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美 容 職 類 乙 級 術 科 測 試 應 檢 參 考 資 料 試 題 編 號 :10000-920201 審 定 日 期 : 92 年 09 月 15 日 修 訂 日 期 : 99 年 10 月 29 日 修 訂 日 期 :100 年 11 月 29 日 修 訂 日 期 :101 年 06 月 22 日 修 訂 日 期 :101 年 09 月 18 日 修 訂 日 期 :102 年 02 月 20 日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美 容 職 類 乙 級 術 科 測 試 應 檢 參 考 資 料 目 錄 ( 第 二 部 分 ) 壹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美 容 職 類 乙 級 術 科 測 試 實 施 要 點...1 貳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美 容 職 類 乙 級 術 科 測 試 試 場 項 目 及 時 間 表... 2-3 參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美 容 職 類 乙 級 術 科 測 試 試 題 使 用 說 明... 4-5 肆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美 容 職 類 乙 級 術 科 測 試 試 場 及 時 間 分 配 表...6 伍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美 容 職 類 乙 級 術 科 測 試 應 檢 人 須 知... 7-10 陸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美 容 職 類 乙 級 術 科 測 試 美 容 技 能 測 試 流 程... 11-13 柒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美 容 職 類 乙 級 術 科 測 試 美 容 技 能 應 檢 人 自 備 工 具 表... 14-15 捌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美 容 職 類 乙 級 術 科 測 試 美 容 技 能 實 作 試 題 一 化 粧 技 能 ( 一 ) 臉 部 化 粧 技 巧 設 計 圖...16 ( 二 ) 修 眉...17 ( 三 ) 攝 影 粧 或 舞 台 粧... 18-21 ( 四 ) 新 娘 化 粧 設 計 圖...22 ( 五 ) 新 娘 粧... 23-24 二 護 膚 技 能... 25-27 玖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美 容 職 類 乙 級 術 科 測 試 美 容 技 能 答 案 卷 一 顧 客 皮 膚 資 料 卡 用 卷...28 二 顏 面 頸 部 肌 肉 分 布 圖 用 卷 及 答 案... 29-30 三 顏 面 頸 部 骨 骼 分 布 圖 用 卷 及 答 案... 31-32 四 臉 部 化 粧 技 巧 設 計 圖 用 卷... 33-52 五 新 娘 化 粧 設 計 圖 用 卷...53 拾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美 容 職 類 乙 級 術 科 測 試 美 容 技 能 實 作 評 審 表 一 臉 部 化 粧 技 巧 設 計 圖 評 審 表...54 二 修 眉 評 審 表...55 三 攝 影 粧 評 審 表...56 四 舞 台 粧 評 審 表...57 五 新 娘 化 粧 設 計 圖 評 審 表...58 六 新 娘 粧 評 審 表...59 七 專 業 護 膚 評 審 表... 60-61 八 顧 客 皮 膚 資 料 卡 評 審 表...62 九 顏 面 頸 部 肌 肉 骨 骼 評 審 表...63 拾 壹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美 容 職 類 乙 級 衛 生 技 能 測 試 流 程...64 拾 貳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美 容 職 類 乙 級 術 科 測 試 衛 生 技 能 實 作 試 題...65 拾 參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美 容 職 類 乙 級 術 科 測 試 衛 生 技 能 實 作 評 審 表 一 化 粧 品 安 全 衛 生 之 辨 識 評 審 表...66 二 消 毒 液 和 消 毒 方 法 之 辨 識 及 操 作 評 審 表... 67-69 三 洗 手 與 手 部 消 毒 操 作 評 審 表... 70-71 拾 肆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美 容 職 類 乙 級 術 科 測 試 辦 理 單 位 時 間 配 當 表...72
壹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美 容 職 類 乙 級 術 科 測 試 實 施 要 點 一 試 題 範 圍 : 參 照 美 容 技 能 檢 定 規 範 ( 一 ) 命 題 二 測 試 項 目 : 術 科 測 試 分 美 容 技 能 實 作 測 試 和 衛 生 技 能 實 作 測 試 凡 取 得 美 容 職 類 丙 級 技 術 士 證 者, 得 於 報 名 美 容 職 類 乙 級 技 術 士 申 請 免 試 術 科 衛 生 技 能 測 試, 各 術 科 測 試 辦 理 單 位 於 測 試 前, 依 規 定 時 間 分 別 將 相 關 資 料 寄 發 給 各 監 評 人 員 或 應 檢 人 參 考 三 測 試 時 間 : 每 場 測 試 以 美 容 技 能 測 試 6 小 時 衛 生 技 能 測 試 2 小 時 ; 共 計 8 小 時 ; 該 場 應 檢 人 均 為 免 試 衛 生 技 能, 總 測 試 時 間 6 小 時 四 評 審 標 準 : 美 容 技 能 得 分 總 計 達 360 分 ( 含 ) 以 上 及 衛 生 技 能 得 分 總 計 60 分 ( 含 ) 以 上 者 為 及 格, 兩 大 項 中 有 任 何 一 大 項 不 及 格, 則 術 科 測 試 總 評 為 不 及 格 五 測 試 所 需 器 材 及 設 備 : 應 檢 人 自 備 器 材 部 分, 由 術 科 測 試 辦 理 單 位 依 規 定 時 間 通 知 應 檢 人, 設 備 由 術 科 測 試 辦 理 單 位 準 備 六 測 試 場 地 : 術 科 測 試 場 地 須 經 主 管 機 關 評 鑑 格, 須 能 容 納 每 場 測 試 48 名 以 上 應 檢 人 七 測 試 日 期 : 由 主 管 機 關 主 辦 單 位 及 辦 理 單 位 協 商 決 定 八 測 試 之 實 施 : 由 主 管 機 關 委 託 主 辦 單 位 或 辦 理 單 位 辦 理, 並 由 術 科 測 試 辦 理 單 位 依 規 定 遴 聘 符 美 容 職 類 監 評 資 格 之 監 評 人 員 擔 任 監 評 工 作 九 應 檢 人 服 裝 儀 容 : 服 裝 儀 容 應 整 齊, 測 試 美 容 技 能 及 衛 生 技 能 時, 應 穿 著 白 色 工 作 服, 在 工 作 服 左 上 方 佩 帶 術 科 測 試 號 碼 牌, 應 檢 人 未 依 規 定 穿 著 者, 不 得 進 場 應 試, 其 術 科 成 績 以 不 及 格 論 十 測 試 經 費 : 依 主 管 機 關 所 訂 測 試 費 用 支 付 標 準 辦 理 1
貳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美 容 職 類 乙 級 術 科 測 試 試 場 項 目 及 時 間 表 每 場 48 人 時 間 共 約 8 小 時 分 四 個 試 場 同 時 進 行 第 一 試 場 攝 影 粧 或 舞 台 粧 新 娘 粧 每 場 :12 人 ( 監 評 人 員 3 名 ) 時 間 :205~215 分 鐘 第 二 試 場 第 三 試 場 新 娘 粧 攝 影 粧 或 舞 台 粧 每 場 :12 人 ( 監 評 人 員 3 名 ) 時 間 :205~215 分 鐘 專 業 護 膚 每 場 :12 人 ( 監 評 人 員 6 名 ) 時 間 :105 分 鐘 第 四 試 場 衛 生 技 能 實 作 第 一 站 第 二 站 第 三 站 化 粧 品 安 全 衛 生 之 辨 識 ( 監 評 長 1 名 ) 時 間 :4 分 鐘 消 毒 液 與 消 毒 方 法 之 辨 識 及 操 作 ( 監 評 人 員 2 名 ) 時 間 :8 分 鐘 洗 手 與 手 部 消 毒 操 作 ( 監 評 人 員 1 名 ) 時 間 :4 分 鐘 應 檢 人 待 考 區 每 場 12 人 ( 監 評 人 員 3 名 ) 時 間 :120 分 鐘 ( 一 ) 美 容 監 評 人 員 :13 名 ( 含 美 容 監 評 長 1 名 ) 化 粧 技 能 : 以 12 位 應 檢 人 為 一 組, 每 組 應 置 監 評 人 員 3 名 護 膚 技 能 : 以 6 位 應 檢 人 為 一 組, 每 組 應 置 監 評 人 員 3 名 ( 二 ) 衛 生 監 評 人 員 :4 名 ( 含 衛 生 監 評 長 1 名 ) 2
( 三 ) 遴 聘 監 評 人 員 依 下 表 辦 理 : 類 別 試 場 應 檢 人 數 應 檢 人 分 組 監 評 人 數 監 評 長 監 評 人 員 計 美 容 技 能 第 一 二 試 場 12 人 3 人 1 人 第 三 試 場 0~24 人 6 人 3 人 7 人 衛 生 技 能 第 四 試 場 6 人 1 人 2 人 3 人 美 容 技 能 第 一 二 試 場 12 人 12 人 6 人 (3 人 2) 1 人 第 三 試 場 25~48 人 6 人 6 人 6 人 (3 人 2) 13 人 衛 生 技 能 第 四 試 場 12 人 1 人 3 人 4 人 美 容 技 能 第 一 二 試 場 24 人 12 人 49~72 人 第 三 試 場 18 人 (6 人 3) 1 人 9 人 (3 人 2 3 人 1) 9 人 (3 人 3) 19 人 衛 生 技 能 第 四 試 場 18 人 1 人 4 人 5 人 美 容 技 能 第 一 二 試 場 24 人 24 人 12 人 (3 人 4) 1 人 第 三 試 場 73~96 人 24 人 12 人 (3 人 4) 25 人 衛 生 技 能 第 四 試 場 24 人 1 人 5 人 6 人 術 科 測 試 當 日 應 檢 人 均 為 免 試 衛 生, 得 調 整 為 美 容 技 能 三 試 場 同 時 進 行 測 試, 並 遵 照 上 開 規 定 辦 理, 免 聘 衛 生 監 評 人 員 3
參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美 容 職 類 乙 級 術 科 測 試 試 題 使 用 說 明 一 本 試 題 分 美 容 技 能 實 作 和 衛 生 技 能 實 作 二 美 容 技 能 實 作 測 試 分 化 粧 技 能 和 護 膚 技 能 兩 類 ( 一 ) 化 粧 技 能 : 共 分 五 項 測 試 項 目 測 試 時 間 說 明 一 修 眉 5 分 鐘 二 攝 影 粧 或 舞 台 粧 40 或 50 分 鐘 三 臉 部 化 粧 技 巧 設 計 圖 30 分 鐘 四 新 娘 粧 設 計 圖 20 分 鐘 五 新 娘 粧 50 分 鐘 大 舞 台 小 舞 台 黑 白 攝 影 彩 色 攝 影 四 題, 抽 選 一 主 題 測 試 5 種 臉 型, 每 種 臉 型 有 兩 款 設 計 主 題, 共 計 10 款 設 計 主 題, 由 其 中 抽 選 一 主 題 測 試 由 清 純 型 或 華 麗 型 中 抽 選 一 主 題 測 試 配 新 娘 粧 設 計 圖 清 純 型 或 華 麗 型 的 設 計 主 題 測 試 1. 應 檢 人 須 做 完 每 一 項 測 試 2. 在 第 二 三 四 測 試 項 目 開 始 測 試 前, 由 每 試 場 控 場 監 評 人 員 公 開 徵 求 應 檢 人 代 表 抽 出 其 中 一 題 實 施 測 試 4
( 二 ) 護 膚 技 能 : 在 第 三 試 場 進 行, 應 檢 人 須 完 成 每 一 項 測 試 測 試 項 目 測 試 時 間 一 工 作 前 準 備 及 顧 客 皮 膚 資 料 卡 15 分 鐘 二 評 分 5 分 鐘 三 去 角 質 及 海 綿 清 潔 10 分 鐘 四 按 摩 20 分 鐘 五 蒸 臉 填 寫 顏 面 頸 部 肌 肉 分 布 圖 或 顏 面 頸 部 骨 骼 分 布 圖 15 分 鐘 六 敷 面 及 手 部 保 養 25 分 鐘 七 脫 毛 善 後 工 作 15 分 鐘 三 衛 生 技 能 實 作 測 試 計 有 三 站, 除 免 試 衛 生 技 能 者 外, 每 一 應 檢 人 均 須 做 完 每 一 站 測 試 項 目 說 明 一 二 化 粧 品 安 全 衛 生 之 辨 識 消 毒 液 和 消 毒 方 法 之 辨 識 及 操 作 1 題 ( 由 應 檢 人 代 表 抽 第 一 崗 位 題 卡 號 碼, 監 評 人 員 依 序 發 放 題 卡 試 題 測 試 ) 每 一 應 檢 人, 抽 取 一 種 器 材 及 消 毒 方 法, 書 面 作 答 並 實 際 操 作 三 洗 手 與 手 部 消 毒 操 作 書 面 作 答 及 實 際 操 作 四 化 粧 技 能 實 作 測 試 時 間 約 四 小 時 ( 包 括 評 分 時 間 ), 護 膚 技 能 實 作 測 試 時 間 及 衛 生 技 能 實 作 測 試 時 間 各 約 二 小 時, 計 共 約 八 小 時, 均 為 免 衛 生 測 試 場 次, 計 為 六 小 時 5
肆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美 容 職 類 乙 級 術 科 測 試 試 場 及 時 間 分 配 表 一 本 表 以 術 科 測 試 應 檢 人 48 名 為 基 準 而 定 二 術 科 測 試 設 四 個 試 場, 第 一 試 場 進 行 攝 影 或 舞 台 粧 及 新 娘 粧 技 能 實 作 測 試, 第 二 試 場 進 行 新 娘 粧 及 攝 影 或 舞 台 粧 技 能 實 作 測 試, 第 三 試 場 進 行 護 膚 技 能 實 作 測 試, 第 四 試 場 則 進 行 衛 生 技 能 實 作 測 試 三 各 項 測 試 實 作 時 間 如 下 : ( 一 ) 化 粧 技 能 測 試 : 實 作 時 間 約 205~215 分 鐘 ( 修 眉 5 分 鐘 新 娘 粧 含 設 計 圖 70 分 鐘 攝 影 粧 或 舞 台 粧 含 臉 部 化 粧 技 巧 設 計 圖 80 分 鐘 ) ( 二 ) 護 膚 技 能 測 試 : 實 作 時 間 約 105 分 鐘 ( 含 填 寫 顏 面 頸 部 肌 肉 分 布 圖 5 分 鐘 或 顏 面 頸 部 骨 骼 分 布 圖 5 分 鐘, 專 業 護 膚 100 分 鐘 ) ( 三 ) 衛 生 技 能 測 試 : 約 120 分 鐘 ( 含 化 粧 品 安 全 衛 生 之 辨 識 4 分 鐘, 消 毒 液 和 消 毒 方 法 之 辨 識 及 操 作 8 分 鐘, 洗 手 與 手 部 消 毒 操 作 4 分 鐘 ) 四 應 檢 人 就 組 別 和 測 試 號 碼 依 序 參 加 測 試, 各 試 場 測 試 項 目 時 間 分 配 應 檢 人 組 別 及 測 試 號 碼 如 下 : 試 場 第 一 試 場 第 二 試 場 第 三 試 場 第 四 試 場 組 別 時 間 化 粧 技 能 護 膚 技 能 衛 生 技 能 8:10~10:10 攝 影 或 舞 台 粧 ( 測 試 修 眉 ) A 組 (1~12) 新 娘 粧 ( 測 試 修 眉 ) B 組 (13~24) C 組 (25~36) D 組 (37~48) 10:20~12:20 新 娘 粧 A 組 (1~12) 攝 影 或 舞 台 粧 B 組 (13~24) D 組 (37~48) C 組 (25~36) 12:20~13:10 休 息 13:10~15:10 攝 影 或 舞 台 粧 ( 測 試 修 眉 ) C 組 (25~36) 新 娘 粧 ( 測 試 修 眉 ) D 組 (37~48) A 組 (1~12) B 組 (13~24) 15:20~17:20 新 娘 粧 C 組 (25~36) 攝 影 或 舞 台 粧 D 組 (37~48) B 組 (13~24) A 組 (1~12) 6
伍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美 容 職 類 乙 級 術 科 測 試 應 檢 人 須 知 一 報 到 : 應 檢 人 應 依 術 科 測 試 辦 理 單 位 術 科 測 試 通 知 單 之 報 到 時 間 前, 至 指 定 報 到 處 完 成 報 到 手 續 ( 一 ) 核 對 應 檢 人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 1. 本 國 國 民 : 國 民 身 分 證 2. 外 籍 人 士 外 籍 配 偶 : 外 僑 居 留 證 3. 大 陸 地 區 配 偶 : 依 親 居 留 證 或 長 期 居 留 證 4. 應 檢 人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必 要 時 得 以 健 保 卡 駕 照 護 照 等 含 照 片 之 證 明 文 件 替 代 ( 二 ) 查 驗 術 科 測 試 通 知 單 : 測 試 通 知 單 上 需 填 寫 身 分 證 字 號 ( 三 ) 領 取 術 科 測 試 號 碼 牌 : 號 碼 牌 應 於 當 日 測 試 完 畢 離 開 試 場 時 交 回 二 應 檢 人 應 自 備 符 下 列 三 項 條 件 之 女 性 模 特 兒 一 名, 並 於 報 到 時 接 受 檢 查 : ( 一 ) 女 性, 年 滿 15 歲 以 上, 不 限 中 華 民 國 國 民, 報 到 時 應 攜 帶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如 國 民 身 分 證 健 保 卡 駕 照 護 照 外 僑 居 留 證 依 親 居 留 證 長 期 居 留 證 等 ( 二 ) 不 得 紋 眼 線 紋 眉 紋 唇 ( 違 反 者, 化 粧 站 各 該 單 項 分 數 不 計 分 外, 整 體 感 亦 不 予 計 分 如 : 紋 眉 者, 其 化 粧 站 之 眉 型 及 整 體 感 均 不 予 計 分 ) ( 三 ) 素 面, 不 修 眉, 不 擦 指 甲 油 ( 違 反 者, 化 粧 站 各 該 單 項 分 數 不 計 分 ) 三 術 科 測 試 時 應 檢 人 及 模 特 兒 均 不 得 隨 身 攜 帶 成 品 或 規 定 以 外 之 器 材 配 件 圖 說 行 動 電 話 呼 叫 器 或 其 他 電 子 通 訊 攝 錄 器 材 等, 如 模 特 兒 違 反 本 規 定 視 同 應 檢 人 違 反 規 定, 予 以 扣 考, 不 得 繼 續 應 檢, 已 檢 定 之 術 科 成 績 以 不 及 格 論 四 持 有 美 容 職 類 丙 級 技 術 士 證 者 報 名 參 加 美 容 職 類 乙 級 測 試 時, 得 申 請 免 試 術 科 衛 生 技 能 實 作 測 試, 惟 應 依 報 名 簡 章 規 定, 於 報 名 時 提 出 申 請 並 完 成 相 關 手 續, 報 名 時 未 提 出 申 請 並 完 成 相 關 手 續 者, 一 律 應 參 加 術 科 衛 生 技 能 實 作 測 試 五 服 裝 儀 容 : 應 檢 人 服 裝 儀 容 應 整 齊, 測 試 美 容 及 衛 生 技 能 時, 應 穿 著 白 色 工 作 服, 在 工 作 服 左 上 方 佩 帶 術 科 測 試 號 碼 牌, 應 檢 人 未 依 規 定 穿 著 者, 不 得 進 場 應 試, 其 術 科 成 績 以 不 及 格 論 六 長 髮 應 梳 理 整 潔 並 紮 妥 ; 不 得 佩 帶 手 錶 會 干 擾 實 作 進 行 的 珠 寶 戒 指 及 飾 物 七 應 檢 人 不 得 攜 帶 規 定 ( 如 應 檢 人 自 備 工 具 表 ) 以 外 的 器 材 入 場, 否 則 相 關 項 目 的 成 績 不 予 計 分 ; 應 檢 人 除 攜 帶 規 定 的 證 明 文 件 及 自 備 器 材 外, 不 得 攜 帶 其 他 任 何 物 件 及 術 科 測 試 相 關 資 料 進 入 試 場 7
八 應 檢 人 所 帶 化 粧 品 及 保 養 品 均 應 符 規 定, 並 有 明 確 標 示, 經 監 評 人 員 檢 查 結 果 未 符 規 定 者, 相 關 項 目 成 績 以 零 分 計 算 九 術 科 測 試 類 別 分 項 時 間 及 配 分 : ( 一 ) 各 試 場 測 試 項 目 及 時 間 分 配 詳 見 術 科 測 試 試 場 及 時 間 分 配 表, 應 檢 人 測 試 組 別 編 排 於 測 試 當 天 公 佈 於 試 場, 應 檢 人 應 依 組 別 和 測 試 號 碼 就 測 試 崗 位 依 序 參 加 測 試, 測 試 前 並 應 檢 視 辦 理 單 位 提 供 之 設 備 機 具 材 料, 如 有 不 符, 應 當 場 提 出, 由 監 評 人 員 立 即 處 理, 未 當 場 提 出 者, 測 試 完 成 後 不 得 再 提 出 異 議 ( 二 ) 應 檢 人 均 應 參 加 美 容 技 能 衛 生 技 能 各 分 項 技 能 的 實 作 測 試, 缺 考 任 一 項 以 上 則 不 予 總 評 分 十 術 科 測 試 分 四 個 試 場 進 行 : 第 一 二 試 場 為 化 粧 技 能 測 試 ; 第 三 試 場 為 專 業 護 膚 技 能 測 試 ; 第 四 試 場 為 衛 生 技 能 測 試 各 試 場 的 測 試 流 程 及 實 作 時 間 詳 見 術 科 測 試 流 程, 測 試 時 間 開 始 或 停 止, 須 依 照 口 令 進 行, 不 得 自 行 提 前 或 延 後, 應 檢 人 並 應 依 試 場 掛 鐘 自 行 掌 控 測 試 時 間, 部 分 項 目 因 測 試 時 間 甚 短, 測 試 時 間 結 束 前 不 再 做 倒 數 時 間 之 提 醒 十 一 美 容 衛 生 技 能 實 作 測 試 試 題 抽 題 規 定 : ( 一 ) 臉 部 化 粧 技 巧 設 計 圖 : 測 試 前 由 該 場 控 場 監 評 人 員 公 開 徵 求 一 應 檢 人 抽 取 號 碼, 以 現 場 抽 出 的 試 題 進 行 測 試 ( 二 ) 攝 影 粧 或 舞 台 粧 : 測 試 前 由 該 場 負 責 場 控 場 監 評 人 員 公 開 徵 求 一 應 檢 人 抽 取 一 個 試 題, 以 現 場 抽 出 的 試 題 進 行 測 試 ( 三 ) 新 娘 粧 : 測 試 前 由 負 責 監 評 人 員 公 開 徵 求 一 應 檢 人 抽 取 一 個 試 題, 進 行 測 試 ( 四 ) 顏 面 頸 部 肌 肉 分 布 圖 或 顏 面 頸 部 骨 骼 分 布 圖 : 測 試 前 由 監 評 長 公 開 徵 求 一 應 檢 人 先 抽 選 一 種 分 布 圖, 再 抽 選 5 個 試 題, 進 行 測 試 ( 五 ) 衛 生 技 能 實 作 : 1. 化 粧 品 安 全 衛 生 之 辨 識 : 由 監 評 長 主 持 抽 題 作 業, 應 檢 人 代 表 抽 第 一 崗 位 題 卡 號 碼, 監 評 人 員 依 序 發 放 題 卡 試 題 測 試 2. 消 毒 液 和 消 毒 方 法 之 辨 識 及 操 作 : 每 位 應 檢 人 抽 取 一 種 化 學 消 毒 器 材 及 抽 出 一 種 物 理 消 毒 方 法 後, 以 書 面 作 答 及 實 際 操 作 8
十 二 衛 生 技 能 實 作 測 試 共 有 三 站, 包 括 : ( 一 ) 化 粧 品 安 全 衛 生 之 辨 識 ( 二 ) 消 毒 液 和 消 毒 方 法 之 辨 識 及 操 作 於 第 四 試 場 測 試 ( 三 ) 洗 手 與 手 部 消 毒 操 作 十 三 各 測 試 項 目 應 於 規 定 時 間 內 完 成, 並 依 照 監 評 人 員 口 令 進 行, 各 單 項 測 試 不 符 主 題 者, 不 予 計 分 十 四 美 容 職 類 乙 級 術 科 測 試 成 績 計 算 如 下 : ( 一 ) 美 容 技 能 實 作 : 1. 分 化 粧 技 能 和 護 膚 技 能 兩 類, 測 試 項 目 評 分 項 目 及 配 分, 詳 見 ( 美 容 技 能 評 審 表 ) 2. 化 粧 技 能 由 兩 組 監 評 人 員 就 攝 影 粧 和 舞 台 粧 新 娘 粧 及 相 關 設 計 圖 分 別 監 評 3. 護 膚 技 能 分 筆 試 與 實 作 兩 項, 實 作 部 分 由 該 組 監 評 人 員 進 行 監 評, 筆 試 部 分 由 監 評 長 依 標 準 答 案 評 定 4. 每 單 項 測 試 成 績, 以 該 單 項 配 分 為 滿 分, 並 以 監 評 該 單 項 實 作 測 試 的 全 體 監 評 人 員 評 分 後, 並 由 每 試 場 負 責 監 評 人 員 確 認 計 該 單 項 測 試 成 績 5. 化 粧 技 能 和 護 膚 技 能 實 作 成 績 各 以 300 分 為 滿 分 ; 兩 類 成 績 總 和, 即 為 美 容 技 能 實 作 總 分, 總 分 達 360 分 ( 含 ) 以 上 者 為 及 格, 未 滿 360 分 者, 即 為 不 及 格, 監 評 長 應 詳 細 核 對 應 檢 人 每 單 項 測 試 成 績 及 總 成 績 ( 二 ) 衛 生 技 能 實 作 : 共 有 三 站 測 試, 總 分 100 分, 成 績 60 分 以 上 者 為 及 格, 未 滿 60 分 者, 即 為 不 及 格 ( 三 ) 美 容 技 能 及 衛 生 技 能 兩 大 項 測 試 成 績 均 及 格 者, 則 術 科 測 試 總 評 為 及 格, 若 其 中 任 何 一 大 項 不 及 格, 即 術 科 測 試 總 評 為 不 及 格 ( 四 ) 美 容 職 類 乙 級 術 科 成 績 評 定 採 及 格 不 及 格 法, 術 科 成 績 通 知 單 依 規 定 僅 註 記 及 格 或 不 及 格, 應 檢 人 如 對 術 科 測 試 成 績 有 疑 義, 應 依 簡 章 規 定 申 請 成 績 複 查 十 五 應 檢 人 若 有 疑 問, 應 在 規 定 時 間 內 就 地 舉 手, 待 監 評 人 員 到 達 面 前 始 得 發 問, 不 可 在 場 內 任 意 走 動 高 聲 談 論 十 六 測 試 過 程 中, 模 特 兒 不 得 給 應 檢 人 任 何 提 醒 或 協 助, 否 則 立 即 取 消 應 檢 資 格 9
十 七 化 粧 試 場 評 審 時, 模 特 兒 的 化 粧 髮 帶 和 圍 巾 不 得 卸 除 十 八 應 檢 人 及 模 特 兒, 於 測 試 中 因 故 要 離 開 試 場 時, 須 經 負 責 監 評 人 員 核 准, 並 派 員 陪 同 始 可 離 開, 時 間 不 得 超 過 10 分 鐘, 並 不 另 加 給 時 間 十 九 各 試 場 依 術 科 測 試 試 場 及 時 間 分 配 表 之 規 定 進 行 測 試, 測 試 時 間 開 始 15 分 鐘 後, 即 不 准 進 場, 除 各 試 場 第 一 站 ( 節 ) 應 檢 人 於 15 分 鐘 內 得 准 入 場 外, 其 餘 各 站 ( 節 ) 應 檢 人 均 應 準 時 入 場 應 檢 二 十 應 檢 人 對 外 緊 急 通 信, 須 填 寫 辦 理 單 位 製 作 的 通 信 卡, 經 控 場 監 評 人 員 核 准 方 可 為 之 二 十 一 應 檢 人 對 於 機 具 操 作 應 注 意 安 全, 如 發 生 意 外 傷 害, 應 自 負 一 切 責 任 二 十 二 測 試 時 間 開 始 或 停 止, 須 依 照 監 評 人 員 口 令 進 行, 不 得 自 行 提 前 或 延 後 二 十 三 應 檢 人 除 遵 守 本 須 知 所 訂 事 項 外, 應 遵 守 術 科 測 試 辦 理 單 位 或 監 評 人 員 宣 布 的 相 關 事 項 二 十 四 本 須 知 如 有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作 業 及 試 場 規 則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10
陸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美 容 職 類 乙 級 術 科 測 試 美 容 技 能 測 試 流 程 第 一 試 場 攝 影 或 舞 台 粧 及 新 娘 粧 測 試 流 程 臉 設 修 攝 舞 評 卸 新 設 新 評 卸 部 計 眉 影 或 台 分 粧 娘 計 娘 分 粧 化 圖 粧 粧 粧 圖 粧 妝 30 5 40 或 50 30 10 20 50 30 10 分 鐘 分 鐘 分 鐘 分 鐘 分 鐘 分 鐘 分 鐘 分 鐘 分 鐘 1. 時 間 : 約 205~215 分 鐘 2. 攝 影 粧 或 舞 台 粧 監 評 人 員 :3 名 11
第 二 試 場 新 娘 粧 及 攝 影 或 舞 台 粧 測 試 流 程 新 設 修 新 評 卸 臉 設 攝 舞 評 卸 娘 計 粧 圖 眉 娘 粧 分 粧 部 計 化 圖 粧 影 或 台 粧 粧 分 粧 20 分 鐘 5 分 鐘 50 分 鐘 30 分 鐘 10 分 鐘 30 分 鐘 40 或 50 分 鐘 30 分 鐘 10 分 鐘 1. 時 間 : 約 205~215 分 鐘 2. 新 娘 粧 監 評 人 員 :3 名 12
13 第 三 試 場 專 業 護 膚 測 試 流 程 抽 取 骨 骼 肌 肉 填 寫 顧 客 皮 膚 資 料 卡 工 作 前 準 備 評 分 海 綿 清 潔 去 角 質 按 摩 蒸 臉 器 預 溫 分 佈 圖 ( 二 選 一 ) & 5 個 題 號 發 抽 中 之 分 佈 圖 填 寫 ( 計 時 5 分 鐘 ) 時 間 到, 收 卷 蒸 臉 器 蒸 氣 噴 出 後, 完 成 蒸 臉 程 序 手 部 保 養 敷 面 善 後 工 作 脫 毛 15 分 鐘 5 分 鐘 10 分 鐘 20 分 鐘 15 分 鐘 25 分 鐘 15 分 鐘 1. 時 間 : 約 105 分 鐘 2. 護 膚 實 作 監 評 人 員 :6 名
柒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美 容 職 類 乙 級 術 科 測 試 美 容 技 能 應 檢 人 自 備 工 具 表 項 次 名 稱 規 格 尺 寸 數 量 單 位 備 註 1 工 作 服 1 件 白 色 2 口 罩 1 個 3 美 容 衣 1 件 素 色 4 原 子 筆 1 支 5 白 色 化 粧 髮 帶 1 條 6 白 色 化 粧 圍 巾 1 條 7 化 粧 棉 張 適 量 8 面 紙 張 適 量 9 棉 花 棒 支 適 量 10 挖 杓 支 適 量 11 酒 精 棉 球 罐 / 酒 精 棉 片 附 蓋 1 罐 附 鑷 子, 內 含 適 量 酒 精 棉 球 12 垃 圾 袋 約 30cm 20cm 以 上 3 個 13 待 消 毒 物 品 袋 3 個 容 量 大 小 必 須 可 置 入 全 部 待 消 毒 物 品 14 法 化 粧 製 品 及 色 筆 1 組 適 化 粧 設 計 圖 攝 影 粧 舞 台 粧 及 新 娘 粧 用 15 化 粧 工 具 組 2 組 16 修 眉 工 具 組 剪 刀 ( 圓 頭 ) 鑷 子 安 全 刀 片 ( 刀 上 需 備 有 鋁 齒 保 護 ) 1 組 依 應 檢 人 個 人 使 用 習 慣 攜 帶 一 種 以 上 ( 含 一 種 ) 17 假 睫 毛 適 量 組 睫 毛 夾 剪 刀 睫 毛 膠 等 ( 舞 台 粧 新 娘 粧 用 ) 18 美 甲 用 具 組 1 組 指 甲 油 去 光 水 等 14
項 次 名 稱 規 格 尺 寸 數 量 單 位 備 註 19 法 保 養 化 粧 品 1 組 20 去 角 質 霜 1 罐 / 條 21 大 浴 巾 約 90 200cm 2 條 22 毛 巾 約 30 80cm 數 條 以 搓 " 為 清 除 方 式 的 產 品 淺 素 色 ; 可 用 罩 單 或 毛 巾 毯 包 頭 頸 肩 前 胸 去 角 質 足 巾 護 手 脫 毛 使 用 ( 素 色 ), 敷 臉 後 擦 拭 ( 限 白 色 一 條 ) 23 小 臉 盆 直 徑 約 18cm 以 上 1 個 24 洗 臉 海 綿 直 徑 約 8cm 2 個 25 脫 毛 蠟 1 罐 冷 蠟 附 刮 棒 26 脫 毛 布 適 量 片 脫 毛 用 27 紙 拖 鞋 1 雙 供 模 特 兒 使 用 28 其 他 相 關 之 用 具 如 原 子 筆 等 備 註 欄 : 毛 巾 類 亦 可 選 用 拋 棄 型 產 品 替 代 15
捌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美 容 職 類 乙 級 術 科 測 試 美 容 技 能 實 作 試 題 測 試 項 目 : 臉 部 化 粧 技 巧 設 計 圖 ( 十 個 設 計 主 題 ) 測 試 時 間 :30 分 鐘 說 明 : 一 測 試 前 由 負 責 監 評 人 員 指 定 一 應 檢 人, 從 十 個 設 計 主 題 中 抽 取 一 題, 以 現 場 抽 出 的 試 題 進 行 測 試 二 在 試 題 設 計 圖 上, 依 指 定 的 設 計 主 題, 分 別 繪 製 包 含 下 列 七 個 項 目 的 臉 部 化 粧 設 計 圖 ( 一 ) 粉 底 的 修 飾 ( 二 ) 腮 紅 的 修 飾 ( 三 ) 眉 型 的 畫 法 ( 四 ) 眼 影 的 修 飾 ( 五 ) 眼 線 的 畫 法 ( 六 ) 鼻 影 的 修 飾 ( 七 ) 唇 型 的 修 飾 三 繪 製 時 不 限 用 化 粧 品, 亦 可 使 用 其 它 色 材 ( 如 彩 色 鉛 筆 粉 彩 等 ) 來 呈 現 設 計 主 題 四 繪 製 設 計 圖 時, 除 直 尺 外 不 得 使 用 任 何 輔 助 用 具 ( 例 : 眉 型 器 唇 型 器 直 尺 內 附 有 眉 型 唇 型 者 亦 不 得 使 用 ) 五 粉 底 修 飾 使 用 明 色 時, 以 淺 膚 色 為 限, 不 得 使 用 白 色 或 黃 色 注 意 事 項 : 一 完 成 的 設 計 圖 圖 面 應 乾 淨 二 於 規 定 時 間 內 未 完 成 項 目 超 過 二 項 以 上 ( 含 二 項 ) 者 不 予 計 分 16
捌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美 容 職 類 乙 級 術 科 測 試 美 容 技 能 實 作 試 題 測 試 項 目 : 化 粧 技 能 修 眉 測 試 時 間 :5 分 鐘 說 明 : 一 就 模 特 兒 原 有 的 眉 型, 配 其 特 色 ( 如 臉 型 等 ) 修 整 二 實 作 時 以 圓 頭 剪 刀 安 全 刀 片 ( 刀 上 需 備 有 鋸 齒 保 護 ) 或 鑷 子 操 作 ( 依 應 檢 人 個 人 習 慣 選 用 1 種 以 上 ( 含 1 種 ) 工 具 展 現 技 能 注 意 事 項 : 一 模 特 兒 不 得 修 眉 紋 眉 ( 否 則 本 項 技 能 以 零 分 計 算 ) 二 於 攝 影 粧 ( 舞 台 粧 ) 或 新 娘 粧 化 粧 實 作 前 測 試 三 準 備 工 作 應 於 應 檢 前 完 成 四 工 具 的 操 作 應 正 確, 並 注 意 雙 手 及 工 具 的 衛 生 與 安 全 五 於 規 定 時 間 內 未 完 成 修 眉 者, 不 予 計 分 17
捌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美 容 職 類 乙 級 術 科 測 試 美 容 技 能 實 作 試 題 測 試 項 目 : 化 粧 技 能 黑 白 攝 影 粧 測 試 時 間 :40 分 鐘 說 明 : 一 適 用 於 攝 影 棚 內 正 面 半 身 相 片 的 黑 白 攝 影 粧 二 不 需 裝 戴 假 睫 毛, 但 須 將 睫 毛 夾 翹, 再 使 用 睫 毛 膏 ( 不 可 使 用 透 明 睫 毛 膏 ) 三 眼 影 色 彩, 限 用 咖 啡 色 或 黑 灰 白 色 四 化 粧 程 序 不 拘, 但 需 兼 顧 衛 生 與 安 全 五 完 成 的 臉 部 化 粧 需 切 主 題 潔 淨 精 緻, 並 表 現 五 官 的 立 體 感 注 意 事 項 : 一 準 備 工 作 應 於 應 檢 前 處 理 妥 當, 包 括 : 模 特 兒 佩 帶 化 粧 髮 帶 圍 巾, 化 粧 材 料 及 工 具 的 擺 設 等 二 操 作 前 以 酒 精 消 毒 雙 手 三 評 審 自 基 礎 保 養 開 始 進 行 評 分 四 黑 白 攝 影 粧 二 ~ 九 項 中, 在 時 間 內 未 完 成 任 一 項 者, 除 該 項 不 計 分 外, 第 十 項 亦 不 計 分 五 於 規 定 時 間 內 未 完 成 項 目 超 過 二 項 以 上 ( 含 二 項 ) 者, 黑 白 攝 影 粧 不 予 計 分 六 模 特 兒 若 有 紋 眉 紋 眼 線 紋 唇 等 情 形, 則 除 該 項 為 零 分 外, 整 體 感 亦 不 計 分, 且 視 同 各 該 單 項 未 操 作 18
捌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美 容 職 類 乙 級 術 科 測 試 美 容 技 能 實 作 試 題 測 試 項 目 : 化 粧 技 能 彩 色 攝 影 粧 測 試 時 間 :40 分 鐘 說 明 : 一 適 用 於 攝 影 棚 內 拍 攝 正 面 半 身 相 片 的 彩 色 攝 影 粧 二 不 需 裝 戴 假 睫 毛, 但 須 將 睫 毛 夾 翹, 再 使 用 睫 毛 膏 ( 不 可 使 用 透 明 睫 毛 膏 ) 三 眼 影 色 彩 不 拘 四 化 粧 程 序 不 拘, 但 需 兼 顧 衛 生 與 安 全 五 完 成 的 臉 部 化 粧 需 切 主 題 潔 淨 精 緻, 並 表 現 五 官 的 立 體 感 注 意 事 項 : 一 準 備 工 作 應 於 應 檢 前 處 理 妥 當, 包 括 : 模 特 兒 佩 帶 化 粧 髮 帶 圍 巾, 化 粧 材 料 及 工 具 的 擺 設 等 二 操 作 前 以 酒 精 消 毒 雙 手 三 評 審 自 基 礎 保 養 開 始 進 行 評 分 四 彩 色 攝 影 粧 二 ~ 九 項 中, 在 時 間 內 未 完 成 任 一 項 者, 除 該 項 不 計 分 外, 第 十 項 亦 不 計 分 五 於 規 定 時 間 內 未 完 成 項 目 超 過 二 項 以 上 ( 含 二 項 ) 者, 彩 色 攝 影 粧 不 予 計 分 六 模 特 兒 若 有 紋 眉 紋 眼 線 紋 唇 等 情 形, 則 除 該 項 為 零 分 外, 整 體 感 亦 不 計 分, 且 視 同 各 該 單 項 未 操 作 19
捌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美 容 職 類 乙 級 術 科 測 試 美 容 技 能 實 作 試 題 測 試 項 目 : 化 粧 技 能 大 舞 台 粧 測 試 時 間 :50 分 鐘 說 明 : 一 適 用 於 伸 展 舞 台 ( 台 高 約 75~90 公 分, 距 離 觀 眾 約 五 公 尺 ) 的 服 裝 展 示 化 粧 二 模 特 兒 不 賦 予 任 何 特 殊 角 色 但 需 裝 戴 假 睫 毛 三 化 粧 程 序 不 拘, 但 需 兼 顧 衛 生 與 安 全 四 完 成 的 臉 部 化 粧 需 切 主 題 潔 淨 注 意 事 項 : 一 準 備 工 作 應 於 應 檢 前 處 理 妥 當, 包 括 : 模 特 兒 佩 帶 化 粧 髮 帶 圍 巾, 化 粧 材 料 及 工 具 的 擺 設 等 二 操 作 前 以 酒 精 消 毒 雙 手 三 評 審 自 基 礎 保 養 開 始 進 行 評 分 四 大 舞 台 粧 二 ~ 九 項 中, 在 時 間 內 未 完 成 任 一 項 者, 除 該 項 不 計 分 外, 第 十 項 亦 不 計 分 五 於 規 定 時 間 內 未 完 成 項 目 超 過 二 項 以 上 ( 含 二 項 ) 者, 大 舞 台 粧 不 予 計 分 六 模 特 兒 若 有 紋 眉 紋 眼 線 紋 唇 等 情 形, 則 除 該 項 為 零 分 外, 整 體 感 亦 不 計 分, 且 視 同 各 該 單 項 未 操 作 20
捌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美 容 職 類 乙 級 術 科 測 試 美 容 技 能 實 作 試 題 測 試 項 目 : 化 粧 技 能 小 舞 台 粧 測 試 時 間 :50 分 鐘 說 明 : 一 適 用 於 平 面 舞 台 的 近 距 離 服 裝 展 示 化 粧 二 模 特 兒 不 賦 予 任 何 特 殊 角 色 但 需 裝 戴 假 睫 毛 三 化 粧 程 序 不 拘, 但 需 兼 顧 衛 生 與 安 全 四 完 成 的 臉 部 化 粧 需 切 主 題 潔 淨 注 意 事 項 : 一 準 備 工 作 應 於 應 檢 前 處 理 妥 當, 包 括 : 模 特 兒 佩 帶 化 粧 髮 帶 圍 巾, 化 粧 材 料 及 工 具 的 擺 設 等 二 操 作 前 以 酒 精 消 毒 雙 手 三 評 審 自 基 礎 保 養 開 始 進 行 評 分 四 小 舞 台 粧 二 ~ 九 項 中, 在 時 間 內 未 完 成 任 一 項 者, 除 該 項 不 計 分 外, 第 十 項 亦 不 計 分 五 於 規 定 時 間 內 未 完 成 項 目 超 過 二 項 以 上 ( 含 二 項 ) 者, 小 舞 台 粧 不 予 計 分 六 模 特 兒 若 有 紋 眉 紋 眼 線 紋 唇 等 情 形, 則 除 該 項 為 零 分 外, 整 體 感 亦 不 計 分, 且 視 同 各 該 單 項 未 操 作 21
捌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美 容 職 類 乙 級 術 科 測 試 美 容 技 能 實 作 試 題 測 試 項 目 : 新 娘 化 粧 設 計 圖 測 試 時 間 :20 分 鐘 說 明 : 一 請 依 抽 選 結 果, 在 清 純 型 或 華 麗 型 的 空 格 中 以 打 勾 方 式 表 示 抽 選 項 目 二 色 系 自 行 選 擇 三 不 限 用 化 粧 品, 亦 可 使 用 其 它 色 材 ( 如 彩 色 鉛 筆 粉 彩 等 ) 四 試 場 內 備 有 橢 圓 形 臉 的 設 計 圖, 粉 底 不 需 依 模 特 兒 的 臉 型 修 飾 五 除 粉 底 修 飾 外, 在 眉 型 眼 影 眼 線 鼻 影 腮 紅 唇 型 的 色 彩 線 條 與 形 狀 應 與 真 人 模 特 兒 新 娘 化 粧 相 符 六 繪 製 設 計 圖 時, 除 直 尺 外 不 得 使 用 輔 助 用 具 ( 例 如 : 眉 型 器 唇 型 器 等, 直 尺 內 附 有 唇 型 眉 型 等 亦 不 得 使 用 ) 七 完 成 的 設 計 圖 圖 面 應 乾 淨 注 意 事 項 : 一 完 成 的 設 計 圖 圖 面 應 乾 淨 二 於 規 定 時 間 內 未 完 成 項 目 超 過 二 項 以 上 ( 含 二 項 ) 者 不 予 計 分 22
捌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美 容 職 類 乙 級 術 科 測 試 美 容 技 能 實 作 試 題 測 試 項 目 : 化 粧 技 能 清 純 型 新 娘 粧 測 試 時 間 :50 分 鐘 說 明 : 一 測 試 目 的 : 新 娘 化 粧 設 計 圖 及 新 娘 粧 實 作, 均 應 配 模 特 兒 臉 型 及 白 紗 禮 服 做 清 純 型 設 計 二 重 點 說 明 : ( 一 ) 模 特 兒 須 戴 假 睫 毛, 並 美 化 指 甲 ( 需 擦 有 色 指 甲 油 ) ( 二 ) 化 粧 程 序 不 拘, 但 須 兼 顧 衛 生 與 安 全 ( 三 ) 完 成 的 臉 部 化 粧 須 切 主 題 潔 淨, 並 表 現 五 官 的 立 體 感 ( 四 ) 除 粉 底 外, 在 眉 型 眼 影 眼 線 鼻 影 腮 紅 唇 型 之 色 彩 與 形 狀, 應 與 設 計 圖 相 符 三 注 意 事 項 : ( 一 ) 準 備 工 作 應 於 應 檢 前 處 理 妥 當, 包 括 : 模 特 兒 佩 帶 化 粧 髮 帶 圍 巾, 化 粧 材 料 及 工 具 的 擺 設 等 ( 二 ) 操 作 前 以 酒 精 消 毒 雙 手 ( 三 ) 化 粧 監 評 工 作 自 基 礎 保 養 開 始 進 行 評 分 ( 四 ) 清 純 型 新 娘 粧 二 ~ 十 項 中, 在 時 間 內 未 完 成 任 一 項 者, 除 該 項 不 計 分 外, 第 十 一 項 亦 不 計 分 ( 五 ) 於 規 定 時 間 內 未 完 成 項 目 超 過 二 項 以 上 ( 含 二 項 ) 者, 清 純 型 新 娘 粧 不 予 計 分 ( 六 ) 模 特 兒 若 有 紋 眉 紋 眼 線 紋 唇 等 情 形, 則 除 該 項 為 零 分 外, 整 體 感 亦 不 計 分, 且 視 同 各 該 單 項 未 操 作 23
捌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美 容 職 類 乙 級 術 科 測 試 美 容 技 能 實 作 試 題 測 試 項 目 : 化 粧 技 能 華 麗 型 新 娘 粧 測 試 時 間 :50 分 鐘 說 明 : 一 測 試 目 的 : 新 娘 化 粧 設 計 圖 及 新 娘 粧 實 作, 均 應 配 模 特 兒 臉 型 及 白 紗 禮 服 做 華 麗 型 設 計 二 重 點 說 明 : ( 一 ) 模 特 兒 須 戴 假 睫 毛, 並 美 化 指 甲 ( 需 擦 有 色 指 甲 油 ) ( 二 ) 化 粧 程 序 不 拘, 但 須 兼 顧 衛 生 與 安 全 ( 三 ) 完 成 的 臉 部 化 粧 須 切 主 題 潔 淨, 並 表 現 五 官 的 立 體 感 ( 四 ) 除 粉 底 外, 在 眉 型 眼 影 眼 線 鼻 影 腮 紅 唇 型 之 色 彩 與 形 狀, 應 與 設 計 圖 相 符 三 注 意 事 項 : ( 一 ) 準 備 工 作 應 於 應 檢 前 處 理 妥 當, 包 括 : 模 特 兒 佩 帶 化 粧 髮 帶 圍 巾, 化 粧 材 料 及 工 具 的 擺 設 等 ( 二 ) 操 作 前 以 酒 精 消 毒 雙 手 ( 三 ) 化 粧 監 評 工 作 自 基 礎 保 養 開 始 進 行 評 分 ( 四 ) 華 麗 新 娘 粧 二 ~ 十 項 中, 在 時 間 內 未 完 成 任 一 項 者, 除 該 項 不 計 分 外, 第 十 一 項 亦 不 計 分 ( 五 ) 於 規 定 時 間 內 未 完 成 項 目 超 過 二 項 以 上 ( 含 二 項 ) 者, 華 麗 新 娘 粧 不 予 計 分 ( 六 ) 模 特 兒 若 有 紋 眉 紋 眼 線 紋 唇 等 情 形, 則 除 該 項 為 零 分 外, 整 體 感 亦 不 計 分, 且 視 同 各 該 單 項 未 操 作 24
捌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美 容 職 類 乙 級 術 科 測 試 美 容 技 能 實 作 試 題 測 試 項 目 : 護 膚 技 能 測 試 時 間 :105 分 鐘 說 明 : 護 膚 技 能 操 作 分 七 階 段, 依 口 令 在 第 三 試 場 進 行, 測 試 流 程 如 下 : 應 檢 前 應 完 成 : 1. 應 檢 人 穿 妥 工 作 服 2. 模 特 兒 穿 著 美 容 袍 3. 將 一 條 濕 的 白 毛 巾 放 入 蒸 汽 消 毒 箱 內 4. 小 臉 盆 內 加 水 備 用 第 一 階 段 : 工 作 前 準 備 及 顧 客 皮 膚 資 料 卡 ( 時 間 15 分 鐘 ) ( 一 ) 工 作 前 準 備, 包 括 : 1. 備 妥 垃 圾 袋 及 待 消 毒 物 品 袋 2. 工 具 和 用 品 的 擺 設 3. 美 容 椅 的 調 整, 罩 單 毛 巾 等 的 使 用 4. 以 酒 精 消 毒 雙 手 5. 重 點 卸 粧 及 皮 膚 清 潔 ( 包 括 : 臉 頸 肩 及 前 胸 部 ) ( 二 ) 填 寫 顧 客 皮 膚 資 料 卡 ( 觀 察 分 析 模 特 兒 的 皮 膚 後, 再 填 寫 ) 第 二 階 段 : 評 分 時 間 :5 分 鐘 第 三 階 段 : 去 角 質 及 海 綿 清 潔 ( 時 間 10 分 鐘 ) ( 一 ) 去 角 質 操 作 ( 二 ) 以 洗 臉 海 綿 清 潔 臉 頸 肩 及 前 胸 部 去 角 質 及 海 綿 的 操 作 須 注 意 方 法 及 方 向 力 道 速 度 之 正 確 適 中 第 四 階 段 : 按 摩 ( 時 間 20 分 鐘 ) ( 一 ) 均 勻 塗 抹 按 摩 霜 25
( 二 ) 按 摩 部 位 須 涵 蓋 : 臉 部 ( 包 括 額 眼 鼻 唇 頰 下 顎 ) 頸 部 肩 部 前 胸 及 耳 朵 ( 三 ) 每 部 位 均 須 展 現 至 少 三 種 不 同 的 按 摩 手 技 ( 四 ) 按 摩 時 須 注 意 按 摩 的 方 向 力 道 速 度 壓 點 柔 軟 連 貫 性 服 貼 感 及 熟 練 度 ( 五 ) 按 摩 後 徹 底 清 除 按 摩 霜 第 五 階 段 : 蒸 臉 顏 面 頸 部 肌 肉 及 顏 面 頸 部 骨 骼 分 布 圖 ( 時 間 15 分 鐘 ) 需 注 意 用 電 安 全 蒸 臉 器 的 正 確 操 作 以 及 對 模 特 兒 的 安 全 保 護 抽 寫 顏 面 頸 部 肌 肉 分 布 圖 或 顏 面 頸 部 骨 骼 分 布 圖 (5 分 鐘 ) 第 六 階 段 : 敷 面 及 手 部 保 養 ( 時 間 25 分 鐘 ) ( 一 ) 敷 面 1. 配 模 特 兒 膚 質 選 用 一 種 或 一 種 以 上 的 敷 面 劑, 但 不 得 使 用 透 明 敷 面 劑 2. 敷 面 部 位 包 括 臉 部 頸 部 3. 敷 面 劑 的 塗 抹 須 注 意 其 均 勻 度 及 正 確 留 白 4. 敷 面 劑 塗 抹 完 成 後, 立 即 舉 手 向 評 審 示 意, 待 三 位 評 審 檢 視 後 再 依 評 審 指 示 做 手 部 保 養 ( 手 部 保 養 完 成 後, 再 以 熱 毛 巾 徹 底 清 除 敷 面 劑 ) 5. 基 礎 保 養 ( 二 ) 手 部 保 養 ( 利 用 等 待 敷 面 的 時 間 進 行 ) 1. 涵 蓋 部 位 : 任 選 模 特 兒 左 手 或 右 手 ( 手 指 手 掌 手 背 及 手 臂 ) 2. 流 程 : 保 養 前 皮 膚 的 清 潔 按 摩 保 養 保 養 之 善 後 (1) 手 部 保 養 應 注 意 按 摩 時 的 方 向 力 道 速 度 壓 點 連 貫 性 服 貼 感 及 熟 練 度 (2) 手 部 保 養 至 少 三 種 不 同 的 按 摩 手 技 26
第 七 階 段 : 脫 毛 及 善 後 工 作 ( 時 間 15 分 鐘 ) ( 一 ) 涵 蓋 部 位 : 任 選 模 特 兒 之 左 或 右 小 腿 外 側, 脫 毛 面 積 至 少 5cm 10cm ( 二 ) 流 程 : 脫 毛 前 處 理 塗 蠟 脫 毛 脫 毛 後 處 理 1. 塗 蠟 時 應 注 意 蠟 量 均 勻 適 中 塗 抹 方 向 脫 毛 的 方 向 力 道 速 度 2. 脫 毛 完 成 後, 脫 毛 部 位 應 確 實 乾 淨 無 餘 毛 ( 三 ) 收 妥 所 有 器 材 物 品 ( 四 ) 維 護 工 作 場 地 之 整 潔 27
玖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美 容 職 類 乙 級 術 科 測 試 美 容 技 能 答 案 卷 一 顧 客 皮 膚 資 料 卡 ( 發 給 應 檢 人 ) 術 科 編 號 : 組 別 : A B C D( 請 勾 選 ) 顧 客 姓 名 建 卡 日 期 電 話 婚 姻 已 婚 未 婚 通 訊 地 址 年 齡 歲 職 業 別 1. 學 生 2. 職 業 婦 女 3. 家 庭 主 婦 4. 其 他 皮 膚 類 型 1. 中 性 2. 油 性 3. 乾 性 4. 混 性 1. 皮 膚 狀 況 請 於 下 表 中 勾 出 模 特 兒 皮 膚 狀 況, 並 在 右 圖 臉 上 依 下 表 指 定 符 號 標 示 出 來 皮 膚 狀 況 項 目 表 示 符 號 粉 刺 以 表 示 出 毛 孔 粗 大 以 表 示 出 痤 瘡 以 表 示 出 黑 雀 斑 以 表 示 出 敏 感 以 * 表 示 出 皺 紋 以 / 表 示 出 乾 燥 以 # 表 示 出 2. 保 養 程 序 根 據 模 特 兒 皮 膚 類 型 與 狀 況, 配 本 次 檢 定 護 膚 流 程, 選 用 下 列 化 粧 品, 並 以 化 粧 品 前 編 號 寫 出 使 用 程 序 :1. 特 殊 保 養 產 品 ( 請 自 行 寫 出 ),2. 按 摩 霜,3. 去 角 質 霜,4. 乳 液 ( 或 面 霜 ),5. 敷 面 霜,6. 清 潔 用 品,7. 化 粧 水 3. 居 家 保 養 之 建 議 事 項 1. 保 養 品 使 用 方 面 : 2. 飲 食 起 居 方 面 : 監 評 人 員 簽 名 :( 請 勿 於 測 試 結 束 前 先 行 簽 名 ) 辦 理 單 位 章 戳 : 28
二 顏 面 頸 部 肌 肉 分 布 圖 ( 發 給 應 檢 人 ) 術 科 編 號 : 組 別 : A B C D( 請 勾 選 ) 檢 定 日 期 : 年 月 日 試 題 : 填 寫 抽 選 號 碼 及 正 確 肌 肉 名 稱 於 下 列 空 格 內 測 試 時 間 :5 分 鐘 說 明 1. 由 監 評 長 當 場 遴 選 一 名 應 檢 人 代 表, 抽 出 五 個 號 碼, 請 應 檢 人 將 抽 籤 號 碼 數 字 填 寫 在 抽 選 號 碼 格 中 2. 將 各 抽 選 號 碼 的 肌 肉 名 稱 ( 中 文 或 原 文 ) 填 寫 在 肌 肉 名 稱 格 中 備 註 1. 應 檢 人 答 對 一 題 得 3 分, 共 5 題, 總 分 為 15 分, 計 分 數 後 填 入 技 能 總 評 審 表 2. 請 使 用 原 子 筆 作 答 3. 本 表 每 位 應 檢 人 只 有 一 張, 請 小 心 填 寫 題 目 序 號 抽 選 號 碼 肌 肉 名 稱 配 分 評 審 1 3 2 3 3 3 4 3 5 3 成 績 計 15 監 評 長 簽 名 : ( 請 勿 於 測 試 結 束 前 先 行 簽 名 ) 29
顏 面 頸 部 肌 肉 分 布 圖 答 案 題 號 中 文 名 稱 原 文 名 稱 1 額 肌 Frontalis 2 眼 輪 匝 肌 Orbicularis Oculis 3 顴 肌 Zygomaticus 4 頰 肌 Buccinator 5 口 輪 匝 肌 Orbicularis Oris 6 下 唇 舌 肌 ( 下 唇 方 肌 ) Depressor Labii Inferioris 7 嚼 肌 Masseter 8 闊 頸 肌 ( 頸 闊 肌 ) Platysma 9 胸 鎖 乳 突 肌 Sternomastoid 10 顳 肌 Temporalis 11 枕 肌 ( 枕 骨 肌 ) Occipitalis 12 頦 肌 Mentalis 13 斜 方 肌 Trapezius 14 胸 大 肌 ( 大 胸 肌 ) Pectoralis Major 15 三 角 肌 Deltoid 30
三 顏 面 頸 部 骨 骼 分 布 圖 ( 發 給 應 檢 人 ) 術 科 編 號 : 組 別 : A B C D( 請 勾 選 ) 檢 定 日 期 : 年 月 日 試 題 : 填 寫 抽 選 號 碼 及 正 確 骨 骼 名 稱 於 下 列 空 格 內 測 試 時 間 :5 分 鐘 說 明 1. 由 監 評 長 當 場 遴 選 一 名 應 檢 人 代 表, 抽 出 五 個 號 碼, 請 應 檢 人 將 抽 籤 號 碼 數 字 填 寫 在 抽 選 號 碼 格 中 2. 將 各 抽 選 號 碼 的 骨 骼 名 稱 ( 中 文 或 原 文 ) 填 寫 在 骨 骼 名 稱 格 中 備 註 1. 應 檢 人 答 對 一 題 得 3 分, 共 5 題, 總 分 為 15 分, 計 分 數 後 填 入 技 能 總 評 審 表 2. 請 使 用 原 子 筆 作 答 3. 本 表 每 位 應 檢 人 只 有 一 張, 請 小 心 填 寫 題 目 序 號 抽 選 號 碼 骨 骼 名 稱 配 分 評 審 1 3 2 3 3 3 4 3 5 3 成 績 計 15 監 評 長 簽 名 : ( 請 勿 於 測 試 結 束 前 先 行 簽 名 ) 31
顏 面 頸 部 骨 骼 分 布 圖 答 案 題 號 中 文 名 稱 原 文 名 稱 1 頂 骨 Parietal bone 2 枕 骨 Occipital bone 3 顳 骨 Temporal bone 4 頸 椎 骨 Cervical Vertebra 5 額 骨 Frontal bone 6 淚 骨 Lacrimal bone 7 篩 骨 Ethmoid bone 8 蝶 骨 Sphenoid bone 9 鼻 骨 Nasal bone 10 顴 骨 Zygomatic bone 11 上 頜 骨 ( 上 頷 骨 ) Maxilla 12 下 頜 骨 ( 下 頷 骨 ) Mandible 13 乳 突 Mastoid Process 14 外 耳 道 External Auditory Meatus 15 下 頜 骨 角 尖 ( 下 頷 骨 角 尖 ) Mandibular Angle 32
四 臉 部 化 粧 技 巧 設 計 圖 ( 發 給 應 檢 人 ) 說 明 : 測 試 前 由 監 評 人 員 公 開 徵 求 一 應 檢 人, 從 十 個 設 計 主 題 中 抽 取 一 題 進 行 測 試 ( 一 ) 方 型 臉 (A) 說 明 : 一 測 試 時 間 30 分 鐘 二 圖 形 的 修 飾, 不 限 用 化 粧 品, 亦 可 使 用 其 它 色 材 ( 如 彩 色 鉛 筆 粉 彩 等 ), 來 呈 現 設 計 主 題 三 鼻 影 及 唇 型 修 飾 應 表 現 修 飾 位 置 及 勻 稱 效 果 四 粉 底 修 飾, 只 須 表 現 明 暗 色 所 在 位 置 及 勻 稱 效 果 五 此 圖 為 方 型 臉, 其 特 徵 為 單 眼 皮 眼 型 長 鼻 型 六 請 依 此 圖, 做 一 適 當 的 修 飾, 修 飾 部 位 為 : 眉 型 ( 眉 毛 ) 眼 型 ( 眼 影 眼 線 ) 鼻 型 ( 鼻 影 ) 唇 型 ( 唇 部 ) 臉 型 ( 腮 紅 粉 底 ) 七 完 成 的 設 計 圖 圖 面 應 乾 淨 33
( 一 ) 方 型 臉 (A) 檢 定 日 期 : 年 月 日 術 科 編 號 : 組 別 : A B C D ( 請 勾 選 ) 辦 理 單 位 章 戳 : 試 務 人 員 印 章 : 34 特 徵 : 單 眼 皮 眼 型 長 鼻 型 修 飾 部 位 : 眉 型 ( 眉 毛 ) 眼 型 ( 眼 影 眼 線 ) 鼻 型 ( 鼻 影 ) 唇 型 ( 唇 部 ) 臉 型 ( 腮 紅 粉 底 )
( 二 ) 方 型 臉 (B) 說 明 : 一 測 試 時 間 30 分 鐘 二 圖 形 的 修 飾, 不 限 用 化 粧 品, 亦 可 使 用 其 它 色 材 ( 如 彩 色 鉛 筆 粉 彩 等 ) 來 呈 現 設 計 主 題 三 完 成 的 設 計 圖 圖 面 應 乾 淨 四 鼻 影 及 唇 型 修 飾 應 表 現 修 飾 位 置 及 勻 稱 效 果 五 粉 底 修 飾, 只 須 表 現 明 暗 色 所 在 位 置 及 勻 稱 效 果 六 此 圖 為 方 型 臉, 其 特 徵 為 浮 腫 眼 型 鼻 頭 大 的 鼻 型 七 請 依 此 圖, 做 一 適 當 的 修 飾, 修 飾 部 位 為 : 眉 型 ( 眉 毛 ) 眼 型 ( 眼 影 眼 線 ) 鼻 型 ( 鼻 影 ) 唇 型 ( 唇 部 ) 臉 型 ( 腮 紅 粉 底 ) 35
( 二 ) 方 型 臉 (B) 檢 定 日 期 : 年 月 日 術 科 編 號 : 組 別 : A B C D ( 請 勾 選 ) 特 徵 : 浮 腫 眼 型 鼻 頭 大 的 鼻 型 辦 理 單 位 章 戳 : 修 飾 部 位 : 眉 型 ( 眉 毛 ) 眼 型 ( 眼 影 眼 線 ) 鼻 型 ( 鼻 影 ) 唇 型 ( 唇 部 ) 臉 型 ( 腮 紅 粉 底 ) 試 務 人 員 印 章 : 36
( 三 ) 圓 型 臉 (A) 說 明 : 一 測 試 時 間 30 分 鐘 二 圖 形 的 修 飾, 不 限 用 化 粧 品, 亦 可 使 用 其 它 色 材 ( 如 彩 色 鉛 筆 粉 彩 等 ) 來 呈 現 設 計 主 題 三 完 成 的 設 計 圖 圖 面 應 乾 淨 四 鼻 影 及 唇 型 修 飾 應 表 現 修 飾 位 置 及 勻 稱 效 果 五 粉 底 修 飾, 只 須 表 現 明 暗 色 所 在 位 置 及 勻 稱 效 果 六 此 圖 為 圓 型 臉, 其 特 徵 為 上 揚 眼 型 粗 又 塌 的 鼻 型 七 請 依 此 圖, 做 一 適 當 的 修 飾, 修 飾 部 位 為 : 眉 型 ( 眉 毛 ) 眼 型 ( 眼 影 眼 線 ) 鼻 型 ( 鼻 影 ) 唇 型 ( 唇 部 ) 臉 型 ( 腮 紅 粉 底 ) 37
( 三 ) 圓 型 臉 (A) 檢 定 日 期 : 年 月 日 術 科 編 號 : 組 別 : A B C D ( 請 勾 選 ) 特 徵 : 上 揚 眼 型 粗 又 塌 的 鼻 型 辦 理 單 位 章 戳 : 修 飾 部 位 : 眉 型 ( 眉 毛 ) 眼 型 ( 眼 影 眼 線 ) 鼻 型 ( 鼻 影 ) 唇 型 ( 唇 部 ) 臉 型 ( 腮 紅 粉 底 ) 試 務 人 員 印 章 : 38
( 四 ) 圓 型 臉 (B) 說 明 : 一 測 試 時 間 30 分 鐘 二 圖 形 的 修 飾, 不 限 用 化 粧 品, 亦 可 使 用 其 它 色 材 ( 如 彩 色 鉛 筆 粉 彩 等 ) 來 呈 現 設 計 主 題 三 完 成 的 設 計 圖 圖 面 應 乾 淨 四 鼻 影 及 唇 型 修 飾 應 表 現 修 飾 位 置 及 勻 稱 效 果 五 粉 底 修 飾, 只 須 表 現 明 暗 色 所 在 位 置 及 勻 稱 效 果 六 此 圖 為 圓 型 臉, 其 特 徵 為 浮 腫 眼 型 短 鼻 型 七 請 依 此 圖, 做 一 適 當 的 修 飾, 修 飾 部 位 為 : 眉 型 ( 眉 毛 ) 眼 型 ( 眼 影 眼 線 ) 鼻 型 ( 鼻 影 ) 唇 型 ( 唇 部 ) 臉 型 ( 腮 紅 粉 底 ) 39
( 四 ) 圓 型 臉 (B) 檢 定 日 期 : 年 月 日 術 科 編 號 : 組 別 : A B C D ( 請 勾 選 ) 特 徵 : 浮 腫 眼 型 短 鼻 型 辦 理 單 位 章 戳 : 修 飾 部 位 : 眉 型 ( 眉 毛 ) 眼 型 ( 眼 影 眼 線 ) 鼻 型 ( 鼻 影 ) 唇 型 ( 唇 部 ) 臉 型 ( 腮 紅 粉 底 ) 試 務 人 員 印 章 : 40
( 五 ) 長 型 臉 (A) 說 明 : 一 測 試 時 間 30 分 鐘 二 圖 形 的 修 飾, 不 限 用 化 粧 品, 亦 可 使 用 其 它 色 材 ( 如 彩 色 鉛 筆 粉 彩 等 ) 來 呈 現 設 計 主 題 三 完 成 的 設 計 圖 圖 面 應 乾 淨 四 鼻 影 及 唇 型 修 飾 應 表 現 修 飾 位 置 及 勻 稱 效 果 五 粉 底 修 飾, 只 須 表 現 明 暗 色 所 在 位 置 及 勻 稱 效 果 六 此 圖 為 長 型 臉, 其 特 徵 為 單 眼 皮 眼 型 短 鼻 型 七 請 依 此 圖, 做 一 適 當 的 修 飾, 修 飾 部 位 為 : 眉 型 ( 眉 毛 ) 眼 型 ( 眼 影 眼 線 ) 鼻 型 ( 鼻 影 ) 唇 型 ( 唇 部 ) 臉 型 ( 腮 紅 粉 底 ) 41
( 五 ) 長 型 臉 (A) 檢 定 日 期 : 年 月 日 術 科 編 號 : 組 別 : A B C D ( 請 勾 選 ) 特 徵 : 單 眼 皮 眼 型 短 鼻 型 辦 理 單 位 章 戳 : 修 飾 部 位 : 眉 型 ( 眉 毛 ) 眼 型 ( 眼 影 眼 線 ) 鼻 型 ( 鼻 影 ) 唇 型 ( 唇 部 ) 臉 型 ( 腮 紅 粉 底 ) 試 務 人 員 印 章 : 42
( 六 ) 長 型 臉 (B) 說 明 : 一 測 試 時 間 30 分 鐘 二 圖 形 的 修 飾, 不 限 用 化 粧 品, 亦 可 使 用 其 它 色 材 ( 如 彩 色 鉛 筆 粉 彩 等 ) 來 呈 現 設 計 主 題 三 完 成 的 設 計 圖 圖 面 應 乾 淨 四 鼻 影 及 唇 型 修 飾 應 表 現 修 飾 位 置 及 勻 稱 效 果 五 粉 底 修 飾, 只 須 表 現 明 暗 色 所 在 位 置 及 勻 稱 效 果 六 此 圖 為 長 型 臉, 其 特 徵 為 下 垂 眼 型 粗 又 塌 的 鼻 型 七 請 依 此 圖, 做 一 適 當 的 修 飾, 修 飾 部 位 為 : 眉 型 ( 眉 毛 ) 眼 型 ( 眼 影 眼 線 ) 鼻 型 ( 鼻 影 ) 唇 型 ( 唇 部 ) 臉 型 ( 腮 紅 粉 底 ) 43
( 六 ) 長 型 臉 (B) 檢 定 日 期 : 年 月 日 術 科 編 號 : 組 別 : A B C D ( 請 勾 選 ) 特 徵 : 下 垂 眼 型 粗 又 塌 的 鼻 型 修 飾 部 位 : 眉 型 ( 眉 毛 ) 眼 型 ( 眼 影 眼 線 ) 鼻 型 ( 鼻 影 ) 唇 型 ( 唇 部 ) 臉 型 ( 腮 紅 粉 底 ) 辦 理 單 位 章 戳 : 試 務 人 員 印 章 : 44
( 七 ) 倒 三 角 型 臉 (A) 說 明 : 一 測 試 時 間 30 分 鐘 二 圖 形 的 修 飾, 不 限 用 化 粧 品, 亦 可 使 用 其 它 色 材 ( 如 彩 色 鉛 筆 粉 彩 等 ) 來 呈 現 設 計 主 題 三 完 成 的 設 計 圖 圖 面 應 乾 淨 四 鼻 影 及 唇 型 修 飾 應 表 現 修 飾 位 置 及 勻 稱 效 果 五 粉 底 修 飾, 只 須 表 現 明 暗 色 所 在 位 置 及 勻 稱 效 果 六 此 圖 為 倒 三 角 型 臉, 其 特 徵 為 凹 陷 眼 型 鼻 頭 大 的 鼻 型 七 請 依 此 圖, 做 一 適 當 的 修 飾, 修 飾 部 位 為 : 眉 型 ( 眉 毛 ) 眼 型 ( 眼 影 眼 線 ) 鼻 型 ( 鼻 影 ) 唇 型 ( 唇 部 ) 臉 型 ( 腮 紅 粉 底 ) 45
( 七 ) 倒 三 角 型 臉 (A) 檢 定 日 期 : 年 月 日 術 科 編 號 : 組 別 : A B C D ( 請 勾 選 ) 特 徵 : 凹 陷 眼 型 鼻 頭 大 的 鼻 型 修 飾 部 位 : 眉 型 ( 眉 毛 ) 眼 型 ( 眼 影 眼 線 ) 鼻 型 ( 鼻 影 ) 唇 型 ( 唇 部 ) 臉 型 ( 腮 紅 粉 底 ) 辦 理 單 位 章 戳 : 試 務 人 員 印 章 : 46
( 八 ) 倒 三 角 型 臉 (B) 說 明 : 一 測 試 時 間 30 分 鐘 二 圖 形 的 修 飾, 不 限 用 化 粧 品, 亦 可 使 用 其 它 色 材 ( 如 彩 色 鉛 筆 粉 彩 等 ) 來 呈 現 設 計 主 題 三 完 成 的 設 計 圖 圖 面 應 乾 淨 四 鼻 影 及 唇 型 修 飾 應 表 現 修 飾 位 置 及 勻 稱 效 果 五 粉 底 修 飾, 只 須 表 現 明 暗 色 所 在 位 置 及 勻 稱 效 果 六 此 圖 為 倒 三 角 型 臉, 其 特 徵 為 上 揚 眼 型 粗 又 塌 的 鼻 型 七 請 依 此 圖, 做 一 適 當 的 修 飾, 修 飾 部 位 為 : 眉 型 ( 眉 毛 ) 眼 型 ( 眼 影 眼 線 ) 鼻 型 ( 鼻 影 ) 唇 型 ( 唇 部 ) 臉 型 ( 腮 紅 粉 底 ) 47
( 八 ) 倒 三 角 型 臉 (B) 檢 定 日 期 : 年 月 日 術 科 編 號 : 組 別 : A B C D ( 請 勾 選 ) 特 徵 : 上 揚 眼 型 粗 又 塌 的 鼻 型 修 飾 部 位 : 眉 型 ( 眉 毛 ) 眼 型 ( 眼 影 眼 線 ) 鼻 型 ( 鼻 影 ) 唇 型 ( 唇 部 ) 臉 型 ( 腮 紅 粉 底 ) 辦 理 單 位 章 戳 : 試 務 人 員 印 章 : 48
( 九 ) 菱 型 臉 (A) 說 明 : 一 測 試 時 間 30 分 鐘 二 圖 形 的 修 飾, 不 限 用 化 粧 品, 亦 可 使 用 其 它 色 材 ( 如 彩 色 鉛 筆 粉 彩 等 ) 來 呈 現 設 計 主 題 三 完 成 的 設 計 圖 圖 面 應 乾 淨 四 鼻 影 及 唇 型 修 飾 應 表 現 修 飾 位 置 及 勻 稱 效 果 五 粉 底 修 飾, 只 須 表 現 明 暗 色 所 在 位 置 及 勻 稱 效 果 六 此 圖 為 菱 型 臉, 其 特 徵 為 下 垂 眼 型 長 鼻 型 七 請 依 此 圖, 做 一 適 當 的 修 飾, 修 飾 部 位 為 : 眉 型 ( 眉 毛 ) 眼 型 ( 眼 影 眼 線 ) 鼻 型 ( 鼻 影 ) 唇 型 ( 唇 部 ) 臉 型 ( 腮 紅 粉 底 ) 49
( 九 ) 菱 型 臉 (A) 檢 定 日 期 : 年 月 日 術 科 編 號 : 組 別 : A B C D ( 請 勾 選 ) 特 徵 : 下 垂 眼 型 長 鼻 型 修 飾 部 位 : 眉 型 ( 眉 毛 ) 眼 型 ( 眼 影 眼 線 ) 鼻 型 ( 鼻 影 ) 唇 型 ( 唇 部 ) 臉 型 ( 腮 紅 粉 底 ) 辦 理 單 位 章 戳 : 試 務 人 員 印 章 : 50
( 十 ) 菱 型 臉 (B) 說 明 : 一 測 試 時 間 30 分 鐘 二 圖 形 的 修 飾, 不 限 用 化 粧 品, 亦 可 使 用 其 它 色 材 ( 如 彩 色 鉛 筆 粉 彩 等 ) 來 呈 現 設 計 主 題 三 完 成 的 設 計 圖 圖 面 應 乾 淨 四 鼻 影 及 唇 型 修 飾 應 表 現 修 飾 位 置 及 勻 稱 效 果 五 粉 底 修 飾, 只 須 表 現 明 暗 色 所 在 位 置 及 勻 稱 效 果 六 此 圖 為 菱 型 臉, 其 特 徵 為 凹 陷 眼 型 鼻 頭 大 的 鼻 型 七 請 依 此 圖, 做 一 適 當 的 修 飾, 修 飾 部 位 為 : 眉 型 ( 眉 毛 ) 眼 型 ( 眼 影 眼 線 ) 鼻 型 ( 鼻 影 ) 唇 型 ( 唇 部 ) 臉 型 ( 腮 紅 粉 底 ) 51
( 十 ) 菱 型 臉 (B) 檢 定 日 期 : 年 月 日 術 科 編 號 : 組 別 : A B C D ( 請 勾 選 ) 特 徵 : 凹 陷 眼 型 鼻 頭 大 的 鼻 型 辦 理 單 位 章 戳 : 修 飾 部 位 : 眉 型 ( 眉 毛 ) 眼 型 ( 眼 影 眼 線 ) 鼻 型 ( 鼻 影 ) 唇 型 ( 唇 部 ) 臉 型 ( 腮 紅 粉 底 ) 試 務 人 員 印 章 : 52
五 新 娘 化 粧 設 計 圖 ( 發 給 應 檢 人 ) 檢 定 日 期 : 年 月 日 術 科 編 號 : 組 別 : A B C D ( 請 勾 選 ) 整 體 感 ( 抽 選 ) 華 麗 型 清 純 型 辦 理 單 位 章 戳 : 試 務 人 員 印 章 : 53
54 拾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美 容 職 類 乙 級 術 科 測 試 美 容 技 能 評 審 表 一 臉 部 化 粧 技 巧 設 計 圖 評 審 表 (20%) 測 試 時 間 :30 分 鐘 檢 定 日 期 年 月 日 一 粉 底 二 腮 紅 三 眉 型 四 眼 影 五 眼 線 六 鼻 型 七 唇 型 監 評 人 員 簽 名 請 勿 於 測 試 結 束 前 先 行 簽 名 位 置 正 確 明 暗 色 修 飾 色 彩 勻 稱 正 確 對 稱 修 飾 位 置 自 然 色 彩 均 勻 修 飾 對 稱 宜 的 眉 型 自 然 眉 色 均 勻 對 稱 修 飾 眼 型 自 然 色 彩 漸 層 修 飾 宜 對 稱 線 條 順 暢 正 確 對 稱 修 飾 位 置 自 然 色 彩 均 勻 修 飾 對 稱 配 臉 型 自 然 色 彩 均 勻 成 績 計 缺 點 摘 要 欄 配 分 編 號 1 1 1 1 2 2 2 2 1 1 1 1 2 2 20 備 註 : 1. 在 規 定 時 間 內 未 完 成 二 項 以 上 ( 含 二 項 ) 者, 臉 部 化 粧 技 巧 設 計 圖 完 全 不 予 計 分 辦 理 單 位 章 戳 : 2. 辦 理 單 位 可 依 實 際 需 要, 將 本 評 審 表 放 大 為 B4 尺 寸
二 修 眉 評 審 表 (3%) 檢 定 日 期 年 月 日 一 對 顧 客 保 護 二 正 確 運 用 工 具 三 眉 型 潔 淨 宜 監 評 人 員 簽 名 請 勿 於 測 試 結 束 前 先 行 簽 名 未 危 及 顧 客 眼 睛 及 皮 膚 安 全 ( 安 全 刀 片 圓 頭 剪 刀 鑷 子 ) 三 種 任 選 一 種 ( 含 一 種 ) 以 上 操 作 修 眉 後 眉 部 及 眼 部 周 圍 需 潔 淨 修 眉 成 績 計 缺 點 摘 要 欄 配 分 編 號 1 1 1 3 備 註 : 在 規 定 時 間 內 未 完 成 修 眉, 不 於 計 分 辦 理 單 位 章 戳 : 55
三 攝 影 粧 評 審 表 : 黑 白 攝 影 粧 彩 色 攝 影 粧 (32%) 測 試 時 間 :40 分 鐘 檢 定 日 期 監 評 人 員 簽 名 年 月 日 請 勿 於 測 試 結 束 前 先 行 簽 名 一 基 礎 保 養 二 粉 底 三 眉 型 四 眼 影 五 眼 線 六 睫 毛 七 鼻 影 八 腮 紅 九 唇 型 配 配 配 配 配 配 自 立 均 色 上 夾 然 臉 體 勻 眼 彩 眼 下 睫 刷 自 色 色 勻 型 感 自 型 漸 型 線 毛 睫 鼻 然 臉 彩 臉 彩 層 條 毛 型 立 型 均 型 均 稱 對 然 對 自 對 順 修 膏 對 體 對 勻 對 勻 稱 稱 然 稱 暢 飾 稱 稱 稱 十 整 體 感 色 彩 搭 配 美 感 與 潔 淨 十 一 工 作 態 度 化 動 作 尊 粧 優 重 品 正 雅 顧 確 熟 客 使 練 用 配 分 1 4 4 4 2 2 2 2 2 5 2 2 32 編 號 1 2 2 2 2 2 2 1 1 1 1 1 1 1 1 1 1 3 2 1 1 2 32 十 二 衛 生 行 為 成 績 計 缺 點 摘 要 欄 備 註 : 1. 攝 影 粧 二 ~ 九 項 中 在 時 間 內 未 完 成 任 一 項 者, 除 該 項 不 計 分 外, 第 十 項 亦 不 計 分 凡 評 定 未 完 成 的 項 目 務 必 書 寫 清 楚 並 當 場 知 會 監 評 長 2. 在 時 間 內 未 完 成 二 ~ 九 項 中 任 二 項 ( 含 二 項 ) 者, 攝 影 粧 完 全 不 予 計 分 3. 模 特 兒 若 紋 眉 紋 眼 線 或 紋 唇 者, 除 各 該 單 項 不 予 計 分 外, 整 體 感 亦 不 予 計 分, 且 視 同 各 該 單 項 未 操 作 4. 辦 理 單 位 可 依 實 際 需 要, 將 本 評 審 表 放 大 為 B4 尺 寸 辦 理 單 位 章 戳 : 56
四 舞 台 粧 評 審 表 : 大 舞 台 粧 小 舞 台 粧 (32%) 檢 定 日 期 監 評 人 員 簽 名 年 月 日 請 勿 於 測 試 結 束 前 先 行 簽 名 一 基 礎 保 養 二 粉 底 三 眉 型 四 眼 影 五 眼 線 色 彩 勻 稱 立 體 感 配 主 題 對 稱 自 然 均 勻 配 主 題 對 稱 眼 色 影 彩 漸 均 層 勻 配 主 題 對 稱 上 線 下 條 眼 順 線 暢 六 假 睫 毛 配 主 題 睫 毛 修 飾 對 稱 七 鼻 影 八 腮 紅 九 唇 型 配 修 飾 鼻 型 對 稱 自 然 立 體 配 修 飾 臉 型 對 稱 色 彩 勻 稱 自 然 配 修 飾 臉 型 對 稱 色 彩 均 勻 自 然 十 整 體 感 色 彩 搭 配 美 感 與 潔 淨 十 一 工 作 態 度 動 作 優 雅 熟 練 尊 重 顧 客 測 試 時 間 :50 分 鐘 配 分 1 4 4 4 2 2 2 2 2 5 2 2 32 編 號 1 2 2 2 2 2 2 1 1 1 1 1 1 1 1 1 1 3 2 1 1 2 32 化 粧 品 正 確 使 用 十 二 衛 生 行 為 成 績 計 缺 點 摘 要 欄 備 註 : 1. 舞 台 粧 二 ~ 九 項 中 在 時 間 內 未 完 成 任 一 項 者, 除 該 項 不 計 分 外, 第 十 項 亦 不 計 分 凡 評 定 未 完 成 的 項 目 務 必 書 寫 清 楚 並 當 場 知 會 監 評 長 或 小 組 負 責 人 2. 在 時 間 內 未 完 成 二 ~ 九 項 中 任 二 項 ( 含 二 項 ) 者, 舞 台 粧 完 全 不 予 計 分 3. 模 特 兒 若 紋 眉 紋 眼 線 或 紋 唇 者, 除 各 該 單 項 不 予 計 分 外, 整 體 感 亦 不 予 計 分, 且 視 同 各 該 單 項 未 操 作 4. 辦 理 單 位 可 依 實 際 需 要, 將 本 評 審 表 放 大 為 B4 尺 寸 辦 理 單 位 章 戳 : 57
58 五 新 娘 粧 化 粧 設 計 圖 評 審 表 : 清 純 型 華 麗 型 (10%) 測 試 時 間 :20 分 鐘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九 檢 定 日 期 年 月 日 監 評 人 員 簽 名 請 勿 於 測 試 結 束 前 先 行 簽 名 符 主 題 設 計 圖 色 彩 與 實 作 符 設 計 圖 色 彩 與 實 作 符 眉 型 修 飾 與 實 作 符 眼 影 修 飾 與 實 作 符 眼 線 修 飾 與 實 作 符 鼻 影 修 飾 與 實 作 符 腮 紅 修 飾 與 實 作 符 唇 膏 修 飾 圖 面 潔 淨 設 計 圖 成 績 計 缺 點 摘 要 欄 配 分 編 號 1 2 1 1 1 1 1 1 1 10 備 註 : 在 規 定 時 間 內 未 完 成 二 項 以 上 ( 含 二 項 ) 者, 新 娘 粧 設 計 圖 完 全 不 予 計 分 辦 理 單 位 章 戳 :
六 新 娘 粧 評 審 表 : 清 純 型 華 麗 型 (35%) 測 試 時 間 :50 分 鐘 檢 定 日 期 組 別 A B C D 監 評 人 員 簽 章 年 月 日 二 粉 底 三 眉 型 四 眼 影 五 眼 線 請 勿 於 測 試 結 束 前 先 行 簽 名 一 基 礎 保 養 色 彩 均 勻 立 體 感 配 臉 型 對 稱 自 然 均 勻 配 眼 型 對 稱 色 彩 漸 層 自 然 配 眼 型 對 稱 上 下 線 條 順 暢 六 假 睫 毛 配 眼 型 對 稱 七 鼻 影 配 臉 型 對 稱 自 然 立 體 八 腮 紅 九 唇 型 配 臉 型 對 稱 色 彩 均 勻 配 臉 型 色 彩 均 勻 十 指 甲 油 配 主 題 技 巧 十 一 整 體 感 色 彩 搭 配 美 感 與 潔 淨 十 二 工 作 態 度 配 分 1 4 4 4 2 2 2 2 2 2 6 2 2 35 編 號 1 2 2 2 2 2 2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3 3 1 1 2 35 動 作 優 雅 熟 練 化 尊 粧 重 品 顧 正 客 確 使 用 十 三 衛 生 行 為 成 績 計 缺 點 摘 要 欄 備 註 : 1. 新 娘 粧 二 ~ 十 項 中 在 時 間 內 未 完 成 任 一 項 者, 除 該 項 不 計 分 外, 第 十 一 項 亦 不 計 分 凡 評 定 未 完 成 的 項 目 務 必 書 寫 清 楚 並 當 場 知 會 監 評 長 或 小 組 負 責 人 2. 在 時 間 內 未 完 成 二 ~ 十 項 中 的 任 二 項 ( 含 二 項 ) 者, 新 娘 粧 完 全 不 予 計 分 3. 模 特 兒 若 紋 眉 紋 眼 線 或 紋 唇 者, 除 各 該 單 項 不 予 計 分 外, 整 體 感 亦 不 予 計 分, 且 視 同 各 該 單 項 未 操 作 4. 辦 理 單 位 可 依 實 際 需 要, 將 本 評 審 表 放 大 為 B4 尺 寸 辦 理 單 位 章 戳 : 59
60 七 專 業 護 膚 評 審 表 ( 一 )(54%) 測 試 時 間 : 共 100 分 鐘 檢 定 日 期 年 月 日 1. 工 作 前 準 備 及 顧 客 皮 資 料 卡 (7 分 ) 2. 去 角 質 海 綿 清 潔 (11 分 ) 3. 按 摩 (36 分 ) 角 質 去 臉 綿 洗 海 確 正 巧 技 位 部 監 評 人 員 簽 名 請 勿 於 測 試 結 束 前 先 行 簽 名 毛 巾 ( 位 置 方 法 ) 毒 物 品 袋 工 具 整 齊 垃 圾 袋 待 消 手 部 消 毒 重 點 卸 粧 肩 前 胸 ) 清 潔 ( 臉 頸 粧 觀 察 填 寫 ) 顧 客 資 料 卡 ( 卸 顧 客 保 護 去 角 質 霜 適 量 去 角 質 部 位 正 確 方 法 熟 練 角 質 屑 處 理 部 位 方 向 正 確 熟 練 抹 臉 頸 肩 前 胸 ) 按 摩 霜 適 量 均 勻 ( 塗 力 道 速 度 方 向 壓 點 柔 軟 服 貼 連 貫 熟 練 臉 部 頸 部 前 胸 肩 部 耳 時 間 控 制 按 摩 霜 徹 底 清 除 1 1 4 1 1 1 1 2 2 1 3 1 15 14 5 1 配 分 編 號 1 1 2 2 1 1 1 1 2 2 1 1 1 1 1 4 4 3 4 3 4 4 3 1 1 1 1 1 1 備 註 : 辦 理 單 位 可 依 實 際 需 要, 將 本 評 分 表 ( 一 ) 及 ( 二 ) 放 大 為 B4 尺 寸 辦 理 單 位 章 戳 :
61 七 專 業 護 膚 評 審 表 ( 二 )(36%) 測 試 時 間 : 共 100 分 鐘 4. 蒸 臉 (3 分 ) 5. 敷 面 及 手 部 保 養 (14 分 ) 6. 脫 毛 (14 分 ) 7. 工 作 態 度 (5 分 ) 敷 面 劑 塗 抹 保 養 手 部 技 巧 手 部 保 養 熱 毛 巾 處 理 脫 毛 前 技 巧 脫 毛 處 理 脫 毛 後 脫 毛 部 位 操 作 程 序 用 後 收 妥 蒸 臉 距 離 方 向 眼 部 保 護 均 勻 留 白 方 向 清 潔 部 位 善 後 方 法 熟 練 方 法 熟 練 敷 面 劑 清 除 乳 液 或 面 霜 ) 基 礎 保 養 ( 化 粧 水 消 毒 塗 爽 身 粉 塗 臘 方 向 份 量 面 積 / 位 置 脫 毛 方 法 安 撫 保 養 品 乾 淨 無 餘 毛 化 粧 品 / 用 具 選 用 儀 容 / 姿 態 善 後 ( 場 地 / 顧 客 ) 戴 口 罩 ( 口 鼻 ) 成 績 計 缺 點 摘 要 欄 3 3 3 4 2 1 1 2 8 2 2 5 90 續 前 頁 編 號 1 1 1 1 1 1 1 1 1 2 2 1 1 1 1 1 1 2 2 2 2 1 1 1 1 1 2 1 1 90 監 評 人 員 簽 名 : 請 勿 於 測 試 結 束 前 先 行 簽 名 辦 理 單 位 章 戳 :
八 顧 客 皮 膚 資 料 卡 評 審 表 檢 定 日 期 監 評 人 員 簽 名 年 月 日 請 勿 於 測 試 結 束 前 先 行 簽 名 1. 2. 3. 4. 5. 資 料 填 寫 完 整 皮 膚 類 型 判 斷 正 確 皮 膚 狀 況 判 斷 正 確 保 養 品 選 用 及 使 用 程 序 正 確 建 議 事 項 正 確 成 績 計 編 號 配 分 1 1 1 1 1 5 備 註 : 1. 評 審 表 內 以 得 分 方 式 表 示 評 審 結 果 2. 皮 膚 資 料 卡 之 評 審 項 目 共 有 五 項, 每 一 項 一 分, 總 分 五 分 3. 第 一 二 項 由 監 評 人 員 當 場 核 對 模 特 兒 膚 質 後 評 審, 如 有 疑 義 請 監 評 長 處 理 62
九 顏 面 頸 部 肌 肉 骨 骼 評 審 表 檢 定 日 期 年 月 日 1. 2. 監 評 長 簽 名 請 勿 於 測 試 結 束 前 先 行 簽 名 分 布 圖 肌 肉 顏 面 頸 部 分 布 圖 骨 骼 顏 面 頸 部 編 號 配 分 15 15 63
拾 壹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美 容 職 類 乙 級 術 科 測 試 衛 生 技 能 測 試 流 程 化 粧 品 安 全 衛 生 之 辦 識 書 面 作 答 4 分 鐘, 洗 手 與 手 部 消 毒 消 毒 操 作 書 面 作 答 2 分 鐘 註 :ABCD 各 組 集 中 應 試, 化 粧 品 安 全 衛 生 之 辨 識 及 洗 手 與 手 部 消 毒 操 作 書 面 作 答 計 6 分 鐘 監 評 長 洗 手 與 手 部 消 毒 操 作 消 毒 液 和 消 毒 方 法 之 辨 識 及 操 作 2 分 鐘 監 評 人 員 一 名 ( 支 援 ) 8 分 鐘 監 評 人 員 三 名 1. 時 間 : 三 站 計 每 人 16 分 鐘 2. 衛 生 技 能 監 評 : 每 場 應 檢 人 數 48 名, 應 聘 衛 生 技 能 監 評 4 名 ( 含 衛 生 監 評 長 1 名 ) 3. 服 務 人 員 :2 名 備 註 :1. 衛 生 監 評 長 由 衛 生 監 評 人 員 互 推 產 生 2. 書 面 作 答 由 監 評 長 主 持 並 擔 任 試 卷 批 閱 及 相 關 試 務 協 調 工 作 3. 由 3 名 監 評 人 員 均 擔 任 消 毒 液 和 消 毒 方 法 之 辦 識 及 操 作 監 評 工 作 4. 另 1 名 監 評 人 員 擔 任 洗 手 與 手 部 消 毒 操 作 之 監 評 工 作 5. 由 監 評 長 安 排 應 檢 人 各 站 衛 生 技 能 進 場 次 序 64
拾 貳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美 容 職 類 乙 級 術 科 測 試 衛 生 技 能 實 作 試 題 下 列 實 作 試 題 共 有 三 站, 應 檢 人 應 全 部 做 完, 包 括 : 一 化 粧 品 安 全 衛 生 之 辨 識 (40 分 ), 測 試 時 間 :4 分 鐘 由 應 檢 人 代 表 抽 第 一 崗 位 題 卡 號 碼, 監 評 人 員 依 序 發 放 題 卡 試 題 測 試 應 檢 人 依 據 化 粧 品 外 包 裝 題 卡, 以 書 面 作 答, 作 答 完 畢 後, 交 由 監 評 人 員 評 審 ( 未 填 寫 題 卡 號 碼 者, 本 項 以 零 分 計 ) 二 消 毒 液 和 消 毒 方 法 之 辨 識 及 操 作 (45 分 ), 測 試 時 間 :8 分 鐘 ( 一 ) 首 先 由 應 檢 人 抽 選 一 種 器 材 ( 二 ) 依 所 選 器 材 勾 選 出 該 器 材 既 有 適 化 學 消 毒 方 法, 未 全 部 答 對 本 項 不 予 計 分 ( 三 ) 進 行 抽 選 器 材 之 化 學 消 毒 操 作 ( 四 ) 由 應 檢 人 抽 選 出 一 種 物 理 消 毒 法 並 勾 選 ( 五 ) 應 檢 人 依 物 理 消 毒 法 選 出 正 確 器 材 ( 填 入 評 審 表 ) 進 行 物 理 消 毒 操 作 器 材 選 錯 則 本 項 不 予 計 分 三 洗 手 與 手 部 消 毒 操 作 (15 分 ), 測 試 時 間 :4 分 鐘 ( 一 ) 各 組 應 檢 人 集 中 測 試, 寫 出 在 工 作 中 為 維 護 顧 客 健 康 洗 手 時 機 及 手 部 消 毒 時 機 並 勾 選 出 一 種 手 部 消 毒 試 劑 名 稱 及 濃 度, 測 試 時 間 2 分 鐘, 實 際 操 作 時 間 2 分 鐘 ( 二 ) 由 應 檢 人 以 自 己 雙 手 作 實 際 洗 手 操 作, 缺 一 步 驟, 則 該 單 項 以 零 分 計 算 若 在 規 定 時 間 內 洗 手 操 作 及 手 部 消 毒 未 完 成 則 本 全 項 扣 10 分 ( 三 ) 應 檢 人 以 自 己 勾 選 的 消 毒 試 劑 進 行 手 部 消 毒 操 作, 若 未 能 選 取 適 用 消 毒 試 劑, 本 項 手 部 消 毒 以 零 分 計 65
拾 參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美 容 職 類 乙 級 術 科 測 試 衛 生 技 能 實 作 評 審 表 ( 一 ) 化 粧 品 安 全 衛 生 之 辨 識 測 試 答 案 卷 ( 總 分 40 分 ) 測 試 日 期 : 年 月 日 題 卡 號 碼 姓 名 測 試 編 號 測 試 時 間 :4 分 鐘 說 明 : 由 應 檢 人 依 據 化 粧 品 外 包 裝 題 卡, 以 書 面 勾 選 填 答 下 列 內 容, 作 答 完 畢 後, 交 由 監 評 人 員 評 定, 標 示 不 全 或 錯 誤, 均 視 同 未 標 示 ( 未 填 寫 題 卡 號 碼 者, 本 項 以 零 分 計 ) ( 一 ) 本 化 粧 品 標 示 內 容 (30 分 ) 項 目 及 配 分 有 標 示 未 標 示 1 中 文 品 名 (3 分 ) 2 (1) 國 產 品 製 造 廠 名 稱 (2) 國 產 品 製 造 廠 地 址 (3 分 ) (3) 輸 入 品 進 口 商 名 稱 本 項 須 (4) 輸 入 品 進 口 商 地 址 全 對 才 給 3 分 (5) 輸 入 品 製 造 廠 名 稱 (6) 輸 入 品 製 造 廠 地 址 3 重 量 或 容 量 (3 分 ) 4 批 號 或 出 廠 日 期 (3 分 ) 5 全 成 分 ( 或 成 分 )(3 分 ) 6 用 法 (3 分 ) 7 用 途 (3 分 ) 有 標 示 且 未 涉 及 誇 大 療 效 未 標 示, 或 有 標 示 且 涉 及 誇 大 療 效 8 保 存 方 法 (3 分 ) 有 標 示 免 標 9 許 可 證 字 號 (3 分 ) 有 標 示 免 標 10 保 存 期 限 (3 分 ) 未 過 期 已 過 期 無 法 辨 識 ( 二 ) 上 述 十 項 判 定 本 化 粧 品 是 否 格 (10 分 ) ( 若 上 述 1 到 10 項 有 任 何 一 項 答 錯 則 本 項 不 給 分 ) 本 化 粧 品 判 定 結 果 格 不 格 得 分 監 評 人 員 簽 名 ( 請 勿 於 測 試 結 束 前 先 行 簽 名 ) 辦 理 單 位 章 戳 : 66
拾 參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美 容 職 類 乙 級 術 科 測 試 衛 生 技 能 實 作 評 審 表 ( 二 ) 消 毒 液 和 消 毒 方 法 之 辨 識 及 操 作 答 案 卷 ( 總 分 45 分 ) 測 試 日 期 : 年 月 日 姓 名 測 試 編 號 測 試 時 間 :8 分 鐘 說 明 : 試 場 備 有 各 種 不 同 的 美 容 器 材 及 消 毒 設 備, 由 應 檢 人 當 場 抽 出 一 種 器 材 及 消 毒 方 法 並 進 行 下 列 程 序 一 化 學 消 毒 :(25 分 ) ( 一 ) 應 檢 人 依 抽 籤 器 材 寫 出 所 有 可 適 用 之 化 學 消 毒 方 法 有 哪 些?( 未 全 部 答 對 扣 15 分 ) 答 : 化 學 消 毒 抽 籤 器 材 : 1. 氯 液 消 毒 法 2. 陽 性 肥 皂 液 消 毒 法 3. 酒 精 消 毒 法 4. 煤 餾 油 酚 肥 皂 溶 液 消 毒 法 ( 二 ) 承 上 題 請 選 擇 一 項 適 用 化 學 消 毒 方 法 進 行 該 項 消 毒 操 作 ( 由 監 評 人 員 評 審, 配 評 審 表 1)(10 分 ) 分 數 : 二 物 理 消 毒 :(20 分 ) ( 一 ) 抽 籤 選 出 一 種 消 毒 方 法 並 於 下 列 勾 選 及 正 確 找 出 適 該 項 消 毒 方 法 之 器 材 ( 器 材 選 錯 扣 10 分 )(10 分 ) 答 : 物 理 消 毒 方 法 : 1. 煮 沸 消 毒 法 2. 蒸 氣 消 毒 法 3. 紫 外 線 消 毒 法 應 檢 人 選 出 物 理 消 毒 器 材 : ( 二 ) 應 檢 人 依 選 出 器 材 進 行 物 理 消 毒 操 作 ( 由 監 評 人 員 評 審, 配 評 審 表 2)(10 分 ) 分 數 : 得 分 監 評 人 員 簽 名 ( 請 勿 於 測 試 結 束 前 先 行 簽 名 ) 辦 理 單 位 章 戳 : 67
拾 參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美 容 職 類 乙 級 術 科 測 試 衛 生 技 能 實 作 消 毒 方 法 操 作 化 學 消 毒 法 評 審 表 ( 1 ) (10 分 ) ( 發 給 監 評 人 員 ) 測 試 日 期 : 年 月 日 測 試 項 目 評 審 內 容 編 號 姓 名 消 毒 方 法 之 辨 識 及 操 作 器 材 器 材 與 適 消 毒 法 金 屬 類 消 毒 法 化 學 消 毒 法 1 氯 液 消 毒 法 2 陽 性 肥 皂 液 消 毒 法 3 酒 精 消 毒 法 4 煤 餾 油 酚 肥 皂 溶 液 消 毒 法 修 眉 刀 剪 刀 挖 杓 鑷 子 髮 夾 塑 膠 挖 杓 含 金 屬 塑 膠 髮 夾 睫 毛 捲 曲 器 化 妝 用 刷 類 毛 巾 ( 白 色 ) 前 處 理 清 洗 乾 淨 清 洗 乾 淨 清 洗 乾 淨 清 洗 乾 淨 1 金 屬 類 用 擦 拭 操 作 要 領 完 全 完 全 ( 或 完 全 浸 泡 ) 完 全 浸 泡 浸 泡 塑 膠 及 其 它 用 完 浸 泡 3 全 浸 泡 消 毒 條 件 後 處 理 餘 氯 量 200ppm 2 分 鐘 以 上 用 水 清 洗 瀝 乾 或 烘 乾 置 乾 淨 櫥 櫃 含 0.5% 陽 性 肥 皂 液 20 分 鐘 以 上 用 水 清 洗 瀝 乾 或 烘 乾 置 乾 淨 櫥 櫃 75% 酒 精 擦 拭 數 次 浸 泡 10 分 鐘 以 上 用 水 清 洗 ( 塑 膠 類 ) 瀝 乾 置 乾 淨 櫥 櫃 含 6% 煤 餾 油 酚 肥 皂 溶 液 10 分 鐘 以 上 用 水 清 洗 瀝 乾 或 烘 乾 置 乾 淨 櫥 櫃 配 分 計 10 4 2 備 註 監 評 人 員 簽 名 : ( 請 勿 於 測 試 結 束 前 先 行 簽 名 ) 辦 理 單 位 章 戳 : 68
拾 參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美 容 職 類 乙 級 術 科 測 試 衛 生 技 能 實 作 消 毒 方 法 操 作 物 理 消 毒 法 評 審 表 ( 2 ) (10 分 ) ( 發 給 監 評 人 員 ) 測 試 日 期 : 年 月 日 測 試 項 目 評 審 內 容 編 號 姓 消 毒 法 物 理 消 毒 法 配 分 名 消 毒 方 法 之 辨 識 及 操 作 器 材 1 煮 沸 消 毒 法 2 蒸 氣 消 毒 法 3 紫 外 線 消 毒 法 器 材 金 修 眉 刀 與 剪 刀 屬 適 挖 杓 類 消 鑷 子 毒 法 髮 夾 塑 膠 挖 杓 含 金 屬 塑 膠 髮 夾 睫 毛 捲 曲 器 化 妝 用 刷 類 毛 巾 ( 白 色 ) 前 處 理 清 洗 乾 淨 清 洗 乾 淨 清 洗 乾 淨 1 操 作 要 領 消 毒 條 件 後 處 理 完 全 浸 泡 水 量 ㄧ 次 加 足 水 溫 100 以 上 5 分 鐘 以 上 瀝 乾 或 烘 乾 置 乾 淨 櫥 櫃 摺 成 弓 字 型 直 立 置 入 切 勿 擁 擠 蒸 氣 箱 中 心 溫 度 達 80 以 上 10 分 鐘 以 上 器 材 擦 乾 器 材 不 可 重 疊 刀 剪 類 打 開 或 拆 開 光 度 強 度 85 微 瓦 特 / 平 方 公 分 以 上 20 分 鐘 以 上 暫 存 蒸 氣 消 毒 箱 暫 存 紫 外 線 消 毒 箱 1 計 10 4 4 備 註 監 評 人 員 簽 名 : ( 請 勿 於 測 試 結 束 前 先 行 簽 名 ) 辦 理 單 位 章 戳 : 69
拾 參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美 容 職 類 乙 級 術 科 測 試 衛 生 技 能 實 作 評 審 表 ( 三 ) 洗 手 與 手 部 消 毒 操 作 測 試 答 案 卷 ( 總 分 15 分 ) 測 試 日 期 : 年 月 日 姓 名 測 試 編 號 測 試 時 間 :4 分 鐘 ( 書 面 作 答 2 分 鐘, 洗 手 及 消 毒 操 作 2 分 鐘 ) 說 明 :1. 由 應 檢 人 寫 出 在 營 業 場 所 為 顧 客 健 康 何 時 應 洗 手? 何 時 應 作 手 部 消 毒? 2. 勾 選 出 將 使 用 消 毒 試 劑 名 稱 及 濃 度, 進 行 洗 手 操 作 並 選 用 消 毒 試 劑 進 行 消 毒 ( 未 能 選 用 適 當 消 毒 試 劑, 手 部 消 毒 操 作 不 予 計 分 ) 一 為 維 護 顧 客 健 康 請 寫 出 在 營 業 場 所 中 洗 手 的 時 機 為 何?( 至 少 二 項, 每 項 1 分 ) (2 分 ) 答 :1. 2. 二 進 行 洗 手 操 作 (8 分 )( 本 項 為 實 際 操 作 ) 三 為 維 護 顧 客 健 康 請 寫 出 在 營 業 場 所 手 部 何 時 做 消 毒?( 述 明 一 項 即 可 )(2 分 ) 答 : 四 勾 選 出 一 種 正 確 手 部 消 毒 試 劑 名 稱 及 濃 度 (1 分 ) 答 : 1. 75% 酒 精 溶 液 2. 200ppm 氯 液 3. 6% 煤 餾 油 酚 肥 皂 溶 液 4. 0.1% 陽 性 肥 皂 液 五 進 行 手 部 消 毒 操 作 (2 分 )( 本 項 為 實 際 操 作 ) 得 分 監 評 人 員 簽 名 ( 請 勿 於 測 試 結 束 前 先 行 簽 名 ) 辦 理 單 位 章 戳 : 70
拾 參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美 容 職 類 乙 級 術 科 測 試 衛 生 技 能 洗 手 與 手 部 消 毒 操 作 評 審 表 說 明 : 以 自 己 的 雙 手 進 行 洗 手 與 手 部 消 毒 之 實 際 操 作 時 間 :2 分 鐘 測 試 日 期 : 年 月 日 評 審 內 容 一 進 行 洗 手 操 作 ( 一 ) 沖 手 ( 二 ) 塗 抹 清 潔 劑 並 搓 手 ( 三 ) 清 潔 劑 清 洗 水 龍 頭 ( 四 ) 沖 水 手 部 及 水 龍 頭 二 以 自 己 的 手 做 消 毒 操 作 ( 未 能 選 擇 適 用 消 毒 試 劑 本 項 以 零 分 計 ) 計 未 計 分 原 因 說 明 配 分 2 2 2 2 2 10 測 試 編 號 姓 名 監 評 人 員 簽 名 ( 請 勿 於 測 試 結 束 前 先 行 簽 名 ) 辦 理 單 位 章 戳 : 71
拾 肆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美 容 職 類 乙 級 術 科 測 試 辦 理 單 位 時 間 配 當 表 每 一 檢 定 場, 每 日 排 定 測 試 場 次 一 場 ; 程 序 表 如 下 : 時 間 內 容 備 註 07:30-08:00 08:00-08:10 08:10-12:20 12:20-13:10 1. 監 評 前 協 調 會 議 ( 含 監 評 檢 查 機 具 設 備 ) 2. 應 檢 人 報 到 及 工 作 服 檢 查 1. 應 檢 人 抽 題 及 工 作 崗 位 2. 場 地 設 備 及 供 料 自 備 機 具 及 材 料 等 作 業 說 明 3. 測 試 應 注 意 事 項 說 明 4. 應 檢 人 試 題 疑 義 說 明 5. 應 檢 人 檢 查 設 備 及 材 料 6. 其 他 事 項 第 一 階 段 測 試 應 檢 人 休 息 用 膳 時 間 測 試 時 間 4 小 時 ( 含 換 場 評 審 時 間 ) 13:1 0-17:20 第 二 階 段 測 試 測 試 時 間 4 小 時 ( 含 換 場 評 審 時 間 ) 17:20-18:00 檢 討 會 ( 監 評 人 員 及 術 科 測 試 辦 理 單 位 視 需 要 召 開 ) 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