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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竿 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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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美 容 職 類 丙 級 術 科 測 試 應 檢 參 考 資 料 試 題 試 題 編 號 : 審 定 日 期 : 92 年 09 月 15 日 修 訂 日 期 : 99 年 10 月 29 日 修 訂 日 期 :100 年 11 月 29 日 修 訂 日 期 :101 年 06 月 22 日 修 訂 日 期 :101 年 09 月 18 日 修 訂 日 期 :102 年 02 月 20 日 修 訂 日 期 :102 年 12 月 02 日
2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美 容 職 類 丙 級 術 科 測 試 應 檢 參 考 資 料 目 錄 ( 第 二 部 分 ) 壹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美 容 職 類 丙 級 術 科 測 試 實 施 要 點... 1 貳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美 容 職 類 丙 級 術 科 測 試 試 場 項 目 及 時 間 表 參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美 容 職 類 丙 級 術 科 測 試 試 題 使 用 說 明 肆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美 容 職 類 丙 級 測 試 術 科 試 場 及 時 間 分 配 表... 6 伍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美 容 職 類 丙 級 術 科 測 試 實 作 流 程 圖 陸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美 容 職 類 丙 級 術 科 測 試 應 檢 人 須 知 柒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美 容 職 類 丙 級 術 科 測 試 應 檢 人 自 備 工 具 表 捌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美 容 職 類 丙 級 術 科 測 試 美 容 技 能 實 作 試 題 一 化 粧 技 能 二 護 膚 技 能 玖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美 容 職 類 丙 級 術 科 測 試 美 容 技 能 顧 客 皮 膚 資 料 卡 拾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美 容 職 類 丙 級 術 科 測 試 美 容 技 能 實 作 評 審 表 一 化 粧 技 能 二 護 膚 技 能 拾 壹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美 容 職 類 丙 級 術 科 測 試 美 容 技 能 保 養 手 技 參 考 資 料 拾 貳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美 容 職 類 丙 級 術 科 測 試 衛 生 技 能 實 作 試 題 拾 參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美 容 職 類 丙 級 術 科 測 試 衛 生 技 能 實 作 評 審 表 一 化 粧 品 安 全 衛 生 之 辨 識 二 消 毒 液 和 消 毒 方 法 之 辨 識 及 其 操 作 三 洗 手 與 手 部 消 毒 操 作 拾 肆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美 容 職 類 丙 級 術 科 測 試 辦 理 單 位 時 間 配 當 表... 38
3 壹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美 容 職 類 丙 級 術 科 測 試 實 施 要 點 一 試 題 範 圍 : 參 照 美 容 技 能 檢 定 規 範 ( 一 ) 命 題 二 測 試 項 目 : 術 科 測 試 分 美 容 技 能 實 作 測 試 和 衛 生 技 能 實 作 測 試 凡 取 得 美 容 職 類 乙 級 技 術 士 證 者, 得 於 報 名 美 容 職 類 丙 級 技 術 士 申 請 免 試 術 科 衛 生 技 能 測 試, 各 術 科 測 試 辦 理 單 位 於 測 試 前, 依 規 定 時 間 分 別 將 相 關 資 料 寄 發 給 各 監 評 人 員 或 應 檢 人 參 考 三 測 試 時 間 : 每 場 測 試 以 美 容 技 能 測 試 3 小 時 衛 生 技 能 測 試 1 小 時 ; 共 計 4 小 時 為 原 則 該 場 應 檢 人 均 為 免 試 衛 生 技 能, 總 測 試 時 間 3 小 時 四 評 審 標 準 : 美 容 技 能 得 分 總 計 達 360 分 ( 含 ) 以 上 及 衛 生 技 能 得 分 總 計 達 60 分 ( 含 ) 以 上 者 為 及 格, 若 其 中 任 何 一 大 項 不 及 格, 則 術 科 測 試 總 評 為 不 及 格 五 測 試 所 需 器 材 及 設 備 : 應 檢 人 自 備 器 材 部 分, 由 術 科 測 試 辦 理 單 位 依 規 定 時 間 通 知 應 檢 人, 設 備 由 測 試 辦 理 單 位 準 備 六 測 試 場 地 : 術 科 測 試 場 地 須 經 主 管 機 關 評 鑑 合 格, 須 能 容 納 每 場 測 試 48 名 以 上 應 檢 人 七 測 試 日 期 : 由 主 管 機 關 主 辦 單 位 及 辦 理 單 位 協 商 決 定 八 測 試 之 實 施 : 由 主 管 機 關 委 託 主 辦 單 位 或 辦 理 單 位 辦 理, 並 由 術 科 測 試 辦 理 單 位 依 規 定 遴 聘 符 合 本 職 類 資 格 之 監 評 人 員 擔 任 監 評 工 作 九 應 檢 人 服 裝 儀 容 : 服 裝 儀 容 應 整 齊, 測 試 美 容 技 能 及 衛 生 技 能 時, 應 穿 著 白 色 工 作 服, 在 工 作 服 左 上 方 佩 帶 術 科 測 試 號 碼 牌, 應 檢 人 未 依 規 定 穿 著 者, 不 得 進 場 應 試, 其 術 科 成 績 以 不 及 格 論 十 測 試 經 費 : 依 主 管 機 關 所 訂 測 試 費 用 支 付 標 準 辦 理 1
4 貳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美 容 職 類 丙 級 術 科 測 試 試 場 項 目 及 時 間 表 每 場 48 人 時 間 共 約 4 小 時 分 四 個 試 場 進 行 第 一 試 場 一 般 粧 及 宴 會 粧 每 場 :12 人 ( 監 評 人 員 3 名 ) 時 間 :120 分 鐘 第 二 試 場 第 三 試 場 一 般 粧 及 宴 會 粧 每 場 :12 人 ( 監 評 人 員 3 名 ) 時 間 :120 分 鐘 第 四 試 場 專 業 護 膚 每 場 :12 人 ( 監 評 人 員 6 名 ) 時 間 :55 分 鐘 衛 生 技 能 實 作 第 一 站 第 二 站 第 三 站 化 粧 品 安 全 衛 生 之 辨 識 ( 監 評 人 員 1 名 ) 時 間 :4 分 鐘 消 毒 液 和 消 毒 方 法 之 辦 識 及 操 作 ( 監 評 人 員 2 名 ) 時 間 :8 分 鐘 洗 手 與 手 部 消 毒 操 作 ( 監 評 人 員 1 名 ) 時 間 :4 分 鐘 應 檢 人 待 考 區 每 場 :12 人 ( 監 評 人 員 4 名 ) ( 一 ) 美 容 監 評 人 員 :13 名 ( 含 監 評 長 1 名 ) 化 粧 技 能 : 以 12 位 應 檢 人 為 一 組, 每 組 應 置 監 評 人 員 3 名 護 膚 技 能 : 以 6 位 應 檢 人 為 一 組, 每 組 應 置 監 評 人 員 3 名 ( 二 ) 衛 生 監 評 人 員 :4 名 2
5 ( 三 ) 遴 聘 監 評 人 員 依 下 表 辦 理 : 類 別 試 場 應 檢 人 數 應 檢 人 分 組 監 評 人 數 監 評 長 監 評 人 員 合 計 美 容 技 能 第 一 二 試 場 12 人 3 人 1 人 第 三 試 場 0~24 人 6 人 3 人 7 人 衛 生 技 能 第 四 試 場 6 人 1 人 2 人 3 人 美 容 技 能 第 一 二 試 場 12 人 12 人 6 人 (3 人 2) 1 人 第 三 試 場 12 人 ( 6 人 2) 6 人 (3 人 2) 25~48 人 13 人 衛 生 技 能 第 四 試 場 12 人 1 人 3 人 4 人 美 容 技 能 第 一 二 試 場 第 三 試 場 49~72 人 24 人 12 人 18 人 (6 人 3) 1 人 9 人 (3 人 2 3 人 1) 9 人 (3 人 3) 19 人 衛 生 技 能 第 四 試 場 18 人 1 人 4 人 5 人 美 容 技 能 第 一 二 試 場 24 人 24 人 第 三 試 場 73~96 人 24 人 ( 8 人 3) 1 人 12 人 ( 3 人 4) 9 人 (3 人 3) 22 人 衛 生 技 能 第 四 試 場 24 人 1 人 5 人 6 人 術 科 測 試 當 日 應 檢 人 均 為 免 試 衛 生, 得 調 整 為 美 容 技 能 三 試 場 同 時 進 行 測 試, 並 遵 照 上 開 規 定 辦 理, 免 聘 衛 生 監 評 人 員 3
6 參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美 容 職 類 丙 級 術 科 測 試 試 題 使 用 說 明 一 本 試 題 分 美 容 技 能 實 作 和 衛 生 技 能 實 作 二 美 容 技 能 實 作 測 試 分 化 粧 技 能 和 護 膚 技 能 兩 類 ( 一 ) 化 粧 技 能 : 共 分 二 項 測 試 項 目 試 題 數 時 間 一 宴 會 粧 2 題 50 分 鐘 二 一 般 粧 2 題 30 分 鐘 本 試 題 宴 會 粧 2 題 一 般 粧 2 題, 共 組 成 四 組 套 題 ( 如 下 表 ), 測 試 當 日 於 第 一 試 場 進 行 抽 題, 並 由 該 試 場 術 科 測 試 編 號 最 小 號 之 應 檢 人 代 表 抽 1 套 題 應 試 ( 該 場 次 之 應 檢 人 測 試 同 1 套 題 ) 第 一 套 題 第 二 套 題 第 三 套 題 第 四 套 題 外 出 郊 遊 粧 晚 間 宴 會 粧 外 出 郊 遊 粧 日 間 宴 會 粧 職 業 婦 女 粧 晚 間 宴 會 粧 職 業 婦 女 粧 日 間 宴 會 粧 ( 二 ) 護 膚 技 能 : 共 分 四 項, 每 一 應 檢 人 均 須 做 完 每 一 項 測 試 項 目 時 間 一 工 作 前 準 備 ( 含 卸 粧, 清 潔 及 填 寫 顧 客 皮 膚 資 料 卡 ) 10 分 鐘 二 臉 部 保 養 手 技 ( 含 按 摩 霜 之 塗 抹 及 清 除 ) 20 分 鐘 三 蒸 臉 10 分 鐘 四 敷 面 及 善 後 工 作 15 分 鐘 三 衛 生 技 能 實 作 測 試 共 三 站, 每 一 應 檢 人 均 須 做 完 每 一 站 測 試 項 目 測 試 題 數 及 抽 題 規 定 一 化 粧 品 安 全 衛 生 之 辨 識 測 試 1 題 ( 由 各 組 術 科 測 試 編 號 最 小 號 之 應 檢 人 代 表 抽 第 一 崗 位 測 試 之 題 卡 的 號 碼 順 序 (1-26 張 ), 第 二 崗 位 則 依 題 卡 順 序 測 試, 以 此 類 推 ) 二 消 毒 液 和 消 毒 方 法 之 辨 識 及 操 作 化 學 消 毒 器 材 (10 種 ) 與 物 理 消 毒 方 法 (3 種 ), 共 組 成 30 套 題, 由 各 組 術 科 測 試 編 號 最 小 號 之 應 檢 人 代 表 抽 1 套 題 應 試, 其 餘 應 檢 人 依 套 題 號 碼 順 序 測 試 ( 書 面 作 答 及 實 際 操 作 ) 三 洗 手 與 手 部 消 毒 操 作 書 面 作 答 及 實 際 操 作 4
7 消 毒 液 和 消 毒 方 法 之 辨 識 及 操 作 : 化 學 消 毒 器 材 (10 種 ) 與 物 理 消 毒 方 法 (3 種 ), 組 成 30 套 題 如 下 表 : 套 題 化 學 消 毒 器 材 物 理 消 毒 法 套 題 化 學 消 毒 器 材 物 理 消 毒 法 1 金 屬 類 - 修 眉 刀 煮 沸 消 毒 法 16 塑 膠 - 挖 杓 煮 沸 消 毒 法 2 金 屬 類 - 修 眉 刀 蒸 氣 消 毒 法 17 塑 膠 - 挖 杓 蒸 氣 消 毒 法 3 金 屬 類 - 修 眉 刀 紫 外 線 消 毒 法 18 塑 膠 - 挖 杓 紫 外 線 消 毒 法 4 金 屬 類 - 剪 刀 煮 沸 消 毒 法 19 含 金 屬 塑 膠 髮 夾 煮 沸 消 毒 法 5 金 屬 類 - 剪 刀 蒸 氣 消 毒 法 20 含 金 屬 塑 膠 髮 夾 蒸 氣 消 毒 法 6 金 屬 類 - 剪 刀 紫 外 線 消 毒 法 21 含 金 屬 塑 膠 髮 夾 紫 外 線 消 毒 法 7 金 屬 類 - 挖 杓 煮 沸 消 毒 法 22 睫 毛 捲 曲 器 煮 沸 消 毒 法 8 金 屬 類 - 挖 杓 蒸 氣 消 毒 法 23 睫 毛 捲 曲 器 蒸 氣 消 毒 法 9 金 屬 類 - 挖 杓 紫 外 線 消 毒 法 24 睫 毛 捲 曲 器 紫 外 線 消 毒 法 10 金 屬 類 - 鑷 子 煮 沸 消 毒 法 25 化 妝 用 刷 類 煮 沸 消 毒 法 11 金 屬 類 - 鑷 子 蒸 氣 消 毒 法 26 化 妝 用 刷 類 蒸 氣 消 毒 法 12 金 屬 類 - 鑷 子 紫 外 線 消 毒 法 27 化 妝 用 刷 類 紫 外 線 消 毒 法 13 金 屬 類 - 髮 夾 煮 沸 消 毒 法 28 毛 巾 ( 白 色 ) 煮 沸 消 毒 法 14 金 屬 類 - 髮 夾 蒸 氣 消 毒 法 29 毛 巾 ( 白 色 ) 蒸 氣 消 毒 法 15 金 屬 類 - 髮 夾 紫 外 線 消 毒 法 30 毛 巾 ( 白 色 ) 紫 外 線 消 毒 法 四 化 粧 技 能 實 作 測 試 時 間 約 二 小 時 ( 包 括 評 審 時 間 ), 護 膚 技 能 實 作 測 試 時 間 及 衛 生 技 能 實 作 測 試 時 間 各 約 一 小 時, 合 計 共 約 四 小 時, 均 為 免 衛 生 測 試 場 次, 為 三 小 時 5
8 肆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美 容 職 類 丙 級 術 科 測 試 試 場 及 時 間 分 配 表 一 本 表 以 術 科 測 試 應 檢 人 48 名 為 基 準 而 定 二 術 科 測 試 設 四 個 試 場, 第 一 二 試 場 進 行 化 粧 技 能 實 作 測 試, 第 三 試 場 進 行 護 膚 技 能 實 作 測 試, 第 四 試 場 進 行 衛 生 技 能 實 作 測 試 三 各 項 測 試 實 作 時 間 如 下 : ( 一 ) 化 粧 技 能 測 試 : 約 120 分 鐘 ( 宴 會 粧 50 分 鐘 一 般 粧 30 分 鐘 ) ( 二 ) 護 膚 技 能 測 試 : 約 55 分 鐘 ( 三 ) 衛 生 技 能 測 試 : 約 18 分 鐘 四 應 檢 人 就 組 別 和 測 試 號 碼 依 序 參 加 測 試, 各 試 場 測 試 項 目 時 間 分 配 應 檢 人 組 別 及 測 試 號 碼 如 下 表 : 時 間 組 別 試 場 第 一 試 場 第 二 試 場 第 三 試 場 第 四 試 場 化 粧 技 能 護 膚 技 能 衛 生 技 能 8:10~9:10 A 組 B 組 C 組 (25~36) D 組 (37~48) 9:10~10:10 (1~12) (13~24) D 組 (37~48) C 組 (25~36) 10:10~10:20 休 息 時 間 10:20~11:20 C 組 D 組 A 組 (1~12) B 組 (13~24) 11:20~12:20 (25~36) (37~48) B 組 (13~24) A 組 (1~12) 6
9 伍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美 容 職 類 丙 級 術 科 測 試 實 作 流 程 圖 第 一 試 場 一 般 粧 及 宴 會 粧 測 試 流 程 圖 一 般 粧 評 分 卸 粧 宴 會 粧 評 分 卸 粧 30 分 鐘 10 分 鐘 10 分 鐘 50 分 鐘 10 分 鐘 10 分 鐘 1. 實 作 時 間 : 含 評 審 卸 粧 約 120 分 鐘 2. 一 般 粧 及 宴 會 粧 實 作 監 評 人 員 :3 名 7
10 第 二 試 場 一 般 粧 及 宴 會 粧 測 試 流 程 圖 一 般 粧 評 分 卸 粧 宴 會 粧 評 分 卸 粧 30 分 鐘 10 分 鐘 10 分 鐘 50 分 鐘 10 分 鐘 10 分 鐘 1. 實 作 時 間 : 含 評 審 卸 粧 約 120 分 鐘 2. 宴 會 粧 及 一 般 粧 監 評 人 員 :3 名 8
11 第 三 試 場 護 膚 測 試 流 程 圖 工 作 前 準 備 填 寫 顧 客 皮 膚 資 料 卡 臉 部 保 養 手 技 蒸 臉 敷 面 及 善 後 工 作 10 分 鐘 20 分 鐘 10 分 鐘 15 分 鐘 1. 實 作 時 間 : 約 55 分 鐘 2. 護 膚 實 作 監 評 人 員 :6 名 9
12 第 四 試 場 衛 生 技 能 測 試 流 程 圖 化 粧 品 安 全 衛 生 之 辨 識 書 面 作 答 (4 分 鐘 ) 消 毒 液 和 消 毒 方 法 之 辨 識 及 操 作 洗 手 與 手 部 消 毒 操 作 洗 手 與 手 部 消 毒 操 作 書 面 作 答 (2 分 鐘 ) 8 分 鐘 2 分 鐘 1. 實 作 時 間 : 三 項 合 計 約 16 分 鐘 2. 監 評 人 員 :4 名 10
13 陸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美 容 職 類 丙 級 術 科 測 試 應 檢 人 須 知 一 報 到 : 應 檢 人 應 依 術 科 測 試 辦 理 單 位 術 科 測 試 通 知 單 之 報 到 時 間 前, 至 指 定 報 到 處 完 成 報 到 手 續 ( 一 ) 核 對 應 檢 人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 1. 本 國 國 民 : 國 民 身 分 證 2. 外 籍 人 士 外 籍 配 偶 : 外 僑 居 留 證 3. 大 陸 地 區 配 偶 : 依 親 居 留 證 或 長 期 居 留 證 4. 應 檢 人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必 要 時 得 以 健 保 卡 駕 照 護 照 等 含 照 片 之 證 明 文 件 替 代 ( 二 ) 查 驗 術 科 測 試 通 知 單 : 測 試 通 知 單 上 需 填 寫 身 分 證 字 號 ( 三 ) 領 取 術 科 測 試 號 碼 牌 : 號 碼 牌 應 於 當 日 測 試 完 畢 離 開 試 場 時 交 回 二 應 檢 人 應 自 備 符 合 下 列 三 項 條 件 之 女 性 模 特 兒 一 名, 並 於 報 到 時 接 受 檢 查 : ( 一 ) 女 性, 年 滿 15 歲 以 上, 不 限 中 華 民 國 國 民, 報 到 時 應 攜 帶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如 國 民 身 分 證 健 保 卡 駕 照 護 照 外 僑 居 留 證 依 親 居 留 證 長 期 居 留 證 等 ( 二 ) 不 得 紋 眼 線 紋 眉 紋 唇 ( 違 反 者, 化 粧 各 該 單 項 分 數 不 計 分 外, 整 體 感 亦 不 予 計 分 如 : 紋 眉 者, 其 化 粧 之 眉 型 及 整 體 感 均 不 予 計 分 ) ( 三 ) 素 面 ( 違 反 者, 化 粧 項 不 予 計 分 ) ( 四 ) 不 擦 指 甲 油 ( 違 反 者, 化 粧 指 甲 美 化 項 不 予 計 分 ) 三 術 科 測 試 時 應 檢 人 及 模 特 兒 均 不 得 隨 身 攜 帶 成 品 或 規 定 以 外 之 器 材 配 件 圖 說 行 動 電 話 呼 叫 器 或 其 他 電 子 通 訊 攝 錄 器 材 等, 如 模 特 兒 違 反 本 規 定 視 同 應 檢 人 違 反 規 定, 予 以 扣 考, 不 得 繼 續 應 檢, 已 檢 定 之 術 科 成 績 以 不 及 格 論 四 持 有 美 容 職 類 乙 級 技 術 士 證 者 報 名 參 加 美 容 職 類 丙 級 測 試 時, 得 申 請 免 試 術 科 衛 生 技 能 實 作 測 試, 惟 應 依 報 名 簡 章 規 定, 於 報 名 時 提 出 申 請 並 完 成 相 關 手 續, 報 名 時 未 提 出 申 請 並 完 成 相 關 手 續 者, 一 律 應 參 加 術 科 衛 生 技 能 實 作 測 試 五 應 檢 人 服 裝 儀 容 應 整 齊, 測 試 美 容 及 衛 生 技 能 時, 應 穿 著 白 色 工 作 服, 在 工 作 服 左 上 方 佩 帶 術 科 測 試 號 碼 牌, 應 檢 人 未 依 規 定 穿 著 者, 不 得 進 場 應 試, 其 術 科 成 績 以 不 及 格 論 六 長 髮 應 梳 理 整 潔 並 紮 妥 ; 不 得 佩 戴 手 錶 會 干 擾 美 容 工 作 進 行 的 珠 寶 戒 指 及 飾 物 七 應 檢 人 不 得 攜 帶 規 定 以 外 的 器 材 入 場 ( 如 應 檢 人 自 備 工 具 表 ), 亦 不 得 攜 帶 計 時 器, 否 則 相 關 項 目 的 成 績 不 予 計 分 ; 應 檢 人 除 攜 帶 規 定 的 證 明 文 件 及 自 備 器 材 外, 不 得 攜 帶 其 他 任 何 物 件 及 術 科 測 試 相 關 資 料 進 入 試 場 八 應 檢 人 所 帶 化 粧 品 及 保 養 品 均 應 符 合 規 定, 並 有 明 確 標 示, 經 監 評 人 員 檢 查 結 果 未 符 合 規 定 者, 相 關 項 目 成 績 以 零 分 計 算 11
14 九 各 試 場 測 試 項 目 及 時 間 分 配 詳 見 術 科 測 試 試 場 及 時 間 分 配 表, 應 檢 人 測 試 組 別 編 排 於 測 試 當 天 公 佈 於 試 場, 應 檢 人 應 依 組 別 和 測 試 號 碼 就 測 試 崗 位 依 序 參 加 測 試, 測 試 前 並 應 檢 視 辦 理 單 位 提 供 之 設 備 機 具 材 料, 如 有 不 符, 應 當 場 提 出, 由 監 評 人 員 立 即 處 理, 未 當 場 提 出 者, 測 試 完 成 後 不 得 再 提 出 異 議 十 術 科 測 試 分 四 個 試 場 進 行 : 第 一 二 試 場 為 化 粧 技 能 測 試 ; 第 三 試 場 為 護 膚 技 能 測 試 ; 第 四 試 場 為 衛 生 技 能 測 試 各 試 場 的 測 試 流 程 及 實 作 時 間 詳 見 術 科 測 試 實 作 流 程 圖, 測 試 時 間 開 始 或 停 止, 須 依 照 口 令 進 行, 不 得 自 行 提 前 或 延 後, 應 檢 人 並 應 依 試 場 掛 鐘 自 行 掌 控 測 試 時 間, 部 分 項 目 因 測 試 時 間 甚 短, 測 試 時 間 結 束 前 不 再 做 倒 數 時 間 之 提 醒 十 一 美 容 衛 生 技 能 實 作 測 試 試 題 及 抽 題 規 定 : ( 一 ) 術 科 辦 理 單 位 依 時 間 配 當 表 準 時 辦 理 抽 題, 並 將 電 腦 設 置 到 抽 題 操 作 界 面, 會 同 監 評 人 員 應 檢 人, 全 程 參 與 抽 題, 處 理 電 腦 操 作 及 列 印 簽 名 事 項 應 檢 人 依 抽 題 結 果 進 行 測 試, 遲 到 者 或 缺 席 者 不 得 有 異 議 ( 二 ) 化 粧 技 能 試 題 : 1. 於 第 一 試 場 進 行 抽 題, 由 美 容 監 評 長 主 持 抽 題 作 業 2. 共 四 組 套 題, 由 第 一 試 場 術 科 測 試 編 號 最 小 號 之 應 檢 人 代 表 抽 1 套 題 應 試 ( 該 場 次 之 應 檢 人 測 試 同 1 套 題 ) ( 三 ) 衛 生 技 能 試 題 : 1. 於 衛 生 試 場 進 行 抽 題, 由 衛 生 監 評 長 主 持 抽 題 作 業 2. 化 粧 品 安 全 衛 生 之 辨 識 : 各 組 術 科 測 試 編 號 最 小 號 之 應 檢 人 代 表 抽 第 一 崗 位 測 試 之 題 卡 的 號 碼 順 序 (1-26 張 ), 第 二 崗 位 則 依 題 卡 順 序 測 試, 以 此 類 推 3. 消 毒 液 和 消 毒 方 法 之 辨 識 及 操 作 : 化 學 消 毒 器 材 (10 種 ) 與 物 理 消 毒 方 法 (3 種 ), 共 組 成 30 套 題, 由 各 組 術 科 測 試 編 號 最 小 號 之 應 檢 人 代 表 抽 1 套 題 應 試, 其 餘 應 檢 人 依 套 題 號 碼 順 序 測 試 ( 書 面 作 答 及 實 際 操 作 ) 十 二 衛 生 技 能 實 作 測 試 : 共 有 三 站, 包 括 : ( 一 ) 化 粧 品 安 全 衛 生 之 辨 識 ( 二 ) 消 毒 液 和 消 毒 方 法 之 辨 識 及 操 作 ( 三 ) 洗 手 與 手 部 消 毒 操 作 十 三 各 測 試 項 目 應 於 規 定 時 間 內 完 成, 並 依 照 監 評 人 員 口 令 進 行, 各 單 項 測 試 不 符 合 主 題 者, 不 予 計 分 十 四 美 容 職 類 丙 級 術 科 測 試 成 績 計 算 如 下 : ( 一 ) 美 容 技 能 : 1. 分 化 粧 技 能 和 護 膚 技 能 兩 項, 測 試 項 目 評 審 項 目 及 配 分, 詳 見 ( 美 容 技 能 12
15 實 作 評 審 表 ) 2. 化 粧 技 能 由 該 組 監 評 人 員 就 一 般 粧 宴 會 粧 分 別 監 評 3. 護 膚 技 能 實 作 : 由 該 組 全 體 監 評 人 員 進 行 監 評 4. 每 項 測 試 成 績, 以 該 項 配 分 為 滿 分, 並 以 監 評 該 項 實 作 測 試 的 全 體 監 評 人 員 評 審, 經 加 總 後 為 該 項 測 試 成 績 5. 化 粧 技 能 和 護 膚 技 能 實 作 成 績 各 以 300 分 為 滿 分 ; 兩 類 成 績 總 和 即 為 美 容 技 能 成 績, 合 計 總 分 達 360 分 ( 含 ) 以 上 者 為 美 容 技 能 及 格 ( 二 ) 衛 生 技 能 : 共 有 三 站 測 試, 總 分 100 分, 成 績 60 分 以 上 者 為 衛 生 技 能 及 格, 未 滿 60 分 者, 即 為 衛 生 技 能 不 及 格 ( 三 ) 美 容 技 能 及 衛 生 技 能 兩 大 項 測 試 成 績 均 及 格 者, 術 科 測 試 總 評 為 及 格, 若 其 中 任 何 一 大 項 不 及 格, 即 術 科 測 試 總 評 為 不 及 格 ( 四 ) 美 容 職 類 丙 級 術 科 成 績 評 定 採 及 格 不 及 格 法, 術 科 成 績 通 知 單 依 規 定 僅 註 記 及 格 或 不 及 格, 應 檢 人 如 對 術 科 測 試 成 績 有 疑 義, 應 依 簡 章 規 定 申 請 成 績 複 查 十 五 應 檢 人 若 有 疑 問, 應 在 規 定 時 間 內 就 地 舉 手, 待 監 評 人 員 到 達 面 前 始 得 發 問, 不 可 在 場 內 任 意 走 動 高 聲 談 論 十 六 測 試 過 程 中, 模 特 兒 不 得 給 應 檢 人 任 何 提 醒 或 協 助, 否 則 立 即 取 消 應 檢 資 格 十 七 化 粧 試 場 評 審 時, 模 特 兒 的 化 粧 髮 帶 和 圍 巾 不 得 卸 除 十 八 應 檢 人 及 模 特 兒, 於 測 試 中 因 故 要 離 開 試 場 時, 須 經 負 責 監 評 人 員 核 准, 並 派 員 陪 同 始 可 離 開, 時 間 不 得 超 過 10 分 鐘, 並 不 另 加 給 時 間 十 九 各 試 場 依 術 科 測 試 試 場 及 時 間 分 配 表 之 規 定 進 行 測 試, 測 試 時 間 開 始 15 分 鐘 後, 即 不 准 進 場, 除 各 試 場 第 一 站 ( 節 ) 應 檢 人 於 15 分 鐘 內 得 准 入 場 外, 其 餘 各 站 ( 節 ) 應 檢 人 均 應 準 時 入 場 應 檢 二 十 應 檢 人 對 外 緊 急 通 信, 須 填 寫 辦 理 單 位 製 作 的 通 信 卡, 經 負 責 監 評 人 員 核 准 方 可 為 之 二 十 一 應 檢 人 對 於 機 具 操 作 應 注 意 安 全, 如 發 生 意 外 傷 害, 應 自 負 一 切 責 任 二 十 二 測 試 時 間 開 始 或 停 止, 須 依 照 監 評 人 員 口 令 進 行, 不 得 自 行 提 前 或 延 後 二 十 三 應 檢 人 除 遵 守 本 須 知 所 訂 事 項 以 外, 應 遵 守 辦 理 單 位 或 監 評 人 員 宣 布 的 相 關 事 項 二 十 四 本 須 知 如 有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作 業 及 試 場 規 則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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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捌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美 容 職 類 丙 級 術 科 測 試 美 容 技 能 實 作 試 題 本 實 作 試 題 分 化 粧 技 能 和 護 膚 技 能 兩 類 測 試 項 目 : 化 粧 技 能 一 般 粧 : 外 出 郊 遊 粧 ( 第 一 小 題 ) 測 試 時 間 :30 分 鐘 說 明 : 1. 表 現 健 康, 淡 雅 的 外 出 郊 遊 化 粧 2. 配 合 自 然 光 線 的 色 彩 化 粧 3. 表 現 輕 鬆 舒 適 的 休 閒 化 粧 4. 不 須 裝 戴 假 睫 毛, 但 須 刷 睫 毛 膏 5. 化 粧 程 序 不 拘, 但 完 成 之 臉 部 化 粧 須 乾 淨 色 彩 調 和 6. 配 合 模 特 兒 個 人 特 色 ( 個 性 外 型 年 齡 ) 做 適 切 的 化 粧 7. 整 體 表 現 必 須 切 題 注 意 事 項 : 1. 模 特 兒 以 素 面 應 檢 2. 模 特 兒 化 粧 髮 帶 圍 巾 應 於 檢 定 前 處 理 妥 當 3. 操 作 前 以 酒 精 消 毒 雙 手 4. 粉 底 應 配 合 膚 色, 厚 薄 適 中 且 均 勻 而 無 分 界 線 5. 取 用 蜜 粉 時, 能 兼 顧 衛 生 之 需 求, 將 蜜 粉 倒 出 使 用 6. 取 用 唇 膏 粉 條 時, 應 以 挖 杓 取 用 7. 本 項 依 評 審 表 所 列 項 目 採 得 分 法 計 分, 應 檢 時 間 內 除 基 礎 保 養 外, 一 項 未 完 成 者 除 該 項 不 計 分 外, 整 體 感 亦 不 計 分 8. 於 規 定 時 間 內 未 完 成 項 目 超 過 兩 項 以 上 ( 含 兩 項 ) 者, 一 般 粧 完 全 不 予 計 分 9. 模 特 兒 如 有 紋 眼 線 紋 眉 紋 唇 者, 除 各 該 單 項 不 計 分 外, 整 體 感 亦 不 予 計 分 如 紋 眉 者, 本 測 試 項 目 之 眉 型 及 整 體 感 均 不 予 計 分 15
18 捌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美 容 職 類 丙 級 術 科 測 試 美 容 技 能 試 題 測 試 項 目 : 化 粧 技 能 一 般 粧 : 職 業 婦 女 粧 ( 第 二 小 題 ) 測 試 時 間 :30 分 鐘 說 明 : 1. 表 現 自 然 柔 和 淡 雅 公 司 員 工 上 班 時 的 化 粧 2. 配 合 上 班 場 所 人 工 照 明 的 色 彩 化 粧 3. 表 現 知 性 幹 練 大 方 高 雅 的 職 業 女 性 化 粧 4. 不 須 裝 戴 假 睫 毛, 但 須 刷 睫 毛 膏 5. 化 粧 程 序 不 拘, 但 完 成 之 臉 部 化 粧 須 乾 淨 色 彩 調 和 6. 配 合 模 特 兒 個 人 特 色 ( 個 性 外 型 年 齡 ) 做 適 切 的 化 粧 7. 整 體 表 現 必 須 切 題 注 意 事 項 : 1. 模 特 兒 臉 部 以 素 面 應 檢 2. 模 特 兒 化 粧 髮 帶 圍 巾, 應 於 檢 定 前 處 理 妥 當 3. 操 作 前 以 酒 精 消 毒 雙 手 4. 粉 底 應 配 合 膚 色, 厚 薄 適 中 且 均 勻 而 無 分 界 線 5. 取 用 蜜 粉 時, 能 兼 顧 衛 生 之 需 求, 將 蜜 粉 倒 出 使 用 6. 取 用 唇 膏 粉 條 時, 應 以 挖 杓 取 用 7. 本 項 依 評 審 表 所 列 項 目 採 得 分 法 計 分, 應 檢 時 間 內 除 基 礎 保 養 外, 一 項 未 完 成 者 除 該 項 不 計 分 外, 整 體 感 亦 不 計 分 8. 於 規 定 時 間 內 未 完 成 項 目 超 過 兩 項 以 上 ( 含 兩 項 ) 者, 一 般 粧 完 全 不 予 計 分 9. 模 特 兒 如 有 紋 眼 線 紋 眉 紋 唇 者, 除 各 該 單 項 不 計 分 外, 整 體 感 亦 不 予 計 分 如 紋 眉 者, 本 測 試 項 目 之 眉 型 及 整 體 感 均 不 予 計 分 16
19 捌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美 容 職 類 丙 級 術 科 測 試 美 容 技 能 試 題 測 試 項 目 : 化 粧 技 能 宴 會 粧 : 日 間 宴 會 粧 ( 第 一 小 題 ) 測 試 時 間 :50 分 鐘 說 明 : 1. 正 式 日 間 宴 會 化 粧 2. 配 合 日 間 宴 會 場 所 燈 光 的 色 彩 化 粧 3. 須 表 現 出 明 亮 高 貴 感 4. 眉 型 修 飾 應 配 合 臉 型 5. 裝 戴 適 合 之 假 睫 毛 6. 美 化 指 甲 色 彩 須 與 化 粧 色 系 配 合 7. 化 粧 程 序 不 拘, 但 完 成 之 臉 部 化 粧 須 乾 淨 色 彩 調 和 8. 配 合 模 特 兒 個 人 特 色 ( 個 性 外 型 年 齡 ) 做 適 切 的 化 粧 9. 整 體 表 現 必 須 切 題 注 意 事 項 : 1. 模 特 兒, 以 素 面 應 檢 2. 模 特 兒 化 粧 髮 帶 圍 巾 應 於 檢 定 前 處 理 妥 當 3. 操 作 前 以 酒 精 消 毒 雙 手 4. 粉 底 應 配 合 膚 色, 厚 薄 適 中 且 均 勻 而 無 分 界 線 5. 取 用 蜜 粉 時, 能 兼 顧 衛 生 之 需 求, 將 蜜 粉 倒 出 使 用 6. 取 用 唇 膏 粉 條 時, 應 先 以 挖 杓 取 用 7. 模 特 兒 指 甲 於 應 檢 前 修 整 完 畢, 現 場 只 進 行 指 甲 油 塗 抹 技 巧 指 甲 油 色 彩 與 化 粧 須 協 調 8. 本 項 依 評 審 表 所 列 項 目 採 得 分 法 計 分, 應 檢 時 間 內 除 基 礎 保 養 修 眉 外, 一 項 未 完 成 者 除 該 項 不 計 分 外, 整 體 感 亦 不 計 分 9. 於 規 定 時 間 內 未 完 成 項 目 超 過 兩 項 以 上 ( 含 兩 項 ) 者, 宴 會 粧 完 全 不 予 計 分 10. 模 特 兒 如 有 紋 眼 線 紋 眉 紋 唇 者, 除 各 該 單 項 不 計 分 外, 整 體 感 亦 不 予 計 分 如 紋 眉 者, 本 測 試 項 目 之 眉 型 及 整 體 感 均 不 予 計 分 17
20 捌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美 容 職 類 丙 級 術 科 測 試 美 容 技 能 試 題 測 試 項 目 : 化 粧 技 能 宴 會 粧 : 晚 間 宴 會 粧 ( 第 二 小 題 ) 測 試 時 間 :50 分 鐘 說 明 : 1. 正 式 晚 間 宴 會 化 粧 2. 配 合 晚 間 宴 會 場 所 燈 光 的 色 彩 化 粧 3. 須 表 現 出 明 亮 艷 麗 感 4. 眉 型 修 飾 應 配 合 臉 型 5. 裝 戴 適 合 之 假 睫 毛 6. 美 化 指 甲 色 彩 須 與 化 粧 色 系 配 合 7. 化 粧 程 序 不 拘, 但 完 成 之 臉 部 化 粧 須 乾 淨 色 彩 調 和 8. 配 合 模 特 兒 個 人 特 色 ( 個 性 外 型 年 齡 ) 做 適 切 的 化 粧 9. 整 體 表 現 必 須 切 題 注 意 事 項 : 1. 模 特 兒 以 素 面 應 檢 2. 模 特 兒 化 粧 髮 帶 圍 巾 應 於 檢 定 前 處 理 妥 當 3. 操 作 前 以 酒 精 消 毒 雙 手 4. 粉 底 應 配 合 膚 色, 厚 薄 適 中 且 均 勻 而 無 分 界 線 5. 取 用 蜜 粉 時, 能 兼 顧 衛 生 之 需 求, 將 蜜 粉 倒 出 使 用 6. 取 用 唇 膏 粉 條 時, 應 先 以 挖 杓 取 用 7. 模 特 兒 指 甲 於 應 檢 前 修 整 完 畢, 現 場 只 進 行 指 甲 油 塗 抹 技 巧 指 甲 油 色 彩 與 化 粧 須 協 調 8. 本 項 評 審 依 評 審 表 所 列 項 目 採 得 分 法 計 分, 應 檢 時 間 內 除 基 礎 保 養 修 眉 外, 一 項 未 完 成 者 除 該 項 不 計 分 外, 整 體 感 亦 不 計 分 9. 於 規 定 時 間 內 未 完 成 項 目 超 過 兩 項 以 上 ( 含 兩 項 ) 者, 宴 會 粧 完 全 不 予 計 分 10. 模 特 兒 如 有 紋 眼 線 紋 眉 紋 唇 者, 除 各 該 單 項 不 計 分 外, 整 體 感 亦 不 予 計 分 如 紋 眉 者, 本 測 試 項 目 之 眉 型 及 整 體 感 均 不 予 計 分 18
21 捌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美 容 職 類 丙 級 術 科 測 試 美 容 技 能 試 題 測 試 項 目 : 護 膚 技 能 測 試 時 間 :55 分 鐘 說 明 : 測 試 流 程 分 四 階 段 進 行, 依 序 評 審 第 一 階 段 : 工 作 前 準 備 (10 分 鐘 ) 1. 美 容 椅 上 應 有 清 潔 之 罩 單 或 浴 巾 使 顧 客 之 皮 膚 不 直 接 接 觸 美 容 椅 2. 美 容 椅 使 用 前 應 確 認 其 可 正 常 使 用 3. 應 檢 人 應 戴 口 罩, 遮 住 口 鼻 4. 應 檢 人 應 確 認 顧 客 在 美 容 椅 上 躺 臥 之 舒 適 及 安 全 後, 再 加 上 蓋 被 或 浴 巾 5. 模 特 兒 之 頭 髮 肩 頸 前 胸 等 均 應 有 毛 巾 美 容 衣 之 妥 善 保 護, 應 避 免 使 之 與 美 容 椅 直 接 接 觸 6. 模 特 兒 的 雙 腳 應 有 適 當 之 保 護, 以 達 保 暖 及 衛 生 之 要 求 例 如 : 以 毛 巾 覆 蓋 足 部 用 後 隨 即 更 換 7. 將 垃 圾 袋 及 待 消 毒 物 品 袋 固 定 於 工 作 車 8. 正 確 詳 實 填 寫 顧 客 皮 膚 資 料 卡 9. 以 酒 精 消 毒 雙 手 10. 模 特 兒 皮 膚 清 潔 要 點 : (1) 在 清 潔 臉 部 前, 應 先 去 除 眼 部 唇 部 之 化 粧 (2) 足 量 的 清 潔 用 品 應 均 勻 的 塗 佈 在 臉 部 頸 部 耳 部, 加 以 施 用 (3) 清 潔 用 品 用 面 紙 拭 淨 後, 不 一 定 要 用 水 清 洗, 可 用 化 粧 棉 沾 化 粧 水 再 次 擦 拭 第 二 階 段 : 臉 部 保 養 手 技 (20 分 鐘 ) 1. 足 量 的 按 摩 霜 應 均 勻 的 塗 佈 在 要 施 行 保 養 的 部 位 2. 應 檢 人 應 展 示 臉 部 頸 部 耳 朵 之 保 養 手 技 ( 請 參 閱 臉 部 保 養 手 技 示 範 參 考 圖 ) 3. 臉 部 保 養 各 部 位 手 技 需 做 到 三 分 鐘, 以 便 評 審 人 員 評 審 ( 保 養 部 位 及 時 間, 必 須 依 據 口 令 施 行 ) 19
22 4. 在 臉 部 保 養 過 程 中, 應 檢 人 可 運 用 下 列 保 養 技 巧 (1) 輕 撫 (2) 輕 度 摩 擦 (3) 深 層 摩 擦 (4) 輕 拍 (5) 振 動 5. 手 技 動 作 應 熟 練, 且 配 合 顏 面 肌 肉 紋 理 施 行 6. 手 技 進 行 時 手 部 力 量 速 度 需 適 切, 壓 點 部 位 要 明 顯, 壓 力 不 可 過 度 7. 手 技 步 驟 完 成 後, 按 摩 霜 必 須 以 面 紙 徹 底 去 除 第 三 階 段 : 蒸 臉 (10 分 鐘 ) 蒸 臉 器 使 用 步 驟 : 1. 檢 視 水 量, 必 要 時 添 加 所 需 量 之 蒸 餾 水 2. 插 上 插 頭, 打 開 開 關 3. 以 護 目 濕 棉 墊 保 護 顧 客 之 雙 眼 4. 待 蒸 氣 噴 出 後, 打 開 臭 氧 燈 5. 確 認 蒸 氣 噴 出 正 常 ( 以 一 張 面 紙 測 知 ) 6. 將 噴 嘴 對 準 顧 客 臉 部, 距 離 約 40cm 7. 蒸 臉 完 畢, 將 蒸 臉 器 噴 嘴 轉 向 模 特 兒 腳 部 的 方 向, 關 閉 開 關 8. 取 下 顧 客 眼 墊 9. 拔 下 插 頭, 並 將 電 線 收 妥 以 免 絆 倒 他 人 10. 將 蒸 臉 器 推 至 不 妨 礙 工 作 處 第 四 階 段 : 敷 面 及 善 後 工 作 (15 分 鐘 ) 1. 將 敷 面 劑 均 勻 塗 在 顧 客 臉 部 及 頸 部, 並 在 口 鼻 孔, 及 眼 眶 部 位 留 白 不 塗 2. 塗 好 後 應 檢 人 舉 手 示 意, 經 三 位 評 審 檢 視 認 可 後, 不 須 等 候 立 即 以 熱 毛 巾 徹 底 清 除 3. 熱 毛 巾 擦 拭 部 位 先 後 不 拘, 但 須 注 意 擦 拭 的 方 向, 同 時 要 顧 及 對 模 特 兒 的 安 全 衛 生 20
23 4. 正 確 做 好 基 礎 保 養 5. 確 實 做 好 善 後 工 作 注 意 事 項 : 1. 應 檢 人 應 仔 細 閱 讀 應 檢 人 自 備 工 具 表 並 備 妥 一 切 應 檢 必 須 用 品 2. 模 特 兒 須 於 護 膚 技 能 檢 定 開 始 前 換 妥 美 容 衣, 並 自 行 取 下 珠 寶 飾 物 等 3. 應 檢 人 操 作 護 膚 技 能 時, 應 注 意 坐 姿 背 脊 伸 直, 上 半 身 不 可 太 靠 向 模 特 兒, 須 保 持 約 10 公 分 距 離 4. 應 注 意 電 源 及 蒸 臉 器 的 用 電 安 全 5. 白 毛 巾 須 於 應 檢 開 始 前 放 進 蒸 氣 消 毒 箱 中 加 熱 備 用 6. 包 頭 巾 不 可 覆 蓋 額 頭, 以 致 於 妨 礙 臉 部 之 清 潔 或 按 摩 動 作 之 施 行, 如 果 包 頭 巾 是 紙 製 品, 則 應 在 使 用 過 後 立 即 丟 棄 以 維 衛 生 7. 美 容 衣 必 須 不 干 擾 美 容 從 業 人 員 對 顧 客 頸 部 的 清 潔 及 保 養 動 作 之 施 行, 美 容 衣 應 以 舒 適 方 便 並 不 纏 住 顧 客 之 身 體 為 要 8. 臉 部 保 養 中 若 有 指 壓 夾 雜, 指 壓 之 力 道 應 適 切 有 效 但 不 過 度, 在 眼 袋 及 眼 眶 周 圍 施 行 保 養 時, 應 特 別 小 心 留 意 9. 使 用 化 粧 水 時, 勿 使 化 粧 水 誤 入 顧 客 眼 睛 含 酒 精 化 粧 水 不 宜 使 用 在 眼 眶 周 圍 10. 應 檢 完 所 有 物 品 應 歸 回 原 位 妥 善 收 好 並 恢 復 檢 定 場 地 之 整 潔 11. 無 法 重 覆 使 用 之 面 紙, 化 粧 棉 紙 巾 等 應 立 即 丟 棄 以 維 衛 生, 可 重 覆 使 用 之 器 具 應 置 入 待 消 毒 物 品 袋 中, 待 有 空 時 再 一 併 予 以 適 當 之 清 潔 與 消 毒 處 理 21
24 玖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美 容 職 類 丙 級 術 科 測 試 美 容 技 能 顧 客 皮 膚 資 料 卡 項 次 名 稱 填 寫 欄 位 ( 發 給 應 檢 人 ) 1 測 試 編 號 2 建 卡 日 期 年 月 日 3 顧 客 姓 名 4 出 生 日 期 5 住 址 6 電 話 7 皮 膚 類 型 8 皮 膚 狀 況 9 本 次 護 膚 記 錄 備 註 1. 本 次 護 膚 記 錄, 即 為 專 業 護 膚 2. 本 卡 中 皮 膚 類 型 皮 膚 狀 況, 請 視 當 場 模 特 兒 皮 膚 據 實 正 確 填 寫 3. 第 1 項 至 第 6 項 中 任 一 項 未 填 寫 填 寫 錯 誤 或 寫 簡 體 字 者, 扣 1 分 4. 第 7 項 至 第 9 項 中 任 一 項 未 填 寫 填 寫 錯 誤 判 斷 錯 誤 或 寫 簡 體 字 者, 扣 1 分 5. 第 7 項 至 第 9 項 均 未 填 寫 者, 扣 2 分 監 評 人 員 簽 名 : ( 請 勿 於 測 試 結 束 前 先 行 簽 名 ) 辦 理 單 位 章 戳 : 22
25 ( 二 ) 拾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美 容 職 類 丙 級 術 科 測 試 美 容 技 能 實 作 評 審 表 ( 一 ) 化 粧 技 能 : 一 般 粧 測 試 項 目 : 一 般 粧 : 試 題 ( 一 ) 外 出 郊 遊 粧 ( 時 間 30 分 鐘 職 業 婦 女 粧 ) 40% 測 試 單 位 測 試 日 期 年 月 日 監 評 人 員 簽 名 一 技 能 部 分 二 工 作 態 度 三 衛 生 行 為 評 審 內 容 ( 請 勿 於 測 試 結 束 前 先 行 簽 名 ) 1. 基 礎 保 養 :(1) 化 粧 水 (2) 乳 液 或 面 霜 之 使 用 2 2. 粉 底 :(1) 均 勻 (2) 自 然 無 分 界 線 4 3. 眉 型 :(1) 眉 色 (2) 形 狀 對 稱 4 4. 眼 影 :(1) 色 彩 (2) 漸 層 自 然 (3) 修 飾 對 稱 3 5. 眼 線 :(1) 線 條 順 暢 (2) 眼 型 修 飾 2 6. 睫 毛 膏 :(1) 適 量 (2) 勻 稱 度 2 7. 腮 紅 :(1) 色 彩 (2) 均 勻 自 然 (3) 修 飾 對 稱 3 8. 唇 膏 :(1) 色 彩 (2) 均 勻 自 然 (3) 修 飾 對 稱 3 9. 整 體 感 :(1) 切 合 主 題 (2) 色 彩 搭 配 (3) 潔 淨 (4) 協 調 8 1. 操 作 過 程 : 正 確 使 用 化 粧 品 及 工 具 1 2. 姿 勢 儀 態 :(1) 姿 勢 正 確 (2) 儀 態 整 潔 適 度 1 3. 動 作 熟 練 度 : 動 作 輕 巧 熟 練 1 4. 對 顧 客 的 尊 重 與 保 護 1 1. 使 用 過 程 中 工 具 清 潔, 擺 放 整 齊 1 2. 工 作 前 清 潔 雙 手 / 戴 口 罩 1 3. 筆 狀 色 彩 化 粧 品, 使 用 前 以 酒 精 棉 球 消 毒 1 4. 自 備 的 化 粧 品 符 合 規 定 1 5. 可 重 覆 使 用 之 器 具 用 畢 後 立 即 置 入 待 消 毒 物 品 袋 1 一 般 粧 得 分 小 計 40 配 分 編 號 姓 名 備 註 1. 未 在 時 間 內 完 成 技 能 部 分 第 2 至 第 8 項 中 之 任 一 項 者, 除 該 項 不 計 分 外, 第 9 項 整 體 感 亦 不 計 分 2. 未 完 成 項 目 超 過 兩 項 以 上 ( 含 兩 項 ) 者, 一 般 粧 完 全 不 予 計 分 3. 模 特 兒 如 有 紋 眉 紋 眼 線 紋 唇 者, 除 各 該 單 項 不 計 分 外, 整 體 感 亦 不 予 計 分 4. 本 評 審 表 由 一 位 監 評 人 員 評 審, 應 檢 人 本 項 分 數 得 分 由 三 位 監 評 人 員 評 審 之 成 績 合 計, 填 入 總 評 審 表 23
26 ( 二 ) 拾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美 容 職 類 丙 級 術 科 測 試 美 容 技 能 實 作 評 審 表 ( 二 ) 化 粧 技 能 : 宴 會 粧 測 試 項 目 : 宴 會 粧 : 試 題 ( 一 ) 日 間 宴 會 粧 ( 時 間 50 分 鐘 晚 間 宴 會 粧 ) 60% 測 試 單 位 測 試 日 期 年 月 日 編 號 監 評 人 員 簽 名 一 技 能 部 分 二 工 作 態 度 三 衛 生 行 為 評 審 內 容 ( 請 勿 於 測 試 結 束 前 先 行 簽 名 ) 1. 基 礎 保 養 :(1) 化 粧 水 (2) 乳 液 或 面 霜 2 2. 粉 底 :(1) 均 勻 (2) 自 然 (3) 無 分 界 線 6 3. 眉 型 :(1) 眉 色 (2) 形 狀 對 稱 4 4. 眼 線 :(1) 眼 型 修 飾 (2) 線 條 順 暢 4 5. 眼 影 :(1) 色 彩 (2) 漸 層 自 然 (3) 修 飾 對 稱 6 6. 鼻 影 : 立 體 自 然 2 7. 假 睫 毛 :(1) 選 用 (2) 修 剪 (3) 裝 戴 3 8. 腮 紅 :(1) 色 彩 均 勻 自 然 (2) 修 飾 對 稱 4 9. 唇 膏 :(1) 色 彩 均 勻 自 然 (2) 修 飾 對 稱 指 甲 美 化 :(1) 色 彩 (2) 塗 抹 技 巧 整 體 感 :(1) 切 合 主 題 (2) 色 彩 搭 配 (3) 潔 淨 (4) 協 調 操 作 過 程 : 正 確 使 用 化 粧 品 及 工 具 1 2. 姿 勢 儀 態 :(1) 姿 勢 正 確 (2) 儀 態 整 潔 適 度 1 3. 動 作 熟 練 度 : 動 作 輕 巧 熟 練 1 4. 對 顧 客 的 尊 重 與 保 護 1 1. 使 用 過 程 中 工 具 清 潔, 擺 放 整 齊 1 2. 工 作 前 清 潔 雙 手 / 戴 口 罩 1 3. 筆 狀 色 彩 化 粧 品, 使 用 前 以 酒 精 棉 球 消 毒 1 4. 自 備 的 化 粧 品 符 合 規 定 1 5. 可 重 覆 使 用 之 器 具, 用 畢 後 立 即 置 入 待 消 毒 物 品 袋 1 宴 會 粧 得 分 小 計 60 備 註 1. 未 在 時 間 內 完 成 技 能 部 分 第 2 至 第 10 項 中 之 任 一 項 者, 除 該 項 不 計 分 外, 第 11 項 整 體 感 亦 不 計 分 2. 未 完 成 項 目 超 過 兩 項 以 上 ( 含 兩 項 ) 者, 宴 會 粧 完 全 不 予 計 分 3. 模 特 兒 如 有 紋 眉 紋 眼 線 紋 唇 者, 除 各 該 單 項 不 計 分 外, 整 體 感 亦 不 予 計 分 4. 本 評 審 表 由 一 位 監 評 人 員 評 審, 應 檢 人 本 項 分 數 得 分 由 三 位 監 評 人 員 評 審 之 成 績 合 計, 填 入 總 評 審 表 配 分 姓 名 24
27 (10 (20 ( (10 (15 鐘 ) 鐘 ) 鐘 ) ( ( ( ( ( 拾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美 容 職 類 丙 級 術 科 測 試 美 容 技 能 實 作 評 審 表 ( 三 ) 護 膚 技 能 測 試 單 位 測 試 日 期 年 月 日 編 號 測 試 項 目 : 護 膚 技 能 ( 時 間 分 鐘 ) % 監 評 人 員 簽 名 分 分 分 一 工 作 前 準 備 ) 二 臉 部 保 養 手 技 ) 三 蒸 臉 ) 四 敷 面 分 鐘 ) ) 五 工 作 態 度 ) 六 衛 生 行 為 ) 評 審 內 容 ( 請 勿 於 測 試 結 束 前 先 行 簽 名 ) 1. 顧 客 資 料 卡 正 確 填 寫 2 2. 備 有 垃 圾 袋 及 待 清 毒 物 品 袋 以 供 工 作 過 程 中 使 用 2 3. 毛 巾 的 使 用 ( 頭 肩 前 胸 及 足 部 之 保 護 ) 4 4. 重 點 卸 粧 2 5. 肌 膚 清 潔 ( 含 臉 頸 耳 ) 2 1. 足 量 按 摩 霜 且 能 均 勻 分 佈 使 用 2 2. 額 部 ( 方 向 力 道 熟 練 速 度 三 種 手 技 ) 眼 部 ( 方 向 力 道 熟 練 速 度 三 種 手 技 ) 鼻 子 嘴 部 ( 方 向 力 道 熟 練 速 度 三 種 手 技 ) 頰 部 ( 方 向 力 道 熟 練 速 度 三 種 手 技 ) 耳 下 顎 頸 部 ( 方 向 力 道 熟 練 速 度 三 種 手 技 ) 正 確 使 用 蒸 臉 器 ( 檢 視 水 量 操 作 過 程 ) 2 2. 眼 部 保 護 及 蒸 臉 距 離 2 3. 使 用 後 收 妥 蒸 臉 器 2 1. 口 鼻 孔 及 正 確 眼 眶 部 位 留 白 不 塗, 前 頸 部 有 塗 佈 敷 面 劑 2 2. 敷 面 劑 塗 抹 方 向 2 3. 敷 面 劑 均 勻 度 2 4. 熱 毛 巾 擦 拭 方 向 2 5. 敷 面 劑 徹 底 清 除 2 6. 正 確 做 好 基 礎 保 養 2 1. 姿 勢 正 確 優 美 2 2. 正 確 使 用 及 取 用 化 粧 品 2 3. 面 紙 及 化 粧 棉 需 適 當 摺 理 後 使 用 2 4. 善 後 處 理 : 所 有 物 品 歸 回 原 位, 妥 善 收 好 2 1. 工 作 服 整 齊 清 潔, 儀 容 端 莊 2 2. 工 具 使 用 前 須 清 潔 並 擺 放 整 齊 2 3. 工 作 前 雙 手 清 潔, 指 甲 剪 短, 工 作 中 沒 帶 戒 子 2 4. 掉 落 物 品 以 手 撿 拾 之 物 品 放 入 袋 中, 清 潔 雙 手 2 5. 護 膚 時 戴 口 罩, 口 罩 是 否 遮 住 口 鼻 2 護 膚 技 能 得 分 小 計 ( 本 評 審 表 由 一 位 監 評 人 員 評 審, 應 檢 人 本 項 分 數 得 分 由 三 位 監 評 人 員 評 審 之 成 績 合 計, 填 入 總 評 審 表 ) 配 分 姓 名
28 拾 壹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美 容 職 類 丙 級 術 科 測 試 美 容 技 能 保 養 手 技 參 考 資 料 臉 部 保 養 手 技 示 範 參 考 資 料 :- 顏 面 頸 部 肌 肉 紋 理 26
29 二 臉 部 保 養 手 技 參 考 圖 : 額 頭 : 額 頭 中 央 開 始, 向 兩 側 太 陽 穴, 由 下 往 上, 交 互 撫 搓, 至 太 陽 穴 處 輕 壓 由 額 頭 中 央 開 始 向 兩 側 太 陽 穴 螺 旋 畫 圈 額 頭 中 央 部 位 由 眉 間 向 髮 際 交 互 輕 撫 先 至 額 頭 中 央 由 下 向 上 輕 撫, 再 滑 至 太 陽 穴 輕 壓 以 一 手 三 四 指 指 腹 展 開 眉 間 皮 膚, 另 一 手 三 四 指 指 腹 由 額 頭 中 央 眉 間 部 位, 向 髮 際, 螺 旋 狀 畫 圈 由 額 頭 中 央 向 兩 側 太 陽 穴 交 互 畫 半 圓 以 一 手 三 四 指 指 腹 撐 開 額 頭 皮 膚, 另 一 手 由 一 側 太 陽 穴 處 螺 旋 狀 畫 圈 至 另 一 側 太 陽 穴 處 由 眉 頭 下 方 至 髮 際 交 叉 式 輕 擦 由 一 邊 太 陽 穴 開 始 以 兩 手 三 四 指 腹 交 互 畫 至 另 一 邊 由 額 頭 中 央 開 始 向 兩 側 太 陽 穴 交 叉 輕 擦 先 在 額 頭 中 央 畫 圓 輕 撫 再 向 太 陽 穴 移 動 ( 兩 手 交 替 動 作 ) 眼 部 27
30 先 在 眉 頭 輕 壓, 再 繞 眉 毛 上 方 滑 至 眼 尾 經 下 眼 瞼 回 到 眼 頭 以 兩 手 中 指 指 腹 交 替 畫 輕 捏 眉 骨 後, 沿 著 上 眼 瞼 至 下 眼 瞼 再 回 到 眉 頭 輕 壓 眉 骨, 沿 著 下 眼 瞼 回 到 眉 頭 眼 角 外 側 螺 旋 畫 圈 沿 鼻 樑 兩 側 向 下 滑 動, 螺 旋 式 經 由 下 眼 瞼 至 太 陽 穴 輕 壓 再 由 下 眼 瞼 回 鼻 樑 輕 壓 眉 骨 太 陽 穴 下 眼 瞼 眼 頭 由 下 眼 瞼 繞 眼 睛 向 上 至 上 眼 瞼, 至 太 陽 穴 輕 壓 28
31 下 顎 耳 朵 頸 部 下 顎 左 右 來 回 輕 擦 頸 部 中 央 由 下 向 上 輕 撫, 頸 後 側 向 下 稍 用 力 輕 撫 下 顎 向 上 輕 抬 耳 朵 以 螺 旋 式 向 上 畫 圈 頸 部 由 下 向 上 輕 撫 將 耳 殼 子 骨 由 外 向 內 輕 輕 上 提 後 輕 壓 頸 部 由 下 向 上 畫 圈 按 摩, 頸 後 側 再 以 較 重 力 量 向 下 稍 用 力 輕 擦 嘴 部 沿 著 唇 的 四 周 由 下 往 上 滑 動, 嘴 角 處 略 往 上 提 由 人 中 開 始 繞 著 嘴 角 向 下 滑 向 下 唇 及 下 顎 29
32 鼻 子 鼻 樑 兩 側 由 上 向 下 輕 擦, 再 於 鼻 翼 兩 側 作 半 圓 型 滑 動 在 鼻 樑 中 央 由 上 往 下 輕 撫 鼻 樑 兩 側 先 以 螺 旋 式 向 鼻 翼 畫 圈, 鼻 翼 處 上 下 來 回 滑 動 後 在 鼻 翼 兩 側 耳 中 太 陽 穴 輕 壓 後 再 回 到 眉 頭 頰 部 在 雙 頰 斜 上 螺 旋 式 由 內 向 外 畫 圈 下 巴 至 耳 下, 嘴 角 至 耳 中, 鼻 翼 至 太 陽 穴 輕 擦 雙 頰 由 下 往 上 輕 輕 彈 拍 雙 頰 由 下 向 上 輕 捏 雙 頰 由 下 向 上 畫 半 圓 30
33 拾 貳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美 容 職 類 丙 級 術 科 測 試 衛 生 技 能 實 作 試 題 衛 生 實 作 試 題 共 有 三 站, 應 檢 人 應 全 部 完 成, 包 括 : 一 第 一 站 : 化 粧 品 安 全 衛 生 之 辨 識 (40 分 ), 測 試 時 間 :4 分 鐘 ( 一 ) 由 各 組 術 科 測 試 編 號 最 小 號 之 應 檢 人 代 表 抽 第 一 崗 位 測 試 之 題 卡 的 號 碼 順 序 (1-26 張 ), 第 二 崗 位 則 依 題 卡 順 序 測 試, 以 此 類 推 ( 例 如 : 抽 到 第 一 崗 位 之 題 卡 的 順 序 為 第 5 張 題 卡, 第 二 崗 位 則 測 試 第 6 張 題 卡 ), 由 監 評 人 員 依 序 發 放 題 卡 試 題 測 試 ( 二 ) 依 據 化 粧 品 外 包 裝 題 卡, 以 書 面 作 答, 作 答 完 畢 後, 交 由 監 評 人 員 評 審 ( 未 填 寫 題 卡 號 碼 者, 本 項 以 零 分 計 ) 二 第 二 站 : 消 毒 液 和 消 毒 方 法 之 辨 識 及 操 作 (45 分 ), 測 試 時 間 :8 分 鐘 ( 一 ) 化 學 消 毒 器 材 (10 種 ) 與 物 理 消 毒 方 法 (3 種 ), 共 組 成 30 套 題, 由 各 組 術 科 測 試 編 號 最 小 號 之 應 檢 人 代 表 抽 1 套 題 應 試, 其 餘 應 檢 人 依 套 題 號 碼 順 序 測 試 ( 書 面 作 答 及 實 際 操 作 ) ( 二 ) 應 檢 人 依 器 材 勾 選 出 該 器 材 既 有 適 合 化 學 消 毒 方 法, 未 全 部 答 對 本 項 不 予 計 分 ( 三 ) 應 檢 人 依 物 理 消 毒 法 選 出 正 確 器 材 ( 填 入 評 審 表 ) 進 行 物 理 消 毒 操 作, 器 材 選 錯 則 本 項 不 予 計 分 三 第 三 站 : 洗 手 與 手 部 消 毒 操 作 (15 分 ), 測 試 時 間 :4 分 鐘 ( 一 ) 各 組 應 檢 人 集 中 測 試, 寫 出 在 工 作 中 為 維 護 顧 客 健 康 洗 手 時 機 及 手 部 消 毒 時 機 並 勾 選 出 一 種 手 部 消 毒 試 劑 名 稱 及 濃 度, 測 試 時 間 2 分 鐘, 實 際 操 作 時 間 2 分 鐘 ( 二 ) 由 應 檢 人 以 自 己 雙 手 作 實 際 洗 手 操 作, 缺 一 步 驟, 則 該 單 項 以 零 分 計 算 若 在 規 定 時 間 內 洗 手 操 作 及 手 部 消 毒 未 完 成 則 本 全 項 扣 10 分 ( 三 ) 應 檢 人 以 自 己 勾 選 的 消 毒 試 劑 進 行 手 部 消 毒 操 作, 若 未 能 選 取 適 用 消 毒 試 劑, 本 項 手 部 消 毒 以 零 分 計 31
34 拾 參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美 容 職 類 丙 級 術 科 測 試 衛 生 技 能 實 作 評 審 表 ( 一 ) 化 粧 品 安 全 衛 生 之 辨 識 測 試 答 案 卷 ( 總 分 40 分 ) 測 試 日 期 : 年 月 日 題 卡 號 碼 姓 名 測 試 編 號 測 試 時 間 :4 分 鐘 說 明 : 由 應 檢 人 依 據 化 粧 品 外 包 裝 題 卡, 以 書 面 勾 選 填 答 下 列 內 容, 作 答 完 畢 後, 交 由 監 評 人 員 評 定, 標 示 不 全 或 錯 誤, 均 視 同 未 標 示 ( 未 填 寫 題 卡 號 碼 者, 本 項 以 零 分 計 ) ( 一 ) 本 化 粧 品 標 示 內 容 (30 分 ) 項 目 及 配 分 有 標 示 未 標 示 1 中 文 品 名 (3 分 ) 2 (1) 國 產 品 製 造 廠 名 稱 (2) 國 產 品 製 造 廠 地 址 (3 分 ) (3) 輸 入 品 進 口 商 名 稱 本 項 須 (4) 輸 入 品 進 口 商 地 址 全 對 才 給 3 分 (5) 輸 入 品 製 造 廠 名 稱 (6) 輸 入 品 製 造 廠 地 址 3 重 量 或 容 量 (3 分 ) 4 批 號 或 出 廠 日 期 (3 分 ) 5 全 成 分 ( 或 成 分 )(3 分 ) 6 用 法 (3 分 ) 7 用 途 (3 分 ) 有 標 示 且 未 涉 及 誇 大 療 效 未 標 示, 或 有 標 示 且 涉 及 誇 大 療 效 8 保 存 方 法 (3 分 ) 有 標 示 免 標 9 許 可 證 字 號 (3 分 ) 有 標 示 免 標 10 保 存 期 限 (3 分 ) 未 過 期 已 過 期 無 法 辨 識 ( 二 ) 上 述 十 項 判 定 本 化 粧 品 是 否 合 格 (10 分 ) ( 若 上 述 1 到 10 項 有 任 何 一 項 答 錯 則 本 項 不 給 分 ) 本 化 粧 品 判 定 結 果 合 格 不 合 格 得 分 監 評 人 員 簽 名 ( 請 勿 於 測 試 結 束 前 先 行 簽 名 ) 辦 理 單 位 章 戳 : 32
35 拾 參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美 容 職 類 丙 級 術 科 測 試 衛 生 技 能 實 作 評 審 表 ( 二 ) 消 毒 液 和 消 毒 方 法 之 辨 識 及 操 作 答 案 卷 ( 總 分 45 分 ) 測 試 日 期 : 年 月 日 姓 名 測 試 編 號 測 試 時 間 :8 分 鐘 說 明 : 試 場 備 有 各 種 不 同 的 美 容 器 材 及 消 毒 設 備, 由 應 檢 人 當 場 抽 出 一 種 器 材 及 消 毒 方 法 並 進 行 下 列 程 序 一 化 學 消 毒 :(25 分 ) ( 一 ) 應 檢 人 依 抽 籤 器 材 寫 出 所 有 可 適 用 之 化 學 消 毒 方 法 有 哪 些?( 未 全 部 答 對 扣 15 分 ) 答 : 化 學 消 毒 抽 籤 器 材 : 1. 氯 液 消 毒 法 2. 陽 性 肥 皂 液 消 毒 法 3. 酒 精 消 毒 法 4. 煤 餾 油 酚 肥 皂 溶 液 消 毒 法 ( 二 ) 承 上 題 請 選 擇 一 項 適 用 化 學 消 毒 方 法 進 行 該 項 消 毒 操 作 ( 由 監 評 人 員 評 審, 配 合 評 審 表 1)(10 分 ) 分 數 : 二 物 理 消 毒 :(20 分 ) ( 一 ) 抽 籤 選 出 一 種 消 毒 方 法 並 於 下 列 勾 選 及 正 確 找 出 適 合 該 項 消 毒 方 法 之 器 材 ( 器 材 選 錯 扣 10 分 )(10 分 ) 答 : 物 理 消 毒 方 法 : 1. 煮 沸 消 毒 法 2. 蒸 氣 消 毒 法 3. 紫 外 線 消 毒 法 應 檢 人 選 出 物 理 消 毒 器 材 : ( 二 ) 應 檢 人 依 選 出 器 材 進 行 物 理 消 毒 操 作 ( 由 監 評 人 員 評 審, 配 合 評 審 表 2)(10 分 ) 分 數 : 得 分 監 評 人 員 簽 名 ( 請 勿 於 測 試 結 束 前 先 行 簽 名 ) 辦 理 單 位 章 戳 : 33
36 拾 參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美 容 職 類 丙 級 術 科 測 試 衛 生 技 能 實 作 消 毒 方 法 操 作 化 學 消 毒 法 評 審 表 ( 1 ) (10 分 ) ( 發 給 監 評 人 員 ) 測 試 日 期 : 年 月 日 測 試 項 目 評 審 內 容 編 號 姓 名 消 毒 方 法 之 辨 識 及 操 作 器 材 器 材 與 合 適 消 毒 法 消 毒 法 化 學 消 毒 法 1 氯 液 消 毒 法 2 陽 性 肥 皂 液 消 毒 法 3 酒 精 消 毒 法 4 煤 餾 油 酚 肥 皂 溶 液 消 毒 法 修 眉 刀 金 剪 刀 屬 挖 杓 類 鑷 子 髮 夾 塑 膠 挖 杓 含 金 梳 屬 塑 膠 髮 子 夾 睫 毛 捲 曲 器 化 妝 用 刷 類 毛 巾 ( 白 色 ) 前 處 理 清 洗 乾 淨 清 洗 乾 淨 清 洗 乾 淨 清 洗 乾 淨 1 金 屬 類 用 擦 拭 ( 或 操 作 要 領 完 全 完 全 完 全 浸 泡 ) 完 全 浸 泡 浸 泡 塑 膠 及 其 它 用 完 浸 泡 3 全 浸 泡 消 毒 條 件 後 處 理 餘 氯 量 200ppm 2 分 鐘 以 上 用 水 清 洗 瀝 乾 或 烘 乾 置 乾 淨 櫥 櫃 含 0.5% 陽 性 肥 皂 液 20 分 鐘 以 上 用 水 清 洗 瀝 乾 或 烘 乾 置 乾 淨 櫥 櫃 75% 酒 精 擦 拭 數 次 浸 泡 10 分 鐘 以 上 用 水 清 洗 ( 塑 膠 類 ) 瀝 乾 置 乾 淨 櫥 櫃 含 6% 煤 餾 油 酚 肥 皂 溶 液 10 分 鐘 以 上 用 水 清 洗 瀝 乾 或 烘 乾 置 乾 淨 櫥 櫃 配 分 合 計 備 註 監 評 人 員 簽 名 : ( 請 勿 於 測 試 結 束 前 先 行 簽 名 ) 辦 理 單 位 章 戳 : 34
37 拾 參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美 容 職 類 丙 級 術 科 測 試 衛 生 技 能 實 作 消 毒 方 法 操 作 物 理 消 毒 法 評 審 表 ( 2 ) (10 分 ) ( 發 給 監 評 人 員 ) 測 試 日 期 : 年 月 日 測 試 項 目 評 審 內 容 編 號 姓 消 毒 法 物 理 消 毒 法 配 分 名 器 材 1 煮 沸 消 毒 法 2 蒸 氣 消 毒 法 3 紫 外 線 消 毒 法 消 毒 方 法 之 辨 識 及 操 作 器 材 與 合 適 消 毒 法 金 屬 類 修 眉 刀 剪 刀 挖 杓 鑷 子 髮 夾 塑 膠 挖 杓 含 金 屬 塑 膠 髮 夾 睫 毛 捲 曲 器 化 妝 用 刷 類 毛 巾 ( 白 色 ) 前 處 理 清 洗 乾 淨 清 洗 乾 淨 清 洗 乾 淨 1 操 作 要 領 消 毒 條 件 後 處 理 完 全 浸 泡 水 量 ㄧ 次 加 足 水 溫 100 以 上 5 分 鐘 以 上 瀝 乾 或 烘 乾 置 乾 淨 櫥 櫃 摺 成 弓 字 型 直 立 置 入 切 勿 擁 擠 蒸 氣 箱 中 心 溫 度 達 80 以 上 10 分 鐘 以 上 器 材 擦 乾 器 材 不 可 重 疊 刀 剪 類 打 開 或 拆 開 光 度 強 度 85 微 瓦 特 / 平 方 公 分 以 上 20 分 鐘 以 上 暫 存 蒸 氣 消 毒 箱 暫 存 紫 外 線 消 毒 箱 合 計 10 備 註 監 評 人 員 簽 名 : ( 請 勿 於 測 試 結 束 前 先 行 簽 名 ) 辦 理 單 位 章 戳 : 35
38 拾 參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美 容 職 類 丙 級 術 科 測 試 衛 生 技 能 實 作 評 審 表 ( 三 ) 洗 手 與 手 部 消 毒 操 作 測 試 答 案 卷 ( 總 分 15 分 ) 測 試 日 期 : 年 月 日 姓 名 測 試 編 號 測 試 時 間 :4 分 鐘 ( 書 面 作 答 2 分 鐘, 洗 手 及 消 毒 操 作 2 分 鐘 ) 說 明 :1. 由 應 檢 人 寫 出 在 營 業 場 所 為 顧 客 健 康 何 時 應 洗 手? 何 時 應 作 手 部 消 毒? 2. 勾 選 出 將 使 用 消 毒 試 劑 名 稱 及 濃 度, 進 行 洗 手 操 作 並 選 用 消 毒 試 劑 進 行 消 毒 ( 未 能 選 用 適 當 消 毒 試 劑, 手 部 消 毒 操 作 不 予 計 分 ) 一 為 維 護 顧 客 健 康 請 寫 出 在 營 業 場 所 中 洗 手 的 時 機 為 何?( 至 少 二 項, 每 項 1 分 ) (2 分 ) 答 :1. 2. 二 進 行 洗 手 操 作 (8 分 )( 本 項 為 實 際 操 作 ) 三 為 維 護 顧 客 健 康 請 寫 出 在 營 業 場 所 手 部 何 時 做 消 毒?( 述 明 一 項 即 可 )(2 分 ) 答 : 四 勾 選 出 一 種 正 確 手 部 消 毒 試 劑 名 稱 及 濃 度 (1 分 ) 答 : 1. 75% 酒 精 溶 液 ppm 氯 液 3. 6% 煤 餾 油 酚 肥 皂 溶 液 % 陽 性 肥 皂 液 五 進 行 手 部 消 毒 操 作 (2 分 )( 本 項 為 實 際 操 作 ) 得 分 監 評 人 員 簽 名 ( 請 勿 於 測 試 結 束 前 先 行 簽 名 ) 辦 理 單 位 章 戳 : 36
39 拾 參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美 容 職 類 丙 級 術 科 測 試 衛 生 技 能 洗 手 與 手 部 消 毒 操 作 評 審 表 說 明 : 以 自 己 的 雙 手 進 行 洗 手 與 手 部 消 毒 之 實 際 操 作 時 間 :2 分 鐘 測 試 日 期 : 年 月 日 評 審 內 容 一 進 行 洗 手 操 作 ( 一 ) 沖 手 ( 二 ) 塗 抹 清 潔 劑 並 搓 手 ( 三 ) 清 潔 劑 清 洗 水 龍 頭 ( 四 ) 沖 水 手 部 及 水 龍 頭 二 以 自 己 的 手 做 消 毒 操 作 ( 未 能 選 擇 適 用 消 毒 試 劑 本 項 以 零 分 計 ) 合 計 未 計 分 原 因 說 明 配 分 測 試 編 號 姓 名 監 評 人 員 簽 名 ( 請 勿 於 測 試 結 束 前 先 行 簽 名 ) 辦 理 單 位 章 戳 : 37
40 拾 肆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美 容 髮 職 類 丙 級 術 科 測 試 辦 理 單 位 時 間 配 當 表 每 一 檢 定 場, 每 日 排 定 測 試 場 次 為 上 下 午 各 1 場 ; 程 序 表 如 下 : 時 間 內 容 備 註 07:30-08:00 08:00-08:10 08:10-12:20 1. 監 評 前 協 調 會 議 ( 含 監 評 檢 查 機 具 設 備 ) 2. 應 檢 人 報 到 及 工 作 服 檢 查 1. 應 檢 人 依 試 場 編 組 就 定 崗 位 抽 題 2. 場 地 設 備 及 供 料 自 備 機 具 及 材 料 等 作 業 說 明 3. 測 試 應 注 意 事 項 說 明 4. 應 檢 人 試 題 疑 義 說 明 5. 應 檢 人 檢 查 設 備 及 材 料 6. 其 他 事 項 第 一 場 測 試 測 試 時 間 4 小 時 ( 含 換 場 評 審 時 間 ) 12:20-12:50 1. 監 評 人 員 休 息 用 膳 時 間 2. 第 二 場 應 檢 人 報 到 及 工 作 服 檢 查 12:50-13:00 13:00-17:10 17:10-17:30 1. 應 檢 人 依 試 場 編 組 就 定 崗 位 抽 題 2. 場 地 設 備 及 供 料 自 備 機 具 及 材 料 等 作 業 說 明 3. 測 試 應 注 意 事 項 說 明 4. 應 檢 人 試 題 疑 義 說 明 5. 應 檢 人 檢 查 設 備 及 材 料 6. 其 他 事 項 第 二 場 測 試 檢 討 會 ( 監 評 人 員 及 術 科 測 試 辦 理 單 位 視 需 要 召 開 ) 測 試 時 間 4 小 時 ( 含 換 場 評 審 時 間 ) 38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95 年 訂 定 96 年 11 月 修 正 97 年 10 月 修 正 100 年 2 月 修 正 101 年 4 月 修 正 102 年 1 月 修 正 103 年 4 月 修 正 103 學 年 度 入 學 新 生 適 用, 舊 生 可 比 照 適 用 1. 研 究 生 須 於 入 學 後 第 二 學 期 開 學 前 選 定 指 導 教 授, 經 課 程 委 員 會 認 定 後 方 得 繼 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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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 灣 集 中 保 管 結 算 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辦 理 認 購 ( 售 ) 權 證 帳 簿 劃 撥 作 業 配 合 事 項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附 件 1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五 章 認 購 ( 售 ) 權 證 之 權 利 行 使 第 一 節 認 購 權 證 採 證 券 給 付 或 以 證 券 給 付 之 認 購 權 證 發 行 人 得 選
校 長 遴 選 者 就 相 關 遴 選 事 項, 有 程 序 外 之 接 觸 遴 選 會 委 員 在 任 期 間 因 故 無 法 執 行 任 務 或 有 不 適 當 之 行 為 者, 由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解 聘 之 ; 其 缺 額, 依 第 一 項 至 第 五 項 規 定 聘 ( 派 ) 委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辦 學 績 效 考 評 辦 法 修 正 對 照 表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零 二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日 教 育 部 臺 教 授 國 部 字 第 1020118431A 號 令 修 正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任 期 考 評 辦 法, 名 稱 並 修 正 為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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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本 要 點 補 助 款 之 請 撥 及 核 結,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 一 ) 補 助 經 費 由 本 署 直 接 撥 付 至 地 方 政 府 經 費 代 管 學 校 及 其 他 學 校 ( 二 ) 聯 絡 處 及 校 外 會 應 檢 附 收 據, 向 經 費 代 管 學 校 或 地 方 政 府 辦 理 核 銷, 原 始 支 出 憑 證 由 經 費 核 銷 單 位 留 存 備 查
6-1-1極限的概念
選 修 數 學 (I-4 多 項 式 函 數 的 極 限 與 導 數 - 導 數 與 切 線 斜 率 定 義. f ( 在 的 導 數 : f ( h 對 實 函 數 f ( 若 極 限 存 在 h h 則 稱 f ( 在 點 可 微 分 而 此 極 限 值 稱 為 f ( 在 的 導 數 以 f ( 表 示 f ( f ( 函 數 f ( 在 的 導 數 也 可 以 表 成 f ( 註 : 為 了
骨 折 別 日 數 表 1. 鼻 骨 眶 骨 ( 含 顴 骨 ) 14 天 11. 骨 盤 ( 包 括 腸 骨 恥 骨 坐 骨 薦 骨 ) 40 天 2. 掌 骨 指 骨 14 天 12. 臂 骨 40 天 3. 蹠 骨 趾 骨 14 天 13. 橈 骨 與 尺 骨 40 天 4. 下 顎 ( 齒
查 詢 本 公 司 資 訊 公 開 說 明 文 件, 請 上 本 公 司 網 站, 南 山 產 物 團 體 傷 害 保 險 傷 害 醫 療 保 險 給 付 ( 日 額 型 ) 附 加 條 款 ( 主 要 給 付 項 目 : 傷 害 醫 療 保 險 金 日 額 保 險 金 ) 100.05.27(100) 美 亞 保 精 字 第 0097 號 函 備 查 101.08.08(101) 美 亞 保 精
前 項 第 三 款 所 定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基 準, 如 附 件 一 第 七 條 驗 證 機 構 受 理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之 驗 證, 應 辦 理 書 面 審 查 實 地 查 驗 產 品 檢 驗 及 驗 證 決 定 之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管 理 辦 法 (101.06.07 修 正 )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農 產 品 生 產 及 驗 證 管 理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五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辦 法 用 詞, 定 義 如 下 : 一 生 產 廠 ( 場 ): 指 在 國 內 生 產 加 工 分 裝 或 流 通 有 機
寫 作 背 景 導 讀 [98] L Lyman Frank Baum 1856-1919 1882 1886 1900 1939
綠 野 仙 蹤 繪 本 創 意 教 案 教 案 設 計 / 朱 秀 芳 老 師 28 寫 作 背 景 導 讀 [98] L Lyman Frank Baum 1856-1919 1882 1886 1900 1939 故 事 簡 介 綠 野 仙 蹤 心 得 分 享 [99] 處 處 有 仙 蹤 繪 本 創 意 教 案 設 計 者 : 朱 秀 芳 適 用 年 級 : 授 課 時 間 :200 教 學
四 修 正 幼 兒 園 師 資 類 科 應 修 學 分 數 為 四 十 八 學 分, 並 明 定 學 分 數 抵 免 之 相 關 規 定 及 規 範 修 習 幼 兒 園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之 最 低 年 限 ( 修 正 條 文 第 五 條 ) 五 發 給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公 告 及 送 達 教 育 部 公 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1 日 臺 教 師 ( 二 ) 字 第 1030167058A 號 主 旨 : 預 告 修 正 幼 稚 園 及 托 兒 所 在 職 人 員 修 習 幼 稚 園 教 師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辦 法 草 案 依 據 :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一 百 五 十 一 條 第 二 項 準 用 第 一 百 五 十 四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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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 算 加 計 利 息 滯 納 金 滯 納 利 息 規 定 及 計 算 範 例 各 稅 法 對 納 稅 義 務 人 逾 期 繳 納 稅 款, 大 多 有 加 徵 滯 納 金 加 計 利 息 之 規 定, 而 逾 期 與 否, 應 以 繳 款 書 所 填 載 之 繳 納 期 間 繳 納 期 限 或 限 繳 日 期 為 準 認 定 之 各 代 收 稅 款 金 融 機 構 對 於 逾 期 繳 納 稅 款
簽 呈
台 新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公 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4 日 台 新 投 (105) 總 發 文 字 第 00116 號 主 旨 : 本 公 司 經 理 之 台 新 亞 美 短 期 債 券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基 金 等 3 檔 基 金 ( 以 下 合 稱 本 基 金 ), 修 正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契 約 暨 配 合 修 正 公 開 說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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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 單 :2111 證 券 快 速 下 單 1. 主 工 具 列 的 視 窗 搜 尋 器 直 接 輸 入 2111 2. 點 擊 主 選 單 證 券 專 區 下 單 一 般 下 單 2111 證 券 快 速 下 單 1. 點 擊 後, 可 選 擇 群 組 帳 號 或 單 一 帳 號, 選 擇 後 快 速 點 擊 滑 鼠 左 鍵 兩 下, 可 將 帳 號 完 成 登 錄 並 帶 入 視 窗 2. 點
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24 10 查 詢 股
流 動 股 票 買 賣 服 務 操 作 指 引 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24 10 查 詢 股 價 及 指 數 26 11 切 換 語 言 及 登 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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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組織編制 代碼:C0101意見反映
項 目 編 號 DA14 金 門 縣 政 府 人 事 處 教 師 敘 薪 標 準 作 業 流 程 序 說 明 表 項 目 名 稱 教 師 敘 薪 標 準 作 業 承 辦 單 位 人 事 處 第 一 科 作 業 流 程 說 明 一 起 敘 : ( 一 ) 新 進 教 師 到 職 聘 任 後, 按 其 所 具 資 格 條 件 ( 以 學 歷 為 主 ), 依 公 立 各 級 學 校 教 職 員 敘 薪
連江縣政府所屬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草案)
連 江 縣 中 小 學 兼 任 代 課 及 代 理 教 師 聘 任 補 充 規 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4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0950012838 號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5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0970022418 號 修 訂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1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0990001112 號 修 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頁 1 / 8 法 規 名 稱 : 公 務 人 員 俸 給 法 修 正 時 間 :97.1.16 第 一 條 ( 本 法 內 容 ) 公 務 人 員 之 俸 給, 依 本 法 行 之 第 二 條 ( 名 詞 定 義 ) 本 法 所 用 名 詞 意 義 如 下 : 一 本 俸 : 係 指 各 職 等 人 員 依 法 應 領 取 之 基 本 給 與 二 年 功 俸 : 係 指 各 職 等 高 於 本 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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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動 電 子 商 務 管 理 師 行 動 電 子 商 務 規 劃 師 術 科 考 試 題 解 製 作 單 位 :TMCA 台 灣 行 動 商 務 運 籌 管 理 協 會 證 照 評 測 試 務 中 心 1 目 錄 壹 題 目 1: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玉 井 芒 果 乾 禮 盒 )... 3 貳 題 目 2: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紅 磚 布 丁 精 選 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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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德證券網上交易系統示範
實 德 證 券 網 上 交 易 系 統 示 範 實 德 證 券 網 上 交 易 系 統 分 別 提 供 增 強 版 及 標 準 版, 使 用 標 準 版 必 須 安 裝 JAVA, 標 準 版 自 動 更 新 戶 口 資 料, 而 使 用 增 強 版 則 不 必 安 裝 JAVA, 但 必 須 按 更 新 鍵 才 能 更 新 戶 口 資 料, 請 用 戶 根 據 實 際 需 要 選 擇 使 用 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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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 政 統 計 通 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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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 充 保 險 費 網 路 明 細 申 報 及 列 印 繳 款 書 系 統 操 作 手 冊 衛 生 福 利 部 中 央 健 康 保 險 署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04 月 目 錄 一 系 統 登 入... 2 ( 一 ) 系 統 登 入 畫 面... 2 ( 二 ) 首 次 登 入 請 先 註 冊... 3 ( 三 ) 忘 記 單 位 帳 號... 8 ( 四 ) 忘 記 密 碼... 10
玄奘大學 應用心理學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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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 裝 維 生 素 礦 物 質 類 之 錠 狀 膠 囊 狀 食 品 營 養 標 示 應 遵 行 事 項 一 本 規 定 依 食 品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法 第 二 十 二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二 本 規 定 所 稱 維 生 素 礦 物 質 類 之 錠 狀 膠 囊 狀 食 品, 指 以 營 養 添 加 劑 作 為 維 生 素 礦 物 質 來 源 之 錠 狀 膠 囊 狀 食 品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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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 試 分 別 說 明 組 合 邏 輯 電 路 與 序 向 邏 輯 電 路 之 定 義 解 : 組 合 邏 輯 電 路 由 基 本 邏 輯 閘 所 組 成 的 此 種 邏 輯 電 路 之 輸 出 為 電 路 所 有 輸 入 的 組 合 因 此 輸 出 狀 態 可 完 全 由 目 前 之 輸 入 來 決 定 而 組 合 邏 輯 電 路 之 示 意 圖 如 圖 所 a 示 ; 而 序 向 邏
( 三 ) 走 道 與 建 築 物 結 構 空 間 不 符 規 定 者, 得 降 低 走 道 設 置 位 置 或 空 間 不 足 處 之 部 分 走 道 高 度, 並 視 需 要 採 階 梯 式 設 計, 使 建 築 物 與 其 走 道 間 保 持 1.8 公 尺 以 上, 確 保 人 員 走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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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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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與 答 集 一 總 則 Q1: 本 校 開 設 的 教 育 學 程 的 類 別 有 那 幾 種? A1: 本 校 開 設 的 教 育 學 程 有 中 等 學 校 師 資 類 科 教 育 學 程 ( 取 得 國 中 高 中 高 職 等 教 師 資 格 ) 國 民 小 學 師 資 類 科 教 育 學 程 取 得 國 小 教 師 資 格 ) 二 修 習 對 象 與 資 格 Q1: 在 何 種 條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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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錄 C 航 空 人 員 檢 定 給 證 作 業 程 序 AIRMAN CERTIFICATION ASSESSMENT 目 的 本 章 提 供 對 航 空 人 員 申 請 檢 定 給 證 程 序 之 指 引 本 章 所 指 航 空 人 員 係 指 從 事 民 用 航 空 運 輸 業, 經 民 航 局 檢 定 合 格 並 領 有 相 關 證 書 之 人 員 依 據 A. 民 用 航 空 局 民 用
章節
試 題 阿 財 每 年 年 初 存 入 銀 行 0000 元, 年 利 率 %, 每 年 計 息 一 次, () 若 依 單 利 計 息, 則 第 0 年 年 底 的 本 利 和 多 少? () 若 依 複 利 計 息, 則 第 0 年 年 底 的 本 利 和 約 為 多 少?( 近 似 值 :0 0 計 ) 編 碼 0044 難 易 中 出 處 高 雄 中 學 段 考 題 解 答 ()000 元
一、 資格條件:
臺 灣 港 務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新 進 人 員 甄 選 規 範 交 通 部 民 國 102 年 7 月 22 日 交 人 字 第 1025010095 號 函 核 定 交 通 部 民 國 103 年 8 月 4 日 交 授 港 總 人 字 第 10300564431 號 函 核 定 修 正 交 通 部 民 國 104 年 2 月 13 日 交 授 港 總 人 字 第 104016208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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綠 河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制 訂 及 修 正 紀 錄 一 本 規 則 初 版 於 2012 年 7 月 21 日 制 訂 二 本 規 則 第 一 次 修 訂 於 2013 年 6 月 29 日 三 本 規 則 第 二 次 修 訂 於 2014 年 6 月 25 日 綠 河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第 1 條 本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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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第 章 機 率 - 樣 本 空 間 與 事 件 列 出 擲 一 粒 骰 子 所 出 現 點 數 的 樣 本 空 間, 並 以 集 合 表 示 下 列 各 事 件 : A 是 出 現 點 數 為 偶 數 的 事 件, B 是 出 現 點 數 為 奇 數 的 事 件, C 是 出 現 點 數 大 於 的 事 件 骰 子 出 現 的 點 數 可 能 是,,, 4,5, 6, 因 此 出 現 點 數 的
第 一 條 :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第 二 條 訂 定 本 規 範, 以 資 遵 循 第 二 條 :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之 議 事 規 範,
環 瑞 醫 投 資 控 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內 部 控 制 管 理 辦 法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範 Page 1 of 7 第 一 條 :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第 二 條 訂 定 本 規 範, 以 資 遵 循 第 二 條 : 本 公 司
2015 2016 年 度 中 四 級 A 班 期 終 考 試 時 間 表 中 國 語 文 試 卷 一 1 小 時 30 分 鐘 8:35 am 中 國 語 文 試 卷 三 約 1 小 時 30 分 鐘 10:40 am ; 此 節 不 設 遲 到 安 排 中 國 語 文 試 卷 二 1 小 時 3
通 告 編 號..15-16/076 家 長 通 告 中 四 及 中 五 級 期 終 考 試 本 學 年 期 終 考 試 將 於 2016 年 6 月 7 日 至 6 月 20 日 舉 行, 各 科 的 期 終 考 試 時 間 及 考 生 規 則 請 參 閱 附 件 考 試 當 日, 如 因 天 雨 或 特 別 事 件 而 學 校 宣 佈 停 課, 考 試 將 延 期 舉 行, 日 期 及 時 間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醫 事 人 員 繼 續 教 育 積 分 管 理 系 統 使 用 手 冊 ( 醫 事 人 員 版 )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5 日 文 件 修 訂 歷 史 版 本 制 / 修 訂 人 員 變 更 內 容 摘 要 頁 數 提 供 日 期 V1.0 蕭 鳴 孙 初 版 制 訂 All 100.1.18 目 錄 壹 登 入 說 明... 3 貳 操 作 描 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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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SPO615 使 用 及 安 裝 說 明 書 總 代 理 優 氏 集 團 客 林 渥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台 北 市 內 湖 區 行 愛 路 69 號 2 樓 TEL 02-2794 2588 FAX 02-2794 3789 台 中 市 北 屯 區 后 庄 路 1080-12 號 TEL 04-2422 0958 FAX 04-2422 0938 高 雄 市 左 營 區 政 德 路 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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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 師 相 關 ( 升 等, 依 業 務 需 002 交 通 管 科 評 鑑, 評 量, 徵,C031, 聘, 各 項 考 試 委 C051,C054, 員, 通 訊 錄 等 ),C057, C058,C063 各 項 會 議 紀 錄 依 業 務 需 C001,, 002,130 交 通 管 科 (
個 資 檔 案 名 稱 保 有 依 據 個 資 類 別 特 定 目 的 保 有 單 位 教 職 員 業 務 聯 絡 資 料 ( 含 教 職 員 工 通 訊 錄 校 安 中 心 通 訊 錄 文 康 活 動 名 冊 ) 電 子 郵 件 管 業 務 需 C001 002 工 業 與 資 訊 管 各 類 申 請 表 相 關 資 料 ( 含 門 禁 磁 卡 申 請 表 汽 機 車 通 行 證 申 請 資 料
新北市101學年度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廚工甄選簡章
105 學 年 度 臺 中 市 市 立 幼 兒 園 園 長 遴 選 簡 章 ( 第 2 次 公 告 ) 報 名 時 間 : 105 年 6 月 16 日 ( 星 期 四 ) 上 午 9 時 至 下 午 5 時 報 名 地 點 : 臺 中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遴 選 時 間 :105 年 6 月 20 日 ( 星 期 一 ) 遴 選 地 點 : 臺 中 市 政 府 陽 明 市 政 大 樓 2 樓
桃園市104年國民中學新進教師甄選各校複試方式及需求表
桃 園 市 105 年 國 民 中 學 新 進 教 師 甄 選 各 校 複 試 方 式 及 需 求 表 編 號 校 名 教 評 會 審 查 方 式 及 學 校 需 求 備 註 1 2 桃 園 青 溪 ( 一 ) 口 試 80% 是 否 符 合 學 校 需 求 度 20% 具 數 學 專 長 者 為 佳 ( 一 ) 口 試 70% 是 否 符 合 學 校 需 求 度 30 % 需 擔 任 資 源 班
( 五 ) 財 務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六 ) 審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七 ) 管 理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第 四 條 選 修 科 目 : ( 一 ) 數 量 方 法 3 學 分 ( 二 ) 財 務 會 計 專 題 研 討 ( 一 ) 3 學 分
國 立 雲 林 科 技 大 學 會 計 系 管 理 博 士 班 會 計 組 研 究 生 修 業 要 點 101 年 9 月 19 日 101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2 次 系 務 會 議 通 過 第 一 章 訂 定 依 據 第 一 條 會 計 系 管 理 博 士 班 會 計 組 研 究 生 修 業 要 點 ( 以 下 簡 稱 本 修 業 要 點 ) 依 據 國 立 雲 林 科 技 大 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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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一 ) 閱 讀 理 解 英 語 數 學 社 會 自 然 及 國 文 ( 二 ) 語 文 表 達 等 各 科 此 外 嘉 義 區 則 另 外 單 獨 辦 理 測 驗 五 專 亦 有 辦 理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與 高 中 高 職 分 開 辦 理, 但 成 績 同 樣 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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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註 冊 建 築 師 條 例 實 施 細 則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建 設 部 令 第 52 號 目 錄 一 九 九 六 年 七 月 一 日 第 一 章 第 二 章 第 三 章 第 四 章 第 五 章 總 則 考 試 注 冊 執 業 附 則 第 一 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根 據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註 冊 建 築 師 條 例 ( 以 下 簡 稱 條 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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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 理 人 者, 由 常 務 董 事 或 董 事 互 推 一 人 代 理 之 第 八 條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召 開 時, 總 經 理 室 應 備 妥 相 關 資 料 供 與 會 董 事 隨 時 查 考 召 開 董 事 會, 得 視 議 案 內 容 通 知 相 關 部 門 或 子 公 司 之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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兆 豐 國 際 商 業 銀 行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第 一 條 第 二 條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第 二 條 訂 定 本 規 則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之 主 要 議 事 內 容 作 業 程 序 議 事 錄 應 載 明 事 項 公 告 及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4 年 6 月 17 日 修 正 證 券 商 辦 理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應 注 意 事 項 問 答 集 一 證 券 商 於 98 年 9 月 28 日 前 經 本 會 核 准 辦 理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者 ( 辦 理 顧 問 諮 詢 業 務 ), 擬 依 新 修 正 證 券 商 辦 理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應 注 意 事 項 ( 以 下 簡 稱 注 意 事 項 ) 第 2 點 第
( 二 ) 輔 導 員 除 有 特 殊 情 形 外, 同 時 間 以 輔 導 一 人 為 原 則, 至 多 不 得 超 過 二 人 ( 三 ) 實 務 訓 練 機 關 ( 構 ) 學 校 於 實 務 訓 練 期 間 對 由 資 深 人 員 擔 任 之 輔 導 員 得 酌 減 業 務 五 輔 導 重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錄 取 人 員 實 務 訓 練 輔 導 要 點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十 一 月 十 五 日 保 訓 會 公 訓 字 第 九 六 四 四 七 號 函 發 布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一 年 十 月 二 十 一 日 保 訓 會 公 訓 字 第 九 一 六 二 四 號 函 修 正 發 布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三 年 三 月 八 日 保 訓 會 公 訓 字 第 九 三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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嶺 東 科 技 大 學 財 務 金 融 系 日 四 技 學 生 專 業 學 習 地 圖 02 年 6 月 28 日 0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財 務 金 融 系 課 程 委 會 議 通 過 名 稱 微 積 分 ( 一 ) 微 積 分 ( 二 ) 個 體 經 濟 學 商 業 套 裝 軟 體 ( 二 ) 應 用 統 計 學 ( 一 ) 期 貨 與 選 擇 權 國 際 - 管 理 學 保 險 學 商
(Microsoft Word - MOODLE990201\266i\266\245\244\342\245U1000804)
(2011.08.04 修 訂 ) 目 錄 壹 舊 課 程 複 製 到 新 課 程 的 方 法... 1 一 將 舊 課 程 的 課 程 文 件 匯 入 新 課 程... 1 二 編 輯 新 課 程... 5 三 備 份 舊 課 程 資 料 還 原 至 新 課 程... 6 貳 元 課 程 (META COURSE) 說 明 與 應 用... 12 一 元 課 程 說 明... 12 二 利 用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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浮 潛 Skin Diving 基 本 浮 潛 裝 備 基 本 裝 備 Mask 面 鏡 Snorkel 呼 吸 管 Fins 蛙 鞋 Belt 配 重 帶 Weight 配 重 Suit 潛 水 衣 Gloves 手 套 Boots/Socks 潛 水 靴 / 襪 基 本 裝 備 面 鏡 呼 吸 管 蛙 鞋 配 重 帶 配 重 潛 水 衣 手 套 潛 水 靴 / 襪 使 用 選 擇 型 式 材 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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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 二 資 產 負 債 權 益 展 開 表 102 年 6 月 30 日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資 產 會 計 項 目 展 開 項 目 現 金 及 約 當 現 金 75,497 75,497 存 放 央 行 及 拆 借 銀 178 178 同 業 透 過 損 益 按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之 金 融 資 產 139,578 139,578 對 金 融 相 關 事 業 之 資 本 投 資
投影片 1
文 件 的 格 式 化 本 章 重 點 文 字 的 格 式 設 定 段 落 格 式 的 處 理 使 用 定 位 點 讓 文 章 整 齊 排 列 美 化 條 列 項 目 為 文 字 及 段 落 加 上 框 線 與 網 底 複 製 文 字 與 段 落 的 格 式 設 定 文 字 的 方 向 與 亞 洲 方 式 配 置 將 段 落 首 字 放 大 調 整 英 文 字 的 大 小 寫 與 全 半 形 2 設
中 華 民 國 體 操 協 會 彈 翻 床 規 定 動 作 擬 自 103 年 訓 練 班 實 踐 後 開 始 實 施 動 作 圖 畫 部 分 描 自 :トランポリン 競 技 大 林 正 憲 著 道 和 書 院 出 版 公 開 組 規 定 動 作 擬 自 103 年 訓 練 班 實 踐 後 開 始 實 施 動 作 圖 畫 部 分 描 自 :トランポリン 競 技 大 林 正 憲 著 道 和 書 院
格 成 績 證 明 第 六 條 第 七 條 本 系 大 四 課 程 中 規 劃 日 本 韓 國 越 南 專 題 研 究, 學 生 需 於 大 四 時 修 習 該 課 程, 並 於 規 定 期 間 內 提 出 專 題 報 告, 取 得 合 格 成 績 證 明 本 系 規 定 學 生 畢 業 時 需 取
國 立 高 雄 大 學 東 亞 語 文 學 系 大 學 部 修 業 規 則 (104 學 年 後 入 學 學 生 適 用 ) 修 正 對 照 表 條 文 修 正 後 條 文 原 條 文 備 註 第 二 條 第 三 條 第 四 條 第 五 條 大 學 部 104 學 年 度 入 學 學 生 大 四 上 下 皆 未 選 擇 校 外 實 習 I 及 校 外 實 習 Ⅱ 者 畢 業 學 分 為 128 學
PowerPoint 簡報
長 庚 科 大 雲 端 硬 碟 ( 進 階 ) 雲 端 硬 碟 ( 進 階 ) 1 招 我 的 雲 端 硬 碟 (1/3) 我 的 雲 端 硬 碟 Google Apps - 雲 端 硬 碟 查 看 使 用 者 自 己 雲 端 硬 碟 中 的 檔 案 注 意 : 離 線 版 雲 端 硬 碟 只 會 同 步 我 的 雲 端 硬 碟 資 料 夾 中 的 檔 案 1) 查 看 雲 端 硬 碟 已 使 用
漁會總幹事遴選辦法部分條文草案修正對照表
漁 會 總 幹 事 遴 選 辦 法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草 案 條 文 對 照 表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六 條 申 請 登 記 為 漁 會 總 幹 事 候 聘 人 者, 應 填 具 申 請 書, 並 檢 附 下 列 文 件 : 一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本 及 影 本 ( 正 本 經 核 對 無 誤 後 退 還 申 請 登 記 二 學 歷 證 件 正 本 及 影 三 經
國立屏東師範學院教育心理與輔導研究所
諮 心 組 職 涯 領 域 與 生 涯 徑 路 圖 一 職 涯 領 域 以 下 為 本 所 畢 業 生 就 業 相 關 領 域 與 簡 介 說 明, 各 類 別 修 課 事 項 之 說 明 請 參 照 頁 碼 欄 位, 並 翻 至 該 頁 詳 讀 其 說 明, 以 作 為 未 來 就 業 與 修 業 課 程 安 排 之 參 考 此 外, 同 學 在 思 索 未 來 實 習 或 工 作 之 機 構 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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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 為 優 講 燈 1 講 開 場 簡 報 隨 齡 發 視 變 資 訊 討 論 檢 討 會 與 會 將 夠 幾 點 與 變 關 視 變 兩 種 視 習 慣 個 問 專 業 員 問 題 講 1 燈 2 隨 齡 長 會 視 變 視 變 會 動 變 難 閱 讀 電 腦 視 變 會 裡 絆 體 風 險 藥 護 務 駕 車 動 難 會 響 並 導 慮 鬱 過 適 當 應 對 視 變 繼 續 動 並 減 關 慮
臺灣農產品生產追溯管理作業規範草案
臺 灣 農 產 品 生 產 追 溯 管 理 作 業 規 範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7 日 農 糧 字 第 1041060266A 號 令 訂 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7 日 農 糧 字 第 1051060592A 號 令 修 正 一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本 會 ) 為 強 化 生 產 者 之 產 品 安 全 責 任, 發 給 臺 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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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共 管 理 範 疇 技 術 員 職 程 普 通 對 外 入 職 開 考 第 一 職 階 二 等 技 術 員 職 位 空 缺 報 考 集 有 關 報 考 地 點 日 期 及 時 間 報 考 地 點 在 那 裡? 開 考 通 告 上 所 述 遞 交 投 考 申 請 表 的 期 限 為 二 十 日, 自 本 通 告 在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公 報 公 佈 後 第 一 個 工 作 日 起 計 如
瑞興銀行
網 路 銀 行 基 金 服 務 系 統 - 查 詢 類 操 作 手 冊 中 華 民 國 一 零 五 年 版 第 1 頁 目 錄 文 件 導 引 說 明... 3 壹 基 金 服 務 - 查 詢 類... 1 一 我 的 基 金 ( 含 使 用 者 風 險 等 級 )... 1 1.1 更 新 損 益... 2 二 基 金 往 來 明 細 查 詢 ( 含 配 息 )... 5 2.1 基 金 單 筆
修 課 特 殊 規 定 : 一 法 律 系 學 生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128;101 學 年 度 修 讀 法 律 系 雙 主 修 學 生 應 修 畢 法 律 專 業 目 64 學 分 ( 限 修 習 本 校 法 律 系 開 設 課 程, 不 得 以 原 學 系 或 外 校 課 程 抵 免 -
法 律 學 系 學 士 班 基 礎 科 目 一 覽 表 101 學 年 度 入 學 學 生 適 用 科 目 名 稱 必 規 定 第 一 學 年 第 二 學 年 第 三 學 年 第 四 學 年 群 學 分 上 下 上 下 上 下 上 下 備 註 ( 先 修 科 目 ) 刑 法 ( 一 ) 群 3 3 基 礎 科 目 刑 法 ( 二 ) 群 3 3 基 礎 科 目 / 先 修 刑 法 ( 一 ) 刑 事
附 件 103 年 國 中 教 育 會 考 反 試 場 則 處 理 方 式 覽 表 別 反 試 場 則 事 項 國 英 數 社 自 處 理 方 式 寫 作 測 驗 由 他 人 頂 替 代 考 或 偽 ( 變 ) 造 證 件 應 試 二 脅 迫 其 他 考 生 或 試 務 人 員 協 助 於 考 試
103 年 國 中 教 育 會 考 反 試 場 則 處 理 方 式 說 明 公 告 單 位 國 教 署 單 位 聯 絡 人 李 宜 樺 公 告 日 期 102-09-04 聯 絡 電 話 02-7736-7455 電 子 信 箱 [email protected] 103 年 國 中 教 育 會 考 反 試 場 則 處 理 方 式 ( 如 附 件 ) 分 三 個 別 及 二 或, 分 別
PROSPECT EXPLORATION 壹 前 言 20 90 066 第 9 卷 第 2 期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專 題 研 究 法 律 與 法 制 探 析 中 國 大 陸 現 行 土 地 估 價 法 律 制 度 體 系 探 析 中 國 大 陸 現 行 土 地 估 價 法 律 制 度 體 系 A Study on the Legal Framework of Real Estate Appraisal in China 蔣 國 基 * (Chiang, Kuo-chi) 香 港 鴻 裕 公 司 法 務 長 摘
托 兒 所 及 幼 稚 園 改 制 幼 兒 園 辦 法 條 文 說 明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五 十 五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法 施 行 前 之 公 立 托 兒 所 幼 稚 園 或 經 政 府
托 兒 所 及 幼 稚 園 改 制 幼 兒 園 辦 法 總 說 明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業 於 一 百 年 六 月 二 十 九 日 制 定 公 布, 並 自 一 百 零 一 年 一 月 一 日 施 行, 依 本 法 第 五 十 五 條 規 定 : ( 第 一 項 ) 本 法 施 行 前 之 公 立 托 兒 所 幼 稚 園 或 經 政 府 許 可 設 立 核
NCKU elearning Manual
成 績 一 簡 介... 3 二 成 績 彙 總... 4 三 瀏 覽 成 績... 7 1. 成 績 分 析 長 條 圖... 7 2. 成 績 單... 7 3. 用 戶 報 告... 11 四 類 別 和 項 目... 12 1. 簡 單 檢 視... 12 2. 完 整 檢 視... 15 五 成 績 匯 入... 16 六 成 績 匯 出... 19 1. 成 績 登 錄 檔... 19
Microsoft Word - LongCard_Promo_2013_FAQ_tc_pdf.doc
陸 港 通 龍 卡 常 遇 問 題 一 般 問 題 o 甚 麼 是 陸 港 通 龍 卡? o 陸 港 通 龍 卡 具 有 哪 些 特 點? o 陸 港 通 龍 卡 適 合 甚 麼 客 戶 使 用? 陸 港 通 龍 卡 申 請 須 知 o 陸 港 通 龍 卡 的 發 卡 對 象 是 甚 麼? o 聯 名 賬 戶 或 公 司 客 戶 可 以 申 請 陸 港 通 龍 卡 嗎? o 現 時 哪 一 個 建
一、報考資格: 碩士班: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學或獨立學院或經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大學畢業生或應屆畢業生,或具報考大學碩士班之同等學力資格,並符合本校各所訂定之條件者
附 錄 五 英 文 畢 業 門 檻 規 定 102 新 生 相 關 規 定 若 有 變 動 將 依 各 系 所 公 告 為 準 生 物 醫 學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及 博 士 班 : 通 過 下 列 任 何 一 項 英 語 檢 測 標 準 即 達 英 文 畢 業 門 檻 : ( 七 ) 以 上 校 外 成 績 皆 未 通 過, 可 參 加 校 內 英 檢 測 驗 總 成 績 超 過 160 分
二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成 績 優 良 並 有 專 門 著 作 者, 得 聘 為 助 理 教 授 三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曾 從 事 與 所 習 學 科 有 關 之 研 究 工 作 專 門 職 業 或 職 務 四 年 以 上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教 師 聘 任 升 等 評 審 辦 法 86 年 4 月 19 日 第 96 次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第 一 至 第 十 六 條 及 十 八 十 九 條 條 文 87 年 1 月 17 日 第 99 次 校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第 廿 八 條 條 文 並 刪 除 第 十 一 之 一 條 文 教 育 部 87 年 221 日 台 ( 八 七 ) 審 字 第 87008833
Microsoft PowerPoint - 104年說明會簡報-final-0923.ppt [相容模式]
主 任 導 師 一 年 級 導 師 系 學 會 導 師 二 年 級 導 師 教 育 專 業 課 26 學 分 教 師 資 格 檢 定 考 試 ( 每 年 3 月 ) 中 等 學 校 教 師 證 書 學 習 護 照 ( 實 地 實 習 研 習 服 務 時 數 心 霊 美 學 與 藝 術 人 文 活 動 )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書 教 師 甄 試 專 門 課 程 ( 任 教 類
目 錄 頁 1. 歡 迎 使 用 網 上 預 約 面 談 訪 問 系 統... 3 2. 新 用 戶... 4 2.1 新 用 戶 登 入 帳 戶 程 序... 4 2.2 啟 動 網 上 預 約 面 談 訪 問 帳 戶... 5 2.2.1 核 對 帳 戶 的 地 址 資 料... 5 2.2.2
網 上 預 約 面 談 訪 問 使 用 指 南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統 計 處 目 錄 頁 1. 歡 迎 使 用 網 上 預 約 面 談 訪 問 系 統... 3 2. 新 用 戶... 4 2.1 新 用 戶 登 入 帳 戶 程 序... 4 2.2 啟 動 網 上 預 約 面 談 訪 問 帳 戶... 5 2.2.1 核 對 帳 戶 的 地 址 資 料... 5 2.2.2 閱
( 第 4 項 ) 第 1 項 及 第 2 項 投 資 抵 減 之 適 用 範 圍 核 定 機 關 申 請 期 限 申 請 程 序 施 行 期 限 抵 減 率 及 其 他 相 關 事 項, 由 行 政 院 定 之 行 為 時 促 進 產 業 升 級 條 例 第 6 條 第 2 項 及 第 4 項 分
會 議 錄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102 年 度 6 月 份 第 1 次 庭 長 法 官 聯 席 會 議 會 議 日 期 :102 年 6 月 4 日 相 關 法 條 : 促 進 產 業 升 級 條 例 第 6 條 第 2 項 第 4 項 ( 民 國 92 年 2 月 6 日 修 正 公 布 ) 公 司 研 究 與 發 展 及 人 才 培 訓 支 出 適 用 投 資 抵 減 辦 法 第 3 條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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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 賽 詳 細 須 知 比 賽 日 期 :2016 年 1 月 21 日 ( 星 期 四 ) 比 賽 地 點 : 保 良 局 錦 泰 小 學 四 樓 禮 堂 報 到 時 間 及 地 點 :9: 50am 四 樓 禮 堂 集 合 時 間 及 就 座 :10:00am 四 樓 禮 堂 講 解 比 賽 規 則 時 間 :10:10am 比 賽 時 間 :10:20am ~ 11:50am 評 分 時 間
2 飲 料 調 製 丙 級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必 勝 寶 典 Beverage Modulation Preparation 應 考 綜 合 注 意 事 項 A1 A2 A3 A4 A5 A6 B7 B8 B9 B10 B11 B12 C13
1Part BEVERAGE MODULATION PREPARATION 2 飲 料 調 製 丙 級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必 勝 寶 典 Beverage Modulation Preparation 應 考 綜 合 注 意 事 項 1. 980301 980302 980303 A1 A2 A3 A4 A5 A6 B7 B8 B9 B10 B11 B12 C13 C14 C15 C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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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 政 部 公 告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0 日 發 文 字 號 : 台 內 役 字 第 1010830457 號 附 件 : 主 旨 : 預 告 修 正 免 役 禁 役 緩 徵 緩 召 實 施 辦 法 依 據 :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151 條 第 2 項 及 第 154 條 第 1 項 公 告 事 項 : 一 修 正 機 關 : 行 政 院 二 修 正 依
2016年中國語文科試卷三聆聽及綜合能力考核樣本試卷示例及說明
目 錄 2016 年 中 國 語 文 科 試 卷 三 聆 聽 及 綜 合 能 力 考 核 樣 本 試 卷 示 例 及 說 明 前 言 1 第 五 級 示 例 一 2 第 五 級 示 例 二 11 第 四 級 示 例 一 20 第 四 級 示 例 二 28 第 三 級 示 例 一 37 第 三 級 示 例 二 45 第 二 級 示 例 一 53 第 二 級 示 例 二 61 第 一 級 示 例 一 68
研究一:n人以『剪刀、石頭、布』猜拳法猜拳一次,決定一人勝
嘉 義 市 第 三 十 屆 中 小 學 科 學 展 覽 會 作 品 說 明 書 猜 拳 決 勝 負 的 最 佳 策 略 探 討 科 別 : 數 學 科 組 別 : 國 小 組 關 鍵 詞 : 剪 刀 石 頭 布 黑 白 猜 編 號 : 壹 摘 要 在 玩 遊 戲 時 往 往 需 要 運 用 猜 拳 剪 刀 石 頭 布 或 黑 白 猜 來 決 勝 負 或 是 分 組, 但 人 數 一 多, 便 無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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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 至 今 的 進 展 高 水 平 的 系 統 可 使 用 性.. 建 立 高 水 平 的 系 統 可 使 用 性, 以 確 保 系 統 有 能 力 支 援 醫 療 服 務 需 每 星 期 七 天 每 天 24 小 時 運 作 的 需 要 2.13 我 們 會 為 電 子 健 康 記 錄 互 通 資 料 建 立 中 央 資 料 儲 存 庫, 所 有 由 參 與 計 劃 的 醫 療 服 務
第 6. 節 不 定 積 分 的 基 本 公 式 我 們 可 以 把 已 經 知 道 反 導 函 數 之 所 有 函 數 都 視 為 不 定 積 分 的 基 本 公 式 基 本 公 式 涵 蓋 的 範 圍 愈 大, 我 們 求 解 積 分 就 愈 容 易, 但 有 記 憶 不 易 的 情 事 研 讀
第 6. 節 反 導 函 數 與 不 定 積 分 定 義 6.. 反 導 函 數 說 明 : 第 六 章 求 積 分 的 方 法 若 F( ) f ( ), Df, 則 F ( ) 為 f( ) 之 反 導 函 數 (antierivative) () 當 F ( ) 為 f( ) 之 反 導 函 數 時, 則 F( ) C,C 為 常 數, 亦 為 f( ) 之 反 導 函 數 故 若 反 導 函
一 般 知 識 考 試 - 集 ( 入 職 中 央 開 考 編 號 :001-2012-AT-01) 准 考 人 必 須 細 閱 上 載 於 網 頁 (http://www.safp.gov.mo/) 的 准 考 人 須 知 日 期 時 間 地 點 接 下 來, 將 要 進 行 的 甄 選 方 法 是 什 麼? 如 報 考 多 於 一 個 職 務 範 疇, 需 要 參 加 多 次 的 知 識 考 試
105年7月14日糖尿病研討會簡章-衛生局版_docx
105 年 屏 東 縣 糖 尿 病 暨 慢 性 病 共 同 照 護 網 繼 續 教 育 The Conference of Diabetes Joint Care In 本 研 討 為 增 進 慢 性 病 患 之 肺 結 核 與 COPD 疾 病 認 識, 另 針 對 糖 尿 病 胰 島 素 之 臨 床 經 驗 分 享, 讓 學 員 充 分 認 識 胰 島 素 特 性, 以 提 供 良 好 的 醫
標 準 作 業 程 序 的 版 本 說 明 : 制 定 者 版 本 編 碼 日 期 日 期 主 要 秘 書 處 Version 1.0 2010/12/31 2011/12/03 第 一 版 秘 書 處 Version 1.1 2010/12/31 2011/12/31 第 一 版 第 一 次 秘
聯 合 人 體 試 驗 委 員 會 Joint Institutional Review Board P-D-01 文 件 與 紀 錄 管 理 程 序 Documentation Management Procedure 標 準 作 業 程 序 的 版 本 說 明 : 制 定 者 版 本 編 碼 日 期 日 期 主 要 秘 書 處 Version 1.0 2010/12/31 2011/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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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1 16 序 2 KK KK KK KK KK KK 溫 溫 KK KK 周 婉 芬 博 士 2016 年 5 月 前 言 平 安 健 康 便 好 了 16 10 ICU ICU 26 300 26 10 ICU ICU 曾 錦 強 2016 年 5 月 目 錄 Chapter 1 家 庭 親 子 關 係 1.1 多 存 款 入 關 係 戶 口 2 1.2 不 傷 關 係 管 學 業 12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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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 訊 王 資 料 可 於 相 關 網 站 查 詢 對 應 表 系 統 選 項 資 料 選 項 對 應 相 關 網 址 上 櫃 公 司 現 金 增 資 資 料 現 金 增 資 與 股 上 市 股 票 公 開 申 購 資 訊 票 申 購 上 櫃 股 票 公 開 申 購 資 訊 http://www.twse.com.tw/ch/announcement/public.php 合 併 / 個 別 財 務
長跨距暨挑高建築特殊結構系統之調查分析
第 一 章 1 2 3 4 第 二 章 5 6 7 8 1. 2. 9 3. 4. 5. 6. 7. 8. 9. 10. 11. 10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11 第 三 章 p 12 b / B 0.75 13 p 14 15 D = l 20 +10 16 17 p l D l D l D 3 p 4 3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認可人士、註冊結構工程師及註冊岩土工程師作業備考 ADM-6
屋 宇 署 認 可 人 士 註 冊 結 構 工 程 師 及 註 冊 岩 土 工 程 師 作 業 備 考 ADM-6 結 構 及 岩 土 設 計 使 用 的 電 腦 程 式 認 可 人 士 註 冊 結 構 工 程 師 或 註 冊 岩 土 工 程 師 可 以 使 用 電 腦 程 式 作 計 算 分 析 來 輔 助 其 設 計, 或 使 用 電 腦 程 式 製 備 呈 交 予 建 築 事 務 監 督 的
C100-0002標準文件
文 件 名 稱 : 複 審 案 制 定 單 位 : 人 體 試 驗 委 員 會 制 定 日 期 :96 年 8 月 31 日 分 發 單 位 : 人 體 試 驗 委 員 會 修 訂 紀 錄 修 訂 日 期 公 文 文 號 修 訂 內 容 摘 要 頁 次 版 本 96.08.31 新 增 訂 全 部 01.0 97.03.27 修 正 附 件 數 字 7-11 02.0 97.03.27 附 件 1,
Microsoft Word - 雲林區_免試平台_國中模擬選填_操作手冊.doc
104 學 年 度 雲 林 區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免 試 入 學 報 名 及 志 願 分 發 系 統 平 臺 國 中 學 校 操 作 說 明 政 高 有 限 公 司 104 年 12 月 25 日 免 試 入 學 報 名 及 志 願 分 發 系 統 平 臺 目 錄 宣 導 事 項... 1 國 中 端 ( 承 辦 人 員 ) 系 統 操 作 流 程 圖... 4 學 生 端 ( 模 擬 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