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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 立 鳳 山 高 級 商 工 職 業 學 校 安 全 衛 生 工 作 守 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05 月 07 日 103 年 度 第 一 次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工 作 小 組 訂 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05 月 11 日 103 年 度 第 一 次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目 錄 內 容 第 一 章 總 則... 2 第 二 章 專 業 之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及 各 級 之 權 責... 2 第 三 章 機 械 設 備 或 器 具 之 維 護 與 檢 查... 3 第 四 章 工 作 安 全 及 衛 生 標 準... 5 第 五 章 教 育 及 訓 練... 16 第 六 章 健 康 指 導 及 管 理 措 施... 17 第 七 章 急 救 與 搶 救... 17 第 八 章 防 護 設 備 之 準 備 維 持 與 使 用... 18 第 九 章 事 故 通 報 與 報 告... 18 第 十 章 其 他 有 關 安 全 衛 生 事 項... 18 第 十 一 章 附 則... 18 1

國 立 鳳 山 高 級 商 工 職 業 學 校 安 全 衛 生 工 作 守 則 第 一 章 總 則 一 為 防 止 本 校 校 園 環 境 之 職 業 災 害 保 障 教 職 員 生 之 安 全 與 健 康, 依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零 四 年 二 月 二 十 六 日 臺 教 資 ( 六 ) 字 第 1040003787B 號 令 學 校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要 點 第 十 二 條 規 定 ;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零 二 年 七 月 三 日 總 統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10200127211 號 令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法 第 三 十 四 條 規 定, 訂 定 本 安 全 衛 生 工 作 守 則, 相 關 人 員 應 確 實 遵 行 二 本 守 則 之 適 用 範 圍 包 括 本 校 所 屬 之 校 園 環 境 ( 以 下 簡 稱 適 用 場 所 ) 三 本 守 則 所 稱 適 用 場 所 內 之 作 業 人 員, 係 指 工 作 性 質 確 需 進 出 前 款 適 用 場 所, 且 受 本 校 僱 用 從 事 工 作 獲 致 工 資 者 ( 指 符 合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法 勞 工 之 定 義 者 ) 四 本 守 則 所 稱 適 用 場 所 負 責 人, 係 指 適 用 場 所 中 負 責 管 理 業 務 之 人 五 本 守 則 所 稱 之 職 業 災 害, 係 指 適 用 場 所 中 因 建 築 物 設 備 原 料 材 料 化 學 物 品 氣 體 蒸 氣 粉 塵 等 或 作 業 活 動 及 其 他 職 業 上 原 因 所 引 起 之 疾 病 傷 害 殘 廢 或 死 亡 六 本 守 則 所 稱 之 單 位 主 管, 係 指 本 校 所 屬 處 室 科 等 單 位 之 主 管 第 二 章 專 業 之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及 各 級 之 權 責 本 校 依 校 園 環 境 之 規 模 及 性 質 設 置 下 列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組 織 : 一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委 員 會 : 具 諮 詢 研 議 協 調 及 建 議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有 關 業 務 之 組 織 二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工 作 小 組 :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業 務 主 管 綜 理, 召 集 各 單 位 主 管 負 規 劃 督 導 及 辦 理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業 務 之 責, 推 展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業 務 工 作 小 組 每 年 至 少 召 開 一 次 會 議 三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權 責 劃 分 如 下 : ( 一 )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業 務 主 管 之 權 責 : 1. 擬 定 本 校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規 章 2. 擬 定 本 校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工 作 計 劃 3. 擬 定 本 校 適 用 場 所 之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工 作 守 則 4. 推 動 及 宣 導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工 作 5. 支 援 協 調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有 關 問 題 6. 規 劃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教 育 訓 練 工 作 7. 規 劃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自 動 檢 查 及 作 業 環 境 測 定 工 作 8. 其 他 有 關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事 項 ( 二 ) 各 科 主 任 之 權 責 : 1. 指 揮 監 督 該 科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業 務 2. 責 成 該 科 技 士 ( 佐 ) 所 屬 適 用 場 所 負 責 人 執 行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工 作 3. 執 行 巡 視 考 核 該 科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有 關 事 項 ( 三 ) 各 科 技 士 ( 佐 ) 之 權 責 : 1. 辦 理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單 位 所 交 付 之 事 項 2. 督 導 該 科 所 屬 適 用 場 所 負 責 人 執 行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工 作 2

3. 推 動 宣 導 該 科 有 關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規 定 事 項 4. 辦 理 該 科 主 任 交 付 之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相 關 工 作 ( 四 ) 各 適 用 場 所 負 責 人 之 權 責 : 1. 負 責 辦 理 管 轄 範 圍 內 一 切 安 全 衛 生 事 項 之 實 施 2. 督 導 於 該 場 所 內 之 人 員 遵 守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工 作 守 則 及 相 關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法 令 規 章 3. 定 期 檢 查 檢 點 該 場 所 內 之 環 境 機 械 儀 器 設 備 之 安 全 衛 生 狀 況 並 作 成 紀 錄, 發 現 有 潛 在 安 全 衛 生 問 題 立 即 陳 報 4. 督 導 所 屬 人 員 經 常 整 理 整 頓 工 作 環 境, 保 持 清 潔 衛 生 5. 負 責 消 除 管 轄 範 圍 內 之 危 險 因 素 或 提 供 安 全 衛 生 建 議 6. 實 施 工 作 安 全 衛 生 分 析 安 全 講 解 與 工 作 安 全 指 導 7. 視 工 作 需 要 申 購 適 當 之 安 全 衛 生 防 護 具, 並 督 導 該 場 所 內 所 屬 人 員 確 實 配 戴 8. 當 該 場 所 內 有 立 即 發 生 危 險 之 虞 時, 應 立 即 要 求 在 該 場 所 內 人 員 停 止 作 業, 並 退 避 至 安 全 處 所 9. 確 實 管 制 進 入 該 場 所 之 人 員 10. 事 故 發 生 時 迅 速 向 上 陳 報 與 處 理, 並 採 取 必 要 之 急 救 與 搶 救 11. 經 常 注 意 所 屬 人 員 之 操 作 情 形 並 糾 正 其 不 安 全 之 動 作 12. 經 常 注 意 所 屬 人 員 之 健 康 情 況 13. 執 行 其 他 有 關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事 項 ( 五 ) 工 作 場 所 相 關 之 安 全 衛 生 工 作 守 則 : 1. 作 業 前 確 實 檢 點 作 業 環 境 與 設 備, 發 生 異 常 應 立 即 調 整 或 陳 報 2. 作 業 中 隨 時 遵 守 安 全 作 業 標 準 及 安 全 衛 生 工 作 守 則 之 規 定, 並 隨 時 注 意 維 護 作 業 環 境 整 潔 3. 依 規 定 穿 著 或 配 戴 必 要 之 安 全 衛 生 防 護 具 4. 接 受 必 要 之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教 育 訓 練 5. 積 極 參 加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活 動, 並 提 出 建 議 6. 接 受 定 期 健 康 檢 查, 並 遵 守 檢 查 結 果 建 議 事 項 7. 遵 守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有 關 法 令 規 章 及 本 校 所 頒 訂 之 各 種 安 全 衛 生 規 定 8. 工 作 場 所 嚴 禁 追 逐 嬉 戲 或 惡 作 劇 等 行 為 9. 嚴 禁 用 手 觸 摸 機 器 之 轉 動 部 份 10. 嚴 禁 從 各 種 機 具 設 備 上 移 除 防 護 設 備 標 籤 或 標 示 11. 機 器 未 完 全 停 止 前, 不 得 裝 卸 零 件 或 材 料 12. 勿 使 用 不 安 全 的 工 具 及 機 械 等 設 備 13. 熟 悉 意 外 傷 害 之 急 救 方 法 與 程 序 14. 有 任 何 安 全 衛 生 問 題, 隨 時 請 教 所 屬 主 管 或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員 第 三 章 機 械 設 備 或 器 具 之 維 護 與 檢 查 一 適 用 場 所 應 有 之 基 本 安 全 衛 生 設 施 : ( 一 ) 溫 度 濕 度 之 控 制 : 適 用 場 所 與 其 所 屬 儀 器 室 內 應 保 持 適 當 之 溫 度 與 濕 度 ( 二 ) 通 風 之 控 制 3

適 用 場 所 應 保 持 良 好 之 通 風, 防 止 空 氣 污 染 物 氣 狀 或 粒 狀 熱 微 生 物 在 工 作 場 所 中 蓄 積 而 致 發 生 中 毒 火 災 或 爆 炸 之 危 害 通 風 方 式 有 全 面 通 風 與 局 部 排 氣 兩 種, 前 者 又 稱 一 般 換 氣 或 整 體 換 氣, 可 分 自 然 通 風 與 機 械 通 風 通 風 時 應 注 意 下 列 事 項 : 1. 採 自 然 通 風 方 式 時, 應 將 室 內 對 外 開 啟 之 所 有 開 口 均 予 打 開 2. 採 機 械 通 風 方 式 時, 應 檢 點 排 氣 機 抽 氣 機 或 抽 排 氣 機 並 用 系 統 之 抽 氣 與 排 氣 動 作 是 否 正 常 運 作 3. 採 局 部 排 氣 裝 置 時, 應 檢 點 於 開 關 啟 動 時, 氣 罩 內 之 空 氣 驅 動 裝 置 是 否 有 抽 氣 之 動 作 二 適 用 場 所 之 安 全 衛 生 防 護 設 備 : ( 一 ) 一 般 性 的 防 護 設 備 : 1. 安 全 出 口 : 出 口 至 少 應 有 兩 處, 門 應 能 向 外 開, 窗 子 確 保 能 開 啟 2. 足 夠 的 採 光 與 照 明 : 保 持 良 好 採 光 照 明, 並 備 有 緊 急 備 用 電 源 3. 濺 灑 處 理 裝 置 : 應 有 緊 急 淋 浴 與 緊 急 洗 眼 設 備 之 設 置 4. 緊 急 聯 絡 系 統 : 應 有 對 外 電 話 設 備, 且 須 知 消 防 隊 及 保 健 室 的 聯 絡 電 話 5. 醫 療 急 救 設 備 : 醫 療 箱 之 設 置 6. 消 防 滅 火 設 備 : 滅 火 設 備 或 滅 火 器 應 置 於 易 見 易 取 之 處 7. 廢 棄 物 處 理 設 備 : 應 備 有 廢 棄 物 收 集 桶 或 瓶 罐, 分 類 收 集 標 示 8. 使 用 人 員 之 管 制 : 建 立 使 用 者 簽 名 制 度, 並 應 有 嚴 禁 外 人 進 入 之 標 示 9. 電 氣 安 全 管 理 : 電 氣 設 備 應 接 地 以 防 漏 電 造 成 人 員 感 電 10. 高 壓 氣 體 之 管 理 : 鋼 瓶 應 固 定 且 隨 時 實 施 壓 力 與 洩 露 檢 查 11. 升 降 機 之 管 理 : 實 施 定 期 保 養 檢 查 及 人 員 管 制 ( 二 ) 個 人 安 全 衛 生 防 護 設 備 : 1. 身 體 防 護 : 要 求 穿 著 工 作 服, 避 免 穿 戴 干 擾 作 業 之 衣 物 2. 臉 部 防 護 : 有 噴 濺 危 險 之 操 作, 應 著 安 全 面 罩 等 之 防 護 物 3. 眼 部 防 護 : 有 毒 物 或 刺 激 眼 睛 之 物 濺 入 危 險 之 作 業, 應 有 安 全 眼 鏡 等 防 護 物 4. 手 部 防 護 : 為 防 手 部 受 酸 鹼 之 侵 蝕 傷 害, 應 備 有 防 護 手 套 防 毒 手 套 耐 酸 鹼 手 套, 皮 膚 保 養 液 等 防 護 裝 備 5. 呼 吸 防 護 : 為 防 刺 激 性 或 毒 性 氣 體 吸 入 傷 害, 應 依 污 染 物 種 類 選 擇 適 當 之 呼 吸 防 護 具 6. 其 他 防 護 具 : 除 前 述 外, 視 需 要 備 置 安 全 帶 救 生 索 等 緊 急 逃 生 設 備 ( 三 ) 防 護 設 備 維 護 與 使 用 對 於 提 供 之 防 護 設 備 ( 防 護 具 或 器 具 ), 各 科 主 任 應 督 促 所 屬 依 下 列 規 定 事 項 辦 理 : 1. 保 持 清 潔, 並 予 必 要 消 毒 2. 經 常 檢 查, 保 持 其 性 能, 不 用 時 並 妥 善 保 存 3. 數 量 不 足 或 有 損 壞, 立 即 報 告, 予 以 補 充 4. 防 護 器 具 應 置 於 固 定 位 置, 不 得 任 意 移 動 5. 員 工 有 感 染 疾 病 之 虞 時 應 個 別 使 用 專 用 防 護 具 6. 搬 運 有 腐 蝕 物 或 有 毒 物 品 時, 應 適 當 使 用 手 套 圍 裙 安 全 帽 安 全 眼 鏡 口 罩 面 罩 等 4

三 適 用 場 所 之 儀 器 設 備, 應 依 本 校 訂 定 之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自 動 檢 查 計 畫 確 實 實 施 自 動 檢 查, 並 作 紀 錄 備 查 四 維 護 與 檢 查 ( 一 ) 各 科 主 任 應 依 照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及 自 動 檢 查 辦 法 有 關 規 定 ; 實 施 重 點 檢 查 定 期 檢 查 檢 點 維 護 與 保 養 ( 二 ) 檢 查 方 式 區 分 為 定 期 檢 查 重 點 檢 查 作 業 檢 點 等, 由 各 科 主 任 召 集 相 關 人 員 研 擬, 並 送 本 校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單 位 備 查, 另 有 關 各 項 檢 查, 應 詳 細 紀 錄 與 彙 整 備 查 ( 三 ) 對 列 管 之 危 險 性 機 械 設 備, 必 須 依 法 辦 理 竣 工 ( 或 使 用 前 ) 檢 查 及 定 期 檢 查, 檢 查 合 格 證 公 告 並 影 印 送 管 理 單 位 備 查 第 四 章 工 作 安 全 及 衛 生 標 準 一 適 用 場 所 之 一 般 性 安 全 衛 生 工 作 守 則 ( 一 ) 必 須 遵 守 各 科 所 訂 之 安 全 衛 生 注 意 事 項 ( 二 ) 必 須 接 受 與 工 作 本 身 有 關 之 安 全 衛 生 教 育 訓 練 ( 三 ) 必 須 接 受 校 內 規 定 之 體 格 及 健 康 檢 查 ( 四 ) 在 工 作 崗 位 上 嚴 禁 吸 煙 飲 酒 嚼 檳 榔 吃 口 香 糖 及 其 他 妨 礙 工 作 之 進 食 等 ( 五 ) 於 工 作 場 所 之 安 全 門 通 道 路 口 樓 梯 口 進 出 口 處 不 得 堆 積 任 何 物 品 ( 六 ) 必 須 熟 悉 滅 火 器 消 防 設 備 之 使 用 方 法 及 放 置 地 點 ( 七 ) 嚴 禁 任 意 使 用 校 內 規 定 外 之 任 何 電 器 用 品 ( 八 ) 必 須 瞭 解 各 工 作 場 所 逃 生 及 疏 散 之 路 線 ( 九 ) 若 遇 火 災 等 事 故, 不 可 搭 乘 電 梯 逃 生 ( 十 ) 在 工 作 環 境 避 免 將 物 品 堆 積 過 高, 以 免 傾 倒 傷 人 ( 十 一 ) 離 開 工 作 場 所 務 必 隨 手 將 不 用 之 電 器 瓦 斯 氣 體 及 水 龍 頭 之 開 關 關 閉 ( 十 二 ) 發 現 校 內 任 何 地 方 有 危 害 安 全 衛 生 之 人 事 物, 必 須 立 即 反 應 有 關 單 位 做 緊 急 處 理 二 適 用 場 所 之 專 業 性 安 全 衛 生 工 作 守 則 ( 一 ) 電 氣 作 業 安 全 衛 生 工 作 守 則 1. 電 氣 設 置 處 應 標 示 閒 人 勿 近 並 加 鎖 2. 操 作 時 務 必 使 用 合 格 之 絕 緣 防 護 裝 置 3. 儘 量 減 少 活 線 作 業, 否 則 應 保 持 安 全 距 離 4. 因 工 作 所 需 必 須 切 斷 電 源, 應 先 通 知 使 用 單 位 5. 保 養 作 業 前, 必 須 確 實 檢 查 已 將 電 源 切 斷, 並 將 三 相 電 源 設 備 接 地 6. 高 壓 電 之 保 養 作 業 前 必 須 先 行 切 斷 電 源, 並 加 掛 工 作 中 請 勿 送 電 之 標 示, 並 將 電 箱 加 鎖, 鑰 匙 交 管 理 人 保 管 7. 裝 有 電 容 器 線 路 停 電 後, 有 殘 留 電 荷 應 先 放 電 8. 維 修 保 養 作 業 終 了, 恢 復 送 電 之 前, 應 確 實 檢 查 作 業 人 員 離 開 線 路 後, 始 可 送 電 9. 修 護 送 電 中 的 線 路 時, 應 使 用 防 護 設 備 或 工 具, 且 宜 有 二 人 一 起 工 作 10. 電 氣 機 械 運 轉 中, 如 發 現 不 正 常 時, 應 立 即 報 告 主 管 人 員, 但 若 時 間 不 允 許, 可 先 切 斷 電 源 以 免 災 害 擴 大 11. 不 用 濕 手 觸 及 電 氣 設 備, 如 遇 電 氣 設 備 或 電 路 著 火 時, 須 用 不 導 電 之 滅 火 設 備 12. 電 氣 技 術 人 員, 對 全 校 電 氣 設 備 應 隨 時 檢 點, 並 定 期 檢 查 5

( 二 ) 空 調 作 業 安 全 衛 生 工 作 守 則 1. 檢 查 及 紀 錄 主 機 運 轉 之 油 壓 油 溫 水 壓 水 溫 冷 煤 溫 度 冰 水 器 與 冷 凝 器 溫 度 及 壓 力 電 壓 及 電 流 2. 檢 查 轉 動 部 份 有 無 異 常 震 動 噪 音 3. 檢 查 管 路 接 地 有 無 漏 油 或 漏 水 4. 正 常 運 轉 或 停 機 時, 由 各 視 窗 觀 察 冷 媒 液 面 高 低 位 置 是 否 正 常 5. 檢 查 風 扇 馬 達 皮 帶 是 否 鬆 動, 轉 動 軸 固 定 時 間 加 注 潤 滑 油, 且 先 須 將 電 源 關 閉 ( 三 ) 空 氣 壓 縮 機 作 業 安 全 衛 生 工 作 守 則 1. 馬 達 傳 動 三 角 皮 帶 或 轉 軸 等 部 份, 應 以 適 當 之 護 罩 加 以 保 護 2. 壓 力 計 及 安 全 閥, 應 經 檢 查 確 認 合 格 後 方 可 使 用 ( 四 ) 焊 接 作 業 安 全 衛 生 工 作 守 則 1. 作 業 場 所 應 注 意 有 無 易 燃 物 或 揮 發 性 氣 體 2. 作 業 場 所 必 須 通 風 良 好, 且 有 強 光 遮 蔽 物 3. 作 業 人 員 需 穿 戴 防 護 衣 護 目 鏡 防 護 手 套 及 絕 緣 良 好 之 皮 鞋 或 膠 鞋 4. 更 換 焊 條 時, 不 得 赤 手 拿 焊 條 將 之 置 於 電 焊 夾 上 5. 電 焊 作 業 時 接 地 必 須 良 好 6. 高 架 焊 接 作 業 時, 必 需 穿 上 吊 帶 掛 勾 確 保 安 全 7. 電 焊 時 嚴 禁 於 潮 濕 或 有 導 電 之 虞 的 環 境 作 業 8. 氣 焊 作 業 時 檢 視 接 頭 有 無 漏 氣, 軟 管 有 無 龜 裂 老 化 現 象 9. 氣 焊 作 業 時 噴 嘴 必 須 清 潔, 保 持 通 暢, 並 確 定 氧 氣 乙 炔 存 量 10. 氣 焊 作 業 時 隨 時 注 意 周 遭 環 境 有 無 易 燃 物, 場 地 需 保 持 通 風 良 好 11. 氣 焊 作 業 時 先 開 乙 炔 點 火, 再 開 氧 氣 助 燃, 注 意 火 星 之 掉 落 ( 五 ) 電 焊 作 業 安 全 衛 生 工 作 守 則 1. 電 焊 工 作 人 員 在 電 焊 時, 應 著 防 護 衣 戴 手 套 及 黑 玻 璃 面 罩 2. 電 焊 工 作 人 員, 應 使 用 圍 屏, 以 遮 隔 電 焊 所 發 生 之 高 流 白 熱 狐 光 3. 工 作 前 先 檢 查 電 焊 線, 無 漏 氣 斷 裂 跡 象 者, 始 可 採 用 4. 放 長 電 焊 用 之 電 線 時, 應 注 意 避 免 絆 倒 行 人, 及 妨 礙 交 通 5. 電 焊 接 地 線, 不 得 任 意 搭 接 在 機 械 的 扶 手 及 鐵 梯 上 6. 勿 將 電 焊 線 施 越 於 金 屬 物 件 之 銳 角 利 邊, 以 免 割 裂 漏 電 7. 電 焊 線 路 與 電 焊 機 端 子 之 連 接, 應 完 全 密 合, 電 線 螺 帽 必 須 旋 緊, 以 免 接 觸 不 良 發 熱, 造 成 災 害 8. 不 可 將 電 焊 機 之 接 地 線 接 於 欄 杆 樓 梯 建 築 物 之 鋼 架 或 正 在 使 用 之 油 管 氣 管 蒸 氣 管 或 其 他 輸 送 化 學 物 品 之 管 路 上 及 機 器 設 備 上, 免 生 危 險 9. 搬 運 電 焊 機, 須 先 切 斷 供 電 線 路 10. 電 焊 線 路 之 回 路 線, 須 直 接 連 接 於 工 作 物 上, 距 工 作 點 愈 近 愈 好 11. 焊 切 工 作 盡 可 能 在 通 風 良 好 之 場 所 為 之, 以 防 中 毒 12. 嚴 禁 電 焊 鉗 浸 在 水 裡 13. 不 得 將 電 焊 用 之 電 纜 拖 越 水 中 或 油 中 14. 電 焊 機 之 機 殼 應 接 地 線 6

15. 電 焊 工 作 人 員 應 避 免 身 體 觸 及 帶 電 之 夾 頭 與 焊 條, 因 電 焊 機 二 次 開 路 之 電 壓 雖 在 100V 下,( 約 為 80-100V) 但 仍 可 致 人 於 死, 注 意 防 範 16. 在 潮 濕 地 點 從 事 電 焊 工 作 時, 應 著 絕 緣 良 好 之 膠 鞋, 或 站 在 絕 緣 良 好 之 處 所, 慎 防 發 生 感 電 事 故 17. 電 焊 時 不 著 潮 濕 之 鞋 靴, 以 免 發 生 感 電 事 故 18. 未 戴 皮 手 套 時, 不 得 用 手 將 焊 條 自 帶 電 夾 頭 上 移 去, 以 免 發 生 感 電 事 故 19. 切 勿 用 潮 濕 的 手 套 自 帶 電 之 夾 頭 上 更 換 電 焊 條 20. 電 焊 夾 頭 不 得 觸 及 接 地 之 金 屬 管 線, 以 免 短 路, 使 電 焊 機 燒 毀 21. 不 要 將 帶 電 的 電 焊 把 手 ( 電 焊 鉗 ) 放 在 潮 濕 的 泥 地 上, 更 不 可 將 之 放 在 水 中 22. 不 用 時 應 將 電 焊 把 手 掛 於 絕 緣 板 上 勿 將 電 焊 把 手 與 地 線 相 接, 以 免 短 路, 燒 毀 電 焊 機 23. 凡 帶 電 之 夾 頭 焊 條 均 須 遠 離 高 壓 設 備 ( 如 瓶 管 槽 等 ) 24. 用 鑿 子 或 鐵 鎚 清 除 溶 渣 時, 須 戴 護 目 眼 鏡 以 免 熔 渣 鐵 銹 等 濺 入 眼 睛 25. 焊 接 鉛 鋅 等 有 毒 金 屬 時, 應 戴 呼 吸 或 防 毒 口 罩, 以 免 發 生 鉛 中 毒 上, 然 後 始 可 電 焊 26. 勿 於 木 質 地 板 上 從 事 電 焊 必 要 時, 可 先 用 石 棉 板 或 砂 舖 於 地 板 上, 然 後 始 可 電 焊 27. 切 勿 在 不 通 風 之 密 閉 小 室 內 從 事 電 焊, 以 免 傷 害 工 作 者 之 健 康 28. 焊 接 密 閉 容 器 前, 如 油 桶 油 箱 牙 包 等 除 先 洗 淨 外, 應 另 開 通 氣 孔, 以 防 容 器 內 之 氣 體 受 熱 膨 脹, 發 生 爆 炸 29. 嚴 禁 在 裝 有 高 壓 氣 體 之 容 器 上 打 火 ( 如 氧 氣 瓶 乙 炔 氣 瓶 貯 氣 筒 等 ), 以 免 引 起 火 災 及 爆 炸 30. 不 要 在 易 燃 易 爆 物 料 附 近, 從 事 電 焊 作 業 31. 勿 將 高 熱 之 焊 條 尾 及 鐵 件, 隨 意 拋 摔 於 工 作 場 所, 以 免 引 起 火 災 或 灼 傷 工 作 人 員 32. 移 動 或 檢 修 電 焊 機 時, 應 先 將 電 焊 機 引 擎 熄 火 或 切 斷 馬 達 電 源 33. 在 高 處 電 焊 時, 應 在 可 見 之 正 下 方 設 置 禁 止 行 人 通 過 之 安 全 警 告 標 誌, 以 免 灼 熱 之 熔 渣 及 焊 條 之 餘 尾 落 之, 燙 傷 他 人 34. 當 電 焊 機 正 在 從 事 焊 接 工 作 時, 切 勿 轉 動 電 流 調 整 開 關, 如 須 調 整 應 在 電 焊 機 空 轉 時 為 之 35. 馬 達 電 焊 機 在 使 用 時, 應 將 馬 達 電 源 切 斷 ( 六 ) 高 壓 氣 體 容 器 作 業 安 全 衛 生 工 作 守 則 1. 氣 體 容 器 周 圍 2 公 尺 內 不 得 有 易 燃 或 揮 發 性 物 品 2. 氣 體 出 口 不 得 沾 有 油 漬 3. 隨 時 檢 查 軟 管 接 管 頭 有 無 鎖 緊 或 老 化 龜 裂 現 象, 尤 其 彎 折 角 度 過 大, 導 管 有 折 裂 之 虞 4. 閥 旋 塞 開 啟 時, 必 須 徐 徐 打 開 5. 隨 時 注 意 壓 力 與 流 量 之 變 化 6. 開 瓶 器 應 置 於 瓶 上, 且 須 注 意 防 止 凍 傷 之 傷 害 ( 七 ) 操 作 升 降 機 作 業 安 全 衛 生 工 作 守 則 1. 發 現 升 降 機 有 異 狀 時, 應 立 即 停 止 使 用 並 儘 速 通 知 總 務 處 派 員 檢 修 2. 升 降 機 保 險 裝 置, 切 勿 以 不 合 規 定 且 不 安 全 代 用 品 安 裝 3. 停 電 時 應 立 即 檢 查 是 否 真 有 人 員 陷 於 升 降 機 內, 必 要 時 做 安 全 搭 救 及 停 用 4. 應 經 常 做 緊 急 事 故 處 理 的 設 想, 並 隨 時 將 不 安 全 點 陳 報 7

( 八 ) 使 用 有 機 溶 劑 及 特 定 化 學 物 質 安 全 衛 生 工 作 守 則 1. 有 機 溶 劑 可 使 人 體 產 生 不 良 影 響 應 謹 慎 處 理 2. 從 事 有 機 溶 劑 作 業 時 應 注 意 : (1) 有 機 溶 劑 之 容 器 不 論 是 否 有 使 用 中 或 不 使 用, 都 應 隨 手 蓋 緊 (2) 作 業 場 所 只 可 存 放 當 天 所 需 使 用 的 有 機 溶 劑, 其 餘 應 儲 放 於 規 定 位 置 (3) 儘 可 能 在 上 風 位 置 工 作, 以 避 免 吸 入 有 機 溶 劑 之 蒸 氣 (4) 儘 可 能 避 免 皮 膚 直 接 接 觸 3. 人 員 發 生 急 性 中 毒 時 之 處 理 : (1) 立 即 將 中 毒 人 員 移 到 空 氣 流 通 的 地 方, 放 低 頭 部 使 其 側 臥 或 仰 臥, 並 注 意 保 暖 (2) 立 即 通 知 現 場 負 責 人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人 員 或 其 他 負 責 衛 生 工 作 人 員 (3) 中 毒 人 員 如 果 失 去 知 覺 時, 應 將 其 頭 部 側 向 一 方 並 協 助 清 除 口 中 異 物 (4) 中 毒 人 員 若 停 止 呼 吸 時, 應 立 即 為 其 施 予 人 工 呼 吸 4. 使 用 丁 類 特 定 化 學 物 質 甲 醛 應 注 意 事 項 : (1) 甲 醛 對 黏 膜 皮 膚 具 極 烈 刺 激 性, 故 作 業 時 應 慎 防 外 溢, 用 後 應 立 即 蓋 緊 (2) 作 業 時 應 戴 用 防 毒 口 罩 防 護 手 套 或 其 他 防 護 措 施 (3) 附 著 於 皮 膚 時, 應 立 即 沖 水 (4) 應 使 用 塑 膠 瓶 裝 儲 存 ( 九 ) 游 泳 池 水 底 自 動 吸 塵 器 作 業 安 全 衛 生 工 作 守 則 1. 使 用 前 應 先 檢 查 插 頭 是 否 有 異 常 2. 檢 查 水 底 自 動 吸 塵 器 馬 達 及 皮 帶 是 否 能 正 常 運 轉 3. 確 認 水 底 自 動 吸 塵 器 方 向 感 測 裝 置 是 否 正 常 4. 移 動 水 底 自 動 吸 塵 器 前 先 確 認 是 否 已 拔 除 電 源 5. 將 水 底 自 動 吸 塵 器 放 置 預 備 位 置 並 將 電 源 線 拉 直 減 少 纏 繞 6. 確 認 定 時 裝 置 設 定 時 間 是 否 正 確, 以 及 開 關 是 否 切 換 到 AUTO 7. 確 認 無 誤 後 將 插 頭 插 上 插 座 並 加 以 固 定 ( 十 ) 游 泳 池 過 濾 系 統 清 洗 作 業 安 全 衛 生 工 作 守 則 1. 清 洗 前 先 關 閉 循 環 馬 達 電 源 2. 確 認 排 水 蝶 閥 是 否 開 啟 3. 切 換 萬 向 閥 至 欲 進 行 之 程 序 位 置 ( 逆 洗 正 洗 循 環 ) 4. 啟 動 循 環 馬 達 開 關 開 始 進 行 各 項 程 序 5. 待 排 出 水 由 混 濁 轉 為 清 澈 時 即 可 停 止 循 環 馬 達 ( 反 覆 進 行 3~4 步 驟 直 至 水 不 再 混 濁 ) 6. 過 濾 桶 清 洗 程 序 進 行 完 畢 後, 切 換 萬 向 閥 至 循 環 位 置 7. 確 實 關 閉 排 水 蝶 閥 8. 將 循 環 馬 達 開 關 切 換 回 AUTO 狀 態 8

( 十 一 ) 烹 飪 教 室 使 用 安 全 衛 生 工 作 守 則 1. 一 般 通 則 : (1) 工 作 時 需 穿 著 廚 課 所 需 服 裝, 如 圍 裙 工 作 帽 等 (2) 需 在 教 師 督 導 或 許 可 下 才 可 進 行 各 項 工 作 (3) 使 用 任 何 機 具 前, 需 檢 查 外 觀 基 本 功 能 是 否 正 常, 並 依 使 用 規 則 及 說 明 操 作 (4) 工 作 過 程 中 需 遵 守 食 品 衛 生 安 全 之 相 關 規 範 (5) 工 作 後 需 確 實 進 行 清 潔 打 掃 之 工 作, 並 將 器 具 歸 位 2. 機 具 及 器 材 使 用 通 則 : (1) 爐 台 使 用 : 注 意 瓦 斯 開 關 ( 總 開 關 子 開 關 ) 之 開 啟 與 關 閉, 使 用 時 人 員 不 可 遠 離 (2) 烤 箱 使 用 : 注 意 電 源 之 開 啟 與 關 閉 ( 總 電 源 ), 使 用 時 需 戴 隔 熱 手 套 並 注 意 周 遭 人 員 安 全 (3) 攪 拌 機 使 用 : 使 用 時 需 有 教 師 在 旁 督 導, 機 器 運 作 時 不 可 投 入 異 物 或 將 手 伸 入, 遇 危 急 情 況 請 立 即 按 壓 斷 電 按 鈕 (4) 磨 豆 機 壓 麵 機 使 用 : 使 用 時 需 有 教 師 在 旁 督 導, 機 器 運 作 時 不 可 投 入 異 物 或 將 手 伸 入 (5) 刀 具 使 用 : 刀 具 ( 剁 刀 片 刀 水 果 刀 等 ) 僅 用 於 食 材 切 割, 嚴 禁 其 他 用 途 (6) 冰 箱 使 用 : 冰 箱 內 物 品 放 置 整 齊 保 持 乾 淨, 食 品 需 保 有 新 鮮 及 先 進 先 出 之 概 念, 禁 止 放 置 足 以 危 害 生 命 安 全 之 物 品 或 原 料 三 適 用 場 所 之 機 械 操 作 安 全 工 作 守 則 ( 一 ) 手 壓 鉋 機 作 業 安 全 工 作 守 則 1. 削 前 檢 查 木 材 是 否 有 節 及 其 他 缺 點 2. 短 材 (30 公 分 以 下 ) 常 易 發 生 事 故, 應 避 免 之 3. 儘 可 能 使 用 護 框 鉋 削, 減 少 意 外 發 生 4. 削 薄 板 或 鉋 板 面 時, 應 使 用 推 桿 5. 大 鉋 削 量 ( 深 度 ) 應 為 3mm 普 通 鉋 削 以 0.5mm 6. 鉋 削 時 木 板 應 緊 壓 於 依 板 及 鉋 檯 上 7. 任 何 情 況 下 鉋 削, 均 應 站 立 於 機 器 之 左 方 8. 勿 鉋 削 狹 板 ( 不 足 25.4 公 分 ) 之 橫 斷 面 9. 順 紋 ( 理 ) 鉋 削 為 原 則, 以 免 發 生 裂 痕 10. 記 得 穿 上 工 作 服, 以 免 衣 角 被 捲 入 發 生 意 外 ( 二 ) 平 鉋 機 ( 鉋 光 機 ) 作 業 安 全 工 作 守 則 1. 備 鉋 削 之 木 材 應 有 一 面 為 基 準 面 或 基 準 邊 2. 短 木 材 鉋 削 應 較 進 料 檯 與 出 料 檯 滾 筒 距 離 長 2 吋 ( 約 50mm) 3. 鉋 削 時 應 站 立 於 鉋 床 之 一 邊, 切 勿 面 對 木 材 站 立 4. 有 油 漆 之 木 材 切 勿 鉋 削 5. 最 好 能 順 木 理 方 向 送 料 鉋 削 6. 如 木 材 卡 於 機 器 中, 應 放 低 鉋 床, 關 閉 機 器 9

7. 切 勿 俯 視 正 在 鉋 削 之 木 板 8. 鉋 削 短 材 時, 特 別 留 意 手 指, 有 時 進 料 滾 筒 會 突 然 彈 起 木 材, 且 迅 速 壓 低, 手 指 常 有 夾 在 檯 面 與 木 材 中 間 之 危 險 9. 如 木 材 甚 長, 出 料 材 邊 應 有 人 協 助 扶 持 10. 任 何 使 用 過 之 木 材 均 不 宜 在 鉋 光 機 中 鉋 光 ( 三 ) 圓 鋸 機 作 業 安 全 工 作 守 則 1. 鋸 切 時, 儘 可 能 使 用 護 框, 如 標 準 護 框 不 能 使 用, 可 用 其 他 安 全 設 施 如 推 桿 羽 毛 板 木 模 治 具 及 鋸 蓋 2. 調 鋸 片, 使 鋸 齒 恰 高 出 材 面 約 1/8 吋 至 1/4 吋 ( 約 3 6mm) 唯 一 例 外 為 內 凹 式 鋸 盤 其 高 出 材 面 以 刃 口 不 至 過 熱 鋸 齒 不 致 燒 損 為 原 則 3. 鋸 盤 鋒 利 且 安 裝 妥 當 4. 作 任 何 調 整, 應 等 候 鋸 切 完 全 靜 止, 切 勿 以 桿 阻 止 鋸 片 使 其 停 止 5. 切 勿 在 圓 鋸 機 上 嘗 試 作 徒 手 鋸 割 6. 鋸 切 時 站 立 於 鋸 旁, 切 勿 正 對 鋸 切 方 向 站 立 7. 斜 接 規 能 在 檯 槽 中 靈 活 滑 動, 鋸 盤 傾 斜 時, 斜 接 規 不 致 觸 及 鋸 盤 8. 切 勿 以 手 指 清 除 廢 料, 應 使 用 木 桿 撥 動 之 9. 縱 鋸 割 長 材 時 如 無 人 協 助 應 使 用 滾 筒 式 支 架 支 持 長 材 10. 安 裝 之 特 別 裝 置 不 使 用 時, 應 卸 下 並 將 廢 材 移 去 ( 四 ) 旋 臂 機 作 業 安 全 工 作 守 則 1. 所 有 橫 鋸 操 作, 木 材 均 低 於 鋸 檯 及 依 板, 如 此 可 減 少 發 生 事 故 之 主 因 : 反 跳 2. 所 有 夾 具 裝 置 及 鎖 柄 均 應 扣 緊 3. 完 成 鋸 割 後, 須 將 鋸 盤 退 至 鋸 檯 後 方 4. 調 整 前, 關 閉 電 源 開 關, 等 候 鋸 片 完 全 停 止 方 能 使 用 5. 調 整 時, 不 能 因 為 趕 時 間 關 閉 電 源 後, 就 用 廢 木 料 鋸 切 讓 鋸 片 停 止, 如 此 可 能 發 生 鋸 片 扭 曲 而 發 生 危 險 6. 切 下 之 廢 木 料 切 勿 用 手 而 用 木 桿 將 它 撥 開 7. 保 持 鋸 檯 清 潔, 使 用 後 應 清 除 鋸 屑 8. 縱 割 時, 鋸 盤 應 朝 工 作 者 方 向 旋 轉 9. 縱 割 時, 使 用 護 框 及 防 反 跳 叉 10. 縱 割 狹 材 時, 應 使 用 推 桿 ; 切 勿 立 於 鋸 片 正 後 方 或 對 準 鋸 盤 站 立 ( 五 ) 直 立 式 鑽 孔 機 作 業 安 全 工 作 守 則 1. 鑽 搪 孔 前, 應 注 意 木 板 踏 是 否 固 定 妥 當 2. 不 可 使 用 手 搖 鑽 的 鑽 頭 來 鑽 孔, 因 兩 者 構 造 不 同, 無 法 夾 住 而 且 危 險 3. 鑽 頭 的 中 心 點 應 該 對 準 工 作 台 中 心 孔, 以 免 誤 鑽 到 台 面, 並 且 應 加 墊 木 4. 當 工 作 物 因 未 夾 緊 而 旋 轉 時, 應 立 即 關 閉 機 器, 不 可 用 手 試 圖 停 止 5. 鑽 削 較 硬 之 木 材 應 緩 慢 6. 鑽 頭 尖 應 高 於 工 作 物 件 15mm 左 右 7. 鑽 頭 如 發 出 尖 聲 嘶 叫, 應 立 即 停 止, 可 能 是 鑽 頭 鈍 化 或 木 屑 擁 塞 緣 故 8. 鑽 深 孔 時, 應 時 時 退 出 鑽 頭, 以 清 除 孔 中 木 屑 9. 時 常 以 毛 刷 清 除 鑽 檯 上 之 木 屑 10

10. 切 斷 電 源 後, 不 可 為 了 停 止 機 器 而 用 手 握 持 夾 頭 ( 六 ) 鑿 孔 機 作 業 安 全 工 作 守 則 1. 開 動 機 器 前 先 檢 查 鑿 端 鑽 錐 之 空 隙 2. 檢 查 角 鑿 是 否 與 平 台 成 垂 直 及 平 行 3. 木 材 必 須 牢 固 夾 緊 4. 割 削 硬 質 材 料 時, 勿 使 用 過 大 之 壓 力 5. 手 切 勿 接 近 旋 轉 中 之 鑽 錐 6. 木 屑 以 棕 刷 或 毛 刷 清 除 7. 製 作 深 榫 眼 時, 時 常 抽 出 角 鑿, 以 清 除 榫 眼 中 之 木 屑 ; 或 是 兩 面 各 半 鑿 削 8. 若 有 需 要 調 整 時, 必 須 關 閉 電 源 之 後 方 可 處 理 9. 切 勿 為 了 快 速 停 止, 而 用 木 材 或 其 他 東 西 與 馬 達 上 面 之 轉 盤 磨 擦 10. 有 必 要 時 調 換 輔 助 模 板 或 依 板 ( 七 ) 砂 輪 機 作 業 安 全 工 作 守 則 1. 開 動 前, 先 檢 查 砂 輪 是 否 有 裂 損 2. 研 磨 刀 子 時, 切 記 臉 或 身 體 勿 對 準 砂 輪 正 前 方, 須 偏 一 邊 以 避 免 砂 輪 破 裂 飛 出, 而 發 生 意 外 3. 切 勿 將 刀 子 靠 在 砂 輪 側 面 研 磨, 以 免 砂 輪 破 裂 4. 勿 用 其 他 物 品 敲 擊 砂 輪, 以 免 發 生 危 險 5. 研 磨 刀 子 時, 刀 子 停 留 在 砂 輪 上 之 時 間 不 可 太 久, 以 免 刀 子 溫 度 太 高, 而 破 壞 鋼 面 硬 度 6. 避 免 溫 度 太 高, 記 得 每 研 磨 一 次 就 將 刀 子 浸 泡 在 水 中 讓 溫 度 回 升 之 後 再 繼 續 研 磨 7. 禁 止 戴 手 套 研 磨, 以 免 發 生 意 外 8. 若 有 安 全 眼 鏡, 記 得 戴 上 以 免 鐵 屑 飛 入 眼 睛 ( 八 ) 砂 磨 機 作 業 安 全 工 作 守 則 1. 操 作 時, 祇 能 使 用 輕 壓 使 木 材 適 當 靠 於 磨 料 上 2. 操 作 時, 應 戴 上 口 罩 或 護 目 鏡 3. 砂 磨 機 旁 之 木 屑, 應 時 常 清 除 之, 以 減 少 發 生 火 災 之 危 險 4. 為 獲 得 光 滑 面 應 儘 可 能 順 木 理 砂 磨 5. 祇 能 砂 磨 乾 燥 之 木 材 6. 機 器 砂 磨 時, 使 用 各 種 裝 置 固 持 小 片 木 材, 以 防 發 生 意 外 7. 若 使 用 盤 式 砂 磨 機, 注 意 旋 轉 方 向, 操 作 時 只 用 圓 盤 向 下 迴 轉 部 分 ( 九 ) 自 動 縱 剖 機 作 業 安 全 工 作 守 則 1. 先 調 整 所 需 之 尺 寸 ( 按 機 器 上 之 刻 度 表 ) 2. 再 調 整 壓 料 昇 降 輪, 調 到 與 所 要 鋸 切 毛 料 之 厚 度 小 2 到 3mm 3. 先 起 動 鋸 片 再 起 動 輸 送 帶 4. 送 料 時, 注 意 木 材 須 靠 緊 靠 板, 且 兩 手 置 料 之 位 置 須 正 確, 以 免 手 指 被 夾 5. 切 記 不 可 戴 手 套 操 作, 以 免 發 生 意 外 6. 若 鋸 切 完 畢, 記 得 將 電 源 關 閉 ( 十 ) 直 立 式 裁 板 機 作 業 安 全 工 作 守 則 1. 注 意 垂 直 或 水 平 之 卡 鎖 是 否 鎖 上 11

2. 垂 直 鋸 切 時, 主 軸 卡 榫 是 否 有 鎖 上 以 免 破 壞 後 面 橡 膠 靠 板 3. 水 平 鋸 切 時, 在 轉 動 鋸 片 轉 軸 時, 卡 榫 要 確 實 後 退 到 底, 以 免 卡 榫 被 破 壞 而 彎 曲 4. 垂 直 鋸 切 時, 操 作 方 向 由 上 而 下 鋸 切 5. 水 平 鋸 切 時, 操 作 方 向 由 左 而 右 鋸 切, 且 注 意 鋸 切 前 先 檢 查 靠 板 刻 度 調 整 板 是 否 會 被 鋸 切 到 6. 不 論 垂 直 或 水 平 鋸 切 木 板, 鋸 片 紅 色 安 全 壓 板 都 要 有 一 小 段 ( 約 10 公 分 ) 壓 到 板 料 方 可 鋸 切 7. 鋸 切 完 畢, 記 得 將 主 軸 調 整 至 垂 直 方 向 且 固 定 ( 十 一 ) 三 角 榫 機 作 業 安 全 工 作 守 則 1. 先 檢 查 刀 具 高 度 是 否 正 確, 若 須 調 整, 請 調 整 刀 具 刀 座, 不 要 祇 調 整 刀 子 高 度, 以 免 機 器 固 障 2. 先 檢 查 木 板 靠 板 是 否 正 確, 材 料 是 否 有 夾 緊 3. 榫 頭 左 右 邊 之 留 量 若 不 均 時, 請 調 整 左 右 靠 板 4. 打 削 時, 若 沒 垂 直, 請 調 整 垂 直 靠 板 5. 若 打 削 太 深 時, 請 調 整 前 後 控 制 桿 螺 帽 6. 切 記 勿 隨 意 整 調 導 樁, 以 免 產 生 縫 隙 7. 打 削 時, 記 得 隨 時 用 空 氣 噴 槍 將 木 屑 噴 掉, 以 免 木 屑 阻 礙 導 樁 而 產 生 誤 差 ( 十 二 ) 作 榫 機 ( 榫 頭 機 ) 作 業 安 全 工 作 則 1. 檢 查 鋸 盤 及 所 有 割 削 軸, 是 否 安 裝 妥 當 2. 開 動 前 檢 查 削 刀 或 鋸 盤 是 否 鬆 動 3. 機 器 操 作 時 應 蓋 上 護 框 4. 操 作 前 應 將 木 材 牢 固 於 檯 上 5. 手 指 勿 靠 近 旋 轉 中 之 削 刀 及 鋸 片 ( 十 三 ) 帶 鋸 機 作 業 安 全 工 作 守 則 1. 鋸 割 木 材 前, 檢 查 木 材 上 有 鐵 釘 等 金 屬 否 2. 調 整 導 桿, 使 上 方 導 引 裝 置 約 在 材 面 上 1/4 吋 處 若 導 引 裝 置 過 高, 則 鋸 條 支 持 力 不 足 3. 切 勿 容 許 任 何 人 立 於 帶 鋸 機 前 方 之 鋸 料 落 下 處, 以 免 撞 擊 傷 到 腳 4. 鋸 條 緊 度 應 適 當, 鋸 齒 應 朝 前 ( 鋸 條 旋 轉 方 向 ) 5. 不 可 將 鋸 割 木 材 向 後 拉 如 此 將 使 鋸 條 脫 離 轉 輪 6. 切 勿 以 寬 鋸 條 鋸 割 半 徑 小 之 曲 線 7. 鋸 割 木 材 時, 有 規 律 性 的 答 聲, 為 鋸 條 裂 開 之 徵 兆, 應 即 停 止 檢 查 8. 如 鋸 條 折 斷, 關 閉 電 源 迅 速 遠 離 機 器 候 其 完 全 停 止 9. 鋸 機 尚 在 轉 動 時, 切 勿 自 鋸 檯 鋸 條 縫 中 拿 取 木 材 10. 鋸 切 時 注 意 頭 部, 以 免 被 鋸 條 鋸 到 而 受 傷 11. 鋸 切 中 嚴 禁 用 手 觸 摸 旋 轉 中 鋸 條 12. 鋸 切 鐵 材 時 應 注 意 依 材 質 設 定 進 刀 量 13. 鋸 切 鐵 材 時 應 注 意 依 材 質 設 定 鋸 條 旋 轉 速 度 14. 鋸 切 鐵 材 時 應 注 意 鋸 料 是 否 夾 緊 牢 固 15. 鋸 切 鐵 材 時 鋸 片 接 觸 鋸 料 時 應 依 進 刀 量 速 度 接 觸 12

16. 鋸 切 鐵 材 時 切 削 劑 應 充 分 供 應 ( 十 四 ) 線 鋸 機 作 業 安 全 工 作 守 則 1. 先 檢 查 鋸 條 上 之 鋸 齒 必 須 面 向 鋸 切 方 向 2. 以 昇 降 拉 緊 套 筒, 適 當 調 整 鋸 條 之 緊 度 3. 開 動 前, 先 用 手 轉 動 滑 輪, 看 鋸 條 是 否 操 作 良 好 4. 鋸 條 導 引 裝 置 及 壓 制 器 調 整 妥 當 5. 切 勿 以 寬 鋸 條 鋸 割 半 徑 小 之 曲 線 6. 鋸 切 中 嚴 禁 用 手 觸 摸 旋 轉 中 鋸 條 ( 十 五 ) 手 提 電 動 工 具 作 業 安 全 通 則 1. 手 提 電 動 工 具 必 須 接 地, 勿 在 潮 濕 地 面 工 作 以 防 電 擊 2. 電 源 線 放 置 妥 當, 避 免 刀 具 切 斷 3. 機 殼 上 之 開 關 確 定 在 關 時, 才 可 送 電, 否 則 插 頭 一 插 上, 工 具 便 否 動, 由 檯 面 高 處 墜 下 易 發 生 意 外 4. 休 息 時 拉 下 電 源 插 頭, 防 止 學 生 嬉 戲 5. 握 持 工 具 於 靠 近 工 作 物 時 才 啟 動 6. 將 工 具 慢 慢 降 下 與 工 作 物 穩 定 的 接 觸 7. 刀 具 勿 接 觸 地 面, 須 側 放 8. 手 提 電 動 工 具 防 護 措 施 較 少, 又 隨 時 改 變 工 作 角 度, 故 應 防 止 飛 屑 傷 人, 操 作 者 應 戴 安 全 眼 鏡 9. 工 作 物 夾 持 固 定 好, 以 免 鬆 動 飛 出 10. 注 意 進 料 方 向 ( 十 六 ) 立 軸 機 ( 線 鉋 機 形 狀 鉋 機 ) 作 業 安 全 工 作 守 則 1. 立 軸 機 之 迴 轉 速 度 極 高, 危 險 性 大, 使 用 時 盡 可 能 使 用 導 板 護 具 及 模 具 2. 開 動 前 須 先 清 除 台 面 上 之 物 品, 並 檢 查 立 軸 是 否 正 常, 刀 片 是 否 上 緊 3. 軸 調 整 至 適 當 高 度 然 後 固 定, 打 開 及 關 閉 電 源, 以 檢 查 旋 轉 方 向 是 否 正 確 ( 刀 片 須 向 送 材 方 向 旋 轉 ) 4. 送 材 時 不 可 半 途 退 回, 若 必 須 退 回 時, 應 先 停 止 機 器 運 轉 5. 每 片 刀 片 須 同 一 規 格 6. 勿 用 立 軸 機 鉋 削 過 小 ( 約 10 吋 或 25 公 分 ) 之 木 料 7. 切 勿 鉋 削 有 鬆 節 或 已 開 裂 之 木 材 8. 勿 穿 著 寬 鬆 衣 服, 勿 帶 手 套 及 領 帶 9. 操 作 時 須 注 意 力 集 中, 以 免 發 生 危 險 10. 鉋 削 不 則 形 狀 時, 應 使 用 深 度 軸 環, 安 裝 導 銷 一 枚 於 檯 上, 以 導 引 木 材 ( 十 七 ) 花 鉋 ( 挖 空 ) 機 作 業 安 全 工 作 守 則 1. 花 鉋 機 因 轉 速 高, 危 險 性 大, 使 用 時 須 靠 緊 依 板 導 銷 或 使 用 模 板 2. 換 裝 刀 具 時, 須 選 擇 適 合 鑽 柄 之 有 縫 夾 頭, 裝 於 機 軸 ( 注 意 錐 度 方 向 ), 並 鎖 緊 鎖 環 ( 與 刀 軸 旋 轉 方 向 相 反 以 上 之 操 作 須 先 關 閉 電 源 3. 開 動 前, 先 檢 查 鑽 錐 是 否 妥 當 安 裝 4. 挖 削 較 深 溝 槽 時, 宜 分 數 次 挖 削 5. 花 鉋 機 之 通 風 孔 中 不 可 放 入 任 何 物 件 13

6. 注 意 進 料 向, 與 刀 軸 旋 轉 方 向 相 反 7. 除 非 已 安 排 妥 善, 準 備 動 手 工 作, 切 勿 開 動 機 器 8. 使 用 導 銷 時 穩 定 握 持 模 板, 但 不 必 太 用 力 9. 切 勿 在 機 器 台 面 上 裝 御 物 件, 以 免 發 生 意 外 10. 用 畢, 記 得 關 閉 電 源 開 關 ( 十 八 ) 銑 床 作 業 安 全 工 作 守 則 1. 使 用 前 應 先 充 份 了 解 機 器 的 性 能 及 操 作 方 法 2. 安 全 裝 置 勿 拆 卸 或 任 意 調 整 位 置 3. 工 作 中 絕 對 禁 止 使 用 手 套 4. 運 轉 中 注 意 是 否 可 以 變 速 5. 機 械 操 作 除 操 作 者 外 其 他 人 員 勿 在 旁 觀 看 6. 操 作 中 宜 配 戴 護 目 鏡 7. 鑽 切 出 的 鐵 屑 勿 用 手 去 拉 8. 床 檯 自 動 行 程 時, 需 注 意 兩 側 有 無 障 礙 物 9. 特 別 注 意 光 學 尺 的 行 程 ( 十 九 ) 衝 床 作 業 安 全 工 作 守 則 1. 作 業 準 備 : (1) 先 檢 查 安 全 裝 置 的 性 能 (2) 試 車 數 次, 以 便 作 安 全 檢 查 (3) 有 疑 問 或 故 障 時, 即 向 技 士 技 佐 或 任 課 教 師 反 應, 以 便 修 理 或 調 整 (4) 停 止 運 轉 後 裝 置 沖 壓 模 (5) 沖 壓 模 裝 置 後 必 須 再 檢 查 2. 加 工 作 業 : (1) 兩 人 共 同 操 作 一 部 衝 床 (2) 操 作 中 不 可 將 手 放 進 模 板 中 (3) 踏 板 操 作 時 每 次 應 將 腳 放 開 (4) 應 充 分 注 意 模 板 緊 度 並 加 潤 滑 油 (5) 輸 送 材 料 或 取 出 板 屑 時, 應 使 用 輔 助 工 具 (6) 用 剪 床 剪 斷 金 屬 板 時, 應 使 用 壓 片 (7) 作 業 中 注 意 力 應 集 中, 以 免 做 出 不 安 全 的 動 作 3. 作 業 前 : (1) 模 具 必 須 裝 置 於 衝 床 中 央 軸 線 上 (2) 上 模 及 下 模 中 心 必 須 一 致 (3) 手 指 絕 不 可 伸 入 上 下 模 之 間, 以 免 切 斷 手 指 (4) 安 裝 上 模 及 下 模 必 須 將 螺 栓 旋 緊, 在 工 作 中 亦 須 時 時 檢 查 固 定 螺 絲 有 無 鬆 動 (5) 床 工 作 開 始 前 應 注 意 : 材 料 之 彎 曲 情 形 型 模 之 往 復 運 動 有 無 引 起 危 險 之 不 良 材 料 (6) 注 意 腳 踏 開 關 是 否 靈 活, 彈 簧 力 量 是 否 足 夠? 14

(7) 加 熱 物 置 於 金 屬 模 上 時, 其 表 面 氧 化 物 倘 用 冷 氣 吹 落 時, 應 確 認 對 方 無 人 站 立 後 始 為 之 ( 二 十 ) 研 磨 作 業 安 全 工 作 守 則 1. 作 業 準 備 : (1) 檢 查 砂 輪 是 否 有 缺 角 和 裂 縫 (2) 檢 查 研 磨 工 件 安 裝 是 否 牢 固 2. 作 業 中 注 意 事 項 : (1) 作 業 時 應 帶 保 護 用 眼 鏡 (2) 應 使 用 吸 塵 裝 置 (3) 由 工 件 高 點 接 觸 開 始 研 磨 (4) 注 意 砂 輪 研 磨 方 向 (5) 禁 止 站 立 在 研 磨 床 台 左 右 方 向 (6) 為 防 止 砂 輪 破 裂 所 引 起 的 危 害, 應 裝 上 安 全 蓋 (7) 粗 研 磨 深 以 不 超 過 0.02mm 為 原 則 ( 二 十 一 ) 鋸 床 作 業 安 全 工 作 守 則 1. 一 般 通 則 : (1) 鋸 切 中 操 作 者 勿 離 開 工 作 現 場 (2) 於 鋸 床 工 作 區 2m 內, 屬 工 作 安 全 範 圍, 禁 止 嘻 戲, 逗 留 或 交 談 (3) 於 鋸 床 工 作 區 1m 內, 嚴 禁 放 置 物 品 (4) 於 機 械 起 動 之 時 起, 至 機 械 運 轉 終 止 之 時 止, 屬 加 工 期 間, 嚴 禁 使 用 手 套, 以 防 遭 鋸 條 絞 傷 2. 使 用 通 則 : (1) 覆 行 鋸 床 工 作 機 上 所 定 之 加 工 轉 數, 於 不 同 材 質 加 工 採 適 切 之 轉 數, 防 止 鋸 條 磨 損 (2) 材 質 硬 度 不 明 之 情 況 下, 嚴 禁 強 行 加 工 (3) 鋸 意 外 發 生 斷 裂 時, 即 行 修 復 或 將 線 鋸 取 下, 以 防 另 使 用 者 於 疏 忽 狀 況 下, 啟 動 開 關, 因 而 發 生 線 鋸 彈 跳 之 危 險 (4) 將 線 鋸 以 外 之 任 何 工 件 刀 具 於 鋸 床 上 之 砂 輪 研 磨 ( 立 式 線 鋸 ) (5) 動 開 關, 修 復 線 鋸 週 邊 設 備 以 外 之 任 何 設 備, 避 免 擅 自 碰 觸 以 防 危 險 (6) 配 置 線 鋸 時, 於 配 緊 鬆 度 宜 保 持 適 切 彈 性, 防 止 過 緊, 產 生 應 力 集 中, 於 加 工 時 發 生 斷 裂 (7) 線 鋸, 熔 接 應 注 意 電 狹 強 度 ( 與 線 鋸 同 寬 ), 防 止 過 熱 而 兩 邊 無 法 接 合, 並 依 說 明 確 保 時 間 控 制 ( 立 式 線 鋸 ) ( 二 十 二 ) 旋 臂 鑽 床 作 業 安 全 工 作 守 則 ( 含 落 地 鑽 床 ) 1. 旋 臂 鑽 床 作 業 之 前, 必 須 要 把 筒 柱 (Dram) 旋 緊, 如 果 轉 動, 非 常 危 險, 務 請 留 意 2. 銷 子 (cotter) 要 使 用 規 定 的 型 號, 不 得 使 用 代 替 品 3. 工 作 物 必 須 使 用 夾 具 確 實 夾 牢 4. 作 業 中 不 得 戴 手 套 5. 鑽 孔 操 縱 須 特 常 注 意, 固 定 夾 (Stopper) 如 果 不 靈, 落 下 來 可 能 打 傷 頭 部 6. 變 更 轉 速 時, 必 須 將 馬 達 停 止 15

7. 鉸 魚 眼 (Spot Leace) 時, 如 果 吃 刀 太 深, 鑽 刀 有 折 斷 飛 出 的 可 能, 應 多 留 意 8. 鑽 刀 夾 具 應 使 用 正 規 直 徑 品 9. 鑽 頭 的 固 定 螺 栓, 儘 可 能 使 用 最 短 的 ( 二 十 三 ) 樹 鋸 樹 剪 及 除 草 機 安 全 衛 生 工 作 守 則 1 使 用 者 及 助 手 需 注 意 頭 髮 及 服 裝 要 整 齊, 以 免 被 機 器 捲 入 造 成 危 險 2 使 用 者 在 未 經 訓 練 並 充 分 了 解 使 用 說 明 書 前, 不 得 使 用 該 等 設 備 3 使 用 前 需 注 意 個 人 安 全 防 護 是 否 完 備, 尤 其 對 於 有 濺 射 危 險 之 虞 者, 應 著 防 護 衣 手 套 及 護 目 鏡 等 4 機 油 潤 滑 油 需 注 意 隨 時 補 充 5 因 過 熱 而 產 生 跳 電 時, 須 暫 停 施 作 待 機 身 冷 卻 後, 再 按 超 載 負 荷 保 護 裝 置 重 新 使 用 6 使 用 手 提 鏈 鋸 樹 剪 及 除 草 機 時 需 身 心 狀 況 俱 佳, 嚴 禁 嬉 戲 打 鬧 7 使 用 時 應 隨 時 注 意 鋸 片 鍊 條 順 暢 度, 如 有 雜 音 或 搖 晃 不 穩 等 異 常 情 形 者, 應 即 暫 停 使 用, 關 閉 開 關 後 加 以 檢 修 8 暫 停 作 業 時, 應 將 設 備 確 實 關 閉, 妥 善 放 置 於 穩 固 位 置 9 作 業 場 所 周 邊 應 保 持 淨 空, 禁 止 非 必 要 人 員 靠 近, 必 樣 時 應 有 助 手 協 助 維 護 第 五 章 教 育 及 訓 練 一 依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法 第 三 十 二 條 之 規 定, 本 守 則 適 用 場 所 內 之 相 關 人 員, 對 本 校 實 施 或 指 派 之 安 全 衛 生 教 育 及 訓 練, 有 接 受 之 義 務 二 新 聘 僱 人 員 或 在 職 員 工 於 變 更 工 作 前, 應 接 受 適 於 各 該 工 作 場 所 必 要 之 一 般 安 全 衛 生 教 育 訓 練 三 對 擔 任 安 全 衛 生 人 員 者, 應 使 其 接 受 安 全 衛 生 人 員 訓 練 四 對 擔 任 危 險 性 機 械 設 備 之 操 作 人 員, 應 使 其 接 受 危 險 性 機 械 設 備 操 作 人 員 安 全 訓 練 五 對 擔 任 有 害 物 質 作 業 管 理 人 員 或 其 他 特 殊 作 業 人 員, 應 使 其 接 受 相 關 安 全 衛 生 教 育 訓 練 六 對 擔 任 適 用 場 所 之 急 救 人 員, 應 使 其 接 受 急 救 人 員 訓 練 七 各 級 主 管 及 管 理 指 揮 監 督 有 關 人 員, 應 使 其 接 受 主 管 人 員 安 全 衛 生 教 育 八 依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教 育 訓 練 規 則 之 規 定, 本 守 則 適 用 場 所 內 之 相 關 人 員 有 定 期 接 受 下 列 一 般 安 全 衛 生 教 育 訓 練 課 程 之 義 務 ( 一 ) 課 程 : 1. 作 業 安 全 衛 生 有 關 法 規 概 要 2.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概 念 及 適 用 場 所 安 全 衛 生 工 作 守 則 3. 作 業 前 中 後 之 自 動 檢 查 4. 標 準 作 業 程 序 5. 緊 急 事 故 應 變 處 理 6. 消 防 及 急 救 常 識 與 演 練 7. 其 他 與 作 業 有 關 之 安 全 衛 生 知 識 ( 二 ) 教 育 訓 練 時 數 新 僱 人 員 或 在 職 人 員 於 變 更 工 作 前 依 實 際 需 要 排 定 時 數, 不 得 少 於 三 小 時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業 務 主 管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人 員 健 康 服 務 護 理 人 員 之 安 全 衛 生 在 職 訓 練 每 二 16

年 至 少 六 小 時 ; 監 測 人 員 評 估 人 員 作 業 主 管 等 人 員 之 安 全 衛 生 在 職 訓 練 每 三 年 至 少 六 小 時 ; 未 列 人 員 之 在 職 訓 練 每 三 年 至 少 三 小 時 各 級 業 務 主 管 人 員 於 新 僱 或 在 職 於 變 更 工 作 前, 應 參 照 下 列 課 程 增 列 六 小 時 1.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與 執 行 2. 自 動 檢 查 3. 改 善 工 作 方 法 4. 安 全 作 業 標 準 第 六 章 健 康 指 導 及 管 理 措 施 一 依 勞 工 健 康 保 護 規 則 之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本 校 教 職 員 工 每 年 接 受 所 排 定 為 維 護 健 康 所 實 施 之 定 期 健 康 檢 查 及 管 理 二 本 校 教 職 員 工 應 依 規 定 於 受 僱 前 接 受 一 般 體 格 檢 查, 並 應 定 期 接 受 一 般 健 康 檢 查, 從 事 特 別 危 害 健 康 作 業 之 人 員 亦 應 依 作 業 內 容 接 受 特 殊 體 格 檢 查 與 健 康 檢 查 三 本 校 教 職 員 工 應 依 規 定 接 受 特 別 危 害 健 康 作 業 之 健 康 追 蹤 檢 查, 並 接 受 分 級 健 康 管 理 四 本 校 教 職 員 工 應 接 受 依 檢 查 結 果 有 關 適 當 之 工 作 調 整 醫 療 療 養 與 管 理 事 項 五 本 校 教 職 員 工 應 接 受 校 方 安 排 有 關 工 作 內 容 作 業 環 境 之 監 測 及 危 害 暴 露 情 形 之 調 查 六 本 校 教 職 員 工 應 接 受 校 方 依 規 定 辦 理 有 關 身 心 健 康 保 護 之 工 時 休 息 防 疫 及 預 防 傷 病 與 促 進 健 康 之 指 導 及 管 理 事 項 第 七 章 急 救 與 搶 救 一 適 用 場 所 如 發 生 職 業 災 害 時, 相 關 人 員 應 立 即 採 取 必 要 之 急 救 搶 救 措 施, 並 實 施 調 查 分 析 及 作 成 紀 錄 二 救 護 人 員 任 務 編 組 : ( 一 ) 醫 護 人 員 : 負 責 事 故 現 場 傷 患 救 助 與 救 護 指 揮 工 作 ( 二 ) 事 故 單 位 : 事 故 主 管 單 位 負 責 指 揮 事 故 搶 救, 其 他 人 員 分 工 擔 任 搶 救 與 傷 患 工 作 ( 三 ) 安 全 衛 生 人 員 : 指 導 事 故 搶 救 傷 患 救 護 及 調 配 供 應 防 護 具 救 生 器 具 並 輔 導 使 用 ( 四 ) 其 他 支 援 救 護 人 員 : 適 時 提 供 適 切 支 援 三 意 外 事 故 發 生 時, 應 迅 速 聯 絡 該 適 用 場 所 負 責 人 及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人 員, 相 關 人 員 及 救 護 人 員 須 迅 速 趕 至 現 場 執 行 任 務 ( 一 ) 火 災 或 意 外 事 故 發 生 時 先 通 知 消 防 隊, 救 護 人 員 須 穿 著 適 當 裝 備 進 入 救 人 ( 二 ) 各 單 位 應 派 適 當 人 員 接 受 急 救 人 員 訓 練, 以 利 辦 理 傷 患 救 護 事 宜 四 傷 患 救 護 程 序 : ( 一 ) 事 故 發 生, 而 有 人 員 受 傷 時, 事 故 單 位 應 即 派 部 分 人 員 搶 救 傷 患, 將 其 脫 離 危 險 地 區, 並 移 至 安 全 地 帶, 由 急 救 人 員 利 用 急 救 器 材, 進 行 施 救 ( 二 ) 救 護 車 或 醫 護 人 員 未 到 達 之 前, 急 救 人 員 應 繼 續 施 救, 不 得 離 開 傷 患 ( 三 ) 未 被 指 派 救 護 工 作 人 員, 若 有 必 要 應 加 入 事 故 搶 救 ( 四 ) 保 健 室 應 設 置 必 要 之 醫 療 衛 生 設 備 和 急 救 藥 品 器 材 ( 五 )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單 位 得 視 需 要, 建 議 保 健 室 增 購 急 救 藥 品 與 器 材 17

第 八 章 防 護 設 備 之 準 備 維 持 與 使 用 一 個 人 安 全 防 護 設 備 視 操 作 性 質 中 危 害 狀 況 與 種 類 之 不 同 而 選 定, 應 分 發 各 適 用 場 所 人 員 使 用, 並 指 定 專 人 保 管 與 維 護, 以 維 持 堪 用 二 適 用 場 所 之 消 防 安 全 與 逃 生 設 備 等 若 有 短 缺 或 損 壞 時, 應 提 出 申 請 補 充 或 修 護 第 九 章 事 故 通 報 與 報 告 一 工 作 場 所 發 生 事 故 時, 應 先 經 確 認 後 立 即 陳 報, 必 要 時 撥 119 火 警 電 話 通 報 消 防 人 員 二 工 作 場 所 若 發 生 重 大 災 害 時, 經 搶 救 處 理 後 應 保 持 現 場, 不 得 擅 自 移 動 或 破 壞, 以 便 司 法 機 關 及 勞 工 檢 查 機 構 之 鑑 定 與 檢 查 三 工 作 場 所 發 生 職 業 災 害, 由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單 位 實 施 災 害 調 查, 彙 整 後 每 月 定 期 分 析, 擬 定 防 止 對 策 陳 報 校 長 核 定 四 工 作 場 所 若 發 生 法 定 之 重 大 災 害 時, 應 由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單 位 於 8 小 時 內, 向 所 屬 勞 動 檢 查 機 構 報 備 另 有 相 關 之 新 聞 消 息, 依 學 校 規 定 權 責 單 位 向 媒 體 發 佈 第 十 章 其 他 有 關 安 全 衛 生 事 項 一 本 安 全 衛 生 工 作 守 則 於 經 過 勞 動 檢 查 機 構 備 查 後 公 告 實 施, 所 有 人 員 並 應 確 實 遵 行 守 則 內 容 二 勞 動 檢 查 機 構 派 勞 動 檢 查 員 於 本 校 或 作 業 場 所 執 行 檢 查 職 務, 於 出 示 證 件 後 得 隨 時 讓 其 進 入, 有 關 人 員 均 不 得 無 故 拒 絕 規 避 或 妨 礙 三 勞 動 檢 查 員 執 行 職 務 時, 依 法 得 就 勞 動 檢 查 範 圍 為 以 下 之 行 為, 有 關 人 員 應 予 以 配 合, 且 不 得 拒 絕 規 避 或 妨 礙 ( 一 ) 詢 問 有 關 人 員, 必 要 時 並 得 製 作 談 話 紀 錄 或 錄 音 ( 二 ) 通 知 有 關 人 員 提 出 必 要 報 告 紀 錄 工 資 清 冊 及 有 關 文 件 或 作 必 要 之 說 明 ( 三 ) 檢 查 事 業 單 位 依 法 應 備 置 之 文 件 資 料 物 品 等, 必 要 時 並 影 印 資 料 拍 攝 照 片 錄 影 或 測 量 等 ( 四 ) 封 存 或 於 摯 給 收 據 後 抽 物 料 樣 品 器 材 工 具, 以 憑 檢 驗 第 十 一 章 附 則 一 本 守 則 未 訂 定 之 其 他 有 關 安 全 衛 生 事 項, 悉 依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法 規 及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二 本 守 則 經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並 報 經 高 雄 市 政 府 勞 工 局 勞 動 檢 查 處 備 查 後 公 告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