家 机 关 及 其 直 属 事 业 单 位 人 员 通 过 本 系 统 受 理 机 构 申 请, 并 由 该 受 理 机 构 负 责 将 单 位 推 荐 意 见 输 入 网 上 报 名 系 统 ; 其 他 人 员 委 托 有 关 国 家 留 学 基 金 申 请 受 理 机 构 负 责 将 单 位 推 荐 意 见 输 入 网 上 报 名 系 统 3. 国 内 导 师 推 荐 信 ( 联 合 培 养 硕 士 生 申 请 人 需 提 交 ) 联 合 培 养 硕 士 生 国 内 导 师 应 提 交 推 荐 信, 主 要 内 容 包 括 : 对 申 请 人 推 荐 意 见 ; 重 点 对 申 请 人 出 国 学 习 目 标 要 求 国 内 导 师 或 申 请 人 与 国 外 导 师 的 合 作 情 况 及 对 国 外 院 校 导 师 的 评 价 等 国 内 导 师 意 见 由 受 理 单 位 按 要 求 扫 描 上 传 至 信 息 平 台 4. 正 式 邀 请 信 或 入 学 通 知 复 印 件 (1) 申 请 人 应 提 交 正 式 邀 请 信 复 印 件 / 入 学 通 知 复 印 件 邀 请 信 复 印 件 / 入 学 通 知 复 印 件 应 使 用 拟 留 学 院 校 ( 单 位 ) 专 用 信 纸 打 印, 并 由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人 / 导 师 签 字 攻 读 硕 士 学 位 研 究 生 申 请 人, 如 因 拟 留 学 院 校 ( 单 位 ) 行 政 审 批 手 续 规 定 限 制, 在 申 请 截 止 时 间 前 无 法 出 具 正 式 入 学 通 知, 则 须 出 具 使 用 拟 留 学 院 校 ( 单 位 ) 专 用 信 纸 打 印 并 由 对 方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人 / 导 师 签 字 的 明 确 意 向 入 学 通 知 (2) 攻 读 硕 士 学 位 研 究 生 申 请 人 提 交 的 入 学 通 知, 应 为 无 条 件 入 学 通 知 (unconditional offer), 但 以 下 条 件 除 外 : a. 入 学 通 知 在 申 请 人 取 得 国 家 留 学 基 金 资 助 后 方 可 生 效 ; b. 入 学 通 知 在 申 请 人 提 供 本 科 毕 业 毕 业 证 书 后 方 可 生 效 ; (3) 邀 请 信 / 入 学 通 知 中 应 包 含 以 下 内 容 : a. 申 请 人 基 本 信 息 : 申 请 人 姓 名 出 生 日 期 国 内 院 校 等 ; 6
b. 留 学 身 份 : 攻 读 硕 士 学 位 研 究 生 或 联 合 培 养 硕 士 研 究 生 ; c. 留 学 时 间 : 应 明 确 留 学 期 限 及 起 止 年 月 ( 入 学 时 间 不 得 晚 于 2015 年 3 月 31 日 ); d. 国 外 指 导 教 师 信 息 ( 如 有 可 提 供 ); e. 留 学 专 业 或 受 邀 人 拟 在 国 外 从 事 主 要 学 习 / 研 究 工 作 ; f. 外 方 负 责 人 签 字 与 联 系 方 式 (4) 如 邀 请 信 复 印 件 / 入 学 通 知 复 印 件 为 英 语 以 外 语 种 书 写, 需 另 提 供 中 文 翻 译 件 翻 译 件 应 由 国 内 推 选 单 位 加 盖 审 核 部 门 公 章 5. 学 费 材 料 (1) 攻 读 硕 士 学 位 研 究 生 a. 如 外 方 不 收 取 学 费 / 免 除 全 部 学 费 / 利 用 其 他 奖 学 金 支 付 全 部 学 费, 需 在 邀 请 信 / 入 学 通 知 或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中 注 明 无 学 费 b. 如 申 请 国 家 留 学 基 金 学 费 资 助, 则 需 另 行 提 交 收 取 学 费 明 细 表 复 印 件 或 有 关 学 习 费 用 明 细 表 复 印 件 (2) 联 合 培 养 硕 士 研 究 生 a. 如 外 方 不 收 取 学 费 / 免 除 全 部 学 费 / 利 用 其 他 奖 学 金 支 付 全 部 学 费, 需 在 邀 请 信 / 入 学 通 知 或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中 注 明 无 学 费 b. 如 外 方 收 取 全 部 / 部 分 学 费, 需 提 交 国 内 学 校 出 具 的 证 明 材 料, 明 确 学 费 来 源 ( 国 内 学 校 承 担 全 部 / 国 内 学 校 承 担 部 分 / 学 生 自 筹, 并 注 明 金 额 ) 6. 学 习 计 划 ( 外 文 ) 攻 读 硕 士 学 位 研 究 生 申 请 时 应 提 交 外 文 学 习 计 划 (1000 字 以 上 ), 并 由 外 方 导 师 签 字 如 申 请 人 暂 时 无 法 确 定 导 师, 则 只 需 国 内 推 选 单 位 审 核 并 签 字 学 习 计 划 如 为 英 语 以 外 语 种 书 写, 需 另 行 提 供 经 国 内 推 选 单 位 审 核 的 中 文 翻 译 件 ( 需 加 盖 审 核 部 门 公 章 ) 联 合 培 养 硕 士 研 究 生 申 请 时 应 提 交 外 文 联 合 培 养 课 程 学 习 计 划 (1000 字 以 上 ), 并 由 中 外 双 方 导 师 签 字 联 合 培 养 计 划 如 为 英 语 以 外 语 种 书 写, 需 另 提 供 经 国 内 推 选 单 位 审 核 的 中 文 翻 译 件 ( 需 加 盖 审 核 部 门 公 章 ) 7. 国 内 就 读 院 校 与 拟 留 学 单 位 实 质 性 合 作 协 议 复 印 件 联 合 培 养 硕 士 研 究 生 主 要 通 过 各 单 位 与 国 外 留 学 单 位 的 合 作 渠 道 进 行 选 派, 申 请 人 员 需 提 交 国 内 外 双 方 实 质 性 合 作 协 议 复 印 件, 并 提 供 协 议 要 点 介 绍 如 协 议 复 印 件 为 英 语 以 外 语 种 书 写, 需 另 提 供 经 国 内 推 选 单 位 审 核 的 中 文 翻 译 件 ( 需 加 盖 审 核 部 门 公 章 ) 7
8. 国 外 导 师 简 历 ( 如 有, 需 提 供 ) 主 要 包 括 国 外 导 师 的 教 育 学 术 背 景 ; 目 前 从 事 科 研 项 目 及 近 五 年 内 科 研 论 文 发 表 情 况 ; 在 国 外 著 名 学 术 机 构 任 职 情 况 等, 原 则 上 不 超 过 一 页 国 外 导 师 简 历 需 由 其 本 人 提 供 并 签 字, 特 殊 原 因 外 方 导 师 不 能 签 字, 可 由 国 内 导 师 或 相 关 专 家 审 核 签 字 如 尚 未 确 定 国 外 导 师, 可 暂 不 提 供, 但 需 在 申 请 表 国 外 导 师 栏 中 加 以 说 明 如 有 多 位 导 师 的 情 况, 请 提 交 由 实 际 指 导 教 师 提 供 并 签 名 的 简 历 9. 成 绩 单 复 印 件 ( 自 本 科 阶 段 起 ) 提 供 成 绩 单 应 包 括 从 本 科 阶 段 开 始 的 所 有 学 习 阶 段, 直 至 最 近 一 学 期 的 成 绩 成 绩 单 应 由 就 读 单 位 教 务 处 研 究 生 院 或 有 关 学 生 管 理 部 门 开 具 并 盖 章 10. 两 封 专 家 推 荐 信 ( 攻 读 硕 士 学 位 研 究 生 申 请 学 费 资 助 人 员 需 提 供 ) 申 请 赴 国 外 攻 读 硕 士 学 位 人 员, 如 所 在 单 位 推 荐 申 请 学 费 奖 学 金 资 助, 应 另 行 提 交 两 封 专 家 推 荐 信 推 荐 人 应 来 自 不 同 单 位 ( 其 中 一 人 应 来 自 高 校 或 科 研 机 构 ) 且 须 具 有 正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称 ; 推 荐 信 应 使 用 推 荐 人 所 在 单 位 专 用 信 函 纸 ( 有 单 位 抬 头 名 称 ) 打 印 并 由 推 荐 人 本 人 签 字 其 他 申 请 人 无 需 提 交 此 项 材 料 11. 外 语 水 平 证 明 复 印 件 申 请 人 应 按 2014 年 国 家 公 派 硕 士 研 究 生 项 目 有 关 外 语 水 平 要 求 提 交 相 应 的 有 效 外 语 水 平 证 明 复 印 件 12. 有 效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请 申 请 人 将 身 份 证 正 反 面 ( 个 人 信 息 证 件 有 效 期 和 发 证 机 关 ) 同 时 复 印 在 同 一 张 A4 纸 上 13. 最 高 学 历 / 学 位 证 书 复 印 件 应 届 本 科 毕 业 生 无 需 提 供 如 最 高 学 位 在 国 外 大 学 / 教 育 机 构 获 得, 可 无 需 提 供 最 高 学 历 证 书 复 印 件 附 件 三 :2014 年 国 家 公 派 硕 士 研 究 生 项 目 常 见 问 题 解 答 申 报 阶 段 : 1.2014 年 国 家 公 派 硕 士 研 究 生 项 目 选 拔 范 围 有 哪 些 变 化? 答 :2014 年 国 家 公 派 硕 士 研 究 生 项 目 攻 读 硕 士 学 位 研 究 生 的 选 拔 范 围 为 各 级 行 政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高 等 职 业 院 校 在 职 人 员 及 高 等 学 校 应 届 本 科 毕 业 生 联 合 培 养 硕 士 研 究 生 面 向 高 等 学 校 在 读 硕 士 生 选 拔 2.2014 年 国 家 公 派 硕 士 研 究 生 项 目 的 选 派 学 科 专 业 领 域 有 哪 些 变 化? 8
答 : 行 政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高 等 职 业 院 校 的 申 请 人 选 派 专 业 领 域 由 推 选 单 位 根 据 人 才 培 养 实 际 需 要 确 定 学 生 类 申 请 人 的 选 派 学 科 专 业 领 域 仍 为 农 业 推 广 公 共 管 理 经 济 管 理 社 会 工 作 国 际 金 融 国 际 法 等 3. 联 合 培 养 硕 士 研 究 生 类 别 是 否 必 须 通 过 国 内 高 校 的 中 外 合 作 项 目 派 出? 答 : 是 的, 联 合 培 养 硕 士 研 究 生 主 要 通 过 国 内 高 校 现 有 的 校 际 间 合 作 项 目 派 出 4. 如 何 联 系 国 外 留 学 单 位, 联 系 时 应 注 意 哪 些 事 项? 答 : 攻 读 硕 士 学 位 申 请 人, 可 利 用 国 家 留 学 基 金 委 现 有 合 作 渠 道 派 出 或 利 用 所 在 单 位 或 个 人 合 作 渠 道 派 出, 联 合 培 养 硕 士 研 究 生 主 要 通 过 所 在 院 系 导 师 根 据 现 有 校 际 间 的 中 外 合 作 项 目 联 系 落 实 国 外 留 学 单 位 和 导 师, 制 定 联 培 计 划 并 取 得 邀 请 信 在 报 名 前 需 要 取 得 外 方 正 式 的 邀 请 信 或 录 取 通 知 书 联 系 过 程 中 写 清 本 人 联 系 地 址 电 话 E-mail 传 真 号 码 等 信 息, 以 便 顺 利 取 得 外 方 邀 请 信 \ 入 学 通 知 等 有 关 材 料, 并 注 意 保 留 对 外 联 系 过 程 中 的 重 要 信 息 5. 什 么 是 派 出 渠 道, 什 么 是 所 在 单 位 或 个 人 合 作 渠 道, 国 外 留 学 单 位 仅 限 国 家 留 学 基 金 委 现 有 合 作 渠 道 吗? 答 : 派 出 渠 道 包 括 所 在 单 位 或 个 人 合 作 渠 道 和 国 家 留 学 基 金 委 现 有 合 作 渠 道 两 类 所 在 单 位 或 个 人 合 作 渠 道 系 申 请 人 利 用 所 在 单 位 现 有 国 际 合 作 渠 道 或 个 人 自 行 对 外 联 系 渠 道 落 实 国 外 留 学 单 位 国 家 留 学 基 金 委 现 有 合 作 渠 道 系 申 请 人 利 用 国 家 留 学 基 金 委 与 国 外 院 校 或 机 构 所 签 的 合 作 协 议 派 出 ( 申 请 人 按 要 求 自 行 联 系 国 外 单 位, 并 获 得 外 方 同 意 ) 国 外 留 学 单 位 不 仅 限 于 国 家 留 学 基 金 委 现 有 合 作 渠 道, 申 请 人 亦 可 利 用 所 在 单 位 或 个 人 合 作 渠 道 联 系 国 外 留 学 单 位 派 出 6. 可 同 时 申 请 所 在 单 位 或 个 人 合 作 渠 道 和 国 家 留 学 基 金 委 现 有 合 作 渠 道 吗? 答 : 不 可 以 对 外 申 请 阶 段, 申 请 人 可 自 行 选 择 派 出 渠 道, 但 网 上 报 名 时, 只 能 选 择 其 中 一 种 进 行 申 报 7. 邀 请 信 应 具 备 哪 些 内 容? 答 : 邀 请 信 中 应 明 确 以 下 内 容 : a. 申 请 人 基 本 信 息 : 申 请 人 姓 名 出 生 日 期 国 内 院 校 等 ; b. 留 学 身 份 : 攻 读 硕 士 学 位 研 究 生 或 联 合 培 养 硕 士 生 ; c. 留 学 时 间 : 应 明 确 留 学 期 限 及 起 止 年 月 ( 入 学 时 间 不 得 晚 于 2015 年 3 月 31 日 ); 9
d. 国 外 指 导 教 师 信 息 ; e. 留 学 专 业 或 受 邀 人 拟 在 国 外 从 事 主 要 学 习 / 研 究 工 作 ; f. 外 方 负 责 人 签 字 与 联 系 方 式 ; 8. 留 学 期 限 和 资 助 期 限 如 何 确 定? 答 : 攻 读 硕 士 学 位 研 究 生 的 留 学 期 限 具 体 以 拟 留 学 院 校 或 单 位 学 制 为 准, 资 助 期 限 不 超 过 24 个 月 联 合 培 养 硕 士 生 的 留 学 期 限 和 资 助 期 限 为 3-12 个 月, 具 体 由 国 内 外 导 师 商 定 9. 国 家 公 派 留 学 人 员 奖 学 金 资 助 的 主 要 内 容 是 什 么? 答 : 主 要 资 助 内 容 包 括 一 次 国 际 往 返 旅 费 及 奖 学 金 生 活 费, 其 中 奖 学 金 生 活 费 是 指 国 家 公 派 留 学 人 员 在 外 学 习 的 基 本 生 活 费 用, 包 括 : 伙 食 费 住 宿 费 交 通 费 电 话 费 书 籍 资 料 费 医 疗 保 险 费 交 际 费 一 次 性 安 置 费 零 用 费 等 具 体 标 准 按 照 教 育 部 财 政 部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10. 是 否 可 申 请 学 费 资 助? 答 : 对 攻 读 硕 士 学 位 人 员 可 提 供 学 费 资 助 需 要 说 明 的 是, 学 费 资 助 并 不 是 单 纯 向 未 取 得 外 方 学 费 资 助 的 人 员 提 供 学 费 支 持, 其 选 拔 标 准 和 要 求 更 加 严 格, 需 进 行 面 试 11. 是 否 需 在 申 报 前 取 得 外 方 邀 请 信? 答 : 申 请 者 需 要 在 网 上 报 名 前 取 得 外 方 正 式 的 邀 请 信 或 录 取 通 知 书 12. 如 取 得 多 个 外 方 院 校 的 邀 请 信, 申 报 时 是 否 只 能 选 择 一 所 院 校? 答 : 是 的 13. 对 国 家 公 派 留 学 人 员 的 身 体 条 件 有 什 么 要 求? 答 : 身 心 健 康 是 申 请 者 应 具 备 的 条 件 之 一 申 请 者 在 申 请 前, 应 事 先 了 解 自 身 的 身 心 健 康 状 况 及 留 学 目 的 国 的 生 活 条 件 及 健 康 要 求, 判 断 自 己 是 否 适 合 长 时 间 出 国 留 学 所 有 被 录 取 的 公 派 留 学 人 员, 派 出 前 需 到 当 地 出 入 境 检 验 检 疫 局 进 行 体 检, 并 需 获 得 国 际 旅 行 健 康 证 明 书, 并 由 教 育 部 出 国 留 学 服 务 中 心 教 育 部 出 国 留 学 人 员 上 海 集 训 部 广 州 留 学 人 员 服 务 管 理 中 心 审 核 合 格 后 方 可 派 出 14. 已 获 得 国 外 全 额 奖 学 金, 是 否 可 以 再 申 请 国 家 留 学 基 金 委 的 资 助? 答 : 不 可 以 获 得 部 分 奖 学 金 者 ( 指 外 方 的 奖 学 金 扣 除 学 费 资 助 后, 未 达 到 国 家 公 派 奖 学 金 的 资 助 标 准 ) 可 申 请 15. 联 合 培 养 硕 士 研 究 生 邀 请 信 上 的 身 份 该 如 何 表 述? 10
答 : 联 合 培 养 硕 士 研 究 生 取 得 的 邀 请 信 上 身 份 可 以 为 Joint Master student visiting student 或 类 似 表 达 方 式 16. 如 何 取 得 出 国 留 学 单 位 推 荐 意 见 表? 答 : 申 请 人 在 国 家 公 派 留 学 管 理 信 息 平 台 填 写 出 国 留 学 申 请 表 完 毕 后 需 提 交 并 打 印, 空 白 出 国 留 学 单 位 推 荐 意 见 表 将 随 同 申 请 表 一 起 打 印, 不 能 单 独 打 印 17. 单 位 推 荐 意 见 表 由 谁 负 责 填 写, 由 谁 负 责 输 机? 答 : 单 位 推 荐 意 见 表 在 申 请 人 打 印 申 请 表 时 由 网 上 报 名 系 统 自 动 生 成 ( 申 请 人 在 网 上 报 名 阶 段 此 表 不 在 报 名 系 统 中 显 示 ) 推 荐 意 见 应 由 申 请 人 所 在 部 门 ( 院 系 所 等 ) 针 对 每 位 申 请 人 填 写 上 级 批 准 意 见 由 所 在 单 位 负 责 选 拔 工 作 的 主 管 部 门 在 认 真 核 对 申 请 人 所 填 信 息 后 填 写, 应 加 盖 推 荐 单 位 公 章 985 工 程 211 工 程 建 设 高 校 的 申 请 人, 单 位 推 荐 意 见 表 的 电 子 信 息 由 各 校 国 家 留 学 基 金 申 请 受 理 工 作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输 入 网 上 报 名 系 统 ; 其 他 单 位 的 申 请 人, 单 位 推 荐 意 见 表 的 电 子 信 息 由 国 家 留 学 基 金 申 请 受 理 机 构 负 责 输 入 网 上 报 名 系 统 18. 申 请 表 提 交 后 是 否 可 以 进 行 更 改? 答 : 申 请 人 提 交 申 请 表 后, 在 受 理 机 构 接 收 前 可 以 提 回 修 改, 受 理 机 构 接 收 后 不 能 提 回 申 请 表 如 确 实 需 在 受 理 机 构 接 收 后 修 正 内 容, 需 联 系 受 理 机 构 退 回, 并 在 项 目 开 通 期 内 再 次 提 交 申 请 表 因 此, 申 请 表 填 写 完 成 后, 请 务 必 仔 细 核 对 无 误 后 方 可 提 交 19. 提 交 的 材 料 时 需 要 注 意 哪 些 问 题 : 答 :(1) 保 证 材 料 真 实, 确 保 材 料 上 传 齐 全 (2) 请 按 提 示 详 细 填 写 研 修 计 划, 这 是 评 审 时 非 常 重 要 的 参 考 材 料 ; (3) 国 内 外 导 师 信 息 准 确 清 晰, 最 好 由 导 师 本 人 提 供 并 附 带 本 人 签 名, 务 必 杜 绝 从 其 它 途 径 复 制 或 过 于 简 单 的 介 绍 ; (4) 联 合 培 养 硕 士 研 究 生 的 学 习 计 划 必 须 有 双 方 导 师 共 同 签 字 ; (5) 申 请 学 费 资 助 人 员 务 必 提 供 当 年 学 费 明 细 表 ( 有 外 方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人 签 字 ) 因 申 请 学 费 资 助 人 员 将 参 加 专 家 组 面 试, 请 在 申 请 阶 段 务 必 保 持 通 讯 畅 通 ; (6) 申 请 人 提 交 的 成 绩 单 应 从 本 科 开 始, 请 提 供 从 本 科 至 最 近 结 束 的 一 个 学 期 的 成 绩 单 ( 不 是 只 提 供 最 后 一 年 的 成 绩 单 ); 20. 外 语 要 求 中 第 二 条, 近 十 年 内 曾 在 同 一 语 种 国 家 留 学 一 学 年 (8-12 个 月 ) 或 连 续 工 作 一 年 ( 含 ) 以 上, 如 何 认 定? 11
答 : 留 学 人 员 应 提 供 我 国 驻 外 使 领 馆 出 具 的 留 学 回 国 人 员 证 明 或 留 学 ( 工 作 ) 单 位 出 具 的 在 外 学 习 ( 工 作 ) 证 明 21. 雅 思 托 福 或 者 全 国 外 语 水 平 考 试 (WSK) 是 否 必 须 在 有 效 期 内? 答 : 是 的, 雅 思 托 福 和 WSK 的 成 绩 有 效 期 为 两 年, 申 请 时 成 绩 需 在 有 效 期 内 22. 选 派 办 法 中 获 得 国 外 全 额 奖 学 金 资 助 的 人 员 不 能 申 报 本 项 目, 全 额 奖 学 金 如 何 界 定? 答 : 全 额 奖 学 金 是 指 外 方 学 校 提 供 的 奖 学 金 额 度 能 支 付 申 请 人 的 全 部 学 费 和 在 外 生 活 费 评 审 阶 段 : 23. 项 目 评 审 的 基 本 选 拔 标 准 有 哪 些? 答 : 国 家 公 派 硕 士 研 究 生 项 目 遵 循 公 开 公 平 公 正 的 原 则 专 家 主 要 从 以 下 方 面 进 行 综 合 评 审 : - 申 请 人 综 合 素 质 和 发 展 潜 力 : 包 括 教 育 背 景, 学 习 成 绩, 专 业 基 础, 科 研 能 力, 工 作 业 绩, 国 际 交 流 能 力 等 - 出 国 留 学 的 必 要 性 和 研 修 计 划 的 可 行 性 : 包 括 拟 留 学 专 业 是 否 属 国 家 留 学 基 金 优 先 资 助 学 科 专 业 或 国 家 发 展 急 需 专 业, 与 国 内 所 学 专 业 的 关 联 程 度 及 在 国 内 外 研 究 水 平 的 差 距, 学 习 计 划 的 必 要 性 及 可 行 性 - 拟 留 学 单 位 及 留 学 专 业 情 况 : 包 括 拟 留 学 单 位 的 世 界 认 可 度, 留 学 专 业 是 否 为 该 单 位 的 优 势 或 特 色 学 科 - 国 外 导 师 情 况 : 包 括 学 术 背 景 影 响 力 及 相 关 工 作 经 历 - 国 内 单 位 推 荐 意 见 / 专 家 的 评 审 意 见 及 申 请 材 料 的 准 备 情 况 等 也 将 作 为 专 家 评 审 的 重 要 依 据 录 取 和 派 出 阶 段 : 24. 被 录 取 后 会 收 到 哪 些 材 料? 留 学 资 格 有 效 期 保 留 到 什 么 时 候? 答 : 留 学 基 金 委 正 式 录 取 通 知 复 印 件 国 家 留 学 基 金 资 助 出 国 留 学 资 格 证 书 英 文 资 助 证 明 ( 一 式 二 份 ) 资 助 出 国 留 学 协 议 书 ( 六 份 / 人 ) 国 家 公 派 研 究 生 的 留 学 资 格 有 效 期 一 般 为 申 请 当 年, 最 迟 不 超 过 次 年 3 月 底, 过 期 无 效, 具 体 以 录 取 通 知 为 准 未 经 批 准 擅 自 放 弃 资 格 或 不 按 期 派 出 者,5 年 内 不 得 再 申 请 国 家 公 派 出 国 留 学 12
25. 被 国 家 留 学 基 金 管 理 委 员 会 录 取 后, 是 否 可 以 申 请 变 更 留 学 单 位 导 师 或 国 别? 答 : 原 则 上 不 可 以, 若 确 有 特 殊 情 况, 需 经 推 选 单 位 向 基 金 委 欧 亚 非 或 美 大 事 务 部 提 出 申 请 26. 录 取 后 又 取 得 了 国 外 移 民 签 证 或 者 国 外 永 久 居 留 权, 还 能 派 出 吗? 答 : 不 能 一 旦 取 得 国 外 移 民 签 证 或 国 外 永 久 居 留 权, 其 国 家 公 派 留 学 项 目 资 格 将 自 动 取 消 留 学 服 务 机 构 将 不 再 受 理 办 理 签 证 和 机 票 事 宜 27. 如 何 交 存 保 证 金, 办 理 保 证 金 时 需 提 供 哪 些 材 料? 答 : 交 存 保 证 金 的 具 体 细 节 请 在 留 学 基 金 委 网 站 上 查 阅 出 国 留 学 人 员 须 知 28. 国 家 公 派 人 员 承 担 的 责 任 和 义 务 是 什 么? 答 : 国 家 公 派 出 国 留 学 实 行 签 约 派 出, 违 约 赔 偿 的 管 理 办 法 留 学 人 员 派 出 前 须 与 留 学 基 金 委 签 订 资 助 出 国 留 学 协 议 书 交 存 保 证 金 留 学 人 员 在 国 外 留 学 期 间, 应 遵 守 所 在 国 法 律 法 规 国 家 留 学 基 金 资 助 出 国 留 学 人 员 的 有 关 规 定 及 资 助 出 国 留 学 协 议 书 的 有 关 约 定, 自 觉 接 受 驻 外 使 ( 领 ) 馆 教 育 处 ( 组 ) 的 管 理, 学 成 后 须 履 行 按 期 回 国 服 务 义 务, 服 务 期 为 两 年 回 国 阶 段 : 29. 回 国 后 须 履 行 回 国 服 务 期 两 年, 如 何 计 算? 答 : 按 资 助 出 国 留 学 协 议 书 的 规 定, 被 录 取 人 员 学 成 后 须 履 行 按 期 回 国 服 务 两 年 的 义 务 本 项 目 留 学 人 员 在 外 留 学 期 间 不 能 申 请 其 他 国 家 公 派 留 学 项 目, 回 国 后 再 次 出 国 留 学 攻 读 博 士 学 位 者, 应 向 国 家 留 学 基 金 委 备 案, 回 国 服 务 期 顺 延 ; 再 次 申 请 国 家 公 派 出 国 攻 读 博 士 学 位 或 进 行 联 合 培 养 时, 亦 不 受 回 国 后 满 五 年 方 可 再 次 申 请 国 家 公 派 出 国 留 学 的 限 制 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