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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 交 通 部 長 俞 飛 鵬 先 生 與 我 服 務 航 政 由 十 年 罔 憶 之 一 王 洸 前 江 奉 化 奇 古 飛 鵬 將 軍 樵 學 先 生, 自 民 國 十 九 年 九 月 任 交 通 部 次 長, 於 再 仔 舟, 袍 黑 掛, 體 高 壯 陸, 南 人 北 相 致 詞 時, 態 度 謙 和, 其 聲 清 朗 而 帶 寧 故 鄉 音, 不 像 曾 在 疆 場 上 馳 驅 多 年 的 將 領 他 輔 佐 王 部 長 頗 為 相 得 說 們 除 在 公 文 上, 見 到 他 兢 筆 姦 署 外, 很 少 有 提 示, 似 乎 在 多 了 解 部 務 民 國 二 十 年 七 月, 致 詞 赴 澳 口, 任 航 改 局 科 長, 首 任 局 長 為 徐 浩 鎔 先 生 ( 字 昆 吾, 徐 柏 園 先 生 之 長 兄, 原 任 軍 需 署 儲 備 司 長, 為 俞 先 生 軍 需 學 控 同 班 同 學 0) 閱 年, 陳 銘 樞 兼 長 交 通, 大 動 人 事, 我 們 同 時 辭 職 我 先 辦 交 通 雜 誌, 關 改 就 國 肪 設 計 委 員 會 工 作, 主 管 航 政 之 設 計, 廿 五 年 九 月, 被 選 派 赴 美 深 造, 這 一 段 時 間, 我 很 少 有 機 會, 向 奇 古 先 生 請 益 黃 紹 故 繼 陳 銘 摳 任 交 長, 為 時 都 很 鈕, 二 十 一 年 九 月, 朱 家 驛 先 生 出 任 交 通 部 長, 人 事 一 新, 約 有 四 年 多 時 間, 俞 先 生 一 直 是 次 長 曾 於 二 十 三 年, 率 領 交 通 考 察 團 赴 歐 美 各 國 考 察 交 通 團 員 中 布 韋 以 做 陸 翰 芹 陳 序 諸 先 生 岡 國 後, 督 導 團 員, 完 成 了 鈕 著 歐 美 交 通 考 察 報 告 J, 深 受 政 府 重 觀 朱 部 長 倚 昇 益 肢, 部 內 要 故, 俞 先 生 翊 贊 遂 多 二 十 四 年, 朱 部 長 薦 俞 自 代 不 久, 中 日 情 勢 緊 張 中 央 備 戰, 以 交 通 為 先, 軍 事 委 員 會 特 設 警 衛 執 行 部, 其 第 二 組 主 辦 交 通 動 員 業 葫 之 設 計 指 導, 組 長 由 交 通 部 長 兼 任, 組 員 均 由 交 通 鐵 道 閻 部 高 級 現 職 人 員 及 宿 軍 事 交 通 經 驗 之 高 級 軍 官 調 兼, 其 主 要 工 作 為 遵 照 警 衛 執 行 部 之 決 策, 配 合 交 通 鐵 道 南 部 及 月 宿 關 部 會 之 寅 際 資 料, 策 定 交 通 動 員 計 劃, 用 委 員 長 名 義 館 令 右 閱 單 位 執 行, 俞 先 生 所 負 責 任 的 重 大 從 而 可 知 了 從 軍 需 後 動 到 交 通 準 備 戰 時 航 業 應 變 俞 先 生 在 北 伐 期 間, 追 隨 先 總 統 蔣 公, 歷 亡 國 民 革 命 軍 fjv&~ 司 令 部 兵 ( 貴 的 思 監 經 理 處 長 等 要 職, 國 民 jljz 府 成 立, 任 軍 政 部 軍 需 署 長 民 國 十 朮 年 九 月, 交 通 部 故 務 次 長 李 仲 公, 出 主 招 商 局 事, 中 央 調 俞 先 生 繼 任 阿 記 得 他 接 事 後, 間 軍 部 長 於 紀 念 週 ' 介 紹 給 同 事 們 見 面, 位 身 安 藍 e 民 國 二 十 五 年 十 二 月, 我 也 歐 美 岡 園, 仍 到 原 機 關 服 務, 俞 先 生 聽 說 說 間 來, 關 照 主 任 秘 書 史 情 寅 先 生 和 戰 聯 絡, 要 我 同 交 通 部 航 政 司 任 職 說 答 以 對 原 機 關 有 繼 續 服 務 三 年 的 義 務, 後 來 俞 先 生 和 載 的 上 司 設 好, 應 允 借 用 ;:'~~ 三 們 月, 到 二 十 六 年 四 月 期 滿, ZE 先 生 竟 設 表 我 為 航 政 司 船 拍 科 - 16 一 - 17 一

l 呵 長 兼 海 事 科 長, 大 概 兩 首 長 己 談 好 了 從 此 以 後, 哉 的 工 作, 日 與 備 戰 有 闕, 那 時 航 政 司 長 是 陸 蛤 芹 先 生, 我 們 合 作 融 洽, 秉 承 l 青 先 生 的 指 示, 將 各 種 應 變 措 施 預 : 為 之 計, 七 七 事 變 發 生, 立 即 付 諸 賞 施, 其 中 最 重 要 的 有 以 下 各 項 ; "" ~\' ".~ I ;:& 准, 保 存 了 十 六 艘 大 船, 以 聽 當 時 漢 口 宜 昌 間 空 前 之 紫 重 運 捕, 俞 先 生 可 能 在 大 本 營 討 論 此 案 時, 予 以 支 特 事 : 後 許 多 朋 友 告 我, 認 為 說 當 時 太 大 膽, 都 替 說 捏 一 把 汗, 如 果 船 未 完 成, 江 防 工 事 蓓 廷, 武 漢 失 守, 追 究 一 連 串 責 任? 我 不 是 要 以 胎 誤 戒 故 而 論 罪 嗎? ( 一 ) 保 存 船 抽 混 戰 前 夕, 密 令 有 關 航 斐, 將 脂 隻 在 指 定 時 間 內, 通 過 但 ) 船 船 暫 准 轉 籍 戰 時 船 抽 眼 制 處 分, 各 國 皆 然 O 說 國 情 形 特 殊, 曾 預 定 封 鎖 之 江 陰 封 鎖 線, 進 入 長 江 ; 1I 日 航 程 預 計 不 能 趕 到 者, 則 閉 住 香 港 制 定 非 常 時 期 輪 船 路 轉 外 籍 辦 法 J ' 准 許 未 退 入 長 江 的 海 船 及 避 泊 香 港 或 其 他 安 全 海 口, 暫 避 其 鋒, 免 被 敵 人 捕 獲 當 時 除 租 與 日 本 之 海 輪 十 四 艘 淪 入 敵 手 外, 餘 均 主 F 獲 保 盞, 其 駛 入 長 江, 後 來 到 達 摸 口 寺, 共 計 一 百 九 十 五 艘 ( 斗 協 助 軍 方 構 築 封 鎖 線 我 海 軍 賞 力 海 弱, 民 謀 阻 的! 直 艦 溯 江 而 上, 或 在 海 口 登 陸, 惟 有 阻 塞 水 道, 質 行 自 我 封 鎖 防 禦 工 事 之 構 築, 非 一 間.. 之 船 隻, 暫 准 移 轉 外 籍, 掛 中 立 國 旗, 俟 戰 爭 妝 平 部 應 依 復 國 籍, 但 不 准 直 接 間 接 出 售 轉 租 與 敵 人 當 時 經 交 通 部 核 准 移 輯, 外 籍 的 輪 船, 計 有 一 百 三 十 艘, 共 十 四 萬 五 千 頤, 這 些 船 隻, 在 太 平 洋 戰 事 發 生 前, 曾 有 一 段 時 間, 維 持 了 我 昕 江 福 建 廣 東 沿 海 的 秘 密 線, 輸 入 我 國 昕 需 的 軍 品, 輸 出 試 圖 可 換 外 涯 的 物 資 這 雖 是 在 張 嘉 取 部 長 任 內, 星 准 行 政 隘 的 案, 但 要 這 可 成 啥 不 得 不 徵 用 船 隻 9 況 於 重 要 航 路, 加 佈 水 雷, 以 作 阻 塞 工 具, 交 通 些 船, 避 入 香 港 或 安 主 港 口 的 命 令 卸 是 俞 先 生 前 所 頒 發 的 部 先 後 協 助 軍 方, 徵 用 輪 船 直 船 數 達 八 十 七 艘, 共 十 一 萬 一 千 餘 順 計 江 個 ) 督 導 航 業 聯 營 俞 先 生 為 動 員 船 抽, 承 運 軍 品 及 維 持 民 運 起 見, 分 陰 二 十 四 艘, 四 萬 三 千 九 百 四 十 八 噸 ; 間 江 口 十 二 艘, 七 千 五 百 六 卡 二 令 主 要 輪 船 公 司 成 立 長 江 航 業 聯 合 辦 事 處, 指 派 招 商 局 副 總 j 歪 理 沈 仲 裁 為 噸 ; 黃 浦 江 十 艘, 一 萬 八 千 六 百 四 十 二 頓 ; 連 雲 港 六 艘, 一 萬 O 七 百 四 十 主 任, 洽 商 同 業, 調 配 船 隻 9 維 持 京 漠 海 漠 漢 宜 湘 各 線 水 上 交 通, 並 七 噸 ; 鎮 海 七 艘, 六 千 六 百 五 十 噸 ; 南 京 下 游 烏 龍 山 四 艘, 二 千 O 六 十 三 ; 珠 江 口 六 艘, 一 千 九 百 七 十 九 噸 ; 馬 當 十 八 艘, 二 萬 四 千 九 百 九 十 四 噸 各 航 商 均 深 明 大 義, 不 廟 損 失, 慷 慨 應 徵 當 時 徵 用 原 則, 部 方 指 示, 一 為 不 宜 行 駛 內 河 之 海 船, 一 為 船 齡 較 大 之 舊 船 後 來 均 由 我 接 洽 軍 方, 一 一 發 給 徵 用 受 靚 證 抗 戰 勝 利 後, 這 些 航 商 即 憑 受 領 證, 獲 得 政 府,, 創 辦 上 海 鎮 江 間 內 河 長 江 聯 運, 以 運 送 難 民, 及 遷 川 工 廠 文 令 上 海 漢 口 鎮 江 蕪 湖 九 江 長 沙 福 州 卜 廈 門 各 地 輪 船 業 公 會, 成 立 航 業 聯 合 辦 事 處, 以 調 配 船 隻, 聯 合 經 營 為 原 則, 由 各 地 航 改 局 或 其 辦 事 處 督 導 辦 理 凡 屬 軍 方 需 要 的 船 隻, 統 由 聯 合 辦 事 處 會 自 供 膺, 儘 量 避 免 軍 方 直 接 封 船 拉 差, 故 對 軍 民 運 輸 的 維 持, 殊 ~ 文 功 殼 賠 償, 成 立 了 今 日 拉 國 最 大 航 業 之 一 的 復 興 航 業 公 司, 還 是 後 話 伍 J 控 制 南 京 撤 退 時 最 後 一 艘 船 惜 種 失 守, 南 京 震 動, 中 央 除 派 店 主 馬 當 雖 經 阻 塞, 猶 恐 不 足 為 武 漢 屏 障, 軍 方 決 策, 在 回 家 鎮 水 道, 沉 船 防 禦 ; 又 要 交 通 部 代 徵 十 六 艘 游 船 和 大 江 輸, 我 那 時 己 任 漢 口 航 政 局 長, 建 議 製 造 四 艘 鋼 骨 水 泥 船 以 為 代 替 間 由 張 嘉 戰 部 長 責 成 我 負 責 建 ' 智 防 衛 首 都, 準 俯 在 近 故 作 戰 外, 並 令 交 通 部 控 制 一 船, 於 最 後 一 刻, 撤 退 中 央 各 機 關 留 守 南 京 最 後 一 批 人 員 前 先 生 當 派 江 漢 輸 擔 任 這 項 任 務, 並 派 我 隨 船 指 揮 到 漢 後, 除 留 武 漢 辦 公 者 外, 並 責 成 我 照 料 轉 運 宜 造, 總 算 在 限 期 內 竣 工, 交 與 軍 方 此 事 雖 不 在 俞 先 生 之 任 內, 惟 案 之 獲 ', 昌 長 沙 江 漢 離 京 時 滿 載 人 員 公 物 行 李, 擠 得 水 洩 不 通, 岸 邊 逃 難 之 -- 18 一 一 ' 的 一

人 紛 紛 攀 登, 只 好 移 泊 江 心, 於 深 夜 間 航, 行 至 蕪 湖, 耳 聞 南 京 大 火, 至 九 江, 文 閩 南 京 失 守, 到 漢 時, 報 載 國 府 開 令, 交 通 鐵 道 南 部 合 併 ' 兩 部 首 長 尚 未 交 接, 部 內 畫 龍 無 首, 各 方 戚 要 求 說 處 理, 我 民 好 暫 住 漢 口 招 商 間 分 局, 代 表 交 通 部 執 行 疏 遷 工 作, 完 成 了 一 項 始 料, 所 不 及 的 任 務 江 漢 船 上 耍 員 很 多, 國 難 當 頭, 同 舟 共 濟, 既 未 發 生 科 紛, 還 結 識 了 不 少 新 知, 現 在 臺 灣 的 陶 希 聖 先 生, 就 是 搭 這 船 到 漢 口 的 丸 '3 務 這 是 說 第 一 次 擔 任 軍 職, 但 處 於 客 卿 地 位, 俞 先 生 特 別 禮 遇, 任 我 穿 便 服 辦 公, 開 會 時, 亦 不 受 軍 方 禮 節 的 拘 束 從 那 時 到 武 漢 撤 退, 我 一 直 在 航 政 局 及 司 令 部 兩 處 辦 公, 才 體 認 到 徵 調 船 隻 ' 載 運 部 隊 軍 品 赴 前 方 作 戰 種 種 壯 烈 事 嘖, 常 發 生 今 天 上 午 徵 到 的 船 隻 ' 閉 住 武 漢 下 游, 明 日 間 傳 來 該 船 已 被 敵 機 轟 炸, 船 毀 人 殉, 其 慘 烈 犧 牲 的 情 事, 不 亞 於 地 擅 作 戰 漢 口 航 政 局 與 軍 運 國 民 政 府 早 已 昭 示 主 園, 定 重 鹿 為 陪 都, 南 京 失 守 後, 軍 事 政 治 的 童 心, 則 在 武 漢 蔣 公 坐 鎮 武 漢, 經 過 程 鍾 的 時 間, 重 新 部 署 了 軍 事 故 治 大 本 營 設 武 昌, 奇 古 先 生 專 任 軍 事 委 員 會 設 方 勤 務 部 長, 亦 駐 武 昌 中 央 各 部 會 大 都 在 漢 口 成 立 辦 公 處, 首 長 亦 均 駐 漢 指 揮 所 屬 新 任 交 通 部 長 張 嘉 玻 ( 原 任 鐵 道 部 長 到 任 不 久, 即 於 二 十 七 年 二 月 一 日 派 在 'i:;1\i'; 漢 口 航 政 局 局 長, 主 持 專 ~ 湘 韻 川 四 省 航 故 從 此 我 責 無 旁 貸, 要 直 接 去 疋 維 持 民 運, 支 援 軍 事 的 任 務 了 位 同 時 說 與 俞 先 生 文 有 一 設 共 事 的 機 會, 那 就 是 他 兼 任 船 船 運 輸 司 令, 派 我 兼 任 該 部 少 ; 自 徵 詢 處 長 首 都 陷 敵, 中 央 決 策 要 堅 守 華 中, 以 空 間 換 取 時 間, 準 備 與 日, fr= 長 > 武 漢 淪 陷 之 前, 船 船 運 輸 司 令 部 協 同 航 政 局, 對 於 沿 江 港 埠 設 備 與 船 隻 ' 先 作 緊 急 撤 離 之 各 項 準 備, 如 每 輪 太 平 ; 除 料 之 儲 備, 直 船 碼 頭 船 之 拆.. 除 拖 離, 事 先 預 作 檢 查, 故 於 撤 退 令 下 達, 均 能 從 容 分 別 撤 至 指 定 地 點, 未 現 混 亂 局 面 計 撤 退 至 宜 昌 之 輪 船 二 百 零 八 艘, 直 船 碼 頭 船 五 座, 退 至 長 沙 者, 計 輪 船 六 十 六 腫, 直 船 碼 頭 船 三 座, if! 至 常 德 者, 計 輪 船 十 六 艘 所 有 帆 船 亦 督 載 物 資 退 至 預 定 地 點, 而 無 一 艘 留 在 武 漢, 有 如 堅 壁 清 野 至 於 混 漠 漢 宜 漢 湘 的 領 江 三 百 餘 人, 亦 不 許 留 漠, 主 部 撤 退 入 川, 按 月 由 交 通 部 發 給 生 活 費 戚 轉 分 工 作 武 漢 淪 陷, 我 亦 解 除 了 軍 方 兼 職, 此 後 任 務 是 如 何 將 指 至 宜 昌 的 船 隻 難 民 工 廠 器 材 重 要 物 資, 從 速 轉 運 入 川 於 是 載 文 奉 令, 在 宜 昌 設 立 較 雌 管 理 委 員 會, 用 機 械 較 灘 的 方 法, 將 不 能 越 過 川 江 臨 除 的 船 隻, 期 抗 戰 故 派 陳 誠 將 軍 為 武 漢 信 戌 總 司 令, 指 揮 前 方 作 戰 後 方 勤 務 部 為 支 援 大 會 戰, 成 立 船 抽 運 輸 司 令 部, 俞 部 長 自 兼 司 令, 當 然 要 我 舊 居, 替 他 幫 忙 該 部 於 二 十 七 年 五 月 成 立, 因 為 長 江 幹 支 流 為 華 中 水 運 大 動 脈, 特 設 此 臨 時 機 構, 以 統 一 指 揮 水 運 策 應 作 戰, 部 內 設 徵 調 管 理 稽 按 總 務 四 處, 分 掌 運 務 調 配 倉 儲 裝 卸 修 理 核 查 等 事 宜, 管 理 處 長 劉 心 怡 先 生 曾 受 業 於 說, 故 彼 此 合 作 無 間 船 船 運 輸 司 令 部 同 時 將 軍 政 部 船 船 管 理 所 改 組 為 長 江 棋 抽 管 理 紹 所, 臨 近 戰 區 之 績 都 湘 三 省 船 抽 純 僅 是 部!., t 連 同 人 與 器 材 物 資 一 條 一 條 一 段 一 段 的 拉 過 灘 除 並 縮 土 豆 輪 船 航 程, 將 宜 ; 有 線, 分 為 數 段 航 行, 如 宜 昌 至 胏 歸 宜 昌 至 巴 東 宜 昌 至 巫 山 宜 昌 至 奉 節, 最 遠 不 過 萬 縣, 並 由 航 政 局 宜 昌 辦 事 處 徵 集 川 江 木 船 一 干 二 百 餘 艘, 協 同 搶 運, 不 令 擁 集 宜 昌, 為 敵 機 轟 炸 之 目 標, 終 於 達 成 任 務 這 事 航 政 局 宜 昌 辦 事 處 曾 白 光 主 任 出 力 特 多 民 生 實 業 公 司 和 招 商 局 的 船 隻 亦 為 這 次 大 搶 運, 貢 獻 出 最 大 的 力 量, 不 僅 輪 船 不 怕 急 流 礁 石, 冒 臉 航 行, 船 員 亦 皆 同 仇 敵 慌, 奮 勇 工 作, 真 是 可 歌 可 泣 改 組 為 各 該 有 位 船 管 玉 皇 您 所, 均 直 諾 : 於 司 令 部, 分 掌 各 該 流 域 水 路 軍 運 業 一 20 c'7-21 一

川 江 木 船 除 弊 革 新 漢 口 航 故 屑 於 二 十 七 年 十 月 二 十 五 日 技 軍 退 出 武 漢 時, 即 將 局 本 部 移 設 重 慶, 該 局 原 來 的 重 慶 辦 事 處 移 設 i 盧 縣 此 後 航 政 局 的 中 心 工 作 為 陀 於 氓 '5 何 故 關 徵 船 租 船, 均 2 頁 照 航 政 局 的 運 價 表 辦 理, 運 費 核 銷, 亦 照 運 價 表 之 規 定 如 此, 使 船 戶 願 以 應 徵, 而 不 再 逃 避 第 二 與 軍 糧 接 運 處 黃 壯 懷 處 長 談 好, 請 其 說 明 需 要 船 數, 方 敷 經 常 之 用, 並 要 求 其 閱 列 船 型 噸 級 及 艘 數 9 由 總 腹 部 負 責 與 各 木 船 幫 首 接 洽, 如 數 供 應, 交 軍 糧 接 運 處 編 組 輪 船 木 船 的 管 理, 和 改 良 木 船 的 監 造 惟 與 四 川 省 所 設 的 川 江 航 務 管 理 處, 同 在 一 省, 常 有 職 權 上 的 爭 論, 航 業 界 都 遵 守 中 央 法 令, 接 受 我 的 指 揮 監 督, 對 該 處 的 措 施 頗 表 不 滿, 加 以 處 長 袁 育 梵 素 四 川 省 船 抽 總 毆 長, 對 木 船 的 徵 詞, 弊 端 甚 多, 連 赴 前 方 的 軍 糧, 常 多 廷 說, 第 九 戰 區 陳 ( 誠 司 令 長 官 法 有 電 報 給 後 方 勤 務 部 俞 部 長 及 四 川 省 張 畫 主 席, 對 袁 指 責, 兩 首 長 與 張 嘉 戰 部 長 函 電 商 洽, 認 為 應 由 我 兼 任, 比 較 遠 宜, 張 部 長 面 前 我 的 意 見, 我 答 J 以 如 果 能 將 川 江 航 務 管 理 處 裁 撤, 四 川 省 航 i& 輯 : 由 我 負 責, 我 可 擔 任 否 則 事 權 混 淆, 必 多 牽 擊, 不 易 收 放 L 三 位 首 長 會 繭 的 結 果 同 意 了 我 的 意 見, 將 該 處 裁 撤, 交 通 部 乃 於 三 十 年 九 月 二 十 日 公 布 長 江 區 控 制, 更 番 承 運, 如 有 發 生 損 失 去 豆 缺, 由 接 運 處 通 知 總 毆 部 續 徵 補 充 但 囑 該 處 應 派 妥 員 押 運, 不 准 中 途 賈 放 或 謊 報 失 吉, 因 有 此 治 本 辦 法, 以 後.. 未 有 發 生 延 誤, 陳 長 官 亦 不 再 有 電 到 俞 先 生 處 質 詢 了 當 然 運 價 表 的 制 定, 航 政 局 要 調 查 市 場 質 況, 作 必 要 之 撥 動 調 整, 方 能 使 各 方 滿 意, 免 礙 徵 船 工 作 ; 我 這 份 兼 差 就 用 這 種 掌 握 重 點, 執 簡 取 繁 的 辦 法, 平 平 安 安 的 做 到 我 奉 派 出 園 船 帕 總 眼 部 的 控 費, 是 後 方 勤 務 部 發 給 的, 我 的 工 作, 俞 先 生 表 示 滿 意, 所 以 桶 上 去 的 預 算, 總 是 照 案 批 准 的 偶 爾, 為 經 費 事 吾 兒 部 中 有 交 辦 的 事, 要 說 去 出 席 重 慶 郊 外 高 攤 崖 的 後 方 勤 部 會 議, 俞 上 將 戒 裝 主 席, 與 航 政 局 組 織 規 程, ( 經 國 防 最 高 委 員 會 通 過, 具 布 法 律 致 力 令 將 移 設 重 會 各 貝 不 是 中 將 就 是 少 將, 我 總 穿 著 極 色 的 中 山 裝 前 往, 雖 俞 部 長 威 儀 甚 慶 的 漢 口 航 政 局 改 組 為 長 江 區 航 政 局, 加 強 職 權, 擴 大 編 制, 仍 派 我 為 盛, 但 對 我 總 以 客 卿 相 待, 溫 論 有 加 局 長, 從 此 長 江 航 運 的 管 理, 遂 告 統 一 該 肩 於 四 川 省 之 萬 縣 合 JI[ 南 充 浦 縣 宜 賓 各 水 運 衝 要 地 點, 增 設 辦 事 處, 以 利 管 理 主 持 交 通 江 航 改 制 四 川 省 船 抽 總 隊 部 直 屬 後 方 勤 務 部, 俞 部 長 改 派 我 為 少 將 組 股 長, 這 J 有 民 國 三 十 四 年 一 月 一 日, 軍 事 委 員 會 設 立 戰 時 運 輸 t 管 理 局, 俞 先 生 任 是 我 第 二 次 兼 任 軍 職, 組 陸 去 部 與 航 政 局 合 署 辦 公, 工 作 益 便 前 任 袁 紹 股 長 對 木 船 之 徵 調, 所 以 發 生 弊 端, 使 軍 糧 未 能 及 時 如 數 運 到 者, 其 癥 結 所 在, 起 我 研 究, 几 右 軍 糧 下 運, @P 臨 時 大 批 徵 船, 到 了 前 方 三 斗 坪, 悉 于 解 徵, 失 去 控 制 ; 叉 因 差 租 ( 運 費 ) 遇 低, 不 移 成 本, 自 ",. " 局 長, 為 配 合 盟 軍 作 戰, 副 局 長 係 派 美 國 麥 克 魯 將 軍 擔 任, 所 有 水 運 空 運 銷 路 及 各 省 公 路 業 務, 統 受 該 局 指 揮 一 月 八 日 交 通 部 部 長 曾 養 甫 辭 職, 由 俞 先 生 繼 任 那 時, 我 已 被 選 派 赴 美 國 考 察 戰 時 航 故, 二 月 成 行 之 前, 自 位 道 賀 辭 行 他 說, 希 望 我 到 了 國 外, 常 常 耍 寫 報 告 給 他 同 行 考 察 的 然 船 戶 能 避 就 遲, 有 的 出 些 錢 逃 了, 甚 至 中 途 勾 結 押 運 員, 謊 報 木 船 失 吉, 連 軍 糧 亦 遭 損 失 說 接 事 後, 第 一 件 事, 是 與 軍 物 資 機 關 會 商, 調 整 運 費, 按 成 本 外 加 利 潤, 由 航 政 局 計 算, 公 布 各? 士? 可 木 船 運 價 畏, 不 論 任 t 前 者 二 十 人, 都 是 學 資 甚 深, 歷 任 交 通 部 所 屬 各 機 關 的 首 長 高 IJ 首 長 或 總 工 程 師, 同 機 飛 越 希 馬 拉 雅 山 駝 崔 到 達 印 度 加 爾 各 答, 換 乘 橫 貫 印 度 大? 石 耳 院 的 寬 恥 口 ~~ 時 至 孟 買, 乘 門 將 軍 (Gen. W m. A. Mann) 號 運 輸 艦, 取 一 22 一 - 23 一

道 澳 大 利 亞 到 達 美 國 洛 衫 臨 上 岸, 閱 時 兩 個 月, 途 中 己 悉 羅 斯 福 總 統 逝 世 及 德 軍 戰 敗 的 重 要 消 息 大 家 預 料, 日 本 即 將 戰 敗, 考 察 人 員 忙 於 參 觀, 蒐 集 資 料, 很 少 有 人 寫 報 告 ; 惟 有 我 筆 動, 凡 到 一 處, 必 將 觀 感 所 得, 寫 成 報 告, 寄 I 詩 先 生 看, 接 交 通 部 主 任 秘 書 汪 一 鶴 先 生 後 來 告 我, 百 支 部 長 對 3 長 第 一 次 接 見 我 後, 卸 下 快 議, 發 表 我 為 招 商 局 總 經 理, 個 問 宋 于 丈 陸 長? 主 維 持 原 任, 故 取 消 初 意, 吽 我 仍 罔 航 故 局 原 職, 此 事 對 我 來 說 9 毫 不 介 意, 惟 閱 原 任 對 我 因 此 發 生 了 誤 會, 深 引 為 憾 我 的 報 告, 確 曾 一 一 過 目, 並 非 交 司 參 考 而 已 三 十 四 年 八 月 十 四 日, 日 本 宜 佈 無 條 件 投 降, 說 國 獲 得 最 彼 勝 利, 大 家 欣 喜 自 不 用 說 許 多 考 察 同 人, 都 自 動 縮 起 行 程 以 作 歸 計 哉 想 多 方 面.. 看 看, 故 在 美 國 考 察 完 畢 後 9 轉 赴 加 拿 大 的 蒙 得 冀 魁 北 克 兩 港, 考 察 聖 羅 倫 祠 的 航 運, 剛 剛 快 要 完 畢, 寫 報 告, 忽 接 我 美 大 使 館 轉 來 汪 主 任 秘 書.. 急 電, 稱 奇 古 部 長 促 哉 速 間 我 當 即 歸 糧, 乘 美 軍 機 自 紐 約 越 夫 西 洋, 經 加 薩 布 蘭 卡 喀 拉 豈 $U 加 爾 各 答, 換 機 至 重 慶, 時 己 雙 十 節, 謂 見 食 部 長 報 告 切, 他 表 示 欣 慰, 囑 拉 多 研 究 今 後 招 商 局 發 展 之 事, 聽 候 命 令 我 借 此 機 會 樂 得 休 息, 與 妻 見 圍 紋, 時 隔 數 日, 蒙 俞 部 長 再 度 召 見, 對 我 說, 長 江 航 運 因 復 員 遣 俘 運 糧, 非 常 迫 切, 要 我 罔 任 航 政 局 局 長 原 職 我 答, 勝 利 以 後, 聞 航 政 局 各 局 依 復 戰 前 原 制, 長 江 航 政 分 由 漢 口 上 海 兩 航 政 局 管 轄, 漠 局 主 管 川 暫 時 自 領 四 省, 福 局 主 管 蘇 師 說 三 省, 長 江 航 政 分 成 兩 段 管 轄, 有 連 戰 時 統 一 管 理 之 原 旨, 說 表 示 請 部 長 另 行 考 虛 其 他 人 選 首 古 部 長 聽 了, 亦 覺 有 理, 囑 我 另 擬 兩 局 劃 分 區 戚 辦 法, 呈 報 行 政 院 重 行 按 定, 我 無 法 推 帥, 照 我 的 構 想, 將 吳 掘 口 以 上 的 長 江 幹 支 流, 悉 由 長 江 區 航 政 肩 管 轄, 上 海 航 政 局 則 以 上 海 本 港 與 其 連 絡 之 江 南 師 江 內 訶 及 昕 省 沿 海 各 港 為 其 轄 區 俞 部 長 同 意 簽 署 了 公 丈, 交 我 揖 往 南 京 行 政 院 面 陳 當 時 尹 仲 容 先 生 為 行 改 院 顧 問, 重 要 決 策, 極 具 影 響 力, 我 向 他 說 明 原 委, 他 表 示 同 意, 隨 即 院 令 按 准, 指 復 到 部 即 以 我 於 三 十 四 年 十 二 月 十 五 日 到 漢 接 掌 局 務, 仍 係 長 江 區 航 政 局 局 長 名 義, 雖 說 官 復 原 任, 不 過 戰 時 只 管 長 立 一 段, 而 此 時 則 需 照 顧 長 江 全 區 了 後 來 聽 汪 主 任 秘 書 私 下 告 我, 俞 部 -24 一 FF. 清 除 水 道 打 撈 沉 船 我 罔 任, 原 職, 合 部 長 要 法, 說, 急 速 完 成 兩 項 工 作 第 一 是 清 除 長 江 下 游 水 道, 打 撈 況 船, 佼 復 復, 使 大 脂 靠 岸, 便 於 上 下 客 貨 航 政 局 是 行 敢 機 關, 眼 於 t2 費 人 員, 如 何 能 擔 負 這 重 夫 責 任, 而 且 時 限 迫 切, 更 非 易 事, 我 身 任 局 長, 又 不 便 推 卸, 我 只 得 勉 強 軍 ; 允 在 起 漠 接 事 前, 先 到 j 上 海, 搭 乘 江 安 申 宮, ff 質 地 考 察 調 查 徑 與 徐 斌 船 長 講 好, 等 一 詞 船, 我 就 到 駕 駛 臺 ' 與 當 班 的 領 江 及 船 員 一 起 工 作, 我 一 直 若 水 道 圈, 一 面 用 望 遠 鏡 觀 察 江 邊 水 面, 有 無 沉 船, 發 見 後 詢 明 領 江 船 員, l3 /J 行 記 錄 其 船 別 船 名 所 屬 公 司 或 機 關 沉 船 位 置 與 沉 沒 情 況, 船 行 六 日 到 漠 後, 將 我 一 路 所 製 的 船 漢 陵 沉 船 調 查 表, 印 發 所 屬 鎮 江 南 京 蕪 湖 九 在 辦 事 處 主 任, 令 其 就 轄 區 水 道 買 地 復 勘 ' 投 正 補 充 具 報, 漢 局 本 管 區 域 內, 則 組 僅 是 沿 江 踏 勘 ' 挨 各 處 報 告 到 齊, 彙 集 製 成 總 衰, 報 告 交 通 部, f 牢 明 賞 際 情 況, 並 作 了 如 下 的 建 議 : ( 打 撈 工 程 浩 大, 需 款 甚 鉅 ' 並 2 頁 於 枯 水 季 節 完 成 工 作, 非 發 動 貝 闇 力 量, 參 加 合 作, 不 易 迅 赴 事 劫 ( 二 ) 航 政 局 所 製 調 查 表, 刊 登 上 海 及 沿 江 各 埠 報 紙, 公 告 週 知, 一 面 通 知 原 所 有 人 於 兩 個 月 內 申 報 航 政 局, 願 否 打 膀, 白 馬 按 明, 發 給 打 撐 證 書, 撓 赴 況 船 地 點, 自 行 雇 工 打 撈 ( 三 ) 逾 期 未 經 申 報 者, 作 為 棄 權 論 由 航 政 局 怯 准 其 他 航 的 或 打 的 商 出 主 雇 工 打 撈, 撈 出 之 沉 船, 修 理 完 好, 超 航 政 局 施 合 格, 認 為 堪 以 航 汀, gpf 佳 其 為 且 可 有 權 設 定 登 記, 合 法 取 得 產 權 並 准 營 運, 以 增 水 運 工 一 鈞 一

具 個 原 係 敵 偽 船 隻 一 併 公 告, 准 航 高 或 打 撈 商 出 資 雇 工 打 膀, 亦 於 1 修 復 後, 由 航 政 局 准 其 在 所 有 權 設 定 登 記, 合 法 取 得 產 權, 經 驗 查 合 格, 認 為 堪 以 航 行, 亦 准 參 加 l 營 運 工 作 ( 葫 蘆 船 方 船 及 棧 精 錯 鍊 跳 板, 志 ( 區 復 碼 頭 最 重 要 的 工 具, 除 外 商 者 准 其 自 行 跨 修 外, 統 由 航 改 局 出 資 打 撈, 於 位 復 後, 移 作 各 地 公 用 碼 頭 之 用, 請 交 通 部 酌 j 藍 款 項, 以 便 立 即 辦 理 的 敵 偽 海 軍 艦 艇, 不 許 商 人 聲 請 掛 修, 由 航 政 局 函 告 海 軍 當 局 打 撈 修 復 歸 公 前 項 辦 法, 交 通 部 主 口 擬 批 准, 並 發 下 航 改 局 所 需 之 打 掛 經 費 我 立 郎 公 告, 分 行 所 屬 及 有 關 機 構 與 船 公 司 打 撈 商, 申 報 者 紛 至 在 來, 航 政 局 於 署 該 後, 分 別 准 駁, 果 不 出 所 料, 重 賞 之 下, 必 有 勇 夫, 於 枯 水 期 間, 得 以 及 時 打 勝, 適 時 修 復, 既 清 除 了 水 道, 叉 依 復 了 夜 航, 且 平 添 許 多 船 隻, 可 謂 一 石 三 鳥 我 竿 完 成 了 此 一 交 辦 重 要 使 命 案 件 約 有 數 十, 朱 開 一 人 控 訴 我 侵 害 其 所 有 權, 或 告 我 官 商 勾 結, 營 私 舞 弊 武 漢 光 復 初 期, 滿 目 瘡 瘓, 江 岸 碼 頭 幾 全 部 毀 損, 無 一 完 整 可 供 使 用 者 往 來 船 隻 抵 漠, 均 係 旋 泊 江 心, 用 小 艇 駁 船 上 下 客 貨, 既 危 臉 文 耗 贅, 故 我 於 上 述 清 除 水 道 案 內, 建 議 將 直 船 方 船 棧 搞 錯 鏈, 由 航 政 局 打 撈, 即 係 預 作 閉 關 公 用 碼 頭 之 計 適 百 支 部 長 由 渝 飛 京, 道 出 武 漢, 我 直 陳 迫 切 之 需, 請 其 立 即 撥 款, 以 促 其 成 首 古 部 長 到 京 即 將 昕 需 之 款 接 到 我 一 面 洽 准 行 政 民 設 在 漢 口 的 處 理 接 收 武 漢 區 敵 偽 產 業 特 派 員 J ' 指 接 英 商 太 古 怡 和 日 清 碼 頭 水 面, 交 由 航 政 局 間 作 公 用 碼 頭, 開 放 公 用, 以 供 無 碼 頭 設 備 的 輪 船 及 公 差 船 抽 停 靠 不 出 兩 個 月, 航 政 局 副 修 復 了 三 座 公 用 碼 頭 一 年 後 又 在 漢 口 增 設 三 座 公 用 碼 頭, 南 京 九 江 各 增 設 兩 座 公 用 碼 頭, 先 後 在 長 江 區 J 主 管 了 英 日 航 商 原 來 碼 頭 水 面, 共 計 閉 關 了 十 座 公 用 碼 - 26 ~ ' 事,,"" ' 4 頭, 這 是 說 閻 長 江 建 設 公 用 碼 頭 的 創 舉 航 高 稱 頌, 武 漢 市 面, 因 此 逐 漸 繁 榮, 接 說 奇 古 部 長 對 我 這 兩 項 任 務, 一 一 完 成, 用 款 叉 少, 深 表 滿 意, 骨 在 部 務 會 議 中 提 及, 對 我 頗 多 讚 許, 或 係 航 商 對 他 有 所 報 告, 或 係 武 漢 軍 政 長 官 會 經 他 提 及 此 事 臺 灣 航 運 海 員 訓 練 樵 崔 先 生 於 三 十 五 年 五 月 十 五 日, 辭 交 通 部 長 職, 由 音 : 大 維 先 生 糙 任 前 於 三 十 六 年 七 月 出 長 糧 食 部 三 十 八 年, 大 局 逆 轉, 他 己 卸 去 公 職, 渡 海 來 毫 政 府 時 正 自 京 遷 穗, 由 聽 還 渝, 由 i 篩 選 蓉, 即 有 軍 民 運 輸 集 中 東 南 沿 海 各 省, 試 以 畫 萬 為 歸 趨, 互 足 以 臺 灣 作 轉 職, 朦 瞳 擁 集 基 陸 高 雄 各 措, 東 南 軍 政 長 官 陳 誠 將 軍 為 統 一 調 度 船 隻, 維 持 軍 民 水 運, 特 設 東 南 海 航 務 委 員 會, 挽 樵 宰 先 生 為 主 任 委 員, 韻 致 迅 著 三 十 九 年 一 月, 交 通 部 已 隨 政 府 還 畫, 正 式 辦 公, 為 配 合 聯 嘿, 加 聘 我 為 該 會 委 員, 直 至 三 十 九 年 五 月 任 務 告 一 段 落, 該 委 員 會 始 結 束, 其 事 移 交 於 交 通 部 因 此, 交 通 部 設 置 航 務 會 議, 以 能 績 辦 理 該 會 管 制 商 船 調 整 軍 民 運 輸 之 任 務 自 交 道 部 長 賀 哀 客 任 主 席, 海 軍 總 司 令 挂 永 清 聯 勤 總 司 令 黃 鎮 球 任 副 主 席, 說 亦 被 派 為 委 員, 實 際 上 兼 負 執 行 秘 書 之 職 樵 主 吾 先 生 離 東 南 海 航 務 委 員 會 後, 中 央 以 當 時 航 業 人 員 思 想 紡 歧, 船 民 紀 律 鹿 拙, 如 不 正 本 清 源, 加 強 思 想 訓 練, 武 裝 戰 關 精 神, 危 機 殊 難 設 恕 中 央 改 造 委 員 會, 遂 推 定 樵 崖 先 生 為 中 華 航 業 海 員 黨 部 主 任 委 員, 以 期 積 在 整 頓 樵 宰 先 生 接 事 後, 重 點 即 在 舉 辦 訓 鍊, 於 三 十 九 年 二 月 至 八 月, 官 辦 筑 業 人 員 講 習 會 七 期, 調 訓 高 跟 船 員 及 業 務 人 員 六 百 一 十 人 又 在 基 :~ 高 括 兩 處 續 辦 海 員 講 習 涯, 調 訓 乙 級 海 員 一 千 六 百 六 二 人 說 骨 應 邀 f~ 耳 )8 講 演 多 次, 主 要 話 題 為 (1) 航 業 改 策, (2) 國 欠 浩 埠 建 設 計 劃, (3) ~ 國 出 芽 ; 前 途 之 展 墓 與 今 後 危 設 立 渡 過 - 27 一

此 項 訓 練 匪 時 七 個 月, 樵 宰 先 生 躬 觀 其 事, 精 誠 所 至, 收 放 自 宏 他 在 事 後, 按 討 成 果, 曾 有 如 下 一 段 的 記 述 : 訓 練 原 為 一 種 特 種 教 育, 吾 人 過 去 曾 頓 以 建 軍 建 國 剿 匪 說 戰, 費 時 少 而 收 放 宏, 點 空 文 而 崇 賞 用, 固 為 世 所 共 見, 人 所 能 言 者 1 意 民 國 三 十 八 年 冬, 大 陸 軍 事 失 利, 中 樞 遷 臺 初 期, 匪 氛 方 熾, 氣 燄 萬 丈, J 社 會 人 心 惶 惑 彌 甚, 且 部 暑 未 周, 情 勢 險 惡, 各 航 業 公 司 或 稽 留 大 陸, 責 諒 投 靠, 或 避 處 香 港, 觀 望 風 色, gp 隨 同 政 府 來 臺 者, 仍 多 心! 懷 畏 懼, 傷 徨 膽 顧, 而 各 級 船 員 隨 輪 遷 畫, 雖 有 與 國 家 共 存 亡 之 決 心, 亦 以 現 聽 既 及, 意 志 即 不 動 搖, 情 緒 亦 難 免 低 落 時 值 本 人 主 持 東 南 海 航 務 委 員 會, 對 於 自 由 中 國 地 區 之 航 運 維 持, 負 全 盤 立 責 任, 深 感 飲 闇 挽 救 航 業 危 機, 確 保 運 輸 力 量, 非 先 設 法 堅 定 船 員 信 心, 重 振 其 服 務 精 神 不 可 而 最 有 裁 之 方 法, 叉 莫 卸 責 行 思 想 訓 諒 乃 積 極 響 設 航 業 人 員 講 習 會, 自 卅 九 年 二 月 二 日 開 學, 迄 λ 月 中 旬, 共 分 七 期, 旋 文 在 基 陸 高 雄 闊 地 各 辦 海 員 講 習 班 一 期, 先 後 調 訓 公 民 營 航 業 公 司 各 級 船 員 三 千 一 百 餘 人, ( 沈 按 有 部 份 係 隨 班 聽 講 者, 故 數 字 典 洸 前 段 昕 述 略 有 超 過 ) 主 耍 課 程 為 闡 釋 三 民 主 義 之 精 義, 及 國 民 革 命 之 真 正 目 的 前 在, 駁 斥 共 匪 荒 謬 理 論, 揭 發 匪 黨 賣 國 陰 謀, 與 其 種 種 暴 行, 並 分 析 國 際 形 勢 昕 趨, 使 受 訓 人 民 得 以 認 清 世 界 民 是 什 f -...,~ t 幕 僚 中 人 才 輩 出 民 國 四 十 年 一 月, 招 商 局 董 事 長 徐 學 禹 辭 職, 交 通 部 賀 部 長 改 聘 樵 宰 先 生 繼 任, 我 與 錢 其 深 陸 翰 芹 韋 煥 章 金 開 芙 諸 先 生 亦 同 故 聘 為 董 事 那 時 中 國 油 輸 公 司 併 於 招 商 局, 船 隻 增 多, 即 屬 船 員 叉 超 集 訓 三 次, ( 共 計 一 千 五 百 九 十 一 人, 每 期 二 個 半 月 至 三 個 月, 分 駕 駛 輪 機 業 務 電 訊 四 科, 技 術 與 精 神 訓 鍊 並 重 ) 故 氣 象 一 新 四 十 一 年 八 月 廿 八 日 至 十 月 十 七 日, 樵 宰 先 生 曾 率 團 赴 日 本, 考 察 航 棠, 放 取 其 戰 後 復 興 航 業 之 極 驗 與 做 法 ' 同 國 以 後, 撰 印 詳 細 報 告, 分 送 有 關 方 面 參 考, 不 僅 對 招 商 局 業 務 頗 多 策 進, 即 對 我 民 營 航 業 及 造 船 業 亦 兵 甚 大 之 影 響 其 團 員 中 如 李 國 鼎 畫 括 雲 許 丈 華 王 濟 賢 諸 先 生, 均 屬 一 時 之 選, 鬧 後 對 我 國 經 濟 航 業 之 發 展, 有 很 夫 的 貢 獻, 亦 可 想 見 樵 宰 先 生 之 善 於 議 人 了 ':i 'IP//.A' 昆 在 '-i' 佑 也 函, 仍 為 也 E 佑 '-i S /r//.i fl l'''-α ' /r//.j' 后 句 也 E 死 也, r//~, 佑 ~'I',; 友 聲 基 金 徵 信 乏 主 'P. 屯 耳 詩 才 主 集 團 與 共 產 匪 幫 力 量 之 對 比 對 於 講 師 之 延 聘, 當 時 自 由 中 國 之 碩 德 名 流, 暨 思 想 學 術 界 具 有 權 威 學 者, 聽 全 為 數 聘 擔 任 講 席, 其 中 尤 多 劫 業 德 里 兼 陸 之 士, 足 收 精 神 感 召 之 功, 故 各 期 時 間 僅 兩 週, 均 能 獲 致 預 期 之 故.' J 秦 于 青 ( 萬 選 ) 李 漠 基 美 金 10 元 加 幣 50 元 果, 受 訓 學 員, 因 之 信 心 堅 定, 勇 氣 激 興, 前 或 不 願 有 服 務 軍 運 者, 主 主 則 曹 詩 俊 美 金 20 元 以 參 加 軍 運 為 槳, 海 南 舟 山 先 後 兩 次 撤 守, 均 多 受 訓 結 業 學 員 參 預, 且 多 呂 忠 心 美 金 10 元 能 服 從 命 令, 迅 速 行 動, 勇 於 冒 臉 犯 難, 完 成 指 定 之 任 務, 尤 足 為 訓 練 著 布 劫 裁 之 事 實 置 冊 2 旬, 會 費 陳 億 慶 沈 冠 慈 美 金 20 元 樵 宰 先 生 上 述 的 話, 我 曾 親 其 事, 故 可 詮 明 確 係 實 情 一 28 一 占 呂 忠 心 美 金 10 元 一 29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