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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ion:

帕 多 瓦 ESU 大 学 宿 舍 通 用 规 定 前 言 帕 多 瓦 ESU, 在 对 关 于 大 学 学 习 权 利 的 国 家 法 规 和 大 区 法 规 的 落 实 中, 以 为 学 生 们 提 供 可 以 在 大 学 中 完 成 学 业 的 可 能 性 为 目 标, 方 便 跟 随 课 程 和 保 持 学 习 的 规 则 性, 完 整 地 参 与 大 学 生 活 大 学 宿 舍 是 为 给 学 生 们 提 供 一 个 人 际 交 流 和 解 决 交 通 问 题 的 环 境 而 创 造 的, 这 个 内 容 是 由 诚 实, 责 任, 交 流, 讨 论, 好 奇 心 和 文 化 活 力 的 原 则 而 支 撑 的 为 此,ESU 提 供 一 个 有 尊 严 的 和 舒 适 的 环 境, 由 人 的 多 元 化 和 由 大 学, 城 市 及 其 它 致 力 于 大 学 学 习 的 机 构 提 供 的 文 化 提 案 来 将 其 丰 富 对 大 学 宿 舍 的 使 用 主 要 是 针 对 学 习 成 绩 优 异 的 学 生 们, 尽 管 他 们 处 在 不 允 许 他 们 支 付 宿 舍 费 用 的 经 济 状 况 中 向 学 生 要 求 支 付 的 价 位, 与 收 入 和 成 绩 相 关 联, 只 覆 盖 管 理 成 本 的 一 部 分 这 个 政 策 的 得 以 实 施 要 感 谢 威 尼 托 大 区 的 经 济 援 助 在 大 学 社 区 生 活 的 正 确 融 入 意 味 着 对 宽 容, 互 相 尊 重 和 责 任 参 与 的 基 本 规 范 的 遵 守, 以 便 达 到 增 长 社 交, 职 业 和 人 文 素 质 的 能 力 的 目 标 帕 多 瓦 ESU 力 致 维 护 场 馆 的 安 全, 遵 守 消 防 规 则 并 为 宿 舍 的 住 客 组 织 培 训 / 信 息 课 程 该 规 定 详 细 介 绍 在 对 专 为 大 学 宿 舍 的 住 客 们 设 置 的 空 间 和 设 备 的 使 用 中 所 应 遵 守 的 共 有 责 任 的 规 范 通 用 规 定 第 1 条 住 宿 位 置 的 接 受 在 接 受 床 位 时 需 要 出 具 以 下 文 件 : 1)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并 交 付 一 份 其 复 印 件 ; 2) 税 卡 号 并 交 付 一 份 其 复 印 件 ; 3) 一 张 证 件 照 ( 只 针 对 第 一 次 注 册 的 学 生 ); 4) 适 宜 集 体 生 活 的 生 理 - 心 理 合 格 证 明 ( 可 从 网 站 上 下 载 ) 在 签 署 对 床 位 的 接 受 时, 学 生 要 签 名 表 示 已 经 阅 过 并 将 努 力 遵 守 由 这 本 大 学 宿 舍 通 用 规 定 中 规 定 的 守 则 正 常 上 课 的 学 生 们, 无 论 任 何 时 候 假 如 没 有 在 通 告 规 定 的 期 限 内 接 受 ESU 分 派 的 住 宿 位 置, 在 当 学 年 内 将 失 去 该 项 福 利 对 所 要 求 的 文 件 的 未 完 整 出 具 将 造 成 对 住 宿 分 派 的 不 予 批 准 没 有 对 住 宿 位 置 进 行 接 收, 如 未 及 时 并 充 分 地 通 过 证 实 做 书 面 通 告, 这 在 宿 舍 开 放 或 分 派 后 的 连 续 15 天 内 都 是 被 允 许 的 ( 如 果 进 入 宿 舍 是 在 年 度 当 中 ), 超 过 此 期 限 将 造 成 福 利 的 丧 失 和 押 金 的 失 去 第 1 页

第 2 条 住 宿 位 置 的 进 入 在 到 达 被 分 派 到 的 宿 舍 中 时, 将 收 到 并 签 署 一 份 交 付 记 录, 内 含 所 分 派 的 房 间 / 公 寓 和 配 套 设 施 的 状 态 信 息 到 达 宿 舍 四 小 时 之 内, 被 分 派 者 要 返 还 交 付 记 录, 注 明 如 有 发 现 的 不 合 格 的 方 面 宿 舍 负 责 人 将 进 行 对 所 发 现 的 不 合 格 方 面 的 检 查 并 一 同 签 署 记 录 超 过 上 述 期 限 而 注 明 的 所 发 现 的 损 害 或 上 报, 将 被 视 为 由 被 分 派 人 造 成 的 对 交 付 记 录 的 未 签 署 将 自 动 形 成 对 所 交 付 的 住 所 和 其 配 套 设 施 的 状 态 的 接 受 和 床 位 一 同 被 分 派 的, 还 有 房 间 的 配 套 设 施 和 由 被 子, 床 罩, 床 垫 罩 组 成 的 房 间 套 件 家 纺 用 品 和 房 间 个 人 套 件 ( 床 单 枕 套 毛 巾 枕 头 ) 需 要 由 被 分 派 者 本 人 自 备 第 3 条 被 分 派 者 的 安 全 ESU 在 网 站 上 上 传 了 安 全 视 频 接 受 了 住 宿 位 置 的 被 分 派 者 应 保 证 对 其 进 行 观 看 并 且 在 开 始 使 用 住 宿 位 置 时, 通 过 明 文 说 明, 对 紧 急 状 况 和 防 火 方 面 的 程 序 进 行 了 解 被 分 派 者 应 参 加 由 帕 多 瓦 ESU 组 织 的 相 关 培 训 和 咨 询 活 动, 以 便 遵 照 相 关 法 律 和 有 关 机 构 的 规 定 来 进 行 安 全 保 护 为 了 安 全 起 见, 在 宿 舍 中 缺 席 多 日 的 被 分 派 者 必 须 向 传 达 室 做 出 通 知 并 留 下 房 间 / 公 寓 的 钥 匙 第 4 条 住 宿 位 置 的 使 用 被 分 派 者 要 保 证 遵 守 集 体 生 活 的 正 常 规 则 有 传 达 室 服 务 的 地 方, 随 着 学 年 日 历 的 安 排 可 能 会 暂 停 服 务 并 且 减 少 在 宿 舍 中 的 出 勤 在 传 达 室 工 作 人 员 缺 席 的 情 况 下, 一 些 服 务 和 对 公 用 场 地 的 使 用 可 能 不 会 被 保 障. 为 了 安 全 原 因 并 且 还 是 在 如 有 缺 席 多 于 7 天 的 情 况 下, 被 分 派 者 必 须 告 知 传 达 室 并 交 回 钥 匙 在 缺 席 期 间 做 出 通 告 可 以 在 如 有 紧 急 状 况 发 生 的 情 况 下 使 应 急 措 施 更 有 效 如 有 在 宿 舍 内 部 的 搬 家 申 请, 有 充 分 的 原 因, 可 以 发 邮 件 给 宿 舍 负 责 人, 将 在 15 日 内 予 以 回 复 转 移 至 别 的 宿 舍 的 申 请, 有 充 分 的 原 因, 应 该 在 抄 录 一 份 给 宿 舍 申 请 人 的 情 况 下 发 邮 件 至 residenze@esu.pd.it, 在 宿 舍 开 放 后 的 周 一 之 内 回 复 将 在 收 到 申 请 后 的 15 日 内 发 出 如 有 查 明 因 安 排 原 因 造 成 的 在 同 一 个 住 房 内 的 住 客 之 间 的 不 和 谐, ESU 无 论 如 何 会 将 其 移 至 另 外 一 所 住 处 或 另 外 一 间 宿 舍 第 5 条 对 被 分 派 的 空 间 的 检 验 和 检 查 的 方 式 ESU, 通 过 自 己 的 被 委 任 人 员, 可 以 在 任 何 时 候 进 入 宿 舍, 为 保 障 对 场 馆 的 正 确 使 用, 检 查 住 处 的 状 况 并 进 行 其 它 检 验 对 房 间 的 检 查 将 在 年 度 中 间 由 宿 舍 工 作 人 员 对 其 清 洁 卫 生, 损 害 和 修 缮 进 行 检 验 ; 将 会 提 前 24 小 时 做 出 预 先 通 知, 特 殊 需 要 和 紧 急 情 况 时 除 外 第 2 页

第 6 条 外 部 人 员 访 问 宿 舍 被 分 派 者 可 以 在 自 己 的 房 间 内, 从 8.30 到 23.30 接 待 宿 舍 外 部 客 人, 只 要 不 对 其 他 被 分 派 者 造 成 打 扰 并 且 遵 守 空 间 的 人 数 要 求 条 件, 应 与 对 健 康 和 安 全 的 保 护 相 兼 容 外 部 客 人 要 向 本 公 司 的 传 达 室 工 作 人 员 声 明 自 己 的 来 源 并 且 压 放 一 份 身 份 证 件, 将 在 访 问 结 束 时 被 归 还 被 分 派 者 将 要 对 由 外 部 人 员 在 访 问 中 造 成 的 损 害 负 责 任 并 且 亲 自 回 应 由 他 们 对 本 规 定 的 不 遵 守 而 造 成 的 故 障 从 23.30 到 8.30, 任 何 非 被 分 派 者 不 得 出 现 在 宿 舍 内 ( 房 间 和 公 用 空 间 ) ESU 对 由 宿 舍 外 部 客 人 造 成 的 物 品 和 人 员 伤 害 不 负 任 何 责 任 第 7 条 放 弃 床 位 要 求 条 件 的 失 去 评 比 获 胜 者 对 床 位 的 放 弃 : 在 有 正 当 的 和 真 实 的 理 由 时 可 被 批 准 : 在 这 种 情 况 下, 被 分 派 者 要 在 离 开 前 的 至 少 三 十 天 前 向 residenze@esu.pd.it 发 送 申 请, 总 之 不 超 过 2 月 28 日 住 处 的 交 回 应 在 3 月 31 日 之 内 在 2 月 28 日 之 后 的 放 弃, 是 为 了 不 会 在 随 后 的 年 份 中 被 排 除 在 ESU 发 放 的 福 利 之 外 非 评 比 获 胜 者 对 床 位 的 放 弃 : 如 有 正 等 和 真 实 理 由 情 况 下 的 放 弃, 应 提 早 一 个 月 作 出 通 知 并 且 会 造 成 押 金 的 失 去 两 种 情 况 如 果 都 是 因 为 真 实 的 学 业 情 况 造 成 的 ( 例 如. 参 加 实 习, 培 训, 学 习 项 目 或 其 它 在 别 的 大 学, 城 市, 大 区, 国 家 的 同 等 案 例 研 究, 由 大 学 在 学 年 中 的 任 何 时 刻 批 准 ), 应 该 至 少 提 前 一 个 月 递 交 申 请 然 后 押 金 将 被 返 还 参 加 国 际 交 流 互 换 项 目 的 学 生 对 床 位 的 放 弃 : 对 住 处 的 放 弃 方 式 在 接 受 床 位 时 发 送 的 分 派 单 中 的 第 3 条 中 有 规 定 因 未 在 大 学 中 注 册 而 放 弃, 因 未 通 过 入 学 考 试 而 造 成 : 如 果 在 已 经 接 受 床 位 后 出 现 此 情 况, 将 必 须 离 开 住 处 并 且 以 实 际 使 用 时 间 为 准, 按 照 大 学 学 习 权 利 其 他 用 户 的 价 位 支 付 一 半 费 用 第 8 条 住 处 的 交 还 住 宿 位 置 应 在 分 派 单 中 注 明 的 最 后 一 天 中 的 10.00 点 之 内 被 清 空 被 分 派 者 应 保 证 通 知 宿 舍 负 责 人 他 的 离 开 日 期, 以 至 少 7 天 的 预 告 该 预 告 是 是 为 安 排 联 合 检 查 所 必 需 的, 在 此 过 程 中 被 分 派 者 将 签 署 交 还 记 录 并 且 交 还 房 间 / 公 寓 的 钥 匙 房 间 要 在 清 空 一 切 个 人 物 品 的 情 况 下 归 还 并 且 保 持 清 洁 卫 生 以 便 让 他 人 可 以 接 着 入 住 ; 尤 其 是 : 要 从 床 垫 上 揭 掉 床 单, 深 入 清 理 家 具 和 地 板, 卫 生 间 和 厨 房 ( 包 括 油 烟 机 和 其 它 家 电 ), 如 果 有 反 之, 押 金 将 被 扣 除 如 有 损 害, 应 在 离 开 之 前 对 其 作 出 支 付, 否 则 押 金 将 被 全 额 扣 除 只 有 在 达 到 下 列 要 求 后, 押 金 才 能 被 解 冻 : 第 9 条 押 金 的 解 冻 第 3 页

1) 对 所 应 支 付 的 费 用 和 如 有 要 支 付 的 罚 款 / 罚 金 的 到 账 的 检 查 ; 2) 由 工 作 人 间 按 照 第 8 条 中 的 规 定 进 行 房 间 交 付 程 序 的 检 查 ( 房 间 / 所 属 公 寓 及 公 用 场 地 ) ; 3) 由 被 分 派 人 员 交 还 钥 匙 和 其 它 所 提 供 的 材 料 押 金 将 在 由 分 派 单 中 规 定 的 期 限 日 期 的 60 天 内 通 过 银 行 转 账 被 归 还 到 由 被 分 派 者 注 明 的 户 头 上, 不 算 银 行 手 续 费 如 果 没 有 被 通 知 过 银 行 数 据, 押 金 将 在 由 ESU 指 明 的 银 行 柜 台 被 归 还 第 10 条 付 款 方 式 被 分 派 者 要 以 以 下 方 式, 保 证 按 照 评 比 通 告 中 划 分 的 不 同 的 状 态 和 价 格 来 支 付 整 个 住 宿 时 期 的 相 应 费 用 : 在 住 宿 和 奖 学 金 评 比 中 达 标 的 外 地 生 : 分 三 期 支 付 第 一 期 在 12 月 16 日 之 内 金 额 相 当 于 全 年 费 用 的 35% ; 第 二 期 在 2 月 28 日 之 内 金 额 相 当 于 全 年 费 用 的 35% ; 第 三 期 在 4 月 30 日 之 内 结 算, 相 当 于 全 年 费 用 的 30% 达 标 的 大 学 走 读 生, 达 标 博 士 生 和 所 有 其 他 用 户 : 每 月 提 前 支 付 在 每 月 的 5 号 之 内 每 次 迟 到 付 款, 将 会 加 上 一 个 25,00 的 滞 纳 金 如 果 迟 到 付 款 超 过 了 30 日, 将 按 照 第 18 条 中 的 规 定, 被 施 与 50,00 的 行 政 处 罚 金 价 位 是 按 月 计 算 的 并 且 不 可 以 被 分 期 ; 假 如 被 分 派 者 是 在 当 月 的 16 号 之 后 获 得 住 处 的, 第 一 个 月 的 房 租 将 被 减 半 假 如 住 处 是 在 月 份 之 间 或 者 在 16 号 之 前 准 备 好 的, 以 及 假 如 被 分 派 者 在 月 底 之 前 搬 出 了 住 处, 房 租 不 会 有 任 何 减 少 假 如 被 分 派 者 在 评 比 通 告 预 定 的 截 止 期 限 之 间 结 束 了 学 业, 将 会 被 允 许 使 用 住 处 一 直 到 通 告 预 定 的 截 止 期 限, 需 要 向 residenze@esu.pd.it 发 送 申 请 并 且 价 位 将 会 被 定 位 为 大 学 学 习 权 利 其 他 用 户 的 价 位 被 分 派 者 在 宿 舍 中 的 义 务 第 11 条 在 对 房 间 / 公 寓 及 其 配 套 设 施 使 用 中 的 责 任 被 分 派 者 要 保 证 : 1) 在 保 持 被 分 派 到 时 的 状 态 的 情 况 下 使 用 动 产 和 不 同 产 他 将 是 自 己 的 房 间 / 公 寓, 所 得 到 的 家 具 设 施 和 如 有 造 成 的 损 害 的 负 责 人 2) 爱 护 所 有 公 用 的 动 产 和 不 同 产, 包 括 设 备 和 家 具, 和 其 他 的 被 分 派 者 一 同, 对 在 场 馆 中 直 接 关 系 到 对 所 分 派 到 的 住 所 的 充 分 享 受 的 公 共 版 块 中 出 现 的 损 害 承 担 个 人 和 共 有 责 任 ( 例 如 但 并 不 仅 限 于 此 : 家 具, 设 备, 设 施, 门 厅, 走 廊, 楼 梯, 娱 乐 厅 等 ), 即 使 在 损 害 的 肇 事 者 无 法 被 识 别 的 情 况 下 特 此 提 醒 您 对 公 用 事 业 ( 例 如 但 并 不 仅 限 于 此, 水, 电 力, 燃 气 ) 的 使 用 也 是 包 括 在 价 位 中 的 ; 如 有 任 何 因 不 正 确 使 用 而 造 成 的 非 正 常 消 耗, 将 会 计 算 给 被 分 派 者, 即 使 在 非 正 常 消 耗 的 肇 事 者 无 法 被 识 别 的 情 况 下 第 4 页

第 12 条 对 所 造 成 的 损 害 的 赔 偿 方 式 ESU 如 有 发 现 在 被 分 派 到 的 材 料 和 在 公 共 场 馆 方 面 的 任 何 短 缺 或 损 害, 被 分 派 者 应 支 付 价 值 相 当 于 修 理 和 / 或 更 换 费 用 的 金 额, 按 照 在 本 规 定 中 含 有 的 表 格 中 所 注 明 的, 预 算 调 整 除 外 损 害 应 在 对 其 发 现 后 的 七 天 之 内 向 宿 舍 负 责 人 做 出 赔 偿 第 13 条 对 被 分 派 到 的 空 间 的 清 洁 对 房 间 / 公 寓 的 清 洁, 包 括 卫 浴 设 施 和 其 它 内 部 空 间, 应 由 被 分 派 者 自 理 如 有 发 现 房 间 / 公 寓 的 卫 生 状 况 无 法 被 接 受, 将 会 给 被 分 派 者 24 小 时 的 时 间 来 做 清 理, 超 过 这 个 时 间 后 本 公 司 将 指 派 自 己 的 工 作 人 员 或 通 过 外 部 公 司 来 进 行 对 房 间 内 部 的 清 洁 服 务 在 这 种 情 况 下, 服 务 的 费 用 将 被 计 算 给 房 间 或 公 寓 的 住 客, 在 他 们 之 中 平 分 其 金 额 服 务 费 用 必 须 在 从 宿 舍 负 责 人 做 出 要 求 的 日 期 的 七 天 之 内 被 支 付 第 14 条 保 修 工 作 和 如 有 发 生 的 故 障 被 分 派 者 可 向 传 达 室 报 告 如 有 发 生 的 故 障 或 者 申 请 在 自 己 的 房 间 / 公 寓 和 被 分 派 到 的 空 间 内 部 进 行 一 次 保 修 工 作 假 如 故 障 是 因 为 住 客 对 设 备 的 错 误 与 不 正 当 使 用 而 造 成 的, 修 理 工 作 的 费 用 将 会 被 计 算 给 故 障 的 应 负 责 人, 按 照 本 规 定 的 补 充 部 分 中 的 附 件 表 格 中 注 明 的 费 用 如 无 法 指 派 出 个 人 责 任, 工 作 的 费 用 将 在 居 住 在 同 一 个 居 住 空 间 的 人 们 中 平 分 常 规 维 修 的 工 作, 紧 急 情 况 的 除 外, 通 常 会 提 前 24 小 时 做 出 预 先 通 知 即 使 在 被 分 派 者 不 在 的 情 况 下, 专 门 工 作 人 员 也 是 可 以 被 允 许 进 入 住 处 的 宿 舍 住 客 的 权 利 第 15 条 大 会 通 过 在 11 月 15 日 之 内 将 要 在 每 个 宿 舍 中 召 开 的 大 会, 宿 舍 的 被 分 派 者 们 可 以 选 拔 出 自 己 的 代 表 人 大 会 以 书 面 形 式 召 开, 并 且 只 有 在 至 少 有 50%+1 的 被 分 派 者 的 书 面 参 与 的 情 况 下 才 有 效 ; 上 述 会 议 不 允 许 外 界 人 士 参 加, 这 将 会 造 成 会 议 的 无 效 每 次 召 开 时, 在 工 作 开 展 之 前, 参 加 者 们 将 要 任 命 出 一 位 主 席 和 秘 书, 他 们 将 有 制 订 会 议 的 书 面 记 录 的 任 务, 并 且 将 其 上 交 给 大 学 宿 舍 负 责 人 a) 代 表 人 辅 导 人 大 会 预 计 选 举, 最 少 以 下 代 表 人 / 辅 导 人 : 1) 宿 舍 代 表 人 2) 公 用 厨 房 的 辅 导 人, 在 有 厨 房 的 地 方 第 5 页

3) 计 算 机 服 务 的 辅 导 人 4) 健 身 房 和 体 育 活 动 专 用 空 间 的 辅 导 人 5) 有 图 书 馆 的 地 方 的 辅 导 人 被 选 举 出 的 代 表 人 / 辅 导 人 将 组 成 代 表 大 家 从 各 个 方 面 就 所 属 宿 舍 的 问 题 与 宿 舍 负 责 人 进 行 对 话 的 学 生 委 员 会 ; 代 表 人 / 辅 导 人 的 姓 名 应 通 过 专 设 的 布 告 栏 来 通 报 给 被 分 派 者 们 和 宿 舍 的 负 责 人 代 表 人 / 辅 导 人 的 任 命 可 以 由 大 会 方 面 在 任 何 时 候 撤 销, 然 后 大 会 将 负 责 同 时 任 命 一 位 新 的 负 责 人 b) 活 动 不 同 领 域 的 负 责 人 可 以 出 示 打 算 在 学 年 当 中 进 行 的 活 动 的 议 案 如 有 经 济 资 助 方 面 或 者 为 宿 舍 购 置 物 品 的 书 面 申 请, 可 以 在 大 会 记 录 上 提 交, 并 且 随 即 通 报 给 宿 舍 负 责 人, 以 便 转 交 给 相 关 权 威 人 士 申 请 将 被 评 估, 并 且 将 在 30 日 内 给 予 一 个 正 面 或 负 面 的 回 复 对 于 文 化 方 面 的 活 动, 学 生 们 可 参 考 在 每 年 12 月 31 日 之 前 在 ESU 的 网 站 上 公 布 的 文 化 活 动 通 告 第 15 条 中 的 b) 点, 对 于 宾 馆 服 务 中 的 被 分 派 者 无 效 c) 集 会 和 活 动 每 一 种 预 先 由 宿 舍 负 责 人 批 准 的 集 会, 应 在 23.30 之 前 结 束, 以 便 对 其 他 被 分 派 者 和 大 众 的 安 宁 不 造 成 干 扰 如 需 延 长 时 间, 应 提 交 书 面 申 请 及 主 办 方 的 合 理 原 因 以 取 得 宿 舍 负 责 人 的 批 准 如 有 比 赛 或 联 欢 会 之 类 的 集 会, 可 递 交 一 份 活 动 的 详 细 节 目 单 并 附 上 如 有 宿 舍 外 部 人 士 参 加 的 名 单, 由 该 领 域 的 负 责 人 批 准 节 目 单 应 由 申 请 人 们 签 署, 并 联 合 回 应 如 有 发 生 的 损 害, 处 罚 或 其 它 情 况 宿 舍 中 不 允 许 举 行 宗 教 和 / 或 政 治 性 质 的 会 议 或 集 会 为 宿 舍 的 被 分 派 者 提 供 的 服 务 第 16 条 公 用 空 间 的 使 用 教 室 和 公 用 空 间 是 专 为 宿 舍 中 的 被 分 派 者 使 用 的, 由 帕 多 瓦 ESU 有 其 它 用 途 的 除 外 对 电 脑, 厨 房, 健 身 房 和 洗 衣 房 的 使 用, 只 限 于 宿 舍 的 被 分 派 者 公 用 空 间 的 使 用 通 常 可 以 到 晚 间 23.30 如 有 在 此 限 制 时 间 后 的 延 迟, 应 由 负 责 人 们 递 交 书 面 申 请 征 得 宿 舍 负 责 人 的 批 准 为 得 到 所 需 的 批 准, 如 有 召 开 会 议 必 须 由 推 广 人 向 宿 舍 负 责 人 申 请, 以 书 面 形 式 递 交 并 签 名, 至 少 提 前 七 天, 特 别 注 明 议 事 日 程 只 有 会 议 召 开 所 在 的 宿 舍 的 被 分 派 者 们 可 以 参 加 a) 洗 衣 房 在 宿 舍 中 有 专 为 被 分 派 者 提 供 的 付 费 洗 衣 机 和 烘 干 机 为 了 让 大 家 都 可 以 享 用 这 项 服 务, 需 要 以 正 当 的 衣 物 数 量 来 使 用 洗 衣 机, 并 且 在 每 次 洗 衣 后 将 其 清 空 使 用 只 限 于 宿 舍 内 的 被 分 派 者 第 6 页

b) 厨 房 服 务 所 有 的 宿 舍 中 都 配 有 厨 房 场 地, 公 用 的 和 / 或 在 房 间 / 公 寓 内, 配 有 灶 台, 洗 涮 池, 冰 箱, 橱 柜, 等 厨 房 的 清 洁 卫 生 应 由 用 户 们 来 进 行 每 人 都 要 自 备 个 人 用 具 ( 锅, 盘 子, 餐 具 ), 以 及 清 洁 用 的 洗 洁 精 和 其 它 材 料 厨 房 应 保 持 整 齐, 干 净, 并 不 要 堆 放 脏 餐 具 ; 烤 箱, 炉 灶 和 其 它 家 电 应 一 直 保 持 干 净 提 醒 您 不 要 在 无 人 照 看 的 情 况 下 留 下 开 着 的 炉 灶 冰 箱 应 保 持 干 净 并 定 期 清 理 冰 霜, 去 除 过 期 食 物 在 学 生 城 的 学 生 之 家, Carli 和 Colombo B 座 的 宿 舍 中, 配 有 需 要 特 定 厨 具 的 电 磁 炉 c) 垃 圾 分 类 收 集 宿 舍 中 实 行 对 垃 圾 的 分 类 收 集 有 公 用 厨 房 的 地 方, 垃 圾 袋 的 更 换 由 保 洁 人 员 来 负 责, 但 垃 圾 分 类 的 搭 配 应 由 被 分 派 者 们 来 处 理 在 房 间 或 公 寓 中 有 厨 房 的 宿 舍, 分 类 收 集 全 部 由 被 分 派 人 来 运 作 垃 圾 应 由 每 人 在 自 己 的 房 间 中 自 行 收 集 然 后 置 放 在 宿 舍 外 的 专 用 收 集 箱 中, 在 公 用 空 间 和 走 廊 中 不 可 以 留 下 任 何 垃 圾, 本 规 定 中 的 第 18 条 中 有 对 其 处 罚 的 规 定 d) 打 进 或 打 出 的 电 话 服 务 所 有 的 宿 舍 中 备 有 一 个 可 以 选 择 接 到 房 间 内 的 电 话 服 务 向 外 拨 出 的 电 话 可 以 通 过 带 密 码 的 预 支 电 话 卡 来 进 行 e) 计 算 机 服 务 所 有 的 宿 舍 中 都 配 有 电 脑, 和 其 它 设 有 的 设 施 一 样, 按 照 本 规 定 中 的 纪 律 来 使 用 ESU 为 学 生 们 提 供 可 以 进 行 网 络 连 接 的 可 能 性, 按 照 ESU 网 站 和 / 或 每 个 宿 舍 中 规 定 的 方 式 来 使 用 严 禁 : 1) 使 用 计 算 机 服 务 来 下 载 或 浏 览 受 版 权 限 制 的 影 像 资 料 ; 2) 登 陆 违 法 网 站 ; 3) 通 过 点 对 点 程 序 共 享 或 下 载 文 件 ; 4) 安 装 任 何 类 型 的 设 备 ( 服 务 器, 调 制 解 调 器, 路 由 器, 接 入 点 或 其 他 网 络 设 备 ) f) 配 套 服 务 被 分 派 者 可 通 过 发 送 电 子 邮 件 来 申 请 付 费 的 配 套 服 务 房 间 的 最 后 大 扫 除 : 床 单 和 毛 巾 的 提 供 在 离 开 的 20 日 之 前 向 宿 舍 负 责 人 申 请 到 达 的 20 日 之 前 向 residenze@esu.pd.it 申 请 对 付 费 服 务 的 付 款 应 预 先 通 过 储 蓄 卡 / 信 用 卡 / Mypay 支 付 平 台 来 进 行, 按 照 本 规 定 附 件 表 格 中 注 明 的 费 用 措 施 与 处 罚 第 17 条 施 行 处 罚 的 方 式 第 7 页

对 本 规 定 中 包 含 的 规 范 的 违 反 将 受 到 处 罚, 根 据 事 件 的 严 重 程 度, 采 用 以 下 措 施 : a) 书 面 警 告 b) 罚 款 c) 带 有 警 示 价 值 和 罚 款 的 书 面 警 告 d) 对 住 宿 位 置 的 撤 销 a/b/c 三 款 中 提 到 的 处 罚 会 通 过 被 分 派 者 在 接 受 床 位 时 留 下 的 电 子 邮 件 来 通 知 a) 书 面 警 告 : 由 宿 舍 负 责 人 在 第 一 次 出 现 对 第 18 条 和 第 19 条 中 的 规 定 之 一 的 违 反 时 施 行 b) 罚 款 : 由 宿 舍 部 的 负 责 人 根 据 场 馆 负 责 人 的 举 报 来 决 定, 并 且 在 出 现 第 二 次 对 第 18 条 中 的 规 定 之 一 的 违 反 时 施 行 在 收 到 邮 件 后 的 七 天 之 内, 被 分 派 者 可 以 向 residenze@esu.pd.it 发 送 自 己 的 反 诉, 随 后, 处 罚 将 由 服 务 主 管 确 认 或 更 改 如 被 确 认, 被 分 派 者 要 在 7 天 之 内 在 宿 舍 负 责 人 处 上 交 罚 金, 反 之 将 被 施 与 25,00 的 滞 纳 金 c) 带 有 警 示 价 值 和 罚 款 的 书 面 警 告 : 由 宿 舍 部 的 负 责 人 根 据 场 馆 负 责 人 的 举 报 来 决 定, 并 且 在 出 现 第 二 次 对 第 19 条 中 的 规 定 之 一 的 违 反 时 施 行 在 收 到 邮 件 后 的 七 天 之 内, 被 分 派 者 可 以 向 residenze@esu.pd.it 发 送 自 己 的 反 诉, 随 后, 处 罚 将 由 服 务 主 管 确 认 或 更 改 如 被 确 认, 被 分 派 者 要 在 7 天 之 内 在 宿 舍 负 责 人 处 上 交 罚 金, 反 之 将 被 施 与 25,00 的 滞 纳 金 d) 对 床 位 的 撤 销 : 宿 舍 部 的 负 责 人 或 服 务 主 管, 向 帕 多 瓦 ESU 的 主 管 发 送 一 份 关 于 对 第 20 条 的 违 反 的 报 告, 并 且 同 时 向 当 时 人 发 送 一 份 编 号 注 册 的 书 面 通 告, 在 收 到 邮 件 后 的 7 天 之 内 可 以 向 ESU 的 主 管 递 交 其 反 诉 7 天 过 后 主 管 可 以 以 自 己 的 措 施 立 即 并 且 自 动 撤 销 住 宿 位 置, 将 向 分 派 者 在 接 受 住 处 的 时 候 留 下 的 电 子 邮 箱 发 送 通 知 第 18 条 罚 款 被 分 派 者 对 于 下 列 列 表 中 每 项 规 定 的 违 反 都 将 被 施 以 50,00 的 罚 款 ( 将 会 累 计 所 造 成 的 损 害 ) - 应 保 证 : a) 遵 守 本 公 司 关 于 对 场 地, 设 施, 专 为 住 客 设 置 的 体 育, 休 闲 和 文 化 空 间 与 设 备 的 使 用 方 面 的 规 定 ; b) 在 被 允 许 的 时 段 内 遵 守 外 部 客 人 进 入 宿 舍 的 方 式 ; c) 不 要 放 置 大 件 物 料 在 公 用 空 间 和 房 间 内 ; d) 不 要 在 阳 台 和 窗 台 上 放 置 可 能 危 及 路 人 安 全 的 大 件 物 品 或 被 现 行 市 政 或 物 业 规 定 中 禁 止 的 物 件 ; e) 不 要 从 窗 台 或 阳 台 上 倒 水 或 投 掷 其 它 可 能 会 对 房 屋 造 成 损 害 或 对 其 他 住 客 与 行 人 造 成 危 害 的 物 品 ; 不 要 在 洗 池, 厕 所 等 的 下 水 管 道 中 投 掷 可 能 会 堵 塞 管 道 的 物 品 ; f) 在 没 有 宿 舍 负 责 人 书 面 批 准 的 情 况 下, 不 要 在 公 用 场 地 和 房 间 内 搬 除 或 带 进 任 何 类 型 的 家 具 或 设 备, 也 不 可 以 对 家 具 设 备 进 行 移 动, 拆 卸, 更 改 或 其 它 ; g) 按 照 第 12 条 中 规 定 的 方 式 和 期 限 对 给 场 馆 造 成 的 损 害 做 出 赔 偿 ; h) 按 照 第 13 和 第 14 条 中 规 定 的 期 限 支 付 服 务 和 工 作 的 金 额 ; i) 在 截 止 期 限 后 的 最 多 30 天 内 支 付 月 租 费 ; j) 将 垃 圾 收 集 并 分 类, 并 放 置 在 宿 舍 外 面 的 专 用 收 集 箱 中 ; k) 不 要 装 置 路 由 器, 网 络 设 备, 服 务 器 等, 并 且 不 要 违 反 第 16 条 中 的 e) 点 中 关 于 计 算 机 服 务 的 规 定 ; l) 如 有 连 续 七 天 不 使 用 自 己 的 住 处, 要 通 知 给 宿 舍 负 责 人 第 8 页

第 19 条 带 有 警 示 价 值 和 罚 款 的 书 面 警 告 被 分 派 者 如 有 下 列 任 何 一 种 行 为 ( 将 会 累 计 所 造 成 的 损 害 ), 都 会 收 到 一 份 带 有 警 示 价 值 的 书 面 警 告 并 被 罚 款 100,00 : a) 疏 忽 对 所 分 配 到 的 空 间 的 整 齐 和 清 洁 的 保 持 ; b) 打 扰 到 住 客 和 邻 居 们 尤 其 是, 在 23.30 之 后 和 8.30 之 前 禁 止 唱 歌, 声 响 和 任 何 形 式 的 大 声 喧 哗 在 一 天 中 的 其 它 时 段 中 对 广 播, 电 视, 音 响 设 备 或 类 似 设 备 的 使 用 以 及 通 常 表 现 态 度, 都 应 该 在 不 对 他 人 形 成 干 扰 的 条 件 下 ; c) 对 宿 舍 工 作 人 员 和 其 它 住 客 的 不 正 确 行 为 ; d) 在 被 准 许 的 时 段 之 外 在 被 分 派 到 的 住 所 内 或 宿 舍 中 招 待 宿 舍 外 界 的 客 人 ; e) 在 被 分 派 到 房 间 内 使 用 电 炉 或 天 然 气, 电 冰 箱 或 其 它 类 型 的 家 用 电 器, 如 果 未 经 本 公 司 专 门 派 置 或 由 宿 舍 负 责 人 书 面 批 准 ; f) 在 场 馆 内 部 饲 养 任 何 类 型 的 动 物 ( 盲 人 的 导 盲 犬 除 外 ); g) 在 学 年 当 中 多 次 和 / 或 反 复 违 反 第 18 条 中 的 一 项 或 多 项 规 定 床 位 将 在 以 下 几 种 情 况 下 对 被 分 派 者 做 出 撤 销 : 第 20 条 对 床 位 的 撤 销 a) 向 第 三 方 转 让 或 转 租 自 己 的 床 位, 无 论 是 由 于 什 么 原 因 ; b) 向 第 三 方 转 让 或 允 许 使 用 进 入 宿 舍 的 钥 匙 ; c) 藏 匿 易 燃 材 料, 有 毒, 放 射 性 物 质, 毒 品 或 其 它 法 律 严 禁 的 物 品 ; d) 按 照 第 10 条 中 规 定 的 方 式 没 有 支 付 月 租 费 用 以 及 按 照 第 18 条 和 第 19 条 中 的 规 定 没 有 支 付 相 关 费 用 和 / 或 罚 款 总 额 的 ; e) 被 分 派 者 不 真 实 声 明 所 获 得 的 福 利 的 ; f) 在 不 具 备 严 重 的 和 属 实 原 因 的 情 况 下, 超 过 一 个 月 连 续 不 使 用 自 己 的 住 宿 位 置 的 ( 被 分 派 者 和 / 或 其 家 人 生 病, 在 另 外 一 所 意 大 利 或 别 国 大 学 中 因 学 习 要 停 留, 在 别 的 城 市, 大 区, 国 家 完 成 研 究 论 文, 等 等.) f) 违 反 公 共 秩 序 的 行 为 ( 其 中 有, 举 例 但 并 不 完 整, 在 被 准 许 的 时 段 之 外 参 加 未 被 批 准 的 联 欢 会 或 集 会, 对 治 安 造 成 了 干 扰 ) g) 对 设 备 的 更 改, 损 害 或 改 编 ( 如 有 电 器, 取 暖, 防 火, 冷 气 ), 油 漆, 粉 刷 h) 在 学 年 当 中 对 第 19 条 中 的 规 定 的 多 次 和 / 或 反 复 违 反, 以 致 被 分 派 者 已 收 到 不 止 一 次 的 书 面 警 告 ESU 的 权 威 办 公 室 将 针 对 所 发 生 的 事 件 给 予 通 告 并 有 可 能 会 上 报 给 学 校 权 威 对 床 位 的 撤 销 将 会 造 成 在 随 后 的 学 年 中 被 排 除 在 住 宿 评 比 之 外 如 不 按 照 撤 销 通 告 中 规 定 的 方 式 和 期 限 离 开 宿 舍, 被 分 派 者 还 将 会 被 停 止 使 用 餐 饮 服 务 第 21 条 对 被 分 派 者 的 个 人 资 料 的 使 用 根 据 196/2003 号 法 令 个 人 资 料 保 护 法 规 的 规 定, 所 收 集 的 个 人 资 料 数 据 都 是 为 了 工 作 运 作 的 完 整 性, 以 电 子 方 式 进 行, 为 8/1998 号 大 区 法 中 的 体 制 目 标 的 实 现 和 本 课 题 中 的 大 区 决 议 而 规 定 对 资 料 数 据 的 收 集 是 使 用 帕 多 瓦 Esu 宿 舍 所 必 需 的 第 9 页

所 收 集 的 资 料 数 据 将 由 专 人 处 理 并 有 可 能 会 依 照 191/1978 号 法 律 的 规 定, 通 报 给 当 地 公 安 部 门, 税 务 部 门, 帕 多 瓦 综 合 大 学, 帕 多 瓦 市 政 厅, 帕 多 瓦 省 区 和 威 尼 托 大 区 所 收 集 的 资 料 数 据 可 能 会 以 统 计 为 目 的 来 提 供 给 关 于 学 习 权 利 方 面 的 学 习 和 研 究 产 品, 或 者, 总 之 是 为 Esu 的 机 构 职 能 的 相 关 深 入 研 讨 还 可 能 被 用 来 向 学 生 通 知 由 Esu 或 者 由 Esu 委 派 的 人 士 组 织 的 活 动 和 项 目 为 对 用 户 和 财 产 做 出 保 障, 在 每 个 宿 舍 中 都 设 有 一 个 中 央 系 统 的 摄 像 头 设 备 和 一 个 检 查 入 口 处 的 电 脑 系 统 所 录 制 的 影 像 只 会 暂 时 被 可 以 保 障 安 全 与 保 密 的 工 具 所 保 留, 在 遵 守 隐 私 法 规 的 情 况 下 影 像 和 录 音 可 以 在 大 学 宿 舍 部 的 工 作 人 员 处 和 宿 舍 负 责 人 处 查 阅, 对 系 统 运 作 的 检 查, 只 可 以 由 Esu 委 派 的 人 员 进 行 这 些 资 料 都 可 以 在 正 式 申 请 的 情 况 下, 通 报 给 法 律 权 威 和 警 方 与 所 涉 及 的 资 料 数 据 的 处 理 相 关 联, 对 于 当 事 人 将 保 障 196/2003 号 法 令 的 第 7 条 中 所 规 定 的 权 利 所 收 集 的 个 人 资 料 数 据 处 理 的 所 有 人 为 : 帕 多 瓦 ESU 的 主 管 为 大 学 学 习 权 利 服 务 的 大 区 特 立 公 司 处 理 的 负 责 人 为 宿 舍 服 务 的 行 政 主 管 第 22 条 引 用 所 有 未 由 本 分 派 规 定 和 本 公 司 规 定 的 事 项, 仍 属 于 本 课 题 中 的 现 行 法 律 法 规 内 容 尤 其 是 1978 年 3 月 21 日 的 第 59 号 法 律 中 的 第 12 条 的 内 容, 由 1978 年 5 月 18 日 的 第 191 号 法 律 的 修 订 来 更 换, 其 中 规 定 了 必 须 要 向 当 地 公 安 机 关 通 知 以 任 何 形 式 住 宿 的 人 员 的 来 源 第 10 页